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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經濟合作社的性質范文1
為了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會計工作,財政部于2007年12月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決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該制度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政部頒布并于2005年1月1日執行)共同構成了我國農村會計制度體系。本文就兩個會計制度的主要差異進行比較研究。
一、資產的比較研究
1.資產組成內容的比較?!掇r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將合作社的資產分為流動資產、農業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則將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分為流動資產、農業資產、長期投資和固定資產。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相比,《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關于資產分類具有以下特點:(1)將農民專業合作的所有投資統一為對外投資,不區分為短期和長期投資;(2)增加了無形資產的相關內容。
2.存貨的比較。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相比,《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關于存貨的核算有以下兩點不同:(1)存貨核算范圍擴大了,增加諸如受托代銷商品、受托代購商品、委托代銷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資等內容的核算;(2)僅對存貨盤虧、毀損和報廢的會計處理做出規定,即將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價值計入其他支出,而對存貨盤盈未規定其處理方法。
3.對外投資的比較。關于對外投資,《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分為短期投資、長期投資,并分別規定其會計核算方法?!掇r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未將對外投資進行短期和長期之分。
4.固定資產的比較。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相比,《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關于固定資產的核算主要有兩項變化:(1)增加了接受捐贈舊固定資產的計價內容,即接受捐贈的舊固定資產,按照經過批準的評估價值或雙方確認的價值計價。(2)未對盤盈固定資產確認、計量和記錄做出規定。
5.無形資產的比較?!掇r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規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無形資產的內容,并對無形資產計價、攤銷方法、轉讓無形資產的處理等均做出明確的規定,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未有相應的規定。
二、所有者權益的比較研究
《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者權益包括資本、公積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掇r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規定合作社的所有者權益包括股金、專項基金、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盈余等。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相比,《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關于所有者權益有以下不同:(1)部分項目的稱謂不同,如收到投入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稱為“資本”,《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則稱為“股金”;(2)《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增加了“專項基金”、“資本公積”的核算;(3)部分核算內容更為細化,如接受捐贈資產,《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計入公積公益金,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則單獨計入專項基金。
三、收入和收益(盈余)的比較研究
(一)收入的比較
收入內容的比較。根據《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入主要包括: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補助收入、其他收入?!掇r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的收入主要包括經營收入、投資收益、其他收入。兩個制度關于各項收入確認、計量、記錄及報告方法差異不大。
(二)收益(盈余)的比較
1.稱謂不同。作為反映和考核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成果的綜合性財務指標,《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稱為“收益”;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則稱為“盈余”。
2.構成不同。雖然兩個制度均將收益(盈余)區分了經營活動和非經營活動產生的收益(盈余),但其構成確不同。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確定:
收益總額=經營收益+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補助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 經營收益=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投資收益-經營支出-管理費用
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規定,合作社的本年盈余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本年盈余=經營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經營收益=經營收入+投資收益-經營支出-管理費用
3.收益分配核算內容不同。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分配方案,對其當年可供分配的收益按下列順序進行分配:(1)提取公積公益金;(2)提取應付福利費;(3)外來投資分利;(4)農戶分配;(5)其他分配等,其核算內容包括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提取公積公益金、提取應付福利費、外來投資分利和進行農戶分配等內容。
四、會計報表的比較研究
(一)會計報表組成的比較
根據《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年度中間(即月份或季度)和年度終了應當提供的會計報表種類有所不同:
1.年度中間: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年度中間(即月份或季度),應當提供兩張會計報表——科目余額表和收支明細表。其中。科目余額表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月或按季度編制,用以反映月末或季度末會計科目余額的會計報表;收支明細表是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各月或各季發生的各項收入和各項支出情況的會計報表。
2.年度終了: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年度終了,應當提供兩張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其中:資產負債表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年末全部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狀況。收益分配表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年度內收益實現及其分配的實際情況。
《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規定,合作社應編制資產負債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員權益變動表、科目余額表和收支明細表、財務狀況說明書等。其中資產負債表、科目余額表和收支明細表性質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中的資產負債表、科目余額表和收支明細表性質、結構等內容基本相同。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不同的是,《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增加了成員權益變動表和財務狀況說明書。
(二)會計報表結構和內容的比較
1.資產負債表的比較。由于兩個制度關于資產、所有者權益組成內容的差異,進而影響了資產負債表中資產部分的結構以及所有者權益項目的內容?!洞寮w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將資產負債表資產部分分為流動資產、農業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四部分、所有者權益分為資本、公積公益金、未分配收益三項內容;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社會計制度(試行)》則將資產負債表資產部分分為流動資產、長期資產和其他資產三部分,所有者權益分為股金、專項基金、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盈余五個項目。
2.收益(盈余)及收益(盈余)分配表的比較。反映合作社一定期間內實現盈余及其分配實際情況的會計報表,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稱為“收益及收益分配表”。而《農民專業合作財務社會計制度(試行)》則稱為“盈余及盈余分配表”。不僅稱謂不同,其結構也不同:
“收益及收益分配表”采用的是報告式結構,其上端為收益的形成,分為經營收入、經營收益和本年收益三個層次,下端則為收益分配,包括本年收益、年初未分配收益、可分配收益和年末未分配收益部分。
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則采用賬戶式結構,左邊為“本年盈余”,右邊則為“盈余分配”。每一方分為若干具體項目,左邊項目是依據“本年盈余=經營收入+投資收益-經營支出-管理費用+其他收入-其他支出”的依存關系排列,而右邊“盈余分配”則是根據“本年盈余+年初未分配盈余+其他轉入-提取盈余公積-盈余返還-剩余盈余分配=年末未分配盈余”的依存關系排列。
3.成員權益變動表的比較。為了使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都得到明晰界定和有效保護,反映成員權益變動情況是合作社會計報表應提供的重要信息之一。
農村經濟合作社的性質范文2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是一種新的摸索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難免會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從我縣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情況來看,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1. 設立登記不規范。一方面,由于工商部門在登記注冊時無需進行實質審查,致使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雖無生產、辦公場地,或者是生產經營規模極小,不具備開業資格,仍蒙混過關輕松登記。另一方面,由于農民專業合作社不用驗資,致使注冊資金與實際出資不符情況大大存在。
2.經營管理混亂。雖然農民專業合作社大多都進行了工商注冊登記,也按照《章程》規定建立和完善了組織機構,但由于農民文化程度相對較低、管理意識淡薄,致使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會、監事會流于形式,在日常管理中不能發揮作用,成員參與議事及監督管理的主動性不高,導致內部管理混亂。
3.宣傳力度不夠。一些基層干部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登記管理條例的了解還不夠深入,對國家賦予農民經濟合作社組織以法人資格的重要意義認識不足;一些農民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政策理解上有偏差,對合作社的性質和運行機制不夠了解,有種種疑問和顧慮;偏遠和經濟不發達地區農民的市場意識還不夠強,合作經營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加之受我省農業生產周期長,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時間短的影響,示范引導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發揮。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步伐。
4.合作社經營者缺乏運營知識。由于大部分合作社的創辦者是鄉村干部,或是農村的一些能人,雖有一方面的專長,但綜合素質不高,適應市場經濟的意識和能力不強,缺乏合作組織的知識和經驗,缺乏組織管理,協調指導,市場營銷和對外交往的知識能力,參與者也缺乏必要的合作、經營、管理知識,因此在合作社實際運作中,大部分僅僅停留在生產環節和技術方面的簡單合作,對于如何將成員組織起來生產同一標準的產品,以及如何將合作社生產的產品銷售出去,以及如何使合作社自身發展壯大等問題考慮較少。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的對策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產生雖然才短短的幾年,但已顯示出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于加快農村土地有序流轉,促進農產品的規?;洜I和區域化布局,提升農產品的競爭力,增加農民收入具有重要意義。針對其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解決:
1.推動商標品牌戰略。扎實推進縣域商標戰略,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走商標品牌發展之路;同時,立足轄區特色傳統農產品,大力培育合作社注冊農產品特色商標、集體商標、地理證明商標等,提高農產品市場競爭力,培育壯大優勢產業,提高專合組織影響力和產業化經營水平。
2.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消費維權工作機制。開展“紅盾護農”行動,把農民專業合作社列為農資打假保護的重點,把好農資經營主體資格和農資商品準入關,確保廣大農民群眾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采購優質、低價的放心農資產品;嚴厲查處農產品購銷中壓級壓價、非法收購、虛假宣傳、商業欺詐等違法行為,為合作社發展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3.加大宣傳力度。當前,我省農戶對于農民專業合作社非常了解的比例很低,甚至有一部分農戶根本不知道。對合作社不了解必然會導致農戶沒有產生參與的意愿,所以應該從思想上對農民做好引導工作,利用各種形式的宣傳,讓農戶深刻地認識到發展專業合作社給自己帶來的好處,增強農戶的合作意識,激發農戶的合作動機,創造農戶的合作機會,啟發農戶的合作實踐;另外要積極宣傳政府對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的農戶來參與合作社的組織建設。
農村經濟合作社的性質范文3
[關鍵詞] 土地流轉;規模經營;股份合作;農民收入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21. 103
[中圖分類號] F301.2;F321.4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6)21- 0196- 04
0 引 言
土地是農民最大的財產,新時期農村土地流轉正在火熱進行,土地流轉不僅在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中蘊藏著巨大的增收潛力,能帶動農村進一步發展,而且能加快我國城市化進程。如何進一步完善和創新土地財產權制度,做好農村土地流轉,已經成為了農業發展改革的重要課題。近年來,全國各地積極創新,引導農民土地承包經營入股流轉,組建股份合作社,發展規模經營,形成了農業規?;?、集約化經營的有效組織形式,激活了農民資產,保障了增加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促進了農業增效農民增收。
1 農村土地流轉主要模式
1.1 農戶承包土地作股外租模式
這種土地流轉模式是農戶按土地面積計算股份入股組建合作社,合作社將入股的土地集中,組織對外發包或租賃,合作社獲取的外租收益按農戶入股股份進行分配。如諸暨市東和鄉十里坪村800多農戶將1 140畝(注:1畝=666.7平方米,下同)承包土地作股組建了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合作社對全部入股土地做了統一規劃和平整,然后租包給引進的專業大戶,建立了規?;募Z食和蔬菜生產基地,村合作社每年獲得的收益按土地股份返還給入社農戶。通過農戶承包土地內部入股、繼而統一外租方式,將原來農戶土地集體間接轉發包經營改為入股農戶股份合作經營,保證農戶承包土地流轉的長期性和穩定性,促進了農村土地的規?;洜I。這種模式主要適用于農戶已委托村集體組織流轉土地并形成一定規模的村。
1.2 村集體資產與農戶承包土地股份合作模式
這種土地流轉模式是村集體以資金入股、農戶以承包土地入股組建股份合作社,合作社對入股土地統一規劃并組織開發經營;農戶土地作價入股或不作價設土地優先股,按土地基本流轉價格保底分配收益,年終再根據合作社的經營效益分紅。如紹興柯橋區謝家塢村,由村集體出資600萬元入股和村農戶700畝承包土地折價400萬元入股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集中土地統一開發建設現代四季鮮果園區,前幾年建設時期農戶按入股土地每年每畝可獲得400元保底收益,果園開始產生盈利后,村集體與農戶按股份“”比例分配紅利,近年來農民每年可從每畝流轉土地上獲得近2 000元收益。這種模式既能促進土地規模經營發展現代農業、不斷壯大村集體經濟,又能促進農戶承包土地流轉的長期性和穩定性、不斷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
1.3 農戶土地作價入股,合作社對外參與經營模式
這種土地流轉模式是以農戶承包土地入股建立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合作社將入股土地作價折股后與農業龍頭合作并參與企業經營,合作社獲得的土地股權收益,按入股土地份額分配給農戶。如新昌縣儒岙鎮圳塍村由農戶1 465畝土地入股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與紹興市北云山糧油食品有限公司合作開發,從事山油茶、茶葉和高山蔬菜生產經營,并取得了50%的土地股份紅利分配權,走出了一條“農戶土地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合作共贏、長期穩定、增效增收的現代高效農業之路。
2 農村土地流轉的具體做法
近年來,浙江各地在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前提下,按照“政府引導、市場調節、農民自愿、依法有償”的原則,積極探索土地委托流轉這一模式推動農村土地向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業經營大戶流轉,極大地提高了農業生產規?;?、集約化水平。主要做法是:
2.1 建立土地流轉服務平臺
浙江各地不少縣(市)已建立了縣、鄉、村三級農村土地流轉服務平臺,成立縣(市)級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指導中心、各個鄉鎮(街道)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和村級土地流轉服務站。鄉鎮、村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制度,落實專人負責土地流轉供求登記、信息、合同鑒證、建立檔案、糾紛調處等工作,實現了有機構、有人員、有辦公場所、有設施保障。
2.2 合理確定土地流轉價格
穩定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制的基礎上,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切實保障土地經營權流轉權能,積極引導和推進土地經營權規范有序流轉。健全和完善土地流轉價格形成機制,鼓勵采用稻谷等實物計價、貨幣結算相結合等方式確定流轉價格,力求客觀實際地動態反映流轉土地價值。例如,長興縣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根據地塊的區域位置、基礎設施、種植作物等提出土地流轉指導價,提倡按稻谷實物折價的辦法確定土地流轉價格,一般按250~325千克/畝晚稻谷計量,按當年國家糧食收購保護價計價,對流轉期限較長的,提倡采取分期支付流轉款的方式,以消除因土地價格變動而帶來的糾紛隱患。
2.3 規范土地委托流轉行為
一是提出流轉申請。經營業主到鄉鎮(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站)提出流轉申請,遞交經營項目、法人身份證、地塊要求、流轉期限等材料。鄉鎮、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站)對經營業主的資質和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審核,較大規模的項目由縣鄉兩級流轉服務機構聯審。二是網上信息。經審核后,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將有關信息在農村土地流轉信息網上,根據流轉要求選擇合適地塊,經營業主與村集體組織達成流轉意向,再由村干部進村入戶,與涉及的承包組達成流轉意向。若跨村界的,由鎮流轉服務中心作為受托方牽頭實施。三是簽訂委托協議。在雙方達成流轉意向后,由鎮、村干部分工負責,以承包組為單位召開社員代表會議,征得涉及農戶100%同意,形成書面委托流轉決議,凡愿意流出土地的農戶,與村經濟合作社簽訂委托流轉協議,協議內容包括地塊名稱、面積、四至界限,流轉期限,流轉價格與支付方式,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相關約定。以承包組為單位編制委托流轉土地基本情況表,繪制委托流轉土地四至界限平面圖(到戶),作為委托流轉協議的附件,協議一式三份,戶、組、村各持一份。四是簽訂流轉合同。村經濟合作社作為受托方與經營業主簽訂委托流轉合同,合同內容事項與委托流轉協議內容基本相同,但不能超越農戶授權范圍。五是合同鑒證。根據合同雙方需要,可選擇到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鑒證,也可到公證單位進行鑒證,合同一式四份,經營業主、村、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鑒證單位各持一份。六是建立檔案。鄉鎮、村嚴格按檔案管理要求將所有文本資料建立臺帳,報送縣級農業部門,及時建檔歸檔,做到有據可查。
2.4 逐步建立農村土地交易市場
按照國務院要求,在確保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三條底線的前提下,探索建立“同權同價、流轉順暢、收益共享”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
2015年9月8日下午3時25分,德清縣敲響浙江省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第一槌。在德清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舉行的村級集體土地拍賣會上,該縣洛舍鎮砂村村20畝村級集體土地40年使用權,從957萬元起拍,經多輪競價,最終以1 150萬元的價格成功出讓。依照德清縣有關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實施方案,繳納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后,砂村村集體可獲得拍賣總價的68%,這筆資金作為集體資產,將列入集體公積公益金專戶管理,由村監委監督,可用于對外投資、股份合作及購買政府性債券等,發展壯大集體經濟。據悉,按德清的實施方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除了可出讓外,還可以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最高使用年限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等同;在使用期限內,享有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同等的轉讓、出租、抵押權能。這項改革將全面激活農村土地市場,促使農民土地財產保障更有力、農村集體資產更壯大、產業結構更優化、基層治理更有效。
3 農村土地流轉模式主要成效
3.1 有力地推進了農村土地規模經營
推行農戶承包土地股份合作制,實現了農村土地入股流轉、統一規劃、集中連片、長期穩定、規模發展,扭轉了以前農戶自發、零星、分散、短期的流轉狀況。浙江省土地股份合作社建設較早的地區,農戶土地入股時間大多超過十年,有的到二輪土地承包期末,同時已形成了一大批較大土地規模的現代農業主導產業基地或特色產業基地、園區。如紹興市,目前農村耕地10畝以上規模經營的面積占農地總面積的比率達到70%,有力地推進了土地規模經營,提高了土地利用率、投入產出率和農產品優質率,成為穩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重要舉措。
3.2 有效地壯大了農業經營主體
通過建立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發展多種形式的規模經營,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培育壯大了一批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規模經營主體,它們是建設現代農業的微觀基礎。如紹興市87家合作社共有規模經營主體693戶,平均面積95畝,最大的戶1 200畝。越城區茅洋村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引進兩家農業經營主體,一家是從事蔬菜生產的農業企業,已累計投入1 000多萬元,建成1 000余畝的無公害大棚蔬菜種植基地;另一家是種植面積達210畝的種糧大戶,累計投入400多萬元,購建工廠化育秧、機耕、烘干等設備設施,成為一家集糧食生產與社會化服務于一體的家庭農場。這些農業經營主體,加快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步伐,促進農民增收致富,而且還是發展現代農業、構建美麗鄉村的重要載體。
3.3 極大地促進了農民增收和權益保障
農民承包土地入股流轉,雖然土地使用權集中到了合作社,但其持有土地股權證可有效地保障農民所承包土地的財產權益,同時極大地增加了農民的收入。一方面土地入股流轉后,通過合作社的集中規劃、統一開發經營或土地連片出租等模式,能保證入股流轉價格高于零散流轉,據調查,總體流轉收益比農戶自行流轉高出25%左右,加上土地入股的保底分紅,提高了農民的土地流轉收入。另一方面,通過實行土地規模經營,合作社需要吸納當地部分剩余勞動力,促進了農民的勞務收入。據紹興市2012年統計,農民從全市土地股份合作社中獲得的勞務收入可達1 400萬元之多。
4 流出土地農戶權益的保障機制
4.1 對流出農戶實行階段性資金補助
2008年以來浙江省不少縣市,相繼出臺《關于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若干意見》。如義烏市,市財政連續3年每年安排1 000萬元資金專項用于土地流轉補助和獎勵,對當年新增連片流轉規模面積超過50畝、流轉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政府按實際流轉面積給予流出戶一次性資金補助并獎勵所屬鄉鎮、村;同時各鄉鎮也給予流出戶100~200元/畝的配套補助。保證了土地流轉農戶的財產權益和人心穩定。
4.2 對流出農戶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浙江各地為使流出土地農戶權益得到進一步的保障,紛紛出臺政策給土地流轉村(自然村)辦理了養老保險。如義烏市2009年制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農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規定,凡在義烏市范圍內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面積大于60%且連片50畝以上、協議連續流轉時間超過10年的行政村(或100人以上的自然村),其農戶承包土地80%以上流轉的,以個人為單位,一次性繳費每人8 000元,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可按月享受每人每月170元養老金。至2013年11月底已參保146個村(自然村),累計投保22 704人,已有16 166人享受每月170元養老保險(其中財政每月發103.33元,個人賬戶所交每月返回66.7元)。從2013年1月1日起繳費每人調整為10 000元,每月享受200元養老保險。
4.3 對規模經營主體建立農業生產配套設施用地制度
浙江各地,相繼出臺了《農業規模經營配套設施建設的意見》,允許集中連片規模經營面積達到50畝以上、期限5年以上且簽訂規范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的農業規模經營主體,在不破壞耕作層的基礎上,在其經營土地上建設為農業生產服務的非永久性配套設施,其建筑占地面積按不同產業控制在實際流轉面積的1%以內。由農業局牽頭會同國土、建設、綜合行政執法對上報項目進行認定,并報市政府審批。
5 結 語
綜上,浙江農村各地在農村土地流轉的做法和經驗,對促進農村土地流轉健康發展提出有益的探索,最大限度的發揮土地的財產價值,讓農戶分享土地流轉和增值效益,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維護和保障農民權益。這必將進一步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推動農村經濟躍上一個新臺階。
主要參考文獻
農村經濟合作社的性質范文4
家庭聯產承包經營制實行30多年以來,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國家在政策層面鼓勵和引導農民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積極探索符合農村實際的、規范的土地流轉制度。中央提出將聯產承包經營權由“30年不變”改為“長久不變”,同時自2011年開始,國土資源部在全國展開的農村土地確權工作也為順利實現農村土地流轉鋪路。一方面,進一步明確了土地產權的穩定性,鼓勵農民搞規模經營,投資發展家庭農場。另一方面,通過將農民的土地經營權產權化、物權化,進一步保護好廣大農民的財產權,推進城鄉統一的產權市場建設,形成農村產權交易流轉的合理機制,進而推動農村土地經營權依照市場經濟的游戲規則進行有序集中,實現新形勢下的規模經營。
法律依據
信托源于英國衡平法,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土地信托在私有制和完善的物權制度下獲得了普遍發展。而我國農村土地的信托,未在法律上予以明確規定,而是在諸多因素的作用下自發取得了相當的發展,亟需從法律制度和運行機制上對此加以解決。
農村土地信托的特點
參考信托法對“信托”含義的界定,結合現行法律關于土地制度的規定,農村土地信托應是指在堅持集體所有權和土地承包權不變的前提下,土地信托服務機構接受土地承包者的委托,按照土地使用權市場化需求,通過必要的法律程序,將土地承包者擁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一定期限內依法、有償轉讓給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農業經營活動的行為,其特點表現為:
農民以土地承包權作信托財產。在土地私有制條件下,土地信托法律關系中委托人對信托財產享有所有權。我國物權法及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民享有土地承包權,但作為所有權的核心――處分權,農民并不享有。因此,在擬建的信托法律關系中,農民只能將土地承包權作為信托財產實施信托,對土地承包權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農民依法享有分享收益權。農民社會保障主要依靠土地,這種狀況在短時間內不會有根本改變。國家保障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其實質是保障農民基本的生存權利。中介機構通過簽訂信托合同,將分散土地從農戶那里集中,然后以自己名義與農業投資者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將集中的土地交與其經營,并定期收取土地租賃費用返還給農民,或以自己名義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共同參與農業投資經營,并將分得的紅利返還給農民,保障農民基本收益。
土地信托合同期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法定期限。我國物權法和土地承包法規定,耕地承包期為30年;草場的承包期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作為委托人的承包戶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自行約定信托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剩余承包期限。信托期限超過承包期剩余期限的約定無效。信托關系終止,農民即恢復對農用土地的使用權。
土地信托必須登記公示。信托分為動產和不動產信托,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信托屬于不動產信托范疇。不動產信托與其他種類的信托相比最大區別是:不動產信托生效必須辦理登記手續,是要式法律行為。土地信托則更應登記,因為它涉及到農民基本權益的保護,必須通過登記公示,確保政府對土地信托活動的有效監管。
信托流轉不能改變土地用途。我國土地承包法對土地用途進行了嚴格限制,對農用地尤其是基本農田的保護則是一項基本國策。因此采用信托方式進行農用土地流轉,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將土地用作非農用地建設,從而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土地信托中介的公益性和服務性。一般情況下的信托組織開展活動,是一種市場行為,具有明確的營利目的。但是,由于農村土地收益不高,又承載著社會保障職能,土地信托機構不可能從信托服務中獲取較大的盈利。因此,短期內不能完全運用市場手段組織農村土地信托的中介機構,其中介活動離不開政府的扶持,其職能只能是服務,具有公益性質。
農村土地信托的可行性
當前,信托制度成為現代資本市場發展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它的基本價值在于,以信托財產為核心,通過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的管理或者處分,實現受益人的受益權。在實行土地私有制且已經實現農業現代化的日本、美國等國家,用信托機制保護土地及其所有人的權益,一直沿用至今。因此,雖然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下不實行土地私有制,但承接現代信托的本質淵源,借鑒國外的土地信托經驗,構建我國農村土地信托流轉制度,將信托制度在管理財產方面的天然優勢與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發展結合起來,促進農村土地使用權高效流轉,推動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加快提升農地產出率、提高農業生產效益,同樣具有重大意義。
目前來說,農用地流轉的最大政治顧慮是,通過土地大規模流轉,使“耕者無其田”,大批“失地”人口有可能演變成社會不安定因素,加之大戶從農戶手中承租的承包經營權證無法抵押,沒有貸款等金融杠桿支持,流轉后大戶發展后勁不足。但是,引入信托制度,本質上就從現在的階段性買斷變成了長期持有。目前各地正在探索的土地信托流轉是以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為信托財產,而不是對一般意義上的財產進行信托,并且在鄉鎮設立的是土地托管中介服務機構,是一種新型合作化組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具體來看,在法律層面,農村土地信托的開展屬于鼓勵容許范圍。
符合我國《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和《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2003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005年3月1日實施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彪m然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直接對農村土地信托流轉方式予以規定, 但并不排除信托流轉方式,信托流轉一直是屬于法律法規鼓勵允許的范圍,符合法律精神。
符合信托法關于信托設置的有關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作為信托財產。《信托法》第二章第七條規定:“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因為信托是基于財產權的轉移為條件的,沒有財產或者財產權的轉移, 信托則不成立。從民法的一般原則上看,財產就是指具有經濟價值, 以一定目的而結合權利義務的總體。而財產權就是以財產利益為內容并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對集體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它的財產利益直接體現在收益權。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財產權,符合《信托法》規定的信托財產的要求。同時,《信托法》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托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作為信托財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顯然不屬于禁止流通的財產,也不屬于限制流通的財產。因此,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農村土地承包制度下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成為信托財產,設立以土地使用權為信托財產的土地信托流轉是合法有效的。
國內實踐探索
國內的土地流轉信托始于2009年,主要分布在浙江省、貴州省和湖南省地區,雖然探索時間較短、經驗少、制度欠缺,但是比較符合當今中國農村現實情況,形成了以市場為主導、政府輔助運作的農村土地流轉信托模式。目前,湖南益陽的土地信托流轉“草尾模式”較為成熟,也在很多地方開始推廣。其基本做法是,政府出資在鄉鎮設立土地托管機構,農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將名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委托給政府的土地托管機構,并簽訂土地信托合同,農業企業或大戶再從政府土地托管公司手中連片租賃土地從事農業開發經營活動。簡而言之,就是變過去農戶和企業兩個角色間的流轉為農戶、企業和政府三個角色間的流轉。農戶的承包經營權先流入給政府的土地托管公司,再由托管公司將歸集的經營權打包,集中流向企業或大戶。
四項原則。土地流轉信托堅持四項原則:一是堅持集體所有制和農民土地承包制不變;二是確保所有制,穩定承包制,搞活使用權;三是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原則,不強迫流轉,不搞行政定價;四是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確保耕地復耕能力原則,最大限度實現土地的保值和增值。
四點優勢。第一,實現“三權分離”,土地使用權進入市場流轉,保護農村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保護農民的經濟利益和社會穩定。第二,突破了農村土地僅限于集體經濟內部的界限。第三,建立了專業化的中介服務組織及較為科學的土地經營管理方式,使得土地流轉更具效率和安全,有利于農業產業化和規模化經營。第四,降低了法律風險,信托制度的契約精神規范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運作步驟。第一,調查土地利用現狀,分析該區域土地使用權信托流轉的必要性,明確政府職能定位。第二,選擇有代表性的村作為信托流轉試點,設立縣、鎮、鄉三級土地信托服務機構;土地流轉的中介服務機構需培育土地流轉市場,搭建土地市場平臺,并分級建立交易中心,指導農民簽訂信托合同。第三,村經濟合作社統一反租農戶需要流轉的土地,并逐一與農戶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反租合同,村集體對反租后的土地實行統一規劃管理。第四,村經濟合作社將反租整理后的土地信托給鎮土地信托服務站,鎮信托服務站對要求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村和要求受讓土地使用權的大戶進行配對,協調雙方進行直接談判,協調一致后,村經濟合作社與大戶簽訂土地使用承包權合同。第五,土地流轉后,土地信托中心對受讓雙方進行一系列的跟蹤服務,流轉一年后,相關利益主體對土地經營收益進行分配。
收益分配機制。合理的收益分配機制和風險承擔機制是信托法律關系中的重要方面,也是整個信托關系的落腳點。依據信托原理,信托收益全部歸受益人所有,在農村土地信托中,應歸土地承包人所有,即村集體合作社。受托人在經營信托土地過程中出現的各種費用、債務以及稅收等應在信托收益中扣除,農戶從村集體合作社中分得相應的約定收益。在我國農村土地的實踐中,收益的分配機制較為靈活,可以參照土地租佃理論,創新收益分配模式中的產出分享模式,如固定支付模式和混合模式,益陽模式主要是固定模式,在簽訂流轉合同時約定支付的流轉費用,保證農民獲得穩定收益。配套建立土地流轉信托風險基金,由政府在產業發展項目資金中安排一部分出資,再由農業經營者繳納適當的保證金,農戶從收益中繳納少量費用,共同組成土地信托流轉風險基金,交由專門機構管理并接受監督。當農地租賃者經營失敗并喪失支付能力時,風險基金優先用于賠償農民的收益損失和土地復耕。
風險承擔機制。為了減少委托人所面臨的風險,在發展初期,湖南益陽市政府拿出資金出資建立土地流轉信托公司,負責土地信息收集和,在做好產業規劃、接受農民土地委托、與農民簽訂信托流轉合同后,篩選農業經營公司,向其發包土地,并對其經營進行監管,同時整合涉農資金、實施相關項目。在這個過程中,農民首先與信托公司簽訂意向性協議,信托公司在三個月內尋找合適的企業(大戶)。如逾時未找到合適對象,或農民對對象有疑慮,土地將返還農民手中。雙方就租金達成協議后,企業(大戶)一次性付清一年租金,信托公司再在每年3月和8月分兩次付給農民。此外,企業(大戶)還需向信托公司繳納每畝100元押金和10元管理費。政府背景的信托機構設置實際上是采用的“1+1”模式,即成立土地信托投資公司的同時,還成立土地信托流轉服務中心,土地流轉服務中心主要協助完成土地確權、處理土地經營中的矛盾糾紛、幫助經營者進行開發項目的可行性論證、組織委托方(農民)進行技能培訓并提供就業介紹等工作。這樣,政府作為中間人,搭建穩定流轉平臺,積極發揮整合項目及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益等功能的同時,還肩負矛盾的調節職責,化解不穩定風險。
效果與經驗
在土地流轉經歷了快速推動期后,出現了發展瓶頸,即土地流轉率超過30%后,“天花板”效應開始顯現,流轉率很難繼續突破30%。其原因之一就是政府角色“缺位”。在傳統流轉模式中,主要是農戶和農業企業(或農業大戶)兩個角色在起作用,政府盡管成立了土地流轉中介服務機構,但只能做些信息服務、矛盾調解的工作,沒有以經濟角色的定位介入流轉流程之中,受企業對與千家萬戶打交道的難度、對毀約風險的擔憂和農戶對外來或本地農業企業投資商的不信任等因素影響,土地流轉工作推進較難。2009年開始,土地流轉信托的“草尾模式”開始推廣,經過三年的實踐,在進行土地信托流轉試點的地區,耕地流轉率很快突破了40%,有的地方達到了60%,沅江市草尾鎮樂園村達到了90%,并且產生了很好的社會效果。因此,土地信托流轉對于推動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起到的積極作用有目共睹:一是加快了產業發展,有利于城鄉產業對接;二是促進了農民增收,縮小了城鄉收入差距;三是帶動了資本下鄉,撬動了土地資源的真正資本化;四是推動了村鎮建設,縮小了城鄉公共服務差距;五是增進了基層政府的公信力,改善了鄉村治理,縮小了城鄉文明差距。
益陽的實踐探索表明,土地信托流轉不僅適應于湖區,也適應于山丘區;不僅適應于水田耕地流轉,也適應于種植茶葉、藥材等旱土甚至林地、養殖水面等的流轉。土地信托流轉與其他流轉方式相比,優勢明顯。凡是采取規范的“草尾模式”進行土地信托流轉的,則能夠實現流轉關系穩定、管理規范的效果,基本達到農民滿意、企業滿意、政府滿意的結果。當然,在推進的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如抗災能力不強與風險保障機制缺失的矛盾、穩定糧食生產與發展高效農業的矛盾和生產實際需求與政策瓶頸制約的矛盾,如融資難和退出機制不完善,政府干預可能過強等。但在此基礎上,各地還是因地制宜創新了土地股份制、土地合作社、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等有效的流轉方式,對農村改革發展產生了積極效應。益陽模式更好地規范了農民、政府、企業或大戶等土地流轉各方的責任權利,特別是強化了基層政府的作為,從而確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有序推進,為農業農村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因此,土地信托流轉,是符合現階段農村經濟發展實際、符合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和現代農業發展方向的一種新模式,值得借鑒和推廣。
政策與建議
完善法律基礎制度,在農村開展法律和金融培訓。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農民的承包土地逐步向農業企業和經營大戶集中,已成為必然趨勢。因此,政府應盡快完善土地信托法律制度,明確信托各方的法律責任,確保農村土地信托流轉有法可依,特別要從制度上解決流轉土地承包到期后的續租等問題。同時,縣、鎮和鄉三級政府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墻報、會議、印發資料等多種形式進行廣泛宣傳,加強對鄉、鎮、村、組干部的專業培訓,系統地掌握有關政策、法規和土地信托流轉方面的知識,用以指導基層土地信托流轉的有序推進。
發揮部門合力,建立風險補償機制。一是要在發展初期強化政府的統籌協調,動員國土、農業、水利、財政等部門,整合農村清潔工程、新農村建設等項目資金,從土地信托收益中出一點、農業投資者拿一點,建立風險補償基金,以確保農民在土地流轉后的基本收益。二是完善土地信托流轉扶持制度。農業基礎設施的改善,土地信托中介組織業務的開展,農民信托風險的分擔和農業保險制度的完善,都需要國家予以相應的扶持。國家可根據世貿組織規則中的“綠箱政策”,建立完善農業的扶持機制,包括對土地信托流轉的扶持。
規范管理體系,完善體制機制。農村土地信托流轉關系到農民群眾和農業企業、經營大戶的切身利益,是一個十分敏感的問題。因此,在其運作過程中,一定要堅持依法、有償、公平、自愿的原則,既要積極推動,又不能搞強迫命令,切實做到手續完備、循序漸進。一是要進一步健全完善縣(市)鄉(鎮)村三級土地信托流轉服務平臺。主要從事政策咨詢、價格評估、信息收集與、組織土地流轉雙方對接,指導合同簽訂并監督實施,調處土地糾紛,以及維護雙方合法權益等工作。二是要逐步完善土地信托流轉的各項規章制度,明確土地流轉的基本程序和基本要素,實現土地流轉申請書、合同文本、土地糾紛調處司法文書的規范化運作,做到統一形式、統一管理、統一歸檔。三是完善土地信托中介制度。由鄉鎮農業綜合服務機構擔當信托人,承擔土地流轉前的土地使用權供求登記和信息,土地流轉中的中介協調,合同簽訂指導,土地流轉后的跟蹤服務,集中土地使用權的管理,農民土地收益的發放等職責。政府則對其給予必要的扶持,保障其活動的公益性和中介性。
強化配套保障,打通城鄉互動瓶頸。一方面,要從制度上確立進城落戶農民的地位,著重支持解決其住房、社保、就業、子女就學及病患就醫等問題。另一方面,要加快推進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步伐,切實落實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養老金保險,加強五保供養、就業引導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措施的落實,加大對農村困難群體的救助和扶持力度。
農村經濟合作社的性質范文5
(一)發展現狀。
____年_月_日《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頒布實施之后,××縣工商局、××縣農業局及縣供銷聯社等單位,認真貫徹落實該法及有關登記管理條例及實施意見,在全縣范圍內積極開展對該法的宣傳和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理事、監事的培訓活動。提供優惠措施,強化服務理念,積極開展注冊登記工作。在此基礎上,依托××的資源優勢,強化規范化管理,使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在不斷提高他們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的基礎上促進農業生產與市場需求銜接,力求擴大農副產品流通,提高農業生產效益。從而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中的職能作用。
通過近一年多的努力,××縣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勢頭良好,截至____年_月底,全縣共建立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___個,其中:行業協會__個,農民協會__個,專業合作社___個,涉及種植、養殖、加工、銷售、運輸等領域,入會會員數達到____余人,帶動農戶_._萬戶,占全縣農戶數的__._%。開展各類培訓___余次,培訓會員_萬人次,印發宣傳資料_._萬份;引進新技術__項,取得無公害基地認證_個,注冊涉農產品商標__個。全縣合作組織共銷售果品_._萬噸,蔬菜_._萬噸,畜產品_._萬噸,分別較上年增加__._%、__._%和__._%;供應農藥___噸、化肥____噸、農膜___噸、飼料____噸。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引導農民進入市場,發展農業產業經營,提高農產品市場競爭力,促進農民增收,建設現代農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專業合作組織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發揮當地資源優勢,組織農民開展標準化生產,進一步提高了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通過互助合作,提高了農民的市場主體地位,形成群體規模,獲得規模效益,提高了農民組織化程度;通過發揮自身民辦、合作和專業的優勢,成為農民與農業技術推廣部門、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之間的橋梁紐帶,有力推進了農業技術推廣體制與機制的創新?!痢量h發展的實踐證明,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完善農村雙層經營體制的有效組織創新,其能有效提高農業生產經營的規模與管理水平,強化抵御市場風險和增強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廣闊的發展前景。
(二)基本特點。
一是合作組織發展與產業關聯度加大。合作組織的生產經營已基本覆蓋了該市糧、畜、果、菜四大主導產業和區哉優勢特色產業,其中市場化、專業化程度較高的畜牧、蔬菜、水果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較快,共__個,占已有合作組織總數的__%。有的合作組織已延伸到農業生產要素領域,如農機服務協會、勞務輸出協會等。合作組織的經營范圍和產業領域進一步拓展。
二是組建主體呈現多元化發展格局。由于農村經濟發展不平衡,各地農民根據自己的生產特點、當地經濟條件和市場發育狀況,選擇了適合的合作方式、形成了組織形式多樣化的特點。按發起人不同,全縣現有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可分為農村能人牽頭型、村兩委會牽頭型、龍頭企業領辦型和行業部門領辦型等多種類型。從運行情況看,由產業化龍頭企業牽頭的合作組織實力普遍較強、帶動效果較為顯著,農民自愿聯合和村兩委會牽頭的合作組織普遍規模較小,但更適合農村實際情況,凝聚力較強,發展勢頭強勁。
三是示范型合作組織帶動能力較強。通過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示范工程和____年全縣合作組織規范化建設工作,××縣建立縣鄉村三級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示范點__個,其中省級_個、市級_個、縣級__個。涌現出如××鄉××苗木專業合作社、司竹鄉獼猴桃果業專業合作社等帶動能力相對較強、內部管理相對規范的合作組織規范的合作組織。其中樓觀鎮和諧獼猴桃果業專業合作社有會員單位___戶,為××縣最大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部分合作組織在進行無公害基地認證、綠色食品認證、統一技術服務、統一產品銷售等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初步形成了產業推動協會,協會帶動產業,二者相輔相承,相互促進的工作局面。
四是小規模合作組織占主導地位。該縣大型專業合作組織與跨地區的合作組織數量偏低,小規模合作組織在經濟發展中起著絕對的主導地位。全縣共___個專業合作組織,會員____余人,會均__個,其中會員__人以上__個,__人以上的__個,分別占總數的__._%和__%;合作社與協會的分布有著明顯的地域特征,一般以鄉鎮為界,跨行政區域的組織數量很少,__%僅局限于鄉鎮范圍內的一個或幾個村。
五是合作組織的服務功能日益凸現。大多數合作組織主要側重于為農戶提供技術指導、新品種引進、新技術推廣以及疫病防治、技術服務等。據統計資料顯示,××縣___個合作組織中,以技術、中介、銷售服務為主的__個,占__._%。隨著農業產業化的推進,已有__個合作組織開始向技術經濟實體型轉變,向農戶提供原材料、采購、銷售產品等服務,有的合作組織逐步向實體型轉變,凝聚力進一步增強,服務水平顯著提高,服務功能日益凸現。
二、登記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驗及做法
《農民專業合作法》頒布以后,××縣工商局同各職能部門密切協作,制定各類優惠政策積極上門服務。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和發展打下良好的基礎。
(一)提高認識,加大宣傳培訓力度,做好“宣傳員”,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注冊登記工作打下良好基礎。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頒布實施以后,××縣工商局領導重視,及時組織全系統干部認真學習該法的相關內容,并請有關法律專家和市工商局相關處室的領導來××縣培訓講解,使大家深刻認識到這部法律是在黨和國家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社會這個大形勢下頒布實施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這部法律規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伴隨農業產業化經營逐步發展的一個全新的市場主體。這部法律賦予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地位,填補了我國市場主體法律的一項空白,完善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使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成為繼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之后,又一部維護市場主體的法律。作為主管登記工作的工商部門,應增強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切實作好登記管理工作。
在提高認識的基礎上,全工商系統積極行動起來,采取局長包片,科長包所,所長包村包組的辦法,深入田間地頭,利用多種多樣的形式,向廣大農民和農村專業戶積極宣傳、介紹《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同時舉辦各種培訓班、研討會,并利用報紙、廣播、電視和網絡等多種媒體開展豐富多彩、地學習宣傳活動,努力擴大該法的影響。通過這些活動,讓農民了解《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主要內容,使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和廣大農民能夠明確認識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性質、辦社宗旨和原則,增強農民對專業合作社的信任度和參與度,提高農民興辦和加入專業合作社的積極性。為登記注冊工作的順利開展打下良好的基礎。
(二)制定優惠措施,提供優質服務,做好“引導員”,不斷加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注冊力度。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及國家工商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的若干意見》,使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注冊登記工作能夠進一步順利開展,××縣工商局在貫徹××市工商局關于工商系統支持全民創業二十條優惠措施的基礎上,在全系統各注冊大廳設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的綠色通道,全免一切費用,全方位積極主動地開展注冊登記工作。
一是制定優惠政策,積極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工作創造良好的條件。在貫徹落實《條例》的工作中,××縣工商局制定、完善和落實首問責任制、服務承諾制、責任追究制等一系列制度。為促進農產品運銷,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適當降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條件、適當放寬經營范圍和經營主體資格的登記。對有固定門店和經營規模的信息中介機構,根據經營者的意愿,開展不同性質的注冊登記業務。
二是扶持引導,加大注冊力度。經過反復的宣傳和調研之后,____年__月,對首批符合注冊條件的__戶申請注冊戶,××縣工商局聯合縣農委對__多位農民理事長及監事進行了注冊前的專題培訓。內容包括:法律法規培訓、政策培訓、技術培訓、市場營銷培訓,使他們真正懂得什么可以干,什么不可以干,怎樣干的可以更好更精彩,從而增強駕馭市場的能力。通過法律法規教育、職業道德教育,牢固樹立其誠信經營的觀念。并現場協助指導填寫各類表格,指導制定相關章程,使注冊登記工作得以順利開展,強化了示范效應。
三是聯合有關部門,整合相關資源,提高注冊登記檔次?!叭r”問題是各級政府及社會關注的焦點,各相關部門都在積極地探索、尋找發展農村經濟的新路子。針對××農業大縣的特點,××縣工商局聯合縣農委、供銷聯社及相關鄉、鎮政府,深入基層,對現有的農村經營戶和專業協會,根據不同的行業、區域、經營規模進行分門別類,強化資源整合,使他們能夠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立足長遠,在打造地方品牌、彰顯地理標志等方法發揮重要作用,從而使注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上規模上檔次。
(三)發揮資源優勢,服務與管理相結合,“做好推動員”,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盡心盡力。
近年來,××縣工商局、農業局及供銷聯社等單位認真貫徹落實中央_號文件精神,在不斷強化服務理念的同時,樹立新觀念,探索新出路,制訂新措施,進一步改革扶持發展形式,大力扶持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完善農村社會化新型服務體系,使之盡快適應市場經濟的新形勢。
一是依托產業啟動。××縣是全國最大的獼猴桃基地縣,種植面積達__萬畝,總產量超過__萬噸,近幾年,縣委、縣政府通過加大宣傳和培訓力度,其獼猴桃在全國的影響和品質在不斷擴大和提高,同時縣委、政府還提出了五個萬字牌工程即:萬畝優質獼猴桃示范基地;萬畝綠色無公害蔬菜基地;萬畝苗木花卉基地;萬頭優良種豬基地;萬畝油桃基地。這五個基地不僅帶動了遍及全縣絕大部分的農戶,同時也啟發了他們聯合相關部門依托五個產業發展和壯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思路。對此,××縣工商局等職能部門結合××農業大縣的實際,把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支持農民創市場,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切入點,積極扶持培育其發展壯大。
二是鼓勵大戶帶動。隨著××縣獼猴桃、苗木花卉等主導產業的蓬勃興起,農村中一批種植、營銷大戶應運而生,××鄉××村民××獨創市場,在××、××、××等地建立銷售網點,年銷售獼猴桃上千噸;××鄉××村民××承包土地____余畝,栽植苗木花卉,年收入達__余萬元;××鎮××村××有從事苗木花卉__余年的先進經驗,年銷售近__萬株,他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積極輻射帶動周圍群眾栽植苗木花卉____余畝,年均推銷苗木花卉____萬株。各級職能部門充分利用他們在農民中影響面廣,帶動力大,有豐富經驗的優勢,支持鼓勵他們聯合眾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共同創市場,帶動產業的發展。
三是組織營銷推動。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特色經濟不斷發展,但由于市場信息不暢,加之農民經營戶單打獨斗的經營模式,使得農產品賣難的客觀形勢依然嚴峻,影響了農民增收和農業的健康發展。面對這種情況,××縣工商局等職能部門依托部門的信息優勢,借《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相關條例頒布實施的東風,聯合農業、供銷、銀行等部門,創建新型的服務載體,辦市場、樹品牌、進超市、領隊伍,架起“農戶——合作社”與市場的橋梁,以營銷推動農業產業的發展,實現農民增產、增收,致富奔小康。
四是聯合龍頭支持。近年來,在××縣農業生產發展中,出現了××公司、××果業有限公司、××*苗木花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苗木花卉集團有限公司等不同專業的龍頭企業,××縣工商局以這些企業為支持,組織聯合一些有一定實力的農村經紀人協會及中介組織,積極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形成“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戶”的產業化經營模式,實現龍頭企業贏利,合作社發展,農民增收。
五是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評價機制,完善信用信息檔案,積極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創優評差活動?!痢量h工商局以行業協會為單位,以各單位合同履行情況及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合同履行率為依據,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信用考核、評價體系。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執業信用情況進行考核評價,按照abcd進行分類。a類代表履約率高,誠實守信的優秀農民專業合作社;b類代表信譽良好的農民專業合作社;c類代表被警告,有少許違規行為,信譽度較低的農民專業合作社;d類代表有違法亂紀行為,將被處罰出局的無信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每年將評價結果記入經濟戶口并向社會公布。
三、新型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存在的問題
通過對××縣的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詳細調查分析,也發現了一些問題。
(一)思想認識不統一。一些地區的管理部門或領導至今還不了解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是何物,對發展的必然性、重要性和緊迫性缺乏足夠的認識;個別干部群眾以為搞合作經濟組織是走回頭路,重新吃大鍋飯,分不清新型合作經濟組織與過去那種大而全的統一經營模式的根本區別。
(二)規模小且發展不均衡?,F有的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普遍規劃偏小,基本上限于本鎮、村的服務,且不少此類組織僅僅是親朋友鄰之間的一種互幫互助,合伙經營,帶有明顯的自然經濟痕跡和小生產者的烙印。合作社與協會的分布一般以鄉鎮區域為界,跨行政區域的組織數量很少,__%僅局限于鄉鎮范圍內的一個或幾個村。由于規模小,經濟實力弱,服務范圍窄,形不成具有規模效應的產業帶,在農村經濟發展中起不到應有的作用。
(三)內部運作不規范。目前,仍有許多合作經濟組織內部運行機制不健全、不規范,多數沒有建立規范的章程和財務、分配制度,宗旨模糊,責任不清,產權不明,機構設置不合理,管理制度不完善。此外,部分農民認為合作組織是某些領導干部的事,對入股、入社還不太重視;許多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也不太關心;農民的合作意識還不強,合作組織缺乏吸引力和凝聚力,有的僅僅只有一塊牌子,社員與協會之間的關系松散,沒有真正形成“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合作伙伴關系,協會改組、解體過于頻繁。
(四)缺少高素質的“領頭羊”。現有的農協會長、合作社社長無疑都是農村能人,有的還是退休的領導干部或現任村干部,群眾基礎很好,威望高。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中,他們在進行市場運營管理人才,所以出現部分專業合作組織管理粗放,組織機構不嚴密,“三會”作用發揮不好,規章制度不完備,責權利不明確等現實問題。經濟合理、具有較高威望和組織協調能力、同時又有奉獻精神的帶頭人。而當前由于合作組織的迅速發展,十分缺少這種高素質的“領頭羊”還是少數人或個別企業鉆法律制度的漏洞,掛合作經濟的牌子,坑群眾利益,圖個人或局部利益。
(五)注冊登記中的幾個問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作為一部新頒布的法律及相關法規,工商部門在注冊登記的實踐操作中也發現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在注冊中法律規定要提供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紀要,但紀要具體要載明哪些事項,沒有具體、規范的統一范本,登記審查時有漏洞。二是作為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注冊登記的出資額上沒有下限。相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法人資格的出資額度差距很大,造成個別人或單位有可能鉆法律的空子,給工商部門的注冊登記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麻煩。三是該法規定農民對專業合作社設立理事會、監事會或理事、監事,但在注冊時只要求提交法定代表人和理事的任職文件,但未明確是否提交經理和監事的任職文件,注冊要件不太完備。四是該法對注冊登記后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未設定相應的監管措施,給工商部門的監管工作設置了盲區。
四、完善新型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應對策略
發展和規范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對于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推進農業產業化的進程、提升農業整體素質和綜合利益、繁榮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義。筆者認為,要提升合作經濟組織的建設水平,應該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統一思想認識,加大宣傳力度。發達國家的農民__%以上是合作社的社員,__%以上的農產品是通過合作社銷售的,__%以上的農業生產資料是由合作社提供的。利用合作制是世界各國推進農業現代化普遍做法,是最受世界各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有利于農民小生產與城鎮大市場的對接,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序,以抗御市場風險和自然風險;有利于加強農業技術、信息交流,促進農戶與龍頭企業聯合,實現標準化生產,提高農產品質量,加快農業產業化進程;有利于國家有關政策的宣傳和落實,加快科技成果轉化,降低農產品生產經營成本,增加農民收入。因此,各級組織、各有關部門要牢固樹立扶持農村、扶持農民的觀念,提高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重要性的認識,解放思想,更新觀念,加強領導,積極宣傳,統籌安排,創造條件,確保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工作穩步推進。
(二)明確發展原則,加強培訓輔導。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在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從事同類農產品經營的農民為了維護和實現共同利益,按照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則建立起來的聯合體。因此,建立相得益彰的利益共同體,是發展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根本保障。合作社與協會通過為會員提供市場信息、技術服務、物資供應、產品營銷等活動,最終目的是實現各成員利益的最大化。這些基本原則在合作組織的發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此外,《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已于____年_月_日起實施,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廣大農民和干部的宣傳、教育及輔導工作。向他們宣傳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意義,教給他們具體的工作方法,促進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健康發展;同時要加強對市、縣、鎮、村干部的培訓,普及《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內容,并對合作經濟組織負責人、農民成員進行科技知識、經營管理、市場營銷、財務核算、《經濟合同法》等內容的培訓,全面提高合作經濟組織成員的素質和開拓市場的能力。
(三)創造良好氛圍,加大政府扶持。由于現有的合作組織規模小、實力弱、發展不平衡,且跨行政區域的合作組織很少,各級政府地、積行政區部門要緊密合作,形成推進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合力與良好氛圍。政府要在財政、金融、稅收、土地、工商管理等方面給予積極的支持和扶助,有關部門要在審批登記、發照、場地使用、交通運輸、稅費征收、項目資金等方面給予便利條件,以扶持其發展?!掇r民專業合作社法》明確規定: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或部門不得侵害其利益,不得亂收費、亂攤派、亂集資、亂罰款;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持;商業性金融機構應采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提供金融服務;此外農業專業合作組織享受國家規定的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的稅收優惠。因此,各地專業合作組織在發展初期,政府要給予一定的財政扶持資金,以幫助其加強生產基礎設施建設、技術引進、產品促銷等。
(四)健全管理制度,抓好規范運作。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否能發展壯大,關鍵是要完善各種管理機制,正確處理利益分配關系,建立健全內部管理章程?!掇r民專業合作社法》頒布以后,國務院及國家工商總局分別出臺《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及《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的若干意見》,使農民專業合作社工作注冊登記工作能夠進一步順利開展。而現實操作中,各級政府對文件的貫徹落實需進一步加大。因此,各級地方政府要通過各種措施,幫助專業合作組織制訂財務管理、民主監督、經營決策等規章制度,建立有效的監督、約束機制,充分配機制和合作社會積金、公益金以及風險保障金制度,真正辦成“民辦、民管、民受益”的新型合作經濟組織。
農村經濟合作社的性質范文6
關鍵詞:小額信貸 制約因素 小額信貸組織
小額信貸是一種以城鄉低收入階層為服務對象的小規模的金融服務方式,旨在通過小規模的貸款為貧困農戶或中小企業提供尋求發展所必須的資金,促進其走向富裕和壯大。它既是一種金融服務的創新,又是一種扶貧的重要方式。國際方面來看,小額信貸的發展演化經歷了從20世紀70年代的農戶小額貸款發展到80年代小型企業的小額貸款,進一步發展到90年代追求商業可持續發展和貸款覆蓋率為目標的小額貸款。在我國,農村小額信貸主要是基于促進農村發展,縮小城鄉貧富差距,面向農村低收入者發放的小額貸款。
一、農村小額信貸組織運作模式
(一)我國農村小額信貸組織類型
我國現階段小額信貸組織有:1,農村信用社的小額信貸。農信社的小額信貸具有覆蓋面廣、業務量大、分支機構眾多等特點。2,郵政儲蓄銀行的小額信貸。目前,郵政儲蓄銀行成為全國覆蓋農村市場最大的金融機構,銀行自營網點和郵政網點規模達37,000個,網絡的覆蓋面廣,資金來源較為充裕,且成本相對較低。正是由于郵政儲蓄銀行本身的網點分布特征,這種小額信貸有可能成為占據主導地位的小額信貸形式之一。3,國家開發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等政策性銀行進行的批發性小額信貸。這些政策性金融機構把信貸資金批發給農村信用社或郵政儲蓄銀行及其他小額信貸機構,帶有某種意義的扶貧性質。4,各種非營利的非政府組織所進行的小額信貸。如中國扶貧基金會在2000年開始建立小額信貸機構,這些小額信貸機構一般而言都依賴于非營利的非政府組織的捐贈,其資金來源相對比較單一。5,私人建立的在區域內進行一定程度吸收公眾存款的小額信貸機構。6,商業性的小額貸款公司。這些公司一般在工商部門注冊,不吸收公眾存款,只行貸款業務,所針對的業務對象也不是一般的農戶,而是中小型的鄉村企業,央行試點的小額貸款公司就屬于這一類。7,農村民間的資金互助組織和村鎮銀行所進行的小額信貸。這類小額信貸機構現在存在于銀監會的試點框架中,為數較少。
農村小額信貸機構不斷發展無疑是金融服務于“三農”建設的創新結果。目前全國農村小額貸款覆蓋面已達32%,在部分經濟欠發達地區小額貸款受益面更高。
(二)我國農村小額信貸運作模式
為發展農村經濟,我國1993年開始引入小額信貸。起初,只是國際援助機構和國內NGO針對我國政府始于1986年的農村扶貧貼息貸款計劃中存在的問題而進行的一種嘗試。因其成效顯著,1996年受到政府重視,進入以政府扶貧為導向的發展階段,2000年后以農村信用社為主體的正規金融機構開始試行并推廣小額信貸。近幾年來,我國小額信貸進入商業化為導向的發展階段。在我國,農村小額信用貸款的運作機制(表1)是靈活和多變的。
按運作方式和運作主體的不同,我國小額信貸可分為4種模式:其一是非政府組織運作模式。主要的運作載體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自負盈虧、完全自治的社團性的扶貧經濟合作社,工作人員從社會招聘,資金來源主要是國際資助。但因這種模式強調政府不得干預,信貸組織的合法性問題得不到解決,且資金來源無法持續,使得這種模式無法實現可持續發展。其二是政府+銀行運作模式。即在政府監督指導下,由農業銀行直接發放貸款。具體來看,由政府規劃到戶,農行直貸到戶。資金來源為國家財政資金和扶貧貼息貸款。其三是以農村信用合作社為主體的小額信貸組織模式。作為國家正規農村金融機構,由于受到相關政策扶持及目標針對性很強,在農村發展過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農村信用合作社經多年發展,目前已形成完備的組織體系,擁有一大批具有豐富經驗的專業人員,因此農村信用合作社仍在農村小額信貸中占有主體地位。其四是小額貸款機構運作模式。小額信貸機構按照公司的形式運作,政府不得介入,且“只貸不存”,屬于特殊的私營金融機構。
二、農村小額信貸發展的制約因素
(一)宏觀方面分析
1,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
我國目前尚無一部專門法律來指導小額信貸的運作。對小額信貸是否現在就要規范,如何規范及準入、退出制度和監管制度等問題,國家尚無明確的指導政策和辦法。而地方政府對小額信貸的認識、態度和行為也都影響到我國小額信貸深化發展。小額信貸機構的合法性問題是當前制約小額信貸長期發展的外部條件中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我國開展小額信貸業務除了金融機構以外,大部分是非政府組織。這類組織沒有合法開展非貸款類金融業務的法律地位,發展受限。目前非政府小額信貸機構通常注冊成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難以轉成小額貸款公司或金融機構,難以成為長期生存和發展的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由于現行政策嚴禁非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業務,因此目前我國小額信貸組織幾乎都存在著不同程度的臨時觀念。由于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金融機構,不具備一般經濟實體所具有的融資資格。這不僅使非政府小額信貸機構無法通過吸收自愿儲蓄持續地籌集相對低廉的資金,而且也不能從正規金融機構進行融資,來擴大自己的業務規模,非政府組織專業性小額信貸機構之間的業務合作也受到嚴重束縛。2007年開始,國家允許社會各種資金在農村成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及農村資金互助社等金融機構,并確定6個試點。銀監會又陸續6項新型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政許可及監管細則,為新型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務“三農”提供制度保障。這些新舉措表明了國家支持和規范農村小額信貸機構發展的決心,為小額信貸發展帶來了新的政策機遇。
2,政府行為的不利因素
目前大多數小額信貸機構并不是真正獨立于地方政府的,而是實質上從屬于或受制于地方政府,主要是縣級和地區級的政府部門,如政府辦公室、農業局、扶貧辦、婦聯等。另外小額信貸機構的管理人員大多也是當地政府及其部門委派的,政府官員一般不具備從事小額信貸的專業素質和企業家精神,尤其是在目前這些政府的小額信貸管理組織都具有臨時性的情況下,更不可能要求他們對小額信貸有很大的積極性了。此外,強大的政治組織力量容易導致強迫命令,甚至利用小額信貸。政府行為的
另一個不利因素就是對債務豁免的直接干預。貸款減免極大破壞了農村信用,使貧困目標群體對信貸產成了豁免預期,嚴重影響小額信貸款項的到期回收率。
3,小額信貸管理機制的缺失
作為臨時性的制度安排,目前小額信貸公司要在工商局注冊,而且商業性小額信貸組織的投資人又多為非金融專業人才,其試點的整個過程及試點方案的制定由央行和當地政府進行審批和把關。這種臨時性的制度安排存在著一些潛在的矛盾,也對未來的有效監管形成了一些障礙。
(二)微觀方面分析
1,資金的有效持續性不能保障
我國小額信貸資金來源主要是政府財政資金和專項扶貧資金,其數量有限,且品種單一。目前國際上現有小額信貸組織常見的四種儲蓄形式是公開吸收儲蓄、基金儲蓄、代扣罰金和吸收入股,而我國只有吸收儲蓄,并且我國的小額信貸資金來源易受政府的左右,受金融政策的制約。同時一些小額信貸項目的資金是國外機構捐助的,一旦項目到期,小額信貸項目往往無法持續。項目所服務的農戶一方面擔心無法持續地通過小額信貸籌集資金,從一開始就降低了農戶參與小額借貸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一旦農戶認為項目無法持續,可能出現不歸還貸款的現象,進一步加劇了小額信貸無法持續經營的困境。非政府組織運行的小額信貸機構也存在資金來源無法保證的困難,小額信貸初始運營資本規模一般不大,加上中國的政策規定小額信貸只貸不存,小額信貸機構無法通過吸收存款來提供貸款所需資金。
2,利率較低貸款期限較短
目前農業小額信貸95%的貸款期限為1年,其余短于1年,最長不超過三年,通常采用“整貸零還”的方式,即客戶每隔固定的時間如一個月就要分期還貸。由于農業生產的生產周期往往較長,如果向這些農戶投放的貸款期限較短,就意味著農戶不能以貸款投資項目本身的收益償還貸款,貸款期限確定不合理,本身就隱藏著貸款不能按期償還的因素,因此小額信貸應根據不同地區、不同氣候及投資項目、不同生產周期確定不同貸款期限,使小額信貸真正發揮促進農村發展的作用。同時,由于小額信貸的利率限制使銀行在較大風險的前提下利潤回報極低,導致銀行不愿意大量發放小額信貸。這就產生了這樣一種現象,即富裕的人銀行歡迎他去貸款,而那些貧窮的人卻不那么容易獲得貸款,想要貸款往往需要很多的手續和環節。
3,小額信貸存在的風險
由于農業產業是一個受自然災害、市場行情、人為因素等諸多環節影響的弱質產業,加上小額農貸的借款主體――農民,大多還屬于經濟劣勢群體,抗風險能力脆弱,如果用每天生息的貸款從事高風險產業,一旦出現風險,無疑給本來拮據的家庭生活雪上加霜。同時,由于缺乏相應保障機制,農村小額信貸組織每遇到類似風險,往往亦束手無策。具體而言:(1)基于農戶的風險。有些農戶總是試圖將還款的期限拖長,甚至不愿還貸,久而久之,貸款就無法追回。(2)基于農產品市場的風險。市場風險成因是農戶在農產品市場上獲得信息的不對稱,農戶大多分散經營,組織化程度低,市場供求信息缺乏,單個農戶無法獲得及時、有效的市場信息,在生產決策時缺乏理性,同一地區農戶獲取貸款后往往集中投資同一項目,導致市場供過于求,價格下降,貸款回收自然也因此面臨巨大風險。(3)基于信息機制的風險。由于搬遷、外出等原因,不能做到及時的信息反饋,致使諸多小額信貸因債務人外遷,無法收貸。(4)基于信貸機構的風險。由于管理原因,小額信貸組織員工有可能不當地占用信貸資金。
三、拓展農村小額信貸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農村小額信貸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目前尚無專門針對農村小額信貸機構的金融政策和法律制度,一來使得許多小額信貸機構在執行扶貧任務時身份曖昧,處于合理不合法的尷尬境地;二來也增大了金融風險,所以完善對小額信貸的法律規范迫在眉睫。如加快修改《人民銀行法》,補充有關小額信貸的法律條文,規范小額信貸組織性質和審批條件,在法律上賦予小額信貸組織獨立的主體地位。又如,擴大小額信貸組織按其資金成本在一定范圍內的利率浮動權,能以近似市場利率的水平開展信貸服務,推動其可持續性發展。
(二)加大對農村小額信貸的扶持力度
盡快出臺有利于推動我國小額信貸發展的政策,尤其是促進小額信貸發展政策。小額信貸的大規模開展需要國家扶助。應提倡不同地區、不同機構的試點,鼓勵適度競爭,切實適時獎優罰劣的措施。各地方政府應依據各自不同情況對小額信貸加以扶助,把專項扶貧資金落到實處。由于我國有8億多的農民,因此建議設立專門的類似美國“蘭德”的智囊機構和能收集小額信貸使用者意見的信息機構,為農村小額信貸發展獻言獻策,推動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發展。
(三)提升小額信貸組織管理效率
一是加強內部管理。農村小額信貸組織要按照國際慣例,參照業內經驗并結合自身實際,完善內控機制建設,強化整章建制。二是培訓組織成員,不斷提高組織內金融人才處理業務的能力,避免操作。三是農村小額信貸組織要完善激勵機制,科學制定小額貸款發放、管理和收回責任目標及考核獎懲措施,充分調動信貸人員積極性。通過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提升小額信貸組織管理效率風險。
(四)創新多種融資渠道
1,爭取國際援助資金保持政府投入。雖然目前我國的農村已得到一定程度的發展,國家撥付的財政與扶貧資金也逐漸加大,但是由于覆蓋性的問題,我們仍要繼續爭取國際援助資金,促進社會主義農村健康發展。
2,農信社應多元化地籌集資金。作為農村金融的生力軍,農村信用合作社應多元化地籌集資金,滿足小額信貸業務的需求:(1)積極吸收農民自愿八股,充實農村信用合作社資本金;(2)大力組織存款,擴大自籌資金來源;(3)盡快收回逾期農戶小額信貸本息;(4)爭取人民銀行繼續增加對農村信用合作社支農再貸款的支持,以壯大其支農實力。
3,鼓勵商業銀行投入資金。積極引導商業銀行提供小額信貸,通過稅收、貼息等政策鼓勵商業銀行向農村投入資金,提供金融服務。除了農村信用合作社以外,郵政儲蓄銀行也經獲準成立,它覆蓋面較廣,尤其在農村有龐大網絡機構,經濟實力強且具有網絡科技優勢。要發揮郵政儲蓄機構網點多的優勢,按照商業原則引導郵政儲蓄資金以適當形式回流農村,增強其在農村的儲蓄、教育、養老保險、小額信貸方面的作用,促進其對農村經濟的資金投入,支持農村經濟發展。
4,重視民營資本力量。讓民營企業參與到非政府組織的小額信貸組織中去,以提供更多資金來源,
同時允許民營銀行進入農村,支持其發展小額信貸業務。
(五)推動小額信貸組織的金融創新
1,創新貸款品種。我國小額信貸機構應針對不同的貸款對象進行差異化設計,形成多元化的貸款產品種類。我國小額信貸機構應根據對市場發展狀況、資金需求、客戶的資金周轉及貸款意向等信息的綜合分析,研究制訂適應不同市場情況的多樣貸款品種,以適應不同人群、不同用途需要。在信貸目標群體上,主要針對城鄉地區有勞動能力、從事增收活動的低收入群體和下崗職工等;在貸款額度和還款期限上則應層次化,根據項目產生效益的期限及貧困戶脫貧的時間劃分長期和短期貸款。
2,創新貸款管理技術。區域金融機構可以充分發揮網點分布廣泛、信息獲取相對容易的優勢,開發適合小額信貸業務的特殊信貸管理技術,以客戶“社會資產”取代“經濟資產”,進行適時金融創新,將金融資金與社區信息結合起來,開展“道義擔?!?、“道義抵押”等形式。國際小額信貸模式的風險管理機制,如團體貸款、動態激勵機制、分期還款制度和擔保替代制度同樣非常值得借鑒。
3,創新貸款定價機制。靈活的利率定價機制和較高的利率水平是小額信貸顯著特征,也是維護小額信貸機構可持續性的關鍵。但我國小額信貸機構與外國(如孟加拉)小額信貸機構在利率操作空間上存在較大差異。由于孟加拉民間借貸尤其是高利貸盛行,利率高達150%以上,甚至達240%,而孟加拉小額貸款利率一般在20%~35%之間,同期商業銀行利率則在10%-13%之間,這使得小額信貸既具有市場空間,又具有財務持續性。但我國法律規定利率超過法定利率4倍不受法律保護。按目前貸款年基準利率5.31%計,我國小額信貸機構貸款最高年利率為6.37%。根據目前小額貸款公司的運作情況,其利潤率在15%左右。小額貸款公司要贏得利潤,意味著不能走單純的“提高利率、獲取存貸差”思路經營,而更應創新貸款定價機制,提高競爭力以控制成本。
4,創新貸款程序。小額信貸機構應簡化貸款手續和形式。由于小額信貸服務客戶群體的文化程度普遍較低,小額信貸機構使用的文件、表格和程序均應簡潔明了。同時,貸款的辦理時間也應盡量縮短。
(六)強化小額信貸風險防范措施
1,加大宣傳力度。首先,金融機構應積極投身到誠信的宣傳中去,通過各種形式,在社會上營造出“誠信至上”的氛圍。其次,工作人員要使農戶明確小額信貸的性質和法律責任,使農戶在思想上增強遵守法律的自覺性。再次,大力宣傳關法律知識,增強農戶的法律意識,使之形成講信用的自我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