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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稅收政策范文1
關鍵詞:英國;金融中心;稅收政策;上海;啟示
國際金融中心的形成有兩種模式,市場自發產生與政府推動。稅收政策對金融機構的作用機制歸根結底就是通過各種手段調控金融機構的稅收負擔,進而影響金融機構的發展。稅收政策主要分為兩類,一是與基本的稅收制度有關的手段,包括稅種的設置、計稅依據的確定、稅率的設定、課稅范圍的選擇等;二是背離基本的稅收制度的手段,即給特定的納稅人或經濟活動以特殊的稅收待遇,主要包括稅收豁免、加速折舊、稅收抵免、費用扣除、準備金制度、優惠退稅等。英國在金融中心的建設上有自己獨特的做法需要我們借鑒。
一、 英國金融機構稅收政策現狀
英國是實行中央集權制的國家,稅收收入和權限高度集中于中央,分為國稅和地方稅。國稅由中央政府掌握,占全國稅收收入的 90% 左右,是中央財政最主要的來源。地方稅由地方政府負責,占全國稅收收入的 10% 左右,是地方財政的重要來源,但不是主要來源。構成地方財政主要財源的是中央對地方的財政補助。英國一直保持著低稅制的商務環境,以利于商業發展和吸引外國投資。英國的金融機構稅率在歐洲屬較低水平。
1. 公司所得稅。英國稅法規定,凡是在英國有住所的公司為居民公司,無住所的公司為非居民公司。英國金融機構所得稅的納稅人是所有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對居民公司就其世界范圍的利潤收入課稅,對非居民公司,僅就其分支機構或人在從事經營活動或在英國處理財產所取得的收入課稅。課稅對象包括以各種名義和方式從事業務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和資本利得。外國金融在英國的分支機構按與居民公司同樣的稅率就來源于英國的所得繳納公司所得稅。金融機構稅率為28%(2008年):對小型公司即年利潤不超過30萬英鎊的金融機構適用22%的稅率(從2010年4月1日開始)。如果公司利潤在30萬英鎊~150萬英鎊之間,則存在一個邊際減免,即對最初的30萬英鎊按22%的稅率征稅,30萬英鎊~150萬英鎊之間按28%的稅率征稅。如果存在關聯企業,上述小公司被理解為小公司自身加上其關聯企業。根據英國政府提交議會的新預算法案,從2000年4月1日起,年利潤不及1萬英鎊的稅率為10%。
2. 個人所得稅。英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是英國居民和非居民。凡一個征稅年度內在英國居住滿六個月者為英國居民,否則為非居民。對居民就其來源于國內外的一切所得征稅;對非居民僅就其來源于英國的所得征稅。計稅依據是應稅所得。應稅所得是指所得稅分類表規定的各種源泉所得,各自扣除允許扣除的必要費用后,加以匯總,再統一扣除生計費用后的余額。允許扣除的生計費用包括:基礎扣除、撫養扣除、勞動所得扣除、老年人扣除、病殘者扣除、寡婦(鰥夫)扣除和捐款扣除等。這些扣除項目的金額,按法律規定,每年隨物價指數進行調整。英國居民個人就英國以外來源所得在英國以外繳納的稅(限于直接的海外稅),按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或英國法律的單邊規定給予稅收抵免。
英國的個人所得稅結構是通過扣除和稅率檔次的制度來運轉的。每一個人都有個人扣除額,從稅前總所得額中作扣除就得出應納稅所得額,當然各項所得的費用在匯總時已作扣除。個人扣除額依年齡的增長而增加,1995 年個人扣除額的最低額是3 445英鎊,2008~2009年度每人6 035英鎊,2009~2010年度6 475英鎊。除個人扣除額之外,還有已婚夫婦扣除額,也是隨年齡的增長而增加的。另外英國個人所得稅的級距及扣除額都依當年零售物價指數的升高而作通貨膨脹調整。2009年4月,英國財政大臣達林宣布,開始對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向高級管理人員發放的獎金征收50%的個人所得稅。
3. 國民保險稅。英國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及個體經營者需要交納國民保險稅,征稅的依據是工資薪金收入。具體分為四種類型:一是雇員。納稅人為一般雇員和雇主,根據雇員的周工資額計算每周應繳納的稅款,由雇主和雇員各負擔一半。其免征額規定,1989年,周薪不到39英鎊的免繳,周薪不到65英鎊的稅率為10%,65萬英鎊~100英鎊為14%,100萬英鎊~150英鎊的為18%。征收率采取全額累進制,限征額以上部分,雇主仍要繳納10.45%,而且退休后的工資薪金收入,雇員部分不再繳納,但雇主部分仍要繼續繳納;二是個體經營者。實行定額征收,1989年,凡個體經營者年收入達到2 250英鎊以上者均需繳納,每周定額為4.05英鎊;三是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包括沒有正式職業但又想保持其領取保險金權利的人和前兩類中想增加保險金權益的雇員和個體經營者。也是實行定額征收,1989年每周繳納3.95英鎊;四是征收對象為個體經營者的營業利潤超過一定水平的人。2005年利潤額在5 345萬英鎊~40 040英鎊之間的部分,按6.3%的稅率繳納。
2009~2010年度1類和4類人員繳納國民保險稅的免征和減征收入額的上、下限標準都有所提高,即:1類納稅人2009~2010年度的免征標準提高到95英鎊,減征標準由周薪770英鎊提高到844英鎊;4類納稅人則分別從年所得的5 345英鎊和40 040英鎊提高到5 715英鎊和43 875英鎊。2009年12月,英國財政大臣alistair darling稱,雇主和雇員的社會保險稅
將從2011年4月開始提高1%。
4. 印花稅。印花稅是金融機構進行收購活動的一項重要稅收。如果一家金融機構的股份被收購,則按收購價征收0.5%的印花稅。如果是直接收購企業或資產,對超過50萬英鎊在英國房地產的收購,則征收可能高達4%的印花稅。
二、 英國外商金融機構的稅收優惠措施
1. 稅收優惠。允許外國金融集團所屬任何英國公司之間申報損失,目的是獲得集團或聯合企業減稅待遇。對資本收益實行減稅措施,資本資產可以在任何英國金融機構,或外國金融集團所屬駐英分支機構之間任意轉讓,無需納稅;政府考慮實行一項新的遲延減稅措施,對交易公司出售30%以上股份的資本收益實行減稅。同時,其他大規模股票投資或商業資產投資也將獲得減稅待遇;公司稅分期繳納付款不足時,金融機構負擔的利率也由原先的高于基本利率2個百分點下調到高于基本利率1個百分點;提議對雙重征稅抵免體系進行重大的改革。對外資分支機構在國外享有減稅待遇的,但同時也向英國申報損失申請的金融集團之減稅待遇實行限制;凡隸屬同一關系金融機構的兩家公司,課稅前可將兩者盈虧相抵以減輕賦稅。集團優惠措施適用于金融集團持股在75%以上,且設立于英國境內的公司,即使該集團僅為外資在英的子公司亦享受此優惠;投資者可享受資金抵扣的賦稅優惠措施,包括與貿易有關的研究和開發費用及在企業特區內商用廠房等經費開支均可享受100%的抵扣。對于工廠及機器設備的投資每年亦有25%的抵扣額,設于企業特區以外的工業廠房則有4%的抵扣額。
英國無匯兌管制,對匯出的利潤并無限制。同時為避免雙重征稅,英國根據不同的國家已制定出了多達百種的課稅協定;英國政府為鼓勵金融機構的發展,采取了稅貼的稅收政策,稅貼是英政府對企業支出的免稅補貼,也是英政府引導投資、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重要手段。目前,與金融企業相關的稅貼有:一是研究與開發:建筑物、儀器設備及日常開支等,100%稅貼扣除;二是知識產權支出:為計稅資本的計算機軟件開發費,按25%稅貼率逐年余額扣。專利、技術訣竅、商標、期刊名及版權開發費,100%稅貼扣除。1 500萬英鎊以下的英國電影制片費 100%稅貼扣除。其他英國電影,分3年稅貼扣除;三是購買知識產權支出:專利、產業技術,計算機軟件,按25%稅貼率逐年余額扣除。軟件支出、經營特權、動植物繁育權、配額等,通常不減稅。版權,一般分期賦稅;四是金融業固定資產支出:用于貿易目的的機器及工廠支出,按不同的稅貼率扣除,一般大企業按25%稅貼率逐年余額扣除,中小企業按40%稅貼率逐年余額扣除。建筑物按4%的稅貼率逐年余額扣除。工業園區(經濟衰退地區) 金融業資產支出,100%稅貼扣除并免營業稅。
2. 特殊規定。外商或外資金融機構從法律意義上講與英資公司享有同等待遇,它們在英國可從事多種形式的經濟活動。但是,某些為政府所有或由政府機構控制的產業例外,包括運輸及能源方面的某些產業。外國及英國投資者必須同樣遵循有關壟斷與合并的規定。外國投資者如收購任何大型或經濟上有重要影響的英國企業,必須獲得政府批準。銀行與金融機構在英國開業之前,必須獲得金融服務局的批準。任何經濟行業都沒有只限于英國國民參與的規定,也沒有關于英國國民持有多數股或持有一定比例股等方面的要求,但在諸如國防領域,對外國公司與英國公司均有限制,從理論上講,經理人員必須是英國國民。但外國公司若能證明在英國國民中無法找到擁有某種技能或經驗的人選,該公司可為其外籍經理申請工作許可。
3. 房地產鼓勵。外資金融機構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收購或占有房地產,包括土地所有權的收購、長期租約、短期租約或許可證等。個人、受托人及公司都可獲得房地產的產權。但房地產權益所有者在使用及開發土地或建筑物時受到一系列限制,如在出租時對土地的使用方式附加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契約條款。政府立法尤其是各鄉鎮規劃令包括的條款,規定了在很多情況下需獲得規劃許可證。不僅包括興建房屋還包括使用過程中對土地或建筑物作出的重大改變。但也有例外。如未對建筑物外觀產生重大影響的改變不需要規劃許可證。規劃許可證的申請須由產權人或真正愿購買產權者向地方規劃部門提出。這些部門若拒絕簽發或設定其他批準條件,申請者有權向環境部提出上訴。公共衛生立法條例對改建或興建建筑設施的方式有相關規定。
三、 對上海建設金融中心的啟示
上海建設國際金融中心缺乏特別的稅收優惠政策,國家戰略沒有具體政策的配套。上海的金融稅賦在全球總體處于較高水平,比英國高,和香港、新加坡這兩個主要競爭對手比更明顯偏高。
金融機構稅收政策范文2
關鍵詞:稅收政策;國家宏觀調控;金融體制改革
作為一個不斷被提起不斷被關注的話題,“金融體制改革”已經成為了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拿銀行來說,銀行受到家的管控,既是國家進行經濟調控的工具又是發展經濟的手段,是一個競爭不充分的行業,但是相對的,我們處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就必須接受市場機制的調控,這是客觀規律,我們只能進行銀行的改革。如何進行改革,怎樣進行改革都需要經過深思熟慮,這種體制的改革急需要積極的發揮國家機器的作用,要有明確的目標和科學的導向,來利用稅收政策進行介入。
1.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特點
任何革新都是為了更好的發展,而任何革新都必須要以科學的導向為前提。在近年來的發展中,我們不難從經濟體制的變革中看出,國內的改革特點。
1.1打破了單一的銀行體系
不再是以人民銀行一家銀行為主體,而是轉變為以央行為主導其他的一些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以及包括一些其他金融機構在內的統籌兼顧發展模式,不再局限于銀行系統,還引入了一些其他金融機構。
1.2建立了銀行間市場和其他市場并存的金融市場體系
不再是局限于單一銀行間市場,而是構建了銀行間市場和其他市場并存的立體金融市場體系。這讓過去單一融資方式發生了改變,有了多種渠道的投融資市場,再加上場外市場的不斷建立和優化,場內市場的不斷規范,金融市場體系越來越具層次性和合理性。
1.3民間資本得到大量運用
在過去,由于政策方面的原因,一些民間資本礙于法規不能夠流入市場進行運用,這在一方面不僅增加了銀行的資金困難,另一方面也使得一些中小企業的資金困難不能得到解決,損害了實體經濟的發展?,F在,隨著政策的放開,P2P模式的開啟,許多民間資本得到運用。
1.4充分發揮宏觀調控
金融體制的改革離不開政策的扶持,并且在某種程度,只能是以國家機器為依托才能讓改革順利進行。國家利用稅收政策等調控手段,對體制進行優化調整,來進行體制的最終改革。
2.發揮稅收政策對推進金融體制改革的導向作用 的必要性
2.1稅收政策影響金融體制改革進程
在現行的金融體系中,國家的政策性銀行所需要的資金有相當比例是來自于國家的財政撥款,而這些政策性銀行也是以執行國家的政策指令,發展經濟的前提進行建立的。這些政策性銀行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處理的業務既不屬于專業銀行業務領域也不屬于完全的政策性機構。因此將政策性業務與傳統業務進行分流,是將這一批政策性銀行進行轉換的關鍵,這同時成為了金融體制改革一個特殊矛盾。站在國家的角度,必須積極發揮政策性銀行的金融工具作用,來實現政策的執行,而站在改革的立場,又必須讓政策性業務與傳統業務進行分流。因此,財稅政策是否能夠滿足政策性業務需求,會對體制的改革產生重大的影響。
2.2經濟體制發展矛盾的凸顯,需要進行稅收調控
中國總是給世界帶來驚喜,在經濟方面也是創造了許多的奇跡。在大力發展經濟進行國家建設時,我們實現了經濟地位的提升,國家實力的增長。但是迅速增長的經濟往往卻是在犧牲了一定的利益下達到的,經濟的迅猛發展是用大量的資源消耗,數額巨大的投資以及高額成本換來的,而且這種發展方式雖然在短期內提高了經濟實力,但是長遠來看,經濟的發展質量低,這種粗放式發展,為以后的經濟發展埋下了隱患。而這些隱患和矛盾在近幾年便凸顯出來,犧牲環境帶來的嚴重污染,金融市場的膨脹帶來的金融危機等等,都讓我們嘗到了苦果。因此我們在這里,必須要發揮稅收政策的調控作用,將經濟發展模式轉變過來,引導經濟向健康可持續方向發展。
2.3稅收政策有利于深化金融體制改革
在之前的金融體制當中,出現了一些急功近利,為了政績不擇手段發展經濟的情況,往往運用各種強硬的行政手段向當地銀行施加壓力,銀行的經營活動受制于當地政府,不得不向不具備貸款條件的企業發放各種貸款,銀行無法遵循信貸資金運行規律實行自主經營,正常經濟利益受到損害,政府強烈的行政干預使銀行企業化經營管理改革步履維艱。財稅體制實行分稅制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地方政府對銀行的行政干預,歸還銀行經營自,有利于專業銀行向商業銀行轉化,推進金融體制改革。專業銀行真正實行商業化經營后,金融業又會成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不可忽視的行業,銀行與政府的關系通過納稅與征稅確定下來,這又反過來誘導地方政府放棄對銀行的行政干預,為金融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入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2.4稅收政策引導多層次金融市場的改革
如今的金融市場,進行產業結構優化已經是當前的金融市場進行轉變的主流模式。在這種大的趨勢下,應該發揮國家的調控作用,以稅收政策為杠桿,讓整個金融市場進行改革創新,建立起一套科學合理、多層次的金融模式,為一些優質的客戶提供更好的平臺。利用稅收政策來對金融產品的設計以及保險機構、證券機構、中介機構等金融機構來進行引導,一次建立多層次的金融市場,來達到進行金融體制改革的目的。
3.發揮稅收政策對推進金融體制改革的導向作用需要注意的問題
3.1金融體制改革需要從制度出發
造成當前金融體系僵化的最大原因還是在制度,國家制度限制了金融領域的改革,也對銀行機構、中介機構和債權機構的發展起到了限制作用。在金融機構發展到當前狀態來看,一些政策的制定,稅收政策的實施,為什么對金融體系的改革沒有達到理想目標,歸根結底還是制度問題,因此,在進行金融機構改革時需要從根源出發,來進行問題的解決。
3.2確保稅收政策的公平性
在改革中需要發揮稅收政策的導向作用,那么在稅收政策的制定上就必須保持嚴謹。在實體經濟上,我們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制定適合的稅收政策,在虛擬經濟上也要做到如此。同等的稅率并不是共同的表現,只有根據具體的發展狀況來差別對待,制定相對應的稅收政策才是公平的體現。
金融機構稅收政策范文3
改革開放之初,我國保險市場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一家經營,全部保費收入只有4.6億元。到2007年底,全國保險公司達到110家,總資產2.9萬億元,實現保費收入7000多億元,市場規模增長1500多倍。保險已經滲透到經濟社會的方方面面,逐步成為服務民生、改善民生和保障民生的,重要手段,成為支持投資、擴大消費和保障出口的重要因素,成為優化金融結構、提高金融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的重要力量,成為促進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創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重要方式。
從1980年恢復保險業以來,國家對保險業采取了免稅扶植的政策。但從1983年開始,國家對保險業實行高稅負的政策。1983年財稅體制改革后,逐步確立了國家對保險業主要征收營業稅和所得稅兩大主體稅種的保險稅制。同時,征收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傮w看,我國保險業稅收政策的調整整體上延續了逐步規范、合理化的演化路徑,稅種、稅目不斷得到優化,總體稅負有所下降。但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保險業稅收政策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主要問題,嚴重制約了我國保險業進一步發展。
2我國保險業稅收政策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2.1保險業稅負偏重
(1)從計稅依據來看,作為保險業兩大主體稅種的營業稅,是以營業額全額為計稅依據進行征稅,而不是按照凈額(即價差)征稅,更不是像增值稅那樣只對增值額征稅,即保險業務所消耗的購進貨物所承擔的增值稅稅額不能得到扣除。所以,保險業承擔了營業稅和增值稅的雙重稅收負擔。此外,營業稅的營業額包括金融機構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因此,一些實際并不構成企業收入的代收費用,也被計入營業額征收營業稅。
(2)從稅率來看,相對于美國等發達國家而言,一般稅率在4%以下,我國營業稅率雖然為5%,但仍然屬于較高水平。同樣,印花稅率也較高。財產保險合同與倉儲保管合同、財產租賃合同適用千分之一的印花稅率,比其他合同所適用的萬分之
五、萬分之三等稅率要高。在這種情況下,稅負過高,一方面不利于保險公司進行有效保險產品的供給和產品創新;另一方面,稅負過高,保險公司將稅負轉嫁給消費者,導致保險產品價格上升,減少產品需求,降低社會福利。
(3)城市維護建設稅具有附加稅性質。對金融企業來說,它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稅率按納稅人所在地的不同而分為三檔:在市區的,稅率為7%,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在其他區域的,稅率為1%。由于金融機構一般都坐落在城市或者縣城、鎮內,所以實際適用稅率多為7%或者5%。
2.2現行保險業稅收政策不完善
(1)稅收政策不適應新會計準則的要求。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4%提取,超出部分應做納稅調整。而按照新會計準則,保險公司應當采用精算方法謹慎提取已發生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以真實反映盈利情況,實際提取金額大大超過4%比例限制。繼續按4%的比例做納稅調整將大幅增加保險企業的所得稅負擔。另外,在新會計準則中,未決賠款準備金的內容擴大到了理賠費用準備金,而現行稅收法規對理賠費用準備金的稅前扣除問題沒有明確規定。
(2)稅收政策不適應新所得稅法的要求。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七章第五十條規定:“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钡斍霸趯嶋H納稅過程中,各地稅務機關按照《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按年末允許提取呆賬準備的資產余額的1%,對保險公司各分支機構允許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金額進行控制,且不允許總公司進行匯總納稅調整。由于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沒有投資業務,允許提取呆賬準備的資產主要是應收保費,其計提壞賬的比例大大高于1%,因此,這一政策實際上加重了保險企業整體稅負。
(3)部分稅收政策不適應保險行業發展新形勢的需要。
現行政策規定保險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在實收保費8%范圍內可在稅前扣除。由于保險市場快速發展變化,目前保險行業手續費實際支付比例普遍在8%以上,均需對超比例部分進行納稅調整,稅收負擔較重。實際上,對超額手續費進行納稅,是對機構(人)和保險公司施行了重復征稅,不符合稅收的一般原則。同時,為了應對超額手續費所帶來的稅收成本,一些保險分支機構可能出現不規范的列支行為,這也不利于整個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4)重復征稅。
保險營銷員收入水平一般較低,需要同時繳納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雙重征稅導致稅負負擔過重。這樣,導致保險營銷員激勵不足,更容易發生機會主義和高交易成本,從而造成保險質量下降,扭曲保險資源優化配置。
3完善我國保險業稅收政策的建議措施
3.1降低保險業稅負水平
(1)根據保險市場競爭狀況與市場結構的變化,適當調低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率,或通過改變營業稅納稅基數的方式,調低保險業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額。
(2)在稅前扣除方面:①取消或放寬對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的納稅比例限制,對于按精算方法提取的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可稅前據實扣除,不做額外的納稅調整。明確保險公司按精算方法提取的理賠費用準備金也可在稅前扣除。⑦不再針對保險公司各分支機構對允許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金比例進行控制。盡快出臺具體辦法,對于稅法規定有扣除標準的扣除項目,允許保險公司進行統一的納稅調整。③取消或放寬對手續費8%稅前扣除比例的限制。
3.2完善保險業稅收政策的具體措施
(1)調整相關稅收政策以適應新形勢的要求。
一方成要立足于國家整個稅收制度,在保持稅收制度總體穩定的基礎上調整我國保險業的稅收政策;另一方面要考慮保險業的自身特點和發展需要,兼顧稅收政策取向和保險業發展的客觀要求,按照公平稅負、合理扣除和適當優惠的原則,調整現行的保險業稅收政策,細化稅制設計,完善和充實稅收政策內容,充分發揮稅收政策對保險資源配置和保險業運行的宏觀調控功能。
(2)適當擴大免稅范圍。
目前,我國對農業稅和返還性人身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實行免稅。除現行免稅規定外,也可對非盈利性保險和社會保障乃至與國計民生密切相關的保險,例如地震險、洪水險等實行適當減免,以充分體現國家政策導向,發揮保險稅收政策的社會保障和自動穩定器作用。
金融機構稅收政策范文4
【關鍵詞】地方金融 財政政策 稅收政策
地方金融作為我國金融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支持和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做出了重要的貢獻。所謂地方金融,主要是指由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以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信托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等)組成的金融群體。
一、地方金融發展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地方金融業的發展呈現出良好的態勢,地方金融機構迅速發展壯大,成長起來一批大中型商業銀行,并且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企業等新型金融機構,也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出來,為促進地方經濟建設,推動經濟結構優化升級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地方金融的發展仍然處于探索期,在發展過程中還存在諸多問題。
(一)地方金融發展的理念和思想較為模糊
長期以來,在宏觀層次上,中央政府主要是把金融保險業作為國民經濟調控系統來加以運用, 因而不可能把地方金融的發展置于與地方經濟發展同等重要的地位,更不可能把地方經濟發展的融資權下放給地方政府,致使地方金融業的發展一直難列入國家金融業的發展戰略之內而加以統籌規劃,所以地方金融長期處于弱勢地位,與經濟體制改革后地方政府事權、責任擴大相脫節。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地方金融業的發展處于徘徊的局面。
(二) 地方金融發展的地區差異大,區域發展不平衡
受制于地區經濟發展不均衡等因素,從分布上來看,中西部地區地方金融業發展相對于東部發達地區來說發展嚴重滯后。另外,國家的區域性金融傾斜政策,較快地推動了沿海地區金融業務的快速發展,為沿海地區的經濟增長提供了較為充足的資金來源和投資保障。這種金融傾斜政策既表現為外資金融機構、地方性金融機構、證券機構、金融市場等融資中介的優先甚至超前設立, 又表現為融資工具、融資手段的超前創新和融資業務的全面發展。
(三)地方金融發展的金融生態環境尚不完善
促進地方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的金融生態環境尚不完善。近年來,隨著各級政府對地方金融業發展的重視,地方金融法律體系和地方金融的法制環境也開始逐漸完善,但是金融生態環境,尤其是信用體系建設還處于初級階段,地方金融機構的運作尚存在很多不規范的地方,這對于地方金融機構的可持續發展存在著不利影響。
(四)地方金融機構業務產品單一,創新能力不足,風險意識薄弱
由于地方金融機構起步時間較晚,人員素質不高,金融創新意識和能力較弱,地方金融機構普遍存在業務產品單一、經營范圍狹窄、經營機制不健全等體制。并且,地方金融機構自身經營規模相對較小, 抵御風險的能力弱, 而許多地方金融機構為了得到快速的發展,盲目地追求速度和規模,更加忽視風險防范,并且在發展的過程中忽視了內控體系的建立,造成了機構內控不足,風險識別和防范能力低下,抗風險能力差。
(五)地方金融監管與發展機制的效率不高
當前,地方金融機構分別由省政府金融辦、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等部門監管,多頭管理并且監管責任不明確,不同的監管部門監管的角度不同,容易產生矛盾、風險或風險隱患,阻礙了地方金融更好更快的發展。而且目前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門的職責大體是推進地方金融機構的發展,特別是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發展;整合地方金融機構資源;搭建地方融資平臺并鼓勵地方金融機構提供資金。對于如何保障地方金融平安,為本地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防范金融風險往往考慮不多,這樣的職能安排往往會與國家監管部門的工作職責產生沖突,在一定程度上干擾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順利實施。
二、促進地方金融健康發展的財政政策
在促進地方金融發展的各類政府政策中,財稅政策具有毋庸置疑的核心地位。這是因為財稅政策涉及到經濟社會各個層面,對金融活動和金融主體行為具有全方面的影響。
利用財稅制度約束,進一步優化地方生態環境。
優化地方金融生態環境,為地方金融走上良性發展的軌道創造基礎。首先,加快地方公共財政體制建設與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并且盡量通過促使各級政府的財權與事權相吻合,來防止政府財政活動成為影響金融生態健康發展的負面因素;其次,對地方金融改革和各類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提供更多的財政支持。地方金融生態的優化,既需要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產品的全面改革發展,也需要大量的金融基礎設施的建設投入,這些都離不開財政的直接或間接支持;再次,為地方金融發展創造公平高效的稅收環境。地方政府面向金融活動的稅收政策應該盡可能公平,這樣才能使得不同金融主體在同等條件下展開市場競爭,避免稅收對競爭秩序的扭曲。最后,促進財稅會計法規制度完善,規范地方金融主體的行為,加強法律、會計、信用評級、金融信息、金融管理咨詢、培訓和研究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體系建設,提高政府服務公信力和服務意識,發揮引導和示范作用。
利用財稅政策,進一步促進地方銀行業發展。
第一,為了更好地促進地方銀行業發展,財稅部門應該出臺專門政策,從稅收政策上給予進一步支持。第二,為了全面促進地方傳統商業銀行的發展,地方政府應整合現有金融資源,積極創造條件,重組城市商業銀行,加快組建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第三,抓住國家政策支持的大環境,努力促進村鎮銀行等地方新型商業銀行的發展。對此,應充分發揮地方政府的政策職能,激勵和引導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不斷發展。一方面,財政部門應研究運用支農資金,對村鎮銀行給予專項補貼、貼息或其他資金支持;另一方面,還應比照農信社的支持政策,對于這類新型銀行業機構提供更多的稅收優惠。第四,設立各類區域政策性金融機構。對于制度建設相對落后的發展中國家來說,政策性金融的地位更加重要,這是應對體制缺陷、提高整體金融運行效率的關鍵。第五,為了促使地方性銀行更好地服務于中小企業和農村領域,財政部門還應該采取風險補償基金的模式,支持地方銀行按商業可持續原則解決中小企業和“三農”融資問題。
利用財稅政策,支持地方金融創新。
地方金融的發展離不開金融創新的推動,當前我國已經處于金融深化的加速期,創新成為這一階段的主題。地方政府應該適應金融發展趨勢,在推動地方金融創新方面提供有利的財稅政策支持。其一,通過財政貼息、補貼、稅收優惠等措施的運用,以財稅政策引導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其二,堅持“稅收中性”原則,為金融產品創新提供條件。地方財稅部門應與金融監管部門密切配合,結合中短期金融產品創新的戰略安排,在財稅政策權限范圍內,有針對性地推出具有“中性”色彩的稅收政策;其三,推動地方創業投資和產業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地方政府通過財政直接出資引導和提供優惠政策,加快設立各類產業和創新投資基金,大力發展規范的、具有規模和實力的創業投資企業,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創業投資企業,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四)通過財稅政策,優化地方金融監管。
要使財政監督切實符合地方金融監管與防范金融風險的要求,必須做好幾方面的工作。一是嘗試建立政府隱性債務監控體系,防范隱性債務向顯性債務轉化;二是認真履行財務監管職責,主動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的協調與合作;三是積極應對和參與處置地方金融風險,安排必要的金融風險防治資金,維護地方金融穩定;四是加強國有金融資產的監督管理,理順地方國有金融資產管理體制;五是發揮國家資本的引導和帶動作用,探索通過國有股權轉移來優化地方金融結構的途徑;六是采取事前預警、事中監管、事后評價、跟蹤反饋等多種監督方法,形成財政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并存的新格局。
參考文獻:
[1]吳智慧,張建森,我國地方金融啊這促進策略研究[J],開放導報,2010.
金融機構稅收政策范文5
關鍵詞:國外小微企業財政政策;國外小微企業稅收政策;國外小微企業金融政策
小微企業要想得到長遠的發展,不僅僅需要通過自身的轉型升級發展,同時還迫切需要國家政府扶持,制定有利于小微企業發展的財政、稅收和金融財經政策來支持和幫助小微企業。論文通過分析國外小微企業政策支持的主要做法,包括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財政政策、收政策和金融政策的主要做法,提出小微企業政策支持的啟示和建議。
一、國外政府支持小微企業財政政策的主要做法
(一)財政資金支持政策。(1)國外政府支持小微企業的主要政策經驗。眾所周知,各國政府對財政資金的運用,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為財政資金能夠較好地對社會資源進行整合,然后,能夠比較積極地去引導民間資本和社會理論去支持和幫助小微企業發展。各國的經驗表明,政府對資金的整合作用,主要表現為政府資金與商業銀行貸款結合、政府資金與私人資本結合以及政府資金與私人資本聯合投資等形式。(2)支持小微企業的財政政策。美國財政政策,如果在政策功能上對它們進行概括的話,那么可以集中表現為以下這幾個方面:一是政府制定的財經政策中的專項資金,它的直接資助,如一些專項的補貼和科技計劃;二是為了國家金融市場得到更好的發展和完善,一些小微企業的風險投資能夠得到正確的引導,并且將小微企業的融資渠道慢慢擴寬和慢慢擴展,政府都可以通過財政支持的方式來實現這些,如政府性的貸款、信用擔保和創業板市場;三是一些稅收優惠政策中的稅收減免、加速折舊的政策,讓更多的小微企業和小微企業切實享受到優惠;四是政府利用采購的方式來扶持本土的小微企業的發展。
日本財政政策。直至今日,日本政府都一直在致力于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因為日本政府十分想要解決日本小微企業融資困難的這個突出問題。所以日本政府就專門為小微企業設立了一個小微企業科目,放在他們中央財政預算的下面,而設置這個科目的最主要的原因是為了要推動日本小微企業的發展,政府想要通過小微企業來給社會創造出更多的就業崗位,最常見的就是政府會給小微企業提供就業補貼等等財政補貼。與此同時,日本政府還致力于建立一套較為健全的信用保證體系,政府性的金融體系用來支持小微企業發展。
(二)設立小微企業發展基金。(1)財政補貼。財政補貼簡單來說就是對于小微企業,政府會給一定程度上的財政援助來支持他們。政府這樣做的原因也是為了讓小微企業能夠盡致地發揮他們在社會經濟的不可代替的功效。
就業補貼。政府會給那些提供很多就業崗位的小微企業一定程度上的就業補貼,這樣做就能吸引小微企業,讓他們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給失業者,這樣一來也就相應緩解了一定程度的就業壓力。研究與開發補貼。設立一個政府的專項基金是各個國家政府都會采用的方法,具體步驟是通過制定各種小微企業的技術創新與開發計劃,給予他們專項的補貼,前提條件是這些小微企業符合計劃所提出的條件。出口補貼。為了鼓勵出口,各國政府基本上都采用了間接的補貼手段來促進出口。
(2)貸款援助。貸款是各個國家小微企業取得外部資金支持的主要方法。然而小微企業在自由信貸市場上面因為自有資本較少、信用度較低、經營風險較大,所以,他們想得到所需的各種貸款有一定的難度。因此政府需要給予一些貸款資助來支持他們,這其中包含的貸款貼息、政府直接的優惠貸款就是最主要的方式。貼息貸款。貼息貸款簡單的來說就是政府對小微企業的資金支持,是一種貸款援助,從本質上看可以說是一種利息補貼。我們可以通過用較少量的財政資金來帶動大量的社會資金一起參與,西歐的德國和法國是采用這種方式較多的國家。政府優惠貸款。為了解決好小微企業長期貸款困難的這個問題,政府采取優惠貸款的方法。具體就是專門的政府金融機構建立完成以后,直接供給少量的貸款給小微企業日本的“小微企業金融公庫”,德國的“歐洲復興計劃特殊資產基金”等。
(三)政府采購支持小微企業發展。(1)美國設立了專門的中小企業管理局,為了保證小微企業在政府采購市場能夠占有一席之地,所以采取“拆分”和“預留”合同的方式。與此同時,為了讓小微企業能夠獲得更多的訂單,也做出了設立電子供貨系統和派駐“采購代表”的方法。(2)歐盟這些年來,為了讓小微企業成功進入公共采購市場有一定的保障,采取了很多有效的實際措施。
二、國外小微企業稅收政策的主要做法
(一)實行優惠的所得稅稅率。(1)在1981年通過了《經濟復興稅法》這部法律之后,美國的小微企業,個人所得稅的稅率都下調了百分之二十五。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按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的征稅標準是企業雇員少于25人的。在1997年頒布了《納稅人稅收減免法》這部法律之后,小微企業有權利享受到未來
10年的稅收方面的減免優惠。(2)法國政府提出了一項小微企業增大研究開發投資量的“研究開發投資稅收優惠”制度,鼓勵免交部分個稅的職工投資于小微企業。
(二)對小微企業營業稅設置較高的起征點。(1)德國政府每年都會撥巨款給小微企業,資助發展業務,并提高了營業稅起征點,足有0.75萬馬克。德國在統一了東部地區之后,也相應地提高了營業稅起征點,足有85萬馬克。(2)英國小微企業,他們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只有20%。
(三)對小微企業實施加速折舊。(1)德國政府將會給予企業相應20%的附加折舊,前提條件是這些進行動產投資的企業凈資產是沒有達到24萬馬克的,他們的注冊資本也是沒有達到50萬馬克的。(2)日本采用激勵的優惠措施,讓小企業更新其生產手段。當小企業購買設備時,具體表現為以下兩種優惠的選擇:第一種是買價的30%,簡稱首次特別折舊;第二種是買價7%的抵免優惠。
三、國外小微企業金融政策的主要做法
(一)小微企業金融政策。(1)制定小微企業融資的法律、法規?,F如今在國際上通行的融資法律主要包含的是《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除了這些融資法律之外,各國也都制定了相適應的法律來專門扶持本國小微企業。(2)設有專門的金融機構,制定融資政策。美國、日本等國家為小微型科技企業建立了二板、三板市場,也設立了柜臺交易市場,提供股票轉讓服務給一些退市公司。(3)政府設立各種專項發展基金。第一種是專項基金,鼓勵小微企業發展。其中,美國曾在1959年的時候就通過投資基金實現。第二種則是風險基金,在美國,百分之六十的風險投資收益都是免稅的。
(二)發展小微金融機構。(1)設立專門的金融機構。這些機構可以給小微企業直接貸款。據了解,日本就有幾家專門的金融機構: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國民金融公庫等。通過直接貸款的方式給予小微企業一些資金補助,在這一方面做得很好的就是美國的小企業管理局。(2)小微企業信用擔保服務。許多發達國家都從信用擔保體系中積累了一些有益的經驗,如美國的小企業管理局,基本上都會擔保貸款總額的百分之七十五至八十,商業銀行則會承擔剩余部分的風險。日本的信用擔保制度也十分健全,有一個全國性的“信貸擔保協會”,擔保金額在貸款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之間。
四、國外小微企業政策支持的啟示
(一)國外小微企業財政政策的啟示。(1)我們應該借鑒國外優秀的財政政策,學習先進的政策和制度,來滿足我國小微企業、小微企業發展的需求。政府可以出臺統一的小微企業的財政扶持政策,對財政資金進行合理有序地安排使用,給予小微企業更多的財政政策上的優惠措施。(2)我國也應該向國外政府學習和借鑒,設立相應的擔?;?。把一些有實力的、有上升空間的小微企業推薦給值得信任的金融機構,支持他們的信貸資金。(3)我國可以借鑒國外其他一些發展資金的優惠政策,致力于讓更多的小微企業都能享受到的優惠政策。同時,還需快速地建立政策的跟蹤問效機制,這樣才能有效地保證資金安全使用。
(二)國外小微企業稅收政策的啟示。(1)進一步減輕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將所得稅的優惠范圍覆蓋全部小微企業,同時可以適當考慮在小微企業的優惠稅率基礎上進一步減免;將營業稅和增值稅的起征點的優惠范圍擴大同時考慮提高起征點的額度或是將起征點改為免征額的方式。(2)注重小微企業生存能力的保護。對于剛剛起航的小微企業給予他們一段時間的稅收優惠,降低他們所得稅的征收率。對于步入正軌的小微企業,我們要著力解決這些發展中的小微企業的資金困難的問題。(3)國家制定相應稅收政策,讓小微企業享受到優惠,起到促進小微企業穩定發展的作用,發揮小微企業它特有的活躍經濟的作用。對于科技創新型的小微企業,我國政府可以采取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等等的稅收優惠政策,以此用來鼓勵創新型小微企業的發展。
(三)國外小微企業金融政策的啟示。(1)我國政府可以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我國政府可以學習和借鑒國外一些先進的金融政策,也可以通過設立政策性性質的金融機構,將貸款和融資這幾項都服務于小微企業。通過較多的支持方式來不斷地加大支持力度,這樣小微企業才能在良好健康的成長環境下穩健地發展。(2)建立多元化的融資渠道。必須充分發揮金融機構的中介和服務職能,為小微企業尋找更多的資金來源,滿足小微企業資金方面的需求。特別是應該鼓勵和扶持中小銀行的發展,使其在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方面做出一些貢獻。還應引導和規范民間借貸行為,讓民間金融市場成為小微企業融資的一個有利選擇。(3)進一步完善信用擔保體系。我國的信用擔保機構服務質量普遍不高,提供服務的種類和形式比較單一,應在提供服務質量的同時,提供多形式、多層次、多渠道的融資服務。在政府的支持下,簡化繁瑣的擔保手續,降低擔保費用,使擔保機構能夠提高整體運作效率,為小微企業融資創造便利條件。
參考文獻:
金融機構稅收政策范文6
“兩面針補稅事件”牽動著方方面面的神經,引起了相關行業的廣泛關注,該不該繳稅引發爭議,征納雙方各執一詞。
對于限售股轉讓到底屬于金融商品轉讓還是股權轉讓,營業稅上一直存在爭議。就應如何確定購入成本這一問題上兩面針公司與稅務機關存在分歧,至今雙方仍未達成共識。筆者一直跟蹤關注著“兩面針補稅事件”,認為該項政策變化在實踐中執行并不得力,既有稅收政策的原因,也有征納雙方意識的差異。筆者認為,如果稅收政策對一項經濟行為既可征收,也可不征稅,說明稅收法律政策上存在瑕疵。建議國家稅務總局盡快對股權轉讓行為予以規范,并對現行股權轉讓稅收政策進行整合統一,使稅收政策更加明確、完善、公平,更具操作性。
質疑一:定性金融商品買賣是否準確
原始股減持到底是按照轉讓股權,還是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是否應當征收營業稅,稅務機關并無明確的稅收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檢查組給出的征稅依據是《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具體規定是;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筆者認為如果僅依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的有關規定,是無法直接得出限售股轉讓應該征收營業稅的結論。
質疑二:征收營業稅法律依據是否充分
限售期后轉讓原始股是否應繳納營業稅存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從事“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應繳納營業稅。有價證券包括證券及期貨,屬于金融商品買賣,根據現行營業稅暫行條例,屬于應稅行為。國家稅務總局正是根據這一規定認定兩面針應當繳納營業稅。
稅務部門認定的征稅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此外,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
兩面針董事會公告中稱:公司持有并轉讓的中信證券股票是公司1999年以發起人身份投資中信證券取得原始法人股,2004年經過股權分置改革支付對價后成為的全流通股。
筆者認為,股權由法定載體表現,對有限公司來說其載體就是出資證明書,對股份有限公司來說其載體就是股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第二條規定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F有稅收政策法律沒有明確解釋,股權投資進入二級市場就自然改變屬性轉化為有價證券,政策上不夠清晰。質疑三:應交稅金的計算是否正確
限售股轉讓營業稅在計算辦法方面存在缺陷。2012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檢查組到柳州市抽查部分企業納稅情況,兩面針屬抽查企業之一。國家稅務總局檢查組抽查公司納稅申報材料后認為,根據國務院2008年11月10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的有關規定,兩面針2009~2011年期間出售中信證券股權所獲收益應繳納營業稅15354176.45元,附加稅費2017043.91元,合計17371220.36元。
而2013年1月,國家稅務總局督察內審司要求兩面針補充申報繳納2009-2011年期間出售中信證券股權應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稅費合計卻變成了12974073.06元。兩者相差近440萬元,說明對限售股轉讓征收營業稅的計算過程中,雙方認定時存在不可忽視的爭議。
質疑四:為何稅收政策長期殘缺且嚴重滯后
依法征稅,首先稅收政策要明確。稅收政策不明,何談依法征稅。目前,國家營業稅稅收政策對于轉讓限售股是否征收營業稅的政策不是很明確,轉讓限售股是否應繳納營業稅及如何繳納當下在法律規范上也并不清晰。股權轉讓稅政殘缺混亂,存在操作層面的不確定性。對于非金融企業買賣金融商品具體的操作政策,這就造成了執行層面存在不一致。
例如,北京地稅局對于企業出售限售股是否繳納營業稅的問題,明顯持相當慎重的態度。2010年,北京地稅局對于納稅人轉讓解禁后的“大小非股票”是否征收營業稅問題,已請示國家稅務總局,但目前國家稅務總局還未答復。
目前,雖然相關部門正在完善稅收政策,但關于買賣金融產品的營業稅政策仍不健全。按照原來對于金融機構買賣金融商品的政策精神及《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和《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兩個文件的規定,買賣金融產品的正負差在一定時期內是可以相抵的,但是這兩個文件適用的主體均是當時的納稅主體——金融機構,但現在這個征稅政策已在除個人以外的所有納稅人中開始執行了,非金融機構能否適用正負差相抵差額征稅的政策在政策法規的層面還是不明確,相關部門沒有做出規定。
從相關資料看,對于非金融企業買賣金融商品具體的操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稱在研究。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在《關于印發的通知》(貨便函[2010]24號)中曾指出,要在2010年研究非金融機構買賣金融商品營業稅政策問題。但是時至今日也沒有出臺具體的征管操作辦法。
在稅證不明確的情況下,讓納稅人買單,承擔納稅責任的做法是草率的,不妥當的,也是不負責任的表現。
質疑五:各地稅收實踐不統一
目前,僅是有部分地區稅務機關通過不同形式明確了限售股轉讓營業稅問題,例如深圳,福建省、南京市等地要求征收,也有部分地區如北京市、寧波市不征收。
(一)股票轉讓收入不征稅的地區及文件依據
北京市海淀區地方稅務局2011年3月29日在其官方網站上的《政策解讀》(2011年第2期總第2期)中,該局稅政管理一科指出,對于股票市場大小非解禁后,對外轉讓收入是否應稅問題,涉及全國統一執行口徑,在總局正式明確相關政策之前,暫不征收營業稅。
寧波市東江區2010年6月的《近期稅收政策解答》中指出,對大小非解禁出售后在總局明確前暫不征收營業稅。
(二)股票轉讓收入征稅的地區及文件依據
深圳市2009年6月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官方網站上,刊登《福田區局制定“大小非”解禁減持持稅收工作指南》,一是全面認識“大小非”解禁減持涉稅金額巨大,對稅收任務的完成有著重要影響。二是列明股權轉讓相關稅收法律文件,包括新舊營業稅條例關于股權轉讓規定的區別,及如何計算稅款。
《福建省金融業營業稅政策研討會會議紀要》規定:“二、關于轉讓股票營業稅問題:(一)納稅人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所轉讓股票,應當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中‘金融商品(有價證券)轉讓’繳納營業稅,計稅營業額為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p>
質疑六:國家稅務總局為何未回復納稅人申述意見
對兩面針案例,國家稅務總局未明確公開表態,而是由督察內審司的名義,確認征收營業稅,以文件形式出具部門工作函。
兩面針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申請:對公司2009-2011年期間出售中信證券股權收益相關的營業稅暫不予征收,然而至2012年12月31H兩面針未收到稅務機關就此事項如何計稅的回復文件。國家稅務總局的反饋態度值得回味。
《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9年第1號)賦予了納稅人陳述與申辯的權力。陳述權,是指對稅務機關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自己意見的權利;申辯權,是指對稅務機關作出的決定所主張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享有申訴和解釋說明的權利。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在聽取納稅人的陳述、申辯并復核后,或納稅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權后,稅務機關才可以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并送達簽收?!恢@些程序是否走過?
納稅人對國家稅務總局申述意見未得到回復,納稅人可以對稅務機關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的行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這也是納稅人的應當享受的權利之一。
質疑七:兩面針審計樣本的選擇是否具有代表性
2013年,國家稅務總局突出管理重點,切實加強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和紅利所得等非勞動所得和高收入者工薪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實施嚴格管理,重點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管,這是毫無疑問的,更是必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