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貸款的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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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貸款的政策

金融貸款的政策范文1

【關鍵詞】涉農貸款 獎勵政策 政策效應 調查思考

為了加強和規范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基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財政促進金融支農長效機制,支持三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財政部制定和下發了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根據辦法規定,財政部門對縣域金融機構上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上年末不良貸款率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這一獎勵政策的實施,極大地調動了縣域金融機構信貸支持“三農”發展的積極性,對縣域金融機構積極調整和優化信貸結構、加大對“三農”的支持力度以及貫徹落實國家信貸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自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實施以來,保山市各縣域金融機構高度重視涉農貸款投放和統計工作,一方面,認真貫徹落實獎勵政策規定,積極調整和優化信貸結構,加大涉農貸款的投放力度,積極支持“三農”經濟發展。另一方面,加大對涉農貸款統計工作的管理力度,不斷規范和提高涉農貸款統計工作水平,切實提高涉農貸款統計數據的質量。從近幾年實施的情況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在引導縣域金融機構調整和優化信貸結構、加大涉農貸款投放力度、支持縣域“三農”經濟發展過程中發揮出了積極作用,同時,對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統計工作的管理和規范也起到了一定的指導作用。

一、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簡介

涉農貸款獎勵政策是指財政部門對上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增長幅度超過一定比例,且貸款質量符合規定條件的縣域金融機構,對余額超增的部分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其獎勵范圍目前僅限于縣域金融機構。而縣域金融機構具體是指縣(含縣級市,不含縣級區)轄區域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不含農業發展銀行)在縣及縣以下的分支機構。涉農貸款則是指縣域金融機構發放的,支持農業生產、農村建設和農民生產生活的貸款。具體統計口徑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建立〈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規定為準。

從認定的范圍看,目前,財政部對涉農貸款增量獎勵的認定僅包括:人民銀行涉農貸款統計表中的“農戶農林牧漁業貸款”、“農戶消費和其他生產經營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農林牧漁業貸款”和“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支農貸款”等四類貸款。

從申請的程序看,縣域金融機構要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涉農貸款統計口徑和財政部規定的獎勵比例,計算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增量和相應的獎勵資金,按年向縣級財政部門申請獎勵資金。

二、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實施效果顯著

(一)政策惠及面擴大,提高了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積極性

近幾年來,保山市通過財政部門以及人民銀行對該獎勵政策的宣傳和引導,使各級金融機構全面了解和掌握了該獎勵政策,明確了獎勵政策實施的目的和范圍,對獎勵政策所規定的獎勵條件、獎勵資金的申請以及法律責任有了較為全面的了解。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促進了涉農貸款投放的快速增長。在此政策的激勵下,保山市各級金融機構緊緊圍繞農業經濟發展戰略,積極調整和優化信貸結構,以支持“三農”信貸資金需求為重點,加大了對農業經濟發展的信貸資金支持力度。據統計:2012末,保山市涉農貸款余額達184.29億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3.03億元,增長21.84%。涉農貸款占全部貸款的比重為59.02%,占比較大。同時,農村信用社、農發行等涉農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長較快,有力支持了“三農”經濟的發展。據統計:2012年末,農村信用社、農發行涉農貸款余額分別為83.62億元和38.17億元,占全部貸款的比重分別為26.78%和12.22%。

(二)突出支農特色,增強了“三農”的信貸資金實力

自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辦法實施以來,保山市各級金融機構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出臺的關于金融支持“三農”經濟發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有效增加“三農”信貸投入,全力服務“三農”。貸款主要投向農林牧漁業、農產品加工和農村企業等涉農領域。同時,各金融機構緊緊圍繞農業產業發展規劃,優化貸款投向,積極支持農業經濟結構的調整,不斷探索新的信貸支持模式,積極創新涉農貸款方式,重點解決縣域經濟實體融資難等問題,有效緩解了農村經濟發展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資金需求,促進了縣域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為轄區三農經濟發展注入了活力。據統計:2012年末,保山市農林牧漁業貸款達40.31億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55億元,增長4.01%;農產品加工貸款達11.58億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31億元,增長59.32%;農村企業貸款達71.07億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8.49億元,增長35.16%。

(三)發揮示范效應,促進了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的創新

在獎勵政策的激勵引導下,保山市各金融機構積極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不斷加大涉農貸款的投放力度,積極支持“三農”經濟發展。一是拓展了三農金融服務領域。目前,保山市各金融機構的涉農貸款發放范圍已從農民基本生產需求拓展到農戶多種經營、農機具購買和家電生活消費等領域;從單個農戶拓展到涉農企業及各類農村經濟組織,基本覆蓋了三農經濟和農民生活的各個領域。據統計:2012年末,保山市農戶貸款達73.83億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0.38億元,增長16.36%。其中:農戶生產經營貸款達30.09億元,比上年同期增加6.65億元,增長28.38%;農戶消費貸款達18.19億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73億元,增長45.98%;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達73.95億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8.77億元,增長34.02%。二是改善了農村金融服務環境。近幾年來,保山市各金融機構根據農村經濟發展對金融服務需求的實際情況,切實加快農村金融服務網點建設步伐,積極改善農村金融服務環境,不斷提高農村金融服務水平。據統計:2012年末,保山市72個鄉鎮,金融機構網點數達78個,覆蓋面達到了100%。

(四)加強了管理,有效提高了金融機構統計工作水平

自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實施以來,保山市各金融機構以涉農貸款增量獎勵申報為契機,切實加大了對統計工作的管理和重視力度,在日常統計工作中,嚴格按照各項統計法律法規的要求,按時上報統計數據,切實加強統計數據的審核,不斷提高統計數據的質量和水平,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有效。同時,各金融機構加大了對涉農貸款統計工作的管理力度,不斷規范和提高涉農貸款統計工作水平,嚴格按照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的相關規定,認真填報各類涉農貸款統計數據,積極申報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切實提高涉農貸款統計數據的質量。據統計:2012年,保山市共有20家縣域金融機構申報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其中:符合條件的機構數量達13家,達標率為65%。

三、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政策認識不夠深入,影響政策執行效果

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專業性比較強,所涉及的部門較多,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金融機構對此項政策的認識和理解不夠深入,影響了政策的執行效果。有的金融機構認為此項政策只是針對農村信用社等涉農金融機構;有的金融機構則對此項政策認識不夠深入,對申報范圍僅限于縣域金融機構這一政策規定理解不透徹,從而造成雖不是縣域金融機構,但也要求申報的現象時有發生。而有的金融機構則認為申報過程較為煩鎖,對獎勵的標準和條件認識較為模糊,了解不全面,放棄了申報機會,影響了該獎勵政策的實施。

(二)部分涉農貸款指標分類標準不明晰,認定存在一定困難

一是作為統計工作基礎性文件的《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對“農戶”、“農村企業和各類組織”采取了不同的分類標準:“農村企業和各類組織”的唯一限定條件是注冊地位于農村區域,而“農村區域”指除地級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區及其市轄建制鎮之外的區域,因此縣域屬于農村區域;界定“農戶”時卻附加眾多條件,其中規定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除外)的住戶不屬于農戶,按此理解居住在縣城里的住戶應屬于農村區域的非農戶。上述分類標準使得金融機構在具體實際工作中,對農戶貸款的判定存在一定困難,特別是對農戶居住地址的判定有一定難度,使得金融機構在判定是否為農戶時仍以戶口簿標注“農業戶口”為主。二是在涉農貸款統計方面,目前,財政部對涉農貸款增量獎勵的認定僅包括:人民銀行涉農貸款統計表中的“農戶農林牧漁業貸款”、“農戶消費和其他生產經營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農林牧漁業貸款”和“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支農貸款”等四類貸款,不再包含農村企業和各類組織其他生產貸款。但由于《涉農貸款統計制度》對農村企業和各類組織的“支農”和“其他生產”兩類貸款未做明確細致的區分,致使金融機構在涉農貸款統計及獎勵申報過程中易發生混淆,審核時需要逐一甄別,降低了工作效率,增大了行政責任風險。

(三)政策安排存在短期效應

一是根據政策規定財政部可以根據獎勵政策實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財力情況,適時調整實施獎勵政策的地區范圍、獎勵標準、獎勵比例和中央與地方分擔獎勵資金的比例,而獎勵標準、獎勵比例、獎勵實施的范圍何時變以及如何變等這些不確定的因素都給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的發放帶來一定影響,使得部分金融機構認為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是短期的、臨時性的制度安排,對政策的連續性有質疑。二是根據政策規定財政部門對縣域金融機構上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年末不良貸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這一規定對于欠發達地區的縣域金融機構來說,受農業生產季節性強、周期長、資金回報率低以及在開展信貸業務時信息不對稱等因素的影響,該政策規定中15%的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開率和不良貸款比率標準門檻太高。

四、完善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的相關建議

(一)強化對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的引導和培訓

由于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的專業性比較強,涉及的金融概念比較多,執行過程中也存在諸多盲點。因此,在實際工作中要切實加強政策的引導和培訓。一是加大涉農貸款獎勵政策的宣傳和引導力度,充分調動各金融機構信貸支農的積極性。通過對該獎勵政策的宣傳和督促,使金融機構全面了解獎勵政策實施的目的、范圍以及獎勵條件和標準。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三農”的支持力度,充分調動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發放的積極性。同時,通過出臺相關政策文件等措施,靈活運用相關涉農貸款優惠政策以及支農再貸款政策,充分發揮該獎勵政策在實際工作中的作用,為縮小城鄉差距、實現城鄉統籌發展,推動農村經濟的全面快速發展提供政策保障。二是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政策的深入理解和準確把握,確保自身理解政策規定的基礎上,會同當地人民銀行組織對轄內金融機構相關業務部門人員進行政策學習和業務培訓指導。特是要讓各金融機構明確政策獎勵的機構和范圍、獎勵的條件和比例、數據資料報送的時間要求等相關政策規定,以便為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更好地貫徹實施奠定堅實的基礎和保障。

(二)加強對涉農貸款增量數據真實性的審核

一是規范統計方式和分類標準。建議由相關部門統一開發涉農貸款統計系統,詳細規定各指標的填報范圍,設置金融機構信貸人員登錄、主管人員復核程序,實現對每筆貸款的動態監控。同時,鑒于“農戶”的準確界定涉及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和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納稅等問題,應予以認真對待,建議以戶口登記信息為輔助界定條件。二是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職責。財政部門與會同人民銀行制訂詳實的《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各級財政、人民銀行、銀監以及相關金融機構等部門的各自分工,以利于相互之間的協作配合。三是加強對涉農貸款業務的統籌管理。各級財政部門在做好涉農貸款增量事后獎勵的同時,應會同相關部門,加強事前和事后的引導和監督,嚴把涉農貸款項目申報的審核關,積極開展對涉農貸款的追蹤問效,確保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發揮應有的作用。

(三)不斷完善涉農貸款獎勵政策體系

一是根據東、中、西部地區經濟差距,制訂不同的貸款增量獎勵比例限制和不良貸款比例標準,使經濟不發達地區的縣域金融機構享受更多的政策激勵,充分發揮出獎勵政策的激勵性。二是擴大金融機構獎勵范圍。適時把政策性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及準金融機構也納入獎勵范圍,擴大獎勵政策的覆蓋面,充分調動金融機構信貸支農的積極性,增強政策執行效果。三是根據實際情況,建議對部分地區的涉農貸款獎勵資金全部由中央財政支付或者適當提高中央財政負擔的比例,切實緩解地方財政困難,確保涉農貸款獎勵資金按時足額到位。四是進一步完善涉農貸款的獎勵機制。積極探索建議國家在該獎勵政策的基礎上,出臺相關政策,加快建立涉農貸款風險分擔補償機制,對農業基礎設施建設、重大農業項目等涉農貸款損失給予適當的風險補償,并最終建立起涉農貸款獎勵長效機制。

(四)切實加強政策的協作配合

充分發揮財政、金融等政策的協調配合作用,積極探索多樣化的“財稅+金融”政策銜接方式,確保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和貸款貼息、擔保、稅收減免、費用補貼等多項財稅杠桿政策以及支農再貸款、存款準備金率、貸款利率等多項貨幣政策工具的統籌協調和密切配合,促進農村經濟和農村金融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陳永富.關于完善涉農貸款增量獎勵的思考,北京,金融時報,2011.12.

[2]馬文科.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執行中存在問題及建議,甘肅金融,2012.7.

金融貸款的政策范文2

【關鍵詞】財稅政策,小額貸款,金融機構,稅賦

一、引言

我國的商業性小額貸款公司發端于2005年,2008年5月,銀監會、央行聯合《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首次通過制度承認了民間貸款機構的合法地位,標志著民間金融借貸業務走向法治化和規范化。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數據顯示,截止2013年9月30日,小額貸款公司全國機構數量有7398家,從業人員86273人,實收資本6658.95億元,貸款余額7534.5億元。從2008年以來,無論是小額貸款公司數量還是貸款余額都增長迅速。小額貸款公司各省擁有數量差異較大,超過四百家的有江蘇、遼寧、內蒙古、安徽和河北五個省份,而自治區只有4家,這主要和當地經濟發展、市場需求和政策有關系。

從小貸公司貸款余額占GDP比重的角度估計,中國2012年只有1.14%,遠低于民間金融較為發達的韓國的水平,這表明我國小貸公司還有巨大的提升空間。

二、現行財稅政策梳理

我國現行有關小額貸款公司財稅政策的文獻不多,更多是對財稅政策的解讀和評價以及對小額貸款公司在資金來源不足的原因、風險管理、監督缺失和制度缺陷、服務定位和缺乏可持續發展等幾個方面探討。

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的財稅政策主要分為國家層面的政策和地方政府層面的政策。近幾年國家層面的財稅政策有:

1.2009年3月的《關于實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的通知》財金[2009]15號,財稅支持對象為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主要內容為達到監管要求并實現貸款余額同比增長的,由中央財政按照上年末貸款余額的2%給予補貼。

2.2009年3月的《關于開展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試點工作的通知》財金[2009]16號,支持對象為各類法人金融機構和其金融機構(不包括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分支機構,主要內容為上年末涉農貸款余額同比增幅超過15%的,財政部門對機構上年末涉農貸款余額增量超過15%的部分,按2%給予獎勵。

3.2009年4月的《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 64號,支持對象為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和城鄉信用社等國家允許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主要內容為貸款損失準備稅前扣除政策。

4.2009年8月,《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支持對象為金融企業,內容為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規定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2010年5月,《關于中國扶貧基金會小額信貸試點項目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35號,支持對象為中和農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國扶貧基金會,主要內容為舉辦的農戶自立服務社(中心)從事農戶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實行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6.2010年5 月,《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支持對象為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主要內容為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比例減計收入。

7.2012年1月,《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5號,支持對象為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主要內容為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

從政策的支持對象來看,主要支持的是金融企業;從主要內容方面,重點照顧開展農村小額貸款業務的公司,財稅政策主要集中于減免稅收;從適用時間來看,大多在3年左右。從以上國家層面頒布的政策來看,財稅政策明顯有利于金融機構,而不利于小額貸款公司。

三、小額貸款公司與金融機構承擔的稅賦差異

我國成立小額貸款公司只能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歸入工商企業類,而不屬于金融機構,按一般工商企業來繳納稅收,無法享受國家給予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在融資和運營中的優惠待遇。在稅賦方面,小額貸款公司需要繳納25%所得稅、5.56%營業稅及附加和相關部門規定的壞賬準備金,且生產經營所得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不享受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印花稅也按照現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自然人股東還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為了鼓勵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對“三農”經濟和中小企業提供資金支持,如農村信用社在改革試點期間的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按12.5%征收,營業稅按3%征收,國家對村鎮銀行的“三農”貸款給予2%的財政補貼。同樣是在服務“三農”和中小企業方面,且與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服務性質和服務內容上并無大的差異,相反更具有優勢,但卻沒有享受到與金融機構同等的稅收待遇,一些部門以小貸公司不是金融機構為由拒絕為小貸公司辦理房產、車輛、設備等抵押手續。

雖然小額貸款公司在貸款利率可浮動,且一般高于銀行貸款利率,但是稅收壓力過大造成其盈利能力目前弱于銀行。目前部分省市試點針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稅收優惠政策,尚未在全國全面展開,小額貸款公司發展依舊艱難。

參考文獻:

金融貸款的政策范文3

關鍵詞:中央銀行;支農再貸款政策;完善

中圖分類號:F832.4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26—0110—03

一、我國中央銀行的支農再貸款政策

中國人民銀行按照“限額控制、周轉使用、規定用途、設立臺賬”的原則對支農再貸款進行管理。

(一)對象與用途

貸款對象為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等設立在縣域和村鎮的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支農再貸款用途為支持借款人解決其在發放農戶以及其他涉農貸款資金不足的需要。

(二)貸款條件

一是設立在縣域和村鎮的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二是在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設立存款準備金賬戶,并按規定比例足額繳存法定存款準備金;三是堅持支農服務方向,期末各項貸款中涉農貸款比例不低于70%;四是內部管理健全,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和經營財務狀況良好或趨于改善;五是支農再貸款可采用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方式,鼓勵優先選擇權利質押擔保方式。

(三)期限管理

最長1年,可辦理展期,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2年。

二、政策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及對業務發展的影響

(一)制度設計上不足的具體體現

1.支農再貸款的利率政策未能真正做到強農惠農。一方面,農信社使用支農再貸款資金的平均成本高于其通過其他融資渠道的融資成本而放棄申請支農再貸款資金;另一方面,農信社對以支農再貸款發放的貸款定價不斷提高,增加了農民的融資成本,給農民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負擔。以上的兩種情況均使支農再貸款政策 “支農”本意打了折扣。支農再貸款的利率政策與農村信用社收益、農民利息負擔之間的矛盾主要表現在當前支農再貸款利率偏高和使用支農再貸款發放農戶貸款的利率浮動幅度偏高,農村信用社的盈利空間較小,難以給農民利率優惠。

2.風險的絕對轉嫁不利于調動金融機構運用支農再貸款資金支農的積極性。支農再貸款的使用期限到期后,必須按時足額收回再貸款本息,發生逾期時,人行直接從農村信用社準備金賬戶扣收。這樣所有的貸款風險最后全部轉嫁給農村信用社?!叭r”經濟內在的自然風險、價格風險決定了支農信貸的高風險。一旦遇到臺風等自然災害或農產品市場低迷時,大批農民和農業企業就會遭受嚴重損失,無力歸還貸款,金融機構的收益將受到影響,金融機構開展農業貸款的積極性將嚴重削弱,而中央銀行支農再貸款的政策意圖將難以得到貫徹執行。

3.支農再貸款的實際使用范圍過窄。從目前情況來看,支農再貸款尚未真正投放到村鎮銀行等剛剛建立起來的中小金融機構,而農村信用社成為了實際上農村金融市場的供給主體,可以說農村信用社單槍匹馬地承擔了信貸支農任務。隨著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的力度不斷加大,農村經濟的不斷發展,農業貸款市場需求也越來越大。而農村信用社由于自身條件的局限仍不能充分滿足當前農業結構調整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資金需要,特別是小型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農產品儲運業、農民住房和子女助學等方面的貸款需求滿足程度更低。再加上農信社專項央行票據的兌付和存款的上升,流動資金增加后,農信社對支農再貸款資金的需求將大為減弱。這些都將大大地削弱支農再貸款的政策力度和效果。

(二)當前我國支農再貸款的發展趨勢

近年來,隨著農信社產權體制改革不斷深入,人民銀行票據發行與兌付等資金支持工作深入進行,全國大部分省市縣農信聯社都通過了央行專項票據兌付考核并獲得資金,支農再貸款工作進入了一個嶄新的時期。但是,由于支農再貸款政策設計理念的滯后和制度上的缺陷,致使曾經以服務“三農”定位、支持“三農”發展的支農再貸款業務卻在不斷萎縮,貸款規模呈下降趨勢。截至2010年末,全國支農再貸款余額為723億元。全國支農再貸款于1999年開始發放,11年來業務發展的規模可分為以下三個階段,1999—2002年的上升期、2002—2004年的巔峰期、2004—2010年的下滑期(見圖1)。

圖1 支農再貸款業務發展趨勢圖

數據來源: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司

三、對中央銀行支農再貸款政策設計理念的探討

中央銀行支農再貸款政策設計應遵循如下原則和方向。

(一)將支農再貸款政策作為一項國家重要金融支農政策,長期存在并發揮作用

我國三農的發展離不開而且迫切需要農村金融的支持,但是金融對三農的支持卻仍然不足。一是支農金融制度的欠缺。目前,我國政策性金融和商業性金融在支農方面存在著局限。二是支農資金投入不足。有著農村金融主力軍之稱的農村信用社由于歷史包袱的影響,支農投入一直較弱。雖然近幾年農村信用社獲得人民銀行專項票據資金支持,資金實力大增,但由于其信貸營銷的市場化取向,和對農村貸款的風險性比較大、收益性比較低、且是長期貸款的顧慮,信貸支農意愿和動力缺乏,支農資金投入和支農效果大打折扣,不能很好地滿足農村資金需求。因此,支農再貸款政策作為我國一項重要的金融支農政策長期存在并發揮作用,既有理論基礎,又有客觀的依據。充分發揮支農再貸款政策效果將有效改善當前我國農村金融支持嚴重不足的狀況,同時,有利于彌補農村資金需求的缺口。

(二)豐富支農再貸款政策的內涵和外延,增強政策的普適性和針對性

金融貸款的政策范文4

不同國家的政策性金融各具形式,而且一些國家的政策性金融經過了長期的實踐,并日益普遍發展壯大,在實現政府的特定政策目標方面起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借鑒他們成功的政策性金融制度和活動經驗,對于構建中國欠發達地區的政策性金融體系非常具有現實意義。美國、日本、印度、巴西、法國等各個國家的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有效地支持了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盡管各具形式,但總的看來有以下一些特點:

1形式多樣,目的明確

各國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形式多樣,如:美國有對農產品進行價格支持和對農業生產給予補貼的農民家計局,有對農村非盈利的電業合作組織和農場等發放貸款點農村電氣化管理局,有對農產品進行價格支持或對農業生產給予補貼點商品信貸公司,還有為融資困難的小企業提供信貸援助的小企業管理局等等。日本農業中的政府金融機構是農林漁業金融公庫,向森林漁業的公共事業提供低息長期貸款和各種農業貸款。印度的政策性金融機構有三類:國家農業和農村開發銀行、地區農業銀行、農業中間信貸和開發公司,每一類機構的目的和任務非常明確,法國的農業非常發達,法國農業信貸銀行系統在農業發展過程中貢獻最大,它是由總行、地區和基層三級機構組成的。盡管各國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名稱不同,但是,他們的服務范圍非常明確,在執行政府的政策上富有效率。

2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多樣化

主要有政府資金,政府擔保債券、向央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借款、吸收存款等方式。如:美國的農業合作信貸機構均在很長一段時期都由聯邦政府出資,是一種政府出資的形式,然而,美國的農業合作信貸機構的籌資方式是發行統一政府擔保債券。由于有政府信用作為支撐,所以很受歡迎,籌資能力較強,這種做法可以適應中長期的資金需求。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則是以吸收活期、定期、儲蓄存款的形式補充資金。日本的農林漁業金融公庫開始是國家通過一般會計和特別會計投入財政資金組建的,后來的主要資金來源是郵政儲蓄資金和郵政簡易保險。還有一些發展中國家一般都由中央銀行直接發放或充當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最后貸款人”,向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資金。如泰國就采用了這一做法。

3農業政策性金融的法律制度健全

各個國家大都通過立法對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給予支持和保障,目前,美國和日本等發達國家普遍建立了比較完善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法律體系,對農業政策性金融的監管嚴密規范,如美國的《農業信貸法》、《農產品信貸公司特許法》,日本的《農林漁業金融公庫法》等,都是關于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專門法律,除此之外,還有農業信貸法,農業信用保證、保險法等關于農業信貸、信用保險的專門法律。同時,在政策上提供許多優惠,如減免稅收、注入資金、利息補貼、損失補貼、債務補貼以及實行有差別的存款準備金制度,鼓勵和保護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來促進農業政策性金融支農作用的發揮。

4政策性金融機構層次明晰,支農范圍寬泛

各個國家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各自有具體的支農范圍,而且,支農的領域很廣,和農業有關的融資都可以找到對應政策性金融機構。這些支農領域涉及到生產領域貸款,如美國農業電氣化管理局的農用電力改造貸款,日本農林漁業金融公庫的農業綜合設施貸款等,流通領域貸款,如美國商品信貸公司,不僅發放糧食收購貸款,國家儲備貸款、農場主自主儲備貸款,還提供出口信貸,加工領域貸款,如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印度國家農業和農村開發銀行等都有農產品加工貸款,扶貧貸款,如印度農業和農村開發銀行對小農、無地農民和邊際農民等貧困人口的扶持貸款;農業擔保和保險業務,如美國農民家計局對其他金融機構發放貸款進行擔保。

5各國注重建立支農政策性金融中的農業保險制度

農業保險制度是化解轉移農業風險的一個重要手段。如美國的農業保險非常發達,美國在1938年就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其農作物保險經歷了試辦、加速發展、政府出政策并與私營保險公司混合經營、政府出政策并完全由私營公司經營和的四個階段。法國是的農業保險體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險公司組成,政府只是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二、政策性金融是指為了滿足政府特殊的政策性取向,在一國政府支持下,為貫徹和配合國家特定社會經濟發展政策,以國家信用為基礎,嚴格按照國家法規限定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對象,運用各種特殊的融資手段,以優惠性利率進行的一種特殊性資金融通行為,農業政策性金融顯然屬于政策性金融的范疇,基于此,農業政策性金融,就是在國家和政府支持下,以國家信用為基礎,運用各種特殊的融資手段和優惠的存貸利率,嚴格按照國家政策的界定,以支持農業發展為主要職責,直接或間接地體現國家對農業支持和扶持政策的一種特殊的資金融通行為。

從上述界定內容看,農業政策性金融有三個特征:政策性,主要是政府為了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而實施的手段,金融性,是一種在一定期限內以讓渡資金的使用權為特征的資金融通行為,優惠性,即其在利率、貸款期限、擔保條件等方面比商業銀行貸款更加優惠。這三個本質特征充分顯示了政策性金融同財政和商業金融的區別。

農業是高風險、收益率較低的弱勢產業。由于資本的逐利性,不僅城市的、發達地區的資金不往農村流,農村的資金還會往外流,這樣關系人類生存的農業問題卻得不到資金的支持,當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不能發揮作用的時候,就需要政府的手來彌補這個作用。因此政策性金融的產生、存在與發展是有深刻的經濟金融與社會根源,它是市場缺陷與政府干預、資源配置主體和資源配置目標錯位與失衡的必然結果。農業政策性金融的這三個特點恰恰體現了政府的作用所在,尤其對于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業的發展來說,政策性金融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三、中國欠發達地區農村政策性金融的定位

1完善農村政策性金融的立法工作

可以借鑒國外立法的經驗,規范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使其行為有法可依,擺脫外部干預,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障資產的安全。同時,要加強對農業政策性金融的監管,發揮和完善中國銀監會的監管作用。

2拓寬農業政策性金融的資金來源

農發行的資金來源除了財政撥款的資本金以外主要就是人民銀行的金融債券,目前中國農業政策性金融面臨著資金來源和使用規模不一致的問題,這主要是因為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對資金需求的規模在逐漸擴大,然而農業政策性金融的資金來源已經不能夠滿足這種需要。欠發達地區支農的金融支持需要充足的資金來源,因此,擴大農業政策性金融的融資渠道是關鍵,日本做法值得借鑒,日本的政策性金融機構不直接吸收存款,而是間接的利用率郵政儲蓄的資金作為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的重要資金來源。我們可以參照這一方法,中國的郵政儲蓄在農村吸收了大量存款,其中的大部分都存入了央行,造成央行負擔很重。在2006年底掛牌成立郵政銀行后才開始有了貸款業務,因此,借鑒日本的經驗,把郵政儲蓄在農村中吸收的大量存款當作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解決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問題。還可以,利用政府擔保從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獲得低息低資金成本的優惠貸款等等。

3拓展農發行的業務范圍

2004年農發行轉型以來,形成了以糧棉油收購貸款業務為主體,以農副產品生產加工貸款為一翼,以支持農業和農村發展的中長期貸款的一體兩翼的支農新格局,有選擇性的支持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但是,農發行的支農格局與欠發達地區的支農需求的不相匹配的,欠發達地區的農村很少有農產品的加工產業和農業產業化的經營項目,而往往是單個農戶分散,小額和急需的資金的需求。這種資金的需求是商業銀行所不愿支持的,必須要有政策性的金融來承擔。

4發揮農信社的作用

農信社在農村覆蓋面廣,與三農接觸最多,這些都具備了服務三農的基礎,因此,通過對農村信用社的改革,將農村信用社建成產權關系明晰、可持續發展的支農型社區金融機構是可行的。農村社業務可以分為兩部分,一部分走商業銀行的道路,另外一部分是支農服務,規定支農的比例和最低的底線,針對社區農民的需求來確定金融產品,以微利為前提,辦理扶貧、開發貸款業務、農副產品的種植、收購、加工貸款等各項業務。關鍵是要貼近農民,了解需求,提供快捷的金融服務。

5建立有效的合作金融和合作信用擔保體系

對欠發達地區農村分散而且經濟實力弱小的農民來說,通過合作金融的形式融資是一種必然選擇,正是由于農民、農戶沒有自己的合作金融組織為其服務,就造成了大量縣城金融市場的真空,也就產生了大量的民間借貸、地下錢莊等灰、黑色金融。實踐證明互助合作性質的農業信貸機構是一種具有效率的組織,如法國的農業信貸銀行是一種“上官下民”的所有制模式,它的中央機構國家農業信貸銀行是公有性質的,由政府所有,而省級農業互助信貸銀行和地方農業互助信貸合作社均為合作性質,由個人及成員入股組成,按合作制原則經營,為農民提供了大量的與農業生產有關的普通和優惠貸款。這種將政策性金融機構與互助合作性質金融機構有機地結合起來的支農形式可以為我們所借鑒。在政府的主導下,積極支持農民自主參與的各種形式的資金互助,自擔風險、自己出資、自我管理的合作金融組織,以改善農村金融的服務供給,同時,主導的政府部門可以給予必要的指導和監督。

6完善與支農金融相配套的農業保險和農業擔保機制

中國自1982年開辦農業保險,由于種種原因,農業保險自1992年開始逐漸萎縮,2004年中國農業保險業務不僅保費收入減少,農業保險的險種也在不斷減少,已由最多時的60多個項目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0個。2004年保監會啟動了農業保險,有了安信、安華和陽光三家不同經營模式的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開展保險公司與政府聯辦,為政府代辦,以及直營等多種形式。如何在試點基礎上逐步完善支農金融相配套的農業保險和農業擔保機制有待進一步的研究。

金融貸款的政策范文5

一、前言

政策性金融是指為了滿足政府特殊的政策性取向,在一國政府支持下,為貫徹和配合國家特定社會經濟發展政策,以國家信用為基礎,嚴格按照國家法規限定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對象,運用各種特殊的融資手段,以優惠性利率進行的一種特殊性資金融通行為,農業政策性金融顯然屬于政策性金融的范疇,基于此,農業政策性金融,就是在國家和政府支持下,以國家信用為基礎,運用各種特殊的融資手段和優惠的存貸利率,嚴格按照國家政策的界定,以支持農業發展為主要職責,直接或間接地體現國家對農業支持和扶持政策的一種特殊的資金融通行為。

從上述界定內容看,農業政策性金融有三個特征:政策性,主要是政府為了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而實施的手段,金融性,是一種在一定期限內以讓渡資金的使用權為特征的資金融通行為,優惠性,即其在利率、貸款期限、擔保條件等方面比商業銀行貸款更加優惠。這三個本質特征充分顯示了政策性金融同財政和商業金融的區別。

農業是高風險、收益率較低的弱勢產業。由于資本的逐利性,不僅城市的、發達地區的資金不往農村流,農村的資金還會往外流,這樣關系人類生存的農業問題卻得不到資金的支持,當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不能發揮作用的時候,就需要政府的手來彌補這個作用。因此政策性金融的產生、存在與發展是有深刻的經濟金融與社會根源,它是市場缺陷與政府干預、資源配置主體和資源配置目標錯位與失衡的必然結果。農業政策性金融的這三個特點恰恰體現了政府的作用所在,尤其對于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業的發展來說,政策性金融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二、國外政策性金融支農經驗分析

不同國家的政策性金融各具形式,而且一些國家的政策性金融經過了長期的實踐,并日益普遍發展壯大,在實現政府的特定政策目標方面起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借鑒他們成功的政策性金融制度和活動經驗,對于構建中國欠發達地區的政策性金融體系非常具有現實意義。美國、日本、印度、巴西、法國等各個國家的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有效地支持了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盡管各具形式,但總的看來有以下一些特點:

1 形式多樣,目的明確

各國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形式多樣,如:美國有對農產品進行價格支持和對農業生產給予補貼的農民家計局,有對農村非盈利的電業合作組織和農場等發放貸款點農村電氣化管理局,有對農產品進行價格支持或對農業生產給予補貼點商品信貸公司,還有為融資困難的小企業提供信貸援助的小企業管理局等等。日本農業中的政府金融機構是農林漁業金融公庫,向森林漁業的公共事業提供低息長期貸款和各種農業貸款。印度的政策性金融機構有三類:國家農業和農村開發銀行、地區農業銀行、農業中間信貸和開發公司,每一類機構的目的和任務非常明確,法國的農業非常發達,法國農業信貸銀行系統在農業發展過程中貢獻最大,它是由總行、地區和基層三級機構組成的。盡管各國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名稱不同,但是,他們的服務范圍非常明確,在執行政府的政策上富有效率。

2 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多樣化

主要有政府資金,政府擔保債券、向央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借款、吸收存款等方式。如:美國的農業合作信貸機構均在很長一段時期都由聯邦政府出資,是一種政府出資的形式,然而,美國的農業合作信貸機構的籌資方式是發行統一政府擔保債券。由于有政府信用作為支撐,所以很受歡迎,籌資能力較強,這種做法可以適應中長期的資金需求。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則是以吸收活期、定期、儲蓄存款的形式補充資金。日本的農林漁業金融公庫開始是國家通過一般會計和特別會計投入財政資金組建的,后來的主要資金來源是郵政儲蓄資金和郵政簡易保險。還有一些發展中國家一般都由中央銀行直接發放或充當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最后貸款人”,向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資金。如泰國就采用了這一做法。

3 農業政策性金融的法律制度健全

各個國家大都通過立法對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給予支持和保障,目前,美國和日本等發達國家普遍建立了比較完善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法律體系,對農業政策性金融的監管嚴密規范,如美國的《農業信貸法》、《農產品信貸公司特許法》,日本的《農林漁業金融公庫法》等,都是關于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專門法律,除此之外,還有農業信貸法,農業信用保證、保險法等關于農業信貸、信用保險的專門法律。同時,在政策上提供許多優惠,如減免稅收、注入資金、利息補貼、損失補貼、債務補貼以及實行有差別的存款準備金制度,鼓勵和保護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來促進農業政策性金融支農作用的發揮。

4 政策性金融機構層次明晰,支農范圍寬泛

各個國家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各自有具體的支農范圍,而且,支農的領域很廣,和農業有關的融資都可以找到對應政策性金融機構。這些支農領域涉及到生產領域貸款,如美國農業電氣化管理局的農用電力改造貸款,日本農林漁業金融公庫的農業綜合設施貸款等,流通領域貸款,如美國商品信貸公司,不僅發放糧食收購貸款,國家儲備貸款、農場主自主儲備貸款,還提供出口信貸,加工領域貸款,如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印度國家農業和農村開發銀行等都有農產品加工貸款,扶貧貸款,如印度農業和農村開發銀行對小農、無地農民和邊際農民等貧困人口的扶持貸款;農業擔保和保險業務,如美國農民家計局對其他金融機構發放貸款進行擔保。 5 各國注重建立支農政策性金融中的農業保險制度

農業保險制度是化解轉移農業風險的一個重要手段。如美國的農業保險非常發達,美國在1938年就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其農作物保險經歷了試辦、加速發展、政府出政策并與私營保險公司混合經營、政府出政策并完全由私營公司經營和的四個階段。法國是的農業保險體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險公司組成,政府只是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中國欠發達地區農村政策性金融的定位

1 完善農村政策性金融的立法工作

可以借鑒國外立法的經驗,規范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使其行為有法可依,擺脫外部干預,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障資產的安全。同時,要加強對農業政策性金融的監管,發揮和完善中國銀監會的監管作用。

2 拓寬農業政策性金融的資金來源

農發行的資金來源除了財政撥款的資本金以外主要就是人民銀行的金融債券,目前中國農業政策性金融面臨著資金來源和使用規模不一致的問題,這主要是因為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對資金需求的規模在逐漸擴大,然而農業政策性金融的資金來源已經不能夠滿足這種需要。欠發達地區支農的金融支持需要充足的資金來源,因此,擴大農業政策性金融的融資渠道是關鍵,日本做法值得借鑒, 日本的政策性金融機構不直接吸收存款,而是間接的利用率郵政儲蓄的資金作為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的重要資金來源。我們可以參照這一方法,中國的郵政儲蓄在農村吸收了大量存款,其中的大部分都存入了央行,造成央行負擔很重。在2006年底掛牌成立郵政銀行后才開始有了貸款業務,因此,借鑒日本的經驗,把郵政儲蓄在農村中吸收的大量存款當作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解決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問題。還可以,利用政府擔保從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獲得低息低資金成本的優惠貸款等等。

3 拓展農發行的業務范圍

2004年農發行轉型以來,形成了以糧棉油收購貸款業務為主體,以農副產品生產加工貸款為一翼,以支持農業和農村發展的中長期貸款的一體兩翼的支農新格局,有選擇性的支持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但是,農發行的支農格局與欠發達地區的支農需求的不相匹配的,欠發達地區的農村很少有農產品的加工產業和農業產業化的經營項目,而往往是單個農戶分散,小額和急需的資金的需求。這種資金的需求是商業銀行所不愿支持的,必須要有政策性的金融來承擔。

4 發揮農信社的作用

農信社在農村覆蓋面廣,與三農接觸最多,這些都具備了服務三農的基礎,因此,通過對農村信用社的改革,將農村信用社建成產權關系明晰、可持續發展的支農型社區金融機構是可行的。農村社業務可以分為兩部分,一部分走商業銀行的道路,另外一部分是支農服務,規定支農的比例和最低的底線,針對社區農民的需求來確定金融產品,以微利為前提,辦理扶貧、開發貸款業務、農副產品的種植、收購、加工貸款等各項業務。關鍵是要貼近農民,了解需求,提供快捷的金融服務。

5 建立有效的合作金融和合作信用擔保體系

對欠發達地區農村分散而且經濟實力弱小的農民來說,通過合作金融的形式融資是一種必然選擇,正是由于農民、農戶沒有自己的合作金融組織為其服務,就造成了大量縣城金融市場的真空,也就產生了大量的民間借貸、地下錢莊等灰、黑色金融。實踐證明互助合作性質的農業信貸機構是一種具有效率的組織,如法國的農業信貸銀行是一種“上官下民”的所有制模式,它的中央機構國家農業信貸銀行是公有性質的,由政府所有,而省級農業互助信貸銀行和地方農業互助信貸合作社均為合作性質,由個人及成員入股組成,按合作制原則經營,為農民提供了大量的與農業生產有關的普通和優惠貸款。這種將政策性金融機構與互助合作性質金融機構有機地結合起來的支農形式可以為我們所借鑒。在政府的主導下,積極支持農民自主參與的各種形式的資金互助,自擔風險、自己出資、自我管理的合作金融組織,以改善農村金融的服務供給,同時,主導的政府部門可以給予必要的指導和監督。

6 完善與支農金融相配套的農業保險和農業擔保機制

金融貸款的政策范文6

關鍵詞:金融機構;貨幣政策;貨幣信貸

中圖分類號:F830.6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4392(2008)02―0062―03

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實施貨幣政策的現狀

(一)加強金融服務意識,貫徹落實貨幣政策

從經營情況看,市場定位主要傾向于個人消費、私營個體企業和票據融資業務,票據融資業務也全部面向烏海市中小企業。2007年6月末,三項貸款分別占烏海市商業銀行貸款余額的11.63%、26.65%、23.95%,合計占62.23%,服務大眾、服務中小企業的意識深入烏海市商業銀行業務經營的全過程程。為進一步深化強化這種服務定位,2006年12月,烏海市商業銀行與轄內三個區級政府簽訂了《擔保貸款合作協議》,與三個區政府成立的擔保中心進行合作,在擔保資金范圍內以1:3的經例發放貸款,重點支持三區農戶、下崗職工、中小企業等客戶,解決弱勢群體流動資金困難的問題,從政策上保證了國家相關貨幣政策的有效貫徹。

(二)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發揮積極作用

近年來,國家為了加快中小企業的發展出臺了一系列相關的政策,如《中小企業促進法》、《關于加強和改進對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對有市場、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業信貸支持的指導意見》等。2006年,烏海市銀監分局配合國家政策出臺了《改善烏海市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要求金融機構制定《小企業信貸業務操作細則》,烏海市商業銀行給予了積極配合,目前已成為支持烏海市中小企業發的主力軍。2007年6月末,烏海市商業銀行中小企業貸款余額13.21億元,比年初增長8.41%,占城市商業銀行各項貸款余額的64.30%,高于上年同期43.71個百分點;支持中小企業2763戶,占全市中小企業貸款戶數的97.05%。以上數據顯示,烏海市商業銀行支持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力度不斷增強,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發揮了有效作用,對地方經濟的穩定發展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三)下崗職工小額擔保貸款政策落實較好

隨著我國就業再就業工作的不斷深入開展,下崗職工小額擔保貸款業務成為了烏海市商業銀行一項重要信貸業務。2003年11月,烏海市下崗職工小額擔保貸款業務開始啟動,在烏海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及各相關部門的密切配合下此項業務進展順利,2003年11月――2007年6月末,烏海市金融機構累計辦理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1008筆,金額4028,2萬元,有力的支持了下崗失業人員成功實現“第二次”創業,其中,91.35%為烏海市商業銀行發放。2007年1―6月份,烏海市金融機構累計發放小額擔保貸款203筆,累計金額504萬元;6月末,小額擔保貸款余額1278萬元,比年初增長20.23%,貸款全部為馬海市商業銀行發放。目前,烏海市商業銀行已成為全市下崗職工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的獨家承辦機構,曾經承辦該項業務的農行烏海分行和建行烏海分行已先后退出該業務領域。

二、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實施貨幣政策中存在的問題

(一)支持農業力度不足

隨著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步伐的加快,烏海市農區建設對信貸資金需求潛力逐漸釋放,而支農信貸服務卻日漸萎縮,導致信貸資金需求的缺口越來越大,資金嚴重短缺成為烏海市新農區建設中面對的現實。當前有限的信貸投入也是投入涉農龍頭企業的多,扶持農戶的貸款少,金融支持力度從一個側面成為了制約烏海市農牧業產業發展“瓶頸”因素。

(二)農業貸款利率上浮幅度高,加大農戶及地方政府負擔

2004年10月29日,人民銀行放寬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浮動區間,對商業銀行貸款利率不再實行上限管制,城鄉信用社貸款利率最大上浮系數為貸款基準利率的23倍。為盡快增強資金實力。擴大公司規模,烏海市商業銀行一直實行高利率政策,在未改組前對農業貸款利率采取一浮到頂政策;改組掛牌后,由于與各區政府簽訂了《擔保貸款合作協議》,對農業貸款利率執行本行制定的期限利率上浮80%,如6個月期限的貸款利率為10.53%。為減輕農戶負擔,引導烏海市商業銀行對農業給予積極支持,2006年4月,烏海市政府專門出臺會議紀要,對已發放的農業貸款利率高出基準利率的部分,由區、鄉兩級財政負擔,年底時,市級財政酌情給予補貼。調查顯示,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這一政策并未很好貫徹落實。同時,對農戶實行優惠利率政策在烏海市地方性金融機構并未得到很好的體現。

(三)市場定位局限性較大,難以全面有效落實貨幣政策

烏海市金融業在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同時,出現了嚴重的信貸扶持失衡問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在“扶優扶強”、“抓大放小”的經營策略下,信貸集中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行業和大集團;大客戶,將絕大多數中小企業擋在高門檻之外,唯一的地方性金融機構成為了被阻客戶群競相追逐的焦點。烏海市商業銀行支持中小企業呈現出戶數多、金額小、行業廣等特點,信貸多集中于煤焦、化工、冶金等國家產業政策限制類行業,但受制于烏海市產業發展的局限性,烏海市商業銀行很難有更大的信貸選擇范圍。

商業銀行由于市場定位和地方經濟發展的特殊性,還將承受地方政府和生存問題的雙重壓力,其信貸行為很難完全與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銜接,導致貨幣信貸政策在地方性法人金融機構落實效應減弱。

(四)小額擔保貸款發展壓力增大

目前,烏海市商業銀行已成為烏海市唯一的下崗職工小額擔保貸款承辦機構,國有商業銀行已全部退出。由于此項業務有很強的政策性因素,商業銀行開辦小額擔保貸款的積極性難以得到真正調動,此項業務在地方政府強力推行下才出現發展勢頭,即該項貨幣政策的落實是在行政調控的協助下才取得了一定成效,如果沒有行政干預,小額擔保貸款政策落實將不會成為地方性金融機構的重點。

(五)助學貸款業務起步較晚,尚未形成規范的發展模式

1999年12月,《關于助學貸款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明確提出:助學貸款包括國家助學貸款和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從烏海市的實際情況看,農業銀行烏海分行積極響應政策,在2001―2003年期間開辦了助學貸款業務,其它金融機構均未開辦此項業務,烏海市商業銀行雖然有小部

分貸款用于支持學生上學,但均列為綜合消費貸款,未單獨進行統計。2006年,政府下發了“生源地財政貼息助學貸款管理辦法”,生源地助學信貸業務在全區得到快速發展。由于該項業務是自治區政府與農村信用社合作開展的,烏海市沒有該機構,受金額小、筆數多、風險不確定等因素影響,馬海市商業銀行對生源地財政貼息助學貸款業務仍持觀望態度。引導地方性法人金融機構積極開展助學貸款業務,促進貨幣政策的有效落實仍需時日。

(六)收入結構不合理,導致地方性金融機構對存款準備金率上調等政策反映強烈

目前,傳統“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資金運作模式仍是商業銀行的首選,烏海市商業銀行營業收入中利息收入與利息支出之差由2001年的490萬元,增至2006年的2424萬元,增長4.9倍,由占營業收入的86%提高到95%,上升了9個百分點;往來收入與往來支出之差由2001年的32萬元,降至2006年的16萬元,由占營業收入的27.3%下降到13.6%。這種以貨款利息為主的收入結構,決定了商業銀行對資金的需求量增加,商業銀行對任何影響資金來源的政策敏感性較強。2006年以來存款準備金率連續8次上調4個百分點,對地方性法人金融機構資金營運產生了較大的影響,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烏海市商業銀行信貸擴張的內力,為保持穩定的收益,中央銀行再貸款、再貼現業務成為其另一穩定的資金來源。

三、地方法人金融機構貨幣政策貫徹受阻的原因

(一)地市級人民銀行落實貨幣政策手段缺乏

目前,人民銀行總行貨幣政策工具主要有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中央銀行基準利率、再貸款、再貼現、公開市場、窗口指導等,各級分支機構只具有再貸款、再貼現、窗口指導等三種工具操作權限,而且調控權層層削減,“窗口”指導又缺乏相配套的措施、條件作保證,往往陷于“一廂情愿”的尷尬境地。由于地方性法人金融機構董事會與經營班子、法人代表與經營負責人合二為一,信貸投向由總部領導班子決策,信貸行為較為靈活,地市級人民銀行依靠部分再貸款和貨幣政策“窗口”指導工具引導其信貸結構調整顯然比較乏力。同時,貨幣政策在地方性法人金融機構傳導由“人民銀行總行―省會人民銀行中心支行一地市級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地方性法人金融機構一企業和居民”,傳導環節較多,導致貨幣政策貫徹時滯延長,不利于貨幣政策的有效貫徹落實。

(二)貨幣政策與高利潤回報的矛盾難以協調

烏海市商業銀行是全國規模最小的城市商業銀行,也是烏海市唯一的地方性金融機構,面臨的機遇較大,生存的壓力和挑戰也較大,擴大市場份額、提升競爭實力成為其面對的首要問題。所以,取得較高的收益水平與貫徹以支持弱勢群體的貨幣政策相比,前者對烏海市商業銀行更為重要,導致許多貨幣政策在地方性金融機構難以全面有效貫徹落實。

(三)地方經濟發展的局限性

烏海市地域面積小、人口少,是依托于資源發展起來的新型工業城市,能源、化工、建材、冶金已成為地區經濟發展的四大主導產業。但其經濟發展仍未擺脫粗放型增長之路,與國家產業政策的矛盾明顯,在近年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壓力下,全市關停企業300余戶。在這種獨特的經濟環境下,地方性法人金融機構只能與地區產業結構相融洽,在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行業中保持利潤增長,難以拓展新的信貸空間,在有限的資金條件下,這種信貸定位影響了貨幣政策的傳導效果。

四、提高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經營行為對貨幣政策反應的建議

(一)建立良好的政策協調機制,引導地方性金融機構有效落實貨幣政策

地市級人民銀行要切實做好與地方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金融辦、監管機構、金融機構之間的協調配合工作,通過經濟金融季度分析例會、政銀企座談會、信貸風險提示、貨幣信貸工作動態等形式,充分發揮地市級人民銀行的行的“窗口”指導作用,構建地方政府與銀行、企業全方位的交流平臺,疏導政、銀、企三方溝通渠道,提高貨幣政策的落實效果。

(二)建立多級化貨幣政策操作體系

要賦予各級人民銀行靈活調控轄區貨幣政策的權力,促進貨幣政策目標在不同區域均衡實現。人民銀行總行主要負責制定貨幣政策目標,監測其在全國范圍內的執行效果,通過各種貨幣政策工具操作,確??傮w目標順利實現。人民銀行各級分行。省會中心支行在總行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貨幣政策目標完成,地市級中心支行負責監測貨幣政策目標在本地區的執行情況,并根據地區經濟金融運行中與貨幣政策目標存在的偏差,因地制宜地做出有針對性偏差調整。同時,延伸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操作工具到地市級中心支行,對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應制定一套較為科學完善的再貸款指標考核體系,根據地方法人金融機構財務狀況適當賦予地市中心支行再貸款、再貼現利率浮動權限,最終促成貨幣政策目標在面上和點上均衡實現,進而拉動經濟共同發展。

(三)采取有效措施,疏通地方法人金融機構貫徹落實貨幣政策的渠道

一是增強貨幣政策的激勵作用,提高貨幣政策的落實效果;二是嚴格按商業化原則經營的同時,烏海市商業銀行在信貸投放結構上要有新突破,逐步加強與貨幣政策的銜接,使貨幣政策的落實成為其穩定的利潤來源,提高貫徹落實貨幣政策的積極性與主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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