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辯論的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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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辯論的概念

法庭辯論的概念范文1

關鍵詞 經濟法;教學;學生能力

中圖分類號:G71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1-489X(2010)18-0061-01

經濟法教學的目標是增強學生的法制觀念,培養學生運用所學經濟法律知識觀察、分析、解決有關經濟法實際問題的能力。要想讓學生學會運用經濟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在教學中就應該注重學生各種能力的培養。筆者現就多年來從事經濟法教學的工作經驗,談一下如何在經濟法教學中培養學生的能力。

所謂能力,就是某個人勝任某項任務的主觀條件。在經濟法教學中主要表現在對經濟法理論的理解能力,語言表達能力,個案材料的組織、概括、邏輯推理能力,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等。要想培養學生以上能力,在教學中應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1)要讓學生學會運用各種材料和書籍加強對所學概念、理論的深刻理解,以提高學生的理解能力。課前要求學生做好預習,針對教學內容所涉及概念,讓學生借助詞典、法學詞典,并要求結合實際理解。課堂上,教師要針對教學內容舉出案例,通過對案例進行分析、歸納總結,加深對所學知識的理解。所舉的案例要通俗易懂,貼近生活。在教學過程中,教師要做到“舉一”精講,引導學生“反三”自學,從而由此及彼、觸類旁通。課后針對所學的內容要求學生各自尋找3個對應的案例進行分析,以提高對經濟法的理解能力。

2)要將經濟法中的一些法律術語摘抄下來,讓學生在理解的基礎上反復記憶,以提高學生運用法律術語的語言表達能力。教學中針對經濟法中的法律術語,要結合法學基礎理論知識,讓學生深刻理解和掌握。在理解和掌握的基礎上,集中一些經濟法中常見的法律術語,再相應地借助于具體的典型案例。該案例的訴訟參與人最好比較完備,組織一些學生充當不同的訴訟參與人,針對案例的焦點進行模擬法庭辯論,以培養學生的法學語言表達能力。讓學生寫出案例分析報告,學生通過組織材料,提高語言表達能力。

3)課堂上的經濟法教學模擬為法庭開庭式教學,通過個案的審理提高學生的個案材料的組織、概括、邏輯推理能力。教學中有針對性地找一些典型案例,將課堂變為法庭,讓班內部分學生分別扮演原告方、被告方以及雙方的訴訟人,再讓3個學生扮演審判長和審判員,針對該案例進行開庭審理。要求雙方針對該案的案情,組織材料進行舉證,以證明其主張的成立。然后由審判長、審判員概括通過法庭調查可以認定的案件事實,并指出本案的焦點,引導雙方進入法庭辯論,通過雙方的法庭辯論提高學生的邏輯推理能力。

4)要讓學生學會撰寫狀、上訴狀、答辯狀等司法文書,使學生熟悉各類文書格式,能較熟練地應用各類司法文書進行寫作。在教學中,針對不同專業、不同基礎、不同特點的班級和學生,尋找一些不同類型的典型案例,讓學生進行案例分析,以判決書的格式要求書寫判決書。這一部分的書寫要寫明主張的成立與否及相應的理由,引用的法條要準確完備。通過司法文書的寫作訓練,以讓學生思維更加縝密,邏輯性更強,以提高學生辯法析理分析問題和司法能力及書寫能力。

5)走出課堂,深入社會,理論聯系實際,搜集一些疑難案件,讓學生討論研究解決問題的途徑。在教學中,教師首先要讓學生學習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要讓學生知道國家的工作大局是什么?政治方向是什么?要讓學生學習3個至上即“黨的利益至上、人民的利益至上、憲法和法律至上”的真正含義。在此基礎上帶領學生走向社會,深入群眾,向人民群眾提供經濟法方面的法律服務,讓學生積極主動地去學習有關的經濟法知識,并通過這種活動接觸一些疑難案件,了解司法機關如何靈活運用法律。同時要求學生利用假期對家庭所在地周邊進行社會調查,關注現實生活實際,并引導學生運用所學的法律知識影響家長、帶動親人,促進小范圍內的社區法制建設,以提高統籌兼顧、顧全大局、維護社會穩定、靈活運用法律的能力。

6)教師要積極主動地和法院聯系,帶領學生去法院觀摩法庭,旁聽有關經濟案件的審理。對法庭的開庭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法庭宣判等全部環節認真觀察,掌握法庭審理的全過程,認識法庭審理的嚴肅性,認識法庭審理重證據、重事實且是法律事實,同時還注重司法程序,是依法依理依程序的審判,引導學生養成對待問題的嚴謹態度和處理問題有序的理念,從而培養學生運用法律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在教學中,誘導學生結合教學內容把自己親歷或者聽到、看到的案例講出來,全班學生一起分析、討論發生這種糾紛的原因、影響、后果,并請大家思考:如果這種情形發生在現在已經學習了相關法律知識的同學們身上,該怎么去處理?以此培養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及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法庭辯論的概念范文2

簡易程序,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單的審判程序。它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僅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的特點是:第一,只適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審程序。第二,簡易程序只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第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第四,簡易程序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相對簡化。第五,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認罪,并對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二、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4條的規定,對于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2003年3月1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對此作了更具體的規定。

1、對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訴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①事實清楚、證據充分;②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③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理或者單處罰金。

2、按照管轄的規定,該類案件屬于公訴案件,審查和提起公訴的權力歸屬人民檢察院。故法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要以人民檢察院同意或者建議為必要條件。人民檢察院建議,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時書面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謂同意,是指人民檢察院時未提出適用簡易程序的建議,而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征求人民檢察院的意見而人民檢察院接受人民法院的建議。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三)被害人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這類案件包括:故意傷害(輕傷)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侵犯知識產權案;以及屬于刑法分則第4、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應當注意:以上三類案件中,第一類屬于輕微的公訴案件,第二、三類屬于自訴案件。無論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時,都必須具備“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這一條件,案情應當相對簡單,社會危害性較小,無須進行專門的偵查工作。如果案件屬于重大、疑難、復雜的,或者證據不充分的,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

(四)人民法院對于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三、簡易審判程序的特點

簡易程序作為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簡化程序,具有以下特點:

(一)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不是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的刑事案件一律或者必須適用獨任審判。但對于絕大多數適用簡易程序的刑事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二)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庭。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的,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互相辯論。

(三)簡化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1、簡易程序簡化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程序;被告人自愿認罪,并對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刑事訴訟法關于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3、根據《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被告人自愿認罪,并對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院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辯護人可以不出庭,但應當在開庭審判前將書面辯護意見送交人民法院。

(四)簡易程序在必要時可變更為普通程序。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變更為普通程序重新審理。即簡易程序在必要時得變更為普通程序。

應當注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可以由簡易程序轉換為普通程序。但是一經確定為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轉換為適用簡易程序。原因在于:第一審普通程序是法律設置的相對完善的正當程序,具有排他性。

2、根據《刑訴解釋》第229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現以下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并按照公訴案件或者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①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②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③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于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④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⑤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人民檢察院未派員出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上述決定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

3、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按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重新計算。

轉為普通程序重新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將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退回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上述材料后5日內按照普通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關材料。對于自訴案件,即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按照自訴案件審理程序審理,并且由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轉化時,原仍然有效,自訴人不必另行提訟。只要人民法院將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判的決定通知自訴人即可。

四、簡易程序的決定適用和審判程序

(一)簡易程序的決定適用程序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中,對于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經檢察長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議。

1、人民檢察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制作《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在提起公訴時,連同全案卷宗、證據材料、書一交移送人民法院。①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辯護人同意后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制作《適用簡易程序決定書》,在開庭前送達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②人民法院認為依法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并將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退回人民檢察院。

2、對于人民檢察院沒有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征求人民檢察院與被告人、辯護人的意見。①人民法院認為案件需要適用簡易程序,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建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10日內答復是否同意。人民檢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②人民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制作《適用簡易程序決定書》,在開庭前送達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

3、自訴案件,應當審查是否有明確的被告人,是否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是否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或者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凡審查符合條件的,決定適用簡易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分別通知人民檢察院、自訴人、被告人、辯護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通知可以用簡便方式,但應當記錄在卷。

(二)簡易程序的審判程序

1、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除人民檢察院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以及其他人民檢察院認為有必要派員出庭的案件外,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庭。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獨任審判員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后,應當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況,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獨任審判員、書記員、公訴人、被害人、辯護人、訴訟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并告知各項訴訟權利。

3、獨任審判員應當訊問被告人對書的意見,是否自愿認罪,并告知有關法律規定及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就書指控的犯罪進行辯護。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4、被告人自愿認罪,并對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一般當庭宣判,并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自訴案件,自訴人宣讀書后,被告人可以就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并自行辯護。自訴人應當出示主要證據。被告人有證據出示的,審判員應當準許。經審判員準許,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自訴人及其訴訟人進行辯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將普通程序中的許多程序予以簡化,惟獨被告人最后陳述這一程序未予簡化。被告人可以就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性質和情節、所適用的法律以及對法庭的請求進行陳述。被告人作最后陳述后,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庭宣判。

法庭辯論的概念范文3

模擬法庭對我們來說是一個全新的了解和認知法律,體會法律威嚴,加深法學理論的重要方式,對我們學習和今后參加與法律相關的工作有巨大的幫助作用。下面就是小編帶來的電大模擬法庭審判員實踐心得,希望能幫助大家!

電大模擬法庭審判員實踐心得

近期參加的電大模擬法庭讓我受益匪淺,學到了很多課堂上無法學到得,讓我們重新認識了法律的實際運用,模擬法庭是我們了解和認知法律,體會法律威嚴,加深法學理論的重要方式,對我們學習和今后參加法律工作有巨大的幫助作用。通過參加這次模擬法庭,使我更加了解了法律的神圣。使原有的理論知識在實踐中得到運用,深化了對知識的理解。通過親身體會法律的運行,使我對整個法律體系有了更加完整的把握,為今后的學習奠定了良好的實踐基礎。

民事案件的模擬法庭已經結束了,這次的模擬法庭使我對民事案件的庭審程序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對于相關的法律知識也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

我們組這一次的民事案件是采用的一個借貸糾紛的案件,雙方圍繞房產及擔保問題展開辯論。

有了前幾次的模擬訓練的經驗,在這次的民事案件中相關的庭審程序以及所需要的案件資料等我們能夠更加得心應手。因此,民事案件的進行的相對比較的順利。

認識了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有很大的不同之處,在庭審的質證及辯論階段雙方當事人發揮了很大的積極性,人的角色所起的作用并沒有那么大。民事案件的庭審程序比較簡單、更加注重雙方當事人主觀能動性的發揮。

時間短效率高是我對此次模擬法庭的整體評價。經過緊張的準備,我們組在模擬開庭中雙方說情說理,根據爭論焦點,不斷挖掘對方的漏洞,完善自己的論證論據。庭審中基本上雙方各個代表的積極性都被調動起來。

當然缺點也是免不了的。首先,準備不夠充分,對于原告提出的借貸的抵押房產這塊沒有明確指定,但在判決的時候法院做出了具體判決。再就是庭審中在某些地方銜接上沒有那么的自然流暢,語言比較生疏,不能很好的表達自己的意愿,在期準備工作時,我了解法律工作的嚴謹和辛苦。

借貸糾紛案是一個十分復雜的重大案件,涉及大量證據材料,和復雜的法律關系。在案件的準備過程中,我們首先要理清案件的法律關系,把龐雜的證據材料分類匯總,編寫證人證詞,完成公訴意見等工作。為了完成這些工作,我們犧牲了大量可與時間,進行了細致的討論,以嚴謹的態度吧前期準備工作做好。

我深深地體會到法律工作的艱辛和嚴謹,每一個案件都需要面對大量復雜的事實,龐雜的法律關系,以及繁雜的證據材料。這都需要付出艱辛的努力才能更好的把握案件,找出解決思路,才能做好法律工作。同時,在準備過程中,必須以嚴謹的態度對帶每一個細節,事無巨細,仔細思考,往往一個細節就能決定案件的成敗,否則只能是功敗垂成,遺憾自責。這也告訴我們并不是最終的庭審過程重要,庭審之前的各項準備工作也是相當重要的。

我這次擔任的角色是被告的訴訟人,使我對人的角色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其始終代表的被告得合法權益,用盡一切合法手段維護被告的利益。同時也要和被告進行充分的溝通,要與被告的言辭一致,不能讓原告的抓住任何把柄。我對于詞、答辯狀的認識及寫作格式也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和掌握。

總的來說,模擬法庭對我們來說是一個全新的了解和認知法律,體會法律威嚴,加深法學理論的重要方式,對我們學習和今后參加與法律相關的工作有巨大的幫助作用。通過參加模擬法庭,使我更加了解了法律的神圣。使原有的理論知識在實踐中得到運用,深化了對知識的理解。

通過親身體會法律的運行,使我對整個法律體系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為今后的學習奠定了良好的實踐基礎。以前總是看電視中看到法庭的嚴肅與法律的莊嚴。通過模擬法庭,令我收獲最大的是,對法庭的庭審程序有了自己的親身體會。以前,覺得庭審從審判人員入庭到審判長宣布判決書,一系列的活動都是那么自然,感覺整個過程都是順理成章的。

所以,看時如走馬觀花一般,看一遍就過去了,從來沒有自己從頭到尾地想一想。本以為自己已經都懂了,而實際上還遠遠沒有掌握。只是覺得一切都在有條不紊地進行著,但是這其中一步步的變化卻不知道什么時候發生的。

直到參加了模擬法庭后,自己才算是真正找到了一種實實在在的感覺。而且這次活動從案例到法條的準備、整個庭審的過程,所有的書面材料與證言的書寫都是我們組自己寫出來的,我感覺參加這個活動有助于提高我們的實踐能力。

這次模擬法庭活動我深刻的了解到法院民事庭審時所必需的程序步驟,將實體法第一次運用與實踐中;我同時也熟悉了一些法庭辯論的技巧和訴訟的方法;我們的綜合能力如口才表達能力、應變能力、思維能力、運用綜合知識的能力等得到進一步的進步;運用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也得到相應的進步。更重要的是,我們的實踐能力得到了加強,跟好的理解了團隊合作的意義。在案例討論分析中,不僅是我們知識能力的提高,我們也更加了解了彼此,在有些時候,團隊的力量永遠比一個人的力量強大。

最后不得不所說,實踐是檢驗我們所學知識的好方法,以后希望能有更多的這類實踐活動,使我們所學的知識真正的到運用,使我們對于所學的知識有更加深刻的認識和了解。當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他人或組織侵犯時,運用所學法律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同各種侵權行為進行斗爭。通過參加模擬法庭教學實踐活動,可以親眼目睹或親身經歷法庭審判程序,使之對法庭審判程序的理解顯性化、感性化,從而達到鞏固所學知識,真正體悟法律的公平、公正、權威等精神內涵,為形成法律意識和法治信仰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同時通過這次模擬法庭我也清楚看到了自身的不足和問題,這些暴露出來的問題是我在在以后的學習中需要不斷加強和改進的地方,也是今后要努力完善的方向。首先加強法律理論知識完善法學理論體系。在模擬法庭中,我體會到了自己法學理論的不足和缺陷,對概念的模糊,缺乏法律的整體的理性思考,在以后的學習中要完善自身的法律體系,培養理性思維能力,提高用法律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

同時也要加強語言表達能力,提高邏輯思維的嚴密性,增強法庭上的辯論技巧,提高自身各方面的法律能力。通過這次模擬法庭的實踐活動,我不僅將課本上所學的知識運用到庭審中,還進一步加深對課本上的知識理解,鍛煉了語言運用能力、表達能力,使原本復雜抽象的課本內容變得生動有趣,使我們對法律又有了更進一步的了解和體悟。提高了法律素養,對今后的學習有很大的幫助作用。

電大模擬法庭審判員實踐心得

20年3月26日早上,我參加了由長春廣播電視大學,法學院的特別

法律實踐“模擬法庭”、“模擬法庭”指導老師,學生們在電視大學的精心準備和嚴重的,只是一個虛擬的刑事案件發生在現實生活中,現在推出了一個試驗。我在“模擬法庭”州檢察官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通過參與“模擬法庭”電大模擬法庭心得體會,我加深了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和我國司法實踐,獲得法律思維和業務能力的基本訓練,在碩士學位課程和專業知識水平的理解和遵守社會自我測試的能力,法律理論和法律知識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與創新意識,深情的方方面面。

“模擬法庭”,是法律實踐的一個重要內容,基本是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和開放教育試點法學專業的學生,應該說我們是嚴重依賴他們的學習補充,教師指導,在學習思考問題很難結合實際生活,和“模擬法庭”給我們提供了非常罕見的法律實踐的機會。老師的指導下,通過他的同學玩主審法官,法官和書記員,原告和被告國家檢察官,后衛,法定人,完全按照普通訴訟“審判”,我們提供材料的分散情況,實踐經驗的分析,找出相關的法律文件,找到適用的法律規范,形成自己的辯護或意見,撰寫相關法律文件,試驗,等所有的鏈接電大模擬法庭心得體會,這種人讓我們了解整個過程的進展,在一定程度上,掌握案件的過程和結局,模擬法庭的訓練過程中的同時,我們作為律師、檢察官或法官的當事人,當事人或參與者,因此必須考慮的利益的角色,設身處地分析情況,盡力爭取最好的結果,使自己從靜態動態分析接受知識,通過理論分析,反過來,法官的審判實踐中,這是一個研究或實踐是無法提供的。

第二,精心組織,認真參與“模擬法庭”是成功的關鍵

為了“模擬法庭”,電視大學班主任,指導老師提前的基礎上做很多工作,定義項目,計劃選擇的情況下,角色分配上充分考慮同學的特點,在法庭上還告訴法庭調查,檢察機關,該法案的訴訟雙方宣讀證據,起訴和捍衛黨進行質證并發表公訴意見和國防,合議庭關閉法院合議庭審判如合理指導;學生玩“主審法官”,“法官”,“人民陪審員”、“檢察官”電大模擬法庭心得體會、“”等相應的角色,法官,言行,在雙方使用起訴和捍衛黨和目擊者非常致力于忠于案例的基礎上,特別是在法庭的過程的理解

禮儀,法醫命令顯示的各種證據,證人,當法庭辯論引用時,對抗,讓“模擬法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非常成功的實踐活動,教育學生,同意安排性能,但是這個過程是真實的,法院是模擬的,但觸動是深刻的。

第三,加強人民群眾的法制教育是非常重要的

電大模擬法庭審判員實踐心得

年3月26日上午,我參加了由長春電大-法律系組織的一次特殊

法律實踐“模擬法庭”,“模擬法庭”在電大指導老師、廣大同學的精心準備和認真參與下,就一件現在生活中經常發生的虛擬刑事犯罪案例展開了審理。我在“模擬法庭”上扮演了一名重要角色“國家公訴人”,通過參加這次“模擬法庭”,我加深了對有關法律知識和我國司法實踐的了解,法學思維和業務技能的得到基本訓練,對所學課程的掌握程度以及專業知識水平認識和觀察社會的能力進行了自我檢測,用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與創新意識有所提高,各方面感受很深。

一、“模擬法庭”是法律實踐的重要內容,必不可少作為人才培養模式改革與開放教育試點法學專業的學生,應當說我們主要是依靠自己學習為主、老師指導為輔,在學習中很難結合實際生活思考問題,而“模擬法庭”就給我們提供了非常難得的法律實踐機會。在教師的指導下,通過自己和同學們一起扮演審判長、審判員、書記員、國家公訴人以及原告、被告、辯護人、法定人,完全按照正規的法庭訴訟程序“開庭審理”,我們從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經歷分析實事情況、找出有關的法律文書、尋找適用的法律規范、形成自己的辯護或意見、書寫有關的法律文書、出庭辯護等全部環節,這種親身參加使我們能夠了解案件進展的全過程,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案件的進程和結局,同時在模擬法庭的訓練過程中,我們作為當事人的律師、檢察官或法官,成為案件的當事人或參與人,因而必須考慮所處的角色的利益、設身處地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爭取最佳結果,使自己由靜態的接受知識轉向動態的思考分析,由理論分析進而投入到評判審理的實踐之中,這是單一的學習或者實踐是無法提供的。

二、精心組織、認真參與是“模擬法庭”成功的關鍵

為了舉行這次“模擬法庭”,電大及班主任、指導老師事前做了大量的基礎工作,制定嚴謹的方案,從案例的選擇到時間安排,在角色分配上出充分考慮了同學的性格特點,在法庭中還對法庭調查,公訴機關宣讀起訴書,雙方出示證據,控辯雙方進行質證并發表公訴詞和辯護意見書,由合議庭閉庭合議等審理過程進行了合理引導;同學們扮演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公訴人”、“被告人”等等相應角色,審判人員、控辯雙方、原被告雙方和證人言行均在忠于案件的基礎上十分投入,尤其是法庭審理過程中明辨是非的舉止,法庭取證時各種證物、證人的有序出示,法庭辯論時的引經據典、唇槍舌劍,讓“模擬法庭”取得了良好效果,實踐活動十分成功,同學們深受教育,一致認為:表演是安排的,但過程是真實的;法庭是模擬的,但觸動是深刻的。

三、加強對人民群眾的法制教育至關重要

此次“模擬法庭”審理的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到,當事人不懂法、不知法、法律意識淡薄是最后因攔車這一小事而致人重傷的根本原因,案件本身有著深刻的啟示。我國家普法宣傳還不能深入到千家萬戶,普通老百姓特別是未成年人和失學社會青年的法律意識還相當淡薄,我國的青少年犯罪率相當高,未成年人犯罪和失學社會青年犯罪占絕大多數。因此,要實現依法治國的目標,就必須在人民群眾中普及法律知識,加強法制教育,特別是加強對未成年人和失學社會青年的法制教育,引導他們學法、懂法、守法,使群眾學會用法律的手段解決問題,認識到法律不僅是懲惡揚善的正義之劍,還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神,自覺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及時化解各種矛盾糾紛,只有這樣,類似的悲劇才不會發生。

法庭辯論的概念范文4

關鍵詞:模擬法庭;實踐教學;實戰性;探索;研究

中圖分類號:G64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2)03-0168-02

一、模擬法庭教學在法學教育中的意義

(一)模擬法庭教學賦予學生主體意識,使之成為實踐性教學活動中的主體。傳統的法學教學中,教師單純講授理論知識,課堂教學枯燥乏味;學生多是被動接受知識,學習過程缺乏主動思考。引入模擬法庭教學后,學生在教學活動中,親自接手案件,獨立分析案情,親歷整個訴訟過程,而指導教師只起輔的作用。這種從被動學習到主動學習的角色轉換,最大限度地激發了學生的學習熱情,發揮出了他們的巨大潛力。

(二)模擬法庭教學有助于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提高綜合能力。法學教育應關注于對學生應用能力、思辯能力的培養,而不僅僅是理論灌輸,使學生能夠適應未來環境下的司法工作。因而“法學教育改革的核心工作就是培養和提高學生的能力,特別是實踐能力”。通過模擬法庭教學,可以培養學生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口頭、書面表達能力,協調組織能力,思辨、創新能力。它對學生潛在而深遠的影響遠遠超出傳統法學教育模式的作用,甚至會使學生終生受益。因此模擬法庭是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結合,是培養學生綜合能力的最佳途徑。隨著學生參與模擬審判次數和類型的增多,他們的理論知識運用能力、事實認定辨析能力、案情分析能力、語言表達能力、臨場應變能力、社會交往能力等都會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而這些能力的提高對于學生適應就業市場而言都是至關重要的。

(三)充分調動了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參與性。傳統的法學教育容易導致“滿堂灌”的后果,教師一人說法的枯燥和乏味往往使學生處于被動接受的地位,進而喪失學習興趣。模擬法庭教學的應用能夠使書本知識變成“活知識”,使學生從被動接受變為主動參與,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最大限度地體現學生的主體意識。

(四)模擬法庭教學是檢驗教學效果的試金石。傳統的課堂教學以教師講授知識為主,學生的學習完全拘泥于課本和講義,而不需要親自實踐,學生的學習效果只能通過考試成績得到體現。而在模擬法庭教學過程中,學生需要親自選擇角色,主動學習所需知識,再將理論能動地運用于實際案件中。在這個過程中,學生可以及時感知自身的知識缺陷,能動地進行再學習。教師也可以對學生的學習情況進行綜合評估,為確定將來的教學內容提供依據。

二、模擬法庭教學在法學實踐教學中的不足

目前,模擬法庭教學在我國大部分高校法學院的法學實踐教學中已得到廣泛應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由于其剛剛起步,尚缺乏規范化和系統化的運行機制,所以實際操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缺乏相關的制度保障。課程設置不合理,缺乏制度保障。目前不少的法學院校將模擬法庭作為訴訟法學的一個教學內容,由訴訟法教師根據需要在課內安排?;蛘邔⒛M法庭作為訴訟法學的實踐活動,由訴訟法學教師在理論課余自行安排。在這些模擬法庭活動中,教師對活動過程的指導、案例的選用等方面都具有較大的隨機性、任意性,模擬法庭的開展與否完全取決于訴訟法學教師和學生的愛好和精力,此種做法隨意性較大。

(二)教學環節缺乏完整性。只注重庭審環節而不注重庭前準備和庭后總結以及材料的歸檔和保存。目前多數模擬法庭教學的重心依然是放在開庭審理環節,庭審環節的重心也僅僅集中在法庭辯論階段。然而之前的法庭調查階段流于形式,庭審后也未及時進行評價總結,教學環節不完整。借鑒司法實際,模擬法庭教學必須注意教學環節的完整性,全方位地提高學生的法律素養。

(三)模擬法庭的表演性質濃厚,缺乏真實性。傳統模擬法庭教學過程往往過于注重法庭角色的“身份扮演”,尤其是在組織者力圖讓模擬法庭有一種“法制宣傳”效果,模擬法庭往往都是由師生編寫“劇本”,擬好“臺詞”,庭審前進行數次彩排。最后開始模擬庭審時,訴訟程序合法、完整,法官莊嚴神圣,檢察官鏗鏘有力,辯護人、訴訟人據理力爭,當事人、證人恰如其分,模擬法庭活動“圓滿成功”!豈不知,這種模擬法庭活動已經完全成為了“話劇表演”,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專業素養的提高已經意義不大,挫傷了學生對模擬法庭教學的積極性、主動性。

(四)指導教師的配備力量薄弱,不利于對學生的指導。目前,模擬法庭活動多由訴訟法教師指導,顯然,指導老師太少嚴重影響了模擬法庭活動的數量和質量。此外。在模擬法庭的實際運行中,教師的指導不到位。具體表現在:第一,大多數模擬法庭教學未單獨設置課程,而是被列入現有的訴訟法課時內,訴訟法課時本身就比較緊張,模擬法庭教學活動的開展需要訴訟法教師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做保證,訴訟法教師組織模擬法庭教學的積極性不高。第二,部分法學教師對模擬法庭教學法的積極意義認識不足,導致其不重視模擬法庭活動。第三,指導教師的專業性強,但綜合素質不高,沒有或者很少有法律實踐經驗,無法適應模擬法庭交叉性、綜合性的特點,無法給予學生很好的指導。

(五)缺乏必要的物質保障。模擬法庭實驗室建設是模擬法庭課程教學的基礎和前提,由于對模擬法庭教學的重視程度還不夠,所以一些院校在模擬法庭的物質投入上還不能滿足模擬法庭的現代化教學需求。

三、模擬法庭教學在法學實踐教學中的完善

針對模擬法庭教學存在的問題,可以考慮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完善:

法庭辯論的概念范文5

思修與法律基礎學習在國內大學課堂內一直是各個專業學生的通修課程。通過對思修的學習,鼓勵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道德觀,能夠以正確的態度面對社會中的各種問題,能夠更好地融入社會。思修的學習可以使得學生更好地解決在工作后的各種問題,如勞動用工、知識產權保護等問題,并且可以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受不法侵害。但是,筆者從事思修教育多年,發現思修教育在各個高校存在一些普遍性的問題。高校學生對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礎認同率并不高,學習興趣不高漲,通過走訪調查發現學生普遍認為思修與法律基礎課堂理論性過強,講述的內容過于概念化,無法讓學生充分理解,使得課堂過于枯燥。就筆者學校來說,我校2014屆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課程A班總人數220人,經過14課統計,缺席率原為3%,通過匿名調查學生對這門課上課興趣和積極性為53%。針對思修與法律基礎課堂學生普遍積極性不高的問題,筆者作為思修與法律基礎教育的任課教師,通過多方走訪調查與分析,對于如何提升學生的積極性做了如下針對性的調查研究與課堂實驗,通過對思修與法律基礎課堂教育的方法改進,該課堂授課情況和學生配合程度與學生學習思修與法律基礎的積極性有了明顯改觀。

二、關于授課方法的改進

(一)加深法律基礎與學生的聯系

筆者在思修與法律基礎的授課過程中,改變原來一味地使學生學習課本和法律概念、名詞解釋的情況,而是以案例啟發教學。首先,通過講授一些簡單的法律基礎,使得學生對于法律有初步的掌握;其次,在授課中加入法律案例和相關社會實際情況的介紹,介紹真正發生在學生之中的案例,如大學生兼職被騙、大學生外出受到人身損害責任追究等案件,使得同學們可以意識到法律與其自身息息相關。通過每節課對案例的普及,提升學生的興趣,并加深了其對法律重要性的認識。如大學生在暑期或者利用自己課余時間尋找兼職以補貼生活費用非常普遍,但是往往在實際求職過程中會遇到一些所謂的“中介”,該中介利用大學生易于相信別人的特性,要求學生繳納“中介費”,并聲稱繳納中介費用后會提供一些兼職的機會。部分學生聽信中介,繳納了中介費,卻并沒有得到工作的機會。當大學生再去找中介理論時,往往已經人去樓空,即使找到了相關責任人,由于沒有相關的證據,損失只能個人承擔。筆者在授課過程中,就會通過對上述典型問題的介紹,提醒同學們注意防范危險,并分析如何從法律的角度保留證據,確認對方的經營資質,運用法律手段來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學生聽到實際案例,認識到了該課程學習的必要性并提升了對本課程學習的積極性。

(二)以模擬法庭的實際操作使學生深入其中

模擬法庭時很多法科學生的必修課程,筆者通過對此種教學方式的研究,認為該方法可以更好地鼓勵學生參與進來,免去課堂學習的乏味和枯燥。授課時,挑選了一些適用法律基礎方面的簡單案例,把班級學生分為若干組,每組提供一個案例,讓其進行自由角色分配,對案件作出分析并得出結論。其他同學作為旁聽者,可以對該案例發表不同的看法。每一組中,可以把同學分為正反兩方,案例提前給出,讓其在上課前自己準備相應材料,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或者是正反方的相互辯論。每位同學都有自己的任務,讓其完全融于其中,對各自的問題進行討論,并將學生現場發言和表現作為平時成績的考核,使得授課不再單一化。在上學期的實踐教學中,筆者給學生提供了六個簡單案例,其中四個民事訴訟的案子、兩個刑事訴訟的案子。筆者將一些真實案件拿給學生操作,使得學生更好地體驗了案例教學在實踐中的作用。通過筆者的指導和學生的努力,學生們在上一學期很好地完成了模擬法庭的六個案件。整個模擬法庭的程序合法,整個課堂十分嚴謹,從課堂教學前的準備到課堂結束,學生們更好地體會了如何將法律實際應用。上述六個案件涉及產品質量賠償、合同糾紛、勞動糾紛等,需要適用《婚姻法》《合同法》《民法通則》等多部法律,使得學生們對于法律的基礎知識有了一個很好的把握,從實踐中獲得了更好的體會。上述六個案件中,筆者分別讓同學們在實踐中擔任不同的角色,通過不同角色的分配,同學們能夠更好地學習法律,并培養法律思維。

(三)組織法律課堂及講座

除上述內容之外,筆者利用課余時間,組織同學參觀法律講堂,并請本校的一些專業法律教師來講一些學生畢業之后進入社會需要用到的法律。學習思修與法律基礎的同學往往來自不同的專業,畢業后從事的工作往往也有很大區別。筆者請法學專業的老師從《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知識產權法》《婚姻法》等方面為學生們進行講解。這些老師往往都有在檢察院、法院或者律師事務所工作的學生,能夠接觸到一些實踐的案例,通過對實踐案例的啟發教學,學生們對于未來進入社會的法律問題有了涉及和了解,能夠更好地規避法律風險,采取合理合法的方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結論

法庭辯論的概念范文6

(1)訴訟方式簡便。

依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應采取書寫狀的方式,口頭僅僅是例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法律明確規定可以口頭,省去了原告人因準備訴狀而花費的時間。

(2)受理程序簡便。

在普通程序中,受理案件必須向原、被告分別發送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還須在5日內向被告發送狀副本,被告在接到狀15日內可以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還要向原告發送答辯狀副本等等。而在簡易程序中,受理無須發出受理案件通知書,開庭審理也無須進行公告、通知。如果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其它派出的法庭,則可以同時、應訴和答辯。案情特別簡單的,時間和人力又允許的,還可以當即審理。

(3)傳喚方式簡便。

在普通程序中,傳喚當事人、證人必須用傳票,并且必須在開庭3日前通知。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則可以用簡便的方式,即人民法院認為適宜的任何方式進行傳喚,比如打電話、捎口信、有線廣播或口頭約定等方式。當然,通知應以直接通知本人為原則,未直接通知本人的傳喚不能視為合法的傳喚。

(4)實行獨任制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其組織形式有合議制和獨任制兩種。合議制是最基本的、最普遍的審判組織形式,適用于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第二審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采用獨任制,從開庭前的準備、開庭審理到依法裁判或調解,都是只有審判員一人擔任,不必進行合議。審判員在獨立審理時,必須配備書記員專門負責記錄,不得自審自記。

(5)開庭審理程序簡便。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其開庭審理程序的簡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不受庭審前通知當事人的手續和時間的限制。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必須在開庭3個月,而且該期限不得延長。如果在3日以前通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而在簡易程序中,法庭審理可在受理后立即進行,無須辦理傳喚手續,即使另行指定開庭日期的,也不受日前通知的限制,可以以任何適宜的方式通知、傳喚當事人,通知和傳喚均不辦理專門的文書手續,只須記錄即可。

第二,法庭調查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的順序的限制,即不必受普通程序中法庭調查的法定順序的限制,而可以以查清案件事實為目的,依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隨意選擇程序的先后。

第三,法庭辯論的順序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27條所規定順序的限制,審判人員可根據案件審理需要,指令或允許某一方當事人或其人發言。但一般情況下,第一輪法庭辯論仍應按《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順序,即原告及其訴訟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人發言、第三人及其訴訟人發言。

適用簡易程序地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兩個步驟不必嚴格劃分,可以結合進行,以達到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正確正確解決糾紛的目的。

(6)審結期限較短。

依《民事訴訟法》第146條的規定,人民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結期限為3個,而且該期限不得延長。如果在3個月內不能審結,則應轉入普通程序繼續審理。而普通程序的審結期限為6個月,依《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一審普通程序的審結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次6個月,經上級人民法院批準,還可以延長不特定的期限。

(一)的概念和條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了爭議,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給予法律保護的訴訟行為,就叫作。

和訴、訴權是三個不同而又緊密相聯的概念。訴是一種請求;訴權是請求的權利;而才是實現這種請求的行為。應將三者區別開來。

是一種民事訴訟法律行為,可能引訟程序的發生和訴訟活動的進行。因此,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凡是有訴訟權利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既可以成為原告,也可以成為被告。但要成為一個具體案件的原告,還必須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即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和保護的,發生爭議或受到侵害的民事權益必須是自己的或依法受自己保護的民事權益,如果與本案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即屬于當事人不合格,就不能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能夠通過成為民事案件原告的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中:其他組織是指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例如企業的籌備處、分支機構等不夠法人條件的社會團體等。

(2)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認為侵犯了自己權益或與自己發生爭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明確,不能泛泛而指。如果沒有明確的被告,原告的請求就無人承認,法律關系無法證實,人民法院也無從開始審判活動。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所謂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或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和范圍必須具體,即原告通過訴訟要求達到什么具體目的。如果原告不提具體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也無從進行審理和裁判。所謂事實,是指原、被告之間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以及被告侵權的事實或與原告發生爭議的事實。同時還包括證明案件事實存在的證據事實。所謂理由,就是原告為什么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具體訴訟請求的主要依據。如果原告提不出具體訴訟請求的事實和理由,法院就難以作出正確的判斷,就有可能導致敗訴。這里應當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事實理由”,而不是“事實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有的審判人員分不清證據和勝訴證據的區別,把“事實根據”誤認為就是勝訴證據。在時就要求原告提供,否則就駁回原告的,從而加重了當事人“告狀難’。民事訴訟法擯棄“事實根據”;規定為“事實、理由”,就是為了明確,原告在時只要能提出案件的事實和證明訴訟請求的理由,如果其他條件也符合的話,人民法院就應當依法受理。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有兩層含義,第一是指人民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組織職權劃分的范圍,即指案件應當屬于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權對這一案件進行審判;第二是指在人民法院內部與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分工負責的范圍,即必須屬于民事訴訟的受理范圍,也就是說這一爭議是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相互之間的財產關系或者人身關系方面的爭議。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是指接受的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的規定,對這個民事案件享有管轄權。只有依法由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受訴人民法院才能按民事訴訟法規定進行受理和依法審判。

以上四個條件缺一不可,不符合其中任何一個條件,均不能成立。

(二)方式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方式有書面和口頭兩種。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敝挥袝鴮憼畲_有困難的,才可以口頭,由人民法院將原告口頭陳述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狀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書面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自然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這部分內容反映雙方當事人的身份情況,使原、被告特定化。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這部分是狀的主要內容。原告要在狀中寫明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提出這種請求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包括法律關系存在的事實、發生糾紛的事實、提出訴訟請求的理由等。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案件事實是否存在,需要證據證明。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原告的舉證責任。因此,原告在書寫狀時,對提出的訴訟請求和提出這種請求的理由,都應該提供證據證明。提供書證、物證的,應在遞交狀時一并遞交人民法院。提供證人證言的,應當寫明證人的住址,便于人民法院調查核對。人民法院記錄原告的口訴,必須逐一問清上述內容,記入筆錄。

(三)受理和審判

人民法院對進行審查并決定受理案件后,審理前的準備工作包括:

1)依法發送狀、答辯狀。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被告發送狀副本;被告收到狀副本后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收到答辯狀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2)告知當事人有關訴訟權利和義務。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主要有:委托訴訟人,申請回避,收集、提出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查閱或復制本案的有關材料,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并有權提起反訴等。訴訟義務主要有: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等。

3)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從開庭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到案件審結,都應當在合議庭所有成員的參與下進行,合議庭成員自始至終應對全案的審理負責,以充分發揮合議庭的作用,保證辦案質量。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如果在受理、立案后就已確定了合議庭組成人員的,也可以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連同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一并告知當事人。

4)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合議庭組成人員要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輪流閱卷。通過閱卷,找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明確下一步需要收集哪些必要的證據和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內容,以便做好其他準備工作。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這是審理前的準備工作的重要內容。應當指出,在民事案件中,進一步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是完全必要的。這就是說,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請求和需要證明的事實必須提供證據。在當事人舉不出證據而法院也收集不到證據的情況下,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但當事人舉證和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相結合,是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特點。

5)依法追加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追加為當事人。這一規定說明,普通的共同訴訟不發生追加當事人的問題,只有必要的共同訴訟才能適用此條規定。追加當事人既可以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追加。當事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由的,不予追加;申請有理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追加的當事人可以是這一案件的共同原告,也可以是共同被告。屬于共同原告的,如果被追加的當事人放棄實體權利,不愿參加訴訟的,可不予追加;如果既不放棄實體權利,又不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列為共同原告適用缺席判決,屬于共同被告的,在接到追加當事人的通知后拒不到庭的,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拘傳條件,可以適用拘傳,不是必須到庭的被告,也可以適用缺席判決。這里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更換當事人。因為更換原告,涉及到原來的原告是否愿意退出訴訟,新更換的原告又是否愿意參加訴訟。尤其在多數原告的情況下,還可能發生有的愿意參加訴訟,有的不愿意參加訴訟的問題;如果更換被告,也涉及到原告是否愿意告這個被告的問題。為了尊重當事人的訴權,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如果發生了或應訴的人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更換,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人民法院不應依職權主動更換。

(四)撤訴

申請撤訴是當事人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行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撤訴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提出撤訴申請的人必須是原告或者經過原告特別授權的委托人。對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原告,由他的法定人提出,其他訴訟參加人均不能提出撤訴。

2)申請撤訴必須自愿。撤訴是原告處分訴訟權利的行為,必須堅持自愿的原則。強迫原告撤訴是法律不許可的,強行動員原告撤訴,附加條件的撤訴,都是違背自愿原則的,也是不許可的。

3)申請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這就是說,撤訴不得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規避法律或者企圖逃避法律制裁。

4)申請撤訴必須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宣判后原告不能再提出撤訴。原告申請撤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撤訴申請書。人民法院通過審查,認為符合撤訴條件的,可以作出準予撤訴的裁定;不符合撤訴條件的,人民法院不應當準許。對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后原告提出的撤訴申請,人民法院在準許原告撤訴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另行進行。

裁定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裁定。采用書面形式的,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口頭裁定的,應當記入筆錄。準予或不準予撤訴的裁定,當事人均不得上訴,也不得申請復議。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這里應當注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無論是按撤訴處理還是缺席判決,對那些并不是必須到庭的當事人都無須一再傳喚,只須一次傳喚,但必須是“傳票傳喚”。而不是口頭傳喚或者電話傳喚。

此外,在審判實踐中,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都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后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人民法院批準而仍不預交的,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

(五)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相對于對缺席審判而言。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核對證據、聽取陳述,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狀或者答辯狀和證據后,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適用缺席判決,或有關訴訟參加人未到庭可以依法判決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原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原告在被告提起反訴的情況下,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可以缺席判決。

2)原告申請撤訴未獲準許而拒不到庭。人民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案件,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可以缺席判決。

3)被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可以缺席判決。

4)被告法定人不到庭。人民法院對無訴訟行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缺席判決。

5)離婚案件原告或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人不到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人應當到庭;法定人不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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