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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監督體系范文1
檢察機關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是我國行政訴訟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之一。我國行政訴訟法已經生效實施五年多時間了,五年的實踐表明,正確處理行政權、審判權和檢察權三者之間的相互關系,加強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是全面貫徹實施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證。目前 ,在行政訴訟中實行檢察監督仍面臨著一系列的困難和問題 ,理論上不夠成熟,實踐中仍在試點摸索,因此,有必要重視和加強對行政訴訟檢察監督問題進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討。本文擬就檢察監督的地位、方式、范圍及抗訴等問題略陳管見。
一、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
關于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問題,法學界和實際部門存在著不同的觀點和認識。(1)有人主張檢察機關參加行政訴訟處于原告地位;(2)有人主張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處于法律監督者的地位;(3)還有人主張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具有雙重身份,從提起訴訟的角度來看,它處于原告的訴訟地位,同時,它又行使法律監督者的職能。國外立法對這一問題也采取了不同的態度。在英國,檢察機關參與行政訴訟的基本方式是提起訴訟和參加訴訟。法律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參與行政訴訟的情形并規定應有檢察長參加的案件,檢察長應該參加。英國總檢察長提起訴訟或以檢察長的名義提起訴訟,都以總檢察長作為訴訟形式上的原告人。在英王訴訟中 ,由有關的部充當原告人或被告人,如果沒有這樣的部 ,總檢察長充當訴訟中的原告人或被告人〔1〕.在德國,行政法院法規定了行政訴訟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制度,就是聯邦最高檢察官作為聯邦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州高等檢察官和地方檢察官分別作為州和地方公共利益的代表人,他們分別是行政訴訟的參加人。〔2〕可見,在德國,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有自己的特點,它既不代表原告,也不代表政府,而是依法代表公共利益。
我們認為,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始終處于法律監督者的地位,而不等同于一般訴訟當事人,無論是提起訴訟還是參加訴訟,其法律地位只能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這是檢察機關的性質和任務決定的。我國憲法第129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薄度嗣駲z察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的檢察機關的任務是“通過行使檢察權,……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二,這是國家干預原則所決定的。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實行干預的目的是保證行政審判機關正確行使審判權,確保行政裁判的公正、合法,保證行政訴訟立法目的的實現。檢察機關依法對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那些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進行必要的干預,確保行政訴訟法的順利實施,這是行政檢察監督的重要任務。
第三,這是由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的。行政訴訟法第10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有人主張,檢察機關在參加訴訟時是處于法律監督者的地位,在提起訴訟時則處于原告的地位。這種觀點是不能成立的,我們認為,檢察機關在提起訴訟時 ,仍然處于法律監督者的地位,因為檢察機關提起訴訟與當事人提起訴訟不同。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權力來源于其法律監督的職能,是由其法律監督權派生出來的,因而具有法律監督的性質。檢察機關提起行政訴訟,既是對行政違法行為的監督,又是對行政相對人放棄訴權的行為的監督。因而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不是處于一般當事人的訴訟地位,而是處于法律監督者的訴訟地位。
檢察機關的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體現在它既享有行政訴訟活動程序意義上的監督權,監督行政訴訟活動是否合法,又享有實體意義上的監督權,監督行政裁判是否合法、正確。因此,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應該享有獨立的訴訟權利,承擔相應的訴訟義務。訴訟權利主要包括:(1)有權提起訴訟;(2)有權在行政訴訟的任何階段參加訴訟;(3)有權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4)有權查閱案卷、審查證據;(5)有權參加法庭審理并對案件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問題下發表意見;(6)有權對行政訴訟中的違法行為進行及時制止并提出修改意見;(7)有權對法院違法的一審裁判提出上訴;(8)有權對法院違法的二審裁判提出抗訴。訴訟義務主要包括:(1)嚴格按照行政訴訟程序辦案;(2)不影響行政審判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3)保持法律監督者的地位,不介入當事人之間的具體權利義務之爭?!?〕轉貼于
二、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
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是指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具體途徑和方法。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由此可見,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了提出抗訴這種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
除了法律明確規定的抗訴方式之外,是否還可以采取其他的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如提起訴訟、參加訴訟等,對此,法學理論界和實際部門存在著不同的認識和觀點,有的肯定,有的否定,并各自提出了自己的理由和根據。我們認為,從行政訴訟的立法目的出發,根據我國檢察機關的性質、地位和目的任務,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應當既包括提起訴訟,又包括參加訴訟,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0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行政訴訟法在總則中用專門的條文規定,其目的就在于行政檢察監督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是實施全面的、完整的法律監督,而不是局部的、有限的法律監督。檢察機關不僅要監督審判結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而且還要監督訴前的起訴行為和訴訟的全過程。如果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僅限于事后的抗訴監督則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0條的立法精神,在實踐中不利于行政檢察監督活動的全面開展。
第二,由于行政糾紛的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在行政相對人不敢或無力提起訴訟的情況下,行政相對人就會被迫放棄訴權或改變自己的訴訟請求,對行政機關的行政違法責任就難以追究。由檢察機關提起訴訟,就可以有效地保護行政訴權的行使,全面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為了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必須實行全面的行政檢察監督方式。在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著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不特定群體的合法權益,而出現無人就全部損害提起訴訟的情況。此外,行政機關為了逃避當被告,以犧牲國家利益為代價,降格執法,這種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僅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使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遭受損害。在上述這兩種情況下,必須對行政訴訟實行全面的行政檢察監督。
第四,對行政訴訟實行全面的監督,是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需要,由于檢察機關提起行政訴訟是基于法律監督權,而不是基于行政訴訟當事人的行政訴權,因而它的意義不僅僅在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是維護社會主義法律的統一實施所必需。從起訴這一環節開始對行政訴訟實行檢察監督,對于保證行政相對人訴權的實現,協助行政審判機關做好審查受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由于對行政案件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是否對違法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直接關系到該違法行為是否接受司法審查 ,因此,檢察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不應該采取消極的態度,在案件受理后再進行監督,而應該采取積極的態度,賦予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權利,對行政訴訟實行事前的監督,以切實保障行政訴訟立法目的的實現。
第五,檢察機關采取提起訴訟和參加訴訟的方式對行政訴訟進行監督是國外行政檢察監督的基本監督方式。在英國 ,英國的總檢察長對公共機構的越權行為 ,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阻止令或作出確認判決;對于公民的告發,總檢察長也可在審查后由公民以總檢察長的名義向法院提起這方面的訴訟。如前所述 ,在德國,檢察機關有權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提起訴訟等等。1985年9月公布的波蘭檢察院法第45條規定,檢察官要監督行政法律的實施,并要求提起這類案件的訴訟。檢察官訴訟的任何階段都可以參加進去。匈牙利民事訴訟法典第337條第 4款規定,如行政機關不同意檢察長的抗議,檢察長有權從這一決定通知在30天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并可參加訴訟?!?〕
除了上述三種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之外,有的同志還提出,檢察機關應采取支持起訴方式。我們認為,支持起訴不應成為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支持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行政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比較嚴重的,要支持行政相對人向法院提起訴訟。采取支持起訴的方式。由檢察院支持當事人起訴,實際上是把民事訴訟法第15條確定的支持起訴的原則應用到行政訴訟法中來,支持起訴的實質是一種社會監督的方式,而不具有國家權力的性質,檢察院作為國家專門法律監督機關既然有權實行提起訴訟和參加訴訟的方式,其效力和作用遠遠超過了社會監督的方式,因而沒有必要采取這種監督方式?!?〕
三、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
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問題,我國法律未作明確的規定。法學界和實際部門對此認識也很不一致。有的同志認為檢察機關有權對所有的行政案件實行全面的監督 ,有的同志則認為只能對一部分行政案件實行重點的監督,但對應當實行檢察監督的一部分行政案件如何界定,又存在不同的觀點:(1)其中一部分人認為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是“公益性的行政案件”,以及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參與的“重大個人權益的行政案件”;(2)另一部分人認為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應根據訴訟請求來確定,只有在行政相對人不便或不敢起訴并且案情基本清楚的情況下才屬于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3)還有一部分人認為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包括三大類案件:一是行政機關的違法侵權行為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以及行政機關的行政違法行為后果比較嚴重并且受害人又放棄訴權的行政案件;二是檢察機關自己發現并認為應當監督的重大行政案件;三是涉外的行政訴訟案件。〔6〕
在確定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時 ,我們認為應當注意到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檢察機關實行法律監督的權限問題。我們認為,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行政檢察監督是檢察機關的一項職務行為,體現了國家意志 ,具有國家強制性。因此,它的監督權限是不受限制的,對行政訴訟中的一切違法行為都有權進行監督。不論行政案件的性質如何 ,也不論是什么種類的行政案件,檢察機關都有權依法自行決定是否實行法律監督,在監督的范圍上不受任何限制。
第二 ,在行政檢察監督實踐中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的問題。行政檢察監督是一項全新的工作 ,在我國剛剛起步 ,目前實踐中仍在試點摸索 ,人員缺乏 ,經驗不足 ,又缺少成熟的理論指導和明確的法律依據 ,因此 ,我們認為 ,目前在確定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時應當分階段有選擇有重點地進行,沒有必要也沒可能將全部的行政案件納入監督的范圍,這是因為:(1)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訴訟的范圍較為廣泛,種類復雜,檢察機關如果要對全部的行政案件進行監督顯然是不現實的。(2)相當一部分行政案件并沒有出現訴訟障礙,訴訟活動進行得較為順利,沒有發生違法行為,因此,檢察機關沒有實行法律監督的必要。(3)行政訴權是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一項重要的權利,是否行使或怎樣行使應由行政相對人自行選擇,檢察機關在進行檢察監督時應當尊重行政相對人的選擇權和處分權,正確處理國家干預與行政相對人自由選擇和處分的關系。
第三,借鑒國外確定行政檢察監督范圍的立法規定。在英國,法律規定了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檢察長在下述情況下參與行政訴訟:(1)凡涉及公共權利和利益的訴訟,并要頒布訓戒令或宣言加以保護的,必須有檢察長參加;(2)為防止損害公共利益或約束公共機關不致發生違法行為,經檢察長許可后,私人和地方機關可以假借檢察長的名義提起訴訟;(3)選舉法院審理有關選舉的案件時,需有公共控訴局長的代表參加,選舉法院關于選舉中有無不法行為向高級法院的報告,須抄送檢察長,以便研究決定是否實行控訴?!?〕
在現階段,我們在確定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時,既要注意檢察機關有權實行全面的監督,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不受任何限制,同時又要從目前行政檢察監督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出發,只能有選擇有重點地進行監督,監督范圍又是有限制的。我們必須把行政檢察監督范圍的無限性和有限性結合起來,把應有狀態和現有狀態結合起來,實行全面監督和重點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同時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并以此來確定我國目前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
目前,從我國行政檢察監督的現實情況出發,考慮到作為監督對象的行政案件的客觀情況,如案件的性質、影響、復雜程度等等,將行政檢察監督限定在以下范圍之內:
(1)涉及到社會公益的行政案件。(2)行政違法后果嚴重,案情重大,而無人提起的行政案件。這里的案情重大,包括損害嚴重的案件和情節惡劣的案件。(3)具有重大政治影響的行政案件。(4)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因為這類案件直接關系到國家的主權和我國在國際上的聲譽。(5)行政審判機關或行政訴訟當事人要求檢察機關參加,檢察機關也認為有必要參加的行政案件。(6)檢察機關認為有必要監督的其他重大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檢察機關自己發現并認為應當監督的行政案件。
四、行政檢察監督中的抗訴問題
行政訴訟法第64條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有權提出抗訴,這是我國目前唯一從立法上予以確認的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為了具體貫徹實施行政訴訟法的這一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提起抗訴的途徑和方式。關于檢察機關行使抗訴權雖然在立法上有明確規定,是法定的檢察監督方式,但是 ,由于立法規定過于簡略,很不完善,致使檢察機關在行使抗訴權時面臨著許多問題和困難。我們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4條以及司法解釋的精神 ,從我國行政檢察監督的現實出發,應當全面理解和把握抗訴權的立法規定,抗訴權應當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一是提出抗訴權;二是在抗訴案件審理中的法律監督權;三是抗訴案件審結后的法律監督權。即包括抗訴案件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三種監督權,是三種監督權力的統一體。
(一)提出抗訴權 提出抗訴權中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問題:一是應拓寬提出抗訴權的主體范圍 ;二是應確定能夠提出抗訴的裁決的種類。
1.關于提出抗訴權的主體范圍。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暫行規定》第2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 ,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應當建議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這一規定具體設定了檢察機關在審判監督程序中的抗訴權,但是,對抗訴主體的規定有一定的缺陷?!稌盒幸幎ā分忻鞔_規定只有上級檢察機關才能成為抗訴主體,而同級檢察機關不能行使抗訴權,只享有提出抗訴的建議權,不能直接成為抗訴的主體。這一規定給行政檢察監督的實踐帶來了許多問題和困難,主要表現在:其一 ,抗訴權過于集中 ,容易造成抗而不決的現象。由于大量生效的行政判決、裁定發生在基層人民法院,抗訴權就會集中在分檢、市檢以上的檢察機關,由于這些機關沒有直接參加行政訴訟活動,對案情不熟悉 ,再加上交通、辦案時間和數量條件的限制,因而難以及時發揮行政檢察監督的職能。
其二,在監督實踐中,抗訴任務將主要集中在省一級檢察機關,而省一級檢察機關在對全省檢察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的同時,還得應付大量的抗訴案件,在目前這種情況下,難以及時和有效地行使抗訴權。
基于上述理由,我們認為,為了確保行政檢察監督的順利進行,應當拓寬行使抗訴權的主體范圍 ,賦予同級檢察院在審判監督程序中的抗訴權 ,使其成為真正的抗訴主體而不是抗訴的建議主體,這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是切實可行的。在理論上,同級檢察院和上級檢察院都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賦予同級檢察院享有抗訴權只是檢察機關內部的職權劃分問題。在實踐上,同級檢察院監督同級法院的行政審判活動案情熟悉并且交通等條件便利,有利于迅速及時地糾正錯誤的行政裁判。
2關于能夠提起抗訴的裁決的種類問題。在行使行政檢察監督的抗訴權時,應確定能夠提起抗訴的裁決的種類。
行政審判機關作出的行政判決如果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無論是哪一種類的行政判決,都可以成為行政檢察監督的對象。而行政裁定的種類較多,情況比較復雜,按照是否涉及行政案件的結論,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對行政案件進行根本性的處理,對行政訴權產生實質性的影響,直接涉及到案件的結論問題,如終止訴訟裁定、起訴不予受理的裁定、準許原告撤訴的裁定等,這三種行政裁定雖然沒有直接作出審判結論,但間接確認了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第二類只是涉及訴訟程序或與訴訟有關的具體問題,對案件的結論不發生影響。如中止訴訟裁定、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行裁定等。我們認為,在行政裁定的眾多種類中,檢察機關只能針對第一類行政裁定提起抗訴,不能針對第二類行政裁定提出抗訴。因此,在行使法定的抗訴權時,應當確定能夠提起抗訴的裁定種類 ,這樣在實踐中才有利于我們有效地行使行政檢察監督的職能?!?〕
(二)在抗訴案件審理中的法律監督權,抗訴權的行使不僅包括對確有錯誤的違法的行政裁決有權提出抗訴,而且還包括在抗訴案件審理中的法律監督權。關于在抗訴案件審理中實行法律監督的形式問題 ,法律未作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暫行規定》第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對訴訟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這一規定只是明確了在抗訴案件的審理中檢察機關應當派員出席法庭這種監督形式,對于其他監督形式未作明確的規定。我們認為,在抗訴案件審理實行法律監督的形式有許多問題值得進一步深入探討:(1)在抗訴案件審理過程中,檢察機關派出人員的稱謂問題,以及在法庭上的席位設置問題,在開庭時享有哪些具體權利等等。(2)抗訴案件的具體審理方式應如何確定。(3)抗訴案件審理中的一些具體的程序問題,如案卷移送問題、抗訴書的送達及期限問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等等。
(三)抗訴案件審結后的法律監督權,檢察機關行使的抗訴權應當延續到抗訴案件審結之后,檢察機關應依法享有抗訴案件審結后的法律監督權。在實踐中,如果檢察機關認為抗訴案件審結之后,抗訴案件的再審判決、裁定仍然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能否進行監督,我國現行立法沒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必須賦予檢察機關對抗訴案件審結后的法律監督權,主要理由有:
第一,應當全面完整地理解和把握行政訴訟法第10條的規定,行政檢察監督是一個有機的整體,不能簡單地、孤立和靜止地看待某一種監督權力,目前立法所確認的抗訴權應當包括提出抗訴——事前的監督權、在抗訴案件審理中實行法律監督——事中的監督權和在抗訴案件審結后實行法律監督——事后的監督權,我們不能將抗訴權這三方面的內容分割開來。
第二,在審判實踐中,對抗訴案件審結之后,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通過行使申訴權要求再一次再審。而檢察院作為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如果發現抗訴案件的裁決違法而無權實行監督的話,檢察機關在這方面的監督權還不如當事人的申訴權,這樣背離了行政檢察監督的宗旨和目的,不利于行政檢察監督職能的發揮。〔9〕
注:
〔1〕〔2〕〔4〕〔7〕參見柯漢民主編 :《民事行政檢察概論》,中國檢察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版,第17~27頁。
〔3〕參見王德意等主編:《行政訴訟實務導論》,法律出版社1991年1月第1版,第207~241頁。
行政監督體系范文2
一、做好頂層設計,完善市場監管體系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對生存、生活質量也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雖然近年來我國的市場監管體系日趨成熟,成果顯著,但是在食品藥品、生態環境等領域還存在著諸多問題,并造成了很多嚴重的后果。如天津濱海新區的“812爆炸事件”,造成了100多人遇難;近日來深圳等地學校的“毒跑道事件”,使學生不能正常學習等。深入分析其原因,主要是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管理念和監管方式沒有跟上時代的發展和要求。 由于“五重五輕”,造成了監管著力錯位、監管能力不足、監管效果欠佳等問題。因此,完善“監管者、市場主體、監管方式”三位一體的市場監管體系,已經成為提升市場監管能力的關鍵所在。
(一)監管者。監管者包括:(1)政府職能部門。當政府部門取消或下放審批權限后,監管手段方式也要隨之跟上,保證市場的良序運行;(2)行業協會。賦予他們相應的地位和權限,使之形成政府與社會在市場監管中的合力;(3)社會公眾。他們是各種市場行為的直接承受者,或是出于內心正義、或是出于外部利益,可能成為一股強大的監督力量,監督市場中的各種違規行為;(4)市場主體。他們靠法律、市場信用體系等形成自律,從根本上杜絕各類違法事件的出現。
(二)市場主體。泛指參與到市場運營中的各種組織,主要是企業、公民或事業單位等。市場主體做到“法無禁止即可為”,但同時要落實好市場主體的行為規范責任。
(三)監管方式??蓪嵭胁块T聯合監管、強制標準、責任追究、輿論監督、信用體系、行業自律等監管手段。
二、樹立服務理念,確定監管者責任
(一)克服畏難情緒,主動做好工作。隨著行政審批權限的取消下放,很多政府部門對審批事項的事中事后監管存有畏難情緒,因為權限下放了,責任并沒有下放?!罢l審批,誰監管,你取消本部門的審批,但由此引起的一切監管責任由本部門負責!”正因如此,很多人怕擔責任,怕丟了烏紗帽,主觀上并不愿意下放權力,但又不得不下放。要解決此問題,政府部門人員首先應從心理上克服畏難情緒,樹立公仆意識,主動做好工作。
(二)認真學習法律,提高自身素質。監管者要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同時落實好各職能部門的監管責任。處理好經濟發展與市場監管之間的關系,明確監管是市場外的裁判,而不是市場中的運動員。明確政府的職能是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通過創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促使市場主體創造財富。
(三)機構獨立運作,保證公平公正。市場經濟條件下,只有保證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和專業性,才能保證監管結果的權威性和被接受性。因此,監管機構,特別是行業協會應獨立運作,才能保證監管的公平公正性。如果監管部門頻繁受上級領導干預,甚至與之不分彼此,則很難保證公正獨立地行使監管權。
(四)推行綜合監管,提高監管效率。目前,我國的市場監管很多是分段和分部門監管,這固然可以使之相互制約,避免職權濫用,但客觀上也造成由于各部門利益不同難以形成合力的現象,并由此出現監管上的重疊或空白。因此,應整合市場監管主體,推進跨部門、跨行業綜合執法。可與大部門體制改革統籌考慮,相對集中執法權,組建綜合性、強有力的市場監管機構,把相關部門的監管事項統一到一個平臺上來,使監管者能夠對各個環節的違法行為進行全過程的監管,實現監管效能新突破。
三、創新監管方式,激發市場活力
(一)監管對象由市場主體轉向市場行為。改變以往監管對象主要是針對市場主體資質、資格的監管方式,轉向重點監管市場主體的行為。降低門檻,充分調動市場主體干事創業的積極性,但同時強化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讓企業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出現問題自己買單。通過這種轉變,使市場監管機構把主要精力放在企業不正當行為的監管上,提高監管效率,促進社會良性發展。
(二)監管標準盡量運用強制性標準。采用強制性標準是最理想的監管方式,但也不能將其無限放大,可以將其作為監管的底線。在國務院的文件中設定了強制標準適用的三大范圍:第一,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第二,國家安全;第三,生態環境安全。主要監管市場主體的四類行為:一是壟斷行為;二是不正當競爭行為;三是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四是假冒偽劣行為。市場主體嚴格執行標準,監管部門依據標準嚴格監管。
(三)監管基礎實現統一數據平臺。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深入探索互聯網和“互聯網+”下的政府監管方式。充分利用各級政府現有的數據,加強數據分析應用,實現數據共享,將事中事后監管平臺合二為一,方便使用,如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就采用了監管信息共享管理試行辦法。如果一級政府的事中事后監管平臺暫時難以統一的話,也可以采用統一的信用監管平臺,如天津市市場主體信息公示系統,這樣也能保證監管的高效和準確。
(四)監管手段采取多樣化。隨著科技的進步,網絡、多媒體在不斷地涌進和改變我們的生活和工作。因此,監管手段也應與時俱進,避免單一的監管方式。如可以采用微信、微博等手段,發動群眾提供線索或匿名舉報,既保護了舉報者,也能擴大監管范圍,使微信、微博的用戶成為了潛在的監督員,助推了群眾監督。但在使用該方法時應避免侵犯隱私、網絡暴力等。
四、促進企業自律,引導行業發展
(一)加強企業自律,主動約束行為。由于目前市場普遍低迷,經濟下行,企業之間的競爭也越發激烈,企業行為頻繁碰觸法律底線。固然我國有各種法律去規范企業行為,但企業不能只依靠被動的政府監管,自身自律其實更加重要,否則就會被無情的競爭洪流卷走。
(二)源頭追溯倒逼,迫使企業規范。這種方法主要用于食品行業監管,借鑒我國古代和近代國外對產品質量管理的方法,每一件產品標有生產者的名簽或編號,出現問題后嚴懲不貸。目前,我國已有部分省份試點食品的追溯,但由于前期投入和后期維護成本較高,還沒有被顧客和企業廣泛接受。隨著技術手段的不斷改進,成本的不斷降低,這必將是食品市場監管的趨勢。
行政監督體系范文3
【關鍵詞】自體軟骨結合膨體;短鼻延長鼻尖整形;臨床分析
【中圖分類號】R135.9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4949(2013)09-79-02
鼻尖低平是鞍鼻患者臨床上常見的伴隨表現,嚴重影響患者的面部美觀程度,主要表現為鼻孔顯露、鼻尖過低、朝天鼻(即鼻尖方寬圓鈍)等。[1]如今,鼻尖手術的方法很多,比如各種假體的置入,鼻小柱縫合,跨穹窿縫合,這些方法雖然能夠一定程度的抬高鼻尖,但是在鼻尖整體輪廓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軟骨的吸收率低,而且在沒有血供的情況下也能存活,相對易修整,是鼻整形美容的合適成型材料。[2]筆者對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來我院美容外科行輕中度短鼻延長鼻尖整形術的86例患者嘗試用自體耳軟骨結合膨體行短鼻延長鼻尖整形,現報道如下:
1資料和方法
1.1 基本資料:選擇自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來我院整形科行短鼻延長鼻尖整形術的86例患者,患者均為低鼻畸形首次手術以從通過鼻翼基底到軟組織頦下點測量的面下部高度大于面中部高度為短鼻的診斷標準,所有患者均為短縮小于5mm鼻腔襯里足夠的輕中度短鼻患者。其中男性病患16例,女性病患70例,年齡在19~40歲之間,平均年齡為(26±3.6)歲。將86例患者隨機分為觀察組和對照組,觀察組男性患者8例,女性患者35例,平均年齡(26±3.7)歲;對照組男性患者8例,女性患者35例,平均年齡(26±3.5)歲;兩組患者在年齡、性別、低鼻畸形情況等方面無明顯差異(P>0.05),具有可比性。
1.2 治療方法: 兩組患者均在術前標記出鼻尖的大小以及范圍和鼻部的黃金點。觀察組手術方法:(1)切取耳甲腔軟骨,注意保證耳軟骨切取的量要足夠大;必要時取耳屏軟骨(2)雕刻假體,針對患者的鼻尖、鼻背術前測量的情況,結合患者本人的具體要求進行雕刻,保證假體的弧度、形狀自然恰當;將假體雕刻成柳葉形備用,(3)手術操作:用1%的利多卡因腎上腺素(1:20萬單位)進行局部麻醉;鼻尖部根據患者的情況選擇鼻小柱鼻孔緣"蝶形"切口或"V-Y"切口,切開剝離各層組織,暴露兩側鼻翼軟骨,分離鼻翼軟骨與側鼻軟骨之間的纖維連接,使鼻翼軟骨能輕松前徙,顯露鼻中隔尾側。充分剝離腔隙的情況下將已經雕好的鼻假體在鼻導引器的引導下放入腔隙,然后將備好的耳甲腔軟骨修剪為5mm×20mm的兩塊鼻中隔延長移植物和20mm×3mm的腳支柱;余下的軟骨作為帽狀移植物備用。植入腳支柱縫合固定,將兩塊鼻中隔延長移植物分別固定于鼻中隔尾側兩端,前徙兩側鼻翼軟骨,與鼻中隔延長移植物固定。然后根據術前分析以及目前情況決定采用鼻頂縫合術還是褥式縫合縮窄鼻頂后帽子移植術;最后縫合皮切口。對照組患者:(1)雕刻假體,針對患者的鼻尖、鼻背術前測量的情況,結合患者本人的具體要求進行雕刻,保證假體的弧度、形狀自然恰當;將假體雕刻成L形備用。(2)手術操作:用1%的利多卡因腎上腺素(1:20萬單位)進行局部麻醉;鼻尖部根據患者的情況選擇鼻小柱鼻孔緣切口,在鼻翼軟骨和鼻骨上方剝離。充分剝離腔隙的情況下將已經雕好的鼻假體在鼻導引器的引導下放入腔隙,縫合切口。術后外固定1周,患者出院后以門診預約或電話調查的形式隨訪兩組患者12個月。
1.3 觀察指標: 術后觀察兩組患者鼻尖、鼻背、鼻孔、鼻小柱改善外觀情況;隨訪患者12個月,觀察患者鼻尖部皮膚(是否有變薄、破潰、假體外露情況),是否有假體移位、下滑等并發癥;調查患者的美學滿意程度。
1.4 統計學處理:采用SPSS17.0軟件處理實驗數據,計量資料使用 x±s表示,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使用χ2檢驗。P
2結果
2.1 術后觀察組患者的鼻尖、鼻背、鼻孔、鼻小柱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隨訪12個月中無鼻尖部皮膚變薄、破潰、假體外露情況,無假體移位。下滑等并發癥;對照組患者鼻尖、鼻背、鼻孔、鼻小柱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不及觀察組明顯),隨訪12個月中5例患者出現皮膚變薄、變紅,3例患者出現皮膚破潰假體外露問題,1例患者發生假體移位。
2.2 術后第一個月隨訪患者,以后每三個月隨訪一次,連續12個月;詢問患者的滿意程度以及是否有手術并發癥發生,詳見表1。
3討論
鼻尖位于臉部的正中央,如有畸形或者缺損,則十分明顯。隨著鼻部整形技術的興起,獲得一個漂亮的尖翹鼻尖不再是一個夢想,使得鼻部畸形患者重獲信心。鼻尖的畸形大多是由于軟骨支架結構、鼻翼軟骨、鼻中隔軟骨的異常造成的 ,一般發為先天畸形,且具有家族遺傳的傾向。[3]最常見的畸形有鼻孔顯露、鼻尖過低、朝天鼻(即鼻尖方寬圓鈍)等。鼻尖部整形的最終目的是使患者達到滿意、穩定的美學效果。
在鼻部整形術中,鼻尖輪廓的改善是相對比較難的操作,植入鼻假體后摸起來鼻尖比較硬,與生理感覺不符。用假體行短鼻延長,鼻尖張力過高,容易出現感染,鼻尖皮膚變薄發白,甚至破潰等各類并發癥。東方人由于軟骨薄弱皮下組織厚,所以鼻尖形態不明顯,因此想要盡可能的顯出鼻尖的表現點就必須墊入軟骨組織。[4]與人工合成的材料相比,自體軟骨組織具有很多優點,如生物相容性好,不易誘發感染,安全性高,作為鼻部美容的首選的填充材料。耳軟骨作為常用的自體軟骨組織,相對于鼻中隔軟骨和肋軟骨而言,創傷小,取材簡單,并發癥少。盡管軟骨的強度稍弱,但在輕中度短鼻延長手術中效果確切,值得臨床推廣。
總之,想要達到理想的鼻尖整形效果需要系統的分析,應用自體耳軟骨結合膨體行短鼻延長鼻尖整形為患者構建一個完美的面部空間立體結構。
參考文獻
[1] Tian Yuhong,Ma Xuemei,Zhang Cai,et al.Autogenous Ear Cartilage Graft in Nasal Tip Plasty of Clinical Observation and Evaluation of Aesthetics[J].Huai Med,2012,30(2):138-139.
[2] Wang Lu,Liu Linbo,Zhu Ying,et al.Application of Fetal Cartilage Grafts in the Reshaping of the Nasal Tip[J].Chinese Journal of Tissue Engineering Research,2012,16(5):823-826.
行政監督體系范文4
【關鍵詞】連續性腎臟替代治療;膿毒癥;急性;血液透析
目前認為應用CRRT是AKI較為有效的治療方法。重癥AKI患者多伴有血流動力學不穩定、心功能衰竭等。在救治重癥AKI患者時,CRRT與傳統IHD相比,在改善心血管穩定性、維持腦灌注、維持水電解質和酸堿平衡等方面具有獨特的優勢①。現將我院25例患者治療情況報告如下。
1.資料和方法:
1.1臨床資料:2012年5月―2014年04月我院ICU及腎內科收治的25例伴AKI的膿毒癥患者。診斷標準參照Fry等②關于膿毒癥及AKI的診斷標準。患者的臨床資料:基礎疾病為肺炎、腦血管意外、重癥急性胰腺炎、糖尿病并感染、外科大手術后;CRRT組13例(行CRRT治療35例次),平均年齡52.7±16.5;IHD組12例(行IHD24例次),平均年齡49.3±15.3。
1.2血液凈化方法:CRRT采用費森尤斯CRRT床旁血透機及配套的管路和AV600S透析器進行前稀釋連續靜靜脈血液濾過(CVVH)。每天床邊治療12-24 h,置換液參考季大璽等③配方,床旁即配即用碳酸氫鹽溶液。CVVH置換液流速1500-3 000 m l/h,無出血傾向者用普通肝素抗凝,有出血傾向及術后患者枸櫞酸抗凝。IHD采用費森尤斯4008s血液透析機、F6透析器、碳酸氫鹽血液透析,每周透析3-4次,每次4-6h。IHD血流量200-250 m l/m in,透析液流量500 m l/m in,用普通肝素抗凝,活動性出血者采用無肝素透析。所有患者予鎖骨下深靜脈或股靜脈置管建立血管通路。
1.3 檢測指標:所有患者治療時Q1h測心率、呼吸、血壓和經皮血氧飽和度。兩組均于治療前及治療后的第1及第3天,采外周靜脈血檢測Cr、BUN、HCO3-、取動脈血檢測PH值。
1. 4 統計學方法:所有數據采用均數±標準差表示,數據比較采用t 檢驗及χ2 檢驗。
2.結果
2.1 IHD和CRRT對患者生命體征的影響:IHD組中4例次出現透析相關性低血壓(33.3%),5例次透析間歇期出現容量相關性心功能不全(41.7%)。CRRT組中6例次出現透析相關性低血壓(12.5%),透析間歇期未出現容量相關性心功能不全。
2.2 IHD和CRRT對血生化的影響:治療前后患者血BUN、Cr、HCO3-、血PH值見表1 。治療后IHD組患者BUN、Cr、HCO3-、PH值波動較大,每天Cr、BUN、HCO3-、pH值組內比較有顯著性差異(P< 0.05)。而CRRT組患者BUN、Cr、HCO3-和PH值波動較小,組內比較差異無顯著性意義(P>0.05)。
表1 血液凈化前后患者生化指標的改變
BUN(mmol/L)
Cr(umol/L)
HCO3-(mmol/L)
PH
治療前CRRT
IHD
33.6±2.8
32.7±9.7
352.5±118.7
319.6±176.6
17.4±3.6
21.9±3.3
7.11±0.13
7.21±0.23
治療后1日 CRRT
IHD
25.7±10.3
29.6±14.7
265.8±98.5
297.6±175.6
24.6±1.2
21.7±4.6
7.36±0.07
7.31±0.16
治療后3日CRRT IHD
22.1±7.3 *
28.4±13.5*
241.1±87.6#
285.0±167.4*
23.1±1.8*
21.1±4.0*
7.38±0.03*
7.26±0.15*
與治療前相比,* P<0.05 #P<0.01
2.3預后和轉歸: CRRT組患者中存活6例(46.1%),死亡4例(30.7%),放棄治療3例。存活的6例患者在CRRT過程中生命征穩定。IHD組中存活4例(33.3%),死亡5例(41.7%),放棄治療3例。
3.討論
CRRT越來越廣泛應用于AKI合并膿毒癥,對提高膿毒癥存活率發揮了重要的作用④。CRRT與IHD相比較,更符合生理狀態,血流動力學更穩定。
重癥AKI 患者酸中毒嚴重且難以糾正,本組資料中CRRT組血PH值維持在7.30―7.45,提示CRRT可持續地補充碳酸氫根,更有利于維持機體的酸堿平衡。氮質血癥的控制水平是評價腎臟替代治療效果的重要指標,CVVH 1―2 h,尿素清除率可達17―33 m l/m in,加做透析時溶質清除量更大。本組研究中CRRT 組每天Cr、BUN 水平明顯低于IHD組,提示CRRT 對伴AKI的膿毒癥患者蛋白代謝產物的清除更好。
本組資料CRRT組的存活率(46.1%)高于IHD組(33.3%),因此CRRT更適合應用于合并AKI的膿毒癥患者。對伴ARF的MODS患者掌握應用指征,盡快足量使用CRRT會更有 利于疾病的恢復。
參考文獻:
①徐斌,季大璽.連續性腎臟替代治療在ICU急性腎衰中的應用。 腎臟病與透析腎移植雜志,1998,7(3):272―6
②Fry DE,Pearlstein L,Fulton RL、et a1.Multiple system organ failure .the role f uncontrolled infection.Arch Surg,1980.1 15(2):136-140.
行政監督體系范文5
關鍵詞:行政監督;多元化;形式;困境
近年來,廈門市實施多渠道行政監督方式,在不同是區域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事業單位法人代表、社區居委會主任等擔任行政機關社會監督員。福建省人事廳新近出臺的《特邀人事監督員管理暫行辦法》和《機關效能建設監督員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了監督員的權限和職責。其中,人事監督員有權檢查、 監督人事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廉潔從政的情況,有權參與重要人事人才工作,有權反映群眾對人事人才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傳遞和參與調查基層群眾對人事工作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和控告等。機關效能監督員有權檢查、監督人事部門及工作人員的政務公開、依法行政、勤政為民和高效從政等工作,有權參與機關效能建設的檢查和考核,有權參與調查機關效能建設的投訴,有權對效能建設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了解效能建設的投訴問題的處理情況,有權對人事人才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這是政府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的一重要舉措。
并且在近幾年廈門市首次通過政府立法形式,將廈門“紅頭文件”納入社會監督視野,公民若對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有異議,可申請審查。由此可以看出行政監督多元化的發展在福建成為了一種趨勢。
一、行政監督多元化現狀
從廈門近幾年來的行政監督方式來看,人們開始不斷認識到社會控制力量的強大,將國家權力機關的公務行為置于民眾的監督之下。社會輿論,人民群眾,政黨社團都已經成為行政監督的重要方式。監督主體不斷趨于多樣化,除了政府內部監督,政府的外部監督主體既有國家機構和政治組織,也有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
然而多元化的監督主體是否充分發揮了有效的監督作用,從廈門市今年1―9月職務犯罪案件的數據來看,貪污受賄案件45起52人,瀆職侵權犯罪案件12件13人。說明多元化監督在行政權力越軌濫用問題,權利的不當行使問題和政府工作人員職業道德滑坡問題上并沒有從根本上予以解決,違法亂紀行為任然普遍存在。
二、多元化行政監督存在的問題
1. 行政監督機制的結構性困境造成多元化監督主體內部架構的失衡
行政監督機制的結構是指監督系統內相互作用的諸要素,按照特定規則,履行特定功能。一個良序運轉的監督機制必然擁有權責清晰,分工明確,制度嚴密,功能穩定的內部結構。但是在現實情況中,源于行政權力的過度擴張,經常出現主體關系倒置,監督主體內部架構失衡的現象。這主要源于監督機制的結構性困境,主要體現為監督系統諸要素間的機構性紊亂,權力結構缺乏科學性,合理性。在現實中,無論是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群眾監督,都會由于權力結構的不合理而受到重重制約,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各種多元化監督理論最終在現實生活中還是走入了專業化機構監督。從福建所聘請的社會監督員來看,他們最初的身份依然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事業單位法人代表、社區居委會主任等,本身具有著行政職務,是體制內人員,他們所代表的實際上依然是內部的監督。所以行政權力的權威性,廣泛性及不斷膨脹的自由裁量權決定了分散的個體很難形成有效的監督,無論是公民監督還是輿論監督在集權傳統和體制轉軌雙重語境下的中國都很難與有組織化的專門機構來擔當行政權力監督主體并駕齊驅。
2. 行政監督功能性困境造成多元化監督主體實難發揮作用
行政監督機制的功能性困境指行政監督機制未能發揮應有的權力引導與制約功能。多元化的監督主體按某種劃分方式可以劃分為權利型監督和權力型監督。權力型監督包括黨委,人大,政府,司法機關等,權利型監督則包裹派,民間社團,新聞媒體和普通公民。在權利型監督中,多數監督主體的存在缺乏獨立性,代表性不強等各種問題,其實際的監督能力受制于多重約束,很難激發他們的監督熱情,他們在利益表達上的封閉性及彼此間的橫向聯系不足使得本來就分散的監督權力會進一步衰弱。
3. 多元化監督主體的“碎片化”難以形成合力
從廈門聘請社會監督員和和“紅頭文件”納入社會視野可以看出,我國較為系統的行政監督體系中,監督主體,方式呈現多元化。但在現實中我們卻經??吹剑嘣谋O督中主體權責不清,互相推諉。對于一般性的問題,普遍關注的問題,各個監督主體愿意一起去監督。但是在敏感問題,棘手的問題下,各個監督主體開始推卸責任,無人問津。或者有報道,卻無結果,造成了“有始無終”的局面。
4. 多元化的監督主體職責不清,責任推諉
監督主體越來越多元化,事件的責任就越來越難以進行界定。出了問題是各個監督主體變會互相推諉。例如在現實生活中,對于一些問題越來越多的是依靠輿論監督來進行曝光,但對一些涉及到利益關系較大大案件,輿論力量的監督經常是有始無終。或者是說在不同的問題上,不同的監督主體有時候的觀點和立場不同,對同一個問題的認識程度也就不一樣,造成了監督主體彼此間的摩擦沖突,使得行政監督工作難以落實。監督工作出了問題之后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同意予以規定和協調,現行法律也沒有明確各監督主體的職責范圍,也很難進行準確的責任追究。這說明了我國多元化監督主體架構下,監督體系沒有一個合適的監督主體對行政監督全面負責,總攬全局。
三、多元化行政監督存在問題的對策
1. 優化和調整權力格局
優化和調整權力結構既是行政監督功能性困境的解決方法,也是行政監督結構性困境的破解之道。在現實的社會生活中,只有實現宏觀層面上的權力轉移,使得權力真正的從國家向社會和市場轉移,才能徹底擺脫部分監督主體“有名無實”的窘境,切實提升多元監督主體的監督力。在權力的轉移過程中,一方面,國家要主動放權,另一方面,社會、市場要積極擴權。在實踐生活中,很多濫權活動在初期階段實際上就已經被群眾發現和舉報,但是現有監督權力結構的不合理使得這些違法行為到了不可收拾,和對國家和人民造成極大傷害時才受到制止和追究。
2.重視和加強監督立法,確立各級人大的核心地位
多元化的監督主體,責任難以界定,久而久之會消磨外部監督主體的積極性。要堅持確立各級人大在多元化行政監督網絡中的核心地位。人大及其委員會應該通過統一的平臺,將人民群眾,社會組織,輿論及國家機關所反映的違反憲法的信息集中整合并確認,嚴格按照憲法規定的程序和步驟從具體層面上而非形式上進行監督,監督過程和結果要確保公開。另一方面,要指定專門的監督法,在明確和界定各監督主體職責與權限的基礎上,從程序角度對人大如何指導并管理其他監督主體做出詳細說明。
3. 建立統一的國家監督體系網絡,形成監督合力
行政監督體系范文6
(一)行政監督平臺的概念
《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第三條對行政監督平臺進行了定義:行政監督平臺是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在線監督電子招標投標活動的信息平臺。行政監督平臺與項目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共同構成電子招標投標系統。交易平臺是以數據電文形式完成招標投標交易活動的信息平臺,公共服務平臺是滿易平臺之間信息交換、資源共享需要,并為市場主體、行政監督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的信息平臺。這三個平臺既相互區別,又功能互補,其中交易平臺是基礎,公共服務平臺是樞紐,監督平臺是手段。一個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可以僅具備交易平臺的功能,也可以具有交易平臺和監督平臺兩大功能,或在這兩大平臺功能的基礎上,兼具公共服務平臺某一方面的功能。電子招標投標辦法規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或監察機關可以自行建設行政監督平臺,或通過公共服務平臺的監督通道連接交易平臺的招標投標項目,也可以直接在交易平臺中設置行政監督通道或窗口,通過監督通道或窗口,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行政監督平臺的主要功能
1.基本功能。行政監督平臺是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職責的信息平臺,由行政監督部門結合本單位電子政務建設進行設置。
2.數據交換功能。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對項目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向行政監督平臺對接交換數據信息進行了規定。行政監督平臺應當開放數據接口,公布數據接口要求,不得限制和排斥已通過檢測認證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與其對接交換信息。
3.投訴處理功能。電子招標投標辦法規定,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有關規定的,通過相關行政監督平臺進行投訴。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在依法監督檢查招標投標活動或者處理投訴時,通過其平臺發出的行政監督指令,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和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的運營機構應當執行,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協助調查處理。
(三)行政監督平臺的主要技術手段應用
1.通過充分信息公開進行監督。規定社會公眾、市場主體免費注冊登錄和獲取依法公開的招標投標信息。如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第九條規定,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允許社會公眾、市場主體免費注冊登錄和獲取依法公開的招標投標信息,為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按各自職責和注冊權限登錄使用交易平臺提供必要條件。
2.通過對信息的集成分析進行監督。規定公共服務平臺,連接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國家規定的公告媒介,交換、整合和招標項目的主要信息。通過對招標投標信息的集成分析,掌握招標投標基本信息,及時發現招標投標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事項,依法做出處理。
3.通過信用信息公開進行監督。規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在電子招標投標信息平臺公布行政許可、行政處理和投訴,以及有關信用信息。除此之外,電子招標投標辦法規定,公共服務平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技術規范規定,具備整合分析相關數據信息,動態反映招標投標市場運行狀況、相關市場主體業績和信用情況的功能。這也是招標投標誠信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監督平臺應充分考慮信用信息公開的需求。
4.通過改善行政監督管理載體進行監督。與傳統紙質招標的現場監督、查閱紙質招標文件、評標流程手工記錄等相比,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把行政監督移到網絡平臺上。行政監督部門通過依法設置監督平臺各項功能、公布行政監督的職責權限、連接交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進行數據交換,實現對電子招標投標的在線監督管理。
二、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電子化改革的基本目標及措施
(一)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平臺建設要做到“公開、透明”
1.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職責要在監督平臺上公開。依據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投標活動行政監督職責分工意見,以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監督部門的職責分工規定,各級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在行政監督平臺公布本部門的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職責,以便招投標當事人、人民群眾進行社會監督。電子招標投標辦法提出,行政監督部門、監察機關結合電子政務建設,提升電子招標投標監督能力,依法設置并公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行政監督的依據、職責權限、監督環節、程序和時限、信息交換要求和聯系方式等相關內容。
2.招標投標行政監督事項及法律依據要在監督平臺上公開。按照招標投標法及配套法律法規的規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事項主要有:招標范圍核準、自行招標備案、邀請招標的批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進行招標的批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的監督、評標報告備案、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備案、投訴處理、行政處罰等,這些事項要在行政監督平臺公開。公開監督事項時,要標注其法律依據。
(二)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的電子化改革要“為民、便民”
1.行政監督平臺要正確處理好依法行政和做好服務的關系。行政監督部門既要保證行政監督的權威性,又要為招投標當事人提供滿意的服務。一方面,行政監督部門通過行政監督平臺實施的監督行為,應當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各司其職,依法實施。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不得在行政監督平臺功能設置上,違反法律法規設立審批、核準、登記等涉及招投標的行政許可事項。所有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的行政監督,應當在法定職責范圍內依法進行。任何政府部門、機構和個人都不能超越法定權限,直接參與或干預具體招標投標活動。另一方面,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通過在行政監督平臺設置公告欄、辦事指南、咨詢窗口等多種形式,將招標投標監督管理事項事先予以告知,讓招投標當事人提前獲知法律法規規定和監督要求,為依法開展招標投標活動打好良好的基礎。
2.行政監督平臺各項監督方式要體現人性化、易操作性等特點。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和交易平臺技術規范施行后,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建設有了法律保障,行政監督平臺作為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按照“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做好推廣應用工作。一方面,要按照辦法和技術規范的法律和技術要求,抓好監督措施的落實。另一方面,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從“為民、便民”角度出發,對各項行政監督事項予以優化、整合,進行統一辦理和集中管理;對網上辦事大廳進行虛擬場景設置,采用引導式服務模式,既能滿足行政監督需要,又能讓招投標當事人樂于接受;此外,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通過提出管理要求,降低網上交易的相關費用,促使招投標當事人主動實施網上招投標活動,使行政監督平臺最大限度地發揮監督管理作用。
(三)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的電子化運行要做到“規范、高效”
1.招標投標活動的程序監督要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的程序監督,主要是對招標投標活動是否嚴格執行法定程序實施的監督,落實到行政監督平臺監督環節的設置上,要滿足法律法規的要求。程序監督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事前監督主要是對招標文件發出之前的監督;事中監督,是招標文件發出到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之間的監督;事后監督是從簽訂合同之后包括履約情況、合同備案等的監督。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通過平臺功能設置,均衡事前、事中、事后監督控制,通過實時監控,強化對招投標全過程的監督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