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育制度內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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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育制度內容

學校教育制度內容范文1

征兵學制的填寫要按學制表格的提示認真填寫,填寫的內容務必要真實,比如高中3年制,大學4年制等。學制是學校教育制度的簡稱,是由國務院及其授權的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由國家頒布并保證實施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調整各級各類教育之間的銜接、交叉、比例關系以及教育權力分配關系的教育基本制度。

學制包括各級各類學校的性質、任務、入學條件、修業年限及其相互關系以及國家、學校、公民教育權力的分配關系。我國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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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育制度內容范文2

關鍵詞 職業教育法;基本制度;功能;內容

中圖分類號 G719.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8-3219(2016)30-0033-04

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的頒布實施,有效規范了政府、學校、企業等職業教育主體的行為,對保障我國建成世界上規模最大的職業教育體系,促進就業創業、保障改善民生、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由于經濟社會的發展,管理體制的改革,加之產業的轉型升級與人才需求的變化,我國職業教育法的“滯后性”障礙越來越突出。因此,面對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轉型升級對職業教育提出的新要求,完善職業教育法的基本制度迫在眉睫。

一、職業教育法基本制度的特點

“制度”一詞,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制度”指規則、習慣、道德等;而狹義的“制度”僅指規則?!爸贫取笔且幏缎袨橹黧w相互關系的規則與組織系統的總和。從宏觀上看,一個國家的制度可分為政治、經濟、教育、文化、法律等制度;從表現形式來看,制度可分為正式規則、非正式規則和執行機制;從地位來看,制度可分為基本制度和一般制度或從屬制度。教育制度是指根據國家的性質所確立的教育目的、方針和開展教育活動的各種教育行政管理機構和各類教育機構的體系和運行規則的總和[1]。教育制度作為國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客觀性、規范性、歷史性和強制性等特點。教育制度作為一種重要的教育資源,具有降低教育中的交易費用、界定教育利益的范圍、推動教育的根本變革等功能[2]。

“法律制度”是法學的基本概念之一,是由法律規范、以現行法為根據的法律實踐以及與之相適應的法律意識構成的某國或某地區法律上層建筑的統一系統[3],法律制度具有整體性、協調性、穩定性、可操作性4個特征[4]。教育制度與法律制度的交叉或交集構成了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制度是指一個國家有關教育方面的法律的總稱,即指上升為法律的教育制度的總和,它是國家外部制度的典型表現,對維護教育教學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5]。

按照制度哲學的觀點,制度可分為基本制度和從屬制度?;局贫仁悄骋环矫嬷贫润w系中處于基礎性地位的制度。同理,職業教育制度也可分為基本制度和從屬制度。職業教育基本制度“是指反映職業教育活動某一主要方面的本質內容和根本特征的制度”[6]。教育作為一種社會公共產品,需要國家大力支持,而支持的來源主要在于資源分配?,F代社會資源分配主要通過法制來實現[7]。職業教育的基本制度一般通過立法體現,構成職業教育法的基本制度。

“法律制度”是由法律規范、以現行法為根據的法律實踐以及與之相適應的法律意識構成的某國或某地區法律上層建筑的統一系統[8]。宏觀的法律制度系指由法律規范、法律機構、法律設施等組成的法律上層建筑,微觀的法律制度則指調整特定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體系。“基本”含有主要、根本之意,是一類事物區分于另一類事物的本質的要素。因此,職業教育法的基本制度是由職業教育法所確認的起基礎性核心作用的法律規范組成的統一整體?;痉芍贫扰c法律制度內涵不同,后者包容前者,后者是前者的上位概念,二者是特殊與一般的關系。職業教育法的基本制度具有本原性、支配性、歷史性等特點。

(一)本原性

一部法律的靈魂來源于法的價值理念和立法目的,并通過基本原則的導引,在具體的法律制度中體現?;痉芍贫茸鳛榉芍贫润w系中最核心部分,更直接地彰顯該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則?;局贫仁锹殬I教育中自在、原生的制度,是從屬制度的源頭或根源。不同國家職業教育基本制度的內容可能不同,但它在制度體系的本原性地位卻是相同的。例如,校企合作制度作為職業教育法的基本制度,可派生出頂崗實習、兼職教師等從屬制度。

(二)支配性

從總體上看,職業教育制度由各種具體制度組成,但其中一些制度處于支配地位,決定其他制度的內容,發揮基礎性作用?;局贫葘儆谄鹬渑c決定性作用的制度,決定著從屬制度的內容;從屬制度由基本制度派生與決定,是基本制度的具體化。學校制度作為職業教育的基本制度,決定了中職學校、高職學校的設立、運行、管理等具體的內容。

(三)歷史性

在一個國家的不同歷史時期,基本制度構成與內容不同。從經濟學和社會學的觀點分析, 職業教育制度變遷是一種效益更高( 或者更公平) 的制度對另一種制度的替代過程, 即新制度逐漸取代舊制度,并成為占優勢地位的制度更替過程[9]。例如德國的“雙元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具體內容是不同的。德國“雙元制”形成于手工業培訓的恢復和進修學校的誕生,鞏固于 1920-1970年工業類型的學徒培訓和職業學校的建立,發展于1970年后政府的影響和職業培訓客觀存在的合理性。新世紀以來,隨著新職教法的頒布,德國“雙元制”有了新的發展:適用范圍由中職教育擴展到高職教育,對教學內容的劃分和時間安排做了新的調整,在加強職業技能培訓的同時,注重對學生再學習能力的培養[10]。

二、我國職業教育法對基本制度規定的不足

目前,我國已經施行的教育法律有7部,即教育法、學位條例、義務教育法、教師法、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從法律內容來看,只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在第二章明確規定了基本制度,而《學位條例》等其他5部法律沒有設專章規定,見表1。當然,從制度的地位與作用推啵我國《義務教育法》在總則規定的義務教育免費制度,《教師法》中規定了教師資格制度等,應是該法的基本制度。

與《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相比,《職業教育法》對基本制度的規定存在立法技術上的重大瑕疵與不足。

(一)篇章結構上,未設專章規定基本制度

一般來說,部門法都對會對該領域的基本制度進行規定。如《教育法》第二章規定了學制、義務教育制度、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制度、教育考試制度、學業證書制度、學位制度、掃除文盲制度、教育督導和教育評估制度等基本制度。我國《職業教育法》作為職業教育的基本法,沒有對基本制度單獨設章規定,在框架體系與內容上顯得不盡合理。

(二)內容體系上,基本制度系統性不強

職業教育法雖然分散規定了產教結合、學校制度等基本制度,但缺乏系統性、完整性,校企合作、經費保障、職業培訓等基本制度沒有充分體現?!吨腥A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簡稱《草案征求意見稿》,下同)在第二章設置了“職業教育基本制度”。對基本制度進行明確化、系統化的規定,將有力保障我國職業教育法基本目的的實現?!恫莅刚髑笠庖姼濉返谑龡l至二十一條規定了職教體系、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殘疾人職業教育、普通中學職業教育、職業教育證書、崗前培訓、企業培訓和校企合作等9項基本制度,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一些基本制度可以合并,例如職業培訓、崗位培訓和企業培訓可以合并為一項,即職業教育培訓制度;二是有些制度不具有基本制度的特性,不宜放置此章中,如普通中學實施職業教育,殘疾人職業教育制度等,《殘疾人保護法》對殘疾人受職業教育權利規定得比較完善,沒有必要重復規定,浪費立法資源。

(三)具體制度上,未明確校企合作的基本制度地位

校企合作作為職業教育基本制度設計,其本質目標是育人。我國《職業教育法》沒有把“校企合作”作為職業教育的一項基本制度加以規定,是立法理念和技術的失誤:一是企業的責權利不明確,雖然規定企業有履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 但不履行義務要受何種懲罰沒有明確規定。二是企業的教育主體地位不明確,造成了企業參與校企合作的積極性不高。三是對校企合作合同規定不明確。校企合作必須通過合同加以約定雙方的責權利,職業教育法對校企雙方應訂立合同缺乏強制性規定。四是法律規范不完整,有關校企合作的條款只有行為模式,沒有法律后果。

三、我國職業教育法基本制度組成與內容

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職業教育現狀,職業教育法的基本制度應包括校企合作、現代職業教育體系、職業學校、職業培訓、職業資格、就業準入等制度。

(一)校企合作制度

我國職業教育法對校企合作進行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提出:“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實施職業教育應當實行產教結合,為本地區經濟建設服務,與企業密切聯系,培養實用人才和熟練勞動者?!彼鼘Υ龠M我國職業教育發展、提高技術技能型人才培養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我國《職業教育法》對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規定存在嚴重不足。因此,在修訂《職業教育法》時,一是要明確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制度的基本制度地位,支持和鼓勵企業采取多種形式參與職業教育辦學,校企合作共建共管職業院校。二是要準確界定校企合作的內涵,把校企合作的內涵嚴格限定在“合作育人”上。三是要對校企合作采用以義務性法律規則為主的方式進行規定,以“硬法”的方式強制性解決現在校企合作存在的突出問題。四是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增加“校企合作”的違法責任,對地方政府主導缺位、行業主導不到位、企業參與不夠、學校執行不力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使職業教育由“軟法”變為“硬法”。五是建議增加學生實習須與學校、企業簽訂三方合同條款,對于未簽訂實習合同或違反合同規定的校企合作,給予經濟上的處罰。

(二)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制度

我國職業教育法的調整范圍不僅包括各級各類職業學校教育,而且包括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但囿于立法時我國計劃經濟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職業教育體系的表述主要針對教育部門舉辦的職業學校的教育行為,而對職業培訓體系表述不夠,職業教育體系建設的目標不清。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對終身教育體系的構建提出了明確要求。因此,《職業教育法》修訂應明確提出構建“現代終身職業教育體系”的思路。為此,建議:一方面,在縱向上,明確提出構建與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調整相適應的中等和高等職業教育協調發展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明確規定中職、高職、應用型本科、專業碩士各安其位、各得其所。另一方面,在橫向上,明確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協調發展,職業教育與繼續教育相互溝通,職業學校教育與職業培訓并舉,全日制與非全日制并重的職教發展模式,打通職業教育立交橋。

(三)職業學校制度

我國《職業教育法》第十三條對職業學校制度進行了規定,但根據我國經濟社會和教育發展的實際,這一規定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初等職業教育已不復存在,應該刪除;二是職業教育限定在??茖哟紊希陀^造成了職業教育發展的“斷頭路”;三是鑒于我國高職院校的快速發展,基本能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因此,普通高等學校實施職業教育的補充作用已無必要,應該回歸本位,把這部分職能完全交由高等職業院校實施。建議《職業教育法》修訂中,一是明確職業學校教育分為中等與高等兩個層次,刪除初等職業教育層次;二是明確中等職業學校教育體系的范圍為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及其成人中專學校,高等職業學校教育體系范圍包括高等職業技術學院、高等??茖W校、高級技師學院、應用技術大學以及成人高等職業教育機構等,刪除高等學校辦高職教育的內容。

(四)職業培訓制度

《職業教育法》第十四條規定對職業培訓的類型、等級和主體進行了規定,對提升我國企業職工素質、促進職業培訓發揮了重要作用?!堵殬I教育法》修訂在繼續保留這些內容的同時,一是要完善職業培訓體系。根據舉辦者不同,職業教育培訓體系包括職業學校、社會力量以及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組織、企事業單位舉辦和管理的職業培訓機構。二是增加企業培訓內容,明確規定企業應當有計劃地Ρ鏡ノ壞鬧骯ず妥急嘎加玫娜嗽筆凳耙到逃;明確要求對從事技術工種、特殊工種作業的職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等。

(五)業資格制度

職業教育與學術教育的最大區別在于職業性,主要通過培養目標和畢業(結業、培訓)證書體現。發達國家職業教育的先進經驗表明,建立規范開放的職業資格認證制度是實現職業教育“職業性”的前提和基礎性工作?!秳趧臃ā返诹艞l原則提出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職業教育法》第八條也提出國家實行學歷證書、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我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仍存在多頭認證管理,證書交叉重復,就業準入執行不嚴等問題。為此,在修訂《職業教育法》的過程中,應配套出臺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明確職業資格認證工作的協調組織及工作機制、認定標準及工作原則:一是建立統一管理體系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二是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充分發揮行業組織、學會和企業的作用;三是加快制定職業資格設置管理條例;四是建立職業分類動態更新機制,提高職業標準的科學性和規范性;五是改革考評方式,嚴格考評制度,加強證書質量管理。

(六)就業準入制度

所謂就業準入,根據“先培訓,后就業”的勞動就業原則,是指根據法律有關規定,對從事特定工種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就業上崗。其根本目的是提高勞動者技能水平,維護生產秩序和勞動安全。但在實施過程中,我國就業準入制度存在職業資格證書執行不力,國家職業資格標準滯后等問題。為此,《職業教育法》修訂過程中,在繼續保留就業準入內容的同時,建立就業準入的配套制度:一是進一步清理職業資格,建立動態調整機制;二是建立政府主導、規范統一的職業資格體制;三是加強就業準入控制的執法力度,明確就業準入的監督和處罰措施。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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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莊西真.論現代職業教育制度的構建[J].教育發展研究,2007(Z1):52-57.

[10]張世華.德國“雙元制”職業教育的新發展[J].中國成人教育,2002(11):80.

On the Basic System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in China

Ouyang Enjian

Abstract The basic system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which plays a fundamental role in the composition, is the unity of legal norms recognized by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It is primitive, dominant and historical characteristics. The basic system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as the foundation and core of the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system, is the materialization of basic principle of education vocational the law, which constitutes the basic framework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system.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basic system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of China, such as not provisions of chapter structure, content system is not enough systematical, not clear status of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system. Based on the situation of China, the basic system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should include systems in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modern vocational education system, vocational school, vocational training,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s and employment access, and so on.

學校教育制度內容范文3

“學前階段是兒童神經系統迅速發展的關鍵期。這時期的教育對兒童發展起著重大的決定性作用,也是其發展智力、潛力的必要條件。幼兒如果能在學前教育中得到很好的發展,那也就為他日后的學習奠定了基礎?!?/p>

“小學教育是兒童接受學校教育的開端。在這個階段,兒童思想品德的形成、知識能力的發展和身體素質的增強,都將在小學教育階段正式起步。這個階段,是兒童向少年過渡、從不成熟到逐步成熟、身心發展的關鍵時期,因而這時期的教育,在人的一生發展中起著重要的啟蒙作用?!?/p>

“初中教育是小學教育的繼續,又是為普通高中、職業高中和成人高中打基礎的教育。初中教育階段的學生處于學齡中期。學齡中期是從兒童到少年又由少年走向青年的過渡時期,是人的成長、發展過程中非常重要的個轉折時期,因而也是為學生全面發展、全面提高素質打基礎最關鍵的時期。初中是義務教育的關鍵期,也是基礎教育承上啟下的關鍵環節,在某種意義上是影響人一生的最重要時段。”

“高中階段教育是學生個性形成、自主發展的關鍵時期,對提高國民素質和培養創新人才具有特殊意義。高中教育在義務教育的基礎上進步提高學生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身體心理素質,并且使學生的個性得到健康的發展,為培養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良好的基礎?!?/p>

“高等教育承擔著培養高級專門人才、發展科學技術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大任務。牢固確立人才培養在高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著力培養信念執著、品德優良、知識豐富、本領過硬的高素質專門人才和拔尖創新人才?!?/p>

以上各階段教育都是通過學校教育來完成的。教育從產生到今天,其形式發生了很大變化,經歷了從“非形式化”的原始教育到“形式化”的學校教育,再到今天構成完整體系的“制度化”教育的發展歷程。學校教育制度是制度化教育的典型表現。學校教育制度指的是個國家各級各類學校的系統,它規定各級各類學校的性質、任務、入學條件、修業年限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因此,我們也就會看到,各階段教育分屬不同的學校,教學方法,對學生的培養目標和評價手段等多方面都存在定差異,教學活動和教學聯系也都因“制度化”而相對較少。

但是,學校教育又是按照受教育者的身心發展規律而系統實施的。受教育者的身心發展是一個持續的過程,教育也因而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它貫穿于人一生不同的階段和學前、小學、中學、大學乃至繼續教育。每個階段都會存在不同程度的知識學習體系的過渡與銜接,這樣,系統培養的觀念就應該成為理所當然的考慮。這種系統觀念要求從縱向上使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相互銜接,前一級教育是后一級教育的基礎,后一級教育是前一級教育的自然延伸。

首先需要理念上的銜接。強調前一級的教育目標與后一級的教育目標必須有一貫的教育理念――以受教育者為中心,適度考慮銜接階段的發展與延續性。

其次需要課程上的銜接。國家課程、地方課程和校本課程都應考慮連續性與一致性,通過不同階段教育師資的合流培訓的方式,分享課程編制的銜接理念。

第三需要教育組織上的銜接。比如教學比重、課時數的規范及每節課時間的安排、師生比例等組織結構上的問題。

學校教育制度內容范文4

關鍵詞:現代學徒制;本質;多樣化

【中圖分類號】G712

1導言

現代學徒制,是傳統學徒制經過學校教育制度(班級授課制)的洗禮,整合傳統學徒制的“質量”優勢與學校教育制度“效率”優勢而形成的一種職業教育形式,對于技能的習得具有較強的適應性,有利于培養技術技能型人才。不論具體實踐形式如何,現代學徒制的共同特質在于學校與企業實現“雙主體”育人,因而現代學徒制的核心落腳點是校企深度合作。

2現代學徒制的本質

2.1教育管理活動法治化

法治化的基本內容包括:法制化和民主化。關于法制化,盡管現代學徒制與傳統學徒制都具有法制特征,但兩者迥然不同。工業革命以前的傳統學徒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主要是學徒與雇主之間的民事關系,表現為親緣關系或行會關系,屬私法領域調整的范圍。工業革命以后的現代學徒制,公法調整開始逐步介入,政府的作用越來越大。一是重視法律法規的保障作用,如,德國于1969年頒布了《職業教育法》,之后又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規,如《企業基本法》《職業教育促進法》等,規范各辦學主體間的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確保各項職業教育制度、規劃的貫徹落實;二是充分發揮主導作用,組織和協調相關職業教育工作,如,澳大利亞政府負責制定職業教育的宏觀政策,監管國家、各地方政府的相關專項資金,建立完善的職業教育體系,規范職業分類體系等。[2]關于民主化,這是現代學徒制獨有的特征。在現代學徒制教育過程中,多元主體自愿參與職業教育活動,包括學校、行業、企業、學生和其他社會組織等。學校、行業、企業是職業教育最重要的實際辦學主體,其中,學校的主要職責在于人才培養、技術研究和社會服務等;行業的主要職責體現在提供人才信息服務、人才規格標準和評價認證等,如英國的行業組織負責制定各個行業領域的職業資格標準,并不斷修正以滿足行業產業的發展變化;而企業在投資舉辦職業教育和具體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中同樣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時,學徒(學生)徹底改變了原有的依附關系,師傅、學徒、學校、企業之間轉變為一種平等的社會關系。

2.2教育教學活動師徒化

在現代學徒制教育教學活動中,主要涉及學校、企業、學生三方主體,主體間的法律關系較之傳統學徒制更為復雜,包括學校與學生的教育服務關系、企業與學生(學徒)的勞動合同關系(或事實勞動合同關系)以及學校與企業的合作辦學關系。其中,企業與學生的勞動合同關系是基礎性法律關系,反映現代學徒制矛盾的主要方面,也是教育教學活動得以開展的基礎,其他兩種法律關系反映矛盾的次要方面,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只起到輔作用。因此盡管有學校教育的介入,但是師徒化仍是現代學徒制的本質屬性。我國理論界普遍認為校企合作是現代學徒制的本質特征,顯然有失偏頗,因為基本矛盾不在于企業與學校,而在于學徒與企業,師徒關系的確立才是現代學徒制教育教學活動有效開展的關鍵所在。

3現代學徒制的多樣化

3.1學校教育與現場教育相統一,避免兩種教育“兩張皮”

在學校與企業兩個主體的共同作用下,現代學徒制涉及學生身份、培養目標、學習地點、學習內容、學習方式、學習時間及考核方式等一系列維度的變化。如果學校和企業在上述各方面相互隔離、各自為政,那么盡管是兩個主體在育人,但這樣的現代學徒制只是形式上的“雙主體”育人,是兩種教育“兩張皮”。目前實行的現代學徒制試點,普遍采用分段教育形式,學校和企業分別負責相應階段的教育,就容易陷入兩個教育“兩張皮”的困境。

3.2學生需求與社會需求相統一,避免學生成為“犧牲品”

在現代學徒制模式下,學校作為公益性機構與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企業在價值取向上有顯著差異,但作為平等主體都參與了人才培養。在兩者的利益博弈中,學生可能成為“犧牲品”。在校企合作“剃頭挑子一頭熱”的背景下,學校為了爭取企業的合作與支持,往往對企業來者不拒,甚至違背教育原則。因此,現代學徒制試點要將學生的個體發展需求與學校、企業的社會需求有機統一起來,避免犧牲學生的個體利益。

3.3利用現代學徒制的培養模式打造有特色

汽車專業的現代學徒制應倡導校企共培共管,突出汽車專業與汽車產業對接,培養與汽車相關崗位對接的特點。學校應緊緊圍繞現在汽車企業用工標準,與汽車企業共同制定相關的汽車專業課程,開發校本教材,實施客觀的教學評價,逐漸建立起學校和企業縱深合作、教師和師傅聯合傳授、學生和學徒角色融合的現代人才培養模式。筆者學校通過深度的校企合作,成立了汽車專業建設委員會。通過成立汽車專業建設委員,加強了學校與社會、教學與生產、教學與科研的緊密結合,建立學校與社會雙向參與、雙向服務、雙向受益的機制,制定出滿足崗位要求、體現工作過程系統化特色的教學計劃,正確考核和評價學生動手能力,更好地指導學生實習與就業。

4結論

現代學徒制是現代國際職業教育體系中重要組成部分,國外學徒制在演變過程中顯示著其頑強的活力,在我國古代職業教育中也表現出它的潛力,其組織制度、組織形式一直受相關經濟、政治、文化的制約。加快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高職教育體系建立健全,應將現代學徒制納入體系中作為主要動力以大力發展高職教育。提升企業訂單模式活力,擴大現代學徒制高職領域招生對象,建立健全多維視角下的高職教育師資培養制度,提高學徒的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能力,是我國將現代學徒制融入高職教育體系亟待解決的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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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育制度內容范文5

什么是現代學校制度?現代學校制度是指能夠適應向知識社會轉軌及知識社會形成以后的社會發展需要,以完善的學校法人制度和新型的政校關系為基礎,以現代教育觀為指導,學校依法民主、自主管理,能夠促進學生、教職工、學校、學校所在社區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的一套完整的制度體系。簡而言之,現代學校制度是促進教師更好地教與學生更好地學的制度。

現代學校制度應體現以下特征:

傳承性。新的制度都是在傳統制度的基礎上形成、改造、變革和發展起來的?,F代學校制度建設不單要借鑒國外教育制度改革的經驗與做法,還要在立足傳統教育制度的基礎上,結合學校制度建設的實際,通過在現代學校制度的建設與研究中不斷汲取傳統制度上一些好的經驗與做法,使之不斷健全完善。

發展性。制度必須有利于學校培養符合經濟社會發展所需要的人的教育目標。學校制度建設的根本目的在于有利于提高學校的運行效率、規范教學秩序、促進教育公平和有效地促進人的充分、全面的發展。因此,在學校制度建設中,要特別注意人的發展的目標和方向性。

操作性?,F代學校制度不是單純邏輯上的制度,而是在實踐中能改進學校工作的與時俱進的好的制度,它不僅存在于理論或邏輯中,而且也存在于現實操作中,永恒不變的現代學校制度和教育理念是不存在的。就是說這種制度是現實的、具體的、可操作的,是適合學校發展意愿的。

法理性。現代學校制度的建設,就是通過理論、政策的研究,制定出現代教育管理的規章、條例、制度、形成區域性現代學校法律體系。使政府、學校、社會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依法管理,營造法治化教育環境。這種“法理性”原則,既是現代學校制度研究與設計的依據,又能保障構建的新制度在現代學校管理中的執行力。

包容性?,F代學校制度不單包括學校內部要素的關系,同時還包括學校與政府、學校與教育主管部門、學校與社區、學校與家庭等關系問題。如果將學校制度孤立于社會這個統一體之外,這種制度絕不是一種現代的制度。只有注重現代學校制度的包容性,才能充分考慮到學校未來發展與變化的趨勢。

體系性?,F代學校制度是建立在學校法人基礎上的制度體系,具有法定組織機構及由此而構成的學校管理及其運作規程。這種制度保證了學校教育改革,并能促進學校建立自我約束、自我完善和自我發展的機制,使學校在面向社會和市場的依法自主辦學的過程中,主動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國民教育的需求。

二、現代學校制度建設的意義

一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提高依法治校水平的需要。依法治校既是現代學校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現代學校制度的重要內容。構建現代學校制度,實行依法自主辦學,就是要樹立牢固的法治意識,按照法律的原則和規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尊重學生人格,維護師生合法權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環境;要依法理順政府與學校的關系,落實學校辦學自,完善學校各項民主管理制度,實現學校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形成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行政、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依法接受監督的格局。

二是促進學校內涵發展,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的需要?!芭囵B什么樣的人,如何培養人”是教育工作的一個基本問題。校長和教師對培養目標的理解、培養方式方法及保障措施的采用都是學校內涵發展的內容。學校內涵發展需要一定的制度環境,需要打破學校辦學過程中的內外束縛。從外部來看,要尊重學校的主體地位,把辦學自還給校長和教師;從內部來看,要健全完善一套學校規章制度,為內涵發展提供制度保障。只有這樣,才能形成學校內涵發展的良性運行機制,才能依靠制度和機制充分調動積極性,發揮廣大教職工的聰明才智,不斷學習先進理論,正確把握辦學目標,加強教育科學研究,改進教育教學的方式方法,切實把工作重心轉移到注重質量和內涵式發展上來,全面提升素質教育品位。

三是學校自身發展的現實需要。新形勢下學校發展要進入規范化管理和文化引領階段,就必須遵循教育規律,超越舊有的經驗管理模式,建立起能夠體現現代教育理念、充滿創新活力、提高學校效能的制度體系,形成“自主管理、自主發展、自我約束、社會監督”的機制,進而推動學校盡快從傳統走向現代、從人治走向法治、從立足當前走向可持續發展,大幅提升學校的管理水平和辦學效益。

四是進一步解放教育生產力、提高教育資源的利用效率、提高學校效能的需要。效益優化是教育發展的必然要求,特別是在我國教育資源與應受教育人口相比十分有限的情況下,發揮現有教育資源的最大效能,實現效益優化就成為教育發展的必要條件?,F代學校制度是以現代教育觀為指導的、能夠引導學校持續地提高學校效能的、敦促并保障學校大力推進素質教育、促進學生最優發展的應運而生的制度。

五是加快校長和教職工的專業化發展的需要。隨著義務教育的普及與教育層次的不斷提高,教師管理從封閉走向開放,教師來源的多元化使教師的專業學術水平與學科教育職能水平相比明顯不足的問題更加突出,對教師掌握教育專業知識的要求也越來越高,這就需要學校構建現代學校制度來規范和約束教師的教育行為,促進校長和教職工的專業化發展,有力地推動學校的人力資源開發工作,以更好地適應教育發展的要求。

三、現代學校制度建設的設想

現代學校制度是一個體系,一般而言,由課程、教師、管理、革新四大基本要素及其框架層次構成,其中課程是學校教育的核心,教師是實施課程的關鍵,管理是教師實施課程的保證,革新則是前三個要素能否有效發揮作用的前提。

1.課程。課程是學校教育活動的載體。學校教育最終能否適應知識經濟社會的要求,核心問題是課程。顯然,課程也就成為現代學校制度建設的首要問題。目前,應著重從兩個方面去探索現代學校課程。

第一,構建學校課程體系。學校教育活動必須具有課程性,這是學校教育活動區別于其他教育活動的重要特征。所謂構建學校課程體系,就是學校的所有教育活動按課程的要素進行設計,一方面要根據學校的定位與發展目標,實現國家課程、地方課程與學校課程的有機整合,實現學科課程與非學科課程的有機整合,實現顯性課程與隱性課程的有機整合。另一方面要根據學生的智能傾向和個性特長,努力為每一個學生量身定做一套適合其和諧發展的課程。

第二,組織基于課程的教學。學校課程體系必須在實施中加以完善。課堂是課程實施的主渠道,通常稱之為課堂教學。要使新課程能真正進入課堂,應樹立基于課程的新的課堂教學觀,以問題的提出到問題探究為邏輯線索,構建課堂教學方案設計―實施―評價的課堂教學新模式,使課堂教學由以教材為中心,研究書本、組織書本知識教學轉向以人為本,研究學生,促進學生和諧發展,實現新課程三維目標的功能突破。

2.教師?,F代學校制度建設應積極構建與之適應的教師制度,促使教師專業化水平的全面提升和發展。政府而言,要從教師資格認定、職稱評審、晉級考核、專業培訓等方面進一步完善教師制度。學校而言,要著力構建一套促進教師專業發展的制度體系。其中有兩個制度極為重要:一是激勵制度。堅持以教師發展為本,尊重、理解、支持教師,努力為每一位教師的潛在能力轉化為現實能力創造機會和條件,主動為每一位教師走向成功搭建舞臺。二是校本培訓、教研制度。所謂校本培訓與教研,是基于教育實踐中問題的培訓、教研,是更加開放的培訓與教研。這種以問題為導向、從發現問題到問題解決的邏輯思路,是校本培訓與教研的基本路徑與特點,也是促進教師專業發展的有效途徑。

3.管理。合理而有效的管理對于課程實施、教師專業發展是至關重要的。學校管理制度要在先進的管理理念支配下去思考。學校應成為最大限度發揮人的主體能動性的場所,其管理的目的在于自主,而非控制。實現自我超越應成為學校每一個成員的價值追求,學校應據此確立學校發展與個體發展相一致的共同目標,要確保目標的實現,就必須不斷地自覺更新教育觀念、改善教育行為。而更新教育觀念,改善教育行為最有效的途徑與方法是組織團隊學習、從目標推進過程中的問題出發,要求每一個成員主動參與學習、討論、研究,一方面找到解決問題的對策,另一方面提高每一個成員系統思考的能力。更重要的是,要讓學校每一個成員都體會到成就感和自豪感,感到學校辦學目標實現之時也是自身價值體現之時。

4.革新。革新是現代學校的重要特質。課程、管理和教師諸要素是否具有活力,有賴于革新,取決于信息能否實現有機交互與轉換的革新結構與功能。從封閉保守走向革新開放是學校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最基本的要求。

一是政府支持。隨著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政府的職能將重新明確與劃定,將把屬于學校的職能還給學校,使學校真正確定自主辦學的地位。當然,政府對學校的管理制度也將進行變革,政府與學校建立新型的互動關系,即由命令式的行政領導與管理制度轉向建立法律的、行政的、學術的、咨詢的、聽證的、問責的等一整套支持與保障制度,為學校的主動發展構建革新的體制環境。

二是資源共享。學校除了整合、利用各種資源外,還應特別注重教育資源相互共享。首先,引進外來教育資源,優勢互補,互惠互利;其次,整合社區教育資源,構建社區教育網絡;再次,提煉無形教育資源,營造良好教育氛圍;最后,發揮行政部門在實現教育資源共享中的作用。

三是校際交流。要徹底改變學校之間不相往來的現象,主動進行區域內的學校交流。每一所學校在辦學中都有優勢與弱勢,都有經驗與問題,只有通過相互間的學習、交流以及切磋,才會有比較與借鑒,不斷豐富辦學思想,更新教育理念,明確辦學目標。應積極開展超區域間的校際交流,進一步開闊辦學視野,優化辦學思路,形成辦學特色。

四是多方合作。在建設終身教育體系的背景下,教育日益成為社會的共同事業。因此,學校要進一步增強合作共贏意識與能力。一方面要積極尋求其他部門與行業的支持;另一方面要主動為其他部門與行業提供服務。在不斷豐富合作內容與方式的同時,還應努力構建合作制度,以保證合作的可持續性。

五是校長。校長作為管理團隊的法人代表,要善于經常傾聽師生對學校工作的意見與建議,切實改進學校工作。建立校長制度,既是學校民主管理的要求,又是學校民主管理的體現。不但能保證師生參與學校管理,而且能保持信息渠道的暢通,進而提高學校管理的效率與效能。

六是家長參與。目前,盡管家長關心學校教育的氛圍基本形成,但仍缺少主動參與學校教育的有效機制。學校應著力構建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制度,充分體現并保障家長對學校教育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問責權等。只有這樣,學校才會真正獲得家長的關心與支持,才能實現家校聯動,共同創造更適合每一個學生和諧發展的良好環境。

學校教育制度內容范文6

為受教育權與自由權,國家教育權與社會教育權、國家法與習慣法這三方面的沖突。通過對同一主

體的受教育權范式、權力的博弈與制衡以及教育法律的價值合理性方面進行深入地法理探源解析。從教育

法律應遵循的指導原則、權力重構以及價值取向角度提出針對性建議。力圖解決民族地區學校教育與宗教

教育之間存在的矛盾,并最終走向融合,實現民族教育的真正價值。

關鍵詞:民族教育 學校教育 宗教教育 受教育權 價值取向

民族地區通過形式多樣的宗教教育對本民族

的獨特文化進行著傳承和弘揚。狹義的宗教教育指

直接由宗教組織承辦、以培養宗教神職人員為目

的、以宗教神學知識為內容的教育制度,其設置目

的是為了傳播教義、灌輸信仰、培養信徒。典型代表

有傣族奘寺教育、藏族的佛寺教育以及回族的經堂

教育等。由于形而上學的宗教與科學知識處于互相

隔離的狀態,存在著一定的不相容性,因而存在現

代學校教育與宗教教育互不干涉的并列平行發展

的情況。

這種兼具和民族文化權利雙重內涵

的傳統宗教教育卻與世俗學校教育的諸多法律規

范之間產生了強大張力,如依照傳統風俗,傣族男

童要進入奘寺接受教育一段時間,才回到世俗學校

上學;藏族的有些兒童不到世俗學校接受義務教

育,就在寺廟學習,學習好的還可以得到格西等學

位。這些都與世俗學校教育制度形成了矛盾與沖

突。如何協調學校教育與宗教教育之間的對立緊張

關系,滿足民族地區兒童的特殊個性化需求,既能

傳承傳統的宗教文化,又能博采外界文化知識,提

升文化修養和整體素質,發展成為一名全面自由協

調發展的個性化的人,就顯得尤其重要了。首先需

要從教育法律的視角,對學校教育與宗教教育沖突

尋找新的突破口,進行法理分析和解讀,力圖解決

現實矛盾,并最終走向融合,實現民族教育的真正

價值。

一、民族地區學校教育與宗教教育的法

律關系沖突

1.同一主體受教育權與自由權的沖突

我國《憲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

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睉椃ㄒ幎ǖ?/p>

受教育權實際上是國家教育權主宰下的權利,義務

教育階段的受教育權體現為不可選擇的接受權。同

時,我國《義務教育法》第二條指出“義務教育是國

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

育”,即適齡兒童必須入學接受學校教育;第四條指

出:“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

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

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并履行接

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在享有受教育權的同時,少數民族兒童無疑還

享有自己的自由權。在我國,自

由是一項概括性的權利?!稇椃ā返谌鶙l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自由。任何國家

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

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

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庇缮?,民族

地區的宗教教育體現出自由的特質。首

先,接受宗教意識的自由,即信仰的自由;其次,實

施宗教行為的自由,即行為的自由。

由此也引發了受教育權與自由權的

沖突。義務教育制度法制化以來,雖然國家對于宗

教教育的態度從強制反對轉向有限度地壓制,但義

務教育中心主義的思想從未被動搖。首先,受教時

間的沖突。由于兩種教育形式的入學年齡相近,在

兒童接受宗教佛寺教育時,必然與接受義務教育形

成短則數月,長則幾年的時間沖突。其次,學習內容

的沖突。形而上學的宗教知識與現代科技知識互不

相容,各行其是。最后,評價體系的沖突。兩種教育

體系各自奉行不同的評價體系,導致兒童在學習的

過程中無所適從甚至疲于奔命??傊?,無論從哪方

面而言,現實中少數民族兒童都在經歷著受教育權

與自由權相沖突所帶來的巨大壓力。

2.國家教育權與社會教育權的沖突

第一,國民義務教育是國家教育權的主陣地。

所謂國家教育權,是指由國家機構行使,對于國家

教育事業實施領導、實施、管理和監督的權力。國家

教育權具有行政權性質,可以借助于國家強制力來

保證權利的實現。作為國民初等教育的核心形態,

義務教育一直是由國家教育權所牢牢把持的。主要

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在義務教育階段的主辦權

主要在國家;其次,義務教育管理權的國家教育權

屙J生;最后,義務教育監督權的國家教育權屬性。因

此,目前我國的國民義務教育一直是作為國家教育

權的絕對主陣地存在的,并且在未來相當長的一段

時期內還將繼續存在。

第二,宗教教育是“市民社會一政治國家”框架

中的社會教育權。社會教育權,是指社會上的不具

有政府背景或行政色彩的組織或個人舉辦教育,利

用自身的資源與優勢向社會成員實施教育影響的

權力。有學者認為,除了國家教育權和家庭教育權

之外,其他都可以歸為社會教育權形式。而宗教教

育就是獨行在社會教育時代角落之中的一種民族

社會教育形式。宗教教育具有自己獨特的作用,但

并不是社會教育權的主要形態,其在社會教育權體

系中所處的位置無疑是極為邊緣化的。

3.國家法與習慣法的沖突

“當代中國語境下的國家法與習慣法、民間法

的關系,不是一般歷史意義上的大傳統與小傳統之

間的關系,它們是建立在兩種不同文化背景上的法

律規則與制度之間的張力與調適,……”一般而

言,國家法“居廟堂之高”,源于城市治理;習慣法源

于鄉村治理,“具有地方性、團體性和自私性”,在

當地具有極高的秩序地位及認同度。宗教教育現象

實際上蘊含了宗教習慣法和民族習慣法的雙重屬

性。當同屬國家法和當地習慣法規制對象的本地人

在對行為規范進行選擇時,往往會選擇認同度高的

習慣法。

習慣法指向傳統的宗教教育而國家法則指向

義務教育,沖突由此產生。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

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薄督?/p>

育法》第八條也規定:“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

會的公共利益。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庇捎?/p>

國家法的國家強制和普適背景,這種沖突和張力在

現階段來說只能通過習慣法在形式與實質上的一

定程度的妥協讓步達到初步的緩解。如將傣族男童

出家年齡推遲到小學畢業之后甚至義務教育結束

之后。但顯而易見,這種形式上的讓步并沒能實現

兩種法規范在實質上的和諧統一,反而滋生了和尚

生在學習、生活、管理乃至人生規劃等方面諸多的

新問題。

最為根本的是,我國既有的法律和政策在取向

上并未體現出“包容性的多元文化主義”色彩。以佛

寺教育為例,從《義務教育法》到《西雙版納州民族

教育條例》再到《關于正確處理少數民族地區宗教

干擾義務教育問題的意見》無不對佛寺教育持簡單

排斥的態度和壓制,但是在排斥的同時卻并未提出

對應的解決方案,從而成為導致傣族傳統民族文化

傳承出現斷層的直接原因。

二、民族地區學校教育與宗教教育法律

沖突歸因解析

透過民族地區學校教育與宗教教育法律關系

沖突表現,結合民族地區獨有的社會與文化特質,

對民族教育法律沖突問題進行深層次的法理探源。

1.同一主體的不同受教育權范式的共同作用

受教育權主體范式是受教育權權利主體和權

力主體相互作用的產物,是在受教育權的權利主體

的基礎上與其最大的權利相對物即社會政治權力

主體相結合與互動形成的新的范式。在少數民族

兒童身上,由于宗教和國家兩種權力主體的共同作

用,則在同一受教育權利主體的身上體現出宗教化

和國家化兩種范式的緊張關系。

第一,民族教育相關立法對受教育權國家化的

應然選擇。受教育權國家化范式是以解決受教育權

的平等問題為核心的受教育權范式,強調教育的國

家本位和國家權力,個人的受教育權和需要必須服

從于國家的需要,且由國家運用強制力來確立和保

障實現。在受教育權國家化特性下,教育立法主要

依據自然法和遵循羅爾斯的正義原則,價值基礎體

現為教育法的正義性和平等性。并在《憲法》、《教育

法》和《義務教育法》中得以體現,其主要表現形式

之一就是義務教育的建立。事實上義務并不是獨立

于權利之外的一種異在物,是對象化了的權利,公

民享受權利,同時也要履行義務。因此,少數民族兒

童無一例外必須無條件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在這一范式中,受教育權利已經國家化,形成了受

教育權是國家化權力的特征。

第二,民族教育現實中對受教育權宗教化的實

然尊重。中國少數民族中的受教育權宗教化因素是

本土宗教與民間風俗,受教育權宗教化范式目前主

要保留在一些信仰佛教和伊斯蘭教少數民族中,如

傣族奘寺教育,藏族的佛寺教育以及回族的經堂教

育。宗教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出現的一

種文化現象,屬于社會意識形態,滲透在人類社會

生活的各個方面,對社會發展、文化交流等起過一

定的影響作用。對神靈的崇拜,對造物主的信仰,對

教義的重視,使得宗教教育在少數民族地區仍然受

到尊重和推廣。宗教教育通過對教義的宣傳,使受

教育者在宗教和宗教教育中獲得文化知識和精神

寄托,提供了心靈上的慰藉和精神上的支柱。因此,

在爭奪控制教育的問題上,教會與世俗政權體現出

既合作又斗爭的關系。

2.權力的博弈與制衡

針對民族地區學校教育與宗教教育的法律沖

突,須厘清復雜的權力構造及各權力主體間的博弈

與制衡。

第一,復雜的權力構造及博弈。從民族地區學

校教育與宗教教育的沖突中,已經探尋到受教育權

的不同權力特性集于同一位受教育者。在民族地

區,宗教教育并沒有被國家教育取而代之,這就使

受教育權的權利特性必然趨向于多元。傳統的受教

育權國家化(國家權力)與受教育權宗教化(宗教權

力)共同作用于受教育者,一方權力的增強必然導

致另一方權力的弱化或造成威脅,受教育權就失去

了應有的平衡,雙方的博弈導致矛盾進一步凸顯。

第二,神權對政權、人權的制衡。民族地區崇拜

神圣、信仰神權,打破了政治權力對受教育權的壟

斷??疾焓澜缟系娜笞诮?,就會發現,無論是對上

帝的敬仰,對釋迦摩尼的崇拜,還是對的虔誠,

都具有共同的宗教特點,就是以一個理想中的人物

作為現實中人們行為的榜樣和楷模,并效而仿之,從

而促進整個社會的和諧與發展。通過宗教教育,少

數民族受教育者更能獲得家族、社會對自我身份和

地位的認同。代表國家政治權力的學校教育卻要褪

色和讓位于代表神權的宗教教育。所以,造成傣族

和尚生在世俗學校自由散漫、課堂上無紀律而對寺

廟僧侶言聽計從的現象。這是神權意志作用于人身

上的不同表現形式,作為權利主體的個人,個性自

由全面發展的價值追求受到了神權的束縛和制約。

3.民族教育相關法律的價值合理性分析

法價值是法律的內在機制在實踐中對人的法

律需要的某種合適、接受或一致的程度。實現法價

值的途徑,只能是人的法律實踐,實踐使人的需要

與法律相結合,完成法律主體化、主體法律化的過

程。我國民族地區教育法治的實現必須首先找到

自己的合法性基礎,即合理的價值基礎。

第一,民族教育相關法律中抽象人性論體現。

現行的民族教育法規無論是中央還是地方制定的,

都是參照《憲法》、《教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等

法律法規中有關民族教育的規定,本著與這些法律

法規基本精神相一致的原則制定出來的。其存在一

個幾乎共同的問題:脫離實際、立法技術落后、照搬

普通立法、沒有很好地體現民族教育法規所應有的

特殊性,在指導民族教育實踐過程中針對性不強。

把當前的少數民族身份看成是靜止的、固定的人

群,看不到它的復雜性、流動性和變化性,也就無法

正確把握民族教育的發展取向。由于忽視社會歷史

條件對受教育者和民族教育的制約性,必然抽象、

孤立地去分析受教育者,錯誤地估計和判斷我國少

數民族受教育者個人全面發展教育的歷史和現狀。

第二,民族教育相關法律價值取向只關注民族

地區的自為發展。長期以來,民族教育理論和相關

法規政策中,普遍存在一種觀點,民族教育的對象

是少數民族成員,民族教育應該為民族地區服務,

并以少數民族身份作為民族教育取向的現實依據。

顯然,這種以少數民族身份屬性來確立和構建民族

教育價值取向的思維方式是靜態的、簡單的、線性

的,它忽略了當前全球一體化和我國多元文化社會

進程對少數民族身份結構的影響。由于我們長期以

來過于強調民族教育為民族地區服務,這種以民族

地區和內地分野的兩極模式來設計、規劃和管理民

族教育發展,缺乏對民族地區和內地關系的準確把

握和統一規劃的思想,加速了民族地區和內地教育

發展上的“馬太效應”。我們說民族教育具有雙重屬

性,既要為民族地區服務,又要為國家發展服務,否

則就背離了民族教育的本意。

三、民族地區學校教育與宗教教育法律

關系重構

法律規章具有兩個特征,一是法律規章的目的

是確定行為的規則;二是法律規章必須因時、因地、

因人制宜。這只能在教育法規體系的橫向、縱向乃

至斜向結構之間保持適當張力(tension)來實現。概

括起來,這種適當的張力應當有三種意蘊:一是聯

系但不割裂;二是互補而不排斥;三是微妙的平衡。

基于這種構思和出發點,考慮到民族教育的具體文

化生態,以及我國教育政策法規的整體環境,對民

族地區學校教育與宗教教育法律關系進行重構。

1.民族教育相關立法指導原則

第一,以人為本。民族教育必須遵循“以人為

本”,這兒的人不是抽象化的人,而是作為民族地區

自己特定社會歷史環境中的受教育者,尊重他們的

特殊發展需要,關注學生的全面個性化的自在發

展,保障受教育者的學習自由權、個性發展權、全面

發展權等。

第二,可選擇性??蛇x擇性原則包括教育制度

可選擇特征和受教育者選擇權利兩個方面。教育制

度可選擇特征包括在選修課制度、教育管理制度、

各類教育銜接等都可以根據民族地區特點進行選

擇。受教育者選擇權利包括選擇學校、課程、教學內

容、學習方式等。由于民族地區文化的差異性,其文

化特征又與其、傳統生活息息相關,為這

類兒童提供多樣的基于其自利的教育選擇應

成為基本法律政策原則。

第三,多樣性。教育政策法規的制定都必須遵

循正義性原則,在制定民族地區教育法規政策時,

不僅需要堅持平等原則,更應該強調遵循民族多元

文化差異特質的差別原則,充分考慮民族文化差異

性,差別對待,為學生提供不同的教育機會。

2.權力重構

在同一主體受教育權不同范式共同作用產生

矛盾沖突背景下,需要對權力關系進行厘清與重

構。在神權、政權與人權的博弈中,實現對神權、政

權的制約以達成三者的平衡。

一是嚴格限制受教育權宗教化。堅持教育與宗

教相分離,應當通過嚴厲的政策和法律措施對其進

行限制,防止宗教對于教育的消極作用。但對少數

民族的積極宗教文化,也應持尊重態度,在宗教教

育中還有些合理的成分,可以把它們提煉出來,進

行宗教世俗化、生活化和現代化的改革,使宗教教

育更好地發揮為人服務的功能。

二是改造受教育權國家化。改變受教育權國家

化的教育制度、內容和目的,提高少數民族受教育

者的教育自由度和教育質量。優化少數民族地區教

育資源,進一步加大民族地區課程改革力度,以適

應少數民族受教育者發展需要。

三是堅持受教育權個性化。受教育權個性化是

指受教育者個性自由地、全面地發展,是把受教育

者全面發展的價值追求作為唯一目的。少數民族受

教育者的全面發展,必須要置于其特殊的社會生活

之中,從具體現實社會的受教育者出發,真正凸顯

人的價值。

3.民族教育法律價值合理性選擇:堅持以民族

地區和全國化為共時取向

“真正的多元文化教育應當既能滿足全球和國

家一體化的迫切需要,又能滿足農村或城市具有自

己文化特定社區的特殊需要?!痹诙嘣幕榫?/p>

下,教育的真正權力來自于文化賦予,而非法律或

其他。約翰?羅爾斯(J0hnRawls)早就說過:“任何定

義的價值都依賴于它產生的理論是否健全,僅憑自

身,一個定義是不可能解決任何基本問題的?!?/p>

實現民族地區和內地教育在發展方向和價值

目標上的融合,逐步消除兩者在發展過程中的分離

和不均衡狀態,打破民族地區和內地的二元分割對

立現狀,最終實現二者的一體化。鑒于此,民族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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