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農田土地管理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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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農田土地管理法范文1

第一條為切實保護耕地資源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保障農業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是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規劃人口增長的需求,依法劃定、特殊保護、長期穩定的耕地。

本條例所稱耕地是指種植糧食、油菜、蔬菜、飼料以及其他農作物的土地。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劃定、保護、建設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基本農田的義務;對侵占、破壞基本農田的行為有檢舉、控告的權利。

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領導。

市和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和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管理。

第二章基本農田的劃定

第六條確定基本農田面積,必須從實際出發,對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人口增長對耕地的需求進行科學預測。

第七條基本農田劃定方案應當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制定,并與區、縣域規劃、村規劃相協調。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對基本農田面積實行指標控制,全市基本農田劃定方案由土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全市基本農田劃定方案,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基本農田劃定方案。確需改變的,必須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九條下列耕地應當劃為基本農田:

(一)國務院主管部門和市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油生產基地;

(二)市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蔬菜生產基地;

(三)市人民政府批準建立的種子生產基地;

(四)本行政區域內高產、穩產、優質農田;

(五)名、特、優、新農產品生產基地;

(六)農業教學、科研試驗基地;

(七)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劃定的其他耕地。

第十條基本農田的劃定,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劃定的基本農田面積不得低于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指標,并應當繪圖、登記、造冊外,建立檔案。

劃定的基本農田,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基本農田的保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要把基本農田的保護工作列入政府目標管理責任制,由上級人民政府監督檢查。

土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基本農田每年進行一次普查,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市場的需求,調整種植結構,但禁止在基本農田內挖魚塘、種果樹;禁止控沙、取土、燒磚、建墳、采石、采礦、建房等非種植業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禁止傾倒垃圾、渣土等廢棄物和排放未經處理的廢水。

第十三條嚴格控制征用、占用基本農田。除國務院和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國家重點工程外,其他建設項目禁止征用、占用基本農田。確南征用、占用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按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嚴禁無權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嚴禁超越批準權限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非法批準的文件無效,所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處理。

第十五條征用、占用基本農田的單位,必須依法支付征地費。其中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上限計算,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征用、占用基本農田的單位,除依法繳納耕地占用稅外,還應當繳納基本農田開發建設基金,用于基本農田的建設和開發。

基本農田開發建設征收標準和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條征用、占用基本農田,實行“占一畝、補一畝”的原則,補建的基本農田,由農業集體組織負責建設、費用從基本農田開發建設基金中給予補助。

補建的基本農田,由土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納入基本農田管理。

第十八條嚴禁荒蕪基本農田,對荒蕪基本農田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責令限期改正,凡棄耕地一年以上的,征收土地荒蕪費,征收標準和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鄉、鎮人民政府和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基本農田的監督管理,及時查處違法占用和破壞基本農田的案件,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基本農田的建設

第二十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基本農田建設規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農田水利、田間道路和農田防護林建設、減少風沙危害,防止水土流失,改良土壤,提高地力,把基本農田建設成為旱澇保收的高產、穩產農田。

第二十一條基本農田當按照土地分級標準分等定級,并實行地力補償制度。

鼓勵基本農田經營者增施有機肥、培肥地力,在承包期間,地力升級的,由集體經濟組織給予獎勵;地力降級的,由經營者予以賠償?;巨r田分等定級標準,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市和區、縣農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基本農田肥力監測網點。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提交基本農田地力狀況和地力保護措施的報告,并為基本農田經營者提供指導服務。

第二十三條市和、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對基本農田環境質量進行監測與評價,并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提交基本農田環境質量與發展趨勢的報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占用、破壞基本農田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地貌并處以罰款。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非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直接責任人,由其所在機關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農田土地管理法范文2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保護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列入政府目標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以及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保護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編制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應當根據基本農田的地理位置、自然條件,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農業資源調查區劃為依據,并與城市規劃、村鎮建設規劃相協調。

第五條  省土地管理部門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規劃,編制全省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縣級人民政府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  全省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得低于1994年耕地面積的80%。

省人民政府根據全省實際,確定基本農田的布局安排,并向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下達基本農田保護的數量指標;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逐級下達到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并落實到村社。

第七條  下列耕地原則上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一)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和名、優、特、新農產品生產基地;

(二)平原和丘陵一、二臺土的水田和旱地;

(三)大、中城市蔬菜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和良種繁育基地。

第八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基本農田按兩級劃分:

(一)高產、穩產農田,有良好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經過治理改造和正在按計劃實施治理改造的中低產田,以及長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劃為一級基本農田;

(二)生產條件較好、產量較高、規劃期內不得占用的耕地,劃為二級基本農田。

第九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區定界工作,以鄉(鎮)為單位進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或其委托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結果報省土地管理部門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基本農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占用。國家和省能源、交通、水利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批程序和審批權限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發給《基本農田占用許可證》。

第十一條  占用基本農田按下列規定審批:

(一)占用二級基本農田3畝以下(“以下”含本數,下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占用二級基本農田3畝以上10畝以下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批準(其中,成都市和重慶市人民政府可以審批占用3畝以上20畝以下的二級基本農田);

(三)占用二級基本農田10畝以上(成都市和重慶市占用20畝以上)1000畝以下、一級基本農田500畝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四)占用二級基本農田1000畝以上、一級基本農田500畝以上的,由國務院批準。

第十二條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補償、安置外,由用地單位或個人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不符合規定的,依照下列標準繳納或者補足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造地費(以下簡稱耕地造地費):

(一)一級基本農田每畝按征地費(包括土地補償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償費,下同)的2倍計算;

(二)二級基本農田每畝按征地費的1倍計算。

第十三條  小型水利工程、人畜飲水工程等直接為農業服務的工程項目,以及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菜地,已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免繳耕地造地費。以國家投資為主興建的能源、交通、通訊、水利、國防軍工等大中型建設項目,經國務院批準,可以免繳耕地造地費。

第十四條  耕地造地費由批準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收取。對收取的費用,按省、市(地、州)各20%,縣(市、區)60%的比例分配,并交當地財政專項儲存,專項用于基本農田的開墾、建設和中低產田的改造,以及基本農田的劃定和保護管理工作。耕地造地費由土地管理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各按50%的比例安排使用。

耕地造地費的具體收取、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土地管理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制定的基本農田地力分等定級標準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當地的地力分等定級辦法,由其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對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地力分等定級,并建立檔案。

第十六條  鼓勵農業生產者對其經營的基本農田增施有機肥,保持和培肥地力。在土地承包期間,地力升級的,由集體經濟組織給予獎勵;地力降級的,由經營者予以賠償。

第十七條  在使用、保護和管理基本農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一)合理利用耕地成績顯著的;

(二)對開發土地資源,保護耕地有重大貢獻的;

(三)積極檢舉揭發亂占濫用耕地、破壞耕地行為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由土地管理部門或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規定處理。

基本農田土地管理法范文3

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8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推進土地管理事業的改革和發展,正確處理保障經濟社會發展與保護土地資源的關系,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積極推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縣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牢固樹立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意識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土地法律法規的學習教育活動,深刻認識保護耕地的極端重要性,本著對人民、對歷史負責的精神,嚴格依法管理土地,進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識。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合理用地,對違反法律法規批地、占地的,必須嚴肅查處。

二、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鎮建設規劃實施管理,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一)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鎮和集鎮規劃修改的管理。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擅自修改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要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凡涉及改變土地利用方向、規模、重大布局等修改,必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二)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土地利用計劃管理。為加強土地管理,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引導集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必須嚴格按已依法批準實施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土地,切實維護和尊重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地的,一律不得批準實施,因建設需要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用地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嚴格執行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嚴禁超計劃報批農用地轉用。

(三)嚴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審查。

預審應遵循的原則:1、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是否體現保護耕地,規劃是否是基本農田;3、是否體現合理和集約利用土地原則;4、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審核時應堅決遏制低水平的重復建設和盲目建設項目用地,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項目用地預審,項目建設單位向縣發展和改革委等部門申報核準或審批建設項目時,必須附縣國土資源局關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準或批準建設項目。

(四)規范用地審批程序。在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取得縣建委統一核發的“一書一證”,即“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方可到縣國土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用地單位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土地使用條件內容(包括用地單位、用地地址、用地范圍、相關技術指標等),確需改變的需重新報經建委審批。工業項目建設用地各項控制指標(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密度、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嚴格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對原已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但未明確土地使用條件的經營性用地項目,在調整總平面規劃方案時,若開發強度增加,需重新核發“一書一證”并重新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

三、明確法律主體,規范招商用地簽約行為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8號)要求,只有經縣級以人民政府批準供地,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后,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方可與用地單位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征訂的土地出讓合同都是非法和無效的。

(二)不符合上述規定,將土地提供給用地單位建設,并以“定金”、“預付土地款”、“預付安置補償費”等名義收取賣地資金的,由收取部門或單位負責退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并處罰款。

四、加快土地有形市場建設步伐,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

(一)按《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的要求,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用于房地產開發的舊城改造用地,應以市場方式公開供地。

(二)用地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私下轉讓、變相轉讓土地。確需改變土地用途或者轉讓的,應申請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對于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責令交還土地,并處以罰款;對于私下轉讓土地的,按“非法轉讓土地”查處。

五、加強集體土地管理,嚴格保護基本農田

(一)切實加強村鎮建設用地的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結合土地利用更新調查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認真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明確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和規模,要按照控制總量、合理布局、節約用地、保護耕地的原則進行編制。

(二)鼓勵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并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要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堅決執行“一戶一宅”、“戶宅基地標準”、“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予他人,不得再批準宅基地”的法律規定,以及“公開審批宅基地”的審批程序。嚴格按批準的面積批放宅基地。

(三)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未經批準的非集體建設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四)嚴格保護基本農田。各鄉鎮人民政府必須保證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確定的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同時要全面落實基本農田的“五個不準”,即: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和搞林糧間作以及超標準建設農田林網;不準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內進行挖塘養魚、建設用于畜禽養殖的建筑物等導致耕作嚴重破壞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準違法占用基本農田進行綠色通道和城市綠化隔離帶建設;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基本農田納入退耕范圍;除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外,不準非農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巨r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變用途。確需改變和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

六、禁止土地閑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本著節約用地,集約經營的原則,充分利用好現有存量建設用地和儲備地。要把項目盡量引向既符合土地、城市規劃,又具有基礎設施配套功能的地方開發建設。避免造成資金投入過重,基礎設施難以配套,項目無法按期竣工投產,形成新的土地閑置問題。

(二)本著積極穩妥、科學處置的原則,合理處置閑置土地和有歷史遺留問題的土地。依法認定為閑置土地,堅決收回。對開發投入不足或長期不繼續投資建設的工程和項目,要下達督促動工通知書。

(三)加強批后土地管理。國土、建設規劃部門要對批后建設項目實行跟蹤管理,督促用地項目按合同規定的投資強度、容積率和施工進度等要求施工。對不能按要求施工建設的項目,要及時通報,督促改正,防止出現新的閑置土地。

七、嚴格征地補償安置,切實保護農民利益

(一)嚴格征地補償。要采取切實措施,使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項目征地補償標準必須按照批準的征地方案執行。建設業主用地必須把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列入預算,并將征地補償費用全額繳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專用帳戶,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足額和及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地補償費未及時足額支付前,被征地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拒絕交地。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戶。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可行的安置辦法,使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在城市規劃區內,應先將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市就業體系,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在城市規劃區外,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鄉鎮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區域內為被征地農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有條件的應安排相應的就業崗位。對不具備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無地農民,可進行異地移民安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

(三)嚴格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征地用途、質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對補償標準有異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八、維護土地管理秩序,嚴肅工作紀律

基本農田土地管理法范文4

一、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__〕2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20__〕52號),建立市級政府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度,切實加強耕地保護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各級人民政府對《__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以下簡稱《綱要》)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負責,縣區長為第一責任人。

三、農業、統計等有關部門,根據《綱要》確定的相關指標和生態退耕、自然災害等實際情況,并依據國務院批準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對各縣區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提出考核指標建議,報經省政府批準后下達,作為市縣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

四、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從20__年起,每五年為一個規劃期,在每個規劃期的期中和期末,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標準是:

(一)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下達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標。

(二)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得低于省政府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考核指標。

(三)行政區域內各類非農建設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后,補充的耕地和基本農田的面積和質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積與質量。

經檢查,同時符合上述三項要求的,考核認定為合格;否則,考核認定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與核查相結合的辦法。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每年組織自查,并向省政府報告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履行情況。

(二)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農業、統計等部門,每年對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抽查,作出預警分析,并向省政府報告。

(三)在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年,國土資源等部門,對各縣(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并將結果報省政府。

六、全市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提供的各地區耕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基本農田面積以及農用地分等定級的數據,將作為考核參照依據。

七、市政府對各縣區的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進行通報。對認真履行責任目標且成效突出的給予表揚;對考核認定為不合格的責令整改,限期補充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和補劃數量、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

基本農田土地管理法范文5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全國土地分類》(試行)的規定,我國將農用地分為5類27種,即耕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澆地、旱地、菜地5種; 園地包括果園、桑園、茶園、橡膠園、其它園地5種;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溉林地、疏林地、半成材造林地、跡地、苗圃6種;牧草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人 工草地3種;其他農用地包括畜禽飼養地、設施農業用地、農村道路、坑塘水面、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田坎、曬谷場用地等8種。而我國的《土地登記規則》 對農用地的登記是以二級類為準,即按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其他農用地五種來進行登記,其使用權經登記后受法律保護?!痘巨r田保護條例》第九條規 定:省、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體的80%以上。即除非農建設用地預留地外,基本農田占90%以上,也就是說目前的耕地面積中的絕大部 分都是基本農田,應對其進行特殊保護。

    二、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農村實行的是聯戶承包責任制,按照確定使用權受法律保護的規定,廣大農村對耕地改變用途的情況較為普遍:一是將耕地中的望天田、旱地改 為各種名目的園地,如果園(蘋果、梨、棗、杏、核桃、板栗等)、桑園等;二是將耕地中的望天田、旱地等改為苗圃、培育各種樹苗;三是在耕地中挖塘養魚;四 是將耕地改為各種場地,這主要是一些臨時用地,如磚廠、堆料場、停車場、間歇性集市等;五是在耕地中建設各種名目的畜禽養殖小區,如生豬養殖基地、奶牛繁 殖基地、肉雞飼養基地等;六是在耕地中挖砂出售等;七是將耕地出租給他人搞各種非農建設。八是將耕地出租給他人取土燒磚等,所有這些,都違背了《土地管理 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業法》和我國現行的相關政策規定。

    三、違反的法規

    如果說將耕地改變用途為園林、林地等還不致破壞土地的耕作條件,那么,挖塘養魚、毀田挖沙等則屬于破壞耕地的行為,而將耕地改變用途為各種場地、養殖用地等則很可能無法復墾,從某種程度上說,已構成了土地違法行為。

    《土地管理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由此確立了耕 地用途管制制度;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 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并登記造冊,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九條規定了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 不得侵犯。

    具體來講,對于在耕地中挖塘養魚,將耕地改為各種場地,在耕地中挖砂出售,將耕地出租給他人做非農建設,在耕地中取土燒磚等,其行為違反了《土 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二、三款規定的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等和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法 律規范;也同時違反了《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承包方有維護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 害的義務,以及《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進行其 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法律要求。

    至于將耕地改為各種名目的果園,在耕地建設各種畜禽養殖小區,將耕地改為苗圃,其行為違反了《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發包方應與承包 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且必須注明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質量等級、承運土地的用途,違約責任等。這些都違反了《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 確定的基本農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變用途,禁止占用基本農田挖魚塘,種植或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活動的規定。

    四、引發的思考

    目前,農民改變農用地用途的現狀主要有三個方面,即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禁止的改變用途行為,土地承包法禁止的改變用途行為,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用途向間接服務于農業生產用途的改變,這值得我們從事土地管理和農業管理的人士深思。

    建設用地范疇的界定問題。現行的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建設用地,是指營造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造成原土地生態利用條件難以恢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 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就其定義本身而言,具有建筑物、構筑物和造成耕地難以恢復的特點?,F在的禽畜養 殖基地和設施農業用地,產業化程度高,不僅投資大,而且科技含量高,涉及到照明、采光、取暖、衛生、防疫等各個方面,既有固定的建筑物和構筑物,且造成了 耕作層的破壞,這些用地間接服務于農業生產,假如它們屬于農用地范疇,那么各類食品加工企業用地也是生產農產品,間接為農業生產服務,豈非也應當屬于農用 地范疇。

    需要明確的是,《土地分類》中將畜禽飼養地歸入其他農用地,是指在進行土地登記時現狀為畜禽飼養地的情形,并非可以此為據,隨意將耕地改變為畜禽飼養地。如果以畜禽飼養地屬于其他農用地而將耕地任意占用,那么耕地管制制度將名存實亡。

    對農用地所有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待遇問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農用地的不完全所有者,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作為發包方對農用 地進行發包,并與農戶簽訂承包合同,約定農用地的用途、違約責任等事項。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 《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也就是說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間是一種民事關系,那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農用地的所有權將如何體現?這就造成從法律角度對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權的一種歧視,與國有土地所有權的不公平待遇。退一步講,即使農用地的集體所有權弱化為非絕對性的土地所有權,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具 有排他性的土地產權,也不能以結構調整、農民增收這一訴求去排斥集體所有權的有效行使和國家耕地保護制度的貫徹落實。

    土地登記的統一性問題。無論是農用地、建設用地,還是未利用地,都屬于國家的土地資源,都具有不可再生的特點。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社 會分工越來越細,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會更加嚴格,現行土地登記規則所確定的農用地登記以二級類為準、建設用地登記以三級類為準的模式,筆者認為已不適應不 斷發展與完善的經濟體制的要求,也不適應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與耕地保護現實的需要,應該統一口徑,以三級類登記為準。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貫徹執行土地用途 管制制度。

    對農用地之間改變用途的執法問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農用地所有者,對農用地具有合理利用、保護和管理的職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農用地的保 護和利用監管不力,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體現權力和責任的統一,對承包戶擅自改變農用地用途的,不僅要按《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而且要承擔相應 的法律責任。這就需要農業和國土資源部門認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法律制度,加強執法。只有對改變農用地,特別是耕地改變用途的嚴格執法,才能實現耕 地總量不減少。

    五、提出的建議

    1、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在《農業法》中增加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承擔的耕地保護的職責范圍和相應的法律責任,增加農用地特別是耕地的評 等定級定產制度;在《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增加農戶不但要承擔改變耕地用途違約責任,而且要承擔因改變農用地特別是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數量減少、質量降低的法 律責任,增加造成數量減少、等級下降的處罰和質量提高的獎勵制度,提高農戶對土地投入的積極性;在《土地管理法》或《農業法》中增加農業建設用地審批制度 和相應的法律責任。

    2、土地分類應更加科學化。土地分類是土地登記的基礎,既有非農業建設用地,應對應增加農業建設用地,將以經營性養殖為目的的畜禽養殖基地(示 范小區等)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用地、人工開挖的坑塘養殖及其設施用地、曬谷場硬化用地等間接服務于農業生產的用地,納入農業建設用 地的范疇,使其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耕地、園地、林地具有明顯的區別,從而推進農用地內部用途管制制度的實施。

基本農田土地管理法范文6

關鍵詞:土地資源,法律制度,耕地保護,土地登記

 

一、我國耕地資源面臨的嚴峻形勢

(一)耕地整體素質下降

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過程的加快,耕地總量的增加是困難的,相當長的時期內還會減少,更糟的是耕地整體素質趨于惡化:優質高產農田在減少,劣質低產農田在增加。論文格式。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的資料,中國位于城鎮郊區和村鎮周圍的耕地減少2/5,有些地方甚至超過3/5,這些區位的耕地通常都屬于優質高產田。

(二)后備耕地資源不足

從合理開發的角度看,在0.35億公頃成片荒地中,約有0.133億公頃可作為耕地用,按墾殖率60%計,可凈得耕地800萬公頃,后備耕地嚴重不足,甚至難以彌補現有耕地的損失已基本成為事實。并且宜耕地0.133億公頃主要集中在西北地區和東北地區,極易受風蝕、沙化、鹽漬化和潛育化影響,開發利用難度較大。

(三)耕地總量和人均占有量較小

建國50多年來,中國耕地統計面積累計減少4273萬公頃,扣除開荒造田的2633萬公頃,耕地凈減少1640萬公頃。隨著經濟發展和人口增長,耕地占用不可避免,加之后備耕地資源十分有限,中國耕地總量和人均量在相當長的時期內都將進一步下降,中國耕地總量和人均量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持續減少,必將加重本已緊張的人地、人糧矛盾,直接影響中國的現代化進程。

二、耕地資源惡化的原因

(一)認識原因:

認識到耕地保護重要性的主要以學術界和中央有關部門為主,許多人并沒有真正認識到它的迫切性,更不知道保護耕地同計劃生育、環境保護一樣是我國的基本國策。論文格式。值得注意的是,也存在不少政府管理部門的領導干部將發展城市經濟和保護耕地對立起來,缺乏保護意識。另外,我國的耕地還承擔著社會保障功能,對農民來說,失去耕地,就意味著失去一切,在我國還不能將失去耕地的農民很好安置的情況下,現在的征地補償不足以讓農民安身立命,社會成本很高??紤]耕地的這許多功能,將包括生態服務功能、社會保障功能和它的產出價值都算在征地成本中去,提高征地的經濟成本,從而保護耕地。

(二)深層次原因:

(1)我國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與新《土地管理法》相配套的各種單行法律還欠缺或不夠翔實完善,使全國土地管理工作缺乏很好的法律依據,對各級領導部門、單位和個人的約束力不夠,不能很好指導操作。如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用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集體經濟組織,既可以是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也可以是村民委員會,還可以是鄉鎮農民集體等等,這種土地所有權產權界定不明晰,產權主體模糊的直接后果,會造成土地保護、監督上的乏力,集體對耕地保護非不為,而是不能為,無權為;如仍缺乏土地征用方面的專項法律、法規,致使征地權力的濫用并以低廉的價格征用農用土地用于非農建設,導致耕地大量損失。(2)地方政府的政績觀念?,F在衡量政府官員政績的標準是經濟增長、城市擴張,而不是從可持續發展的標準來衡量,政府官員的耕地保護的積極性難以提高。 三、關于我國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法律思考

我國對耕地進行保護的主要法律有《環境法》、《刑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復墾條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更多是從經濟利用、土地管理、土地利用、土地規劃及土地的權屬問題進行規定。但對具體實施則比較籠統。如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對耕地保護的一些特殊制度如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土地用途管制與審批、節約用地與耕地、土地整理與開發生產區相結合制度等,只規定了制度而對具體的實施沒有應對措施,這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虛設,因此要進一步制定和完善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配套的各種單行法律,如土地管理部門的職責、權利、土地利用規劃、土地登記、土地征用、耕地保護、土地保護、土地租稅、土地監察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并且這些配套法律應目的明確,針對性強,條目內容詳細,便于實際操作。一旦這些土地法律法規頒布實施就應作為全國土地管理工作的依據,成為約束全國各級領導部門、單位和個人的統一法律、法規。同時要加快土地管理立法工作,建立以新《土地管理法》為核心的市場經濟下的土地法律體系。

四、完善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法律制度

(一)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我國是一個人均耕地資源十分緊張的國家,當前,我國的經濟又處于高速發展階段,經濟的發展必然導致城市數量的增加和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對土地的需求不斷增加。征用土地是土地管理的一個經常性工作,盡管《土地管理法》對我國的土地征用制度進行了進一步的修改,但修改后的土地征用制度在征用目的、補償標準、征地程序等方面還有待于進一步界定、補充和完善。論文格式。因此,征用制度完善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以農地基準地價為基礎測算征地補償,提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標準,調整征地過程中政府、用地單位和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利益分配關系,加上規劃、計劃等行政管理措施,有利于建立保護耕地,高效利用土地的制約機制。

(二)完善土地整理制度

在有利于生態環境優化的前提下,土地整理力爭數量的增加和質量的提高并重,保證補充的耕地質量不下降并有較大幅度的提高,使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不僅僅是數量的平衡,而是數量和質量的雙平衡,首先,國家有關部門應能制定出相應得可操作的土地整理質量標準,使土地整理質量的提高有章可循;其次,應對整理增加的耕地進行地力鑒定,凡是對整理對象的土地其適宜性評價不宜用耕地的土地,政府部門不應投資對其進行整理;凡是通過土地整理用作補充耕地的地力或耕地的總生產能力與已占用的耕地不相對等的,政府部門在驗收時堅決不予驗收合格。

(三)污染綜合防治制度

污染綜合防治制度強調隊土壤的綜合治理與保護,這實質上是一項嚴格的許可準入制度,要求利用先進的污染防治技術,潔凈的原材料和有效的污染防治手段,同時對生產者的生產實行嚴格的許可證制度,對耕地保護最大的一塊是農村土壤的污染防治和保護,這要求對耕地生產者實施嚴格的管制,特別是對農藥化肥的生產者進行控制,鼓勵支持企業提高技術,生產無害得制品,鼓勵農村發展生態農業,因此加強“三廢治理”,提高農業科學技術,防止農田污染是實現耕地可持續利用必不可少的措施(四)建立檢查考核制度

加強中央和省級政府土地管理職能,強化土地的集中統一管理,特別要加強各級土地利用規劃管理的職能,樹立規劃的權威性,省級土地管理部門每年要將本地區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情況向國務院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要實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領導責任制,把完成耕地保護和節地挖掘指標的情況作為考核政府工作和干部政績的主要內容之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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