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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稅收政策范文1
關鍵詞:創業投資;會計處理;稅收政策;稅收制度
一、我國創業投資發展現狀及其原因
創業投資,是指創業投資企業(或創業投資基金)通過一定的方式向投資者(機構或個人)籌集創業資本,然后將創業資本投向創業企業,主動地參與創業企業的管理,并為其提供增值服務,做大做強創業企業后通過一定的方式撤出資本,取得投資回報,并將收回的投資投入到下一個創業企業的商業投資行為和資本運作方式。據清科公司調查數據顯示,截至2007年上半年,我國已有本土風險投資機構達498家,管理著約800億元人民幣的風險資本。
創業風險投資是促進高新技術發展的推進器。從這個角度講,創業風險投資也是屬于一個比較幼稚的產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因此,在稅收或者在其他政策上給予優惠,這是世界上其他國家都在實踐的一種做法。
1999年,在全球新經濟浪潮的推動下,在國內“科教興國”戰略的鼓舞下,我國曾掀起過一次短暫的創業投資熱潮。從1985年重新開始探索發展創業投資,當時成立的中創公司是我們第一家真正意義上的創業投資風險企業。這么多年來,我國的創業風險投資也有了一些發展,但是同發達國家相比,發展的步伐還是比較慢的。
2000年,受網絡泡沫破滅的影響,加之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扶持的支撐,我國的創業投資業很快進入寒冬。從2001年到2004年,創業投資機構數量和創業投資資本數量幾乎是持續性地負增長。
2005年1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聯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創投企業管理辦法》),不僅為創業投資基金提供了特別法律保護,而且為制定一系列配套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據。
創業風險投資發展最關鍵、最核心的因素,應該是它有比較好的退出機制,現在,我們資本市場中創業風險投資的退出渠道還是比較單一,所以創業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不光是涉及稅收政策、信貸政策,還有國家從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特別是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對支撐創業風險投資的發展應該起到非常關鍵的作用。
風險投資需要稅收的特別關照,主要表現為利用優惠的稅收政策激勵風險投資。稅收優惠能降低風險投資的成本,這是目前世界各國普遍對高新企業投資者采用的優惠政策。稅收優惠能體現政府扶持風險投資的意圖,是促進風險投資發展的有效工具。
二、我國創業投資中的稅收政策
對于創業投資,我國陸續頒布了一系列稅收政策。1991年《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指出:“有關部門可以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立風險投資基金,用于風險較大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條件成熟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可以創辦風險投資公司”。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收政策的規定》中指出,對經認定的開發區中外企業實行包括增值稅、產品稅、獎金稅、建筑稅等多項稅收優惠。國務院于1996年的《關于“九五”期間科級體制改革的決定》再次強調要發展風險投資,一些部門和地區也在積極探索和推進。國家經貿委2002年《關于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的實施意見》,指出:“加大對技術創新的投入,探索風險投資機制。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企業采用高技術與先進適用技術進行改造提升?!?/p>
2003年3月1日我國開始實施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以正式立法形式首次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治理機制等作出了規定,其中不乏對風險投資企業稅收的要求。第三十五條就規定:“創投企業應當依照國家稅法的規定依法申報納稅。對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可以由投資各方依照國家稅法的有關規定,分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提出申請,經批準后,依照稅法規定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2006年3月1日起實施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并引導其增加對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稅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痹摗掇k法》為創司這種“特殊性質”的企業奠定了基礎的公司規范。
遵照國務院領導“要抓緊制定配套政策”的批示要求,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科技部的參與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經過一年多的研究論證和反復修改,終于在2007年2月15日聯合下發了《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稅收政策通知》作為《創投企業管理辦法》的重要配套政策之一,必將對我國創業投資業發展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這項重要激勵政策的出臺,標志著創業風險投資在我國已經迎來了一個有利的發展時期,創投行業正迎來一個蓬勃發展的春天。
以上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加上我國《公司法》、《稅法》、《合伙企業法》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中的相關規定,初步構成我國風險投資中稅收政策的法律規范體系。稅收優惠政策在我國已運行多年,它作為一種重要的經濟和法律調節手段,對加速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對照國外發達工業國家和新興工業化國家先進而完備的有關發展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制度,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還存在著明顯的不足與漏洞,對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應有的作用還未得到充分發揮。
三、國外有益做法借鑒
運用稅收政策激勵創業投資是發展創業型經濟的必然要求。隨著規模經濟日益讓位于系統經濟,創業型企業在現代經濟中的作用越來越突現,以至于管理學泰斗德魯克在1984年就指出:現代經濟正在從大型公司主宰的經濟向創業型經濟轉變。
創業投資作為“支持創業的投資制度創新”,通過培育和扶持創業型企業,對于促進創業型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創業型經濟發展所帶來的擴大社會就業、提升自主創新能力、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等社會效益,并不能內化為創業投資的經濟效益。由于創業投資具有高風險性和規模不經濟性,在其對創業企業進行投資后還往往處于權利義務不對稱的弱勢地位,因此僅僅依靠市場機制來將社會資本轉化為創業投資資本往往要面臨市場失靈問題。針對創業投資所具有的正外部性和市場失靈問題,不少國家都出臺了一系列專門針對創業投資的扶持政策。在種類繁多的政府扶持政策中,稅收激勵政策已經被證明為效率最高而且不會導致創業投資基金治理機制扭曲的扶持政策之一。
(一)美國
在創業投資業最為發達的美國,雖然在有識之士的推動下早在1946年就設立了第一家創業投資公司,但是其后13年里無人模仿設立第二家創業投資公司。
1958年,聯邦政府推出“小企業投資公司計劃”,通過提供低息優惠貸款,支持民間設立“小企業投資公司”后,專門投資小企業的創業投資基金才得以發展起來,并促進了整個創業投資行業迅速起步。但是,由于美國在1969年將資本利得稅率從25%提高到49%,結果嚴重阻礙了美國創業投資業的發展。直到1978年將資本利得稅率降低至28%,1981年進一步降低至20%,創業投資才又得以迅速復蘇。到1986年美國創業資本額達241億美元,是稅制改革前的10倍。特別是為了鼓勵不發達地區創業投資業的發展,聯邦政府還于2000年推出《新市場稅收抵免方案》,對投資低收入地區的“社區發展基金”滿7年的,可從聯邦所得稅中獲得相當于投資額39%的稅收抵免。
近年來,美國一些欠發達地區的創業投資業之所以迅速起步,還得益于不少州政府出臺了比聯邦政府更有力的稅收激勵政策。例如,在印地安那州、佛蒙特州和西弗吉尼亞州等州,合格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可按其對基金投資額的20%到30%申請所得稅抵免。在路易斯安那州,為吸引保險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對投資于合格創業投資公司的保險公司,可按投資額的100%~120%提供公司稅抵免。在科羅拉多、佛羅里達、密蘇里、紐約和威斯康星等州也都有類似稅收政策。
(二)英國
英國目前已成為世界第二大創業投資國,其創業投資規模幾乎占整個歐洲的一半,居遙遙領先地位。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統計,2001年英國針對處于起步和擴張期創業企業的創業投資占GDP的比重雖然名列第四位,但包括管理層并購在內的創業投資占GDP的比重卻名列前茅,遠遠超過美國。其重要經驗是先后出臺了三項針對創業投資的稅收激勵計劃。例如,為鼓勵個人通過創業投資基金間接從事創業投資,1995年出臺了“創業投資信托計劃”,對專門從事創業投資的“投資信托”(本質上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創業投資基金),給予三方面稅收優惠:(1)創業投資公司免繳資本利得稅;(2)個人投資者從創業投資公司的所得(包括紅利收益所得和處置創業投資公司股權的資本利得)免繳所得稅;(3)對于持有創業投資公司股份超過3年的個人投資者,可以按其投資金額的20%,抵免個人所得稅。為鼓勵大型實業類公司從事創業投資,2000年出臺了“公司創業投資計劃”。
該計劃規定,開展創業投資業務的實業公司可獲得以下稅收優惠:(1)如果投資于小型加工貿易類企業并持股3年以上,公司可獲得相當于投資額20%的公司稅抵免;(2)如果將投資所得再投資,公司可延遲繳稅;(3)如果在處理創業投資計劃時出現損失,公司可以從其公司收入中扣除損失,以減少稅基。
(三)加拿大
加拿大是創業投資業的后起之秀。1995年以后,在稅收優惠等政策的激勵下,其創業投資業才快速發展起來。據統計,到2001年,加拿大針對處于起步期和擴張期創業企業的創業投資占GDP的比重已列居世界第二。為拓寬創業資本的來源,鼓勵雇員依托工會組織,投資設立“勞工創業投資公司”,聯邦政府對投資者實行相當于投資額15%的稅收抵免。此外,一些省政府還另外對“勞工創業投資公司”的投資者實行地方稅收抵免。
例如,在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等省,還對投資者按相當于投資額的15%提供省政府稅收抵免。為改善區域內起步期企業的融資環境,不少省份對其他類型創業投資公司也制訂有稅收優惠政策。例如,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對持有注冊創業投資公司股份的當地投資者,可以獲得相當于投資額30%的個人或公司稅抵免。
(四)韓國
韓國的創業投資業在1990年代早期幾乎為空白。1998年,韓國政府通過稅收激勵等政策,大力促進創業投資業發展。到2001年,韓國針對處于起步期和擴張期創業企業的創業投資占GDP的比重,在OECD成員國中已名列第三。其重要經驗是對創業投資實行雙重激勵:
一是對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凡投資于創業投資基金的公司和個人,如果持有份額滿5年,都可獲得相當于投資額15%的合并所得稅抵扣。
四、完善我國創業投資會計處理與稅收政策的途徑
(一)完善現有稅收政策
從在現行稅制及相關環境框架內的政策選擇分析,現行企業所得稅以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作為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按照這一標準,即使國家工商總局能夠順利推出《合伙企業法》,有限合伙制企業實質上也已經成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因此單純改變企業組織形式,并不能避免重復課稅。因此,在此情況下針對創投企業的稅收優惠,應順應稅制改革方向,采用法人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判斷標準。一是按稅制改革方向確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
按照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以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作為納稅人的認定標準,無論創業投資機構是否采用合伙制,都不能避免重復課稅。但如果稅制改革方向是朝著以法人為納稅人的判斷標準確定納稅主體的方向發展,則創業投資機構采用有限合伙制就可以避免重復課稅問題,因為在這種稅收體制的框架下,凡具備法人資格的納稅人都歸入公司所得稅課稅范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納稅人歸入個人所得稅課稅范圍。在以上原則下,有限合伙制的創業投資機構就不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重復課稅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二是對最終投資者的稅收政策:(1)當最終投資者是企業的情況下,應采取投資分紅不計入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2)當最終投資者是個人的情況下,應免除其個人所得稅的重復課稅。對個人投資者獲得的股息分紅和退出時的資本增值,比照國家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方式處理,鼓勵出資人進入創業投資。
(二)改革企業所得稅中研發費用的扣除辦法
研發費用是指用作為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的生產經驗中發生的用于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各項費用,是企業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符合條件的,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就是比上年實際增長達10%以上的盈利。然而,初創的風險企業很可能出現虧損,虧損的風險企業就無法享受到該項扣除。最好的辦法是將研發費用的扣除直接和投資者的利益結合起來,采取向投資者退稅的辦法,即允許創業企業以當年產生的研發費用按投資者的投入比例直接去抵扣投資者的其他收益,特別對于個人投資者來說,可以允許他們用分攤到的研發費用去抵扣他們的個人收入從而減少他們的個人所得稅,而如果該項目是由投資基金所組建,那么研發費用可以用來扣除他們投資其他風險企業得到的收益。
(三)創新觀念,改進相關稅收政策
可以更多地借鑒經濟學分析和國際創業投資的實踐經驗,在現有觀念上進行突破,將創業投資機構作為一個“融資中介”,而不是按照現行的做法當作一個普通的企業來看待,在解決困擾我國創業投資發展的稅收環節上,可以采取下列做法:
一是創業投資企業不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發達國家在對創業投資的稅收制度安排上,一般將創業投資機構作為一種“透明組織”或“投資管道”投資收益按照協議全部分配給出資人。如果我們可以把創業投資機構作為一個與“投資管道”相類似的“融資中介”,那么創投企業本身就不應成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而是由出資人在取得收益后按照自身性質繳納所得稅。這種做法既能夠解決長期困擾我國創投業的重復課稅問題,又有利于創業投資機構吸納投資,特別是具有免稅資格的投資主體(如養老基金等)的資金。
二是利用稅收抵免引導出資人投資,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我國對高科技企業有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對高科技企業的投資者卻沒有所得稅方面的優惠。為了鼓勵投資人將資金投入到創業投資行業之中,應采取大力度的傾斜性政策。從境外的做法看,英國和臺灣所采取的投資稅收抵免政策值得借鑒。在投資稅收抵免制度下,創業投資行業的最終投資人可以按照一定的標準,抵免其從其他經營項目中取得的應稅所得。
另外,無論是在創新型稅收政策建議下還是在改進型稅收政策建議下,都可以考慮取消對創業投資和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的管理費和咨詢費收入征收營業稅及其附加。但對于創業投資管理公司的其他各項收入,應照章征收營業稅。具體來講,凡是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都可以享受免征營業稅及其附加的政策,但對于其“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則應照章征收營業稅及其附加。因為從提高創業投資行業的運行效率,以及提高投資質量的角度出發,應鼓勵設立獨立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但按照現行稅制,這會造成營業稅負擔的增加。一些創業投資機構為了規避對管理費收入繳納的營業稅及其附加,采取將創業投資機構與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合并的方法。但這對于創業投資行業的發展是不利的。其結果是,國家的稅收被規避,而創業投資行業的發展也受到了負面的影響。
參考文獻:
[1]李得都.關于我國創業投資的稅收政策分析[J].經濟管理,2006,(4).
[2]徐冠華.始終把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擺在突出位置[N].經濟日報,2006-1-9.
[3]程小文.我國創業投資稅收政策創新探討[J].遼寧稅務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5,(4).
[4]顧奇志.自主創新從增加科技投入做起[N].中國知識產權報,2005-11-14.
[5]鄧正紅.關于創業投資的稅收政策分析[J].山東財政學院學報,2006,(4).
[6]邵海波,易林.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N].日照日報,2006-3-2.
基金公司稅收政策范文2
關鍵詞: 創業投資; 會計處理; 稅收政策; 稅收制度
一、我國創業投資發展現狀及其原因
創業投資, 是指創業投資企業(或創業投資基金)通過一定的方式向投資者(機構或個人) 籌集創業資本,然后將創業資本投向創業企業, 主動地參與創業企業的管理, 并為其提供增值服務, 做大做強創業企業后通過一定的方式撤出資本, 取得投資回報, 并將收回的投資投入到下一個創業企業的商業投資行為和資本運作方式。據清科公司調查數據顯示, 截至2007 年上半年, 我國已有本土風險投資機構達498 家, 管理著約800 億元人民幣的風險資本。
創業風險投資是促進高新技術發展的推進器。從這個角度講, 創業風險投資也是屬于一個比較幼稚的產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 因此, 在稅收或者在其他政策上給予優惠, 這是世界上其他國家都在實踐的一種做法。
1999 年, 在全球新經濟浪潮的推動下, 在國內“科教興國”戰略的鼓舞下, 我國曾掀起過一次短暫的創業投資熱潮。從1985 年重新開始探索發展創業投資, 當時成立的中創公司是我們第一家真正意義上的創業投資風險企業。這么多年來, 我國的創業風險投資也有了一些發展, 但是同發達國家相比, 發展的步伐還是比較慢的。
2000 年, 受網絡泡沫破滅的影響, 加之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扶持的支撐, 我國的創業投資業很快進入寒冬。從2001 年到2004 年, 創業投資機構數量和創業投資資本數量幾乎是持續性地負增長。
2005 年11 月,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聯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創投企業管理辦法》) , 不僅為創業投資基金提供了特別法律保護,而且為制定一系列配套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據。
創業風險投資發展最關鍵、最核心的因素, 應該是它有比較好的退出機制, 現在, 我們資本市場中創業風險投資的退出渠道還是比較單一, 所以創業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不光是涉及稅收政策、信貸政策, 還有國家從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 特別是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對支撐創業風險投資的發展應該起到非常關鍵的作用。
風險投資需要稅收的特別關照, 主要表現為利用優惠的稅收政策激勵風險投資。稅收優惠能降低風險投資的成本, 這是目前世界各國普遍對高新企業投資者采用的優惠政策。稅收優惠能體現政府扶持風險投資的意圖,是促進風險投資發展的有效工具。
二、我國創業投資中的稅收政策
對于創業投資, 我國陸續頒布了一系列稅收政策。1991 年《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指出: “有關部門可以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立風險投資基金, 用于風險較大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 條件成熟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可以創辦風險投資公司”。1991 年, 國務院頒布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收政策的規定》中指出, 對經認定的開發區中外企業實行包括增值稅、產品稅、獎金稅、建筑稅等多項稅收優惠。國務院于1996 年的《關于“九五”期間科級體制改革的決定》再次強調要發展風險投資, 一些部門和地區也在積極探索和推進。國家經貿委2002 年《關于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的實施意見》, 指出:“加大對技術創新的投入, 探索風險投資機制。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鼓勵和支持企業采用高技術與先進適用技術進行改造提升。”
2003 年3 月1 日我國開始實施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以正式立法形式首次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治理機制等作出了規定, 其中不乏對風險投資企業稅收的要求。第三十五條就規定: “創投企業應當依照國家稅法的規定依法申報納稅。對非法人制創投企業, 可以由投資各方依照國家稅法的有關規定, 分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提出申請, 經批準后, 依照稅法規定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2006 年3 月1 日起實施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國家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并引導其增加對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稅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該《辦法》為創司這種“特殊性質”的企業奠定了基礎的公司規范。
遵照國務院領導“要抓緊制定配套政策”的批示要求, 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科技部的參與下,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經過一年多的研究論證和反復修改, 終于在2007 年2 月15 日聯合下發了《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稅收政策通知》作為《創投企業管理辦法》的重要配套政策之一, 必將對我國創業投資業發展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這項重要激勵政策的出臺, 標志著創業風險投資在我國已經迎來了一個有利的發展時期, 創投行業正迎來一個蓬勃發展的春天。
以上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加上我國《公司法》、《稅法》、《合伙企業法》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中的相關規定,初步構成我國風險投資中稅收政策的法律規范體系。稅收優惠政策在我國已運行多年, 它作為一種重要的經濟和法律調節手段, 對加速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對照國外發達工業國家和新興工業化國家先進而完備的有關發展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制度, 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還存在著明顯的不足與漏洞, 對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應有的作用還未得到充分發揮。
三、國外有益做法借鑒
運用稅收政策激勵創業投資是發展創業型經濟的必然要求。隨著規模經濟日益讓位于系統經濟, 創業型企業在現代經濟中的作用越來越突現, 以至于管理學泰斗德魯克在1984 年就指出: 現代經濟正在從大型公司主宰的經濟向創業型經濟轉變。
創業投資作為“支持創業的投資制度創新”, 通過培育和扶持創業型企業, 對于促進創業型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是, 創業型經濟發展所帶來的擴大社會就業、提升自主創新能力、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等社會效益, 并不能內化為創業投資的經濟效益。由于創業投資具有高風險性和規模不經濟性, 在其對創業企業進行投資后還往往處于權利義務不對稱的弱勢地位, 因此僅僅依靠市場機制來將社會資本轉化為創業投資資本往往要面臨市場失靈問題。針對創業投資所具有的正外部性和市場失靈問題, 不少國家都出臺了一系列專門針對創業投資的扶持政策。在種類繁多的政府扶持政策中, 稅收激勵政策已經被證明為效率最高而且不會導致創業投資基金治理機制扭曲的扶持政策之一。
(一) 美國
在創業投資業最為發達的美國, 雖然在有識之士的推動下早在1946 年就設立了第一家創業投資公司, 但是其后13 年里無人模仿設立第二家創業投資公司。
1958 年, 聯邦政府推出“小企業投資公司計劃”, 通過提供低息優惠貸款, 支持民間設立“小企業投資公司”后, 專門投資小企業的創業投資基金才得以發展起來,并促進了整個創業投資行業迅速起步。但是, 由于美國在1969 年將資本利得稅率從25 %提高到49 % , 結果嚴重阻礙了美國創業投資業的發展。直到1978 年將資本利得稅率降低至28 % , 1981 年進一步降低至20 % , 創業投資才又得以迅速復蘇。到1986 年美國創業資本額達241 億美元, 是稅制改革前的10 倍。特別是為了鼓勵不發達地區創業投資業的發展, 聯邦政府還于2000 年推出《新市場稅收抵免方案》, 對投資低收入地區的“社區發展基金”滿7 年的, 可從聯邦所得稅中獲得相當于投資額39 %的稅收抵免。
近年來, 美國一些欠發達地區的創業投資業之所以迅速起步, 還得益于不少州政府出臺了比聯邦政府更有力的稅收激勵政策。例如, 在印地安那州、佛蒙特州和西弗吉尼亞州等州, 合格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可按其對基金投資額的20%到30%申請所得稅抵免。在路易斯安那州, 為吸引保險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 對投資于合格創業投資公司的保險公司, 可按投資額的100%~120%提供公司稅抵免。在科羅拉多、佛羅里達、密蘇里、紐約和威斯康星等州也都有類似稅收政策。
基金公司稅收政策范文3
【關鍵詞】稅收籌劃 操作處理 原理應用 對策歸納
一、稅收籌劃基本概述
(一)稅收籌劃基本概念及特點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的安排和策劃,以充分利用稅法所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從而獲得稅收利益的行為。①
稅收籌劃特點:一是合法性:稅收籌劃應該在稅務機關許可的條件下進行。二是遵從性:稅收籌劃應該在稅務機關認可的條件下進行。三是超前性:這是事先規劃、設計、事先安排的意思。四是綜合性:它是指稅收籌劃應著眼于納稅人稅后收益的長期穩定增長,而不僅著眼于個別稅負的高低。五是時效性:指及時把握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所發生的變化,適時籌劃,以獲得更大的經濟效益??傊灰I劃者遵循籌劃的“游戲規則”,及時把握稅收政策變化,不失時機地開展稅收籌劃活動,就一定能從中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二)公司稅收籌劃的作用
一是稅收籌劃有利于增強企業競爭力。企業利潤是全部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和稅收企業若能在預先實施稅收籌劃,發揮其減輕稅負的功能,就能減少稅收支出,增加利潤,提供經濟效益。同時,稅收籌劃還可以防止納稅人陷入稅法陷阱,不繳不該繳付的稅款,有利于納稅人財務利益最大化;二是稅收籌劃有助于企業制定正確的財務決策。在企業的各項財務決策中,如果運用了稅收籌劃,就能獲得更佳的財務效益。例如,稅收對企業的投資決策具有相當的影響,一項不利的投資方案在考慮了稅收因素之后可能變為有利的方案。再如,稅收籌劃有利于企業資金調度;三是稅收籌劃有利于企業培養依法納稅的觀念,稅收籌劃與納稅意識的增強具有同步性的關系;四是稅收籌劃有利于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資金、成本、利潤是企業經營管理和會計管理的三達要素,稅收籌劃就是為了實現資金、成本、利潤的最優效果,從而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二、稅收籌劃在公司的具體應用
(一)公司稅收籌劃的前提條件
稅收籌劃是完全合法的,它要求納稅人在通曉稅法和其他法規的基礎上,權衡收支余系,力求達到三者有機的統一。即利用政策法規的許可導項,以最輕的稅負為出發點,合理進行收支余的組合,完成企業經營目標,并與宏觀經濟利益協調一致。我曾工作的馬龍銳峰公司,主要經營生鐵貿易及物流服務業務,而興義南昆公司主要經營煤焦貿易和物流服務。兩者相比,相同之處在于:兩公司涉及的主要稅種基本一致:增值稅、營業所和所得稅。不同之處在于:(1)前者銷售單價高,成本支出大,增值稅比重較大,而后者銷售單價低,成本支出相對小,企業所得稅比重較大。(2)公司的資產結構不一樣,可用于日常經營和承擔稅負的現金量也不一樣。(3)公司的納稅所屬省份不一致,前者在云南省,后者在貴州省。公司如何進行稅收籌劃,何時進行稅收籌劃,成為實際工作中較為突出的問題。
(二)公司稅收籌日常的操作處理
稅收籌劃貫穿于企業經濟活動的各個環節,在國家稅收法規政策規定的前提下,納稅人合法的經濟活動往往由于財務處理上的不同,而面臨著可供選擇的不同的納稅方案,直接影響著納稅人的稅負。稅收籌劃就是權衡利弊,采納最佳方案。
一是稅收籌劃始于經營發生前。如馬龍銳峰公司是2008年10月18日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2008年12月建賬。2009年1月經馬龍縣國稅局認定,進入增值稅人輔導期,在此期間,稅局規定單月銷售單月交稅,單月進項次月抵扣。由于財務人員對這一規定掌握不透。只注重銷售環節,沒有考慮購進環節的進項抵扣,到4月份累計繳納增值稅140多萬元,而已交留待以后抵扣的增值稅也達140多萬元。公司注冊資金900萬元,預付戰略裝車點工程款500萬元,預交增值稅140萬元,可用資金260萬元。但是預付鐵路運費和其他費用支出需300萬元。經營資金缺乏,嚴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而興義南昆公司采取成立之初先做物流服務,上交營業稅,到下半年資金有一定積累,再來做商貿業務,雖然稅法規定一樣,但避免了資金短缺的問題,且當年就可抵回預交的增值稅。
二是稅收籌劃貫穿于每筆經濟業務中。公司涉及的稅種較多,在填制每張憑證時,均應考慮稅金因素。當實現一筆收入時,首先判斷是商貿收入還是物流收入。如果是商貿收入,稅率是多少,生鐵和原煤為17%,農副產品13%。興義南昆公司主要經營煤焦業務,增值稅率17%,開具發票還有時,就要根據總額計算好發票張數、金額和稅額。遇到新的客戶,就要要求對方提供開票資料,特別要注意對方是否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否則不予開票。填制憑證時將發票的稅額列入應交稅金-銷項稅額,金額列入主營業務收入-原煤收入;是物流服務業務,不需單列稅金,將其他服務發票金額列入主營業務收入-物流收入即可。
當購進貨物時,首先判斷是否可以進項稅抵扣。如果有裝卸費,看其是否有鐵路運費發票,假如有,根據鐵路建設基金項,可以抵扣7%進項稅額。其次看是否有抵扣聯,抵扣聯是否列明貨物的品名、數量,以次進行進項稅抵扣。另外還有普通運費發票,可以抵扣7%進項稅。但要注意資金流向是否合理。支付運費款項與發票開具方向不一致的,不予抵扣進項稅。第三看是否還有其他可抵扣的憑證,如廢舊物資按10%抵扣進項稅;海關完稅憑證、航空和水上運輸憑證可按7%進行抵扣。
填制工資憑證時,在考慮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的同時,充分理解稅收政策,爭取間接獲得稅收優惠。根據國稅2005(9)號文,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包括年薪制、年終獎制、獎勵加薪、績效工資,對每一納稅人,在一年內,只允許用一次優惠計稅方法:即用全年一次性獎除以12個月,找到在乘以適用稅率后減速算扣除數。②此優惠政策,在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數額較大時使用,為納稅人合理避稅。另外要注意公司營業收入要均衡。因為實行工效掛鉤工資管理辦法,如果營業收入不均衡,就會導致職工的工資計稅基礎忽高忽低,影響職工的切身利益。
在填制企業所得稅憑證時,首先要按稅法要求進行納稅調整。按照昆明國稅2008年4月的《新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宣傳提綱》,公司主要涉及業務招待費調整和職工教育經費調整。業務招待費調整是將實際發生的招待費乘以60%,營業收入乘以5‰,將上述兩項比較,按孰低原則進行所得稅扣除,余額調增應納所得稅額。其次是職工教育經費,按當年的實際發生數扣除,多計提部分要調增應納所得稅額。興義南昆公司2012年利潤達818萬,所得稅205萬。如果適當購置固定資產,不僅能降低所得稅,也能獲得進項抵扣,減少稅負。
三是稅收籌劃在經濟業務結束后同樣重要。一是月末,財務人員必須將取得的抵扣憑證交稅務機關進行認定方可抵扣,否則就要在次月作進項稅轉出,增加了稅負,減少了收入。這就要求財務人員具備統籌兼顧的素質,與業務部門積極配合,使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配比,真正做到只對當月的增值額納稅。二是興義南昆公司一次可購買增值稅發票8張,一個月16張,2013年必須做到10萬噸,才能保證煤炭資質證通過檢審。那就需要完成1個億的收入,而一個月只有16份百萬元版的限購量是遠遠不夠的,需要積極向稅局申請增加可購量,保證收入據實列支。同時,制定與之配套的財務制度,作好有價證券的保管工作。
(三)稅收籌劃的對策歸納
稅務籌劃是企業決策前眾多條件之一,因此為了使企業更好地做出最終決策,就須對籌劃行為做出詳盡的對策歸納。稅務籌劃的對策歸納一方面表現為對那稅人預期采取應稅行為方案的納稅規劃和預測,這種規劃和預測為應稅行為的評估分析提供一定的依據;另一方面表現為對應稅行為期間的納稅分析與評估,為納稅人提供適時、適事的稅收決策。
在進行對策歸納首先要實施財務預測,此時必須綜合考慮企業及應稅行為的變化,因為稅務籌劃在受到應稅行為制約的同時也反作用于應稅行為。其次,就是依據以上論述的財務原理和風險評價進行科學的對策評估。最后,得出稅務籌劃的結論,全面服務于企業決策。
一是了解掌握稅收政策是進行稅務籌劃的基礎。稅收籌劃是一項綜合的工作,不僅要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更要通曉稅法的規定。為此,一方面要求財務人員要積極參加稅務機關組織的稅法培訓班,加強學習。另一方面,要認真重視每一次的稅務檢查工作,從中找出自己在實際工作中對于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的不足和失誤。只有重視日常德積累,有意識地廣泛學習稅收政策,才能在稅收籌劃工作中有據可依,有稅可籌。根據國稅發2005(382)號文,個人兼職按勞務報酬計征,在多元系統,有一些退休人員返聘的情況。么其退休金不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其再任職取得的收入部分,就要由所聘單位進行代扣代繳。還有臨時工工資,無論其是否是本單位職工,只要單位向個人支付所得,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均應代扣代繳。馬龍銳峰公司在2009年計提了房產稅4萬多元,并已將稅款交到了地稅局,由于沒有按規定在4月和10月分別預繳,還交了滯納金。通過學習房產稅有關規定,公司地處郵政不通的農村,不具備上繳房產稅的條件,因此積極與稅局聯系,不僅不收滯納金,還退回了已繳的稅款。③而興義南昆公司賬面有房屋兩間,每年計房產稅1200元,就應該按期繳納,以免稅檢時發生滯納金而增加成本。
二是準確設置會計科目,嚴格區分列賬內容。在日常會計業務處理中,有意無意地混淆一些費用,也會造成稅負的增加。例如:發生的會務費,常以種種原因以招待費列支;企業的廣告費與宣傳費經?;ハ嗷煜?,一旦混淆,勢必影響企業所得稅稅負。因為廣告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規定標準為不得超過銷售收入的2%,超出部分可以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宣傳活動費的扣除標準不超過銷售收入的5%,超出部分不得扣除。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差旅費,會議費,只要是真實有效的發票,均可在稅前扣除。所以必須準確設置會計科目,嚴格區分列賬內容。
三是及時溝通,統籌兼顧。馬龍銳峰公司2009年發生了200萬元的公路道路補助款,通過向當地稅政部門咨詢溝通,稅局認為,此項費用屬政府行為,兼具開辦費性質,在付款憑證上寫清楚說明,可于當年稅前扣除。興義南昆公司在2013年三季度利潤達140萬,按往年的情況,總公司可能安排負擔近200萬的補主費用。但作為財務人員,首先應向主管及經理匯報利潤情況,便于領導統籌安排。結果到年末由于整個總公司的利潤指標完成有困難,雖然興義南昆按818萬的利潤上了205萬的企業所得稅,但為整個總公司完成經營任務承擔了很大一部分利潤,保證了總公司清算回足夠的工資數額發放給職工,保持了國稅納稅信用單位的名譽,上交總公司760萬利潤,緩解了總公司的現金壓力,企業價值達到了最大化。
四是控制成本支出,作好財務預算。馬龍銳峰公司已于2011年完成注銷,成功由子公司轉為分公司,沒有納稅糾紛,為總公司完成經營任務目標很好地屢行了職責。按總公司規劃部署,興義南昆公司2013年將大大提升銷售量。也將在貨場、磅房等硬件設施加大投資。但我們也應看到,商貿毛利很低只有2%,加大投資也就加大折舊費用,上交總公司760萬利潤后,用于日常經營的資金量大幅縮減。因此做好財務預算,控制成本支出,加強基礎制度的建立建全,規范管理,不斷拓寬經營思路,加大營銷力度,部門之間、員工之間交流溝通,使財務規劃與公司目標一致,才能使企業價值最大化。
稅收籌劃既要考慮成本與風險又要評價收益與價值,既要兼顧整體又要順應政策,它不但為納稅人規避額外稅負和優化稅務策略,還為納稅人爭取有利的稅收政策。稅務籌劃在公司經營中處于舉足輕重的地位,因此它是企業發展不可缺少的基本條件。
參考文獻
[1]尹音頻.稅收籌劃.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
基金公司稅收政策范文4
對于人壽保險公司各國開征的稅種主要包括保費稅(營業稅)與企業所得稅兩個稅種;對于保單持有人主要涉及保費和保險賠付金的稅收待遇。下面分別從保險公司和保單持有人兩方面展開分析。
一、壽險公司保費稅待遇的國際比較
保費稅是針對保險公司通過保險單的銷售所獲得的保險費收入而征收的一種銷售稅。保費稅的稅基為壽險公司取得的保費收入的總額,分保分入保費可從稅基中扣除,投資收入也不包括在計稅基數內,而公司費用、索賠給付以及準備金不得從中扣除。這種稅一般由保險公司負責納稅,與保險客戶的利益密切相關。因為壽險公司的保費稅實質上是政府通過保險公司向壽險客戶征收一種的消費稅,它由保險公司加計在每份保單的保費之中,直接影響到保費的高低,從而影響保險客戶的購買動機和消費行為。
表1列出全球31個國家(地區)保費稅的征收情況。從表中可以看出,各國對壽險公司保費稅的征收情況不盡相同。在31個國家(地區)中,有13個國家征收保費稅,18個國家不征收。在稅率方面,有些國家針對不同險種實施差別稅率,有的對小額保單則實行免稅。一般而言,各國對于壽險公司征收的保費稅稅負都比較低。在實行免征保費稅的國家中,也不是所有國家對保費收入都不征稅,有的國家是以營業稅名義征稅,如阿根廷、日本等。日本壽險公司需要繳納的營業稅屬于一種企業稅,其稅項有法人住民稅(地方稅項)和事業稅(地方稅項)。法人住民稅由地方政府負責征收,按照資本金的多少,征收不同額度;壽險公司的事業稅計稅基礎不同于一般企業,是以壽險公司各營業年度應稅保費收入為課稅基礎,稅率為 1.5%(一般企業為 11%)。有的國家是以別的稅種對保費收入征稅,如愛爾蘭和丹麥是以印花稅的名義對總保險金額征稅,而英國和秘魯則是一種征收增值稅,德國則是征收消費稅。
另外,有的國家保費稅在國內各個地區之間稅收政策不同,如美國和加拿大。這兩個國家國內各個州或者省保費稅稅率都不同,而且對保險公司在境外取得的保費收入還要征收聯邦特別銷售稅,只不過稅率略有差別。美國州保費稅實行屬地主義原則,壽險公司必須向其展業所在的州政府納稅,各州有不同的稅種、稅率,差異較大。但大多數州都要征收保費稅,保費稅通常以保險公司在該州所獲得的保費為計稅基礎,年金保險業務可以免稅。個別州雖然對在本州注冊的保險公司征收的保費稅是以其全部保費為計征對象,但往往是代其他州征稅。
二、壽險公司所得稅待遇的國際比較
壽險公司的所得稅稅制與非壽險公司差距較大。在確定壽險公司應稅總收入時,總收入是由保險及年金產品保費(扣除退保保費)、投資收益、資本利得、分紅收入、保單持有者股利收入及其他收入構成,總收入也包括預收保費但不含延付及未收的保費。在計算應稅所得時,一般允許扣減保險準備金的年增值部分、壽險公司經營管理費用、保單紅利、分保分出保費等項目。各國具體的扣減項目的有很大的差別,每個國家會根據自己實際情況的實行允許部分或全部稅前扣除。例如,美國規定所有的股份公司及相互保險公司都可將保單紅利從總收入中減去,其中股份壽險公司,通常只出售較小部分的分紅保單,因而對保單紅利可無限制扣減;但是相互壽險公司的多數人壽產品均為分紅保單,因此對保單紅利會實行有限制的扣減。表2列出了全球31個國家(地區)對壽險公司所得稅課征情況對比表。
從表2中我們可以看出,大部分國家是就壽險公司的總收入(即保費收入和投資收入之總和)征稅,也有一些國家僅就壽險公司調整后的投資收入征稅,前者已經成為一種對壽險公司所得征稅的普遍做法,其中列出的31個國家和地區中只有澳大利亞和英國是對投資收入征收所得稅,其余全是對總收入征稅。并且國外壽險公司的所得稅稅率都不是很高,與中國基本一致。只是有些國家根據不同的公司性質、規模在所得稅計稅基礎和稅率上有所區別。如日本對資本在1億日元及其以下的保險公司按28%稅率征稅,這樣征稅有利于發揮稅收的杠桿調節作用。
在可扣除項目中除了常規的精算準備金和費用外,分紅收入和保單持有人紅利在相當多的國家也是可以稅前扣除的,這樣就在一定程度上給與壽險公司稅收政策優惠,有助于壽險業的發展。表2所列國家中對分紅收入可稅前扣除或免稅的國家有巴西、法國、新加坡等,還有幾個是有條件減免稅收的,如丹麥的政策是持股15%以上分紅收入可以免稅,日本則規定本國公司分紅收入的50%可稅前扣除。另外為了鼓勵本國壽險公司開展業務,增強競爭力,一些國家對非本國的壽險公司的分紅收入征收更多的稅,如俄羅斯規定對本國企業間的分紅收入征收9%的稅,對來自國外公司的分紅收入征收稅率為15%,高出六個百分點。
對于壽險中的再保險和相互保險方面,許多國家針對自己不同現實狀況制定不同的稅收政策。再保險業務方面,普遍采取的措施是對再保險公司保費征收預提稅,或者是對再保險的傭金、利息等征稅;對于相互保險業務的稅收政策一般會優惠些。例如為防止保險公司利用再保險將利潤轉出國內,美國不僅對向非居民再保險公司支付的保費征收預提稅,對不產生保險風險轉移的再保險合同涉及的保費在計算相關稅收時也不予抵扣。而在波蘭,再保險的保費(如果視為和應稅收入不直接相關)在發生時適當調整,可以扣除,再保險的傭金收入和理賠所得包括在應稅收入中。
三、壽險保單持有人稅收待遇的國際比較
一般而言,政府對于人壽保險客戶即保單持有人的稅收處理,取決于該國對于儲蓄收入稅收政策、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障體制的關系、國家的其他社會經濟政策等。壽險保單持有人稅收政策主要涉及到兩個方面問題:即保單持有人所交納保險費的稅收待遇和保險金賠付的稅收待遇。從世界范圍來看,無論是發達國家(地區)還是新興市場經濟國家,對于壽險消費者的稅收政策都存在著一定的差異性,但一般都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
(一)保險費的稅收待遇
可以說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對購買某些指定壽險產品所支付的保險費都允許個人所得稅稅前扣減,以減少保單持有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有的國家規定保費是可以從應稅所得中全部扣除,有些只可以扣除一定限額(參見表3)。政府期望通過這種稅收減免來鼓勵消費者購買壽險產品。
表3統計了全球31個國家(地區)的保單持有人稅收待遇比較。由于烏拉圭沒有個人所得稅,所以排除在外,其余30個國家(地區)都對保費有不同程度的稅前扣除,當然每個國家的限制條件都不盡相同。如日本規定購買對個人發行的壽險保單所支付的保費,可以從納稅額中扣除的最高額為50000日元,可享受減稅額保單包括提供死亡收益,或生存收益,或兩者兼有的保單,保單收益必須歸指定的被保險人、其受撫養家屬,或其他家庭成員所有。荷蘭新稅法規定,對于人壽年金保單的保費扣減和年金分期的支付,納稅人僅在能證明過去7年中沒有積累到足夠的退休金時才可以申請年金扣減,每年結算。如果保費已經從應稅收入中扣除,那么在有效期之后收到的分期付款要按照應稅收入最高52%的累進稅率來計算納稅。如果支付給人壽年金保險的保費并未從應稅收入中扣減,年金保單按照單一稅率30%納稅。
另外,各國對個人購買壽險和公司為員工購買壽險在稅收政策有差別。如巴西對于個人向壽險公司購買壽險的支付款可以在保單持有人的應稅所得中扣除,購買個人養老金也可以在應稅所得中扣除,但是扣除額最多不能超過總收入的12%(工資,租金收入等);對于公司作為一種員工的福利,為員工購買壽險產品,其支付款通常當成是工資額的一部分,可以在公司所得稅前扣除,但員工仍需要為這筆款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且公司購買養老保險作為員工的福利也被認為是工資的一部分,可以稅收扣除,但是最多不能超過員工工資總額的20%。
表3中有9個國家(地區)雖然政策明確規定了人壽產品的保險費不允許稅前扣除,但是每個國家在執行過程中都還會有不同程度的優惠。如美國一般對于購買面向個人的人壽保險產品不實行減稅,然而,美國曾經對一些個人延期年金的保費實行過稅前扣除,但現在這項政策只對非雇主提供退休計劃的一部分低收入職工實行,可以扣減的最高限額為2000美元;一些慈善機構、教育機構和其他公共事業單位的雇員可享受延期年金中的應納稅額扣減,最高扣減額為收入的13%,每年扣減總額不得超過9500美元。
(二)保險金給付的稅收待遇
保單持有人收到的人壽保險公司的保險金給付可以分為三個類別:即保險費返還、生存收益、死亡收益。當保單持有人退保或保單失效時,保單持有人將會收到保險費返還。如果保單持有人購買了現金價值保單,那么保單持有人不僅獲得了保險公司提供的死亡保險,而且還在保險公司進行了儲蓄,累積的儲蓄數額稱為該保單的現金價值,保單持有人收到這類人壽產品的收益稱為生存收益;如果保單持有人購買了定期保險,并且被保險人死于保險期間,那么保單持有人收到的收益稱為死亡收益。
理論上說,來源于純保險部分的保險費返還的稅收待遇與保費支付的稅收待遇是同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如果先前保費在支付時稅前扣除了,那么收到的保險費返還也需要并入應稅所得征稅,反過來,如果先前保費在支付沒有稅前扣除,那么保險費返還則不應作為應稅收入,因為保險費返還僅僅是退回已繳的保費。
生存收益又稱生命周期內收益,是與保單持有人利益最直接的保險給付金。生存收益因人壽保險合同的不同而有三種類別:股利(分紅)、現金價值、年金。如果簽訂的人壽保險合同是參與股權分紅型,那么可以收到股利或分紅。而現金價值是指前面的現金價值保單因為儲蓄功能而產生的內部累積的利息。年金是年金產品產生的保險給付,而年金又是人壽保險中一種比較特殊的養老保險產品,我國早期稱年金為補充養老保險。因而政府對生存收益的稅收政策會直接影響到投保人的老年生活。國際上對于生存收益是否征稅沒有太明確的傾向,全額征稅的國家很少,多數國家對生存收益征稅是有一定的限制,另外一些國家對生存收益不征稅也要有一定的條件要求。如前表3列出的生存收益征稅的國家中,西班牙規定保單跟個人簽署時,如果收益被認為是儲蓄所得,那么儲蓄所得需要征收18%的所得稅,而公司按照養老金計劃為其員工購買的保單,員工收到的收益當作是其掙來的所得,適用累進稅率。如果收益是一次性付款,那么計稅基礎沒有任何扣減。荷蘭的支付條件是只要支付金額不超過143000歐元可以免稅,如果同時也滿足某些條件的話,超出金額的利息按照以最高52%的累進稅率計算納稅。一般情況下,各國不會直接對累計內部利息征稅。有些國家(如德國和新西蘭)規定,凡投保國外保險公司的,對累計內部利息的都不免稅,不屬于上述情況的保單都可以獲得稅收優惠待遇。有些國家(如英國)通過對保險公司的部分投資收入征稅,來間接地對累計內部利息征稅。加拿大則規定生命周期內的收益超過成本的部分要全額征稅。法國是對特定保單征稅,芬蘭、土耳其等都是有條件的征稅,只是具體規定條件有所差別。
典型的死亡給付金是一次性給付,在被保險人死亡后,保單受益人可以一次性獲取壽險保單的死亡收益。大多數國家對于符合規定的壽險保單項下的死亡給付金也給予免稅的待遇。如表3所示,31個國家(地區)中除了丹麥、荷蘭、瑞士、西班牙4個國家外其余都對死亡給付金免征所得稅,其中有的國家規定,對于具有較高現金價值的壽險保單(即所謂大額保單)才征收一定比例的稅。例如在美國,一般對保單紅利、利息累計及年金、死亡給付金給予稅收減免,但是,保單死亡給付金具有高現金價值和保單期限過短的要對其累計內部利息征稅,德國對某些高現金價值保單項下的死亡給付金也要征稅。比利時則規定,對于購買時保險費稅前扣除的保單的給付需要征稅。另外,有的國家對于死亡給付金征收所得稅采取一種替代性辦法,那就是對將死亡給付金歸屬于遺產及贈與稅的范疇進行征收,比如愛爾蘭、德國。但是,現實中許多國家通過制定特定的法規,將死亡給付金的全部或部分不劃入遺產估價的范圍之內,從而給予壽險保單受益人實際的稅收優惠。
四、國際上壽險公司及壽險保單持有人稅收待遇對我國的啟示
從前面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壽險稅收政策與該國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社會保障體制以及壽險在國民經濟中地位都緊密相關。
從壽險公司的保費稅的國際比較中,我們可以得知,各國在征保費稅時,政策不一,征收保費稅的國家往往針對不同險種實施差別費率,對低利潤或具有社會保障功能的險種,實行低稅或免稅政策;從壽險公司的所得稅國際比較中,可以看出,鑒于壽險在經濟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壽險公司所得稅的稅收政策規定比對財產險公司的所得稅規定要復雜一些,稅率也更低一些,優惠多一些,對不同規模的壽險公司實行不同的稅率,一般都對小規模壽險公司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從壽險保單持有人稅收待遇比較中,可以看出,基于壽險的社會保障功能,各國都對壽險消費者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鼓勵壽險消費。并且對于壽險保費支付,一般都規定在一定額度內實行所得稅前扣除。對于保險給付,分為生存收益和死亡收益兩個部分區別對待,各國根據國情來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并且累計內部利息一般都征稅,但也有很多國家不征。實踐中往往采用一種簡單的方法,即只對保單持有人所得給付金,即到期給付金或退保現金加上所有已得紅利的總和,超過已支付的保費的差額部分征稅。
由于我國長期以來實行計劃經濟體制下的退休養老保險體制,因此,我國的人壽保險稅收政策建立比較晚,而且比較零散,沒有系統性。在構建與社會主義市場體制相適應的養老保險體制過程中,大力發展商業人壽保險可以適當緩解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不廣的缺陷,商業人壽保險是我國基本養老保險體制的重要補充,因此,如何借鑒國際慣例完善我國現行人壽保險的稅收政策變得非常重要。
在保費稅方面,我國不征收保費稅,而是對人壽保險公司的保險費收入征收5%的營業稅,但是對于一年期以上返還型人身保險實行免稅,而免稅的險種也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專門明確。
在所得稅方面,我國人壽保險公司的所得稅稅基為總收入減去精算準備金再減去各項費用。所以人壽保險業務總收入中扣除的最重要的兩項就是準備金和傭金或手續費扣除,后者國外稱之為取得成本,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這兩項扣除都作了專門規定。關于精算準備金,財稅[2009]48號文規定,保險公司按規定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準予在稅前扣除。其中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依據精算師或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的中介機構確定的金額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又分為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按最高不超過當期已經提出的保險賠款或者給付金額的100%提取;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8%提取。保險公司實際發生的各種保險賠款、給付,應首先沖抵按規定提取的準備金,不足沖抵部分,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關于手續費和傭金,財稅[2009]29號文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另外,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這一稅率為國際適中偏低。企業發生虧損可以向后結轉五年,并且分保收入可以從總收入中減去。
在保單持有人稅收政策方面,個人購買人壽保險的保險費不能稅前扣除,因為我國個人所得稅目前還是實行分類所得稅制,在所有的應稅項目中,都沒有保險費的稅前扣除政策。公司為員工購買的年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在不超過規定比例范圍內在公司所得稅前扣除,但這一年金需要作為員工的當期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公司為員工購買的其它商業人壽保險的保險費不能稅前扣除,而且也需要作為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征稅。另外我國個人所得稅規定,個人取得的保險賠款免稅。但是,卻并沒有明確個人收到的可以免稅的保險賠款是指哪一種類型的賠款。
鑒于此,通過對比我國現行政策和其它國家的慣例,筆者認為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我國現行人壽保險稅收政策,以促進我國人壽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一在營業稅方面。需要對不同人壽保險產品采取差別對待政策。由于人壽保單產品很多,但總體上可以分為兩個類別,其一定期保險,其二是現金價值保單。所以,定期保險的保險費收入應當繳納營業稅,而現金價值保單其實和銀行存款類似,而銀行存款的本金對于銀行來說也是不征營業稅,而僅對銀行將儲戶的本金貸款出去后收到的利息征收5%的營業稅,所以,為了平衡稅負,此類保單也僅對內部累積的利息按保險公司獲得的部分征收營業稅。
第二在所得稅方面。壽險業務精算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已經基本完全按照保險公司精算扣除,但是為了防止保險公司利用精算準備金避稅,也需要對某些特定準備金實行限制扣除。目前限額扣除的是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按最高不超過當期已經提出的保險賠款或者給付金額的100%提取。而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8%提取,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這一限定比例為4%,按照循序漸進的改革原則,暫時定為這一比例是合適的,但國際一般不設這一限定比例,完全遵照保險精算扣除。對于傭金和手續費,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我國保險公司手續費扣除比例為實收保費的8%,傭金扣除比例為實收保費的5%,現在把人壽保險公司這兩項費用扣除比例統一定為10%,比例已經大大提高了,但是,相對于財產保險業務比例15%而言,人壽保險只有10%,顯得還是有些不太合理,通常情況下,按照我國的現行的做法,壽險產品的營銷費用要大大高于財險。
基金公司稅收政策范文5
二是多征營業稅的問題。期貨公司的主要營業收入是客戶交易的手續費。期貨公司獲取的這些營業收入,成為稅務部門實施征稅的主要對象。但是,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手續費還包括代期貨交易所收取、并為期貨交易所所有的手續費;換言之,期貨公司收取的手續費并不完全歸屬自己所有。手續費中屬于期貨交易所的那部分,期貨公司只是在為期貨交易所盡代收義務而已。而在實際征稅中,有的地區并沒有將期貨公司代期貨交易所收取的這部分手續費加以扣除,仍以期貨公司收取的全部手續費來作為計稅基數的依據。顯然,這種不合理的征稅辦法,加大了期貨公司不應有的稅負,多征了期貨公司的營業稅,損害了期貨公司的合法權益。
三是風險基金計提得不到認可問題。期貨市場是金融投資領域內的高風險市場之一。為有效防范期貨市場的風險,增強期貨公司的抗風險能力,根據《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期貨公司可以按手續費收入的5%計提風險準備金,專用于彌補風險損失。然而稅務部門有關文件規定,期貨公司計提的風險準備金不能作為費用在稅前扣除,仍應納入征稅范圍。照此辦理,不僅增加了期貨公司的經營成本,更為嚴重的是,對本已不足的風險準備金計提所得稅,進一步削弱了期貨公司的抗風險能力,為防范和化解期貨市場風險增添了壓力。
四是地方稅制的差異導致對期貨公司的重復計稅問題。稅制改革作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一直在深入進行。但是,由于全國各地稅制改革進展有別,步調不一,各種特區和特殊稅制存在著較大的地區差異。有的地區完成了國稅和地稅的分離,有的則仍然實行統一征稅,有的甚至還實行包稅制。地區稅制的實際差異導致了期貨公司及其各地營業部的納稅困惑。有的地區對期貨公司的手續費收入總額進行全額征稅,存在著交易所和期貨公司重復征稅的不合理現象;地區稅制的差異也導致期貨公司營業部之間納稅成本不一,如果地區稅制協調不好,同樣也會存在營業部和公司重復納稅的問題。
總之,由于我國現行期貨市場稅收征管政策尚未完善,對期貨業的稅收征管存在著諸多不公平、不合理等問題,加大了期貨業的稅收負擔,沒有很好地對新興的期貨市場起到扶持、保護和促進作用。鑒于此,完善期貨市場的稅收征管政策,已經成為期貨業久已盼望的心愿和共識。
完善現行期貨公司稅收征管的幾點建議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已經明確提出要進行稅制改革?!兑庖姟凡粌H承續了十六屆三中全會的這一精神,而且對“完善資本市場稅收政策”的改革還作了具體部署。學習和領會《意見》精神,針對現行期貨市場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特提出如下幾點完善建議:
首先,期貨業應享受與金融業相同的稅收待遇。期貨業能否被列為金融業的爭論已因《意見》的公布實施而得以根本解決。《意見》中已明確將期貨公司定性為現代金融企業,并要求嚴格按照現代金融企業制度加強管理,把期貨公司建設成為具有競爭力的現代金融企業。據此,稅收征管應貫徹執行《意見》的要求,適時進行調整,將期貨公司與金融業列入同類,享受同等的稅收征管待遇。
其次,公平合理地確定期貨公司營業稅基數。如前所述,期貨公司營業收入中包括期貨交易所收取的手續費,這部分手續費并不為期貨公司所有,并非真正為期貨公司的經營所得。換言之,期貨公司的真正營業收入應該為扣除代收部分后的凈收入,并應以此來計稅。期貨業應該比照金融保險業同等待遇,在按照規定向客戶收取業務手續費時,以折扣(折讓)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讓)后實際收取的金額計入應稅收入。故此,在實際稅收征管中,應將期貨公司期貨交易所收取的這部分手續費加以扣除后,再計征期貨公司的手續費,以真正體現稅法公平合理的原則。
第三,風險準備金應作為期貨公司的稅收成本據實扣除。期貨市場是金融投資領域內的高風險市場之一。為有效抵御因市場不可預測的劇烈變動或發生不可抗拒的突發事件等原因所導致的債權損失,期貨公司設立風險準備金是完全必要的,這也是國際期貨市場普遍通行的慣例。與國際期貨市場的標準和保證期貨市場穩定的實際要求相比,目前期貨公司的風險準備金的數額,普遍遠遠未能達到最低的準備限度,期貨市場防范和化解風險普遍存在著較大的基金壓力。鑒于此,稅收征管應該與國際通行的規定接軌,明確期貨公司所計提的風險基金不屬于納稅所得,不再征取稅收,切實貫徹執行財政部《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鼓勵和扶持期貨公司提取風險準備金,擴大風險準備金數額,增強市場風險的抵御力。
第四,統一稅率標準和稅收管轄范圍。資本市場的一個顯著特點,表現在它整體范圍內的經濟活動必須具有統一性。統一性能夠有效地破除地方經濟保護主義,體現了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原則,有力地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稅收征管政策完善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應在全國范圍內統一期貨行業的稅率標準,從而為期貨行業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同時,明確管轄范圍(如期貨公司的營業部,是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不具備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資格,不應該按現行制度在屬地繳納企業所得稅),避免出現多頭征稅或重復征稅現象。
基金公司稅收政策范文6
關鍵詞:集約 籌劃納稅 科學經營 效益提升
國家電網公司全面推行財務集約化管理,確立了集中、統一、精益、高效的現代化財務管理體系,有力地支撐了“三集五大”體系建設。當前,國家監督和監管日益強化,公司集中運作更加規范,我公司合理利用國家稅收政策,夯實稅務管理基礎,努力開展集約納稅籌劃,有效防范稅收風險,降低成本支出,提高企業效益,為企業經營管理提供服務與決策支撐。在財務集約化深化應用過程中,拓寬納稅籌劃管理工作思路,充分利用增值稅抵扣范圍擴大、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提高等稅收政策變化的有利條件,建立健全稅收管理制度,再造完善稅費管理流程,在經營納稅、職工收入納稅及集體企業納稅模式等方面,制定納稅籌劃方案并加以應用,實現了依法納稅、科學納稅,有效減低稅負、節約資金支出,達到了規范經營、合理節稅的管理目標。
一、確定納稅管理范圍,奠定科學籌劃納稅基礎
納稅籌劃是指在合法條件下,對國家制定的稅法進行比較分析研究后,進行納稅優化選擇。納稅籌劃的內容包括避稅、節稅、轉嫁籌劃和實現零風險等。針對電力行業納稅管理特殊性,作為地市級供電公司,稅務管理流程與其他行業存在差異,對重點納稅影響要素預先梳理和科學籌劃安排,以提升規模效益為原則,拓展納稅管理范疇,將集體企業納稅管理納入籌劃范圍,共同實現合理節稅目標。筆者所在公司的納稅籌劃管理涵蓋了公司經營納稅、員工收入納稅及綜合產業管理納稅模式。通過科學的納稅籌劃,選擇最優納稅方案,提高公司依法經營水平。
二、完善納稅管理流程,為集約籌劃納稅提供保障
(一)增值稅管理流程
筆者所在公司增值稅管理分為銷項稅與進項稅兩部分,客戶服務中心在電費發行后在營財對接系統形成各項收入及計提銷項稅稅金憑證。財務部稅務管理專責根據《電力銷售細化表》做出《價稅分離表》,月末將電力產品銷項稅結轉省公司。將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記賬,月末將進項稅結轉省公司。每月初上報《增值稅傳遞單》,由省公司根據各公司售電收入、銷項稅及進項稅情況,下發《增值稅分配表》,地市公司根據分配表中的數額在當地繳納稅款。筆者所在公司屬于河南省電力公司的分公司,雖然進項稅不在當地抵扣,但應準確把握稅法規定,明確進項稅應抵扣范圍,確保抵扣金額傳遞及時、結轉正確,合法實現節稅目標。
(二)個人所得稅管理流程
筆者所在公司作為個人所得稅代扣扣繳義務人,事前制定個稅統籌方案,每月由人力資源部門下發工資及獎金表后,由各部門事務員統一填報《部門月度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工資薪金收入表》及《年金明細情況表》后,財務部匯總數據在個人所得稅申報系統進行網上申報,并將扣稅金額送達工資銀行,進行統一扣稅后,完成報稅流程。
(三)集體企業稅務管理流程
在日常稅務管理方面,每月對上繳稅種及稅款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填報《月度稅款繳納明細匯總表》及《稅收繳納指標表》,針對稅款變化較大的單位,查找原因,落實整改,杜絕因人為因素造成多交或少交稅款的風險,制定稅負流線圖,通過對稅款的監管,確保稅負合理化。按季度出具納稅評估報告,重點關注稅款變動,對各單位的稅負增減情況,進行深入分析,剖析問題,找出增長和下降的原因,通過對稅負的監管,完善企業財務管理方面制度和流程,確保稅收繳納正常準確,盡可能的杜絕稅款提前或滯后繳納產生的風險。
三、集約籌劃納稅,促進效益提升
(一)增值稅納稅籌劃,推進“三全”降本增效
為深入推進“三全”降本增效專項行動,筆者所在公司充分利用國家稅收政策,降低公司建設、運營成本和增值稅納稅負擔,提高增值稅納稅集約化、精益化管理水平,在增值稅進項稅抵扣額管理方面,對購電費、辦公費、車輛使用費及其他費用涉及進項稅的事項進行事前控制,創新管理模式,提高進項稅抵扣比率。筆者所在公司通過對生產成本中影響進項稅抵扣額的項目及關鍵點進行分析及管控,創新納稅管理模式,在確保購電費進項稅抵扣正確的同時,加強辦公費及車輛使用費進項稅抵扣的數額抵扣,并注重納稅風險點控制。在省公司財務集約化及增值稅考核時,符合風險在線稽核規則,相關成本費用進項稅考核指標持續保持穩定性。精細的管理創造顯著的經濟效率,2014年1-8月筆者所在公司成本費用進項稅比率均為16.14%以上,比去年同期增長1.54%。
1.向員工提供便攜信息卡,樹立全員節稅意識
筆者所在公司自制《增值稅信息》便捷攜帶卡,將公司增值稅開票信息印制成卡片,發放部門事務員及相關人員,以便在取得增值稅發票時正確提供開票信息。在報銷管理方面嚴控關鍵點,對取得的原始發票進行審核,杜絕普通發票代替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費用報銷。并充分發揮溝通協調作用,向職工宣傳增值稅稅收政策,樹立全員合理節稅意識。
2.購電費進項稅額正確抵扣,實現納稅管理零風險
筆者所在公司購電成本金額約占生產成本發生額的45%,在地方電廠結算及增值稅發票管理方面,每月由發展策劃部專責發送小火電上網電量預結算單,導入管控系統,生成電費結算通知單,財務資產部購電費專責在收到各電廠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核對結算單與專用發票的電量、價款及稅額。發票結算單和電費結算關聯一致后,管控系統傳入ERP系統生成SAP憑證,確保小火電電費抵扣進項稅金額的及時性和正確性,實現購電費納稅管理零風險。
3.集中辦公費進項稅額抵扣,增加費用使用空間
在全省實行辦公用品超市化采購前,為提高辦公費進項稅抵扣比率,筆者所在公司會選擇品種多、質量優的辦公用品供貨單位,實行統一定點采購,統一結算,月末由供貨單位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及部門領取明細表。財務部根據部門領取表明細,分別將價稅金額計入生產成本―辦公費科目、應交稅費―增值稅―進項稅科目,次月初由財務部計算出月度費用使用情況及進度,使各部門能夠及時了解本部門的費用情況,辦公費統一結算、統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規避了用普通發票進行報銷行為,在節稅的同時,也增加了費用使用的空間。
4.正確核算車輛使用費進項稅額抵扣,規避納稅風險
車輛使用費中涉及增值稅進項稅的費用項目主要包含:車輛維修費及車輛燃油費。筆者所在公司車輛燃油費由運維部車輛專責統一管理,建立了車輛一車一卡制度及部門燃油費使用上報制度,每月末由各部門根據下月工作安排上報燃油使用情況,月初由運維部車輛專責匯總并審核后統一購買,購買后分別將審核金額打入油卡中。為準確計入費用及規避納稅風險,運維部車輛專責根據打卡情況向財務部提供各部門燃油使用情況表及車輛分類燃油使用情況表。在2013年8月1日前,因稅法尚不允許在購買繳納消費稅車輛、在發生費用時抵扣增值稅,筆者所在公司要求石油公司分別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普通發票,對工程車輛等稅法允許抵扣的車輛燃油費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他車輛一律開具普通發票。在車輛維修費管理中,杜絕將不能夠抵扣進項稅的維修費進行抵扣,對于已經抵扣的,及時做進項稅額轉出。在提高進項稅比率的同時,注重規避納稅風險,為公司降低運營成本。
(二)注重測算,做好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于2011年6月30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應納稅所得共有11類,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以及其他各類規定的收入和報酬。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由于職工工資薪金所得均達到了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標準,因而,對其籌劃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現實意義,也為個人所得稅的科學繳納提供了更大的籌劃空間。
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以均衡各期收入、降低名義收入、保持實得收入不變,進而降低適用稅率檔次為目標。在我國現行稅制中,由于稅率分級和優惠等都存在臨界點,因此,每當臨界點被突破,所適用的稅率相應提高或稅收優惠的相應減少,都會使應繳納的稅款增加。因此,分拆應稅所得,使其盡量靠近稅前扣除額或稅率分級臨界點可以起到節稅的目的。
1.事前測算,均衡收入,提供工資薪金發放合理方案
在年度工資總額下達后,依據上年度工資及獎金發放情況,分析工資與獎金增減變動對納稅額的影響,尋找工資獎金增減變化平衡點,協同人力資源部專責測算各項基金扣除金額,把握月度工資薪金發放金額,制定工資發放方案,均衡收入,避免突破納稅臨界點。
2.分拆所得,降低適用稅率、提高優惠等級
2011年9月1日執行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關于年終獎的適用稅率和級次也相應發生了改變。國稅發[2005]9號明確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這是國家對納稅人的一項優惠措施,在稅法許可的前提下,我公司充分利用稅收的優惠政策,在正確使用稅收政策的同時,并合理確定年終獎發放數額的范圍,在不增加單位支出的同時增加員工收入。依據年終獎在一個年度內只能使用一次的規定,將年終獎合理分解,在測算低稅率臨界點最大限度的單獨發放年終獎,取得了節稅效果。
(三)綜合產業納稅特色籌劃
筆者所在公司產業部全面履行集體企業的管理職能,充分發揮富達集團產業經營平臺的作用,注重經營過程中稅收的籌劃和管理,達到既科學合理納稅、又充分利用政策防范經營風險。
1.強化管理、突出規范,防范風險、保持續經營
由于集團內部分子公司個數和涉及行業較多,經營內容比較寬泛,牽涉稅種多而繁雜,為了更好地做好稅務管理工作,公司制定了《集團企業稅務管理辦法》、《企業稅務風險管理制度》和《稅務稽查預案標準》,通過對經營業務涉稅的流程監管,盡可能的減少納稅過程中環節管理失控造成的風險,利用集團整體財務決策來平衡集團稅負,降低整體稅負水平。
2.統籌整合分公司納稅級次,合理平衡稅負
公司產業集團作為眾多獨立企業的集合體,下屬分子公司較多,業務范圍和盈利能力差別較大,因此,納稅籌劃主要突出兩個核心:一是減少應納稅所得額以降低稅負;二是充分理解并運用稅收優惠政策以降低稅負。為實現該核心目標,集團公司分情況實施了籌劃方案,首先對盈利水平不一的企業進行梳理,2008年國家開始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集團公司對已經注冊為集團下屬分公司的單位,按照政策要求,上報市級稅務機關,在集團內實行合并納稅,集團母公司下屬6個分公司,在2013年度合并納稅使企業整體稅負得到有效控制。
3.合理運作,管理出效益
充分享受稅收政策,用足稅收優惠政策,集團公司根據業務性質及工作需要,設置殘疾人工作崗位,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既解決了殘疾人就業難,又積極響應國家號召,積極履行了社會責任。依據財稅[2009]70號文件規定安置殘疾人產生的工資支出允許加計扣除,通過加倍扣除達到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目的。
4.合理統籌子公司納稅方案,有效降低企業整體稅負
限于稅法對合并納稅的嚴格規定,產業部多個子公司不具備與母公司合并納稅的條件,只能分別核算,分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款。對于這些不能合并納稅的母、子公司來說,其之間的收支如果“模糊”,或者欠規劃,就有可能產生“稅負失衡”現象,即母、子公司的稅負都偏離正常值――子公司稅負偏高,母公司稅負偏低――企業總體稅負加重。2010年國家明確規定母子公司之間不得無償提供資金、資產等各類扶持,為避免這種情況,產業部規范了內部經營行為、明確管理流程,以加大財務管控加強過程監管的方式,對母子公司資產、資金實行有償使用,確保企業經營合法合規,納稅管理合法合理。
5.準確應用政策,把握彌虧節點
充分利用稅收政策,在規定時間內彌補虧損。產業部緊跟國家步伐,遵照國家財稅法規,促成集團內部各方面管控日趨完善,2012年度公司整體經營較好,扭虧為贏,集團公司適時享受了稅法允許連續五年虧損彌補的規定,彌補了2009年度虧損,從長遠發展來看,減輕了未來經營包袱,為以后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四、遵循制度建立考核體系,運用籌劃工具提升管理水平
為保證稅務管理流程的正常運行,在專業管理中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并依據省公司各項考核指標,建立配套的績效考核標準。
1.完成工作流程的制度體系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是筆者所在公司相關考核辦法和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財務集約化管理完善提升核心量化指標考評表》、《河南省電力公司增值稅納稅管理辦法》、《三門峽供電公司稅費管理標準》、《三門峽供電公司內部會計核算制度》、《三門峽供電公司會計基礎規范化管理標準》、《河南富達電力集團有限公司納稅評估指標體系》是筆者所在公司日??刂啤⒖己说木唧w依據。
2.增值稅遠程認證系統、個人所得稅申報系統、SAP系統以及管控系統中稅務子系統、電費管理子系統在筆者所在公司的全面應用,管控系統內各種表單以及數據集成平臺成熟運用加快了信息化管理歷程,構筑了高效信息平臺。
3.筆者所在公司在納稅籌劃管理方面,遵循事先籌劃及綜合效益原則,運用納稅籌劃工具,制定了合法合理避稅、節稅、轉嫁籌劃和實現零風險等納稅籌劃方案,注重納稅風險點控制,提升了納稅管理水平。
五、其他需要加強的工作
納稅籌劃管理是一個長期的系統性工作,還需要我們多措并舉,認真繼續做好各方面的工作。
(一)加強稅法學習,提高納稅籌劃管理水平
對國家新出臺的法規政策進行整理、出具匯編手冊,按照公司培訓計劃,組織培訓和政策解讀,結合公司實際情況,掌握學習,充分運用國家稅收政策,保證公司及員工的合法權益。
(二)準確運用納稅籌劃工具,規避稽核風險點
由于納稅籌劃要求籌劃者要熟知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熟悉財務會計制度,更要時刻清楚如何在既定的納稅環境下,組合成能夠達到實現公司財務管理目標、節約稅收成本的目的,所以應準確運用納稅籌劃工具,減少人為干預和操作失誤。
(三)建立納稅籌劃管理信息庫,提高公司稅務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