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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管理辦法范文1
二、本制度所指辦公財產包括辦公用房、交通運輸設備、電器設備、計算機及外部設備、其他辦公電器、通訊設備、廣播電視設備、辦公家具用具及專用設備和圖書等。
三、辦公財產的來源包括:1、預算撥入資金購入;2、自有資金購入;3、其他資金購入;4、其他部門贈與。
四、辦公財產按分類進行統一管理,本局各部門使用的桌椅、沙發、文件柜、飲水機、照像機、電腦等辦公財產由各部門負責管理。本局各部門為辦公財產保管使用的責任單位,其主要負責人為使用的辦公財產管理的責任人,要保證各種辦公財產的完好性,避免丟失和毀損。
五、按照財務管理制度要求,實行辦公財產登記制,本局辦公財產的總帳、明細帳由局人秘股財務人員負責管理。
六、本局各部門需添置的辦公財產,由人秘股在當年預算內統一安排,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規定的程序進行采購。對新取得的辦公財產,人秘股要妥善保管好相關資料,并及時進行登記。
七、本局各部門每年對辦公財產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確保做到帳實相符,防止辦公財產的流失。對盤盈、盤虧的注明原因,報人秘股核準并及時進行財務處理。
八、因長期使用遭到磨損并達到規定使用年限,不能修復繼續使用需報廢的,由本局各部門管理人員填制辦公財產報廢申請單,經局長批準后,報人秘股核準作相應財務處理,同時有變價收入的,上繳財務入帳。
九、凡由本局各部門使用的辦公財產由專人負責管理,部門負責人負有全責,發生辦公財產丟失的部門領導要寫出書面報告交局領導研究后進行處理。
十、使用部門和使用人對辦公財產不得隨意調撥和變更存放地點,更不得私自將辦公財產借出或轉交給其他部門使用,確因需要調撥和變更地點的,要提出申請,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執行。
十一、本局人秘股每年和主管辦公財產的部門負責人對辦公財產進行盤點清查,做到帳物相符。對已毀損和應報廢的辦公財產,由使用部門的辦公財產管理人員說明原因,寫出書面清查報告,交人秘股核定后報局領導簽字同意,統一核銷。
十二、對調動工作崗位的部門人員,在調離之前,須對使用各類辦公財產進行清點,并辦理交接手續。
公司制度管理辦法范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運輸市場細分化,差異化服務的要求,滿足不同層次旅客乘車需求,塑造企業品牌,提高經濟效益,公司決定推行直達快速客運班車業務(以下簡稱直達快客)。
第二條直達快客以“安全、快速、方便、舒適”為宗旨。
實行“服務承諾制”,其主要內容是:1、安全正點,一票直達,中途不上旅客;2、統一著裝,佩證上崗,優質服務;3、車容、車貌整潔。
第二章經營方式
第四條直達快客實行“公車公營”,以“一流的車輛,一流的設施,一流的服務項目”打造極品線路和服務品牌,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同步增長。不進行個人或集體承包經營,已承包的應逐步實行“公車公營”改造,承包期滿后公司收回公營。
第五條車輛由市公司統一選購,統一標志,實行專門管理。
第六條司、乘人員由市公司統一招聘,統一培訓,佩證上崗,實行薪酬制。
第三章管理體制
第七條市公司暫設直達快客管理辦公室,負責班線開拓,跟蹤管理的情況收集和綜合、協調。業務管理由相關職能部室受理。各開通直達快客的單位,可根據車輛發展情況,設立車隊或分隊,配備相應的專職管理人員,并報備市公司。同時應配備一名專(兼)職副經理負責快班客運的全面工作。
第八條車隊(分隊)必須單列管理,實行內部收支獨立核算,單獨向市公司呈報財務、統計、運輸、安全、機務、勞資等綜合報表。
第九條班線開通、班次安排,由市公司在充分進行市場調查論證的基礎上統一確定,在同一班線上必須實行“五統一”(即:車型、班次、票價、服務、管理),嚴格執行市公司制定的《直達快客車輛運行管理辦法》,以保證班次的正常運行。
第十條車輛運行實行兩級調度制,即市公司運輸處為一級調度,負責班次計劃的編排與調整,運力安排與調濟,運價確定與監督,運行紀律的檢查與監督,運行矛盾的調處和加班、包車運力調控,分公司為二級調度,負責運行計劃實施落實和車輛運行的現場管理,收集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匯報處理,對一級調度負責。
第十一條開行直達快客的車輛應設立專窗售票、專門候車室、專用通道、專用車庫、專門電話,實行專門服務、專線發車。
第十二條分(子)公司必須搞好車輛管理,嚴格執行車輛強制維護制度,提高車輛完好率。嚴格執行車輛技術經濟定額指標的考核標準和要求,降低運輸成本。車輛的維修必須在符合維修資格的本單位指定修理廠(車間)進行。
第十三條直達快班的駕駛員、乘務員,一律實行聘用制,按市公司制定的統一標準公開招聘(在同等條例下企業職工可優先聘用)。在聘用的司乘人員培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經聘用的人員分別向市公司交納信譽風險保證金,(其標準另行規定);所有保證金均不計息,解聘時結退。另每人預交600元服裝費,按實際制作費個人負擔70,此款由分公司財務收取建帳,帶款到市公司領取服裝后,實行多退少補結算。凡受聘人員均實行淘汰制,按考核計分標準逐月考評,年終匯總,得分最少者,即被淘汰解聘。
第十四條凡聘用的駕、乘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快班客運的工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直達快班的工作規范,按市公司的管理規定進行嚴格的管理與考核,受聘人員的工資按市公司制定的《直達快班客運各類人員工資分配考核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確保行車安全是直達快客的首要工作,分(子)公司應嚴格執行市公司制定的《行車安全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加強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矛盾,堅持安全一票否決制。
第四章收入與分配
第十六條財務必須執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制度,營收設立專門帳戶,所有的客票、行包收入必須全額在次月的三日前上繳市公司。營收結算,在同一線路上正班營收按“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捆綁式”結算方式由市公司統一進行結算劃撥。包車及非對開單位派車接駁所得營收不實行捆綁,實行誰運誰得。共營線路上,對方派車頂班而導致空駛者,缺班方應填寫放空單作為捆綁結算的依據。
第十七條車站原則上按售票金額10提取站務費,行包運輸按15提取勞務費,站務費進入車站收入。
第十八條直達快客車輛應實行個車、車隊(分隊)兩級成本核算,嚴格執行《直達快客財務核算細則》。車輛折舊費全額上交市公司。
第十九條直達快客車輛(分隊)管理人員、司乘人員的工資與分(子)公司脫鉤。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條凡從事快班客運的管理人員,駕、乘人員必須自覺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嚴格履行自己的崗位職責和服務規范要求,對工作做出成績,經考核優秀者,可參與年終評先,市公司按規定給予嘉獎。凡不嚴格按照各自崗位職責和服務規范要求做好本職工作,違反“服務承諾制”被投訴,給企業帶來影響的,每人項次扣罰100元,同時取消當月優質服務獎;情節嚴重被新聞媒體公開批評的,第一次除取消當月優質服務獎外,另給予每人項次1000元以內的罰款,留崗使用,觀其表現確定是否解聘,第二次作解聘處理,并沒收其信譽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駕、乘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允許客、貨無票(含無效客票)乘車的,除取消當月優質服務獎外,第一次處罰責任人2019元,留崗使用觀其表現;第二次作解聘處理,沒收其信譽保證金;對知情不報,不制止者,根據其責任大小處以100元至500元的罰款,同時取消當月優質服務獎;內部職工、家屬不聽勸阻強行無票乘車者,每人次處以300元至600元的罰款,由單位在其工資內扣除。
第二十二條駕、乘人員必須服從工作調派,按單位規定輪休,如因特殊情況不能上班必須請假,不得擅自離崗。凡因無故曠工或不服從領導安排者,每次每天給予200元至500元以內的處罰。無故曠工三天以上者,予以解聘,結退信譽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駕、乘人員,違反運行管理、站務管理規定的按集團公司直達快客運行管理和站務管理辦法規定處理;違反安全規定的按市公司安全管理辦法規定處理;違反機務管理的按市公司直達快班客運機務管理辦法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違紀、違規的處理程序。凡收到的所有投訴電話和信件都必須及時反饋到責任單位。由責任單位在10天內查證落實后,寫出處理意見上報市公司直客辦公室行文處理。凡在10天內未上報處理意見的每項扣經營班子目標考核0.5分。
第二十五條市公司規定上報的各類月報表,未按時上報的,扣經營班子目標考核分每項0.5分。
第二十六條本方案以及附件各項管理辦法規定的罰金,統一由分人公司可執罰到位,進入分公司財務列入快客利潤考核。由市公司監察處監督落實。單位違紀的罰金上繳市公司財務部。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方案附件有:
1、《公營直達快班客運車輛運行管理》
2、《公營直達快班客運站務管理辦法》
3、《公營直達快班客運管理崗位職責》
4、《公營直達快班客運財務核算辦法》
5、《公營直達快班客運工作人員工作規范》
6、《公營直達快班客運車輛技術管理辦法》
7、《公營直達快班客運各類人員工資分配與考核辦法》
8、《公營直達快班客運駕、站、乘人員末位淘汰考核辦法》
公司制度管理辦法范文3
關鍵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設立模式;公司制;有限合伙制
私募股權投資PE(Private Equity,PE)是指投資于未上市公司股權,對投資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改善,并最終通過上市或并購退出的業務。PE一般通過基金或公司這種組織形態來開展業務,從目前看,本土PE規模較大的仍是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背景的公司發起成立的,如渤海產業基金、綿陽產業基金等。應該說,制度設計決定著PE的生命力,建立市場化的機制和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是PE基業常青的關鍵,但實際情況是,由于國有背景下設立的PE總體上制度設計不夠市場化,運作不夠規范,激勵與約束機制雙重不足,運作效率和效益不高,因此,我國早期政府撥款建立的大量事業性質的風險投資機構鮮有成功者從另一個角度印證了有必要對國有背景下的PE的組織形態進行分析與抉擇。
一、現行PE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
目前在我國的PE基金中,大體上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以及契約等其他方式成立。
(一)公司制
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按照《公司法》組建投資公司,投資者購買公司股份成為股東,由股東大會選出董事會與監事會,再由董事會委任某一投資管理公司或由董事會自己直接來管理基金資產。公司制PE基金是目前我國本土PE的主體,根據中國風險投資研究院《2009年中國風險投資行業調查報告》顯示,我國2009年新募集的PE機構/基金中,三分之二強的基金仍選用公司制的組織形式。
(二)有限合伙制
2007年6月1日起實行的《合伙企業法》將合伙企業分成普通合伙企業與有限合伙企業兩類,加上其后頒布的《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有限合伙制度的合法地位,為成立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提供了法律保障。投資者能夠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入資金并承擔有限責任,而基金管理人則以少量資金介入成為普通合伙人并承擔無限責任,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投入資金的運作,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收取管理費。2009年新募集的PE機構/基金中,有四分之一采取了這種方式,但較2008年的51.9%則大幅降低。
(三)信托制
2007年初銀監會頒布了《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對信托公司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加以規范。根據該辦法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投資一個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單個信托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計劃時,不得進行公開營銷宣傳。根據這一辦法成立的信托計劃實際上就是信托制私募基金。信托制私募基金一般由具有特定資質的信托公司專營。同時,信托公司一般不負責基金管理,而是委托專門的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費和業績提成。然而,受信托渠道及監管限制,2009年新募集的PE機構/基金中,僅有3.25%的基金采取了這種方式。
(四)其他方式
2009年新募集的PE機構/基金中,還有4.07%的基金采取了其他方式,這其中契約型是主要方式,在這種組織形式下,基金管理人通過投資者簽訂委托協議,為投資者提供委托理財服務,從某種角度而言,這也是信托制的一種。
二、各種基金組織形式的優劣分析
應該說,PE基金采取的公司制、信托制或有限合伙制在中國都有其存在的法律基礎,只要法律、政策以及監管制度的安排有利于其在PE市場中發揮作用,這幾種方式在中國都具有普遍適應性。具體來看,各種組織形式的特點如下:
(一)公司制占主流但仍存在問題
公司制在我國市場經濟中由來已久,其成熟的治理框架為管理層所熟悉和推崇,而目前國家對PE基金的扶持政策也主要是以公司制為框架建立的,國家有關部門的態度也是支持公司制。從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發展經驗來看,美國在20世紀40年展創業投資基金(PE的一種)時一律采用公司形式,而我國臺灣地區創投基金很發達,其在組織形式上也都是按照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設立的。
從稅收角度看,公司制也占有一定的優勢。根據我國《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和《企業所得稅法》,目前國家關于此類PE基金的稅收優惠政策,僅僅是針對公司制創業投資基金。另外,公司制PE的股權轉讓不會影響到其他股東,而合伙企業由于不是一個獨立法人實體,任何一個退股或者轉讓,整個合伙協議均要重新簽訂。
但更多從事實務操作的人認為,公司制私募基金并不適合中國,因為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制私募基金在操作的過程存在很多不盡人意之處,比如我國對公司投資額的有效期有比較嚴格的限定,投資額在多長時間之內沒有使用就要取消,而對于PE基金而言,其投資期限往往是非常靈活的;又比如《公司法》規定注冊資本在一定期限內要到位,否則面臨工商部門的罰款,而這種要求使得募集來的資金在一定時期成了閑置資金;此外,在《公司法》框架內,企業并購受到多方面的制約,這無疑限制了PE基金的一種主要退出方式。即使是上面提及的稅收優勢,公司制也面臨另一種窘境:比如社保基金這樣的免稅主體如果投資到公司制的PE,則在分配之前就要扣除PE機構本身的所得稅。
(二)信托制受制于退出渠道
信托制作為PE基金設立方式之一,有著嚴格的法律基礎,而且信托制度所特有的風險隔離特性可以充分保證專業的管理人(公司)對信托財產加以獨立運用,從而避免公司制中可能出現的股東對公司的過多干預,提高效率,這也是成熟私募股權市場對中介機構管理財產的基本要求。
從運行機制方面看,根植于我國信托制度而產生的PE信托,無論在對于投資者類型界定、私募性質和權益投資導向等方面,均與發達國家私募股權市場的運作機制特征相吻合:首先,2007年頒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關于“信托公司發行、設立信托計劃要求委托人為合格投資者”的有關規定較好的界定了參與PE的投資者;其次,該辦法關于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計劃時,不得進行公開營銷宣傳的有關規定體現了私募非公開的性質;再次,上述辦法還規定信托計劃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實收信托資金余額的30%,則可理解為監管層有意將信托公司發展成為專門從事權益類投資管理活動的金融機構。
當然,信托制的PE基金遇到的最大問題可能來源于退出渠道。按照現行政策,證監會不支持信托資金參與新股上市,盡管銀監會《信托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業務操作指引》規定了私人股權信托可以通過股權上市、協議轉讓、被投資企業回購、股權分配等方式實現投資退出,盡管國內私募超過60%是通過此渠道實現增值退出的,但由于IPO渠道受阻,使得信托制的PE基金不能期望于公開上市這條路徑,這也是信托制PE基金不受投資者青睞的原因之一。另外,信托制的PE基金在資金交付的承諾制、投資決策委員會等設置方面實現難度較大;且其組織成本較高,不容易得到投資者認同。
(三)有限合伙制優勢逐漸顯現
有限合伙制是PE基金組織方式的“國際慣例”,其成為主流有三個最為根本的原因:首先,公司制的基礎是同股同權,而基金行業的基礎是同股不同權,管理人雖然可能只放入1%-2%的股本,但是對基金產生的利潤卻要享受15%-25%的分成;其次,公司制的出發點是要保護主要股東在重大事項上的決定權,而基金管理行業的出發點卻是要盡可能避免有限合伙人的過度干預;再次,公司制要假設公司可以永續運營,但是每一個基金都有自己5-10年的生命周期。有限合伙制在上述三個方面都比公司制更為靈活,也更適合基金行業的具體需要。當然,還有更重要的一個原因是,有限合伙制可以避免雙重征稅問題。
但是,有限合伙制也同樣存在一些問題:首先,中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在這樣的法律體系下的企業制度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和無限責任公司,而我國目前沒有無限責任法,如果有限合伙制中的普通合伙人(即通常所說的無限合伙人)行為嚴重違法,由于我國法律制度、個人征信體系尚待完善,有限合伙人(即通常所說的有限合伙人)如何追索權利還是個比較棘手的問題;其次,本次《合伙企業法》修改,雖然增加了有限合伙企業的條款,但由于有限合伙企業不具備完全的法律地位,不能像法人一樣完全承擔法律責任,即不是獨立的法人,無法承擔民事責任,更毋論在社會上作為市場主體。
三、國有公司參與設立PE基金的模式選擇
從理論上講,國有公司對于公司制、契約制和有限合伙制三種組織模式都是可采用的??v觀發達國家私募股權的發展歷程,一國既有的法律制度對于私募股權市場的建立和發展、特別是PE的組織模式的變化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由于不同國家的法律制度在各個時期有所不同,其采取的主要模式也不盡相同,以美國為例,1933年《證券法》,1940年《投資公司法》,1958年的《小企業投資法》,1916年、1976年及1985年《統一有限合伙法》等對不同歷史時期美國PE組織模式的變化起到重要推動作用,早期是以公司制為主,而目前有限合伙制模式成為美國私募股權市場的主流模式。英國則主要采用有限合伙公司制、風險和發展資本投資信托及風險投資信托的模式。
從以往經驗來看,國有公司設立PE基金時分別采取了公司制、信托制以及有限合伙制等各種方式,如目前的PE基金大多以公司制設立,當然也有一定比例的以有限合伙制方式設立的私募基金,如東方資產旗下公司參與設立的上海五星投資合伙企業就是這樣一種類型,還有一些信托公司通過契約方式涉足該領域,而作為中國第一家產業投資基金――渤海產業基金的組織形式不等同于國外純粹的公司制、合伙制或信托制基金,而是根據中國國情混合了這三種形式的不同特征,從而帶有了典型的中國特色。
結合中國國情,對于國有公司設立PE基金而言,不能簡單推斷某種制度優于其他制度,鑒于三種模式在中國都具有普遍適應性,且公司制是目前PE基金設立的主流模式,我們認為以公司制為基礎、充分吸收有限合伙制組織優勢的PE基金設立模式對于國有企業而言是一個最佳選擇。
具體來說,根據難易程度及監管法規發展程度,有以下三種組建方式:
模式一:管理公司作為無限合伙人參與有限合伙企業設立。目前采用有限合伙企業方式設立的國內PE基金,一種結構是管理公司和無限合伙人(兩者都采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混為一體,具體的結構,如圖1所示。
其中國有公司可利用自身專業優勢參與管理公司的設立,鑒于《合伙企業法》第三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國有公司必須是非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才能擔任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管理公司股東應不少于2家,國有公司可結合自身情況,與其他機構聯姻組成管理公司,甚至與自身子公司等關聯方組成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管理公司也未嘗不可。(以下模式中涉及到的管理公司組建方式均與此相同)
另外,根據相關規定,管理公司通常要滿足一定的注冊資本的要求(例如,在北京注冊一家內資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需要至少3000萬人民幣的注冊資本)。同時,作為無限合伙人,按照市場慣例需向有限合伙企業進行投資,投資比例一般為認繳總額的1%。
這種混為一體的模式其優勢在于管理公司的股東僅以出資為限對其債務負責,不會因為無限合伙人對有限合伙企業的無限責任而承擔無限責任,除非有事由導致揭開管理公司面紗。就承擔責任而言,公司制無限合伙人的股東顯然優于合伙制無限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另外,在該結構下,可以直接基于無限合伙人從有限合伙企業獲得的利潤和管理費實現對管理團隊必要的激勵。
但這種結構面臨的問題是,管理公司和無限合伙人混為一體,如果無限合伙人由于經營有限合伙企業事務而承擔法定無限責任,其作為無限合伙人的利潤和其同時作為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費以及自身的注冊資本將受到侵蝕。
模式二:管理公司和無限合伙人有效分離。解決上述問題的辦法是對無限合伙人和管理公司進行法律上的有效分離,例如,可采用以下結構,如圖2所示。
這種結構下,管理公司和無限合伙人是各自獨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管理團隊在管理公司層面運作,管理公司的設立滿足一定的注冊資本的要求。同時,無限合伙人通常根據市場慣例向有限合伙企業進行投資,所以無限合伙人也需要一定的資本,無限合伙人對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可以由來自于管理公司的資本解決。
無限合伙人的設置在滿足公司法的前提下,只要董事會通過管理公司的投資決策委員會作出的投資決定即可,無限合伙人的管理成本相對較小。同時,由于法律設置上的區隔,無限合伙人對有限合伙企業的無限責任不影響管理公司的利益(前提是公司面紗原則未被影響)。另外,在稅務籌劃上,由于無限合伙人的收入在分配給管理公司的時候可以視為居民企業間的分紅而免稅,模式二對于管理公司的股東來說承擔的稅負和模式一是相同的。
模式三:引入特殊有限合伙人概念。對于如何設置管理公司和無限合伙人,在境外PE基金運作中還有一種模式值得借鑒,即在管理公司層面引入特殊有限合伙人概念,如圖3所示。
在上述架構中,管理公司和無限合伙人都是有限責任公司,無限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業進行少量現金出資(如果地方規定有特別的要求,如上海和天津),或不以現金出資而以勞務出資。作為特殊有限合伙人的管理公司向有限合伙企業以現金出資,滿足其他有限合伙人對管理人的風險共擔的要求。同時,無限合伙人負責運營有限合伙企業的事務,無限合伙人的收益分成可以通過分紅的方式流回管理公司。因為無限合伙人的注冊資本不大,所以無限合伙人的收入不會由于無限責任而受到太大損失;而特殊有限合伙人同時作為管理公司收取管理費。另外,同模式一和二相比,管理公司的股東承擔的稅負是相同的,只是由于加入特別有限合伙人,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權利義務需要加以特別規定。
該模式在成熟的國際私募基金中并不鮮見(盡管也有一定的爭議),但在目前的中國市場可能面臨挑戰。一方面,其他有限合伙人是否會同意該種安排,是否認為這種安排是無限合伙人對無限責任的一種逃避。另一方面,審批機構是否能夠接受特殊有限合伙人的設置。由于這些原因,模式三有待市場接受和審批機構的認可,但從法理上來說該模式并不違反中國法律的規定。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中國PE目前處于發展初期,有限合伙人對于無限合伙人的無限責任十分看重,作為國有公司發起設立的PE基金,由于基金協議限制一個基金的杠桿率,限制基金的對外擔保行為,限制基金投資于使基金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實體當中,對外投資一般來說不會導致基金資不抵債,國有公司因此而承擔損失的可能性不大。但從另一個角度而言,無限合伙人的所作所為最終會接受市場的懲罰,優秀的無限合伙人對自身的既往業績是十分謹慎的,這也需要此類基金秉持穩健的經營風格。
綜上,國有公司在設立私募股權基金時,可主要考慮模式一和模式二,當然,國內的PE基金在經歷過初期階段之后,隨著相關法律的不斷健全,投資者認知水平的不斷提升,無限合伙人的情況和市場對合伙企業文化的理解應該會有進一步的發展,新的模式設置可能會產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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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管理辦法范文4
入選理由 基于對技能人才是產業發展與結構調整、促進企業向高端制造業轉型的重要力量的充分認識,不斷完善、提升技能人才培養體系,為提升公司綜合競爭能力,逐步建設成為全球值得尊重的企業提供人力支撐。
亮 點 一是完善技能人才培養的制度體系。公司制定了一系列規范和促進教育培訓工作開展的制度,如《技能人才培訓管理制度》《核心技能人才庫工作指引》《技師、高級技師考評細則》《長虹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辦法》《職業技能鑒定聘用管理辦法》《首席技師、特聘技師評聘方案》《首席技師、特聘技師評聘工作指引》《師帶徒管理辦法》《長虹集團公司技能大師工作室管理辦法》等。這些政策制度的出臺,對推進技能人才教育培訓工作的開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二是構建梯次性職業技能培訓課程體系。對公司關鍵技能崗位梳理,分工種逐步構建起關鍵技能崗位的梯次性職業技能培訓體系,目前已建立工具鉗工、維修電工、家電維修等多個工種的職業技能課程體系,包含傳統的講授課程,也有實訓課程、網絡課程。建立雙師型職業技能培訓師資體系。三是搭建寬闊的技能人才培養學習平臺。通過長虹網絡學院、“長虹微學堂”平臺,豐富了員工職業技能學習渠道,打造“O2O”技能專業學習服掌教ǎ開展線上線下混合式技能培訓項目,為技能型員工創造碎片化、移動學習條件。同時,公司建成了各級技能大師工作室10個,其中國家級1個、市級2個、公司級7個,初步形成技能大師工作室梯隊。四是實行“學賽結合”,促進技能人才快速成長。近年來,公司內技能人才參加全國技術能手、四川省技術能手、省、市技能大賽、崗位練兵技術比武等各類比賽項目,先后有150 名技能人才獲得各級獎勵。
企業簡介 四川長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創始于1958年,從軍工立業、彩電興業,到信息電子的多元拓展,已成為集軍工、消費電子、核心器件研發與制造為一體的綜合型跨國企業集團。2016年長虹品牌價值達1208.96億元人民幣,穩居中國電子百強品牌第7位,在中國企業500強排名第146位,居中國制造業500強第58位。
公司制度管理辦法范文5
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合同的甲方(委托人)為某物業的業主或使用人選 舉產生的物業管理委員會,乙方(受委托人)為物業管理公司;
2.管理項目。即接受管理的房地產名稱、座落位置、面積、四至界限;
3.管理內容。即具體管理事項,包括:房屋的使用、維修、養護;消防、電梯、機電 設備、路燈、連廊、自行車房(棚)、園林綠化地、溝、渠、池、井、道路、停車場等公用設施的使用、維修、養護和管理;清潔衛生;車輛行駛及停泊;公共秩序;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或委托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4.管理費用。即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或使用人收取的管理費。物業管理的收費情況比 較復雜,不同的管理事項,收費標準也不同。有的收費項目是規章明確規定的,如季節性的供暖收費;有的收費項目是同物業管理委員會洽商決定的,如停車場的停車費。這些收費,能明確的都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5.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的規定,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主要有:
①有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小區物業管理辦法。物業管理公司制訂的小區管理辦法可以是綜合性的管理規章,也可以針對不同方面制訂專項規章,例如衛生公約、保安公約等等。物業管理公司制訂規章屬于對小區管理服務的重大措施,必須經小區業主大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認可后,管理規章才能生效。這些管理規章不屬于政府行為,沒有普遍的效力,只在小區居民范圍內具有約束力,其性質屬于團體自律性規章;
②依照物業管理合同和管理辦法對住宅小區實施管理,這既是行使權利也是履行義務;
③依照物業管理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④有權制止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⑤有權要求管理委員會協助。管理委員會作為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代表,有責任協助物業管理公司做好工作,對于小區管理中出現的重大事件,或者個別難以解決的問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將情況向管理委員會通報,有權要求管理委員會按照管理規章出面協調和解決,管理委員會應當予以支持和協助;
⑥有權選聘專營公司承擔專項管理業務。物業管理是多方面的管理與服務,物業管理公司本身不可能具備各方面的管理條件,因此根據管理項目的需要,一部分專項業務必須委托其他專營公司完成。比如將清掃小區銜道和清理垃圾、化糞井的專項工作,轉包給清潔公司等單位或人員承擔;聘請保安公司承擔小區治安管理工作等;
⑦可以實行多種經營,以其收益補充小區管理經費。我國的物業管理開展不久,群眾生活水平也還不高,不能象國外那樣實行物業管理的高收費《在國外物業管理也是微利行業》但又不能沿用傳統房產管理“以收定支”的做法,彌補經費不足的辦法就是開展多種經營,以經營收益補充管理經費。
物業管理公司除享受上述權利外,也應承擔下列義務:①履行物業管理合同,依法經營;②接受管理委員會和小區居民的監督;③重大管理措施應當提交管理委員會審議,并經管理委 員會認可;d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
6.合同期限。即該合同的起止日期;
公司制度管理辦法范文6
[關鍵詞]LP;專業化;市場化;多元化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15-0151-01
1 中國LP總量很大,供給充分
(1)社?;鹂赏顿Y額已達到1000億元。2008年4月,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準全國社?;鹜顿Y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的產業基金和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市場化股權投資基金,總體投資比例不超過全國社?;鹂傎Y產的10%。截至2010年社?;鹂偭恳堰_1萬億元,其中1000億元資金可投向股權投資基金。
(2)政府引導基金可投資額已超過400億元,預計在未來3~5年可達到1000億元。2008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批準并轉發發改委、財政部、商務部《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明確指出引導基金是由政府設立并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過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引導社會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引導基金本身不直接從事創業投資業務。據不完全統計已有北京、上海、廣州、山西、湖南、陜西、重慶等幾十個省、市已經設立政府引導基金,而計劃設立引導基金的地方政府還在不斷增加,目前全國各地方政府引導基金承諾出資總規模預計超過400億元。隨著各地方政府引導基金的不斷設立,預計在未來3~5年時間,將超過1000億元。
(3)保險基金可投資額已達到2000億元。2010年9月3日,保監會《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保監發[2010]79號,以下簡稱《辦法》),允許保險資金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和股權投資基金。其中,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的賬面余額,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等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4%,兩項合計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據保監會公布數據,截至2010年3月底,保險公司的總資產達到4.29萬億元,按照《辦法》相關規定計算,可投資額已近2000億元。
2 中國LP面臨“制度環境不完善、市場功能不健全和GP監管不完善”三方面主要障礙
(1)制度環境不完善。中國LP發展的制度環境不完善,我國目前的LP制度體系由三個層次構成,第一個層次是國務院下屬各部委先后的通知和規定,主要涉及部委有財政部、發改委、外匯管理局、國稅總局等;第二個層次是各地方政府的地方性行政法規,是指省級人民政府和地、市級人民政府和區、縣級人民政府公布的區域性行政法規;第三個層次是一行三會的相關通知,即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的有關通知。
這些通知和規定,或從行政管理角度、或從地方經濟發展角度、或從行業監管角度,都從不同方面對LP的管理作出了相關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引導和規范了中國LP的發展,但作為LP發展的根本性法律文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雖經長期規劃,但一直尚未出臺。由于缺少統一立法基礎,使我國的LP的制度環境還有很大欠缺,同時也使LP發展的制度環境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很大程度上限制和制約了我國LP的發展。
(2)市場功能不健全。中國LP發展的市場功能不健全,首先體現在LP的預期回報不清晰,部分人民幣基金尤其是產業投資基金的管理周期過長,基金的清算和結束存在困難,尤其是公司制基金的清算和結束存在操作上的障礙,使LP的投資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其次是市場化的GP激勵無法充分發揮作用,國有GP的內部激勵無法與基金業績保持一致,與國際GP的激勵慣例相差較遠,GP在基金管理過程中的壓力和動力不足。第三是市場化的LP管理人才欠缺,市場化LP的管理人才需要更高層次的專業背景、管理能力和市場經驗,尤其是市場經驗需要長期的投資實踐積累,難以在短期內快速提高,目前國內市場化LP管理人才比較欠缺。
(3)GP的監管不完善目前對GP的監管尚不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首先是全國性的行業協會還未成立,行業自律還無法完全實現。其次是欠缺合格GP的準入機制,在市場功能尚不完善的情況下,LP無法對合格的GP進行有效的鑒別。三是沒有GP的懲罰和退出機制,當GP不作為或有侵害LP利益的行為發生時,沒有明確的懲罰和退出機制,也沒有明確的實施主體。
3 完善中國LP發展環境,實現LP的專業化、市場化和多元化
(1)完善制度環境,實現LP專業化。建議盡快出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完善LP發展的制度環境,逐步實現LP的專業化。
實現LP專業化,要建立合格LP的市場準入制度,LP的投資是風險相對較高的領域,國際成熟市場都對合格的LP做出了嚴格的限定,通過LP的市場準入,逐步實現LP的專業化。我國目前的LP很大一部分為國有資金,對這部分資金更應該強化LP市場準入管理,減少因專業化程度不足而帶來的投資風險,應由相應主管部委或監管部門予以相應的市場準入。
(2)健全市場功能,實現LP市場化。健全市場功能,實現LP市場化。首先要明確公司制基金的退出的方式及渠道,盡快出臺公司制基金清算和結束的實施細則,參照國際經驗及國內實際情況確定基金管理周期,尊重LP的市場化投資收益。其次要參照國際慣例制定GP的正向激勵機制,使GP的回報與基金的業績保持一致。第三要在LP的管理人才上采取引入與培養相結合的方式,從國際上引入高端LP管理人才,同時建立LP管理人才的培養機制和體系,培養市場化的LP管理人才。
(3)完善GP監管體系,實現LP多元化。在市場功能不健全的情況下,GP的適度監管將有利于LP的多元化發展。目前,國內LP的政策性資金多于市場性資金,政策性資金在LP發展起步階段體現出一定的優勢,可以促進行業較快起步,但從發展角度來看,沒有多元化資金的參與,中國LP將無法長期的健康發展。完善GP的監管體系,明確GP的懲罰與退出機制,限制GP的非理性尋租及損害LP利益的行為發生,將增加LP對GP的投資信心,有利于實現LP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