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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準則中收入的確認條件范文1
關鍵詞:所得稅;會計準則;收入;確認
期以來,會計與稅務差異困擾著許多企業財務稅務人員,特別是收入的確認問題,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所反映的企業實際經營成果不一定是企業所得稅所要求的計算口徑,納稅調整事項增多又需要更多的稅法專業知識,完全按照稅法口徑確認企業的經營成果,又不符合會計信息的質量要求,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以及上市公司,因此,盡可能弱化會計與稅法處理差異也就成為企業財務人員非常關注的一個夢想。
2007年1月1日起,財政部頒布的38項企業會計準則正式實施,其中第14號準則對收入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進行了規范(以下簡稱收入準則);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實施,同年10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了《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以下簡稱875號文),進一步明確了《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的若干問題,縮小了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關于收入的確認差異,一定程度上方便了企業納稅人正確進行會計和稅務處理。本文對收入準則和企業所得稅關于收入的確認差異方面進行分析。
一、收入概念的界定
(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二)根據會計準則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顒又行纬傻?、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收入準則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處理,不應當確認為收入。長期股權投資、建造合同、租賃、原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會計準則與稅法界定的收入概念的差異,體現在若干方面:
第一,會計準則與稅法界定收入的范圍不同。會計收入準則只規范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長期股權投資、建造合同、租賃、原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稅法計入收入總額的收入項目要比會計上的收入更多,企業的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企業資產溢余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企業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視同銷售收入等等,都應當計入收入總額。
第二,企業所得稅有不征稅收入的概念,會計上沒有此概念。稅法上的不征稅收入,是指從企業所得稅原理上講應永久不列為征稅范圍的收入范疇,從性質上和根源上不屬于企業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不負有納稅義務的收入。因為從企業所得稅的立法精神來看,所得稅的稅基應是企業經營活動所產生的所得,而政府預算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對這種性質的收入如果征稅,會導致無意義地增加政府的收入與支出成本。非應稅收入不屬于稅收優惠。
第三,企業所得稅有免稅收入的概念,會計上沒有此概念。企業所得稅的免稅收入,是指企業負有納稅義務,而政府根據社會經濟政策目標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時間免予征稅,而在一定時期又有可能恢復征稅的收入。如國債利息收入,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收入,非營利公益組織的非營利收入等。免稅收入屬于稅收優惠。
二、收入的確認條件
(一)稅務方面:875號文對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收入的確認做了如下規定:
1.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2.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3)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二)會計方面:
收入準則規定,銷售商品及提供勞務收入的確認與計量除包括以上條件外,還包括“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是指銷售商品價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銷售商品價款收回的可能性超過50%,否則不應確認為收入。
(三)兩者的變化及差異。
在此之前,企業所得稅計稅收入是不考慮收入的風險問題的,稅法觀點是企業的經營風險應該由企業的稅后利潤來補償,國家不享有企業的所有利潤,因此,也不該承擔企業的經營風險。并且稅法也通常不考慮繼續管理權問題,這也屬于企業內部管理問題,國家不對企業內部管理產生的問題負責。這些都是原來會計與稅法在收入確認方面產生差異的主要原因所在。
在875號文后,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條件與《企業會計準則》趨于一致,兩者都注重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唯一所不同的是只要滿足了稅法所設定的四個條件,即便經濟利益不可能流入企業,企業所得稅也要確認收入,這是因為稅法是從組織財政收入的角度出發,側重于收入的社會價值的實現,稅法也沒有條件去進一步判斷銷售商品價款收回的可能性是否超過50%。這樣規定一方面保證了企業所得稅與《企業會計準則》的一致性,另一方面稅法也保留了最起碼的底線。
三、收入的確認時間
無論收入準則還是875號文規定,企業判斷銷售商品收入滿足確認條件的,均應當提供確鑿的證據。通常情況下,轉移商品所有權憑證或交付實物后,可以認為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應當確認銷售商品收入。
收入準則及875號文均已明確,符合收入確認條件,采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1.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委托代銷貨物分為兩種方式,一種是視同買斷的代銷方式,一種是收取手續費的代銷方式。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在委托代銷貨物的過程中,無代銷清單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
(一)納稅人以代銷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
(二)對于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征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會計準則中收入的確認條件范文2
【關鍵詞】應稅收入;視同銷售;勞務收入;差異分析
一、商品銷售收入的會稅差異分析
(一)收入確認原則上的差異分析
1.會計準則在確認收入時遵循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側重于收入的實質性實現。稅法在確認收入時,從實現稅收職能的角度出發,也遵循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但更注重完成交易的法律要件,只要發生應稅行為,不論企業是否做銷售處理,都要按照稅法規定計征稅款,側重于收入的社會價值實現,而不以會計收入作為應稅收入,強調盡量減少選擇和判斷,以利于稅務管理,體現稅收公平。
2.會計處理又遵循謹慎性原則。在確認收入時,要考慮由此帶來的風險,以避免高估資產和收益。稅法不考慮收入在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這一風險屬于企業的經營風險,應由企業的稅后利潤補償,國家不應承擔企業的經營風險。
(二)收入確認條件、時間上的差異分析會計準則規定,只要同時符合確認收入的五個條件,當期就要確認收入;反之,不同時符合的,當期則不能確認收入。稅收收入確認的基本條件則是根據經濟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備,強調發出商品、提供勞務,同時收訖價款或索取價款的憑據。稅法在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時,為了保持其應有的確定性,不但不遵循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反而經常是形式重于實質。往往表現在稅法重“索取憑據”、重“合同”、重“結算手續”等形式特征。稅法對應稅收人的確認時間區分不同的稅種做出不同的規定。
(三)銷售收入范圍、計量上的差異分析根據會計準則可推定,企業商品銷售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而稅法對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不僅包括會計上的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而且還包括會計不作收入處理的價外費用和視同銷售,無論會計上是否實際做銷售處理,一般均應確定為應稅收入。企業應當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商品銷售收入金額,在此基礎上,新準則又引入了公允價值模式,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相差較大的,應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但稅法并無此說明。此處,筆者認為,稅法應及時補充說明,避免期末納稅調整時產生困惑。
會計對商業折扣按實際收取的價款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稅法為了保證進項稅額抵扣的準確性明確規定,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流轉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同時,稅法還規定,折扣銷售僦法將商業折扣定義為折扣銷售)僅限于貨物價格的折扣,如果銷貨者將自產、委托加工和購買的貨物用于實物折扣的,則該實物款額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減除,且該實物應按增值稅條例“視同銷售貨物”中的“贈送他人”計算征收增值稅。另外,需要說明的是,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時,若價格明顯偏低且沒有正當理由,或視同銷售而沒有銷售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法定的方法核定其銷售額,而不以會計收入為依據。
二、勞務收入的會稅差異分析
會計準則對勞務收入的確認做出了詳細的規定,為利于會計核算,一般按是否跨年度,將勞務收入分為兩種情況確認。不跨年度的勞務收入,按完成合同法確認收入。對跨年度的勞務收入的確認,可區別情況分別以資產負債表日勞務的結果是否能可靠地予以估計來處理。第一,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第二,企業在李箭:收入的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分析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不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一是已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企業應依據謹慎性原則,應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收入,并按相同金額結轉成本,不確認利潤;二是已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不能夠得到補償的,應當將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會計準則與稅法對不跨年度勞務收入的確認規定一致,而對跨年度勞務收入的確認則有區別。由于稅法中確定應稅銷售或營業額是以收取款項或索取憑據為標志,因而,如果納稅人提供勞務后未收到相應款項且未開具收入發票,則可不計算應稅收入;反之,如果已全額開具收入發票,則不管相應收入款項能否流入,均應全額計稅。
三、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會稅差異分析
(一)讓渡現金使用收取的利息收入差異分析會計核算規定,同時符合兩個確認條件的利息收入,一律作為利息收入據實核算。稅法規定,企業的存款利息收入和貸款利息收入計征企業所得稅,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所以,企業在年末計征企業所得稅時,要將國債利息收入等免稅收入作納稅調減處理,即調減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而形成的使用費收入差異分析會計準則與稅法在使用費收入的確認上,原則性的規定是一致的,即按合同規定的有效期分期確認收入。不同的是會計準則對不提供后續服務,合同規定一次性收取使用費的,一次確定收入。稅法不區分企業是否提供后續服務,即使是一次性收取使用費也要按使用期分期確認收入。
四、特殊收入的會稅差異分析
(一)視同銷售業務的差異分析視同銷售,是指納稅人發生特定的提供商品或勞務行為后,在會計上一般不作為銷售業務核算,不確認會計收入,一般直接按成本轉賬,而稅法規定為視同銷售實現,要求確認銷售收入。對于稅法規定視同銷售而會計不計收入的行為,業務發生時企業要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年終所得稅匯算時要作納稅調整,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二)政府補助的差異分析《企業會計準則16號一政府補助》規定,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新晨
1.政府補助計量方面差異。準則規定:對于企業收到或應收的政府補助應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計量。一是政府補助為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收到或應收的金額計量。
二是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應當公允價值計量;對于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計量。在企業所得稅上,政府補助為貨幣性資產的,按實際收到的金額計量;對收到的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應按照所附發票金額計量,無所附發票的,按同類資產的市場價值計量。
2.政府補助的損益確認方面差異。政府補助按其關聯情況分類,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準則規定: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但是,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一是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二是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在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上,企業收到的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同會計準則中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即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確認為當期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收到的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不論什么情況,一律計作當期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三)附銷售退回條件的銷售業務差異分析附銷售退回條件的銷售是指購買方依照有關協議有權要求退貨的銷售方式。在這種情況下,會計核算上要求企業要根據以往交易經驗等情況對退貨的可能性做出估計,對確定不會退貨的部分確定為收入,估計會退貨的部分不能確定為收入,如果企業不能合理確定退貨可能性的,必須待退貨期滿才能確定收入。按照稅法規定,附退貨條件的銷售屬直接收款方式銷售,銷售當期應全額確認為收入。待實際發生退貨時,再按退貨發票上注明的退貨金額沖減當期的銷售收入。
(四)售后回購業務的差異分析售后回購指企業在銷售商品同時,雙方約定銷售方日后應當或有權選擇以某種價格條件再購回該商品。在售后回購業務中,在通常情況下,所售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從銷售方轉移到購貨方,因而不能確認相關的銷售商品收入。會計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要求,視同融資進行賬務處理。稅法上則把售后回購業務視為銷售、購入兩項經濟業務。
由于各自服務的目標不同,在收入業務中新會計準則規定與現行稅法規定存在著許多明顯的差異,企業收入處理的是否得當,對流轉稅和所得稅等稅稅種的計征繳納影響很大,因此,正確理解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之間的差異,不僅可以提高會計核算質量,而且更利于做好稅收籌劃工作,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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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財政部會計準則編寫組.2008會計準則講解[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8
會計準則中收入的確認條件范文3
關鍵詞 會計收入 應稅收入 差異
收入確認不僅是會計核算工作的一項重要部分,也是做好納稅工作的一個重要基礎。就收入而言,大部分情況下,會計和稅法的認定標準是相同的,但也有差別。因此,區分兩者的差異并進行正確的會計處理,是保證企業經營成果計算真實和稅費繳納準確的前提。
一、收入確認內容上的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所指的收入強調是日?;顒有纬傻?,非日?;顒有纬傻慕洕媪魅氩蛔鳛槭杖耄鳛橛嬋氘斊趽p益的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在收入內容的確定上,會計強調重要性原則;而稅法則不考慮經濟利益流入的主次和重要性,任何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都作為計稅收入確認。例如,財產轉讓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都作為計稅收入。另外,稅法中還有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等說法,而會計中沒有這方面的概念。
二、收入確認原則上的差異
從會計準則的角度來看,收入是為了全面、真實、準確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以及財務狀況的變動情況。因此,收入確認原則要遵循客觀性原則、實質重于形式和謹慎性的原則,注重收入實質性的實現。而從稅法的角度來看,則比較側重于收入社會價值的實現,即企業的經營活動是否在社會上形成了一定的價值。這主要是由于稅法的本質屬性決定的。從屬性來看,稅法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實現,因此稅法中對相關收入的確認原則為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例如,交易性金融資產,對于持有期間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會計上確認收入,但所得稅法則不將其確認為收入,待出售時確認收入并繳稅應用的就是收付實現制原則。另外,對預收賬款的處理也能體現這個要求。當企業的預收賬款超過一定的期限時,稅務機關有權作為應稅收入調整處理。此外,會計收入核算對各種企業經營活動事項重視度不一,它更注重企業的重要經營事項,會投入更多的精力在重要事項的核算工作上;而應稅收入會一視同仁,只要應納稅款,無論該業務事項金額大小、對企業是否重要都按照稅法相關規定計算納稅收入。
三、收入確認條件上的差異
對于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會計準則與稅法也存在比較大的差異,會計準則收入確認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第一點是商品的所有權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發生轉移,這是會計準則中確定收入的前提條件。第二點是企業對商品的實際控制權已不存在,這是會計準則中確定收入的必要條件。第三點是企業的收入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這是會計準則中確定收入的重要條件。第四點是所產生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這是會計準則中確定收入的基礎條件。第五點是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這是會計準則中確定收入的關鍵條件。可是在稅法中只要求具備四項就可以,即“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這一條沒有在稅法中要求。應稅收入確認的條件是:無論商品是否發出,只要提貨單交給買方,當天就可以按銷售憑證繳稅。之所以會出現這個差異,主要原因在于會計需要考慮確認收入后所承擔債務的償還能力。只有在經濟利益流入確定的情況下,才能確認收入,才能計算利潤并進行利潤分配。而稅法更多是從國家利益角度考慮,要求保證財政收入穩定增長的需要,不考慮納稅人由此承擔潛在負債的影響,納稅人的風險由其自身承擔。只要納稅人對所出售的商品轉移了風險和報酬,即認為應稅收入的實現。所以,在會計上強調收入確認的謹慎性原則,而稅法則更強調形式重于實質。
四、收入確認方法上的差異
對于商品銷售、勞務提供和建造合同收入在確認的方法上,會計和稅法總體上是一致的,但在個別環節兩者還是存在差異,這主要是因為兩者對收入含義的理解以及確認目的不同形成的。例如,對于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會計是在發出商品時按照未來收款額的現值確認收入實現,而稅法是在未來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確認收入的實現。又如,在企業會計準則中確認提供勞務所得的收入方法是:第一,如果一個會計年度內完成的勞務,應在其完成時確認收入。第二,如果一個會計年度沒有完成的勞務,且能夠可靠計量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所勞務的結果,則要按照完工百分比的方法確認勞務收入。第三,如果勞務結果不能可靠計量的,還要分兩種情況處理:一是預計能夠補償已發生的勞務成本,應按照可以補償的金額計入勞務收入中去。二是已預計無法補償已發生的勞務成本,應按照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此勞務不再確認收入。在稅法對勞務收入方面的規定是:能夠可靠計量的勞務交易結果應該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勞務收入,區別于會計中“有關經濟利益會流入企業”。稅法不同于會計謹慎性原則,而是更好地偏重于權責發生制,所以在稅法中不管成本能否回收,只要企業從事勞務工作,就要確認收入的實現。
對于建造合同收入的確認方法兩者也有不同,如果會計認為交易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時,要求按已經發生的成本能夠得到補償的程度確認收入;而稅法依然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不考慮可能發生的收款風險。
五、收入確認時間上的差異
會計收入與應稅收入除了在確認內容上存在差異之外,在確認時間上也存在一些差異,這主要是因為兩者在認定收入的風險、確定性等方面存在不同。例如,對于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而增值稅暫行條件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書面合同約定收款日期的當天,企業所得稅法也是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又如,對于委托代銷收入的確認,會計上是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實現;而稅法則規定,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特殊情況下預收款也作為納稅收入加以確認,這源于稅法對支付能力、國家財政收入和確定性的綜合考慮。再如,稅法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務,即使財務上未確認收入,預收賬款也要納稅。再比如,對于勞務收入的確認時間,按照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資產負債表日勞務的結果如果不能可靠地估計,同時預期的勞務成本能夠得到補償,按照已發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并按相同的金額結轉成本,如果預期的勞務成本不能得到補償,應當將已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而稅法則規定企業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和提供勞務,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
總之,在企業收入的確認上,會計準則與稅法存在的差異比較明顯,因此中小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中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系,根據其實際特點做好會計核算和稅收納稅工作,提升企業經濟效益,促進企業健康、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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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鄭強.對會計收入與稅收收入的差異探討[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11(07).
會計準則中收入的確認條件范文4
在收入確認范圍上,會計收入小于所得稅法收入,具體體現在:
會計收入。其范圍只涉及企業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镀髽I會計準則》中指出:收入是指企業在日?;顒又行纬傻?、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根據這一定義,會計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會計收入的范圍只涉及企業日?;顒又行纬傻慕洕娴牧魅?而將在非日?;顒又行纬傻?、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作為利得加以確認,比如企業接受的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等。因此,會計準則中“收入”為“狹義”上的收入。但在計算會計利潤時,應從廣義的角度考慮收入,則要將“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納入計算的范圍。正如基本會計準則第37條規定,會計利潤包括收入(狹義)減去費用后的凈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或損失等。
所得稅收入。其范圍涉及所有經營活動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在《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雖然未對所得稅收入做出明確的定義,但規定了應納稅所得額的基本原則、收入的形式、內容等。所得稅法第6條采用列舉法明確了所得稅收入的內容。其中,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屬于企業日常活動中產生的經濟利益流入,與會計準則中的收入一致。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則屬于非日?;顒又行纬傻慕洕媪魅?相當于會計準則中的“利得”。但“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的其他收入,不形成會計準則中的利得。另外,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中指出,所得稅收還包括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收入。由此可見,所得稅法中收入的范圍大于會計收入,除了包括會計收入之外,另外還包括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收入和利得。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則形成會計收入與所得稅法收入之間的永久性差異項目。
二、收入確認條件上的差異
會計收入更注重實質重于形式和謹慎性的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實質性的實現。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從上述確認條件可以看出,企業會計準則主要從實質重于形式和謹慎性的會計信息質量要求出發,注重收入的實質性的實現。
所得稅法從國家的角度出發,更注重收入的社會價值的實現。以銷售貨物收入確認條件為例,所得稅收入應為:企業獲得已實現經濟利益或潛在的經濟利益的控制權;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合理地計量。各種勞務收入確認的確認條件應為:收入的金額能夠合理地計量;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交易中發生的成本能夠合理地計量。企業的其他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收入:一是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而是收入的金額能夠合理地計量。因此,對所得稅收入的確認主要是從國家的角度出發,注重收入的社會價值的實現。只要有利益流入企業或者企業能控制這種利益的流入,所得稅法就應該確認為收入。
三、在收入確認時間上的差異
會計準則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來確定收入的入賬時間。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但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確認時間上,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則是一致的。所以,在多數情況下二者對收入確認時間的規定是相同的,但也有例外。它們之間的差異主要表現在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確認時間上。《長期股權投資》準則中規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企業取得股權投資后,在被投資單位實現損益以及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均要按照投資單位應享受或分擔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7條第二款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一般情況下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由此可見,所得稅法上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確認已偏離了權責發生制原則,更接近于收付實現制,但又不是純粹的收付實現制。也就是說,稅法上不確認會計上按權益法核算的投資收益。
參考文獻:
[1]財政部:2006.企業會計準則.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
[2]財政部稅政司.2007.新企業所得稅法導讀.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會計準則中收入的確認條件范文5
關鍵詞:會計準則;收入;所得稅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識碼:A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顒又行纬傻?、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在稅法中未針對“收入”一詞給出一個通用的定義,并且在稅法中與應稅收入有關的概念分別有“銷售額”、“營業額”、“收入總額”等。從總的方面看,應稅收入所包括的內容比會計收入寬泛。會計準則中的的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而稅法中的收入是指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渠道來取得的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其中,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項目,會計準則中并不視為營業收入,而作為營業外收入。另外,稅收上還存在一些會計核算中不確認收入而要作為應稅收入申報的事項。
一、會計與稅法在收入確認條件上的差異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由于稅收與會計存在的目的不同,在收入確認方面存在著一定差異。
1、會計上將“商品所有權的風險轉移”作為銷售商品收入實現的重要條件,根據《應用指南》,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風險,是指商品可能發生減值或毀損等形成的損失。而這些風險本質上屬于企業經營風險,應由企業獲得的利潤來彌補,不能由國家來承擔,否則會造成稅收的不公平。因為每個企業面臨的風險大小是不一樣的,因此稅收對收入的確認就不能以“風險轉移”為必要條件。
2、會計上確認收入的第二個條件是“是否保留管理權”,即對實際上繼續控制的商品,其銷售收入不能確認。但從稅收的角度說,誰控制商品并不重要,只要商品所有權發生變化,就應該確認為收入。所以,這一條也不適用于所得稅法確認收入。
3、“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也是會計上確認收入的一個必要條件,符合會計的穩健性要求。稅法上對此的要求是收入和成本要合理,出于反避稅的目的,稅務機關如果認為收入和成本不合理,有權采用合理的方法進行調整。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以下情況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用途的,即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企業上述6項經營活動可視為內部處置資產行為,不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二、會計與稅法在收入確認時間上的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來確定收入的入賬時間。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但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確認時間上,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則一致。所以,在多數情況下二者對收入確認時間的規定相同,但也有例外。其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預收款處理的差異。會計準則中確認收入主要遵循權責發生制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在應稅收入的確認上,稅收法律法規在規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時,為了保持其確定性特征,往往不是“實質重于形式”、而是“形式重于實質”,這里的形式包括票據形式、合同形式、結算方式、某些行政手續等。對于預收賬款期限超過一定的時間,稅務機關有權作應納稅所得額調增處理。另外,對于以房地產企業取得預售房款,顯然不符合會計收入的確認條件,只能作為“預收賬款”入賬。但按照稅法規定,應對預收房款預征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2、分期收款銷售商品業務處理的差異。會計準則規定,分期收款銷售商品應當在實現銷售的時候確認銷售商品收入,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3、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確認時間上的差異。會計準則中規定,用成本法時,投資企業根據被投資企業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投資企業確認投資收益,僅限于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計凈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該數額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采用權益法時,投資企業應在取得股權投資后,按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并調整長期投資賬面價值。投資企業按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相應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稅法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做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三、會計與稅法在收入計量方面的差異
1、對于收入確認金額,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大致相同。為了防止偷稅、漏稅,企業所得稅法針對關聯方交易提出了特別納稅調整的方法。按照規定,如果關聯方交易中違背了獨立交易原則,使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法定的方法核定計稅依據,而不以會計收入為依據,這也會產生會計收入和所得稅計稅收入的差異。
2、對于“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采用遞延方式,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商品銷售”,會計上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公允價值為合同或協議價款的現值、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按照應收款項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攤銷金額,沖減財務費用。而稅法規定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和每期合同收款金額確認當期收入。稅法對于“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情況”沒有特別考慮,只限定按“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貨物收入金額。稅法也沒有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對于具有融資性質的銷售貨物收入,不進行折現或分攤處理。
會計準則中收入的確認條件范文6
關鍵詞:電力設計行業;收入確認;改進
一、電力設計行業特點
電力設計行業是一項科技含量高、專業性強的高智力服務行業。就其特殊性,電力設計形成了特有的行業結構、行業競爭、行業文化與行業環境。電力體制改革前,作為行業內的電力設計院一直是政府控制基本建設項目各項技術經濟指標的職能部門;1998年,電力設計行業體制改革后,成為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而電力設計的市場化是在近十年內才形成的。南于電力設計產品的特殊性和專業的復雜性,決定了其行業慣性很大,電力設計與施工、制造企業一樣是發、送、變電建設的一個普通環節,有著本行業的特色和特點。
1電力設計產品及生產的特點。電力設計產品是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國家電力規程、規范的要求,設計而成的高專業技術含量的工程技術圖紙。與其他商品一樣,電力設計產品作為商品同樣是完成從設計到銷售的全過程。所不同的是,工程規模較小的設計可以在當年完成,工程規模較大的設計要跨年才能完成。產品具有單件性的特點,每項電力工程都要進行單獨的勘察和設計,不能大批量地實行工業化和工廠化生產。產品具有固定性的特征,即先有業主(客戶),然后再根據業主的設計要求進行勘察和設計。由于其產品的特殊性,企業對未確認和未實現收入的設計圖紙不確認在產品和產成品。電力設計在生產過程中具有綜合協作性等特點,如一項發電項目的工程設計,需要得到測量、地質、土建、熱機、電氣、機務、熱控等多個專業的密切配合,還要與業主進行技術上的溝通和聯系。
2電力設計行業產品銷售的特點。電力設計產品的固定性和單件性,決定了電力設計企業必須先有業主(即客戶),然后才能按業主(客戶)的具體要求和一系列工程技術規程、規范進行勘察設計。這樣,電力設計產品就不存在積壓的問題。電力設計產品的設計周期長,設計費的取得不像工業產品那樣,產品完工實現銷售后才能收取貨款,而需要在工程的設計階段按照合同條款,根據工程設計進度,分階段收取預付款或設計費款,即按照完成合同法收取設計費。
3電力設計行業收入確認的特殊性。由于電力設計行業的特殊性,決定了電力設計企業收入確認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這種復雜性和不確定性主要表現在:
(1)電力建設項目的建設程序是先進行項目建設的初可研及可研設計,然后上報國家(省)發改委,經發改委核準通過后才能進行項目的初步設計及施工圖階段的設計,而后才能進行項目建設;(2)項目報批進行的前期可研設計費收入的實現,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電力項目的核準和業主的資金償付能力以及業主的信譽,即收入確認條件具有不確定性;(3)市場經濟條件下勘察設計取費標準的不確定,導致收入確認的金額具有不確定性。
由于收入確認的條件和收入確認的金額具有不確定性,收入確認的時點總是滯后于設計行為的完成。基于以上原因,電力設計企業在過去十幾年的企業發展過程中,一直都是以實際收到設計費款項并開據設計費發票作為收入確認的實現,即收付實現制。
二、電力設計院收入確認存在的問題
1會計基礎沒有遵循權責發生制。企業會計準則客觀上要求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而在實務操作中,具體方法的采納則取決于會計人員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所作出的職業判斷。就設計院的收入確認現狀來看,由于受計劃經濟時期的長期影響,以及電力設計行業一直以來所處的行業壟斷地位,會計人員已經形成了一種惰性的思維方式,只是單純依據現成的會計信息,以企業收到設計費并開據設計費發票作為收入確認的依據進行收入確認。會計人員在以合同完成法進行收入確認時,既沒有考慮收入確認的時點和條件,也沒有將會計實務與理論要求以及市場經濟的外部環境相結合,造成收入確認上的局限性。設計院在收入確認的會計核算上,客觀上要求是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而實務操作上卻是收付實現制。因此,從會計基礎上,沒能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遵循權責發生制的會計核算基礎。
2會計核算不適應市場的發展要求。會計核算不僅依賴于企業的內部控制,還依賴于企業外部的市場經營環境,即市場的發展要求。市場經營環境的不斷發展變化,給企業的收入確認同樣會帶來一些不確定因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市場經營環境的不確定,給收入確認帶來一定困難。電力建設是國家的命脈,所以電力建設的輕重緩急受國家宏觀政策性的影響。一般來說,設計院按照合同要求的設計進度將圖紙交與業主之時,即應是收入的確認之時,然而業主多數不按合同約定的進度付費,而是滯后支付設計費,滯后時間有長有短,短則幾個月,多則甚至幾年,而這期間有可能又會發生其他變故。按照準則的要求,圖紙交于業主之時,設計院就應確認相應的收入,然而,由于市場環境的不確定,給會計人員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帶來一定的困難。(2)設計取費的不確定,給收入確認的金額帶來一定難度。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本質屬性,價格競爭是市場競爭的重要方式。自2003年電力設計市場引入招投標機制以來,對于發電項目的工程設計不按國家勘察收費標準取費,一口價,工期短,取費低。有些省內的電網項目合同未簽,先行進行勘察設計,由于設計取費的不確定,合同未簽,工程產值就不能確定,這樣工程結束時,收入確認的金額也暫時無法確定。
三、電力設計院收入確認的改進設想
1正確認識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必要性。會計信息是決策者進行決策的重要依據之一,會計信息質量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決策者的決策及其結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高質量的會計信息不僅有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在經營過程中做出正確的決策,在投資的過程中減少失誤、降低投資風險,而且還有助于使整個國民經濟有秩序的運行,從而達到社會資源優化配置、有效流動的目的。而低質量的會計信息不但會引起企業決策的失誤、投資的損失,而且還會引起社會經濟資源的無效配置,進而在宏觀上影響整個國民經濟的運行秩序和發展。LJ電力設計院在現行會計核算方式下提供的會計信息,由于實務操作中違背了企業會計準則的核算要求,所以法全面、公允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決策者依據這樣的會計信息進行決策就有可能出現決策上的失誤。企業的決策者肩負著企業生存與發展的職責,他們最能直接感受到會計信息質量對企業生存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同時他們也迫切要求高質量的會計信息。由此可見,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對企業以及國民經濟的發展都至關重要,因此,我們必須正確認識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必要性,并將其落實在會計實務操作的行動中,使會計信息充分發揮出決策有用性的基本職能,以此來保證企業和社會經濟秩序的健康發展。
2正確理解收入確認的條件。目前,中國對收入核算的會計研究大量研究集中在“宏觀”領域,即多數是從全局出發來研究中國企業的收入核算原則問題,但要實現權責發生制,如果僅從全局去考慮,就電力設計企業來說是難以操作的。不可否認,收入的確認是財務會計的一大難題,在新的市場環境下,收入應否確認和何時確認主要取決于會計人員的專業判斷,企業會計準則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收入確認難的問題,但如何更好地貫徹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是擺在會計人員面前的新問題,還須通過不斷完善收入確認的程序和提高會計人員的專業素質來加以解決。不僅要加強對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更新觀念,剔除陳舊、惰性的思維方式,提高會計人員的理論水平和實務操作能力,而且要以市場發展的視角,既要考慮宏觀,又要考慮微觀;既要考慮長遠和全局。又要考慮近期和局部,從收入確認的條件和時點開始進行業務的分析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