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調查小結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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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調查小結

法庭調查小結范文1

 

1 《民法學》課程引入實踐教學模式的必要性

 

民法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是一切市場經濟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制定最早、最為完備、最為基本的法律,是規范商品經濟的基本法。民法與經濟基礎的關系及與人們日常生活的關系更為密切,更為直接。民法有“日常生活的根本大法”之稱。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無時無刻不是處在各種民事法律關系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合同法》第2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據此,民法的調整對象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①

 

民法學是以民法為研究對象的科學,在科學分類中屬于社會科學,在社會科學分類中屬于法學,在法學分類中屬于實用法學?!睹穹▽W》是教育部確定的“法學十四門主干課程”之一,是針對法學專業學生開設的一門必修專業基礎課,課程主要涉及到民法基礎理論、物權、債權、人身權、侵權等內容。通過民法學課程的學習,讓學生在掌握扎實的民法知識的基礎上,運用民法方法針對假設的或者真實的案例,適用民法規則,作出對該案例的處理(判決)意見。本課程在具體設計教學內容和教學手段時,應充分考慮“著重實踐能力”的教學要求,堅持"實際、實用、實踐"的原則,著重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和相關實務操作能力、基本技能。通過引入實踐教學模式,讓學生將所學的民法知識逐漸轉化成自己的民法素養和民法實務能力,民法學課程的培養目標是有法律常識,具有較強的適應能力和操作能力的應用型人才。

 

法律是一門專業性極強的學科,法律的實施需要依賴一大批法律專家及更多的受過法律教育的社會成員的推動。自清末以來受大陸法系國家的影響,我國的法律教育基本上以講授為主,注重學生理論知識的培養,對于學生在法律事務中需要的技巧和方法很少涉及,導致法學專業的畢業生眼高手低、紙上談兵,無法將所學知識與社會現實中的個案對接,缺乏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而法律又是一門應用性極強的學科,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司法實踐,法律教育的最終目的是通過系統、科學的職業訓練,使有志于從事法律事務的人掌握法律的實踐技能和操作技巧,能夠熟練地處理社會生活中錯綜復雜的糾紛與矛盾。為了培養應用型的法律人才,不僅需要改變傳統的教育理念,更必須從教學模式的轉變中實現法學應用型人才培養的目標。以民法學課程為例,必須轉變課堂教學方式,增加課堂外教學實踐環節,使學生參與到社會生活實踐中,養成積極思考的習慣,變被動的接受為主動的探索,真正將所學的法律知識運用于社會生活中的實際案件,實現法律教育與法律職業的有機銜接。實踐教學是法學人才培養的基本途徑和有機組成部分,是法律應用型人才培養的最有效手段。②

 

2 《民法學》課程常用的幾種實踐教學模式

 

2.1 模擬法庭

 

模擬法庭是在事先選好案例的基礎上,由學生自己充當法官、律師、原被告、證人等不同角色,再現案例審判情景。模擬法庭的最大特點就是強調學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要求學生在充分了解案例的基礎上,根據案件需要,尋求相應的法律依據,有理有據地陳述自己的觀點。在模擬法庭的活動過程中,教師只是案例的提供者和活動的組織者。學生在體驗角色的活動過程中,學會了象法官那樣去思考,象律師那樣去辯論,學會了怎樣檢索和適用法律條文,在唇槍舌劍中掌握了一定的訴訟技巧。因為模擬法庭的場地設備、服裝道具等很逼真,所以無論是直接參與的學生還是旁聽的學生,都仿佛置身于真實的法庭審判。尤其是模擬“法官”“律師”“原被告”“證人”等的學生的語言表達能力、邏輯能力、應變能力和實踐操作能力得到了極大的提升。

 

案例的選擇直接關系到教學效果的好壞。案情過于簡單,適用法律規范明確的案件,筆者認為不適宜拿來作為模擬法庭采用的案件。只有那些可能出現多種意見,且都有依據的案件,才能給學生留下思考和辯論的空間,才能促使學生去積極思考法學理論與實踐之間的盲點,并進而進行深入的法理分析,最終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2.2 案例觀摩

 

案例觀摩是指組織學生到法院去旁聽真實案件的審理過程。因為案件的真實性,案例觀摩比較容易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旁聽的體會也更加深刻。通過案例觀摩有助于學生了解司法審判的一般程序,對于模擬法庭的開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法庭是一個嚴肅規范的場所,通過旁聽,有助于學生樹立高尚的法律信仰和一絲不茍的工作理念。以筆者單位為例,在多家法院成立了教學實踐基地。因為雙方之間的良好合作關系,所以對于學生旁聽案件審判,法院也是積極的配合。

 

在案例觀摩時,需要教師事前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首先,需與法院協調好關系,選擇有旁聽意義的案件。其次,將與案件有關的材料,比如起訴書、答辯狀、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等事先復印給學生。這樣學生在旁聽之前,能夠做到心中有數,庭審的時候,學生可以聽得更專心,并且會將各方的觀點與自己的觀點進行對比,從而讓學生能夠發現自己在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知識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促進其在今后的學習中端正態度,增強任重而道遠的責任感。再次,教師應該確保將開庭的具體時間和地點通知到每一個參與案例觀摩的學生。為了保證旁聽的順利進行,學生必須提前到達法院集合。集合時,教師須再次向學生強調庭審紀律,不能大聲喧嘩、交頭接耳等。在旁聽的過程中,學生應當做好庭審記錄。案件觀摩完畢后,組織學生進行分析、討論,在此基礎上讓學生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所學知識寫出庭審小結。對于提交的小結,教師必須認真及時的批閱,并就小結中反映出來的問題進行講解。

 

2.3 法律咨詢

 

法律咨詢是法律工作人員利用法律知識針對前來尋求幫助的當事人提出的法律問題,給予解答、作出說明、提出建議以及提供解決問題方案的一種法律活動。這里的法律咨詢是廣義的,形式也是多樣的,可以表現為成立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定期接受在校大學生的法律咨詢,幫助學生解決在生活、學習、求職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也可以組織學生走出校園,進入社區,進行法治宣傳。和模擬法庭比較,接受當事人的法律咨詢,對于法學專業的學生來說必須要把法律知識運用在具體的人和事上,是實戰操作,學生必須將所學知識與實踐中具體的案件聯系起來,通過積極的思考,尋求解決問題的最佳方案。法律咨詢工作是學生理論聯系實際,了解社會的重要窗口,通過對當事人的個案的幫助,讓學生在問題的解決中獲得必備的知識,強化了對學生的實踐能力的培養。通過法律咨詢,讓學生將所學的民法理論和實務真正應用到司法實踐和法律服務中去,指導實際生活中發生的民事法律問題,為學生畢業以后從事民商事法律服務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3 《民法學》課程實踐教學過程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3.1 模擬法庭時須注重程序上的完整性

 

對于應用型法律人才而言,不僅應該知曉實體法律法規,而且應該掌握程序法、訴訟法。無論是企業的法律顧問、人或者法官、檢察官,現代社會對他們的要求都是既懂實體法又懂程序法,因為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實體正義的實現離不了正當程序的保障。但是在《民法學》課程采取模擬法庭這一實踐教學模式時,筆者發現,學生往往注重實體的判決結果,而對程序則不太重視。即使在老師的強調下,注意到程序問題了,但是在實際演練時,因為緊張或者不熟練,還是容易出現反復。比如已經進行到法庭辯論階段了,但是由于合議庭沒有控制好節奏,又回到了法庭調查階段。所以在采取模擬法庭這一實踐性教學模式時,必須要求學生同時對實體法和程序法進行綜合的考慮。

 

3.2 案例觀摩時須選擇經典案件作為觀摩對象

 

受“重實體輕程序”思想的影響,法院在審判案件時并不是每一次都采取嚴格的形式,有的合議庭在審理案件的時候就相當不嚴肅。因此采取案例觀摩這一實踐教學模式時,教師應該在旁聽審判前先和法院協商,最好能夠旁聽較為正規的庭審。而且不是每一個案件都適合旁聽,有的案件法律關系非常簡單,適用法律也沒有爭議,如果要求學生旁聽,其意義主要體現在幫助學生掌握訴訟庭審程序。只有那些法律關系復雜,適用法律模糊,當事人分歧比較大的案件才適合學生旁聽,選擇這樣的案件旁聽,有利于學生熟悉不同職業角色法律思維的特點,學習到律師、法官因為立場不同對同一案件的闡釋也不同。

 

另外,因為受到法庭的場地規模的限制,旁聽人數太多會影響法庭秩序,教師可以根據學生人數進行適當劃分,組織學生分批進行。

 

3.3 法律咨詢服務時須強調讓學生自己獨立完成解答

 

法律咨詢服務時,如果老師也在現場,一方面咨詢人往往出于信任想讓老師作答,另外一方面學生也不夠自信,經常會把老師推出去,更愿意老師就咨詢人的問題回答,學生在旁邊聽。這樣看起來,好像學生也接觸到真實的案例了,但是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并沒有完全發揮出來。所以筆者強調應該讓學生自己就當事人咨詢的問題作答,老師只是起到一個指導的作用,當問題比較復雜,學生現有的知識不能夠解決該問題時,老師再協助學生運用法學原理去分析、解決問題。在這個過程里,教師起到引導作用,學生是主導者,老師應該鼓勵學生,讓其相信自己一定能夠全面、準確、及時的回復當事人咨詢的問題。只有讓學生養成獨立思考的習慣,其分析能力、邏輯思維能力、綜合能力才能得到提高。

 

民法與人的聯系是任何部門法所不能及的,民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理論聯系實際是學習民法學應該遵循的一個基本原則。作為民法學教師,應該轉變課堂教學方式,引入實踐教學模式,在講授理論知識的同時教會學生將所學知識與社會生活實踐聯系起來,在教學和實踐之間形成互動,實現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培養目標。

法庭調查小結范文2

摘要:檢察機關機關支持起訴是民行檢察在傳統的抗訴業務之外的拓展,其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總則中關于支持起訴制度的規定。近年來,隨著檢察業務的創新,支持起訴逐漸被基層檢察機關所重視,實踐中成功的案件是非常多的。與此同時,學者與廣大司法人員對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制度的探討也在逐漸升溫,其中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基本原則問題就是一個廣為關注的問題,普遍認為,有限介入原則應是檢察機關在支持起訴時最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之一。

關鍵詞: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基本原則;有限介入

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基本原則一般認為是對檢察機關辦理支持起訴案件時最應當遵守的規則,在這些基本原則中比較重要的就是有限介入原則,關于有限介入,可以從以下幾個層面來理解:

一、有限介入原則在檢察機關支持起訴中的理念

有限介入原則是指檢察機關在支持當事人起訴時,要合理的平衡司法權與私權的沖突,以盡量較少干預私權的方式介入當事人的私權之爭,以盡量少的訴訟成本幫助當事人完成訴訟,從而達到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成本、維護公益之目的。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時要堅持有限介入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正當應用社會干預理念

社會干預理論認為當社會公共利益遭受損害或者社會出現顯著不公可能影響社會整體正義時,公權可以介入私權訴訟,我國檢察機關的性質和職能要求其重視公益訴訟案件,采取適當的方式介入訴訟。我國檢察機關在憲法上作為國家的專門法律監督機關,具有廣泛的法律監督權,它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與作為法律監督者的身份合二為一,這就為其介入公益訴訟奠立了堅實的基礎。[1]而對于弱勢全體維權案件,由于涉及社會整體正義是否能夠實現,因而檢察機關可以發揮保護職能對其給予支持。社會干預的必然結果是公權介入私法訴訟,這就不可避免的要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發生沖突,在私法領域內,意思自治是當事人進行法律行為的最高準則,故即便是社會干預也不能對意思自治進行本質性的破壞。所以作為檢察機關,在支持當事人起訴時也應當本著這一理念正當應用社會干預理論,能不干預的就不干預、能少干預的就不多干預。

2、尊守法定程序理念

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是公權介入私法訴訟的一種實踐體驗,我們知道,在立法上規定了支持起訴者的訴訟地位,然而沒有支持起訴者的訴訟權利義務、進行支持起訴的具體方式以及程序等一系列規定,支持起訴只能是一句“口號”。[2]所以,將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給予程序化、制度化,是司法實踐的要求同時也是立法發展的必然。當然,在目前法律體系沒有對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制度給予具體規定之前,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司法實踐步伐不能過大,必須以《民事訴訟法》為基本參照文本,不能任意超越法律的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的框架下以謹慎的態度來支持當事人的起訴。

二、有限介入原則在辦案時的實際掌握

目前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只有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操作規則,因而在進行具體操作時必須對檢察機關的支持行為進行限制,按照社會干預理論的要求,檢察機關應當有限介入私法訴訟,實踐中要具體落實有限介入原則就要堅持確有必要原則,即檢察機關只有在認為確有必要支持起訴時才予以支持,采取較少的行為就可以解決問題的不應當采取更多的行為,否則就會使檢察機關出現權力濫用的現象。就象有人認為的那樣,支持起訴自然是站在民事訴訟的原告一方,即使其出發點是為了所謂的“國家、集體和個人民事權益”,但立足不居中,定位不超脫,顯然與檢察機關的監督地位相矛盾。[3]這正是一些學者所擔心的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會出現的問題。筆者認為,目前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在全國檢察系統內應用的非常廣泛,以2010年為例,全國檢察機關辦理的支持起訴案件為21382件,[4]一些省份還專門制訂了相應的程序規則,這足以說明了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是具備現實意義的。雖然司法實踐中也會暴露出各種各樣的問題,但是檢察機關發揮監督和保護職能支持當事人完成訴訟的本質是沒有改變的,這與檢察機關的地位并不矛盾。關鍵是檢察機關在支持起訴的過程中要掌握好尺度,必須以確有必要為支持的前提,這樣才能使檢察機關即發揮了檢察職能支持了當事人的起訴,又不會導致權力濫用。

三、案件類型限制對檢察機關在支持起訴影響

民事訴訟按照訴訟標的劃分可分為私益訴訟和公益訴訟。對于私益訴訟而言,由于當事人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提起的民事訴訟,因而檢察機關在支持起訴時按照有限介入原則的要求,必須在確有必要支持時才予以支持。判斷私益訴訟是否確有必要支持標準比較簡單,采用經濟標準即可。因為在私益訴訟中,當事人多數情況下是因為訴訟能力差、經濟能力弱才請求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如果當事人有經濟能力足以支付律師費用,即便是其不懂法律,其仍然可以聘請律師案件,此時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完全沒有適用的空間。而對于公益訴訟而言,由于其法律屬性具有公益性質,現實意義是為了保護國家或公共利益,一些學者在討論支持起訴問題時將其歸入公益訴訟范疇,該歸類雖然存在理論上的不妥,但在另一個層面上卻反映出支持起訴對我國現階段公共利益保護所起的作用和所作的貢獻。支持起訴通過對公共利益受害者個體提供訴訟能力支持,節約了個體訴訟的成本,強化了受害者個人的訴訟地位,增加了公共利益受害者個體維權的動力及維權成功的可能性,從而間接實現公共利益的司法保護。為此,我們有理由認為,在我國當前公益訴訟于法無據的情況下,支持起訴立法對于公共利益保護具有不可或缺的意義。[5]由于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具有保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職能,所以,檢察機關支持公益性質的訴訟時,應當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不應再受確有必要原則的約束,因為檢察機關保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是法定職責,是應當、是必須,而不是在確有必要時才選擇性的保護。

四、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方式的限制性

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方式一般分為三類:精神支持、物質支持、法律幫助。精神支持方式,是指檢察機關通過向受害者宣傳政策法律,解除其思想顧慮,啟發、鼓勵受害者向人民法院起訴。[6]物質支持方式,是檢察機關向因經濟困難為無法獨立完成訴訟的當事人提供金錢或物質幫助,幫助當事人完成訴訟。雖然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增大了司法成本,但能節省法院與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又能在不損害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訴訟效率,實現了經濟價值。[7]法律幫助方式,是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法的基本框架中,在不違法的前提下,為當事人提供各種法律服務,幫助當事人完成訴訟。這三類方式從難度以及檢察機關投入的精力上看,是依次遞增的。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方式的限制性,是指檢察機關在支持起訴的過程中對于不同的支持起訴方式的應用要有一定的限制,要按照難度等級依次考慮,不能跨越難度等級來應用支持起訴的方式。對于同一難度等級的支持起訴方式而言,檢察機關能夠較少投入就可以解決問題的不應當采用較多投入。例如,檢察機關只提供物質支持就可以幫助當事人完成訴訟的不應當再為其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幫助;在法律幫助中,如果只提供法律咨詢就可以幫助當事人完成訴訟的,不應當再幫助其收集證據。這樣,嚴格的遵循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方式的限制性,不僅可以幫助當事人完成訴訟,同時還可以節約檢察機關的司法資源提高工作效率。

五、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階段性

檢察機關支持起訴依照訴訟程序的發展過程可以分為訴前和訴后兩個階段,訴前階段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行為包括為當事人分析案情、提供法律咨詢、提供經濟幫助、幫助當事人調取證據、整理證據材料、賺寫法律文書等,而起訴后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行為一般為出席法庭審理、參與法庭辯論和調解等。有的學者認為,支持起訴是支持被害人將訴訟進行到底,參與整個訴訟過程,訴前制作支持起訴書,協同原告收集證據,訴訟過程中參加法庭調查,參與法庭辯論,發表支持意見。[8]筆者不贊同這樣的觀點,筆者認為,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制度實際上是公權介入私法訴訟的一個體現,為了最大限度的保證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檢察機關應當盡量少的介入其中,能夠在訴前通過法律咨詢、物質幫助等幫助當事人實現目的的,就不要在訴訟中去解決,這樣既提高了效率又不至于因過度介入程序而破壞意思自治。所以,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應當以確有必要原則作為在訴訟程序不同階段的指針,能在訴前解決的就不要在訴訟程序中解決。

六、小結

檢察機關支持當事人起訴時應當準確的把握自身的定位,要以有限介入的理念為指導,以確有必要原則作為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實踐的考量標準來劃定檢察機關介入民事訴訟的合理范圍,而后確定支持起訴的方式對當事人進行支持,在平衡司法權與私權的同時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雙重統一?!?/p>

參考文獻

[1] 陳桂明.談檢察機關介入公益訴訟[J].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5(3)

[2] 李婉敏、黃麗潔.對支持起訴原則的反思[J].法商論叢,2008(3)

[3] 王鴻翼.談民事行政檢察權的配置[J].河南社會科學,2009(2)

[4] .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N].人民日報,2011-3-12

[5] 張曉華.支持起訴的立法合理性探析[J].法制與社會,2009(12)

[6] 常怡主編:《民事訴訟法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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