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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經營制度范文1
近年來,我國農村各地根據自身的條件,圍繞如何完善土地經營制度,進行了多種形式的有益探索。從整體和發展趨勢看,土地股份合作制是較優選擇。
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堅持基本原則不變的前提下,將農戶土地承包權入股,按股份合作制原則進行經營的經濟組織形式。主要可概括為兩大類型:一是部分農戶自發組合型,即若干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自發自愿地將自己承包經營的土地入股,實行股份合作經營;二是集體統一組合型,即社區集體有計劃有組織地將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合理折股,實行股份合作經營。其中第二類又可分為三種形式:
1、將村集體土地與村集體經營性資產一起折股量化,明確每個農民的股份,經營收益按股分紅。它的主要特點是:在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的基礎上,將農戶承包的土地也折股量化,設置土地承包經營權股。土地承包經營權股按農業人口無償配給,土地股份不能抵押、買賣,經董事會同意可以在本社區范圍轉讓。股東按其所占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股和資產股的總股數,參與收益分配。實行一人一票制。
2、將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股權化。它的主要特點是:將原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給農戶的承包地經營權作股,組建新的股份合作組織,對入股土地實行統一規劃、開發和經營。股份合作組織直接經營或者代表股東與企業簽合同或進行租賃。
3、農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參股。它的主要特點是:農戶以承包地折價參股。大連向應現代農業園區在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下,采取集體土地、資金以及農業設施和農民承包土地的全部或部分折價入股,作為企業的投資,于2001年成立大連向應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實行農民“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經全體村民代表討論,成立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其股份構成是:村民一分地為一股,61戶共293畝,折價占總股本的13%;村集體以統一經營的1300畝地和水利配套設施、溫室大棚入股,折價占總股本的87%約定公司有效經營期為10年。采取保底收入、盈余分紅形式。村民既可承包園區內的農業項目,又可為公司打工,股民可優先在園區就業。
土地股份合作制之所以是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經營制度的較優選擇,是因為它能夠在堅持不變的前提下,促進集體經濟和適度規模經營的發展,實現農村改革和發展的第二次飛躍。其優點有:
1、土地股份合作制有利于的穩定和完善。農戶以承包田、責任山等入股,參與收益分成,實質上是進一步明確和確認了農戶對土地的承包權和使用權,并使之固定化、價值化。這一措施切實保證了的穩定,提高了農民的積極性。
2、進一步明晰了土地產權關系,調動了農戶和集體兩方面的積極性。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明確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建立土地產權制度。在土地股份合作制中,土地的所有權及其支配權和處置權由集體和股份合作制組織集中掌握,統籌安排。農戶對土地的使用權表現在他作為集體的所有者之一,有權在同等條件下選擇單獨投包承包或聯合投包承包,或是放棄承包土地。如果他放棄承包權,他對土地原有的產權并不會因此丟失,而是量化為土地股份標明的份額,并據此擁有相應的監督權和收益權。這使得集體與個人在財產利益關系上更加密切,有利于調動兩方面的積極性。
3、土地股份合作制既有利于加強集體對土地的支配權和處置權,又有利于建立土地流轉機制,從而有利于實行規模經營。實行土地股份合作制,農民擁有的土地股權只是一種貨幣化了的股權,不以占有實物土地為內容,這樣,土地股權無論怎樣調整,都不會影響集體對實物土地的支配和處理的權利。這就更有利于土地使用權通過集體這個中介,按社區最大化利益和效率原則進行流轉。
4、實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形成了多元化的投資主體,這個多元化不僅是參與者多,而且是要素多,包括土地、勞動力、資金、技術等。這既可以形成新的投入機制,又有利于農業的長期投資,分散了風險。
在的基礎上實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在實踐中要把握和解決好以下幾個問題:
1、要注意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切忌一刀切。①從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實踐看,實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必須具備一定的主客觀條件,比如,二三產業比較發達,在農村經濟中占較大比重,較多勞動力已轉移到非農產業;集體和個人收入的來源比較穩定,農民有擴大規模經營的迫切愿望等。因此,不同地區是否實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必須看自身的條件是否成熟。②即使在具備條件的地方,也應尊重農民的意愿,不搞強迫命令,允許農民有多種選擇,切忌“刮風”和搞“運動”。③就土地股份合作制本身而言,也存在著多種具體形式。因此,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具體操作,應采取靈活多樣的股份合作模式,一定要堅持自愿互利、公平合理,由群眾充分討論確定。
農村經營制度范文2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土地是中國最為稀缺的資源之一,是農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農村經濟的穩定與發展的核心。構建良好農村土地制度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建立科學合理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以此來促進農村土地要素在法律范圍內的合理流動,從而達到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率。但由于相關法律制度的極不完善,加上規范的農村土地市場尚未形成,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出現很多問題,不利于農村經濟的穩定與發展,必須盡快完善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制度。
一、目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法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規定過于籠統而簡單,未形成完備的法律體系,其系統性、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導致目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流轉過程中面臨各種障礙、出現各種問題。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對土地產權主體虛置
我國《憲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薄锻恋毓芾矸ā芬幎ǎ骸稗r村集體土地屬農村集體所有?!边@里的“集體”是指全體農民集體,但“集體”這個泛指的概念無法落實到個人,實踐中自然會出現集體的代言者。目前,在農村土地的使用管理上,這個代言者往往為縣(鎮)、村、村民小組三級組織交叉擔任,并未建立起一個獨立的農民集體組織,由此導致了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的虛位。我國農村集體同時扮演著土地所有者和經營管理者的雙重角色,其職責規定不明確。由于土地產權關系混亂,導致各方的權責利不明確,使得各利益主體行為極不規范、利益分配也不合理,因此土地制度難以形成有效的激勵和約束。
2、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對土地流轉方式規定模糊
《物權法》第133條:“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第49條:“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p>
以上規定存在以下模糊之處:
第一,關于抵押方式規定和“其他方式流轉”規定不明確。我國《擔保法》規定承包人依法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并經發包方同抵押的,可以抵押。但是由此可以推理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不能抵押的。此種規定很不合理,目前很多動產、不動產所蘊含的動態價值已經超過其靜態價值,如果這些財產不能抵押,其經濟效用就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從而阻礙農村經濟發展。目前農民可以作為抵押的其他財產有限,導致農民貸款、融資很困難。既然我國法律已允許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就應該允許其可以進行抵押,這也符合擔保法的原理。另外,對于農地的“其他方式流轉”規定不明確,“其他方式”到底是何種方式,是否可以任意創造,規定非常含糊。如果沒有法律和政策上的明確指引,很多農戶對土地流轉可能性無法判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就無法順利進行。
第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l條第1款在實踐中難以落實。該規定指出:“耕地或草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并未明確為“繼承”,對“林地的承包經營權”法律卻規定能夠繼承,同一權利因客體不同而賦予不同的法律后果,容易造成法律適用上的混亂。從保護農民利益的角度出發,法律應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以繼承的方式流轉。否則以戶為單位的家庭承包一旦家庭成員全部死亡,最后一個死亡的成員應當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承包收益,但繼承人不能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地由發包方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如果承包方家庭最后一位成員死前將耕地或草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出租或入股)給繼承人之外的其他農戶,《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規定的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的規定就會落空。如果規定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都可以依法繼承,避免法律條文之間的沖突或矛盾,更有利于提高承包方在農村承包地上投入的積極性和信心。
3、引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中介機構效率不高
我國目前的法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中介服務機制沒有專門規定,實踐中對某些地方新生的農村土地流轉服務機構,老百姓仍持觀望態度。比如2008年成立的重慶市渝北區“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管理中心”,旨在對渝北區可流轉土地進行整理、登記、匯總,進而土地流轉信息。開張不久即引來了周邊地區農民的關注,但多數都沒有實際開展業務。從市場經濟的需求而言,市場中介服務體制是市場本身形成的必要條件。土地經營權流轉涉及到多個主體,即所有權主體、承包權主體、使用權主體的經濟利益,復雜的轉讓程序要求有完善的中介服務機構為之服務,如資產評估機構、委托機構、法律咨詢機構、土地投資機構、土地融資機構和土地保險機構等。這需要利用政策引導和市場調節因素,構建一個包括土地供應、使用、收益、權責、服務五項機制在內的科學完備的調控體系。
4、現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限制性規定過于嚴格
我國現行法律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和范圍進行嚴格限制。如《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過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受讓方應當具有農業經營能力”,互換要求是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方之間進行,轉讓要求受讓方只能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且轉讓方必須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入股限定在承包方之間}轉包限定在本集體組織內部等。這些限制性的規定使得“農民退出土地的成本非常高”,導致一些缺乏經營能力而又想退出的農民可能被禁錮在土地上,而一些富有管理經驗、擁有先進技術設備的組織和個人無法進入農地從事生產經營,使得土地的利用率和農戶的種地積極性受到極大影響,農業的市場化和規?;M展緩慢。
5、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登記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我國的農村土地登記制度一直處于薄弱和被忽視的狀態,大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簽訂以后,根本就沒有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我國對不動產的變動采取登記生效主義,但《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
權法》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登記對抗主義,這樣就產生了矛盾。因此加強土地權屬管理是解決農村長期存在的土地問題的關鍵。
6、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侵權現象嚴重
我國當前的農村土地市場沒有完備的地價評估體系,土地承包經營權價格的估算缺乏相應的參考標準,農村土地市場的供求機制、價格機制、競爭機制尚未形成,缺乏完善的市場服務體系和有效的市場運行機制,從而導致土地市場供求失衡。以上因素導致農民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的問題較為突出。比如有些地方為了降低開發成本和便于招商引資,借土地流轉為名,強迫農民長期低價出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有些地方隨意調整承包地,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與民爭利。
二、完善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建議
1、制定頒布《農地產權法》以明確土地產權主體
土地產權明確是交易的前提,沒有明晰的產權制度,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就會導致物質交換法律關系的混亂,農民的合法權益易受到侵害。這需要統一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取消鄉(鎮)、村以及村民小組三級所有的分化現象。具體做法是確立村民委員會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代表。因為村民委員會是農民民主選舉產生的基層組織,具有較高的威信,能夠代表農民的共同意愿獨立行使權利,承擔民事責任,最適宜充當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代表。
2、鼓勵承包經營權人采取多種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首先,要賦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者的農地抵押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物權,物權人對其權利在效力上具有可處分,法律應當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抵押權;其次,要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以繼承的方式進行流轉。從保護耕地、鼓勵承包人對土地持續投入以及促進農業穩定發展的角度,允許其繼承人繼續承包利大于弊。為平衡農戶間的利益及農村集體的利益,可以采取繼承人與發包人簽訂新的合同方式,適當增加新承包人的義務。如果繼承人均為非務農人口,除非該繼承人自此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否則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從事農業生產的其他人;第三,對其他流轉方式可予以一定的明確。我國法律還應鼓勵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采取多種方式流轉,如入股、出典、委托轉包、家庭聯產承包合作經營、交付土地承包經營權由他人代耕代種等等。
3、取消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不合理限制
從法律角度來看,對土地經營權流轉的不合理限制與土地經營權的物權屬性不相吻合,其實質是對農民行使土地權利的一種干預。隨著農村二、三產業的發展及市場經濟的建立與完善,農民的就業途徑更為廣闊,農民與土地的關系也日趨松散,依賴土地而生存的現象將越來越少。因此,法律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做如此嚴格的限制完全沒有必要。建議取消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不合理限制,尤其是廢除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須經發包人同意的規定,從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自由流轉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
4、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
通過對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登記,可以使農民獲得對農村土地的物權的法定效力。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的公示作用和公信力是以健全的制度為基礎的,不健全的登記制度反而會破壞登記的作用。國家也可以出臺相關措施和政策,減免農民的登記費用或者進行補貼,為農村土地的流轉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同時,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提供的土地信息為國家準確擬定土地稅率、平橫征收稅收提供了必需的依據,為實現土地稅收征收的國家公平與效率、國家收入最大化提供了必要保障。
5、發揮政府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的指導和管理作用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作為直接管理的政府部門應當發揮積極作用,切實履行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指導、服務與管理職責。比如加強信息中介服務機構建設,可以考慮設置專門的職能機構如農村土地流轉中心,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工作。另外,要注意做到政府行政權力與農民權益保障的平衡,依法規范政府征地行為。
6、積極培育農村土地流轉市場,規范流轉市場秩序
要著手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運行機制,著重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價格機制、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的中介機制、土地承包經營權收益分配機制的建設。對農地承包經營權的價格實行公平地價制度,確定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價格相協調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基準地價,由土地管理部門定期公布,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價格評估制度,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易活動公開化、契約化、貨幣化,提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透明度。出臺法規對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合同內容進行明確規定,使雙方權利義務法定化,以供當事人在簽訂土地流轉合同時予以借鑒。
三、結語
妥善解決“三農”問題,關鍵是建立、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及其流轉制度,使法律賦予的農民的“財產權”真正落到實處,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相信我國必將會將這一問題解決好,將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搞活,實現土地資源的有效配置,縮小城鄉差距,改變城鄉二元經濟體制模式,從而推動中國農村經濟的跨越式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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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經營制度范文3
關鍵詞:構建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流轉制度 促進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建立以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現實與制度所預期的目的差距甚大,構建相應的促進制度,對于實現土地規?;洜I和有中國特色的農業現代化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在現行條件下我們認為,比較全面且適合中國現行農村和農業發展現狀,并能契合國家在相當一段時期內農業產業基本政策目標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促進制度,應當由四部分具體制度構成。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基本流轉方式的規制制度
該制度主要以現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及其配套規章中所規定的幾種法定流轉方式為主要規制對象,針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現實中所反映出的運行效果和規范漏洞或空白進行相關流轉法律規范的完善和重構。制度建設的重點應在于:對流轉各方權利義務的分析和完善、對流轉程序必要的補充、對流轉法律關系結束后地上附著物的歸屬和相應補償等具體事項的處理、對流轉過程中各類型糾紛的解決規則等方面。
從各地的情況中不難發現,有相當一部分農戶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直接目的并不是為了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而是在兼業的情況下,既想保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又不致使農地摞荒,因此他們多選擇一些不定期限,程序簡便,并能及時收回農地的流轉方式,轉包是典型。這種流轉多發生在兄弟、親戚、朋友之間,各方相關的權利義務多依約定俗成的規則,內容簡單明了,多采用口頭方式,很少有書面約定。對于這種普遍存在的現象,不能簡單地以其不符合未來農業生產標準化、規模化、產業化的趨勢為由,一概否定并在相關制度上不設置相應的規制措施,因為不管何種農業經營模式都要以農戶的自愿參加為前提,而且農戶的這種行為乃是其保全基本生存權的理。
如果說上述的制度構建是以規制流轉雙方因主動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而產生的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的話,那么我們認為,目前,要實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短期內的迅速集中,為農業的現代化經營創造物質基礎,亟需借鑒日本的農地流轉促進經驗,構建我國的農村土地集中促進制度。具體而言,該制度要規制國家及集體組織以公權力人及所有權人身份,采用指導性、財政援公法行為及團體行為主動參加和介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各個階段,以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的發生,并保障其向特定農業政策目標模式發展。該部分應主要包括農地集中利用促進制度、農地委托經營制度、農地改良制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有制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介服務制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價格評估制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補貼制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獨子繼承制度等內容。
2.國家促進農業生產經營制度
這一部分制度構建的主要目的在于消除前述阻礙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消極因素,從根本上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即通過國家促進行為提高農業產業的比較利益,提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市場價格,促使形成較完善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市場。這一部分制度應當是“國家扶持、保護農業發展”這一新時期農業產業政策理念最直接和最全面的制度實踐,所具體設計的促進制度類型應當是代表了現行條件下,國家所可能發揮扶持和保護功能的具體領域及國家所能采取的各種具體扶持方式。從既存的國家保護和促進農業發展的政策及法律和基于農業的弱質性而為世界各國所共通采取的扶持措施出發,該部分所設計的具體制度主要應包括國家投資農業生產經營制度、國家補貼農業生產經營制度、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農業科技推廣制度、農民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制度和農地金融制度等。其中,國家投資農業生產經營制度構建的重點在于:第一、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投資農業的職權(責)和事項范圍的劃分;第二、相關預算剛性約束機制的制度化;第三、投資方式的制度化;第四、投資后形成的相應有形和無形財產的產權確認及其經營管理機制等。國家補貼農業生產經營制度構建的重點在于:第一、農業補貼種類的確認,比較可行的做法是先將在現實中已經運行了相當一段時間的各項農業補貼(糧食直接補貼、農業生產資料綜合直接補貼、良種補貼、農業機械購直補貼:測土配方補貼、農民職業培訓補貼、能繁母豬補貼、奶牛相關補貼等)直接制度化;第二、農業補貼運行的基本方式和程序;第三、各項農業補貼的具體發放標準和計算方式;第四、各項農業補貼的補貼受益人的認定;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構建的重點在于險種確定、保險經營主體及經營方式的制度化、保費補貼及經營和管理費用的補貼等。
3.農村(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這一部分制度構建的目的在于通過相關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弱化或者減輕前面所述及的長期以來承載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上的社會保障功能,使其經濟功能凸顯,以減少農戶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所擔心的失去生存權基礎的后顧之憂,主要制度內容應當包括: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核心制度類型。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構建的重點在于:第一、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參加者的資格和參加方式,從現實情況需求的角度出發,同時也為了更直接和有效的達到弱化農地社會保障功能的目的,正式制度安排時宜確認所有具有農村戶籍者均應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參加者,參加方式宜確定為強制方式;第二、國家、集體及農民個人各自所承擔的出資職責和義務,包括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目的等;第三、農村新型合作醫療運行方式及其相關程序的制度化;④農村新型合作醫療所涉及的保險范圍及保險待遇,我們認為,在不合理的城鄉二元結構長期存在并運行的情況下,農民一直以來所享受到的醫療水平是低于一般國民待遇的,為了能從根本上矯正這種不合理的制度現象并防止“制度慣性”所可能產生的對后續制度構建的不良影響。
4.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制度
構建該類制度的目的在于促進依附于土地之上的農業剩余勞動力順利轉移至第二、三產業 ,在提升農地生產效率的同時,通過轉業適當提高農村居民的收入水平,籍此促進農村經濟的繁榮。此類制度的具體內容包括: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障礙排除制度,主要去除妨礙農村剩余勞動力流入城市及其他產業的不公平的制度因素,典型的如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就業歧視制度等;農村剩余勞動力進入其他產業的公平對待制度,制度構建的目的在于為農村剩余勞動力進入其它產業創造一個自由和可以享受國民待遇的制度環境,制度內容主要包括城鄉一體化的勞動保護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農村剩余勞動力進入其他產業的扶持制度,制度構建的目的在于通過傾斜式扶持的方式幫助農村剩余勞動力在其適宜的產業領域內就業或創業,主要制度內容包括免費就業指導及其他服務、優惠型創業貸款及稅制、政府采購的優待和扶持等;農村剩余勞動力培訓制度,制度構建的目的在于通過培訓促使農村剩余勞動力迅速掌握一技之長,為順利進入其他產業創造條件。
參考文獻:
農村經營制度范文4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模式應順應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趨勢
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模式的選擇上,既要保證基金基本保持自我平衡,又要考慮農民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既要照顧多數農村收入水平較低的現實,又要為部分經濟發達地區在較高水平上起步留有制度空間;既要考慮現實條件廣覆蓋、?;?又要著眼長遠盡量避免給今后的發展和完善設置障礙;既要滿足近期為農村老年人口基本養老保障的需要,又要為逐步提高農村社會養老待遇水平創造條件。因此,制度模式的設計上,應該充分考慮目前可以預見的幾個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趨勢。
(一)農村合作經濟發展趨勢??紤]到農村合作經濟發展趨勢,以及許多地方已經率先通過合作經營實現了富裕的實際,因此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上,應該為已經加入到合作經濟組織和已在農村企業就業的人員留出空間。一是應規定有集體經濟組織的參保人員需要集體和個人同時繳費,沒有集體經濟組織的參保人員全部由個人繳費,同時對繳費集體和參保人員個人政府給予適當補貼,以起到鼓勵集體為員工參保繳費、幫助農村參保人員個人繳費的目的。二是對于具備一定經濟條件的集體和個人應允許按照高標準繳費,以體現出效率原則,使先行富裕起來的農村居民在年老后能夠享受到高一些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城鄉一體化發展趨勢。農村勞動力向城市轉移、公共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均等化、取消城鄉二元戶籍制度等等,都在加速我國實現城鄉一體化的進程。這個過程既可以通過農村人口向城鎮流動實現,也可以通過農村城鎮化改造來實現,其結果都是大量農村人口轉化為城鎮人口,直至消除城鄉差別。隨著城鄉一體化進程的加快,一方面將消除人員流動障礙,逐步實現人員在城鄉間的自由流動,因此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模式的選擇上,應盡量與現已基本完善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靠攏,為兩種制度間的順利銜接創造條件;另一方面將消除人員身份限制,但是考慮到城鄉收入差別在短時間內還難以消除,因此應該以長期居住地來區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對農村居民近階段還是應該堅持?;镜脑瓌t,繳費、發放應維持在低一些的水平上運轉。
(三)消滅城鄉剪刀差發展趨勢。解決“剪刀差”的努力一刻沒有停止過,黨的十六大提出了城鄉統籌重大戰略思想,對解決“三農”問題具有里程碑意義;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實現工業與農業、城市與農村協調發展”;黨的十七大強調,建立以工促農、以城帶鄉長效機制,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等。目前部分地方的農村居民收入已經趕上甚至超過了城鎮居民收入水平,消除城鄉剪刀差已成為必然的發展趨勢。為此,在農村養老保險的制度設計上,應該充分體現出效率的原則,除個人賬戶資金外,應該參照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計發辦法,將使用統籌基金發放養老金的標準與繳費多少掛鉤,鼓勵參保人員多繳費,在制度模式上不留障礙,以期隨著農村居民收入的不斷提高,逐步消除城鄉參保人員在繳費和基本養老待遇水平上的差距。
(四)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發展趨勢。從長遠看,建立全國統一模式的全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必然的趨勢,因此,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順應這一發展趨勢,不能再犯原有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錯誤。同時,為加快建立全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進程,建議對現行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使其具有更強的包容性,在同一制度模式下能夠接納不同的群體,并為將來接納其他養老保險制度做好準備。此外,建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取消人員身份限制,允許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有條件的農村居民自愿參加,以利用現有的制度不斷擴大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模式中長期探討
為適應以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趨勢的要求,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上,建議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模式為基礎,同時根據農村社會實際情況對個別政策進行微調,使其更具有包容性。其主要框架應該包括:
(一)繳費基數。繳費基數為參保人員所在統籌地區上一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這一點與城鎮企業養老保險相同,但起點較低,符合農村社會現實發展實際。在此基礎上,對有條件的集體組織和個人,可以擇高于該基數的繳費基數,同時應放開最高不該超過基數3倍的限制,鼓勵多繳費、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二)繳費比例。參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于個體工商戶和個體人員參保繳費的辦法,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統一定為20%。其中:有集體經濟組織的參保人員,由集體經濟組織繳納12%,個人繳納8%;沒有集體經濟組織的參保人員,20%全部由個人繳納。
(三)基金管理。按照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管理,繳費的12%記入統籌基金,8%記入個人賬戶。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混合使用,按照部分積累的模式實行代際供養,當期征繳基金用于當期已達到退休年齡人員基本養老金發放,同時可以視具體情況將按照征繳金額一定比例的基金單獨存儲,預留用以緩解未來老齡化趨勢帶來的基金支付壓力。
農村經營制度范文5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和諧社會
在我國農村地區,農村經濟獲得了普遍快速的發展,與此同時,有限的耕地資源與建設用地之間的矛盾越漸突出。伴隨著城鎮化的不斷推進,農村大量勞動力向城鎮發生轉移,耕地荒廢與耕地過于零散問題突出,耕地資源浪費嚴重,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為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了參考。在國家政策的引導下,農戶之間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的行為日漸增多,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在獲取一定發展的同時,土地流轉市場不健全、程序不規范、流轉范圍狹窄和土地糾紛難處理等問題也是時常發生[1],從制度層面觀照和規范農村土地流轉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顯得尤其必要和適時。因此,加強制度建設,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制度對進一步解放農村生產力,建設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一、農村土地流轉制度存在的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又稱農村土地使用權,是指按照約定的承包合同協議,農民對土地所享有的耕種等各方面的權益,包括土地占有權、土地使用權、土地收益權和部分土地處分權[2]。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所有者依法將自己承包經營的土地轉讓給他人經營的行為,包括土地所有權的流轉和土地使用權的變動。土地的轉讓、入股、出賣、出租和互換等是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要形式。國家依法保護約定雙方的合法權益,并通過法律形式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做出了相關制度規定。但是,當前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制度仍存在以下若干問題亟待解決。
(一)土地產權制度不健全。土地問題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核心所在,農業進步與農村富裕必須制定一套有效的土地產權制度?,F實中,法律法規與制度建設往往具有滯后性,無法跟上政策實施步伐。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為三十年,但土地的實際流轉過程中并非如此。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很多農戶并不了解,村委對此也沒有明確的要求與規定。另外,我國法律規定,農地的土地所有權歸農民集體所有,但同時又規定國家有權根據規劃征收與征用土地。不明晰的土地產權與不確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極大的限制了土地的流轉。
(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我國城鄉二元結構長期無法改變,嚴重阻礙農村社會的進步。與城市市民相比,村民既沒有完善的社會保障也沒有健全的醫療保險保障。在大多數的農村,大批農民工迫于生活壓力背井離鄉去城市務工,除去基本工資,根本沒有任何保障,使他們不得不有后顧之憂。在農村,土地對于農民而言,具有較強的社會保障功能,農民多是依賴農地養老。對于新生事物,即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缺乏信任,普遍存在不安全感。若是沒有一套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農民就會擔心一旦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出去就會失去生活保障,出于養老的顧慮,即使是外出務工,也會把土地留給家中老人和婦女來耕種。在非農收入不穩定與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可以說是舉步維艱。
(三)戶籍管理制度不健全。我國早在計劃經濟時代就設立了嚴格的戶籍制度,在我國城鄉戶籍制度中,更多的是保護了城市居民的利益,而對農民進城設置了多道關卡。如今,隨著城市與農村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城鎮化水平不斷提高。很多原來屬于農村范圍都被規劃到城市中去,部分農民可能變成城市居民。但是,在戶籍制度的局限下,農民脫離土地來到城市,卻得不到與城鎮居民相同的待遇,不能真正賦予其城市人的身份。因此,在當前,戶籍制度已經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農村勞動力向城市的轉移,農民無法解除與土地的依附關系,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一度陷入僵局。
(四)土地流轉具體實施細則模糊不清。在農村,農民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行為較為隨意。多數農民在流轉土地時不簽訂合同,只是簡單地做口頭約定,既沒有法律效力,得不到國家的保護,又為日后發生土地糾紛埋下了禍根。不僅如此,很多村民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操作過程中,程序不規范,既不向上級部門上報,也不在本村委備案,造成土地經營權歸屬不清。不規范的土地流轉行為會導致流轉雙方責任不明確,在糾紛中難以維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破壞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正常流轉與農業生產的穩定性。
二、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制度的路徑選擇
(一)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雖從多方面對農村土地的產權和土地流轉做出了相關的規定,但仍不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不明,土地產權主體不明確問題突出,都為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置了障礙。因此,為了有效促進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首先就要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加快土地法律法規的建設,對農村土地產權做出明確的規定,明確土地所有權屬,使廣大農民真正享有集體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所有權和處分權。除法律規定以外,各級村組織不得擅自更改或調整本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對于擅自調整的村集體或村干部予應以嚴格的處分,絕不姑息養奸。
(二)健全社會保障制度。農民固守土地,大部分原因在于土地具有保障農民生老病死的社會保障功能。因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靈活流轉的真正實現,還需借助建立一套從上到下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救助制度、社會福利制度和社會保險制度的真正落實。村委可以通過健全社會保障制度,免除農戶后顧之憂,增加安全感。首先,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對家有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民給予一定的物質救助,包括慰問金和食品的發放。對生活沒有保障收入水平極低的農民,給予最低生活補助。其次,完善社會保險制度。加快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和土地保險制度。改變農民靠地靠兒養老的傳統思想,推動養老保險和土地保險進村。再次,完善社會福利制度。村集體通過土地流轉,發展現代特色農業,實現農業專業化,在促進農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同時,給農民發放一定農業福利。最后,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為農民的養老看病帶來便利,解決農民的生病問題。以上一系列保障制度的建立與完善,能夠從根本上排除農民脫離土地的不安全感,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市場化進程,擴大土地流轉的比例。
(三)變革戶籍管理制度。我國現存戶籍管理制度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起到了一定的阻礙作用。要想使土地得到合理有序的流轉,戶籍管理制度必須做出相應的調整。一方面,在戶籍管理上,要取消對農民進城的限制,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鎮的轉移。另一方面,對于進入城市的農民工,應當賦予其與城市居民同等權利,享受同等的社會保障與福利。戶籍管理制度應該在這兩個方面做出相應變動,從而不斷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四)加強監管,規范土地流轉。在國家的大力宣傳與倡導下,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現象已經較為普遍,流轉中各種矛盾與利益糾紛也日漸顯現出來。為此,村委應加大土地法規的宣傳力度,向農民普及有關土地流轉的法律知識。告知農民,在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時,不能僅僅達成口頭協議,還應依法簽訂有效的流轉合同,明確承包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認定。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應健全健全相應管理機制,幫助農民規范流轉合同,規范土地流轉的手續,做好登記、審批和備案工作,使得農村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合法有序穩步的推進。
三、完善農村土地制度對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
首先,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制度夯實了建設和諧社會的物質基礎。指出,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又反作用于經濟基礎,二者是能動的雙向互推關系。國富則民安,村民富則國家穩定,而國家穩定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基礎性條件。 衣食溫飽得不到解決會成為農村和諧的最大隱患,進威脅到社會的安定和諧。在探索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過程中,通過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體制機制,能夠減少農戶流轉土地時的顧慮和不安、規范農村土地流轉的一般程序,并且能夠為農戶流轉土地提供制度保證合法律保障。經過村委的正確引導,村民的人均收入普遍得到提高,農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一方面,農村的富余勞動力轉出務工經商,或者進入當地企業,以此來獲取非農性收入。另一方面,部分農戶承包成片農地辛勤耕種水稻和小麥等糧食作物或種植草莓、番茄、西瓜等經濟作物來獲取財富。還有少數務工者和年老體弱者,由于無力耕種農地,便將自己的土地轉包出租給其他承包人獲取租金。村民在多樣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形勢下,收入明顯增長,經濟條件越來越好,從而為和諧社會的建構夯實了經濟基礎,增添了和諧的社會因子。其次,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制度為建設和諧社會提供了主體條件。人民是歷史的創造者,是推動歷史發展的決定性力量。在引導推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過程中,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農地的擴大規模經營都要求提升農民在知識、技術和等方面的能力?,F代農民要求具有更高的道德素養,以促進農地的合理有序流轉和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從而實現農村土地資源配置的高效化與科學化。而現代農民的形塑是建設和諧社會的主體條件之一。中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口,農業人口占據了絕大多數,農民在建設和諧社會和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過程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農民素養的提高、知識的豐富和技藝的提高都在很大程度上為建設和諧社會塑造了合格且優秀的主體,而這只主體定將成為建設和諧社會的中堅力量。最后,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制度為建設和諧社會創造了一定的制度條件。依法治國是我國的基本方略,制度建設是推進和諧社會建構和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重保障。而“三農”問題一直備受國家與政府的關注,農民生活與農業發展牽掛在黨的心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有序流轉,不僅關系到我國農村的現代化進程,更關系到整個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是推動制度建設的需要,農村土地流轉只有在法治的保駕護航下才能進行的更加順利和規范。從而有利于建設和諧農村,進而建設和諧社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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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經營制度范文6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改革
從2003年開始,政府就開始在農村金融領域進行了相應的改革,既包含了農村信用社的改革和農業銀行的改革,又包含了試點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組織的改革,在農村金融領域的改革,涉及了很多方面的內容,可以增強農村金融機構的服務質量,并形成一個地區的特色金融產品。農村金融領域的改革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的內容。第一個是擴大了農村金融供給,第二個是拓寬了農村金融的覆蓋率。根據最新的數據顯示,自從農村金融領域改革以來,我國的農村貸款數量不斷攀升,各種存貸款基礎性業務已經在全國絕大多數鄉鎮得到覆蓋。但是,在農村金融領域改革的過程中,農村地區融資難的問題依舊存在,很難滿足農村金融領域的發展需求。隨著農村金融領域的不斷改革,建立以農民土地權益為基礎的抵押融資試點來時出現,并在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進行試點施行。
一、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改革的現狀
(一)土地資源和農業經營方面的問題
在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改革的過程中,會涉及到農民土地確權、土地流轉等方面的問題,需要在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一些配套制度改革的基礎進行相應的改革和調整。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改革的同時,需要對農村的土地產權制度改革進行綜合性的改革和調整,在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過程中,要進行實地考察,與相關部門進行協商交談,收集相關的資料,要充分了解該地區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制度改革的實際情況,并收集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方面的進度情況和改革成效。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村勞動力流動速度快,有些農村地區開始培育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可以有效的緩解人地之間的緊張關系,開展土地規?;洜I。
(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相關問題
政府出臺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方案,全國范圍內得到實施和推廣,并積極地推動農村產權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在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中不僅涉及到了農村產權確權、農村土地登記等方面的內容,還涉及到了農村產權交易體系的構建,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等方面的內容。在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過程中,農村產權確權和構建農村產權交易體系是整個改革的重點內容,可以明確分辨農民土地產權的“三權”關系,在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過程中,可以有效地規避改革的相關法律風險,為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而構建農村土地產權交易體系,可以及時的發現農村資產價值,將農村資源進行合理的配置,逐漸實現農村資產的資本化。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方面的問題
在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改革的過程中,首先是需要明確界定土地經營權,要充分考慮到農業生產經營的主體以及主體在農村土地產權交易市場中所獲得的權利,還要考量在農村土地產權交易市場中所獲得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的權能,在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融資的對象選擇上,要選擇規?;慕洜I主體,產生一定的農村土地抵押規模效應,在“交易―鑒證―抵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模式中,主要是由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對相關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進行審核,并頒布相應的鑒證書,再將鑒證書作為抵押融資的一種法律依據,發揮出土地經營權的物保功能,可以有效的解決農村金融領域改革存在的抵押擔保缺失的問題。
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的改革困境
(一)農民土地抵押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
在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改革試點時,都是借助政府的政策支持來開展的,在農村土地的“三權分離”方面,實施將農村土地經營權作為融資的抵押,可以有效的避免出現的法律性沖突,但是,在實際的改革過程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抵押并沒有得到廣泛的認同,也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有些地方性的法律法規承認了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抵押的合理性,地方政府也要承擔相應的風險和責任,久而久之,就降低了金融機構的農地抵押融資的熱度,不利于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的改革和完善。
(二)農民土地確權頒證還不夠成熟
在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改革的過程中,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轉化為抵押物來取得融資的權益,農民土地確權頒證就顯得至關重要。在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不夠完善,不給土地市場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再加上農村土地確權頒證制度還不夠成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農戶參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的積極性,在農村土地流轉交易市場的發展過程中,缺乏一定的規范性,不能為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提供一個穩定的抵押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融資機構的決策。
(三)過分依賴于地方政府的風險擔保和補貼
在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改革的過程中,絕大多數的政府機關都需要對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提供相應的政策補貼。在現階段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還存在著一定的風險,農村土地流動性差等問題,這些問題都需要依靠政府機關進行解決,不然就會降低各類金融機構的參與度。
三、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改革的建議
在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改革的過程中,要不斷完善農村土地確權頒證制度,培育各種正規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積極引導農村參與正規性的農村土地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給農民土地主體頒布相應的鑒證。在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改革中,要注重抵押融資的可持續性,為金融機構的發展提供商業化的條件,既可以為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提供強有力的金融支持,又能降低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市場風險。此外,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在信貸供給方面存在著規?;虼?,在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模式方面,要進行相應的金融創新,為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提供廣泛的途徑。
四、結語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改革的狀況進行分析,可以知道現階段,我國的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改革還存在著一些問題,比如農村地區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模式已經可以進行復制,在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方面存在著政策性的貸款,不利于商業發展的可持續性,此外,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在規模上具有一定的規模偏好,一般中小型農戶是不會采用土地進行抵押融資的等,這些問題都是需要在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改革的過程中,不斷的進行完善和補充的,提高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改革的效率,拉動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推動社會經濟的持續增長。
參考文獻:
[1]武德朋.寧夏平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農戶滿意度影響因素實證研究[D].西北農林科技大學,2015.
[2]陸紅,張倩倩,宋永杰.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意愿分析――基于江蘇太倉市農戶的調查[J].大連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