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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產業稅收政策范文1
由于2008年金融危機的巨大沖擊,我國傳統產業一度低迷,經濟發展緩慢。為緩解傳統行業的產能過剩,提高行業的集中度,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國家出臺一系列的政策,來鼓勵產業創新,支持高新技術產業,從而增強國際競爭優勢。而戰略新興產業是離不開國家的政策支持的,特別是稅收優惠政策的激勵。如在技術研發、自主創新、成果轉化等新興產業發展重要環節,加強稅收制度對新興產業自主創新?A激勵程度,充分發揮稅收優惠政策,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進戰略新興產業的發展。
二、稅收激勵政策對新興產業發展的影響
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的包含了融資、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產品銷售以及收入分配等若干環節。國家可以制定各種稅收激勵政策來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如通過稅前扣除研發費用可以刺激企業的研發投入;減征有關的技術轉讓稅費,可以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給予戰略性新興產品增值稅低稅率優惠,有助于新興產品開拓市場等。美國經濟學家馬丁?費爾德斯坦(Martin Feldstein,2006)通過在國家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轉型升級方面稅收政策的研究,指出了稅收優惠政策有助于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優化。所以要充分發揮稅收優惠的重要的作用,降低企業在新興行業方面的投資風險,引導更多的風險投資投入到新興行業里?恚?推進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
三、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政策對鼓勵投入的激勵不夠
1.促進新興產業資金流入的激勵政策不明確。主要表現在營業稅上,金融保險業現統一征收5%的營業稅,而國家沒有針對戰略新興企業貸款的優惠政策。目前只有對污水處理和垃圾處置費才免繳營業稅,這也影響投資者投資新型環保產業的積極性,不利于資金的流入。
2.在研發階段,企業承擔的稅負較重。戰略性新興產業在發展初期,需要為建造專業基礎設施承擔3%的建筑業營業稅,且在后期還需繳納一定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這些都不利于刺激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投入。
(二)支持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不完善
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力度不夠完善,對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以科技成果獲取股份或出資比例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在獲得分紅時,要征收個人所得稅。只是在納稅時間上給予了一定的延期,而不是稅收優惠,從而大大降低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激勵力度。而實際上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科技研究比較傾向學術研究,不利于轉化為真實的科技產品,而企業才是眾多有實力人才的聚居地,擁有著創新的強大實力,但現有稅收政策卻不利于企業的創新與成果轉化。
(三)稅收缺乏對科研人才培養的系統性激勵
在對科研人員獲獎減免稅上限制條件過嚴,免稅項目太少,僅限于國際組會只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獎金。這樣就大大打擊了科研人員從事科技工作的積極性;在鼓勵個人風險投資方面缺少應有的政策扶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需要很多尖端的高科技人才,可是培養一個高科技人才更多的教育費用,國家并并沒有這方面的政策支持,不利于激勵高端科研人員的養成。
四、激勵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稅收對策
(一)完善融資階段的稅收激勵政策
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技術研發與開拓市場初期風險較高,商業銀行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行業貸款審批非常嚴格。同時,我國資本市場機制還很不完善,風險投資市場規模小,從而導致戰略新興產業融資難的現象,所以需要國家給予財稅政策的扶持。一方面,金融機構為技術創新研發貸款利息收入免稅??梢钥紤]對金融機構為研發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研發活動提供貸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稅。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向戰略性新興產業提供的科技保險收入免稅。
(二)完善研發環節的稅收激勵政策
1.計提技術開發準備金。企業的技術研發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和人力物力,一旦研發失敗,承受的損失也是很大的。為了防范風險,可以借鑒國外做法,計提企業“技術開發準備金”。
2.加大研發費用和廣告宣傳費用的扣除標準。為了更加體現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扶持,加快其發展,可以在目前稅法規定的基礎上適當提高研發費用的扣除比例。如對其研發費用增長部分,再給予50%的稅前抵扣優惠。并建議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廣告宣傳費用可以在應納稅所得額前據實扣除,從而調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市場推廣積極性。
3.減免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戰略性新興產業在研發環節,需要建造研究實驗室和廠房等設施,承擔著一定的風險。因此,建議擴大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優惠范圍,規定只要是屬于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都可以減免一定年限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4.給予??值稅低稅率優惠。因戰略性新興產業作為一個高附加值產業,所以若實行增值稅低稅率優惠,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增值稅給戰略性新興產業帶來的不便。同時,可以加大對出口的戰略性新興產品出口退稅的優惠政策力度,允許其出口可以全額退稅,以此助戰略性新興產業打開國外市場。
(三)促進成果轉化環節的稅收激勵政策
1.稅前列支一定比例的成果轉化費用。為了提高科技成果的轉化率,刺激企業成為研發活動的主體,降低科技成果的轉化風險,可以允許企業在稅前列支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轉化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
2.高新科技產品予以減征。對于符合未來發展需要的高新科技產品,允許其按銷售收入15%的比例在稅前減征。這樣能夠減輕企業推廣產品的稅收負擔和推廣風險,提高戰略性新興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四)細化人才隊伍培養和引進的稅收激勵政策
1.計提研發培訓費或提高職工教育經費計提比例。戰略性新興產業比一般企業對員工投入的培訓資金會多幾倍,故建議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計提一定比例的研發培訓費或提高教育經費計提比例。這樣一來,能有效減輕戰略性新興產業面對大量職工培訓經費的壓力,刺激培養高科技人才的積極性,從而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
2.實行股權激勵收入免稅。因為現有的稅收激勵政策并沒有真正減免稅,只是延長了納稅時間。只有實行股權激勵收入免稅,個人轉讓技術產品免稅等,方能讓稅收減免落到實處。
3.高端人才教育支出實行稅前扣除。為了吸引更多的精英加入到建設戰略性新興產業的行列,建議允許高端人才的高等教育支出可以按照一定的標準與比例在個人參加工作后的一定年限內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逐月扣除。
信息產業稅收政策范文2
企業是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投資的決定因素是預期的投資回報率,如果研發投資的預期回報率高于其他投資,則企業就會自動的傾向于這項投資,反之則不會。研發投資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其具有正的外部性,這種正外部性使得投資主體無法完全獲得由自身研發投資帶來的所有收益,即使在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相當完備的經濟環境中,也會由于專利保護的時限性和其他形式的知識溢出導致投資的私人回報率低于從整體來看的社會回報率,這意味著私人的研發投資水平低于社會最優的水平。Jones和Williams(1998)認為,保守的估計社會最優的研發投資會是實際投資的2~4倍。所以,無論在當今的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通過實施各種財稅政策來激發社會的研發投資是各國政府的一個必然選擇。
從總體上說,政府運用各種財稅政策提高或激發社會的研發投資主要來自于兩大方面。其一是需求方面,也就是通過對研發活動的直接財政補貼或稅收激勵降低企業的研發成本和彌補企業沒有完全得到的收益。這些措施在資本市場更加不完善的發展中國家相對會更加有效,因為在資本市場不健全的情況下,首先,由于缺乏足夠的風險資本的加入,企業不能通過外部融資來分擔風險,大企業可以轉向通過內部融資的方式來進行研發活動,中小企業則會因為缺乏風險資本的加入而無力承擔高風險的研發投資;其次,由于在更加不完善的資本市場中道德風險更加嚴重,使得企業為研發融資的成本更高,從而減小了對研發的投資。當政府通過實施各種財稅政策參與社會的研發活動時,則會大大改善這種研發不足的現象,從而促進了技術進步和經濟增長;最后是供給方面,政府可以發揮財政力量,通過增大對教育的公共開支,尤其是增大對高科技人才培養的支出從而為社會供給更多的科學家和工程師。顯然,在相同的研發強度下,具有更多的科研人才會提高社會科技創新的效率和產出,從而激發更多的研發活動。
事實上,政府從需求和供給兩個方面出發的各種財稅政策的效果在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的市場環境以及不同的產業中是不盡相同的,因為影響企業創新的除了政策因素之外還有很多,比如經濟的開放程度、市場結構、企業的規模以及知識產權保護程度等,而這些因素是共同發揮作用的,所以,分析財稅激勵政策的有效性需具體考慮產業的內外部環境。本文分析促進我國信息產業自主創新的各種財稅激勵政策的選擇。
2運用財稅政策促進我國信息產業自主創新的必要性
首先,信息產業是我國經濟發展的戰略性產業。信息技術是一種面向全社會各行各業的通用性關鍵技術,較強的滲透性吸引了世界各國對其發展的重視和支持。我國正處在加快工業化進程的關鍵時期,大力發展信息產業,對改造我國傳統產業、促進其他各行各業的創新和提高全社會勞動生產率有著重大意義。不斷提高我國信息產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是國家實施信息化戰略,用信息化帶動工業化,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基礎和前提。
其次,我國信息產業大而不強,自主創新能力較弱。改革開放30多年以來,我國電子信息產業經歷了起步階段、創建階段,進入到了目前的迅速發展階段。從2004年到2008年我國電子信息產業的銷售收入翻了一番多,從3.1萬億元增長到了7.1萬億元,年增長率高達24.8%。電子信息產業已成為我國工業中發展速度最快、國民經濟發展的支柱性和先導性產業。
盡管我國信息產業取得了迅猛的發展,也出現了一批具有較強創新能力的企業,但從整體上看,我國企業研發投入不足,自主創新能力較弱。通過下表可以看出,我國辦公、會計和計算機制造業以及廣播、電視和通信設備制造業的研發強度(用研發投入與工業增長值之間的比例來衡量)不僅遠遠低于發達國家還遠低于一些新興工業化國家。
通過上述比較可以發現,我國信息產業的研發投入不足,而研發投入是自主創新的根本保證,所以政府應該通過各種財政政策來提高企業的研發投入。
再次,隨著全球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以及我國信息產業國際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國際競爭更加激烈,我國信息產業面臨著內外兩方面的壓力:一方面,雖然我國已成為世界電子信息產品加工制造的基地,但我國信息產品的技術含量不高,在很多核心技術上沒有自主產權,尤其是在集成電路、系統軟件、元器件等核心技術上,研發能力甚為薄弱。這導致了我國仍處在整個產業價值鏈的底端,產品附加值較低;另一方面,發達國家和跨國公司或通過制定更高的技術標準以及設置更多的技術壁壘來加強對信息技術的控制,或通過在我國國內大量申請專利來占領我國市場,加大了我國本土企業技術創新的難度,阻止了我國信息產業進一步打開國際市場。綜上,只有通過加大研發投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才能使我國信息產業取得市場競爭優勢,真正把我國信息產業做大做強。
3提高我國信息產業自主創新能力的財稅政策選擇
3.1充分發揮政府引導作用,加大對重大產業項目的財政支持
由于我國信息技術發展的基礎比較薄弱,一直以來信息產業技術創新自然地選擇了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的模式。雖然在實施積極的技術創新和機制創新下,技術創新的水平在不斷提高,并且個別領域已經達到了世界先進水平,但整體上沒有處理好引進、吸收、再創新的關系,技術消化吸收的效率比較低,在大多數核心技術上還與技術先進的發達國家有很大的差距。從國外信息技術創新提升的過程來看,無論是技術創新能力最強的美國,還是實施技術追趕的韓國,以信息技術為代表的高新技術產業突飛猛進的發展,都離不開政府對一批具有重大戰略意義的核心技術的行政干預和統籌安排。所以,必須要通過國家財政的大力支持,對我國信息產業發展具有戰略地位的核心技術進行攻關,從而獲得自身的核心競爭力和提高產業的自主創新能力。
3.2加大對企業技術創新的直接財政投入
相關統計數據表明,1995—2008年,我國電子及通信設備制造業科技活動經費中由政府籌集的平均比例為4.4%,企業籌集的平均比例為85%,通過金融機構籌集的平均比例約為10.5%;電子計算機及辦公設備制造業科技活動經費中由政府、企業和金融機構籌集的平均比例分別為2.9%、88.8%和8.2%。這說明我國電子信息產品制造業的科技活動資金主要由企業自身籌集,由政府籌集的數量相當有限,而在我國信息產業整體的研發投入不足以及其他渠道融資不暢的情況下,增加政府財政的直接投入和對企業創新活動的扶持力度,是提高信息產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有效措施。
3.3通過制定各種稅收優惠政策激勵企業自主創新
與政府通過直接的財政支出加大對研發的投入相比,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激勵企業自主研發將起到不完全相同的效果。首先,從理論上說,政府加大直接的研發投入可能會和企業研發投入產生互補,也就是起到促進私人研發投資的作用,但在有些情況下也可能會產生擠出效應,從而對整體研發投入增加的效果并不明顯,但稅收優惠的激勵政策直接降低了企業進行研發活動的成本和風險,從而增加了企業的研發投入。其次,稅收優惠政策可能更有利于以企業為主體的創新體系的建立。在制定具體的稅收政策上,一方面要根據企業新產品開發、新技術研發、技術引進等各種科技活動支出制定相應的稅收抵扣額,另一方面要不斷優化稅制,提高稅收政策的可操作性,并對各種技術創新的性質進行區分,特別對應用性廣的信息技術給予較大的支持,提高信息產業自主創新能力的同時也間接促進了信息技術的應用。
3.4通過財稅政策為企業自主創新融資創造條件
信息產業所包含的大多數行業均屬于高技術產業,高技術產業的特點是具有更多的創新機會,同時由于技術的高端性以及技術更新快的特點導致了其研發的更大風險性,所以,通過金融市場為信息產業研發融資的難度更大。政府一方面可以制定通過財政提供貸款貼息的鼓勵政策,也可以通過政策性銀行為研發項目提供融資支持;另一方面可以通過鼓勵和推動風險投資資金的形成,從而促進民間資本對研發投資的支持。
信息產業稅收政策范文3
【關鍵詞】現代服務業;稅收;國際借鑒
一、現代服務業稅收政策的國際經驗
(一)美國現代服務業稅收政策
美國對現代服務業的稅收優惠主要集中在信息技術產業、現代農業服務業、公益行業、中小服務企業等領域,以鼓勵這些產業與行業的發展。美國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的代表性稅收政策總結如下:1.與貿易、商業活動或高新技術有關的研究或試驗支出,直接作為可扣除費用予以抵扣,而不作為資本支出;2.若當年研究與開發支出超過前3年的研究與發展支出平均值的,其增加部分給予25%的稅收抵免,該項抵免可以向前結轉3年,后結轉15年;3.對高新技術產業研究開發用儀器設備實行加速折舊,折舊年限為3年;4.服務業凈營業虧損可以向前結轉2年,如果虧損還有剩余,還可以向后結轉20年;企業向高等院校和以研究工作為目的的非營利機構捐贈的科研新儀器、設備等,可作為慈善捐贈支出,在計稅時予以扣除。
(二)韓國現代服務業稅收政策
韓國服務業的發展源于第二產業的帶動。90年代以前,在服務業內部結構中,批發、零售、飲食、旅店,一直居于第三產業增加值之首,90年代后期由于政策傾斜和對外開放,加上信息產業的帶動,金融保險不動產與運輸倉儲、通訊業等生產業才真正開始發展起來。
韓國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的代表性稅收政策總結如下:1.自2002年起擴大稅收減免范圍,對屬于服務業的中小企業及創業型中小企業實行稅收減免由6個稅種增加到18個,對中小企業特別稅額扣除由13個增加到24個;2.服務企業自新建后首次盈利年度起享受6年減半征收的優惠;3.5-10人以上創業企業自所得稅發生的第一年起減免法人稅50%,之后3年內按雇用人數增加比例最高可享受100%的法人稅減免優待;4.為在國內服務的外國技術研發人員,從其提供勞動之日起5年內的勞動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企業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提取未來投資準備金、風險基金和科研準備金。具體規定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在其年底資產價值為20%以內設立的投資準備金,可在稅前扣除,對相應企業的技術和人力資源開發準備金也可按一定比例在稅前扣除。對技術轉讓和風險投資的資本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5.自2005年起,影視業、表演業等一些服務業實行50%-100%的法人稅減免。
(三)新加坡現代服務業稅收政策
新加坡在金融、會計、律師、審計、交通、商業、酒店餐飲等領域發展迅速,被公認為是東南亞地區的金融中心、運輸中心和國際貿易中心?,F代服務業是新加坡經濟的重要支柱之一,其中商業服務(包括對外貿易)、交通、通信、批發零售、金融服務等是服務業最重要的行業。
新加坡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的代表性稅收政策總結如下:1.對具有新技術開發性質的產業給予5至15年的免稅期;對計算機軟件和信息服務、農業技術服務,醫藥研究、試驗室和檢測服務等生產和服務公司用于研究和開發的支出允許雙倍扣除;2.在新加坡設立區域性營運總廠提供優惠,只征收10%的公司所得稅,為期十年,對這類公司的分配股利免征所得稅;3. 金融等風險性較高的服務業在投資的最初5-10年完全減稅,若連續三年虧損者,可獲得50%的投資津貼,對在新加坡進行的離岸金融業務的收入免征所得稅;4. 對固定資產投資在200萬新元以上的服務業企業,或營業額在100萬新元以上的咨詢服務、技術指導服務等企業,所得稅可減半。
二、現代服務業稅收政策國際經驗對我國的借鑒
(一)構建現代服務業稅收政策體系
許多國家在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實施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僅僅停留在對原有優惠政策的重申,而是以獨立、集中制定出臺專門、系統的現代服務業稅收優惠特別法。制定稅收優惠特別法的目的,在于提高稅收優惠法律的權威性,消除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的稅收條款之間的重復和低效,加大稅收支持現代服務業發展的宏觀調控力度。
我國可以借鑒此經驗,來解決現行現代服務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繁雜、零散問題。這里所指的 “特別法”,區別于我國現存的特別行政區域相關法律,此處提到的“特別法”限于現代服務業行業性質,不限于區域位置,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
考慮到現代服務業稅收優惠特別法實施的可操作性,在現代服務業稅收優惠特別法中,應明確規定優惠的對象、目標、原則以及審批程序等。尤其需重點考慮的是優惠對象,即我國現代服務業具體包含哪些行業,應進一步凝練出衡量現代服務業行業的定性及定量標準,并實行動態跟蹤評估,以確保享受現代服務業稅收優惠的企業身份“名副其實”。
另外,建議現代服務業稅收優惠特別法的制定可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分三步走:第一步,將各個稅種中涉及到現代服務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條款進行梳理,在各稅種中獨立成章;第二步,將逐漸成熟的獨立成章的稅收優惠條款進行整合,形成現代服務業稅收優惠政策法規;第三步,適時將整合的條例和法規通過必要的程序上升到法律層次,單獨立法。
(二)推行稅收信貸優惠方式
稅收信貸一詞是本課題提出的新提法。在已有的研究中,雖然在形式上把稅收、信貸兩詞合并使用,但所表達的意思仍然各自獨立,稅收調控和信貸影響兩方面含義。但此處稅收信貸,無論從形式上還是本質上,都將二者合二為一,原理在于使企業將原本應上繳的稅金作為自己的資金使用,相當于從政府手中獲得一筆無息貸款,即通過稅收的形式實現信貸促進經濟發展的效果。
從現行的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來看,稅收優惠形式偏重于結果優惠,而忽視過程優惠、起點優惠。借鑒國際經驗,在采用直接優惠的同時,配合使用投資抵免、虧損結轉等注重長期效果的間接優惠形式,例如韓國通過提取風險、科研準備金,美國對研究開發所用設備實行加速折舊,對有關研究試驗支出可進行投資抵免,新加坡對于某些服務業的研究費用實行雙倍扣除等,對于生產業的稅收優惠更多地采取延期納稅、加速折舊、投資抵免、費用加計扣除等間接優惠方式,盡量減少使用減免稅額、降低稅率等直接優惠的方式,保持一種系統的、一以貫之的政策取向。從根本上解決服務業發展存在的問題,提升服務業發展的質量水平,就要注重把服務性企業的創業和經營過程納入到稅收優惠政策當中,降低服務性企業創業初期的投資、經營風險。以加速折舊、即征即退為代表的優惠政策,會使企業將原本應上繳的稅金作為自己的資金使用,相當于從政府手中獲得一筆無息貸款,從而起到鼓勵企業增加科技開發投入、加快機器設備更新換代的作用,這就實踐了稅收信貸的機制理念,倡導“授之以漁”的“蓄水池”政策意圖,避免“授之以魚”的政策導向。
(三)契合行業特點解決瓶頸問題
按行業特點劃分,將我國現代服務業分為高附加值類,高技術類和高風險類。建議針對于不同類型,實施有針對性的稅收政策,制定具有行業特點的現代服務業稅收政策。由于現代服務業涉及面廣,因此,要針對不同類型的服務業,分門別類制定鼓勵投資和業務拓展的稅收政策,有的放矢地促進各項服務業齊頭并進。
以金融業為代表的高風險服務業,應側重從降低行業風險角度來制定稅收優惠政策。金融業本身經營風險較大,并決定著一個國家整體經濟狀況的穩定,因此,應對這些經營風險較大的服務業采取相應的減免稅政策。從國際經驗來看,通過多個稅種優惠政策的實施,來降低金融業經營的風險性,例如新加坡對高風險服務業創業實施完全減稅政策,在規定的經營初期,還對虧損者實施投資補償。韓國允許金融企業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提取風險基金等。對金融業實施的稅收優惠政策,具體來講,應逐步降低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稅率,在稅率上體現國家對金融保險行業的鼓勵和扶持,并改革目前金融保險業以營業額全額征稅的征稅方式,實行差額征稅,降低金融業行業風險,為高風險服務業創設良好的經營環境,促使部分資本從其他行業流向金融業等高風險服務業,促進其發展和繁榮。
以信息服務業、科技教育業為代表的高技術服務業,應側重從鼓勵技術研發角度來制定稅收優惠政策。建議應多采用間接優惠方式,例如加速折舊、虧損結轉等。具體來講,首先,建立加速折舊制度,使用的先進設備或專供開發用的設備、建筑可以實行加速折舊,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來核定加速折舊的程度,這樣可以加快企業資金的周轉速度,增加企業用于更新設備和技術進步的可支配資金,并且縮小資金的周轉周期;對技術密集型的行業實行稅收抵免政策。允許企業將R&D投入以一定比率或全部從應稅所得額中作為費用扣除。對信息服務業、科技教育業實行稅收抵免政策不僅可以增強企業開發、運用和轉化科研成果的積極性,也可以促進企業和科研機構、高校的合作,提高科研成果轉化的效率,提高高技術業自主創新的能力。通過稅收手段,降低開發與研究成本,提高社會、企業人力資源開放和技術創新的積極性,全力推進服務業的技術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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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產業稅收政策范文4
一、稅收政策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具有調節作用
高新技術的蓬勃發展,固然對經濟的發展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但其作為一種新的經濟形態,同樣離不開稅收的重要杠桿作用。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可以積極推進高科技對傳統產業的改造,盡快提高支柱產業和主要制造業的國際競爭力,使我國發展知識經濟、實現跨越式發展的選擇成為可能。在知識經濟創新系統中,企業創新系統是企業技術創新和知識應用系統的核心。市場機制比較完善的發達國家,企業擔當著國家創新體系主力軍的角色。2005年,我國大中型工業企業研發投入達1250.3億元,同比增長31%;大中型工業企業研發投入占全社會研發投入的51.9%,比2004年提高了3.4個百分點。而2005年,我國研發經費與國內生產總值之比僅為1.34%,與發達國家2%以上的水平還有較大差距;開展研發活動的大中型工業企業不到總數的1/4,擁有專利的企業不足總數的1/10。而發達國家的企業科技投入一般占銷售收入的3%,高新技術企業則為5%以上,大企業和企業集團達到10%,有的甚至在20%以上。我國企業創新系統不健全,科技投入不足,科研機構和人員短缺,創新能力薄弱,嚴重影響了我國科學技術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實現過程。因此,如何通過稅收手段,增加我國企業在科研開發上的投入就顯得更為緊迫。稅收調節主要是通過調整、優化稅收政策結構促進高科技發展。稅收優惠應立足于促進國家高技術產業政策實施,同國家發展高科技產業的計劃一致,與不同時期國家優先鼓勵發展的高科技項目相聯系,對發展中的知識型企業和信息、高技術產業以及科研成果轉讓實行以減免稅為主的稅收支出,給企業在所得稅前列支和加速折舊等方面進行優惠,幫助企業解決經費不足的問題和提高企業應付高科技風險的能力。
二、各國利用稅收政策扶持發展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先進經驗
在知識經濟的發展中,高新技術產業將是決定一個國家政治地位與經濟實力的關鍵。稅收政策作為政府調節經濟運行的最直接手段,在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中被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政府廣泛運用。實踐證明,它對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有著極為重要的推動作用。從國外發達國家的稅收實踐看,促進高科技產業化稅收政策主要體現在鼓勵科技發展的各種稅收措施。作為像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在即將進入知識經濟的門檻時,應該適當借鑒一下發達國家在利用稅收發展高新技術方面的經驗。
(一)鼓勵科技人才的培養當今各發達國家為促進高新技術的發展,非常重視對科技人才的培養,并出臺了一系列鼓勵科技人才培養的稅收優惠政策。一方面,通過征收特別稅,為普及教育、加強科技人才的培訓提供資金保證,如韓國的教育稅、法國的學徒稅和培訓稅等;另一方面,對企業的人才培養投入予以稅收上的支持,包括培訓費用的所得稅前列支、征收特別稅時的優惠照顧以及將特別稅按一定條件予以返還等。
(二)鼓勵新產品的推廣使用消費能夠促進生產,特別是在一種新產品剛剛問世時,消費者還不甚了解,且價格也往往較高。因此,如何鼓勵消費者使用新產品,對技術成果的推廣應用具有重要意義。作為促進消費的稅收措施,除了在生產銷售環節予以稅收優惠以降低產品消費所承擔的稅收成本代價外,允許消費者購置新產品的支出從個人應稅所得中扣除,也是很多國家選擇采用的一種有效的稅收優惠措施。如美國規定,家庭安裝取暖裝置,其安裝費用就可以作為其個人所得稅的扣除項目。
(三)為科技發展籌集專項資金組織收入是稅收的基本職能。因此,稅收不僅是直接參與科技投入的主要資金來源,也是實施財政補貼等其他調控手段的財力基礎。更主要的是,還可以通過征收特別稅的方式,為科技發展籌集專項資金,以??顚S谩H缧傺览麑U納公司所得稅的企業,就規定其按前一年度的應稅所得交納4%-5%的“科技基金稅”。此外,政府還可通過稅收優惠的方式來鼓勵企業建立科技發展基金。如韓國就規定企業提取的“技術開發資金”,其比例在一般企業不超過營業收入的3%、技術密集型企業不超過4%的,可以提取當年列支,而免征所得稅?;蛘呖梢灾苯訉萍纪度氲馁Y金給予減免所得稅或再投資退稅等優惠來鼓勵企業籌集資金用于科技投入,如日本政府為了支持技術領域的建設,先后制定了《促進基本技術研究稅則》、《增加實驗研究稅額扣除制度》等稅收政策支持高新技術研究與開發活動。比利時為鼓勵科研,規定企業將利潤用于科研、使用新材料等,可于所得稅前列支。這類稅收優惠相當于政府對科技的間接投入。
三、發展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政策有待完善
就中國的現實情況而言,盡管政府近些年來對科技進步給予了越來越大的關注,對現有稅收政策也作了一定的調整。但由于受到市場經濟整體發育程度、宏觀調控環境、改革配套條件和改革思路等多方面的局限,致使稅收政策在促進技術進步與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應有功能,尚未得到充分、有效發揮,當然,稅收政策本身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當前,我國科技稅收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改革完善的重點,概括地說,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較多地考慮了稅收的籌集收入職能,導致了其對高新技術發展的調節功能不夠這方面的表現很多,以下兩個例子,也許能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問題。
1.關于我國現行的增值稅我國當前選擇和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之所以如此,1994年稅制改革時的考慮主要有三個方面:生產型增值稅與消費型增值稅相比較,前者的稅基較大,稅收收入較多,對緩解國家財政收入的緊張狀況有利;這種增值稅類型,與當時仍以粗放型、勞動密集型為主的經濟增長方式還能大體相適應和匹配,與當時的經濟過熱的經濟形勢也是相適應的,能起到抑制投資和經濟過快增長的目的。然而,隨著科技進步重要性的日益顯現,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勞動密集型向集約型、知識密集型的轉變,現行增值稅類型的弊端也越來越明顯的表現出來。因為高新技術產業的興起與迅猛發展,傳統產業的加速改造與技術升級,使資本有機構成大大提高,資本投入費用大增,外購資本品(包括無形資產)的數量、比重及其所包含的增值稅也就相應增加。這樣,生產型增值稅只允許納稅人在計算增值稅時抵扣當期為生產產品或勞務而外購的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裝物等的價值,而不能扣除外購固定資產或資本品價值的規定,就必然使企業對外購資本品重復征稅的問題顯得越來越突出,不僅使企業增加了稅負,客觀上減少了企業的可支配收入即用于科技開發、技術進步方面的資金投入。值得一提的是,要想進行增值稅的轉型,就要付出財政上的減收代價,在財政日子并不寬裕、方方面面亟待投入的條件下,自然要謹慎對待。而現實是,從1994年開始,中國稅收收入就進入了持續增長的快車道:1993年的時候,全國稅收收入不過4118億元;1994-1998年,年均增長1000億元上下;在1999年之后,稅收收入的增速驚人,當年跨越10000億元大關;接下來,幾乎是每隔兩年便躍上一個高臺,2001年突破15000億元,2003年突破20000億元,2005年突破30000億元,2006年突破40000億元更是無任何問題。1994-2005年的12年間,稅收收入的年均增長率保持在18.35%。而在2005年,增值稅的收入為14876億元,占整個稅收收入的48.2%。通過上面的數據,我們可以看到當前是稅收收入增長的“旺季”,將“增收”、“超收”的稅收收入用于增值稅的轉型,應該成為我們考慮的問題。
2.關于個人所得稅的問題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在鼓勵人力資本投資,提高勞動者技術文化素質方面的考慮不夠?,F代經濟的發展無可辯駁的證明,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的經濟與社會進步都離不開人力資本(資源)開發,因為它是科技和社會進步的基礎,對國家的生存競爭和長遠發展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對教育的投資形成人力資本的積累,而這正是推動經濟持續發展的關鍵性因素之一。我國人口的受教育狀況近些年雖然有了較大程度的改善,但與美、日、韓以及香港地區相比較,我國整體的教育水平仍然偏低,這與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很有必要利用個人所得稅具有的引導促進作用,加大對人力資本的投入,縮短與發達國家間的差距。而我國受制于財政收入的壓力,在個人所得稅稅基中,不僅未考慮居民家庭負擔狀況、人均收入水平等明顯的合理因素,而且更未涉及個人的人力資本支出問題,對科技人員的有關稅收優惠,也僅限于省級以上政府發放的“科技獎金”和“政府特殊津貼”。因此,個人所得稅的進一步調整與完善,將對推進我國個人人力資本的投入、勞動者素質的提高、科技成果的轉化等都有重要意義。
(二)稅收激勵的方法應多考慮間接方式我國的稅收優惠多為直接優惠,間接優惠較少,主要是減稅、免稅和降低稅率,這種稅收激勵主要體現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固然有其優點,但容易誘使企業頻繁注冊新企業、人為安排獲利年度、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定價調節企業間的利潤水平,鉆稅法的空子。而且這種直接激勵,由于多是體現在稅率的優惠或稅額的減免,側重于稅后優惠,優惠的主要對象是那些已經和能夠獲得技術開發收益的企業,而對那些尚未或正在進行技術研發的企業則無稅收刺激而言,故對促進老工業基地的技術改造、產業升級與結構調整,對扶持更多的企業加入技術創新的行列有一定的負面影響,須盡快加以改進。而間接激勵就能很好地克服直接激勵的弊端,因為間接激勵多表現為稅前的優惠,側重于稅基的減免,如加速折舊、稅前列支(扣除)、投資抵免等方式的運用。這樣能充分調動企業從事科研和技術開發的積極性,有助于事前滿足技術研發主體的利益讓渡,與強調事后鼓勵相比,有著更多的優點和激勵作用。
四、發展高新技術企業,我國現行稅種的完備與優化
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具體來說,需要現行稅種的改進與完善。由于我國現行的主體稅是流轉稅類和所得稅類,本文就從增值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三個稅種來具體分析我國現行主體稅種的完善,同時為了更好地緩解我國科教投入不足的問題,建議開征科技教育稅。
(一)改革增值稅的類型,提高企業科技創新的積極性增值稅的主要弊端是其類型為“生產型”增值稅,即在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時,不允許扣除納稅人外購固定資產中已納的稅金。目前我國采用的生產型增值稅對于固定資產比例高、技術設備折舊速度快的高新技術企業是十分不利的,它是我國高新技術產業增值稅稅負普遍重于一般產業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改革。改革的理想類型就是變生產型增值稅為消費型增值稅。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意味著對本期購進固定資產已納稅金可以在本期憑發票全部扣除,盡管固定資產的價值并不會全部轉化到當期的產品或服務中去。這種增值稅與所得稅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有異曲同工之妙,盡管總的稅額不會減少(與收入型增值稅相比),但他們都會導致減輕當期納稅負擔的結果。這種增值稅有利于鼓勵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刺激能源交通等基礎產業的投資,徹底消除增值稅重復征稅帶來的弊端。從社會整體和長遠看,有利于增加儲蓄、鼓勵投資,為國家開辟新的稅源,同時也有利于簡便、統一、規范的憑發票抵扣稅款,降低征收管理的難度??紤]到現在正是我國稅收收入增長的“旺季”,可以考慮在最近幾年就著手進行改革,當然這種改革需要漸進式的進行,可以先在一些地區、行業進行試點,直至完成最后的徹底轉變。
(二)改革個人所得稅,鼓勵科技風險投資企業的發展對于高新技術企業來說,科技風險投資者進行投資必然希望獲得較高的收益,而科技風險投資者的收益具有不確定性,有的年度可能會獲得很高的收益,而有的年度則可能會一無所獲,甚至要承受較大損失,這體現了它的高風險性。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累進稅率,并且沒有虧損前轉或后轉的條款,這非常不利于風險投資者的經營,在他們獲得高收益時,他們要承受較高的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在虧損時則需要個人自己消化。因此,有必要改革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
1.對創業家(資金使用者)的所得實行稅收優惠從某種意義上說,創業家其實也在進行投資,只不過他們所提供的不是貨幣資金,而是人力資本,他們代表了一種先進的管理理念,體現了管理技能與資金的結合,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對其進行扶持。因此,對他們個人的所得應該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以促進他們更好地進行風險投資。
2.對風險投資者(資金提供者)實行稅收優惠風險投資者是資金的提供者,是風險資金的來源,對他們采取稅收優惠,可以有效地促進風險資金的供給。上一個措施可以提高風險投資者的實際收益率,但是卻不能降低風險投資者的風險,因而,可以考慮采取虧損沖抵的辦法來降低風險。具體做法是,如果風險投資者所投資的風險企業發生虧損(這種情況時經常發生的),則根據該投資者在這個企業權益資本中所占比重計算出來的投資“虧損”數額直接沖抵投資者的其他所得。
3.對從事高新技術開發的科技人員實行一定的個人所得稅優惠對科研人員的獎勵,應突破省級政府的“獎勵”及“政府特殊津貼”的限制,提高稅收優惠的覆蓋面。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于2006年調至1600元,雖較之以前有較大提高,但考慮到高科技人員智力投資大,同時,為促進其進行科研開發和創造智力成果,可加大其扣除幅度。對于科技人員進行科技成果轉讓和科技服務等所取得的所得,可按照稿酬所得給予減征30%的個人所得稅。
(三)完善企業所得稅,形成鼓勵高新技術企業投入的良好機制對于企業所得稅的改進,應側重于完善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范圍,變稅后激勵為稅前激勵。
1.完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的范圍在高新技術發展日新月異的今天,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完全是通過人才的競爭來實現的。為了吸引高新技術人員,企業常常給這些人支付高薪,從而造成應納稅所得額虛增,間接增加企業的負擔,使得企業實際利潤率下降,所以在這一點上應改為據實扣除。此外,現行職工教育費提取比例過低,按現行政策,職工教育費提取比例為應稅所得的1.5%。這一比例,對一般性企業可能已經夠用,但對技術要求高、知識更新快的科技產業而言,已遠遠不能滿足其用于科技人才培養和員工培訓方面的需要,這一比例應予以調高。
信息產業稅收政策范文5
關鍵詞:電于商務;稅收政策;征收管理。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及特點。
電子商務是20世紀80年代初期開始在美國、加拿大等國興起的一種嶄新的企業經營方式。具體來講,電子商務是一種通過網絡技術快速而有效地進行各種商業交易行為的最新方式。它不僅指基于國際互聯網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國際互聯網、企業內部網和局域網來解決問題、降低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創造新的商機的所有商務活動,包括從銷售到市場運作以及信息管理在內的眾多企業行為。盡管電子商務活動通過互聯網提供的銷售、服務多種多樣,但就其方式而言,綜合歸納起來不外乎兩大類,即直接電子商務方式和間接電子商務方式。
直接電子商務方式主要針對無形貨物或服務(指可以數字化的產品),像音樂、軟件、圖片、VCD等內容的在線(online)訂購、付款、交付,或者全球規模的信息服務。在這種場合下,互聯網是有形交易的一種替代形式,它使交易雙方越過地理界線直接進行無縫的電子交易,最適用于遠程購物。
間接電子商務方式是指企業在互聯網上開設主頁,創建“虛擬商店”、“在線(online)目錄”,提供貨物信息,客戶通過電子函件系統向銷售商發出訂購單,在互聯網上完成必要的電子單證信息交換后,銷售商(或委托配送中心)以傳統的郵寄方式或直接送貨上門的方式完成產品的交付。這種方式主要適用于實體產品,如消費產品(服裝、餐飲、鮮花)等。在這種場合下,互聯網的使用只是給交易雙方提高了交易效率,而在實質上,它和傳統的通信或交貨渠道如電話、傳真或郵寄等并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電子商務的特點是指電子商務的實質是綜合運用信息技術,以提高貿易伙伴之間商業運作效率為目標,將一次交易全過程中的數據和資料用電子方式實現,在商業的整個運作過程中實現交易無紙化、直接化。電于商務可以使貿易環節中各個商家和廠家更緊密地聯系,更快地滿足需求,在全球范圍內選擇貿易伙伴,以最小的投入獲得最大的利益。電子商務的發展相對于傳統的商務活動而言,是社會進步和科技水平提高在商務活動實施過程中質的飛躍。它的涉稅事項管理與傳統商務活動的稅收管理有著巨大的區別,甚至原有許多稅收政策及管理方法無從適用。正因為如此,在某種程度上為商家和消費者避稅提供了機會。從實質而言,現行電子商務活動與傳統商務活動相比,電子商務活動有以下主要特點:
(一)具有無地域性。
由于互聯網是開放型的,國內貿易和跨國間貿易并無本質上的不同。在電子商務活動中,通過超級鏈接、搜索引擎等信息導航手段,人們能掌握大量信息,包括文本、聲音、圖像等多媒體信息,人們不必親臨現場,就能了解產品性能,進行價格、服務談判,完成許多交易過程。因而,網上貿易是突破了地域限止的新型貿易。如許多跨國商務交易活動不受海關檢查就可以自由進行,沒有出、入境限制,縮短了供需雙方的距離,但同時也跳出了稅務監督管理的范圍,使原有的稅收征管方法和稅收監控手段失去了作用。
(二)具有貨幣電子性(ElectronicMoney以下簡稱EM)。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使用的是一種可轉換貨幣,已經被數字化、電子化,可以迅速轉移。從稅收的角度看,傳統的現金交易逃稅是有限的,因為現金交易有國家嚴格的制度限制,而且現金交易數額也不可能巨大。然而,在EM交易形勢下由于交易金額巨大,且隱秘、迅速、不易被追蹤和監督,因而逃稅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三)具有實體隱匿性。
由于缺少對互聯網使用者的有效控制,互聯網的使用者具有非常強的隱匿性、流動性,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易的雙方,可以隱匿姓名,隱匿居住地;企業只要擁有一臺電腦、一個調制解調器、一部電話就可以輕而易舉地改變經營地點,因而稅務主管機關對使用者交易活動的地點也難于確定。
(四)具有實體虛擬性。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企業經營使用的場所、機構、人員都可以“虛擬化”?;ヂ摼W上的商店不是一個實體的市場,而是一個虛擬市場。網上的任何一種產品都是觸摸不到的。在這樣的市場中,看不到傳統概念中的商場、店面、銷售人員,就連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續,包括合同、單證甚至資金等,都可以虛擬的方式出現。在稅務征收管理上,難以確認準確的對象。
(五)具有單據無形性。
在傳統的交易活動中,資金流動需要真實、合法的票據作核算的證據,但電子商務交易方式的特點是方便、快捷、節約成本。傳統商務方式所用的信息及其載體被數字化了。人們被授予識別號、識別名或識別文件作為其在網上活動的標識,手寫簽名、圖章被電子簽名代替,紙質憑證、記錄被電子表單、記錄、文件所代替。由于電子數據不直觀,需要專門的軟件才能閱讀,容易被刪除、修改、遷移、隱匿,這就給稅務監督、管理和跟蹤、審計電子數據帶來了極大的困難。同時,電子支付體系的采用,使貨幣、賬簿也變得電子化、無形化,加大了對交易內容和性質的辨別難度。再加上加密技術的發展和廣泛應用,只有具有私人密鑰才能破解信息,這也給稅務監督管理帶來了技術上的難題。
(六)具有商品來源模糊性。
互聯網上大多數站點都設有鏡像站點,鏡像站點通常是位于其他國家的計算機,其中存儲著與原始站點完全相同的信息。采用鏡像的目的是避免互聯網上“交通阻塞”,使互聯網用戶訪問與之物理位置相對較近的計算機,從而加速信息的交互過程。為此,對網絡貿易的消費者而言,他并不知道是哪個國家的計算機為他提供了產品或服務。當然對消費者而言,只要獲得所需的產品和服務,它們的來源情況如何是無關緊要的。然而這一特性卻加大了稅務當局的工作難度。
二、發達國家對電子商務進行稅務監控的主要對策。
由于電子商務活動具有上述特點,給原有稅制要素的確認帶來了困難,也使稅收政策、稅收制度、國際稅收規則和稅收征管面臨新的挑戰。近年來,因國際互聯網商務活動的快速發展,產生的稅收問題引起了各國政府和稅務征收管理機關的高度重視,并就此進行了積極廣泛的研究,也制定出了許多相應的對策。近年來發達國家的主要對策有:
(一)電子課稅原則的確定。
電子課稅原則是電子商務征稅的具體規則,在這方面,歐盟于1998年底制定的電子商務征稅五原則,與其他國家相比最具代表性,其主要內容包括:(1)對網上貿易除致力于推行現行增值稅外,不開征其他新稅。
(2)從增值稅意義上講,電子傳輸被認為是提供服務,是科技、信息進步的表現形式。(3)現行增值稅的立法必須遵循和確保中性原則,不應加重電子商務活動正規經營的負擔。(4)稅收政策和監督管理措施必須易于遵從,并與電子商務經濟相適應。(5)在新型征收管理模式下應確定網絡稅收的征管效率,以及規定將可能實行的無紙化電子發票。
從上述可以看到,歐盟制定的適用課稅的五原則是在對網絡貿易主要征收增值稅的前提下提出的,雖然談及稅收中性原則,也只是從增值稅的角度出發。而美國對稅收中性原則的解釋有所不同,他們的宗旨是要求對類似的經濟活動行為在稅收上給予平等對待,強調在制定相關的稅收政策和稅務管理時應采取中性原則,以免阻礙新技術、新科學的發展與應用。
(二)是否課稅的確定。
對電子商務是否課稅,許多國家都有自己的看法。如美國是世界網絡貿易最發達的國家,是最大的輸出國,信息產業已成為其第一支柱產業,并從中獲取了巨大的商業價值。為保持其在這一領域的主導地位,美國政府于1997年7月在克林頓政府時期就發表了《全球電子商務綱要》,主張對國際互聯網商務免稅,但對網上形成的有形交易除外。美國的這一做法世界上許多國家持有異議,如日本、法國、德國等作為全球網絡貿易的主要消費國則主張征稅,理由是不征稅會喪失大量稅收收入,喪失稅收,最終將無法改變其在網上貿易中的不利地位。
(三)稅收管轄權的確定。
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或地區對其稅收征收管理的權限范圍,世界各國通用的稅收管轄權有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許多國家為了維護本國的稅收權限,幾乎都同時采用了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但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美國等一些國家認為,新技術和網絡貿易的發展將促使居民稅收管轄權發揮更大的作用,來源地原則已難以有效適用,并從其貿易輸出國經濟利益角度考慮,主張廢棄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四)常設機構的確定。
常設機構的確定是實施居民管轄權的基礎,在國際間有著重要的地位。日本認為,對國際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常設機構,主要應依據其在日本所從事的經營活動來定,如提供者僅是通過設在該國的電話公司來提供連接服務,不被認定為常設機構;如提供者被作為國內服務的服務者則應該被認定為有常設機構。目前,這種認定方法在國際上得到了許多國家認可。
三、我國應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對策。
電子商務是電子科技發達的表現形式,由于我國電子科技發展較晚,10年前電子商務正處于起步階段,有關涉及稅收方面的矛盾和問題雖然存在但還不十分明顯。但近幾年我國經濟得以高速發展,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也十分迅速,涉稅問題也越來越嚴重。從我國科技的快速發展不難預計,將很快出現電子商務活動的大量交易行為,電子商務稅收政策與稅收管理將處于重要地位。
從實際而言,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問題研究還處于起步階段,還沒有較權威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和具體的法規,實際情況是政府重視程度不夠。從歷史看,我國的電子商務是從1999年開始的,至今已有10年,由于電子商務的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相關法律環境建設,網上支付體系、配送服務體系以及經營者內部信息系統的建設等問題,我國電子商務系統環境的完善還有相當長一段路要走。但筆者認為,我國應對電于商務的稅收政策及其相對應的法規的確立刻不容返。根據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國家應制定以下相關對策:
(一)實施鼓勵、支持的稅收政策。
電子商務是高科技的產物,是社會進步和科技進步的表現。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其應用推廣將給各成員國帶來更多的貿易機會。在發展電子商務方面,我們不僅要重視電子信息、工商部門的推廣作用,同時也要加強政府部門對發展電子商務的宏觀規劃和指導作用。因此,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要突出體現鼓勵、支持政策,特別是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階段,我們的稅收政策和法規要立足于、有利于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而不是忽視和限制其發展。否則,我國電子商務活動將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在稅收政策的制定前,要到電子商務的實踐中去調查,找尋電子商務活動的實質,以利于鼓勵、支持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具有針對性。
(二)實施公平、公正的稅收政策。
對于發展中的電子商務稅收問題,要制訂積極、穩妥的稅收政策,跟發達國家一樣,保持稅收中性的原則,不能使稅收政策對不同商務活動形式造成歧視,更不能由于征稅阻礙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限止網上交易,不應區分所得是通過網絡交易還是通過一般交易取得的分別征稅。對相類似的經營收入在稅收上應公平對待,不應考慮其收入是通過電子商務形式還是通過一般商務形式取得的。筆者認為,在某種程度上應給予電子商務一些優惠政策,以促進高新技術的發展。
(三)實施適應科技發展的稅收政策。
根據電子商務的特點,制定稅收政策要做到精細化、科學化,不能按照傳統的商務活動制定稅收政策和具體的稅收法規。制定政策、法規前要摸清電子商務的實質,掌握交易活動發生的全過程,要以高技術手段解決由于高科技的發展帶來的稅收問題。要緊跟電子商務技術發展的步伐,研制開發跟蹤、監控和自動征稅系統。采取技術政策,要結合電子商務和科技水平的發展前景來制定稅收政策,要考慮到未來信息經濟的發展可能給稅收帶來的問題,使相關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根據目前科技發展的速度來看,我國未來稅收征收管理模式的發展方向應該是智能化征管。超級秘書網
(四)實施協調、配套的稅收政策。
電子商務雖然有其特點,但其運行過程有其綜合性,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解決不可能獨立進行,必須融入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建設的大環境中去考慮。目前我國電子商務活動在電子商務合同、電子商務支付規則以及網上知識產權保護、安全和標準等方面亟需規范。制定稅收政策、法規時要與其他法規相互聯系、相互協調,否則難以將制定的稅收政策、法規落實到位。除此這外,還要考慮國際上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協定,在世界經濟一體化快速發展的環境下,才有可能立于不敗之地。
信息產業稅收政策范文6
一、關于是否應對國際電子商務免征關稅的問題
應否對國際電子商務免征關稅,到目前為止還是一個有爭議的話題,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積極倡導對國際電子商務永久性免征關稅。而以印度、巴基斯坦等國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則堅決反對對電子商務長期免征關稅。聯合國在2000年1月發表的《1999年人權發展報告》中也堅持對電子商務征稅。本文則站在我國的立場上對這個問題作一初步分析。
1.免征關稅的最大受益者只是發達國家
發達國家在信息技術、高科技產品和電子商務方面具有很大的優勢,信息技術產業的發展基本已走向成熟,尤其是美國,有硅谷的強大科技力量作后盾,一直是信息技術產品的凈出口國,軟件產業已經成為美國的支柱產業,電子商務的零關稅對美國的好處是不言而喻的。因此,美國才極力倡導對電子商務免征關稅。然而對于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中國,雖然免征關稅可以買到相對便宜的計算機相關產品特別是軟件產品,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國的信息化建設,但由于我國信息基礎設施薄弱,電子商務還處于起步階段,信息產業總體來看還屬于幼稚產業,對電子商務免征關稅無疑會受到巨大的沖擊,同時由于信息咨詢等服務可以通過因特網暢通無阻的進行國際傳輸,我國的服務業也將受到重大的影響。在今后的相當長時間內,即使我國在這兩方面會有很大的發展,甚至實現一定量的出口,但很難與發達國家相抗衡,所以對電子商務免征關稅給我們帶來更多的將是挑戰。
2.免征關稅破壞我國稅收中性及公平原則
稅收的中性原則是指國家征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應以征稅數額為限,不應干擾市場經濟的有效運行。它要求稅收避免對市場經濟運行產生不良影響,特別是不能超越市場而影響資源配置和經濟決策,使經濟資源脫離其最有效的使用途徑。依此來看,在原有的稅收體系已達到有效均衡的條件下,對新出現的同類貿易不進行稅務征收顯然會使經濟主體的地位發生傾斜,從而使經由傳統手段進行貿易的一方處于相對劣勢。為了能利用傾斜稅收政策的好處,處于劣勢即通過傳統貿易手段進行貿易的一方必然會通過種種手段,在額外費用小于稅收額的情況下改變某些環節的交易方式,從而在事實上扭曲了正常的貿易過程,導致資源的無效率配置。對國際電子商務免征關稅所產生的效果正是如此。如傳統的影碟是由廠家將影視數據刻成光碟之后再經由海關運往國際市場,而這一環節要交納一定量的關稅,如果對國際電子商務免征關稅,廠家就會想辦法--盡管可能會增加一些不必要的費用--直接通過網絡傳輸數據,買方要想消費,首先要將其刻錄成影碟,反面增加了不便,這就充分體現出了資源的無效配置過程。
稅收的公平原則是指同一類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應當相當,同時,作為參與同一類市場活動,同一類征稅對象,都應統一稅負,不能歧視對待。而電子商務和傳統的貿易除了交易方式不同外并無實質的差別,對電子商務免征關稅顯然構成了對傳統貿易手段的歧視性待遇。對于相同的標的物,對采用前種方式進行交易的免征關稅,而對采用后種方式的就要征收關稅,這顯然是有失公平的。
3.免征關稅將促使貿易方規避國際稅收
因為沒有了關稅的約束,發達國家可以不付任何代價在全球范圍內自由地利用世界各國的優勢要素進行生產和銷售。如美國的軟件業,因為美國的勞動力成本相對較高,他們會考慮到技術力量較高且勞動力成本很低的國家(如不久后的我國)進行生產后再將成果傳回國內或是直接銷售給第三國,以取代在國內生產就地銷售或是銷往海外第三國的傳統方式,從而幫助他們規避了各種形式的國際稅收,嚴重侵蝕了要素國家(如我國)的利益。同時,貿易方還可以通過國外機構,將國內的網上貿易轉化為先輸出、再輸入的兩次國際貿易,也規避了國內營業稅的征收。這樣,電子商務的零關稅不僅促成某些非常規行為的產生,而且將使因特網變為一個巨大的逃稅區,造成了我國其他稅源的損失。
4.免征關稅會造成我國財政收入的流失
關稅不僅體現一國的,同時也是一國調整國際經濟關系與國內經濟以及經濟結構的重要手段,更是一國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電子商務由于其自身所具有的諸多優勢,在將來還會有更大的發展空間,創造出更大的貿易額,如美國通過網絡實現全過程數據化的產品和服務所創造的產值和利潤,已經超過了傳統的制造業。我國由于國內信息產業和技術基礎相對落后和薄弱,在目前和今后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仍將處于電子商務凈進口國的地位,所以對電子商務免征關稅會造成相當的財政收入流失。另外,從關稅稅率角度看,美國等發達國家屬于低關稅國家,電子商務的零關稅對其財政收入的損失較小,而像我國等發展中國家,關稅稅率相對較高,雖然WTO有逐漸減稅的規定,但在很長時間內關稅收入仍將是這些國家一項重要的財政來源,如若對電子商務長期免征關稅,將會對其造成很大的損失。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對電子商務免征關稅給我國帶來的弊大于利,征收適當的關稅對我國信息產業的發展和經濟的健康運行是非常必要的。但對電子商務這一新興形式進行征稅,既沒有以往的經驗可以參照,又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約束,還存在著一些有待探討和解決的問題。
二、征收電子商務關稅將遇到的問題
1.有效征稅憑證的消失問題
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的定貨、支付都通過網絡進行,這樣傳統的一些票證;單據就被取代,而且所交易的商品都是無形物,在傳輸過程中不需要通過常規的海關檢查,也不需要通過傳統的運輸方式就可以實現。失去了有效的征稅憑證,海關就失去了對這一類型商品的監督和控制,從而給關稅的征收帶來了困難。
2.是否國際貿易的區分問題
因為電子商務交易的全過程都是在網絡上完成,并沒有物理上的貿易地點?!俺TO機構”這種傳統的界定納稅主體的方法也就變得模糊了,因為外國企業無需在本國設立常設機構,只要通過本國服務器上的網址便可與國內的企業進行在線交易。而服務器或網址能否算作常設機構,現在的稅收政策中還沒有確切的說法,即便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在2000年3月的相關草案中提到如何在電子商務中運用常設機構這一概念,但也沒有涉及是否應對常設機構概念本身做出新的界定。這樣如何確定該貿易方的國籍并判斷是國內貿易還是國際貿易就成為一個問題。在不能確定是否為國際貿易的情況下,關稅的征收也便無的放失。
3.貨物貿易還是服務貿易的界定問題
由于書籍、報刊、音像制品等各種有形商品和計算機軟件、專有技術等無形商品,以及各種咨詢服務,都可以通過數據化處理而直接經過互聯網傳送,傳統的按照交易標的性質和交易活動形式來征收關稅的方式難以再使用。如一國的某出版商以計算機在線交易方式向在另一國的某客戶提供電子書刊或音樂產品,客戶可以通過計算機隨時瀏覽或下載其喜歡或所需要的文章資料及樂曲。那么該出版商與客戶之間進行的是貨物貿易還是服務貿易呢?不對此加以界定,在關稅的征收過程中勢必會產生各國之間的分歧。
對于上述諸問題,其關鍵還在于國際規則的制定,要求國際社會能確定統一的規則和條款來對電子商務所遇到的稅收新問題進行約定和協調。
三、中國應采取的對策措施
1.加緊稅收問題的策略研究
在稅基的確定問題上,加拿大稅法學者阿瑟•科德爾和荷蘭學者路•休特(Lue.Suete)等人在1994年就建議以在互聯網上傳輸的和由網絡用戶接收到的計算機數據信息單位“比特”(bit,即binarydigit)的數量為課稅依據征收一種“比特稅”。它以互聯網上唯一可以準確計量的數據信息流量為課稅對象,能夠適應電子商務的技術特點,但也有一些缺點,如互聯網用戶接收到的數據流量的多少,并不能代表其收益價值或財富數額的大小,按相同標準課稅可能有失公平。針對這一缺點,可以考慮對傳輸對象的不同內容和不同性質在不至造成煩瑣的情況下在課稅時予以區分,盡量保持其公平性。另外還可以從支付體系人手,監督銀行賬戶的所有收入和支出,稅務部門可以據此追蹤應納稅者和確定應納稅款。但由于所有部門都要和稅收體系實現強行鏈接,稅務部門將掌握大量機密信息,對從業人員的道德和法制約束要相當得力??傊覀円獙@一領域的研究工作給予足夠的重視,保證電子商務在我國順利發展。
2.加強相關設施建設
中國要想在國際電子商務中獲得快速發展、順利解決所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是前提和條件。我國的信息技術產業嚴格的說目前還處于萌芽階段,與此相關的網絡基礎設施、法律、政策、文化等各方面的建設還很不完善,任何一個的方面的滯后都會影響到該產業的健康發展。所以加強信息基礎設施及相關政策、制度的建設對電子商務的發展至關重要,爭取盡早實現海關、銀行、保險等部門的無縫鏈接,以利于電子商務的順暢進行。更要加強稅務機關自身的網絡建設,盡快實現與國際互連網全面連接和在網上與銀行、海關、網上商業用戶的連接,實現真正的網上監控與稽查。通過發展不斷積累經驗、發現問題、并尋找解決問題的途徑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