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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規章制度獎勵及處罰范文1
一、 人員錄用:相應提高保安人員的工資待遇,將保安人員的錄用標準年輕化,從形象和精神面貌上來體現整體效果;
二、 建全各項規章制度:基礎管理的關鍵在于制度的規范和執行力,也是強化保安工作基礎管理的前提。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建立一套可操作性的、完善的規章制度,將各項制度慣穿到每一位隊員,明確公司保安的崗位職責,建全各項規章制度。
1、崗位職責:明確各崗位的職責,工作責任和工作范圍,確立各個崗位之間的關系,規范工作行為、質量和效率。防止工作重疊而造成的責任推諉。
2、行為規范:明確著裝、發型、站姿、坐姿,規范執勤用語、執勤手勢和執勤禮節,提高執勤標準及服務質量;
3、獎懲機制:公司應有完善的考核和獎勵機制,實行績效制,而不是單一的處罰機制。用獎勵機制來激發隊員的工作積極性,讓處罰機制來約束隊員的工作態度;
三、 完善例會和培訓制度:會議和培訓是隊員之間相互溝通、交流和工作安排總結的最有效方法,能提高隊員對部門工作的認識,激勵隊員的士氣,讓每個人都能感到組織的存在。 四、 執行 規范化的制度來自于豐富的實踐,所以要實行走動式管理,管理者要深入一線崗位,從中體會每個崗位的細小環節和流程,從而不斷改進。其次,培訓、自檢、執行力與可操作性也是互為一體的,否則制度形同虛設。執行力取決于培訓、自檢、檢查、監督、考評、獎懲等。通過培訓、監督、檢查來規范隊員的工作標準;用考評獎勵機制來激發隊員對工作的積極性,提升隊員的工作責任心。 附整改標準:
一、 儀容儀表
1、 發式:頭發整潔、不可染發(黑色除外)、長度適中、前不及眉、旁不遮耳、后不及衣;
2、 面容:精神煥發,保持清潔,不戴有色眼鏡,不留長鬢角,胡須;
3、 衣服:上班著工裝,佩帶工號牌,衣袖、褲管不得卷起;
4、 鞋:穿黑色皮鞋,保持清潔;
二、 舉止
1、 舉止端正,面帶笑容,使用敬語;
2、 站立時應挺胸抬頭,不得前俯后仰或把身體依靠在某一設施上;
公司規章制度獎勵及處罰范文2
第一章 安全目標
第一條:公司安全目標:杜絕職工因工及非因公死亡事故;杜絕外部勞務用工因工死亡事故;無機械設備或火災等造成一次經濟損失5萬元(含)以上事故;年重傷率控制在0.5‰以下;年負傷率控制在3‰以下。確保無因安全的原因引起地方安監部門通報批評或業主投拆。
第二章 安全責任制
第二條:公司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公司領導和各級各類人員對安全工作應負的崗位責任,進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公司經理對公司安全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領導對公司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安全質量監察部在分管領導的領導下管理好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項目經理是本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公司各級人員主要職責:
公司經理: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地方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法規和制度。負責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與人員等資源的配備,并保證其正常實施安全管理工作。
2、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施工生產時,把安全工作作為重要內容,列入議事日程。正確處理安全、效益、工期、進度的關系,做到齊抓并進。
3、組織安全生產,實現安全生產目標。
分管領導/總工程師: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地方、行業及業主和上級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技術規范和制度。
2、熟悉了解各項目施工任務概況,掌握工程的重、難點項目,負責組織審查各種安全規章制度和各種安全技術措施的有效性,并檢查落實情況。
3、組織定期或專項的安全生產檢查,研究解決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
4、組織調查、處理重大傷亡事故,制定改進措施,并督促執行。
項目經理:
1、建立健全項目部安全管理機制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依據工程合同,合理組織生產。
2、確定本項目安全管理目標,合理配置人力、物資、設備、資金等生產要素,組織開展標準化工地建設。
3、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及時解決施工生產中存在的問題,消除事故隱患。
4、制定和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措施,搞好安全防護,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5、經常向職工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的教育,不斷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和操作技能。
6、按照外部勞務安全管理的規定,嚴格外部勞務安全管理。
7、組織事故搶險,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和落實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安全監督員
1、服從上級對安全工作的要求,掌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和各種安全技術規范,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責。
2、負責對施工現場區域內一切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標志及警告牌的設置進行檢查、管理,對《勞動安全監察通知書》及隱患通知單組織落實改進。
3、落實“三工”(工前有交待、工中有檢查、工后有總結)制度,杜絕“三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
4、積極開展各項安全活動,認真搞好每周一次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
5、發生工傷事故要詳細記錄及時上報,并組織人員認真分析,提出防范措施,重大傷亡事故要做好保護搶救工作并及時上報。
安全質量監察部
1、貫徹落實上級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令,并抓好工作落實。
2、制訂、修訂、頒發公司安全管理辦法及規章制度。
3、制訂公司安全生產計劃,及時分析安全工作形勢,提出預防事故的措施和建議,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深入施工現場檢查、督促安全生產與管理,組織綜合性的安全檢查,制定整改措施,監督消除事故隱患。
5、組織公司開展安全工作競賽、評比活動,實施安全獎懲事宜,大力宣傳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安排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確保特殊工種工人持證上崗。
6、組織施工事故的搶救、搶險與調查,制定處理意見和制訂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
第三章 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
第四條:建立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制度
1、公司根據特殊工種工人持證上崗情況,制定相應的安全生產培訓計劃,安排有關人員參加培訓。
2、開展“三級安全”教育,特種作業教育,特殊條件下作業教育和經常性安全教育,并做好教育記錄,公司所屬項目部在施工前,組織不少于三次的安全技術知識學習,使施工人員熟悉掌握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3、教育的內容以安全思想、安全管理知識、安全技術知識,典型經驗和事故教訓為主,還應進行安全新知識教育,高溫防暑、冬季取暖安全、節假日安全的各項教育。
4、對新工人采用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及調換工種的人員,應當先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五條:堅持安全檢查制度
1、公司每月、項目部每周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堅持“三工”制度,杜絕“三違”,實行“三不放過”的原則。
2、安全檢查的內容: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現場、查隱患、查整改、點部位和重大危險源,依據法規,嚴肅處理各類違章行為。
3、安全檢查的形式:安全質量監察部組織,各項目部負責人、安全員、施工員參加。公司安全質量監察部還將結合施工現場實際及上級檢查開展安全活動情況,進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
第四章 現場安全管理
第六條:建立施工安全準備工作驗收制度。工程開工前,公司安全質量監察部組織檢查驗收安全準備工作,確認合格后方能開工。驗收的內容包括:施工組織是否有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內容設計;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建立;安全目標是否確定;進場施工機械設備是否經過驗收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安全防護設施是否到位并符合要求;施工方案是否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各種工序是否制訂相應安全措施;特種作業人員是否經過培訓并持證上崗;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危險是否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施工安全標志是否按規定設置等。
第七條:施工現場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掛牌施工,明確安全責任人,施工料具堆放整齊,電力線架設符合安全要求,各種安全防護設施齊全可靠,道路暢通,現場整潔,并做到定期檢查維修。
第十五條:加強設備管理使用。各種機械設備容易對人體發生傷害的部位,必須安裝有效的安全防護裝置,建立管理使用、運行、修理制度,不帶故障工作,防止機械設備故障傷人事故的發生。
第十六條:現場配電室、電纜線必須有安全防護,指揮必須制定防護方案,報安監站、監理審批后實施,高空作業安全設施齊全,外墻腳手架有詳細的施工方案。
第十七條:嚴格執行對各種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運輸和使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防護和緊急避險措施。
第七章 外部勞務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對外部勞務必須實行安全合同管理。
一、對分承包方進行評價時,對其安全管理水平同時進行評價,選用合格分承包方。在與其簽訂的施工合同中必須有明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與安全獎罰的條款。
二、公司對招用的零散勞務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明確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違約責任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條款,對其納入全員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工程指揮部應根據《建筑法》關于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的規定,加強對外部勞務的安全管理。
一、指揮部應對工程分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二、督促分承包方建立健全安全保證體系,建立安全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管理人員;尤其要監督檢查分承包方的各級領導、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工人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必須堅持先培訓,后持證上崗。
三、監督檢查分承包方積極推行施工現場安全標準化管理,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活動,執行“三工”安全制度,與公司同步開展“安全月”、勞動競賽和安全標準工地建設等活動。
四、監督檢查分承包方安全生產的內業資料管理,審定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術措施,在施工生產中認真抓好落實。
第八章 事故報告與處理
第十八條:事故報告。凡發生一次2人及以上負傷事故;一次1人及以上重傷事故或各類死亡事故;由我方負主要責任的企業外傷亡事故及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的事故,發生事故單位應立即用各種快報方法報公司。原因及責任一時難以查清的,也要將事故的簡要情況報公司,待查清原因責任后,重新補報。
第十九條:事故調查。事故發生后,公司安全管理人員配合上級部門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故責任;提出 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條:事故處理。凡發生的各類事故,各單位在上報調查報告時,要提出對有關人員的處理意見,附單位主管領導的檢查書及事故現場的照片、事故現場圖。發生交通事故和工程施工造成企業外部人員傷亡事故,除按上述規定辦理外,再附上地方公安交警部門的事故裁決書和有關部門的證明材料。因忽視安全、違章作業、玩忽職守造成事故的,按照國家、上級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對事故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傷亡事故處理結案一般在15日內處理完畢。特殊情況按上級指定的時間結案。
第二十一條:嚴格事故報告和事故統計紀律。指揮部嚴格按上級有關事故報告、事故統計的規定辦理,按程序及時準確的報告,做好事故統計報表。
第九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三條:獎勵。①獲濟南市標準化工地、局“安全標準工地先進單位”,指揮部一次性獎勵安全管理人員人均1000元,施工隊4000元;②全部實現指揮部安全工作目標,指揮部年底對安全管理人員實行人均1500元的獎勵,施工隊獎勵5000元;③獲總公司及以上安全標準工地先進單位,指揮部一次性獎勵安全管理人員人均1800元,施工隊6000元。
第二十四條:指揮部發生事故,按下列標準實施經濟處罰。
1、發生一次因工負傷3人以上的事故,每負傷1人罰施工隊5000元,另一次性處罰指揮部安全責任人5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員人均300元。
2、發生一次因工重傷事故,每重傷1人罰施工隊10000元,另一次性處罰指揮部安全責任人6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員人均400元。
3、發生一次因工1至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罰施工隊20000元,另一次性處罰指揮部安全責任人8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員人均500元。
4、發生一次因工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罰施工隊40000元,另一次性處罰指揮部安全責任人10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員人均600元。
5、重大經濟損失事故經濟處罰。發生機械設備、火災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由責任隊賠償,并一次性處罰施工隊10000—20000元,處罰安全責任人500—10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員人均500元。
6、對各類事故的責任人的處罰比照安全責任人處罰金額的2倍處罰。
7、以上獎勵和處罰,由指揮部安全領導小組下發通知,主管領導鑒字確認后由財務部負責執行。
第十章
公司規章制度獎勵及處罰范文3
化工生產委員會屬各單位、業務外包各單位:
為加強和規范公司生產業務外包的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保證公司生產安全平穩,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公司范圍內所有外包業務,但工程項目及以工程量結算的外委項目由公司安全生產部以項目進行考核。
二、管理原則
(一)堅持依法用工原則
;
(二)堅持權利與義務并行原則;
(三)堅持監督與管理、教育與懲罰、技術與服務原則;
(四)堅持屬地管理,誰用誰管的原則。
三、內容及要求
(一)承包方所用勞務人員,年齡及健康程度必須符合國家法定要求;
(二)參與工作的設施及裝備必須經過國家相關部門的安全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及證書。
(三)承包方所用車輛必須有行駛證,并定期進行年檢,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按公司規定安裝相應安全設施。
(四)外包單位新增人員和變更人員必須事先報安全生產部登記審批并進行安全交底,經過崗前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如未按規定安全交底的,按安全制度處罰。
(五)外包單位在承接生產任務時,必須在保證安全生產的前提下,按質按量按期完成所承接的生產任務。
(六)外包單位違反本公司有關管理規章制度,發生安全、環保、質量事故,對生產造成影響的,一切責任及費用由該外包單位負擔。
(七)外包單位要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分廠各項管理制度的約束,愛護生產設施和公共設施,共同維護公共環境衛生。
(八)進入廠區的拉運車輛應按照行車路線指示牌行駛、過磅、卸貨、回皮,辦完業務的所有車輛嚴禁在廠內停留。
(九)合理規劃物料堆放區域,放置相應標識牌,標識內容需明確清楚。
(十)物料堆放須整齊有序,保持場地周圍衛生清潔,無垃圾雜物等。
(十一)拉運車輛應按指定的區域、路線行駛,車速不得超過公司所規定行使速度。
(十二)外來人員未經有關負責人同意,不得隨意進入與作業無關的生產區域,不準動用生產工具、原料、設備、車輛、設施等。
四、考核
廠內所有外包單位需遵照國家各項法律法規,遵守廠區內各項規章制度,保持本崗位及休息室內衛生清潔,其他事項具體考核細則如下:
(一)外包車輛及其他設備考核概述
1.
外包單位車輛作業時,如違反公司規定,超速、超載、違章駕駛、倒車或轉向時不做相應警示,發現一次處罰200元。
2.
所有進入廠區車輛按規定路線行駛,嚴禁亂停、亂卸,嚴禁碾壓場地上堆放的物料,發現一次處罰200元。
3.
車輛照明、剎車、喇叭必須完好并定期檢查,自卸車必須安裝車斗起放報警裝置,安全設施發生故障未及時恢復發現一次處罰300元。
4.
拉運車輛及司機、裝載車輛及司機、倒運車輛及司機、現場作業人員損壞廠內設備設施須按原價賠償,并處罰500-1000元。
5.
進入廠內的鏟車、拉運車必須統一擺放在指定停車場,嚴禁亂停亂放,發現一例罰款50元。
6.
外包車輛需按照安全相關制度進行年檢和安裝相應安全設施,不服從安全管理的每次處罰500-1000元。
(二)外包人員考核概述
1.
外包人員必須按廠內各項規章制度進行作業,因違章、違規操作造成的不良后果需自行承擔責任。
2.
外包人員需按屬地管理人員的要求執行外包業務,積極配合分廠生產經營,不配合操作的每次處以100-500元罰款。
3.
使用叉車、裝載機、吊車等特種設備的外包人員,需持證上崗,證件須真實、有效,否則處以100-500元/人次罰款。
4.
外包單位員工嚴禁賭博、打架、聚眾鬧事,違者罰款500-1000元,并移交公安部門處理。打傷他人者要賠償醫藥費、營養費、誤工費等相關費用。
5.
外包人員發生盜竊事件,按盜竊物品價值的1-5倍扣款,情節嚴重的將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6.
裝、卸車人員嚴禁向拉運貨物司機索要財物,發現一次或遭到客戶舉報,處罰當事人最低500元,情節嚴重的我公司將與其無條件解除承包合同。
7.
進入廠區所有人員嚴禁吸煙,違者處罰200-500元。
8.
外包單位員工有人來訪,必須在門衛登記,經門衛確認后方可進廠,進出廠時間要做好登記,違者罰款100-500元。
(三)其他考核
1.
安全方面
(1)如因承包商不服從化工生產委員會安全管理規定,違章作業、違章操作造成非我公司人員傷亡的,由承包商調查處理,所發生的費用均由承包商自理,化工委員會概不負責。如造成我公司人員傷亡的,我公司有權利參與調查處理。
(2)由于承包商不服從化工委員會的安全管理規定,違章作業、違章操作所引發設備事故,參照化工委員會《設備事故管理制度》執行考核。
(3)日常發生的違章作業、違章操作參照化工委員會《安全技術交底》、《安全生產管理考核獎懲辦法》、《事故管理制度》的相關管理規定執行考核。
2.
生產方面
(1)片堿承包業務
①外包人員嚴格按照片堿包裝規程進行操作,確保片堿包裝質量,未按照包裝規程進行包裝,影響片堿質量考核500元/次。
②裝置巡檢人員將不定期對片堿重量進行抽查,若發現重量存在嚴重問題,根據重量偏差情況對外包碼垛人員及調秤人員罰款100-300元,情節嚴重者將對外包單位處以1000-5000元罰款。
(2)上鹽、卸鹽碼垛;上煤、除灰;水泥廠內裝卸及倒運
①上煤人員必須確保熔鹽爐合格燃料正常連續供應,由于上煤人員工作失誤造成的生產事故,對相關人員考核500元,情節嚴重報公司處理。
②出灰人員必須確保熔鹽爐系統灰渣定期定量清理,保證熔鹽爐正常連續運行,由于出灰人員工作失誤造成的生產事故,視情節嚴重對相關人員考核200-1000元。
③外包人員不得隨意脫崗,影響上鹽時間;如需外出較長時間不能到崗需告知班組人員;如發現不能及時上鹽一次考核300元。
④上鹽時須服從當班上鹽工的指揮,不得隨意上鹽,不服從指揮者一次考核200元。
⑤電石渣堆棚上料鏟車必須保證不間斷上料,如因鏟車原因造成電石渣斷料10分鐘以上處罰500元。如因斷料造成水泥分廠停產,視生產損失情況加重處罰。
⑥原煤堆棚鏟車必須服從水泥分廠的堆放及按比例搭配上煤任務,如出現不服從管理延誤上煤、不按比例搭配上煤可斷煤等情況,每次處罰500元。
(3)電石破碎業務
①破碎電石必須保證粒度在25—50mm,若因大塊電石及鋼管、大片硅鐵等進入料斗造成卡料一次罰款10元,因此而導致降量每半小時罰款
500元。
②嚴禁在破碎電石時向破碎機內放入其他雜物(如手套、膠皮、鋼棒、磚頭、大片硅鐵等)及高溫電石,若因破碎機內混摻雜物進入發生器造成發生器排渣堵,一次罰款10元;造成排渣泵堵一次罰款100元。
③破碎電石必須按照先來電石先用的原則,電石在庫中連續存放兩天未使用一次罰款10元,使用不當造成風化一次罰款
300元。
④電石破碎量必須確保生產所需,因破碎不及時電石供應不足造成系統降量罰款
1000元,停車罰款
5000元,情節嚴重者將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⑤嚴禁使用熱電石,違反一次罰款300元,使用熱電石造成安全事故的罰款1000元,并承擔相應損失。
五、其他
(一)制度中未盡事宜可雙方協商解決,必要時可使用法律手段。
(二)細則中未明確規定的項目,如現場清潔、清掃,綜合部服務等方面,需按各分廠外包管理制度執行。
(三)外包屬地管理人員有權對外包單位進行評價考核,考核標準參照附件。
(四)考核及獎罰標準如下:
考評分值
獎罰金額
60分及以下
處罰外包單位500元。
61-70分
處罰外包單位200元。
71-80分
處罰外包單位100元。
81-90分
不獎不罰。
91-95分
獎勵外包單位200元。
96分及以上
獎勵外包單位500元。
(五)對外包單位業務評價按月進行,獎罰金額在外包費用中結算。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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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規章制度獎勵及處罰范文4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員工遵紀守法的主動性、自覺性,規范員工行為,提高員工素質,維護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獎勵
第三條獎勵范圍。
對有以下表現者之一的員工均給予獎勵: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務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和經濟效益的;
2.在技術、產品、專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顯著成績的;
3.對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積極、有實效的;
4.保護公司財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5.在公司、社會見義勇為,與各種違法違紀、不良現象斗爭有顯著成績;
6.對突發事件、事故妥善處理者;
7.一貫忠于職守、認真負責、廉潔奉公、事跡突出的;
8.全年出滿勤的;
9.為公司帶來良好社會聲譽的;
10.其他應給予獎勵事項的。
第四條獎勵種類。
公司可以設立如下獎勵項目。
1.精神獎勵
(1)記大功;
(2)記小功;
(3)嘉獎(獎狀、獎品);
(4)授予榮譽稱號。
2.物質獎勵
(1)一次性獎金;
(2)加薪;
(3)晉級;
(4)其他(旅游、培訓機會、住房)。
第五條獎勵規則。
1.記大功對象。
(1)對公司或國家有重大貢獻者;
(2)對公司業務有重大發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對危害公司和國家事件事先舉報或阻止,避免重大損失者;
(4)對天災、人禍、犯罪等現象,不顧安危,見義勇為者;
(5)開拓公司業務,經營業績(利潤、營業額)驕人者;
(6)獲得社會重大榮譽者。
2.記小功對象。
(1)對公司或國家有較大貢獻者;
(2)對公司業務有較大發明、革新,成效優秀者;
(3)對危害公司和國家的事件,及時制止,避免較大損失者;
(4)見義勇為,獲得好評、稱贊者;
(5)開拓公司業務,經營業績優良者;
(6)拾金不昧且價值較高者;
(7)本職崗位工作表現優異者。
3.嘉獎對象。
(1)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克盡職守成為公司楷模者;
(2)領導有方、業務推展有相當成效者;
(3)參與、協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遵規守紀,服從領導,公司之敬業楷模;
(5)主動積極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減少成本開支,節約資源能源的員工;
(6)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條獎勵標準。
第七條其他獎勵規定。
1.凡獲社會各類獎勵或榮譽稱號,其待遇按頒獎機關規定執行;
2.依照獎勵標準,員工1年內獎勵分累計滿10分,可晉升一級工資;
3.公司對有突出貢獻者,可授予稱號;
4.公司可設董事長獎、總經理獎,設定獎勵額度,每年頒發給工作優異者,起到類似諾貝爾獎的效應;
5.公司可通過獎勵汽車、住房、出國培訓、出國旅游等實物形式嘉獎勉勵先進員工。
第八條獎勵程序。
1.員工有符合獎勵條件的,由其所在部門及時提出申請,報人事部;
2.人事部審核決定,簽署意見后報公司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3.討論決議經總經理簽字后生效;
4.凡獲得獎勵的員工均由公司發給獎狀或證書,并張榜公布;
5.獎勵事宜記入員工檔案;
6.員工獎金在頒布時發放,獎勵提成在其業績完成后1個月內兌現。
第三章處罰
第九條處罰種類。公司可設立如下處罰項目:
1.精神處罰。
(1)口頭警告;
(2)書面警告;
(3)記小過;
(4)記大過。
2.物質處罰。
(1)一次性罰金;
(2)降級、撤職(減薪);
(3)留用察看;
(4)辭退。
第十條過失分類。
(一)甲類過失。
1.記大過后仍再犯;
2.因觸犯法律被勞教、管制、罰金、判刑;
3.盜竊財物,挪用公款;
4.觸犯公司規章制度、嚴重侵犯公司權益;
5.連續曠工達5天或1個月內累計達10天;
6.煽動他人不服從規定或怠工;
7.多次欺詐、謾罵、威脅主管;
8.利用職權謀私、受賄,以公司名義招搖撞騙;
9.有重大泄密行為。
(二)乙類過失。
1.故意造成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
2.損失/遺失公司重要物品、設備;
3.違抗命令或威脅侮辱主管;
4.主管包庇職員舞弊,弄虛作假;
5.泄露公司機密;
6.品行不正,有損公司名譽;
7.沒有及時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發生;
8.全年曠工達4天以上;
9.因疏忽或督導不力導致重大災害;
10.在公司內打架,從事不良活動。
(三)丙類過失。
1.因或督導不力而發生損失;
2.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權限外之物品、設備,教唆他人;
3.工作不力,屢勸不聽者;
4.服務態度惡劣,與客戶爭吵,影響公司聲譽;
5.在公司內喧嘩、擾亂秩序、吵架、不服糾正者;
6.連續3次不參加公司重要活動;
7.連續曠工2天;
8.對各級領導態度傲慢,言語粗暴;
9.造謠生事。
(四)丁類過失。
1.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
2.因業務疏忽發生差錯;
3.教育培訓無故缺席;
4.工作時間未經許可擅自離崗;
5.浪費公司財物;
6.遇非常事故,故意回避逃離者;
7.服裝儀容經常不整者;
8.多次發生遲到早退現象,不按規定請假、銷假;
9.委托或受托他人出勤打卡或簽到。
第十一條處罰標準。
視情況進行一次性罰款(一般不超過其工資的20%),或決定減薪降職,乃至辭退。
1.員工曠工。
(1)曠工1天,扣除當月效益工資30%;
(2)曠工2天,扣除當月效益工資60%;
(3)曠工3~4天,扣除當月效益工資100%;
(4)曠工超過5天,辭退。
注:(1)遲到、早退3次折算曠工計半天;
(2)遲到、早退6次折算曠工1天,或累計時間超4小時折算曠工1天。
2.病假。病假超過標準,1天扣除10%效益工資。
3.事假。
(1)事假超過標準1天,扣10%效益工資;
(2)事假超過標準2天,扣30%效益工資;
(3)事假超過標準3天,扣50%效益工資;
(4)事假1年累計超過標準30天,可辭退。
第十二條其他處罰規定。
1.以功抵過。員工違紀受罰后,若獲得獎勵,本人可提出申請,以獎勵抵處罰;相抵后,該獎勵不現享受待遇,也不再進行累計。
2.員工因觸犯國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門處理,作無薪停職處理。
3.依照處罰標準,員工1年內處罰分累計滿10分,可辭退該員工。
4.對非正式員工、試用期員工的處罰,比照正式員工酌情扣除基本工資。
5.對連續3個月工作沒進展或連續6個月沒有盈利的部門、下屬企業正職干部予以降職或免職。
6.違反公司經濟合同管理辦法,擅訂合同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由責任人與參與者賠償。
7.公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在我方者,追究駕駛員經濟責任,視情況賠償損失。
第十三條處罰程序
1.員工違紀后,由所在部門依據具體違紀事項和本條例提出處理意見。
2.各類處罰的過程。
(1)口頭警告,由當事人的主管簽字后生效,可報人事部備案;
(2)書面警告及以上處罰,經人事部審核,由公司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總經理簽字生效;
(3)對革職辭退須聽取工會意見。
3.申訴。員工可在處罰決定之日起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訴。申訴期維持原處理結論。
4.處罰事宜記入員工檔案,并予公告。
5.員工在受處罰之日起的一定時間內表現良好,可撤銷處罰。
公司規章制度獎勵及處罰范文5
員工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根據規章制度規定,該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經濟處罰;
經濟處罰所依據的規章制度內容和程序合法并且適當。
企業進行內部管理時,通過罰款對員工進行規制的情況并不在少數。那么,這種做法是否違法呢?
違紀員工,該不該罰款
支持者觀點
支持者認為,用人單位扣罰員工工資是公司自主經營管理權的體現?!秳趧臃ā返谒臈l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庇萌藛挝慌c勞動者本系管理與被管理關系,無論從實踐的角度還是法律的角度,用人單位都有權制定規章制度,對員工的行為予以規范,包括使用各種方式對員工進行管理,如適當的獎懲措施。而扣罰員工工資恰恰屬于用人單位管理員工的手段之一,只要其賴以存在的規章制度制定主體、程序和內容合法,且數額適當,就應認定為合法。
同時,有的地區以立法形式確認了用人單位的“罰款”權,如:《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從員工工資中扣減下列費用:(一)員工賠償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費用;(二)用人單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的違紀經濟處罰;(三)經員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費用。用人單位每月扣減前款第(一)、(二)項費用后的員工工資余額不得低于最低工資。”
反對者觀點
有人認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有權設立罰款處罰的最低一級機關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也就是說,該級別以下的任何組織均無權設立“罰款”條款。同時,《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了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為“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見,對公民的財產行使經濟處罰權的主體只能是法律法規賦予的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有授權的主體,且應嚴格依照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程序執行。用人單位僅根據自行制定的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財產上的懲罰,顯然沒有法律依據。
另有一些人認為,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扣除勞動者工資,包括: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代扣代繳相關費用的情形;勞動者使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而需要賠償的情形;以及勞動者違反服務期或競業限制約定義務而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形。除此之外,用人單位無權以任何名義扣罰員工工資。
此外,還有人認為,即使用人單位欲通過獎懲手段加強內部管理,亦可通過警告、降職、降級、績效、解除勞動合同等方式進行,畢竟扣罰工資并非唯一的懲罰手段。且即使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合法,數額又應當控制在何種范圍內才算適當,實踐中尚無認定依據。
例如,《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僅在深圳市范圍內有效,而廣東省在《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中對此有截然相反的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了罰款內容,或者其扣減工資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罰款或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扣減勞動者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罰款或者扣減工資的人數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以罰款?!?/p>
從實踐視角分析問題
勞動關系兼具平等性和從屬性的雙重屬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締結勞動合同時雖秉承了平等、自愿的原則,但勞動關系一經建立,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成員后,就應該聽從用人單位的指揮和調度。用人單位有權對其員工進行管理,這一點毋庸置疑。但承認用人單位的自主管理權并不當然意味著承認其有權對員工進行獎懲,包括經濟處罰。自主管理權亦有邊界,對于他人人身和財產的處分需要法定或約定的理由。
筆者認為,在一定限度內,用人單位有權根據員工的表現進行獎懲,包括經濟處罰,理由如下:
對用人單位管理權的規制不宜比照公法對公權力的限制
在目前我國的經濟體制下,勞動行政職能由對勞動關系的決定和支配,逐漸轉變為對勞動關系的指導、監督和保障。在此前提下,若依據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設定和執行程序對公司的自主管理權進行規制實屬不妥,因為普通的企業相對于國家機關而言不可能對不特定人群的權益產生影響,對用人單位管理權的限制不宜比照公法對公權力的限制。
法不禁止即自由
在檢索了相關法律法規后,筆者發現,國家層面對于“罰款”并無具體規定,地方層面除了個別地區以明文規定進行了授權(如《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四條)或禁止(如《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五十一條,該條例在深圳市以外的地區執行)以外,多數地區亦未進行明確規定。
比如,已失效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一)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三),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四)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五),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偷稅漏稅,截留上繳利潤,濫發獎金,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損公肥私,使國家和企業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六)有貪污盜竊、投機倒把、走私販私、行賄受賄、敲詐勒索以及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七)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職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p>
雖然條例已于2008年1月被廢止,其廢止當月恰逢《勞動合同法》生效?!秳趧雍贤ā分写_認了用人單位有權并且應當“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這部分條款可視為對原來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承繼。雖由于當前的客觀情況已有所不同,《勞動合同法》無法照搬《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做法明確規定企業可對員工進行“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但《勞動合同法》無疑承擔并延續著《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使命。
一些持反對意見的人士認為,除了法律規定的“代扣代繳”、“賠償經濟損失”、“違約金”等情況以外,用人單位無權扣減勞動者工資。需要明確的是,《勞動合同法》并不否認用人單位有權通過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獎懲。
筆者認為,既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性質上不等同于計劃經濟時期的行政關系,那么根據“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則,用人單位有權對員工進行經濟處罰。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也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p>
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解釋支持了這一觀點,即只要規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且內容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條款就具有法律效力。
也有人認為,“罰款”并非企業管理的唯一手段,警告、降職、降級、績效、解除勞動合同等方式也可以達到同樣的效果。這幾種方式確為可行的管理手段,但我們討論的是能不能的問題,而非孰為最佳選項的問題。
筆者認為,勞動法律法規雖然向保護勞動者傾斜,但同時也兼顧對用人單位的保護。勞動者的違紀行為,無論是否對用人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都會對其管理和效率產生負面影響。用人單位對相關違紀行為進行一定處罰是出于維護其自身權益的考慮,畢竟,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承認用人單位的“罰款”權并不與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相沖突。
舉重以明輕
實踐中,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時,關于是否達到“嚴重違反”程度的認定標準由用人單位自行規定。筆者認為,既然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的標準可由用人單位自行決定,而“罰款”無論是性質還是對勞動者權益產生的實質影響都不會比解除勞動合同更嚴重,根據“舉重以明輕”原則,用人單位自然有權對勞動者的違紀行為進行罰款,當然前提是罰款的刀鈑τ胛ゼ托形的性質和程度相適應,高額的罰款顯然與《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初衷相悖。
實操建議
雖然法律條文沒有禁止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對員工的違紀進行“罰款”,但從管理角度出發,“罰款”并不是優化企業內部治理的上策。
對勞動者而言,不當的扣罰工資將侵犯其合法權益;從用人單位角度,雖可以通過“罰款”起到威懾作用從而提高管理力度,但由于“罰款”涉及勞動者的經濟利益,較為敏感,若處理不當,會引起勞動者不滿,繼而影響其工作積極性和對企業的忠誠度,嚴重的還會因此產生勞動爭議。
公司規章制度獎勵及處罰范文6
【關鍵詞】抄核收;效能監察;監察工作;抄核收管理
引言
廣東電網公司佛山三水供電局在三水局內部連續幾年不問斷地開展了營業抄核收管理效能監察活動,得到市局里的營業抄核收管理效能監察成果獎的獎勵。通過效能監察, 規范了營業抄核收管理的工作程序,建立了長效的管理機制,堵塞了管理漏洞,防止了違法違紀問題的發生, 促進了供電企業經濟效益的不斷提升。下文,筆者結合自己多年工作經驗實踐,針對營業抄核收管理效能監察工作進行分析,希望能為本專業的工作人員帶來一定的參考價值。
1.營業抄核收管理主要工作的效能監察
營業抄核收管理效能監察工作主要包括營業抄表、核算與稽查、收費等有關制度規定執行情況和單位、部門、職工和失職瀆職行為等作為本工作重點管理, 本文圍繞以下幾方面展開探討。
1.1 抄表
在平時工作中,監察人員必須檢查各級營業部門及管理人員和抄表人員是否會存在這些方面的行為:(1)用電抄表規章制度是否執行到位,考核機制是否健全;(2)是否存在利用職務或工作上的便利,憑借供電設施、計量器具向他人傳授竊電技術;內外勾結為他人竊電提供便利條件,為自己或親朋好友提供便利條件不抄表或少抄表;(3)是否存在私自為客戶積壓電能量而收取好處。又以換表等名義處理致使供電企業利益受到損失的行為;(4)是否存在電話抄表、代抄、估抄、漏抄、錯抄等抄表不到位的行為;(5)催費通知單、停(限)電通知單是否按程序下達;(6)是否開展電能計量裝置常規檢查,是否現場抄表只抄表,不檢查計量裝置;(7)是否存在其他違反用電抄表規定的情況;(8)是否存在向被查客戶通風報信的現象等。
1.2 核算與稽查
檢查各級營業部門及管理人員和核算、用電檢查、反竊電崗位人員是否存在以下情況:(1)是否存在對用電核算、用電檢查和反竊電規章制度不落實、不執行或執行不到位、考核機制不健全的情況;(2)是否存在擅自改變用電結構比例和電價類別的情況;(3)是否存在與被核查職工串通,或在查處違章用電、竊電工作中,損害客戶或公司利益的行為;(4)對客戶的投訴舉報是否存在該查的不查,該處理的不處理,或在處罰行為中和不按規定處罰的行為;(5)核算是否及時,稽查是否到位;(6)受理舉報事件的工作人員是否存在推諉、敷衍、拖延的現象,這點之前尤其表現突出;(7)是否存在違反保密制度,泄露舉報人信息的現象;(8)工作人員的服務態度是否端正,有時是否會存在故意為難一些小客戶的情況,大客戶就恭維的現象。(9)是否存在其他違反用電核算、用電檢查和反竊電規定的情況等。
1.3 收費
檢查各級營業部門、管理人員和收費人員是否存在以下情況:(1)電費回收規章制度是否落實、是否執行,電費回收目標是否完成,收費是否到位,考核機制是否健全;(2)是否存在電費回收中利用工作之便;(3)是否存在因工作失誤,造成電費流失或發生當年新欠電費;(4)是否存在服務態度不好,故意為難客戶的情況;(5)是否存在截留、挪用電費,設立“小金庫”、賬外賬:(6)是否存在其他違反電費回收規定的情況等。
2.營業抄核收管理效能監察工作的流程
2.1 抄核收管理監察工作人員要充分做好前期工作準備
抄核收管理的工作必須設立營業抄核收工作監察領導小組,由領導小組定期組織機構針對營業用電抄核收管理情況認真調查摸底對抄核收工作人員的工作態度、表現進行評比,通過對基礎層的工作走訪了解,落實工作重點,給表現優秀的員工給予獎勵,從而制定具體監察獎勵方案制度,以創新工作方式方法,督促人工在工作崗位上作出更高質量的服務,同時,領導小組還應當定期組織工作人員對工作進行自我檢查,發現問題必須即使匯總及自查報告,對自查中出現的問題認真討論分析,積極改善解決;完善營銷基礎臺賬。另外在監察審計部門必須設立專人負責營業抄核收效能監察投訴舉報電話和舉報箱。
2.2 須提高營業抄核收效能監察工作人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
抄核收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學習貫徹國家電網公司、省電力公司關于營業管理的有關文件精神,統一工作程序。抄核收領導小組工作人員平時工作中認真執行把握好政策界限: 組織用電抄核收人員認真學習上級有關營業抄核收管理的規章制度,端正個人思想、領會實質,充分認識開展營業抄核收管理效能監察是規范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內容,是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防止滋生腐敗的有效手段。
2.3 要組織各營業網點、電費核算中心、客戶服務中心逐項進行認真自查
領導小組工作人員不僅要查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還要總結好的經驗和特色地方,還要檢查客觀條件造成的影響。自我檢查管理是否到執行位;而且要主動在外部排查因竊電對線損造成的影響,還懂得分析內部有無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關系給竊電者提供方便的可能。針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分析,及時進行整改,確保營業抄核收管理效能監察不走形式。
2.4 監察部門對營業部門自查情況進行重點抽查、監督指導
對自查工作不力、問題突出、走過場的單位下達檢查建議書或予以通報批評。及時組織召開營業抄核收效能監察專題工作會議,通報工作開展情況,交流工作體會。督促并協助有關營業部門建立和完善營業抄核收的規章制度,形成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
2.5 認真查處發現的違紀違法案件
對檢查 中發現的竊電案件,應按照規定程序和辦法嚴肅處理;對監察中發現的內部職工、、、包庇縱容、收受賄賂,對查獲客戶竊電“私了”或私自減免已被查獲的竊電客戶應繳的追補電費和違約使用電費,向被查客戶通風報信及違反保密制度向外界泄露舉報人姓名等有失職瀆職行為的責任人,按公司失職與違規處理辦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6 做好總結、資料收集和歸檔整理工作
認真做好情況匯總,填好有關報表。寫出營業抄核對檢查中發現的竊電案件, 應按照規定程序和辦 收效能監察專題總結報告,全面做好資料收集和歸檔法嚴肅處理;對監察中發現的內部職工、濫用整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