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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垃圾處理方法范文1
【關鍵詞】城市生活垃圾;垃圾分類;垃圾處理;垃圾收費;收繳方式
近年來,隨著我國城鎮化建設的不斷發展、城市人口急劇增加導致城市生活垃圾排放量增加,嚴重威脅著城市發展和居民的健康。因此,怎樣更好的管理垃圾成為我國目前各大城市所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根據垃圾處理所依循的制度原則及其從垃圾的分類收集、運用的處理技術到經濟政策的運用進行簡單的分類及總結,以便對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有著更好的指導意義。
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政策法規體系
(一)法律
我國關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制度有198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其規定了要防治包括城市垃圾在內的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2005年4月1日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提出對垃圾要進行分類管理。
(二)國務院文件
1984年國務院頒布了《城市建設技術》綠皮書;1992年,國務院頒布了《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批轉了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解決中國城市生活垃圾問題的幾點意見》,主要從城市建設和改善環境的角度,對垃圾管理提出要求;2010年的《關于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意見》,旨在規范餐廚廢棄物處置、加強餐廚廢棄物收運管理、建立餐廚廢棄物管理臺賬制度;2011年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使廢棄電子產品回收處理得到規范。
(三)部門規章和文件
1986年頒布的《關于處理城市垃圾改善環境衛生面貌的報告》中涉及垃圾污染及防治對策;1992年頒布的《關于解決我國城市生活垃圾問題幾點意見的通知》中涉及到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具體內容;2007年頒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中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有了較詳細的規定;2011年環境保護部頒布實施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做出規定。
(四)地方法規和文件
各地區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陸續頒布了一些與垃圾分類收集與垃圾收費相關的地方性法律文件。例如,2002年6月《北京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處理的通知》、2011年l0月南京市公布《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試點方案》等。
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
隨著我國城市生活垃圾成分越來越復雜,給垃圾回收利用提出了較高要求,垃圾的分類顯得特別重要。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即通過“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預處理”的生活垃圾收運處理體系。
2000年4月,建設部選定北京、上海、廣州、南京、深圳、杭州、廈門、桂林8個城市作為垃圾分類收集的試點城市。雖然目前我國垃圾分類回收已經全面展開,但是收效甚微。而且,各地的分類標準也不一致。如2008年2月,上海市將城市生活垃圾分為:有害垃圾、玻璃、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4類收集;2010年,廣州市將生活垃圾該分為廚余垃圾、其它垃圾和有害垃圾3類收集等。因垃圾分類的標準在各城市并不一致,盛裝垃圾的容器上的標識也只有可回收或不可回收字樣,很難引導人們去準確分清垃圾可回收的種類,加上居民缺乏垃圾分類的知識,大部分城市在垃圾分類方面還是舉步維艱。
我國學者分析了垃圾分類的緊迫性和必要性。如王子彥(2008)分析目前采用的垃圾處理方式主要是露天堆放和衛生填埋,必然帶來垃圾污染、垃圾處理場地緊張等問題,而解決上述問題的最好出路是垃圾分類回收;田立嬌等(2010)分析了我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三、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技術
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利用,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垃圾的物理成分,再就是經濟水平和技術條件以及地理、水文、城市規劃等方面的因素。目前我國普遍采用的是衛生填埋、焚燒、堆肥處理。
(一)衛生填埋處理
衛生填埋是采取防滲、鋪平、壓實、覆蓋和導氣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填埋,以及對填埋氣體、滲濾液等進行治理并達標排放的處理方法。衛生填埋是一種最常用的處理方法,其處理費用低,方法較為簡單,但卻容易造成地下水和大氣的二次污染。目前主要是施工和建設不能嚴格執行有關設計和建設標準。如果能做到分區建設與填埋、雨污分流、場底防滲、填埋氣體的收集并利用(發電或提純)以及滲瀝液濃縮(用填埋氣燃燒提供熱能)或回灌到填埋場,是非常合理及實用的垃圾處理技術。我國城市垃圾大多采用這種處理方法,但是由于占地面積大,隨著城市建設的不斷發展和可利用土地的減少,填埋場地選址越來越困難,此種處理方法在我國東部沿海和經濟發達城市已受到限制。
(二)焚燒處理
垃圾焚燒處理是使可燃垃圾與氧進行燃燒反應,將可燃垃圾轉換成殘渣的過程,燃燒后的殘渣量只有原垃圾量的5%~10%。這是垃圾減量化最好的手段,并且垃圾中的病原體和寄生蟲卵被徹底殺滅,釋放的熱量可以轉化成其他形式的能量而進行有效的利用。
但是垃圾焚燒主要適用于可燃垃圾,對于無機物含量較高、水分較高、發熱量較低、需要添加輔助燃料才能燃燒的生活垃圾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三)堆肥處理
堆肥是依靠自然界中廣泛存在的細菌、放線菌、真菌等微生物,人為地、可控制地促進有機物轉化為穩定的腐殖質的生物化學過程。堆肥包括好氧堆肥和厭氧堆肥兩種方式。堆肥是生化處理,是廢物的一種無害化的穩定形式。從我國的城市生活垃圾成分構成變化趨勢中可以看出,經濟較發達的城市,垃圾中灰渣含量顯著降低,廚余類垃圾成為垃圾中最主要的成分,而從資源循環利用和環境保護的角度出發,廚余類有機物垃圾處理的最佳方式就是使其轉化為穩定的有機肥料。但是目前我國的城市垃圾大都采用混合收集的方式,很難實現堆肥處理。雖理論上可以通過預分選將廚余垃圾類有機物分選出來,但不僅增加了運行成本,而且也難以保證堆肥產品的質量,加上單純的廚余類有機物水分高,需要添加骨料才適宜進行堆肥,是目前我國城市垃圾堆肥處理面臨的主要困境之一。
對于城市到底應選擇哪一種處理方法,各學者觀點不盡相同:姚為等(2010)結合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的性質、處理技術和經濟發展水平,認為衛生填埋應作為其重點發展方向;而王豐春(2003)認為應因地制宜。如,我國北方地區雨水較少、選址又不太困難,應考慮衛生填埋技術;而我國東部沿海地區,經濟發達、土地資源較寶貴,應考慮采用垃圾焚燒處理技術。陳曉艷等(2009)提出應發展垃圾綜合集成處理系統,包括:可用物資的回收再利用、易腐有機物的堆肥處理、高熱值不易腐爛有機物的能量利用和灰渣固化處理。雖然目前因為技術問題,利用率較低,但更適合中國的國情,也擁有廣闊的市場前景。筆者認為綜合利用的處理方式,發展垃圾綜合集成處理系統能更好的實現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四、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經濟政策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經濟政策是指根據價值規律利用價格、稅收、信貸、投資、微觀刺激和宏觀調節等經濟杠桿調整和影響城市生活垃圾的生成、處置,使其最大限度地被綜合利用以及處置后對環境形成最小限度影響的政策。
隨著環境質量和對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成為全人類的關注點,監督者和決策者都在尋找能真正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的管理手段。陶表紅(2006)總結出當前國際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中常用的經濟激勵機制有價格配給(包括排污收費、產品稅、補貼)、責任制(包括罰款、押金退換制度)和數量配給即可交易污染許可證。我國所采用的經濟政策常用的是對垃圾收運處理收費制度。我國1991年開始提出要對垃圾處置實行服務收費,1993年規定生活垃圾管理費用要逐步擴展至居民,2002年明確指出要實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費。
目前,許多城市已實行了生活垃圾收費制度,按照計費方式不同包括:定額收費、從量收費、水消費系數法。對于上述方式,各學者分別進行了論述和研究。陳科、梁進社(2002)以北京市為例,得出從垃圾收集到堆肥、填埋、焚燒處理的價格,作為計量收費的基礎;陳海濱等(2005)提出了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水消費系數法,與收取水費掛鉤,并以中山市為例說明了該方法的優缺點。但目前我國城市大都采用定額按戶征收方式;部分城市采用水消費量折算系數收取。例如:中山市、昆明、廈門等。這種方式征收垃圾費可以體現“排污者付費”的原則,實施簡單具有可控性。但該方式并不是直接計量收費,折算系數的確定也會存在一定的誤差。但陳海濱(2005)認為水消費系數法的有利于解決垃圾處理收繳率低和收費成本高的矛盾。目前,我國的垃圾收費制度仍處于起步階段,還存在種種不完善之處。當前最大的問題就是垃圾費與處理成本之間存在巨大的缺口。
五、結語
目前,生活垃圾已經成為我國最嚴重的環境問題之一,生活垃圾排放總量以大約每年8%-10%的速度激增,因此盡快解決垃圾帶來的環境問題,更好的管理垃圾將刻不容緩。綜合目前國內研究及實踐,我國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管理還存在以下不足:首先,我國還沒有較為完善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包括對城市垃圾分類收集、處理的法律制度;其次,我國目前垃圾處理技術還停留在較為初級的階段,國內學者研究垃圾處理技術的有很多,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實踐性不強,且與發達國家相比存在較大差距;再次,對于垃圾收費的標準,各個地方都相應地出臺了法規來規定垃圾處置的費用,但是收取的費用和處置垃圾的費用還存在很大的空缺,收取多少費用或采用其他何種經濟政策可更好的彌補這個空缺,深入研究的很少。而且,各城市的收費標準不盡相同,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們對于生活質量的要求,利用稅收的強制性來對垃圾征收垃圾稅是否可能,鮮有學者來專門研究垃圾費改革或垃圾稅的問題。
參考文獻
[1]王子彥.中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問題研究[J].東北大學學報.2008(11)
[2]田立嬌,張健,宋靜,張傳義,袁麗梅.中國城市垃圾分類收集的可行性與必要性[J].環境科技.2010(12)
[3]王豐春,田新珊,蔡廣宇.城市垃圾處理方法綜述[J].電力環境保護.2003(3)
[4]李禮.如何處理城市中暴露垃圾之我見[J].企業導報.2009(1):109
[5]陳科,梁進社.北京市生活垃圾定價及計量收費研究[J].資源科學.2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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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生活垃圾;處理;對策
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現狀
(1)城市生活垃圾產量及特點。近十幾年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產生量大幅度提高。根據統計數據,我國目前人均生活垃圾年產生量為四百千克,全國垃圾年產生量達1.5億噸,每年以
8%~10%的速度增加,全國歷年垃圾存量已超過65億噸。城市生活垃圾來源主要是道路垃圾,單位、居民區垃圾,商業垃圾,工業建筑、裝修垃圾。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的特點是可燃物、有機物、可回收利用物增多,可利用價值增大。垃圾種類的多樣化,尤其是電子垃圾逐漸成為困擾環境的重大問題。(2)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方法。目前我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主要采用焚燒、填埋和堆肥等幾種方法,當中最主要的方式是填埋,其次是高溫堆肥,焚燒垃圾所占比例極小。目前大多存在處理設施技術水平低,處理能力小,存在污染嚴重等。
二、城市垃圾處理存在的問題
(1)處理能力低。雖然各級政府都提高了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投入力度,一些較高標準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逐步投入使用,但是因為欠債多、基礎差、歷史遺留問題多等問題,現在在一些城市中還有約過半的生活垃圾不能達到無害化處理,在縣城和鄉鎮中仍有90%以上的生活垃圾不能實現無害化處理,而各個自然村生活垃圾的無害化處理率幾乎為零。目前全國城鎮有數十億噸的存量生活垃圾未得到有效處理。(2)資金不缺乏嚴重。長期以來我國對城市環境衛生行業的資金投入一直處于較低水平,一般占市政公用行業資金的不到3%,在市政公用行業中一直處于最后,也大大小于發達國家15%左右的平均水平。依據我國現行標準估算,企業特許經營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合理補貼范圍,一般焚燒廠在120元/噸,堆肥廠在
80元/噸,填埋場在60元/噸的費用比較合理,各地政府補貼資金遠遠不夠。(3)垃圾處理方法落后。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方法仍然比較落后,一些城市開展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試點工作,積累了一些經驗,但是因為政策法規不健全、分類系統不匹配、協調機制不完善、宣傳力度不夠、資金投入不足等各種原因,總體效果沒有達到預期目標。(4)垃圾處理污染大。大部分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不能滿足或不能全部滿足現行的國家環保標準和行業標準,全國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總體水平較低,環境污染的狀況和隱患比較嚴重。
三、改善措施
(1)提高環境意識。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需要全社會的參與、關心和支持,積極利用各種媒體進行垃圾處理的宣傳,不斷加強宣傳教育力度、范圍,提高公眾的環保意識,使公眾充分理解正確的收集、清運和處置方法對生活改善、對城市發展的現實意義。(2)加強法規建設。國家《固體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明確規定了對生活垃圾的傾倒、收集、清掃、回收利用和處置的要求。應盡快完善執法的監督和保證體系,根據法律制定城市垃圾管理法規、實施細則和相關管理條例,完善城市垃圾管理法規體系,加大普法宣傳,提高公眾的環境意識和執法意識。(3)建立生活垃圾管理體系?,F行的政企合一的垃圾管理體制不利于垃圾管理的發展,要改變在管理體制上政企合一的僵化格局,實行環保部門監督、環衛部門管理、專業公司提供社會化服務的管理模式,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體系。環衛機構應當將其管理職能和服務功能分離,一是強管理職能,增強管理、監督的力度,通過合同方式管理環衛服務;二是環衛服務功能企業化,用優質的服務競爭環衛合同,同時努力拓展服務范圍,增強服務能力,提高企業效益和活力。(4)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為了更好地實現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的處理目標,應盡快在社區和企事業單位相對集中的區域,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試點。城市居民可以按照有機、可回收、不可回收的標準,分2~3類收集;企事業單位適當提高分類的精度,實行“1+M”的分類標準。根據試點經驗制定在全市逐步推開的工作方案,努力爭取盡快全面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
城市垃圾處理產業具有巨大的發展潛力,同時也面臨著嚴峻的考驗。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置與管理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作,要實現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目標,需要通過完善立法、加強宣傳教育,使全體公民意識到垃圾處理的重要,自覺成為保護環境的意識和行動,從而實現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參 考 文 獻
電子垃圾處理方法范文3
各類生活垃圾堆積成山、不堪入目,小巷子里到處可見廢舊家電被“開膛破肚”。這是幾年前美國一家電視臺在廣東拍攝的一部紀錄片,畫面中的城中村被認為是“世界上最臟的村莊”。而如今垃圾難題也正困擾著“美麗中國”的夢想。
“垃圾圍城”日益嚴峻,尤其在寸土寸金的大都市,占地面積較大的垃圾填埋場越來越不夠用。此前曾引起爭議的垃圾焚燒發電,重新受到各界關注。
8月16日,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快發展節能環保產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全面肯定垃圾焚燒發電,提出到2015年,中國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要達到每日87萬噸以上,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能力達到無害化處理總能力的35%以上。
受政策春風的刺激,今年以來,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在全國各地密集上馬。業界測算,這意味著“十二五”期間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的投資總額將超過1000億元。
“旱澇保收”爭補貼
目前,中國各地垃圾焚燒項目的上馬速度正明顯加快。但與過去不同,這一輪密集上馬垃圾焚燒項目的地區已不僅限于北上廣等大都市,許多二、三線城市也在加大垃圾焚燒項目的審批和建設。
南寧市投資10.8億余元建設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項目公開招標工作順利完成;總投資8.13億元的北京南宮生活垃圾焚燒廠項目在大興區開建;廣東四大垃圾焚燒電廠的環評、建設工作也在積極推進。
出現垃圾焚燒項目集中上馬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是城市垃圾數量快速增長,從長遠看,垃圾處理的市場空間較大;另一個原因則是垃圾焚燒屬于環保產業的一部分,地方政府想以此來拉動經濟增長。
一方面,大小城鎮面臨“垃圾圍城”困境;另一方面,新型城鎮化建設,也對城市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項目投資提出了新的要求。
業內有關專家還指出,垃圾焚燒項目上馬快,是因為可以從國家拿到補貼,而且企業投資垃圾焚燒項目的利潤穩定。
2012年4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布的《關于完善垃圾焚燒發電價格政策的通知》規定:“以生活垃圾為原料的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每噸生活垃圾折算上網電量暫定為280千瓦時,執行全國統一的每千瓦時0.65元上網電價?!?/p>
除了享受電價補貼之外,垃圾焚燒發電廠還能享受到垃圾處理費、優惠信貸等多重政策。據悉,大多數垃圾焚燒廠難以達到滿負荷運作,但是,政策補貼還是會按合同發放到位??梢哉f,垃圾焚燒廠的贏利模式就是靠這些補貼,“旱澇保收”。
然而,巨大的投資沖動面前,垃圾焚燒產業的突破口關鍵在于技術提升。
《意見》提出,在垃圾處理方面,要大力推廣先進的技術和裝備,重點發展大型垃圾焚燒設施爐排及其傳動系統、循環流化床預處理工藝技術、焚燒煙氣凈化技術和垃圾滲濾液處理技術等,重點推廣每日300噸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燒爐及煙氣凈化成套裝備。
配套法規有局限
由于一系列政策的刺激作用,中國的垃圾焚燒工程正提速擴展。
廣州是一座被“垃圾圍城”困擾的城市,番禺垃圾焚燒廠卻曾遭遇爭議。2009年,由附近居民發起的反垃圾焚燒運動持續了近3個月之久,項目因此一度擱置。
不過,廣州并沒有放棄對垃圾焚燒的研究。爭議漸漸歸于平靜后,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再次被提上議事日程。
日前,廣州市城管委組織專家、媒體赴中國臺灣地區考察垃圾焚燒項目。在考察報告中,廣州市城建委認為:廣州建7座焚燒廠不會過量。
報告還分析認為,以臺北市為例,全市人口約262萬,建有3個垃圾焚化廠,日處理能力4200噸;推行垃圾分類10多年,成效顯著,但每天仍有約1800噸垃圾需無害化焚化處理,也就是說每天人均約有0.7公斤垃圾需要焚化處理。
報告是根據廣州目前約1800萬人口進行推算,認為廣州在若干年后若和臺北一樣,能實現人均每天只產生0.7公斤的生活垃圾,至少需要建設日處理能力為12600噸的焚燒發電處理設施。廣州規劃至2015年建設7座資源熱力電廠,處理能力為15000噸,完全符合城市發展和城鄉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的需要。
臺北市實施垃圾費按袋計量政策,為保證政策的執行設立了多項重罰措施,比如:偽造專用袋可判7年以下徒刑,往街頭行人專用垃圾桶排放家庭垃圾罰款約合人民幣1230.6元的措施,等等。
目前,廣州雖然制定了《廣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但因各區基礎設施建設不平衡,人口結構不相同等客觀原因,以及區、街的推廣力度、措施方法等主觀原因,雖然98%的人支持垃圾分類,但自覺參與垃圾分類、且相對投放準確的不到30%。
各區、街推行過程中,特別是在法規制定、推行方法、保障措施等方面,廣州相對于臺北還有很大差距。創新精神不夠強,沒有很好地探索適應本街道、本社區的垃圾分類模式。
自主技術待推廣
生活垃圾、餐飲垃圾及各種金屬垃圾等互相混雜,給垃圾處理帶來了難題。
日本在垃圾分類方面的經驗值得學習。 在日本,聚居區每一個門棟前,都擺放著多個垃圾桶,分別貼著可燃、不可燃、可回收、不可回收等標識,周一和周四是倒“可燃垃圾”的日子,周二倒“不可燃垃圾”,周五則倒舊報紙、瓶瓶罐罐等“可回收垃圾”。
做好垃圾分類工作,既可以提高垃圾處理效率,也可以更好地實現資源循環利用。然而,全球各個城市的垃圾量都與日俱增,僅僅依靠企業來完成垃圾分類的難度明顯加大。
一位企業家呼吁,政府要加大對垃圾處理企業的補貼,吸引更多有資質的企業投身其中。他認為,做垃圾處理需要有門檻,一定要做到無害化。
無害化、資源化和減容化是垃圾處理的三大目標。垃圾焚燒要做到無害化,才能全面推廣。
我國處理垃圾最先進的是大功率等離子體火炬裝置,通過電弧產生高達5500攝氏度的等離子體,能迅速使垃圾中的有機成分裂解氣化,經過急冷、提純等環節后,氣體中的二惡英等有害成分會被徹底脫除,最終成為潔凈的富含一氧化碳和氫氣的合成氣。
合成氣可用于發電、供暖、制油或制造化工產品;無機成分形成玻璃體態,無重金屬滲出,可以回收再利用,加工成建筑材料等。
等離子體氣化技術不是傳統的焚燒技術。該技術處于國際前沿,其二次污染排放幾乎為零,適用于熱解生物質、城市固體廢棄物、醫療垃圾、有機高分子聚合物等;熔融飛灰、石棉、電子產品、核廢料等各類高危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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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最新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控制污染,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 城鄉生活垃圾處理遵循城鄉統籌、屬地管理、全民參與、分類處理的原則,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目標,落實城鄉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的保障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城鄉生活垃圾的處理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生活垃圾清掃、分類和收集轉運、處置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全省城鄉生活垃圾的處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垃圾的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城鄉生活垃圾的處理工作。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盡量減少生活垃圾產生,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處理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意識,倡導綠色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勵公眾參與生活垃圾處理的監督活動。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把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知識作為學校教育和社會實踐內容。
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公益宣傳。
第二章 分類與投放
第八條 城鄉生活垃圾應當分類,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
城鄉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再利用的物品,如紙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紡織品和金屬等。
(二)有機易腐垃圾,是指餐飲垃圾、家庭廚余垃圾和廢棄的蔬菜、瓜果、花木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如廢棄的充電電池、紐扣電池、燈管、醫藥用品、殺蟲劑、油漆、日用化學品、水銀產品以及廢棄的農藥、化肥殘余及包裝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項以外的生活垃圾,如惰性垃圾,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普通無汞電池、煙蒂、紙巾、家庭裝修廢棄物、廢棄家具等。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辦法,引導城鄉居民分類投放垃圾。
第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
(一)住宅小區、街巷等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單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單位負責;沒有物業管理或者單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員會負責;
(二)農村地區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三)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場所,由本單位負責;
(四)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建設單位負責;
(五)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餐飲服務、商鋪等經營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經營管理單位的,由經營單位負責;
(六)道路、公路、鐵路沿線、橋梁、隧道、人行過街通道(橋)、機場、港口、碼頭、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公園、旅游景區、河流與湖泊水面等公共場所和公共建筑,由所有權人或者其他實際管理人負責;
(七)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責任人。
第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工作責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類管理制度,記錄產生的生活垃圾種類和去向,并接受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
(三)根據生活垃圾產生量和分類方法,按照標準和分類標志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四)明確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
(五)制止混合已分類的生活垃圾;
(六)督促檢查垃圾分類,把垃圾交由相關單位處理。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垃圾。
第十二條 可回收物應當交由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處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目錄,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網絡,制定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參與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飲垃圾的控制和管理,提高餐飲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水平。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餐飲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等過程的聯單制度或者信息化監管措施,對餐飲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運行管理情況進行實時監督和定期檢查。
餐飲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落實餐飲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工作責任,餐飲垃圾應當交給有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運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四條 有害垃圾由具有經營許可證的專業企業處理。
第十五條 居民家庭裝修廢棄物和廢棄沙發、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應當預約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站處理,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
鼓勵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自行或者委托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后服務機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經營者回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由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企業處理。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廢棄物源頭減量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第三章 清掃、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十七條 市、縣(區)、鄉鎮、街道、村(居)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清掃制度,明確清掃區域、標準要求、作業規范。道路兩側、山邊,河流(涌)、湖泊、水庫及沿岸應當納入清掃范圍。
機關、團體、企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域負責清掃生活垃圾。
第十八條 城鄉生活垃圾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收運,鄉鎮、街道、村(居)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運工作。
第十九條 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單位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量、作業時間等因素,做好收集和運輸工作:
(一)按時收集生活垃圾;
(二)將生活垃圾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轉運或者處置設施;
(三)生活垃圾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揚撒、遺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垃圾運輸線路應當避開水源保護區;
(五)不得混合收運已分類的生活垃圾;
(六)不得擅自將境外和省外生活垃圾轉移至本省處理。
第二十條 城鄉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置,充分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采取無害化焚燒、生化技術、衛生填埋等方式進行處置。
鼓勵發展生活垃圾焚燒發電方式,以焚燒發電為依托,結合先進技術和綜合處理方式,建設集約化生活垃圾處理環境園。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各項工程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污染控制標準,及時處理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建立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和措施,定期向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
第二十二條 有機易腐垃圾的處置應當采用生化處理為主的綜合處理方式。
鼓勵集貿市場、超市、食堂、餐飲單位以及有條件的居住區安裝符合標準的有機易腐垃圾處理裝置,就地處理有機易腐垃圾。
第二十三條 從事餐飲垃圾處置的單位在處置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生活垃圾處置標準,實施無害化處置。
禁止將餐飲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產、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飲垃圾飼養畜禽。
第二十四條 農村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可回收垃圾交由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
(二)有機易腐垃圾應當按照農業廢棄物資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處理等技術就地處理,直接還田、堆肥或者生產沼氣;
(三)低價值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應當建立收集點,專項回收,集中處理;
(四)惰性垃圾實行就地深埋;
(五)其他類型的垃圾由市、縣(區)統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城鄉結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農村的生活垃圾,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理系統。
偏遠地區或者人口分散的農村的生活垃圾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基礎上,因地制宜就近處理;不能就近處理的,應當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理系統。
第二十六條 鼓勵通過市場化方式,選擇承擔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工作的單位。從事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工作職責,并執行環衛作業標準和規定。
第四章 建設與保障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目標,結合生活垃圾產生和處理情況,組織編制全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社會公示專項規劃草案,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經批準的專項規劃,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網站和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公布。專項規劃確需修改的,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用地、建設計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鄉規劃年度實施計劃。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把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中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用地,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黃線保護范圍,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經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三十條 市、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劃、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設置生活垃圾收集點。
自然村應當按照村莊規劃以及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設置圍蔽的生活垃圾收集點,并定期清運、清潔、消毒,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鄉鎮、街道應當按照國家、省相關標準規范建設生活垃圾轉運站。
站內滲濾液應當統一收集并進行預處理后,運往垃圾滲濾液處理廠、生活污水處理廠,或者通過市政污水管道輸送至生活污水處理廠處理。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目標和專項規劃,同步推進城鎮和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應當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技術路線開展,做到因地制宜、技術可行、規模適度。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的有關標準和規范。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
配套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建設工程分期建設的,配套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當與首期工程同時交付使用;配套設施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投資。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置設施。確需關閉、閑置、拆除的,必須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按先建后拆的原則,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三十五條 生活垃圾臨時堆放點和簡易填埋場,應結合垃圾堆放、填埋規模、場址地質構造和周邊環境條件制定綜合治理方案并限期治理。
填埋庫容已滿的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應當按規定進行封場、跟蹤檢測污染物排放和地下水、大氣、垃圾堆體沉降指標,并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活垃圾處理資金需求落實生活垃圾處理經費,并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建設和垃圾處理收費不足時的運營成本補充。
第三十七條 城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收費標準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處理費,通過政府補貼、社會捐贈、村民委員會籌措等方式籌集。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對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的經費保障。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探索生活垃圾分類新模式,城鎮地區可在收取的垃圾處理費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為開展源頭分類減量和低價值回收物回收的激勵資金。
第三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地域統籌、設施共享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機制,科學合理設置補償原則和補償標準。
第四十條 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費主要用于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周邊地區環境美化、環境整治,市政配套設施建設和維護,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維護,經濟發展扶持和補償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制度,對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生活垃圾管理責任目標和任務要求,對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現場派駐監督員。
第四十二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技術標準,制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運營規范,建立生活垃圾處理運營單位信用體系和失信懲戒機制、黑名單制度,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狀況和處理效果的監管開展年度評價,并公開評價結果。
第四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業機構、行業協會等對生活垃圾處理數量、服務質量以及運營情況進行監管和評價。
第四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全過程信息管理系統,并與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實時聯網。
信息管理系統應當包含環境衛生作業全過程監管,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運營在線監控,以及處置設施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等內容。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置設施的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并實時監測信息。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各環節的監督管理和環境監測,及時督促整改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處理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狀況和生活垃圾處理費收支及使用信息。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運行情況、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監測數據等,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第四十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建設、運營和污染排放中的違法行為,監管單位應當依法受理和查處,并公布查處結果。
監管單位對舉報的違法行為進行查實并依法處理后,可以根據舉報人的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獎勵。
第四十八條 環境衛生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企業信用評價、行業技術指導和技術培訓。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生活垃圾處理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追究主要負責人行政責任。
第五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一)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項目未納入專項規劃即開展項目建設的;
(二)違反規定批準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垃圾處理設施的;
(三)挪用垃圾處理專項經費的;
(四)因監管不力造成影響公眾健康和重大環境安全事故發生的。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未履行工作責任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一條規定,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將家庭裝修廢棄物或者廢棄沙發、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投放到垃圾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由相關職能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揚撒、遺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擅自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擅自收集、運輸處理境外和省外垃圾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或者未按照各項工程技術規范、操作規程處理廢水、廢氣、廢渣等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未達到規劃設計要求,或者未與主體工程同時交付使用的,由市、縣(區)規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置設施的單位,由市、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對單位處應當繳納的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不超過五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應當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上不超過一千元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妨礙、阻撓生活垃圾管理監督檢查工作的,妨礙環衛工人正常保潔作業的,或者圍堵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和運輸車輛,阻礙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正常運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餐飲垃圾,是指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機關、學校、企事業等單位食堂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過期食品和廢棄食用油脂。
惰性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對環境無害的無機組分,包括混凝土、土渣、煤渣、灰渣、磚瓦、碎石塊、廢砂漿、泥漿等。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10月8日廣東省人大會頒布的《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生活垃圾的危害1、塑料:如塑料袋、塑料包裝、快餐飯盒、塑料杯瓶、電器包裝、冷飲皮等等 。
危害:難以分解, 破壞土質, 使植物生長減少30%;填埋后可能污染地下水;焚燒會產生有害氣體。
2、電池:如紐扣電池、充電電池、干電池
危害:紐扣電池含有有毒重金屬汞;充電電池含有有害重金屬鎘;干電池含汞、鉛和酸堿類物質等對環境有害的物質。
3、剩餐:如與垃圾或快餐盒倒在一起的剩飯
危害:大量滋生蚊蠅;促使垃圾中的細菌大量繁殖, 產生有毒氣體和沼氣, 引起垃圾爆炸。
4、油漆和顏料:如建筑、家庭裝修后的廢棄物
危害:含有有機溶劑的油漆可引起頭痛、過敏、昏迷或致癌;是危險的易燃品;顏料中多含重金屬,對健康不利。
電子垃圾處理方法范文5
關鍵詞:城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技術
中圖分類號:C35文獻標識碼: A
前言:目前,垃圾焚燒仍存在較多爭議,民眾反對現象時有發生。要想更好控制生活垃圾焚燒污染,要接受公眾監督,做到信息公開,更要從源頭上做好垃圾分類,結束焚燒混合垃圾,尤其是焚燒含氯塑料、含重金屬電子產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禁止一切工業垃圾進入生活垃圾焚燒廠。相比發達國家,我國垃圾成分復雜、含水率高、熱值低、分類不到位,引進的國外先進技術并不實用,因此,開發適合我國垃圾自身特點的焚燒技術及設備、確保垃圾焚燒的安全性、降低投資及運營成本,將是發展的主要方向。
一、城市垃圾焚燒處理現狀
隨著我國城市化加速,城市垃圾問題日趨突出,全國城市垃圾堆存累計侵占土地已超過5億m3,所致經濟損失每年達300億元人民幣,且此趨勢會隨城市化進程加強。當前,垃圾處理方式主要有填埋、堆肥及焚燒,其中填埋約占50%,堆肥約占10%,焚燒約占12%,城市垃圾仍有近30%未進行處理。從三種垃圾處理方式應用效果看,焚燒在投入成本、環境保護、能源轉化等方面存在顯著優勢;且焚燒處理所表現的特點,如最大限度降低垃圾重量、減小垃圾體積、直接進行處理、分解垃圾中有毒物質等,適應了城市垃圾排放構成的處理需求。從垃圾焚燒處理應用現狀來看,焚燒處理法雖未在我國城市范圍內廣泛應用,但有所推廣。20世紀80年代深圳垃圾焚燒發電廠的建立與成功運行,為垃圾焚燒發電提供經驗;我國自行研究的樂山市凌云垃圾焚燒爐可實現日處理垃圾30t,且能在不使用輔助燃料的情況下連續燃燒;FDLIF-50B生活垃圾焚燒爐,生活垃圾處理能力為50t/d;哈爾濱垃圾焚燒發電廠應用日本流化床焚燒技術,適時電腦網絡監控,實現日處理垃圾200t以上,排煙標準達到我國環保標準;上海浦東御橋工業園所建千噸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可實現年處理垃圾36.5萬t,且能實現向城市供電。此外,杭州進行垃圾焚燒“西部規劃”,選取九峰區域進行建廠,并設計日處理量為3000噸,所排煙氣符合歐盟標準;成都在龍泉驛區建立垃圾焚燒廠,實現日處理量 800t;山東、福建、河南、安徽等省紛紛建立垃圾焚燒處理廠等;同時,國家已確定在不同區域建立百家垃圾焚燒處理廠,這為我國城市垃圾焚燒發電提供了支持。但從我國垃圾處理廠建設來看,主要靠引進國外技術與設備,自行研發項目較少,所需設備及運行費用較高,要實現焚燒垃圾處理廠綜合效益,還應加強焚燒設備及技術的研發及外在設備與技術的合理運用。
二、垃圾焚燒處理技術及工藝
城市垃圾含有水分、灰土較多,在進行焚燒焚燒處理時必須選擇對應的焚燒設備、焚燒技術及煙氣處理工藝,以保證垃圾焚燒效果。當前,主要焚燒技術有:流化床焚燒技術,其主要優點有:1) 操作方便,運行穩定。垃圾破碎混合后,質地較為均勻,流化床以石英砂為熱載體,避免了床急冷急熱,燃料穩定燃燒;垃圾干燥、著火、燃燒及后燃燒幾乎同步進行,無需進行復雜調整,易于實現自動化,且能在短時間內啟動與停止,可連續燃燒。2) 有效避免二次污染。焚燒時對有害物質進行處理,僅采用流化床,便能夠將NOx含量降至100ppm以下。同時,減少了廢水產生,避免了金屬污水。3) 壽命長、投資省,適于大型化發展。但此設備消耗動力較大,磨損較為嚴重,須加強設備維護與保養?;剞D窯焚燒優點有:1) 回轉窯燃燒適應范圍較廣,能焚燒不同性能的廢棄物。2) 機械零件較少,故障較少,可長時間連續運行。但其熱效率較低,所需輔助燃料消耗較多時,會產生有臭味、溫度低的氣體;窯身長,占地面積達;爐排結構較為嚴格,成本較高。爐排型焚燒時不需要對垃圾進行嚴格預先處理,爐排運動可實現垃圾處理的機械化。但在使用此設備時,需考慮垃圾的停留時間、攪動及翻轉。由此可見,流化床焚燒技術綜合性能較好,尤其適應我國垃圾熱值相對偏低的實際,故其發展前景最好。隨著標準的提升,現有的垃圾焚燒廠可能要進行技術改造才能達標。更嚴格的排放標準,有利于公眾接受垃圾焚燒這一處理方式,同時也將促進尾氣處理系統、煙氣在線監測等技術的創新與發展。
三、垃圾焚燒處理技術的發展及前景展望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及對外開放的加強,一些新技術被運用到垃圾焚燒處理中,如垃圾燃料(RDF) 處理技術、氣化等,且表現出獨特的優勢,這為垃圾焚燒處理提供了支持。RDF技術一般采用循環流化床及內循環流化床技術,可大規模處理生活垃圾,如我國較為發達的城市廣州、上海、深圳等,垃圾排放量大、熱值高、能源較為緊張,可使用此技術;但由于此技術起步較晚,其制造工藝、燃燒方式、爐內脫氯機理、排灰處理等尚未探明,此技術應用受限;因此,要推進此技術發展,必須結合我國城市實際狀況、技術條件選擇爐型,加強焚燒技術、凈化技術、廢水處理技術等研究。氣化技術是根據空氣流體力學原理,使爐體內生物質在空氣及一定溫度作用下,充分裂解后產生可燃性氣體,或是燃料經制氣室,在封閉、缺氧環境下,利用干流熱解及氧化反應后產生可燃氣體,進而實現生物質原料造氣、燃氣凈化、自動分離等功能。這不但使垃圾再利用,提升了資源利用率,且通過燃燒垃圾實現熱能、電能等轉化,適應了我國城市能源緊張、生態城市建設的要求,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
四、推進城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發展的途徑
一方面,強化政府與垃圾焚燒行業的規范化行為,解除民眾疑慮。一些民眾抵觸垃圾焚燒的原因在于,垃圾隨處焚燒、焚燒后產生有害氣體等。對于此,政府應加強對垃圾焚燒的規范化管理,制定相關法律制度、政策規定垃圾焚燒行為;設置專門監督部門,監督垃圾焚燒;強調環保部門、垃圾管理部門、監督檢查部門的職責,改變多頭管理、多頭分權、多頭管理效率低的局面,進而保證垃圾焚燒規范進行。垃圾焚燒廠應端正自身行為,嚴格按照環衛行業許可、國家環保標準等選擇合理地垃圾焚燒設備、技術等,以保證垃圾焚燒實現最大化效益。另一方面,加強宣傳教育。以社區、電臺、媒體等路徑,向民眾介紹宣傳垃圾焚燒、填埋、堆肥等垃圾處理方式,使民眾了解垃圾焚燒的綜合效應;以社區活動、環保競賽、垃圾焚燒知識問答等方式,促使民眾參與到垃圾焚燒處理活動中,并以此刺激民眾形成垃圾分類放置、減少垃圾排放等日常行為習慣,進而減少垃圾污染與治理。
五、結語
焚燒法適應了城市垃圾構成特點,且具有環保、經濟、社會效益,而要進一步推廣此方法,必須結合我國城市垃圾特性進行焚燒技術、系統設備、工藝研究,尤其要加強國內化技術研究,同時,發揮政府、焚燒廠、公眾等多方面力量,以推動焚燒法推廣,最終推動城市和諧、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 陳紅霞.關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的現狀及發展對策[J].大科技,2014.
電子垃圾處理方法范文6
關鍵詞: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建議;對策
中圖分類號:R124文獻標識碼: A
所謂生活垃圾,就是人們生活中產生的綜合廢棄物。
按其回收類型分為:
可回收利用:是指生活垃圾中未污染的適宜回收循環使用和資源利用的廢物。如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玻璃;衣服、鞋類、襪子、窗簾、桌布、圍裙等。同時也包含有害垃圾回收,主要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潛在危害的物質。如廢藥品、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廢油漆和溶劑、廢礦物油(廢化妝品等)、廢膠片及廢像紙、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充電電池、廢扣子電池等廢鎳鎘電池和氧化汞電池以及電子類危險廢物等,這類是生活垃圾管理的重點。
不可回收利用:是指家庭產生的有機易腐垃圾,包括制作過程廢棄的和剩余廢棄的食物,如剩飯、剩菜、肉類魚蝦(可含殼)類、骨頭、蔬菜、水果皮、茶葉渣等。
按照回收方式不同,設立了不同的回收標識,可回收物利用為藍色,不可回廚余垃圾為綠色,有害垃圾回收為紅色,其他垃圾為灰色。
一、生活垃圾帶來的危害
(一)占用耕地。堆放在城市郊區的垃圾,侵占了大量農田。據相關資料介紹,垃圾在自然界停留的時間是很長的:煙頭、羊毛織物1―5年;橘子皮2年;易拉罐80―100年;塑料100―200年;玻璃1000年。目前,我國已超過2/3的大中城市被垃圾包圍,有1/4的城市不得不把解決垃圾危機的途徑延伸到鄉村,尤其是城市垃圾的二次污染,導致城鄉結合帶區域生態環境惡化。
(二)污染空氣。垃圾是一種成份復雜的混合物。在運輸和露天堆放過程中,有機物分解產生惡臭,并向大氣釋放出大量的氨、硫化物等污染物,其中含有機揮發氣體達100多種,這些釋放物中含有許多致癌、致畸物。塑料膜、紙屑和粉塵則隨風飛揚形成“白色污染”。
(三)污染水體。垃圾長期堆放,產生滲濾液以及垃圾中的有害成份經雨水沖入地面水體,同時將垃圾中的重金屬溶解出來流入河流、湖泊、海洋,引起水體嚴重污染。
(四)滋生細菌病毒。垃圾堆放不僅污染環境,同時滋生蚊、蠅、蟑螂、老鼠會加速細菌、病毒的傳播,給人們身心健康帶來極大的威脅。生活在環境中的人,通過大氣、水、土壤為媒介,可以將環境中的有害廢物直接由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膚攝入人體,使人致病。
(五)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生活垃圾長期堆放,其有害成分在地表徑流和雨水的淋溶、滲透作用下通過土壤孔隙向四周和縱深的土壤遷移。在遷移過程中,有害成分要經受土壤的吸附和其他作用。由于土壤的吸附能力和吸附容量很大,隨著滲濾水的遷移,有害成分進入土壤和地下水中,并在土壤固相中呈現不同程度的積累,導致土壤成分和結構的改變,進而對土壤中生長的植物產生污染,污染嚴重的土地甚至無法耕種。
(六)其他方面。大量垃圾長期堆放,容易發生自燃、爆炸,影響城市形象等。
二、生活垃圾處理方式
目前國內外廣泛采用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方式主要有衛生填埋、堆肥、焚燒和綜合利用等,下面主要介紹這四種常見生活垃圾處理方式。
(一)垃圾填埋(目前我國城市常用的垃圾處理方式):根據工程措施是否齊全、環保標準能否滿足來判斷,可分為簡易填埋場、受控填埋場和衛生填埋場三個等級。
1、簡易填埋場(IV級填埋場)
這是我國傳統沿用的填埋方式,其特征是:基本上沒有什么工程措施,或僅有部分工程措施,也談不上執行什么環保標準。目前我國約有50%的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場屬于IV級填埋場,它不可避免地會對周圍的環境造成嚴重污染。
2、受控填埋場(III級填埋場)
III級填埋場為半封閉型填埋場,其特征是:雖有部分工程措施,但不齊全;或者是雖有比較齊全的工程措施,但不能滿足環保標準或技術規范。目前,III級填埋場目前在我國約占30%,存在的主要問題集中在場底防滲、滲濾液處理、日常覆蓋等不達標,對周圍的環境造成一定的影響。對現有的III、IV級填埋場,應盡快列入隔離、封場、搬遷或改造計劃。
3、衛生填埋場(I、II級填埋場)
這是近年來我國不少城市開始采用的生活垃圾填埋技術,其特征是:既有比較完善的環保措施,又能滿足或大部分滿足環保標準,I、II級填埋場為封閉型或生態型填埋場。其中II 級填埋場(基本無害化)目前在我國約占15%,I級填埋場(無害化)目前在我國約占5%,深圳下坪、廣州興豐、上海老港四期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是其代表。
其優點:衛生填埋由于具有技術成熟、處理費用低等優點,操作簡單,是目前我國城市垃圾集中處置的主要方式。投資稍少、工藝簡單、處理量大,并較好地實現了地表的無害化。建設衛生填埋場,要達到以下控制要求:
(1)填埋場必須進行防滲處理,防止對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同時還應防止地下水進入填埋區。
(2)填埋場必須設置有效的填埋氣體導排設施,填埋氣體嚴禁自然聚集、遷移等,防止引起火災和爆炸。填埋場不具備填埋氣體利用條件時,應主動導出并采用水炬法集中燃燒處理。未達到安全穩定的舊填埋場應設置有效的填埋氣體導排和處理設施。
(3)
填埋場不應設在下列地區:
(1)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補給區;
(2)洪泛區和泄洪道;
(3)填埋庫區與污水處理區邊界距居民居住區或人畜供水點500m以內的地區;
(4)填埋區與污水處理區邊界距河流和湖泊50m以內的地區;
(5)填埋庫區與污水處理區邊界距民用機場3km以內的地區;
(6)活動的坍塌地帶,尚未開采的地下蘊礦區、灰巖坑及溶巖洞區;
(7)珍貴動植物保護區和國家、地方自然保護區;
(8)公園,風景、游覽區,文物古跡區,考古學、歷史學、生物學研究考察區;
(9)軍事要地、基地,軍工基地和國家保密地區。
其缺點也比較多,主要體現在如下方面:一是占地面積大,選址比較困難,填埋的垃圾并沒有進行無害化處理,殘留著大量的細菌、病毒;二是潛伏著沼氣重金屬污染等隱患;三是其垃圾滲漏液還會長久地污染地下水資源。所以,這種方法不僅沒有實現垃圾的資源化處理,而且大量占用土地是把污染源留存給子孫后代的危險做法。目前許多發達國家明令禁止填埋垃圾。我國政府的各級主管部門對這種處理技術存在的問題也逐步有了認識,填埋法也無法無法滿足日益增加的垃圾處理需求。
(二)垃圾堆肥
利用垃圾或土壤中存在的細菌、酵母菌、真菌和放線菌等微生物,使垃圾中的有機物發生生物化學反應而降解(消化),形成一種類似腐蝕質土壤的物質,用作肥料并用來改良土壤。垃圾堆肥技術在中國農是從事活動中早有應用,而作為科學進行研究探討此法則始于1920年。
其優點為:堆肥技術的工藝也比較簡單,適合于易腐有機質含量較高的垃圾處理,對垃圾中的部分組分進行資源利用,且處理相同質量的垃圾投資比單純的焚燒處理大大降低。
其缺點為:不能處理不可腐爛的有機物和無機物,因此減容、減量及無害化程度低,因此僅僅依靠堆肥處理仍然不能徹底解決垃圾問題。
堆肥技術在歐美國家起步較早,目前已經達到工業化應用的水平。就我國垃圾的具體情況來看,生活垃圾中的易腐有機物含量較高,采用堆肥技術可以達到比較好的處理效果。目前在我國一些地方,簡單的垃圾“堆肥”已經在一些填埋場應用,并產生了一定的效益,但是這與我們所講的垃圾堆肥技術相去甚遠,因為在這些地方僅僅是將生活垃圾填埋,靠自然發酵,若干年后再挖掘出來,篩去其中的塑料等不腐爛的物質后就當作肥料出售,實際上用這種肥料種植果樹、蔬菜及糧食是危險的,原因是由于垃圾中不易腐有機組分(紙、塑料、布、橡膠等)的重金屬(Pb,Cd,Hg)含量很高,占垃圾中重金屬總量的85%以上,如果這類物質與易腐有機物長期共埋于地下,加上雨水的作用,重金屬必然會滲入最終的有機肥產品中,用這種肥種出來的食品重金屬含量必然超標,危害人體健康。因此,堆肥技術必須是將新鮮的垃圾首先進行分類后再將易腐有機組分進行發酵,才能有效地防止重金屬的滲入,從而保證有機肥產品達到國家標準,真正實現無害化和資源化。
(三)垃圾焚燒
垃圾焚燒是一種較古老的傳統的處理垃圾的方法,將垃圾置于高溫爐中,使其中可燃成分充分氧化的一種方法,產生的熱量用于發電和供暖。一般爐內溫度控制在980℃左右,焚燒后體積比原來可縮小50-80%,分類收集的可燃性垃圾經焚燒處理后甚至可縮小90%。垃圾焚燒法已成為城市垃圾處理的主要方法之一。
其優點:垃圾用焚燒法處理后,垃圾能減量化,節省用地,還可消滅各種病原體,將有毒有害物質轉化為無害物?,F代的垃圾焚燒爐皆配有良好的煙塵凈化裝置,減輕對大氣的污染。
近年來,將焚燒處理與高溫(1650-1800℃)熱分解、融熔處理結合,以進一步減小體積。它比起填埋法占地面積小,效率高,曾一度被視為一種“減量快”的好方法,吸引日本和德國等發達國家大力發展。在日本一哄而起地建起了6000多座垃圾焚燒爐,占據世界垃圾焚燒爐數量的首位,其垃圾焚燒企業也隨之發展起來。與此同時,也吸引了一些發達國家進行效仿,就這樣把垃圾焚燒推向了。
其缺點:焚燒處理的前期投入較大,建設一個日處理垃圾1000噸的焚燒爐及附屬熱能回收設備,大約需要7-8億元人民幣;建成投產后的環保的處理成本高,大約需300元/噸,目前國內一些城市那種幾十元焚燒處置一噸生活垃圾的操作方法,是否真是按環保程序處理其本身都是值得懷疑的,環保的焚燒處理方法一般城市是難以承受的,其運行中需要頻繁更換過濾吸附材料,也花費大量開支,往往會造成操作隨意簡化的漏洞;焚燒爐尾氣中排放的上百種主要污染物,組成極其復雜,其中含有許多溫室氣體和有毒物,尤其是二惡英類污染物,屬于公認的一級致癌物,即使很微量也能致人死亡。
(四)垃圾綜合利用
垃圾其實是一種資源,一種符合可持續發展的經濟型再生資源。其中食品垃圾可經過發酵等方法處理生成可燃氣與肥料;普通垃圾中,紙張和木材可再生紙品;玻璃、金屬可以熔化后制成新產品;塑料、橡膠也可以熔化后投如再生產;危險垃圾則通過特殊處理而去除其毒害性。垃圾的綜合利用符合可持續發展的戰略,使垃圾資源不被浪費。而常用的垃圾處理方式中,掩埋無疑不能回收垃圾資源;焚燒還處在一個資源回收較低的水平;只有綜合利用,數管齊下,才能實現垃圾資源的最大回收。垃圾要做到綜合利用,第一步就要進行分類收集,而后采用礦物加工技術和設備回收再生大部分有用的物質(占 50%~80%),再將剩余部分不能回收的物質(占 50%~20%)分別送去填埋、焚燒或堆肥等。
近年來,發達國家把實現生活垃圾資源化提高到了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垃圾資源化已經成為各國謀求的垃圾治理目標。發達國家在推進生活垃圾資源化進程中,都制定了符合本國國情的相關法律、規章和各種標準規范。如德國制定了《關于容器包裝廢棄物的政府令》;法國制定了《容器包裝政府令》;丹麥制定了《再循環法》;日本制定了《再生資源利用促進法》和《容器包裝再循環法》;奧地利制定了《包裝條例》等等。除法規保障外,發達國家還對廢棄物循環利用和再生利用予以政策上的支持。同時遵循“誰污染誰負擔”的原則,借助經濟手段來保證有關舉措的實施,如采取課稅制度等。如美國紐約州對使用50%以上再生原料的企業實行減稅制度。加拿大的部分州實行在銷售過程中對易于再循環的產品課以小額度稅金,對不易再循環的產品課以大額度稅金。
四、我縣生活垃圾處理存在問題與建議
(一)存在問題
我縣垃圾處置工作相對城市建設、經濟發展已滯后,突出表現在:
1、處置工藝單一、處置能力不足。目前我縣生活垃圾處理基本上全部依靠我縣的垃圾堆放場。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城市人口增加,生活垃圾越來越多,我縣垃圾填埋場已不能滿足城市發展步伐。
3、垃圾收集、處置存在嚴重的二次污染。我縣垃圾收集過程中不符合準運規范,垃圾堆放屬于簡易堆放,沒有環保措施,運輸過程和處置過程中滲濾液造成的水體污染、土壤污染,以及填埋過程中垃圾揮發出的氣體造成的惡臭和空氣污染。
4、垃圾綜合利用率低。我縣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主要依靠“撿荒大軍”和廢品回收站進行回收,居民整體環境意識不強。目前,我縣垃圾分類尚未提上工作日程,生活垃圾基本上都是混合收集,給后續分類、分質處理帶來困難,造成垃圾綜合利用率低。
5、垃圾處理產業還相當匱乏。沭陽縣樂福橡塑有限公司、萬成橡膠工業有限公司、江昊橡膠有限公司等企業回收廢舊輪胎進行再生產,江蘇天天銅業有限公司、頂峰銅業有限公司等回收廢銅進行再生產,四海不銹鋼有限公司等回收廢鋁、廢鐵進行再生產,新概念木業、大江木業、京滬木業等利用木材進行生產,以及在建的利用建筑垃圾的進行再生產的沭陽沂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筑垃圾資源化工程,利用生物秸稈進行發電的光大生物質能發電項目和處理生活垃圾的沭陽縣生活垃圾發電項目。
(二)建議
1、加快我縣衛生填埋場和垃圾發電廠規劃、建設,盡早投入使用,解決我縣當前垃圾衛生處理問題。用發展眼光來看,生活垃圾資源化處理是生活垃圾的最終的解決方案。
2、政府應盡早把垃圾綜合利用提上日程。
一是盡早制定垃圾分類實施計劃。教育城市居民提高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重要性的認識,并制定相應的法規,要求居民將生活垃圾分類袋裝,做到分類收集、分類運送、分類處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