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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范文1
一、前言
基本建設項目一般是由政府主導的投資行為,其投資資金保障,一方面是依靠財政,另一方面則通常是依靠市場融資手段解決。2010年年初,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及保監會聯合《關于進一步做好金融服務支持重點產業調整振興和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的指導意見》對2010年信貸工作作出部署。根據《意見》,從2010年到2011年將繼續落實“區別對待、有保有壓”的信貸政策,嚴格控制對“兩高”行業、產能過剩行業以及新開工項目的貸款。而以市場融資方式進行基本建設的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被劃歸為“兩高”行業,為此,銀行信貸方面對投融資平臺搞基本建設項目的大門已基本關閉;財政方面,從2008年開始,面對來勢迅猛的全球金融危機,世界經濟全面衰退局面,中央和地方各級地方政府為實現國民經濟平穩增長,充分利用了“三駕馬車”的基礎設施建設投資以拉動國民經濟增長,為此,各地基礎設施建設投資“過熱”、“過大”,過多地擠占了地方財政支出,截至2010年,各地財政已基本無力在基本建設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土地轉讓收益方面,從1月10日國務院“國十一條”出臺開始,宏觀政策重拳打壓房地產市場,預期的土地收儲轉讓收益已十分蒼白,基本喪失了原有的融資空間,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保障面臨困境。為此,加強基建項目的財務管理,嚴格控制建設成本,保證基本建設工程順利推進,渡過難關,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當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基建財務核算方面的問題
1、不嚴格按《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設置賬套和會計科目,不嚴格執行《基本建設會計制度》,不獨立建賬,不以批復的工程概預算、建設內容、規模、標準為基礎建賬和進行明細核算,概算外或超概算使用建設資金,外借、擠占、挪用、截留資金的現象時有發生,建設成本不實。
2、會計科目設置過于簡單,胡亂歸集建設項目成本支出。
3、會計科目使用不準確。
(二)基建財務管理方面的問題
1、項目立項粗糙,審批程序不規范,支付依據不足。
2、沒有制定資金撥付程序和工程結算程序,制度不健全不規范,權責不清,采購及工程建設招標不規范,無法保證建設項目的廉潔性和公證性。
3、沒有專職基建財務人員,財務監督職能不能真實發揮,不能及時發現和解決一些存在問題,難以充分發揮監督職能和參謀作用。
4、存在長期掛賬現象,結算工作難以推進。
5、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不及時,項目資料歸檔不及時。
三、加強基建財務管理的對策與措施
(一)高度重視基建財務管理工作
首先,要正確認識基本建設項目一般都是政府投資的公共財政范疇,雖然項目資金來源渠道不一致,無論投資主體為哪個主體,但最終的投資支付都由財政承擔,基本建設項目對社會投資的基礎性(公共性)、帶動性、引導性、調節性作用至關重要,必須嚴格按基本建設管理規定、基本建設程序進行推進。其次,要正確認識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目的和作用,充分發揮參謀和監督職能,充分認識到財務管控是防范基本建設風險的核心。再次,應明確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對基建資金使用實行全范圍、全過程監管,確?;ㄙY金安全有效使用。單位負責人應充分認識基建資金管理的重要性,基建財務人員應承擔起《會計法》賦予的責任。最后,要建立健全以控制工程投資概算為目標,以控制投資成本管理為主要手段,以控制工程質量為著力點的三大控制體系,不得隨意提高建設標準,增加建設內容,規范和完善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務管理工作,不斷強化政府投資項目財務管理,使財政資金真正發揮最大效益。
(二)完善制度建設,加強財務管理協調
首先,應建立健全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包括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制度、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合同簽訂及工程款支付審批流程、招投標管理制度、項目管理制度等,對涉及項目的所有環節進行規范,把立項、設計、建設、移交等按一定的規則來進行推進,把資金使用的各環節形成相互制約和監督的關系,嚴格執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嚴格按照《基本建設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嚴格按照批準的概預算建設內容,做好賬務設置和賬務管理,開設專戶、建立專賬、設置規范的會計科目核算。
其次,加強以成本核算為核心,強化資金節約意識,嚴格按批準的內容和標準開支進行投資控制,嚴控建設成本;嚴肅結算紀律,不得以撥代支,統一工程備料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結算款的撥付依據,嚴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招投標文件、施工設計圖、設計變更通知、與工程量和預算定額相關的文件和資料等進行審核,不得無理由超過訂立合同總價,不得超概算支付。
再次,規范基本建設程序,嚴格程序開展各項工作。制定項目立項規則、招投標流程、訂立經濟合同流程、工程款項審批支付流程、工程設計變更流程、工程結算及竣工交付流程;建立預測、訂立、實施、監督、反饋的基本程序;實行工程建設有條件擔保,覆蓋招投標、工程款支付、工程建設項目經理及主要技術負責人及竣工驗收質量保證;采用聯簽制,形成集體決策制,進一步防范風險。
最后,加強部門工作間溝通,以制度規范要求財務人員積極介入涉及項目的各個階段工作,如項目設計、招投標、合同的簽訂、工程變更等方面,達到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的管理、控制與監督,及時反饋相關財務信息,使得各方及時掌握情況,確保順利完成項目任務。
(三)加強基建財務組織架構,加強財務人員的培訓,提高財務人員業務素質
設置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基本建設財務工作,對省管和跨市的大中型項目建設單位,要求設置獨立的財務機構,配備了專職的財會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對不具備單獨成立財務機構條件的縣級以下的工程建設單位,要求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財會人員。財會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按財務隸屬關系必須征求財務主管部門的意見。抓好基建財會隊伍的建設,選擇有專業知識、責任心強的基建財務人員,并多渠道、多形式地加強業務培訓?;ㄘ攧杖藛T需熟悉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及基本建設的相關法規和基本建設程序,熟悉招投標的有關政策和法規,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經濟合同知識,學習工程建設、工程概(預)算知識,了解工程管理等相關知識。逐步推動基建管理信息化進程,更新管理手段,不斷提高財務人員素質,促進風險防范意識,使他們適應新形勢下基建財務管理的需要。
(四)建立并加強基建項目資金監管
首先,對建設項目資金采用一一對應的方式開設專戶進行結算;然后,對工程實施單位經常存在拆東墻補西墻,互相拉用建設資金的情況,建立二級監管機制,對工程款使用要求到指定銀行開設專戶,并委托銀行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管,使工程建設資金得到保障,充分利用第三方專業資源進行項目建設管理,同時形成良好的互動關系。既保障了項目建設資金的充分使用,也能保障政府與企業間形成良好的融資紐帶。其次,對資金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要落到實處,確保自查和委托審查相結合,克服內部審計的不足,及時糾正問題,確保資金合法使用。再次,財政、審計、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建立嚴厲的考核機制和問責機制,對違反基建財務管理規定和財經紀律性質惡劣的,不僅嚴肅處理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要加大審計監管力度,推行項目全程跟蹤審計
首先,申請審計單位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全程跟蹤審計,充分利用政府評審這一重要手段,對項目工程概算、預算和竣工決(結)算進行評估與審查,實行“先評審、后預算”、“先評審、后招標”、“先評審、后撥款”、“先評審、后批復”的制度。其次,對項目竣工決算的編制工作,應從招標環節開始到合同條款中進行明確,強制約定有關編制要求,加強懲處措施,引起實施方重視。同時,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要隨時做好資料收集、嚴格歸檔,可考慮按分項、分步工程結算編制;另外,在內部管理制度上規定責成項目負責人按要求時限完成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對于一些公益性項目,應積極與政府有關單位和部門接洽,一方面要求以行政手段指定接收單位,另一方面要求財政部門在資金上給予大力支持,專門安排專項資金解決后續支出。在此基礎上,確保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及時完成,工程順利通過移交。
綜上所述,如何加強基本建設項目財務管理,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僅制度上要進行規范,更重要的是各基本建設單位負責人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充分認識到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重要性,支持財務管理在基本建設管理中的核心控制和監督作用,才能保證把有限的資金在基本建設中發揮出最大的使用效益,保證基本建設項目順利推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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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范文2
關鍵詞:基建會計 事業會計 預算管理 統一核算
根據財政部的要求,實行獨立核算的國有建設單位,對基建項目應獨立設置賬簿、獨立編制會計報表,形成目前的基建賬簿與事業類賬簿分別設立、分別編報的局面。事業單位基建賬簿執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事業單位事業類賬簿執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一個單位兩套賬簿并存構成了目前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框架。但是筆者根據自己實際操作經驗發現,隨著事業單位的發展及財政改革的深化,事業單位兩套賬簿獨立越來越不適應當前事業單位財務核算的基本要求,其諸多弊端給加強事業單位財務管理、進一步深化財政改革及以防范財務風險帶來嚴重影響。
筆者所在的單位,擔負著全市的大型環衛設施基本建設,每年都有市政府的重點建設任務落在我處,基建賬項按照有關規定一直實行獨立核算,獨立編制會計報表。近年來隨著建設項目的增多和工程量的增加,筆者發現,這種兩套賬的核算方法存在以下幾點問題:
(一) 一個單位兩套賬簿并存與會計理論相違背。從會計理論來分析獨立設置基建賬簿,把它與事業單位事業類賬簿人為分開,使得單位的事業經費和基建經費不能在一個會計主體內同時反映。兩套賬的相互分離,都不能完整地反映單位的經濟活動全貌,這不符合《會計法》第l條“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的規定,對構建完善全面完整的事業單位財務核算體系非常不利,影響了一個單位財務報表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二) 單獨設置基建賬簿也為事業單位規避政府監督,轉移財務風險提供了有效途徑,也為單位的資產管理存在漏洞。由于分開核算,使得一個單位的收入、支出、資產、負債按不同的核算口徑分別于兩套賬簿之中,容易魚目混珠。因為基建項目的資金與單位的行政經費來源不一致,使得有些單位巧立名目,在行政賬目和基建賬目上作人為賬務調整,影響賬目真實性,使財務報表使用者在閱讀分析時霧里看花。
(三) 獨立管理基建財務實施效果并不理想。由于各種客觀原因,基建項目完工后,不能及時向單位財務部門提供有關資料,單位財務部門也無法對基建項目完工與否、上賬與否進行及時檢查,經常造成基建投資支出長期掛賬,既不轉增固定資產,也不按財務制度作費用列支 ,這可能造成單位賬面資產小于實際資產,導致賬實不符。另外,由于長期掛賬,基建投資檔案資料未及時整理歸檔,為日后維修事項也帶來諸多不便。其次,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會發生一些相關的債權和債務,有時即使在資產交付使用后也無法及時結清相關債務,往往需要較長時間才能結算完畢。單獨核算可能造成財務管理和資金結算混亂,這也違背了獨立管理基建財務的初衷。
(四) 兩套賬簿的存在對事業單位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及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等改革起到了消極的作用。目前我市現行的部門預算中一般不編制基本建設項目,國庫集中支付也僅限于部門預算中的行政撥款資金,而基本建設資金大多來自源于基建貸款,因而在使用過程中一般不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缺少財政的監督,這就增加了資金使用的自由性。另外,根據財政部2006年頒發的《2007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對基本建設支出的核算主要歸口于兩個科目:基本建設支出及其他資本性支出。由于兩套賬簿對基建支出的核算內容重疊,在執行國庫集中支付時,實務中已出現同一工程項目的資金由于其來源的不同,其支出要在基建賬簿、事業支出賬簿分開核算及管理的問題,違反了“同一個建設項目,不論其建設資金來源性質,原則上必須在同一賬戶核算和管理”的規定,給會計核算和日后的統計等帶來很多不便。
近年來,把基建賬簿并入行政事業單位的事業支出中進行統一核算已成為專家及會計工作者的共識,已有很多人撰文建議合并。筆者也認為,把基建賬簿并入《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范圍進行統一核算已具備相應的基礎。首先,企業已經在基建財務與企業財務并軌方面做出了很好的嘗試,并積累了許多寶貴的實踐經驗。其次,財政部頒發的《2007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已為基建賬簿并入事業收支賬簿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根據筆者的實際操作經驗認為,目前情況下,把基建核算納入事業單位會計還需要作以下幾項準備工作:
首先,從宏觀上進一步完善事業單位制度。建議以《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收支分類科目》為基礎,相互銜接,達到既要滿足單位會計核算的要求,滿足政府部門預算管理的要求,又使開展基建項目的核算得以順利完成。
其次,強化單位的部門預算工作。單位根據當年工程項目建議書,將基本建設的用款計劃并入當年的部門預算中,政府貸款的工程資金與單位行政經費一樣經過財政資金網絡下撥到工程建設單位,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手段監管資金使用。這樣,收支既適應了財政國庫治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又滿足了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統一的會計制度對單位會計資料的要求,同時也有利于單位加強經費收支和資產治理。
再次,統一核算后的基建業務會計處理,筆者也作了如下嘗試性建議:
第一,資產類賬戶。增設“在建工程”一級會計科目,該科目核算單位基本建設實際發生但尚未完工項目的支出。單位可根據需要增設二級或三級明細科目,如“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其他投資”等,該科目年末余額表示尚未完工的投入;第二,支出類賬戶。增設“基本建設支出”科目,該科目核算年度內完工的基建項目的全部支出。工程完工后,由“在建工程”轉入“基本建設支出”,并根據竣工決算等會計資料及時辦理固定資產入賬手續,同時分別等額記入“固定資產”、“固定基金”賬戶。第三,凈資產類賬戶。在“結余”科目下增設“基建結余”二級科目,該科目核算已完工項目的資金余額,科目借方數為“基本建設支出”科目中已完工項目的貸方;第四,收入類賬戶。在 “撥入??睢笨颇肯略鲈O“撥入基建款”二級科目,該科目核算單位收到的財政性基建??睢D昴┰摽颇坑囝~表示尚未完工工程對應的撥入基建款,已完工項目則轉入“基建結余”貸方。在實際中,單位可根據需要,在上述科目下增設更下一級子科目,分別進行明細核算。年終時,根據現行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結轉。這樣,既規范了基建會計的核算工作,也使單位的財務核算更加全面完整,資產管理也更加方便集中。
另外,調整相關的基建報表。在事業單位會計報表中,還需把基建投資表、待攤投資明細表、基建借款明細表列入事業單位報表的編報內容,使之成為一個單位完整、全面的會計報表?;▓蟊碓械馁Y金平衡表、主要指標表予以取消。
總之,從完善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的視角下重構基建核算體系,把它并入《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的核算范圍,從更深層次及長遠來看,對構建事業單位會計核算體系、加強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預算管理,具有更深遠的意義。
參考文獻
[1]佚名.行政事業單位對自籌基建的會計處理[J] 中州審計,2005年11月
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范文3
關鍵詞:基本建設;竣工財務決算;管理
竣工財務決算是確認投資支出、資產價值、結余資金、辦理資產移交和投資核銷的最終依據。為加強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水利部印發了《水利部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水財務z2014{7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門也參照制定了相應管理辦法。《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規程》(SL19―2014)(以下簡稱:編制規程)、《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規程》(SL557―2012)(以下簡稱:審計規程)、《經濟建設項目資金預算績效管理規則》(財建z2013{165)號)等,在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審查、審計和考評等方面也做了相應規定。但是,通過檢查和專題調研發現,基層實施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存在不少問題,需要改進和完善。
一、主要問題
(一)竣工財務決算編制主體不明確
《編制規程》規定,竣工財務決算由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單位組織編制,設計、監理、施工、征地和移民安置實施等單位應給予配合。實際工作中一些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是由本級財政部門編制的。主要原因是,雖然財政部已經下文要求各級財政部門不再代行預算單位會計核算職能,而是由預算單位自主進行會計核算,但是在實行縣級報賬制的過程中,工程款項仍然由財政部門設置賬簿進行核算,結算支付的原始資料也留在財政部門,管理費、青苗補償、占地補償等費用由項目法人設置賬簿核算。由于編制竣工財務決算所需的資料不統一、不完整,項目法人無法自行編制,財政部門只得主動或者被動編制。
(二)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不規范
有的不能按照規范要求進行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不完整、不詳實;有的只有簡短的項目投資完成概況,缺少決算表格、決算說明書、或者表格不完整;有的超標準預留未完工程和費用,待攤投資分攤方法和標準不符合要求。主要原因,一是項目法人的負責人對竣工財務決算不夠重視,項目法人各部門之間缺少相互的協調配合;二是以往基層水利部門負責實施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較少,專業財務人員缺乏,編制竣工決算的人員業務能力不足。
(三)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不及時
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z2002{394號)規定,項目法人應在項目竣工后3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但是,在實際執行中,很多項目建設完成后,遲遲不辦理項目財務決算編制。原因也有多方面,一是項目法人不夠重視,認為只要工程按照時間和質量要求完成就行;二是項目主體工程完工后,一些掃尾工作遲遲不能完成;三是地方配套資金不能足額到位,工程價款無法結算支付。
(四)沒有執行竣工財務決算審查環節
審查是竣工財務決算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環節。水利部在《管理辦法》中明確了竣工財務決算審查制度,要求在竣工決算編制完成后,項目法人要將決算提交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對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查,竣工驗收主持單位要以文件形式就竣工財務決算的合規性和完整性出具審查意見。但是,這項規定在基層很難實施。主要原因是基層項目法人的財務、技術等人員基本都是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人員兼職,如果項目法人將竣工財務決算上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決算的編制人又成了決算審查的組織者或者參與者,這與《管理辦法》規定的回避制度相沖突。
(五)竣工財務決算審計不規范
水利基建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是指項目竣工驗收前,水利審計部門對其竣工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型進行的審計監督和評價,屬于內部審計范疇。審計主體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的水利審計部門。但是,縣級實施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多數是由本級審計部門進行審計或者由財政部門的評審代替竣工決算審計,并且是按照預算單位審計或者專項資金審計的模式出具審計報告,報告的格式、內容、側重點和評價結論,無法滿足項目驗收主持單位的需要。
二、加強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的建議
(一)明確項目竣工決算編制主體
項目法人是項目會計核算主體,也是竣工決算編制主體,并對竣工財務決算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項目法人應積極協調同級財政部門,按照《會計法》和有關規章制度,全面歸集會計資料,核算建設成本,準確計量資產形成價值,完成竣工決算編制工作。即使通過合同方式委托代建單位或者社會其他組織編制竣工財務決算,項目法人的責任主體也不能改變?;鶎迂斦块T也要按照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完善制度規定切實加強財政資金管理的通知》(財辦z2011{19號)規定,恢復預算單位的會計核算主體地位。
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范文4
關鍵詞:待攤投資;會計核算;行政事業單位
待攤投資主要是建設單位按照規定應當分攤計入最終交付的使用資產成本的各項費用支出。待攤投資是基本建設項目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建設費用支出,貫穿于建設工程項目始終。能否采用合理的分攤方法來核算、攤銷待攤費用,對正確核算交付資產成本有重大影響。目前我國基本建設項目的相關制度對于如何合理地選擇待攤投資的分攤方法,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因此,分攤待攤投資時,更多依靠財務人員的職業判斷來確定分攤方法。由于不同財務人員的業務水平參差不齊,職業判斷的主觀因素比重較大,很難保持分攤比例的一致性和準確性。另外,由于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期間較長,很多在建設初期就采購并安裝完成的設備,項目竣工之前就達到了預定可使用年限,待項目竣工后再進行交付與折舊,與多項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相悖。根據目前分攤待攤投資現狀所存在的問題,本文分析了引發問題的原因以及相應對策,希望借此能提供更加科學、合理的歸集、分攤待攤投資的方法,準確確定基本建設項目新增的資產成本。
一、待攤投資的概念與核算內容
(一)待攤投資的概念
《基本建設財務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1號,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第二十一條規定:待攤投資支出是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發生的,應當分攤計入相關資產價值的各項費用和稅金支出。
(二)待攤投資的核算內容
根據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會計科目使用說明,各項間接費用和稅費支出應先在待攤費用中進行歸集,建設工程辦妥竣工驗收手續交付使用時,按照合理的分配方法,攤入相關工程成本、在安裝設備成本等。待攤投資科目具體的核算內容包括以下9個大類。(1)勘察費、設計費、研究試驗費、可行性研究費及項目其他前期費用。(2)土地征用及遷移補償費、土地復墾及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及其他為取得土地使用權、租用權而發生的費用。(3)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車船稅、印花稅及按照規定繳納的其他稅費。(4)項目建設管理費、代建管理費、臨時設施費、監理費、招投標費、社會中介審查(審計)費及其他管理性質的費用。(5)項目建設期間發生的各類專門借款利息支出或融資費用。(6)工程檢測費、設備檢驗費、負荷聯合試車費及其他檢驗檢測類費用。(7)固定資產損失、器材處理虧損、設備盤虧及毀損、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報廢、毀損凈損失及其他損失。(8)系統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費用支出。(9)其他待攤性質支出。上述九個大類,可以簡單概括為“前、地、稅、管、服、利、檢、損、信”,即:前期費用、土地相關費用、稅費、管理類費用、第三方服務費、利息費用、檢測類費用、報廢毀損、信息費用等。在實務操作中,為了更好地核算項目建設管理費,可以按照更為明細的科目進一步核算項目建設管理費。
二、常見的待攤投資分攤方法
(一)按照實際支出比例一次性分攤
對于投資金額小、建設工期較短的基本建設項目,常常采用一次性扁平化分攤方法:即以全部應被攤銷資產的實際支出金額為基數進行攤銷,實際支出的金額越高,攤銷的待攤投資就越高,反之則越少。實際分攤率=待攤投資明細科目余額÷(建筑工程明細科目余額+安裝工程明細科目余額+設備投資明細科目余額)×100%某項固定資產應分配的待攤投資=(該項固定資產的建筑工程成本+該項固定資產的安裝成本+該項固定資產的設備投資成本)×實際分攤率
(二)按照單項工程實際支出
分層次分攤對于投資金額較大、建設工期較長、單項工程分期分批建成投入使用的基本建設項目,應采用分層次攤銷的方法,按專屬于某項單項工程——專屬于某幾項單項工程——屬于所有應攤銷對象的順序逐級計算攤銷,從而計算得出配比合理的攤銷金額。
(三)按照概算比例分攤
按照概算比例一次性分攤的方法,和按照實際支出比例一次性分攤原理基本一致;按照概算比例分層次分攤的方法,和按照單項工程實際支出分層次分攤原理基本一致。但由于概算金額和實際支出金額相比可能有出入。尤其是由于近幾年疫情影響,企業為了增加訂單量或成功中標不惜壓縮利潤、降價投標,導致基建項目的實際支出金額遠低于概算金額。如果按照概算比例分攤,會導致最終分攤金額不合理。因此,在實務中不推薦使用按照概算比例分攤的方法。
三、目前待攤投資分攤存在的問題
(一)為分攤待攤投資導致賬
面資產移交晚于實物資產移交基本建設項目通常建設期較長,建設初期采購的設備,在整體項目竣工后部分已經達到設備使用年限,可以進入報廢流程。但由于基本建設項目要求在項目竣工后進行待攤投資的統一分攤,這部分設備不能轉入固定資產計提折舊費用,進而在項目最后交付時,轉固的同時直接計提完全部折舊費用。這樣會導致本應在設備使用期間內均勻計提的折舊費用,在基建項目竣工交付轉為固定資產時集中計提,與會計信息質量的實質重于形式要求不符;本應按期進行的折舊費用計提,積攢到竣工交付時統一計提,與會計信息質量的及時性與合理性要求不符;由于折舊費用沒有按期計提,導致當期費用總額計算不準確,與會計信息質量的可靠性要求不符。
(二)虛列待攤投資
由于待攤投資存在部分不專屬于某些單項工程或需安裝設備的明細,建設單位在缺少外部監督的情況下,存在動機將自身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產生的、并不屬于該基本建設項目的費用列支在基本建設項目的待攤投資中。另一方面,由于基建項目從可行性研究到項目概算批復再到項目的實施,與日常預算執行相比,時間較長。在經濟高速發展的現今社會,編制項目概算時各項技術參數指標對應的價格,在實際支出時可能會因技術進步而發生替代性的降價。再加上近年來疫情影響,乙方為爭取訂單不惜壓縮利潤投標,均會造成實際執行金額低于項目概算金額。部分建設單位為了不交回已經下撥的資金,會為了完成概算執行而花錢,造成資金浪費,同時造成基本建設項目資產入賬價值虛增。如果等待項目竣工后將所有待攤投資分攤后再進行交付入賬,不僅違背了上述多條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也不合理地增加了資產的入賬價值,同時也容易導致為了強行完成項目預算而增加不必要支出計入資產入賬價值。
(三)與土地使用權相關的費用計入待攤投資核算
我國《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無形資產》第二條對土地使用權有明確規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確認為無形資產。但是政府會計制度要求政府會計主體在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期間取得土地使用權或租用權的費用計入待攤投資核算。這兩種核算標準相互矛盾。從分攤待攤投資的合理性角度講,取得土地使用權或者租用權的相關費用不宜計入待攤投資中,原因有兩點:首先,取得土地使用權相關費用僅用于取得土地使用權或者租用權,與其他待攤投資明細費用相比較為獨立,相關的土地使用權或租用權與建筑物應當分別進行處理;其次,取得土地使用權或者租用權的年限與相應的建筑物、設備等對應資產的使用年限通常不一致,分攤后會出現建筑物或設備已達到使用年限,但是土地使用權或租用權還未到期的情況,因此不宜作為待攤費用分攤進其他資產中。
(四)不能準確歸集、分攤待攤費用
在實務工作中,核算基建項目的財務人員由于對項目了解不足,不能準確把握待攤投資的界定、歸集和分攤。如:無法界定某項費用是否屬于待攤投資、無法確定某項待攤投資的分攤對象是特定單項工程或設備,還是全部待移交的資產等。導致待攤投資總額不準確,或者是分攤方法、分攤層次選擇不準確導致交付資產入賬價值不合理?;椖康呢攧杖藛T能力水平參差不齊,無法保證待攤費用歸集、分攤工作的準確性和一致性。
四、待攤投資存在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單
項工程或設備可提前轉為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建筑物(或需安裝設備),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即辦理資產預交付手續,開始計提折舊費用。已發生的專屬于某項單項工程的或者專屬于某些需安裝設備的安裝費用等待攤費用,可以在預交付時分攤進該單項工程或設備中,計入該單項工程或設備成本。預交付后的待攤費用不再分攤進該項資產中。不需要安裝的設備在驗收后,即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可以在設備驗收后直接預交付為固定資產,不再進行待攤投資的分配。按照常用的待攤投資分攤方法,應在基本建設項目竣工后,將不專屬于某些單項工程(或需安裝設備)的待攤投資明細分攤給所有資產,也就是待攤投資屬于所有應攤銷對象。因此應在項目全部完工后,將待攤投資加入分攤核算內容,以此保證資產入賬價值的合理性。但是此種方法更合理的前提是,會計主體僅作為建設者,而不是使用者。如果會計主體僅作為建設者,在移交資產時將全部基建項目有關的費用加入核算,可以使項目的資金流向具有明確的指向性。但是如果會計主體既作為建設者又作為使用者,那么后期的使用功能才是主要功能。因此各項資產的入賬價值越接近實際價值,日后管理中的折舊費用計提才會越真實合理。
(二)不能歸集于專屬某單項
工程或設備的待攤費用直接轉為日常經營活動費用在概算有剩余的情況下,建設單位存在動機將與基建項目無關的費用列支項目待攤投資。僅用項目管理費占全部項目概算金額的比例來限制,也無法有效解決此類問題。建議將不能歸集進專屬某單項工程(或設備)的待攤費用,直接作為非基建項目的費用列支單位管理費或者業務活動費,不再分攤入基本建設項目資產交付的入賬價值中,不僅可以避免建設單位虛列待攤費用,也使基建項目最后交付的各項資產更貼近其真實價值。
(三)加強待攤投資監督監控
在缺少監督的情況下,建設單位極易出現濫報項目管理費的情況。為保證財政資金使用效率,在基建項目建設期間,應加強內部、外部監督功能。單位內部的紀檢部門應全流程跟蹤審計基建項目的各個方面,包括大額資金支出、項目管理費支出尤其是招待費等支出。外部監督應聘請第三方審計機構,定期對基建項目的資金支出、政府采購、資產管理等方面進行審計檢查,及時識別并控制項目財務風險。
(四)與土地使用權相關的費用作為無形資產核算
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或者租用權而支付的費用,在取得使用權或租用權的時點,作為無形資產核算。無形資產的使用年限即為土地使用權或者租用權的年限。無形資產按照規定進行直線法攤銷。此種做法可以解決政府會計制度中對于無形資產和與取得資產土地使用權或租用權相關待攤投資會計處理矛盾之處,也可以避免土地使用權或租用權攤銷后,與相應資產使用年限不一致的情況。
(五)增強財務人員對基建項目的參與程度
基本建設項目的會計核算不同于行政事業項目的會計核算,基建項目相關的財務人員無論是會計核算還是項目預算、項目管理、項目采購、資產管理、合同管理等各個崗位,應提高自身站位,全流程了解基建項目的管理情況,加強對基建項目進程的了解。基建項目的財務工作不僅要求做好經濟活動發生后的核算工作,也要關注基建項目的項目規劃、建設周期、建設過程與進度、項目的實施計劃與完成情況、預期取得何種績效等方面。目前很多行政事業單位基建項目都面臨著業務人員不懂財務,財務人員不懂業務的問題?;趯椖康纳钊肓私?,各財務崗位才能相互配合、更高效地完成本崗位工作,進而提供增值服務。
五、意見建議
(一)提高項目管理部門對財務工作的重視
基建項目財務管理對項目管理者和財務工作者均提出了雙重要求,即項目業務和財務兩手抓、兩手都要硬。財務人員熟悉業務,才能做好基建項目的資源分配、提高基建項目的執行效率。項目管理者熟悉財務管理工作,才能有效控制基建項目財務風險。項目管理部門應加強與財務人員的溝通交流,而不是一味地將工作重心放在項目實施中。
(二)完善相關會計制度
如上述問題中所提到的,待攤投資中與取得土地使用權相關費用的核算,在政府會計制度內部有相矛盾之處。有關部門應聯系實際,統一核算方法,避免實務操作中出現不一致情況。
(三)建設基建項目財務管理信息平臺
目前財務管理信息化水平飛速發展,但是作為資金量大、建設期長的基本建設項目,卻由于涉及建設單位范圍面較窄,使用者數量較少,所以適用于基本建設項目財務管理特點的功能開發較少。依托目前財政部正在部署的全國財政一體化平臺,應進一步搭建適合基本建設項目管理需要的智能化信息平臺,從預算、采購、合同、支付、核算、資產全流程智能化、協同化工作,減少繁瑣的人力重復性工作,提升基建項目財務管理效率。
(四)持續加強基建項目財務隊伍業務能力
建設基建項目財務管理后備隊伍,通過培訓、工作交流、輪崗等方法,讓基建項目相關財務人員對基建項目的管理制度、業務流程、實務操作等均有所接觸。必要時可以聘請專家開展講座或者去有先進經驗的兄弟單位學習,提高財務人員基建項目核算的技能水平,從而構建一支基建相關財務管理技能高、管理意識強的人才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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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范文5
《通知》指出,為推動各部門、各地區進一步加強基本建設成本核算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針對基本建設成本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問題,依據《基本建設財務規則》,印發《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
《通知》明確,基本建設項目建設中各成本項目的核算范圍及內容,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項目建設管理費等方面。行政事業單位項目建設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分年度據實列支??傤~控制數以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總投資(經批準的動態投資,不含項目建設管理費)扣除土地征用、遷移補償等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權而發生的費用為基數分檔計算。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津貼標準比照當地財政部門制定的差旅費標準執行:一般不得發生業務招待費,確需列支的,項目業務招待費支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不得超過項目建設管理費的5%。
使用財政資金的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的項目建設管理費,比照前述規定執行。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經營性項目的項目資本中,財政資金所占比例未超過50%的項目建設管理費可不執行上述規定。
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范文6
1.1 在核算基礎和會計主體方面
新制度明確規定,為了增強會計信息的完整性,要求將基建會計納入大賬,單位在按照基建會計核算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的同時,將基建賬相關數據至少按月并入事業會計大賬。明確了以高校會計為主體,合并基建賬套,新制度的修訂遵循了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和原則,實現了一個會計主體的目標,完善了高校會計制度,保障了會計信息的完整。
1.2 在會計科目設置方面
新制度在保持現行高校會計科目的基礎上,吸收能夠反映基本建設特色的會計科目,并通過補充調整與修訂相應的會計科目,將基建活動經濟事項納入學校大賬進行確認、記錄、反映。主要變化有:資產類科目中,新《制度》增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兩個總賬科目及其配套的二級會計科目用于核算基建投資成本;負債類科目中,在借入款項總賬科目下增設基建投資借款明細科目,并按貸款投放銀行進行明細核算;在應付賬款科目下設應付工程款明細科目,核算各類應付而未付的基建工程款以及預留的工程項目質保金等,并按照對應單位進行明細核算;收入類科目中,在財政補助收入科目核算內容中增加基建撥款明細科目,按工程項目進行明細核算;支出類科目取消結轉自籌基建科目;凈資產類科目中在長期資產占用下設基建工程占用和在建工程占用兩個明細科目反映基建資金占用金額。
1.3 在報表披露方面
新制度合并高校的基本建設與教育事業兩套體系會計報表,同時在附表中新增基建投資表,反映建設項目自開始建設起到本年末,基本建設資金來源以及基本建設投資支出情況。高校年終財務決算報表,基本上反映了整個學校的經濟資源以及基建活動全過程的核算內容。將基建會計納入核算體系后的會計報表既能有效地與《政府收支分類改革方案》銜接,又能全面、準確反映高校資產、債務和收支等整體經濟活動的全貌。
2 在建工程核算中的主要問題
新會計制度加強了對工程核算的管理,解決了以往工程核算過程中的部分問題,然而在建工程業務的復雜性使得許多不足之處在工程核算過程中依舊存在。
2.1 會計核算信息不準確
新制度僅僅是通過在建工程科目對基本建設項目進行核算,會計報表中也僅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了在建工程的年初余額與期末余額,缺乏對基建項目過程中的項目規模、項目性質、投產竣工時間、項目概算、累計到位資金、累計支出、結余等情況的明細核算和報表反映,未能徹底解決基建項目兩套賬的問題。新會計制度還是按照原高校收支平衡的模式設置的,所以,固定資產結轉時僅與事業基金發生關系,而沒有單位在銀行貸款及往來資金用于基建。所以,按照新會計制度并賬,就會出來事業基金賬戶沒有相關銀行貸款和往來款的記錄,就會出現事業基金賬戶出現巨額紅字,顯示在報表上的數據也不能準確反映單位基本建設資金來源和投資規模,起不到上級主管部門對下級的監督。
2.2 工程結算不及時
在建工程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后,按照新會計制度要求應該結轉至固定資產。但是在實際過程中,往往會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在建工程未及時結轉到固定資產科目。雖然新會計制度對在建工程結轉的時間有了清晰的界定,但是高校往往未能及時執行,使得已經達到預定使用狀態的在建工程或者已經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一直放在在建工程科目。當這種情況發生時,本應當按照固定資產創造利益的方式計提相應的固定資產折舊,卻因為其以在建工程的形式出現,導致整個高校財務報表的不準確;
第二,某些在建工程因為質量不合格或者中途終止,但是由于結算不及時,使得其仍然反映在在建工程科目上。新制度規定,未能形成固定資產的在建工程,應當對其成本進行費用化,然而高校仍然在在建工程賬目上對其進行反映,使得高校虛增資產;
第三,借款利息歸集不合理。借款利息應當在在建工程期間進入在建工程成本,工程準備階段和完工后的借款利息都不允許再進入成本。由于工程結算不及時,導致財務人員無法正確判斷借款利息的歸集對象,使得在建工程的價值難以準確判斷,由于把利息錯誤計入成本,同樣虛增了的資產。
3 解決問題的理論根據與實踐探索
3.1 基建會計并入高校會計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分析
新《會計制度》銜接兩套賬的做法與如今的會計環境還是有些不適應、不匹配,在實際工作中存在一定問題,有必要將基建會計完全并入事業會計中,不再單列。
(1)兩賬合并有利于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僅從會計理論分析來看,無論是事業單位的基建會計還是事業會計,都是整個單位會計核算的一種,將其人為區分割裂不利于財會人員整體把握事業單位的資金流向,不利于對基建項目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其實完全可以通過會計科目的設置,由單位一套賬就能完成基本建設的核算。我校通過幾年的實踐,認為還是有可能把基建賬完全到事業大賬上的。如果學?;窘ㄔO任務量大,可以在基建部門設立會計進行核算,單位會計進入并賬核算。這樣既保證了前沿會計的監督作用,又保證了事業會計對單位的全面核算。通過十多年的基本建設,學校的基本建設任務已經初步完成,很多學校都可以由財務部門統一并賬處理基建核算。只要相關部門共同努力,廢止不必要的制度,在制度上更加優化,完全可以把基建賬完全并入事業賬。
(2)兩賬合并可以適應部門預算編制的需要。部門預算,通俗地講,就是一個部門一本預算,是當前財政改革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內容。實行部門預算制度,基本要求是將部門的各種財政性資金、部門所屬單位收支全部納入這個部門的預算編制。因此,反映單位預算執行情況的高校會計,應以所有資金為對象,其中包括基建資金。
(3)兩賬合并是我國會計制度與國際接軌的必然要求??v觀世界各國的會計制度,一般將資本性支出有機地融入到相應的會計核算中,很少像我國將基建會計制度單列出來,形成一個單位雙重會計主體的特殊現象。目前我國企業的基建會計已經并入了財務會計中,從長遠看,將基建會計制度逐步融入行政、事業等行業各自的會計核算體系,不再單列,是我國會計制度與國際接軌的必然要求。
(4)高校體制弱化基建會計成本核算優勢。實行基建會計制度的一大目的和優勢是準確核算、反映基建項目整體和每個階段的成本。但現在的會計制度不能解決高校財務的準確性。
(5)財務信息化建設有利于兩賬合并。反對兩賬合并者的理由之一是:基建會計比事業單位會計更能準確反映基建項目的資金的來源、用途、成本等信息,體現了??顚S玫睦砟?。但現行的《新制度》本來就要求實施項目核算、項目資金專款專用,這當然包括了基建項目這種大型項目。而且隨著財務信息化建設的推進和會計電算化軟件功能的完善和創新,不少會計電算化軟件都增加了核算項目輔助功能。通過使用該功能,能在簡化會計科目的同時,更直觀、更簡潔、更準確地核算每一項目的各項成本。由于核算項目是在傳統明細科目基礎上平行設置的,其數據還是原有會計賬中的數據,不是另外一套賬,顯然比單獨設立一套基建會計更簡便、高效、更合理。
3.2 基建完全并賬的實踐與探索
(1)分別情況,可分可合。高等學校的基本建設高峰期已過,通過單位財務部門統一對基建進行并賬核算完全可能。我校通過幾年的實踐看,實現這一目標并不困難。如果基建任務重的學校,可以考慮在基建項目部設會計進行核算,使會計監督前沿化,并由單位統一對基建進行并賬核算。雖然也是兩套賬,但為一套賬打下了基礎。對于基建任務少的學校,完全可以由學校一套賬核算。并通過會計科目,可以分清往來款、銀行貸款等各方面來源的款項投入基建的準確情況,以達到會計的準確、及時、全面的核算要求。
(2)加強高校會計人員業務培訓,提高財務人員綜合素養?;〞嬇c高校會計實現合并將向財務人員的綜合素質提出更高的要求。若財務人員受自身素質和專業知識限制,不熟悉工程建設相關知識如工程造價管理、工程量計價規則等,對工程預決算的審核、工程材料用量及各種費用支出是否合理都無法判斷,就很難突破傳統會計的局限性,難以正確計算工程成本和參與工程項目管理,難以履行核算、反映和監督的會計基本職能。因此,必須加強對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和主動學習理念的教育,使其努力掌握基建項目概、預算編制的基本知識、基本建設程序、相關項目管理法律法規、計算機管理信息應用技術等,不斷提高自身的綜合素養。
(3)改進財務核算軟件,以適應基建合并的需要?;ㄅc單位財務大賬合并后,要增設相應的合計科目。所以,必須對現有的財務軟件進行升級,以達到基建與事業單位大賬合并的目的。
(4)上級主管部門要對制度進行必要的修訂。按照現有的制度,要求基建與事業單位大賬兩套賬,要進行兩賬的完全合并還得由上級主管部門對原有制度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