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稅收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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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稅收制度范文1

【關鍵詞】挑戰;機遇;電子商務;稅收流失;稅制結構

隨著近年來信息技術的發展和普及,互聯網已成為人們的生活中密不可分的一部分,據統計: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國網民規模突破5億,達到5.13億,全年新增網民5580萬?;ヂ摼W普及率較上年底提升4個百分點,達到38.3%,同時我國網絡購物用戶規模達到了1.94億人,網絡購物使用率提升至37.8%,與2010年相比,網購用戶增長3344萬人,增長率為20.8%,越來越多的個人和企業選擇方便快捷的網上交易。

迅猛發展的電子商務不僅給企業和個人帶來了更多的便利,也對各國的稅收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作為一種嶄新的交易方式,電子商務的前景一片大好且在部分領域大有取代傳統交易之勢,在這樣一種大的趨勢之下,我國的稅收制度將面臨怎樣的挑戰和機遇?稅收制度是否有為之改變或調整的必要?若需變革,我們又有哪些可能的選擇?本文將對以上這些問題進行探討。

一、電子商務的一般定義

在研究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之前,首先有必要對電子商務進行定義。目前,關于何為電子商務,不同的機構、部門以及學者都有不同的解釋,我們可以把電子商務的定義簡單概括如下:電子商務是利用現有的計算機硬件設備、軟件設備和網絡基礎設施,通過一定的協議連接起來的電子網絡環境進行各種各樣的商務活動。按照商務活動的性質,可以將電子商務分為五類:(1)以互聯網作為交易媒體的實體商品交易。如網上購物和網上市場交易等。它是將傳統的商務活動在網絡上進行,賣家和買家不需要見面,通過網絡交易平臺實現交易,通過電子貨幣化轉款項。(2)信息服務產品。商家把信息在服務器上讓消費者去查詢,或者按照一定的原則和約定把信息定期發送給特定的消費者,接受咨詢、查詢信息和閱讀電子報刊的人通過支付一定數額的電子貨幣后才能享受到這種信息服務,資金隨著無形信息商品的流轉而流轉。例如現在最常見的搜索服務中、在線咨詢等等。(3)數字化信息產品。通過互聯網銷售計算機軟件、書籍、音樂、圖片、音像資料等。用戶在付費后即可下載自己所需要的軟件、電影、音樂等。如蘋果公司目前提供的音樂收費下載。(4)網站的廣告業務。如門戶網上常見的企業及產品的廣告,搜索引擎對搜索結果的排名也是一種廣告。據美國互聯網廣告署(Interactive Advertising Bureau)的數據,2005年美國互聯網廣告收入激增30%,達到創歷史記錄的125億美元。Google和Yahoo兩大網站的廣告收入已經超過美國三大電視臺廣告收入之和。(5)網絡虛擬產品。在網絡虛擬環境中(如網絡社區、游戲空間等)使用的虛擬物品,如QQ頭像、社區會員特權、網絡游戲裝備、社區虛擬物品、虛擬空間權限等服務。

通過以上對電子商務概念的闡釋,我們可以更清楚地看到:在傳統商品銷售領域,電子商務正逐步取代傳統的交易方式,必將發展成為未來交易的主流方式;在信息產品銷售領域,電子商務的優勢更是得天獨厚,發展更加迅猛。電子商務必將改變整個社會的經濟運行模式,而和社會經濟密切相關的稅收又將受到巨大的影響。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的影響

從國際上看,電子商務給各國稅收帶來的影響各有不同,就發達國家和地區來說,大體有兩種不同的情況:1.以所得稅為主要稅收收入的國家,稅收受到的影響較小。由于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問題主要集中在流轉稅方面,所得稅受到的直接沖擊較小,因此這種稅制結構的國家所受影響不是太大。美國是其中的典型代表。美國現行的稅制結構是:個人所得稅占全部稅收收入的近50%,具有所得稅性質的社會保障稅約占30%,企業所得稅約占10%,也就是說近90%的稅收來源于所得稅。美國因為電子商務造成的稅收流失是有限的,而由于美國在信息技術方面的國際壟斷優勢,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卻可以給美國帶來無窮的利潤。因此,美國提出對電子商務免稅,這一政策對美國政府來說是利大于弊。2.所得稅收入和流轉稅收入相當的國家,稅收受到的沖擊較大。在歐盟中,法國的稅后收入中增值稅占到50%以上,而英國則是直接稅占到50%以上,雖然歐盟各國的稅制結構略有不同,但大體說來,所得稅和流轉稅平分秋色??梢哉f電子商務對這些國家稅收的影響還是很大的,因此,與美國的免稅政策不同,歐盟曾在2003年就嘗試對電子商務征收增值稅。

三、電子商務大潮下我國稅收制度面臨的挑戰

從我們國內來看,電子商務的發展對我國稅收產生了嚴重的沖擊。可以說,電子商務的發展給我國稅收制度提出了嚴峻的挑戰。這種情況的出現是和我國稅收制度的現實情況密切相關的。我國稅收制度受到的挑戰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現行稅制下電子商務將給我國造成嚴重的稅收流失

對于我國這樣的以流轉稅為主的國家(流轉稅占國稅收入九成以上),電子商務造成的稅收流失將是十分巨大的,我國還沒有像美國那樣建立完善的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體制,不可能像美國那樣把流轉環節的稅收在個人收入中征繳。一方面,信息服務類的產品的征稅難以做到。另一方面,電子商務在傳統行業的運用也加大了稅收流失可能。目前我國許多企業都建立了電子交易平臺,在網上銷售其產品(如聯想、海爾、長虹等企業),由原來廠家面對商家變為廠家直接面對顧客,而顧客是不需要增值稅發票的,作為對企業管理最嚴格的增值稅就失去了其應有的作用,稅款流失的可能性增大。在我國現有的電子商務網中,C2C網站發展迅速,如淘寶、易趣、卓越等網站都是典型的C2C電子商務網站,它們只提供交易的平臺,交易由注冊的買家和賣家自行進行。由于許多買家和賣家都是以個人名字注冊,很多賣家連營業執照也沒有,更不用說是稅務登記了,這些交易稅務機關是無從去查的,偷漏稅已是必然。雖然,這些交易單筆數額都不太大,但是加起來總和很大,造成的稅收流失也不少。

電子商務稅收制度范文2

關鍵詞:電子商務;增值稅;稅收法律制度

一、我國電子商務增值稅稅收征管的現狀

2007年我國網絡購物市場成交額594億元。僅淘寶網用戶數在2007年就有5300萬人。網購逐漸成為日常購物方式。我國增值稅占稅收比重最大,電子商務發展直接影響我國增值稅稅收,造成稅基流失。一是傳統交易減少,稅基受到侵蝕;二是電子商務的特性,現行稅制難以監督與稽查,造成稅基流失。我國電子商務增值稅稅收法律尚未制定,目前多數觀點不主張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制定專門法律,而是通過完善現有法律體系,加強電子商務稅收規制。如何推動電子商務發展同時解決增值稅稅收問題是稅收法律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

二、我國增值稅稅收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增值稅稅制于1993年建立,電子商務交易模式無法用現行稅制解釋和適用,從而對現行增值稅稅制提出挑戰。目前,我國增值稅稅制存在著以下問題:

(一)交易虛擬化,納稅人身份判定較難

電子商務銷售模式包括三類,即企業與企業間的電子商務模式(B-B模式),企業與消費者間的電子商務模式(B-C模式),消費者與消費者間的電子商務模式(C-C模式)。交易主體在網上只以服務器、網站、網上賬號出現,盡管eBay易趣網、淘寶網等不少交易網站服務條款都注明繳稅提醒。但虛擬企業和小賣家的大量出現,使增值稅納稅人很容易逃脫工商、稅務部門的登記。此外,電子商務中為了交易安全,通常有加密措施,并且電子交易資料也可以不留痕跡更改,使納稅主體認定和監管處于不確定狀態。

(二)電子商務對稅率的影響

首先,電子商務在線交易稅率偏高。我國實行生產型增值稅,基本稅率為17%,相對發達國家偏高。在電子商務中稅率顯得更高,因為實物成本比重縮小,人力與技術成本比重增大。根據現行稅法,只有外購貨物增值稅進項稅額才予以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增值稅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予抵扣。而服務更與進項稅額無關,這樣可抵扣進項稅額減少,致使應納稅額增加。因此有形產品數字化后,若對銷售收入征增值稅,那么抵扣進項稅額幾乎為零。稅率偏高會使電子商務企業失去競爭力,增加偷逃稅違法行為。

其次,我國增值稅法沒有數字化產品稅率、征稅權歸屬規定。若數字化產品在線交易交營業稅會帶來稅負不公,如有形的軟件產品、CD唱片、書籍等無論網上訂購還是場所購買,都要繳納增值稅,如果變成網上訂購并下載的數字化產品就適用營業稅,稅負將會不同,有違稅收公平原則??梢姅底之a品性質認定是稅收標準的重要依據,而目前數字化產品性質還未達成共識。

(三)征稅對象性質模糊不清

首先是數字化信息性質的確認問題。傳統交易下,征稅對象很容易確定,除兩類特殊勞務外,其他都是有形的。而電子商務征稅對象以信息流為主。離線交易是通過提供實物實現的,因此,離線交易銷售行為與貨物銷售類似,應征收增值稅。但是在線交易通過網上實現,銷售業務以數字化形式傳輸和復制,使得傳統有形商品和勞務難以界定,模糊了有形商品和無形資產及特許權概念,使稅務機關難以確認是銷售貨物所得、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導致征稅對象混亂,不利于稅務處理。此外,現行稅制的征稅對象以物流為主,容易監控。而電子商務征稅對象以信息流為主,隨著電子貨幣和密碼技術發展,征稅對象認定將越來越難,逃稅與避稅更加可行和易于操作。

其次是電子商務的經營方式對增值稅客體造成沖擊。電子商務企業可能將賺取利潤建立在免費贈送產品或較低價格出售信息技術產品,而隨后以信息服務方式獲取利潤,SUN公司總裁麥克尼里曾預言:“所有的事情都是服務,而沒有產品。”通過網絡收取服務費用成為賺取利潤源泉。取得服務收入是征收增值稅還是營業稅?若視作混合銷售,并入產品收入征收增值稅,則稅法理論依據不足。

(四)納稅環節的減少帶來征收稅款的困難

增值稅是對商品流通環節的新增價值征收的流轉稅。在傳統交易中,產品從生產商到最終銷售給消費者要經過多層中間商。每個中間商都要為增值部分納稅,同時采取抵扣制度。中間商出于利益考慮會向銷售方索取增值稅發票來抵扣銷項稅。但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生產商通過網絡銷售商品,網絡取代各環節中間商,造成不良影響有:中間環節減少雖然降低銷售成本,但也帶來增值稅納稅減少。原有增值稅中抵扣和制約不復存在,消費者出于利益考慮,因優惠價格不索取發票,成為漏開發票偷漏稅的根源。傳統交易通過不多的中間商能收到大量增值稅款,而電子商務面對眾多消費者卻很難收到有限增值稅款。

(五)難以確定納稅地點

現行稅法對納稅地點實行屬地原則和有形原則,納稅地點有機構所在地、銷售地、報關地,但電子商務的虛擬化和無形化使我們無法確定貿易的供應地和消費地,無法判定國際稅收中常設機構概念,難以行使稅收管轄權。因此,重新確認稅收管轄權是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重大問題。

(六)對現行征管方式造成沖擊

現行稅務登記依據是工商登記,但網絡交易經營范圍沒有嚴格限制,也不需要事先經過工商部門批準。因此,有形貿易的稅務登記方法不適用于電子商務,電子商務賬簿和憑證以數字信息存在,而網上憑據可隨時被修改而不留痕跡,使稅收征管失去可靠審計基礎。電子貨幣、電子發票、網上銀行開始取代傳統貨幣、銀行信用卡,電子商務的快捷性、直接性、隱匿性、保密性等特征,使現行控管手段失靈,電子商務征稅法律責任無從談起。

三、解決電子商務增值稅稅收法律問題的建議

我國電子商務到1997年才有一定發展,研究制定了2005年4月1日施行的《電子簽名法》、《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2007年12月商務部的《關于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2007年北京市頒布第一部地方性電子商務法規《北京市信息化促進條例》。但是,電子商務立法任務遠未完成,尤其是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問題亟待明確。重新修訂增值稅稅收法律條款,明確電子商務稅收應著重以下幾個方面:

(一)推行電子商務稅務的電子登記,明確納稅人

網絡使用者具有隱匿性、流動性特點,交易人可以輕易隱匿姓名、地址等重要信息,但不足對現行稅制納稅人的否定。因為這可通過常設機構判定來解決。對納稅人認定,首先分清經營主體是企業還是個人,企業是法人單位,要有工商執照和管理人員和管理機制,經營收入是企業收入。如果個人偶爾經營,則經營收入是個人經營收入,如經營額較大,則不僅繳納增值稅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其次確定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注意進貨要有進項稅發票,如果進貨不能取得發票,則不要以企業名義經營。而小規模納稅人是固定稅率,不考慮進項稅發票問題,但如果經營額巨大,則可能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網上交易網站最早是給普通用戶交換閑散物品,后來演變成個人用戶在網上出售商品,有規范的必要,可考慮先實行實名制,再建立相符合的金融體系監管,如通過支付寶、銀行交易金額來執行等。

(二)區別不同情況確定稅率

電子商務交易形式有所創新。因此,在實施中,應區別情況適用稅率。

1、區分不同交易主體。對于B2B和B2C交易,由于出售方本身是企業實體,電子商務只是提供新的銷售平臺,應按現行稅法納稅,生產企業應繳納17%增值稅。對于C2C交易,成本低是吸引個人從事網上業務的主要因素,淘寶網100多萬賣家中個人賣家超過99%,為鼓勵新興行業發展,促進就業,可借鑒國外經驗暫緩征稅,但要有所準備,如果征稅,一般買進賣出店家應繳納4%增值稅,二手物品買賣可減半征收或不收稅。

2、區分不同交易方式。電子商務計稅應按交易價值衡量。如果每次交易不超過150元,一個月累計不超過2000元,不需繳納增值稅。在電子商務發展階段,可以實行稅收政策優惠,網上交易稅率可低于實體商品交易稅率。但必須要求上網企業將網絡提供的銷售、服務等業務單獨核算,沒有單獨核算的,不能享受稅收優惠。當電子商務成熟后,稅收優惠政策逐漸取消。因此,離線交易宜按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在線交易實行單獨核算征收,給予特殊的稅收優惠。

(三)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明確電子商務征稅對象

增加電子商務征稅對象規定,明確貨物銷售包括一切有形動產,而不論有形動產通過何種交易方式實現。離線交易可以劃為銷售,征收增值稅。在線交易包括電子化形式表現的傳統意義產品和在線服務。對于這些交易征稅對象原則是,注重與傳統意義交易在稅收負擔的平衡。在線交易征稅對象分別歸類:在線銷售書籍、軟件、音像制品等經營所得歸類為銷售,征收增值稅;在線服務(包括金融、咨詢、會計等)應認定為提供勞務,征收營業稅。

(四)納稅環節的確定

推行消費地銀行扣繳制度。根據電子商務多用電子結算特點,將征稅環節設在網上銀行結算階段,當發生業務時,由消費者居住地支付貨款的銀行負責代扣代繳增值稅。這樣既有利于防止漏稅又可以保證稅款及時入庫。銀行應及時將企業網上銀行賬戶、交易情況、扣繳稅款情況的信息傳遞給稅務機關,并嚴格履行扣繳義務。

(五)納稅地點的確定

納稅地點與稅收管轄權和常設機構確定有關。在確定稅收管轄權中,原則上采取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結合方式。電子商務發達國家都采用屬人原則確定居民管轄權,我國是電子貿易輸入國,國外收入相對較少,應強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堅持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并重,并逐步確立居民管轄權原則。

對于常設機構可以連結點方式確定。為平衡地域間稅源分布,可將消費者居住地確定為電子商務征稅地,即無論在線交易還是離線交易,都由消費者居住地稅務機關征增值稅,而消費地已繳稅款作為已納稅金予以抵扣。稅法可以規定網絡交易者原先在哪個稅務機關登記,仍向該稅務部門納稅,而不考慮交易者網絡或服務器所在地,這樣既方便納稅人納稅,也便于稅務部門稅務管理。

(六)加強增值稅電子稅收征管手段

1、電子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對電子商務納稅人嚴格審核,進行稅務登記,賦予專用號碼,并要求在網上永久展示,不得刪除。同時,納稅人銀行賬戶在稅務機關登記,并使用真實身份證。

2、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納稅人要提供財務軟件名稱、版本號、和密碼等信息,經稅務機關批準后使用。

3、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電子商務交易必須開具專用發票,以電子郵件發往銀行,進行電子賬號的款項結算。

4、確立電子賬冊和電子票據法律地位?!逗贤ā芬汛_立電子合同法律地位,明確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在《稅收征管法》、《會計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應盡快予以明確。

5、明確稅務機關電子數據稽查權。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網絡交易進行監控,有權查閱、復制納稅人電子信息,檢查電子賬目,追蹤支付行為,進行稅收強制執行等,稅務機關有義務為納稅人保密,納稅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提供涉稅網絡信息和密碼備份。納稅人未提供網絡信息造成偷稅的,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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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稅收制度范文3

關鍵詞:電子商務;商務發展;稅收

Abstract:Electroniccommercewastherecentyearsisfollowingonenewtypeoftradingwhichsociety''''sprogressandthepresentinformationtechnology''''srapiddevelopmentaroseatthehistoricmoment.Itsappearance,notonlyhasbroughttheunprecedentedimpactonthetraditiontypeoftradingandthesocialeconomyactivity,alsotothetaxrevenuesystem,thetaxpolicy,thetaxadministration,theinternationaltaxrevenueruleproposedthenewchallenge,mustgiveregardingthistotakeseriously.

keyword:Electroniccommerce;Commercialdevelopment;Taxrevenue

前言

電子商務發展迅猛,潛力巨大。20世紀90年代以來,伴隨著電子數據交換、電子資金轉賬和安全認證等相關技術的日益成熟,特別是互聯網的全球普及,使用的人數急劇增加,電子商務發展日益迅猛。截至1999年底,全球互聯網用戶約1.9億,全球已有仰叨多萬企業參與了電子商務活動。1998年,全球電子商務貿易交易額約為450億美元,199年猛增至2400多億美元。預計2001年將增至3500億美元,2002年將超過1萬億美元,2003年將增至13000億美元。

在我國,電子商務起步較晚。由于數據傳輸速度較饅,與國際互聯網出口連接的頻寬較窄;網絡供應商基本都處于虧損的體態;網上安全認證的可信度不太高;網上支付體系的不完善;許多企業對電子商務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物流送配方式的發展滯后;有關法律制度的缺位,等等原因,使用互聯網的人數目前只有1000萬,其中直接從事商務活動的只有15%.但是,我國的電子商務具有很大的潛力。據預測,我國的上網人數將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至2004年,將增至400萬。這將大大地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一般經驗表明,當上網人數達到1500萬-2000萬人時,電子商務將會出現盈利點。因此,我國的電子商務將會出現飛速的發展。

電子商務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將產生極為深遠的影響。在人類經濟發展史上,每一次創造財富方式的改變必將帶來經濟領域的革命。從以勞動力密集為基礎的自然經濟,到以資本積聚為基礎的工業經濟,再到今天以智力創造為基礎的知識經濟,無不證明電子商務是人類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在這個世紀之交的時刻,知識經濟蓬勃發展,全球經濟一體化趨勢加速,智力成果的創新與發展,隨時都改變著經濟發展的方式,同時也決定二個國賽能否在激烈的國際經濟競事中取得優勢,電子商務正是承載知識經濟運行和發展的最佳方式。因此,電子商劣的興起和拔犀,己不僅僅是一個經濟問題和商務模式的問題,也不僅僅是廠個技術問題而是關系到在社會轉型時期社會經濟領域的一場變革正如主席指出的: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貿易的發展方向。作為一種全新的商品經營和交易方式,電子商務不僅會改變現有的企業模式,而且將對經濟全球化及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經濟結構的改變產生極為深遠的影響。

電子商務是對傳統商務形式的一場革命,對稅收帶來了新的沖擊。由于電子商務具有交易主體的可隱匿姓、有些交易物的無形性、交易地點的不確定性以及交易完成的快捷性等基本特點,使電子商務對現行的貿易體制、交易方式、信用體系以及政府管理帶來了很多新的問題,特別是對現行的稅收制度、稅收政策、稅務管理、國際稅收規則和稅收法律也帶來了新的沖擊。

電子商務對稅收產生的各種影響,歸根到底將使目前的稅基和稅源發生巨大的變化,如果稅收政策和稅收征管手段不能迅速跟上,可能使我們應該獲得的很多稅收流失。因此,我們必須正視并積極應對這些變化,取得共識拿出對策。

如何應對電子商務給現行稅收制度帶來的沖擊,世界各國都在思索對策。有一種觀點認為,應把電子商務領域視為一特殊關稅區,并實行免征關稅和銷售稅的政策。這一觀點已在某些國家得以實踐;這種對策具有一定的優點,既能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又能回避現行稅制對電子商務的不適應。但它的缺點也是世人皆知的,一是會較大幅度的縮小稅基,形成稅收的流失;二是會擾亂國際間的經濟秩序,形成新的不公平;三是它只符合少數國家的利益,將會擴大貧國與富國之間的差距。因而,它難以代表國際社會建立鏡收新規則的主流思想,難以代表國際稅收規則的改革方向??梢?,為適應電子商務的出現和發展,稅收政策的消極應對不是可行的方法,只有積極穩妥的改革現行稅收制度才是基本的方向。

那么,怎樣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的稅收對策呢?我認為,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一是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原則。在制定相關稅收政策時,應以現行稅收制度為基礎,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對現行稅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補充和完善。這樣做既不會對現行稅材形成太大的影響,也不會產生太大的財政風險。

二是不單獨開征新稅的原則。即不能僅僅針對電子商務這種新貿易形式而單獨開征新稅,不然會導致稅收負擔的不公平分布,影響到市場對資源的合理配置。

三是稅收政策與稅務征管相結合的原則。以可能的稅務征收管理水平為前提來制定稅收政策,保證稅收政策能夠被準確的實施。

四是保持稅制中性的原則。不能使稅收政策對不同商務形式的選擇造成歧視。

五是維護國家稅收利益的原則。應當在互利互惠的基礎上,謀求全球一致的電子商務稅收規則,保護各國應有的稅收利益。

電子商務稅收制度范文4

    稅收法定原則大致包括稅收要件法定原則和稅務合法性原則。前者要求對有關納稅主體、課稅對象、歸屬關系、課稅標準、繳納程序等,應盡可能在法律中作明確詳細的規定。后者要求稅務機關嚴格依法征稅,不允許隨意減征、停征、或免征,更不能超出稅法的規定加征。

    目前,我國雖然在2010年7月實施《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但尚未進行電子商務稅收立法,這樣對電子商務交易進行稅收方面的管理就沒有法律上的根據。而且,對于電子商務到底應不應該征稅,在學術界也沒有統一的定論。在沒有對現行稅法進行修改或者制定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收條例的情況下,就貿然對電商征稅,這是有違稅收法定原則的。二、對稅收公平原則帶來的沖擊

    我們所講的稅收公平原則主要是指國家在對納稅人進行征稅的時候要考慮其負擔能力,使稅負和其負擔能力相適應,公平原則還包括納稅人之間的公平。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是稅收公平原則的兩個方面。橫向公平是說對于經濟能力相同的人在納稅的數額上應當相同;縱向公平是指經濟能力不同的人在納稅數額上應當不同。稅收公平原則強調必須普遍課征和平等課征,唯有如此,才能更好的實現稅收的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解決收入分配不公等社會問題,促進經濟與社會的穩定。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虛擬的貿易形式,往往難以被現在的稅收制度涵蓋,這樣就造成傳統貿易主體和電子商務的主體之間在稅收負擔上的不公平,違背稅收公平原則。具體表現在:(1)在電商與實體商店、企業之間,由于電子商務交易的流動性、隱匿性及交易本身的虛擬性,再加上稅務部門本身獲取信息和征管水平滯后,致使電商的交易可能衍生各種各樣避稅行為,對不同納稅主體之間的稅負不公、不平等。(2)在電商之間,由于電子商務交易的開放性,不同電商可能會因相同性質的交易而承擔不同的稅負,導致電子商務主體內部的稅負不公。

    結合我國的現階段稅收制度和具體國情,我建議我們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完善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一)進行稅收觀念的更新,并且全面的完善稅收方面的法律制度

    隨著經濟的發展,電子商務的規模逐漸擴大,我國在稅收的相關概念上應當及時的進行更新,從各個方面完善我國的稅收法律制度。在具體操作上,我國應當對現有的資源進行充分的利用,并且對傳統的制度、政策進行修改,使這些制度、政策可以適應電子商務這個新形的商業模式。比如:在稅法中對電子商務的相關概念進行重新界定,如對于“納稅人”、“服務”、“商品”等相關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重新定義。(二)對稅收管理的基礎制度進行完善

    稅收管理制度是稅收征收制度的基礎,沒有有效的稅收管理制度,就不可能有效的進行稅款的征收。對電子商務征稅就必須完善我國的稅收管理制度,我認為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完善我國的稅收管理制度以適應對電子商務征稅的需要。

    1.依據“實名制”不斷完善納稅人的登記注冊制度

    電子商務的不斷發展幫助企業逐步走向虛擬化,擺脫了原來的實體形態,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規范了企業虛擬化發展的趨勢。我國應該以“實名制”為基礎,對電子商務逐步完成工商登記。稅收登記是以工商登記為基礎的,稅務機關對自然人、法人進行稅收的征收和監管是以稅收登記為基礎的。在電子商務企業進行納稅登記以后,稅務機關便能以此為依據對納稅人在身份上進行判定,然后再根據相關的法律進行管理。

電子商務稅收制度范文5

關鍵詞:網絡交易;稅收政策;稅收征管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7712 (2013) 24-0000-01

一、網絡交易的涵義

(一)網絡交易的定義

網絡交易,其實就是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是利用電子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和遠程通信技術,實現整個商務(買和賣)過程中的電子化、數字化和網絡化。人們不再是面對面的、看著實實在在的貨物、或靠紙介質單據(包括現金)進行買賣交易。而是通過網絡上琳瑯滿目的商品信息、完善的物流配送系統和方便安全的資金結算系統進行交易。

(二)網絡交易的特點

(1)網絡交易以現代信息技術服務作為支撐體系:1)進行網絡交易(電子商務),需要依靠技術服務。即電子商務的實施要依靠互聯網、企業內部網絡等計算機網絡技術來完成信息交流和傳輸,這就需要計算機硬件和軟件技術的支持。2)改善網絡交易(電子商務),必須依靠技術服務。企業只有不斷優化電子商務軟件及信息處理程序才可以更適應市場的需求。在這個動態的發展過程中,信息技術服務,成為電子商務發展的有力支撐。

(2)以全球市場為市場范圍。網絡交易(電子商務)市場的范圍超越了傳統意義上的市場,不再有國內和國際市場的明顯跡象,其重要的技術基礎――互聯網,是遍布全球的。因此正在世界范圍內形成虛擬電子社區和電子社會,需求將在這樣的虛擬電子社會中逐步形成。同時,個人將能夠跨越國界進行交易,國際貿易將進一步多樣化。從企業經營管理的角度看,互聯網為企業提供了一個全球范圍的商務空間,跨越時間和空間,組織世界各地不同的人員參與同一項目的運作,或向世界各地的消費者展示銷售剛剛誕生的產品已成為新生企業現實的選擇。

二、網絡交易對稅收產生的影響

(一)對稅收原則的影響

(1)稅收中性原則。稅收中性原則的實際意義是實施的稅收不應阻礙或延緩網絡經濟(電子商務)的發展。稅收政策對電子商務的稅負應與傳統行業保持一致。在世界范圍內,遵循稅收中性原則,已是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共識,我國也應該采用并遵循這一原則。

(2)稅收公平原則。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興的貿易方式,雖然是一種數字化的商品或服務貿易,但它不會改變商品交易的本質,仍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因此,按照稅收公平原則,它與傳統貿易應該適用相同的稅收政策,承擔相同的稅收負擔。

(3)稅收效率原則。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應該在我國現有的網絡技術和征管水平的前提下,確保稅收政策可以被準確執行,易于稅務機關的實際征管和稽查,也易于納稅人的理解并執行,力爭將納稅人通過電子商務進行偷稅和避稅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這樣才能降低稅收成本,提高稅收效率。

(4)財政收入原則。我國現今仍然是發展中國家,國民經濟發展與社會事業進步需要稅收的大力支持。稅收財政收入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一國稅收制度的建立和變革,必須有利于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亦即保證國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建立與發展必須遵循的原則是財政收入原則,與我國整體稅收制度相協調,以保證國家正常的開支需要。

(5)維護國家原則。我國現今仍然是發展中國家,經濟、技術相對落后的局面還將持續一段時間,電子商務的發展不可能照搬照抄發達國家的模式,跟在他們的后面,而應該在借鑒其他國家的電子商務發展成功經驗的同時,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發展模式。在制定網絡商務稅收方案的同時,應有利于與國際接軌,還應考慮到維護國家的和保護國家的利益。

(二)對現行稅制的影響

(1)納稅主體的變化。我們知道,納稅主體――即納稅人的確定是稅收管理中的基本政策,國際上通行的是屬地主義和屬人主義兩種政策。然而,在互聯網時代,由于電子商務平臺的便利,一些企業與個人不再需要到有關部門注冊登記,只需開一個網上商店就可以開展業務。不僅個人、企業的國籍和歸屬難以確定,甚至連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個人之間的產權關系都越來越模糊,這使得納稅主體的國際化、復雜化、模糊化和邊緣化,越來越多的商業交易很難清楚的確定究竟是屬于哪一個或哪些企業的活動。因此,納稅人難以確定,這是網絡經濟帶來的稅收政策困惑之一。

(2)征稅對象的變化。對于跨國貿易和跨國公司來說,其經營方式與財會制度千差萬別,涉外稅收征管的對象具有錯綜復雜的跨國性。對于網上交易而言,在交易的雙方都可能不知道對方是誰的情況下,稅務部門應如何確認其交易行為已發生?又應如何確認其應納稅時間與交易的金額?如果是跨國的網絡交易,又應如何計算進口關稅與出口退稅?這些將都是網絡經濟帶給稅收政策的又一巨大難題。

(三)對國際避稅問題的影響

(1)轉讓定價易如反掌。由于關聯公司內部局域網快速的發展,各關聯成員之間在對待特定的商品與勞動力的生產和銷售上有了更廣泛的使用空間,關聯公司可充分利用網絡傳遞的手段,在各成員之間有目的性的進行調整收入定價和分攤成本費用,從而輕而易舉的轉讓定價以謀求整個關聯集團更大的稅收利益。傳統交易中對于非常情況的出現,稅務機關可使用成本加價法、比較利潤法等來進行調整,而在網絡貿易中,贏利企業只要通過互聯網或內部網從事交易,必然會對傳統正常的交易價格帶來挑戰,特別是隨著銀行經營的網絡化以及電子貨幣與加密技術的廣泛使用,納稅人在交易中的定價顯得更加靈活和隱蔽,使對關聯企業的轉讓定價調整很難找到可參照的正常交易價格??梢韵胂?,這大大的增加了反避稅工作的難度。

(2)國際避稅空間越來越寬。由于各國都有對發生在其境內的運輸或支付行為征稅的權力,所以納稅人大多會選擇在避稅港建立虛擬公司,通過其進行貿易,或將其作為交貨的地點,利用避稅港稅收政策避稅,會造成許多公司在經營地虧損,而在避稅港所得的利潤卻居高不下,這便是傳統的國際避稅。自從網上交易出現后,隨著互聯網技術的迅速發展,電子郵件、IP電話、網上傳真等技術進一步普及,無須在避稅港設立公司,而只需要擁有一臺電腦、一個調制解調器以及一部電話,就可以與國外的企業進行商務洽談與貿易,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

參考文獻:

電子商務稅收制度范文6

[論文摘要]網絡交易本質上是銷售行為,應該依法納稅,研究企業網絡交易稅收征管問題已經勢在必行。本文在分析我國企業網絡交易所產生的稅收問題的基礎上,從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出發,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以解決網絡交易的稅收難題。

一、我國網絡交易的現狀

網絡交易是一種全新的商業模式。在網絡中推銷商品并進行貨款結算。這種交易快捷、方便的營銷手段正逐漸被人們所接受。企業網絡交易對于傳統商務而言是一次質的飛躍,它突破了時空的限制。促進了經濟全球化發展的進程。據IT市場研究公司(IDC)的調研數據顯示:2007年,中國網民人數首次超越位居全球第一的美國:預計到2012年將增至3.75億。根據iResearch艾瑞咨詢最新推出的《2007-2008中國B2B電子商務發展報告》數據顯示,2007年中國通過B2B電子商務完成的交易額達到21239億元,較上年增長65.g%:據2008年3月我國商務部編寫出版的《中國電子商務報(2006-2007年)》描述,“2006年我國19267家大中型企業的電子商務采購金額達到5928.6億元,電子商務銷售金額達到7210.5億元。據此估算,2006年我國電子商務交易總額超過15000億元。2009年全球的企業網絡交易總額有望突破900億美元”。隨著我國企業網絡交易的不斷發展,虛擬企業、虛擬銀行、網絡營銷、網上購物、網上支付、網絡廣告等網絡交易正在迅猛發展。其實,網絡交易的電子形式并不改變其貿易的特性,其迅猛發展開拓了廣闊的稅源空間,無疑能為國家帶來可觀的稅收。但稅務部門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設還跟不上電子商務的進展,企業網絡交易稅收制度還存在著很多的漏洞,而目前法律規章尚未對企業網絡交易這個新興事物如何計稅、納稅作出明確規定,網上交易成了稅收的真空地帶,網上交易的稅收損失逐年擴大,企業網絡交易的稅收流失問題嚴重。

網絡交易本質上仍然是銷售行為,如果它沒有相關的免稅政策,那么網絡交易就應該依法繳稅。如何針對企業網絡交易中的稅收問題加強和完善我國的稅收制度及稅收辦法,已成為國內外稅收中討論的熱點問題。2007年8月7日,我國在北京國際會議中心舉行了一場影響著全國4000萬網絡貿易用戶的研討會,會議的議題為是否應向進行網絡交易的群體進行征稅,大多數專家認為不能因為稅收問題把電子商務行業毀掉。在2008年“兩會”上,民建中央委員聯名提出了“關于完善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提案:電子商務是一種交易方式,按我國現行稅法規定,無論是線上線下,只要達成了交易就應納稅,否則將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和消費者通過電子商務避稅,而資本通過網絡進行國際流動,也將導致大量稅收流失或轉移。網絡經濟引發的稅收問題已經引起國內外的廣泛關注。

研究企業網絡交易稅收原則、政策、法規、征管和企業如何在網絡貿易條件下合法、高效納稅等問題已經勢在必行。本文旨在通過分析我國企業網絡交易所產生的稅收問題,從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出發,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以解決網絡交易稅收難題。

二、企業網絡交易存在的稅收問題及影響

(一)網絡交易稅收征管不到位

我國商業貿易的快速發展給稅收帶來了機遇,但同時也對傳統稅收征管提出了挑戰。企業網絡交易的納稅人、適用稅種、適用稅率等難以界定。使稅收征管從一開始就陷入無從著手的窘境。

企業網絡交易的銷售往往既無合同又無協議,雙方均通過電子商務(網絡)的形式形成交易,網上的價格可以隨時被修改、刪除或變更,銷售計量難以得到真實、合法的保證,且隨時有收不到或收不足價款的可能。收入的確認和計量是企業進行稅務管理的基礎。傳統企業的“收入”概念非常清晰和明確。然而在企業網絡交易行為中,通常買賣雙方的網上交易往往被虛擬化、無形化、隨意化、隱匿化,實物形態存在的商品以數字在網絡上進行傳輸。對于企業網絡交易的銷售收入,無論是在線實現商品銷售收入,或是在線實現服務收入,都面臨著確認問題。如何對網上交易進行監管以確保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地入庫是稅收征管的一大難題。

在網絡交易時代,網絡經濟的虛擬性,無紙化的交易沒有有形載體,許多交易對象都被轉換為數字化信息在互聯網上傳播,交易雙方在網絡中以加密的電子數據形式填制。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成熟,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術的發展增加了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難度,不易查清買方和賣方的身份,收入難以確定,征收稅款無從下手,從而造成稅款大量流失。無紙化的網絡交易卻不能適應傳統的貨幣交易的稅收征管制度,為我國現行的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務稽查等環節帶來了前所未有的難題。

(二)稅務機關稽查難度大

在電子商務的環境下,企業網絡交易具有無形性、隱匿性、虛擬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點,供求雙方在網上直接見面,網上看樣品、談價簽合同、支付貨款,通過電子數據交換系統生成各種電子憑證,無紙化的網絡交易程度越來越高,企業網絡交易對象均被化威“數字化信息”在網上傳送,稅務機關很難確定其交易對象的性質和數量。電子憑證可輕易地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痕跡,稅收審計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紙質憑據,無法追蹤。據2007年10月18日河南財經報道,網上交易通過無紙化操作達成,交易數據、賬簿、憑證以數字形式存在,可以隨便修改而不留痕跡,且納稅人可以運用加密技術隱藏相關信息。而目前的稅務管理、稅務稽查以財務賬冊、財務報表等書面憑證為主,對網上交易相關資料的收集十分困難,使得傳統征管和稽查方法陷入窘境。而且,網上交易規模大、對象多,我國沒有設立專門的網上交易稅務管理機構,普通稅務人員日常管理難度大。

(三)我國目前的稅收法律制度不完善

根據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網絡交易的稅收歸屬于增值稅當中。納稅人應該主動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對網絡交易的征稅對象、征稅范圍、稅目、稅率等沒有十分明確的規定,可操作性不強,主要表現在:納稅主體不清晰、征稅對象不明確、納稅地點難確定、納稅環節將改變、法律責任難定性。企業網絡交易稅務登記制度不完善,尚未建立網上身份認證制度,稅務機關沒有掌握每一公司的網址、電子郵箱號碼、電子銀行賬號等上網資料,對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號、交易的情況、申報納稅情況不清楚,無法在線核查和監控。隨著企業網絡交易的發展,商業交易已不存在任何地理界限,也就是說,企業網絡交易利用互聯網的虛擬世界,已無法依靠任何一個國家的稅收法律制度來規范網上交易行為的課稅。

三、完善我國網絡交易稅收的對策

(一)完善現行稅法,補充有關針對網絡貿易的稅收條款

目前我國尚沒有與企業網絡交易相配套的稅收方面的法律規定,使得網絡稅收問題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借鑒國際經驗,以現行稅法為基礎,對企業網絡交易中的納稅義務人、課稅對象、納稅環節、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等稅制的各要素給予明確的界定,以確保建立公平的稅收法制環境。

建立專門的企業網絡交易登記制度,使用企業網絡交易專用發票,確立電子申報納稅方式,明確電子申報數據的法律效力;確立電子票據和電子賬冊的法律地位,明確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例如,我國可以立法規定網上交易者應經工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注冊批準,因為如果沒有相關登記,稅務部門根本無從查起。同時我國應加快制定鼓勵電子商務發展的財稅政策,加快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費優惠政策,加強電子商務的稅費管理。

針對網絡貿易的特征,重新界定居民、所得來源地、商品、勞務、特許權轉讓等互聯網稅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重點修改與網絡貿易關系重大的流轉稅、所得稅法。流轉稅主要包括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首先,增值稅法中要增加有形貿易(離線交易)的征稅規定,明確貨物銷售,包括一切有形動產,不論這種有形動產通過什么方式實現,都征收增值稅;其次,營業稅法的修訂,把網上服務歸結于營業稅范圍,計入服務業,按服務業征稅,而將在線交易明確為“特許權”,按“轉讓無形資產”的稅目征稅;再次,相應的所得稅也應適當調整,如因網絡貿易引起的所得稅稅基在國家之間任意發生轉移,造成國際避稅,給國家之間的稅收利益分配帶來嚴重的沖擊,因此網絡貿易在所得稅法中的完善成為稅法修訂的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的企業網絡交易稅收制度能夠規范網絡交易市場,促進良性的競爭市場,使其健康地發展起來。

(二)建立完善的計征和稽核網路系統,實現征稅自動化

為適應網絡經濟的“無紙化”,必須盡快建立電子納稅申報制度。征稅機構必須首先實現電子化、網絡化,并使自己的網絡和銀行、海關、工商、網絡營銷者的私人網絡甚至國外稅務機構的網絡連通,建立完善的計征和稽核網路系統,實現征稅自動化。全國從國稅總局到省、地市、縣四級建立一個統一計征和稽核網路系統,通過計算機網絡和該系統實現稅務機關對企業網絡交易及電子商務經營狀況的嚴密監視。計征和稽核網路系統可以減少征稅成本和工作量,增強稅務部門的征稅效率和監管力度。而納稅人則不出門就可以通過該系統進行報稅和繳納稅款。同時,稅務局與銀行實現了稅銀聯網,保證了稅款能及時上繳國庫。

稅務部門應當加大稅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從硬件、軟件和人才上改善監控條件,提高硬件的先進程度和軟件的智能程度,建立備案、核算、代扣代繳等稅收征管制度,開發自動征稅軟件等專業軟件,利用高科技技術來鑒定網上交易,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簡化納稅登記、申報和納稅程序,對電子商務實行有效稅收征管。

(三)在互聯網上設立稅收監控中心

稅務部門可以在互聯網上設立一個稅收監控中心。要求企業提供有關的合法身份證明和銀行賬戶信息、稅務登記證等資料,與提供網上支付手段的銀行、交易雙方的認證機構等部門聯網。當買方企業登錄到賣方企業主頁的網站,選購商品,通過賣方主頁的交易平臺進行交易,要求每一筆交易都被實時地傳送到稅收監控中心。通過該中心,反饋信息給買方,保障買方合法的權益,同時也能令賣方(網絡交易企業)順利完成電子票據的生成,以此無紙憑證進行繳稅。稅務部門通過在互聯網上的稅收監控中心,提供統一的計算機發票管理系統,將發票系統與企業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行對接,掌握網絡交易賣方進貨渠道、進貨量、進貨價格等信息。這樣,稅務部門聯合物流公司、倉庫、銀行等各個環節通過交易平臺的稅控裝置,獲得了納稅人真實的網上交易數據,就可以監控網絡交易的應納稅額,實現網上交易數據共享機制,加強了網絡交易平臺的征稅管理。

(四)完善征納雙方共享的網絡交易稅務管理平臺

由于企業網絡交易能在世界各地瞬間完成傳遞與計算機自動處理,原材料采購、產品生產、需求與銷售、銀行匯兌、保險、貨物托運及納稅申報等過程無需人員干預,在最短時間內完成。因此,它要求稅務、財務管理從管理方式上,能夠實現業務協同、遠程處理、在線管理、集中式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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