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邊界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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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邊界關系

摘要:當前學校教育家庭教育邊界愈加模糊,普遍存在學校要求家長檢查、批改作業,甚至出現讓家長出題、代課的現象,這樣使家庭教育失去了應有的作用和自主性,嚴重影響教育質量,危害學生的健康成長。造成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邊界模糊不清的根本原因在于教育立法的模糊缺失、教育法律普及執行不到位以及教育法律責任的缺失。應從法律角度出發,完善相關教育立法、極力普及執行教育法律以及嚴格追究“越界”行為法律責任,明確界定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的邊界關系

關鍵詞:學校教育;家庭教育;越界行為;法律

根據教育法律的規定,學校是主要的教育機構,以教育教學為主要職責,并且從教育學的角度看,學校教育活動的主要內容是教育和教學:教育活動包含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方面,教學活動包括知識的傳授和考核、作業的布置和批改等內容。而家庭教育則以品德、人格教育為主要內容,道德教育和書本學習的經驗準備是家庭教育的主要任務。[1]家庭教育應以教育孩子學會生活和做人為主,以促進孩子健康成長為主要目標。也就是說,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有明確的分工和界限,尤其教學應當是學校教育的內容,不應由家庭代替學校進行教學。然而,當前全國各地越來越多地出現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的錯位,家長會變成了通報表揚批評會,家長過多地介入到教學中,學校要求家長負責檢查、批改作業早已是常態,甚至由家長出題以及代課的現象也越來越普遍。這就是學校教育家庭化或者家庭教育學?;?。

一、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邊界關系模糊的危害

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是有其自身邊界的,在孩子的成長中,家長與老師分飾兩角,家長主家庭教育,家風養成;老師則主學校教育,學風塑造,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學校教育應以老師為主,布置的作業需以學生能夠自主完成為前提,而不能把作業轉移給家長。[2]然而事實上,學校教育正在取代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成了學校教育的附庸,似乎已經失去了存在的獨特價值。[3](P43)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之間存在的許多問題都是由于二者邊界關系模糊引發的,它們的相互僭越帶來了越來越明顯的危害:一是家庭教育的重點錯位,失去了應有的作用和自主性。家庭教育被束縛在沒完沒了的作業中,家長們疲于應付教師提出的種種要求,導致家長無法專注在子女的品德、人格教育上。學校、教師越來越多地讓家長承擔教育教學的任務,從家長檢查、批改作業到家長出題、代課,這些不該家長承擔的任務耗費了家長本不需要付出的時間與精力。由于教育教學專業能力的缺乏,家長們大量時間和精力的付出未必能取得成效,更重要的是心力交瘁之后家長再也沒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對子女進行品德和人格方面的教育,品德和人格的缺失無疑是可怕的,這種本末倒置的顛倒狀態對教育可能造成致命的打擊。家庭教育學校化,將一部分學校應當完成的教學任務交給了家長,加重了家庭的教育壓力,同時也削弱了教學過程的專業性,部分在家庭進行的活動性課程沒有進行規范的教學設計,也不能進行有效的教學成果評估。[4](P11)二是學校、教師將專業的教育教學職責轉移到家長身上,影響了教育教學的質量。根據《教師法》的規定,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這種專業性要求所有教師在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前必須取得國家教育部統一頒發的教師資格證,即持證上崗,并且根據國家教育部要求,全國絕大多數地區在從事教師職業前必須通過國家統一教師資格考試,這說明教育教學的專業性越來越受到重視。同時根據《教師資格條例》的規定,教師資格共分為7種類型,不同類型的教師資格對于專業性要求并不相同,也就是說,對于大多數的家長而言,并不具備進行教育教學的專業能力,讓家長過多地承擔教育教學職責,必將嚴重降低教育教學的質量,對教育有百害而無一利。父母不是“編外教師”,打著“家校共育”的旗幟,教師將一部分職責轉嫁給家長,使家庭教育淪為學校教育的附庸,這是對正常家校關系的扭曲和異化,是學校和教師的不作為。[5]三是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的不一致導致學生思維混亂,甚至影響到他們身心的健康成長。學校讓家長做業余“助教”“監工”,陪伴和監督學生學習的做法,至少有兩個危害:首先,教師向學生傳遞了不信任的信息,進而造成學生也不信任老師,厭學的后果;其次,不利于培養學生的獨立性和自主管理能力,使學生產生依賴性。由于大多數家長并非專業教師,沒有接受過專業的學習和培訓,在教育教學過程中極有可能與專業的學校教育不一致,這種不一致會導致學生無所適從,尤其對于年紀小的學生來說,缺乏判斷能力極易產生思維的混亂;對于大一些的學生而言,可能產生兩種極端———不信任學校教育和排斥家庭教育。同時,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的不一致可能引發家庭矛盾,使親子關系惡化,嚴重的可能影響學生身心的健康成長,這也是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邊界關系模糊可能產生的最大危害。

二、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邊界關系模糊錯位的法律原因

為探究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邊界關系模糊錯位的原因,設計了一份調查問卷,調查對象包括公務員、教師、商人、自由職業者、農民、學生等社會各界人士,共發放510份問卷,其中有效問卷為497份,調查結果表明:第一,很關注教育的比例達到65.15%,不關注的僅0.51%。第二,對目前的學校教育相當滿意的僅占7.58%,不滿意的達到21.72%,大多數的人感覺一般,不滿意的原因主要是讓家長檢查批改作業、出題等。第三,認為當前學校有對家庭教育進行指導的只有34.85%,大多數認為學校并未對家庭教育進行指導,或者不知道是否有進行指導。第四,完全不認同家長檢查批改作業、出題甚至代課的比例達到了64.14%,完全認同的只有15.15%。第五,在教育問題上,關于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的關系,58.57%的人認為應當以學校教育為主,家庭教育配合,只有3.54%的人認為應以家庭教育為主,學校教育配合。對本次調查結果進行分析不難發現,雖然大多數的人關注教育,但是對于目前學校教育滿意度并不高,而主要就是因為普遍存在學校要求家長檢查、批改作業及出題等行為。為進一步了解社會各界對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邊界關系及相關教育法律的看法,選擇幾位調查對象進行了深度訪談,通過訪談發現,大多數受訪對象不明白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的邊界關系究竟如何,更不了解具體教育法律如何規定及其內涵如何理解,不理解怎樣才算學校對家庭教育進行了正確指導。雖然普遍不認同由家長檢查、批改作業等行為,但卻認為這是正?,F象,甚至認為這是來自于法律或政策的規定。顯而易見,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之間的邊界越來越模糊的原因是綜合性的,教育理念的雜亂、唯分數論的大肆泛濫、教師轉移教育壓力等等,但是分析其背后深層次的原因,根本在于教育法律法規規定得不明確、對已有教育法律法規的普及執行不到位以及相應法律責任的缺失等法律問題。

(一)教育立法模糊

根據修訂后于2016年施行的《教育法》第五十條規定,家長應當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其未成年子女進行教育;學校、教師可以對學生家長提供家庭教育指導。這項規定說明了教育基本關系應當以學校教育為主導,家庭教育配合。但令人遺憾的是:首先,法律規定僅止于此,并未進一步明確家長如何配合學校,以及學校如何指導家長。也就是說,在教育立法上并未明確規定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之間的邊界關系,導致其無法可依,這是二者邊界關系模糊的首要原因。其次,根據該項法律規定,家長“應當”配合學校,配合學校是家長的教育義務之一,但現行教育法律法規并未對家長的教育權利做出相應的規定。也就是說,家長有承擔教育義務,而沒有教育權利,這顯然違背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法理原則。學校和家庭的關系如何界定,父母與教師的教育權限如何劃分,已成為權利研究的關鍵問題。[6](P12)再次,學校“可以”指導家長,意味著“指導”是一項權利,可以選擇放棄,然而沒有學校的專業指導,家長如何做到很好地配合學校教育呢?因為缺乏立法明確的標準,這種指導權極易被濫用,造成學校教育對家庭教育的僭越。最后,現行教育法律并未對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越界”行為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以致執法司法無法可依。

(二)教育法律法規的普及執行不到位

通過問卷調查和深度訪談發現,大多數人并不了解現行教育法律法規關于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邊界關系的規定,法律普及程度不高造成了公眾并沒有意識到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已經出現越界,反而認為是正?,F象。同時,教育行政機關及政府有關執法部門沒有采取具體措施阻止這種越界行為的發生,教育執法不到位可能在表面上為越界行為披上合法的外衣,使教育法律關系主體誤以為越界行為是合法的,從而變相助長了學校將教育教學職責日漸轉嫁給家庭教育的行為。對教育法律法規的普及執行不到位,使原本就不完善的立法更加虛弱無力,無法發揮應有的規范約束作用,以至于出現愈加嚴重的越界現象。有法可依是前提,但也需要有法必依和執法必嚴相配合,否則,依法治教只能是一紙空談。

(三)法律責任缺失

問卷調查和深度訪談結果表明,大多數的人并不認同家長檢查、批改作業等行為,那么為什么越界行為越來越多呢?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責任的缺失,幾乎所有的受訪對象都沒有想過越界行為可能需要承擔一些不利的法律后果。司法上沒有追究越界行為的法律責任,意味著越界行為的違法成本幾乎為零,在這樣的情況下,學校和家庭在教育活動的過程中幾乎可以不加思索地進行越界。司法活動通常是維護法律公平正義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保障法律實施的國家強制力體現,法律責任的缺失無疑讓越界行為更加嚴重。

三、構建完備的明確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邊界關系的法律機制

在越來越強調依法治教的背景下,不管是學校教育還是家庭教育,都必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范,具有區別于其他社會規范的特征。法律具有普遍約束力,意味著對所有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形成了相同的標準,保證了基本的公平;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這決定了法律比其他社會規范有更高的權威性,一旦在立法上明確規定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的邊界關系,就意味著越界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說,從教育立法、教育普法執法到教育司法,每一個環節對明晰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的邊界關系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與其他手段措施相比,法律措施具有自身較為明顯的先天優勢:第一,通過教育立法界定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的邊界關系,可以為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指引明確的方向;第二,教育法律規定家庭教育如何配合學校教育、學校如何指導家長等內容限定學校和家庭的權利義務范圍,能夠有效避免學校教育家庭化、家庭教育學校化等現象;第三,法律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使得法律具有高于其他社會規范的權威性,可以更好地對學校教育行為進行約束,避免其對家庭教育的僭越;第四,由于法律本身具有較高的穩定性、普適性,它可以有效避免因教育政策改變造成的不穩定、教育政策不一導致做法不統一等不利后果,有利于執法行為及效果的穩定性、連續性和一致性;第五,采取法律措施不是簡單地抑制某一種社會現象,而是通過對人們權利、義務關系的調整,力求消除某一類社會現象產生的條件和原因,并保護和發展所需要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7](P120)因此,在法律上明確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的關系,能夠有效避免關系僭越帶來的各種危害,更好地保護和促進教育的發展和進步。而要做到這一點,最根本的就是要構建完備的教育法律機制。完備教育法律機制的構建包括教育立法、教育普法執法和教育司法,三者缺一不可。

(一)完善立法,明確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的邊界關系

根據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依法治教同樣要有法可依。因此,明確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的邊界關系,第一步就應當從立法著手,制定并完善相關教育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的內涵、分工及相應的違法責任,使二者邊界關系的界定有法可依。具體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一是具體規定家長如何配合學校以及學校如何對家長進行指導。要明晰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的邊界關系,首先就要在立法上具體規定,使二者關系界定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才能提供明確的行為指引,更好地規范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避免二者相互僭越。二是在相關教育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家庭教育的權利,尤其是明確家長在學校應有的基本權利,如了解學校教育各項內容、制度和信息的權利,參與學校教育決策的權利和監督學校教育的權利等。在現代社會,家庭教育的公育性質以及家庭教育的社會支持體系,得到各國政府的重視,并加強了政策制定與法律保障。[8]只有賦予家庭教育法定權利,才能真正提高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使家庭教育不再單方面“聽命”于學校教育,從而明晰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的邊界關系,實現家校平等合作。三是學校對家庭教育的指導權不同于一般的權利,具有特殊性,同時包含“權”“責”兩方面內涵。由于大多數家長不具備教育教學的專業能力和素養,亟需學校給予明確的指導,實現家校最佳的合作狀態,同時為了避免指導權的濫用,應當在教育立法中明確學校指導權行使的范圍和內容,這樣才能有效避免學校教育越界行為的出現。四是明確越界行為的法律責任。“行為成本”最初來源于經濟學,現在被越來越廣泛地運用到其他領域,簡單來說就是實施某一種行為所需要付出的代價,通常代價越大,實施該行為的可能性就越低。要有效遏制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的“越界行為”,除了要在立法上明確界定二者邊界外,還必須將越界行為確定為違法行為,明確規定越界行為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極力普法執法,將教育法律法規普及執行到教育實踐中

制定并完善立法后,要使教育法律法規真正落到實處、產生實效,首先要做好教育普法宣傳工作,使教育法律關系各主體了解相關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定并自覺遵守,明確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之間的邊界關系,按照立法確定的邊界進行教育,知曉什么可為、什么不為,有意識地避免實施越界行為;其次教育執法要到位,教育行政機關和政府其他有關執法部門必須把好關,守住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的邊界,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越界行為的產生。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還必須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將相關教育法律法規普及執行到教育實踐中,使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能夠在各守邊界的前提下分工合作。

(三)嚴格司法,依法追究越界行為的法律責任

法律運行過程不僅包括立法、守法和執法,還包括司法。嚴格司法,充分保障司法活動的順利進行,能夠為遭受越界行為侵害的教育法律關系主體提供法律救濟,實現教育法律法規的公平正義。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關鍵是違法必究,對于超越邊界將學校教育家庭化、家庭教育學?;倪`法行為,必須嚴格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越界行為侵犯了家長、學生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可以依據越界行為的情節對行為主體進行相應的處分或處罰;對于越界行為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對于各個違法行為主體一視同仁地根據其越界行為的具體違法情況確定不同的法律責任,不存在凌駕于法律之上的情況,以保證教育法律適用的公平合理,只有這樣,才能使教育法律法規充分發揮警示作用,合理有效遏制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之間的越界行為。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邊界關系模糊錯位產生了越來越多的問題,對教育的整體質量產生了負面影響,究其根源在于法律機制的不完善。從教育立法、教育普法執法和教育司法等方面多環節、全方位地明確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之間的邊界關系是非常必要的,首先要制定并完善相關教育法律法規,從立法上明確界定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的邊界關系,使教育普法、執法、司法等活動有法可依;其次要加強教育普法宣傳,使學校、教師、家長乃至全社會都能了解并遵守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的邊界關系,同時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政府部門應重視教育執法工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避免越界行為的出現;最后要做到違法必究,嚴格司法行為,依法追究越界行為的法律責任,能夠警示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行為,有效避免越界行為的進一步發生。只有構建完備的明確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關系的法律機制,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使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能夠更好地分工和合作,各司其職,從而形成科學合理的教育系統,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為學生身心的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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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曉琳 單位:三明學院教育與音樂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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