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作型農村金融機構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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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作型農村金融機構的探究

作者:侯惠英 單位:大連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一、問題的提出

自銀監會農村地區銀行金融機構市場準入政策以來?1,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在我國陸續誕生。所謂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即為銀監會批準成立的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小型(微型)金融組織。這些新設立的小型農村金融機構剛剛得以初步發展,但到2009年6月末,全國仍有2945個鄉鎮沒有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全國有708個鄉鎮沒有金融服務,占金融機構空白鄉鎮總數的24%[1]。到2011年6月末,全國已組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615家,其中369家設在中西部省份,2011年6月份銀監會召開的全國金融機構空白鄉鎮工作推進會議上,提出深入推進鄉鎮基礎金融服務全覆蓋工作,力爭年內再減少500個機構空白鄉鎮,提升農村金融服務均等化水平。顯然,金融機構的不足是難以勝任支持“三農”經濟的。當前,新型金融機構雖然陸續落戶于農村,但由于它們規模小、應對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以及信用風險的內部控制能力弱,無論從它們收益的取得和自身發展都受到了制約。從信用風險看,農村存量貸款質量差,到2009年初涉農貸款不良率仍高達7.4%,2010年末,農村信用社涉農貸款不良率為11.53%?2。在客觀上使許多涉農金融機構對于涉農貸款“望而怯步”。然而,相對于農村旺盛的且無法滿足的資金需求,中國目前已具備足夠的資金供給能力,況且在組織機構層面上城市金融體系比較完善。在農村新型金融機構的發展方式上,如何借助于大中型銀行在資金、管理經驗、風險控制手段等方面的資源,以及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靈活、低成本和接近農村經濟等優勢,通過與其發展協作型金融,達到優勢互補、互利共贏、化解風險、共享資源,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二、協作型金融組織發展的實踐基礎與理論內涵

(一)協作型金融的實踐基礎早期的實踐中,小額金融可以等同于小額信貸,但伴隨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人們對金融服務的需求也開始多樣化,小額金融機構提供的不僅僅是信貸,還有其他更為廣泛的服務,這也為小額信貸機構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這一點可從兩方面展開分析。國際上,早期的實踐中,小額金融機構大都是非營利機構,由非政府組織或政府發起設立,以促進落后群體的發展為其主要目的。但是,小額金融往往是一種救濟方法,以非市場化的運行模式,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反而制約了小額金融機構生存與成長。然而,孟加拉鄉村銀行(也稱格萊珉銀行),卻以非政府商業性組織,創建了解決貧困農戶融資難的小額貸款方式,發展近三十年以來在該國取得了成功,并且被推廣到到50多個國家和地區,萊珉銀行在信用風險成本的管理上,創立的多種風險緩釋手段,尤其是動態激勵個人信貸技術和引入新的擔保、質押機制[2],對新型金融機構的發展具有一定的借鑒和指導意義。進入20世紀90年代之后,全球經濟的高速發展使貧困問題得到了極大改善,小額金融所涵蓋的對象,也開始逐步從傳統的貧困人口擴展到那些已脫離貧困的群體,以及小規模企業。進入21世紀,日本實施的區域緊密型金融發展規劃更加引人注目,其主要特征:一是強調政府系金融機構或大型銀行與地方金融合作;二是區域緊密型金融協作模式的實施要求與金融機構自身的條件相符。至2006年為止,僅日本政策投資銀行就已廣泛地與地方金融(銀行)實施了多種金融配合措施,在日本經濟低迷時期發揮了重要作用[3]。國內方面,我國從1999年下半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農民的信貸需求狀況和供給特點,了一系列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制度和政策指導文件,在農村信用社推行農戶小額貸款,目前,全國農村小額貸款覆蓋面已達32%,農村小額貸款業務的發展促進了農村經濟發展的改善,也促進了農村金融機構自身的發展。2006年政府的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政策提出:“對于符合條件的”只貸不存的小額貸款組織,允許其按照銀監會政策要求,改建為村鎮銀行。另一方面,我國于2007年3月開始在農村金融較為落后的湖北、四川、甘肅等六省進行新型金融機構創辦試點,3月1日和9日,由南充商業銀行作為發起人和出資人的四川儀隴惠民村鎮銀行、惠民貸款公司以及由吉林梨樹縣閆家村百信農村資金互助社作為首批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在我國誕生。2007年10月12日又擴大到31個省市區。外資銀行、企業法人和自然人紛紛加入到創辦農村金融機構的隊伍,例如,由匯豐銀行于2007年12月建立的第一家匯豐村鎮銀行,并創建了公司+農戶融資模式?3,2009年6月末,全國已有118家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開業,從機構類型看,有100家村鎮銀行、7家貸款公司和11家農村資金互助社等多種農村新型金融機構,但作為一個農業人口眾多,農村經濟亟待發展的大國來講,還遠遠滿足不了農村經濟發展的需求。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天然的弱質性,如:資金、技術和人才等都迫切需要大型銀行的協作,才能得以快速發展。

(二)協作型金融的理論內涵協作型金融的理論基礎源于關系型金融,或緊密型金融。眾多學者對關系型金融的內涵進行了研究?4,雖然在關系型金融概念的認識上存在分歧,但在其內涵研究上的共識是:第一,關系型融資并不限于貸款領域,應涉及包括對知識產權擔保融資的風險投資業務、企業經營重建和證券化融資等多樣化金融業務,同時還涉及對地方經濟、產業、融資項目的投資、情報交流和企業策劃支援等有助于地方經濟發展的金融支持活動,并且,協作型金融的方式因金融服務對象不同是靈活非固定的。第二,重在有金融協作關系者的多方參與。國外的研究主要體現在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的聯系上,認為多是正規金融機構主動尋找非正規金融機構作為合作伙伴。國內的研究對于關系型融資是對大型銀行與小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聯系機制上有了進一步相關的探討,并對小型金融機構與大型商業銀行的聯系機制提出了模式的選擇和促進措施[4],在將關系型融資的理念引入農村金融領域時,則提出農戶、農村金融機構、非正式放款人以及農戶之間的金融運行機制[5]。并且,金融交易者往來持續時間的長短是衡量融資關系深厚程度的一個重要指標;第三,專有信息的生產與使用貫穿于關系型融資的全過程。這點是通過信息個共享方式,從而達到金融效率的提高。實際上,現實中的大銀行要進入農村金融市場,由于遠離農村客戶,風險較大;而作為農村新型機構的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信用組織雖然實力較差,但由于身處農村基層,具有較好地把握農村生產和經營信息的相對優勢,所以,在國家提倡和鼓勵大銀行支持三農的大環境下,農村新型金融組織應充分利用大型銀行的資源優勢,通過雙方的協作和優勢互補,進而取得互利雙贏的結果。#p#分頁標題#e#

三、協作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的動因

(一)協作性金融面里的外部環境與困境從目前新型金融機構所面臨的困境看,一是廣大農村地區對新型機構了解不夠,與國有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信用社相比,網點少,缺乏集聚效應,農村居民認可的程度不高。缺乏對大多數居民的吸引力。尤其存款業務緩慢,不利于農村新型金融機構開展金融服務;二是農業信貸風險高,農業受自然條件影響大[6],抗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能力差,使得新型金融機構發展的初期成本高、利潤低,加之其經營模式與信用社無太大差別,在缺乏金融創新的情況下,支持農村經濟和自身發展受到了影響。第三是外部環境需要充實,新型農村機構的生存環境不完善,客觀上需要政策層面支持,尤其需要大中型機構的協同促進,降低經營風險,才會有效地促進其迅速發展。

(二)新型金融機構自身條件不足與業務發展上的受限在當前農村新型金融機構發展和實踐中,與其他金融機構比較,農村新型金融機構資本額度低,抗風險能力較弱,其中農村資金互助社資本額最低(在行政村設立的,最低資本不低于10萬元)。即使提倡投資者追加資本金注入,一方面投資者資金來源有限,另一方面缺乏根本上的長遠設計;農村新型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素質偏低,熟悉農村經濟金融業務的人才缺乏[7];與大型銀行相比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在存款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尤其是村鎮銀行,由于不能在跨縣(市)吸收存款,使其資金來源受制于當地的經濟發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小額貸款公司只貸不存,使資金來源受到限制。上述種種業務限制大部分是由于制度設計的不完善。因此,新型金融機構要謀求發展,需要與大銀行協調合作開展金融服務??梢猿浞掷眯⌒徒鹑跈C構經營機制靈活,與農村經營活動基層組織的聯系緊密,能及時地掌管第一手信息的優勢,與大銀行開展協作型金融服務。例如,大型銀行能夠以強有力的內部審計手段和程序,在金融商品、風險管理與操作技術、培訓等方面,給予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大力協作,有利于農村新型金融機構建立穩健的經營體系,形成良好的市場競爭和客戶服務能力,實現可持續發展。

四、農村協作型金融發展的基礎與條件

(一)政策性支持面的基礎當前,國家推出的一系列農村金融政策有利于新型協作金融制度的開展與實施。我國早在2006年銀監會就了銀行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并提出:放開準入資本范圍。積極支持和引導境內外銀行資本、產業資本和民間資本到農村地區投資、收購、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尤其是2009年以來,政府首先始著手農村金融的空白工作,要求和促進大型銀行將新增網點設在空白的鄉鎮、村莊。其次是調整投資人資格,放寬境內投資人持股比例。調整了境內企業法人向農村地區銀行業法人機構投資入股的條件。進入2010年,政府(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三年內消滅金融服務空白鄉鎮;著重強調了資金投入、機構新設、政策扶持、產品創新等方面的內容。從2004年以來來自國家的政策支持越來越細化并具有可操作性,在政策面的支持下,作為協作性制度重要基礎的新型農村金融發起人制度已初步形成。由此可以看出,國家政策已為協作型農村金融制度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二)大中型金融機構具備的協作條件與基礎在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國有商業銀行走上了商業化道路,追求利益的沖動、國際標準的實行和到海外上市的準備使它們從農村地區收縮了戰線,1998-1999年短時間內,除國有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被大幅度撤并之外,農業銀行網點由6萬家減少到4.4萬家[8]。這就造成了農村地區金融機構網點、從業人員和信貸資源嚴重不足。使縣以下的農村金融服務出現了真空地帶。但伴隨2006年新型金融機構準入政策的實施、以及在監管層的引導和市場競爭規則的作用下,大中型銀行重新開始認識農村金融市場的價值,現階段,只是在開展農村金融服務的方法手段與風險管理的拓展上步伐較慢。從大中型商業銀行具備的有利條件分析:第一,大中型銀行掌控著全國近三分之二的金融資源[9],大中型商業銀行擁有新型金融機構無可比擬的管理優勢、人才優勢和網絡技術優勢,因此大中型商業銀行通過發起組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或通過各種協作形式積極參與新型金融機構的建設,對于各類金融機構的發展會產生協同效應。第二,大中型商業銀行參與新型農村金融建設,一方面應該把它看做是企業的社會責任,金融機構應與區域農村經濟共存共榮。同時應看到農村市場發展的巨大發展空間,通過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平臺,將大銀行的系統優勢與新型金融機構貼近農戶、機制靈活的特點有機結合,從而創新出服務“三農”的組織模式,可以用相對較少的資金和人力投入,占據較大范圍的農村市場。因此,大中型銀行業在經營模式、風險控制、人力資源上都具備相對較高的起點,可以為新型協作金融制度的開展實施提供了發展的基礎和條件。

五、推動協作型農村新型金融組織和風險控制的具體措施

(一)以協作融資帶動風險有效控制大中型銀行積累了較強的資金實力和成熟的管理經驗,具備了資金投入及其管理規劃和產品創新等方面的雄厚實力,在發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過程中,在人才、規劃和管理經驗等方面可提供配套支持。實施的模式及內容有:⑴聯保協作融資模式。這是建立在我國一些農村地區進行聯保貸款基礎上開展的融資方式。在協作型金融參與下,可充分利用新型金融機構接近農戶、農村經營公司,可有效地進行貸前評估,貸后互相監督,形成一種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另一方面參加貸款的農戶或企業將自身的存款或其他業務融入協作型金融機構處理,有利于新型機構資產負債業務更加科學合理的發展,對于形成農村金融的良性循環具有重要作用。⑵項目融資與風險控制模式。在縣域經濟發展中,農業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等項目產生大額資金需求時,可通過“批量融資”或“單項融資”開展融通資金服務。并且在大型金融機構協同金融服務的過程中加強并有效落實風險管理的責任。

(二)以“信息共享”加強風險管理新型金融機構獲取農村金融市場信息的條件必然強于大中型銀行,但其信息管理系統建設普遍薄弱,尤其在風險識別和處理、數據準確性等方面人為影響因素過大,在自動化系統和標準化方法方面應用不足,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并且很難順暢地建立科學的信用風險管理體系,信用風險管理的基礎還欠堅實。例如,小額貸款公司在征信環節的風險難控。對此,大型銀行與新型金融機構通過攜手進行風險控制,通過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可降低成本使信息成本最小化。此外,新型金融機構與大銀行之間開展人員互派、大銀行持股小銀行及業務等,建立密切聯系,有利于建立信息共享的風險管理系統。農村金融風險一是來自農業經濟體本身;二是來自農村金融機構防控風險的能力,從新型金融機構業務運營看,農村金融風險主要源于經營指導思想出現偏差、內控機制不健全、員工隊伍整體素質低下等原因所造成。通過信息共享,可降低這些風險因素。此外,提高農村自然人、農村企業的誠信度,可利用人民銀行現有的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加快構建農村信用信息平臺,為金融機構信貸支農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p#分頁標題#e#

(三)通過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為風險控制奠定良好的環境基礎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在實質上尚未建立起現代企業制度。有些新型金融機構雖然已經建立了現代公司治理架構,但是在職責劃分上不夠清晰,由此可能造成的角色重疊,影響到監督和執行機構各自職能的發揮,成為風險漏洞之源。為此,持股多樣化可為其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目前,銀監會有關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的規定是:①單一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②單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單一其他非銀行法人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0%。這種股權相對集中的做法,不利于新型機構的內部控制,易產生道德風險。所以單一機構持股持比例應降低,并積極引入民間資金參與新型機構的發展,這樣一方面投資主體多樣化,有利于引導民間金融步入正軌。另一方面,村鎮銀行等新型機構的股權多元化能促使其經營決策的規范化,特別是在信貸業務決策過程中能夠實現有效的內部制約,更好地實現風險控制。

(四)通過業務協作規避流動性風險在發展協作型金融的動因中,容易看出新型金融機構是易發生流動性不足和易發生流動性風險,而且農村新型金融機構面臨流動性風險遠高于普通商業銀行。由于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資本金少以及資金來源受阻嚴重,而一旦貸多存少的情況出現,村鎮銀行等新型金融機構的資金流動性、資本充足率都會發生問題,難以繼續生存和發展。所以,可以開展以下協作方式:⑴大中型銀行為小銀行設立協作融資制度,即可建立和開展政策性銀行向新型金融機構的融資制度、發起人銀行向新型金融機構的融資制度等多種資金協作方式,一方面可減少流動性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同時也可把城市資金引入農村。⑵在新型機構的業務沒納入人民銀行支付結算系統,匯款以及轉賬還無法辦理的情況下,加大了流動性風險,可通過“內部業務制度”,使部分資金順利進入農村融資渠道;⑶要求所有新型農村金融組織必須在銀行(或農村信用社)開戶,通過銀行(農村信用社)盯緊資本金和互助金,并設置較高門檻,監督資金的流入和流出;與地方銀行、郵政儲蓄銀行等地方金融機構合作,通過允許村鎮銀行跨縣(市)吸收存款,增加多種負債業務,以有助于保持農村新型金融機構充裕的貨幣流動性并規避金融風險。

總之,農村新型金融機構長期服務于農村,對農村生產經營組織、生產經營者、及農產品生產經營過程及風險特征等均積累了一定的管理經驗和擁有第一手的基層信息等優勢特征,但是,在資本金實力、信息管理系統、人員素質條件及風險控制能力等方面卻存在著先天性不足,而這些正是大型銀行所具備的優勢。因此,金融機構通過雙方資源的優勢互補,是一種快速發展農村新型金融機構的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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