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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政策范文1
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沖突的研究起源于資本充足性管制對信貸影響的研究。隨著巴塞爾協議在世界范圍內的逐步推廣,資本充足率對貸款和經濟的影響越來越受到關注,涌現出對此進行理論和實證分析的大量學術研究。Blum和Hellwig(1995)指出,銀行資本水平將影響銀行貸款的增長,從而會對經濟產生負面影響。國外學者在上個世紀90年代對美國、日本、韓國所作的實證研究都證明了由于受到資本監管的約束,銀行會減少信貸供給。國內學者如尚靜河和王哲華(2004),黃憲、馬理和代軍勛(2005)從不同的角度論證了資本監管會對銀行信貸產生緊縮效應;溫信祥(2006)同樣認為資本約束可能會影響銀行的信貸供給,尤其是銀行體系受到的資本約束比較嚴重時,從而對經濟周期產生影響。隨著資本監管對信貸影響的實證文獻增多,開始逐步轉入資本監管與貨幣政策關系的研究。VandenHeuvel(2002)研究表明,中央銀行利率政策對商業銀行貸款供給能力的影響取決于其資本金充足情況:資本金率低的商業銀行與資本金充足的商業銀行相比,其對利率政策的沖擊將出現延遲且擴大的反應。Bliss和Kaufman(2003)以邏輯演繹的形式探討了在商業銀行無法調整資本金水平的情形下,監管當局的資本充足率要求所造成的貨幣政策非對稱影響。Tanaka(2003)通過在利潤函數中植入懲罰函數的靜態模型來研究在資本約束下,中央銀行的利率政策是如何影響商業銀行的貸款行為,結果發現隨著資本充足率的提高,中央銀行的利率調整對貸款的敏感度將減低。Kopecky和VanHoose(2004)通過銀行利潤最大化的靜態模型分別研究了無銀行資本充足率約束、銀行資本充足率低于和高于監管當局要求三種情形,并討論了資本約束對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影響。戴金平、金永軍和劉斌(2008)根據對我國的實證分析,認為提高資本充足率的監管行為在短期會產生顯著的信貸收縮現象,對貨幣政策傳導及經濟穩定產生負面影響。金融監管與貨幣政策發生沖突的原因源于金融體系的順周期性。金融系統具有使金融持續、顯著地偏離長期均衡也即金融失衡的潛在傾向,隨后以金融動蕩和金融危機的方式釋放金融失衡,從而導致金融體系過度的繁榮和蕭條。Borio、Furfine和Lowe(2001)認為,金融體系順周期性的來源是金融市場參與者隨時間變化對風險作出的不恰當反應。這些不當反應主要是由于對風險時間維度的衡量困難所造成的,同時也源于市場參與者對風險的個體理性反應可能導致集體非理性的反應。另一個被普遍認為順周期性來源的是金融體系內廣泛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具體表現為銀行信貸的順周期性。在經濟上升期,獲取貸款越容易,資產價格越高,以這些高價資產作為抵押品再獲取更多的貸款;反之則反是。金融系統的這種周期性特征在金融市場上表現為信貸和資產價格的“高漲—蕭條周期”。由于《巴塞爾協議》中銀行資本監管規定了銀行的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關系,即兩者之比不得低于8%,金融體系的順周期性也導致了資本監管的順周期性。而旨在提高資本監管風險敏感性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BaselII),則進一步強化了對信貸資產最低資本要求的順周期性,即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當經濟高速增長時,風險權重通常較低,資本充足率因而較高,資本約束自然弱化;而在經濟衰退時,風險權重通常較高,資本充足率則較低,資本約束更加嚴格,造成銀行最低監管資本要求事實上的波動。短期內,對銀行資本監管要求的強化會造成經濟蕭條期本已減少的信貸供給更多地下降。因為在經濟衰退、籌集新資本成本比較高時,為了滿足監管資本要求,銀行最佳做法是減少信貸供給。如果許多銀行同時采取這種方法,會導致銀行體系對經濟的整體信貸供給減少,這樣會造成市場利率上升,中央銀行實施刺激經濟復蘇擴張性貨幣政策的效果會因此被削弱。理論界逐步認識到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協調的重要性。很多學者認識到在過去幾十年里世界范圍內金融、貨幣和實體經濟機制的變化,可能使得經濟的運行以及貨幣當局和監管當局面臨的挑戰正在微妙地發生改變,貨幣政策需要與審慎監管政策進行配合協調才能保證金融穩定。Borio和Shim(2007)認為長期以來,貨幣政策和審慎政策之間存在著很強的互補關系。經過廣泛的討論,改善審慎監管關鍵的一步是強化框架的宏觀審慎監管導向。其核心內容是將監管焦點從單個機構轉向整個金融體系,應對金融體系過度順周期性的風險。
準備金和資本雙重約束下的信貸供給:基本模型
借鑒Bliss和Kaufman(2003)的理論框架,本文通過一個簡單模型分析銀行在受到準備金和資本雙重約束下的信貸供給情況,以此分析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存在的沖突??紤]一個簡單的資產負債表結構,假設由收益資產EA、準備金R、存款D和資本C構成,根據會計恒等式有:R+EA=D+C。銀行在實際經濟中會受到雙重約束:準備金約束和資本約束。①首先考慮準備金約束的影響。當準備金比率要求不得低于r時,有:r×D≤R,代入D=R+EA-C,得到:r(R+EA-C)≤R⇔EA≤R()+C。②再考慮資本約束的影響。假設銀行被要求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k,于是得到:ⅰ、根據收益資產EA計算,有:k×EA≤C⇔EA≤ⅱ、根據總資產R+EA計算,有:k×(R+EA)≤C⇔EA≤-R綜合考慮準備金約束和資本約束,我們得到如下結果:在k×EA≤C的情況下,準備金R變化對資本約束k×EA≤C沒有影響。因此,在銀行受到資本約束的情況下,中央銀行注入準備金不會增加銀行的收益資產量,這意味信貸供給不會增加。在k×(R+EA)≤C的情況下,準備金會對資本約束和收益資產的上限的降低產生影響,最大可能的收益資產量由R×()+C=-R決定,即:R=r×C×,EA=C×(+r)上述雙重約束可以由圖1和圖2直觀地描述。上述模型表明,準備金和資本約束中任何一個約束存在都將阻止收益資產的增加。由于貨幣政策一般只能對準備金約束產生直接影響,而無法直接影響到資本約束,因此,中央銀行想要通過注入準備金達到增加收益資產的效果,其前提條件是銀行資本充足率達到并超過最低資本要求,或者市場條件允許銀行籌集到所需的額外資本。另一方面,如果貨幣政策試圖通過限制銀行盈利資產的增長來給經濟降溫,那么通過提高準備金率就可以實現這一目標——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必須削減貸款和證券投資,否則便無法在維持同等水平存款的條件下來支持這些投資。實際上,在銀行受到資本約束的情況下,注入準備金不會使銀行收益資產增加,甚至可能會下降,這意味中央銀行通過注入準備金或降低利率未必能夠增加銀行體系所持有的資產,擴張性的貨幣政策此時會受到信貸緊縮的限制。資本監管具有順周期特性和緊縮信貸的作用,會在短期內產生增強或削弱貨幣政策的效果。在經濟過熱時期,資本監管與緊縮性貨幣政策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對治理經濟過熱效果明顯。特別是當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狀況較差時,使銀行信貸緊縮的資本監管與緊縮性的貨幣政策效用疊加,其抑制效應尤為明顯。在經濟蕭條時期,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會因企業貸款違約率提高和銀行利息收益減少而下降,同時監管當局由于意識到經濟蕭條所致的商業銀行風險加大,會提高監管約束程度,從而導致商業銀行貸款的下降,在這一情況下資本監管與擴張性的貨幣政策發生沖突,貨幣政策擴張經濟的效用被削弱。
實證分析與檢驗
在實證分析部分,本文通過考察1998—2010年貨幣政策和資本監管要求對銀行信貸的影響,來分析我國貨幣政策與資本監管的關系。(一)研究樣本與數據來源本文從BVD數據庫的BANKSCOPE子庫中選取了1998—2010年15家銀行(其中包括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等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深發展、廣發銀行、民生銀行、光大銀行、華夏銀行、上海浦發、興業銀行、中信銀行等10家全國性大型股份制商業銀行,以及規模較大的城市商業銀行北京銀行)資產負債表中的貸款和貸款撥備率2組各195個數據,并根據貸款數據計算出各家銀行每年的貸款增長率。資本充足率數據也來源于BVD數據庫的BANKSCOPE子庫,在1998—2002年間,個別銀行缺乏其間年份的資本充足率數據,筆者則根據BANKSCOPE子庫里相應年份的“股本/總資產”指標、巴塞爾協議有關規定和《中國金融年鑒》各期的相關數據等進行估算。1998—2010年GDP增長率、CPI和房價漲幅三組數據來自國家統計局,貸款利率和準備金率兩組數據來自中國人民銀行。在模型變量的選取上,作為銀行信貸投放替代變量的是貸款增長率,該指標越大,表示信貸擴張速度越快。在解釋變量方面,核心解釋變量包括兩個:一是用以表示貨幣政策的解釋變量,本文選擇的指標是中央銀行的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和存款準備金率;二是用以表示銀行監管政策的解釋變量,本文選擇的指標是銀行資本充足率要求和貸款撥備率要求。在控制變量方面,部分地參考過往研究,我們主要納入三個基本的宏觀經濟指標作為影響銀行信貸的控制變量:經濟增長率、通貨膨脹水平和資產價格漲幅,這三個指標基本可以比較好地描述經濟周期運行的基本特征。本文各變量的基本統計描述見表1。(二)模型設定與實證分析在本文面板數據的模型設定方面,針對截面(Cross-section)隨機效應(Randomeffects)的Hausman檢驗拒絕了原假設,而針對時期(Periods)隨機效應(Randomeffects)的Hausman檢驗無法拒絕原假設,故最終選擇截面固定和時期隨機效應模型。本研究的實證回歸方程為:Lit=αi+β1Mit+β2Sit+β3Xit+εiti=1,2,3,…,N;t=1,2,3,…,T在上述回歸方程中,作為被解釋變量出現的Lit,用各家銀行在各個季度的貸款增長率表示。在回歸方程的右側,αi為截距項;Mit是用以表示貨幣政策的解釋變量,具體使用的替代變量包括貸款利率和存款準備金率;Sit是用以表示金融監管政策的解釋變量,具體使用的替代變量包括銀行資本充足率要求和貸款撥備率要求;Xit表示其他需要控制的解釋變量,本文主要對影響銀行信貸投放的三個重要宏觀經濟指標進行控制,即:GDP增長率、通脹率和資產價格(房價漲幅)。β1、β2和β3為相應解釋變量的回歸系數向量,εit為殘差項。根據上述模型設定,本研究的實證分析結果如表2所示。從表2的實證分析結果,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基本結論:(1)中央銀行的基準貸款利率對銀行的信貸增速具有統計上非常顯著的影響且約束效應很強,中央銀行的貸款基準利率每提高1個百分點,樣本銀行的貸款增速將下降約7個百分點;(2)相比貸款基準利率,存款準備金率調整對商業銀行的信貸擴張約束較弱①,兩者的相關關系并不十分顯著,其效應也較小,存款準備金率每提高1個百分點,信貸增速僅下降約1個百分點;(3)在給定貨幣政策的條件下,資本充足率對銀行的信貸增速具有很強的約束力,資本充足率低的銀行信貸增速也較低,其資本充足率每高出1個百分點,信貸增速可以在同等情況下相應增加約2個百分點;(4)貸款撥備率要求的提高將使銀行的信貸增速顯著下降,撥備率要求每提高1個百分點,信貸增速將下降約1.4個百分點。從上述實證結果,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兩個方面的基本啟示:一是在貨幣政策的兩個常用工具中,價格型工具(利率調整)比數量型工具(準備金率調整)更有效;二是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要求之間可能存在一定沖突,比如,對資本充足率高的銀行而言,緊縮性貨幣政策的約束將下降;而對于資本充足率低的銀行而言,緊縮性貨幣政策的約束將進一步強化。我們知道,在經濟景氣時期,中央銀行通常會傾向于通過提高利率和存款準備金率等手段實施緊縮性貨幣政策,以抑制宏觀經濟逐漸向過熱方向發展,但在宏觀經濟景氣(過熱)時期,恰恰是銀行資產狀態良好和資本充足率高的時期,根據本文的實證分析結論,這種情況下的緊縮性貨幣政策效應將大大削弱。如果此時監管機構發現經濟過熱趨勢,同時強化資本充足率約束,緊縮性政策效果會很明顯。相反,在經濟不景氣時期,中央銀行實施寬松的貨幣政策,試圖刺激經濟增長,但由于監管當局意識到經濟蕭條所致的商業銀行風險加大會提高監管約束程度,這些因素導致商業銀行貸款的下降,使銀行信貸緊縮的資本監管與擴張性的貨幣政策發生沖突,貨幣政策擴張經濟的效用被部分抵消。(三)對我國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沖突的進一步分析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后,我國開始重視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在金融風險防范中的作用,逐步強化資本監管的硬約束。2003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并頒布實施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要求各商業銀行在2007年1月1日之前資本充足率必須達到8%的要求。我國工、農、中、建四大銀行1997年的平均資本充足率為4.9%,遠低于《巴塞爾協議》要求的8%的最低資本充足率。東南亞金融危機后,我國為了防范金融風險、提高四大國有銀行的風險抵御能力,財政部1998年發行2700億元特別國債補充國有銀行資本金,并在1999年剝離14000億元不良資產。通過注入資本金和剝離不良資產,國有銀行資本充足率在1998年和1999年大幅提高至7.8%和8.7%。但隨后由于銀行貸款規模快速增長和不良貸款的增加,國有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很快又跌至8%以下,2000—2002年平均為6.9%(圖3)。此后,隨著四大國有銀行陸續通過股份制改造上市來充實資本金,再通過發行可轉債、長期次級債等其他融資渠道,資本充足率又逐步回升,并在2007年后全部達到8%的要求。在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造前,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與之相比較高,但在1998—2004年間同樣呈下降趨勢。1998年,前述全國性大型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北京銀行共11家商業銀行的平均資本充足率達到12.3%,但從2001年開始逐步下降,最低降至2004年的5.9%。這些數據顯示,當時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遠遠沒有達到監管要求。如果監管當局沒有采取強化資本充足監管的措施,那么資本不足對商業銀行的微觀行為不會造成太大的影響。但自東南亞金融危機以后,監管當局強化了風險防范,銀行資本充足率日益成為商業銀行經營的硬約束。與此同時,東南亞金融危機后我國經濟增速減緩。為擺脫通貨緊縮的局面,中國人民銀行實行了積極的貨幣政策,包括連續9次下調存貸款利率(含利息稅的調整)、大幅下調存款準備金率等。1998—2002年我國基礎貨幣增速較快:1998—2000年年均為6.9%,2001年和2002年平均達到11.9%,同時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大幅下調,金融機構的可貸資金大大增加。于是貨幣供應量和存款增長率在1998—2002年間居高不下,年均分別達15.26%和16%,但貸款卻并未相應增加,年均增幅僅為11%左右,其結果是銀行存貸差飛速上升,從1998年的不到1萬億元猛增至2002年的4萬億元。四大國有銀行由于受資本充足率等因素的約束,1998—2002年平均信貸增長率僅為8.41%,工行、中行和農行2000年的貸款增長率甚至接近為零或為負數;雖然此期間上述11家銀行總體不受資本充足率的約束,但隨著其資本充足率下降,資本約束開始顯現,其貸款增長率也呈明顯下降態勢(圖4)。從整個銀行體系來看,此期間銀行信貸緊縮效應明顯。根據前文的實證檢驗和數據分析可知,資本充足率的硬約束減小了商業銀行貸款的意愿和自由度,強化了擴張性貨幣政策傳導的梗阻,中央銀行擴張性貨幣政策的意圖難以實現,由此金融監管和貨幣政策發生沖突。
結論與政策建議
金融監管政策范文2
近年來,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人民銀行總行將系統內分支機構的主要功能定位于加強金融監管,確保一方金融平安。從保持金融秩序穩定的角度看,這一措施是對的,但在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職能轉換過程中,卻在一定程度上忽視、淡化了組織轄內金融機構實施貨幣政策的基本職能。在實際工作中,對金融監管工作、防范化解金融風險要求很高,而對正確實施貨幣政策的職能發揮不夠,在一定程度上了貨幣政策目標的實現。因此,在實施有效的監管手段的同時,如何改善貨幣政策運行環境,是中央銀行必須認真并加以解決的重大課題。
一、在金融全球化的大趨勢下,我國貨幣政策目標及金融監管定位面臨著困難的選擇
(一)貨幣政策實施力度與金融監管力度不適應,影響了貨幣政策的實施效果。近年來,人民銀行所采取的一系列強化監管的措施已收到了相應的效果,如加大對金融機構不良貸款和盈利水平考核的力度,但是這種做法卻使信貸活動的交易費用倍增,在客觀上起到了體制壁壘的作用。在人民銀行的嚴格監管下,防范金融風險受到政府和金融機構的高度重視,各金融單位普遍加強了風險控制,把貸款風險與個人利益掛鉤,加大了信貸人員的責任。但是在風險約束機制加強的同時,未建立起相應的比較完善的利益激勵機制,責任與利益不對稱,信貸人員鎮貸、畏資壓力沉重。同時,人民銀行把建立金融安全區作為首選監管目標,把風險監管放在首位,加大了對不良貸款、盈利水平的考核,并落實金融監管責任,層層把關負責,從金融機構外部形成風險抑制機制。在此情況下,金融機構不良貸款比重越高,其降低不良貸款的任務就越大,放款的意愿就越不足,目前商業銀行關心的是貸款的風險,而不是貸款的盈利。這種狀況形成了金融機構的“鎮貸”,制約了總需求的擴大??傂枨笙鄬Σ蛔?,銷售就會變得更加困難,企業還貸能力下降,金融機構正常貸款轉化為不良貸款的可能性上升,其盈利水平就會下降。金融機構不良貸款居高不下,使其在發放貸款時更加保守,將進一步加重企業生產與經營的困難。由于監管與整頓規范的力度在增強,而貫徹實施貨幣政策的工作力度沒有相應加強,資金從金融部門進入產業部門的通道變窄了,只得在現有的金融體系內循環,使貨幣信貸的擴張作用難以實現。
(二)人民銀行對利率實施嚴格監管與貨幣政策的傳導所需的利率市場決定機制之間的不適應,影響了貨幣政策的間接調控作用。目前,在人民銀行對利率實施嚴格監管的情況下,利率市場化程度不可能太高,貨幣政策工具配置的市場化仍處于較低水平,弱化了貨幣政策的效應。人民銀行雖然擴大了利率調整及浮動的范圍,并對外幣利率實行了市場化改革,但現行的利率管理體制從總體上還是一種管制體制,在這種管制體制下,利率水平并不能完全反映資金的價格和供求狀況,也難以有效發揮對資金的調節作用。單純通過調整利率水平、利率浮動范圍來影響金融機構貸款行為的效果不明顯。當景氣狀況不佳、企業效益下降、信貸風險上升時,金融機構為規避風險,將自動減少貸款,資金供給下降。如果利率由市場決定,資金供給減少會推動利率上升,從而使金融機構預期收益增加,會相應增加一部分貸款,相反在利率仍未開放的條件下,資金供給下降并不能推動資金價格上升,金融機構貸款的積極性難以有效激發。加之我國貨幣市場雖已初步形成了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市場和債券市場,但票據市場、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市場尚未形成規模,票據市場緩慢,使人民銀行通過再貼現調控金融機構貸款、增加基礎貨幣投放的作用受到限制。
(三)人民銀行沒有樹立起督促金融機構執行貨幣政策的權威,貨幣信貸政策的窗口指導作用難以真正落實?;鶎尤嗣胥y行在督導金融機構實施貨幣信貸政策過程中,缺乏有效的手段。“窗口指導”只是一種道義的勸告,是一種軟約束,貸款程序、貸款投向和數量的決定權仍掌握在各金融機構手中。基層人民銀行雖然強調了對金融機構的“窗口指導”和資金引導,但忽視了對其執行貨幣信貸政策效果的監管、檢查,即督促的多,檢查的少,“軟約束”多,“硬措施”少。由此導致了貨幣政策傳導線路發生了反向變化:一是商業銀行正在自下而上集中資金、集中權力、集中客戶;二是中央銀行正自上而下放權力、下撥資金。商業銀行為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追求利潤最大化,擴大響身生存空間,對中央銀行的貨幣信貸政策的調整就不再步步緊跟了。目前,基層人民銀行比較有效的手段是再貼現和支農再貸款,可以引導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但總、分行對再貼現實行額度管理,控制較嚴,難以發揮更有效的作用。
(四)過分強調防范和化解中小機構風險,忽視了其在貨幣政策傳導上的應有作用,中小金融機構游離于貨幣政策傳導之外。由于內外部原因,中小金融機構資金融通遇到困難,出現一些支付風險,引起各級政府和人民銀行高度關注,在對中小金融機構監管政策上采取綜合治理,過分強調防范和化解風險,而對其在貨幣政策傳導上的作用沒有給以足夠重視。這就出現了兩種狀況:一是信貸重新向國有銀行集中,與此聯系,中央銀行“窗口指導”主要面對國有銀行,了貨幣政策的全面傳導。二是存款向大銀行集中,中小金融機構存款增長緩慢,為防范流動性風險保持了較高的備付金率,金融體系的貨幣衍生能力受到抑制。
二、強化金融監管,促進貨幣政策發揮效能的構思
(一)明確金融監管根本宗旨,正確處理好金融監管與的關系、監管與被監管的關系。當前,從嚴監管,防范風險,促進金融機構合法經營、穩健發展是非常必要的,但若監管失當,金融機構經營困難,貨幣政策的傳導就會失去穩健的金融基礎,從而給國民經濟帶來負面影響,監管必須把握好力度。要處理好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關系。金融監管對金融創新具有雙重作用,既可促進其發展,又可抑制其發展。因此,一方面金融監管要為金融發展和金融創新創造公平、有序、穩定的競爭環境和發展空間,積極鼓勵金融創新;另一方面又要對金融創新加強監管,并把金融創新納入法制和規范的框架內,確保貨幣政策目標的實現。要增強與被監管者的溝通,形成互動式監管,事實上,監管是互動的、雙向的,溝通與交流是監管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此,監管人員要正確理解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的關系,加強溝通與交流,掌握被監管者的實際情況,同時也使得被監管者進一步了解央行的政策與標準,自覺接受監管。
金融監管政策范文3
我國現行的政策性銀行監管架構存在缺陷
政策性銀行自1994年成立以來,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域經濟發展政策,加大對重點產業、基礎設施、進出口企業和農產品流通等領域的政策性信貸支持,為我國經濟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但是,政策性銀行在運作過程中也存在較大的問題;其中最關鍵和最重要的是現行監管架構存在著重大缺陷,一定程度上分工不清、職責不明,監管空白與監管過度并存。長期以來,對政策性銀行的監管延續了國有商業銀行以金融監管部門為主的監管模式由人民銀行負責審核其高管任職資格、信貸規模和市場行為(銀監會成立之后轉由銀監會負責)財政部負責核定其財務費用;原外貿部(現商務部)等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協調其他相關業務。這種監管架構難以體現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特點,同時帶來了監管缺位和監管越位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方面對政策性銀行的經營方針、年度經營計劃無人過問,特別是對其經營績效無人評價考核,很大程度上放任自流;另一方面,微觀上又管得過多過細,限制了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自,使得經營管理人員不得不頻繁奔走于政府部門之間,為設立分支機構、購買辦公用品等枝節問題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事實上,目前三家政策性銀行存在的問題和引發的爭論,恰恰是監管架構的缺陷所造成的,監管架構的缺陷導致政策性銀行從一開始就缺乏規范,在運行中有關部門實際上采取了放任的態度,對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實際運行情況也未能及時加以總結并進行政策調整,使得矛盾和問題不斷累積,不良貸款率高、資本金和風險準備金不足等問題已比較突出。
監管架構的缺陷源于對政策性金融屬性的誤解
采取現行的監管架構與過去對政策性金融的屬性在理論上的誤解有很大關系。一直以來,人民銀行通過再貸款的方式給政策性金融業務提供了巨額資金,于是中央銀行被認為是政策性金融業務資金責無旁貸的供應者。這在過去大一統的財政與銀行合一體制下是順理成章的,然而經過多年的改革,在我國的財政金融體制均已發生巨大變化的情況下,這種理解是完全錯誤的。市場經濟越發達,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分工則越明確,中央銀行的首要任務是調控整個社會的貨幣與信用總量,其他一切業務都要圍繞、從屬于這一任務。因此,將中央銀行視為政策性金融資金責無旁貸的供應者并不恰當。正是由于一直以來將中央銀行作為政策性金融資金的供應者,導致對政策性金融采用以金融監管部門為主導的監管架構。因此,對政策性金融的屬性及其與政府財政的關系,有必要從理論上重新認識。
政策性銀行是由政府發起創立或擔保,以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為目的、具有特殊融資原則、不以盈利為目的的金融機構。就其本質而言,政策性金融是財政體系延伸,也是是其重要組成部分,政策性銀行本身是由國家財政出資建立起來的,運營目的必須反映政府的政策意圖,是國家財政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的重要手段之一。政策性銀行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實際上就是財政政策的一種體現,因為調整經濟結構、鼓勵某些產業優先發展或者援助某些“后進”的產業,既是財政政策責無旁貸的義務,也是財政政策優勢所在,而這恰恰是貨幣政策無能為力或者力不從心的。另一方面,政府財政的手段和功能畢竟有其局限性,單純依靠國家財政的直接資金支持不僅是不夠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是缺乏效率的。國家財政也必須借助政策性金融,通過政策性金融向重點產業、基礎設施、進出口企業和農產品流通等領域間接地提供扶持,從而避免財政過多干預經濟運行,影響市場的效率。以農業為例,農業作為一個弱質產業,資本回報率相對較低,對資金的吸引力不大。商業性金融業務從來都是“嫌貧愛富”的,無論是在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金融業最密集,金融資本最集中的地區都是城市而不是農村。如果沒有國家財政的支撐,沒有財政政策導入資本,農業難以承擔國民經濟基礎的使命。因此,世界各國在實踐中,都由國家財政向農業提供巨額的資金以支持農業的發展。但是,財政資金的直接支持在數量上未必能夠彌補農業資金需求的巨大缺口,而且財政直接支持可能是缺乏效率的,因此無論是在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政策性金融都是國家財政向農業提供資金支持的一個重要手段和重要部分。
因此,政策性金融與財政的關系可以概括為:政策性金融源于國家財政、依存于國家財政,但其功能又遠遠超出國家財政,其實質是以政府信用來彌補市場信用的缺失、體制不完善、儲蓄轉化為投資的渠道不暢等“市場失靈”的缺陷;另一方面,政策性金融按照商業金融的原則實施政策性金融活動,最大限度地淡化傳統政策性金融的行政化色彩,避免“政府失靈”。還必須強調的是,政策性金融具有有償性的特點,是不可能完全取代國家財政對某個行業、某個部門或者某個地區、某個人群的扶持的。因此,政策性“金融”雖然名義上歸于“金融范疇”,但其本質卻是財政支撐的。必須強調的是,政策性金融之所以采取銀行信貸資金的運作模式,是為了提高財政投融資的使用效率,并不意味著改變了資金的性質與政策性金融的本質。
政策性金融的財政屬性要求必須加強對其的財政監管
由于對政策性金融屬性的曲解,政策性金融被視為金融范疇,這是我國對政策性金融采取當前監管架構主要根源,并由此導致對政策性金融的監管缺位的問題。目前,財政更多地習慣于一般性財務事項的審核與審批,并在此基礎上審核年度財務決算,對政策性銀行的持續經營起決定作用的信貸資產質量缺乏足夠的關注,未能及時發現、控制和化解風險,最終只能被動地承擔經營損失。由于對政策性金融沒有負起監管主導責任,以及協調和溝通不足,一直以來財政部門對政策性銀行的資產質量狀況也缺乏了解,而人民銀行(或銀監會)對政策性銀行的執行國家財務會計政策情況知之甚少,至于國家考核各政策性銀行是否按照國家賦予的職能在特定的經營范圍有效發揮了作用,只能聽任政策性銀行單方面的自我評價。在監管與調控層面上,將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等量齊觀,混淆了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性質的結果是不利于財政政策通過政策性金融機構有效地傳導,也不利于政策金融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
事實上,政策性金融機構無論在業務范圍、業務特征及業務對象上都與商業性金融機構有很大的不同,更為突出的運作機制差異是政策性金融機構在辦理各種業務的過程中不
會產生信用創造,存款擴張等行為,正因為如此,許多國家的政策性銀行并不歸中央銀行或者銀行監管部門監管,而是直接由財政部門對其實行必要的監督管理,或財政部門至少在其中發揮主導作用,其目的是為了使財政資金得到更有效率的運用。至于要求政策性銀行像商業銀行一樣達到必需的資本充足率,實施必要的風險管理與控制手段,也是為了政策性銀行能夠樹立一個良好的外部形象,以便以更加低廉的成本從金融市場以及各類國際性機構獲得融資與借款。
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特殊地位,決定了各國對其監管一般來說都是比較嚴格的,在實踐中則因各國經濟金融環境差異有所不同。我國的政策性銀行資本由政府全額提供,營業資金在一定程度上依賴政府,對政策性金融機構應實行嚴格的監管。當然,這并不意味著政府要直接介入政策性銀行的具體業務活動,指定具體的貸款項目。就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國情而言,財政部門應當承擔起對政策性金融業務監督管理的主導責任。從理論上講,財政作為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出資人(即便是將來產權多元化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出現了,財政仍然將是一股獨大),理應擔負起對這部分資金使用的監督與管理,而且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生存與發展還要求財政源源不斷地為其注資與補償,正是因為如此,許多國家在實踐中將國家出資建立政策性金融機構歸于財政部門監管。這一經驗值得我國借鑒,考慮到我國現實的國情,作為政策性金融機構,因其經營管理方式與商業銀行有類似之處,需要不斷加強內控、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可以采取由財政部與銀監會聯合監管,并以財政部監管為主的模式。這將更有利于國家各項政策意圖通過政策性金融機構傳導,也更有利于監控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評價財政政策的績效。
政策性金融監管架構改革的政策建議
具體而言,為了更好地體現政策性金融的財政屬性,發揮政策性金融的功能和作用,以實現有效監管與自主經營的結合,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政策性金融的監管架構進行改革:
一是調整各有關政府部門的監管職能分工。財政部以出資人代表身份履行職責,包括提名政策性銀行負責人,任命監事,審批預決算;會同發改委審核其投融資計劃,會同金融監管部門確定其年度信貸總規模負責對計劃執行情況和經營績效進行考核。銀監會從保障銀行體系和信貸市場穩健運行角度、保監會從保障保險市場穩健運行角度、證監會從保障證券市場穩健運行角度、分別對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市場行為進行審慎性監管。人民銀行作為最后貸款人,從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角度,對政策性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進行監管,建立政策性銀行的風險預警機制。
二是建立政策性金融機構監管協調機制。應建立由財政部、發改委、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人民銀行、商務部、監察部等有關部門并吸收外部專家參加的政策性銀行監管協調委員會,決定政策性銀行的發展戰略和投融資規劃、確定重點信貸業務領域和各領域的信貸資金比例;制定政策性銀行財務費用核定辦法;防范和化解政策性銀行可能出現的風險等重大問題。監管協調委員會應建立長期穩定的協調制度和決策制度,注意避免“散”、議而不決或久拖不決的問題出現。財政部門必須參與監管協調機制并在其中發揮主導作用。
三是建立和完善考核指標體系?,F行考核指標的問題:一是對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業務方向和經營內容缺乏指導和控制,二是沒有區分指令性業務和指導性業務。今后應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建立科學合理的、符合政策性金融特性的業績考核指標體系,引入資本規模約束負債規模機制,同時要求將指令性業務和指導性業務分設賬戶,分別進行考核。財政部門應參與考核指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尤其應作為主導部門建立指令性業務的考核指標體系。
金融監管政策范文4
關鍵詞:貨幣政策;金融監管;沖突;治理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速度加快,我國的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之間的矛盾與沖突升級,對于貨幣的流動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兩者之間矛盾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因此,建立完善的機制監督是非常重要的。國家經濟想要穩步發展,就必須處理好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之間的關系,而如何促進兩者保持平衡是國家發展所面臨的一大難題,想要促進我國經濟不斷的向前發展,就必須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系。針對于兩者之間的矛盾,本文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對于產生的矛盾給出了相應的治理辦法。
一、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督之間的沖突
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之間的職能模式并沒有得到統一,而是職權分離,這是一種社會不斷進步發展的變遷過程。職權分離對于金融監管部門而言,在進行對銀行的監管會造成一定的阻礙,進而影響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致使其公信力與權威性下降,銀行在貫徹貨幣制度時存在偏差,各分支機構管理處于各自為政,各管各家的亂象,很多銀行的執行力度很差,對于政策的執行力度不夠,中央所頒布的政策很多都監管不到位,政策往往被束之高閣,毫無用處。特別是在中央執行新的貨幣政策時,在整個傳導或者縮短政策的過程中,銀行根本反應不過來,政策往往以落空收場,中央與銀行之間的信息處于極度不對稱的局面,與之相關的分支機構失去了銀行的監管能力和大量信息的支撐。中央銀行對于金融機構的監管力度較弱,嚴格度不夠。更多的是往宏觀調控方面發展。
二、中央銀行和銀監會之間的業務沖突
銀監會的職能與中央銀行的職能有著較為明顯的界定,兩者之間的相互協助很不理想,想要達到理想的協助狀態,還是需要時間不斷的進行磨合,在銀行監管的分離時期,兩者之間的矛盾十分明顯,貨幣的傳導機制發展非常艱難,中央銀行想對貨幣進行傳導控制也是困難重重。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針對于市場經濟發展做出了一系列的宏觀調控政策,在宏觀調控的引導之下,中央銀行也為了抑制相應的通貨膨脹等經濟問題,往往會進行收緊銀根的政策,貨幣的供應會全面減少。特別是在經濟蕭條時期,為了緩解國內貨幣的嚴重緊縮的現象,中央銀行會加大貨幣的供應量,以確保市場經濟發展的平衡。這樣的協調方式是中央銀行根據市場發展所需而設定的,但是銀監會的協調方式卻存在很大的差異,甚至可以說兩者是相反的,基于此,兩者之間的沖突從未間斷過。
三、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之間的治理方法
過去,我國監管體制處于分業的監管方式,但是在我國金融業的不斷發展中,金融市場也開始走向多元化的道路之上,金融機構的形式多種多樣,金融產品之間的交融性增強。這對于貨幣政策與金融機構之間的聯系增強,兩者之的關系有很多地方都是處于交融的,兩者之間的矛盾開始得到緩解。事實上,監管機構對于監管政策的研究是非常深入,這促使兩者之間的協作關系邁向了全新的金融領域。中央銀行面對多變的市場經濟,以及多種形式的金融機構,應該改變自身的傳統管理模式,對于威脅金融行業發展的各項風險進行全面整改,提高工作的效率。積極學習和借鑒發達國家優秀的經驗,并針對于我國的基本國性來完善監管機制,這樣才能制定出更符合我國金融機構的監管機制。
此外,還要實現信息共享,在金融行業建立文件抄送制度,對于建設項目進行建立專屬檔案,各金融機構要相互進行信息的傳遞與共享。與此同時,中央銀行要處理好責任分擔到人的管理機制,在進行監管的過程中,要嚴格執行中央銀行所頒布的相關政策,一旦出現某些金融機構未執行,那么將要根據相關規定進行懲處。只有嚴格執行才能達到協調一致,才能減少金融機構與監管部門之間的矛盾。
金融監管政策范文5
國有及國有控股商業銀行市級分行、政策性銀行市級分行、股份制銀行分行、郵儲銀行分行,市級其他金融企業,東區、西區、仁和區、米易縣、鹽邊縣、釩鈦高新園區縣域法人金融機構或縣(區)分支機構。
二、政策措施
(一)支持做大金融產業
1.支持新型農村金融組織發展。支持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發展壯大。全面執行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對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按當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對取得銀監部門開業批復新增設立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按其注冊資本金規模分檔測算給予一次性補助,用于增加資本公積金。注冊資本金在5000萬元(含)以下的補助100萬元,注冊資本金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含)以下的補助200萬元,注冊資本金在1億元以上的補助300萬元。
2.加快金融組織體系建設。鼓勵金融機構在縣(區)及鄉鎮增設分支機構和網點,進一步提高金融服務覆蓋面。積極組建村鎮銀行、民營銀行、科技支行,發展社區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創造條件,積極引進銀行、證券、保險、信托、資產管理公司、基金投資公司等相關機構來攀設立分支機構,擴大金融資源供給。財政對新進入的金融機構給予專項經費補貼。加快金融組織體系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另文制定。
(二)促進擴大信貸增量
3.實施年度貸款增量獎補。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信貸規模。根據國有及國有控股商業銀行市級分行、政策性銀行市級分行、股份制銀行分行、郵儲銀行分行年度貸款增量,綜合考慮年度貸款增量占比、增幅等相關因素確定獎補對象。對上述金融機構中年度貸款平均余額增量占比或增幅在納入支持對象范圍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中排名全市前5位的,財政按照年度貸款平均余額增量的0.3‰給予補貼。
4.實施新增客戶首貸獎補。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增貸款客戶。對金融機構向無貸款記錄企業發放的首筆貸款,按實際發放貸款額度的1‰對經辦金融機構予以補貼。
5.實施金融專項債券獎補。支持我市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小微和“三農”專項金融債券。對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專項金融債券,按其年度發行額的1‰予以補貼,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三)激勵增加定向貸款
6.實施重點產業固定資產貸款獎補。鼓勵金融機構支持新興產業發展壯大、傳統產業改造提升、軍民融合產業深度發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向我市新興產業發展壯大、傳統產業改造提升、軍民融合產業深度發展的企業提供的固定資產貸款,按實際發放貸款額的0.5‰對經辦金融機構予以補貼。
7.實施基金投資項目貸款獎補。鼓勵金融機構積極給予產業發展投資引導基金參股投資項目融資貸款支持。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省、市級產業發展投資引導基金參股投資項目發放的貸款,財政按實際發放貸款額的1‰對經辦金融機構予以補貼。
8.實施“支農支小”貸款獎補。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向“三農”、小微企業增加貸款規模。落實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對縣域金融機構發放的符合條件的涉農增量貸款,按年度貸款增量的2%予以補貼;允許市轄區金融機構參照執行涉農貸款增量補貼政策,補貼資金由各級財政按比例分擔。財政對經辦金融機構發放的小微企業年度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20%的部分,按年度貸款平均余額增量的1%予以補貼。
9.實施精準扶貧貸款獎補。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我市扶貧攻堅行動。對向我市建檔立卡貧困戶發放貸款的經辦金融機構,按當年向建檔立卡貧困戶實際發放貸款總額的1%給予補貼。
(四)健全融資分險機制
10.實施企業貸款風險補貼。建立企業貸款風險補貼機制,實施實體企業貸款風險補貼,對金融機構為我市創新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中小微企業等貸款發生的損失給予風險補貼;實施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貼,支持金融機構發放小微企業信用貸款,對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發放的信用貸款(無需抵押、質押或擔保的貸款)損失,財政部門按最高不超過損失額的60%予以風險補貼。企業貸款風險分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11.建立小額貸款保證保險風險補償機制。建立小額貸款保證保險風險補償機制,鼓勵保險機構開展小微企業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財政部門按保險超賠約定比例予以補貼。小微企業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五)完善融資擔保體系
12.促進政策性擔保機構發展。鼓勵縣(區)政府出資設立由政府出資控股參股的融資擔保機構和增加注資,按照縣(區)財政新增出資額的2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13.鼓勵擔保機構開展定向業務。引導擔保機構對中小微企業和“三農”提供融資擔保。對符合條件的市級、縣(區)級融資擔保機構,財政部門按“支農支小”擔保業務年度擔保平均余額增量的0.8%予以補貼。
(六)改善基礎金融服務
14.支持農村支付環境建設。支持金融機構在農村布放ATM機具(含CRS機)、發展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點及提供持續基礎金融服務。對在農村地區布放ATM機具(含CRS機)和發展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點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財政部門按新增ATM機具(含CRS機)每臺1萬元和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點每個1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對提供持續服務的ATM機具(含CRS機)按每臺每年1000元給予補貼,對提供持續服務的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點按每個每年30元給予補貼。
15.推進基礎信用平臺建設。支持金融機構及信用信息采集機構采集農戶及新型農村經營主體信用信息,對采集并向人民銀行報送農戶及新型農村經營主體信用信息的涉農金融機構和信用信息采集機構,財政按報送信息戶數測算給予補貼。支持縣(區)政府建立中小微企業信用信息和融資對接平臺,財政對建立中小微企業信用信息和融資對接平臺的縣(區)政府給予50萬元定額財力補助。
三、資金申報、審核和撥付
(一)本意見所稱經辦金融機構是指具體辦理業務的縣域金融機構或縣(區)分支機構。
(二)申請財政金融互動獎補資金的市級金融機構、企業,按程序向市級相關部門進行申報,經審核后由市財政直接撥付市級金融機構和企業。區級金融機構、企業按程序向區級相關單位進行申報,經審核后由區財政將獎補資金全額預撥付相關金融機構,并將資金撥付憑證作為申報資料要件一同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審核后將補助預算指標下達區財政。擴權試點縣按照目前財政體制,向省、市分別報送相關項目獎補資金。相同政策不重復享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工作統籌
各縣(區)、市級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抓好財政金融互動政策的落實。市級成立以市財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國資委、市政府金融辦、銀監分局、市保險業協會等為成員單位的市財政金融政策互動工作協調小組,定期召開會議,通達工作開展情況,協調解決政策執行中遇到的問題,構建多層次、多渠道的銀政企融資對接機制。
(二)明確工作職責
市、縣(區)財政部門是開展財政金融政策互動工作的牽頭部門,要落實籌資責任,主動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工作協調,會同相關部門開展項目審核工作,及時兌現應由本級承擔的補助、補貼、獎補資金,確保政策落實。市、縣(區)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職能,各負其責,做好申報、審核相關工作。市、縣(區)發改、經信、政府金融辦和人行市中心支行、銀監分局、市保險業協會等單位負責審核相關金融機構、企業申報的基礎數據和材料,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財政專項資金的申報、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金融監管政策范文6
【論文關鍵詞】國際旅游島;離岸金融業務;離岸金融模式
一、引言
離岸金融(Offshore Finance)是指設在某國境內但與該國金融制度無甚聯系,且不受該國金融法規管制的金融機構所進行的資金融通活動。傳統的離岸金融業務包括貨幣信貸、投資、結算、外匯買賣、黃金買賣、保險服務和證券交易等金融業務。伴隨著新一輪全球性經濟衰退,各國對游資監管力度加大,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前景逐漸黯淡,離岸金融業務也積極尋求著轉型發展之路,在此背景之下,海南省發展離岸金融業務的相關研究更顯必要、緊迫。
二、海南省離岸金融業務發展的宏觀環境
(一)天然優勢的地理區位
海南省位于華南和西南陸地國土和海洋國土的結合部,內靠我國經濟發達的珠江三角洲,外鄰亞太經濟圈中最活躍的東南亞。海南省獨特的地理區位優勢對海南省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首先,中國東盟自貿區的建立亟需大量的資金及金融服務的支持,海南省離岸金融業務能有效滿足此類需求;其次,毗鄰香港有利于海南省離岸金融業務的加快發展,海南省離岸金融業務的興起能有效輔助、鞏固香港確立全球離岸金融中心的地位;最后,海南省與祖國大陸間的天然屏障可以作為防范省內與大陸境內金融系統協同干擾的“防火墻”。
(二)增長迅速的國民經濟
海南省2010年國民經濟總值達2064.5億元,同比增長24.8%,增速位居全國首位,同年地區產業產值均達到歷年來的最高點,且第三產業增加值達953.67億元,同比增長27.1%,較2009年同比增速5.27%①。
(三)發展迅猛的金融行業
銀行業快速健康發展。2010年末,全省銀行類機構本外幣存款余額4217.30億元,比上年末增長32.8%。金融機構效益顯著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總額5470.36億元,比上年增長32.8%。證券業發展勢頭強勁,全年通過發行、配售股票共籌集資金122.14億元,比上年增長8.16倍。保險業務規模迅速擴大,全年保險機構承保金額21727.19億元,比上年增長23.9%。實現保費收入47.95億元,增長45.0%。
(四)持續加快國際化進程
隨著海南省國際旅游島建設進程的不斷深入,海南省抓住與國際市場、機構、法人等接觸的契機,推動海南省產業升級轉型。一方面,海南省不斷強化自身在中國-東盟自貿區內的核心地位,加強與東盟國家在旅游、交通、商貿等方面的互惠合作,另一方面,海南省尋求與歐美等發達國家在旅游、金融、環保等領域的交流。
三、海南省離岸金融的模式選擇
通過對現有國際離岸金融市場模式特征及要素需求的考量,不難發現海南省省域內要素不滿足內外一體型關于區域建設環境的需求。而避稅港型模式本身即為了讓離岸公司機構規避母國關于稅收等非運營支出而誕生的一種形式,且隨著近年來全球性受游資沖擊而導致的全球、區域性金融危機頻發,黑市洗錢現象不絕,現階段相關國際組織、合作國聯盟加強對此類模式地區的監管,從而使得一些區域離岸市場“形同虛設”,不僅如此,海南省較其他避稅港型地區并不具有明顯橫向競爭優勢,因此本文認為海南省不適宜避稅港型模式。
剔除了以上兩模式后,本文側重與海南省選擇以內外分離型為基礎的適用性模式。首先就內外分離型模式而言,海南省現階段國際旅游島建設亟需相應配套資金的支持,據中國發展改革委員會相關專家的測定,海南省國際旅游島至少需要15萬億元資金的注入建設,而相對于海南省入不敷出的財政資金而言,數目之龐大猶若星河,因此本文認為海南省應采用單向滲透型的離岸金融市場模式(OUT IN),即允許離岸市場內資金有限滲透到在岸市場的模式。但受限于現階段海南省金融軟硬件實力,初期階段仍以內外分離型模式,待業務發展到一定規模檔次,再權衡利弊適當沖破“屏障”,施行有限滲透的策略。
四、海南省離岸金融市場發展目定位
(一)助力海南省經濟增長產業升級為核心
必須遵循關于“十二五”時期的規劃路線,從而進一步助推海南省經濟增長、產業升級等改革目標的實現升華規劃中關于相關產業發展的理念,拓展海南省經濟、產業發展的可行域,創造海南省與國際優秀產業、高新技術接觸的契機,爭取將海南省提升為“離岸金融-旅游服務”復合型海島特區。
(二)開展以境外人民幣離岸業務為內容
人民幣國際化是指人民幣能夠跨越國界,在境外流通,成為國際上普遍認可的計價、結算及儲備貨幣的過程。盡管目前人民幣境外的流通并不等于人民幣已經國際化了,但人民幣境外流通的擴大最終必然導致人民幣的國際化,使其成為世界貨幣。
(三)形成“港瓊”離岸金融犄角為目標
香港作為全球范圍內重要的國際化金融中心,離岸金融業務規模大、服務水平高、市場監管有效性強。海南省離岸金融業務就其本身規劃而言,具有濃烈的地域性特色,因此可以有效完善犄角內“業務池”構建,且海南省離岸金融的發展可以有效減緩香港受指向性游資的沖擊,發揮犄角規模優勢,有效規避相應風險。
五、海南省離岸金融業務的內容框架
(一)海南省離岸金融業務品種遴選
1.銀行類離岸金融業務
一是離岸存款業務??山邮荛_立“非居民”的美元、港幣等可自由兌換貨幣的存款賬戶,亦可接受開立人民幣非自由兌換貨幣存款賬戶。
二是離岸結算業務。海南省可以依托離岸金融機構為平臺,開展一系列如客戶辦理匯兌、接受和開立信用證、提供保函、光票托收、跟單托收等業務。
2.證券類離岸金融業務
海南省證券類離岸金融業務也應選取金融機構債券、利率掉期(SWAP)等為主的相對低風險性業務為主,從而做到降低風險,有限提升市場流動性。
3.保險類離岸金融業務
開展有利于海南省海洋產業發展的船舶險種,根據海南省特殊海洋、漁業狀況,推陳出新具有離岸屬性的創新型保險品種。
(二)海南省離岸金融業務監管體系
1.離岸金融機構準入及退出機制
海南省離岸金融機構的準入應遵循“機構規模優先、良性內控優先、業務面廣優先、效率服務優先”等原則,準入機構在進駐省內以前應具備外匯匯兌、業務辦理、業務結算等基礎性資質,并在此基礎上報備國務院、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政府等相關機構審批、備案等基本程序。
2.離岸金融業務范圍約束性
主要監管海南省離岸金融業務的五項原則主要:一是審慎性原則,以風險相對較易控制的業務為主;二是可操作性原則,即以簡單可行出發,以傳統業務為主;三是靈活性原則,在監管下適度放寬業務選擇的區域;四是鎖定交易性原則,通過賬戶的分設和嚴格管理,確保離岸業務的有效監控;五是差別監管原則,對外資銀行及中資銀行進行區別性管理。
(三)海南省離岸金融業務優惠政策
1.稅收優惠政策
借鑒國內外離岸金融市場的稅收優惠政策,結合海南省實際,對在離岸區內開展離岸服務外資金融機構,可考慮在2020年以前按10%稅率減征所得稅,免征印花稅,對風險較大的離岸貸款實行專項貸款風險準備金,由金融機構申請,報外匯管理部門備案,同級主管國稅機關審批后準予在所得稅前扣除;對金融機構高管個人所得稅按三免兩減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