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監理規劃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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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監理規劃

文物保護監理規劃范文1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文物保護工程,是指對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壁畫等不可移動文物進行的保護工程。

第三條文物保護工程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全面地保存、延續文物的真實歷史信息和價值;按照國際、國內公認的準則,保護文物本體及與之相關的歷史、人文和自然環境。

第四條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制定專項的總體保護規劃,文物保護工程應當依據批準的規劃進行。

第五條文物保護工程分為:保養維護工程、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遷移工程等。

(一)保養維護工程,系指針對文物的輕微損害所作的日常性、季節性的養護。

(二)搶險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發嚴重危險時,由于時間、技術、經費等條件的限制,不能進行徹底修繕而對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臨時搶險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繕工程,系指為保護文物本體所必需的結構加固處理和維修,包括結合結構加固而進行的局部復原工程。

(四)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系指為保護文物而附加安全防護設施的工程。

(五)遷移工程,系指因保護工作特別需要,并無其它更為有效的手段時所采取的將文物整體或局部搬遷、異地保護的工程。

第六條國家文物局負責全國文物保護工作的管理,并組織制定文物保護工程的相關規范、標準和定額。

第七條具有法人資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單位,包括經國家批準,使用文物保護單位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宗教組織和其它企事業單位,為文物保護工程的業主單位。

第八條承擔文物保護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具有國家文物局認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資質認定辦法和分級標準由國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條文物保護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驗收管理。

第二章立項與勘察設計

第十條文物保護工程按照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實行分級管理,并按以下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國家文物局為審批機關。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審批機關。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工程的申報機關、審批機關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保養維護工程由文物使用單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計劃和經費預算,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的立項與勘察設計方案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履行報批程序。搶險加固工程中確因情況緊急需要即刻實施的,可在實施的同時補報。

遷移工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獲得批準后,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報批勘察設計方案。

第十二條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經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獲得批準后,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報批勘察設計方案。

第十三條工程項目的立項申報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業主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名稱;

(二)擬立項目名稱、地點,文物保護單位級別、時代,保護范圍與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公

布與執行情況;

(三)保護工程必要性與實施可能性的技術文件與形象資料(錄像或照片);

(四)經費估算、來源及計劃工期安排;

(五)擬聘請的勘察設計單位名稱及資信。

第十四條已立項的文物保護工程應當申報勘察、方案設計和施工技術設計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獲得批準后,再進行技術設計。

第十五條勘察和方案設計文件包括:

(一)反映文物歷史狀況、固有特征和損害情況的勘察報告、實測圖、照片;

(二)保護工程方案、設計圖與相關技術文件;

(三)工程設計概算;

(四)必要時應提供考古勘探發掘資料、材料試驗報告書、環境污染情況報告書、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及勘探報告。

第十六條施工技術設計文件包括:

(一)施工圖;

(二)設計說明書;

(三)施工圖預算;

(四)相關材料試驗報告及檢測鑒定結果。

第三章施工、監理與驗收

第十七條文物保護工程中的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和遷移工程實行招投標和工程監理。

第十八條重要文物保護工程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報批招標文件及擬選用的施工單位。

第十九條文物保護工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施工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購置的工程材料應當符合文物保護工程質量的要求。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設計文件的要求進行施工,其工作程序為:

(一)依據設計文件,編制施工方案;

(二)施工人員進場前要接受文物保護相關知識的培訓;

(三)按文物保護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記錄和施工統計文件,收集有關文物資料;

(四)進行質量自檢,對工程的隱蔽部分必須與業主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共同檢驗并做好記錄;

(五)提交竣工資料;

(六)按合同約定負責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除保養維護、搶險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條施工過程中如發現新的文物、有關資料或其它影響文物保護的重大問題,要立即記錄,保護現場,并經原申報機關向原審批機關報告,請示處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或補充已批準的技術設計,由工程業主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現場洽商,并報原申報機關備案;如需變更已批準的工程項目或方案設計中的重要內容,必須經原申報機關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二條文物保護工程應當按工序分階段驗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時,項目的審批機關應當組織或者委托有關單位進行階段驗收。

第二十三條工程竣工后,由業主單位會同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驗評,并提交工程總結報告、竣工報告、竣工圖紙、財務決算書及說明等資料,經原申報機關初驗合格后報審批機關。項目的審批機關視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成立驗收小組或者委托有關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對工程驗收中發現的質量問題,由業主單位及時組織整改。

第二十五條文物保護工程的業主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申報機關和審批機關應當建立有關工程行政、技術和財務文件的檔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資料應當立卷存檔并歸入文物保護單位記錄檔案。

重要工程應當在驗收后三年內發表技術報告。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文物保護工程設立優秀工程獎,具體辦法由國家文物局制定。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或對文物造成破壞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維修,參照執行本辦法。

文物保護監理規劃范文2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省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財政部、國家文物局頒發的《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文物行政部門管理和使用的文物保護單位,文物行政部門所屬的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管理和研究機構等文物單位。

第三條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包括中央財政補助我省的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和省財政設立的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兩部分。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由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共同管理。

第四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國家用于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钡囊幎?,文物保護所需經費應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決。地方政府解決確有困難且符合本辦法規定使用范圍的項目,可申請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

第五條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堅持“突出重點、專款專用、注重實效”和“統籌安排、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六條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應接受財政、文物、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使用范圍和支出內容

第七條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使用范圍:

(一)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搶險、維修、保護和安全技術防范、消防;

(二)經批準的重要考古項目的調查、搶救性發掘、資料整理、報告出版;

(三)省級博物館館舍、重要文物庫房的維修;

(四)三級以上(含)珍貴文物(標本)征集;

(五)三級以上風險單位的安全技術防范、消防;

(六)重要出土文物和館藏珍貴文物的科技保護;

(七)經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批準的其他項目。

第八條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支出內容:

(一)文物維修保護項目支出,主要包括勘測費、規劃及方案設計費、材料費、專用設備購置費、施工機械使用費、人工費、監理費、維修資料出版費、管理費等;

(二)文物考古調查、發掘項目支出,主要包括調查勘探費、測繪費、人工費、出土文物修復費、考古遺跡現場保護費、占地補償費、報告出版費(含資料整理費)等;

(三)博物館館舍、文物庫房維修項目支出,主要包括規劃及方案設計費、材料費、專用設備購置費、人工費、施工機械使用費等;

(四)文物征集項目支出,主要包括文物(標本)收購費、采集費、捐贈獎勵費、調查鑒定費等;

(五)安防、消防項目支出,主要包括規劃設計費、設備器材購置費、材料費、監理費、管理費等;

(六)文物科技保護項目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論證費、試驗費、人工費、專用藥品藥劑費、材料費、專用設備購置費、聘請專家費等;

(七)經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批準的其他開支內容。

第九條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使用范圍和支出內容應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專項補助經費的申請和審批

第十條各市財政局、文物行政部門和省直文博單位為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申請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各縣(市)申請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時,需經市財政局、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后,聯合向省財政廳、省文物局提出申請。

越級上報或單方面上報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申請單位應于每年6月30日以前,向省財政廳、省文物局報送下一年度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申請和相關材料。申請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相關材料,包括《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申報書》(格式另發)、《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申報匯總表》(格式見附件一)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請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報送。以上申報材料均包括文字、圖片等書面材料和軟盤。

專項項目預算編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科學規范的原則。有預算定額的,按定額計算;無預算定額的,按概算工作量和費用構成計算,各種取費按有關規定計取。預算作為竣工財務決算驗收的依據。

第十二條根據《*省省級預算項目管理辦法》的規定,省財政廳、省文物局對申請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項目建立項目庫進行管理。編制年度預算時,省文物局按照本年度工作重點和有關要求,從項目庫中篩選項目,經省財政廳審核后列入部門預算。經批準的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預算由省財政廳下達省文物局執行。

申請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項目由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共同審核匯總后,上報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

第四章財務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實行“專項申報、逐項核定、按進度撥款、年終核銷支出、項目完成后結報”的財務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負責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各市財政局、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地使用的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財務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確定后的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由省財政廳下達預算批復或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聯合下達專項補助經費的通知,結合項目實際實行政府采購、財政集中支付或撥付部門。對使用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大型項目,根據地方資金的到位情況,結合工程進度一次或分次撥付資金。

第十六條項目完成后的結余資金,原則上收回省財政廳,經省財政廳或國家文物局同意,可以調劑到其他項目,優先調劑到該項目單位的其他項目使用。

第十七條如遇特殊情況需調整或變更已批準項目或內容的,由申請單位向省文物局提出申請,省文物局報省財政廳或國家文物局批準后,方可調整或變更。

第十八條年度終了,項目單位使用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應向申請單位報送《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決算表》(格式見附件二)。申請單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將《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決算匯總表》(格式見附件三)報省財政廳、省文物局(省直文博單位直接報省文物局)。使用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按國家規定的格式依照上述時間和程序上報。

第十九條各項目單位要加強項目實施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專項資金支出的內控制度。

第二十條項目單位應加強項目資金的收支核算。每項??顟陀^真實地單獨核算。一項??畎ㄈ舾勺禹椖康?,還應對子項目進行單獨核算。明細核算科目應按規定的支出內容設置。

第二十一條項目單位應在項目完成后一個月內,出具項目總結報告和財務決算報告,由市文物行政部門行文上報省文物局,抄報省財政廳(省直文博單位直接報省文物局)。省文物局會同省財政廳組織驗收(或國家文物局直接組織驗收)。對重點項目由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或國家文物局組織專家、委托中介機構進行業務和財務評價。

第二十二條項目單位應將有關項目的申報文件、批準的設計方案和預算、工程竣工總結報告、竣工決算報告、上級有關部門的驗收結論和審計結論等相關資料立卷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條已批準補助并撥款的省級補助項目,在收到撥款后半年內無故仍未開始實施的,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將對該項目予以撤銷,并將已撥經費調至其他項目使用。

第二十四條使用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將暫緩撥款或不予撥款,并責令其停止施工。

(一)沒有按照批準的方案、項目內容和預算范圍使用經費的;

(二)被查明為虛報補助項目的;

(三)地方承諾的資金沒有到位的;

(四)其他不具備開工條件和應暫緩撥款的項目。

第二十五條使用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將分別給予項目單位停止撥款、暫停核批新項目、收回補助經費等處罰,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觸犯法律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補助項目內容或設計方案的;

(二)虛報補助經費預算的;

(三)挪用專項補助經費的;

(四)因管理不善,給國家財產和資金造成損失和浪費的;

文物保護監理規劃范文3

【關鍵詞】舊城改造;拆遷;文物保護;策略

1 項目背景

荔灣區地處廣州西部,是廣州市獨具嶺南特色的中心城區和廣佛都市圈的核心區,歷來以繁榮興旺之商都“西關”和風景優美之“荔枝灣”、“水秀花香”著稱,有著“體味嶺南文化到廣州,不到荔灣就不算到過廣州”的美譽。東部與越秀區相連,北部、西北部與白云區水陸相通,西部與佛山市南海區接壤??偯娣e59.1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03萬。下轄22條行政街,193個社區居委會。

荔灣區作為廣州舊城改造的核心地區,已編制了舊城更新改造規劃。按照“一心兩帶三片”進行改造。按照規劃,荔灣區將被分成幾塊區分對待:“一心”,指舊城商貿核心區,大致位于六二三路以北、長壽路以南;“兩帶”,指東西向的商業旅游帶和南北向的商貿休閑帶;“三片”指舊城核心區,主要是商貿休閑性質,中低強度開發,嚴格控制開發規模;一般舊城區,提高現有的居住及生活服務質量,延續高強度的開發現狀;白鵝潭濱江開發區,將來是荔灣區的現代化多功能區,也是連接荔灣南北兩岸發展的紐帶。

荔灣區舊城改造第三段改造項目中有六處建筑被列為重點保護文物,包括李小龍故居、八和會館、寶慶大押、鑾輿堂、泰華樓和一片古老民居。荔灣區政府還指定保護216棟歷史有較高價值的建筑,包括金星電影院和各式騎樓,七棟公共設施包括現有的學校、醫院。

整個改造過程,荔灣區政府該將最大程度保留主干道建筑,特別是臨街商鋪及區域內的文物、歷史建筑,騎樓建筑和文物保護建筑等都將被妥善保留,大量的石板街巷會盡量保持原有風貌。同時,有關部門將騰出部分公共用地建設公建配套設施,增加綠地、文化、體育、休閑設施等,改善居民居住環境。通過改造后,該地塊將與上下九步行街形成功能互補。

因此,承接舊城改造拆遷項目的企業,在保時、保質和保量完成工程任務的前提下,如何保護文物安全顯得十分重要。

2 文物和有價值建筑保護的風險分析

AJ公司承接荔灣區舊城改造第三段改造項目,嚴格按照政府對文物和有價值歷史建筑的規劃,做好這些文物和有價值歷史建筑的保護工作。在現代建筑與文物、有價值歷史建筑的協調上,整個項目實施起來還比較順利,主要是需要移位、復建的文物和有價值歷史建筑,從工藝和技術水平看,對該公司是一個嶄新的挑戰。

在文物和有價值歷史建筑保護方面,取得了比較好成績。按照修舊如舊的原則復建2處文物建筑;移位文物建筑1處;改造有價值歷史建筑69處,修建具文西關文化特色街道4條。通過文物專家和有關部門驗收,基本達到設計要求。

在整體工程中,未出現因施工對文物和有價值建筑的破壞情況,基本達到廣州市“三舊”改造辦公室的要求,受到廣州市文物局的好評。

在舊城改造中,對文物和有價值歷史建筑的影響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

2.1 在舊城改造中,由于機械設備作業產生的振動,如打樁,可能對文物和有價值歷史建筑產生影響;

2.2 由于文物和有價值歷史建筑年代久遠,有些文物和有價值歷史建筑處于窄巷和胡同中,平時沒有得到很好的修繕,一部分有價值歷史建筑本身就被認定為危房,因此,在改造過程中極易受到破壞。

2.3 污染源對文物和有價值建筑的影響。在施工過程中會產生大量污染源,如粉塵、污水、運輸遺酒和化學危險品、油品的泄漏及揮發。這些污染源具有腐蝕性,操作和使用不當,對文物和有價值建筑物造成破壞。

2.4 由于AJ公司一直以來,以建設現代建筑為主,幾乎沒有涉及到文物和有價值歷史建筑方面的工程項目,在工藝和技術上本身是一個嶄新的挑戰。

3 文物和有價值建筑保護的策略

AJ公司承接荔灣區舊城改造第三段改造項目后,意識保護文物和有價值歷史建筑的責任重大,要求項目部一定按照政府規劃和設計要求,做好文物和有價值歷史建筑的保護工作。

3.1 科學評估,衡量文物和有價值建筑保護的風險系數

承接荔灣區舊城改造第三段改造項目后,AJ公司就與文物保護部門、文物保護工程管理部門、有關大學取得聯系,進行項目區域內文物和有價值歷史建筑保護風險評估。通過評估,把項目區域內文物分類為三個保護級別,即A級保護點、B級保護點和C級保護點。這些級別的劃分主要是依據文物和有價值歷史建筑的完好程度來判定的。該公司在得到這些評估結果后,有的放矢地進行改造式保護。

3.2 開展專門培訓,樹立文物保護意識和提高文物保護能力

AJ公司組織文物和有價值建筑保護培訓。聘請文物保護和文物工程方面的專家,對相關責任人和技術人員、基層干部進行文物和有價值建筑的保護意識和保護方法的培訓,并重點培訓一批文物保護宣傳員和監督員。從而使經理到員工都能樹立強烈的文物和有價值建筑保護的意識,以及掌握一定的文物和有價值建筑保護的技能。

3.3 加工內部管理,制定文明施工制度。AJ公司為了做好該工程文物和有價值建筑保護工作,制定了詳細的文明施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3.3.1 對施工區域及其周圍的建筑物進行調查,會同其產權、維護單位共同劃定需要施工防護的范圍,需要拆遷的建筑物,在受到建筑單位委托的前提下,及時與產權單位簽訂拆遷協議,并盡早拆遷。需保留的與產權單位商定加固防護方案,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保證施工中正常使用及以后的使用維修。

3.3.2 對需保護的建筑物采取措施加強防護,保證其安全。建筑物附近不進行爆破作業,施工必須爆破時采用控制爆破,制定可靠的防護方案及措施,所管理單位批準并派員到現場監護,保證其安全使用。

3.3.3 對涉及到當地少數民族民風民俗、及生活習慣的設施建筑物予以保護,確保施工時不發生破壞,避免與當地群眾發生糾紛,影響施工。

3.3.4 開展學習和教育,貫徹執行《文物保護法》。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文物或有考古、地質研究價值的物品時,立即停工封閉現場,在派專人保護現場的同時,派人迅速通知建設單位和當地文物部門。經過文物部門處理后,再進行施工,確保祖國文化遺產不受侵害。嚴禁對發現文物私自占有或非法轉賣。

3.4 納入項目控制計劃,實行重點監控

編制項目控制計劃時,將荔灣區舊城改造第三段改造項目區域內文物和有價值歷史建筑納入其中,并作為重要子計劃重點編制。在計劃中列明了主要負責人,項目部承責人,以及宣傳員和監督員的設置,以及相應的激勵和處罰制度。并把外聘文物保護和文物工程專家納入控制計劃,賦予這些專家的一票否定權。

3.5 規范工程作業,最大程度降低對文物和有價值歷史建筑的破壞

改造工程對文物和有價值歷史建筑勢必造成破壞是不爭的事實,如何把破壞降到最低程度才是改造工程的重中之重。

破壞的大與小主要取決于工程作業是否規范。AJ公司在編制文物和有價值建筑保護的控制計劃時,要求面對不同級的保護對象實施不同的工程作業方法。下表列出不同級別文物和有價值文歷史建筑工程作業的方法。

表1 不同級別文物、有價值歷史建筑的相應工程作業方法

級 別 打樁 重型機槭使用 爆破方式 ………

A級保護點 600米范圍內禁止機械打樁,實行人工挖樁和鉆井繞注打樁新技術 不使用任何重型機械,如挖土機、裝載機和整路機 嚴禁一切爆破行為 ………

B級保護點 300米范圍內禁止機械打樁,實行人工挖樁和鉆井繞注打樁新技術 可以使用輕型機械,如小型挖土機、小型裝載機等,但不得使用整路機 嚴禁一切爆破行為 ………

C級保護點 100米范圍內禁止機械打樁,實行人工挖樁和鉆井繞注打樁新技術 可以按

3.6 開展縱向合作,主動接受相關部分指導和監督

工程建設者是文物和有價值歷史建筑保護的實施者,但具備文物和有價值歷史建筑保護程度的評價能力。因此,AJ公司與文物管理部門和文物工程部門合作,主動接受這些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AJ公司與文物管理和文物工程部門達成以下合作意向:

3.6.1 聘請文物管理部門作為荔灣區舊城改造第三段改造項目文物和有價值歷史建筑保護的外腦,為該項目出謀劃策和開展相關培訓。

3.6.2 主動接受文物管理部門的監督,在文物和有價值歷史建筑保護方面,文物管理部擁有一票否定權。

3.6.3 與文物工程部門合作,接受相關技術指導,并委托該開展項目前評估和項目后評價。

3.7 開始橫向合作,吸納新技術和新資源

由于文物和有價值歷史建筑的特殊性及專業性,AJ公司在這方面的能力不強。因此,AJ公司積極開始橫向合作,與具有豐富經驗的文物工程公司合作,吸納新技術和新資源,主要合作模式見下圖。

3.8 采取科學措施,杜絕污染源對文物和有價值建筑的破壞。

3.8.1 現場目視無揚塵;現場主要道路硬化率達到100%。

3.8.2 污水排放一定要符合廣州的環保規定。

3.8.3 運輸無遺灑現象。

3.8.4 施工現場的化學品(油漆等)和含有化學成分的特殊材料一律實行封閉式、容器式管理和使用,杜絕泄漏遺灑。

3.9 施工過程中,要選擇文物保護意識較強、經驗比較豐富的挖掘工人;挖土時,如果發現土質、土層顏色改變,也就是有回填土時,就要考慮當地可能有文物;當釬探出現異常區或土層顏色改變時,說明存在文物,就不要再用機械挖土而要改用人工挖。當文物露頭時,千萬不能自己動手開挖,而要報告文物部門并對文物現場進行保護。

3.10 在竣工驗收階段,由文物、質檢、監理、設計、咨詢等相關專家組成驗收小組,檢查文物保護的相關資料是否齊全;根據驗收規范,檢查施工過程中文物保存的完好程度,文物保護方案的施工工藝是否符合實際要求,對需要整改的問題及時提出并要求整改。最后,對驗收資料進行整理,并報送有關部門歸檔。

參考文獻

[1]宋雁.略談城市建設中的文物保護[J].安慶師范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7(3).

[2]黃曉勇.試談城市建設與文物保護[J].大眾文藝(理論), 2009(3).

[3]宋大川.加強地下文物保護刻不容緩[ J].北京觀察,2007(4).

文物保護監理規劃范文4

【關鍵詞】三峽古建筑;遷建;保護;利用

隨著三峽工程建設而對受蓄水淹沒影響的文物古跡開展的大搶救,是一項規模宏大的文物保護系統工程,更是建國以來一次舉世矚目的弘揚民族精神和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偉大實踐。湖北位于三峽工程庫區之首,主要涉及到三縣一區,即巴東縣、秭歸縣、興山縣和宜昌市夷陵區。十多年來,經廣大文物工作者堅持不懈的努力,在古建筑保護方面,已經圓滿完成了搬遷重建任務。不僅搶救保護了一批彌足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產,而且與城鄉建設、與改善人民生活結合,展示其獨特的歷史文化、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為人們創造良好的文化條件和生活環境,推動了區域經濟發展,促進了人民群眾精神家園的建設。

一、遷建

2000年,經國家批準,確定湖北三峽庫區古建筑遷建項目42處,總占地面積為32625.18平方米,總建筑面積為37428.79平方米。其中有廟宇3個,祠堂3個,老屋17個,古橋7座,古城門3個,亭、閣、殿、牌坊、古井、磨坊各1個,還有碑刻3塊。對這些古建筑搶救主要采取集中搬遷復建的模式,我們以縣為單位,通過合理規劃,將分散于縣內各地的古建筑集中搬遷到一處予以復建。在整個搬遷復建過程中,從對古建筑的勘察設計、實測繪圖、編號拆遷,到規劃布局、選址復建、工程施工等,都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進行。尤其在復建工程的管理上,堅持實行項目合同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檢查驗收制、跟蹤審計制等,確保了古建筑搬遷復建的質量與安全。目前,我們已將這些古民居建筑集中搬遷重建在秭歸縣城的鳳凰山,巴東縣城的獅子包和興山縣的古夫鎮等地,其效果非常好,都成為各地弘揚優秀傳統文化的一張名片。

秭歸鳳凰山古建筑群,占地面積500多畝,同雄偉的三峽大壩隔江對峙,青松翠柏、綠水相繞;且緊靠秭歸新縣城,交通便利,登高遠望真可謂是觀三峽大壩、覽高峽平湖、游傳統民居的理想之地。從2000年到2010年為止,我們將秭歸縣三峽淹沒區內有較高保存價值的24棟古建筑陸續遷建到鳳凰山上,包括祠堂廟宇6個,民居10棟,石橋4座,古城門2個,牌坊1個,古井1口。通過搬遷復建,使獨具峽江地方特色的傳統建筑的歷史文化元素最大限度的得以保護,更使其傳統建筑的文化風貌得以延續。

其中最具影響力的是搬遷重建的屈原祠。由于三峽大壩建成庫區蓄水至175米水位后,江水要淹沒到老屈原祠山門內的第三級臺階,存有潛在的崩塌、滑坡等安全隱患,不得不再次遷建。屈原祠建設工程于2006年11月10日破土動工,2010年1月16日竣工,同年6月16日端午節正式對外開放。歷經滄桑的屈原祠,隨著三峽水利工程的完成,又搬遷重建在長江南岸、湖北秭歸新縣城的鳳凰山上,以嶄新的面貌展現在世人面前。

新屈原祠的規模宏大。占地面積38畝,建筑面積5800平方米,是目前國內外紀念屈原最大規模的建筑群。由山門、前殿、正殿、廂房、碑廊、陳列室、屈原墓、享堂等15棟單體建筑組成。其正殿面闊五間,進深三間,還設有外廊,建在長31米、寬18.2米、高2.2米的臺明上,重檐歇山頂,通高16.4米,顯得格外雄偉。

新屈原祠的特色鮮明。呈中軸對稱布局。山門、屈原墓保持了原貌;前殿、正殿、享堂等5棟木結構建筑,完全按照傳統建筑的形制和結構,采用傳統的材料和地方工藝制作而成,古樸自然。整個建筑裝飾色彩、色調,灰塑、彩繪等都充分體現出楚文化風格,保持了峽江地域的特色。

二、保護

如何進一步保護好這些彌足珍貴的古建筑,使其在鳳凰上永久保存下去,是擺在文物保護工作者面前值得認真研究并予以妥善解決的一個重要課題。

為此,我們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了高切坡治理,修建道路,通水通電,安裝消防、監控、防雷、電信設施,增加防蟲害預警系統,整治環境與植樹綠化等一系列的、全方位的基礎配套工程。如高切坡治理工程。我們依山而建的24處古建筑,有的立在山頭,有的建于山腰,高低起伏,錯落有致,整體視覺效果較好。然而,受人工開挖影響,使一些古建筑房前屋后的山體形成比較陡峭的邊坡。在水府廟東側的高切坡長有215米,高有18.26米,面積為3170平方米。一般坡角在50~65度之間,最大坡角為72度。一旦遇到強降雨出現滑坡險情,后果不堪設想。如果這些隱患不及時徹底更除,將對古建筑群的安全造成極大的威脅。

我們對坡體較緩的采用“格構﹢排水溝”的防護措施,并在格構之間植草,以防坡面沖蝕流砂;對坡體較陡但相對穩定的采取掛網噴砼護面,以防其風化剝落、掉塊;對坡陡欠穩定的采用“削方﹢格構﹢排水溝”的防護措施,并在坡腳以漿砌石擋土墻進行支護。通過加固處理,大大提高了其穩定性。共治理了8個高切坡,總面積約為20000平方米。此外還在坡頂設置位移觀測點21個,并在關鍵結構部位設置若干騎縫式觀測標。以便長期對其進行觀察,發現異常情況可及時處理。

與此同時,我們還增添防雷設施,有效避免了雷擊的侵害;修建了消防道路,一旦出現火災險情,消防車可迅速通達;進行大面積的綠化,種植了不少的樹木花草;整治周邊環境,增加了一些與古建筑群相協調的小品景觀等等。經過多年建設,使鳳凰山的古建筑變得越來越安全,基礎設施越來越完善,周邊環境越來越美麗?,F已被國務院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三、利用

文物保護監理規劃范文5

【關鍵詞】公路;環保設計;建設期;保護措施

1.公路設計

長期以來,我們在公路設計中往往考慮的是在滿足技術標準時工程的經濟性,而對生態環境及景觀的考慮較少,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人們逐漸認識到生態、環保、景觀設計的重要性,公路設計的環境保護主要以維護生態平衡、水土保持、降低環境污染、改善社會環境和保護基本農田為主要目的。環保設計必須貫徹“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環境效益統一”的方針,做到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才能更好地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為消除和減輕對環境的負面影響,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從設計階段開始重視環境保護工作。

1.1設計理念

公路總體設計中堅持“以人為本”,體現安全、舒適、環保的新觀念,公路工程與自然環境相和諧的思想。根據公路等級、技術標準和所處公路網結構,結合建設項目沿線地形、地貌、水文、地質、植被、氣候等自然條件,配合好城鎮規劃、資源開發利用及農田水利建設;考慮到社區分隔與交通阻塞,避開自然保護區、水源、人文景觀、居民區等生態及社會環境敏感點;選擇有利地形,做到平、縱、橫設計合理,線形美觀順暢,盡量少占農田,少拆遷電力電訊設施及建筑物,且便于施工和養護。盡可能少地破壞公路周圍的地形、地貌、天然樹木、建筑物等,布局應盡量避開大型建筑物、現有民居、高低起伏較大處等,要設計出與地形和環境相適應的公路景觀。

1.2設計方法

(1)順應地形選線,做到平面順適,縱面均衡、橫面合理,線形與地形相互吻合、協調,在滿足行車要求的前提下,盡量避免高填深挖。同時少占良田好土,在進行平縱組合設計時,在擬定平面線形階段就注意對控制縱斷面的各控制點進行預先的分析研究,做到平縱組合合理,如控制性埡口、分離式立交、最小填土高度等,這些往往都是豎曲線的控制點。還要盡量減少工程對環境與生態的負面影響,特別是高填深挖與橋隧方案的比選,不能單純追求經濟性,要多方面考慮,進行多方案比選。

(2)路基設計在確保邊坡穩定情況下,盡可能適應地形,不破壞或少破壞自然環境和天然植被,力求做到填挖平衡,廢方充分利用,在高填深挖路段,因地制宜,針對不同地質及水文情況,采取合理的防護環保措施。合理選擇取、棄土場,同時設置擋渣墻、排水溝、截水溝,防止水土流失。對取、棄土場及臨時占地,可復墾的應恢復,不可復墾的盡量綠化美化。針對沿線不同的氣候條件、防護形式及地質情況,綜合綠化、美化路容、穩定路基,保持水土、減噪防塵。

(3)山西地形復雜,山高坡陡,巖性多變,地質構造復雜,不良地質較多,在平面設計階段就要考慮地質水文條件,避免將線位選在地質條件復雜的構造帶或煤礦采空區上,高填、深挖、隧道開鑿時易誘發工程滑坡、崩塌,一定要預計到工程地質水文條件的復雜性和不可預見性所帶來的生態環境、水土保持以及施工與養護中的二次地質災害出現。

(4)互通立交、收費站區、服務區等生活居住環境,應聘請園林綠化單位進行綠化美化設計。

2.建設期環保措施

2.1嚴格執行合同條款

為保證施工過程對環境的保護,施工合同和技術規范對環境保護措施有相應的條款規定: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空氣污染預防、噪聲管理、植被恢復和臨時駐地環境管理等內容,有效地提高了施工單位的環境保護意識。

監理工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水土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合同文件中有關條款進行監理。

2.2歷史遺跡保護

大規模的基礎設施工程在某種程度上使由來已久的文物保護與基本建設的矛盾更加突出。特別是歷史文化名城的改造中,由于不能正確處理好建設與保護的關系,許多有價值的古代和近現代文物建筑、歷史街區被拆毀。建設項目開工前應搜集項目區內已發現的文物、遺址、名勝古跡、風景區等的位置和保護級別,并擬定環境保護設計對策。公路對文物、遺址等保護區產生干擾時,應按“文物保護法”中有關規定執行。

2.3施工期環保措施

2.3.1水土保持

(a)在公路征地界開挖水溝,使路田分界且兼作臨時排水溝;在雨水地面徑流處設置臨時性的土沉淀池,使水流流速減慢,泥砂沉淀;在原地面雨水徑流處設置涵洞,溝通公路兩側水路;填方路基設置臨時性急流槽,防止沖刷路基。

(b)大面積地切割山體,禁止使用大藥量爆破,為保持山體穩定采用邊開挖,邊護坡;在坡頂設置截水溝,有效地排除雨水,避免雨水侵蝕坡體。

(c)樁基施工的淤泥,采用車載集中處理。

(d)對施工臨時用地,將原有地表耕作熟土堆放一旁,施工完畢再推平,恢復土地表層進行綠化。

(e)陸上旱橋施工完畢,對橋下垃圾進行清理,并推平恢復原來地貌。

(f)對路堤邊坡及時進行植草綠化。

(g)委托地方政府做好改溝改渠工作,保證農田灌溉和排洪。

2.3.2降低噪聲

(a)主動與施工路段附近的學校和單位協商,采取有效措施盡量減小施工噪聲對教學和工作的干擾。

(b)禁止在距離居民住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點較近的工地夜間施工道路。在空曠地帶需要夜間施工的工點必須先報請監理工程師同意。

(c)精心保養施工機械,使其維持最佳工作狀態和最低聲級。對在聲源附近工作時間較長的工人,發放防聲耳塞、頭盔等。

2.3.3空氣污染防治

(a)空氣污染防治應結合景觀綠化設計,選擇有吸附或凈化能力,適合當地氣候、土壤條件的草木、灌木和喬木。

(b)石灰、粉煤灰等路用粉狀材料運輸和堆放應有遮蓋,料場、拌和站宜設在空曠地帶,周圍盡量避開集中的居民區、學校等。

(c)瀝青混合料應集中場站攪拌,其設備污染物排放應符合《瀝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6―85)中的一級標準的規定。瀝青混凝土拌和站應設在距敏感點距離不小于300m處,并應設在當地主導風向的下風向一側。

(d)對施工路段及便道要適時灑水,減輕揚塵污染。

2.3.4水污染防治

(a)公路沿線設施的管理區、養護工區、服務區等的生活污水應經處理達標后排放。

(b)瀝青、油料、化學物品等不堆放在民用水井及河流湖泊附近,并采取措施,防止雨水沖刷進入水體。

(c)對橋梁施工機械嚴格進行檢查,防止油料泄漏。嚴禁將廢油、施工垃圾等拋入水體。

3.結語

公路是聯系大小城鎮及鄉村的紐帶,公路工程線長面廣,路線經過的城鎮及鄉村間地形、地質及水文等各種自然條件十分復雜,特別是有的山區,生態環境十分脆弱,一旦被破壞就很難恢復。公路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現為社會經濟的影響、生態環境的影響、空氣質量、環境噪聲等。從公路設計與建設期保護措施等方面加強公路環境保護問題。

【參考文獻】

文物保護監理規劃范文6

第一條為了保障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開展,積極、穩妥恢復災區群眾正常的生活、生產、學習、工作條件,促進災區經濟社會的恢復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劃、統籌兼顧、分步實施、自力更生、國家支持、社會幫扶的方針。

第三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受災地區自力更生、生產自救與國家支持、對口支援相結合;

(二)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

(三)就地恢復重建與異地新建相結合;

(四)確保質量與注重效率相結合;

(五)立足當前與兼顧長遠相結合;

(六)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相結合。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必要時成立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協調機構,組織協調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第五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多種渠道籌集資金、物資,開展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國家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給予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扶持,并積極提供物資、技術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采用先進的技術、設備和材料。

國家接受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提供的符合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條對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過渡性安置

第七條對地震災區的受災群眾進行過渡性安置,應當根據地震災區的實際情況,采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政府安置與投親靠友、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

政府對投親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災群眾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過渡性安置地點應當選在交通條件便利、方便受災群眾恢復生產和生活的區域,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擊等災害的區域以及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

實施過渡性安置應當占用廢棄地、空曠地,盡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農田,并避免對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生態脆弱區域造成破壞。

第九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條件,因地制宜,為災區群眾安排臨時住所。臨時住所可以采用帳篷、篷布房,有條件的也可以采用簡易住房、活動板房。安排臨時住所確實存在困難的,可以將學校操場和經安全鑒定的體育場館等作為臨時避難場所。

國家鼓勵地震災區農村居民自行籌建符合安全要求的臨時住所,并予以補助。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條用于過渡性安置的物資應當保證質量安全。生產單位應當確保帳篷、篷布房的產品質量。建設單位、生產單位應當采用質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確保簡易住房、活動板房的安全質量和抗震性能。

第十一條過渡性安置地點應當配套建設水、電、道路等基礎設施,并按比例配備學校、醫療點、集中供水點、公共衛生間、垃圾收集點、日常用品供應點、少數民族特需品供應點以及必要的文化宣傳設施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確保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

過渡性安置地點的規模應當適度,并安裝必要的防雷設施和預留必要的消防應急通道,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防范火災和雷擊災害發生。

第十二條臨時住所應當具備防火、防風、防雨等功能。

第十三條活動板房應當優先用于重災區和需要異地安置的受災群眾,倒塌房屋在短期內難以恢復重建的重災戶特別是遇難者家庭、孕婦、嬰幼兒、孤兒、孤老、殘疾人員以及學校、醫療點等公共服務設施。

第十四條臨時住所、過渡性安置資金和物資的分配和使用,應當公開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過渡性安置用地按臨時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辦理有關用地手續;到期未轉為永久性用地的,應當復墾后交還原土地使用者。

第十六條過渡性安置地點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次生災害、飲用水水質、食品衛生、疫情的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以及環境衛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劑、清洗劑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避免對土壤、水資源、環境等造成污染。

過渡性安置地點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治安管理,及時懲處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受災群眾應當在過渡性安置地點所在地的縣、鄉(鎮)人民政府組織下,建立治安、消防聯隊,開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七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受災群眾和企業開展生產自救,積極恢復生產,并做好受災群眾的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八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修復毀損的農業生產設施,開展搶種搶收,提供農業生產技術指導,保障農業投入品和農業機械設備的供應。

第十九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優先組織供電、供水、供氣等企業恢復生產,并對大型骨干企業恢復生產提供支持,為全面恢復工業、服務業生產經營提供條件。

第三章調查評估

第二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為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提供依據。

第二十一條地震災害調查評估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城鎮和鄉村受損程度和數量;

(二)人員傷亡情況,房屋破壞程度和數量,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工農業生產設施與商貿流通設施受損程度和數量,農用地毀損程度和數量等;

(三)需要安置人口的數量,需要救助的傷殘人員數量,需要幫助的孤寡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數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數量,需要恢復重建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需要恢復重建的生產設施,需要整理和復墾的農用地等;

(四)環境污染、生態損害以及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毀損等情況;

(五)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以及地質災害、地震次生災害和隱患等情況;

(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地形地貌以及河勢和水文情勢、重大水利水電工程的受影響情況;

(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

(八)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需要調查評估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分工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毀損嚴重的水利、道路、電力等基礎設施,學校等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其他建設工程進行工程質量和抗震性能鑒定,保存有關資料和樣本,并開展地震活動對相關建設工程破壞機理的調查評估,為改進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范和工程建設標準,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第二十三條地震災害調查評估應當采用全面調查評估、實地調查評估、綜合評估的方法,確保數據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評估結論的可靠性。

地震部門、地震監測臺網應當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地震后的所有資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檔案。

開展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四條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報告應當及時上報國務院。

第四章恢復重建規劃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與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共同組織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組織實施。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包括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農村建設規劃、城鄉住房建設規劃、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生產力布局和產業調整規劃、市場服務體系規劃、防災減災和生態修復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專項規劃。

第二十六條地震災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省級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實施規劃。

第二十七條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優先恢復重建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務設施;尊重科學、尊重自然,充分考慮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統籌兼顧,與推進工業化、城鎮化、新農村建設、主體功能區建設、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相結合,并堅持統一部署、分工負責,區分緩急、突出重點,相互銜接、上下協調,規范有序、依法推進的原則。

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

第二十八條地震災后調查評估獲得的地質、勘察、測繪、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應當作為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的依據。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震地質、地震活動特性的研究成果和地震烈度分布情況,對地震動參數區劃圖進行復核,為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進行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提供依據。

第二十九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包括地震災害狀況和區域分析,恢復重建原則和目標,恢復重建區域范圍,恢復重建空間布局,恢復重建任務和政策措施,有科學價值的地震遺址、遺跡保護,受損文物和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的修復,實施步驟和階段等主要內容。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重點對城鎮和鄉村的布局、住房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農業生產設施建設、工業生產設施建設、防災減災和生態環境以及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土地整理和復墾等做出安排。

第三十條地震災區的中央所屬企業生產、生活等設施的恢復重建,納入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統籌安排。

第三十一條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吸收有關部門、專家參加,并充分聽取地震災區受災群眾的意見;重大事項應當組織有關方面專家進行專題論證。

第三十二條地震災區內的城鎮和鄉村完全毀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人口規模超出環境承載能力,需要異地新建的,重新選址時,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或者生態脆弱和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災害的區域以及傳染病自然疫源地。

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對新址進行論證,聽取公眾意見,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批準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是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基本依據,應當及時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公布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所依據的基礎資料修改、其他客觀條件發生變化需要修改的,或者因恢復重建工作需要修改的,由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意見,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章恢復重建的實施

第三十四條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協助、指導地震災區的恢復重建工作。

城鎮恢復重建應當充分考慮原有城市、鎮總體規劃,注重體現原有少數民族建筑風格,合理確定城鎮的建設規模和標準,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第三十五條發展改革部門具體負責災后恢復重建的統籌規劃、政策建議、投資計劃、組織協調和重大建設項目的安排。

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提出資金安排和政策建議,并具體負責災后恢復重建財政資金的撥付和管理。

交通運輸、水利、鐵路、電力、通信、廣播影視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有關基礎設施的災后恢復重建。

建設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設施的災后恢復重建。

民政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受災群眾的臨時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難救助、農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社會福利設施恢復重建以及對孤兒、孤老、殘疾人員的安置、補助、心理援助和傷殘康復。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廣播影視、體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工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公共服務設施的災后恢復重建、衛生防疫和醫療救治、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應以及維護市場秩序。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加強對有關問題的專題研究,為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提供科學技術支撐。

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商務、工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動物疫情監測、農業生產設施恢復重建和農業生產條件恢復,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復墾、地質災害防治,商貿流通、工業生產設施等恢復重建。

環保、林業、民政、水利、科技、安全生產、地震、氣象、測繪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和防災減災、安全生產的技術保障及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

中國人民銀行和銀行、證券、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務政策的制定與落實。

公安部門具體負責維護和穩定地震災區社會秩序。

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組織實施進口恢復重建物資、境外捐贈物資的驗放、檢驗檢疫。

外交部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調開展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涉外工作。

第三十六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物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地震廢墟進行現場調查,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學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地震遺址、遺跡劃定范圍,建立地震遺址博物館。

第三十七條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民族事務、建設、環保、地震、文物等部門和專家,根據地震災害調查評估結果,制定清理保護方案,明確地震遺址、遺跡和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等保護對象及其區域范圍,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地震災害現場的清理保護,應當在確定無人類生命跡象和無重大疫情的情況下,按照統一組織、科學規劃、統籌兼顧、注重保護的原則實施。發現地震災害現場有人類生命跡象的,應當立即實施救援。

第三十九條對清理保護方案確定的地震遺址、遺跡應當在保護范圍內采取有效措施進行保護,搶救、收集具有科學研究價值的技術資料和實物資料,并在不影響整體風貌的情況下,對有倒塌危險的建筑物、構筑物進行必要的加固,對廢墟中有毒、有害的廢棄物、殘留物進行必要的清理。

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實施原址保護。對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動文物和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歷史建筑,應當采取加固等保護措施;對無法保留但將來可能恢復重建的,應當收集整理影像資料。

對館藏文物、民間收藏文物等可移動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質載體,應當及時搶救、整理、登記,并將清理出的可移動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質載體,運送到安全地點妥善保管。

第四十條對地震災害現場的清理,應當按照清理保護方案分區、分類進行。清理出的遇難者遺體處理,應當尊重當地少數民族傳統習慣;清理出的財物,應當對其種類、特征、數量、清理時間、地點等情況詳細登記造冊,妥善保存。有條件的,可以通知遇難者家屬和所有權人到場。

對清理出的廢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廢棄物、殘留物,應當實行分類處理,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地震災區的動物疫情防控工作。對清理出的動物尸體,應當采取消毒、銷毀等無害化處理措施,防止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

第四十二條對現場清理過程中拆除或者拆解的廢舊建筑材料以及過渡安置期結束后不再使用的活動板房等,能回收利用的,應當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統籌安排交通、鐵路、通信、供水、供電、住房、學校、醫院、社會福利、文化、廣播電視、金融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城鎮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統籌安排市政公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設施,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

鄉村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尊重農民意愿,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以群眾自建為主,政府補助、社會幫扶、對口支援,因地制宜,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保護耕地。

地震災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村民住宅建設的選址予以指導,并提供能夠符合當地實際的多種村民住宅設計圖,供村民選擇。村民住宅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體現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

第四十四條經批準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實行邊建設邊報批,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對因地震災害毀損的耕地、農田道路、搶險救災應急用地、過渡性安置用地、廢棄的城鎮、村莊和工礦舊址,應當依法進行土地整理和復墾,并治理地質災害。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對地震災區地震動參數、抗震設防要求、工程建設標準進行復審;確有必要修訂的,應當及時組織修訂。

地震災區的抗震設防要求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應當根據修訂后的地震災區地震動參數,進行相應修訂。

第四十六條對地震災區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應當按照地震災區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

第四十七條地震災后重建工程的選址,應當符合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抗震設防、防災減災要求,避開地震活動斷層、生態脆弱地區、可能發生重大災害的區域和傳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四十八條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計,并對抗震設計的質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圖的準確性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并對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選用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四十九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時,應當重點對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報告。

第五十條對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影劇院、商場、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的公共服務設施,應當按照高于當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第五十一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涉及文物保護、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保護和地震遺址、遺跡保護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資金籌集與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投入、對口支援、社會募集、市場運作等方式籌集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

第五十四條國家根據地震的強度和損失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建立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專項用于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由預算資金以及其他財政資金構成。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籌集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五條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捐贈款物。捐贈款物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愿,并納入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受贈人的,應當將捐贈款物用于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作為受贈人的,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的,應當向捐贈人出具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捐贈票據。

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提供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物資和人員服務以及安排實施的多雙邊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投資地震災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恢復重建。

第五十七條國家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依法實行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稅務部門制定。

地震災區災后恢復重建期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實施地方稅收優惠措施。

第五十八條地震災區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以適當減免。具體辦法由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九條國家向地震災區的房屋貸款和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貸款、工業和服務業恢復生產經營貸款、農業恢復生產貸款等提供財政貼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十條國家在安排建設資金時,應當優先考慮地震災區的交通、鐵路、能源、農業、水利、通信、金融、市政公用、教育、衛生、文化、廣播電視、防災減災、環境保護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以及關系國家安全的重點工程設施建設。

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等設施因地震遭受破壞的,地震災區的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緊急措施,組織力量修復,確保正常運行。

第六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受災群眾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優先吸納符合條件的受災群眾就業;可以采取以工代賑的方式組織受災群眾參加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第六十二條地震災區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其監護人因地震災害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地震災害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由國家給予生活費補貼;地震災區的其他學生,其父母因地震災害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地震災害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在同等情況下其所在的學??梢詢炏葘⑵浼{入國家資助政策體系予以資助。

第六十三條非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的安排,采取對口支援等多種形式支持地震災區恢復重建。

國家鼓勵非地震災區的企業、事業單位通過援建等多種形式支持地震災區恢復重建。

第六十四條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需要辦理行政審批手續的事項,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方便群眾、簡化手續、提高效率的原則,依法及時予以辦理。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以及產品質量的監督。

第六十六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在確定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應當先行調查,經民主評議后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公布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來源、數量、發放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八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的撥付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鐵路、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開展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的監督檢查。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組織開展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

第六十九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和效果的全過程跟蹤審計,定期公布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使用情況,并在審計結束后公布最終的審計結果。

第七十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以及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情況登記造冊,建立、健全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和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結束后,及時向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檔案。

第七十一條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七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立即調查,依法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社會影響較大的違法違紀行為,處理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門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或者物資的,由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責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或者物資,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拖欠施工單位工程款,或者明示、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七十五條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降低建設工程質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六條對毀損嚴重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建設工程,在調查評估中經鑒定確認工程質量存在重大問題,構成犯罪的,對負有責任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涉嫌行賄、受賄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七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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