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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保護制度范文1
第一條為加強本省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有效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保護環境資源,保障人民健康,促進社會經濟持續發展,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在建設過程及項目建成后產生廢水、廢氣、廢渣、粉塵、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物質、惡臭等影響環境質量的建設項目及其他影響自然生態環境的建設項目。
本條例所稱建設項目指新建、改建、擴建、遷建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區域開發建設項目。主要包括:
(一)工業建設;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圍海(江)造地工程;
(三)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含貨場、編組站)、公路干線(含高速公路、城鎮高架橋路等)、電信工程;
(四)危險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學品倉庫;
(五)飲食業、屠宰業、旅館、娛樂場所、旅游區;
(六)醫院、療養院、教學和科研單位實驗室(廠)、廣播電視發射設施、電影制片廠;
(七)城市污水處理廠、垃圾(廢物)處理場(廠)、城市環境整治工程;
(八)各類開發區(含工業區)城市新區的總體建設及具體項目;
(九)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對環境影響較大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凡從事本條例第二條所列項目的建設必須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的報審制度;必須執行防治污染及其他環境保護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下稱"三同時")的制度。
項目建成后,其污染物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標準和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其綠化面積和生態保護必須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要求。
第四條建設項目的選擇、布局、選址必須符合環境規劃的要求,必須同時考慮擬建地區整體環境質量的保護和改善。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的項目。
第五條對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建設,必須同時治理該項目原有的污染。
第六條引用項目的建設單位必須執行我國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優先選擇無污染少污染的清潔生產工藝,配套設置防治污染設施。
第七條處理、處置有毒有害廢物的項目,必須經環保部門專項審批。任何單位不得將廢物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新的污染和生態破壞,改善環境質量。任何人不得違反環境影響報告的報審制度和"三同時"制度,批準項目的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下稱環保部門)對本轄區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九條環保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實行分級審批管理。分級審批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協同環保部門做好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建設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其環境影響報告經環保部門批準后,項目設立審批部門方可辦理項目設立審批。
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環保部門負責制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范,對在本省承擔環境污染治理工藝設計的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并核發證書。
第十二條環保部門及其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必須依法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進行檢查監督,不得經營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工程。
第三章項目設立階段環境保護管理
第十三條在建設項目初步選址或項目建議書階段,建設單位或有關主管部門應將項目初步選址等有關情況會知環保部門,環保部門對可能造成較大環境影響的項目,應參與初步選址。項目建議書應有環境保護內容和環保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必須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完成環境影響報告的報審;不設立可行性研究階段的,在項目定址或設計前完成環境影響報告的報審。環境影響報告的形式為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
第十五條環境影響報告書由建設單位委托符合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編制。環境影響評價的現狀監測由符合資質的環境監測站承擔。
第十六條環保部門自接到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應分別在三十日、十五日內予以批復。特殊情況經負責審批的環保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同意的除外。
第十七條對環境影響較大、公眾較為關注的項目,環保部門應征詢公眾的意見,并對合理的意見予以采納;對未采納的主要意見,應向公眾解釋。
第十八條改變建設項目地點、使用功能、排污狀況的,須提前向環保部門重新申報環境影響報告。
第四章項目建設階段環境保護管理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必須有環境保護專項內容。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對在施工(包括施工運輸)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粉塵、廢棄物、噪聲、振動等污染及對自然、生態環境的破壞,制定相應的防治措施,在施工中保證實施,并及時修整和復原受到破壞的環境。
各市(含縣級市)人民政府應把防止建設施工污染納入城市綜合管理,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經環保部門檢查同意核發臨時排污許可證后,主體工程方可投入實物試運行。環保部門應在建設單位提出主體工程實物運行申請后十五日內對其環境保護設施進行檢查。
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運行使用,達不到環境保護要求的,須及時向環保部門報告并改進,對環境影響較大的,應立即停止主體工程運行使用。
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投入運行使用后,建設單位或運行使用單位須在限期內向環保部門申報環境保護設施竣工報告,經環保部門審核批準,申領排污許可證。
第五章區域開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
第二十三條開發區的設立報批文件,應有環境保護內容及環保部門的意見。未經同級環保部門同意,有關部門不予辦理設立開發區的手續。
第二十四條在開發區的總體規劃階段,開發區管理部門須按省人民政府環保部門規定的程序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編制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報審批開發區總體規劃的同級人民政府環保部門審批。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應納入總體規劃。
建設情況及環境條件變化時,應及時補充進行環境質量的調查與評價,調整環境保護專項規劃。
第二十五條對工業區、城市新區等成片開發建設的環境保護管理,參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對區域性圍海圍江造地開發、流域水電梯級開發、港口開發、江河整治、大型農業開發等其他區域開發建設,須在規劃階段由制定開發規劃的單位按本條例規定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規定,未經報審環境影響報告,擅自進行建設,或瞞報、假報建設項目有關情況致使環境影響報告失實的,由環保部門根據不同情節責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或停止生產、運行使用,并可處以下罰款:
建設項目投資額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五千元至二萬元。
建設項目投資額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的,罰款一萬元至五萬元。
建設項目投資額一千萬元至一億元的,罰款二萬元至十萬元。
建設項目投資額一億元以上的,罰款五萬元至二十萬元。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規定,環境保護設施未經環保部門檢查同意,擅自投入主體工程實物試運行,或項目竣工后,在期限內未向環保部門申報環境保護設施竣工報告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造成污染的,停止生產、運行使用,并可根據不同情節按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額度處以罰款。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環境保護設施沒有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運行使用或沒有達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要求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節,責令限期改正,停止生產、運行使用。依據國家有關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規規定的罰款幅度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對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興建處理、處置有毒有害廢物的項目的,按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對廢物的轉移單位由環保部門根據轉移廢物的數量與危害程度處以二萬至二十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本條例造成環境嚴重污染或破壞后果的,根據其危害程度,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施工,停止生產、運行使用,消除危害,并可處以五萬至三十萬元的罰款,同時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所在單位罰款額度的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造成重大環境事故,導致財產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屬施工單位直接責任的,對施工單位處以上款規定的處罰。
第三十二條各級環保部門按其審批管理的權限執罰,罰款繳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環保保護制度范文2
一、過去兩年以來工作進展情況
20**年以來,市政府認真貫徹落實《決議》,以解決危害群眾健康和影響可持續發展的環境問題為重點,全力推進了生態環境的治理和保護工作,生態環境治理保護的責任意識進一步增強,執法力度進一步加大,減排目標超額完成,生態環境得到有效改善。
(一)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統領生態建設實踐。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兩年來,市政府始終堅持將宣傳工作擺上重要日程,將生態環境保護作為重要內容,全面加強了全市領導干部、公務員和中青年后備干部教育;以“六•五”世界環境日主題宣傳為載體,以新聞媒體宣傳為主陣地,圍繞污染減排、“811”環境保護新三年行動計劃、生態市建設和“人人守望、呵護綠色家園”環保專項行動等工作開展大力宣傳,并在市各中小學全面開設環境教育課程,進一步加強了對公眾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營造了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同時,實行了“重點排污企業法定代表人向社會公開承諾制、違法排污企業公開曝光制和作出公開檢討”的“三公開”制度。對群眾關心的環境質量進行公告,不斷擴大公眾對環境保護與建設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引導市民樹立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提高了公眾對環境保護工作的認同度和滿意度,使生態環境治理保護工作具備了廣泛的群眾基礎。
(二)以落實決議為牽引,深化組織推動實施。20**年,市政府以《決議》為依據,以生態市規劃為基礎,結合市政府五年主要工作安排,編制并下發了《慈溪市生態環境治理保護五年規劃(20**-2011年)》。兩年來,市政府將實施《慈溪生態市建設規劃》、《慈溪市生態環境治理保護五年規劃(20**—2011年)》和各年度的《生態環境治理保護工作實施方案》進行了全面整合,通過每年層層簽訂《生態建設任務書》,切實將生態環境治理保護工作任務分解落實到市級各有關部門和各鎮、街道;通過把生態環境治理保護工作列入了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和《效益和諧新慈溪評價指標體系》,制定了慈溪市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環境治理保護工作任務督查督辦工作制度》及各年度的《慈溪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任務考核意見與考核評分標準》,有效開展了對各鎮(街道)和市級有關部門年度生態環境治理保護工作情況的跟蹤督查,并就督查情況及時通報,進一步加大了考核力度,有力地推進了我市生態環境保護各項工作的穩步、有序開展,
(三)以循環經濟為核心,調整產業布局結構。為從源頭上加強生態環境的治理和保護工作,20**年,市政府實施“管理工程”,不斷加強產業引導,持續優化三產結構。引導工業結構逐步從低加工度、低級化轉向高加工度、高級化,產品結構從低技術、低附加值為主向高技術、高附加值轉變,提高產業層次、產品檔次和國際競爭力,資源利用從低效、污染向高效、環保轉變。重視節能降耗,嚴把項目審批關,嚴格新建項目準入,制定了《慈溪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若干規定》,指導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和ISO14001認證,20**年新增清潔生產審核企業4家,新增ISO14001環境管理認證企業17家,走資源節約化、生產清潔化之路,提高產業的競爭力。2008年,市政府進一步深化推進污染減排工作。通過實施“結構減排”、“工程減排”、“監管減排”、“源頭減排”,全面落實減排指標,2008年全市化學需氧量凈削減219.89噸,比上年削減4.29%,二氧化硫凈削減394噸,比上年削減5.86%,超額完成年度目標(最終數據以上級減排辦核定為準)。在“結構減排”方面,慈溪杭州灣沿海49.5MW風電場建成投用,33臺風力發電機并網試發電,預計可滿足我市近四分之一居民的生活用電;在“工程減排”方面,實施燃煤鍋爐脫硫改造工程,25家企業完成脫硫設施改造,廢水中水回用率提高到80%以上;完成寧波眾茂杭州灣熱電有限公司、金輪熱電有限公司循環流化床鍋爐爐外脫硫改造。在“監管減排”方面,35家重點排污企業接入污染物在線監監控系統,其中21家實現省、寧波、慈溪三級聯網。四是以嚴格環保準入門檻為抓手;在“源頭減排”方面,加強建設項目審批管理,嚴格落實環境保護“一票否決”和環保審批前置制度,堅決否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布局不合理的項目,全年共否決重污染或選址不合理項目110件。
(四)以污染整治為突破口,遏制環境污染勢頭。20**年,市政府組織開展了“百日環境污染整治行動”,一是全面排摸了轄區內的污染源;二是部門聯合執法,集中打擊了一批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違法行為;三是各鎮(街道)向社會公開工作目標、主要對策及重點任務,依靠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的共同參與,20個鎮、街道建立了共計3763人的“人人守望、呵護綠色家園”環保志愿者隊伍,并組織開展活動53次;四是加大了對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和鎮級污水管網配套建設的力度;五是積極探索了農村環境污染整治長效機制,確保了農村環境持續有效的改善。此次行動,為掀起生態環境治理保護打下良好的基礎。2008年,組織開展了“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和無證無照專項治理工作。共檢查企業3100余家次,作出行政處罰233件,罰款567萬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案件257件,受法院委托對204家未履行環保處罰決定的單位實行強制執行,6名當事人被司法拘留,切實維護了環保執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重污染行業整治實現了跨越式突破,杭州灣漂印染基地和電鍍園區已建成投入運行,分散于全市各地的36家漂印染企業已進入漂印染基地,實現了集中供熱和污水集中處理。13家集中整治的電鍍企業已整合成5家,并全部完成搬遷,做到廢水分質匯集、集中處理。宗漢、新浦銅熔煉污染整治工作已于2008年9月通過寧波市污染整治辦的“摘帽”驗收。開展了重點行業和重點企業的污染整治。啟動了橫河鎮相士地軸承企業油污染集中處理設施建設,推廣以水代油等技術開展油污染治理,基本完成全市51家年產值2000萬元以上軸承企業的油污染專項整治。分批對全市小印花加工業進行有序取締,全市共取締小印花39家。繼續加大了對廢塑料行業的規范與打擊力度,全市42家廢塑料加工企業(戶)被責令限期整改,14家污染嚴重的加工戶被立案查處,全市五個重點鎮(街道)的廢塑料加工戶己從3264戶減少到2047戶,減少了37.3%,案件由20**年的247件同比下降到152件,下降了38.5%。已編制完成《慈溪市廢塑料再生利用行業環境整治方案》,對廢塑料行業的進一步治理作出了部署。目前,橋頭鎮廢塑料再生利用產業基地一期工程已啟動實施,完成了原廢塑料交易市場的規范化整治任務。飲用水源地上游污染整治工作扎實開展,啟動梅湖水庫上游污染綜合整治,開展飲用水源上游5個村、5個單位生活污水治理,實施了12個村不同模式進行生活污水治理的試點項目。觀海衛鎮開展了保護區內畜禽養殖場(戶)關閉、搬遷試點工作,匡堰鎮、橋頭鎮已全面取締上灘頭片區內的餐飲業,基本完成了梅湖水庫清淤工程,并啟動了梅湖水庫上游環境污染綜合整治工作,確保市民喝上“放心水”。加強醫療廢水和醫療廢物整治,完成了5家鎮級以上醫療單位的醫療廢水整治工作,全市746家醫療單位均與寧波市指定的醫療廢物處置中心簽訂了定點回收合同,醫療廢物的安全處置率達到100%。全面完成污染源普查任務,通過全市1000余名污染源普查員的共同努力,完成了全市17290家污染源普查任務。環境調處能力全面提升。市環保局針對環境案件連年高發的嚴峻態勢,努力改進和加強環境工作,積極暢通渠道、規范工作行為、創新調處方法,倡導環境查處“四不準”工作標準,即不準把矛盾上交、不準袖手旁觀、不準督辦不力、不準查而無果,努力化解集體和越級上訪,全年共受理調處群眾環境1983件,調處率達100%。
(五)以水環境保護等重點項目為支撐,確保目標任務全面完成。從20**年開始,市政府全力實施了“碧水”、“藍天”、“綠色”、“清靜”“四大工程”,取得了明顯效果。繼續推進市域污水治理工程。北部污水處理廠工程進入設備調試階段,東部污水處理廠工程累計完成90%工程量,東部、北部污水處理廠工程濕地進入招標程序;東部、西部地區集污干管及主干線泵站工程通過竣工驗收,鄉鎮管網工程C6包累計完成73%工程量,C7、C8包累計完成25%工程量。大力推進引水工程。曹娥江至慈溪引水工程慈溪段全線貫通并具備通水條件,拓疏面寬80米的八塘橫江17.6公里,完成投資9800萬元,市域內形成較為完整的南北引水通道,具備接納外來水條件;姚江引水配套工程已基本完成并通過試運行。扎實開展骨干河網建設。東部三塘橫江、潮塘橫江二期等拓疏工程有序推進,新二江、周家路江疏浚工程和周家路江至長嶺江貫通工程全面完成。圓滿完成鎮村河道整治五年規劃目標。2008年完成鎮級河道整治及重點村三類河道整治102條、長178公里,累計完成鎮級主干和二類河道整治335條、長684公里,完成重點村河道整治村297個;累計建成生態河道86條(段)、長222公里,寧波市級水環境整治示范村5個,新增沿河綠化60余萬平方米。繼續推進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工程。市環衛作業中心和糞便處理中心建成投用,鎮級糞便沼氣處理中心和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加快建設,東、中部垃圾滲濾液處理站基本完成,管線鋪設工程全面完成。
同時,有效開展了新一輪城河治理。20**年,按照“治理整體化、截污徹底化、兩岸景觀化、沿岸生態化、項目公司化、管理制度化”的總體要求,全面實施水體生態修復工程,力保城河水質不出現富營養化。湖里頭江、纖繩路江綜合治理工程正有序推進,中江河道疏浚工程通過竣工驗收。2008年啟動實施引水環通、城區河道疏浚、城區污水管網鋪設、污染源整治、河道兩岸違章整治等五大工程。引水環通工程方面,抓緊開展前期調研及規劃編制工作,完成《下姚江引水沖釋城河引水調度》課題調研,制訂城河河網水系引水配置環通工程方案,編制完成《慈溪市河道水體流動規劃》;城區河道疏浚工程方面,周家路江北段及華陀殿江、三灶江等河道疏?;就瓿?,宗漢街道范圍內的西六灶江等三條Ш類河道疏浚全面完成,白沙路街道范圍內Ⅱ、Ш類河道疏浚有序推進。中心城區集污管網工程全面完成,日處理能力3萬噸/日的教場山污水處理廠擴建工程完成主體工程建設。污染源整治工程方面,全面實施小印花、橫河軸承油污染、漾山路江污染源、城區“五小”行業和原經濟開發區二、三產業等“六大”整治工程。河道兩岸違章整治工程方面,對虞波江-六灶江、華陀殿江-三灶江河道兩岸違章建筑進行拆除,共完成拆違109戶、面積15490平方米。
(六)以農村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為抓手,改善農村環境面貌。繼續推進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出臺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分與管理辦法以及畜禽養殖污染綜合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加大對禁養、限養、非禁養區的管理與治理力度,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52家,完成限養區和非禁養區內15個畜禽養殖場生態化改造,新建畜牧小區5個,實施排泄物治理工程的慈龍畜業有限公司養豬場成為污染治理示范場。加快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試點工程。啟動農戶標準三格式化糞池和污水的規范收集改造。建成公廁糞便集中處理中心10座,在建9座,總處理能力達到415噸/日,城區糞便處理中心建成投用。深入開展飲用水源保護工作。關閉或搬遷位于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取締保護區內餐飲經營點,完成梅湖水庫清淤工程,開展飲用水源上游5個村、5個單位生活污水治理,啟動梅湖水庫上游污染綜合整治。實施12個以整村或自然村推進并以不同模式進行生活污水治理的試點項目。扎實推進聯鎮帶村建設新農村。在沿山線、中橫線成片連線推進環境整治,新增寧波市級全面小康村6個,326個庭院整治示范村完成復評工作,預計新增環境整治村35個。全市新增造林綠化面積4397畝;大力推進綠色產業基地建設。20**年,新建了3個萬畝以上的大型綠色產業基地和萬畝無公害水產養殖基地建設項目,大力開展無公害、綠色、有機食品認證。啟動了綠色畜牧小區建設,基本完成了列入省“811”環境污染整治的11家500頭以上生豬規模養殖場的糞便無害化治理任務,。
(七)以生態創建為抓手,夯實全社會創建基礎。20**年,申報全國環境優美鎮2個、省級生態鎮2個、寧波市級生態鎮3個、寧波市級生態村34個、寧波環保模范(綠色)單位44個、省級綠色社區2個。2008年,有4個鎮創建申報省級生態鎮,有3個鎮、56個村申報創建寧波市級生態鎮、村,配合上級部門對32家寧波市環保模范(綠色)創建單位和8所學校創建省級綠色學校,10個村編制了國家級生態村創建規劃。慈溪國際大酒店和慈吉小學力爭創建國家級綠色飯店和綠色學校,杭州灣大酒店榮獲國家級綠色飯店。2009年,穩步推進了“兩創工作”,有效開展了“兩創”指南手冊和農村環境保護工作宣傳手冊的編寫工作,并繼續開展了抓“兩創”工作生態建設典型示范項目工作,對“兩創”典型示范項目進行了深入的調研,廣泛收集項目,現已完成初稿。
(八)以機制創新為動力,建立完善各項保障措施。一是把生態環境治理保護納入領導干部政績考核,實施“審批”和“評優”中的一票否決制。建立健全市、鎮(街道)、村(社區)三級環境治理保護管理網絡,完善環保機構內部配置,通過教育和培訓,提高了執法人員素質和技能。建立在線監測系統,提高監控自動化率,21家省控企業與省監控聯網,與寧波市監控聯網企業已達64家。分解落實總量控制目標責任,按時完成總量控制目標。二是積極開展聯合執法。建立了環保部門牽頭,工商、衛生、公安、供電、司法、監察等部門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的環境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形成強大的執法合力,切實提高了環境執法效率。三是著力延伸經濟手段,全面實施“綠色信貸”機制,將企業環境信用等級作為貸款發放的重要依據,從資金鏈上遏制高耗能、高污染產業的盲目擴張,做到企業不環保銀行不放貸,充分發揮了金融杠桿對環境保護的調控作用,在實踐綠色信貸中謀求社會和諧與科學發展。
三、主要問題及剖析
在充分肯定成績的同時,對照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要求和全市人民的期望,我們還必須清醒地看到,我市的生態環境治理保護工作仍存在不少薄弱環節,長期積累的環境問題尚未解決。突出表現在:一是生態宣傳和環境教育有待進一步加強。部分干部較狹隘地把生態環境治理保護工作等同于環境衛生和環境整治,造成在工作上缺乏高度和全局整體意識,個別職能部門、鎮街道參與力度不夠、主動性不強、工作不到位,造成本系統、本單位無生態建設亮點工程的支撐。二是局部區域的環境質量狀況不容樂觀。廢棄礦山生態治理進展較緩、治理率低,廢塑料回收加工污染、鞋業邊角廢料焚燒、部分河道水發黃、發黑等問題仍十分突出,市域水環境質量尚未得到根本改善,杭州灣新區和慈東開發區環境基礎設施不配套現象突出,生態環境治理面臨發展與保護的雙重壓力。三是慈溪經濟快速發展給污染減排帶來較大壓力??紤]到經濟發展產生的新增污染排放量,需要削減的污染物數量較大,污染物減排任務依然十分艱巨。四是農業面源污染嚴重。超標使用農藥、化肥現象較為普遍,水環境質量潛在的危害較為突出。農村生活污水直排現象普遍,公廁“二次”污染嚴重,建筑垃圾隨處傾倒現象突出。畜禽養殖禁養區關閉和污染整治不到位現象依然存在,嚴重影響了農村人居環境質量。五是環保隊伍力量有待加強。市鎮兩級環保體制機制需要進一步健全,環境執法力量、監管力量明顯不足等等,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須加以解決。
四、下步計劃與措施
(一)加大輿論宣傳力度,努力營造生態建設氛圍。切實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宣傳力度,開展多形式、多渠道、多視角、全方位的宣傳,扎實開展生態理念教育和環境警示教育,力求生態建設宣傳教育滲透到社會各領域,努力提高全體市民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社會責任意識,形成全市上下人人關注、支持和參與生態建設的濃厚氛圍。
(二)突出重點,標本兼治,努力改善生態環境。一是繼續推進“藍天工程”。堅持從構建長效管理制度著手,加強對重點大氣污染企業的整治,確保廢氣達標排放。大力推行清潔生產,抓好重點企業的脫硫治理工作。積極推進油煙凈化治理、建筑施工揚塵治理、城市道路二次揚塵治理和廢棄物焚燒整治等工作,有效防治廢氣、惡臭污染,確??諝赓|量達到二級標準天數大于300天。二是繼續推進“碧水工程”。強化飲用水源保護工作,更換飲用水源地保護區標志牌及警示標牌,按照“一規范、二取締、三整治”部署要求,全面取締保護區內排污口和污染源。繼續推行以總量控制為基礎的排污許可證制度,強化水環境污染企業監管,確保廢水達標排放。進一步完善環?;A設施,扎實推進污水管網建設。著力推進城河治理,按計劃推進曹娥江引水工程,做好引水通道大塘江入口等相關引水通道的整治工作,啟動實施虞波江、漾山路江流域綜合治理,有序輪疏清淤中心城區7條Ⅰ、Ⅱ河道,清淤整治15條Ш類河道,繼續抓好引水環通流動和村級河道清淤疏浚及小流域治理工程,續建華勝路等10條污水管網鋪設工程。三是繼續推進“寧靜工程”。重點對社會生活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工業噪聲和交通噪聲進行集中整治和控制,著力改善區域聲環境質量,交通干線噪聲同比降低0.5分貝,為廣大市民營造安靜舒適的生活環境。四是繼續推進“潔凈工程”。加快城鄉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推廣生活垃圾袋裝收集、分類收集和密閉運輸,加強建筑垃圾中轉站監管和餐廚垃圾管理,改善城鄉環境衛生面貌,力爭使全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100%、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利用率達到98%以上,確保危險廢物零排放。五是繼續推進青山綠地工程與綠色生態工程。加大廢棄礦山生態治理和“青山白化”治理力度,加強對生態市建設基礎工程的統籌安排,力爭在人均公綠、森林覆蓋率、主要農(水)產品中有機(綠色)及無公害產品種植面積的比重等指標上有所突破,著力將一些重點項目建成生態精品亮點工程,提升區域環境質量,為2010年創建省級生態市打下良好基礎。
六是扎實開展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試點城市的工作。切實抓好試點工作的組織實施,做到組織、規劃、目標、任務、資金、機制“六到位”。開展農村環境保護試點示范工程建設,力爭在以點成線、多點成面上出成果。繼續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試點工作,完成飲用水源上游黃楊岙等8個村的生活污水治理任務,抓好生態系列創建鎮、村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和農村公廁糞便處理中心服務范圍外的村莊公廁生態化改造,努力改善農村環境質量。
環保保護制度范文3
關鍵詞:公眾參與制度;環境;環保NGO
中圖分類號:D91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913X(2013)01-0042-03
一、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制度概述
(一)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制度的內涵
所謂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政府作出的有關環境立法、行政、司法等一切與環境利益有關活動進行參與的各項制度的總稱。從公眾有效參與環境保護的制度設計,以及立法上對其規范應當形成的體系來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制度的內容應當包括:環境信息知情制度,立法參與制度,司法參與制度,行政參與制度,以及對各項制度中涉及的權利進行救濟的制度。
(二)有關公眾參與制度的立法現狀
1.憲法為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提供了法律基礎。我國1982年《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務,管理社會事務,這是公眾參與環境管理的最高依據。
2.法律中有關公眾參與制度的規定。198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其后作為環境保護單行法的《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紛紛效仿?!洞髿馕廴痉乐畏ā返谖鍡l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董h境影響評價法》第五條規定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的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
3.法規中有關公眾參與制度的規定。國務院在2007年頒布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將信息公開作為政府的法定職責。并對公民申請信息公開的程序和途徑,以及政府對公眾依法申請過程中要履行的義務做了明確規定,這為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提供了便利。國務院分別于1998年頒布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2009年頒布了《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兩部行政法規都要求制作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時要征求相關群眾、單位或組織的意見,特別是涉及公共利益項目的環評報告。地方政府也對公眾參與制度作了相關規定,如廣東省政府頒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
4.部門規章中有關公眾參與制度的規定。作為環境保護的主管部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一些環境保護專項規章中對公眾參與制度作了規定。如《環境保護法規則制定程序》第十三條規定:環保法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切身利益的,可以公布征求意見稿;《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對聽證的范圍、程序作了規定;《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明確了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的義務、公開的范圍以及群眾如何依法獲取有關環境信息。
二、我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制度存在的問題
雖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都對公眾參與的內容有所涉及,具備了法律位階上的連續性,對公眾參與的方法、途徑也有了相關的規定。但是實際上公眾參與的方式脫離了法律規范的軌跡。目前,環境成為了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主要方式,如2007年廈門PX事件,2012年7月相繼發生的四川什邡事件和江蘇啟東事件等。雖然這些事件的發生使得公眾的環境權益得到了保護,但是其中的各種暴力行為也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一個合理、合法的制度通過一個不被法律認可的方式實現,這說明我國現行的公眾參與制度存在很多問題,使得該制度無法發揮正效應。
(一)缺乏權利基礎,立法技術不夠完善
《憲法》并沒有將環境權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而加以確認。由于缺少權力基礎,其下位法也無法越權提出作為環境權子權利的公眾參與權。所以有關法律對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表述口號性明顯,比如《環境影響評價法》中“鼓勵”公眾參與。雖然有了若干關于公眾參與制度的法律規定,但是法律之間重復現象嚴重,結構松散沒有形成與公眾參與制度相對應的邏輯體系,即沒有形成關于環境知情信息、環境立法參與、行政參與、司法參與和權利救濟等各個方面法律邏輯體系。確立公眾參與制度為了保障公眾實現環境權益、監督政府行為,所以有關立法應當以公眾權利為本位,但是目前立法賦予政府的權力多于義務。并且由于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不嚴謹,缺少對政府責任的明確規定,二次擴大了政府的權力,使得確立公眾參與制度的目的不能很好地實現。
(二)末端參與為主,缺少源頭參與
《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規定:公眾有權對污染大氣、水環境的行為檢舉控告,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以及《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的規定,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需要征求公眾意見。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公眾參與主要集中在行政過程中的兩個階段:已經發生污染階段;已經立項的建設項目。上提到過,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應當貫穿于有關環境立法、司法、行政等活動的過程中,但現實是公眾參與環保主要集中在行政過程的末端,缺少有關環境保護立法等源頭參與。
(三)政府漠視公眾的環境權利,公眾無法有效的獲得信息
公眾有效獲取環境信息包括兩個方面:第一政府依法公開信息;第二公眾依法申請獲得環境信息。為了保護公眾對環境信息的知悉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使公開環境信息成為政府法定義務,并對公眾如何申請獲取信息做了程序上的規定。由于法律對公眾權利的保護、公眾參與制度設計的不足,以及政府長期以經建設為中心的執政習慣,使得政府無視公眾在環境保護中應有的各種權利。所以上述法律并沒有使公眾獲取環境信息的情況得到改善。啟東事件中,市民向多個有關部門申請公開環評文件都沒有得到答復。到目前為止獲取環境信息難,仍然是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重大障礙。
(四)公眾環境維權意識滯后,方式狹隘
根據法律規定和實踐經驗的總結,環境維權主要有如下方式:與侵權人進行協商,向政府部門舉報、投訴,向法院,借助媒體力量進行宣傳和向人大代表反映情況。上述這些方式和途徑可以歸為兩類: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法律規定導致公眾的末端參與的立法狀態,公眾無法有效地獲取環境信息,以及公眾的環境權利意識淡薄,導致了環境權利意識的滯后性。從環境中我們可以看出,公眾主張環境權利的時候多數是為了解決迫在眉睫環境問題或者阻止已發生的污染的擴大,因此公眾更多的采取行政救濟。因為比起司法救濟,行政救濟更直接、迅速、有效,而且對于公眾而言維權成本低。特別是在當今司法很難實現獨立情況下公眾更加傾向于選擇舉報上訪游行這條途徑。但這種做法使公眾離法定的維權渠道越走越遠,不利于環境保護的長遠發展。
三、我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制度的完善
因為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制度存在的種種問題,導致群眾無法有效對環境保護進行參與,環境權利不能順利的實現。當制度的缺陷阻礙利益實現時,群眾就會選擇一些極端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利益,這也是環境愈演愈烈,甚至成為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原因。我們必須改善公眾參與的狀況,這不僅是避免環境發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需要,也是保護環境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一)重塑立法指導思想,改變末端參與的模式
《憲法》應當明確將環境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這樣作為其子權利的公眾參與權才有依托。其他的法律和法規才能對其做更詳細的規定。環境權作為公民基本權利之一,才能得到政府的重視,更積極地履行環境信息的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等義務。立法上應當保證公眾參與貫穿于環境保護的始終,改變傳統的末端參與模式,鼓勵源頭參與,這既符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環保政策,也有利于充分保證公眾的環境權利,降低公眾與政府之間矛盾激化的可能性,使群眾依法對環境保護進行公眾參與,減少環境的發生。
(二)完善公眾參與立法技術
完善公眾參與的相關立法應從以下幾個方面。1.立法規定要滿足公眾參與的制度設計。一個完整的公眾參與制度設計應當包括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環境立法參與制度、環境行政參與制度、環境司法參與以及救濟制度,這樣才能構建出一個具有可操作性公眾參與流程。立法對應的完善公眾參與的每個環節的規定,因為它們之間既相互獨立,又相互影響。2.權利義務的關系要滿足理論要求。作為法律內容的核心,權利義務在法理上具有功能的互補性,數量的等值性、價值上的主次性等關系。公眾參與的立法目的決定了在該制度中公眾的權利大于義務,公眾的權利與政府的義務數量應當平衡。公眾參與中的每一項權利行使都必須要求政府履行一定的義務。使政府正確對待群眾在公眾參與中享有的各項權利,有助于公眾參與的順利實現。3.加強法律規范的邏輯性。法律規范的完整邏輯結構包括三部分:條件假設、行為模式、后果歸結。后果歸結也就是承擔對行為模式的肯定或否定評價,表明法律的態度和立場,它的表達必須具體。所以對政府義務做出規定的立法中必須明確政府的責任,使其更具有強制力和執行力。
(三)加強公眾的環境權利意識
公民環境權利意識包括三個方面:關于環境權利內容的認識、環境權利行使的意識、環境權利的救濟意識。1.加強公民環境權利內容的意識,需要法律制定過程中對立法信息進行公開,征求公眾意見、解答公眾的疑問,使公眾對立法的主要內容有一定的了解,相關的專業信息能夠理解。2.法律頒布施行的過程中加強宣傳,可以通過舉辦專家講座,或鼓勵環境NGO等進行法律宣傳。環境權利的形式是一個理論轉化為實踐的過程,除了有環境權利內容作為理論基礎外,還需要有輔助力量引導公眾實踐。因為環境權利的實踐需要一定的經濟成本,公眾不愿意付出這個成本,或者要經過一定時期的利益對比后會決定是否付出成本。政府和環保NGO可以成為這個成本的分擔者。3.每一次環境發生后,不僅政府單方面要吸取教訓,公眾也要總結經驗。政府部門和環保NGO可以通過網絡、報紙等媒介模擬重走一遍維權之路。通過法律對環境權利救濟制度的完善,以及公眾對環境權利內容充分認識,環境權利行使更為熟練之后,就會減少末端維權的情況發生,公眾就會分析行政救濟與司法救濟的利弊,更理性的選擇救濟方式。
(四)有效引導、利用環保NGO的力量
比起個體,環境保護NGO在人力、財力、物力方面享有優勢。根據《中國環保組織調查報告》的調查結果,環保NGO 的成員文化程度較高,組織中不乏有環境保護的專家、學者。環保NGO進行環境保護注重對整體環境的保護,一個地區、國家、甚至從全球環境出發。引導群眾以正確的方式維護自己在公眾參與中享有的權利,督促政府履行義務 ,作為公眾參與中的橋梁,環保NGO可以促成政府與公眾之間的有效溝通,減少摩擦,可以降低環境所產生的機率。
為了對有效引導環境NGO參與環境保護發揮其力量,法律應當明確環保NGO的性質,這樣方便政府對其的管理;確定其法律地位,明確權利義務;建立并完善環保NGO與政府間暢通地對話機制,可以有效地傳達政府的信息,和公眾的意見;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放寬環境訴訟主體資格的限制,這即是對公眾參與救濟途徑的完善,擴大環保NGO的公眾參與的領域,使其更充分地發揮作用。
四、結語
重新確立立法指導思想,完善立法技術,使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每個環節都有法可依。培養公眾的環境權利意識,使其按正確的方式參與環境保護,行使環境權利。有效引導環境NGO的參與,有效傳達政府的信息和公眾的意愿,減少政府與公眾之間的摩擦,避免環境群體性制度的發生。完善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制度,公眾在完善法律制度下依法行使自己的環境權利,參與環境保護,使公眾參與制度充分發揮其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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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保護制度范文4
第一條為保證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以下簡稱“水專項”)的實施,實現水專項規范管理,提高效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組織實施科技重大專項若干工作規則》、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水專項實施方案”)以及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以下簡稱“三部門”)《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管理暫行規定》等要求,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水專項是《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確定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實施水專項對于我國依靠科技創新,促進節能減排,控制水體污染,改善水生態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和保持經濟社會持續協調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條水專項是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重大科技工程,圍繞國家水污染防治重點流域集中攻克一批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關鍵技術。水專項設置六個主題;主題下設若干項目;項目由若干課題組成。
項目(課題)分為技術示范類、技術研究類和技術開發類。技術示范類主要開展重大關鍵技術研究、集成及工程應用示范,為示范區水質改善和飲用水安全保障提供技術支撐;技術研究類主要開展共性污染治理技術、管理技術和經濟政策研究;技術開發類主要開展關鍵設備、產品等的研制和產業化。
第四條水專項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一領導、資源整合。在水專項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發揮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作用,充分調動地方政府積極性,加強與現有科技資源及成果的銜接,整合科研院所、高校和企業以及國際合作的科技資源,發揮產學研結合的優勢,集中力量開展科技攻關。
(二)突出重點、分類管理。水專項圍繞國家水污染防治重點流域開展技術攻關和示范研究;針對不同類型項目(課題)實行分類管理,對重點流域的項目(課題)實行矩陣式管理。
(三)定期評估、注重實效。建立健全水專項監督評估與動態調整機制,對水專項組織實施過程中技術攻關進展、水質目標改善狀況、技術應用效果等進行跟蹤檢查,確保取得實效。
(四)堅持公開、公正、公平。推行管理決策公開透明,鼓勵公眾參與,接受公眾監督;引入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開展監測、監督和監理。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水專項的組織實施由國務院統一領導,國家科技教育領導小組統籌協調和指導。科技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做好專項實施中的方案論證、綜合平衡、評估驗收和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工作。
水專項領導小組由國務院批準成立,對水專項組織實施承擔領導責任。水專項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充分發揮部門優勢,配合做好水專項的組織實施工作。
水專項牽頭組織單位環境保護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以下簡稱“牽頭組織單位”),在水專項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水專項的具體組織實施,是保證水專項順利組織實施并完成預期目標的責任主體。
水專項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水專項辦”)在水專項領導小組和牽頭組織單位的統一領導下,承擔水專項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水專項實施管理辦公室的職能,負責水專項實施的日常工作。
水專項重點流域跨省協調領導小組、省級協調領導小組和示范項目(課題)所在地方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和推動本轄區內相關項目(課題)的實施,負責配套保障條件的落實,參與項目(課題)的立項、監督檢查、評估和驗收等工作。
第六條水專項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訂水專項實施方案;
(二)批準水專項辦、重點流域跨省協調領導小組、水專項總體專家組和主題專家組;
(三)審定水專項管理辦法;
(四)審定并報送水專項實施計劃;
(五)組織水專項實施情況監測和評估過程,指導督促水專項的實施;
(六)核準水專項實施方案或實施計劃相關內容的調整,涉及重大調整時,商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提出意見;
(七)協調解決水專項牽頭組織單位環境保護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之間以及實施過程中的重要問題;
(八)批復水專項項目(課題)立項;
(九)審定并上報水專項年度執行情況報告、總結報告、驗收報告等。根據水專項任務完成情況,提出驗收申請;
(十)負責對水專項保密工作進行指導等。
第七條水專項牽頭組織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水專項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成立水專項辦;
(二)組建水專項總體專家組和主題專家組;
(三)負責制訂水專項管理辦法和保密工作方案;
(四)負責制訂水專項的階段實施計劃和年度計劃;
(五)落實水專項實施的相關支撐條件;
(六)負責組織落實項目(課題)承擔單位、任務和經費安排;
(七)組織對水專項項目(課題)的督促、檢查;
(八)研究提出水專項組織管理、配套政策等建議;
(九)根據需要提出調整實施方案或實施計劃的建議;
(十)定期向水專項領導小組匯報水專項實施進展情況;
(十一)負責水專項保密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十二)組織對水專項項目(課題)的驗收等。
第八條水專項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與水專項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間的溝通;
(二)對水專項實施工作進行指導;
(三)負責水專項信息的報送和水專項實施中有關問題的組織協調;
(四)承辦水專項領導小組交辦的事務;
(五)組織制訂水專項的管理辦法和保密工作方案;
(六)組織制訂水專項的具體實施計劃和年度計劃;
(七)組織落實水專項實施的相關支撐條件,做好水專項與其他計劃、重大工程的銜接;
(八)提出水專項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的建議;
(九)組織對水專項項目(課題)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
(十)研究提出水專項組織管理、配套政策等建議;
(十一)根據需要提出項目(課題)的調整建議;
(十二)定期報告水專項的實施進展情況;
(十三)組織對水專項主題、項目、課題的驗收。
第九條重點流域跨省協調領導小組根據需要成立,由牽頭組織單位、相關?。ㄗ灾螀^、直轄市)級協調領導小組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重點流域相關項目(課題)組織實施過程中的跨?。ㄗ灾螀^、直轄市)協調事宜。
省級協調領導小組由?。ㄗ灾螀^、直轄市)級地方政府環保、建設、科技、發改、財政等相關部門組成,其成員名單須報水專項領導小組備案。主要職責是:組織落實本轄區水專項項目(課題)實施的配套保障條件及有關應用示范;參與對本轄區內項目(課題)的立項、監督檢查、評估和驗收工作。
示范項目(課題)所在地方政府主要職責是:落實本轄區內示范項目(課題)的各項配套保障條件;參與和配合示范項目(課題)的立項、監督檢查、評估和驗收工作。
第十條水專項設立咨詢專家組、總體專家組、主題專家組、重點流域技術組,為專項管理提供咨詢和技術支撐,為項目(課題)實施提供技術指導。
咨詢專家組由水專項領導小組聘任,主要職責是對水專項宏觀戰略及發展的重大事項和決策提供戰略咨詢。
總體專家組是水專項實施的技術責任主體,配合水專項辦做好水專項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總體專家組設技術總師和技術副總師,技術總師全面負責水專項總體專家組的工作,技術副總師協助技術總師開展工作??傮w專家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水專項技術方向和集成方案設計,以及總體進度把握;
(二)負責研究并提出水專項具體實施計劃和年度計劃的建議;
(三)負責水專項主題、項目間的協調;
(四)參與對水專項項目(課題)的檢查、評估和驗收工作;
(五)向水專項辦提出任務調整或經費調整的建議;
(六)負責編制水專項年度研究進展報告、階段成果報告、驗收報告,并進行水專項成果集成。
技術總師、副總師要求是水專項領域的戰略科學家和領軍人物,能夠集中精力、主要從事水專項的組織實施。水專項總體專家組成員要求是水專項相關領域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復合型優秀人才,能夠將主要精力投入水專項的具體實施工作。
主題專家組是水專項主題實施的技術責任主體,對總體專家組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主題技術方向和集成方案設計;
(二)研究并提出主題實施計劃和年度計劃的建議;
(三)負責本主題下設項目(課題)間的協調、交流,把握各項目(課題)的總體研究進度;
(四)參與對本主題下設項目(課題)的檢查、評估和驗收工作;
(五)向水專項辦和總體專家組提出項目(課題)任務調整或經費調整的建議;
(六)編制主題年度研究進展報告、階段成果報告、驗收報告,負責主題成果的集成。
重點流域技術組由總體專家組、主題專家組的有關成員、地方政府代表等相關專家組成,對總體專家組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協調重點流域內各主題、項目(課題)之間的技術關系;
(二)參與重點流域內項目(課題)的論證、檢查、中期評估和驗收;
(三)向水專項辦和總體專家組提出重點流域項目(課題)任務或經費調整的建議。
第十一條水專項任務的承擔實行法人負責制,法人單位是項目(課題)實施的責任主體,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對項目(課題)任務完成承擔相應責任。項目(課題)參與單位配合承擔單位做好項目(課題)相關任務。
第十二條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基本條件和主要職責
(一)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基本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內資或內資控股企業等企事業單位。
2、科研單位在相關領域應具備良好的科研基礎,取得了高水平、有影響力的研究成果,具有較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和研究團隊。原則上必須主持或參與過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如863、973計劃、支撐計劃等)。企業的注冊資金不少于所申請項目(課題)的總經費,具有較強的自主創新能力、相關的工程業績和工程經驗。
對個別未主持或參與過國家重大科技項目,但又具有獨特優勢的科研單位,應征求水專項總體專家組和相關省級協調領導小組的意見,并報水專項辦批準。
3、項目(課題)參與單位之間專業優勢互補,與承擔單位能進行良好的溝通與合作。
4、對于產品設備或裝備開發、示范工程建設及運行,以及具有較好市場化推廣前景的關鍵技術研發的課題,應以企業為主體或吸納企業參與。
5、過去兩年內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二)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的主要職責
1、嚴格執行項目(課題)任務合同書的相關條款。
2、提供和協調落實項目(課題)實施配套保障條件。
3、為項目(課題)實施提供財務、知識產權、固定資產和科技檔案管理。
4、督促、檢查項目(課題)實施進度,協調項目(課題)執行過程中的相關事宜。
5、提出變更項目(課題)負責人申請,但必須充分說明理由,逐級上報審批。
第十三條項目(課題)負責人的基本條件和主要職責
(一)項目(課題)負責人的基本條件
1、主持或主要參與過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在相關研究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在職人員;具有較強的責任心,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強;能夠投入足夠的時間和主要精力。
2、項目負責人同期只能主持1個項目,同時可主持本項目下的1個課題,不得主持其他項目下的課題。
3、課題負責人同期只能主持1個課題,同時可參加1個課題。課題參與人員同期最多只能參與2個課題。
4、項目(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應符合第十二條(一)款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基本條件。
5、過去三年內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二)項目(課題)負責人主要職責
1、嚴格按照項目(課題)任務合同書的要求,完成項目(課題)研究任務和考核指標。
2、嚴格按照項目(課題)預算書合理使用經費。
3、項目負責人督促、檢查課題任務的實施,組織課題間的協調和交流。
4、報告項目(課題)年度執行情況、階段總結和重大事項。
5、編制項目(課題)驗收申請報告和驗收材料。
第三章實施計劃與立項
第十四條根據水專項實施方案,牽頭組織單位組織總體專家組編制主題實施方案,報水專項領導小組批準。
第十五條牽頭組織單位依據水專項實施方案和主題實施方案,組織編制階段實施計劃和年度計劃,經水專項領導小組審核后,報三部門綜合平衡。
牽頭組織單位根據三部門綜合平衡意見,組織修改完善階段實施計劃和年度計劃,編制水專項預算分配建議方案,報水專項領導小組,并由領導小組組長單位將預算分配建議方案報送財政部,抄送科技部和發展改革委。
第十六條項目(課題)立項程序包括:項目(課題)實施方案編制、實施方案申請與形式審查、實施方案論證、項目(課題)立項批復與簽訂任務合同書。
第十七條項目(課題)實施方案編制。根據水專項實施方案和主題實施方案,牽頭組織單位組織省級協調領導小組和主題專家組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總體專家組負責技術把關。項目承擔單位組織有關單位編制課題實施方案或課題申報指南、標書,主題專家組負責技術把關。涉及重點流域的項目(課題)實施方案編制,由總體專家組和重點流域技術組負責技術把關。
第十八條項目(課題)實施方案論證申請與形式審查。技術示范類項目(課題)由有關省級協調領導小組提出論證申請;技術研究與技術開發類項目(課題)由有關編制單位提出論證申請,并經主題專家組同意。申請材料報水專項辦,經形式審查合格和牽頭組織單位同意后,由水專項辦組織對項目(課題)實施方案進行論證。
第十九條項目(課題)實施方案論證。
(一)項目(課題)實施方案論證的重點是項目(課題)研究目標、考核指標和預期成果的科學性和可行性、研究內容和技術路線的合理性和創新性、技術示范的典型性與配套保障條件的落實情況、經費預算的合理性、承擔單位和負責人的基礎條件和優勢、組織實施方式的合理性等方面。
(二)水專項辦組織項目(課題)實施方案論證,成立由總體專家組、主題專家組、相關流域治理規劃編制組專家和其他技術、財務、管理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項目(課題)論證委員會。項目(課題)實施方案論證采取論證答辯會的方式進行,必要時與實地調研相結合。
(三)水專項任務落實以保障總體目標的實現為前提,堅持公開、公平的原則,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的遴選采用定向委托、擇優委托和招標等方式。對于產品、設備和材料等研制和產業化課題,鼓勵企業參與,原則上采用擇優委托或招標的方式。
(四)有關單位根據綜合論證意見修改項目(課題)實施方案和預算,將修改后的材料報水專項辦,由水專項辦形成項目(課題)啟動和承擔單位的建議,經牽頭組織單位審核,報水專項領導小組批準。
第二十條根據三部門綜合平衡和水專項領導小組批準結果,水專項領導小組批復水專項項目(課題)立項。
第二十一條項目(課題)任務合同書的簽訂。根據項目(課題)立項批復,牽頭組織單位與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及相關責任單位簽訂任務合同書,加蓋水專項合同專用章。對于保密項目(課題),由水專項辦與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簽訂保密協議。
(一)項目任務合同書的簽訂。對于技術示范類項目,牽頭組織單位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合同書,相關省級協調領導小組作為項目配套條件保障方;對于技術研究類和技術開發類項目,牽頭組織單位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合同書。項目任務合同書也應包括項目承擔單位與參與單位簽訂的項目任務和經費分配協議。
(二)課題任務合同書的簽訂。對于技術示范類課題,牽頭組織單位會同項目承擔單位與課題承擔單位簽訂課題任務合同書,相關示范項目(課題)所在政府代表部門作為課題配套條件保障方;對于技術研究類和技術開發類課題,牽頭組織單位會同項目承擔單位與課題承擔單位簽訂課題任務合同書。課題任務合同書也應包括課題承擔單位與參與單位簽訂的課題任務和經費分配協議。
第四章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加強項目(課題)實施的監督檢查和評估。水專項實施過程中的監督檢查和評估包括:年度執行情況報告、現場檢查、實施效果監測、評估等形式。按照項目(課題)任務合同書,牽頭組織單位組織總體專家組、主題專家組、省級協調領導小組等對(項目)課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并督促項目(課題)配套經費等相關配套條件的落實。
第二十三條項目(課題)年度執行情況報告。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按要求編制項目(課題)年度執行情況報告,省級協調領導小組、示范項目(課題)所在地方政府編制項目(課題)配套保障條件的落實和執行情況報告。牽頭組織單位組織主題專家組、總體專家組形成水專項主題和專項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報水專項領導小組審定。
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及時報送項目(課題)研究進展和重大研究成果,總體專家組、主題專家組應及時凝練專項和各主題的重大成果并報送水專項辦。
第二十四條項目(課題)現場檢查。水專項辦組織對項目(課題)執行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對部分重點項目(課題)或者上一年度執行情況較差的項目(課題)進行重點檢查。根據現場檢查的情況,水專項辦形成項目(課題)現場檢查報告,經牽頭組織單位審核后,報水專項領導小組。
第二十五條項目(課題)實施效果監測。水專項辦委托專業監測機構對示范區水質、示范工程和依托工程污染物削減等情況進行監測。監測結果作為項目(課題)中期評估和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建立水專項評估機制。水專項辦組織力量或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水專項任務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實施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項目(課題)應進行中期檢查或評估。根據檢查或評估結果,由水專項辦或第三方評估機構形成評估報告,經牽頭組織單位審核后,報水專項領導小組。
第二十七條建立健全示范工程監理制度。水專項辦會同省級協調領導小組委托專業監理機構對水專項項目(課題)示范工程進行全程監理。根據監理意見,水專項辦提出相關建議,經牽頭組織單位審核后,報水專項領導小組。
第二十八條組織水專項階段總結。水專項每個5年計劃的最后一年組織進行階段總結。水專項辦組織總體專家組和主題專家組編制水專項階段總結報告,經牽頭組織單位審核后,報水專項領導小組批準。
第二十九條加強水專項的驗收工作。水專項驗收分為課題驗收、項目驗收、主題驗收和專項驗收四個層次。
在牽頭組織單位領導下,水專項辦組織或委托省級協調領導小組和項目承擔單位組織課題驗收,組織對項目和主題驗收,驗收結果報水專項領導小組。水專項領導小組根據水專項主題、項目(課題)驗收情況提出專項驗收申請,科技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負責組織驗收。
第三十條重點流域項目(課題)實行矩陣式管理。重點流域跨省協調領導小組負責流域層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協調事宜,各有關省級協調領導小組負責本?。ㄗ灾螀^、直轄市)內項目(課題)執行的協調,并落實相關配套保障條件;重點流域技術組負責本流域所有項目(課題)的技術協調,各主題專家組負責本主題下項目(課題)的技術協調。
水專項辦組織重點流域技術組對重點流域項目(課題)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驗收,組織總體專家組和重點流域技術組編制重點流域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和階段總結報告,提出流域內項目(課題)調整的建議,經牽頭組織單位審核后,報水專項領導小組審定和批準。
第三十一條項目(課題)調整或撤銷。水專項項目(課題)一經批準并與相關責任方簽訂任務合同書后,必須嚴格按照任務合同書的要求執行,原則上不作調整或撤銷。對出現下列情況,確需調整或撤銷的,應執行相關的調整或撤銷程序。
(一)根據檢查或評估結果,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未嚴格履行任務合同書的要求,項目(課題)執行存在重大問題時,由水專項總體專家組和主題專家組向水專項辦提出項目(課題)調整或撤銷的建議,并視情況全部或部分追回下撥經費,經牽頭組織單位審核并提出書面意見,由水專項領導小組審批,報三部門備案。
(二)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觀原因需要調整或撤銷的項目(課題),由水專項總體專家組、主題專家組或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向水專項辦提出調整或撤銷建議,并詳細說明調整或撤銷的理由,經牽頭組織單位審核并提出書面意見,由水專項領導小組審批,報三部門備案。
(三)對于保密項目(課題),調整或撤銷按照保密要求進行。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三十二條水專項經費來源于中央財政投入、地方財政投入以及企業、金融機構和社會資金投入。中央財政投入主要用于水專項實施過程中市場機制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基礎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業競爭前的共性技術和重大關鍵技術研究開發等,地方財政投入和企業等資金投入主要用于技術的工程示范、產業化及相關研究。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社會資金應統籌安排、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牽頭組織單位根據財政部核定的分階段概算和年度預算控制數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組織編制年度預算建議,水專項領導小組審核后,報財政部,抄送科技部和發展改革委。
第三十四條財政部正式批復牽頭組織單位水專項年度預算,由牽頭組織單位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向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撥付經費。
第三十五條統籌使用各方面的資金投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省級協調領導小組、示范項目(課題)所在地方政府應確保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來源于中央和地方財政的專項經費,嚴格執行國家預算管理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其他來源資金,按照“誰出資、誰監管”的原則和相應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重大專項資金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核算、??顚S谩?/p>
第三十六條水專項辦委托中介機構對項目(課題)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專門的財務檢查。水專項財務檢查和評估的結果,將作為調整項目(課題)預算安排、按進度核撥經費的依據。
第三十七條水專項的資金使用要嚴格按照有關審計規定進行專項審計,保障經費使用的規范、有效。
第三十八條水專項經費管理辦法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六章人才、知識產權和資產管理
第三十九條水專項積極吸引海外高層次人才參與水專項科技攻關,鼓勵中青年科技骨干承擔水專項項目(課題),凝聚和培養一批高水平的研究開發人才隊伍。
第四十條水專項有關組織實施管理機構要加強知識產權管理,嚴格執行科技部《關于加強國家科技計劃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規定》。水專項課題形成的知識產權,其歸屬、使用和管理按照《關于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的若干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水專項項目(課題)實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專利、軟件、數據庫等,均應標注“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資助”字樣及項目(課題)編號,不做標注的成果,評估或驗收時不予認可。
第四十二條項目(課題)研究過程中形成的無形資產,屬國有資產,由項目(課題)承擔單位負責管理和使用。項目(課題)研究成果轉化及無形資產使用產生的經濟效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用水專項經費購置或試制的固定資產屬于國有資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保密、檔案及其他
第四十四條水專項組織實施過程中實行保密制度。水專項保密管理實行第一責任人制度,各相關單位和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實施科技重大專項的保密規定》和《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檔案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水專項建立科學、規范的檔案管理制度,將水專項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具有保存價值的電子文檔、文字資料、聲像資料、照片、圖表、數據信息等檔案進行及時收集、整理和歸檔。水專項檔案管理的具體要求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條水專項建立規范、健全的科學數據和成果的共享機制。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按照水專項辦有關科學數據共享和信息管理的規定,按時上報項目(課題)有關科研數據和成果。水專項辦建立項目(課題)數據和成果庫,實現信息公開、資源共享。
第四十七條水專項辦負責建立統一的信息管理平臺,并與重大專項信息管理平臺相銜接。信息內容主要包括水專項實施方案(公開版)、實施計劃、項目(課題)立項、經費預算、監測評估、驗收和成果等信息。相關單位或個人涉及水專項的重要信息,需要報水專項辦批準。
第四十八條結合水專項目標的實現,水專項辦制訂系統的引進消化吸收和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方案和措施。項目(課題)承擔單位開展有關重大國際合作活動,由水專項辦批準,水專項牽頭組織單位核準。
第四十九條水專項實行科研人員信用管理制度,對參與和執行水專項的相關人員在立項、檢查、評估和驗收中的相關信用狀況進行客觀記錄和評價,將信用評價結果作為水專項管理與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條水專項牽頭組織單位對在水專項研究開發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人員或單位給予表彰。
第五十一條對于在申請、評議、評審、評估、檢查、執行和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弄虛作假、行為,以及違規操作或因主觀原因未能完成合同任務并造成重大損失者,水專項實行責任追究制度。情節較輕的公開通報直接責任者,終止相關項目(課題),清理賬目與資產;情節較重的在一定時期內取消直接責任者承擔水專項任務的資格;構成違法違紀的,建議相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附則
環保保護制度范文5
八項制度
一、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是通過簽定責任書的形式,具體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污染的單位對環境質量負責的行政管理制度。這一制度明確了一個區域、一個部門及至一個單位環境保護的主要責任者和責任蕩圍,理順了各級政府和各個部門在環境保護方面的關系,從而使改善環境質量的任務能夠得到層層落實。這是我國環境環保體制的一項重大改革。
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
城市環境綜合定量考核,是我國在總結近年來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形成的一項重要制度,它是通過定量考核對城市政府在推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中的活動予以管理和調整的一項環境監督管理制度。
三、污染集中控制
污染集中控制是在一個特定的范圍內,為保護環境所建立的集中治理設施和所采用的管理措施,是強化環境管理的一項重要手段。污染集中控制,應以改善區域環境質量為目的,依據污染防治規劃,打基礎安照污染物的性質、種類和所處的地理位置,以集中治理為主,用最小的代價取得最佳效果。
四、限期治理制度
限制治理制度,是指對污染危害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的污染區域采取的限定治理時間、治理內容及治理效果的強制性行政措施。
五、排污收費制度
排污收費制度,是指一切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生產經營者,按照國家的規定和標準,繳納一定費用的制度。我國從1982年開始全面推行排污收費制度到現在,全國(除臺灣省外)各地普遍開展了征收排污費工作。目前,我國征收排污的項目有污水、廢氣、固廢、噪聲、放射性廢物等五大類113項。
六、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貫徹預防為主的原則,防止新污染,保護生態環境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又稱環境質量預斷評價,是指對可能影響環境的重大工程建設、規劃或其他開發建設活動,事先進行調查,預測和評估,為防止和養活環境損害而制定的最佳方案。
七、“三同時”制度
“三同時”制度“三同時”制度是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區域性開發建設項目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制度。
環保保護制度范文6
【關鍵詞】環境保護 公眾參與 完善
一、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制度的理論基礎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公眾參與制度作為環境保護的一項重要制度,不斷受到人們的重視并產生了一定的理論基礎。主要包括:一是環境公共財產理論。即人類生活所必需的外部環境,如空氣等不應視為“自由財產”,它應是全體國民的公共財產,任何人都不能任意對其進行占有、支配和損害,否則均有權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和途徑對此進行事前防范和事后救濟。二是環境公共委托理論。為了合理支配和保護環境這種“公共財產”,按照信托的原理,由廣大公民作為信托人,政府作為受托人實施屬于信托人權利的權力。但我們有必要建立約束機制來使人(國家)按照委托人(公眾)的利益來行事,以便將國家置于公眾最廣泛的監督之下。三是環境權理論。環境權指全體社會成員都享有在健康、安全和舒適的環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權利,包括生命健康權、財產安全權、生活和工作環境舒適權,以及與之相關的參與環境管理的權利。環境權的主張是在20世紀60年代初由聯邦德國的一位醫生首先提出。隨后日本學者又提出了環境權的兩條基本原則:“環境共有原則”和“環境權為集體性權力原則”,進一步發展了環境權理論。在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上,環境權首次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可,并在發表的《人類環境宣言》中明確“人類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我國現行法律雖沒明確規定公民的“環境權”,但在《憲法》等法律中,體現了公民有參與國家環境管理的權利。
二、我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制度的法律依據及現狀分析
(一)法律依據
目前,我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法律依據主要有憲法與環境保護基本法。我國2004年憲法第2條第二款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 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此外《環境保護法》第6條規定:“一切單位與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與破壞環境的單位與個人進行檢舉與控告?!贝送?,2002年10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20條明確規定:“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的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條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條規定了單位和個人檢舉和控告相關污染的權利。
(二)現狀分析
1.我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意識淡薄。據調查資料顯示,中國一般的城鎮居民當中有44.3%的認為對于環境破壞行為“管也沒用”,有9.8%的認為“由環保部門去管”,39.7%的人認為“不關自己的事不必管”。據此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意識之低可見一斑,在當前我國面臨嚴峻的環境污染和破壞的形勢下,提高公民的環境保護意識和權利意識已成當務之急。
2.信息公開制度的缺失,公眾參與的程度有限。信息交流的主體不全面,信息的溝通形式單一。信息相互溝通是公眾參與的核心部分,根據項目的特點選擇最佳信息交流形式是確保公眾參與能否順利獲得預期效果的關鍵所在。
3.公眾參與的范圍狹窄。環境保護領域涉及污染防治和資源保護兩個方面,相關的單行法數量也不少,卻只有環境影響評價領域配備了具體可行的公眾參與制度,其他單行法中僅有原則性的規定,即使公眾有參與之心,卻無參與之途徑,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范圍自然是少之又少了。
三、我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完善和保障公民的環境知情權沒有信息公開,公民不了解政府環境決策的依據、形成過程、基本目標、預期成本及效益等情況,就很難對政府環境決策進行評價,公眾參與很可能是走過場。環境知情權是指社會公眾對本國乃至世界的環境狀況、國家的環境管理狀況以及自身的環境狀況等有關信息充分知悉、獲取的權利。我國的環境知情權制度雖有一定發展,但還未真正建立起來,尚存在不少缺陷。表現在:第一,政府保障公眾環境知情權責任不明確。第二,單向的公布形式難以有效保障公眾環境知情權。第三,法律中未明確規定公民環境知情權。第四,環境知情權與公眾參與制度銜接不緊密。第五,企業、產品環境信息公開不充分。因此,應建立綜合的環境知情權立法模式;積極推動公眾參與過程中的信息公開;明確政府職責,推動政務公開;明確環境信息的范圍及限制,制定企業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環境知情權的法律救濟。
(二)拓寬公眾參與的途徑與范圍,使之具體化、制度化、法律化我國目前公眾參與積極性不高的一個主要原因是公眾沒有獲得參與的機會與途徑。而環境立法中關于公眾參與的規定也大多是原則性的, 缺乏可操作性。筆者認為,應借鑒美日等國對公眾參與的立法經驗, 抓緊對《憲法》、《環境保護法》和有關環保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和補充,對公眾參與機制的有關問題加以明確規定,以便做到“有法可依”。條件成熟時,建議國家立法機關考慮制定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眾參與法》,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定。
(三)建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制度,在環境保護當中給予公民以獨立的法律地位與訴訟資格在我國現行的環境訴訟法律規定中,唯有直接受害人才有權提起民事訴訟。由于環境權益不僅僅屬于私人權益,更屬于社會公益,所以在歐美各國的環境法中,都普遍采用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環境公益訴訟作為一種新型訴訟形式,在我國立法上并沒有得到確認,但由于人們運用法律解決環境問題的要求日益迫切,環境公益訴訟在司法實踐中已屢見不鮮。參照國際上的一些作法,構建環境公益訴訟制度,首先應從實體法上確立環境權。其次,還應當相應地完善訴訟法律制度。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構建,有賴于突破直接利害關系原則,我國司法應當逐步擴大環境訴訟的主體范圍適度放寬原告資格的限制。筆者認為應當借鑒美國“公共信托”理論,環境公益的享有者是全體國民,故當環境公益受到損害或有損害之虞時,任何個體都有權為維護環境公共利益而提起訴訟進行司法救濟。從而解決傳統訴訟法理論中環境公益受害者無從救濟和民眾投訴無門的尷尬境地。因此在國際上修正了傳統民事理論,在環境侵權民事救濟領域形成了無過失責任原則,忍受限度論、疫學因果關系理論、環境權學說。這是我國在完善環境訴訟制度中應當加以借鑒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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