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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論文范文1
20世紀80年代初期,在全國范圍內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這是迄今為止中國農村最具深遠意義的重大改革。它是20年多來農村經濟、乃至國民經濟中,一系列重大改革的引子。對于這場改革的動因,不同的人可能從不同的角度作出解釋。但我認為,在改革之前,傳統集體經濟體制的長期運行,導致了農村土地保障功能的供給嚴重不足,則是引發這場改革的重要原因。
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農村經濟結構的基本特征是,農村經濟以農業經濟為主,農業經濟以種植業經濟為主,種植業經濟以糧食經濟為主。這種農村經濟結構,對于土地有著高度的依賴性,為土地成為農民社會保障的主要來源提供了條件。因為在當時,對于絕大多數農民來說,經營土地是獲得收入、維持基本生存的主要手段。
在傳統的農村集體經濟體制下,農村土地實行集體所有、統一經營。農民對這種集體的成員權,是與生俱來的。這種成員權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作為集體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擁有對于土地的產權,特別是部分剩余索取權;二是成年后在土地上就業的權利。這種成員權加上土地的養育功能,使土地能夠在相當程度上,發揮對農民的就業保障、生活福利保障和傷病養老保障功能。以其中較為復雜的養老保障為例,它主要是通過兩種形式實現的。其一是對于為數較少的孤寡老人實行集體養老;賴以進行集體養老的收入,則主要來源于土地。其二是對于為數眾多的一般老人,主要實行家庭養老。后者的養老保障收入,少量來自老人憑借其對于集體的成員權,所獲得的福利收入;主要來自于家庭內收入的人際轉移,特別是代際轉移。而家庭內收入人際轉移量的多少,則取決于兩個因素:集體土地生產力水平的高低、家庭勞力的強弱多寡。因此,一般老人的養老保障收入,雖然不是來自于老人長期生活中的現金積蓄,卻可視為其婚后的長期非現金儲蓄。“養兒防老”實際上是一種長期非現金儲蓄。
實行聯產承包制以前,傳統的集體經濟體制的運行特征是,土地集體所有、集體統一經營和統一分配。這種傳統的集體經濟體制的長期運行,導致農民缺乏生產經營的積極性,也嚴重妨礙了農業生產力的發展和農村經濟效益的提高。在農民人數不斷增加、農村人地關系日趨緊張的背景下(注:在全國普遍實行聯產承包制的1984年,農村人均耕地面積僅有1.5畝。),由此又進一步導致了土地的保障功能嚴重供給不足,土地對單位農村人口的保障能力不斷弱化。到1978年,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僅為133.57元,比1957年僅增加60.6元,其間年均遞增率僅為2.9%。同年,全國大約有2億人口不得溫飽,農民的人均糧油消費量甚至比1957年還低。
在80年代以前,除五保戶、民政救濟和合作醫療等少數領域外,在廣袤的我國農村,來自土地之外的社會保障,幾乎是一片空白。因此,在當時高度土地依賴性的農村經濟結構之下,農民長期的生活困難和土地保障功能嚴重弱化的現實,極易誘發出農民增強土地保障功能的制度創新沖動。聯產承包制的產生,就是這種沖動爆發的結果。在農村改革初期,為什么實行聯產承包制首先是從貧困地區開始?為什么在進行這項制度創新時,在農戶之間往往是按人口或人勞比例分配?土地保障功能方面的原因,不能不受到充分重視。既然進行這項制度創新的重要原因,是增強土地的保障功能;那么,在土地集體所有這一“集體”范圍內,平等的成員權就應該享有平等的土地保障權。因此,按人口或人勞比例均分土地,是一種難以回避的選擇。甚至在絕大多數地區,是按人口而不是勞動力,把集體所有的土地,按肥力劃等平分的。根據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辦公室的資料,即令是到1997年,在觀察點系統的317個村中,按人口或勞動力均分承包地的,仍占70.7%;其余29.3%實行所謂的“兩田制”,如口糧田按人均分,責任田按勞力均分。此外,調查的266個村自實行聯產承包制以來,有80%進行過土地調整;其中又有81%的村,在調整中采取增人增地、減人減地的原則(注: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辦公室:“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的現狀及問題”,《中國農村觀察》1998年第5期第57頁。)。
二、土地保障的新矛盾
實行聯產承包制(十五屆三中全會后改稱家庭承包制),從早期動因上看,是為了解決農土保障功能的嚴重供給不足問題。這場改革的發生,也帶來了土地保障功能的一系列新變化。主要表現是:第一,提高了土地的生產力水平,增強了土地的收入保障功能。改革初期農業生產力迅速發展,農民收入水平的迅速提高。第二,強化了土地的失業保障和社會穩定功能。實行聯產承包制,賦予了農民對部分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這種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作為農民從事非農就業的退路。因此,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利于增強其抵御非農就業風險的能力;也保證了不至于因多數農民無從就業,而妨礙社會穩定。80年代以來,隨著人口的變化,許多地方頻繁地進行的土地調整,在相當程度上,正是為了維護土地的上述保障功能。
但是,自實行聯產承包制以來,農村經濟和整個國民經濟的迅速發展,也使土地保障功能的發揮,面臨著一系列新的矛盾:
1.發揮土地的保障功能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矛盾
土地不僅是農民社會保障的重要依托,還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如果農村的分工分業不發達,農民經營素質的分化程度也不高;那么,發揮土地的保障功能與利用土地的生產資料功能,往往不存在明顯的矛盾。但是,隨著農業生產力的發展和農民分化程度的提高,二者的矛盾將會越來越大。因此,土地向經營能手集中,土地連片開發、發展農業規模經營,就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必然要求。如果過分強調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勢必導致農戶的土地不斷細分,不利于土地的連片和有效開發,妨礙農戶之間的土地流轉,延緩土地規模經營的發展;進而有悖于土地利用的效率目標。80年代以來,在耕地面積不斷減少的同時,農村的人口和勞動力卻不斷增加,導致人地關系不斷惡化。由此導致的結果是,從相對地位來看,土地所承擔的社會保障功能上升,生產資料功能下降。在有些地方,由于農業經營比較利益低等原因,土地的生產資料功能已經嚴重退化,甚至基本消失;轉變為單純的保障手段。主要表現是,部分從事非農產業的農戶,往往對土地進行粗放經營,或將土地撂荒。據張紅宇(2001)對安徽壽縣的調查,2000年全縣土地撂荒面積高達16.3萬畝,比上年增加1.4倍;占全縣耕地面積的9%。其中常年性撂荒面積占72%,季節性撂荒面積占28%;撂荒2年以上的,占撂荒面積的26.7%。
2.發揮土地的保障功能與土地保障功能弱化的矛盾
長期以來,農民的社會保障,主要是以土地為中心的非正規保障;特別是那些在農村經濟和農民的收入來源中,農業所占份額大的地區。因此,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農村土地的保障功能應該得以強化。但是,遺憾的是,近年來,農村土地的保障功能不僅沒有得到強化,反而不斷弱化。主要表現是:
——農業經營的絕對收益越來越低,在有些地方,農業經營甚至絕對虧本。目前,多數農產品提價的空間小,降價的壓力大。隨著加入WTO,農產品提價的空間,將會越來越小。但與此同時,在以小規模農戶分散經營為主的農業組織結構之下,農產品成本增加的勢頭,卻一直比較強勁;由此導致主要農產品的生產成本占出售價格的比重,已經很大。以1999年為例,糧食、棉花、戶養生豬的生產成本,占出售價格的比重分別高達82%、94%和99%。在價格、成本雙因素的夾擊下,我國農業經營的絕對收益,已經越來越低。以浙江省農村固定觀察點的10村資料為例,1995年畝均凈收益為680.04元,到1999年已經下降到505.71元,4年間減幅達25.6%;如扣除人工和物質費用因素,則農地經營的畝均純收益,1995年為34.51元,到1999年已經下降到-174.72元;農地經營處于絕對虧本的狀態。(注:張忠根、史清華:“農地生產率變化及不同規模農戶農地生產率比較研究”,《中國農村經濟》2001年第1期。)
——農村土地負擔越來越重,越來越多的農民視土地為“雞肋”或包袱。近年來,由于有關方面的積極努力,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取得了積極的成效。但是,農民負擔問題的嚴重性,并沒有因此而有明顯的減弱;在有些地方,農民負擔甚至越減越重。以1999年為例,未扣除價格變動因素的影響,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較上年增加2.2%,但人均農業各稅卻增加了5.8%。農民負擔的增長往往呈現以下特點:費比稅增加快,隱性稅費比顯性稅費增加快,欠發達地區比發達地區問題重。在許多地方,日趨沉重的農民負擔,有相當一部分是按地分攤的。日趨沉重的土地負擔,使越來越多的農民感到承包地“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甚至有不少農民將承包地視同包袱,早甩包袱早開心。在此背景下,土地的保障功能幾乎無從談起。
——土地的流轉價格越來越低,在有些地方,經營土地甚至成了農民的絕對負擔。根據《南方周末》2001年6月14日的資料,目前在河北監利縣,多數農民認為種田是劃不來的事,發生土地流轉時,轉出戶不僅不能從土地轉讓中獲得收益,反而要倒貼給轉入戶每畝300元,當地稱此為“倒貼皮”。崔紅志對吉林省梨樹縣新豐村的調查顯示,該村將集體按規定預留的5%機動地,租賃給農民經營。1998年,在每畝租賃價格為105元時,農民還踴躍租賃;但到2000年,每畝租賃價格下降到60元,竟有不少地無人愿意租賃。
3.發揮土地的保障功能與國民經濟結構調整的矛盾
——隨著農民非農就業機會的增加,和農民收入來源渠道的多元化,在農民的收入來源中,農業或土地收入的相對重要性,將會趨于下降;土地經營的要素成本和機會成本趨于提高,農業經營的比較利益趨于減少。因此,土地保障的相對作用,也會趨于下降;主要依靠土地保障的局限性,也將趨于增加。據齊莉梅(2001)對廣東石基鎮的調查,在農村高度市場化和城市化以后,農戶依靠小規模耕地,根本保證不了基本生活,更不能保證養老。特別是,有些農民已經較長時期地離開了土地,進入城市或鄉村的非農領域,其就業觀念和生活方式已經發生了質的變化。其中多數人即使暫時喪失了非農就業機會,也未必把回歸農業、經營土地,作為一條退路;土地的保障作用將因此失去了意義。
——城鎮化是國民經濟結構調整的基本方向。隨著城鎮化的發展,一方面,農業用地轉為非農用地的規模,將會迅速擴張;另一方面,在那些城郊或小城鎮重點發展的地區,土地資產將會迅速增值。但是,當前,國家基本上壟斷了農村土地的一級市場,在農用地轉為非農用地的過程中,比較規范的程序是,先征為國有,再由國家或政(論文庫)府將使用權出讓給非農用地單位。國家征地時,往往將征地價格壓得很低,而國家的土地出讓價格卻通常很高。在此過程中,政(論文庫)府一轉手即可獲得高額收益;而作為土地所有者的集體和擁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民,卻所得甚少。根據有關資料,目前在城市建設征用農用地的過程中,征地收入的分配比例大致是:農民得5~10%,集體得25~30%,政(論文庫)府及其機構得60~70%。(注:張正河、武晉,“論農村生產要素的準城市化”《農業經濟問題》2001年第7期第22頁。)在土地農轉非的過程中,也有相當一部分是以不規范的方式進行的。其大致情形是,地方政(論文庫)府與土地開發商合謀,以較低的價格,從農村集體(農民)手中征得土地,通過土地開發或直接轉手,賺得高額利潤。可見,目前在與城鎮化相關的土地農轉非過程中,相關集體和農民的利益往往受到侵害。從土地農轉非中,農民得到的有限利益,甚至遠遠不能替代轉非的土地,發揮相應的保障作用。此外,許多農民還會因為失去土地,不得不更大程度地介入先前不太熟悉的非農領域或城鎮生活,而增加了生活和就業風險。
——在不少地方的農業結構調整中,基層組織仍然習慣于計劃經濟下的行政命令,不顧當地條件和群眾意愿,假借推進農業規模經營和企業化經營等名義,強迫、甚至替代農民和集體轉出土地,或隨意縮短土地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多留機動地,侵犯農民的經營自。在有些地方,鄉村組織甚至與“龍頭企業”合謀,人為壓低土地轉包價格,為鄉村或領導者個人創收。有的地方在招商引資中,甚至競相壓低條件,熱衷于“低價格、長期限、大規?!钡剞D讓和租賃土地。由此,不僅侵犯了農民的物質利益和經營自,也剝奪了農民正常地獲得土地保障的權利。這種現象為什么會發生?城鎮化過程中農民的利益為什么會受到損害?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在現有的以小規模農戶分散經營為主的農業組織結構下,農民與政(論文庫)府、農民與企業的交易地位嚴重不對等,農戶多而散,談判地位低、對話能力弱。
——目前,我國農村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已占農村人口的7%以上。由于70年代以來長期實行的計劃生育政策的滯后效應,在今后相當長的時期內,農村老年人口的比重將會繼續上升。因而,農村養老的任務將會日趨艱巨。與此同時,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農村核心家庭的主流地位,將會繼續提高。加之,農村勞動力的就業空間將會不斷擴大。因此,主要依靠土地保障的傳統農家養老方式,將會面臨養老保障能力供不應求的挑戰。從近期來看,80年代實行“獨生子女”政策后的新生代,其父母很快將進入需要養老的階段。屆時,這些由“獨生子女”組成的家庭,將面臨一對夫婦供養4個以上老人的繁重養老任務??梢?,提高農村的養老保障能力,不僅是一項長期任務,更是當前的迫切要求。面對如此日趨繁重的養老保障任務,單純依靠發揮土地的養老保障能力,是遠遠不夠的。
三、土地保障能力的再造與農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
1.雙管齊下,提高農業經營效益和比較利益水平,激活土地的保障能力
針對現有的土地均分制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矛盾,許多學者提出了各具特色的土地制度創新思路,希望借此促進土地流轉,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其中許多思路不乏創意。但是,多數思路的實施,因為受到兩方面的制約,可操作性并不很強。一是農業經營比較利益低,導致農戶轉入土地的動力不足;二是因缺乏非農就業機會,導致農戶轉出土地后的收入來源和社會保障問題無從解決。提高農業經營的比較利益水平,不僅可以提高農戶轉入土地、擴大農業經營規模的積極性,有利于實現土地經營的效率目標,還可以提高農村土地的現實保障能力。當然,農業經營比較利益水平的提高,也有可能導致農戶轉出土地的動力不足。但是,綜合而論,其積極作用還是會大于其消極作用的。農業經營效益和比較利益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提高農村土地的流轉價格,進而提高農民的土地轉讓所得;也有利于促進土地真正向經營能手集中。目前,在農業經營比較利益水平較低的背景下,通過農戶之間自發的土地流轉,也有可能實現土地向部分人手中集中。但是,集中的指向往往不是經營能手,而是經營和就業能力比較差的農民。長期下去,對于提高農業競爭力,是非常不利的。
從當前來看,要提高農業的經營效益和比較利益水平,應該雙管齊下。一方面,積極促進農業結構調整,加快農業的產業化經營;借此,優化農業結構,提高農產品的價格競爭力和農產品的加工增值程度。另一方面,適應加入WTO以后農業政策調整和提高農業競爭力的需要,改善政(論文庫)府對農業的調控方式,優化農業的發展環境。特別是要根據“綠箱政策”的要求,加強政(論文庫)府對農業基礎設施、農業科技、農產品營銷等方面的支持,改善支持方式。
2.鼓勵土地流轉制度的創新,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土地資本化,實現土地保障模式由消極向積極的轉變
土地既可成為農民獲得社會保障的重要手段,也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但如果我們將目光僅停留在這樣兩點,則容易產生土地利用公平與效率的矛盾;與此相對應的,實際上是土地的消極保障模式。如果我們將視野放得更為開闊一些,看到土地還是一種可以資本化的資源;那么,就可能協調土地利用公平與效率的矛盾,將發揮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與利用其生產資料功能有效結合起來。與此相對應的,實際上是土地的積極保障模式。近年來,許多地方在此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通過實行反租倒包、轉包轉讓、租賃、拍賣、土地經營權入股、企業或大戶托管等形式,有效地盤活了土地資產,實現了土地增值;也明顯加快了農村土地流轉的進程,促進了農業規模經營。有關資料顯示,目前,在廣東、浙江、江蘇等沿海發達地區,土地流轉面已達10%。多數地方還將促進土地流轉和土地資本化,與促進農業結構調整結合起來,產生了一石數鳥的效果。以江蘇南京市為例,根據我們2001年8月的調查,全市土地流轉面積已達41.9萬畝,占土地承包總面積的15.2%;各種形式的土地流轉面積,分別比上年增加1~3倍。其土地流轉的特點是,土地流轉與結構調整同步發展,大多明顯提高了農業經營的科技含量、投入水平和經濟效益,實現了農業增效與農民增收的統一。在土地流轉過程中,轉出土地的農戶,不僅可以擺脫土地經營的后顧之憂,每畝還可得到平均300元、最高達800元的利益補償。通過土地流轉實現了農民土地承包權的資本化,因而實現了土地保障功能的再造(案例1-2)。
案例1目前,在江蘇南京市六(論文庫)合縣,已有1500畝土地,通過反租倒包的形式,轉讓給了香港超大集團從事蔬菜栽培。原先承包這些土地的農民,每畝每年可得土地轉讓收入150元。按照有關協議,轉出土地的農民可長期到超大集團,從事與蔬菜種植有關的勞務活動。在此方面每人每月可另得勞務收入400~500元。為此,公司一年支付的勞務費用高達80萬元。農民通過為公司提供勞務,也學到了蔬菜栽培方面的新技術。
案例2江蘇高淳縣從1999年開始,在全縣9個鄉鎮中成立了鎮集體資產經營公司,公司負責流轉后土地的重新發包,并對發包土地中由縣、鎮、村投入形成的實物性資產,和耕地、水面等資源性資產,實施有效的經營管理。公司采取股份制的方式運作,并對土地流轉實行4個規范。即:(1)規范流轉合同。(2)規范發包方式。公司在取得土地經營權后,先進行必要的基礎設施配套,再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統一向社會競價招標發包。(3)規范收益分配。土地發包收益,50%給原承包農戶,體現農戶的承包權;20%作村組集體收入,體現土地所有權;15%作為政(論文庫)府投資者的收益,由鎮集體資產辦公室監管,用于農田基礎設施維修,實行滾動發展;10%作為農業稅、特產稅;5%作為公司業務經營服務費用。(4)規范公司運作。
當前需要注意的是在促進土地流轉和土地資本化過程中,第一,要把長期穩定土地承包關系,與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積極探索土地經營權流轉制度改革結合起來。高度重視尊重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和經營自,尊重農戶在土地流轉中的主體地位。要防止土地流轉中的盲目刮風和“一刀切”。第二,加快試點,鼓勵探索;注意規范,但不急于進行過多的規范。目前,農戶之間的土地流轉,大多是自發進行的,多數只要轉出轉入雙方的口頭協議,流轉的期限也較短。這種不規范的土地流轉難以形成真正意義上的土地規模經營。因此,要注意加強政(論文庫)府和社區組織的引導作用,促進土地流轉的規范化。但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是非農產業就業機會不穩定,需要土地發揮失業保障作用。因此,由于外部環境的制約,近期內在多數地方。不太可能很快形成較長期、較規范的土地流轉。過早地要求對土地流轉進行過多的規范,往往會耗散土地流轉制度的創新潛力,造成拔苗助長的后果。第三,加快土地流轉的環境建設,包括土地流轉市場的建設。土地流轉市場的發展,與借貸市場、勞動力市場等要素市場的發育息息相關,不可孤軍獨進。
3.積極促進各種形式的農民合作組織和農民自我保護組織的發展,提高農民的談判能力
土地制度的建設和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都是一個制度變遷過程。制度變遷的方向,不僅取決于效率原則的指向,還取決于與此相關的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相對談判能力的強弱。在城鎮化及與此相關的土地農轉非過程中,在農業結構調整中,要規范政(論文庫)府行為,有效地維護農民利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或社會保障權),必須有相當發達的農民組織作支撐。農民要制約土地負擔的迅速增長,要在與農產品經營有關的諸多“談判”中,節約交易成本,減少信息不對稱性,改變其被動接受的地位,必須依靠其組織化程度的提高。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發展各種形式的農民合作組織,既是提高農民生產能力的重要形式,也是增強農民自我保護能力的重要形式。
4.因地制宜,加快發展面向農民的土地外社會保障
長期以來,農民的土地保障基本上屬于非正規社會保障。正規的社會保障,基本上屬于土地外保障。從前文分析可見,僅從今后農村養老保障的需求來看,發展農民的社會保障,必須把增強土地的養老保障能力,與發展土地外養老保障結合起來,積極實現養老方式的轉變,由傳統的家庭養老轉變為家庭養老與社會養老并舉。實際上,養老保障如此,其他方面的保障也如此。當前,農民的社會保障需要重點關注以下問題,一是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二是逐步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長期以來,城鄉二元結構在社會保障問題上的反映,就是將大多數農民排斥在正規的社會保障制度之外。在這種社會保障的發展格局下,面對未來收入預期下降、支出預期上升的形勢,農民往往不得不壓縮現時消費,將為數可觀的儲蓄和手持現金留備不測。這是導致近年來農村消費市場擴張乏力的重要原因。因此,面向農民加強正規的社會保障建設,有利于緩解近年來農村市場的擴張困難。農村人口占全國人口的70%;目前農村市場的消費需求,水平低、層次也低,城鄉之間存在巨大的消費斷層。擴張農村市場的意義,不僅在于能夠產生簡單的數量意義上的擴張效應,更在于能夠延長我國現有產業的生命周期,改善整個經濟的循環關系,緩解包括城市企業在內的企業經營狀況,擴大國民經濟吸納就業的能力。這對于整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開源節流”,(注:這里所說的開源節流,分別是指增加社會保障的資金來源,在失業保障等方面,減少社會保障的支出壓力。)都是有益的。因此,加強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與加強市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之間,固然有相互矛盾的一面,比如爭奪資源;也有相互促進的一面。通過它,可以消除農民的后顧之憂,促進農村市場的擴張,進而促進市民社會保障“開源節流”。
5.積極開拓農民正規社會保障基金的多元融資渠道
可在科學測算、加強試點的基礎上,將農民的土地轉讓所得,拿出一個固定的份額,用于建立農民的社會保障基金。土地資本化不僅適用于農業用地不改變用途的情況,也適用于農業用地轉為非農用地的情況。在城鎮化發展中,對于農轉非的土地,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土地證券化思路,促進土地的資本化開發,實現以地生財,以地建立正規的社會保障基金,也能明顯地提升土地的保障功能。比如,鼓勵農民采取土地入股等形式,參與城鎮擴張地帶的土地開發;或通過土地證券化,直接進入土地一級市場。在農民入股所得或土地證券化所得中,拿出一個固定的比例,納入相應城鎮的社會保障基金,使轉出土地的農民,此后享有與所在城鎮人口同樣的社會保障待遇。結合相關政策或法律的調整,發展以土地使用權或所有權抵押為特征的土地金融,提高城鎮化過程中的融資能力,加快土地開發或增值的進程。此外,市以上政(論文庫)府可以根據當年的城鎮開況,從財政收入中劃出一個固定的比例,用于建立農民的社會保障基金。
農民正規社會保障的資金來源,還可有另外兩個渠道,一是鄉村集體資產的收益,包括集體資產改制中收回的價值形態的資產,以及股權收益、租賃收益等。二是發行國債的部分收益、部分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收益,包括上市公司國有股減持的部分所得,國有企業轉制中的資產拍賣、變現所得和股權收益。這些國債收益、來自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的收益,轉入國家財政,再通過轉移支付等形式,支持農民的土地外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國有資產是全國人民所有的資產,不是城市人獨有的資產,更不是國有企業職工獨有的資產。因此,在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的收益中,應該有屬于農民的那部分資產收益。否則,就是對農民利益的侵犯和剝奪。至于農民正規社會保障基金的增值問題,限于篇幅,在此不作專門分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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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方青,2001,“農村社會保障;回顧與前瞻”,《中國農村觀察》第3期。
4.齊莉梅,2001,“廣東省農戶養老資源與養老保險制度需求調查”,《中國農村發展研究報告·2》,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社會保障論文范文2
一、引言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的最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外文獻中養老保險被直接稱為社會保障(Socialse-curitySystem)。按籌資方式的不同,養老保險可分為現收現付制(Pay-as-you-goSystem或UnfundedSystem)和基金制(FundedSystem)兩種類型?,F收現付制是從社會保障制度產生以來至今大多數國家采納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模式;而基金制是自20世紀80年代人口老齡化及養老保險面臨的財政支付危機以來,一些國家開始試行并逐漸實施的一種養老保險模式。
20世紀60年代以來,在Samuelson(1958)和Diamond(1965)的世代交疊模型(OLG)的基礎上,多數研究通過對個人儲蓄、收入分配、勞動力流動之間關系的認識,對養老保險制度與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例如Barro(1974)從遺產動機的角度、Romer(1986)從個人儲蓄、勞動供給的增長模型討論了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對經濟增長的負面影響等。不過這類研究通常不考慮技術、人力資本、制度等要素。
自Lucas(1988)和Rome(1990)等的新增長理論形成以來,經濟增長更加強調技術和人力資本等要素的重要作用,于是人力資本積累與物質資本一樣也被看作是經濟增長的重要源泉。此后,許多研究借助于人力資本積累這一橋梁來研究養老保險制度同經濟增長之間的聯系。在人力資本的新增長模型中,教育投入成為衡量人力資本積累水平的一個重要的指標,教育投入量、受教育時間與人力資本積累水平三者之間是成正比的,延長受教育時間意味著教本論文由整理提供育投資越多,人力資本積累水平就越高;反之,受教育時間少則教育投資則相對會減少,人力資本積累水平也較低。人力資本投資主體可分為政府和非政府兩類,其中政府對人力資本投資一般表現為財政性教育投入,而非政府的人力資本投資主體則包括企業、社會其他經濟組織、學生家庭以及學生本人等。但從新近的文獻研究來看,各類研究主要針對養老金制度與政府或者學生家庭對子女人力資本投資而進行,一般不涉及其他非政府主體的人力資本投資(如企業和社會團體對教育的資助)的內容,且研究路徑也各有差異。
二、養老保險與人力資本投資的理論研究
通過世代交疊模型假定年青期和年老期人力資本和養老保險效用存在代際間相互轉化,是研究養老保險制度與人力資本投資的基本理論框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人力資本投資屬于公共支出,需要符合公共服務效用最大化的公共決策原則;而家庭人力資本投資的決策則需要符合個人終身效用最大化的原則。這樣,通過2期或3期的世代交疊模型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就可以針對現收現付制和基金制這兩種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對人力資本投資之間的關系進行分類研究,約束條件為市場均衡條件下的微觀主體效用最大化和經濟穩定增長。
(一)養老保險與家庭對人力資本的投資
在世代交疊模型中,基金制條件下的強制性儲蓄或社會保障稅使父母在年老時獲得的養老保險與子女未來承擔的賦稅無關,也無法產生遺產效應,這可能造成生育率上升和人均人力資本水平下降,不利于經濟長期增長(Stuart,1998等);反之,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則能通過對年青期個體強制征收養老保險或社會保障稅并轉移給當期的老年期個體(或者父母),以保證年老期個體(或者父母)對孩子人力資本投資的回報,也有利于鼓勵父母對子女進行人力資本投資,提高他們的技術水平,有利于經濟增長。
Kemnitz&Wigger(2000)等則認為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實際上是人力資本積累存在外部性時政府矯正市場失靈的政策手段,它可以本論文由整理提供促成人力資本積累達到最優水平,而基金模式的養老保險制度則與沒有社會保障的自由放任經濟一樣會造成人力資本積累的不足。其原因是,每一代人的人力資本積累總是建立在上一代平均基礎之上的。如果每個人都增加學習時間,不僅可以提高其自身的人力資本存量,還可以提高下一代人的人力資本水平及勞動生產力。在具有基金制社會保障制度的自由經濟中,個人并不能獲取人力資本積累所產生的全部收益,也不可能為了提高下一代人力資本水平而增加學習時間,因此個人投人學習的時間往往少于最優配置的學習時間。
在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條件下,養老金的數量往往與個人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收入有關,而工資收入通常是與教育程度正相關的,這相當于將養老金數量直接與年輕時積累的人力資本掛鉤,使得延長學習時間的人能夠在年老時獲得更多養老金,這種更高的回報是來自于下一代人的人力資本增加而帶來的整個社會生產水平的提高。所以從理論上講,只有現收現付養老保險制度才能體現出人力資本積累在代際之間的正向溢出效應,刺激各代人為了提高下一代的生產能力而積累更多的自身人力資本。
(二)養老保險與政府對人力資本的投資
由于人力資本投資離不開政府對公共教育領域的資助,許多研究還將政府人力資本投入引人理論模型分析之中。政府支出包括生產性支出和非生產性支出,其中,非生產性支出中包括政府用于公共教育和社會保障等領域的投入。由于一國政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府每年預算的約束,增加一方面的公共支出比重則必然會導致另一個公共支出領域預算的減少。
在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模式中,當期工資與養老金數量掛鉤,這利,養老保險計劃不影響當年的財政收支平衡,政府可將更多的公共資源用于教育和基礎設施等公共支出領域,優化公共資源配置以提高全社會生產效率。而在基金制的養老保險模式下,個體的養老金數量或者說未來的福利是由他本人過去的儲蓄和基金運作表現決定的,與下一代人力資本水平提高而帶來的教育收益率的提高沒有關系,他們希望政府能將更多預算投入到社會保障體系中來,這將會減少政府對教育和基礎設施等領域的公共支出,從而不利于政府人力資本投資的決策。因此從養老保險與政府人力資本投資的研究結果來看,這些結論也大都偏向于現收現付養老保險制度對政府人力資本投資和經濟增長的積極作用。
在一個3期的世代交疊模型中,Buiter&Kletzer(1995)考慮了現收現付養老保險的代際轉移再分配政策對人力資本積累的影響,發現當年輕個體不能夠從資本市場上進行借貸以支付他們的教育費用時,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盡管會降低物質資本的積累,但卻有利于公共資源偏向于對人力資本的投資。而Kaganovich&Zilcha(1999)的研究表明,假定在現收現付的養老金制度下存在市場均衡,那么政府會將大量預算開支用于教育而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社會保障的轉移支付,這時養老金計劃也許沒有存在的必要。而在子女的福利狀況是由人力資本水平決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定的前提下,父母的效用函數由其自身消費大小和子女當期的人力資本回報來決定,因此,父母考慮到今后的退休福利水平,就必然會加大對子女的教育投入,這時政府給予家庭的教育補貼也會起到積極作用。此外,Bellettini&Ceroni(1999)還將公共支出和人力資本作為經濟增長的內生變量并引入理論分析,指出只有現收現付社會保障才會增強公眾贊成提高生產效率政策的意愿,從而對基礎設施建設和人力資本投資方面產生積極作用…。。
也有一些研究如Starketa1.(1997)、Panu&Poutvaara(2007)等從跨國之間勞動力流動或者技術轉移的角度考察勞動力流動對人力資本的影響。結論是跨國間勞動力的自由流動,能夠促進欠發達國家的人力資本投資并通過技術人員的雙向流動提高欠發達國家的人均人力資本,但現收現付制社會保障形式下,比例工資制社會保障制度國家和固定本論文由整理提供費用制養老保險制度國家間的勞動力流動會導致前者人力資本投資的減少和后者人力資本投資的增加,并由此帶來帕累托改進。
三、養老保險與人力資本投資的應用研究
與理論研究不同的是,養老保險與人力資本投資的應用分析并不關注養老保險制度的唯一合理性問題,而是圍繞著生產率提高和經濟增長這些主題,對不同經濟體中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與受教育年限、退休年限、社會福利及生育率之間的關系進行實證分析。
Rojas(2004)的研究配合了內生生育率選擇來量化1985年以來西班牙的高等教育資助(政策)的成本和收益,結果顯示:西班牙的政府教育補助的增加改變了人口教育程度的分布并導致人口出生率下降,受教育人群中低人口出生率和高人均壽命改變了總人口的年齡結構,使得政府必須增加社會保障稅率以平衡養老金預算,因此這一機制實際上降低了教育投入政策的社會福利。
在充分考慮了美國勞動者工作期內繳費形成的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這些參數的條件下,CruzAEchevarria.AmaiaIza(2006)的研究結果表明,在美國,由工作期內勞動者繳費的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支付制度會促使人們考慮提前退休,但隨著未來社會保障費用負擔人口的減少,預期壽命的提高也能夠促進單位資產GDP增長速度的提高?,F收現付的本論文由整理提供養老保險制度能夠促使個人延長受教育時間,增加家庭或個人對人力資本的投資,但隨著社會保障負擔率的提高會帶來單位資產GDP增長速度的降低,使政府面臨著預算平衡等問題。
我國的養老保險模式是現收現付型還是混合型模式目前還存在許多爭議,不過從目前養老保險資金賬戶運行的實際情況來看,現階段中國仍然處于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模式中。針對這種情形,近來國內也有一些關于養老保險與人力資本投資方面的研究。例如,于凌云等(2008)針對中國社會保障改革過程中養老保險和人力資本公共支出的增長效應進行了分析,并通過人力資本這一指標來體現它們與經濟增長的相關關系,結果表明:從公共支出角度來看,政府對養老保險的轉移支付與人力資本和長期經濟增長率之間呈現出一種負相關關系;公共教育投入對于長期人力資本及經濟增長的正面效應很明顯,而對短期經濟增長的正效應卻不明顯。超級秘書網
針對中國長期的城鄉分割的現實情況,賴得勝等(2004)、田永坡等(2006)等的文獻根據當前中國“統賬結合”的社會保障模式,對我國城鄉人力資本投資進行了比較研究,認為由于當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缺位,造成了基層政府和農村家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庭在教育投資領域的沉重負擔,因此需要盡快建立覆蓋全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同時提高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比重,從而有利于人力資本投資。
四、結論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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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城鄉社會保障制度設計。我國二元經濟導致二元社會保障。大部分的農村地區的居民都是自己負擔為主,國家財政扶持為輔,而城市的發展水平高,大多數社會保障是由企業支付、自己支付和國家三方來承擔;資金運作方式也大有不同,城市的是實行的現收現付制度,農村的社會保障則是采取的完全積累制??梢?,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不夠完善,導致了城鄉間的社會保障相差甚遠。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從幾個重點著手,在很多方面如工傷、失業、生育等等,但尚未形成規范性文件。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上也存在嚴重的隨意性,缺乏合理的目標定位,相對于城鎮來說,政府的扶持力度可以是還是遠遠不夠的。
2.我國城鄉社會保障的水平比較。從城鄉社會保障籌資方式來看,以基本養老保險為例,2010年全國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征繳收入的總額為11110億元,財政補助的養老保險1954億元,加起來的自己一共是有13064億元,個人、企業、政府的籌資比例依次分別為24.4%、61.0%、14.6%。2010年新農?;鹗杖?53億元。個人、政府和集體的籌資比例依次為49.7%、50.3%,其中個人繳費有225億元。雖然新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的資金籌集轉變為“政府補貼、個人繳納、集體補助”,但比較得出城鎮地區的居民個人繳費比例24.4%遠遠小于農村地區的居民個人繳費比例49.7%。
3.城鄉人均收入差距大。隨著我國普遍居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鄉間收入差距越來越大,貧富差距也在擴大。我國基尼系數居高不下,少數人掌握大量財富。城鄉實際收入和福利之間差距接近6:1,相當于城鄉平均20年的收入增長距離,導致入城打工者社會保障得不到及時解決。若能很好解決這些困擾和阻礙的問題,城鎮中的社會保障才得以更好的發展。
二、完善我國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對策建議
1.創新城鄉社會保障制度。不論社會成員的職業和身份是什么,只要他們有能力向社會盡了承擔未來社會保障的責任和義務,他便應同樣享受這個社會給予的各類保障。
2.完善城鄉收入分配格局。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大、地區間收入差距大、行業工資差距大,城鄉之間明顯的收入差距的兩極分化,同時導致了城鄉社會保障制度兩極化??s小城鄉之間收入差距,確保低收入居民和農村地區人民的基本生活和基本的社會保障,并提高他們的收入水平。
3.推動城鄉產業互動發展。提升農村經濟實力,推動農村地區發展,其社會保障能力也會隨之上升。要實現城鄉產業聚集和融合,形成城鄉一體的產業組織體系,使農村的工業化融入全國的工業進程中去,可以在農村建設具有特色的產業園區和開發區,發揮農村優勢,促進農村工業園區建設與發展,能實現城鄉勞動力互補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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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社會的進步,中小企業才逐步建立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發展空間,因此,我國的中小企業發展時間較短,根基較淺。因此,我國的中小企業在發展當中并不穩定,其利潤也是有很大波動的。一方面,其占有的資源較少。在人力資源上來講,其企業知名度較低,能提供給員工的薪酬也較少,因此其是缺乏人才競爭力的。在資金資源上來講,其本來就缺乏更多的資金支持,可流動的資產相對也不多,所以對其形成了一定的限制。從技術資源上來講,其更是難以像大企業一樣擁有一定的技術支援。另一方面,其占有的市場小。中小企業的競爭力遠遠不如大企業,而其隨著經濟的進步與發展,更多的企業建立,其面臨的競爭也會越來越多,他們占有更大的市場份額將會更難。綜合這些因素來看,我國中小企業甚至大企業面臨著很大的困難,市場不確定因素將會個更多,其利潤將難以得到一個穩定的保障,針對這一點,筆者對本市10余家中小企業做了調查,發現其每月的利潤波動很大,甚至有些月份的利潤波動率超過百分之五十。社會保障的支出額度是較為穩定的,是不以企業的營利額為標準的,因此這種不穩定的利潤將難以支持相對穩定的社保支出,從某種程度上來講,這是造成企業社保不穩定支出的根本原因,也是社保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要解決企業社保問題,我們必須要針對企業這種利潤的不穩定性來制定措施,在此,筆者也總結了一些相關措施,具體有以下幾點:
1.將社保支出精確的加入預算筆者在對我市中小企業的調查中發現,有許多企業在面對社保問題時都不夠認真,更有許多企業并沒有將社保資金加入到企業預算當中來,這在利潤不穩定的今天來說,其很難穩定的支付員工的社保金。在之前,筆者也對大企業做過一些調查,發現一些大企業也不會精確的預算這一問題。實際上,我國的員工社保制度已經建立,而這些社會保障支出也相對穩定,我們在預算時完全可以將其精確的列入預算,甚至不用進行金額的計算。將其加入預算可以使企業在支出時不至于忽視此類支出,從而保障這一資金的及時到位。將社保支出加入預算是企業重視社會保障的重要標志之一,因此,我們企業在社保問題上必須加以重視,對社保資金也要更加重視,在企業預算時,要將這一項基本支出加入預算,為社保責任的履行提供更大的經濟保障
2.設置社保專項資金企業利潤不穩定是造成企業社保責任難以很好履行的根本原因,這一點筆者在文中已經作出了論證和分析。在利潤不穩定的今天,企業往往在利潤好的時候支付社保類資金,而在利潤差的時候卻經常延遲發放或減少發放額度。因此,要解決這一問題,我們必須要解決企業利潤差的時段的問題。在此,筆者建議企業設置一個專項資金,在利潤好的時段將一些閑置的資金放入到這一專項資金當中,用來支付利潤差的時段的社保支出。專項資金建立以后,企業的利潤浮動將難以影響企業的社保支出能力,這對企業減壓來說也是一件好事。
3.建立社保與利潤的良性循環企業履行社會保障責任將能更好的滿足員工的需求,將能使企業更加凸顯以人為本的原則。從外部來說,這種能堅持履行社會保障責任的企業時更具有吸引力的,通過這種履職行為,其更能吸引人才充實自我,而這種行為也更能得到外界的認可,使其樹立更好的企業形,從而獲得更多的市場份額和合作伙伴。從內部來說,一種積極的履行責任的行為將更大的增強員工的凝聚力,增加員工的歸屬感,員工的工作也會更加積極。從這些方面來講,企業通過各種手段來積極的履行社會保障責任將能形成一個良性的循環,這使得企業獲得更為穩定的利潤空間,進而使其履行社保責任的能力更強。
二、企業社保不公平
企業的社會保障責任是面向全企業職工的,其是對一個企業所有職工的保障體制,將能最大化的維護和保障每個員工的利益。但是筆者對一些企業進行調查時發現,很多企業中的社保制度并不完善,因此其難以真正的針對每一個員工,尤其是在一些中小企業這種問題更加嚴重,其中只有一小部分人享有社保,而更多的員工尤其是底層員工難以享受到社保。這種問題是不符合以人為本、人人平等原則的,所以我們必須對這一問題進行改善。平等是每一項制度所追求的原則,而社保制度如果不能保證公平,這種制度將變維護成少數人利益的霸王條款,將失去其制定原有的意義。針對這一問題,筆者做了大量的調查,并發現企業社保不公平已經成為了企業社保問題中的一個焦點問題。據不完全統計,我市每年有近百起經濟糾紛來自企業社保問題,而其中不平等問題占了其中的絕大部分。因此,在本課題的研究中,筆者對這一點做了著重的分析,在分析當中,筆者也對一些企業社保類文獻做了參考并總結了一些對這一問題有幫助的解決方案,下面筆者就對自己總結的方案進行論述,希望能以此引起更多相關人士的注意,筆者總結的方案主要有以下三點:
1.社保覆蓋全企業社保覆蓋率低是社保不公平中的主要問題,尤其是底層員工無法享有社保的問題是這一問題的中心。所以,我們要解決不公平的問題,必須要設法使企業的社會保障覆蓋整個企業,只有這樣,我們企業的社保責任才能算是得到了基本履行。首先,我們在社保支出時應當仔細檢查,避免因為操作失誤而漏掉一些員工造成后期不必要的麻煩,這種問題在我市中是有相關案例的,其造成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因此筆者認為我們要著重注意此點。其次,我們社保責任的履行要著重注意底層員工社保資金的享有,一些底層員工根本不知道企業的社保責任,因此我們在企業經營中應當講求誠信,積極的承擔底層員工的社保責任。最后,我們要對員工普及社保知識,讓其充分認識到自己的權利,這可以調動員工社保監督的積極性,為企業社保制度的完善提供幫助。
2.員工平等享有社保筆者在對一些中小企業進行調查時發現,當前的企業已經有了一定的履責意識,都開始注重了企業責任的履行,更有企業建立了規范的社保責任履行制度。但是,其中有很多企業出現了社保享有不平等的狀況。例如筆者在對某食品企業的調查中發現,其職位越高,獲得的社保額度就越大,并超過了國家規定的額度,而一些小職工所得到的社保卻遠低于國家標準。這種情況是違背制度原則的,因此,我們要推動社保的平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為員工提供社保。
三、社會制度的不完善
以上兩點筆者所講的一些問題都是企業自身的問題,而針對這些問題,筆者也進行了深入的探索并提出了相關的解決方案。但是在調查中筆者卻發現,有一些實力強、信譽好的大企業已經實施了相對完整的社保政策,但是其中仍熱會不時的出現社保問題。筆者對這一狀況進行了分析,而筆者分析認為,這一狀況與我國的社會環境有關,簡單點講,就是我國缺乏一套完善的相關法律和政策,形不成對這一問題的約束力。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起步較晚,而企業的發展程度也晚,所以我國在企業相關法律的制定上依然存在著缺陷,而社保問題就是這其中缺陷的一個,因此,要解決這一問題,我們還要彌補這一制度上的缺陷。在本課研究的后期,筆者著重研究的就是社會制度問題,而筆者認為,大環境的營造工作不做好,企業自身也難以更好的履行社會保障責任,甚至無法履行好各種社會責任。對于此,筆者認為我國的政府應當做好環境營造工作,從制度方面營造一個嚴謹和諧的環境。
1.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制度法律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因此,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是促使企業履行社會保障責任的關鍵。我國在社會保障法律的制定上尚不完善,我國企業的起步晚、發展歷史短,因此我國法律當時制定時也難以產生針對性。但是隨著企業的發展以及問題的突出,我們法律的修訂和變更也有了更多的依照。所以筆者認為,當前正是我們健全相關法律的最好時機。首先,我們要對企業社保問題做一些總結,更加明確其特點,根據這些特點來修正以前的法律。其次,我們法律的制定要更具針對性,針對這幾十年發生的案例進行分析,從而發現不同案例的不同特點,針對這些特定來制定不同的條款。
2.明確責任與懲戒制度缺乏強制性和明確的懲戒方式是我國相關法律的一大缺陷。因此,我們必須要從這一方面進行法律條文的明確。首先我們在法律與相關制度當中必須明確企業的這一項責任,讓企業明白社保責任使他們所負有的義務。其次,我們的懲戒措施也需要不斷明確,觸犯哪一條該如何懲戒應當明確規定,避免企業有恃無恐甚至鉆法律的空子。最后,我們要增強強制性,避免有法可依卻執法不嚴的狀況發生,是法律失去最終的意義。
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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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農村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的重要內容
綜合上述各國對社會保障的界定,可以看出養老保險是其重要的內容。所謂社會保障制度,就是法律規定了的,按照某種確定的規則實施的社會保障措施或政策體系。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對社會保障制度的定義是:社會通過采取一系列的公共措施來為其成員提供保護,以便與由于疾病、生育、工傷、失業、殘疾、年老和死亡等原因造成停薪或大幅度減少工資而起的經濟和社會貧困進行斗爭,并提供醫療和對有子女的家庭實行補貼的制度。
1.2農村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
莫尼漢(Moynihan)曾指出:“一個民族的文明質量可以從這個民族照顧其老人的態度和方法中得到反映。”而社會保障作為近現代的社會文明和重要社會標志,自19世紀80年代在德國首先創立社會保障制度后,現今已風靡全世界并引發起多次改革。從某種意義上講,一個國家建立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如同建立完整的法律體系一樣,缺乏法律體系的國家必然導致善惡不分,民不聊生;而缺乏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只能是富人的天堂,窮人的地獄。伴隨著我國近年來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也提上了日程,在經歷了20余年的高速經濟發展之后,社會保障作為兼顧效益和公平并促進穩定發展的重要問題也逐漸得到了重視。這其中農村群體和老年群體也越來越受到重視,由此可見,農村養老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的重要內容。
1.3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
社會保障的最基本目的是為了保證生產力的持續發展。改革開放特別是建立市場經濟體制以后,城市逐步建立了全面的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保險,針對貧困人口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由于長期以來歷史的原因和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使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嚴重滯后,農民作為一個整體基本上是在社會中處于弱勢地位。黨的十六大指出:“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洲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社會保降的標準和水平,發展城鄉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事業。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養老、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蹦壳拔覈r村還是主要依靠家庭養老,但隨著農村社會和農民家庭經濟條件的變化,家庭養老作為農村養老的主要方式開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沖擊。1992年1月民政部推行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在經過十多年的調整、整頓后,農村社會養老保降不但沒有得以普及,參保率反而呈下降趨勢,這不得不使我們重新思考農村養老保險的模式問題,究竟應該運用何種模式來解決我國農民的養老難題,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踐為何會遭受重大挫折,究竟是社會養老保險模式本身在制度設計上不合理,還是我國目前根本就不具備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促進改革、發展、穩定的一項重要政策,也是保障農民利益,解除農民后顧之憂的重要措施,其重要意義具體體現在:在農村普及養老保險,有利于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順利實施。
我國推行計劃生育國策的重點是農村,但在農村推行計劃生育政策的阻力卻非常大,究其原因,除傳統的“養兒防老”等舊觀念的影響外,還與計劃生育政策所產生的對家庭結構的影響有重要關系。計劃生育形成的“4-2-1”式的家庭結構使育齡農民對未來養老的預期風險加大,必將對計劃生育政策產生抵觸情緒。如果在農村普及了養老保險,農民的老年生活由社會養老保險金保障,不必再依靠兒女養老,無疑會促進計劃生育工作的推進。在農村發展社會養老保險,可有效解決農民年青時手中剩余資金投資無門與老年后養老問題得不到保障的矛盾,體現了社會主義社會公平原則。我國大多數農村由于受環境影響,信息比較閉塞,農民的思想比較保守,市場意識、投資意識比較差,加上農民手中剩余資金一般數量不大。所以,這部分錢除儲蓄外,難以找到其它的投資途徑。由于近年來低利率及通貨膨脹等預期因素的存在,使農民準備養老的資金缺乏保值增值能力而不能得到應有的保障。發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通過國家給予農村養老保險在財力、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并承擔起農村養老金保值增值的義務,不僅可以解決上述問題,而且使農民也可以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從而消除城鄉在養老保險待遇上存在的本質的不同,體現了社會主義公平原則。地位的鞏固和農村經濟的持續發展。同時,隨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農村和城鎮的兩種保險制度必將向統一的方向發展,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趨于一致,有利于縮小城鄉差距,加快我國城市化進程。也要看到農民是我國最大的社會階層和利益群體,也是最大的保障對象群體。研究解決好農民的養老保障問題,既是保障農民基本權利的客觀需要,也是關系到農村政治、經濟、社會能否穩定、持續發展的問題。所以,在對農村現實社會經濟條件進行剖析的基礎上,明確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并借鑒國外成功經驗,探索設計出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解除農民養老的后顧之憂,緩和計劃生育政策與農民生育觀念的沖突,促進農村生產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正是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義所存在。
2.國內外研究動態綜述
2.1國內研究現狀
中國農村的養老保障制度已有40多年的歷史,隨著當前人口老齡化的加快,怎樣解決農村養老問題已顯得比過去任何時代都更為重要。據國家統計局人口的抽樣調查資料,1998年我國老年系數就達到了7.43%,正式步入老齡化國家陣營。而農村老年人口約占全國老年人口的75%左右,這個龐大的老年群體不能享受退休金待遇,生活缺乏基本的社會保障。在人們的觀念中,子女承擔父母的養老是天經地義的,但隨著計劃生育的推行使“養兒防老”已不太可能。而這又關系到廣大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權益,關系到農村的繁榮和穩定,關系到國家的長治久安,對推動我國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按照國際通行的標準,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全社會總人口10%以上或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全社會總人口的70%以上的社會即為老齡化社會。據有關部門科學預測到2030年前后,我國將進入人口老齡化的高峰期和高齡人口社會,全國老年人口占全社會總人口的比重將達到20%以上。根據世界各國發展養老保險的經驗,老齡化高峰到來之前的二三十年,是建立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最佳時機,因為養老保險需要一定的時間進行基金積累,時間越短越被動。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一種新生事物,它既不同于國外傳統的,也不同于中國城市職工的社會養老模式。它是基于中國的具體國情自行摸索出的一條保障之路。農村養老保險的探索早在上世紀80年代中期己經開始了,然而這些探索僅限于局部地區,真正面向全國廣大農村地區的社會養老保險探索是進入上世紀90年代以后的事。1991年6月,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推出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并在部分省份組織了較大規模的試點。1992年1月,民政部總結試點經驗,在討論修改的基礎上,正式下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并部署在各省市逐步推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實踐證明基本方案的實施不僅為農民提供了一種新的養老制度安排,而且連帶產生了一些積極的社會效應。截止2003年底,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累計參保人數己接近6000萬人,基金積累額260億元,共有140多萬農民開始領取養老金。但是,由于其尚處于初始階段,實踐中仍有許多方面函待改進和完善。如覆蓋面小、保障水平低、管理不夠規范與完善、基金保值增值壓力大、政府支持力度不夠及立法滯后等,還不能很好的滿足廣大農民養老保障的需求。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利于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村社會的穩定,并有助于縮小城鄉差距,加快城市化進程。在農村普及社會養老保險,使農村老齡人口享有與其消費水平基本相適應的養老保障,解除了農民的后顧之憂,穩定了“農心”,有利于農業基礎目前,我國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研究和爭論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是否成熟。一種觀點是條件已經具備。農村能否順利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取決于兩個方面:一是有可靠而穩定的資金來源作保障;二是農民有較為強烈和廣泛的參與意識。前者是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硬件,是物質基礎,后者則是軟件,是順利實施社會養老保險必須具備的一種社會氛圍。目前我國已基本上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因此,中國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應該從現在做起,切實推進并逐步完善,以便為我國正在進行的工業化、城市化營造一個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第二種觀點是我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尚未成熟。這種觀點認為一個國家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農民應是處在該國工業化、市場化、農業生產集約化、農產品商品化程度較高,工業化由中期轉向成熟期的過渡階段,即工業化靠自身積累且其剩余能反哺農業時期。而目前,中國農村多數地區仍處于小農經濟階段,且地區之間發展水平差距過大,因此,尚無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國范圍內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政府、集體和農民在制度建立和運行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過程中,政府、集體和農民三者應如何分工?有學者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但是有些學者認為這種籌資模式下,國家和集體所體現的社會責任過小,降低保障水平,這樣會影響農民參與社會養老保險的積極性。此外,如何體現政府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中的責任,如何糾正長期存在的重城市、輕農村的做法,也需進一步探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模式選擇。關于農村社會保險制度模式的選擇,目前有很多種觀點,有學者認為應該繼續按照《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模式,做到突出重點、區別對待、分類指導、有序發展;還有學者建議要發揮家庭養老、土地養老和社會養老相結合;另外,有些學者在借鑒歐洲及東南亞國家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實物換保障”的理論;還有學者提出“土地換保障”、“住房換保障”等理論,這些理論在實踐中應如何運用,孰優孰劣,尚無定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金管理方式。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上一直是由一個部門(1998年前是民政部,后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獨立管理。權力的監督機制不健全,基金安全難以保障,所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機構設置必須進行改革。但是如何改革,怎樣體現權力的監督與制衡,這些是目前已有的研究中涉及較少的問題。
另外,通過哪些渠道籌集基金?怎樣提高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回報率?對于這些問題,也需進一步研究。失地農民與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問題。由于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以及二元社會結構的存在,失地農民問題和農民工問題正引起整個社會的廣泛關注,包括他們的養老問題。失地農民和農民工在市場經濟中面臨著更大的市場風險,他們對社會保障制度的需求更為強烈。對于失地農民和進城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是根據其現實存在的特殊性,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養老社會保險體系,還是直接融入城鎮的養老社會保險體系之中,享有城鎮職工的養老社會保險基本權利?這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如何實現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統籌發展?,F在我國城鎮與農村實行的是并行的、封閉的兩套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城鎮化步伐的加快,更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將流向城鎮,這種分隔式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必然會成為農村勞動力自由流動的障礙。但是目前關于如何實現二者之間統籌發展,還未形成行之有效的方案。
2.2國外研究現狀
西方國家社會養老保險理論的研究主要包括兩個流派:政治經濟學派和新古典學派。政治經濟學派著重研究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變遷,強調非經濟的因素,尤其是政治因素在變遷過程中的作用:在方法上以經驗描述為主。而新古典學派基本上是在新古典主義的理論框架內,運用嚴格的新古典主義方法,對各種養老金制度安排的經濟績效進行研究;把研究的著重點放在不同的養老金制度對于其他經濟變量的影響上。20世紀50年代以前是政治經濟學派主導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研究的時代,從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新古典學派開始占據主導地位。近幾年來,新古典學派吸收了政治經濟學派的某些觀點;政治經濟學派也大量吸收了新古典學派的理論精華,兩派理論相互融合、互相補充的趨勢已極為明顯。目前,國外學者對誰應該為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務—家庭責任還是公共責任—給予了特別的關注。研究表明,家庭成員仍然是老年人照料的主要提供者。而且,隨著老年人壽命的延長,子女對父母的照料越來越普遍。另外,從女權主義的視角,對在照料提供者占比例最大的女性所承受的壓力和負擔問題進行研究的也很多。眾多的研究都指出,由于家庭規模的小型化、婦女勞動參與等原因導致了以婦女為主的照料提供者的負擔加重、家庭支持系統弱化等問題。因此,有學者通過對歐盟國家的研究,提出了“國家和家庭共同負擔長期照料”的對策性建議。也有學者認為,在家庭結構不再勝任老年照料任務時,社區應成為提供支持和保障的可靠去處。
老年福利政策是國外學界關注的另一個重點,尤其是現行福利政策存在的問題及解決的方法方面。以歐洲為例,福利國家已經或正在改變其原有的老年福利政策,如嚴格規定用于照料的財政限額、減少公共機構照料、向社區照料轉移、鼓勵家庭和非正式服務網絡的發展等措施。AllenWalker通過對歐盟各國的研究提出:首先,應明確從公共部分轉移給營利或非營利照料服務提供者的比例有多大。其次,要考慮到家庭幾乎已在滿負荷地提供照料,無法繼續接納轉移來的照料服務份額了。再次,應根據使用者及其家庭照料者的需要,決定提供何種種類和水平的服務,即應該建立服務使用者導向的居家照料服務體系。總的來說,國外對老年保障的研究有四個特征:一是研究呈現多視野、多學科的特色;二是在經濟保障得以實現的前提下,西方國家對老年保障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老年的照顧和料理方面;三是目前西方正逐漸認識到家庭在老年人保障中的重要性,開始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勵家庭對老年人承擔與實施一定的義務與責任;四是經濟社會的轉變給農村老年人尤其貧困老年的生活保障帶來的沖擊引起眾多學者的關注。
3.當前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理論基礎
3.1有關養老保險的基本概念
保險(Insurance)是在社會經濟互助原則下建立起來的一種經濟補償制度。其主要經濟職能在于當危險事故發生引起經濟損失時,能通過所積累的資金給予補償,保障經濟生活的安定。每個人在年老失去勞動能力后,都有可能面臨生活來源不確定或不持續的危險,這種生存危險用保險的方式予以分散承擔即稱之為養老保險,按照經濟補償方式的不同,養老保險可分為社會保障項目中的社會養老保險與商業養老保險兩種。社會養老保險(SocialPensionInsurance)是指勞動者為預防年老不能再從事勞動由養老需要時的生活有保障,在法律規定的勞動時間內繳納部分保險金,在他們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離開工作崗位后有權向國家或有關保險機構申請領取養老金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保險制度中被保險人最穩定、享受保險時間最長、費用開支最大的項目。社會養老保險既是一種社會政策,又是法定范圍內的勞動者享有的一種權利,它由政府組織,國家給予稅收等優惠,單位和勞動者共同出資,保險基金的增值部分主要用于保險對象。社會養老保險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化大生產的產生而出現的,社會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商業養老保險(CommercialEndowmentInsurance)是作為保險人的保險公司與投保人采取自愿簽訂合同的形式以被保險人的生命為保險標的,以生存或死亡為保險事故,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給付約定金額的一種人身保險。
3.2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內容
目前,我國農民養老保險的負擔方式主要有家庭養老、土地保障、集體養老、社會救濟、個人商業保險養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形式。一、家庭養老家庭養老的實質是建立在血緣關系基礎上的養老資源在家庭范圍內的互助和代際交換。家庭養老的生命之源是它不僅是一種利益機制,還是一種文化機制。家庭養老的主要承擔者是兒子,其次分別為配偶、女兒、孫子輩子女、兒媳女婿等。尊老、愛老、敬老是中華民族幾千年的傳統美德,家庭養老一直是我國農村最主要的養老形式,并且可以預見,其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都將是我國農村重要的保障方式之一。但是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家庭養老方式正在出現弱化的趨勢。首先,是市場經濟的發展動搖了家庭養老的思想和道德基礎;其次,家庭的小型化使得家庭養老能力退化,“特別是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4-2-1’的家庭結構打破了傳統的養兒防老機制”,即一對夫婦在撫養一個孩子的同時要贍養四位老人。在這種背景下,如果農村中60歲及以的老人養老仍依賴于家庭,對核心家庭來說無論是經濟供養還是生活照料服務都將是難以承受的,最終也將影響農村經濟和社會的正常發展;最后非農化和農村勞動力轉移降低了家庭的凝聚力,削弱了家庭成員的互助功能。二、土地保障土地保障目前仍然是我國農村家庭的主要經濟基礎,但是我國的特殊國情使得土地養老保的功能嚴重不足。一是我國人多地少,人均耕地面積只有1.52畝,全國共有666個縣人均耕地在國際警戒線0.8畝以下;二是隨著城鎮化和工業化的加速發展,已經有而且還將有大片土地被征用;三是土地歸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沒有處置權,農民不能變賣土地養老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缺陷三、集體養老在時期,以集體經濟為依托的低水平的平均主義的養老保險,是典型的農村社區養老。但是,隨著土地承包制度的實施,這種農村社區養老已經基本解體。改革方法以來,農村社區養老只在少部分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水平比較高的南方地區繼續存在,覆蓋范圍極其有限。四、“五?!敝贫群蜕鐣葷贫取拔灞!崩先说墓B主要靠鄉統籌和村提留,大多數地區只能維持老人的基本生存。社會救濟則面窄量少,不可能解決多數農民的養老問題。五、個人商業養老保險面臨中國日趨嚴重的人口老齡化趨勢,單純依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已經無法滿足中國老百姓的養老需求。從很多西方國家建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體系的經驗來看,個人商業養老保險作為緩解財政壓力、完善老年保障體系和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重要手段,應該存在較大的發展空間。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大量農民的養老等保障方式將發生較大變化,從過去主要依靠“養兒防老”轉向主要依靠社會保障和商業保險。但是這也僅在少數經濟發達地區得到一定程度的發展,由于農民收入普遍偏低,缺乏基本保障,也不能夠很好解決農民養老問題。六、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僅在少數經濟發達地區實行,如浙江、廣東等地區。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后,許多地區開始探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如福建省就已經基本建立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主要是生活陷入絕對貧困的社會群體,而且保障水平一般比較低,難以滿足絕大多數社會群體的需求。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農?!保┑侥壳盀橹?,“農保”依然是曾經試圖覆蓋全國范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但是由于種種原因,目前推行困難重重。“農?!钡姆苫A是1992年民政部制定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該方案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大膽的改革試點,取得了一定的積極效果。
3.3建立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必要性
3.3.1傳統的農村家庭養老方式面臨諸多挑戰,需建立新的養老方式
在現階段我國農村養老的任務絕大部分是由家庭來承擔,農村老人的主要生活來源是家庭贍養和土地收入,然而隨著農村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這兩種養老經濟來源不論是在保障能力還是在保障的可靠性上都發生了一些變化,使得傳統的家庭養老方式面臨諸多困難與挑戰,很難再維系農村未來的養老需要。其中體現在:
3.3.1土地保障功能的弱化
有學者指出,農村改革這種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發生,客觀上表現了一種交易的結果。國家在允許社區占有所有權、允許農民以大包干名義占有土地使用權的時候,向農民讓渡的是什么呢,讓渡的是農民承包的那塊土地必須承擔農民的社會保障。土地在中國歷史上長期以來一直為農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對那些喪失勞動能力的老年人來說是帶來收入的重要財富,所以均分土地充當了有效的退休保障。可是,農民擁有的土地產權是不完整的,這直接影響了土地保障功能的發揮。按照現行土地政策規定,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我國農民所擁有的僅僅是土地的使用權,而無權對上地進行自由買賣,因此農民在生病或年老最需要錢的時候不能靠變賣土地以供所需。對于農民來說,他們從土地上得到的利益主要是土地收成。農民的收入主要是來自農業經營收入,土地承擔包括養老在內的社會保障負擔,顯然要通過從事土地經營所獲得的收益,而農民經營土地的收益狀況又如何呢?研究表明,農業經營的絕對收益越來越低,在有些地方,農業經營甚至是絕對虧本。目前,大多數農產品提價的空間小,降價的壓力大。但與此同時,在以小規模分散經營為主的農業組織結構之下,農產品成本增加的勢頭,卻一直比較強勁,由此導致主要農產品的生產成本占出售價格的比重過大。在價格、成本雙重因素的夾擊下,我國農業經營的絕對收益,已經越來越低。以浙江省農村固定觀察點的10村資料為例,1995年畝均凈收益為680.04元,到1999年己經下降到505.71元,4年間減幅達26.69%;如扣除人工和物質費用因素,則農地經營的畝均純收益,1995年34.51元,到1999年已經下降到-174.72元;農地經營處于絕對虧本的狀態。在這種情況下,越來越多的農民感到承包地,食之無味,棄之可惜,只好對土地進行粗放經營,甚至將土地撂荒。其實,導致農業經營效益低下的一個重要原因還在于土地承載負擔重,土地首先是生產資料,只有先具備生產資料的功能,才能發揮其保障功能,但現在承包土地承載的農業稅以及其他社會負擔很重,農村稅費改革后農民負擔也主要分攤到田畝之中,農民增產不增收現象相當突出。在這種情況下,土地很難起到保障功能。
3.3.2家庭養老功能衰退
家庭養老是家庭范圍內的代際交換,它建立在道德約束力基礎之上,是由子女信用作保證的。歷史上,我國的老年贍養是以孝為核心在家庭內部進行的,孝道思想在中國有著長久的發展歷史和深刻的社會影響。儒家認為:“孝為百行之冠、眾善之始,是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德之本也。”所以儒家立教以孝為起點,“孝字上半部為老,下半部為子,有老人扶子之義?!币虼?,孝的道德觀最初是調解長者與小輩之間關系的行為準則。該模式曾在中華民族幾千年歷史上運行良好,按教授的解釋:中國家庭的養老模式,實際上是一種“反饋模式”,即“甲代撫育乙代,乙代贍養甲代,乙代撫育丙代,丙代又贍養乙,下一代對上一代都要反饋的模式。”主要是“孝”文化為家庭養老提供了內在驅動力。但到20世紀末其依賴的社會經濟基礎卻出現動搖。認為:“隨著人類由農業社會進入工業社會和后工業化社會,家庭贍養功能就慢慢脫離家庭而社會化?!泵滋亓_在《歐洲家庭史》中進一步描述道:“農民經濟是一種無貨幣經濟,以致于贍養老人只在家內是可行的,提供實物在超出一定距離時就會是不可能的,因為這需要用現金支付并用此錢購買食物,而在前工業時代,在農業地區中,這兩個都是不存在的。”出現這種情況的根本原因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經歷了經濟制度的巨大變遷。生產力得到飛速發展,不僅解決了絕大部分中國人的溫飽問題,而且農村生產生活型態也在現代化過程中發生巨大變化。自給自足的經濟條件不復存在,年齡在生產中的優勢己不如從前,多樣化的社會化分工已使等級式父子關系出現松動。1990年我國農村家庭戶平均人口為4.18人,1998年降低到3.63人,2000年降為3.44人,家庭規模小型化、核心化趨勢日漸明顯,這使得農村家庭養老方式越來越缺乏充分的照料源。其次,非農化和農村勞動力的遷移對農村家庭養老產生了消極影響,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農村剩余勞動力尤其是青壯年人口跨地區或城鄉遷移的速度和規模不斷上漲,這種轉移使農村家庭養老應有的凝聚力逐漸降低,同時這種生活上的長期分離使得父母與子女間的感情紐帶逐漸變得松弛,由此帶來的子女尊老、敬老傳統的弱化。第三,農村家庭養老的思想基礎發生了轉變,受商品貨幣等因素的影響,傳統的家庭觀和老年價值觀受到強烈沖擊,許多農民己不再認為多子多福,開始走出養兒防老的思想怪圈,迫切要求與城鎮居民享受同樣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這在很大程度上動搖了家庭養老保障模式。
3.3.3建立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是農民享有國民待遇的具體體現
社會保險權是我國《憲法》和《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它是指公民在失去勞動能力或勞動機會或遇到其他災害和困難時,為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要而享有的從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獲得幫助的權利。我國《憲法》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仍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農民作為勞動者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為社會提供勞動、為社會生產財富的同時,他們同樣會遭遇到自然風險以及失業、年老、傷殘、疾病等經濟風險,為了防范這些風險的發生,理應合法享有與城鎮職工同等的社會保險權利,這是農民享有國民待遇的具體體現。況且,農民一直為國家經濟建設做出巨大貢獻,享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農民與城市居民應具有平等的權利,長期以來,據有非農戶口的城市居民始終優越于農村居民,中國的戶籍制度將全中國人口劃分為兩種等級,即“農村人”與“城里人”,這絕對不是簡單的文字游戲,它包含著兩類人的實質性區別。其中,最為顯著的區別就是城市人口的生、老、病、死、傷、殘都是有保障的,而在廣大農村地區,除極少數“五?!崩先苏o予一定的照顧外,對其他人群的社會保障則幾乎沒有。改革開放以后,政府對城鎮職工的下崗(失業)、貧困也給予了特別關照,全面推行了失業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此同時,中國農民始終默默無聞地為中國工業化建設貢獻著他們的力量。有關研究表明,建國以來,農民通過工農業產品剪刀差、農業稅、儲畜方式等途徑,上繳給國家1.3萬億元,養活了十幾億中國人,而且通過工農業產品剪刀差等形式為國家的工業化積累了大量資本改革。開放以來,農民貢獻出1億畝耕地,地價差額達上萬億元,農業資金轉移嚴重,為此農民蒙受了巨大損失,而國家不僅沒有為農民提供任何社會保障,還讓農民在自身生活水平較低的情況下,為五保戶、軍烈屬提供生活被助和救濟,顯然這是不公平的。
3.3.4建立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是提高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條件
農村經濟需發展有兩個基本前提,一是要有穩定資金投放,二是要有一定技術的勞動力。如果沒有可靠的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幫助他們抵御年老的風險,免除他們的后顧之憂,農民就會將其收入儲蓄起來,用來養老防老,不愿意投入到生產進程中,這就使得農業發展后勁不足,根據有關資料表明,農村居民購置生產性固定資產支出占家庭總支出的比重很低。同時,城鄉社會保障巨大差異使得一部分有一技之長、有一定文化素質的農村勞動力不斷流向城市,而城鎮中的人才因為農村缺乏必要的勞動保障不愿到農村工作,所以城鄉保障的差異阻礙了人才的合理流動,使得農村經濟在吸引人才方面處于不利地位。因此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有助于提高農村經濟發展水平。
4.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特點
在明確中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內容后,對于其內容和特點進行歸納總結,可以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以“自我保障為主、集體保障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為籌資原則
即養老金的主要部分來自農民。在此基礎上,集體可以根據自身經濟狀況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比例不做統一規定,隨集體經濟狀況的好壞而定。在集體經濟狀況較好多地方或時期,助標準應相對提高;反之,補助比例可以下調,甚至不設底線。國家政策扶持,主要體現在對鄉鎮企業給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集體補助,可以按照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予以稅前列支,具體做法也有地方政府根據具體情況而定。這種籌資原則充分考慮到國家財力有限及農村集體經濟薄弱的現實,但是在實踐中卻暴露出強制性不足的缺陷,尤其是對集體補助比例缺乏具體、詳細的規定;有的地方政府為了減少本地企業的經濟負擔,盡量縮小這一比例,甚至縮為零。隨著這一部分補助的減少,國家對農村養老費的“政策扶持”也失去現實作用。農村養老費籌資原則也有所規定的“個人繳費”為主變為實際上的“全部個人繳費”。如山東省《平陽農村社會保險斬行辦法》中就明文規定:“保險費集體確無力補助,由個人全部繳納”。這樣,農村養老保險由原本設計上的國家、集體、個人三方共同承擔變為由個人完全承擔。
二、實行“多檔次”的繳費方式
實行“多檔次”的繳費方式主要是針對我國農村各地區發展極不平衡的現實。1992年,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規定,我國農村養老保險金每月繳費方式采取多檔次的方式,即從2元到20元,每2元設置一個檔次。這主要是基于我國各地農村經濟發展的差距而制定的,經濟條件好的地區,繳費可以多一點,較為貧困的地區,則可以相對低一點。但是,這種繳費方式在設計時忽略了農村的另一現實,即相當部分農民養老觀念落后,把自己未來養老寄予子女后代身上,他們對養老保險制度缺乏認同感,存在心理疑慮。因此,在實踐中,大多數農民都傾向于轉向低檔次的繳費標準。而以如此之低的投保水平,是根本無法滿足農村老年人口的未來養老需要的。
三、在籌資方式上實行“完全積累制”
“完全積累制”,也稱個人賬戶儲蓄積累制,是指受保者在其勞動年齡(一般是指60歲之前)按照一定的比例繳納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作為長期積累的基金,待受保者達到法定的領取養老金年齡時,按照個人賬戶積累總額(包括保險金年金和利息)以年金的方式逐月發給個人。這種方式的特點是以收定支,籌資規模和保險金比較穩定,不會引起養老金的代際轉嫁矛盾,當然也存在著基金保值增值的問題。
四、在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上,主要實行縣級統籌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是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中的重點。我國現行的辦法是在縣(市、區)建立養老保險的專業機構,負責收取和發放養老金的工作,以縣為單位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并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這無疑是考慮到目前我國農村情況千差萬別,建立統一的收費標準、統一的養老金收發機制尚不可能;但是由于基層管理機構不健全,管理手段相對落后,因此在資金的管理和運營中出現了諸多管理不規范的現象。
5.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5.1保障水平過低
《縣級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提出了“堅持資金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則,出發點是以政策扶持進行激勵,但不增加財政負擔,政府不進行財政補貼和兜底。這在實際上是行不通的,社會養老保險不同于商業養老保險,政府的財政支持是必須的,因為僅僅通過農民自身籌集到的養老基金根本難以應對老年時的基本生活要求。而且,在養老金支出高峰期出現支付困難時,政府都必須以財政兜底的方式保證養老金的發放,否則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溫克勒(winkler)在總結歐洲國家農民養老金的財政狀況時說“沒有一個社會保障機構能只依賴所繳費用來承擔農民養老金的支出,他們都需要依賴政府補助和其他方式來補貼”。通過財政補貼,調動農民參加保險的積極性。1992年以來,在財政不補貼不兜底的情況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雖然有所推動,但這種推動屬于半強制性的,農民越來越沒有積極性?,F在許多地方不再堅持《縣級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的原則,紛紛采取了政策扶持加財政支持的雙重做法,也正說明了這一問題。對于農民自身而言,由于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缺乏足夠的信心等原因,農民參保的積極性也普遍不高?!痘痉桨浮芬幎?,農民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繳納保險費,從2元-20元,每兩元一個檔次進行繳費。多數地區農民在投保時都選擇了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檔次。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的情況下,如果農民在繳費10年后開始領取養老金,每月可以領取4.7元,20年后每月可以領取9.9元,這個數額是很難起到養老的作用。若考慮通貨膨脹、物價上漲等經濟因素,最終拿到的養老金更少。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計,2006年全年共有355萬農民領取了養老金,共支付養老金30億元,人均僅845元;年末全國參加農村養老保險人數為5374萬人,年末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存354億元,按投保人數計算人均僅659元。由此可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實際上根本起不到多大的養老保險作用。
5.2制度缺乏穩定性和連續性
西方發達國家的農村養老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形式實行的一種強制性社會保險,具有法律強制性、保障基本性和國家保證性特點。例如德國在19世紀80年代就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會保障法,并在1957年把范圍擴大到全體農民。日本在1971年,丹麥、芬蘭在1977年,美國在1990年也都先后建立了農民社會保險制度,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確定。與之相比,由于我國城鄉之間在生產力水平、就業結構、收入水平和消費方式等方面存在較大差別,農村經濟現代化、社會化程度還較低,尚不具備建立國家統一立法、強制實行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所以,我國的農村養老保險作是本著自愿、量力的原則。雖然它由政府部門組織,但不具法律上的強制性,國家沒有統一的法律條文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頒布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對政府和農民都缺乏普遍的強制性和規范性。因而這些辦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對農民投保的信心缺乏足夠的支持。
5.3、“保富不保貧”的傾向嚴重
我國當前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保富不保貧”的傾向嚴重,目標人群的養老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主要表現在:首先,在農村采取的是完全積累型的養老保險模式,帶來的突出問題是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大部分是收入較高的居民,他們即使不參加養老保險,今后的養老問題也比較容易解決。甚至“出現富裕戶不想保、年輕人不愿保、中年人不肯保、貧困戶不能保和疑慮戶不敢保的局面?!奔醋钚枰B老保險的低收入和貧困農民則不能從養老保險中受惠。而社會保險的目標之一是減少貧困,減少收入不平等和地位不平等,顯然這種保富不保貧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這一目標是相違背的,不符合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初衷;另一方面,于我國采取自愿原則參保,也直接導致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上都是比較富裕的農民,而真正面臨養老困難的貧困農民卻無力參保,這種“保富不保貧”的養老保險制度,并為真正解決未來農村養老的難題。并且從覆蓋范圍上看,我國東部經濟發達的省市農民投保金額明顯高于中、西部欠發達地區。
5.4對農村養老保險資金的監管不力
一方面,按《基本方案》的規定,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辦法,主要是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不能用于投資,但是一些地方將農?;疬`規進行直接或間接投資,在這部分投資中,大部分沒有投資收益,而且連本金也無法收回;另一方面,我國農村養老縣級農保機構基本上包攬了從政策制定、實施到養老保險資金的收、發、管、放以及行政監督等各環節、全方位的工作。這種管理方式,既缺乏部門之間的橫向監督,也沒有上下級之間的縱向制約,其結果極其容易造成農?;鸨慌灿煤蛿D占。綜合本章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國目前的農村養老保險,從基本內容、主要特點到存在問題都說明我國尚未建立真正意義上的、覆蓋各地區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為適應現實需要,必區分各地區的實際情況,并借鑒其他國家的有益經驗,建立真正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現行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三:一是準法律依據。主要有1992年1月頒布實施的《縣級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和1995年10月19日頒布實施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的《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此外還有一些相關法律中關于應該重視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原則性條款;二是相關文件內容。如十七大報告中“要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以慈善事業、商業保險為補充,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探索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十六大報告中的“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養老、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等。三是有關領導關于重視三農問題和農保問題的講話??傮w而言,1992年頒布實施的《縣級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許多地方在實踐中行不通;各種文件和領導講話的內容則過于籠統和原則,難以用來指導實際工作。因此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實踐中存在許多困惑和矛盾,而地方政府又無法找到比較有力的立法依據。因此,各地對農村養老保險法規的出臺、變更和撤消,基金的籌集、運用以及發放等都只能按照地方政府部門,甚至是某些官員的個人意愿執行的,而并沒有與農民形成一種規范性、持久性的契約形式。這些都大大降低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規范性、長期性和穩定性。
5.5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差
目前,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工作普遍以縣級為單位來管理。全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分散在全國1900多個縣市。1998年以后,雖然大多數省已將農村社保的管理劃歸社會保障部門,但是很多地縣和鄉一級未能實現順利交接,造成不少地區社保管理秩序混亂,特別是中西部地區,管理體制未理順問題嚴重。由于制度變動頻繁、管理體制不順等問題,社?;鸬倪`法違規時有發生,基金管理秩序混亂。2005年發生的中行哈爾濱河松街支行高山案中,有1.7億元農保資金損失。2006年云南紅河州也曾發生挪用4280萬農?;鸾ê廊A辦公樓案。而此前的信托、證券公司整頓也波及到農?;?。2004年德隆崩盤殃及的恒信證券案,就涉及青島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公室,直接威脅到3000萬元農?;鸬陌踩!痘痉桨浮芬幎?,“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保值增值主要是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不直接用于投資?;鹗褂?,必須兼顧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國家利益和地方利益,同時要建立監督保障機制。”我國社?;鸬氖找媛势蛷?002年以來我國社?;鸬耐顿Y收益率可以看出我國2002年一2005年社?;鹗找媛室恢倍季S持在5%以下,扣除當年的通貨膨脹率水平,社?;鸬氖找媛示透土耍踔?004年僅有2.43%,低于當年的通貨膨脹率3.3%。雖然2006年、2007年的收益率上升很快,但伴隨著出現的是通貨膨脹率的上漲以及銀行存款利率的不斷上調,因此,社?;鸬膶嶋H收益率也沒有明顯的提高。但實際上,農村養老保險基金除了依法存銀行、買國債的部分以外,還有不少農保基金主要用于直接放貸、抵押擔保、機構經費占用以及存入當地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劃入地方財政專戶。據統計,至2001年底,全國216.07億元農?;鹂傤~中,存入銀行、購買國債和交財政管理的占87%,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購買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委托貸款、購買股票、直接投資和拆借挪用等占13%。2000年,可正常收回本息的占基金總額的92.93%;收回本息有因難的占基金總額的6.39%;己確定不能收回的基金占基金總額的0.68%。此外,基金管理運營層次低。目前絕大部分基金在縣級管理,管理手段缺乏,易于受到當地行政干涉,難以防止基金挪用等弊端,基金管理運營效率普遍偏低。
6.完善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具體措施
一、政府要在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建立中擔負重要的職責
雖然,“經濟發展是社會保障覆蓋范圍大小的主要決定因素,但是政府政策的制定同樣重要?!笔紫?,要從政策上提供條件,支持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的開展,積極建立社會保障信息網絡和社會保險救濟網絡,為促進農民養老保險向社會轉化提供必要服務;其次,創新農村養老險模式和體制,要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的職責,加大政府的財政支持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分擔農村養老的風險;再次,努力加快社區建設,要大力發展農村社會事業,優化社區養老機制,使農村老人的生活服務,由家庭“獨攬”變為家庭與社區共同承擔;最后,重視農村養老保險工作,提高這個方面工作的宣傳力度,要在社會開展對農民養老工作的宣傳,使各方面都來關心和支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
二、轉變政府職能,實行政事分開
正如新公共管理理論所主張的,政府在公共行政管理中應該是制定政策而不是執行政策,政府只是起掌舵的作用而不是劃槳的作用。因為“如果一個組織最佳的精力和智慧都用于劃槳掌舵將會很困難。”就養老保險方面看,國務院在1995年就明確提出“實行社會保險行政管理和基金管理分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分設”的目標要求,但是在實際運作中,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始終未能分開,監督體系也終未形成。要改變這一局面,真正形成決策、執行、監督三功能相互結合、互相制約的高效、透明、公正的運作機制,就要轉變政府職能,使之由直接經營轉變為間接調控,政府主要是通過政策制定和推動國家立法的途徑,明確自身作的指導和監督職責。
三、促進法制和制度建設,加快農村養老保險的立法工作
在亨廷頓看來,“制度就是穩定的、受珍重的和周期性發生的行為模式”,“組織和程序與其制度化水平成正比例”。促進法制和制度建設并加強農村養老保險的立法工作對于完善我國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巴擎傄粯樱r村養老社會保險也要依法行事?!备母锱c完善農村養老保險與法制建設有機結合起來,使養老保險改革決策與法制建設相統一,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健康發展。同時,要重視農村養老社會保險的法制體系建設,包括地方法規和國家法律,使養老保險逐步走上完善的法制化軌道,并通過依法治理養老保險來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政府要盡快制定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立法體系,通過制訂法律來保證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和政策的穩定性與持續性,提高廣大農民對政府推行社會保障政策的信心。
四、多渠道籌集并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運營
首先,在目前農民生活還不很富裕的情況下,除建立個人繳費為主,集體相輔,政府適當支持的三方負責的保險金繳費制度外,還需探索多渠道的農村保費供應?!艾F代社會保障事業是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事業,國家應鼓勵本國社會成員主動參與社會保障,包括參與分擔繳費、參與經辦保障事務、參與管理和監督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等,社會保障不再單純是政府的責任,這種做法使社會保障事業具備更為堅實的社會、經濟基礎”。其次,政府應高度重視農村養老保險金的管理與保值增值工作,通過建立專門機構負責基金管理和運營的職責;同時要建立健全相應的財務核算、審計監督等項制度,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通過購買國債或金融債券等方式實現資金的增值;最后,還要要加強養老保險基金運營過程中的監管工作,嚴禁基層組織和政府其它機構挪用基金,嚴禁任何人打著養老保險的幌子向農民亂集資、亂收費。為了提高農民的認識和支持程度,必須要加強政策宣傳力度,重點應放在示范、推廣和操作的規范性、科學性和保險金發放的及時性上。做好示范、推廣工作,使農民都能明白參加養老保險是為了自己,這樣養老保險的工作也就能順利開展。
五、建立多層次、多渠道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
多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就目前我國廣大農村的具體實際來看,應堅持政府引導和農民自愿,發展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險,即加大發展集體企業和補助養老保險以及發展儲畜養老保險,并給予政策支持。堅持城鄉有別和與家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扶持相結合的多層次的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此外,由于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村社會保障水平還比較低,可以采取強制性原則。但考慮到我國地區經水平的不同,在東部沿海經濟較發達的地區,亦可以推行地方性的自愿性保險。地方自愿性保險既可以由地方政府主導,也可以允許民間團體主導,作為全國性農村社會保險體系的一個重要補充。商業保險能否進入農村領域,取決于是否有錢可賺。政府應當消除一些限制保險市場的法規,同時出臺一些優惠政策,以吸引保險公司進入農村。
7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
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一項十分艱巨的任務,需要廣大理論和實際工作者付出艱苦的勞動。在對我國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社會條件進行分析研究、總結我國十幾年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經驗教訓、并借鑒國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有益成果的基礎上,本人對我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進行了初步探索。具體內容如下:
7.1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專門制度
前面已經提到,由于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影響,我國城鄉經濟發展水平差距顯著,農村和城市之間在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問題上沒有共同基礎,不具備建立統一型和統分結合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物質條件。因此,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是針對農民的專門制度,而不能與城市養同運用一套社保制度。目前我國受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還不能建立像西方發達國家那樣成熟完善的社會養老保險;同時由于我國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等原因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保費征繳和養老金給付上也不具備實行統一標準的條件。因此,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須在尊重我國國情特殊性的基礎上,在遵循上述原則的前提下,總結此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以及取得的經驗,根據各地的實際經濟承受能力,初步達到在農村普及社會養老保險的目的。
7.2邊試邊行,逐步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所面臨的背景極具特殊。其他國家建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所需要應對的只是前述背景中的某一兩個方面,而我國則必須綜合考慮上述所有的問題,這在世界上尚屬首例。因此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沒有先例可循,需要再次發揮“摸著石頭過河”的精神,邊試邊行。首先在實踐中總結經驗,然后再從經驗中發現規律,最后用這些規律、理論來指導我們的實踐。因此,在目前的條件下,各地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出一系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青島、蘇州、馬鞍山等已經開始在積極探索,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最后,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國家可以根據前一階段探索的經驗和教訓,出臺一系列的指導方針和具有指南性質的文件,比如國家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中的角色定位,地方各級政府責任范圍等等。
7.3推進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同時,繼續發揮家庭養老的作用
社會保險的特點是國家從勞動者和企業所得的國民收入份額中扣除一部分,加上政府的財政支持,集中形成專門基金,在勞動人口和退休人口之間進行統一調劑,旨在創造一種穩定的經濟秩序和生活環境,有利于勞動者的生存、發展和延續。但是由于目前我國農村的經濟水平還不具備,無法建立健全的覆蓋所有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機制。因此,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既要強調社會養老,同時也不能忽視了家庭養老的重要作用。中國是受儒家思想影響的國家,有著悠久的儒家文化。“中國尤其是農村家庭觀敬老的優良傳統,家庭養老有著深厚的根基;而且在家庭養老的過程卑廠有利于家庭成員之間的親情交流,有助于形成和諧的家庭環境。中國的家庭養老模式受到聯合國的高度稱贊,聯合國認為以中國為代表的亞洲家庭養老模式是全世界的榜樣。家庭養老所具有的優越性是任何其他養老方式都無法比擬和替代的。因此,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必須繼承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愛老敬老,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的功能。方面可以借鑒韓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經驗。韓國是以家庭為中心的儒教傳統國家,家庭以家長為中心,政府鼓勵孝敬父母、穩定家庭。另外,韓國國民普通信奉佛教、儒教,這成為修心祟善的人文基礎,政府提倡善德的傳統信仰,獎勵孝敬父母的家庭,鼓勵社會辦慈善事業,從而穩定了家庭和社會,使家庭和慈善事業成了韓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7.4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推進的原則
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現實使我國在近期內還不能建立起全國統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我認為,我們可以仿效日本由部分到整體、由差別到統一的發展思路,分對象、分階段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因此在我國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必須采取因地制宜的原則,按照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建立不同層次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制,避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一刀切”。對經濟發展水平高的東部經濟,應立即著手建立以社會養老為主、家庭養老為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制;在經濟狀況和群眾保險意識允許的條件下,甚至可以選擇性地進行強制性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同時鼓勵農民進行自愿儲蓄為補充,為今后城鄉統籌發展積累經驗。在中西部經濟發展程度不高的地方,仍然實行以家庭為主的傳統養老模式,同時政府加大宣傳力度,鼓勵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各地必須在認真研究本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可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制定出適合本地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的制度,逐步發展,不冒進也不滯后。針對農村中不同產業的從業人員要進行區別對待,這既是國外實踐的經驗,也是我國農村勞動力從業范圍多樣化的需要。對于以農業為主的從業人員應該納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范圍內。對于進城務工的農民工以及在鄉鎮企業有穩定收入的農民,必須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參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失地農民,失去了土地這種基本的生產資料,實際上己經不再屬于“農民”這個范疇,也應該參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但是對于失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政府應該在政策上和財政上予以傾斜。
7.5土地政策與養老保險制度相結合
土地政策是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中的一個重要因素。成功建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尤其是小農占多數的國家,很多都把土地政策與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相結合。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這是一種集體所有、農民以戶為單位獨立經營的土地制度。這種制度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使農村的生產力水平得到提高,但也出現了土地經營規模過小使土地效益下降的現象。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采用與日本、德國和法國相類似的“土地換社?!钡闹贫?,促進土地經營權的流轉,解決現有的土地細化與規?;洜I的矛盾;同時也促進土地向經營能手集中,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我國土地政策的施行,必須考慮兩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農民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年齡設定,另一方面是農民放棄經營權之后養老保險的優惠政策如何設計。針對前一個向題,可以參照我國職工的一般退休年齡,男性為60歲,女性為55歲。但是考慮到我國目前農村老齡化嚴重的情況,為防止出現土地被出讓后沒有得到有效利用的現象,可以適當的將退休年齡推后一至兩年。針對后一個問題,有兩種方案可供選擇:一種比較簡單,直接增加農民領取養老金的數額;另一種施行起來比較復雜,但是更受農民的青睞,那就是參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辦法進行管理。各地可以根據經濟水平設定適合的退休年齡和養老金優惠方案。因此,在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強調土地政策的作用,既可以提高老年農民的保障水平,又可以提高農村土地的現實保障能力。
7.6國家、地方、農民三方籌資
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資金籌集上,西方各國政府都通過立法,除規定投保者個人繳費外,還輔之以國家的財政支持或其他補助,以確保農民養老保險待遇與其他從業者的實質平等。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要堅持中央政府的轉移支付、地方政府財政支持和農民個人三方共同承擔的原則進行養老基金的籌集,同時還要開辟其他籌資渠道。1994年我國開始實施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實行分稅制后,稅種和各稅種形成的稅收收入分別按照立法、管理和使用支配權,形成了中央稅和地方稅(中央和地方共享稅)。稅款收入按照管理體制分別入庫,分別支配,分別管理。中央稅歸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地方稅歸地方政府管理的支配。分稅制改革,對于理順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系,調動中央、地方兩個積極性,加強稅收征管,保證財政收入和增強宏觀調控能力,都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分稅制改革也為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別承擔一定的養老責任提供了物質基礎。政府、地方和個人具體繳費標準的確定可以參照《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的有關標準進行操作。首先是繳費基數的確定。由于農民沒有工資的概念,無法確定“平均工資水平”,因此可以根據當地農民的實際平均收入來確定繳費基數。由于城鄉收入的差距,可以將上年度當地城鎮職工的平均工資水平確定為繳費基數的上限,防止在基數上就出現貧富差距懸殊的情形。最低的繳費基數則按照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水平。其次是各方繳費總額的確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農村社會養老可繼續沿用8%一10%這個比例,具體選擇多少要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鄉差距來確定,以對家庭養老可以起到一定的補充作用為基本原則。最后是三方各自承擔的比例問題。這個比例要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來確定。一般情況下,個人所占的比例至少應該在繳費總額的一半左右,最低不得低于1/3,最高不能超2/3;中央政府的轉移支出和地方財政應該根據各地的財政收支情況來確定剩余比例承擔份額,總體原則是國家的轉移支付向中西部地區傾斜。
社會保障論文范文6
一、西安城鎮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需求與供給分析
(一)西安城鎮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需求分析。對農民來說,土地是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土地被占用后,農民在土地上的收益被剝奪。在目前就業壓力增大,社會保障制度還不健全的情況下,農民的需求將會發生哪些變化呢?
1、未來生活風險增加。2005年西安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11.12萬人,比上年增長30.8%。而在西安市750戶(九區四縣)3102人當中,不識字或識字很少的有30人,小學文化程度266人,初中文化程度1225人,高中文化程度408人,中專文化程度32人,大專以上文化程度26人。在這么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失地農民顯然處于不利地位,特別是大齡農民失去土地后就更無法適應市場需求。因此,在其他類型社會保障還未建立起來之前,他們的生活風險會逐步加大。
2、生活水平下降。西安城鎮農民由于地理位置特殊,在土地被征用前,他們的收入來源于多種渠道:第一,土地出租;第二,房屋租金;第三,個體及私營企業;第四,企業打工。經濟來源的多元化使得城鎮農民生活水平在中等甚至中上等水平。但在失去土地這個基本保障后,收入穩定性降低。生活的困境使他們迫切需要國家和社會給予各方面的生活保障。因此,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勢在必行。
(二)西安城鎮失地農民社會保障供給分析。2006年西安財政支出計劃安排111.9826億元,社會保障和撫恤救濟支出54893萬元,只占總支出的4.9%。目前,西安頒布的政策,新征地農民按本人所處的不同年齡段需一次性分別繳納10186.2元~54600元的養老保險費。依據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如果按最高補償倍數來算,一畝地平均產值1000元,補償費也才只有3萬元。而西安農民人均占有耕地面積不足一畝,賠款額也只在10000~26000元之間,根本無法滿足繳納規定。失地農民參加醫療保險,不建立個人賬戶,新征地人員的住院醫療保險費由征地部門為其一次性補繳相應的年限醫療保險費,以后由村組織或個人按上年職工平均工資4.9%繳費標準繳納。2005年西安職工年平均工資為15296元,據此可以算出西安失地農民2006年繳納醫療保險的費用為749.5元。而2005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只有3460元/人,醫療保險費用就占去收入的21.7%。這對農民本身沒有足夠經濟基礎的情況來說,大部分農民很難繼續繳納。這些都表明農民的參保能力很弱,政府的社會保障供給能力也非常的虛弱。
二、造成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供給不足的原因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失地農民對社會保障有需求,但政府不能提供足夠的保障,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土地征用制度不健全。我國現行的土地征用制度主要是政府用行政命令來替代市場機制,不是一個平等的產權交易過程。農民只是名義上擁有土地產權,并沒有成為土地的真正主人。在實際操作中,政府參與征地補償分配,阻礙村集體與開發企業直接面談。作為土地所有權主體的農村集體組織在土地征用上沒有自。因此,不管是為公共利益的國家重點工程,還是搞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性開發,都在向農民低價征地。失地農民的征地補償費也很低,根本沒有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預留必要的空間。征地補償分配比較混亂,對征地補償安置補助費的分配缺乏具體細則,分配不公平的現象層出不窮,農民的利益得不到保證。
2、失地農民安置就業困難。失地農民數量急劇的上升,使得城市化崗位創造的后發性與失地農民就業需求的即時性發生了矛盾,要一下子解決所有失地農民就業問題有一定的困難。加上農民的文化、技能都有限,大量的農民是農工兼業或農商兼業的兼業農民,那么,他們想要就業就更不容易。特別是大齡農民,他們原來就沒有從事過第二、三產業,而且自身又缺乏足夠的投資理財能力,所以難以保證土地補償金的增值。
3、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落后。實行以來,土地既保障了農民的就業也為農民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但在征地過程中,農民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基本保障,而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仍未有效的建立起來,農民自身缺乏足夠的保障意識。因此,土地征用越多,如失地農民權益保障問題得不到解決,會對城市化和社會穩定造成巨大的危害。
三、解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法對策
要解決好失地農民問題,我們必須兼顧效率與公平原則,讓農民真正成為市場主體。
1、建立土地使用權入股方式,增加農民收入,提高參保能力。西安城鎮農民失地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農民將地集中出租,做到了“失地不失權”。但土地租賃還未真正規范的實現農民土地使用權的量化,它必然會發展成為土地使用權股份制經營。入股補償是在不改變土地產權的前提下,以土地使用權為主入股,實行集約化經營而獲取物質利益的一種新補償方式。入股的農民按其所占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股和資產股的總股數,參與收益分配。這主要包括三個部分:一是可得到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收益;二是可得到土地股份分紅;三是可優先在本公司就業。這樣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股,參與分紅,使農民的收入有較大幅度增加,提高他們的參保能力。
2、加強土地征用制度管理。首先是完善征地程序,保證在征用農民土地過程中,保證土地所有者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統一的承包經營權。政府要減少在其中的干預,通過征收土地使用稅方式進行宏觀調控。二是提高補償費用并公平合理補償。據統計,2005年西安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9628元/人,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3460元/人,是農民收入的2.78倍,城鄉收入差距較大。因此,要逐步提高土地征用補償費標準,縮小城鄉收入差距。公平的給予農民補償,使失地農民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的權利。三是對“城中村”農民住房進行配套改革。對拆遷農戶做好暫時安置措施。除安置村民居住用地外仍有較大面積剩余土地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給村上留作發展經濟。
3、對失地農民就業安置。就業是失地農民最好的保障。針對失地農民文化低、技能差、老弱病殘比例大、就業競爭力弱的特點,應該多渠道的解決失地農民就業問題。一是積極宣傳當前就業方針、政策和就業形勢,教育引導其盡快擺脫傳統思想,積極適應市場的變化。二是創辦失地農民就業培訓班,政府拿出一部分土地征用款專門用于失地農民再就業培訓,組織勞務輸出。三是在本村借地招商的項目中,由失地農民承擔其日后的綠化養護、環衛保潔、治安物業等工作。四是留地安置。1在征地后留下一定面積的居住地,由村集體統一規劃,鼓勵農民用留下的土地建設開發經營項目。2在征地后補償農民至少兩套房,一套用于農民自己居住,一套用于出租。這樣可以減輕農民失地后的生活壓力。
4、建立健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在城市化加速發展的今天,建立土地被征用的農民保障制度是亟待解決的問題。首先,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的來源。將征地中土地補償安置費以及土地轉用后的增值收益作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的主要來源,實行“國家、單位、個人三方面合理分擔”的籌資原則。第二,為失地農民提供養老保障。為老年人成立一個養老保障基金。資金來源主要是征地補償。建立農村個人賬戶,國家從征地利潤中取出一部分資金作為基礎養老金,個人從土地補償金中取出一部分作為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基金??蓪⒃摶鸾挥蓪嵙?、信譽度高的商業保險公司管理運營,提高個人養老金的收益率。第三,建立失地農民醫療保障。針對失地農民的醫療保障應該堅持“低水平、廣覆蓋、多層次”的原則,由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積極建立和推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以基本滿足被征地農民對醫療保障的需求。第四,要建立失地農民住房保障制度,實行住房保障商品化與社會化?;I資建立適合失地農民居住的住房,既要避免標準過高,又要避免太過簡陋。第五,可借鑒浙江省的做法,變一次補償為終生補償,用土地換保障。也可采取實物保障、社會保險保障、商業保險保障“三保并舉”的方法,解決失地農民的后顧之憂。第六,設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法,為失地農民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