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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機構特點范文1
一、農村政策性金融概念透析
所謂農村政策性金融,是指與政府某些經濟職能相聯系,為貫徹政府社會經濟政策或意圖,不以商業性標準為原則,以國家信用為基礎,在農業及農村相關領域從事資金融通,并為政府所有、參股、擔保和控制,支持、保護農業生產和促進農村經濟發展,促進國民經濟協調發展和農民收入穩定增加的一種特殊金融活動。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一般由政府組建、參股或控制,其經營活動不以商業性金融機構所追求的“盈利性”為目的,而是為了貫徹配合政府的農業產業政策,發揮支農、護農的作用??梢哉f,農村政策性金融是一種政策性與金融性相交織的特殊金融行為,政策性表現在農村政策性金融的非盈利性、對農業貸款低息或無息的貼補性和對經營農業風險的硬擔保性,金融性表現在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資金使用的有償性和效益性。與一般商業性金融相比,農村政策性金融具有以下特有職能:
(一)填補資本市場空缺的職能。農業是一個弱質產業,又是一個低利產業,在自由競爭的市場條件下,它不但不能吸引投資,而且還會產生資金漏出。但它所提供的產品關系國計民生,關系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生態環境,因此需要特別加以支持和保護。在金融領域,支持和保護農業的過程,就是農村政策性金融填補商業性金融按市場原則配置資源后所形成的資本市場空缺的過程。
(二)導向性職能。一般說來,農業投資風險大、周期長、利潤低,一般金融機構不愿投資,而個體農民又無力投資,這時由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率先對這些項目進行投資,則改善了該項目的投資環境,降低了該項目的投資風險,從而增強了其他金融機構、經濟組織和個人的投資信心。而一旦這些項目的投資高漲起來,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就可以逐漸減少其投資份額,把投資領域讓給民間金融機構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個人,轉向新的開發項目,開始下一輪政府資金對民間資金的誘導循環。
(三)輔導性職能。由于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長期服務在農業領域,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和專業技術,聚集了一大批精通各類業務的專業人才,可以為借款人提供各方面的服務,如財務分析、經營診斷、提供經濟金融信息、溝通外部聯系等。不僅可以減小貸款風險,避免呆賬,而且也可以提高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效益。
(四)執行政府經濟政策的職能。與其他產業相比,農業在市場競爭中通常處于劣勢,成為難以吸引投資的產業。如果由市場機制自發調節,社會資源在農業和其他各產業之間的配置就會發生嚴重偏差,甚至會導致嚴重的結構失衡。而農村政策性金融是從政府的角度,按政府的經濟政策意圖從事投融資活動,是政府進行宏觀調控、干預經濟的有力手段。
二、發展我國農村政策性金融的必要性
(一)發展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是政府宏觀調控的需要。如前所述,與城市改革和發展相比,我國農村的市場化程度大為滯后,在逐步發揮市場機制在農村資源配置方面的基礎性作用的過程中,為了彌補市場機制出現的偏差和不足,離不開政府的宏觀調控和扶持。而設立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作為政府配置資源和調節經濟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可以將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結合起來,更有利于執行國家農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實現社會公平和各行業協調發展。
(二)發展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是保護我國農業的需要。在農業生產中,采用先進技術、改良品種、配備農業機械、改善土壤條件、施用化肥、農藥、薄膜,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等,都需要大筆的資金投入。農業資金的來源不外乎兩個渠道,一是自身積累,二是外部投入。由于農業具有自然再生產與經濟再生產相結合、資金周轉期長、抵御自然災害能力弱、市場風險大等特點,農業自身資金積累速度緩慢,數量遠遠不能滿足需要,因此大量依靠外部資金的投入。農村政策性金融就成為扶持、保護農業的最佳選擇。
(三)發展農村政策性金融是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的需要。發展農村政策性金融,由政策性金融機構專門經營農業政策性金融業務,有利于加強對農業政策性金融資金的集中統一管理,減少各種擠占挪用,保證良性循環,提高使用效益。而且,運用政策性金融手段保護農業也是世界上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
(四)發展農村政策性金融有利于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增加農民收入。國家通過農業政策性貸款投放,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發揮水利、電力等工程對農業的保護和支持作用,支持并促進農業科技的開發與應用,有利于加快傳統農業向現代化農業的轉化,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必然會使農民獲得實際的利益。
三、我國農村政策性金融發展現狀
我國目前發揮農村政策性金融作用的機構主要是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目前在其制度建設、資金來源與管理、資金運行效率、經營質量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從而影響到中國農村政策性金融制度的發展和完善。
(一)從外部環境看,主要問題有:
1、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經營與管理缺乏法律支持。作為我國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的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成立于1994年,但規范農村政策性金融活動的相關法律卻遲遲未出臺。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性質、職能、地位及其與政府關系,沒有得到法律確認,農村政策性金融的管理和運營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
2、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與各種外部組織機構的關系還不夠協調。農村政策性金融制度在我國還是新興的金融制度,這種制度服務的金融客體、金融產品,在其質量、效益等方面,存在著許多“稚弱”特征,尤其需要財政部門和中央銀行在政策上給予扶持和保護。但目前我國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與中央銀行、商業銀行、財政系統、地方政府、企業等的關系還沒有理順,還存在諸多不協調之處。典型的如把政策性貸款當成財政撥款,擠占、挪用政策性貸款的現象也屢見不鮮。
(二)從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自身來看,也存在許多需要改革和完善的地方:
1、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設置不合理。我國的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目前主要是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農發行的機構只設立到縣,未能深入到鄉村。而且我國的農業政策性金融采取了政府主導的經營模式,完全排斥了民間的參與合作,農村政策性金融體系相當不健全。此外,農發行的機構設置未能充分體現我國區域發展差異的特點,其機構設置基本是按行政區劃分布,難以充分發揮其支農職能。
2、資金來源制度與負債結構不合理。目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財政撥付資本金和向中央銀行借款,其他形式如業務范圍內的開戶企業存款、發行債券、同業拆借和境外籌資等所占比重過小,存在嚴重的結構不均衡問題。資金短缺是我國農村政策性金融難以有效發揮作用的重要原因之一。
3、資產運用與管理制度方面的問題。(1)收購資金責任制難以落實,銀行墊付財政、企業未到位資金現象嚴重。盡管收購資金責任制有所要求,但實際執行中,在銀行與財政、企業等部門之間,中央和地方之間,至今仍未形成對各自所承擔的收購資金責任的統一認定標準,致使資金籌措責任模糊,尤其是財政和企業職責不清,地方政府難以有效協調。(2)政策性財務掛賬數額大、消化緩慢。政策性財務掛賬是糧棉油企業執行政策性任務而財政撥補缺位及其大量積累相應補貼,從而形成的。這類呆賬消化難度較大。(3)企業不合理占用政策性收購資金現象依然存在。從客觀上看糧棉企業雖然從事政策性業務,但作為相對獨立的經濟法人,法律賦予其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權利,無論是政策性糧棉油收購資金還是一般經營性資金,只要銀行貸款一經放出,實際上就由企業支配,資金運用的主動權掌握在企業手中,而銀行則處于被動的監督地位。這樣企業在利益驅動下,面對條件優惠的政策性資金,主觀上必然存在擠占挪用的可能,并通過多頭開戶、直接挪用等方式轉化為現實。(4)信貸資產質量低下,風險程度較高。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存在著信貸資產質量低下、風險較高的狀況。在以往的糧棉油收購貸款中,只有不到2/3的貸款形成了政策性物資,而仍有1/3以上的政策性貸款,在不同主體間因被不合理占用而發生流失,而且已發生的各種擠占挪用數量較多,清理難度極大,實現收購資金的良性循環難度很大。(5)總體信貸結構嚴重失衡。目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信貸資金投向,用于糧棉油流通環節特別是糧食流通環節比重過大。這種資產運用結構與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行使全面支持農業發展的功能,是不相稱的。從國外許多國家農業政策性資金運用的一般規律來分析,在多數發展中國家,農業政策性金融的支持農業的重點側重于農業產前和產中領域,只有當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以后,才逐漸將資金向流通領域轉移。農發行在流通領域投入過多的信貸資金,使以“政策性”名義使用的支持農業的貸款在實際運行中脫離了農村系統的資金運動。對于以支持農業和農村發展的農業政策性銀行來說,其資金運用結構失衡,與其發展功能相比極不相稱。
四、發展我國農村政策性金融對策建議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方面是要解決好“三農”問題,需要充分發揮農村政策性金融的扶持作用。而且為了應對加入WTO對我國農業的沖擊和挑戰,也必須充分發揮農村政策性金融的支農作用,加大對農業的支持和保護力度,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
(一)建立農村政策性金融法律體系。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產物和特殊的市場主體,必須通過制定法規,將其全部經濟活動納入法制化的軌道。當前,健全法規的一項首要任務是要爭取盡快出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條例》,進一步明確農業政策性銀行的地位、作用、權力和職責,增強經營自,規范其經營行為。
(二)健全農村政策性金融組織體系。目前,農發行的機構只設立到縣,名為支持農業,卻與廣大農民沒有面對面的聯系,扶農很難扶到點子上。而農村信用社作為集體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組織,與農民聯系密切,但因其資金能力有限,只能提供小規模的短期貸款,不能在更深更廣的層次上實施對農業的開發和支持。因此,可以考慮把農村信用社的行業管理任務交給農發行。農發行可以直接對大中型農業企業、農場主發放金額大、期限長的貸款,也可以將籌集到的資金委托農村信用社,由其發放金額小、期限短的貸款給農民。農村信用社交托農發行進行管理,可以很好地實現優勢互補,建立起“政府主導,民間參與”的農村政策性金融經營模式,更好地發揮農村政策性金融的支農作用。
(三)拓寬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要進一步完善農村政策性金融的籌資功能,通過多種方式籌集政策性支農資金,減少對中央銀行基礎貨幣的依賴。一是增加財政資金來源。增加財政預算內開支的支農資金、國家基本建設投資中農業投資和信貸資金中農業部分的比重,并集中由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負責統一發放、管理和收回。二是擴大農村政策性金融債券的發行量,要求各商業銀行按存款增長的一定比例購買政策性金融債券,以擴大中長期開發性信貸資金來源。三是將郵政儲蓄和社會契約性儲蓄機構的一定余額資金納入政策性投融資體系。四是引導民間資金協同融資。可以考慮在給予基礎項目政策優惠的基礎上,加強政策性金融與商業金融的相互配合。五是啟動境外籌資,面向國外發行債券和盡量爭取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機構的優惠貸款。
政策性金融機構特點范文2
【關鍵詞】進出口政策性金融;立法;法人治理結構;監督
一、當前我國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立法的現狀及其問題分析
中國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中國進出口銀行成立于1994年,經過近20年的發展,我國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已經初具規模,在籌集和吸收社會資金,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以及維護我國國家金融安全方面發揮著重大作用。但相對于其他西方資本主義國家而言,我國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出現較晚,因此,關于我國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立法還比較空白,其法律定位比較模糊,導致我國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發展仍不容樂觀,具體問題凸顯在以下幾個方面:
1.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立法缺失
自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產生以來,為加強進出口貿易對本國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各國紛紛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而自我國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成立近20年以來,可以依照的法律法規卻仍然比較空白。迄今為止,我國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專門的立法工作仍未完成,甚至連進出口銀行和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的性質和發展方向都沒有通過法律進行明確。由于缺乏準確清晰的法律定位,我國進出口政策性金融無法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2.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尚未建立有效的內部激勵和約束機制
由于我國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立法缺失,導致其內部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以中國進出口銀行為例,首先,其法人治理結構采取的是政府機關式的治理結構和管理模式,各級管理人員具有相應的級別,其內部某些“不合時宜”的職位仍在實行,使重大事項的行政決策具有濃烈的政治色彩;其次,機構內部尚未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行政決策缺乏內部監督機制,導致某些職業道德素質較低的從業人員濫用權力,或者以不負責任的態度,僅憑自己的主觀意向辦事,導致出現行政決策缺乏科學性、合理性,甚至無法追究責任人的局面。
二、加強我國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立法完善的對策
面對當前我國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立法出現的一系列問題,脆弱的立法現狀已不能滿足我國對外貿易以及對外投資發展的需求。因此,加強我國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立法完善,是我國發展進出口貿易面臨的重大課題。對此,我國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我國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立法完善。
1.立法先行,適時調整,明確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法律定位
立法缺失是影響我國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發展和我國對外貿易安全的“罪魁禍首”,所以,加強立法完善,建立健全我國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法律體系,是推動我國進出口經濟發展,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增長的首要任務。
根據準企業法人的法律定位,我們可以概括出我國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具有顯著的政策性和金融性,因此,我們可以將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定位于準企業法人,進行專項立法。立法要體現出機構以安全性、政策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我約束的市場化運作方式,以及由國家財政承擔政策性業務帶來的風險和虧損的性質。對已經設立的法律法規,國家應根據國內外的市場變化情況,以及我國的實際國情,對其不斷調整和優化,使之適應我國經濟的發展。
與此同時,立法應該協調好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法》等相關法律的協調,避免規定上的相互沖突。
2.不斷調整和優化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
我國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傳統的法人治理結構和管理模式,與現行的經濟體制已不相適應。《章程》中對中國進出口銀行法人治理結構已有明確規定:“中國進出口銀行設立董事會,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行長負責制,行長為法定代表人”。傳統的機構治理結構具有嚴重的行政色彩,使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政策性和金融性的特征表現不明顯。我國應該積極借鑒其他國家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的特點,在立法中確立合理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并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促使從業人員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確保行政決策的科學性和可靠性。
3.建立有效的內部監督機制,確保法律文件的有效執行
僅僅規范立法,調整法人治理結構,對促進我國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發展是遠遠不夠的。要確保法律法規的有效執行和實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還離不開機構內部及外部對其監督管理。受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法律定位特殊性的影響,各國一般依據本國設立的特殊的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法,形成一種特殊的監督機制和監督權利機構,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國家元首等不同政治角色對立法、行政以及人事任免等不同角度,對其進行監督。因此,我國可根據我國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立法的特殊性,形成具有我國立法特色的監督機制,保證法律文件的有效實施。
三、結束語
隨著我國加入WTO以來,我國進出口貿易有了進一步發展,我國對外貿易業務量和對外投資活動逐年增加。我國只有不斷完善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法律體系,并嚴格執行,才能為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的持久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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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機構特點范文3
關鍵詞:國際;農村金融體系;借鑒
中圖分類號:F830.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4392(2011)09-0022-03
一、“2+1”合作依托型的日本模式
在日本,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既有政府辦的政策性金融,又有強大的合作金融,但主要是以合作金融為依托的“2+1”模式即政策性金融機構、合作金融系統和農業保險機構組成。該模式的主要特點是:
(一)政策性金融機構依托合作金融辦理支農貸款
日本支持農業發展的政策性金融機構是農林漁業金融公庫。該公庫雖屬政策性金融,但本身一般不直接辦理貸款,而是委托具有合作性質的農協組織代辦,并付給一定的委托費。它建立的目的是在農林漁業者向農林中央金庫和其他金融機構籌資發生困難時,給它們提供利率較低、償還期較長的資金。
(二)受惠于政府的合作金融系統又將惠農政策反饋于農村經濟領域
日本支持農業發展的合作金融主要是農協系統。政府對農協系統的支持政策是向農協組合增撥財政資金,農業預算支出曾占國民經濟總投資的20%以上,政府的支持無疑使日本合作金融迅速達到了強筋壯骨的目的。同樣,受惠于政府的合作金融系統又將惠農信貸政策反饋到農村經濟領域,其信貸業務有三個明顯的特點:以會員為主要對象,不以營利為目的;不要擔保;通過信貸杠桿貫徹國家的農業政策。
(三)政府對強制性與自愿性相結合的農業保險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
日本現行的農業保險制度采用“三級”制村民共濟制度,形成政府與農民共濟組合相結合的自上而下的農業保險組織體系。同時,政府對農業保險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日本農業保險的特點是強制性與自愿性相結合,凡關系國計民生和對農民收入影響較大的農作物和飼養動物實行強制險。
二、“4+1”需求功能型的美國模式
美國是世界上農業最發達的國家,農村金融組織是從需求的角度來構建的。該模式由“4+1”即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系統、政府農貸機構、政策性農村金融和保險機構等組成。其主要特點是:
(一)按照農業需要的合理分工設計惠農金融服務體系
該體系主要由四大部分組成:一是商業銀行。美國聯邦儲備銀行規定,凡農業貸款占貸款總額的25%以上的商業銀行,可以在稅收方面享受優惠。二是農村信用合作系統。它主要包括聯邦中期信貸銀行、合作社銀行、聯邦土地銀行,由農業信用管理局管理。三是政府農貸機構,包括農民家計局、商業信貸公司、農村電氣化管理局三個機構。需要說明的是,農民家計局主要是對不能從商業銀行借到低利率的青年農民提供適合農業生產周期的借款,這是一種“無追索權貸款”。四是政策性農村金融機構――小企業管理局,專門向不能從其他正常渠道獲得充足資金的小企業提供融資幫助。
(二)政府為信用社提供持續的正向激勵措施
美國以法律形式規定對信用社的優惠政策:免征各種稅賦;建立信用社存款保險;信用社不繳存款準備金;信用社可以參照市場利率自主決定存貸款利率。
(三)多層次的保險提供了比較完備的農作物保險業務
美國農業保險運行主要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為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風險管理局),主要負責全國性險種條款的制定,風險的控制,向私營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支持等;第二層次為有經營農險資格的私營保險公司,它們與風險管理局簽訂協議,并承諾執行風險管理局的各項規定;第三層次為農作物保險的人和查勘核損人,美國農作物保險主要通過人銷售,他們負責具體業務的實施。
三、“4+1”國家控制型的法國模式
法國是歐洲農業最發達的國家。在農業的發展過程中,法國農業信貸銀行、互助信貸聯合銀行、大眾銀行和法國土地信貸銀行等農業信貸機構及法國的農業保險(即“4+1”模式)都為農業發展做出了貢獻,其中貢獻最大的是法國農業信貸銀行系統。該模式的主要特點是:
(一)農村金融體系屬于典型的國家控制型金融模式
目前,法國農村金融形成了由法國農業信貸銀行、互助信貸聯合銀行、大眾銀行和法國土地信貸銀行組成的農村金融體系。該體系是在政府的主導下建立并運行的,同時還要受到政府的管理和控制。因此,它屬于典型的國家控制型金融模式。
(二)最大的農村金融機構采取“上官下民”的組織體系來構建
法國最大的農村金融機構農業信貸銀行系統是一個典型的半官半民性質的金融組織,由地方農業信貸互助銀行、地區(省)農業信貸互助銀行和中央農業信貸銀行三個層次組成。該體系是在民間信用合作組織基礎上由上而下逐步建立起來的。這種體制的優點是便于管理,合作金融機構的業務與國家政策結合得很緊,甚至可以說是為政府政策服務的。其缺點是各級信貸互助銀行獨立性較小,受政府干預大,經營效益較差,國家財政補貼較大。
(三)政府對農業保險進行必要的干預并加大科研投入力度
法國農民為保障自己的經濟安全,發起并設立了地方互助保險公司以應對火災、冰雹、牲畜死亡等農業生產經營風險。政府則負責對商業保險所無法承保的巨災風險(如農業自然災害)進行必要的干預。1980年以后,法國在大學和有關部門逐漸出現了專門從事農業風險科學研究的機構,政府投入巨資資助研究。
四、“5+1”分類對口型的墨西哥模式
墨西哥支持農村發展的金融機構比較齊全,包括國家農業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國家外貿銀行、全國金融公司及農業保險機構(即“5+1”模式)。該模式的主要特點是:
(一)將不同情況的農戶進行分類并安排相應的機構提供對口的金融服務
墨西哥根據農戶的不同情況,分別由不同的金融機構提供資金,如現代化大農場的資金由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國家外貿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具有一定的生產潛力的中等農場或農產的資金主要靠國家農業銀行提供優惠貸款;那些生產落后、不能獲得正常銀行貸款的貧困地區或貧困農戶主要靠政府通過專門的基金會提供的低息或無息貸款來發展生產、保障生活。
(二)農業保險中政策保險與商業保險共存,國家提供一定的政策優惠
墨西哥農業保險公司的最初資本金由財政部提供。國家財政還提供該公司費用的25%以示支持,并對整個農業保險給予政策性免稅。墨西哥還有其他4家商業保險公司經營部分農業保險業務,該農險業務向國有農業保險公司分保,并可經墨西哥農業保險公司從政府獲得30%的保費補貼。農業保險的推廣實行自愿原則。但是,對一些種植業、養殖業保險采取強制措施。
五、“6+1”領頭銀行型的印度模式
印度農村金融體系最大的特點就是具有鮮明的多層次性,各金融機構之間既分工明確,又相互合作。這一金融體系構成了“6+1”領頭銀行型模式,即印度儲備銀行、印度商業銀行、農業信貸協會、地區農村銀行、土地發展銀行、國家農業農村開發銀行、存款保險和信貸保險公司。該模式的主要特點是:
(一)用“領頭銀行”計劃的制度安排確保金融對農村地區的支持
在農村金融發展中,印度推行“領頭銀行”計劃,就是在一個地區,必須有一家領頭銀行負責該地區的發展開發工作,該銀行必須向國家規定的優先發展的行業(如農業)提供金融支持。
(二)用法律的形式確保農村金融服務的覆蓋面
印度政府在《印度儲備銀行法案》、《銀行國有化法案》、《地區農村銀行法案》等有關法律中,都對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設立機構網點提出了一定要求。如《銀行國有化法案》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在農村設立一定數量的分支機構,將其放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支持農業發展。印度儲備銀行規定,商業銀行在城市開設1家分支機構,必須同時在邊遠地區開設2到3家分支機構。在今天的印度,平均每2萬個農戶就有1家農村金融機構為之服務。
六、對我國現代農村金融制度建設的啟示
(一)建立發達健全的農村金融體系
國外經驗表明,用于支持農業發展的農村金融體系至少包括三大部分:農村合作金融體系、農村政策性金融體系和農業保險體系。它們互為補充、互相促進,共同支持農業的發展。比如,美國建立了多元化的金融機構支持農業發展,這些金融機構在相互競爭中求生存,在分工中實現互補,共同促進美國農業的發展。美國互助合作性質的聯邦土地銀行、聯邦中期信貸銀行、合作社銀行建立后,逐漸取代了商業金融和個人信貸在農業信貸中的地位。尤其是聯邦土地銀行在長期信貸中有明顯的優勢;但商業金融和個人信貸在短期農業信貸中仍占重要地位。政策性金融主要是聯邦政府的農業信貸機構,如農民家計局、商品信貸公司等機構是推行政府的農業政策,滿足農業發展的資金需求,促進農業發展。再比如印度既有合作機構如合作銀行、土地開發銀行為農業的發展提供短中長期貸款,又有政府的機構如地區農業銀行為農業發展提供資金,且印度的商業銀行也已涉足農業領域。
(二)各方面相互配合
農業政策性金融工作的開展需要農業合作金融組織、農業保險等方面的配合。合作金融組織不同于股份制商業銀行和私人銀行,其最根本的優勢在于為社員所有、接近社員、了解社員和服務社員,是國家引導農民發展市場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重要途徑。合作金融的健康發展是農業政策性金融發展的有力支撐。如印度特別注重信用合作體系的建設,國家憲法列入了獎勵和資助信用合作社的條文。同時,由于農業弱質性及生命周期等特點,農業保險也是支持和保護農業,或者說更好地履行政策性支農職能的重要保證。同樣,美國于1938年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并在此后進行了多次修正以對所有農作物進行保險。再比如日本早在1929年就頒布了《家畜保險法》,經過多次修訂、補充,目前形成了《農業災害補償法》。就此而言,我國也應該加快建立健全農業保險制度,加強農業保險立法,以法律形式保障農業保險的發展。
(三)多渠道籌集資金
支持農業發展的金融機構應通過多種渠道籌集資金。盡管各國國情不同、農業政策性資金來源渠道也各不相同,但確保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資金來源,是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正常運行的首要前提和條件。從外國經驗來看,支持農業的金融機構的籌資渠道多樣化:一是通過政府撥款,各國政策性支持農業發展的機構資金不同程度地依靠政府;二是發行債券和票據,如美國聯邦土地銀行可向金融市場發行債券和票據籌集資金,法國農業信貸銀行的資金主要來源之一就是發行債券;三是吸收存款和向中央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借款,吸收存款主要是吸收會員存款,借款則包括向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世界銀行、外國金融機構等借款。從各類機構籌措到資金后,通過發放貸款、提供擔保、發放補貼等形式把資金運用出去,如美國農民家計局發放的用于農民家計、農村社區發展的貸款,日本農林漁業金融公庫發放土地改良貸款等,極大地支持了農業的發展。
(四)完善法律保障體系
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的運行要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保障。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任何經濟活動都需要法律的保護和規范,支持農業發展的金融機構的運作也不例外。農業政策性金融有別于商業性金融機構,需要有專門的法律來規范其業務行為,并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和保障。美國、日本等國家都有比較完善的關于農業金融的法律體系。如美國的農業信貸組織機構是分別根據《1916年聯邦農業信貸法》、《1923年中間信貸法》等成立的;日本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農林漁業金融公庫,是根據1945年的《農林漁業金融公庫法》成立的;印度的地區農村銀行是根據1975年頒布的建立地區農村銀行的法令而建立。這些法律在發展過程中不斷完善,使農村金融機構的作用能夠得到更有效地發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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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機構特點范文4
[ 關鍵詞 ] 構成要素 內涵 特征 功能
政策性住房金融是住房金融的一個領域,是指以國家信用為基礎,根據政府的政策,由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或者政府委托商業性住房金融機構以及其他機構所開辦的住房金融業務。
一、政策性住房金融的構成要素
政策性住房金融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構成要素。
1.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
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是由政府對特定住房金融機構給予一定的政策傾斜,如稅收減免和對資金來源方面給予支持。世界各國對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的安排,大體上可以分為三種:專營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政策性金融機構與商業銀行共同經營住房金融業務和不設專門機構,由其他金融機構兼營政策性住房金融業務。有的國家設立專業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經營政策性住房金融業務,并規定只允許其經營該業務,由專業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經營的優點是可以吸收一切可用于住房的政策性資金,專門用于政策性住房貸款,尤其是能夠發揮專業機構在資金運用方面專營的權威性,并在最大程度上地發揮住房消費者在資金方面的互助。有的國家則由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和一般商業銀行共同經營政策性住房金融業務,商業銀行在整體業務中發揮主體地位,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則發揮輔助與引導作用,對商業銀行業務進行補充。有的國家不設專業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而由一般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兼營政策性住房金融業務。
2.政策性住房金融工具
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根據政策惠及對象的特征,設計符合其還款能力的特殊住房金融工具,比如低息貸款等。由于政策性住房金融所需的資金量大,占用資金的時間較長,所面對的融資對象由于是居民個人而千差萬別,所以政策性住房金融的融資工具也是多樣化的。在政策性住房金融領域,常用的金融工具主要是以市場為主的開放型運營的各種類型的抵押、抵押貸款債券和抵押貸款擔保住房基金等,也包括封閉運行的公積金和住房基金等。
3.政策性住房金融的融資模式
政策性住房金融的融資方式也多種多樣。從大類上看,可分為合同儲蓄模式、強制儲蓄模式和資本市場融資模式。合同儲蓄模式,是借貸雙方通過契約籌措住房金融資金,即潛在購房者與指定機構(通常是住房合作社)訂立資金存貸合同,按合同的約定定期到指定機構儲蓄,當儲蓄額達到一定時間和數額后便自動取得從該指定機構獲得與儲蓄利率和數額掛鉤的住房抵押貸款的權利;強制儲蓄是一種政府憑借國家權威和信用,采用強制性手段要求單位和職工將職工工資收入儲蓄以籌集住房建設和消費所需資金的一種住房金融模式;資本市場融資是指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主要通過資本市場籌措住房金融資金。
4.政府的參與與干預
由于政策性住房金融具有強烈的政策性特點,所以其運行就離不開政府的干預,其業務經營將受到政府管理部門的全程監督,以此來確保政策性住房金融的有效運作。政府作為政策性住房金融的管理者,一方面對各參與金融機構進行資格的審查與登記,全面監督金融運行的情況以確保目標政策的實現。另一方面要根據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和住房金融體系運行狀況,及時對住房金融政策進行調整,以確保政策性住房金融體系的有效運作。
二、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基本內涵
1.政策性住房金融的責任主體是政府
從總體而言,政策性住房金融設立的初衷就是體現政府在住房金融方面特定的政策意圖,所以政策性住房金融的責任主體理應就是政府。從具體操作層面來看,政策性住房金融針對特殊的收入群體,所需資金數額巨大,占用資金的時間相對較長,對居民的福利產生的影響深遠,這使得只有政府才能夠在全社會范圍內調動各個階層的儲蓄資源,也只有依靠政府的權威和系統組織維持政策性住房金融優惠性的實施和保障居民的住房福利。
2.政策性住房金融的目標是為中低收入階層解決住房問題提供資金支持
盡管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市場機制應該是供應與配置住房資源最有效率的經濟制度,但是由于住房本身所具有的外部性和公共產品等特性,住房市場又存在不完全競爭,再加上以中低收入者為主體的特殊階層很難通過以效率為主市場機制來解決自身的住房問題。以上種種就決定了解決居民住房問題不能夠完全依靠市場。中低收入群體只有借于助政府的幫助與支持,才能夠解決其住房問題或改善居住條件。盡管市場和政府都是住房資源的配置主體,但兩者應各負其責,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則主要通過由政府負主體責任的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來解決。
3.政策性住房金融能夠促進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生產部門之間的生產力發展水平是各不相同的,不同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則會導致各部門職工收入分配的不平衡。分配的不平衡則會導致在解決住房問題時,中低收入階層難以靠自身的積蓄完成自有住房的購買,從而對他們的住房福利產生影響?;趯用窀@闹匾?政府往往高度重視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問題,社會住房保障制度的實施正是為縮小由于收入差距造成的住房分配的不平等,保障中低收入者的住房權利。但政府無力也不可能以財政資金承擔起全部的保障資金,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有一部分需要通過政府提供優惠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來解決,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存在與作用發揮促進了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
4.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保證和依據是立法
政策性住房金融是關系到社會福利的一項重要的社會與金融政策,為明確其特定的運營目標與運營方式等方面需要完備而有效的法律支持。法律上需要明確規定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主體、不同對象及住房金融措施,對政策住房金融主體的進入、退出管理辦法加以嚴格的規定,規定政策性住房金融措施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中低收入階層收入水平變化進行調整,以保證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制度化與規范化。
三、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基本特征
1.政府的干預性
政策性住房金融是政府從社會公平的角度,以政府信用為基礎,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費提供直接的資金支持,或者對中低收入家庭購房給予補貼或貸款擔保等優惠,屬于政府以貨幣形式進行社會再分配的一種方式。所以政策性住房金融的資金來源與運用,政策性住房金融政策的制定與實施,都必須有政府的介入,政策性住房金融體現的就是政府對住房金融市場或直接或間接的干預。
2.需求對象的有限性
政策性住房金融的目的是解決低收入階層的住房問題,從住房需求者的角度看,主要是政府給中低收入階層提供政策性的住房資金。因此,要對能夠享受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對象加以嚴格的限定與區分,使中低收入者能夠切實地得到優惠的住房資金,而高收入者的住房則要完全交由市場解決,嚴格地區分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參與者以確保這種金融措施能夠更有效,更有針對性。
3.經營的非營利性
政策性住房金融雖然是一項金融政策,但從本質上講更是一種政策性金融,所以它具備政策性金融必須有的經營性質,也就是其運作不以盈利為目的,政策性住房金融的運作主要以促進分配公平和提高社會福利為主,在實際運行中可能還存在虧損,需要政府補貼。
4.實施的層次性
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實施,必須注意體現其層次性,這種層次主要是指公平的層次,即垂直公平和水平公平問題。前者是指不同收入階層家庭從中所獲得的金融支持程度應該是不同的,后者則是指同一收入階層的家庭則應受到平等的對待。
四、政策性住房金融的經濟功能
1.政策性住房金融能夠促進房地產業協調發展
政策性住房金融主要用于解決中低收入階層的住房問題,中低收入階層住房消費負擔能力差,沒有政府的支持就無力購買住房。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實施,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方式,都增加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消費支付能力,從而增加了住房市場的有效需求。同時,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實施把市場不能解決的住房需求從市場中吸引出來,不會對住房供應市場造成虛假的需求。政策性住房金融資金的分配及其消費能夠調節和刺激住房需求,使得住房供給與需求兩個層面都得以增加,從而促進房地產業的協調發展。
2.政策性住房金融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房地產業的發展取決于市場需求,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實施可以增強居民的購房支付能力,把人們潛在的住房需求轉化成為現實的有效的市場需求,促進了房地產市場的發展。統計數據表明:房地產可以帶動上下游產業的發展,房地產業的產值每增加1個百分點,會促使相關產業的產值增加1.5~2個百分點。政策性住房金融資金的分配及其消費能夠調節和刺激住房需求,促進房地產業的發展,從而發揮房地產業所具有的巨大經濟推動作用。
3.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實施有利于培育金融發展的新增長點
生產信貸是金融機構最先發展和長期居于核心地位的金融業務,但當代不可逆轉的是消費信貸得到了迅速的發展,消費信貸在經濟發達國家的的金融業務中已經成為一個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在許多國家,消費信貸在全部信貸業務中所占比重達到1/3以上。消費信貸的迅猛發展,有力地支持著經濟的發展。政策性住房金融可以彌補商業性住房金融的不足,引導更多的金融機構與儲蓄資金進入到住房金融市場,通過住房信貸的發展帶動金融業的發展。
政策性金融機構特點范文5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制度缺陷;改制;政策性住房金融
中圖分類號:F830.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08)09-0019-04
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是指圍繞住房融資由政府發起或支持成立的金融機構體系。旨在調控住房貸款規模和結構,提高住房貸款流動性,實現政府在住房市場上的公共性職能。從國際經驗看,我國應該建立專門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并以此為主體解決普通消費者的住房金融需求,改變目前以商業銀行為主的局面。目前,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具有這種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的雛形。政府可以在此基礎上,對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相應改制,成立國家住房銀行,采取強制儲蓄與自愿儲蓄相結合的方式籌集信貸資金,實行資金封閉運行,并給予住房儲蓄銀行一定的財政補貼,保證機構的正常運行。
一、改制的必要性
(一)政策性住房金融主導的住房市場比較穩定
保障基本住房是改善和保障民生的基本內容之一,解決住房問題需要金融的支持。目前,我國住房金融支持仍存在根本性的問題未解決:沒有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住房公積金制度對中低收入家庭的保障作用沒有完全體現;低收入家庭住房融資十分困難,中等以下收入的居民中只有不足5%的家庭有可能獲得住房商業貸款。由于住房產品具有特殊社會性,完全由市場機制來完成住房產品的供求協調與金融支持是不可能的。日前我國的實際情況已充分說明了這一點。除住房公積金貸款以外,我國尚未有直接面向中低收入者發放的低息或無息貸款。對于廣大中低收入人群來說,如果缺乏政策性住房制度及相應的金融支持,就無法盡快實現政府“人人享有適當住房”的政策目標,難以滿足弱勢人群的住房需求,對社會穩定和發展將帶來不利影響。
(二)政策性住房金融是健全有效金融體系不可或缺的部分
1、住房產業關系到國計民生和宏觀經濟穩定。市場機制是無法自行緩解住房市場上的供求矛盾與金融扭曲的,政府有必要通過政策性金融手段來建立可持續的宏觀調控機制。
2、由于住宅產品的特殊性,各國政府往往都根據住宅產品的結構特征,在相應的金融支持制度安排中,分別采取政策性金融支持與商業性金融支持的不同方式。市場機制解決的是高收入人群的住宅供求問題,政府參與的政策性金融機制解決的是中低收入人群的住宅供求問題。
3、建立完善的現代政策性金融體系,要求補上住宅政策性金融這一環節。市場經濟發展經驗證明,在住房產業中要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需要有政策性金融機制。顯然,在五個部分中,我們最缺少的就是政策性住房金融,相關制度、機構、工具的創新已迫在眉睫。
(三)住房公積金制度由于設計的缺陷無法發揮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
1、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定位模糊。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公積金管理中心被定位于“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但實踐當中,公積金管理中心卻并不是一個“不營利”的單位許多地方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正扮演著一個“金融機構”的角色,定位比較模糊。
2、住房公積金制度設計存在缺陷,形成新的收入分配不公。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是以職工工資為基礎的,這就使收入分配中的不合理現象投影到了住房公積金作為一種福利的分配上。更為嚴重的是,現行制度只規定了繳存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上限,沒有嚴格限定最低繳存基數的下限,導致城市低收入職工公積金的繳存額偏低。公積金繳存本應是“高收入者不補貼,中低收入者較少補貼,最低收入者較多補貼”,但國家住房公積金政策在執行中體現出的“嫌貧愛富”,擴大了收入差距,并且印證了一種馬太效應――收入高的人群住房公積金提取也高,享受的優惠貸款政策也多;相反,收入低的人群住房公積金提取也低、享受的優惠政策也少。
3、覆蓋面仍然有限,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低。據統計,在全國尚有40%計430萬左右的職工未參加住房公積金,而且這部分職工收入相對偏低,住房條件又急需改善,但他們卻無法享用政策性住房金融融資。形成政策性住房金融的空白。這違背了政策性住房金融建立的初衷和愿望。作為住房金融政策性金融融資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其優勢在于貸款利率低,年限長,理應受廣大城鎮職工居民的歡迎。但在實際運作中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性強,貸款額度低,制度限制多,運作方式復雜、繁瑣,歸集余額中沉淀資金存款占46.46%,致使住房公積金貸款所占的比例不足住房金融融資總規模的1/8。
4、公積金籌集渠道狹窄和增值渠道單一,資金積累不能滿足實際需求。我國住房公積金從建立至今,其來源僅為城鎮在職職工,沒有其他的籌資渠道作補充,也沒有形成公積金貸款的證券化機制;同時,增值渠道的單一性(只能購買國債)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不高,加上現有的利率體系的弊端等也影響了公積金作用的進一步發揮。據中國社科院代東凱測算,截至2006年底,累計繳存了10多年的住房公積金只夠應付21%繳存人的個人住房貸款需求,另外79%的繳存人只能處于奉獻的位置,根本無法索取回報。
5、住房公積金缺乏內控和監督機制,違規現象屢禁不止。近年來,全國發生了多起挪用、騙取住房公積金的案件,從一些縣、市爆出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動輒貪污挪用上億元資金的情況看,這筆資金的流失已不在少數。反映出住房公積金制度運行中確實存在一些問題。由于監督機制不健全,體制不順,多頭管理等,使違規使用、挪用公積金的現象屢有發生,對查出的違規行為處罰較輕甚至不作處罰,使這些現象有愈演愈烈之勢,嚴重抑制了公積金作用的正常發揮。
(四)商業銀行難以發揮作用
由于銀行的住房貸款與公積金貸款之間存在一定的利益競爭關系,因而銀行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對住房公積金貸款推介不夠,這是造成公積金個貸率低的直接原因。據了解,房地產開發商在獲得銀行商業貸款時與銀行達成某種“協議”,銀行要求其在辦理購房貸款時,必須推介銀行自營性貸款,而銀行自營性貸款利率比公積金利率要高。銀行接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委托發放貸款僅收取手續費,還不到商業銀行貸款收入的1/20。而且住房公積金的手續繁瑣,因此,開發商往往與銀行約定使用商業貸款而不是公積金貸款,這使得公積金貸款的利用率不高。實踐表明,目前我國政策性與經營性住房金融業混合運作有諸多弊端。前者的運作方式往往會拖垮后者,以政府行為
取代市場行為;后者的趨利性又往往會侵蝕前者,使前者的社會性項目變形走樣。
二、國外的經驗借鑒
(一)普遍建立了政策性住房金融體系
由于住房關系到每個社會居民最基本的生存權利與個人福利,因此發達國家普遍建立了有本國特色的政策性住房金融體系。對于政策性住房金融,美國是較早的踐行者,其由政策性和商業性金融互動形成的機制,是目前世界上最富成效的住房金融體系。
一是建立了新的監管格局。如成立OTS取代了聯邦住房貸款銀行的大部分監管職能,最終形成了OTS、聯邦住房貸款銀行體系、美聯儲、貨幣監理署等交叉監管的體制。二是住房金融二級市場得到高度發展。美國政府先后成立兩個帶有明顯政策性特征的住房金融機構,聯邦國民抵押協會和政府國民抵押協會,負責對政策性住房貸款進行擔保、資金支持、購買抵押貸款以增加流動性。在這一階段,兩大機構開始大量推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使得住房金融結構獲得了革命性的變化,大大拓寬了住房金融二級市場的邊界。使得商業性的抵押銀行、共同基金等非金融保險機構都全面參與到住房金融業務中,住房產業和住房金融都進入了空前繁榮。
除了美國,戰后各國都根據自身需要設立了政策性金融機構來實施政府住房政策。代表性機構例如日本住房金融公庫、法國土地信貸銀行、韓國住房銀行、泰國政府住房銀行、印度住房和城市開發公司、巴西國家住房銀行、加拿大抵押貸款和住房公司等。
(二)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廣泛
1、政府財政資金。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對政府資金依賴較強,政府提供其全部或大部分資本金,還向其提供一定的運營資金。政府以此來管理或影響其住房金融活動,使其有能力從事住房政策性金融業務。
2、發行債券籌資。發行長期住房債券是一種主要籌資手段,通過這種方式進行融資的比例正在逐步提高。
3、吸收儲蓄資金。吸收儲蓄對于住房金融機構而言更為重要。它不僅將閑散小額資金集中起來用于住房信貸,更重要的是在于將其他消費資金轉換為住房建設資金。但為了避免與其他金融機構的摩擦,住房政策性金融機構一般不直接吸收普通儲蓄。較為常見的是,通過其他金融機構(尤其是儲蓄銀行)吸收儲蓄,然后再轉借給政策性金融機構使用。
4、開展強制性儲蓄。一些發展中國家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采取強制性儲蓄方式解決住房信貸資金來源問題,保障住房信貸資金規模。
5、從其他機構借入。這些機構主要為中央銀行、儲蓄銀行、契約儲蓄機構(養老金、人壽保險公司)等長期資金機構。
(三)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的資金運用針對性強
住房貸款具有以下特點:(1)重點支持購房者,提高自有住房率。發達國家住房政策性金融機構一般不對建房予以支持,而重點支持購房者。(2)對低收入者給予傾斜的優惠政策。(3)間接貸款較為典型。不直接對個人貸款,而是貸給州或地方的住房機構,作為這些機構對低收入住房戶發放補貼貸款的再貸款。(4)僅提供部分資金,以國家資金推動民間資金。
三、住房公積金改制為政策性住房金融體系的構想
現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職能是資金歸集、管理和支取等相對的業務。改制后由政策性住房銀行來運作更為專業化和更富有效率。同時,公積金本身的長期性、閑置性和強制儲蓄的特性,使得政策性住房銀行能夠更有效地管理資金。
(一)明確定位
讓住房公積金成為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以現有公積金為基礎,以政府注資、政府的信譽為擔保,為政府的住房政策目標服務。政策性住房金融是由政府支持的非贏利機構。其目的是為配合國家特定的經濟與發展戰略,協調社會住房生產與消費,支持國家的住房改革制度,重點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金融融資。
(二)構建政策性住房金融體系的具體構想
1、建立起以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為主體的住房金融組織體系。
(1)在機構設置方面,將住房公積金中心改制為政策性的國家住房銀行。目前,全國已形成了星羅棋布的公積金中心,僅北京市就有81個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我們可以依托這些組織體系建立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依托從中央到地方的住房公積金中心,最高層次是全國性住房政策性金融機構,中層機構是在各大經濟區域省(市)設立地方性機構,基層機構是各縣設立的分支機構。同時,待建立的政策性住房金融體系應充分發揮其他金融機構在住房開發中的作用,允許合作住房金融機構、商業銀行和個人參與住房金融活動,從而建立起以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為主體,其他金融機構協同參與,國家、單位和個人相互配合的住房金融體系。
(2)在政策性住房金融體系建設中,必須避免誤區,充分關注各級政府間的職能分解,防止權力交叉和博弈,例如通過政策性住房金融運行,中央政府應更關注總體供求結構和金融穩定,而地方政府應多考慮對居民住房福利的具體影響。
2、形成以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為中心的住房資金組織系統。從國外經驗看,高效而又具有強大集聚力的資金組織系統是保證住房發展的前提。因此必須形成以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為中心的住房資金組織系統。
其一,資金來源:
(1)已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資金和現有住房公積金資金。據測算,上述兩項資金加起來的總量,已經超過了1萬億元??膳c之對比的一個數據是,2004年末,我國住房貸款余額為15922億元。目前,數額如此巨大的資金既游離于金融體系,又游離于財政體系,不僅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還成了滋生腐敗的溫床。要真正使公積金貸款充分利用起來,政策性金融提供了良好的出口。一則可通過法規形式把地方滾存公積金納入國家住房銀行,二則可規定公積金結余只能放在國家住房銀行,由國家住房銀行進行嚴格監控,由于國家住房銀行往往對應某區域多個城市,因此可以適度防止公積金管理機構與銀行的合謀腐敗。
(2)借鑒國外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經驗拓展資金來源。借鑒世界其他國家的經驗,以財政支持、發行住房抵押債券、建立儲蓄銀行吸收存款和向其他金融機構拆借,如中央銀行、養老基金和就業保障基金等方式進一步拓展資金來源。具體操作時,開始可以由財政或中央匯金公司出部分資金,通過發行政策性金融債券、引進國家開發銀行資金、郵政儲蓄資金、人壽保險資金等來獲得持續經營的財務基礎。
其二,資金運用:
中國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的資金運用主要應包括:購置住房貸款、新建住房貸款、舊房改造貸款、其他相關貸款、貼現及擔保等。住房政策性金融機構可以對其他從事住房融資的金融機構提供貼現和擔保業務。目的在于鼓勵吸引更多的金融機構從事住房融資活動。
3、構建完善的內外監管體系。待建立的國家住房銀行應按照金融機構的標準建立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以及規范的會計審計、信息披露制度和相應的風險防范機制。目前我國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形成了相對比公積金管理更為成熟的一套監管體系。我們可以按照現代金融機構的監管規則對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進行控制,以便更有效率地利用好資金并進行更為有效的風險控制和管理。
4、形成住房金融的風險分擔與化解機制。從各國經驗看,住房權益由于具有特殊的穩定性和現金流特征,往往是金融衍生產品最關注的領域??梢酝ㄟ^改革創新,使住房金融產品層出不窮,除了抵押貸款證券化和住房收益證券化,還包括基金產品、信托證券、指數化證券等金融工具,最終有利于分散銀行信貸風險,解決流動性和短存長貸等問題,形成一套持續有效的風險分擔機制。
政策性金融機構特點范文6
關鍵詞:政策性金融;開發性金融;機構轉型;定位
一導言
目前在國內,開發性金融理論研究方興未艾,政策性金融理論研究也步入了一個嶄新的向縱深發展的階段然而,關于開發性金融與政策性金融的關系問題,尤其是對政策性金融的理解,存在著許多誤解和曲解,并似乎日益呈現出開發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兩個分庭抗禮的“學派”①這不僅影響了政策性金融學術理論研究的科學性系統性和完整性,而且直接影響了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立法轉型定位和可持續發展,也成為現實中政策性金融機構與商業性金融機構之間業務摩擦沖突和競爭等負向互動不協調發展的理論根源之一而且,由于對開發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理解上的差異,也使國家有關決策部門在政策性銀行改革問題上遲遲不能達成共識因此,科學地辨析開發性金融與政策性金融的關系十分必要
根據國內外政策性金融和商業性金融改革和發展的實踐,并基于科學研究的邏輯關系,筆者認為:盡管在實際中,開發性金融與政策性金融二者在非學術研究非正式場合下可以等同或混用,國際上也一般將開發性政策性銀行慣稱或簡稱為開發銀行,但是,從理論或邏輯上講,將二者等同是不甚嚴密和不科學的因為開發性金融事實上包括商業性開發性金融和政策性開發性金融兩大類,政策性金融和開發性金融二者是本質上截然不同的概念,政策性金融不同于“第二財政”,政策性金融理論也是一種發展中的科學理論而且,無論是從理論邏輯上,還是從國內金融運行環境上,不同性質和類型的政策性銀行不應當“一刀切”地都轉型為綜合性開發金融機構我國政策性銀行改革的方向,應該是政策性業務與非主動競爭性盈利的有機統一,即政策性盈利性和非競爭性的“三位一體”
二開發性金融理論研究概述
白欽先教授(1998)把“政策性金融”界定為:“在一國政府的支持和鼓勵下,以國家信用為基礎,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對象,以優惠的存貸利率或條件,直接或間接為貫徹配合國家特定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而進行的一種特殊性資金融通行為”政策性金融具有政策性優惠性(不僅表現為利率的優惠,還包括貸款的可得性)融資性和有償性等主要特性這也是區別于商業性金融的顯著特征
國內對開發性金融理論的創新性研究,起因于以陳元為代表的國家開發銀行近幾年來的規模性實踐,并在此基礎上,國家開發銀行總結并提出了開發性金融理論2003年7月,在海南博鰲季度工作會議上,國家開發銀行行長陳元全面系統地闡述了開發性金融原理,形成了開發性金融理論的基本框架2004年5月,在開發性金融實踐與理論研討會上,陳元全面系統地闡述了這一理論的內涵和基本原理在這種開發性金融理論的指導下,國家開發銀行以創辦國際一流“市場業績”的開發性金融機構為戰略性目標,并以主要經營指標的良好表現,被《國際金融》雜志評選為亞洲盈利最佳銀行之一但與此同時,國家開發銀行與商業性金融機構的業務摩擦沖突和競爭的態勢也日益凸顯
在開發性金融與政策性金融的關系問題上,國內主要有兩種理論觀點,均存在著認識上和邏輯上的兩重錯誤一是對政策性金融的誤解或偏見,仍然把政策性金融等同于不講經濟效益的政府財政;二是把開發性金融與政策性金融這兩個不同的概念混為一談主要表現為:要么認為政策性金融只是開發性金融的一個初級階段,要么認為開發性金融是政策性金融的組成部分,要么是形式上研究開發性金融而內容上則是探討開發性政策性金融,把開發性金融同開發性政策性金融這種屬種關系的不同概念混為一談
國家開發銀行的開發性金融理論(2004)認為,開發性金融是實現政府發展目標彌補體制落后和市場失靈,并有助于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增強競爭力的一種金融形式開發性金融一般歷經政策性金融初級階段制度建設階段和作為市場主體參與運行三個發展階段,目前國家開發銀行已走過政策性金融初級階段,正處于制度建設階段開發性金融是政策性金融的深化和發展,政策性金融只是開發性金融的一個初級階段,把政策性金融等同于財政融資或政府財政的延伸,是以財政性手段彌補市場失靈的非金融認為所謂政策性銀行應完全依靠政府補貼,不講求資產質量和風險防范,因此難以對國家發展政策和目標給予持續的融資支持進而也就不承認或不正式不明確地承認國家開發銀行是政策性金融機構
張濤(2005)也認為,政策性金融機構只是著眼于社會效應,不追求自身業績,強調政府的財政性補貼;而綜合性開發金融機構更多地強調商業原則,通過制度建設市場建設保持經營可持續發展,在此基礎上實現政府目標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不斷進步,傳統意義下政策性銀行的歷史性階段任務也隨之完成三家政策性銀行都應當轉型為綜合性開發金融機構2005年11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在“三峽庫區(重慶)經濟發展暨金融服務高層論壇”上也指出,政策性銀行向開發性金融機構轉型是目前的一個主流趨勢因而,目前就政策性銀行轉型定位問題,參與轉型方案設計和制定的幾大政策部門仍然存在分歧中國人民銀行與銀監會的意見比較統一,即通過設立國家賬戶和銀行賬戶,采用分賬管理,但是財政部更強調政策性
李揚(2005)羅學東(2005)等認為,開發性金融是政策性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他們認為,從中國的情況來看,政策性金融在短期內不僅不應弱化,還應該進一步加以發展并尋求創新;一個完備的政策性金融體系應當包括開發性金融支持性金融(從事進出口中小企業發展等融資)補償性金融(從事農業和農村部門發展融資)和福利性金融四個組成部分,其中,開發性金融是“政策性金融的主要構成部分”但他們對政策性金融也有一些誤解,以為政策性金融不講經濟核算,不依據市場經濟原則,具有濃厚的傳統行政化色彩
在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十五”重點項目《開發性金融理論與實踐研究》課題中,程偉(2005)研究的是開發性金融,但實際上主要研究的是開發性政策性金融(盡管課題組成員對此沒有直接而明確的認定),認為“開發性金融(其實是開發性政策性金融——筆者注)與商業性金融都是現代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分工合作優勢互補關系,不可相互替代”
盡管國內外政策性金融的歷史源遠流長,但政策性金融理論和政策性金融學作為一門學科進行理論研究卻為期不長,所以政策性金融理論是年輕的發展中的理論,政策性金融學是一門新興的發展中的邊緣學科,對政策性金融的理論研究應該關注和結合國際政策性金融改革與發展的潮流,與時俱進,不斷進行開拓和創新,以更好地指導實踐開發性金融理論的出現,不僅豐富了政策性金融理論,而且從某種意義上也證明和體現了政策性金融理論是發展的科學理論
三政策性金融與開發性金融的概念及其涵義
開發性金融,如同農業(農村)金融中小企業金融住房金融和進出口金融一樣,是出于某種方便或需要,從金融機構或金融業務的服務對象或服務領域的角度而做的某種劃分,它并不是金融基礎理論或基本實踐中的一種基礎性規范性的標準劃分顯然,上述幾種金融,每一種又分為商業性與政策性兩類,例如開發性商業性金融和開發性政策性金融農業(農村)商業性金融和農業(農村)政策性金融中小企業商業性金融與中小企業政策性金融住房商業性金融和住房政策性金融進出口商業性金融和進出口政策性金融等等
從科學理論研究的嚴謹性和準確性而言,開發性金融從外延上包括開發性政策金融和開發性商業金融兩大類由于開發性投融資業務的特點是風險高額度大期限長收益不確定,商業性金融往往不愿或無力主動涉足其中,因而要由政府負責開發性投融資業務,開發性金融則主要是指開發性政策金融或政府開發性金融;國際上和世界各國的開發性金融機構(一般是開發銀行)也主要是指開發性政策性金融機構不可否認,開發性金融在許多情況下與開發性政策金融是等同或混用的,也是一種國際上的慣稱通稱或慣例,但從理論上或邏輯上講,是不甚嚴密和不科學的
開發性政策金融是政策性金融的主體部分,但是開發性金融與政策性金融卻有本質上的區別,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如上所述,政策性金融從外延上包括開發性政策金融農業(農村)政策性金融進出口政策性金融等多種類型;開發性金融從外延上則包括開發性政策性金融和開發性商業性金融兩大類政策性金融與開發性金融的區別,也可以用數學中的集合原理及其文氏圖來說明
設A為政策性金融所有類型元素構成的集合,即:A={開發性政策性金融,農業政策性金融,進出口政策性金融……};B為開發性金融所有類型元素構成的集合,即:B={開發性政策性金融,開發性商業性金融}
則由A和B的所有公共元素構成的集合C,為A與B的交集,即:C=A∩B={開發性政策性金融}亦即,除了開發性政策性金融是既屬于政策性金融又屬于開發性金融外,其他政策性金融則不屬于開發性金融
政策性金融與開發性金融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盡管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開發性金融理論是政策性金融理論的深化和發展,但不能由此得出“政策性金融只是開發性金融的一個初級階段”這種混淆概念的錯誤結論,也不能說開發性金融是政策性金融的組成部分因而我國不同類型的政策性金融機構也就不應該統統地向綜合性開發性金融機構轉型
開發性金融強調自身與傳統意義下的政策性金融有明顯的區別,筆者認為,這種傳統意義下的政策性金融應該指的是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的那種不講經濟效益貸款有借不還行政化色彩濃厚的“超政策性金融”,而非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政策性金融開發性金融也非常強調和注重國家及政府的信用,把融資優勢和政府組織協調優勢相結合筆者認為,在我國地方政府的目標多元化和行為短期化的影響下,政府信用的可能性缺失所導致的銀行信用風險值得我們關注和思考;而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過多地參與市場活動,是否有悖于市場的公平競爭規則也值得我們關注和思考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說,開發性金融理論與政策性金融理論一樣都是發展中的理論,需要進一步地探究和完善
四我國政策性銀行轉型和改革的方向
肯定開發性金融理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創新性,并非意味著中國的三大政策性銀行都要依據這種理論而轉型為綜合性開發金融機構中國有中國的國情,協調是中國傳統哲學思想的精髓,科學發展觀蘊含著協調發展的內涵,創建和諧社會更是當今中國發展的主旋律,其中也應該包括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的和諧發展所以,中國的政策性金融機構沒有必要一味地模仿國外的一些政策金融機構(其中以韓國產業銀行為典型代表)的針對商業性金融機構的競爭性盈利戰略,而且這種競爭性盈利戰略愈來愈引起業內外人士的普遍質疑其最終能否引致政策性金融自身的可持續發展,以及金融業的整體性長遠性的可持續發展,值得我們密切關注商榷和探討但無論結果如何,政策性金融行為過程中的非主動競爭性盈利準則,以及充分發揮其誘導性的虹吸與擴張,即通過相對縮減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業務規模和業務范圍,以較少的資金來吸引誘導商業性金融的主動參與,應該成為協調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業務活動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