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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會計制度范文1
關鍵詞 慈善組織;信息披露;公信力;會計制度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慈善組織發展迅速,已逐漸成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雖然慈善事業有了很大的發展,但是在慈善事業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卻不容忽視,尤其是公眾要求慈善信息公開的訴求令人矚目。從汶川地震的“帳篷門事件”到“郭美美炫富事件”讓公益慈善組織的公信力降到了冰點。信任危機的根源在于公益慈善組織缺乏透明、有效的信息披露機制。因此完善慈善組織的信息披露機制已經迫在眉睫。
一、慈善組織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
(一)財務、會計監督機制失調,信息披露不足
慈善組織分別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非企、基金會等多種管理,在單行法規中分散體現了有關財務、會計監督管理的規定,具體有:《事業單位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事業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價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財稅、審計部門的監督。第十七條規定: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別向登記管理機關和審批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本條例情況的報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等。但這些條款都是粗線條的,沒有具體的實施方法,且每種組織又有各自適用的法律,相互不銜接,導致監督機制失調,監管力度非常薄弱。這樣慈善組織的可操作性較強,披露很少的信息或者甚至不披露。
(二)違背“可比性”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同樣是慈善組織,由于注冊身份不同,執行不同的會計規范,造成相互之間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
1、會計目標不一致。《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第十一條規定:會計信息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要求,適應預算管理和有關方面了解事業單位財務狀況及收支情況的需要,并有利于事業單位加強內部經營管理。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八條規定:會計核算所提供的信息應當能夠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捐贈人、監管者等)的需要。
2、會計計量基礎不同?!妒聵I單位會計準則》規定各項財產物資按照取得或購建時的實際成本計價;《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在堅持以歷史成本為計量基礎的同時,引進公允價值等其他計量基礎。
這些造成了慈善組織的會計信息披露比較繁雜,不同類型的組織會計核算的依據、基礎不同,信息披露的口徑也不同,導致可比性差,不利于監督機構對慈善組織進行監管和慈善組織之間的比較。
(三)披露的會計信息有用性低
由于我國的慈善組織對外提供的會計信息太少,其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如何、支出中用于組織自身建設費用與用于救助和扶貧等項目費用的比例是多少、享受稅收減免的數量等信息使用者非常關注的信息幾乎沒有。也就是說,沒有根據慈善組織自身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制定會計信息披露規范。另外,慈善組織按照國家制度的規定也向外披露了不少信息,但這些信息幾乎引不起信息使用者的興趣。因為公眾并不關注公益組織究竟有多少資產、折舊是多少等,這些信息無法體現非營利組織的公益宗旨,無法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其運行效率,也就是說披露的信息可用價值很小。
(四)缺乏對所披露信息的審計
目前在我國慈善組織中,只有規模較大的慈善基金會按規定提供由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而一些規模較小的慈善組織來按規定要求提供審計報告。還有一些慈善組織,由業務主管部門執行財務審計,審計質量不高,往往敷衍了事,無法保證信息的可靠性和公允性。
二、對我國慈善組織信息披露改進的建議
(一)統一慈善組織會計規范
為改變我國目前慈善組織會計制度適用的混亂狀態,應從根本上改革現行的會計規范模式,即打破所有制、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的界限,建立一套統一的適用于所有慈善組織的會計規范,其規范的范圍既包括公立慈善組織,也包括民間慈善組織。統一的會計規范,不僅可以保證慈善組織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提高會計信息質量,還可以使我國慈善組織的會計信息披露具有國際可比性,有利于與國際會計的協調。
(二)以制度為保障,推行強制披露為主、自愿披露為輔的信息披露機制。
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強制披露是底線、自愿披露是高要求。信息披露的底線是指披露的信息至少要能滿足信息需求者的需要。因此,制度要為信息需求者的利益提供保障。我國當前的公益慈善組織急需實行強制披露制度對其進行規范,在做好強制披露的基礎上再重視自愿披露。建議從法律層面對強制披露的責任、違規成本等做出明確規定,以增強制度的有效性。
(三)加強會計信息披露的審計與監管
首先,為了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保證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公允性,慈善組織不論規模大小都應該提交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會計師事務所作為專業獨立的中介機構,能夠為慈善組織的財務報告進行審計鑒證。其次,慈善組織的業務主管部門應定期對財務報告審計鑒證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及檢查,對于未按要求進行年度財務報告審計的慈善組織,應有相應的處罰措施。
此外,還應轉變政府監管模式,健全社會監督機制,加大對會計信息失真行為的處罰力度等,從各方面推動慈善組織信息披露機制的完善,以達到制度完善、作用顯著、管理規范、健康有序的慈善事業發展格局,推動慈善事業逐步與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一致,與人民群眾需要相適應。
參考文獻
[1] 李芳.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法理基礎[J].東方論壇,20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