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處罰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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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處罰條例范文1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防治設施(以下簡稱防治設施),是指為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設的各種處理(處置)、凈化、控制設施,包括廢物綜合利用和城市污染物集中處理(處置)設施以及相配套的監控裝置。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一切單位和個人的防治設施。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治設施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或擅自關閉、拆除、閑置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設施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防治設施的管理作為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重要內容,并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轄區內所有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標準。

第六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防治設施實施統一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有關規定和管理權限,對已建成的防治設施及時組織驗收并對其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審批排污單位拆除、閑置、關閉以及更新改造防治設施的申請;

(三)對擅自拆除、閑置、關閉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設施的排污單位和個人依法作出處理。

第七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環境監理機構負責對防治設施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擁有防治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防治設施的實際處理能力與污染物實際需處理量相適應,所排放的污染物應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控制指標;

(二)建立防治設施運行管理制度和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如實填寫防治設施日常運行記錄,定期報告污染物排放監測結果;

(三)按照國家或本省的規定設立規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并安裝配套計量裝置和監控裝置;

(四)有保持防治設施正常使用所需的管理和操作人員,有健全的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以及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措施和報告制度等;

(五)防治設施應與產生污染物的相應生產設施同步運行,同等維護和保養。

第九條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保持其防治設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閑置、關閉或不正常使用其防治設施。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正常使用防治設施:

(一)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未經防治設施處理而直接排入環境;

(二)將污染物在未經防治設施全過程處理而又未達標的情況下直接排入環境;

(三)將部分防治設施停止運行;

(四)違反操作規程使用防治設施,或者不按規程進行檢查和維修,致使防治設施不能正常運行;

(五)違反防治設施正常運行所需的條件,致使防治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防治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征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作出不同意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逾期不決定的,視為同意。

第十二條防治設施停止運行(使用)期間排污單位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過國家或地方標準排放污染物。

第十三條防治設施因事故停止運行,排污單位必須立即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如實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減少污染物超標排放。污染物排放可能使相鄰地域的環境受到嚴重污染的,應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

第十四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表彰或獎勵;

(一)防治設施監督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

(二)對防治設施的工藝技術進行重大革新、改造、效益顯著的;

(三)對擅自拆除、閑置、關閉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設施而造成環境污染者進行檢舉有功的。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水、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擅自拆除、閑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拒絕或妨礙環境監督管理人員對防治設施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或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請有管轄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后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防治設施實際處理能力不能滿足本單位所產生污染物的處理要求的,責令限產限排;

(二)連續兩次故意不正常使用或擅自停運防治設施,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關閉。

第十七條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行本辦法情況實施監督,依法糾正其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查處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案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單位和個人,不免除其應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破壞防治設施、阻撓環境監督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打擊報復環境監督管理人員以及舉報單位和個人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環境保護處罰條例范文2

第二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流域水源實行統一監督管理,*流域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流域水源的保護管理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監測*的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意見。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流域水源的保護管理工作。

*市、羅源縣、連江縣人民政府和寧德市、古田縣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內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三條*流域設立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具體劃分如下:

*流域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的范圍:山仔水庫的傍尾至塘坂水庫大壩(包括*支流至樟后、半嶺、黃竹頭、日溪橋、黨洋的河段)的水域及其兩岸100米以內的陸域和*下游長汀至已古下游300米處的水域及其兩岸100米內的陸域。*流域生活飲用水地表水

源一級保護區執行《ghzb1—**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水質標準,其中從塘坂水庫大壩至傍尾及日溪庫區還應執行控制湖泊水庫特定項目ⅱ類標準。

一級保護區內禁止開展旅游活動、網箱養殖、石板材開采加工、畜牧業及機動船水上維修業等污染水源的活動。

*流域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的范圍:從山仔水庫的傍尾至古田鶴塘鎮的雙洋、蘇洋的*水域及其兩岸100米以內的陸域;從塘坂水庫大壩至*下游的長?。?已古下游300米處至浦口;

以及日溪橋至*市晉安區的湖里、壩坑的*水域及其兩岸100米以內的陸域。*流域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執行《ghzb1—1999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水質標準。

第四條一、二級保護區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設置明顯的保護區標志和告示牌。設置的保護區標志和告示牌,任何單位、個人不得破壞、污損。

*流域內禁止銷售和使用含磷的洗衣粉、洗滌劑、清潔劑等洗滌清潔用品。

第五條開發、利用和調節、調度*水資源,必須維持*的合理流量,維護水域的自然凈化能力。流域內的水庫管理部門應向當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壩下最小下泄流量,未經批準的不得減少下泄流量。

第六條*的干流和支流及其兩岸一重山的涵養林和護坡護岸林,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設置警示標志,禁止砍伐。

第七條在*流域范圍內開發自然資源及進行其他建設,應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第八條*流域范圍內的排污單位,應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限定的內容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的,不得向*水域排放污染物。

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設置的排污口,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不得新增排污口,現有的排污口應實行規范化管理,設置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并向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九條水源保護區內不得新設垃圾處理場。對流域內設立的垃圾處理場在處置垃圾時應嚴格依照科學方法處理,做到不污染周邊環境和地下水。

第十條*流域內禁止石板材生產、加工企業將廢水、廢渣排放*水域。

第十一條*流域使用化學農藥、化肥的單位和個人,應加強對農藥、化肥的管理,做到合理施用。禁止施用殘留期長、劇毒性農藥。

存貯農藥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藥的,不得污染水域和地下水域。

第十二條破壞、污損水源保護區標志和告示牌的,由當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應賠償損失,并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經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罰。

環境保護處罰條例范文3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是指為滿足本省對糧食、棉花和其他農產品的基本需求而劃定并特殊保護的農田。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保護基本農田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照保證農業用地,兼顧非農業建設用地的原則,根據當地的土地資源、人口增長、經濟發展狀況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并制定措施保持基本農田面積的穩定。

第四條  全省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應當保持在人均1.1畝以上。省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省農業部門編制全省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各市(地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全省統一規劃和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編制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基本農田按土地質量等級和綜合生產能力劃分為三級:

(一)高產穩產農田為一級基本農田;

(二)中產農田為二級基本農田;

(三)一般農田為三級基本農田。

第五條  縣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縣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水利、規劃、林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協同土地管理和農業部門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在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農業部門指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的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第六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工作以縣(市、區)為單位進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農業、水利、規劃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巨r田一經劃定,應當逐塊定位、劃界,設置永久性保護標志,制定保護措施,建立檔案,并向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工作所需經費,從耕地占用稅地方留成部分列支。

第七條  國家鼓勵開展培肥地力、提高基本農田質量和等級的活動。各級農業部門應當做好基本農田的土壤營養診斷、肥力測定、配方施肥等服務工作。

第八條  使用基本農田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興修農田水利、改良土壤、保持水土、提高地力的義務。

對破壞耕地和掠奪性經營等造成基本農田地力下降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九條  對保護基本農田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非農業基本建設一般不得占用基本農田。確需占用的,必須嚴格控制占用面積,可以利用三級基本農田的,不得占用二級基本農田,除國家和省的重點建設項目外,不得占用一級基本農田。

占用三級、二級基本農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占用一級基本農田的,須經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凡可能對基本農田造成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其污染防治方案必須經項目主管部門的同級環境保護部門會同農業等有關部門審查同意,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資金和污染防治措施未落實的,不準進行建設。

第十二條  征用、占用基本農田從事非農業基本建設,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外,用地單位還應當開發同等面積和質量的基本農田。開發基本農田確實沒有條件的,應當繳納基本農田占用補償費。

基本農田占用補償費標準:

(一)三級基本農田繳納征占土地實際價格的30%至60%;

(二)二級基本農田繳納征占土地實際價格的60%至80%;

(三)一級基本農田繳納征占土地實際價格的80%至100%。

不能開發同等面積和質量的基本農田,又不繳納基本農田占用補償費的,不予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手續。

第十三條  占用基本農田中的菜田,按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開發同等面積和質量的基本農田或者繳納基本農田占用補償費的,免繳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

第十四條  基本農田占用補償費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收繳,縣留用70%,上交市(地區)20%,上交省10%;計劃單列的縣級市留用70%,上交省30%?;巨r田占用補償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由同級財政專戶儲存,由土地管理部門商農業、水利等部門統籌安排,必須專項用于基本農田的開發和改造,不得挪用。

挪用基本農田占用補償費的,必須全部退回挪用款額,并由其所在單位、行政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主要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個人非法占用的,以貪污論處。

第十五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責令其退還非法占用的基本農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基本農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對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單位和個人,按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面積,每平方米處以10元至15元罰款;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行政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農村居民非法占用基本農田建住宅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決定。

對拒絕、阻礙基本農田保護管理監督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環境保護處罰條例范文4

一、去年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有關情況

(一)去年我市中心城區城市管理工作的有關情況

我局從2002年就開始了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籌備,目前,籌建工作還在進行中,我局尚未正式掛牌執法。盡管如此,在過去的一年中,在緊張進行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籌建工作的同時,我局仍竭盡全力,做好城市管理的組織協調工作,履行有關職責。

1、繼續做好中心城區氣球、標語、彩旗等懸掛物的審批和管理工作。全年審批戶外懸掛物1976宗,監督指導有關單位和人員拆除亂拉亂掛違章廣告條幅3980多條。

2、繼續做好中心城區占道停車場設置的聯審和申辦公共停車場的備案工作,會同公安交警、建設規劃、公用事業、消防等部門,對占道停車場進行會審。全年共受理停車場申辦申請82份,經會審核定,同意批復的有62份,停車場75個,停車位4335個,較好地緩解了中心城區部分地區停車難的問題。

3、協同市交通、公安等部門,開展整治中心城區二輪摩托車、無牌無證人力三輪車、利用殘疾人機動車營運搭客等非法現象。全年共組織上述部門,開展整治市中心城區“三車”違法搭客共三次13天。協助交通、公安部門查扣各類違章車輛2160輛,其中,二輪摩托車1531輛,三輪機動車210輛,人力三輪車419輛。協助處理違章案件760多宗。

4、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清理中心城區亂張貼廣告和無照經營等行為。主要是:牽頭組織整理東貨場水果批發市場的亂擺賣、亂停放和臟、亂、差等現象;組織開展簡村舊牌坊附近一帶大排擋、流動燒烤檔的綜合整治;協調組織禪城區政府辦、建設市政局、公安局、南海區公路局等單位對弼塘西二街交通阻塞問題進行整治,解決了因機動車司機購買“年票”和交納“養路費”造成車輛嚴重阻塞的現象;協助工商部門做好迎春花市、開設玫瑰園小商品市場、福祿路燈光夜市遷移到高基街東段等工作;協助禪城區綜治辦對體育三街城中村飲食店、士多店無牌經營的查處,以及協助工商部門對垂虹路、燎原路、汾寧路、中山公園一帶的“走鬼”進行清理整頓。

由于當前我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還在籌備過程中,受人力精力等條件限制,我局尚未能積極有效地開展城市管理工作。因而,在國慶前后和最近一段時間,中心城區市容狀況有所反彈。針對以上情況,我局會同禪城區政府大力組織城市管理綜合整治,制定方案,召開協調會議和動員大會,狠抓組織、協調和監督工作。與此同時,我們還主動與主導媒體加強聯系和溝通,組織外出參觀學習和召開城市管理座談會,探討加強城市管理工作的新路子和加大對城市管理的宣傳力度,使中心城區城市管理滑坡狀況得到有效遏制,市容市貌得到一定改善。

(二)去年我市順德區城市管理工作的有關情況

去年,是我市順德區全面實施和深入落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一年。一年來,現場糾正各類違章行為102353宗次,立案查處各類案件13987宗,其中市容868宗,規劃607宗,土地1576宗,市政344宗,環境45宗,交通9425宗,文化1宗,結案13318宗,受理群眾舉報投訴8175宗,處理回復7450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案件422宗,全年上繳國庫罰款1108.25萬元,使城市環境和管理秩序得到了有效的整治,“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的水平得到了提高。

(三)去年我市南海區城市管理工作的有關情況

去年,南海區行政執法局全局共立案查處各類案件13492宗,其中,市容874宗,綠化59宗,規劃176宗,市政581宗,環保513宗,工商2233宗,交通9056宗,受理群眾和其他部門轉來的投訴4350宗,查處4200件,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公共用地)的審批事項560宗,罰沒款為82.2萬元。

二、我市與珠三角周邊城市管理系統的情況對比

為了使我市今后更好地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推動城市管理體制改革,現將廣州、深圳、珠海、中山等珠三角城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情況與我市的現狀進行對比:

(一)廣州、深圳、珠海、中山等珠三角城市城管系統的情況

1、廣州市城市管理系統的情況

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支隊成立至今已經三年多了,現有人員2750人,分為17個大隊和173個中隊,執法任務106項。在這三年多的時間里,共處理各種案件近280萬宗,拆除違章建筑1275萬平方米,整治亂擺賣達51萬宗,800多個工地基本達到了文明施工的要求。在執法中,沒有發生行政訴訟敗訴案件,得到了各級領導的充分肯定,受到了廣大市民的好評。該市支隊和17個大隊均被該市政府評為“三年一中變優勝單位”。

2、深圳市城市管理系統的情況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于2001年12月1日正式掛牌,擁有一支800名編制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其中,市執法機動大隊編制50名,其余750名編制分配到六個區。該局主要行使城市管理全部行政處罰權和環境保護、水務管理、衛生管理、工商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房屋租賃管理、畜禽屠宰管理等八個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從2002年開始,截止2003年3月底共清理亂擺賣137.8萬宗,查處占道經營2.1萬多宗,查處超線擺賣3.8萬宗;清理亂張貼333.3萬張,暫停電話號碼10246個,拆除違章廣告招牌4.7萬塊,違法搭建164萬平方米;滅殺無證流浪犬2722條,拆除占道施工741宗,違法搭建售貨亭364個,車壓人行道8695宗,查處無證向河道排放污水1009宗、亂設架管線60余宗;整治淤泥渣土違章案件1.3萬宗,加蓋運輸車輛1800臺,封閉臨時亂設受納場4個,查處無硬底化工地23個;此外還查處社會生活噪聲1741宗,焚燒廢棄物457宗,無證租賃房屋848宗,查處和取締無證診所3476家,查處私宰生豬行動720余次,取締非法屠宰點850處,沒收生豬5028頭。在執法過程中,堅持說服教育為主,處罰為輔,在糾正的各類違章行為10萬多宗中,真正立案處罰的只有1848宗,體現了以教育為主的思想,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目前該市市容環境處于較高的水平,并逐步步入長效管理軌道。

3、珠海市城市管理系統的情況

珠海市分為市和香洲區兩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并于2001年12月31日同時掛牌成立,執法隊伍從2002年1月1日正式上路執法,共有執法隊員406人。行使的職責包括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城市綠化、市政、環境保護、工商行政、公安交通、旅游、文化、生豬屠宰、煙花爆竹管理和燃氣、供水、排污管理等12個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在2002年,該市組織開展了亂張貼亂涂畫、占道經營和亂擺賣、亂搭亂建、廣告招牌、旅游市場、文化市場、拱北口岸地區和燃氣市場等八個方面的專項整治行動,共查處各類行政違法違規案件84046宗,較好地解決了城市管理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保證了珠海市有較好的市容市貌和城市環境。

4、中山市城市管理系統的情況

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于2003年2月1日開始執法,該局現在人員編制200人,設置直屬分局1個、在較大的鎮區設鎮區分局4個、鎮區執法所20個。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規劃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設施;行使環境保護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部分行政處罰權;以及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從2003年2月1日開始至3月底,在中心城區就教育處理流動攤檔565宗,處理占道經營23宗、占道裝修28宗,受理投訴224宗,受理違法建設39宗,清理亂張掛廣告4095條。這些工作的開展,有力地保障了該市的市容環境和市民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此外,還在清理亂搭建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從該市中心城區的運行情況看,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對城市管理起了很大的促進作用,加大了城市管理執法力度,形成了執法合力,執法扯皮現象大大減少,提高了行政效率。

(二)我市與上述珠三角城市管理系統的對比

1、我市城管系統的職責范圍與其他珠三角城市的城管系統不同。現階段,我市城管系統的職責范圍主要是: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規劃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市政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對侵占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而其他珠三角城市,在此基礎上還作了一定的延伸。比如深圳除了上述職責,還包括水務管理、房屋租賃管理、畜禽屠宰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又如珠海還包括旅游、文化、生豬屠宰、煙花爆竹管理和燃氣、供水、排污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

2、廣州、深圳、珠海、中山等已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珠三角城市在城市管理方面的成效比我們更為顯著。比如深圳市城市管理系統的有關數據反映在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短短的一年多的時間里,就查處了各類行政違法違規案件達100多萬宗,使深圳市的市容市貌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此外,根據上述城市的情況反映,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有利于解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多頭執法、執法錯位、越位、不到位等問題,同時加大了城市管理執法力度,形成了執法合力,提高了行政效率。

3、在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方面,其他珠三角主要城市走在我們的前頭。其中,最早的是廣州,2000年就已經開始正式運作,最遲的中山也于去年2月開始正式運作。在城市管理中,他們的某些措施,更值得我們去學習和借鑒。比如深圳在執法過程中,堅持“親民、為民、利民”,密切聯系群眾,真正做到以說服教育為主,處罰為輔,注重日常溝通、指導和扶助,督促當事人自我管理和守法經營,這種方式極大提高了執法的效果。在城市管理當中,單單靠我市行政執法人員的努力是遠遠不夠的,更重要的是要靠廣大市民的自我管理和守法經營,同心同德地與我們一道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唯有如此,才能將我市的城市管理工作做好,提高我市的環境質量、美化我市的市容環境。

三、國家在城市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和標準

當前,國家在城市管理方面已經制定了一些相關的規定和標準,這些規定和標準是我市今后全面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據,現將這些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城市綠化、市政、環境保護、工商行政和公安交通管理及其他方面的規定和標準列舉如下:

(一)國家在城市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

1、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包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關于加強戶外廣告》、《霓虹燈設置管理的規定》。

2、在城市規劃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3、在城市綠化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包括:《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綠化建設的通知》、《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4、在市政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包括:《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費管理辦法》。

5、在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環境標準管理辦法》、《關于有效控制城市揚塵污染的通知》。

6、在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包括:《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7、在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定》。

8、在其他方面的有關規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城市供水條例》、《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二)國家在城市管理方面的有關標準

1、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有關標準,包括:《城市容貌標準》、《城市衛生環境標準》。

2、在城市綠化管理方面的有關標準,包括:《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

3、在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的有關標準,包括:《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國家環境標準樣品標準》、《國家環境基礎標準》、《環境保護標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標準》、《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4、在其他方面的有關標準,包括:《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園林古建筑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

四、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發展規劃

根據十六屆三中全會有關“改革行政體制,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推進綜合執法”的精神,以及我市九次黨代會提出的建設產業強市,提升歷史名城的時代特色,優化生態環境、生存環境、工作環境,率先建成寬裕小康社會的總體目標等要求,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現就今后的城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設想:

(一)全力推進城市管理體制改革和發展

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執行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省、市有關文件,加速我市全面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進程并逐步完善相關的城市管理體制,切實做好從過去低水平、欠統一、不規范的城市管理狀況向綜合型、正規化、高效能的新體制轉變,還要不斷地研究解決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中所出現的問題,不斷總結經驗,抓好行政執法機制創新,完善行政執法網絡,強化屬地管理,著力提高城管新體制效能。

(二)建設一支全面過硬的行政執法隊伍

為使我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開好頭、起好步、一炮打響,并逐步在社會上樹立良好形象,必須組建并培養一支“訓練有素、紀律嚴明、作風過硬、執法文明、服務貼民、廉潔高效”全面過硬的行政執法隊伍,使之成為依法管理城市、維護城市環境形象的文明護法主力軍,為我市社會經濟發展和現代文明建設服務。

(三)加大力度,抓好機關作風建設版權所有

環境保護處罰條例范文5

第一條為加強對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有效控制醫療廢物擴散病原體,防止疾病傳播,保護和改善衛生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省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規范(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活動。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活動時,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全市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實行定點集中無害化處置,建立健全以市醫療廢物處理中心為主體,布點合理的全市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置體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醫療廢物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六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防止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發生。

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應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務院《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廢物產生和處置機構應當采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

第十三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四條禁止郵寄醫療廢物。

禁止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

禁止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體上運輸醫療廢物。

第三章醫療廢物的收集和貯存

第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并按照類別分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

個體診所醫療廢物管理工作應設專人負責、分類收集。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的專用運送工具,按照本單位確定的內部醫療廢物運送時間、路線,將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運送工具使用后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指定的地點及時消毒和清潔。

第十七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第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建立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人員活動區和生活垃圾存放場所,方便醫療廢物運送人員及運送工具、車輛的出入;

(二)有嚴密的封閉措施,設專(兼)職人員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員接觸醫療廢物;

(三)有防鼠、防蚊蠅、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滲漏和雨水沖刷;

(五)易于清潔和消毒;

(六)避免陽光直射;

(七)設有明顯的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和“禁止吸煙、飲食”的警示標識。

第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在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前應當就地消毒。

第四章醫療廢物的運送和處置

第二十條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醫療垃圾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并負責醫療廢物的貯存和處置。

第二十二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運送醫療廢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使用有明顯醫療廢物標識的專用車輛。醫療廢物專用車輛應當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使用后,應當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場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不得運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三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并確保監控裝置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第二十四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及規范。

第二十五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檔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環境保護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次。

第二十六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醫療衛生機構收取醫療廢物處置費用。

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用,納入醫療服務成本,通過調整醫療服務價格解決。

第二十七條收取醫療廢物處置費必須嚴格執行收費標準,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票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等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交換監督檢查和抽查結果。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后,應當及時核實,依法做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有關單位進行實地檢查,了解情況,現場監測,調查取證;

(二)查閱或者復制醫療廢物管理的有關資料,采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四)查封或者暫扣涉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場所、設備、運輸工具和物品;

(五)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三十四條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臨時控制措施,疏散人員,控制現場,并根據需要責令暫停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三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對有關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三十六條物價、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醫療廢物收費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七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四)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五)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六)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

(七)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三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或者使用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運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的。

第三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

(三)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

(四)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六)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四十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環境保護處罰條例范文6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內所有排放煙塵、油煙的飲食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本市飲食業煙塵、油煙污染防治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保部門)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公安、工商、城建、城管、衛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飲食業煙塵、油煙實施管理。

第四條 飲食業經營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煙塵、油煙污染。煙塵、油煙的排放,必須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

第五條 戶內經營的飲食業經營者,不得使用燃煤爐灶,限期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戶外經營的飲食業經營者,應逐步分期分批進店經營。禁止露天燒烤。

第六條 戶內經營的飲食業經營者必須加裝油煙凈化裝置,對所排放的油煙進行凈化處理。禁止煙塵、油煙和異味的無組織排放。

第七條 民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做排放煙塵、油煙的飲食業用房。

專用煙囪排放的高度和位置不得影響周圍居民的生活環境。

第八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排放煙塵、油煙的飲食業項目,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選址必須符合當地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做到選址得當,布局合理。在樓房開設飲食業,操作間必須設在一層或不與樓上居民毗連的樓層。

(二)按照有關規定,到環保部門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征求建設項目所在地相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三)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項目主體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四)項目投入使用前,應申請環保部門對其污染防治設施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營業。

第九條 飲食業經營者應按規定辦理排污申報登記手續,如實填寫申報登記表。

第十條 排放煙塵、油煙的飲食業經營者,在向工商、公安、城建、衛生等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時,應提交環保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排放煙塵、油煙等污染物超過國家排放標準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治理。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環保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制度的;

(二)防治煙塵、油煙污染的設施未與項目主體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

(三)拒報或者謊報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四)污染防治設施未經環保部門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營業的;

(五)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未經環保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污染防治設施的;

(六)不按要求進行限期治理或逾期未達到治理要求的。

第十三條 經營露天燒烤的,由工商、城管等部門予以取締。

第十四條 拒絕環保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飲食業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煙塵、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環保部門應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排放煙塵、油煙污染環境的行為向環保部門投訴,環保部門接到投訴后,應及時予以處理。

發生污染糾紛的單位和個人,可以請求環保部門調解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七條 拒絕、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

法院提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執法人員、、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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