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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范文1
關鍵詞缺陷產品 產品質量 產品責任朗讀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0)12-035-02
近年來我國不斷的出現一些大規模的產品質量問題,這些問題嚴重的損害了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同時也嚴重影響了消費者的消費心理,市場的誠信遭到嚴重破壞。如何更好的規范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問題的關鍵所在。目前我國在這方面的立法主要有2009年的《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草案),該條例雖然對缺陷產品的召回作出了規定,但也存在一些明顯的不足之處需要改進,以更好的完善相關的立法。
一、缺陷產品召回的概述
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是指在產品存在缺陷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的危險場合,如果經營者自行或經他人通知發現這一情況,經營者(包括產品的制造者)應主動將此具有危險的商品回收,以免使消費者實際權益遭受實際損害;如果經營者發現該危險,但卻不加以處理,此時,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并維護消費者人身或財產安全,相關主管機關可強制經營者回收商品的制度。它具有法律主體的宏觀性、損害后果的事前預防性、價值取向上的社會本位性和解決糾紛的高效性等特性。
產品召回制度最早在美國確立。20世紀60年代,美國制定的《國家交通與機動車安全法》明確規定汽車制造商有義務公開召回信息,并對缺陷汽車進行免費修理。此后,美國逐步在《消費者產品安全法》(cpsa)、《兒童安全保護法》(cspa)、《食品、藥品及化妝品法》(fdca)等幾項立法中也涉及了產品召回規定。在美國之后,歐洲各國、日本、澳大利亞等也都建立起完備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已經成為國際上通行慣例,有效的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在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可以有效的借鑒世界各國關于缺陷召回制度的相關規定和做法,以更好的完善和發展我國關于缺陷產品召回相關規定。
二、國外關于缺陷產品召回的立法
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在西方發達國家和地區發展較早,其制度體系發展比較完善,以美國、澳大利亞、法國、英國、日本為代表。雖然各國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在實體內容和程序上存在著一定的差異,但其本質都是通過將缺陷產品通過合法有效的手段收回避免給消費者帶來更大的損失,并通過積極有效的補償措施來彌補消費者的損失。
(一)英美法系國家的立法狀況(以美國為例)
美國是最早規定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國家,美國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是始于汽車產品。六十年代的美國汽車產業飛速發展,汽車數量的增加也帶來了交通安全事故的頻繁發生,導致傷亡人數激增,引起了廣大美國民眾的極大不滿。經過社會各界的努力,1966年9月9日,美國國會通過了《國家交通和機動車安全法》,該法首次規定了有關產品召回的內容。隨著缺陷產品召回在汽車產品領域實施的成功,美國逐漸在其他諸多領域確立了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并成立了一些專門管理和協助生產者對缺陷產品進行召回的機構。
(二)大陸法系國家立法狀況(以日本為例)
日本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立法始于1969年,也主要體現在汽車產品的召回上。因一些廠商的不法產品召回行為使美國等對其失去信任,日本汽車生產和出口受阻,所以日本運輸省修改了《機動車形式制定規則》。規定汽車制造商在召回有缺陷車時應將信息公告的義務。日本汽車制造商協會目前正著手制定統一的“汽車召回”標準,以提高汽車召回制度的透明度。同時,日本在其他產品行業的相關規定,也有明顯的進步。
三、我國缺陷產品召回的立法現狀
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與缺陷產品管理關系最為密切的法律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該法直接規定的或援引的其他相關法律,包括《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和《刑法》中有關條款規定的內容,在一定程度上為政府缺陷產品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方向。我國有關缺陷產品召回的規定主要有:2002年10月28日通過的《上海市消費者保護條例》明確規定了商品的”召回制度”;2004年3月12日,國家質量監督檢疫檢驗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頒布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2007年8月27日,我國又頒布了《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和《食品召回管理規定》;2007年12月12日起《藥品召回管理辦法》開始施行。這是我國在構建缺陷產品召回制度上的重大舉措,但是,這些條例與規定的法律位階較低,適用范圍有限,均為部門規章,立法層級低,權威性不強,這些部門規章均針對特定產品,適用范圍很窄,完整意義上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尚未建立。
四、我國關于缺陷產品召回立法的不足
(一)立法層次低,沒有統一的立法規定
根據上文對我國缺陷產品召回立法現狀的分析,我國關于產品召回的規定主要分布在《上海市消費者保護條例》等地方性法規,《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合同法》、《食品安全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中。從這些法律這中可以看出我國現有的有關缺陷產品召回的法律,大多數是部門規章,立法層次較低,涉及面較小,執行力相對較弱。而在一些西方發達國家,缺陷召回制度發展已比較成熟,已制定了比較完善的法律,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和較強的約束力。
(二)主管機構權責過于集中
主管機構在缺陷產品召回制度中起著核心的作用,其職能設計合理與否直接關系到產品召回制度的實施效果?!度毕莓a品召回的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全國缺陷汽車召回的組織和管理工作”。因此可以看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是我國缺陷汽車召回的主管機構,同時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承擔著全國數萬種產品的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工作,也承擔著眾多紛繁復雜、特別是專業性強的產品質量檢測工作。這就導致我國目前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工作量之大、行政效率偏低,增加了缺陷產品召回實施的難度。
(三)缺陷產品召回制度中法律責任規定不完善
我國的產品召回制度中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由于我國的缺陷產品召回立法水平還很低,在法律責任方面有很多不足之處。主要表現為:在民事責任方面。因缺陷產品造成損害所承擔的民事責任主要以事后補償為主,且賠償數額較小,對生產者來說不會起到很大的影響。因而,生產者不會感到自己的缺陷產品造成損害,自己承擔責任的大小。在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方面。我國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規定了眾多的行政責任。由于在相關的條例中規定的廠商應承擔的行政責任遠遠小于因召回缺陷產品要支付的召回費用,這就造成生產者怠于實施召回。在刑事責任方面,規定的罰則比較寬泛不夠細化內容太少。使應該受到懲罰的一些責任人沒有受到應有的處罰。由于我國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中法律責任的不完善,使得其缺乏應有的強制力和約束力。
五、關于我國缺陷產品召回立法的建議
(一)制定統一的《缺陷產品召回法》
從我國現在的立法狀況出發,應統一各規則條例中關于缺陷產品召回的規定,以完善《缺陷產品召回條例》作為過渡,等到各方面的條件具備了,就可以制定一部《缺陷產品召回法》。統一規定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原則、執法主體、召回標準、召回程序和法律責任,以保證產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權威性。同時,對于具體的操作規范,可以由國務院或其負責相關產品召回的部門根據《缺陷產品召回法》的內容,制定相關的行政法規或規章,以補充《缺陷產品召回法》的不足之處這樣,形成一個完整的缺陷產品召回法律體系,充分保障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貫徹實施。
(二)設計集中加分散的權責體系
在職能部門的設計上,可以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以國家質檢總局為核心,其他相關主管部門為輔助機構,即國家質檢總局對缺陷產品召回進行統一領導,其他相關部門各師其職,形成一個統一、權責分明的管理、監督系統。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領導可以使各主管部門將相關缺陷產品召回貫徹實施。主管部門專業化分工可以減輕國家質檢總局的繁重負擔,提高其工作效率及保證召回產品監督鑒定的權威性。
(三)明確法律責任,加大懲罰力度
對缺陷產品召回制度進行立法時,對法律責任要做出明確的規定,借鑒西方發達國家在這方面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在科學設定違法行為的法定成本的基礎上,科學設定賠償數額,增加違法的成本,這一廠商在處理產品問題時,能更傾向于有利于消費者的措施,避免他們漠視自己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也可根據不同的違法情節給予不同的處罰措施,加大懲罰力度。但懲罰畢竟不是我們追求的最終目的,關鍵點還在于預防,要在產品還沒有對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前就得到有效的處理。但是在目前的缺陷產品召回實踐中,大多數的生產者處于被動的地位,在產品缺陷沒暴露前,他們不會主動的去預防,召回存在缺陷的產品。甚至在產品缺陷暴露后他們也不會積極的采取有效的措施召回產品以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因此在立法時根據生產者在產品投入市場前召回還是在投入市場后召回,采取不同的處罰措施,再根據缺陷產品投入市場后生產者對于召回所采取的態度而規定不同的處罰措施,從而激勵生產者努力提高產品的質量,將合格的產品投入市場。
整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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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范文2
信用卡套現的風險、形成原因及防范
一般來說,信用卡套現是指持卡人違反與發卡機構的約定,將信用卡中的透支額度全部或部分地直接轉換成現金的行為。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套現的主要目的就是減少向發卡機構支付相應的利息,也有一些持卡人同時申請多張信用卡就是為了在這些信用卡之間循環套取現金,從而占有銀行的借貸資金而逃避支付利息。信用卡發卡機構的盲目擴張、收單機構的風險防范意識薄弱以及發卡機構信息共享機制尚不成熟使得對這種行為缺乏有效的管理。信用卡套現的風險主要表現在發卡機構的信貸風險被放大。由于我國沒有個人破產制度,信用卡本身又是一種無擔保的借貸工具,當持卡人無法償付信用卡透支額時,發卡機構的補救措施就顯得相當有限。為此,中國人民銀行于2004年12月21日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內地銀行與香港銀行辦理個人人民幣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禁止內地銀行發行的銀行卡(包括信用卡)在香港通過客戶受理終端(POS)提現。中國銀聯也通過與境外收單機構的關于受理銀聯卡的協議中,禁止收單機構開通POS提現業務。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5年6月8日公布了禁止有關信用卡套現內容的廣告的提示。
這些規定對持卡人實施了信用卡套現行為后的懲罰機制尚缺乏明確的規定,使得發卡銀行或行政管理部門發現信用卡套現行為后,難以對持卡人和提供套現便利的商戶給予處罰。并且,由于信用卡套現行為本身只是違反了持卡人和銀行之間的約定,規避了支付銀行透支利息的義務,如果持卡人沒有拒不還款、惡意透支行為,刑法對這種信用卡套現行為也難以約束。由此可以看出,缺乏有效的我國個人信用征信體系,缺乏銀行間信用卡信息共享機制,收單機構對特約商戶的風險管理意識不強,是信用卡套現行為不斷發生的主要原因。
同時,信用卡套現行為難以有效規范的現實折射出我國銀行卡立法的滯后性,這種滯后將直接影響到我國銀行卡產業的健康、快速的發展,影響到國內銀行卡產業各參與方迅速壯大、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美國信用卡產業的發展速度和成熟度有目共睹,美國的法律體系,特別是與個人信貸、信用卡相關的法律、規范在其中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這對我國銀行卡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美國信用卡法律制度經驗借鑒
在20世紀70年代之前,美國沒有專門針對銀行卡業的法律法規,而是沿用傳統的銀行法。隨著信用卡逐步成為大眾的信貸工具,建立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就成為必要。1970年聯邦貿易委員會禁止銀行未經消費者同意就寄信用卡的做法,是聯邦政府對銀行卡業采取的第一個規范。在20世紀60年代末期至80年代期間,美國開始制訂與信用管理相關的法律,并逐步趨于完善,形成了一個完整的框架體系。有關銀行卡管理的相關法律共有14項,主要包括:公平信用報告法(Fair CreditReporting Act)、公平債務催收作業法(Fair DebtCollection Practice Act)、平等信用機會法(EqualCredit Opportunity Act)、公平信用結賬法(FairCredit Billing Act)、誠實信貸法(Truth in LendingAct)、信用卡發行法(Credit Card lssuance Act)、公平信用卡和貸記卡公開法(Fair Credit and ChargeCard Disclosure Act)、電子資金轉移法(ElectronicFund Transfer Act)等。美國監管機構認識到,在信用卡關系中,消費者(持卡人)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只有建立起消費者對信用卡使用的安全感,才能真正促進整個社會使用信用卡的信心和效率。因此,美國的信用卡法律的監管重點在于如何規范發卡機構的行為,保護持卡人的利益。具體分析,美國的信用卡法律可以分為以下幾個層次:
與社會信用體系相關的法律。信用卡交易體系是以良好的信用體系為支撐的,個人申請信用卡和用信用卡進行交易的最重要基礎就是持卡人的信用。因此,建立起公正的社會信用體系,是促進信用卡產業健康發展的基礎,與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和維護相關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平準確信用交易法、公平信用報告法案以及聯邦儲備委員會的Z條例等。如果持卡人與商戶就交易產生爭議,法律有一個“禁止不利于持卡人的信用報告”的特殊規定以保護消費者:對于持卡人所涉糾紛中就所欠的信用額度拒絕支付時,發卡銀行不能將這筆金額作為違約記錄報告給信用記錄系統,除非是糾紛最后得以解決時法院有如此判決。
保障公眾平等獲得信貸權利的法律。由于信用卡在美國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十分重要,獲得信用卡已經成為美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如何保障這一基本權利被提上了議事日程,平等信貸機會法案和美聯儲的B規則即是這一理念的具體體現。這些法律規定,信用申請人不得因其性別、婚姻狀態、種族、,年齡而受到發卡機構的歧視。
規范信用卡使用行為的法律。持卡人為個人目的以信用卡購買產品和服務而發生糾紛,在尚未得到滿意的解決之前,持卡人可以就發卡銀行所涉糾紛相關聯的任何償付的要求主張權利,并獲得對發卡銀行的抗辯權,對所涉糾紛的財產和服務尚未予以支付的款項,以及與該金額相關的費用,持卡人可先不用支付。由于1976年通過的《消費者信用保護條例》中的《真實借貸條例》以及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頒布的Z條例都規定,持有信用卡的個人在特定情況下有權在確定交易中的索償權或抗辯權糾紛中,獲得對發卡銀行的抗辯權。法律規定在合約中必須反映消費者的法定權利,如信用卡持卡人用信用卡購物時享有的特別規定:“如果持卡人購買產品或服務時出現問題,并基于誠信與經銷商就金額進行了糾正,持卡人有權暫時不支付因該產品和服務產生的所欠余額?!?/p>
約束發卡機構發卡行為和催收行為的法律。美國《信用卡發行法》規定,信用卡發行機構不得向沒有提出書面申請的人發卡,不包括到期更換新卡的情況。這是為了制止發卡單位未經消費者提出申請就將信用卡寄上。這項法律還規定,在信用卡合法持卡人報告其信用卡丟失或被盜以后,他可以不付賬單上不經認可的部分,即被“盜用”的部分。在信用卡合法持卡人通知信用卡公司其信用卡被偷盜以前發生的被盜部分的賬單額度,多數持卡人被要求最多負擔50美元的費用。信用卡公司必須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聲明其公平結賬的權利,并且至少每年向消費者書面提示兩次以上。如果發卡機構沒有按照程序辦理,盡管其收費是合理的,但消費者
仍然有權對發卡機構提訟。美國《誠實借貸法案》的核心內容是要求一切信用交易的條款必須向消費者公開,讓消費者充分了解各信用條款的內容和效果,并且可以同其他信用條款進行比較,避免消費者在了解不夠的情況下使用信用條款。在信用銷售的情況下,發卡機構必須向申請人明確收費額或者利率以表明使用信用卡的成本。同時,美國《公平催收行為法》規定,催收機構不得在債務人不方便的時間打催收電話,特別是在晚間9時至早晨8時之間,如果債務人所服務的單位的雇主不允許在工作時間打此類電話,催收機構不得在債務人的正常工作時間內打電話催賬;如果催收機構以書面形式對債務人進行催收,當付賬要求被債務人拒絕后,催收機構不得再給債務人郵寄相同內容的信或打電話,除非通知債務人,催收機構將采取新的合法措施;催收機構在催收時,必須給債務人書面通知等。
我國銀行卡法律制度的完善
對于我國銀行卡法律制度的完善,首先,應當確立我國整個銀行卡法律的立法目的。由于銀行卡(包括信用卡、借記卡和準貸記卡)的使用越來越普遍,銀行卡對無現金社會的促進作用也越來越明顯,持卡人更加關注銀行卡的安全和效率,而持卡人對待銀行卡的態度將直接影響到社會公眾對待國家支付體系的信心,因此,監管機構制訂銀行卡法律的目的,不僅在于保護持卡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維護整個支付系統的安全和效率,維護社會公眾對支付系統的信心。
其次,在明確了立法目的的基礎上,建立適合我國銀行卡產業發展規律的銀行卡法律框架和體系。我國銀行卡產業正處于上升期,政府十分重視銀行卡產業的發展,關注銀行卡產業對整個支付系統的影響;借記卡仍然是銀行卡的主體,在持卡人與發卡機構的關系方面,借記卡與信用卡又有明顯的不同;國內法律環境尚不健全,等等。這些諸多不同點決定了政府的政策和法律不僅包括對持卡人、發卡機構、收單機構、商戶之間利益的平衡,還要維護整個支付系統的安全。所以,我國銀行卡法律體系不僅包括規范發卡機構、收單機構在銀行卡發行、收單、催收過程中的行為的法律,還包括對從事發卡業務、收單業務、信息轉接業務等與銀行卡交易、處理業務相關的機構的市場準入和運營監管。
第三,篤實銀行卡產業健康發展的基礎,抓緊制訂和完善銀行卡產業基本性法律。銀行卡產業的基本性法律包括《民法通則》、《合同法》、《刑法》、《個人破產法》、《電子簽名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銀行卡條例》、《征信條例》和外匯管理制度、稅收制度等,其中《銀行卡條例》正在起草過程中,而《個人破產法》和《征信條例》尚未列入近期的立法計劃。但這三部法律、法規,在中國銀行卡產業的健康發展過程中的作用將是基礎性的。
第四,從維護金融安全、支付系統安全和個人信息安全的角度出發,制訂發卡機構、收單機構、銀行卡信息轉接機構、銀行卡交易信息處理商等市場參與主體設立的規范,尤其要加強對新興支付工具和市場參與機構的規范;借鑒美國的立法經驗,制定相應的法規、規章,約束發卡機構的發卡行為、催收行為,收單機構發展商戶的行為等,如《發卡行為規范》、《特約商戶風險管理指引》。
刑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范文3
(一)虛擬財產的定義
所謂網絡虛擬財產是指用于網絡中的、無形的、可進行網絡交易的財產。它包括網絡游戲、電子郵件中的應用、網絡調查、Q幣、網絡尋呼等一系列產品。在網絡游戲中,玩家可以用游戲幣買更高級的武器升級。在騰訊一系列的服務中,Q幣可以看作是無所不能的工具,Q幣可以用來支付購買網絡人物的衣物、游戲幣、辦理各項業務等。
(二)虛擬財產的特征
根據虛擬財產的表面特征和與其他有形財產比較,虛擬財產的特征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虛擬性,價值性,可支配性,合法性,獨立性,可轉讓性。
1.虛擬性
虛擬性是虛擬財產的本質特性,也是它不同于其他有形財產之所在。有形財產除是實實在在的物外,有些還有證件來證明它的所屬;而網絡虛擬財產是通過網絡技術反映出來的,基于軟件而存在,它不能兌換成現金,不能在現實生活中使用。它是無形的,摸不到,拿不到手中,但卻又可以感受到的。虛擬財產在網絡的世界里,可以用來兌換游戲道具,可以用來支付網上的各種費用,是一組保存在服務器上的數字信息。
2.價值性
網絡虛擬財產是有價值的,其價值性可以分為兩類:一是交換價值;二是使用價值。其交換價值體現在網絡虛擬財產可以用來交易,這種交易可以是運營商與玩家之間的交易,也可以是玩家與玩家之間的交易。玩家通過自己的積累從運營商那里換取游戲的高級武器,玩家之間也可以商定交換彼此的游戲道具。其使用價值體現在玩家可以用虛擬財產與運營商交換,將虛擬財產換成自己想要的武器道具,玩家也可以通過服務平臺,從其他的玩家那里獲得想要的武器道具。正因為它的價值性,所以很容易被侵犯,隨著我國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虛擬財產受侵犯的案件也越來越多。因此,我們需要立法對其加以保護。
3.可支配性
網絡虛擬財產是可支配的,它也是權利客體的一種。如何去支配,要看它的主體。如果主體是運營商,他們有權將虛擬財產賣給玩家,也有權將其升級,確定其價格;如果主體是玩家,他們有權運用虛擬財產,與其他玩家交換,或者是通過服務平臺將自己現有的虛擬財產升級。
4.合法性
任何財產的取得或所有都應該是合法取得或合法所有的,否則就不受法律的保護。合法是指某種行為在法律范疇內被認可。虛擬財產的合法性表現在:
(1)虛擬財產的來源途徑是合法的。它既不是玩家偷盜過來的也不是玩家搶過來的,而是玩家投入時間和精力換來的?;蚴墙涍^網絡服務平臺的許可,與運營商之間交易的。
(2)不管是玩家還是運營商,他們在運用虛擬財產的時候,都沒有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權利,他們都是在自己的合法權利范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
5.獨立性
網絡虛擬財產是獨立存在的。物相對來說都是具有獨立性的,有自己的存在方式。網絡虛擬財產也不例外,也是獨立存在的。雖然說它是依賴媒介和軟件而存在,但是它卻不像其他的有形財產那樣,和其他的權利(比如相鄰權)有關系,它是獨立存在的。這就是虛擬財產和有形財產的不同之處,正是因為它具有獨立性,才可以和有形財產進行比較。
6.可轉讓性
同有形財產一樣,網絡虛擬財產可以通過客戶帳號實現從玩家到玩家的轉讓,也可以通過網絡服務平臺從商家轉讓到玩家,而這個轉讓的過程是以虛擬的游戲金幣作媒介的。從運營商到玩家的轉讓也可以看作是形成了一個合同,由玩家支付金幣或卡點,運營商提供道具及服務。同時這種轉讓可以是全部轉讓,也可以是部分轉讓。
(三)保護虛擬財產的意義
隨著經濟的發展,網絡技術在人們生活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網絡虛擬財產交易事實上已發展成為一個龐大的產業鏈,網絡經濟也成為推動我國經濟發展動力的一部分。類似的網上購物、網上交易,不僅為我們的生活帶來了方便,而且節省了很多時間,使得工作效率大大提高。但是相較于網絡經濟的高速發展,我國的法律制度卻沒有與之相關的法律保護和救濟。由此,不少人鉆法律的空子,引發了許多關于虛擬財產的案件。因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權利人無法借助法律武器實施保護,造成社會秩序紊亂,阻礙中國網絡經濟乃至社會經濟的發展。
此外,司法體系不能對公民提供有力的保護和救濟,也很有可能造成局部的不穩定。作為一個法制國家,依法治國是我們的基本路線,建立健全的法律體系更加重要。
因此,加強保護虛擬財產的立法保護體現依法治國的基本路線,有利于促進網絡經濟的發展,也有利于建立健全的法律體系。
二、現有虛擬財產的保護機制
(一)國外及我國臺灣地區的保護機制
目前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對虛擬財產實施立法保護。韓國法律明確規定“網絡游戲中的虛擬角色和虛擬物品獨立于運營商而具有財產價值”,運營商“無權對其做肆意的篡改或刪除?!蔽覈_灣地區《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3項中規定:“電磁記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制成之記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备鶕覈_灣地區“刑法”規定,電磁記錄屬于“以文書論”的范疇,具有某種物的屬性。因此,網絡游戲中的虛擬“寶物”、電子信箱、號碼等等都是電磁記錄。目前一些制定了有關虛擬財產保護法律的國家和地區都是將虛擬財產作為物權客體來規范的。如我國臺灣地區法律認定玩家對虛擬財產具有支配、處分、移轉、拍賣的權利。韓國法律明文規定的虛擬財產獨立于運營商,屬于玩家獨自占有。這些都說明了這些國家和地區是將虛擬財產相關權利作為物權進行規范的[1]。
首先來看一下韓國關于虛擬財產的相關法律規定。在網絡游戲最發達的韓國,法律已明令禁止虛擬物品的交易。韓國明確規定網絡游戲中的虛擬角色和虛擬物品獨立于服務商而具有財產價值。服務商只是為玩家的這些私有財產提供一個存放的場所,而無權對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刪除,網絡財物的性質與銀行賬號中的錢財并無本質的區別[2]。
在韓國,根據韓國警察廳的統計,僅2002年1月到10月,與網絡有關的犯罪達到2.5萬件,其中與網絡游戲有關的虛擬犯罪占到26%,達到6519件。另據首爾警察廳搜查部發表的電腦犯罪現狀調查結果顯示,全體犯罪中網絡游戲的黑客攻擊及欺詐占47.9%,一般欺詐占10.7%,黑客及病毒傳播占7.4%,個人信息侵害占6.1%。
目前我國香港和臺灣地區的司法也都承認了虛擬財產的價值并以《刑法》保護,對于侵犯虛擬財產的犯罪案件,已經出現許多刑事判例[3]。
(二)國內的保護機制
第一,保護機制不夠完善。
綜觀全國來看,對于虛擬財產的保護,只是在其他法律的類似條款下尋找依據,并沒有真正的納入到法律中,也沒有專門的機關來負責這一問題的解決。發生爭議之后應該找什么機構,依靠什么去解決問題;解決問題的程序是什么,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只能是按照其他法律的規定及程序進行爭議的解決。沒有一個完整的體制來保證實施,公民的權益怎能不受到侵害。
第二,立法不夠健全。
在我國,網絡上的虛擬財產并沒有得到有效的保護,其主要原因在于現行法律包括《憲法》和《民法通則》只對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予以認可,并沒有對虛擬財產的合法性作出明確規定。而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網民對虛擬財產的權利也不屬于現有的消費者權利中的任何一項,因此出現了很多玩家在丟失財物后投訴無門的現象。雖然我國在司法實踐中也已經有了不少關于虛擬財產的判例,但是沒有明確的保護虛擬財產的法律和條例。目前我國雖頒布和實施了《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但是對虛擬財產的保護還是空白。所以為了保護玩家的合法利益,促進網絡事業的健康發展,加快解決“網絡虛擬財產的合法性認定、制定保護網絡虛擬財產的相關性法律法規等關鍵問題”迫在眉睫。
三、我國虛擬財產法律保護體系的構建和完善
(一)健全和完善法律體系
2006年6月26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有一個判例。被告人孟動竊取被害單位上海茂立實業有限公司的帳號和密碼后,提供給被告人何立康,兩人密謀由孟動通過網上銀行向買家收款,何立康入侵茂立公司的在線充值系統竊取Q幣,然后為孟動通知的買家QQ號進行Q幣充值。從2005年7月22日18時32分至次日10時52分,何立康從茂立公司的帳戶內共竊取價值人民幣24869.16元的Q幣33298只,竊取價值人民幣1097.5元的游戲點卡50點的134張,100點的60張。處理結果:法院以盜竊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孟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以盜竊罪依法判處被告人何立康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理由是,被害單位茂立公司作為騰訊公司、網易公司的代銷商,其帳戶內的Q幣和游戲點卡對應著其在現實生活中享有的財產,一旦失竊,便意味著所有人喪失了對這些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全部財產權利。被告人孟動、何立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互聯網共同竊取茂立公司價值人民幣25948.16元的Q幣和游戲點卡,侵犯了茂立公司的財產權利,構成盜竊罪,且盜竊數額巨大[4]。
該案最后以盜竊罪對兩位被告人作出判決?!白镄谭ǘā笔俏覈缎谭ā返幕驹瓌t。我國《刑法》中沒有關于虛擬財產的規定,司法解釋中也沒有相關的規定。上海市黃埔區法院對該案件作出這樣的判決是具有超前性的。同時,這也充分說明了,我國法律的不夠健全,虛擬財產急需保護。
近年來,有關網絡虛擬財產引起的糾紛案件屢屢出現,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國對網絡虛擬財產保護的法律體系不健全,沒有健全的體制。虛擬財產的財產性和物權性一直沒有得到明確的規定,受害者無法運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司法機關接到這類案件也因沒有法律依據而無從下手。
根據網絡虛擬財產的特性及其特點,我們建議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保護:
首先,通過和解的方式解決。當發生爭議的時候,先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平等、自愿、公平地去解決雙方在虛擬財產交易之中的產生的問題。和解既可以節省雙方的經濟支付,還可以使雙方在滿意的情況下將問題解決。
其次,當和解無效時,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設立獨立的虛擬財產糾紛處理仲裁委員會,完善仲裁體制,統一處理玩家提交的虛擬財產糾紛申請。建立公平、公正的網絡仲裁規則,規范合理、有效的仲裁程序。從網絡游戲資深從業人員、法律專家、玩家代表中選取合格的仲裁員,建立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選擇。這就使得雙方當事人有了充分的選擇權,而且程序也簡單靈活。
最后,當和解與調解都不能解決爭議,可以向法院提訟。法院可以就案件先調解,調解不成,再作出判決。充分發揮法院的作用,讓法院以第三人的身份處理玩家與玩家之間、玩家與運營商之間的因虛擬財產產生的糾紛,以民法等法律為依據,作出公正的判決。
第一,物權法上的保護。
虛擬財產,雖然是虛擬無形的,但是在虛擬游戲的世界中,卻可以用來交換道具,它在網絡的世界里是“現實”存在的,玩家們在游戲的世界中,對它們是占有的。從這一點看,網絡虛擬財產和現實財產沒有什么區別,只不過是它的存在要依靠媒介,依靠網絡。
這種物權與傳統用益物權有類似之處——具有期限性。兩者產生的基礎同樣是債權。玩家在游戲的時候,必須與運營商訂立合同。這些合同就如同虛擬世界中的法律,規范和限制玩家在虛擬世界中的行為。而在虛擬世界中,玩家對虛擬財產的排他占有,對盜取或以其他方式不法侵占、損害其虛擬物的人提出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或者賠償損失等請求權,這種保護實質上已經屬于物權法上的保護方式[4]。因此,網絡虛擬財產權更像是一種定限物權。玩家看重的是虛擬財產的價值,它在游戲中的功能,這與用益物權是類似的。所以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上,可以參考用益物權的相關規則,由受害人向侵權人追究相應民事責任。
第二,知識產權法上的保護。
知識產權上的保護,主要是對于運營商來講的。網絡虛擬財產是無形財產,凝結了網絡游戲開發商的智力勞動,因此是智力成果,所以也可以通過知識產權法來保護。玩家在游戲過程中耗費了時間和精力,也有智力性的腦力支出,可以認為是具備了創造性。在經濟社會中,網絡虛擬財產是新的時代的產物,具有一定的新穎性,它不同于其他財產,它是無形的,但又是有價值的。在這兩種性質上與知識產權的性質不謀而合,所以通過知識產權法來保護,也是可以參考的。
運營商為了保護自己的游戲研發成果,可以像保護知識產權一樣去申請專利來保護自己的研發成果,防止不法分子打著自己的旗號去欺騙玩家。
第三,侵權法上的保護。
有關虛擬財產的案件中,通常是第三人竊取玩家擁有的網絡虛擬財產,第三人對權利人擁有的網絡虛擬財產的竊取,侵害了玩家的利益,權利人可以請求侵權法上的保護。
第三人竊取了玩家的網絡虛擬財產,毫無疑問應對玩家所受損害承擔侵權責任。但是,當找不到第三人時,筆者認為,運營商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因為運營商對玩家提供了服務,運營商的科學技術也遠遠要高于玩家,而且兩者之間是有服務合同的,運營商應該保證玩家在消費時財產的安全,運營商應該對玩家的虛擬財產進行保護。若是第三人明確,但是運營商也有疏忽的地方,則運營商也應對玩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對三者之間的責任原則,可以考慮如下:第一,運營商的科技能力比玩家強得多,當玩家的權利被侵害時,當運營商盡到了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而玩家又無過錯,應該由第三者承擔責任;但是如果第三人不明確,雙方又都無過錯,可以根據情況,分別承擔責任。第二,第三人不明確,而運營商也沒有盡到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應該由運營商來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如果是玩家自己的疏忽,因錯誤的操作而泄露了密碼,除非是自己故意泄露密碼,或者是運營商已經多次通知玩家帳號存在風險而玩家不理睬的情況下,否則運營商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筆者認為,這里可以借鑒《物權法》的有關規定來分擔責任。
(二)規范網絡虛擬交易平臺
保護網絡虛擬財產,需要建立一個整合性、統一性、組織性的虛擬交易平臺,形成標準統一的虛擬交易規范化流程。形成統一的門檻,讓虛擬交易在規范化的制度下健康發展。這不僅需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支持,還需要運營商的配合及支持;當然也少不了網民的肯定、支持和配合。建立一個健康的交易平臺,有利于促進網絡技術的突飛猛進,也有利于促進經濟的發展。筆者認為最重要的前提條件是政府的政策扶持,充分發揮政府職能。
第一,運營商的責任。
規范網絡虛擬交易平臺,運營商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虛擬財產的整個交易過程都是在游戲運營商的監控之下完成,運營商的服務器上能夠記載交易的全過程;玩家的權利受到侵犯或者是運營商的系統遭到破壞,服務器上可以記錄下整個過程,這也是非常有利的證據。所以,要充分發揮運營商的作用,明確運營商的責任,規定其在虛擬交易中的權利和責任。筆者認為運營商可以從以下幾點出發:首先,游戲運營商需要保障交易的安全;其次,運營商應保存一定期限內所有交易數據的備份,以便在發生侵權糾紛時提供證據;第三,運營商與玩家之間有服務合同,運營商應盡自己所能去保護玩家的合法權益,當玩家的利益被侵害時,運營商在盡到義務的情況下承擔補充賠償的責任。當運營商發現系統有異常情況時,應及時通知玩家并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二,玩家及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
當玩家的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玩家有權申請救助,這是他們作為一個消費者的權利。在享受權利后,他們也應該履行自己的義務。玩家及消費者也應該自覺地遵守市場規則,正確地看待網絡,樹立正確健康的游戲觀。在維護自己的權利和承擔應承擔的義務的同時,玩家對虛擬財產的認識也應該更進一步。認識到保護虛擬財產不止是自己要盡到注意保密的義務,運營商也應該盡到保護的義務,二者相互結合,更有力地打擊不法行為。
在信息產業化時代,網絡游戲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特別是青少年,作為新生的一代,對新的事物接受得也比較快,當然也會受到網絡的熏陶。在不少的案例中,很多犯罪的主體都是年紀比較小的青少年。正確引導青少年,使他們正確地看待網絡游戲,樹立正確而健康的游戲觀,不僅有利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發展,更有利于社會經濟的進步。
第三,建立健全監督機構。
一個好的體制,當然少不了監督機構。設立網絡虛擬第三方監管機構,既可以監督運營商的營運模式,也可以為玩家及消費者提供一個保護自我的途徑,從而使網絡經濟走向正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