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征收賠償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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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征收賠償政策

農村土地征收賠償政策范文1

關鍵詞: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蘇州高新區

土地作為農民財產的一部分,其所得到的財產性收入是指土地被國家征用后或土地經營使用權經流轉后而得到的相應補償和收益。土地被國家征用后,按規定能得到相應的補償。在國家如此重視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的現狀之下,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狀況如何,怎樣有針對性的增加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這些都是我們需要思考并研究的重要內容。

一、K州高新區FQ街道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實際情況

蘇州高新區FQ街道是在蘇州城的西部,我們選取了FQ街道的失地農民,共發放問卷260份,回收有效問卷260份,涉及到關于土地征用、土地流轉相關問題41題。同時對部分村民進行面對面的訪談,通過整理問卷及訪談結果,我們將調研情況整理如下:

1.關于土地征用

蘇州高新區FQ街道康佳社區居民從前大多以種地為主要收入來源,2002年的時候,部分土地被征用,征用的土地被用做公益事業、基礎設置、有盈利的公司和企業,在被征收土地用于什么項目的問題調查中,15%選擇用于公益事業,23%人選擇基礎設施建設,62%人選擇以盈利為目的的公司。在征地的過程中,村民表示政府有將包括征地范圍、征地標準等相關信息的文件張貼公布,但他們雖知道政府張貼了這些信息,并沒有過多注意。政府征地后,進行了多種方式的安置補償,我們的問卷調查顯示,得到貨幣安置有46人,得到就業安置有24人,得到農業安置的有20人,得到入股安置的有70人,得到社保安置的有40人,其他安置的為60人。村民對于安置補償結果并不太滿意,對現行國家土地補償是否滿意問題上,30人表示非常滿意,30人比較滿意,而20人不太滿意,在被采訪的兩位阿姨中,一位稱政府賠償的安置房,11萬左右,買兩套房不夠,裝修費難以湊齊;另一位稱征地后政府補償了16萬多一點,買房用了十多萬,剩下的錢不夠裝修。因此村民大多并不愿意被征地, 260人中,僅1%人認為土地征用后收入增加的機會會更多,愿意被征地;69%人認為補償過低,不愿被征用; 剩下30%人則表示很不滿意;對于是否有侵占、挪用土地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情況,34%人表示有,42%人表示沒有,還有24%人則表示不清楚。

2.關于土地流轉

高新區FQ街道居民土地大多有使用權流轉的情況,主要以土地轉讓和土地出租兩種形式為主。當時村集體受政府要求,決定實行土地流轉,村民被動參與土地流轉。村委會對于農民土地流轉行為進行登記,所在村也設置專門的土地流轉服務機構,大多數居民表示實行土地流轉之后,自己的收入稍有增多。對于土地流轉補償費問題,多數人說能夠及時發放,但對土地征用后生活滿意度問題上,57人表示滿意,127人表示不滿意,76人則表示說不清。在對有土地出租的村民調查中,統計出租原因,70%居民反映處于農業種植收益低因素考慮。58%家庭參加入股,選擇的入股方式多以資金入股為主,少數有資產入股,大多人表示對去年股份分紅基本滿意。在去年股份分紅所占家庭一年收入比例的問題調查中,77%的居民表示所占比例很小,46%居民認為如果沒有股份分紅或者股份分紅金額很小,對他們的家庭影響也不大,但多點經濟收入會更好。

二、蘇州高新區土地財產性收入存在的問題

1.村民理論知識的缺乏

我們在訪談的過程中發現,村民對土地財產性收入知道的不多,有的甚至完全不了解,調研小組成員給他們解釋了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的基本概念后,他們才有所知曉。對土地財產性收入知識的缺乏使得村民自身在維護其土地財產性收益的權益上就處于劣勢地位,這容易造成失地農民合法權益得不到相應的保護,從而影響農村經濟建設,影響農業問題。

2.村組織透明度的缺失

FQ街道康佳社區居民是在2002年被征收的土地,從他們的反映中,我們得知當時雖有對土地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標準的公告,但仍然存在有不透明的現象。部分村民反映他們所在村開會較少,村干部的處事方法也不如現在民主,在補償過程中,存在補償不公正的現象,他們將此解釋為人情世故不可避免,但多數人表示,近幾年這種現象有所好轉。

3.征地補償金額數少

法律雖然規定了維護公共利益需求的情況下可在補償的前提下征收或征購土地。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政府將土地供應市場實際占有,農民只有少部分補償金,而大部分的收益卻被政府所掌控。事實上,被征地農民失去土地后所獲得的補償金,完全沒法與實際擁有土地的收益相媲美,農民的實際收益是有所降低的。FQ街道康佳社區居民中,六成以上居民表示征地補償金過少,征地過程中的搬遷買房等還需自己貼錢。

4.農民缺少利益表達權

隨著農村土地征用范圍和數量不斷擴大,征地制度也在不斷完善。但農民在土地價格中沒有主宰權,他們在征地過程中的弱者地位并沒有發生逆轉,只是壟斷價格的被動接受者。盡管知道土地征用過程中存在不合理現象,但FQ街道康佳社區的很多居民都是敢怒不敢言,同時也缺少組織機構去實現自己的利益訴求。農民沒有辦法保護好土地財產,更談不上有效利用土地,并從土地上收益。

三、制約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的成因分析

1.土地集體所有制虛擬化

農村土地所有權虛擬化,誰擁有權力誰就真正擁有土地所有權,這成為了農民無法完整得到土地所有權的重要原因。在現實中,村民委員會往往充當集體土地的所有者代表,村民集體所有變成了村長和村委會少數人所有。這一問題在蘇州高新區FQ鎮2002年之前的土地征收過程中明顯存在。同時,土地產權的各項權能的邊界不清晰。后,土地的所有權和其他權能發生某種意義上的分離,即所有權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權能歸農戶,但對這些權能的邊界沒有明確規定,對各自的權利、責任、義務和利益等都沒有具體規定,從而導致各主體對自己責任權利邊界的模糊,引發了一系列土地利用上的問題。

我國農村集體資產數量龐大,但目前集體資產運用效率不高,未能為拓展農民財產性收入發揮應有作用。除部分地區通過股份化等模式建立了有效的管理機制之外,大部分地區的經營管理權都是由集體經濟組織行使。而對于代表集體組織的管理者來說,由于沒有對土地的所有權,因而對土地的收益往往不負責任,從而缺乏經營的積極性,個別經營管理者甚至與外部主體合謀,在集體土地征用、集體資產運營等過程中以損害農民利益為代價謀取私利。而對大量的個體農戶來說,不能對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者進行有效監督以保證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凡此種種,必然導致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長期低效運行,大量的農民集體財產不能為農民獲取應有的財產性收入。

2.農民土地承包權的不穩定性

土地承包權是農民獲取財產性收入的重要資源,但問題是,由于現階段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而代表其產權的合法主體是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和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這使得農民權益經常受到少數“人”的不法侵犯,或是受到來自公權的不當侵占,使得農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一是一些地方領導干部發展經濟的指導思想存在偏頗,急功近利,追求局部的、地方的、短期的效益和經濟的增長,以經營城市為名,剝奪農民的土地承包權。不少地方政府以低價征用農民土地搞開發區、工業園區,以非常優惠的條件甚至零地價把土地送給投資者,爭相以最低廉的條件獲得招商引資的成功;二是一些地方干部法制知識有待提升。粗暴執法,需要增強法律知識,加強依法行政;三是干部政績考核制度存在問題。以GDP作為考核干部主要標準的制度,導致了一部分人追求短時效益,造成了土地資源的破壞,損失了長久的利益;四是現行《土地管理法》對于征用土地沒有把公益性和經營性用地分開,規定所有建設用地均由政府征用,使地方政府征地的權力過大過寬,缺乏限制。

3.農村居民對其所擁有的宅基地不擁有完全的產權功能

農村宅基地是指在村莊范圍內,農村村民住房、輔助用房(主要指雜物間、廁所、畜舍等)、院落以及村民日常生活、風俗習慣活動等涉及的用地。我國現行的農村宅基地產權制度的一個基本特征就是“集體所有,村民使用”。《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這里的“擁有”,并不意味著農民個人對宅基地具有明確的財產歸屬權,因為《土地管理法》也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既然是集體所有,就排除了個人所有,可見,所謂的農民“擁有”宅基地的權利,不是真正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歸屬,只是一種“不脫離農民集體”的有條件的使用權,決不具有法律意義的個人財產權。農民住房產權不完整的限制,既不能買賣,也難以從銀行獲得抵押貸款,偏遠農村流動人口少又限制了租金收入。就這樣,農民的房屋幾乎成了“死產”,既浪費了資源,也切斷了農民財產性增收的重要渠道。尤其是蘇北地區農民受到區位和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約,土地和房屋帶來的財產性收入更加有限。

四、增加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的對策建議

1.明晰農村土地產權并賦予產權主體相應的權能

從農村土地使用權上來分析,要實現農地的順利流轉和實現農民的利益,必須實現農村土地產權的法律化,最重要的是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決策權界定給農民,強化農地承包權??傮w思路是建立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農地產權制度,進一步落實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一是建立健全推進機制。要形成各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動機制。以農業主管部門為總體領導,負責產權改革的總體協調,縣鄉分級配合,各地緊密聯系,形成工作整體部署。明確具體的工作機構專門負責此項工作,并落實到人。各部門管理好自己負責的工作內容。同時加強外界監督工作,使工作透明公開。二是制定完善政策措施。結合現有的土地政策及地方實際,出臺相關政策配套措施,指導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實測及確權、登記、頒證和建立耕地保護基金制度工作,具體可出臺相關確權辦法和文件。

2.合理加快農村土地流轉進程

土地流轉要以市場為基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有償自愿、效率優先的原則,完善流轉機制,實現農村土地的有償流轉。一是要構建農村土地流轉市場。通過市場調節機制,鼓勵對農村土地進行有償流轉,建立合理高效的土地流轉市場,使農村土地流轉打破地域限制,向高效益規?;洜I轉變,建立城鄉一元化土地流轉市場。二是要完善土地流轉中介組織建設。土地流轉中介是土地流轉市場的媒介和橋梁,建立包括咨詢、地價評估、仲裁等機構及相關制度,發展中介服務組織,為供需雙方提供流轉的平臺,提供信息、咨詢、預測和管理等服務,提供規范的交易程序,約束交易主體行為,明確流轉違法成本,及相關法津責任,降低農村土地流轉的成本與風險,保護農村土地流轉主體的雙方利益,為農村土地流D提供通暢的組織渠道。三是要建立動態的土地流轉價格機制。農村土地流轉,要充分考慮土地價格的構成因素及土地隨時間推移的升值潛力,要對農村土地的自然屬性和經濟屬性進行綜合評價、分等定級。構建農村土地估價指標體系,實施農村土地流轉后的動態監測,積極探索在土地流轉過程中農戶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政策與辦法,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流轉利益補償機制。

3.大力發展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

我國農村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應把土地產權分解為包括土地股權、經營權和使用權在內的三種,讓農民擁有真正的權利,成為真正的股東,有比較完整的產權;集體經濟組織則掌握土地經營權;土地租佃者享有土地使用權。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實現同股同權、同股同利、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同時,基層干部應轉變怕失權、失利等思想,嚴格按股份合作制的程序參與管理,預防出現“內部人”控制的局面。另外股東要加強對董事會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只有這樣才能增加農民收入,維護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進而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實現集約化和規模經營。

4.加強法律制度建設

到目前為止,中國土地征收補償規定分散在單行的各個法律中,還沒有建立較為系統的土地征收補償法,導致土地征收補償程序混亂和征地補償救濟手段不完善等問題。我國應加強土地征收法制建設,以完善的法律法規規范土地征收的行為。一是可以參照國外有關土地征收補償的法律制度,進一步完善《憲法》、《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和國際通用的慣例,明確規定征收補償條款,為土地征收補償確立法律依據。二是完善土地征收補償配套的法律法規,加強土地征收政策咨詢和法律援助機制,嚴格規范土地征收糾紛的處理程序。在強化對土地利用規劃管制的基礎上,從法律與法制的角度嚴格區分公益性、經營性建設用地,著力解決征地范圍過寬、規模過大的問題?;诖?,建議應按照逐步統一城鄉建設用地政策的總體思路,參照城鎮國有土地劃撥用地目錄來逐步確定土地征用使用權限的公共公益性用地范圍。

參考文獻:

[1]何茂文.農村土地管理與經營[M].北京:中國展望出版社.1988.

[2]張慧芳.土地征用問題研究:基于效率與公平框架下的解釋與制度設計[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5.

[3]蔣月等.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丁關良.土地承包經營權基本問題研究[M].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07.

[5]陳志福.中國農民收入增長的長效機制[M].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2008.

[6]汪振江.農村土地產權與征收補償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

農村土地征收賠償政策范文2

關鍵詞: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機制

我國已經發展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取得的成績舉世矚目。但是,我國仍是發展中國家,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仍然是一個發展中的農業大國,無農不穩,農村問題不可忽視。伴隨著城鎮化進程,為了追求經濟發展和城市擴容,大量農村集體土地被征收利用。但土地是農民的根本,是農民基本的生活保障,與農民的利益切身相關。在農村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存在著許多現實問題亟須解決,要想解決這些問題,就要了解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現狀,對癥下藥,有針對性地分析具體情況,找到一條符合國情、農村現況的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之路,為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機制的完善提供指導,更好地實現經濟的綠色發展和社會的穩定。

1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的產生背景

經濟的快速發展,帶動了農村的城鎮化進程,其生產要素和經濟流通都在不斷集中,逐漸由傳統的小農型社會向現代化社會過渡。在這一變化過程中,農村土地城鎮化必不可免,即農村集體土地變成城鎮用途土地。這也是農村城鎮化的一個顯著特征,主要有兩方面特點:其一是土地所有權轉變,即土地由農民集體所有變更為國有土地。其二是土地性質的變更,即指傳統農業特點用地轉變為城鎮工、商、運、建等用途用地。經過幾輪改革,當前我國農村土地制度主要是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和家庭承包制,因而,要想實現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有性質土地,只能通過政府的行政手段進行征收,再利用一定方式實現土地用途合法轉換。土地征收可以說是現代的特殊產物,主要目的是為了滿足公共利益和城鎮化的需要。之后雖然逐步建立了土地征收補償的相關制度,但是有著一定的歷史局限性,在征收補償的過程中存在著許多詬病。提出了改革開放,工作重心也隨之轉移到了經濟上來,經濟迅速發展,城市建設規模也不斷擴大,原有的城鎮國有土地規模早已不能滿足日益增多的發展需求,土地征收便成為解決這一瓶頸的突破口。但隨著不斷的土地征收,也帶來了許許多多問題,而這些問題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決,不僅會嚴重影響農民的切身利益和土地的合理開發利用,更容易激化矛盾引發群體沖突,影響社會的穩定。

2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機制現實作用

第一,保障被征收土地農民的利益。農民一輩子都在和土地打交道,土地就是他們基本生活的最佳保障,在以人為本的今天,追求社會公共利益也絕不能以犧牲個人的合法權益為代價。無論是國家、社會、還是個人,損害了農民利益,都必須進行賠償。第二,緩和社會矛盾。征收必然需要進行補償,補償是否合理是雙方能否達成一致的前提。必須要讓農民的損害最低化,且要有合理合法的征收需求和征收緣由,然后再追求更大的公共利益,這樣才能使農民接受征收,避免激化矛盾。第三,維護政府公信力。權力是把雙刃劍,政府擁有征收集體土地的權利,但要是沒有了限制和監督,就容易濫用權力,甚至是以權謀私,只有讓權力運行在陽光下,嚴格限制和規范權力,才能使政府有權而不任性,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使政府具有公信力。

3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法律存在空白。目前,在國家層面尚未出臺針對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的專門性法律,只是做了一些原則性規定,具體可操作性不強。雖然《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規定了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但土地所有權不是農民所有的,個人只有使用權。在征地補償過程中,由于集體產權主體缺乏明晰性,往往導致利益補償主體不明確,利益相關者相互競爭。第二,征收程序不規范?,F行法律制度在征收補償程序中缺少規范性,在土地征收時往往會利用行政強制手段,甚至是利用合法名義來掩蓋非法占地的事實,侵害農民合法利益。第三,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土地是農民的根本,是農民生存的重要保障。在征地過程中,農民失去了土地,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有些地方受到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農民到手的補償款遠遠無法滿足城市生存發展,但卻并不享有城市居民的社保兜底,這在保障農民利益上存在很大缺陷。

4完善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機制策略

第一,完善土地征收補償相關法律。目前,農村集體土地的征收補償主要依靠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地方性行政法規,雖然給予了地方很大的自主權限,但地方法規不僅法律效力低,而且給一些地方保護主義和權力尋租提供了空間,這明顯違背了立法初衷。因此,國家層面的《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法》至關重要,有利于統一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方面的制度規范,用法律的利劍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嚴懲權力濫用,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第二,引入農民全程參與機制。農民參與農村集體土地征用是保障農民合法權益的又一重要手段。要不斷完善土地征收補償的相關法律程序。首先,在研究和制定土地征收相關政策之前,必須建立土地征收通知程序,讓農民能夠有效參與其中。其次,要進一步健全土地征收法律援助程序。努力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同時,提供方便、快捷的有關土地征收補償矛盾糾紛方面法律服務。最后,建立征收補償民主論證程序。有關部門可以與專家學者、民意代表進行研討磋商,聽取他們的建議和心聲,確保找到最大公約數,畫出做大同心圓,滿足被征地農民不同層次的需求。第三,制定合理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關于征地補償標準,必須實事求是、因地制宜,不能搞簡單的一刀切。首先,根據土地實際用途,按市場價格補償經營用地,并充分考慮預期收益,以市場定價。其次,要貨幣補償為主、多種補償方式共存。除了補償經濟損失以外,還可以考慮其他安置方式,比如:可以用土地使用權入股,一些有固定收益的項目,可以讓農民把土地作價抵資入股,參與土地開發利用。第四,完善征地農民保障體系。相關政策應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將失地農民納入地方社會保障體系,緩解農民憂患,共享改革紅利。對于那些失去土地、沒有安全保障的人,符合條件的應納入低保救助體系,并積極幫助解決就業,可以統一進行就業技能學習,增強農民融入現代社會的信心和本領。

農村土地征收賠償政策范文3

 

甲方:

甲方代表姓名:             

甲方住所:                             

原土地承包合同編號:

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編號:        

乙方:

乙方代表姓名:           

乙方住所:                             

原土地承包合同編號:

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編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政策,本著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互惠的基本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 互換土地面積、位置及用途

 

1、甲方自愿將其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土地

畝互換給乙方,互換土地的面積、位置及用途詳見下表:

 

甲方互換土地

總面積(畝)

甲方互換地塊總數(塊)

甲方互換

地塊名稱

面積

等級

地類

四至

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說明:表格可調整,行數可增加)

 

2、乙方自愿將其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土地

畝互換給甲方,互換土地的面積、位置及用途詳見下表:

乙方互換土地

總面積(畝)

乙方互換地塊總數(塊)

方互換

地塊名稱

面積

等級

地類

四至

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二、互換期限

日起至

日止。共

月(大寫,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流轉費及支付方式

互換土地不完全均等,經雙方同意,需要一方向對方給付流轉費的,填寫以下項目:

(一)流轉費標準(或金額)約定:

(二)流轉費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

四、權利和義務

1、承包土地互換后,相應的承包經營權同時交換,雙方對互換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應交換。

2、土地互換后,甲、乙雙方應報發包方(村集體經濟組織)備案,并及時辦理有關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手續。

3、承包土地互換后,雙方當事人均可以向區、縣人民政府申請登記,一方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對方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

4、甲、乙雙方在互換后的地塊上具有使用權、收益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置權。

5、甲、乙雙方應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應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蕪,不得從事掠奪性經營,不得搭建違章建筑,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6、因互換土地的面積、等級、價值不對等的,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約定補償辦法??梢栽诒竞贤屑s定,也可以簽定補充協議。

7、互換土地補國家征收、征用取得補償款的,補償款歸屬由雙方當事人在本合同中約定,或另行協商約定。未約定或約定不成的,征地補償款歸互換后的地塊承包人所有。

五、違約責任

合同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條款,均視為違約,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元,如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經濟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因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調整等不可抗力影響,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六、糾紛解決方法

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本轄區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流轉合同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約定:

(1)當前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統計:

甲方:

乙方:

(2)當前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作價和歸屬約定:

甲方:

乙方:

2、有關國家政策性補貼歸屬的約定:

3、互換土地被征收、征用依法應獲得補償費歸屬的約定:

4、其他約定:

八、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可以向鄉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申請鑒證。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鄉(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備案各一份。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簽章:

乙方代表簽章: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農村土地征收賠償政策范文4

論文關鍵詞:破壞土地資源 土地流轉 職務犯罪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推進,土地作為一種重要的生產要素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土地犯罪中主要包括破壞土地資源和在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的職務犯罪兩大類。關于破壞土地資源的犯罪,我國1997年《刑法》規定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條)、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第342條)、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第228條)、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第410條)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第410條)5個罪名。土地流轉過程中的職務犯罪主要包括農村土地征收、拆遷、賠償等過程中發生的“村官腐敗”問題。

一、花都區土地犯罪案件的基本情況和特點

據統計,近五年來(2007-2011)花都區共受理破壞土地資源類犯罪25件/37人,罪名主要集中在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兩個罪名上。查處的“村官腐敗”的職務犯罪中,幾乎所有都與土地征收、賠償款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通過分析,發現土地案件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破壞土地資源類犯罪中,受政策影響大。2007年前國家對土地政策相對寬松,土地案件的數量較少,適用緩刑較多;2007年后,隨著確保18億畝耕地的政策要求,開始嚴厲打擊土地犯罪案件,案件數量也隨之大幅上升,適用緩刑較少。

2.土地流轉過程中的職務犯罪,共同犯罪的“窩案”多。在“村官腐敗”的職務犯罪中,由于存在村主任和村支書之間的相互制衡,所以在村干部腐敗案中一般都是村支書、村主任相互勾結,所有村委會員相互勾結、共同作案、共同腐敗、共同分贓,結果是“查出一個,帶出一窩”。

3.土地流轉過程中的職務犯罪,集中在征地拆遷的土地補償款上。在土地征收、拆遷、補償過程中,“村官”作為連接政府和拆遷戶的紐帶,具有協助各級政府進行土地賠償款的征收等職權,利用職權以貪污、截留、私分、挪用等形式非法占有土地補償款等各種款項,是土地職務犯罪中的主要表現形式。

4.土地流轉過程中的職務犯罪,呈現出上下勾結、內外串通、共同作案的特征。村官自身一般沒有實際處分公共財產的職權,而土地案件中的職務犯罪,均是針對國家賠償款等公有財產,這就需要與政府機關內部審核部門和人員的積極“配合”,雙方結成利益共同體,內外勾結、共同作案、利益均沾。

5.從處理結果上,量刑偏輕,輕緩刑適用率較高。從法院判決上看,對于破壞土地資源類的犯罪中緩刑所占的比重較大,占該類案件的近50%;在土地流轉過程中的職務犯罪,通常被認定為具有自首情節,導致整體量刑也偏輕。

二、土地流轉過程中職務犯罪高發的原因

土地流轉過程中的職務犯罪高發的原因復雜,既有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原因,也有法制意識淡薄的主觀原因。要遏制“村官”腐敗的勢頭,必須從規范國家公權和社會治權的權力運行機制、設立專門的農民維權或監督基金、提高農民自身的組織程度等方面入手,形成防治“村官”腐敗的合力。

1.民主意識薄弱,權利意識缺位,內部監督缺失。在農村基層民主實踐中,民主選舉機制由于受到農村宗派、家族觀念的影響,部分村干部憑借家族和宗派勢力被推選為村官,內部監督機制的缺失,導致了權力的濫用,成為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滋生職務犯罪溫床。

2.財務管理管制混亂,財務制度公開有名無實。在村級財物管理中,財物、會計和村長、村支書等一般均有親屬關系,錢賬不分,財物支出缺乏制約,惟村支書和村主任的命令是從,這為“村官”腐敗提供了條件;而村財務公開中“選擇性公開”成為一種慣例,存在“看不懂”、“說不明”、“管不了”的問題。

3.監督制約機制缺失,打擊不力。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往往存在,上級監督缺失、同級監督不力、專項監督不到位的情形,村民自治制度通過選舉產生村委,具有相對的獨立性;村民委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機構,并沒有相關的權力直接監管村內部財務的使用,無法成為有效的制約;專項監督僅僅針對某一特點款項的使用,缺乏長期有效的制約機制,導致存在監督制約的困境。同時,從司法實踐來看,在土地流轉過程中的職務犯罪人員,在當地人脈資源深厚,社會影響力大,司法機關在查處時辦案壓力較大,法院的判決也存在偏輕的情況。

4.價值觀扭曲,法律意識淡薄。我國農村深受傳統封建思想影響,法律意識淡薄,而基層干部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對各種行為的危害性認識不足,個別干部甚至認為通過虛構土地賠償款等途徑侵占公共財產,村民利益并沒有受到任何損失,是對村干部協助國家從事相關工作的合理補償。

5.對農村基層組織成員和“從事公務”的范疇規定不完善。在農民基層組織的人員構成上,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村黨支部、村民小組、農村經濟聯合社等經濟組織的成員,而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不同的解讀和認定,導致對上述人員是否構成職務犯罪的認識存在分歧;同時,我國刑法對農村基層組織成員規定為“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只有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救災、搶險等相關公務時,才屬于法律規定才可能構成貪污、挪用公款或受賄罪,但在具體界定“從事公務”的范圍時,無法清晰的界定“從事公務”和農村“集體事務”的界限,特別是對于貪污、挪用村集體賬戶中的款項,由于無法界定資金性質,導致司法實踐中的混亂。

三、土地犯罪案件的預防和治理

對土地犯罪中破壞土地資源和土地流轉過程中的職務犯罪的預防和治理,應當從完善基層組織、建立權力監督機制、加大懲處力度等多方面進行,建立打防并舉的長效機制。

1.建立完善的“村務公開”、“財務公開”制度,建立監督制約機制?!瓣柟馐亲詈玫姆栏瘎保_是監督制約的前提,土地犯罪中基本都存在基層組織成員“暗箱操作”的情況,監督農村基層組織的權力運行和財務公開制度,通過明確公開的項目、內容、時間、地點等,并由相關的專業人員定期進行公開檢查,能夠從根本上遏制土地流轉過程中的職務犯罪和與之相關的破壞土地資源犯罪,防止腐敗的發生。

2.完善基層組織建設,建立權力的約束、制約機制。我國目前實行的村民自治制度中,村民大會具有選舉、監督、制約甚至罷免村委會主任的職權,但目前由于村民大會并沒有常設機構,無法對村委會主任進行動態監督,可以通過設立“村民會議常務委員會”對“村官”權力進行常態化的監督制約,并審核和批準“村官”提出的預、決算方案;“村官”提出的重大施政措施,必須在取得“村常委”半數以上委員的同意后才能實施等。同時,建立村官的罷免機制,對于“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或“連續兩次被評議不稱職”的,可以終止其職務,強化對農民基層組織成員的監督。

農村土地征收賠償政策范文5

一、政策執行力的概念界定

執行力這一概念最早被運用于行政法學領域,普遍被認為是指對具體行政行為予以強制執行的強制力或法律效力。羅豪才就認為:行政行為的執行力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如果是命令相對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則相對人必須執行。如果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時,行政機關可依法定程序強制執行,有時還可申請人民法院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強制執行,這里的行政行為執行力,即指其可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執行力這一概念在近年來被廣泛應用于工商企業管理領域,美國學者保羅?托馬斯和大衛?伯恩就指出:執行力是一整套行為和技術體系,它夠使公司形成獨特的競爭優勢 。我國有學者認為,“執行力就是指組織執行戰略,實現組織經營戰略目標的能力”,“在形成了決策、制訂了具體的計劃之后,達成目標的具體行為就是執行,而確保執行完成的能力和手段構成了執行力”〔1〕 。企業管理領域的執行力主要是指企業在日常運作過程中,執行企業戰略計劃的能力及技術體系。近年來,我國已有學者將執行力這一概念引入政府行政管理領域。政策執行力,即政策執行機構實際具有的整體執行政策能力與它投入某項政策的執行過程的能力之間的比例關系。影響政策執行力的因素主要有:政策問題的性質,即涉及問題的相依性、動態性、時空性及受影響之標的人口的特性(包括標的人口的分殊性、標的人口的數目多寡、標的人口行為需要調適的程度);政策執行的資源,包括人員、信息、設備、權威等資源;政策執行人員的意向,一般來說,執行人員對政策目標的認同感越高,執行時的意愿及配合就越好;政府組織結構,政府組織結構對政策執行的影響主要有標準作業程序和行政權責分散化兩個方面;政策目標團體的順服程度,要使政策有效執行,就需要目標團體順服政策,采取合作態度,加以配合;社會、經濟與政治環境以及政策溝通狀況等因素。本文從中選取一些因素為切入點,并以土地征收政策為視角,來研究地方政府政策執行力的強弱狀況。

二、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政策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地方政府公務員在政策執行中曲解政策

地方政府公務員存在自利傾向,在執行過程中,曲解政策,將政策朝自己有利的方面理解并執行。就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政策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求,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倍螢椤肮怖妗狈刹]有明確的界定,而地方政府的雙重角色使其在土地征用和轉讓過程中存在巨大的利益空間。根據現行征地制度,全國各地征地得到的補償一公頃在15000―150000元之間不等,而政府土地出讓價一般一公頃在150萬元以上,有的可高達數百萬元以上,甚至更高。征地費與出讓費之間如此之大的差價對地方政府產生巨大的誘惑,導致地方政府在強大的利益驅動下,以公共利益為幌子占用農村集體一些有很大增值潛力的“黃金地段”,導致農民利益受損。劉守英指出現行征地制度最大的問題就是行政權侵犯財產權〔2〕 。另外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土地征用過程中由于監督的缺失,公開性不夠,存在暗箱操作現象,滋生尋租行為。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離開土地,農民就失去了安身立命的依靠。政府由于自利性而隨意征收農民土地,致使農民失去生活來源與依靠,勢必會增加農村的不穩定性。

(二)土地征收管理缺乏透明度和問責制

在縣這一級政府中,國土資源局承擔土地管理工作,涉及土地調查、評估、利用等諸多方面,就其國家建設用地征收、土地審批及土地規劃工作過程,公開性不夠,缺乏內部溝通與外部溝通,導致政策的不合理、不科學,政策執行遇到阻礙。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過程中,農民群眾對征地程序、補償安置費標準缺乏知情權與參與權,常常被動接受地方政府征地及補償安排。部分農民因為違法征地及補償不公平損害其利益,卻苦于沒有有效的利益維護機制,在上訪無下文后,通常采取圍堵縣政府、阻撓工程建設、拒不搬遷等不正當行為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另外,地方政府土地政策執行過程中缺乏對失職官員的問責機制,加上法律對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基于行政失職所承擔的法律責任規定相當籠統,造成實踐中責任人員有規避承擔法律責任的可能以及土地工作的隨意性,影響土地政策目標的實現。

(三)政策執行監督機制不完善

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公開性不夠,存在暗箱操作,滋生腐敗行為。改革開放以來,地方政府的監督體制不斷得到加強和完善,監督檢查工作走上系統化、法制化軌道。但在政策實踐中仍然嚴重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和違法不究的問題。就縣級土地征收政策而言,就存在著外部監督缺失、內部監督不力的問題。一方面,由于法律不健全,導致對地方政府執行土地征收政策的過程中出現監督真空的問題。如《土地管理法》第66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為土地的監督機關,但條文中并沒有進一步規定土地征用后的土地使用情況的監督。另一方面,由于監督力量不足,監督部門獨立性不夠,監督人員素質不高等問題也是造成監督不到位的重要原因。孟德斯鳩認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盵3]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因此監督是正確使用權力的前提。地方政府的農用地征收政策,是地方政府出于公共目的,依法運用行政權力征收農村土地的一項公共政策。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必然導致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濫用行政權力,嚴重損害失地農民的經濟利益及其他各項合法權益,嚴重偏離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生活富?!?、“管理民主”的要求。

三、提高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政策執行力的對策

(一)加強地方政府公務員職業道德教育及思想政治教育

政策執行主體(包括政府組織及其人員)是政策執行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發揮著核心作用,執行力的其他一切要素包括組織結構、制度、資源技術等,都必須通過執行主體即人才能發揮作用。因而,采取積極措施,培育優秀的執行主體是提高政府執行力水平的關鍵途徑。優秀的執行主體的素質必須包括執行主體的思想素質和職業技能。在思想素質方面,要有敬業精神,熱愛本職工作,有著高度的責任心、紀律性,同時要誠實可靠,不搞形式主義。在職業技能方面,政府執行者必須具有執行工作中所需具備的一切管理思想、技術、方法甚至管理藝術等。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執行主體,可以使其正確理解土地征收政策的精神,按要求準確執行土地征收政策,從而降低滋生腐敗的幾率,維護失地農民的利益,保障農民生活,維護農村地區的穩定,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二)健全和完善責任追究制度

地方政府在農用地征收過程中,由于法律不完善,對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違法征收農用地或行政失職所承擔的法律責任規定模糊,再加上缺乏責任追究機制,使許多官員毫無顧忌進行違法征地或不按規定程序征收,損害農民利益。因此健全和完善責任追究機制是提高地方政府政策執行力的必要前提。要完善責任追究機制必須做到以下:一要明確責任,層層分解從首長到各級執行人員的職責,并公示職責范圍、懲戒辦法等內容,有利于增強實踐中的可操作性。二是職、責、權一致。執行人員所負的政策責任與其所掌握的權力、所處的職位、所執行的任務一致。將責任分配到具體的崗位,落實到具體的個人,是建立責任追究制的必要前提,否則責任追糾只是一紙空文、口頭禪而已。三是要啟動問責機制,通過將土地征用的執行情況與執行標準進行跟蹤評估,對未完成執行任務、執行效果不佳,或造成嚴重損失者,追究其相應的公共責任,包括政治、法律、道義等責任,如執行人員引咎辭職以負的政治責任。建立責任追究機制,是根據職權責一致原則,以保證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更準確有效地執行政策。全面落實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戰略,必須建立和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只有建立責任追究機制,才能保證各級政府、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專心致力于自己的本職工作,形成上下一心,努力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程的局面。

(三)完善土地征收政策執行監督機制

首先,改革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行政系統。由于縣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在地方政府系列之中。地方政府與縣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存在領導與被領導關系,對于地方非法征地行為,沒有一個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敢于違抗行政命令而真正在履行職責的。為了更有效地實現對土地征收政策執行的監管,必須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行政系統進行改革,實現由市級政府對地方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的垂直領導,擺脫現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受制于地方政府的局面。

其次,建立和完善土地征收聽證制度。土地征收主體必須認真聽取征地農民的意見與建議,對被征地農民提出的有關問題必須予以合法合理的解答。要建立土地糾紛仲裁機構,做好土地征收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通過設立仲裁機構,裁決征收者與被征收者之間的爭議,保證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及公平性。要強化農民土地登記工作,通過土地登記,為農民發放相應的土地權利證書,在法律上有效的確認和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

農村土地征收賠償政策范文6

5 農村土地流轉政策解讀

當前農村土地流轉的主要類型為土地互換、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轉土地要堅持農戶自愿的原則,并經過鄉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簽訂流轉合同。

為了適應經濟建設的需要,為人民建設更美好安寧的家園,方便交通,充分發揮現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時間縮小邊遠地區的距離,實現城鄉一體化,希望廣大人民群眾支持配合,特制定《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

征地補償

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其他稅費

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耕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征地工作程序

第一,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第二,確認征地調查結果。國土資源部門會同交通、林業部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各市動遷辦公室共同確認。

第三,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第四,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補償標準,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并將協議作為征地報件必備件附征地卷一同上報。

第五,公開征地批準事項。經依法批準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省國土資源廳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征地批準事項??h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征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組公告征地批準事項。

第六,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政府批準后應按法律規定的時限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時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協同農業、民政等有關部門對被征地集體組織內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6土地使用權轉讓流程

我國的土地不是歸國家所有就是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進行轉讓的。

何為土地使用權轉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土地使用權轉讓流程

(一)申請土地使用權轉讓

申請土地使用權轉讓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土地轉讓申請書;土地使用權證(正本);原土地出讓合同書或原土地轉讓合同書(復印件);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或者贈與書(經公證),或交換協議書,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經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書,以及合法方式轉移土地使用權的文件、證明等;

雙方或多方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授權委托書及人身份證明、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

同一建筑物分割轉讓(如商品樓房分層分套出售)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的,應提交規劃部門的有關文件以便計算房屋權利人分攤的土地面積;屬劃撥土地的還要補辦出讓手續,補交往地價款、補簽出讓合同并提交相應文件;

屬土地分割轉讓的提交規劃部門的規劃文件或轉讓地塊的規劃要求;

軍隊空余土地使用權轉讓須持批準補辦出讓文件和軍隊土地管理部門的證明文件;

提交具有資格的地產評估機構對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估價報告書和市土地管理局的確認書;

地塊開發投資或建筑物資產凈值財務報告;

市政道路規劃網絡圖;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

(二)受理申請(1天)

窗口收件人審查當事人所提交的文件資料是否真實、齊備。申請文件資料齊全又符合規定的,則予受理;

給受理的申請編號并發給回執,回執注明所收取的文件資料,受理日期并編號。

(三)初審(5天)

土地交易所接收提供的文件資料負責到檔案室進行查核,在5天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簽復。

審查人員審查上述文件資料是否真實,齊全有效,是否違反《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規規定以及省、市和規劃部門的有關規定。

審查人員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駁回轉讓申請。

(1)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2)權屬來源的性質是不許轉讓而又未取得批準的;

(3)根據城市規劃,市政府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或市政府批準列入征用、拆遷范圍內的和不符合城市規劃的;

(4)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

(5)共有土地使用權,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6)設立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

(7)權屬有爭議的;

(8)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不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包括征地協議未全部兌現的),不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的,達不到建設用地條件或投資額達不到總投資額25%以上的;

(9)轉讓土地使用權權屬來源屬行政劃撥的(即未注明使用期限的),未取得土地部門批準,補辦土地出讓手續,補交地價款和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

(10)轉讓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人或受讓人與承租人未達成協議的;

實地勘察。

屬于地塊分割或面積變化的由局測量隊提供定線作業表和宗地圖。

(四)審核(3天)

經辦人提出初審意見,經所領導審核不合格的,轉窗口復函不同意辦理轉讓手續并退文;審核合格的提出審核意見報局領導審批。

交易所根據局領導的審批意見,將批準文件資料轉交地籍科(屬成片開發土地的先報市政府評審)。

(五)繳納稅費

經辦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通知當事人到指定的部門繳納稅費,申報人應及時將完稅或免稅證明提供給地產交易窗口。

(六)地籍科根據上述文件資料核發土地使用權證

(七)立卷歸檔

7轉讓土地使用權營業稅如何繳納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企業在中國境內轉讓土地使用權,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對于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繳納營業稅。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營業稅。

納稅事項: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

稅目:轉讓無形資產―轉讓土地使用權

稅率:5%

計稅依據:企業轉讓其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企業轉讓抵債所得的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期限: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地點:企業應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8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是什么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指劃撥土地使用權再轉移,包括出售、交換、贈與等行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實質是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法定條件下把自己取得的剩余期限的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給再受讓人的行為。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土地使用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權利全部轉移給新的權利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對國家土地所有權并不產生影響,國家仍然享有對該土地的所有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

依照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進行轉讓,但經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符合下列條件者,可進行轉讓:

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領有國有土地使用權;

對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擁有合法的產權;

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以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特點

(一)行政干預性強。

由于劃撥土地使用權與國家的產業政策有著密切聯系,因此其轉讓須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后才可有效,審查的內容包括轉讓雙方的情況及轉讓協議是否合法、轉讓后用途及土地使用權類型是否符合規劃和國家供地政策、土地權屬是否清楚等,其目的是保證國有土地收益不流失和防止劃撥土地使用權流入市場對國有土地市場造成不必要的沖擊。

在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中行政管理機關雖然不是一方當事人,但十分重要,它不僅僅限于土地使用權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而還要進行之前的審查,只有存在它許可以后,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才可發生。

(二)不對稱性。

由于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特殊的土地使用權,這種權利在市場中的轉讓也必須受不定期的條件限制,劃撥土地使用權在流轉過程中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流通的情況極少,只有兩個同時符合使用劃撥條件的主體之間才存在著一個完整意義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

在多數情況下是受讓方不符合使用劃撥土地的條件,轉讓過程中要通過補辦手續,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變為出讓土地使用權或上繳劃撥土地的收益金。

(三)有償性。

2008 年2月13日國土資源部了《關于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首先明確了企業國有劃撥土地權益,承認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財產權,這就為其流轉提供了可靠的內部動力,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人長時間使用土地不可能對土地沒有投入,況且用地者在取得劃撥土地時也并非是“無償”,也付出了補償、安置等相關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p>

9 農村土地轉讓協議范本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于____鄉(鎮)____村____組____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主營項目)生產經營。

地塊名稱:

坐落(四至)地塊數(塊) 面積(畝)質量等級(肥力水平)備注

二、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____年,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轉讓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三、轉讓費

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金為____元。對甲方實際投入資金和人力改造該地塊的補償金為元(沒有補償金時可填寫為零元)。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

1.乙方采用現金方式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支付的時間和方式為。(為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2.乙方采用實物方式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實物為____。支付的時間和方式為____。(為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五、承包經營權轉讓土地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轉讓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為____。(雙方須提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發包方、雙方指定的第三者中的任一方鑒證,乙方應向甲方出具乙方簽名的轉讓土地交付收據)

六、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甲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須經發包方同意,并由甲方辦理轉讓認可手續,在合同生效后終止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

2.甲方交付的轉讓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3.乙方依據合同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須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辦理有關手續。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承包期內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經營決策、產品處置和收益等權利。

5.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必須按土地畝數承擔國家政策規定的費用和其他義務。

6.乙方必須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護地力,不得掠奪性經營,并負責保護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設施等國家和集體財產。

7.乙方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8.其他約定:____。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____。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具體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確定。

八、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調解;

2.提請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訟。

九、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并經轉讓承包經營權土地的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鑒證、備案后生效。

十、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發包方和鑒證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乙方:(簽章)____法定代表人:____法定代表人:____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____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____住址:____住址:____

簽約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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