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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行業稅收優惠政策范文1
上期談到企業要真正地規避稅收風險,必須加強業務過程的稅收管理的觀點。在下面的篇幅里,我將以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為例,按照企業設立起相繼發生的業務為順序,逐漸展開對企業各個發展階段在稅收上需要注意的問題的探討。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來說,除了在經營過程中交納如: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在內的流轉稅外,在所得方面還要交納33%的企業所得稅。如果公司是由自然人投資設立的,所得稅后的凈利潤需要個人分配,此時要交納20%的個人所得稅。下面將用例證的方法著重從設立地點等幾個對影響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稅收的重要因素逐一分析:
1.設立地點
由于公司所處的地理位置不同,所在的城市不同,執行的稅收政策也不同。這其中一部分差異是由國家政策導向造成的,例如:國家給設立在深圳特區、上海浦東、東部沿海城市、西部大開發區等地區的公司很多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地區的不同,有33%稅率地區、15%稅率地區,還有三免五減所得稅優惠等等。
此外,還應該特別注意的是,很多地區政府為加快當地經濟的發展,增加地方財政收入,也出臺了一些稅收政策作為招商引資的優惠條件。其中,“稅收返還”政策就是其中重要的合法方式之一。
舉例說,上海某機械廠為了擴大經營,公司決定到江蘇某地設立一生產基地。公司派人到該地區進行了解后得知:該地區政府為了吸引投資,在所得稅上給予了一定的優惠政策。如兩年之內免征所得稅,從第三年開始減半征收。于是,公司據此在該地區買了土地,建了廠房,購入設備,準備“享受優惠”了。但是,就在準備生產時,稅務機關的同志突然到訪,責問:“我們怎么不知道這個政策?”不同意該企業按優惠政策繳稅。
該公司只好找當地政府進行協調,并表明了自己的態度:如果我們能享受優惠政策,立即開始生產;如果不能享受,我們公司也不能搬走,只好改變經營方式:還在該地區生產產品,但原材料由上??偣咎峁?,我們只做委托加工,只收加工費,產品生產出來后再由上海方面做銷售。這樣,因為產品的所有權轉移到了上海,大部分稅收也將轉到了上海,我們只在該地區繳納加工費的稅。
當地政府聽聞即刻坐臥不安。招商引資的目的是發展當地經濟,增加當地財政收入。如果企業只按照加工費在當地繳稅,稅收金額勢必寥寥無幾。為挽留稅收,政府和該公司經過研究,制定了一套既符合稅務機關的規定又能使雙方得益的解決方案:該企業“兩年內交的地方稅100%返還,從第三年開始返還60%”。
從上面這個簡單的案例可以看出,通過利用“稅收返還”政策,企業和政府實現了合法的利益 “雙贏”,它也提示我們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時候,一定要充分評估它們的可行性,如果與當地稅法相悖,就必須放棄或轉換其他方式,因為有些政府制訂的稅收政策是得不到稅務機關認可的。如果不加分析、盲目利用了這些“優惠”將給企業后來的經營帶來很大的損失。
還有一個很有意思的例子,更微觀地反映了地點的問題。某投資人要買地建廠房,在考察比較的過程中,經人介紹到郊區欲買地建廠?,F場查看時發現,地方基本上符合他建廠的要求,但有條路將此地一分為二。那么,是在路的左面買,還是在路的右面買?經過分析考察后決定,在路的右面買了50畝土地,將廠房建好,辦理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又買進了大量機器設備,準備投入生產。
某日,稅務機關突然造訪,責問為什么不交稅。投資人大惑不解:“我還沒有生產出來的產品,談何繳稅?”
稅務人員向他解釋說:“你的房屋已經建好,投入使用,要交納房產稅;而且土地已經使用,所以還要交納土地使用稅。”
投資人更為詫異:“不對呀,我來這里選址的時候,馬路對面的企業主告訴我,在這里投資建廠是不需要交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的,他們從來就沒交過,我為什么要交呢?”
稅務人員回答說:“你不知道,這條馬路的左邊是鄉村,右邊是城鎮,這條路是我們劃分區域的界限,根據國家規定:在鄉村建廠不交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而在城鎮建廠就需要交這些稅了,你所在的這邊是城鎮,因此,要交稅?!?/p>
原來,即使在同一城市的不同地方設立公司,也會遇到不同的稅收政策。
由此可見,公司設立階段的納稅籌劃就已經是一個異常紛繁復雜的過程了。在公司設立的地點選擇上,既要關注國家給某一地區的優惠政策,還必須細致研究當地的具體情況,當然這一切必須在法律允許的框架之內。
此外,還有幾個投資人需要特別重視的稅收因素:
2.投資人身份
由于股東的身份不同,導致公司享受的稅收政策不同。如外商到大陸投資,成立了生產型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額占到總投資額的25%以上,根據稅法的規定:“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還可以享受購買國產設備退增值稅的優惠;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再投資返還企業所得稅的優惠;追加投資單獨享受“兩免三減”所得稅優惠等。
再比如:國家為了鼓勵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在計算所得稅時的扣除標準和內資企業也有所不同。外商投資企業員工的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定: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及福利費,應當報送其支付標準和所依據的文件及有關資料,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準予列支。而我們的內資企業則要按照計稅工資,超過部分調整所得額,補交企業所得稅。
3.投資行業
投資成立企業,選擇行業是關鍵。對企業而言,一個行業的興衰遠景,對企業能否長久、穩定的發展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對于國家來說也是一樣,鼓勵什么行業,遏制什么行業是可以通過稅收政策充分地體現出來的。例如:國家為了軟件企業的發展,對軟件企業給予了稅收優惠政策??梢詫嵭谐愗摲颠€政策,增值稅稅負超過銷售額3%的部分,國家實行返還政策。并且在企業所得稅上可以享受“兩免三減”所得稅優惠;國家為了促使新技術的開發與應用,制定了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國家為了解決殘疾人就業問題,對福利企業給予了稅收優惠政策;為解決下崗員工的就業問題,出臺了關于下崗員工再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等等。由于行業的不同,使公司在執行稅收政策上也有所不同。
4.股權交易形式
目前,為了穩定證券市場、促使其發展,國家對上市公司也給予了一定的稅收優惠。對在證券交易所交易過程中的稅收也給予很大的優惠。例如:前幾年國家為了鼓勵上市公司的發展,在所得稅上可按15%交納企業所得稅;對債轉股也給予了優惠政策;目前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決定從2005年1月24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由現行2‰調整為1‰等;財稅[2005]102號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在證券交易所買賣股票取得的個人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等規定。但對非上市公司并沒有此政策。因此,由于股權交易形式不同,公司在執行稅收政策上也出現不同。
5.產品銷售對象
這里所謂的產品銷售對象不同,是指產品是內銷還是外銷?產品內銷基本上是按照現有的增值稅納稅。如果是外銷(出口),則實行出口退稅,現行“免、抵、退”政策。自改革開放以來,國家為了鼓勵產品出口,為國家創匯,出臺了出口退稅的優惠政策。這也是國家利用稅收對經濟進行調節的手段。并對在華投資的外商給予了優惠政策,外商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分紅,又在內地投資的,凡是增加注冊資本的,并投資項目為出口項目的,以前交納的企業所得稅,國家100%的返還。
6.稅務機關征稅方式
對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由于股東之間能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公司運作比較規范,能正確核算自己的經營成果,準確計算稅收的,稅務機關一般會在所得稅上按照“查賬征收”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有所得就交稅,沒有所得就不必交稅。
證券行業稅收優惠政策范文2
我們在撰寫論文的過程當中,總是要閱讀別人的學術資料,不然我們哪里來的想法和知識論點,我們查閱的資料就是我們寫作論文的參考文獻。下面是學術參考網的小編整理的關于健康保險論文參考文獻,給大家在寫作當中做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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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行業稅收優惠政策范文3
【關鍵詞】 企業年金; 稅收優惠; 選擇
一、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模式
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企業年金的涉稅環節包括繳費、積累、領取三個階段。相關的稅收優惠主要在這3個環節展開,受惠方包括企業和員工,其中繳費階段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積累階段和領取階段主要涉及個人所得稅。
對三個涉稅環節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可以組合成不同的年金稅收優惠模式。如果以E代表免稅,T代表征稅,綜合表示三個環節的課稅情況,本文將其組合成五種稅收優惠模式。
(一)EET模式
在該模式下,繳費階段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積累階段免征個人所得稅,只是領取階段征收個人所得稅,即繳費和投資環節不征稅,領取環節征稅。其特點是實現稅收遞延,確保不重復征稅。EET模式推遲了一部分個人收入及其投資回報的確認時間,從而推遲了個人所得稅的交納,既可以保證國家稅收收入總體不減少,又給予個人延遲納稅的優惠,因此有利于吸引企業和職工參加企業年金計劃。
從理論上講,退休職工領取的企業年金實質上是一種推遲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視同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特別是當企業繳費和投資收益已經享受了稅前扣除待遇時,這種推遲支付的勞動報酬就更應當納稅。因此EET模式規定在年金領取環節納稅是有理論依據的,它既可以避免重復交稅,又可以防止人們利用企業年金計劃進行避稅或偷稅。目前大多數西方國家均采用EET模式。
(二)TEE模式
該模式只在繳費環節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積累環節和領取環節均免征個人所得稅。與EET模式比較,TEE模式不影響政府當期財政收入,但是員工履行納稅義務與享受權利在時間上的差別過大,不利于吸引企業和雇員參加企業年金計劃。而且由于這種征稅模式放棄了未來的征稅權,隨著人口老齡化及企業年金基金的成熟,政府在以后階段的財政收入可能因稅基縮小而受到影響。
(三)TTE模式
該模式對繳費環節和積累環節征稅,對領取環節免征個人所得稅。實際上TTE模式對舉辦企業和年金受益人均無任何稅收優惠,可能會挫傷企業和員工的積極性,不利于企業年金的發展,但是可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適用于國家財政狀況不佳的情況。例如,新西蘭在1990年就因財政困難放棄了EET模式,轉而實行TTE模式,其目的就是希望使稅收收入提前實現,以彌補當時的財政赤字。
(四)ETT模式
該模式只對繳費環節免稅,在積累環節和領取環節均要征收個人所得稅。ETT模式雖然能夠推遲個人所得稅的交納時間,但由于對積累環節的投資收益即時征稅,與一般儲蓄和投資收益的稅制沒有區別,而且年金受益人還要犧牲存取款的自由,因此,ETT模式不利于鼓勵員工參加年金計劃。
(五)EEE模式
該模式對年金繳費、積累、領取三個環節均實行免稅政策,無疑會提高企業和員工參加年金計劃的積極性。缺點是對個人所得的免稅過于寬容,有損社會公平,也使國家財政收入下降。該種模式在實際中運用較少。
上述五種模式各有利弊,EET模式推遲了納稅時間,EEE模式則完全免稅,這兩種模式都有助于鼓勵企業和員工參與企業年金計劃,適用于年金發展初期階段且國家財政收入十分充足的情況。但是EET模式會給政府帶來即期財政壓力,EEE模式則完全放棄了一部分財政收入,因而這兩種模式在財政狀況不佳的國家較難實行。
TEE模式和TTE模式將納稅時間提前,不會影響國家即期的財政收入,但是對于年金受益人來說,納稅與受益的間隔時間過長,一旦政府稅收政策有變,年金受益人就可能得不到政府許諾的稅收優惠,因此這兩種模式對企業和員工的吸引力較小。ETT模式給年金受益人帶來的實惠很少,很難提高人們參與企業年金的熱情。
二、我國現行的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模式
2000年國務院的《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中規定:企業年金實行完全積累制,采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從成本中列支。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繳付的企業年金繳費,都要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年金積累環節,我國沒有明確的稅收政策,只能參照國家對投資收益的稅收規定,即除了國債利息收入外,其他均不能免稅。對股票、投資基金等分紅按20%征收資本利得稅。
對年金領取環節,我國沒有稅收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1999年的《關于企業發放補充養老保險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中規定,職工領取補充養老保險時須比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可見,目前我國有關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政策僅限于繳費環節,沒有涉及積累和領取環節;從繳費主體看,也只對企業繳費給予稅收優惠,對個人繳費沒有作出規定??傮w上看,我國對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面較小,優惠幅度偏低,與ETT模式比較接近。從個人所得稅負擔的角度看,我國年金受益人在繳費、積累和領取階段均要交稅,實際上存在重復納稅問題,只是由于我國企業年金歷史短,大部分年金尚未進入領取階段,該問題還未引起足夠的關注。
三、我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模式的選擇
(一)我國不宜采取高稅收優惠政策
是否對企業年金實行稅收優惠主要取決于兩個因素:一是能否推動企業年金制度發展;二是兼顧社會公平。
隨著人口老齡化速度的加快,我國面臨著巨大的養老金缺口壓力,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未來的養老壓力是必然選擇,而發展壯大企業年金規模有利于減輕政府的養老負擔。從這個角度上講,我國應該大力發展企業年金。
企業年金在我國出現十余年來,雖然發展較快,但總體規模和覆蓋率還都比較低,與預期存在較大差距。曾有業內人士預計,2010年我國企業年金將達到1萬億元,參加人員將超過1億人。世界銀行也預測,2030年中國企業年金規模將達1.8萬億美元。截止到2007年底,我國企業年金規模實際只接近1 500億元,總量遠遠低于市場預期。其制約因素雖然很多,但是與稅收優惠政策缺失、企業年金市場的需求主體動力不足有直接關系。為此,很多業內人士極力主張采取EET模式,提高稅收優惠幅度。
筆者認為,由于我國企業年金存在較大的制度性缺陷,實行EET模式和高稅收優惠的結果很可能會強化這種缺陷,進一步擴大社會不公平,因此從社會公平角度考慮,目前不宜實行較大幅度的稅惠政策。
1.企業年金覆蓋面小,難以發揮養老保障的第二支柱作用
我國政府對于企業年金計劃的態度是“自愿和有條件的實行”。除了舉辦企業必須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外,還需要企業有一定的實力和良好的持續盈利能力。企業達到規定條件的可以實行年金計劃,不符合條件的可以不實行;企業經濟效益好時可以多繳費,企業經濟效益不好時可以少繳費或暫時不繳費。目前在銀行利率、原材料價格、人工成本不斷上漲的情況下,我國大部分企業處于微利狀態,特別是大量的中小型企業,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四項社會保險加上住房公積金,總的費用已超過工資的50%,早已是不堪重負,舉辦企業年金更是力不從心。
截至2007年底,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為2億多人,而同期企業年金繳費職工人數僅為1 000多萬人,不足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的5%,年金替代率也很低??梢?我國的企業年金還遠遠不能成為養老保障體系的第二支柱。在這種情況下實施高稅惠制度,其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2.不同行業與地區的企業年金規模差別很大
企業年金是一種普惠制度,應該惠及所有企業和雇員。但目前我國90%以上的年金基金來自大型國有企業,已經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基本上是工資水平較高的大型壟斷性國有企業和經濟發達地區的國有企業。
從行業分布看,國有壟斷的電力、石油、石化、民航、電信、金融、高速公路等行業明顯高于其他行業,其中電力行業的企業年金規模和待遇水平最高。從地區分布看,也呈現出明顯的不平衡。上海、廣東、浙江、福建、山東、北京等地區基金積累較多,東部沿海地區高于中、西部地區。從企業規模和職工收入水平看,小規模企業普遍缺乏企業年金制度,平均工資水平高的企業,建立企業年金的比例高于工資水平較低的企業。截止到2006年2月,全國只有50多家中小企業向各地勞保部門備案,規模不到1億元人民幣,所建立的企業年金占我國年金總額不足1%。這些中小企業大多分布在沿海經濟開發區,大多屬于電力、煙草、IT等高利潤行業。也就是說,創造我國GDP55%、出口總額60%、稅收45%、就業機會75%的大量中小企業還游離在企業年金計劃之外。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給予企業年金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受惠的只能是一小部分已經享受壟斷利益的高收入人群,企業本身的高工資再加上企業年金,進一步擴大了勞動者的待遇不公,使不同行業和地區的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
3.企業年金缺乏配套管理制度
對企業年金實行稅收優惠相當于國家給予了稅收補貼,一方面可以激勵企業和員工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可能成為企業和高薪雇員偷稅漏稅的工具。高薪雇員適用的邊際稅率較高,如果沒有最高繳費額的限制,相當于國家給予的稅收補貼就很高。低收入者適用的邊際稅率很低,甚至無需納稅,國家給予的稅收補貼也就很少,甚至沒有。因此,最希望通過繳納企業年金避稅的是高薪雇員,最有權力決定年金制度的也是高薪雇員,如果國家在給予企業年金稅收優惠的同時,沒有制定禁止優待高薪員工的相關規定,那么企業年金的公平性就會大打折扣。
為了使稅收優惠政策體現公平性,西方國家在制定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時會設置很多限制性條件,包括個人最高繳費限額、年金受益的最高限額、領取年金的年齡等等,以迫使企業對高薪雇員和低收入雇員一視同仁,使企業年金成為覆蓋全體雇員的普惠性保障。而我國目前尚無這方面的規定。如果片面強調稅收優惠,無疑會給高收入者偷稅漏稅帶來可乘之機,背離建立企業年金的初衷。
(二)現階段我國應采取TEE稅收優惠模式
從社會公平角度考慮,如果對企業年金實行稅收優惠,則應該保證其惠及每一個雇員。如果不能保證普惠,則應將企業繳費在稅后列支,將企業繳費和個人繳費均視為勞動報酬的一部分。據此,筆者認為,目前我國應采用TEE稅收優惠模式。即:在繳費階段不給予任何稅收優惠,企業繳費不能抵減企業所得稅,企業繳費和個人繳費均計入工資總額一并計算交納個人所得稅。這樣既可以防止高收入者利用企業年金達到避稅目的,又不會因建立企業年金而減少國家財政收入。在年金積累階段,由于我國證券市場不規范,投資回報率較低,年金投資收益在扣除管理費后所剩無幾,因此對年金投資收益可以暫時免交個人所得稅,以便年金基金的積累和擴大。在領取階段,由于繳費階段已經全額交稅,因此領取時不應當再交個人所得稅,以避免重復納稅。
與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相比,雖然TEE模式取消了企業繳費的稅收優惠,但增加了積累和領取階段的稅收優惠,實際上降低了年金受益人的所得稅負擔,既不影響國家即期財政收入,又避免重復納稅,還保證了社會公平。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年金受益人交納所得稅在前,享受年金權利在后,可能會降低積極性。但是考慮到目前我國大部分中小企業尚沒有能力參加企業年金計劃,企業年金惠及的只是一小部分壟斷行業的高層雇員,這些人已經憑借國家壟斷獲取了高于其他行業幾倍甚至幾十倍的收入,年金只是對其高收入的額外補充,而并非真正意義上的補充養老,因此在現階段TEE模式是一個比較公平的選擇。以后,隨著各項制度的健全和年金制度的普及,再逐步過度到EET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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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行業稅收優惠政策范文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
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上述軟件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七)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八)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九)對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已經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企業,不再重復執行本條規定。
(十)自*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自*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于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二、關于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關于其他有關行業、企業的優惠政策
為保證部分行業、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執行的連續性,對原有關就業再就業,奧運會和世博會,社會公益,債轉股、清產核資、重組、改制、轉制等企業改革,涉農和國家儲備,其他單項優惠政策共6類定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見附件),自*年1月1日起,繼續按原優惠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時間執行到期。
四、關于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
證券行業稅收優惠政策范文5
一、現行稅收政策在產業結構優化升級過程中的積極作用
現行稅收政策,在實施產業調控時,涉及了生產、分配、消費、投資等各個環節,實施的稅收優惠包含了優惠稅率、加速折舊、稅前列支(扣除)、先征后退(返)、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等諸多方式。在稅種的選擇上,所得稅在調節資源流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調控功能也有所發揮。
1、稅收政策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
農業稅收優惠政策,諸如對部分農業生產資料免征增值稅,提高部分以農產品為原料的加工品的出口退稅率,對符合條件的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等等,尤其是農業稅政策的調整(“十五”時期,我國累計減免農業稅454億元①),有力地扶持了農業,扶助了農民,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具體表現在:第一,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穩步提高。糧食和主要經濟作物的總產量和畝產均有較大幅度提高;畜牧業保持了較快增長速度和平穩發展態勢,“十五”時期產值年均增長率超過10%。第二,農業結構調整繼續向縱深推進。農業優質化、區域化、產業化、標準化程度繼續提高,大宗農產品繼續向優勢產區集中。第三,農業科技創新能力和應用水平進一步提高。農業基礎研究和高新技術研究取得新進展,特別是轉基因生物技術、超級稻、矮桿小麥和禽流感疫苗等方面的研究取得重大突破。農業先進適用技術推廣力度加大,重點推廣了一批主導品種和主推技術,全國主要農作物良種覆蓋率達到95%?!笆濉逼陂g科技進步對農業增長的貢獻率達到48%,比“九五”期末提高11個百分點。農業裝備水平顯著提高,耕種收綜合機械化水平達36%。第四,農民收入持續增長。2005年農民人均純收入達到3255元,比2000年增加了1002元。農村貧困人口由2000年的3209萬人減少到2005年的2365萬人②。
2、稅收優惠政策推進了企業技術改造、升級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促進第二產業向高技術、高附加值發展
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為了促進科技進步與創新,我國相繼出臺并實施了一系列持續時間長、適用范圍廣、優惠力度大的稅收扶持政策。這些優惠政策從內容上看,有促進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有鼓勵企業研發與創新的;有推動科技成果轉讓的;有加快科研機構轉制和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發展的;有激勵科研人員的;有促進科普事業發展的等等。從涉及的稅種來看,幾乎涵蓋現行稅制的各個稅種。從形式上看,既有間接優惠,如稅前扣除、加速折舊、投資抵免,也有直接優惠,如減免稅,但主要體現為直接減免稅。從期限來看,一些主要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對高新技術產業的優惠、對技術轉讓的優惠、對引進先進設備和技術的優惠、對促進科學研究和教育事業的優惠等,自政策出臺之日起一直執行至今,有的已實施了20多年。從優惠力度來看,據不完全統計,“十五”期間,對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稅收達511億元③。
3、針對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的稅收政策,促進了資源有效利用,支持了環保事業的發展
最近幾年,隨著建設環境友好型、資源節約型社會理念的深入人心,我國出臺了多項具有環保意義的稅收政策,具體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產品對環境的影響實行差別稅收政策。如對汽油區分含鉛量確定適用高低不同的消費稅稅率(額),對低污染排放的機動車減征消費稅,等等。
(2)長期堅持實行鼓勵資源綜合利用的優惠政策。
(3)環保產業所得稅優惠。為了鼓勵環保產業的發展,我國專門編制了《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環保產業設備(產品)目錄》,對目錄所公布的8類環保產業設備(產品)可以享受投資抵免、加速折舊或免稅等稅收優惠。
(4)對一些環保技術(如風力發電)、產品(如新型墻體材料)給予投資抵免的優惠政策。
(5)支持環保事業的稅收措施。例如,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環保單位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環保部門使用的各種灑水車、垃圾車船,環衛部門的路面清掃車、環境監測車,免征車船使用稅。
4、扶持第三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大大加快了第三產業的發展步伐
為了支持和鼓勵發展第三產業,我國先后出臺了一系列優惠政策。
(1)可按產業政策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如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于各行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取得的技術收入暫免征所得稅;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等等。
(2)對一些有利于社會穩定、發展的福利單位和教育、衛生部門給予免稅;對一些關系國計民生的行業采用低稅率,如交通運輸、郵電通訊、文化體育等。
(3)支持了金融業的發展。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我國出臺了一系列促進金融、保險、證券業的稅收政策,涉及各類銀行、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和保險公司以及其他經批準從事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從事貸款業務、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其他金融業務和各類保險業務及其相關的項目、業務和收入,優惠稅種包括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等。
二、現行稅收政策在調整產業結構方面的缺陷
諸多稅收政策聚焦產業結構調整目標,對我國產業結構優化升級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也應當清醒地認識到,我國目前面臨的產業結構調整任務還很艱巨,現行稅收政策在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方面仍存在一些缺陷。
1、現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地方政府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動力
我國由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發展到今天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政府對資源配置的主導作用逐步讓位于市場,市場成為資源配置的主體。與此同時,財政領域也正在向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公共財政框架方向改革。但由于市場對產業結構調整失靈的客觀存在,
支持產業結構調整成為公共財政的應有之義。
公共財政的基本職能范圍是在市場失靈的領域發揮作用。但是,在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下,地方各級政府都是獨立的經濟利益和經濟決策主體,是導致各地爭上項目,低水平重復建設,產業規模小,地區產業發展趨同化的根本原因。分散投資一方面形不成規模經營,另一方面造成地區產業發展趨同化。目前國內紡紗、塑料、化肥、鋼鐵、卷煙、化纖、洗衣機、汽車等熱點產品生產企業幾乎每個省市區都有,照相機、電冰箱、洗衣機、錄相機、微波爐、空調器、復印機、彩色電視機、微型電子計算機、汽車、摩托車、中成藥、化學原料藥等產品生產能力利用率大都低于一半,造成了資源的嚴重浪費,直接影響和制約著產業技術進步和結構升級。
并且,目前實行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使地方政府更愿意發展那些見效快的制造業,而不愿意發展基礎產業和需要長期培育的新興產業。在以GDP為主導的政績考核制度下,地方政府更青睞那些資金密集型產業。這有悖于經濟結構調整的初衷。另外,這種體制也使得有些地方政府出于對本地財政收入、就業的考慮,往往會容忍甚至鼓勵一些高污染、高能耗的項目。由此可見,現行分稅制財政體制下,地方政府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不僅動力不足,甚至存在阻力。
2、稅收優惠政策區域導向突出,產業導向薄弱,尤其是外資稅收優惠政策客觀上加重了我國產業結構的偏差
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已經形成了一個以地區傾斜為主,輔之以產業傾斜,交錯使用降低稅率、定期減免稅和再投資退稅等多種優惠手段的稅收優惠體系,對我國引進外資、促進沿海經濟發展進而帶動國有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對外開放的深入和經濟全球化格局的逐漸形成,這一稅收優惠體系的潛在矛盾和問題也日益顯現。
我國現有的稅收優惠政策有著明顯的區域導向特點,也就是由沿海到內地,稅收優惠程度由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開放區――-其他地區依次遞減,其政策效應是誘導資源向東南沿海和經濟特區及經濟開放區流動。目前,我國稅收優惠政策的格局已不利于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尤其是不利于縮小東西部地區的發展差距。對東部沿海地區的區域性優惠政策在經濟特區建立之初是必要的,但是,當特區啟動并有了較高程度的發展以后繼續享受優惠政策,對于中西部地區以及欠發達地區來說就有失公平。并且,東部沿海地區經過20多年的發展之后,其基礎設施已經比較發達,形成了良好的投資環境,在這種條件下,稅收優惠政策的效應也會大打折扣。而與區域導向突出形成強烈反差的是,稅收優惠的產業導向比較薄弱。以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優惠為例,除對投資于農、林、牧、石油、天然氣等少數行業的外資企業給予了一定的稅收優惠鼓勵外,只籠統地鼓勵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對投向國家重點發展的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礎產業的外資企業卻沒有給予應有的稅收優惠。
引進外資對我國產業結構產生了積極的影響,但是它也帶來了負面的影響,外商在華投資三大產業之間分布結構不盡合理,2005年,第一產業實際使用外資所占的比例僅為1.19%,而第二產業比例為74.09%,第三產業為24.72%,第二產業占很大比重,在第二產業中FDI過度集中于消費品工業,據統計表明,三資企業在我國的投資中,輕工業比重為58%,重工業為42%。另外在第三產業的內部結構中,外資過多地流向商業、房地產、金融保險業利潤較高的行業,2005年這幾個行業在第三產業中實際利用外資所占的比重為48.52%,而流向交通運輸、地質勘探、水利環境和科教文衛部門等部門的就較少,2005年它們的比重為17.79%④。
從外資投向的產業分布來看,外資主要投向了第二產業,特別是制造業中的一般加工工業和其他勞動密集型產業,而對于處于國民經濟薄弱環節、國家亟需發展的行業,如農業、能源、交通等基礎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外商投資則嚴重不足。由此可見,外資的實際產業投向與政府的目標還有很大差距,這與我國涉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導向有很大關系。現行涉外稅收優惠政策尚未與國家產業政策相吻合。如目前行業性稅收優惠主要是圍繞“生產性”而制定的,范圍的界定極為籠統,導致一些屬于“生產性”的但并非屬于國家鼓勵的,而一些傳統意義上屬“非生產性”的卻是國家所鼓勵發展的行業。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在這樣的稅收優惠政策誘導下,外商直接投資(FDI)在我國的產業傾斜(投資集中于二產中的工業部門,對一產投資規模很小,對三產的投資比重偏低)表現得愈加突出。相當數量的外商投資集中在投資額小、回收期短、回報率高的輕工、電子等行業,投資結構輕型化、短期化的傾向十分明顯。外商投資的結構性傾斜加大了我國三次產業的結構偏差。
總之,區域稅收優惠政策貫徹國家產業政策的特點不明顯。在區域稅收優惠政策實施過程中,沒有區別不同類別的產業和不同規模的項目,也沒有考慮投資周期、利潤水平、風險系數等因素,從而使一些并非先進技術,甚至帶有投機性的中小資本大量涌入,投資規模小、技術含量低、投資周期短、污染嚴重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占了相當比重,形成了不合理的投資結構,與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初衷相悖。
3、生產型增值稅存在著對產業結構逆向調節的內在機制
目前,我國實行的生產型增值稅,對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稅款不予抵扣。這種由增值稅計稅規則的內在機制決定了其對經濟結構的調整存在明顯的制度性缺陷。增值稅納稅人實際稅負的高低取決于所能抵扣進項稅額的多少。生產型增值稅只能就購進的材料消耗部分抵扣稅額,意味著資源消耗型企業的實際稅負較輕,而具有同等獲利能力,但有機構成比較高的資本密集型產業和人力資源投資較大的知識密集型產業的實際稅負相對較高。越是采用高科技的產業,所能抵扣的進項稅額就越少,實際稅負就越重。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生產型增值稅不利于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
(1)由于對固定資產購進價值存在重復征稅,因此,生產型增值稅對國家鼓勵發展的固定資產投資大的基礎設施和基礎工業不但不能起促進作用,反而會加重這些行業的負擔,從而對產業結構產生了逆向調節。
(2)企業提高經濟效益的重要途徑就是發展高新技術,這就必須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上有很大的投入,相應地,能抵扣進項稅金的直接材料成本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少,這必然導致科技含量高、技術先進的企業所承擔的增值稅稅負高于一般的生產加工企業,嚴重影響了企業進行資本積累和技術改造的積極性。正是因為生產型增值稅難以有效均衡技術密集型產業與勞動密集型產業間的實際稅負,從而阻礙技術進步,對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產生逆向調節。
4、消費稅在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方面的功能未能充分發揮
消費稅是通過征稅對象的選擇,差別稅率的確定來配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和消費政策。我國現行消費稅在配合國家產業政策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消費稅調節功能多元化,弱化了其對產業升級的作用。我國目前的消費稅承載了太多的經濟和社會目標,對產業的激勵或抑制功能弱化。比如,從國家發展改革委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中可以看出,汽車、摩托車屬于我國現階段鼓勵發展的產業,對汽車、摩托車征收消費稅,有延承歷史的因素。在1994年稅制改革時,這兩件耐用消費品在當時的中國都屬于高檔消費品,對其征收消費稅,更多考慮的是調節收入分配。而現在,我國的汽車工業與世界上發達國家比較起步較晚,還屬于迫切需要鼓勵發展的幼稚產業,尤其是我國加入WTO以后,國際上質優價廉的汽車產品大量涌入我國,對我國尚不發達的汽車工業產生強大的沖擊。目前對汽車消費征收的消費稅,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國產汽車的消費。特別是小轎車進入家庭,是國家鼓勵消費的政策之一。如果繼續對排量較低的小轎車征收消費稅,必將對小轎車進入家庭產生抵觸,也不利于國內汽車工業的產品結構調整。摩托車在1994年的中國也是高檔消費品,隨著我國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和摩托車的大幅度降價,摩托車已不再是高檔消費品了。近幾年來,摩托車的市場已經從城市轉向農村,從國內市場轉向國際市場,繼續對摩托車征收消費稅,對這個行業的發展非常不利。當然,目前對汽車、摩托車仍然征收消費稅,主要是考慮了財政收入、環保等多種政府目標。
同樣的情況在消費稅稅目中還有,如對部分原材料等生產資料征收消費稅雖然兼顧了消費稅聚財的功能,但不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同時也違背了消費稅的立法精神。大力發展原材料工業,是國家產業政策的內容之一。例如,現行對工業酒精、醫用酒精征收消費稅,這些中間產品本身就不是用于最終消費,而是作為下一個生產環節的原材料,這就違背了消費稅對最終消費品征稅的立法精神。
5、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扶持存在缺陷
(1)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缺乏針對性。首先,優惠政策范圍過窄,沒有隨著經濟發展的狀況及時調整。比如,現行政策規定,只有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高新企業才能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區外高新企業不能享受。這種開發區內外稅收差別待遇,造成高新技術企業紛紛擠進開發區,甚至在開發區內進行假注冊,有悖于促進科技產業發展的初衷;其次,稅收優惠對象針對性不強。以企業為主而不是以具體的項目為對象,一方面使得一些企業的非技術性收入也享受了優惠待遇,造成稅收優惠泛濫;另一方面使得一些經濟主體的有利于技術進步的項目或行為難以享受稅收優惠,造成政策缺位,最終降低了稅收優惠政策的效果。
(2)制定高新技術稅收優惠政策時以國內需求為主,較少考慮國際貿易的一些基本規則或國際慣例對我國稅收政策的影響。在WTO的眾多協議中,除了原則性的總協議外,對國內稅收優惠影響最大的是《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ASCM)》。協議中將政府補貼分為;禁止性補貼、可控告補貼和不可控告補貼共三種類型,采用交通燈中的“紅燈”、“黃燈”和“綠燈”來描述,簡稱“交通燈”模式。我國高新技術領域的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則有悖于補貼專項性限制原則。如《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軟件產品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集成電路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即征即退,進口自用設備等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的人員工資和培訓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等優惠政策。如果上述行業的產品涉及出口,必然會受到黃燈管制。
三、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稅收政策建議
1、逐漸弱化區域優惠政策,代之實行以產業稅收優惠為主導的政策
(1)稅收優惠政策要突出國家產業政策目標。要明確產業發展序列,強化稅收產業政策的產業導向功能,引導資金和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因此,稅收優惠政策應當加強對農業、能源、交通運輸、原材料等基礎工業和基礎設施建設的稅收優惠,縮小稅收優惠政策的梯度差,使全國產業結構趨于合理。
(2)在確定稅收優惠的大方向之后,近期重點要促進區域稅收優惠政策與產業稅收優惠相互協調。對東部沿海各類經濟開放區域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應以國家的產業政策導向為主確定優惠稅率,下一步應逐步取消對東部地區的區域稅收優惠,鼓勵其向高、精、深方向發展。針對西部礦產資源豐富的優勢,稅收優惠政策應根據國家產業政策,重點鼓勵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和綜合應用,搞好深加工增值,延伸產業鏈,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改善產業結構,提高經濟發展水平。
(3)深化對外開放,涉外稅收優惠要配合政府引資目標的轉變,由注重外資引進規模轉向重視外資引進質量,有選擇地引進外資項目,減少一般性產業項目的引進,限制高能耗、高耗材、高污染項目的引進,鼓勵外資在華設立研發中心。
2、積極推進企業重組,鼓勵企業做大做強
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的不斷發展,那些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著名品牌,具有競爭優勢的跨國公司,愈來愈成為世界經濟活動中的重要力量。從我國的情況看,尚沒有形成一批真正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主業突出、核心競爭力強的大型跨國公司,在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過程中,必須注重提高企業規模經濟水平和產業集中度,加快推進企業重組,鼓勵企業做大做強,形成一大批“經濟航母”。從稅收政策看,相應的應采取區別對待,重點扶持的原則,努力推進企業的并購重組。具體而言:
(1)可借鑒西方國家處理企業并購行為中通行的連續性原則,嚴格彌補虧損的條件,這樣有利于企業的長遠經營。
(2)對于有助于資源配置優化的并購行為,應給予稅收優惠,即允許并購中的虧損額由并購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的所得彌補,從稅收上支持企業發展。
(3)應完善并購過程中的印花稅、房產稅和契稅,適當減免產權轉移過程中的財產稅負,包括:
①對企業并購過程中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②對企業改制過程中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對改制前已貼花的資金免征印花稅,只就增值部分征稅;
③對企業資產評估增值而新增加的資本公積免征印花稅;
④企業并購過程中房產按照評估后的價值計征房產稅。
在2005年世界500強排名中,我國內地共有15家企業入選,排名靠前是中國石化排第31位。中國石化當年銷售收入為750.77億美元,相當于2005年世界500強排名第一的沃爾瑪公司年銷售收入的26.06%。經過國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以及企業自身的改革,如果未來10年內我國在世界500強的排名中能增加12-15家企業,并有1-2家企業進入前20強的話,就能夠極大地提高我國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也有利
于提高我國經濟的整體實力。
3、稅收政策要加大對高新技術的扶持力度,鼓勵企業技術創新,以全面提高我國產業結構的整體水平和國際競爭力
在充分貫徹《國務院關于實施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的基礎上,建議稅收政策還要在以下方面有所傾斜:
(1)進一步建立健全對產業應用研究開發的稅收優惠政策。
研究開發方面的補貼是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所允許的,按照協議規定,國家對基礎性研究的資助不在限制之列,對產業(基礎)研究和研究開發活動不超過合法成本的75%和50%的補貼為不可補貼。應該將政府對技術創新的支持定位于產業研究和開發階段,采取撥款和貸款貼息為主、稅收減免為輔相結合的支持政策體系。稅收政策作用的范圍應不限于列入高新技術產業領域的企業自主開發,而應包括所有行業的企業對高新技術的自主開發,不僅包括高新技術自主開發,還包括這些自主開發技術在生產中的應用。
(2)建立對風險投資的稅收傾斜政策。
①對風險投資公司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的風險投資收入,免征營業稅,并對其長期實行較低的所得稅率。
②對法人投資于風險投資公司獲得的利潤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居民投資于風險投資公司獲得的收入免征或減征個人所得稅,同時,對企業投資高新技術獲得利潤再用于高新技術投資的,不論其經濟性質如何,均退還其用于投資部分利潤所對應的企業所得稅。
③建立科技開發準備金制度,允許企業特別是有科技發展前景的中小企業,按其銷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科技開發基金,以彌補科技開發可能造成的損失,并對科技開發基金的用途和管理進行規范,規定準備金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用于研究開發、技術更新和技術培訓等與科技進步的方面,對逾期不用或挪作他用的,應補繳稅款并加罰滯納金。
4、進一步完善出口退稅政策,促進外貿增長方式的轉變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對外貿易經過了高速的增長,2005年對外貿易額達到14219億美元,占當年GDP的比重為62%;世界貿易額排名由1980年的第32位上升到了第三位,但總體上仍屬于數量擴張型粗放的外貿增長方式,出口產品普遍存在檔次低、技術含量低和附加值低的狀況,企業出口的經濟效益不佳,甚至經常發生企業之間低價競銷的矛盾,給國家利益帶來了巨大損失。所以,我國一定要改革外貿體制,完善進出口產品結構,轉變外貿增長方式。
從出口退稅政策而言,必須充分反映國家宏觀調控意圖,一是通過提高出口退稅率,對國家產業政策鼓勵出口的高科技產品,以及部分以農產品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予以稅收優惠;二是通過降低直至取消出口退稅率,對高能源、高污染和資源類產品的出口予以限制,從而從機制上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
從2004年以來,國家加大了出口退稅政策調整的力度,一是降低了出口退稅率,對出口退稅率進行了結構調整;二是加大了中央財政對出口退稅的支持力度,將進口兩稅增量部分首先用于出口退稅;三是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的新機制;四是基本解決了歷史欠退稅問題。2006年9月,國家又大規模地調整了出口退稅率,對1576種的退稅率進行了調整,其中有255類商品取消了出口退稅,有1130類商品降低了出口退稅,有191類商品提高了出口退稅。從調整的情況看,國家鼓勵出口的科技產品、生物醫藥、機械設備等行業,提高了出口退稅率;而對于一些高能耗、高污染、低產出的一些行業,如煤炭、鋅、錫、鋼材和水泥等行業,取消或下調了出口退稅率。這次調整的導向是十分明顯的,既有利于進一步優化產業結構,又有利于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其政策效應將逐步顯現。下一步,可以更加靈活運用出口退稅工具,充分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
5、科學設計我國的能源稅制,通過稅收手段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降低單位能耗水平
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必須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我們認為,目前是從總體上科學規劃我國能源稅制的時候了。設計能源稅制是一項復雜、艱巨而又緊迫的工作,應有計劃、按步驟進行。國家的能源政策一方面鼓勵節能、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另一方面要求對高能耗、高污染產業加以限制。能源稅制的設定也應從這兩個方面加以考慮,鼓勵與限制并舉,更好地體現國家的政策導向?,F階段如何統籌設計我國能源稅制,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1)改革現行資源稅。一是提高征收標準。我國的資源長期在政府控制下實行低價政策,目前我國的資源稅主要是級差調節性質,未能體現資源本身價值,造成不必要的資源浪費。此外,適當提高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的資源稅率,對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的產品課以重稅,從而限制它們的不合理的開采和使用也是是非常必要的。二是改變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由現在的按企業產量征收改為按劃分給企業的資源可采儲量征收,促使企業盡量提高資源的回采率。三是調整資源稅的征收辦法。改革現行對原油征收資源稅的計稅辦法,改從量征收為從價征收,使國家能從原油價格上漲中分享部分收益。將稅率與資源回采率和環境修復情況掛鉤,按資源回采率和環境修復指標確定相應的稅收標準,資源開采率越低,環境修復程度越差,資源稅率就越高。
(2)適時開征新的能源稅種。一是盡快開征燃油稅。目前,我國新增石油需求的2/3來自于交通運輸業,我國汽車產業的迅猛增勢讓石油供應面臨前所未有的壓力。國際經驗表明,高燃油稅政策,一方面通過高油價限制了對石油的過度消費,另一方面,刺激了節能技術的創新和擴散。二是研究開征碳稅。征收碳稅的主要目的是通過鼓勵減少使用礦物燃料,尤其是含碳量高的燃料,從而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采取碳稅是一種以價制量的策略,其優點是可以合理反映環境與社會外部成本,具有減少二氧化碳排量的經濟誘因,可促使廠商更新技術,在生產過程中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還能夠促進能源系統從高碳排放礦物能源向低碳或非碳能源轉化,也將有利于我國天然氣和核電的發展。
6、對鼓勵、限制、淘汰的產業和產品分別采取不同的稅收政策
要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促進作用,有利于節約資源、保持環境、產業結構化升級,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的關鍵技術、裝備及產品制定稅收優惠政策;對限制和淘汰類的產業和產品,應充分發揮稅收的制約功能。尤其是對于一些嚴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除采取嚴厲的行政制裁措施之外,應加倍征收流轉稅和所得稅,并建議盡早開征環境稅,同時采取嚴格的稅收管理措施,加大稅收檢查和處罰力度。具體而言,對于國家鼓勵類的產業,主要包括農業、能源、交通、水利、裝備制造業、金融、保險、物流、信息、法律、咨詢服務等,應配合國家的整體產業發展戰略,進一步提高稅收優惠的力度。對于限制類和淘汰類的產業,主要包括鋼鐵、電解鋁、電石、鐵合金、焦炭、汽車等產業,應該在國家全面實行行政、經濟和法律制裁措施的過程中,稅收政策上需要有針對性的出臺相關措施。對于后者,我國尚未獲得比較成功的經驗,我們建議采取強化稅收管理,輔之以提高稅收負擔的辦法,雙管齊下,綜合治理。尤其是在稅收管理上,必須加大日常檢查、專項檢查,提高處罰力度,同時要將相關信息通報政府主管部門,以提高政策合力。
總之,稅收政策應根據國家產業政策調整的總體目標,更好地綜合運用優惠稅率、加速折舊、稅前列支、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等多種方式,不斷改革和完善相關的政策和措施;服從和服務于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宏觀戰略,以充分發揮稅收對產業結構的調節作用。
注釋:
①新華社2006年2月27日消息:《“十五”期間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邁出新步伐》。
②農業部:《全國農村和農業經濟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村經濟司:《2005年農村經濟形勢與2006年展望》。
③國家稅務總局計劃統計司:《全國稅務統計》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
證券行業稅收優惠政策范文6
(一)稅負偏高
1.流轉稅負擔。用來分析和評價對經濟增長起到明顯作用的其中一個稅種就是流轉稅。然而,企業稅收負擔的關鍵在于,無論企業有無利潤,都需要交納增值稅等相關的流轉稅。究其原因,還是與我國采取的稅收制度有密切的關系,而這種體系恰恰是以流轉稅作為重點稅種。目前營業稅是中國金融業流轉稅中的主體稅負。盡管1994年以來我國的營業稅歷經數次改革,但目前金融業流轉稅制仍然不是很完善,很多企業,還未來得及享受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便已經消失,其主要原因如下:
(1)稅負偏高。
①營業稅。對于金融業來說,營業稅還是其納稅的主要稅種。從2001年起,經國務院批準,我國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稅率從2001年起,將原有的8%的營業稅稅率,每年下調一個百分點,直到2003年為止下調到5%。但下調后的營業稅稅率還是要高于我國國內其他行業的稅率,尤其是同樣為經營銀行業務的郵政儲蓄,按“郵電通信業”稅率3%征收稅率。這樣就導致金融銀行保險業的稅負要比郵政儲蓄的稅負高很多。
②印花稅。對金融行業所擁有的資產也要收取相應的印花稅。盡管我國目前的印花稅稅率比較低,但也會構成一定的稅收負擔。對于海外的一些其他國家,采取的大多都是減少營業稅的收取或者是征收一些低稅率的相關稅種,以此來減少對其國內金融業發展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2)重復征稅。由于我國實行的流轉稅制度是增值稅與營業稅并行的稅收制度,對金融業實施營業稅制,而對工商、制造等行業實行的是增值稅制,因此流轉稅制并未統一。我國對提供勞務的企業以收取營業稅為主,對銷售貨物企業以收取增值稅為主。而對于主要從事經營活動需繳營業稅的企業來說,所購進的項目已繳納的增值稅不能得到抵扣,而且增值稅是按17%的稅率進行征收,這就更加重了金融行業在稅收方面的負擔。
2.企業所得稅負擔
(1)我國法定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偏高。目前,我國對于居民企業的征收稅率為25%。對于我國的金融企業來說也和其他類型的企業一樣繳納同稅率的企業所得稅,尤其是對于證券交易征稅也是按照統一的普遍所得來征收。雖然我國的稅率略低于一些經濟發達的國家,但是仍然高于俄羅斯、新加坡等經濟發展中國家或新興工業國家。與此同時,中國對運輸和郵政等企業單位推出相應的優惠政策正在逐步地實施,但實際我國的金融類企業和其他類企業相同都繳納企業所得稅。這種稅率在金融業方面反映較高。
(2)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項目限制比較多。根據我國現在實行的所得稅的相關稅收制度來看,對于一些支出的項目的規定還過于嚴格。比如:對于銀行業的壞賬準備金提取的稅務處理是按照規定對壞賬準備資產的期末余額以百分之一的比率進行計提,對這部分計提的資金是可以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減除。而對于金融企業的壞賬核銷來說符合規定的部分,應該先沖減已經扣除過的壞賬準備金,也就是之前計提的資金。在繳納企業所得稅之前是允許其對不能被沖減掉的部分來扣除的。當前中國的金融行業還存在著較大的經營風險,而對于這部分壞賬核銷來說,若能及時地進行核銷,才能有效地保障中國目前金融市場的抗風險的能力。必須在逾期滿三年才可以計入呆滯貸款,即作為壞賬來進行核銷。這樣的規定在操作上給企業帶來了不便。如果錢款收回,而且這一部分已經沖銷,就要將其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二)稅制不合理
1.金融稅制覆蓋面窄。
(1)我國征收營業稅的領域并沒有將部分金融企業之間所形成的往來業務或者收益納入到征稅范圍中。隨著中國金融業的不斷進步,金融范圍內的一些業務如:銀行之間相同體系內的聯合性質的合作、銀行與銀行之間的拆借業務以及所需要資金流動的業務也在日益增多。目前,由于營業稅的征收領域還未將該部分資金流動加入到其范圍之內,所以金融業的相關企業就有了一定的空間來避稅。
(2)對于一些金融企業中進行租賃業務的公司所實行的稅收政策不夠完善,應享有相應優惠政策的企業并未享受其應有的政策,比如一些進行融資租賃類的企業其具備投資性質;如果企業想要對不動產進行再次回租,也要繳納營業稅,這樣的重復操作也加大了稅收負擔。
2.金融稅制重復征稅嚴重。嚴重的重復征稅導致了我國金融業稅制不合理。不但體現在依據全部營業額來收取營業稅出現的兩次收取稅費所產生的稅收壓力,而且還體現在:
(1)再次對不動產進行回租的企業需要繳納兩次營業稅;
(2)金融類企業在扣除相應的企業所得稅后所獲得的凈利潤,在股東以其他形式獲得利潤分配時,其個人所得稅還應由其利潤獲得者繳納。同時對于支付給職工的勞務報酬及薪金工資,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也對個人又一次征收了個人所得稅。我國的金融類的企業雙重稅收包袱多數由這些重復性的征稅引起,與此同時,這也使我國企業的革新及發展受到了嚴重的阻礙。
3.稅制不規范,存在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從營業稅的稅制來看,在新型金融業務的稅收政策上,每個國家都會對相關業務進行扶持,然而在我們國家,對該項新型業務所進行的扶持優惠政策基本屬于欠缺項目。從而導致了中國在金融產業的離岸業務受到了嚴重的阻礙。
二、深化改革,推動金融業稅制改革
(一)穩定稅負
1.降低營業稅稅負。在我國未來的金融機構發展過程當中,還應進而降低我國金融業稅率,比如營業稅,用這樣的方式來減輕我國金融行業所承擔的稅收負擔,更好地體現我國金融業在國際金融業上的競爭力,使其能夠達到與建筑行業、交通運輸行業等稅率一致的標準??梢圆扇≈鸩浇档偷拇胧?。
2.對金融業之間往來業務征收營業稅。這不僅有利于維護統一性的稅收政策,提高銀行業資金的利用效率,還有利于對偷逃稅款的漏洞進行有效防治,也有利于內資與外資金融企業的稅負公平。
3.調整金融租賃業營業稅政策。在一些特殊行業中的稅收政策應當進行相應改變和革新,例如針對回租行業的相關特點,我國稅收監管部門應根據其行業的特殊情況進行改變,以使其重復性征稅的局面得到改善;針對那些通過融資的方式進行租賃業務且具備投資性質的企業,要使其享受到等同于固定資產投資時所享受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二)優化稅制,加強征管
1.對金融衍生品征稅。我國可以在相應的稅種中(比如營業稅、增值稅等稅種),確立金融衍生品的相關涉稅的稅目。根據其產品的性質和特點,來確定其具體的征稅對象、稅率、適用稅目、計征的方式,并設置相應的低稅、免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2.對投資者買賣證券所獲得的價差收益進行征稅。目前,中國證券市場還處于非規范化階段,證券市場上仍然有很多不規范的甚至是違規行為的存在,稅收的征管水平還處于較低的水平,要對我國證券市場征收資本利得稅時機尚不成熟。在我國證券市場不斷發展的同時,現應選擇適當時機對資本利得稅進行收取。
3.進一步推進增值稅改革,簡化相關稅率。2013年,我國已將部分現代服務業和交通運輸業的“營改增”試點推向了全國,郵政業和鐵路運輸業也于2014年1月1日被正式納入了范疇。這樣看來,金融業“營改增”的步伐已漸行漸近。要適時推進我國金融業的增值稅改革??梢苑秩齻€階段進行,首先是在金融業“營改增”政策出臺之前,要全面分析其對金融機構各方面的影響,做出前瞻性的預測,制定全面細化的實施方案;其次,在金融行業的“營改增”的政策出臺后,做好各項準備工作;最后,對正式實施之后的跟蹤工作的運行情況,進行進一步的審核。
4.加強稅收征管。目前我國金融業的納稅現狀是稅收負擔嚴重,如果想對這一現狀進行改善,就要對稅收制度進行完善,制定嚴格的征管制度,更好地防止稅收征管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可按如下方案執行:
(1)抓好分類管理的落實;
(2)加強金融類行業所得稅相關稅前的扣除項目的管理;
(3)加強金融類行業計稅收入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