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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制度范文1
二、政務公開的監督工作由政務公開監督小組負責,監督小組組成人員如下:組長:**
三、政務監督小組的主要職責:建立一套科學規范的監督保障機制,通過鼓勵干部群眾積極參與對政務公開工作的監督,確保政務公開工作健康、有效地開展,充分發揮監督作用,積極協調抓好政務公開工作的落實。
四、政務公開監督檢查工作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1、分級負責,一級督查一級的原則;
2、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檢查、自查與互查、抽查與普查、專項檢查與綜合檢查相結合的原則;
3、依靠群眾的原則;
4、實事求是的原則。
五、由監督小組組織監督小組成員對局屬各單位推行政務公開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
六、局屬各單位政務公開工作小組負責本單位政務公開制度的執行以及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每次公開實施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監督。
七、建立健全局政務公開監督網絡。在互聯網站(韶關環保網)、政務公開欄、新聞媒體公開監督電話,在局辦公大樓一樓大廳設置局政務公開欄,公開辦事程序,方便建設單位和群眾查詢。
八、定期或不定期向各級領導和各有關單位印發環保信息,通報環保工作情況。定期邀請行風監督員和有關單位負責人召開座談會,不定期向社會發放問卷征求意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九、對于敏感建設項目,建立公眾知情制度,邀請項目所在地單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居民代表參加對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
十、對涉及群眾關心的環保重點、熱點、難點問題,政務公開監督小組要督促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按階段、分步驟進行公開。
環境保護制度范文2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保護。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氣象探測環境,是指為避開各種干擾保證氣象探測設施準確獲得氣象探測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離構成的環境空間。
本辦法所稱氣象探測設施,是指用于各類氣象探測的場地、儀器、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全國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保護工作。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保護工作。
設有氣象臺站的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本部門氣象臺站的探測環境和設施的保護工作,并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國家依法保護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侵占、損毀和擅自移動氣象探測設施和破壞氣象探測環境的行為。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的宣傳教育,樹立全民保護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意識。
對在保護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七條本辦法保護以下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
(一)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站、國家一般氣象站、自動氣象站、太陽輻射觀測站、酸雨監測站、生態氣象監測站(含農業氣象站)的探測環境和設施;
(二)高空氣象探測站(包括風廓線儀、聲雷達、激光雷達等)的探測環境和設施;
(三)天氣雷達站的探測環境和設施;
(四)氣象衛星地面接收站(含靜止氣象衛星地面接收站、極軌氣象衛星地面接收站)、衛星測控站、衛星測距站的探測環境和設施;
(五)大氣本底臺站、沙塵暴監測站、污染氣象監測站等環境氣象監測站的探測環境和設施;
(六)遙感衛星輻射校正場的探測環境和設施;
(七)閃電探測站的探測環境和設施;
(八)GPS氣象探測站外場環境;
(九)氣象專用頻道、頻率、線路、網絡及相應的設施;
(十)其他需要保護的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
第八條各類氣象站四周應當開闊,保持氣流通暢。
第九條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站、國家一般氣象站和太陽輻射觀測站周圍的建筑物、作物、樹木等障礙物和其他對氣象探測有影響的各種源體,與氣象觀測場圍欄必須保持一定距離,具體保護標準見附表1。
自動氣象站四周不得有致使氣象要素發生異常變化的干擾源。自動氣象站具體保護標準根據其布設站類按照附表1執行。
生態氣象監測站(含農業氣象站)、酸雨監測站具體保護標準根據其布設站類參照附表1執行。
本辦法所稱源體,是指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確定的對氣象探測資料的代表性、準確性有影響的大型鍋爐、廢水、廢氣、垃圾場等干擾源或者其他源體。
第十條高空氣象探測站四周的障礙物對探測系統天線形成的遮擋仰角不得大于5°,在高空氣象探測站盛行風的下風方向120°范圍內,不得大于2°。
在探測氣球施放場地半徑50米范圍內,不得有架空電線、建筑物、樹木等障礙物。其他建筑物和火源與氫氣房的距離不得小于50米。
第十一條天氣雷達站主要探測方向的遮擋仰角不得大于0.5°,孤立遮擋方位角不得大于0.5°;其他方向的遮擋仰角不得大于1°,孤立遮擋方位角不得大于1°,且總的遮擋方位角不得大于5°。
天氣雷達站四周不得有對雷達接收產生干擾的干擾源。
第十二條氣象衛星地面接收站(含靜止氣象衛星地面接收站、極軌氣象衛星地面接收站)、衛星測控站、衛星測距站探測環境和設施的保護按照國家關于《地球站電磁環境保護要求》(GB13615-92)執行。
極軌氣象衛星地面接收站周圍障礙物的仰角不得大于3°。
第十三條大氣本底臺站的保護區劃分為核心保護區、基本保護區、保護區,具體的保護范圍和標準按照附表2執行。
第十四條沙塵暴監測站、污染氣象監測站等環境氣象監測站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標準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嚴禁在遙感衛星輻射校正場場區內從事任何建設和改變場區內自然狀態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遙感衛星輻射校正場,是指利用輻射特性穩定、均勻的地物目標作為輻射參考基準,通過星地同步觀測,對在軌運行遙感儀器進行絕對輻射定標或星上輻射定標校正的場地。
第十六條閃電探測站的高頻探測天線60°下視角空間之內不得有任何障礙物。以閃電探測站的高頻探測天線為中心,半徑100米范圍以內,不得有導電物體或者高于天線系統的障礙物。半徑100米范圍以外(含100米),障礙物與天線的仰角不得大于3°,電磁場干擾應當小于閃電接收機的閾值范圍。
第十七條GPS氣象探測站視場周圍障礙物的仰角不得大于10°,且遠離大功率的無線電發射臺和高壓輸電線。各種無線電發射臺與GPS氣象探測站接收機天線的距離不得小于2公里,高壓輸電線與接收機天線的距離不得小于200米。
GPS氣象探測站附近不得有大面積的水域或者其他對電磁波反射(吸收)強烈的物體。
第十八條各類無線電臺(站)不得對氣象專用頻道、頻率產生干擾。氣象通信線路和設施不得被擠占、挪用、損壞,以保證氣象信息及時、準確地傳輸。
氣象無線電頻率的保護,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將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的標準報送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城鄉規劃、建設、國土等有關部門,在審批可能影響已建氣象臺站探測環境和設施的建設項目時,應當事先征得有審批權限的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未經氣象主管機構同意,有關部門不得審批。
新建、改建和擴建氣象臺站和設施,應當符合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保護標準。
第二十一條未經依法批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遷移氣象臺站和設施。確因實施城市規劃或者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需要遷移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站、高空氣象探測站、天氣雷達站、大氣本底臺站等國家布點的氣象臺站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批準;需要遷移其他氣象臺站的,應當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批準。拆遷和新建氣象臺站和設施的全部費用由同級政府或者建設單位承擔,并保證新建氣象臺站和設施的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遷移的氣象臺站應當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規定進行對比觀測。
第二十二條無人值守的自動氣象站,應當由該站的所有單位委托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負責保護。當事人應當簽訂《委托保管書》,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禁止下列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行為:
(一)侵占、損毀和擅自移動氣象臺站建筑、設備和傳輸設施;
(二)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設置障礙物;
(三)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燒、放牧等行為;
(四)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種植影響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作物、樹木;
(五)設置影響氣象探測設施工作效能的高頻電磁輻射裝置;
(六)進入氣象臺站實施影響氣象探測工作的活動;
(七)其他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損毀和擅自移動氣象臺站建筑、設備和傳輸設施的;
(二)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設置障礙物的;
(三)設置影響氣象探測設施工作效能的高頻電磁輻射裝置的;
(四)其他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燒、放牧等行為的;
(二)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種植影響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作物、樹木的;
(三)進入氣象臺站實施影響氣象探測工作的活動的。
環境保護制度范文3
2015年10月26日至29日在北京舉行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明確提出:堅持綠色發展作為五大發展理念之一,加大環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環境質量為核心,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環境保護的嚴峻現狀和民眾的巨大需求,決定了必須對其實行最嚴格的制度,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地方各級政府對轄區環境質量負責,企業是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公眾也有權利和義務共同參與環境保護,要形成政府、企業、公眾共治的環境治理體系,可見,環境管理對于加快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性。但是如何管理成了擺在人們面前的一個難題。
落實這一要求需要梳理當前我國現行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識別其存在的問題,2016年是“十三五”的開局之年,至關重要,同時,我國的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在經濟新常態下,我國的環境管理模式也將隨之發生變化。因此,探索新的環境管理模式有利于適應“十三五”新的形勢變化,確保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如期實現,助推生態文明建設,對實現美麗中國宏偉目標具有重大意義。
1 我國環境管理制度發展歷程
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環境保護工作至今,我國的環境保護制度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1.1 起步階段(1972-1978年)
改革開放前,國家實行計劃經濟,采取的是優先發展經濟政策,全力推進經濟建設,生態環境遭到了嚴重破壞,國家意識到了環境保護的重要性。 1973年8月5日-20日,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在北京召開。1974年10月25日,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正式成立,中國環保事業開始發展。這一階段,環境管理缺乏法律依據,同時機構不獨立,管理職能和范圍受限。
1.2 創建階段(1979-1988年)
明確提出經濟和政治體制改革,國家建設進入一個新的發展時期。這一時期環境法制建設蓬勃發展,大量環境法律法規出臺,環境保護真正納入法制軌道。1979年第一部環境保護基本法《環境保護法(試行)》標志著環境法體系的建立,并規定了環境保護機構和職責。這一階段環境管理從單純的污染治理轉變為“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環境管理職能從微觀管理轉向宏觀管理,管理手段單一,還沒有理順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的關系。
1.3 發展階段(1989-2015年)
這一階段,國家的經濟政治發生了巨大變化,開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強調環境與經濟的協調、持續發展。國家修訂和了一系列法律、法規,環境管理的地位日益提升;環保部門機構設置逐漸完善,管理職能逐步強化。環境管理從“末端治理”走向“源頭治理”“全過程控制”,治理方式由點源控制轉變為點、面結合,環境管理手段由命令—控制型政府主導階段逐步轉向政府引導、市場參與、自愿合作。
2 我國現行環境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
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環境保護工作至今,伴隨著社會 、經濟、政治、文化全面變革的時代,經過不斷發展與完善,逐步形成了有中國特色的環境管理制度,形成了以環境法治制度、環境管控制度、環境經濟制度等為主體的制度體系。其中一些制度的實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對于控制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很多問題。
2.1 環境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并未得到有效解決
環境立法缺位、現行環境法處罰偏輕。環境保護的體制、職能和部分管理制度在環境法律中并沒有得到明確和細化,一些重要的環保領域立法缺失,行政處罰普遍偏輕。例如,《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違反環評規定擅自開工建設的,只能給予2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于處罰太輕,一些企業根本不重視環評,采取邊開工建設、邊做環評報告;一些企業先上車后補票、先建設后環評;甚至一些企業以交罰款代替環評。運用司法手段解決環境問題的制度尚未建立,環境民事賠償法律制度不健全,司法訴訟渠道不暢,生態環境損害難獲賠償,生態環境破壞者并未得到應有處罰?;鶎有姓谭ㄈ狈娭剖侄?,現行法律規定執行不到位,缺乏有效性。
2.2 環境管控制度執行效率不高且效果不佳的問題依然存在
針對決策者的制度不健全,當前環境保護制度并沒有解決指揮棒問題,唯GDP的政績考核機制還普遍存在,不少地方政府缺乏足夠的生態責任感;環境保護領域利用市場手段不足,能夠體現生態服務和自然資源價值的市場機制和制度尚待構建,資源低價、環境廉價甚至無價的狀況始終沒有得到根本改變。政府、企業與社會公眾的有效溝通和協商機制仍未形成,公眾和輿論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的制度有待加強。排污收費、排污許可證、污染物總量控制等部分現行制度設計不合理、執行不到位,難以適應當前環境管理和監管的需求,亟待圍繞環境管理轉型進行調整。
2.3 環境經濟制度未能充分發揮市場在環保領域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環境經濟制度的探索剛剛起步,在基層執行和實施中存在諸多問題,能夠充分發揮市場在環保領域資源配置中決定性作用的制度亟待建立。環境損害成本的合理負擔機制,如環境資源產品定價機制、收費機制和稅收機制等尚未形成;現有經濟制度政策之間協調不夠、配套措施不足、技術保障不力。
3 探索適于中國國情的環境管理制度新模式
2015年,中國政府先后了《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清晰規劃了未來一個時期生態環境治理的頂層設計和基本路徑。2015年12月4日-5日,排污許可制度國際研討會在北京召開,環境保護部部長陳吉寧出席開幕式。他首次提出要實行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
排污許可證制度是國際上通行的一項環境管理基本制度,在發達國家已得到很好的運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將“完善污染物排放許可制”作為改革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的重要內容。2014年4月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也明確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標志著排污許可制度被正式納入國家改革實施階段,關于排污許可證的制度設計和立法進入關鍵時期。
目前,環評、三同時、總量控制、排污申報登記和排污收費、排污權交易、限期治理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各行其道,銜接不夠,功能單一,缺乏核心和系統整合,導致整個環保管理體系龐大繁重,且不能形成有效管理?!耙蛔C式”管理將排污許可證作污染源綜合管理的載體,將現行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對污染源的環境管理具體要求,集中通過排污許可證加以明確,實現對污染源綜合系統、全面、長效的統一管理。
3.1 排污許可證是管理執法依據
所謂排污許可證,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排污單位頒發的環境行政許可證明。基于“一證式”管理的排污許可證制度是環境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是環境管理制度體系的核心,具有法律強制性、持續有效性和運用多樣性的特點。它可以融合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管理、總量控制、排污申報和收費、排污權交易等各項制度的管理要求。政府可根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來進行核查其環境行為,為執法部門的監管提供依據。
3.2 排污許可證是公眾參與監督的平臺
環境保護的公益性使環境信息具有共性,公眾有權利知曉排污單位的排污行為,并對其進行監督。排污許可證可以集中排污單位全環境要素、全生產過程信息,并系統地提供給公眾,為公眾參與提供了一個有效、透明的監督平臺。
3.3 排污許可證是經濟調節的基石
排污許可證是排污單位總量控制的體現,同時也是記載排污權的載體。建立基于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基礎上的排污權有償使用與交易制度,通過實現環境資源合理配置,提高企業治理污染的積極性,促進技術改造和工藝改良,提高環境質量,實現總量控制,同時變被動為主動,依靠排污企業自身的力量來充實環境治理資金,降低總量控制成本,形成企業與社會雙贏、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的良性循環。
4 結 語
“一證式”的環境管理就是要通過排污許可規范污染源的環境行為,實現多種污染物達標排放;以排污許可為核心,整合環境影響評價、總量控制、排污收費等環境管理制度,按照環境要素對企業提出環境管理要求,建立統一且唯一的環境管理平臺,實現排污企業在建設、生產、關閉等生命周期不同階段的全過程管理;施行一企一證,綜合管理;簡化行政審批流程,實現“一窗口”對外、“一站式”服務,從而提高政府環境管理效能;明確各方責任,強化監管。
環境保護制度范文4
【關鍵詞】公眾參與;聽證制度;環境公益訴訟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6-110-01
一、公眾參與的定義
在環境法學領域,對公眾參與的概念我國學者的界定不盡相同。通常認為:公眾參與是指公民有權通過一定的程序或途徑參與一切與環境利益相關的決策活動,使得該項決策符合廣大公民的切身利益和需要。
參與決策的公眾主要有:居民,各類專業人士社會團體以及與擬議行為有關的行政機關,但不包括決策機關,主要是指環保部門以外的行政機關。
二、環境保護中的公眾參與
環境問題也是一種社會問題,其實質是人們對環境的要求已經不能滿足自身的需求。環境問題的解決需要考慮各社會不同群體的利益訴求,以避免偏好不同和追求不一的各方因此而產生的沖突和矛盾。環境事務參與權實際上是通過國家立法建立一種溝通和協調不同利益集團的談判機制和協調機制,讓利益主體都能夠平等的參與到國家管理社會公共事務中去,從而更加有效的保障不同主體能夠通過民主化的方式、程序化的模式表達利益訴求。
(一)公眾參與原則是環境法的基本原則之一
環境保護需要公眾參與是世界各國經驗的總結,無論是在環境立法、執法還是司法過程中公眾對環境保護都發揮著積極的作用,可以說公眾參與原則貫穿于環境保護的各個過程,將其確立為環境法的基本原則是必然的。
環境領域的公眾參與原則的主要內容有三個方面,即保證公眾的環境知情權、保證公眾的環境決策參與權和保證公眾的環境權益請求權。環境知情權使公民能有效的監督行政機關對環境方面的信息公開制度的實施,監督行政機關權力的行使;是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前提和基礎,只有決策機關通過公開透明的方式告知公眾參與者其相關環境狀況才能更好的保證公眾在參與環評等活動中充分表達利益訴求;環境決策參與權要求政府在做出環境決策決定時聽取相關利益相對人的意見,充分考慮公民的訴求,使決策符合民主化要求,緩解利益沖突;環境權益請求權是當公民的環境利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有關部門請求保護,請求對方當事人進行侵害賠償或防止侵害等。
(二)公眾參與原則在環境公益訴訟中的體現
對公共利益的保護日趨受到人們的關注,尤其是在環境資源保護方面,對環境立法提出了公益理論為基礎的理論觀念。但是公共利益并非實體概念,而是程序概念,關于公共利益在法律上也不可能確立一個統一的概念,正是由于公共利益的內涵和實體都是不確定的,就極易被理解為國家利益或者是政府利益,而政府作為國家利益的者,國家意志可能被轉化為政府利益,從而使政府利益公共化,公共利益政府化,最終使環境利益成為政府利益?;谇笆隹赡軐е抡谛惺构珯嗔κ堑捻б庑袨?,有學者根據經濟學上的“凱恩斯主義”提出,應當形成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國家權力,通過國家干預來合理地配置環境資源,以實現對社會各方利益的平衡來保護弱勢群體。但是由于市場本身有其不足,可能存在市場失靈,這種建立在理想政府組織之上的理念被否定。
環境公益訴訟是指與具體案件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特定主體,對享有環境與資源保護監督管理犬的國家機關因其環境違法行為和企業,事業單位及個人因污染環境或破壞自然環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或有損害之虞的行為向人們法院提訟。環境公益訴訟是公眾參與法律實施的一種制度,公眾參與實施環境法律制度的途徑有很多,但是就環境問題提訟是公眾參與環境制度的最重要形式之一。
三、我國公眾參與的主要表現形式――聽證會制度
根據我國學界的觀點,聽證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聽證包括立法聽證、司法聽證和行政聽證;狹義的聽證通常是指行政聽證。行政聽證是公眾參與原則在行政程序中的集中體現。我國的《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對調查人員提出的違法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進行申辯和質證的權利;《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中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許可決定前,行政機關應根據申請組織聽證;以及《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等中關于聽證的規定都屬于狹義聽證的范疇。
四、我國關于公眾參與機制的缺陷
環境保護制度范文5
第一條 各施工隊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在環境保護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令。
第二條 項目部環境保護工作的任務是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利用,化害為利,以管促治,講求實效”的方針,保證公司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合理地利用各種資源和能源,防治“三廢”污染、噪音污染,為廣大職工創造清潔適宜的勞動和生活環境,促進生產建設的發展。
第三條 防止“三廢”污染,要做到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充分挖掘內部潛力,盡力少花錢,多辦事,辦實事。
第四條 凡需新建、擴建、改建的生產裝置,必須選用無污染或減少污染的新工藝,新技術。如有“三廢”生產,首先搞好綜合利用,而后采取治理措施。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制止、批評和檢舉。
第二章 基礎管理
第六條 項目部成立環境管理領導小組(組長:蔡建軍;副組長:朱見、王鳳忠;成員:項目部有關部室負責人)。各級領導都要高度重視環保工作、切實把環保工作列入工作日程,認真學習有關環保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標準,正確指揮、協調、監督、檢查有關環保工作。
第七條 各施工隊必須設置必要的環保機構,成立安環科(科),配備相應人員,具體負責環境保護工作。
第八條 項目部綜合辦公室對各施工隊的環保管理工作,有權監督,應不定期地對各施工隊環保工作進行抽查。提出整改意見并跟蹤檢查。
第九條 具體要求
1、以上管理制度要求以文件的形式下發,文件發放按照文件和資料的控制程序執行。
2、相關部門要有相應的制度,要組織學習并熟知。
3、制度要科學,符合國家規定要求,具有可操作性。
4、制度在運行中如存在問題,應不斷修改、補充、完善。
第三章 關于“三廢”治理的要求
第十條 治理“三廢”污染,堅持“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
第十一條 加強生產技術管理,杜絕或盡量減少跑、冒、滴、漏現象,制止亂排亂放。搞好技術革新,開展綜合利用,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種資源和能源,把“三廢”消除或減少在規定要求以內。
第十二條 生產裝置排放的廢水,要搞好清污分流,分別處理,盡可能循環使用或回收。各種污油和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水不得隨便倒入明溝,廢水中有毒有害物質的含量,必須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十三條 凡生產裝置所排放的廢渣,不得隨便傾倒,應統一放置在指定場所,定期清理或處理。
第十四條 切實用好管好現有的環保裝置。要做到環保裝置與生產裝置同時運行。任何人不得任意決定停用,拆遷或損壞環保裝置。
第十五條 建立污染事故報告制度。出現環境污染事故,施工隊應立即向項目部匯報,同時積極組織處理。大型、重大污染事故,項目部必須立即上報項目辦及集團公司。項目部要積極參與調查處理。對事故要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找出原因,吸取教訓,提出防范措施和處理意見。
第十六條 根據國家頒布的“三廢”排放標準,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制定“三廢”控制指標,作為技術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的一項內容。
第四章 環境保護工作獎懲
第二十八條 對在保護環境方面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根據貢獻大小,給予精神鼓勵,并按規定給予一定物質獎勵。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予以警告、批評、罰款或責令賠償損失。
(一)建設項目不執行“三同時”規定者;
(二)放松管理,玩忽職守造成公害事故者;
(三)挪用治理污染費用、設備和物資者;
(四)對污染項目治理不能近期完成者;
(五)對監督檢查及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者;
(六)有污染防治設施無故停用或任意拆除造成污染者;
(七)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環境管理人員;
(八)對污染事故遲報或隱瞞不報者。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之日起,由綜合辦公室負責監督實施并解釋。
環境保護制度范文6
關鍵詞: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問題;措施
前言
近年來,由于制造行業本身飛速發展,導致工業生產廠數量不斷擴大,而相當一部分企業為了能夠擴大利潤,提高生產效率,違規使用廉價工業原料,并且隨意進行排放,使得越來越多的環境污染問題暴露出來。而環境保護工作本身是應當要由公眾共同參與的,但實際情況所呈現出的卻是相關機構管理不當,造成了生產行業與民眾之間的敵對。而這些社會現象的出現,應當要引起深刻的思考和重視。下文主要針對我國環境保護中公眾參與制度研究進行了全面詳細的探討。
1 基本概念
1.1 環境權
環境權是整個社會權利體系之中至關重要的一個構成部分,這部分權利實際上就是形容公民對于自身環境、生態進行保護的權利。而公民本身所具有的環境權就是一種對于環境進行保護的權利,對于環境保護工作來說,公眾參與到其中是對環境保護工作貫徹的關鍵所在。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之中,只有公眾真正的參與到各個環節中,才能夠使得環評工作得以落實。
1.2 公眾參與的概念
環境保護工作的公眾參與,實際上就是形容某些環境決策,必須要通過公眾參與的措施,共同對于某些可能對環境帶來影響的行為加以評價,同時,公眾也有權利針對政府決策、管理措施、單位等方面的環境行為進行嚴密的監督,最大限度的保障環境不受任何影響。
環境影響評價本身是針對某些建設單位的生產行為可能對于環境造成影響的評價方式,以報告書的形式呈現,在對于報告書進行評價的過程中,公眾可以參與到評價過程中,來決定最終方案。而環境評價制度之中,至關重要的一個環節便是公眾意見的征求。
2 我國公眾參與存在的問題
2.1 公眾參與的法律保障不健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公眾參與權已成為法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作出了原則性的要求,但公眾參與到實際工作中往往不夠全面,甚至流于形式?!董h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屬于部門規章,其效力有限,對公眾參與權具體內容的規定還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也未就規劃部門或建設單位不組織公眾參與活動的法律后果作出規定,缺少相應的監管、問責機制,只依靠具體實施單位的自覺是不能保證達到社會監督的目的。
2.2 公眾參與缺乏必要的環境信息支持
健全的環境信息公開制度是公眾知情權的保障,環境信息獲得量的多少決定了公眾參與程度的高低。公眾只有在獲取充分、準確、及時的環境信息時,方能作出有意義的意見表達,否則對環評過程的參與就不會取得預期的效果。中國的環境信息公開工作才剛剛起步,國家環保部制定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從2008年5月1日起才開始施行。
2.3 公眾參與面不廣、方法單一
相關法律規定需要編制報告書的專項規劃和建設項目必須要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而其他規劃和建設項目均可不進行公眾參與。但現實中,造成污染糾紛的往往是中、小型企業和“三產”服務業。此外,建設單位常常以他們認為便利的方式信息公告,采用的方法也比較單一,往往限于問卷調查、網上公示等,收到的效果、對環評工作以及政府決策的幫助也相對有限,公眾參與面還不夠廣泛。
2.4 公眾參與實施主體設置不合理
《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規定了實施公眾參與的主體是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和建設單位,這一規定產生了一些問題,首先,建設項目和規劃由建設單位、規劃編制機構擬定,對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建設單位、規劃編制機構和公眾處于相對立的地位,按職能分離原則,應當由中立的第三方實施,讓項目的實施主體作為項目公眾參與的實施主體導致公眾參與結果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其次,編制機關和建設單位掌握的環境保護專業知識有限,對于解答公眾參與過程中公眾的問題、為公眾提供必要的資料方面會有所欠缺。
3 我國公眾參與的完善措施
3.1 建立健全相關法規與制度
針對相應的法律責任體系進行持續性的完善,尤其是要對于環保部門、建設單位、規劃部門等不嚴格遵守意見征詢的行為進行規定,落實相應的法律后果和責任。除此之外,在進行環境保護法律完善的過程中,還應當依據實際情況,來對于公眾對于環境方面的訴訟條款加以完善,如此一來,任何沒有經過公眾參與同意項目,公眾便能夠利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環境。
3.2 保障公眾知情權
知情權是任何一個項目在建設評價過程中,都必須要加以重視的,為了能夠最大限度的保證公眾參與是在完全知情的情況下進行決策的,應當對于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信息中的信息內容加以明確的規定和完善,保證公眾參與權利的有效性。
3.3 建立公眾參與反饋機制
針對相應的環境公眾意見反饋制度進行完善,當建設項目以及某些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在遞交相應報告的過程中,應當要對于公眾的相關意見進行回收,包括調查表、來信等,共同遞交給環保部分進行審查,并且作為審查的重要依據。同時,環保部分在審查過程中,也必須要對于公眾意見引起足夠的重視,將其作為通過與否的關鍵。
3.4 培養公眾的參與意識,提高公眾的參與能力
社會公益組織以及政府部門,都應當要對于公眾參與到環境中的權利進行宣傳,使得民眾能夠提升對于環境的保護意識,促使更多的公眾能夠參與到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之中,這是保護環境的關鍵所在。同時也要要求公眾注重自身對環境的關注、對自身環保素質和環保法律知識掌握程度的提高,真正用科學的、公正的眼光看待環保和自己的權利。
4 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環境保護工作之中,公眾參與的發展,實際上就是環保措施的科學、民主發展。公眾參與不應當僅僅只是局限在環境影響評估上,更應當適用于涉及到環境的決策、保護工作上。在日前經濟飛速發展的過程中,雖然說我國的環境保護措施已經有了長足進步,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和操作主觀性等,導致實際工作呈現出的效果并不離校。因此,要使得我國真正朝著可持續發展的節約型社會發展,就必須要對于環境保護工作中的公眾參與制度進行深入發展。
參考文獻
[1]戴茂華,曾璋勇.也論我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制度的完善[J].百家論壇,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