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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資金監管辦法范文1
近年來,我省民辦教育發展迅速,已經成為我省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實施科教興魯和人才強省戰略做出了積極貢獻。為了進一步加強民辦教育屬地管理職責,健全規章規范,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民辦教育規范管理引導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強化協調管理職能,健全工作機構
為突出政府行政部門的管理作用,省教育廳(省高校工委)經省編辦批準,已在廳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處加掛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牌子,增配專職人員,下發了《*教育廳關于*教育廳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處加掛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牌子的通知》[魯教人函(20*)25號]文件,確定了工作職責,負責全省民辦教育的宏觀管理、統籌協調和處理民辦教育辦學中涉及政策性的有關問題,協調廳機關有關處室管理民辦教育工作。同時,省教育廳(省高校工委)成立民辦高校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決定全省民辦高校黨建、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分別由省教育廳(省高校工委)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和組織統戰處承擔具體工作。省教育廳(省高校工委)先后制訂了《*民辦高校督導專員、黨建工作聯絡員選派和管理辦法》、《關于做好全省民辦高校黨建工作聯絡員、督導專員工作的實施辦法》,分別任命了首批督導專員和黨建工作聯絡員,并已派駐全省各民辦高等院校。
各市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省教育廳(省高校工委)的要求,在教育行政部門設立民辦教育管理機構或在相應科(處)室加掛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牌子,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辦教育的統籌管理與協調,做好民辦教育的管理、指導和服務工作。要積極支持、協助省教育廳(省高校工委)派駐到本市所屬民辦高校的督導專員、黨建工作聯絡員開展工作。要參照省教育廳(省高校工委)的做法,根據轄區民辦學校的規模,區別學校層次和類型,采取一人多?;虬5刃问剑蛩鶎倜褶k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民辦普通高中、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派出督導專員或督導巡查員、黨建工作聯絡員或指導員等,明確工作職責和任務,加強指導和監管。
二、明確審批權限程序,健全管理職能
我省民辦普通高等學校實行省市共同管理、以市為主的管理體制。要強化屬地管理的原則,民辦普通高等學校申報招生計劃須經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報教育廳,新上專業須征求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門意見后報省教育廳備案。其他民辦學校實行審批管理相一致的原則。民辦教育行政管理工作要做到籌建設學、批準成立、掛牌招生、辦學培養、違規停招、善后終止、撤消除名等,一律建立健全相關規范程序,限定工作時限、有效年度和相應公開公示制度,協調確定與地方民政部門的工作順序和機制。設立民辦本科及其以上層次高等學歷教育院校,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審核,教育部審批;設立民辦??茖哟胃叩嚷殬I學歷教育院校,由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審批,教育部備案;設立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由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報省教育廳審批(濟南、青島市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省教育廳備案);設立民辦普通高中,由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省教育廳備案;設立民辦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學校,由所在市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省教育廳備案;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民辦幼兒園和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審批管理權限,由市教育行政部門確定。民辦本專科院校的管理、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民辦普通高中及其以下學校的管理,以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門為主,省教育廳實施宏觀管理。各市應依據其職責權限,規范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健全審核、審批、備案日常管理等環節的工作職能和程序,負責組織實施。
三、突出管理重點,強化工作措施
設學審批和撤消辦學是民辦學校管理的基本前提和重要環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在受理民辦學校辦學申請時,一定要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規定,嚴格審查舉辦者的辦學資質和辦學條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要把辦學風險評估和學校前景預測作為考察審批民辦學校的重要內容。已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變更學校性質、法定代表人、辦學地址、學校名稱、辦學層次及辦學范圍等,必須經學校審批機關核準;變更主要負責人、財會人員;設立專業,設立、變更或增設電子信息門戶網站、網頁等對外宣傳窗口必須統一規范,并報審批機關備案。民辦學校終止辦學或違規懲處停止辦學,必須依照其審批權限和程序,及時依法辦理終止和注銷手續,并予以公示、公告和實時監管。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對民辦學校的常規監督和管理工作,特別要把民辦學校教學督導和年度檢審、學校電子門戶網站網頁監管、招生計劃管理、招生廣告與簡章備案、收費與財務管理、學校安全管理、教學質量監督、辦學風險防范等作為管理的重要內容。要認真執行省政府關于民辦學校辦學注冊資金監管的規定,每年定期組織對所屬民辦學校進行年檢,及時了解舉辦者資金投入及辦學資金安全情況,防止資金抽逃和挪用辦學經費,預防辦學風險。要規范管理各級各類民辦教育學校和培訓機構的電子門戶網站運行。民辦高等學歷教育學校必須嚴格執行統一下達的招生計劃,不得超計劃招生、搶拉生源;各級各類民辦學校在招生廣告和簡章前,必須遵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核備案手續;民辦學校資產使用、收費退費和財務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要加強民辦學校的安全管理和學生安全教育工作,做好防火、防盜、防食物中毒、防踩踏事故、防侵犯學生人身安全等工作,依法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教育督導、學校安全、財務審計、校產管理等教育行政職能部門,要將民辦學校納入工作范圍,與國辦學校統一加強管理。
各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學校實際,依法制定辦學風險防范預案,對所屬民辦學校的違法違規辦學行為,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及時查處和報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
四、加強信息公開,提高服務質量
各市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民辦學校信息資源庫,將所屬各級各類民辦學校基本信息資源全部納入管理并建立電子檔案,在學校辦學期間和撤消后永久保存。信息內容主要有:一是基本信息,包括學校名稱、辦學地址、法人代表、辦學層次、聯系電話、電子門戶網站IP地址和主要名稱等。二是辦學條件,包括占地面積、建筑面積、教學設備、師資配備等。三是辦學情況,包括設置專業、學校管理、教學質量、獎懲情況等。信息資源庫要根據情況及時更新。
要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充分利用網絡進行民辦教育信息公開和管理。各市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要依托市教育行政部門網站,建立民辦教育專門網頁,并與省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網站鏈接,實現信息共享。網站要設有查詢轄區內民辦教育學校、培訓機構的網頁鏈接、政策法規、工作動態、招生廣告備案、民辦學校年檢等欄目,并設有公示欄、網上咨詢、網上投訴等社會互動欄目。民辦教育的政策法規、民辦學校信息、查處的非法辦學單位和不規范辦學行為、備案的招生廣告等都要在網上向社會公開。學校審批材料受理、廣告備案、社會投訴要在網上辦理,要不斷完善網絡平臺功能,建立健全全省民辦教育網上監督、管理系統和辦公系統。
民辦學校資金監管辦法范文2
【關鍵詞】民辦教育;分類管理;差異扶持;政策探索
【基金項目】本文系教育部2015年度重點課題“引進社會資本進入教育領域政策設計研究”(項目編號:2015EA08)的階段性成果。
中圖分類號:G52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0568(2017)04-0046-04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明確要求,“建立分類管理、差異化扶持的政策體系,鼓勵社會力量和民間資本提供多樣化教育服務”。這是新形勢下國家發展民辦教育事業的重大政策。分類管理是前提,差異化扶持是手段,鼓勵社會力量和民間資本提供多樣化教育服務是目的。也就是說,將按照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兩種性質確定民辦學校類型,在財政、稅收、土地等方面實行差異化扶持,突出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支持的政策導向,引導民辦學校為社會提供更多優質的公益性教育產品和服務,努力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教育需求。
一、實行分類管理是落實差異化扶持政策的基點
目前國家民辦教育政策有三大重點,分類管理、財政資助以及落實辦學自,其中“分類管理”最為核心,有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效果。實行分類管理,就是要把民辦教育重新弄得眉目清晰一些,再給予差異化扶持。要做到分類管理,應解決為什么要“分”、怎么“分”、“分”的依據三個問題。
1. 為什么要分
教育部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全國共有各級各類民辦學校15.5萬所,專任教師300萬人,在校學生4301.9萬人。在校生在相應學段的占比約為:學前教育53%、小學7%、初中11%、中職11%、普通高中10%、高等教育23%。民辦教育在國民教育體系中已成為一支重要力量。
但是這么龐大的一個辦學主體,由于政策法規的緣由,其法人屬性一直處于模糊地帶,并因此衍生出諸多問題,嚴重制約了民辦教育的發展?!睹褶k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時又規定,民辦學校是民辦非企業法人單位,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組織。現實中,民辦學校屬于非國有資產舉辦,不能登記為事業單位;而民辦學校一般屬于非經營性的,不應該登記為企業法人。這種非公辦、非企業的“兩非”組織屬性,并沒有真正明確民辦學校的身份。
政策的抵牾,造成的后果是沒有與之相對應的配套政策,無法落實與公辦學校享有的“同等法律地位”。民辦學校有的方面執行了企業法人的政策,如教師養老保險一般執行的是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政策;有的方面執行了事業單位法人的政策,如融資貸款中資產不得抵押;有的方面又制定了專門的辦法,如《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感覺隨意性比較大。
更為嚴重的問題是,這種模糊的法人屬性,成為束縛民辦教育發展的繩索。民辦學校既無法享受公辦學校享有的稅收、土地劃撥、財政補貼等優惠,又要像企業一樣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這樣就不可避免地抑制了投資者的積極性,阻礙了社會資本進入教育領域。
分類管理是完善民辦教育管理體制、促進民辦教育持續健康發展的根本舉措,也是私立教育發達國家的普遍做法。現實中,許多民辦學校舉辦者有不同訴求,民辦學校發展也呈現不同的趨勢,有的學校完成了辦學積累,走上了捐資辦學之路;有的發展得相當成熟,初步體現了向“公益性”回歸;有的還處于滾動發展階段,尚未脫離生存危機。只有在分類登記、分類管理的基礎上,分別就財政支持、稅費優惠、土地政策和投資回報等改革要素制定配套政策,形成科學合理、有區分度的政策體系,才能使各辦學主體各得其所。
再者,目前新建的民辦學校比較少,實行分類管理主要針對先前多年積累下來的民辦學校。當時國家為了彌補公辦教育不足,以比較模糊的法律界定民辦教育。現在整個教育和產業進行結構性轉型,如果不清晰界定民辦教育的類別,則前進的路將會沒有路標。
2. 怎么分
一般說來,對民辦學校,分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兩種性質,由投資主體自主選擇,分別執行相關政策,接受相應監管。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法由民政部門按照民辦事業單位法人進行登記管理,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企業法人進行注冊登記。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一般確定為營利性,如要選擇非營利性的,由登記管理部門依法審核并確定。法人屬性一經確定,沒有特殊理由,一般不予更改。這就改變了過去民辦學校既享受不到公辦學校的優惠政策,又要按企業繳納相應稅費的問題。
這樣分的意義:一是有利于構建民辦學校差別化扶持的政策體系,滿足教育的公益性屬性和多樣化需求。二是有利于對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進行有效管理。過去,由于民辦非企業法人屬性是公益性的、非營利性的,不少教育培訓機構在實際運營中,有的變相獲取利潤,教育管理部門無法有效監管。分類管理后,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一般被確定為營利性,到市場監管部門登記企業法人,改變過去民辦教育機構營利和非營利混淆的現狀,他們可以光明正大地獲取利潤。三是有利于對教育信息咨詢公司進行有效監管。通過分類登記,把一直從事非法違規辦學的教育信息咨詢公司“扶正”為正規的教育培訓機構。教育信息咨詢公司如果要申請舉辦營利性的教育培機構,可以在辦理教育行政許可后,重新到市場監管部門登記企業法人,依法理直氣壯地開展經營性教育培訓活動。
在分類登記的過程中,要注意三個方面的政策突破。一是選擇企業法人的民辦學校在登記中,社會資產的剝離及管理存在困難。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退出辦學時,其資產屬于社會所有。因此,選擇企業法人的民辦學校,辦理“民非”變更為“企業”的法人手續時,如何切割社會部分的資產,成為一個難以決斷的問題,需要政策突破。二是民辦學校原始累計投入錯綜復雜,如何對其產權進行明晰,是個復雜的過程,也涉及舉辦者的切身利益,需要一項靈活又不失原則的操作細則。三是如何完善民辦學校對外投資的財務規范,規避民辦學校的辦學風險,需要合理確定政府對民辦學校財務監管的界限。
3. 分的依據
區分民辦教育的營利性與非營利性,是民辦教育制度建設的邏輯起點。判斷民辦學校營利性與否,主要看辦學結余資金或凈資產的歸屬。結余資金或凈資產全部或部分歸屬投資者所有,就是營利性學校;歸學校法人所有,全部用于教育事業或類似的公益事業,就是非營利性學校。無論是營利性還是非營利性學校,都要回歸教育的公益性屬性。
公益性是教育的基本屬性。教育是公共產品或準公共產品,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都是這類公共產品的提供者。無論是民辦學校,還是公辦學校,課程內容、師資標準、教育質量標準、教育評價方式等都一樣;區別在于舉辦主體不同,公辦學校由政府出資舉辦,民辦學校由社會出資舉辦。舉辦主體不同,不會改變教育的公益性。同時,無論營利性與非營利性,都不改變教育屬于公共產品的屬性,教育的公益性與營利性沒有矛盾。因此,對民辦教育實行分類管理,有利于滿足教育的公益性屬性和多樣化需求。
特別是在經濟發展新常態下,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和增加公共產品、公共服務“雙引擎”的新形勢,為民辦教育改革發展提供了新的發展機遇。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前提是必須加強黨對民辦學校的領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根據民辦學校分類性質實行差異化扶持政策
分類管理是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一個“根目錄”性質的問題。將民辦教育分類,是為了在公共資源配置、隊伍建設、招生收費、產權明晰、投資融資、財務管理等方面,有針對性地配套有區分度的政策體系。由此,對非營利的民辦學校給予更大力度的扶持提升,對營利的民辦學校給予更多辦學空間。
1. 財政扶持
對非營利性學校,財政可按學校不同的類別,以差額補助、定額補助、項目補助等多種形式給予資助;對營利性民辦學校主要給予辦學效益的專項獎勵和教師的社保補助,但是以購買服務的形式體現。對因政府投資不足需要向民辦學校購買義務教育學位的,與公辦學校享受同等的財政保障政策。
2. 稅費優惠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的稅費優惠政策。營利性民辦學校按照市場機制自負盈虧,其中營利性民辦學校提供學歷教育勞務所得的收入,5年內可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由稅務部門先征繳后再予以返還地方所得部分。
3. 土地供給
非營利性民辦學??梢孕姓潛芊绞教峁┩恋厥褂脵?,原來以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政府應當給出資者以合理的補償。營利性民辦學校原則上以有償出讓方式供地;原來以行政劃撥方式供地的,對土地價值要進行評估,出讓金可以由舉辦方一次性支付,也可以留作國有債權保留。
4. 招生收費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下的備案制,并通過市場化改革,逐步實行市場調節價;營利性民辦學校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民辦學校自主確定。政府依法加強對民辦學校收費行為的監管,把收費納入民辦學校信息公開范圍,實行陽光收費。
5. 金融信貸
民辦學校的收費權、辦學權、知識產權、著作權、商標權都可以用于質押,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非教學設施可用作抵押,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設施可作抵押。
6. 會計制度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執行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營利性民辦學校執行企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
7. 回報獎勵
非營利性民辦學??蓮霓k學結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經費,用于獎勵出資人。營利性民辦學校,出資人依法享有相關產權與經濟收益,按市場機制獲取利潤。
三、落實差異化扶持政策需要解決敏感性問題
要使分類管理、差異化扶持政策落地生根,必須穩妥解決投資者關心的教師社保、產權收益、籌資融資等敏感性問題,使各種利益主體各得其所,各種能量充分釋放。
1. 創新教師保障機制
教師參加社會保險“雙軌制”一直是困擾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老大難”。目前,公辦學校老師屬國家事業單位編制,民辦學校老師則為企業員工,民辦學校老師購買的是企業養老保險,比公辦學校老師購買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高且退休后工資差別很大。
一位民辦教師,在養老保險方面,參加企業社會保險跟參加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有很大不同?簡單算一筆賬:參加企業養老保險,一個老師參保繳費滿20年后退休,養老金能拿到你退休前工資的36%;參加事業單位保險,同為20年后退休,養老金能拿到你退休前工資的70%以上。如果繳納30年后退休,按企業保險的能拿44%,按事業保險的幾乎是100%,兩者相差一倍以上。
然而,受制于民辦學校的身份,現實中民辦教育舉辦者為教師辦理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很難。要突破這個難題,改變這種局面,一方面需要國家層面加快作為事業單位的公辦學校的人事制度改革;另一方面也需要破解公民辦學校人事制度的“雙軌”制,盡早實現作為學校教師的制度性“并軌”,消除公民辦學校教師的制度性不平等政策。也就是說,按照教師的職業身份而非其所供職單位的屬性來提供社會保障。不管是非營利性的民辦學校還是營利性的民辦學校,教師不論在哪一種類型的學校教書,都享受事業單位教師的同等待遇,對符合條件的專職教師參照事業單位人員標準,享受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
具體做法可為:凡取得相應教師任職資格、⒓尤聳麓理、并從事相應教育教學工作的民辦學校教師,均按公辦學校教師標準參加事業單位社會保險,享受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的退休費、住房公積金、困難救助等待遇;并提高教師在職期間繳費標準,退休后由社?;饐诬壷Ц锻诵萁?,確保實現退休待遇的一致。
民辦學校資金監管辦法范文3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各級各類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舉辦實施軍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質教育的民辦學校。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所稱國家財政性經費,是指財政撥款、依法取得并應當
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對于捐資舉辦民辦學校表現突出或者為發展民辦教育事業做出其他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二章民辦學校的舉辦者
第四條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舉辦民辦學校。聯合舉辦民辦學校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以及各方的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等。
第五條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財產作為辦學出資。國家的資助、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和民辦學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贈財產,不屬于民
辦學校舉辦者的出資。
第六條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并應當經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準。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和基本教育教學設施,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業證書。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公辦學校依法享有舉辦者權益,依法履行國有資產的管理義務,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轉為民辦學校。
第七條舉辦者以國有資產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聘請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合理確定出資額,并報對該國有資產負有監管職責的機構備案。
第八條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向學生、學生家長籌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
第九條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學校章程,推選民辦學校的首屆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組成人員。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參加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應當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與程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活動。
第十條實施國家認可的教育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技術等級考試等考試的機構,不得舉辦與其所實施的考試相關的民辦學校。
第三章民辦學校的設立
第十一條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權限,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在獲得籌設批準書之日起3年內完成籌設的,可以提出正式設立申請。
第十三條申請正式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評議,由專家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第十四條民辦學校的章程應當規定下列主要事項:
(一)學校的名稱、地址;
(二)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三)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四)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五)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七)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五條民辦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
民辦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六條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
(一)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或者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轉為民辦學校的;
(二)向學生、學生家長籌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或者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的;
(三)不具備相應的辦學條件、未達到相應的設置標準的;
(四)學校章程不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經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人員構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學校校長、教師、財會人員不具備法定資格,經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十七條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當頒發辦學許可證,并將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及其章程向社會公告。
民辦學校的辦學許可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式樣,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組織印制。
第十八條民辦學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辦學許可證;
(三)擬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四)學校章程。
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程序。
第四章民辦學校的組織與活動
第十九條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成員。
第二十條民辦學校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臨時會議。
民辦學校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六)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民辦學校修改章程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一條民辦學校校長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
民辦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由校長提出,報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批準。
第二十二條實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按照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自行設置專業、開設課程,自主選用教材。但是,民辦學校應當將其所設置的專業、開設的課程、選用的教材報審批機關備案。
實施高級中等教育、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但是,該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應當達到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課程標準,其所選用的教材應當依法審定。
實施學前教育的民辦學??梢宰灾鏖_展教育教學活動,但是,該民辦學校不得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可以按照國家職業標準的要求開展培訓活動。
第二十三條民辦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
民辦學校應當有一定數量的專職教師;其中,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聘任的專職教師數量應當不少于其教師總數的1/3。
第二十四條民辦學校自主聘任教師、職員。民辦學校聘任教師、職員,應當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民辦學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員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民辦學校聘任外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民辦學校應當建立教師培訓制度,為受聘教師接受相應的思想政治培訓和業務培訓提供條件。
第二十六條民辦學校應當按照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的承諾,開設相應課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民辦學校應當提供符合標準的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
第二十七條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可以自主確定招生的范圍、標準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外地的民辦學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實行地區封鎖,不得濫收費用。
民辦學校招收境外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民辦學校及其教師、職員、受教育者申請國家設立的有關科研項目、課題等,享有與公辦學校及其教師、職員、受教育者同等的權利。
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社會優待、參加先進評選、醫療保險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權利。
第三十條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審批同意后,可以獲得相應的學位授予資格。
第三十一條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有關的評獎評優、文藝體育活動和課題、項目招標,應當為民辦學校及其教師、職員、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機會。
第三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日常監督,定期組織和委托社會中介組織評估民辦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并鼓勵和支持民辦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工作,促進民辦學校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民辦學校進行監督時,應當將監督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記錄。
第三十三條民辦學校終止的,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通知登記機關,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民辦學校的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民辦學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五條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報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并公示;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并公示。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勞
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民辦學校資產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民辦學校接受的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當從年度凈資產增加額中、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當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凈資產增加額或者凈收益的25%的
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章扶持與獎勵
第三十八條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
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制定。
民辦學校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并在終止時依法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第三十九條民辦學??梢栽O立基金接受捐贈財產,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監督。
民辦學??梢砸婪ㄒ跃栀浾叩男彰?、名稱命名學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捐贈者對民辦學校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準,其他民辦學校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準,可以以捐贈者的姓名或者名稱作為學校校名。
第四十條在西部地區、邊遠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舉辦的民辦學校申請貸款用于學校自身發展的,享受國家相關的信貸優惠政策。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負責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使用。
第四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實施義務教育的需要,可以與民辦學校簽訂協議,委托其承擔部分義務教育任務??h級人民政府委托民辦學校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應當根據接受義務教育學生的數量和當地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的生均教育經費標準,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
受委托的民辦學校向協議就讀的學生收取的費用,不得高于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收費標準。
第四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建立、完善有關制度,保證教師在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之間的合理流動。
第四十四條出資人根據民辦學校章程的規定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可以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從民辦學校的辦學結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報。
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所稱辦學結余,是指民辦學校扣除辦學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凈收益,扣除社會捐助、國家資助的資產,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須的費用后的余額。
第四十五條民辦學校應當根據下列因素確定本校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
(一)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
(二)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的支出占收取費用的比例;
(三)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與同級同類其他民辦學校相比較,收取費用高、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的支出占收取費用的比例低,并且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低的民辦學校,其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級同類其他民辦學校。
第四十六條民辦學校應當在確定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前,向社會公布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和財務狀況。
民辦學校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應當根據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作出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民辦學校應當自該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七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資人不得取得回報:
(一)虛假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騙取錢財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費用的項目、提高收取費用的標準,情節嚴重的;
(三)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四)騙取辦學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五)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
(六)違反國家稅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學質量低下,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出資人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不得取得回報。
第四十八條除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規定的扶持與獎勵措施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扶持與獎勵措施。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民辦學校的章程未規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出資人擅自取得回報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不得取得回報而取得回報的;
(三)出資人不從辦學結余而從民辦學校的其他經費中提取回報的;
(四)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辦學結余或者確定取得回報的比例的;
(五)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過高,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五十條民辦學校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或者向審批機關備案的材料不真實的,由審批機關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
民辦學校資金監管辦法范文4
關鍵詞:民辦高校 收入分配 合理回報 剩余財產
一、引言
解決影響民辦高校生存與發展的各種問題,為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是各民辦高校十分關注的問題,也引起了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的高度重視。2010年5月7日,國務院的《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指出“修改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落實對民辦學校的人才鼓勵政策和公共財政資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金融、產權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辦學校的退出機制?!蓖?月14日,教育部《深化教育體制改革工作重點》提到“改善民辦教育發展環境,清理并糾正歧視民辦教育的政策和做法……探索公共財政支持民辦教育具體政策。健全民辦教育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北疚母鶕吨腥A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等有關法規,探析民辦高校收入分配制度存在的問題及解決辦法。
二、民辦高校收入分配制度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合理回報與剩余財產分配規定不明確1995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2003年9月起施行的《促進法》確認了辦學者可以取得合理回報,《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合理回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但“取得合理回報的具體辦法”國務院至今也沒有做出具體解釋,《實施條例》也只對出資人的合理回報作出原則性規定:與同級同類其他民辦學校相比較,收取費用高、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的支出占收取費用的比例低,并且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低的民辦學校,其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級同類其他民辦學校。同級同類民辦學校大家互為競爭對手,其收入支出情況、取得回報的比例不會輕易對外公布,辦學水平與教育質量應是用人單位說了才算,并且還要經過較長時間的社會檢驗才會有較真實的結果,顯然,這些規定很難進入操作層面。《實施條例》規定:出資人根據民辦學校章程的規定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可以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從民辦學校的辦學結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報,而在學校章程中未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高校,是不能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高校一旦在章程中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則牽涉到的納稅問題,稅收的增加甚至會使學校難以維持,因此,幾乎所有民辦高校都聲稱“不要求合理回報”,這樣大部分民辦高校實際上無法通過法律允許的方式獲得收益。有關省市對投資的合理回報作出了一些的解釋,如《江蘇省民辦高等學校財務管理制度》規定: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計提比例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二個百分點。此規定不但從道理上說不通,而且也沒有得到投資人認可,因為投資人是對民辦高校投資并非貸款,因此現實中投資者取得投資回報并沒有完全按照規范方式操作。2010年3月起施行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規定: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在學校有辦學結余的前提下,經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討論決定,可以每年從學校辦學結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獎勵出資人。但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出資人的出資數額。該法規對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收益分配未做出規定。由于合理回報的取得方法規定不明確或不合理,有些民辦高校的投資者,就通過隱性的方式, 如以合作辦學的名義,從學校的辦學經費中獲得回報,并直接列入辦學成本,或以學校的名義為個人購置豪宅、名車等奢侈用品,或者在校舍擴建、設備采購、經營支出等的時候,利用虛開發票、假發票、白條等方式虛增支出,提取現金據為己有,或將辦學結余直接挪用于其他方面等手段取得回報。這實際上是采取虛假手段,變相從投資興辦的學校中取得回報,造成民辦高校資產信息不實,也無法準確確定辦學成本和辦學結余,給有關方面監管帶來難度,最終會損害教育的公益性。關于剩余財產的分配,《促進法》只是規定“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民辦學校所有資產由民辦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這意味著學校存續期間,資產不再屬于投資者,而是屬于學校、社會,這兩條規定不甚合理,如張鐵明所言:我出資辦的這個學校, 是為公共、公益事業服務, 為全社會服務的, 但不等于這個學校就變成全社會的或成了國家的了。這兩項規定無疑限制了投資人的積極性,導致投資人不敢繼續投資,影響到民辦高校的發展?!洞龠M法》規定:民辦學校終止并進行財產清算時,在清償“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償還其他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在此既沒有明確規定返還出資人的投入,也沒有明確規定出資人投入的資產及辦學積累的最終歸屬,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至今未出臺,這個法律空白會影響舉辦者的心態, 導致他們的短期行為,從而為學校的長遠發展埋下隱患。
(二)稅收優惠不明晰、各校稅務負擔欠公平《實施條例》指出: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制定。但現在相關政策還未出臺,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否和公辦學校以及不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相同或者有所差別尚不明確。由于各地對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理解不同,對民辦學校的稅收征收方法也不盡一致,有的省市考慮到扶植民辦高校同不違背政策相結合,對民辦高校未制定相關政策,在執行中采取既不說征收,也不說免征的“不核不管不查”模糊政策;有的省市即使是對同一城市實際上是同性質的民辦高校的稅收優惠政策也不一樣,各校為了得到稅收優惠各顯神通;在“福建民辦學校第一稅案”中,福建省的稅務部門認為,民辦高校作為民辦非事業單位經營所得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屬于免征的情形如果沒有舉出免征的證據就需要繳稅,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到目前還未出臺,所以稅務部門只能按全額征收。民辦高??赡苌婕暗亩惙N有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關稅、城市建設維護稅、個人所得稅等,以資產過戶為例,要繳納資產評估費、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稅、契稅、印花稅、公告費、驗資費等七種稅費,資產損失甚至高達三分之一, 如果營利也和其他企業一樣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收很重,許多學校其收入在繳完各種稅費后已所剩無幾,無疑會抑制民辦教育的發展。
(三)教師薪酬待遇總體偏低 薪酬是一個較為寬泛的概念,包含了基本工資、獎金、福利等多種形式的報酬。雖然《促進法》中明確規定: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民辦學校教職工在業務培訓、職務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動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權利”。但事實上民辦高校教師的這些權利根本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如民辦高校給教師繳納的保險金往往按當地工資水平較低的企業標準執行,與公辦高校一般按事業單位標準執行的保險金水平差異相當大;有的民辦高校是依據人才需求情況定薪,同學歷同職稱甚至是同一學校同時畢業的教師會因來校應騁時間不同而工資不同,后來教師的工資可能會高于先到的;有的民辦高校不提供住房公積金;民辦高校的教師參加在職培訓,接受繼續教育的機會較少,而公民高校一般都有教師定期參加培訓與深造的機制;在《促進法》中,雖然指出清償債務應優先考慮退還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以及發放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但沒有明確指出教師被辭退后的處理方法,教師與學校之間經常發生勞資糾紛。近年來公立高校教師薪酬和福利水平已得到大幅提升,民辦高校教師整體收入水平與公立高校教師相比已經明顯偏低,其薪酬待遇對優秀人才明顯缺乏吸引力,更談不上有競爭力,由此造成民辦高校師資隊伍中退休后返聘的老教師和剛畢業不久的年輕教師比例高, 師資隊伍整體不穩定、人員流動性大。沒有一支穩定的高素質的師資隊伍,就談不上有穩定的優良教學質量,因此提高教師薪酬待遇,建立一支穩定的高水平的教師隊伍是擺在我國民辦高校面前的一項重要任務。
三、民辦高校收入分配制度完善的對策
(一)實現教育公平:政府分擔而不僅是免稅古希臘的大思想家柏拉圖也提出教育公平的思想;亞里士多德則首先提出通過法律保證自由公民的教育權利;法國著名思想家盧梭指出教育是實現社會公平的偉大工具,教育公平了社會才能公平。18世紀末,教育公平的思想已在一些西方國家轉化為立法措施,在法律上確定了人人都有受教育的平等機會。我國《教育法》規定: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不應受財產狀況的限制。教育公平是一種重要的社會公平,在整個社會公平體系中具有基礎性地位,是建立和諧社會的基石。人們習慣認為,家庭條件好的學生可能為了貪亨受不好好讀書而考不起大學,但美國耶魯、哈佛等名校畢業生在社會機構服務時發現,貧困家庭的孩子考不上大學并非因為他們不想讀書,或能力、智力低下,而是因為他們不是在一個上大學的家庭氛圍或者社區氛圍中長大。而低收入的社會底層又構成社會的主體,過高的學費會使大部分人上不起大學。以廣東省為例,2009屆文經管二本A學費(含住宿費)是6000元左右,而二本B學費(含住宿費)達到18000元,據華南師范大學高等教育研究所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僅有7.5%的被調查者能夠接受大學每年5000元以上的學雜費收費標準。教育不公平使得他們勢必處在資源分配弱勢的一方,不能給自己創造機會參與財富的分配,造成貧富差距,很可能長期處于社會的底端,沒有上升空間和改變自己命運的機會,因此容易形成對社會的仇視,從這個意義上講,教育公平得不到保證,建設和諧社會就只能是一句空話。教育不公平還體現在公辦高校與民辦高校國家財政支持的差異上,公辦高校免稅,每年還能從國家財政拿到不少錢,而民辦高校不但很少得到國家的財政撥款支持,而且每年還要交納不少稅款,有關數據顯示,目前我國培養一個大學生,每年成本要15000元左右,每個學生一年收18000元,一些民辦高校反映,稅后即使全拿來發工資,也難以逐年提高教師的收入,這無疑不利于提高教學質量,可能會造成就讀民辦高校的學生不但要多交錢,而且還得不到良好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民辦高校應與公辦高校一樣,不僅要免稅而且應得到政府資助。與國際比較,美國政府對私立高等教育的資助力度較大,2001年非營利私立高校的經常帳資金收入的18.33%來源于聯邦、州、地方三級政府的投入,即使營利性私立高校,政府對其投入也占其經常帳資金收入5.56%。日本對私立高校的資助更大,1970年至1980年政府對私立大學的經費資助額占經常費的比率平均年增長率為2.27% 。中國的人口多,教育投入又相對不足,教育設施根本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教育需求。要保證高等教育公益性, 政府不僅是免稅還要分擔教學成本,這是政府的義務和責任, 也是實現國家職能的政治或法律行為,擴大教育投入是解決教育公平的根本。但是實現教育公平并不意味著高等教育完全免費,基礎教育與高等教育的公益性性質和程度是不一樣的。前者是屬于公共產品,而后者則是準公共產品, 因而享受高等教育利益的個人支付一些費用是合情合理的。
(二)明確合理回報:社會平均利潤率我國民辦高校是在滿足教育多樣化需求和推進高等教育大眾化進程中出現的一種高等教育形式,與國外私立高校不同,我國民辦高校難以獲得政府資助,所獲社會捐贈也微不足道, 鄔大光的調查表明, 我國80%的民辦高校都是“投資”設立的, 投資辦學是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的基本特征, 也可以說是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的本質特征”。根據經濟學上的定義,投資是指犧牲或放棄現在可用于消費的價值以獲取未來更大價值的一種經濟活動,投資收益率即所得回報應該包括資金時間價值、預期的通貨膨脹率、預期的風險收益率。追求回報是投資的基本要求,這是由資本本性所決定的。與其讓民辦高校用“變通”的辦法取得“回報”,不如明確規定合理回報的方式、途徑和比例。修改《實施條例》,鼓勵民辦教育舉辦者的積極性,擴大教育投資渠道。馬克思在《資本論》中闡述了利潤率平均化理論,認為平均利潤率的形成是行業間競爭的結果,當某一行業的利潤率高于其他部門時會吸引其他行業的資本流入,這會使該行業的商品〔或服務〕供過于求,價格下降,從而導致該行業的利潤率下降;而其他行業由于資本的流出,商品〔或服務〕變得供不應求,價格上升,從而使他們的利潤率上升。資本流動的結果,使不同行業之間的利潤率趨于平均.實現等量資本取得等量利潤。等量資本獲取等量利潤是利潤率平均化理論的核心內容,因此民辦高校投資者的合理回報,最高可以達到社會平均利潤率,但不應允許獲取超額利潤。單純以營利為目的的投資行為,在高等教育領域應受到限制和排斥。從長遠來看,要不斷強調民辦高等教育的公益屬性并適當降低民辦高等教育的投資屬性。從國際比較的角度看,即使在美國和日本等私立高等教育非常發達的國家,盈利性的私立高校也不多,大部分私立高校都不是營利性的。民辦高等教育按照《促進法》的規定是公益事業,但保證民辦高校公益屬性,主要應由政府加強對民辦高校的財政扶持力度,同時也要鼓勵社會對民辦高校的捐贈,當然民辦高校的投資者也應為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作出一定貢獻。但對于投資人而言, 投資于高教事業,可以是道義行為, 也可以是追求回報的商業行為,只要其行為不違公共利益, 就應當予以支持和保護。
(三)剩余財產分配:誰投資積累誰所有公司享有法人產權,股東或投資人享有其投入的終極所有權,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企業的最終財產在償還各項債務后歸投資者所有。投資人對民辦高校的投資,其權益理應得到保護,只有承認舉辦者對剩余財產的分配權,才可以提高舉辦者精心經營的積極性。因此,在處理剩余財產分配應堅持“誰投資誰所有,誰積累誰所有”的原則。對于要求取得合理回報或帶有盈利性質的民辦高校,其產權歸屬于其出資舉辦者,投資人享有對學校財產的所有權、使用權,對學校的財產擁有出售、轉讓等處置權利,學校終止后應允許投資人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全部剩余財產。對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捐資設立的民辦高校,學校作為獨立法人在其存續期間,可以對投入學校的各項資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舉辦者或設立人也不能在學校解散清算后分配剩余財產,剩余財產應由審批機關統籌安排,用于支持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
(四)民辦高校教師薪酬待遇:高于公辦高校的平均水平 馬斯洛需求層次理論認為,人的需要可以分為五個層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歸屬和愛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實現的需要。對于知識分子而言,其十分重視自尊感、平等感、成就感、榮譽感等高層次的精神需求, 由于民辦高校的教師社會地位較低,必須提供略高于公辦高校的薪酬待遇。并且教師基本薪酬待遇不宜與學校的經營情況掛鉤,否則引起“經營情況差――教師待遇低――教師流失――經營情況更差”的惡性循環。薪酬中的基本工資要隨著教師任職年限、職稱、學歷等的增長相應提高,教師的獎金應與其工作數量、質量相掛鉤,要加大科研獎勵投入, 鼓勵教師科研的積極性,建立學術休假制度,讓教職工有時間搞科研,制定繼續教育管理辦法,讓教職工獲得進修、提高的機會,另外,民辦高校要通過假期慰問金、旅游考察等福利措施,體現學校對教職員工的關懷,同時國家也應該出臺相關的政策如制訂民辦高校教師最低薪酬標準等。通過上述措施,增加當前民辦高校的就業吸引力,以穩定民辦高校教師隊伍,最終確保學校教學質量,提高學校的核心競爭力。
參考文獻:
[1]王衛星:《周亞君.民辦高校財務管理有關問題的研究》,《財務與金融》2009年第4期。
[2]張鐵明:《中國民辦學校舉辦權的現實詮釋與突破》,《教育發展研究》2008年第5期。
民辦學校資金監管辦法范文5
關鍵詞:民辦高校;外部制約因素;對策研究
在結束不久的全國兩會上,民辦高等教育再次成為代表委員們關注的焦點。民辦高等教育歷經三十多年的發展,已逐步得到社會的認同,民辦高等教育在中國高等教育邁向大眾化的進程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民辦高等教育不再是公辦高等教育的一個補充,民辦高等教育已經成為中國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規劃綱要更明確指出:“民辦教育是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增長點和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級政府要把發展民辦教育作為重要工作職責,鼓勵出資、捐資辦學,促進社會力量以獨立舉辦、共同舉辦等多種形式興辦教育。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辦學主體多元、辦學形式多樣、充滿生機活力的辦學體制,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體、全社會積極參與、公辦教育和民辦教育共同發展的格局。”
一、中國民辦高校發展現狀
中國民辦高等教育發展至今,辦學條件、辦學規模、辦學層次和辦學特色等都取得長足發展。具體來說:一是辦學環境明顯改善?!睹褶k教育促進法》的實施,使得民辦高校的辦學有法可依。為民辦高校的快速發展奠定了和諧的政治和輿論環境。二是基礎設施大大加強。土地、校舍、教學儀器設備、實訓中心、圖書等基礎設施不斷加強,校園環境更優美。三是辦學規??焖侔l展。2009年全國教育事業發展統計公報民辦高校658所(含獨立學院322所),在校生446.14萬人,其中本科生252.48萬人,??粕?93.66萬人,全日制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在校生數已經占到全部高校在校生總數的 20.8%。四是辦學層次不斷提升。2005年以來,相繼有一批??圃盒I秊楸究圃盒#ㄈ荆?,個別院校由三本升為二本。五是各項制度更規范。很多民辦高校內部已經建立了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和建立健全了一整套規章制度。六是學科建設趨于完善。民辦高校專業設置幾乎遍布各個學科,部分民辦高校已有重點學科。七是發展模式多樣化。按辦學的運行機制,將民辦高校劃分為以下四種發展模式,注入式、改制運作式、附屬再生式和滾動式。八是融資渠道單一。目前中國民辦高校的經費來源主要還是學費,大部分民辦高校走的是一條以學養學的道路。九是師資隊伍建設趨于合理。由早期的啞鈴式師資結構,已逐漸演變為倒立金字塔式師資結構。
二、制約民辦高校發展的外部因素分析
隨著《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各省市針對民辦高等教育扶持政策的實施,民辦高校得以快速發展壯大。然而伴隨著公辦高校不斷的擴招、國家加大對公辦高校支持力度,民辦高校發展的瓶頸問題日益突出,主要表現為法人屬性的模糊、產權不明晰、合理回報、資金短缺、民辦教師流失、良性社會環境等問題,這些問題如不能得到妥善處理,民辦高校前景令人擔憂。
1.法人屬性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然而,事實上由于法人屬性的模糊,帶來的是民辦高校在稅收、經費支持、招生、學科建設、教師的社會保險和其他待遇等諸多方面的不公平待遇,難以實現事實上的平等地位,從根本上制約了中國民辦高校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目前,公辦高校的法律定位是事業單位法人,民辦高校的法律定位是民辦非企業法人。這個好比“知道我們不是什么,但是不知道我們是什么”。實際上大部分民辦高校是雙法人:民辦高校舉辦者多是企業(或個體)法人,它們以營利為目的,而民辦高校定位為非企業性質法人,是公益性的。于是產生了資本的逐利性與教育的公益性沖突。
2.產權問題。民辦高校的產權問題,一直以來是投資人、舉辦者關心的焦點問題,產權問題已影響了民辦高校的正常運轉和持續發展。合理界定產權,規范并保護各產權主體的地位與權能已迫在眉睫。中國民辦高校多為投資辦學,而非捐資辦學,既為投資辦學,就應該明晰產權。然而,《民辦教育促進法》對民辦高校的產權并沒有予以明晰。產權問題集中表現在:一是產權關系主體的權利與義務不對稱;二是民辦高校的法人財產權落實不到位;三是民辦高校財產權的最終歸屬不明確。
3.公益性與營利性問題?!睹褶k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這本身就具有矛盾性。中國大多涉入民辦高等教育的企業,并非實力非常雄厚的企業,這些企業更多是抱著“投資”的心態舉辦民辦高等教育,由于法規中未明確取得合理回報比例問題,取得多少算是“合理回報”?很多出資人迫于社會輿論的壓力,往往通過暗箱操作方式想盡一切辦法取得利益回報,其結果嚴重影響了民辦高校的辦學質量,制約了民辦高校的快速發展。
4.資金短缺問題。資金短缺問題始終是制約民辦高??沙掷m發展的關鍵所在,可靠穩定的資金來源是民辦高??沙掷m發展的根本保證。國家政策允許民辦高校在學費收取上高于公辦高校(民辦高校通常選擇上限標準),然而,民辦高校為此也付出了代價,較高的收費標準某種程度上限制了部分生源。中國絕大多數民辦高校都是滾動發展模式,學費是民辦高校的主要經費來源,大部分民辦高校走的是一條“以學養學”的道路。然而,民辦教育所需的土地、教學儀器設備、校舍、教職工的工資福利與培訓費用、教學和科研經費和學校日常運行費用等是一筆筆巨額費用,顯然,單純依靠學費,是難以持續發展下去的。單一的籌資方式和有限的資金額度,嚴重影響到學校硬件設施建設和優秀人才的引進,降低了中國民辦高校抵抗風險的能力。另外,銀行業對民辦高校貸款的嚴格審查,使得民辦高校貸款艱難。而獲得銀行貸款的民辦高校無法享受無息、低息、貼息的優惠政策,高昂的利息無疑對民辦高校來說是雪上加霜。
5.民辦教師流失問題。師資隊伍建設關乎民辦高校教育教學質量,是民辦高校可持續發展的源泉。民辦教育發展的核心問題就是師資。然而近年來民辦高校教師因社會觀念、工資福利、培訓進修、社會保障等原因流失比較嚴重。據統計,民辦高校教師年流動率在10%~20%之間,在流失的民辦教師中多數為優秀中青年骨干教師,其中研究生學歷約占70%、中級以上職稱所占比例約80%,嚴重影響民辦高校教學質量的提高和內涵式建設的發展。而造成民辦高校教師嚴重流失的主要原因在于民辦高校法人屬性引發的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以社會保險為例,公辦高校執行的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而民辦高校則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于繳費基數、比例和核算公式不一樣,民辦高校教師退休后的待遇與公辦高校教師形成很大的差距,差距在1~5倍,產生了“同工不同酬”的現象,顯然,對于民辦高校教師很不公平。6.社會觀念問題。人的觀念往往直接影響人的行為,要克服傳統觀念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在一些民眾眼中,民辦高校就是“差、賺錢”的代名詞,是不得已時的選擇,必要時寧愿選擇復讀。近年來,大批高考生選擇復讀,在某種程度上證實這一觀點的存在。民辦高校雖歷經三十年發展,然而,“公辦”二字在思想觀念中仍占主導地位。社會民眾對民辦高校的認可度仍不高,目前,社會尚未形成有利于民辦高校發展的良性社會環境。這也成為阻礙民辦高校生存與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民辦高校發展的對策研究
1.規范民辦學校法人登記,明析法人屬性。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規范民辦學校法人登記”。明確民辦高校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性質,是糾正“民辦非企業”這一另類法人定位的前提。對非營利性民辦高校登記為事業單位,參照公辦高校,核定教師事業編制,在編教師可享受與公辦高校教師同等的社會保障和退休待遇。對營利性民辦高校登記為企業單位,教師實行人事,并參照公辦高校教師的相關政策落實社會保障和退休待遇。事實上,近年來,湖南、四川、寧波等地方突破體制性障礙,以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形式明確規定民辦高校是“民辦事業法人”并給予民辦高校教師以事業單位編制,在制度層面上開始清理和糾正有礙民辦高校發展的各類歧視政策。
2.落實民辦學校法人財產權,明晰產權。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切實落實民辦學校法人財產權”。產權問題是民辦高校發展中的一個深層次問題,可依據《物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行政法規方式明確民辦高校法人財產權,同時也要明確出資人的財產權。如果僅僅明確民辦高校法人財產權,而不明確出資人的財產權,那么投資就等同于捐資,將不利于鼓勵社會資源涉足民辦高等教育,民辦高校資金短缺問題更甚。
3.建立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機制,解決民辦高校公益性和營利性問題。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積極探索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按綱要要求盡快構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標準和管理辦法,取消合理回報規定。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性質由出資人自愿選擇確定,并依據不同性質,享受不同的優惠政策,執行各自的運行規則。具體而言,對于非營利性民辦高校
,參照公辦高校享受稅收全免,接受社會捐贈,所得利潤與舉辦者無關,用于高校自身發展,實施教授治校;對于營利性高校,按市場機制運作,參照《公司法》對其進行管理,進行必要的課稅,所得利潤股東分配,加強監管,限制營利范圍,確保不失教育公益性本質特性。
4.制定完善優惠政策,健全公共財政扶持政策,解決民辦高校資金短缺問題。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制定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優惠政策”、“健全公共財政對民辦教育的扶持政策”。貫徹落實《規劃綱要》的相關規定和政策,從根本上解決民辦高校發展資金短缺問題,具體來說:一是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民辦高校日常運行管理和對為民辦教育發展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和表彰。二是以公共財政支持民辦高校加強對教師的培養與激勵。政府以公共財政建立民辦教育教師培訓體系;民辦高校教師的社會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等,在現行繳費比例基礎上,政府補貼一定比例的繳費額度。三是政府協調地方商業銀行,加大銀行對民辦高校的貸款支持。政府對貸款民辦高校的辦學信用、辦學實力、辦學效果、負債率和發展潛力等予以考察,并依據考察情況衡量貸款額度的最高限額。四是有重點的資助教改和教研突出的民辦高校。對教學質量高、辦學實力強、辦學效果和發展潛力較好的民辦高校,給予教改和教研經費資助,促使民辦高等教育整體質量的進一步提高。五是發行教育福利彩票。參照中國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發行教育彩票,借助社會力量通過教育彩票籌集資金。
5.落實教師平等法律地位,建立完善社會保險制度,解決民辦教師流失問題。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依法落實民辦教師與公辦教師平等的法律地位,建立完善民辦學校教師社會保險制度”。一是落實待遇上的平等政策。民辦高校教師享受與公辦高校教師同等待遇,對于熱門專業教師和優秀骨干教師,必要時給予高于公辦高校教師的待遇,留念人才的同時,刺激人才的引進。二是建立民辦高校教師編制政策。參照公辦高校教師編制管理辦法,實施民辦高校教師編制制度,享受政府補貼。三是建立民辦教師培訓和進修政策。除以公共財政支持民辦高校加強對教師的培養與激勵外,民辦高校自身要完善教師培訓進修體系,對培訓、進修的教師給予寬松的政策,從而培養并穩定一批民辦高校的優質骨干教師隊伍。四是建立完善民辦高校教師社會保險制度。出臺地方法規或政策,民辦高校教師參照事業單位繳費。
6.正確引導,清理并糾正各類歧視政策,為民辦高校創造良性發展環境。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清理并糾正對民辦學校的各類歧視政策”。一是政府加大輿論引導。傳統或錯誤社會觀念需要國家相關職能部門給予正確引導。只要能認真執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能培養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人才的學校是就是好學校。二是清理并糾正歧視政策。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要清理并糾正對民辦學校的各類歧視政策,在民辦高校的進一步發展上給予大力支持。三是注重內涵式發展,注重品牌戰略。民辦高校應注重內涵式發展,創新辦學體制機制和辦學模式,不斷地自我完善、自我規范、自我凈化和自我提升;同時注重品牌戰略,塑造學校的形象,積極主動地爭取自我發展環境的改善。
與歷經百年文化沉淀的公辦高校相比,民辦高校尚處于青少年時期,還不成熟,但有活力,有拼搏、創新變革的意識,哈佛、耶魯、麻省理工和斯坦福等世界著名民辦大學是他們追逐的目標。無論是國家、出資人,還是民辦高校自身,都不希望這個正茁壯成長的民辦高等教育,從我們的視野中消失。但是前行道路依舊坎坷,民辦高等教育需要社會給予創造快速成長的良性社會環境,需要國家和各級政府的大力支持,需要民辦高校自身的不斷創新改革。相信在高等教育國際化、市場化、大眾化趨勢日益凸顯的時代,中國高等教育“民辦化”將會是必然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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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資金監管辦法范文6
一、抓項目,實施學校布局優化工程
1.編制學校(幼兒園)布局調整規劃。根據各地“十二五”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城鎮建設規劃,科學預測學齡人口分布和流動趨勢,以縣(區)為單位編制學校(幼兒園)布局調整規劃,進一步優化中小學(幼兒園)布局,整合教育資源,適度提高辦學集中度。
2.抓好教育項目爭取工作。把握教育項目的政策取向,增強教育項目的前瞻性和預見性。加大項目前期工作力度,充分做好項目可研、建設用地、校園總體規劃、建筑設計等前期準備。重點抓好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工程、農村學前教育工程、職教基礎能力建設等教育項目及資金爭取工作。
3.抓好教育項目實施工作。根據學校布局調整規劃,對長期保留的學校,按照規劃的規模,堅持“夠用、實用、安全”原則,配套建設,完善功能。項目建設相對集中投放,努力做到建一所成一所。對項目建設全過程監督,強化項目申報、項目實施、項目資金、項目質量等重點環節監管,確保教育項目質量和資金安全并發揮最大效益。
二、抓培訓,實施隊伍素質提升工程
4.以創先爭優活動為載體,推進師德師風建設。按照創先爭優對黨員“五帶五爭”的要求,充分發揮黨員教師的模范帶頭作用。深入落實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開展師德師風評議活動試點。評選師德標兵,開展優秀教師先進事跡宣傳。
5.做好兩支隊伍教育培訓工作。加強中小學、幼兒園校(園)長培訓工作,提升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強化學前教育隊伍建設,加強幼兒教師培養培訓工作,提高幼教師資素質。抓好職教專、兼職隊伍建設,提高雙師型教師比例。繼續開展第二批市級骨干教師培訓,做好高中課改教師第二輪崗前培訓和后續培訓,全面完成年中小學教師素質提升“國培、省培”任務。繼續實施中小學教師現代教育技術能力培訓和教師講師團講學活動,完成6000-7000名中小學教師現代教育技術能力培訓任務。
6.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進一步完善教育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績效工資相關工作。根據全省統一安排部署,做好非義務教育學校和其他教育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相關工作,確保人事制度改革平穩推進。
三、抓供給,實施學前教育推進工程
7.編制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若干意見》,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民辦并舉的辦園體制。大力發展公辦幼兒園,積極扶持民辦幼兒園。摸清學前教育家底,編制實施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今年多渠道籌資新建一批城鎮幼兒園,改擴建鄉鎮中心幼兒園12所。
8.強化管理,規范發展。加強學前教育管理,規范辦園行為。落實幼兒園辦園標準,嚴格執行民辦幼兒園準入制度。嚴格執行幼兒教師資格標準,推進幼教從業資格認定工作。落實學前教育人員配備標準,充實幼教師資隊伍。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堅持科學的保教方法,糾正“小學化”傾向,保障幼兒快樂健康成長。落實學前教育督導制度和年檢公告制度。
四、抓機制,實施義務教育均衡工程
9.認真落實義務教育保障機制。全面落實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政策,加大義務教育經費保障力度。關注弱勢群體就學,抓好控輟保學工作。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加大救助力度,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不因貧失學;切實保障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和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加強留守兒童的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10.創新教育資源配置機制。堅持城鄉一體,促進公共教育資源均衡配置。統籌兼顧安排教育項目,大力推進生源擁擠學校及薄弱學?;A設施建設。推進中小學實驗室建設工作,提高學生的實驗操作水平。推進教育信息化建設,推動教育現代化。提高義務教育學校圖書裝備水平、提高義務教育學校教學儀器、音體美等器材配置水平。進一步推進義務教育學校校長任職交流。加大城鄉教師交流的力度。全面建立義務教育學校城鄉辦學共同體。嚴格執行義務教育就近免試入學的規定,繼續實施省級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計劃按比例定向切塊分配到農村初中的做法,進一步解決擇校問題和大班額問題。積極開展義務教育示范縣(區)創建工作。
五、抓內涵,實施職業教育強基工程
11.全力做好職教招生工作。繼續開展招生督查和招生情況通報,嚴查違規招生。完成中職招生22500人。
12.狠抓基礎能力建設。職教新增投入8000萬元。創建1所“國家中等職業教育優質特色學?!薄?所省級中等職業教育示范校。爭取中央財政支持的基礎能力建設項目和實習實訓基地項目各1個。指導華達、縣竹編藝術學校新校區建設。指導縣實施“省新型農民培養”項目。完成職教中心一期、縣竹編藝術學校一期和縣職教中心、華達改擴建工程建設。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加強專業建設,創建一批重點專業。
13.推進職教集團建設。推廣校企一體化建設經驗,支持、指導區域性職教集團、科學技術學校和新科中職校、電子職業學??鐓^域連鎖辦學職教集團建設工作。
14.強化技能本位,提高育人質量。職業教育的工作重點從規模擴張轉向內涵提升。扎實推進工學結合、校企合作和頂崗實習,全面提高學生素質能力。舉辦“市第三屆‘文軒杯’中職生綜合素質表演賽”。積極開展勞動力轉移培訓、崗前崗后職業技能培訓,完成各類非學歷培訓6萬人次,農村實用技術培訓6萬人次。抓好集團人力資源招募工作。加強藏區“9+3”學生管理,確?!?+3”免費教育教學工作平穩推進。
六、抓投入,實施教育技術裝備工程
15.實施教育技術裝備標準化建設。在推進校舍建設的同時,把包括信息化建設在內的教育技術裝備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結合《教育規劃綱要》編制,落實教育技術裝備經費投入辦法,加大經費投入。制定實施教育技術裝備標準化建設工作方案,按照“總體規劃、分期投入、分步實施”的原則,力爭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中小學教育技術裝備標準化建設目標。
16.建設教育公共服務平臺。加強市教育網、學籍信息化管理和教學資源庫等教育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大力推進中小學數字化教室建設,推廣現代化教學手段。推進建設數字圖書館和高中通用技術實驗室、數字化探究性實驗室,促進區域優質教育資源共享。加強教育統計信息化建設,提高教育統計信息化、科學化水平。
七、深化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
17.進一步加強學校德育工作。堅持德育為先,全面加強學校德育工作。以建黨周年紀念活動為契機,深入開展愛國主義教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和民族團結進步等宣傳教育。強化國防教育。以抓校風建設為突破口,強化中小學生行為習慣養成教育。
18.進一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堅持以教育教學為中心,全面加強課堂教學管理,進一步落實學生的主體地位。深化基礎教育課程改革,抓好普通高中課程改革推進工作。積極適應課改新要求,優化教材選用和課程設置,構建課改專業指導隊伍。加強教學質量監測的研究,完善義務教育質量監測綜合評估機制,認真規范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辦法,完善中考實施方案和學科考試辦法。深化考試(評價)招生制度改革,繼續做好中考命題、閱卷、分析、評價、總結等相關工作。
19.進一步規范辦學行為。認真貫徹落實規范辦學行為深入推進素質教育相關規定。抓好課程計劃落實工作,開齊課程、開足課時。認真貫徹落實中央7號文件精神,加強學校體育、衛生和藝術教育工作。認真執行每天鍛煉1小時的規定。組織開展好中小學生田徑運動會、省第七屆中小學生優秀藝術人才大賽等活動。做好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監測和上報工作。加大對違規辦學行為的查處力度。
八、堅持依法治教,提升管理水平
20.抓好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制定實施《市教育系統法制宣傳教育第六個五年規劃》,全面加強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加強依法行政工作,著力做好行政決策、公共服務、行政執法、行政監督、化解糾紛等依法行政的規范化建設。強化教育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工作,全面推進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繼續開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創建工作,創建市級依法治校示范學校10所。建立完善中小學信息公開制度,制定《推進中小學信息公開工作具體辦法》,推進全市中小學信息公開工作。積極開展“法制城市”創建活動。
21.依法健康發展民辦教育。認真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改善民辦教育發展環境,依法健康發展民辦教育。進一步深化辦學體制改革,鼓勵行業、企業等社會力量根據教育需求獨資興辦民辦教育,或參與公辦學校辦學,創新學校辦學體制機制。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民辦學校監管機制,依法加強民辦教育管理,規范民辦教育發展。加強民辦學校辦學行為的監管,推行民辦學校辦學信息公告制度,建立健全民辦學校風險防范制度,提高民辦學校抵御風險的能力。加強民辦非學歷培訓機構資格、條件等的監管,制定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管理辦法,規范民辦非學歷培訓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