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衛生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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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衛生制度

勞動衛生制度范文1

一、基本情況

**市共有職工20多萬人,其中女職工7萬多人,約占35%。近年來,**市各級各部門立足本市實際,強化措施,在維護女職工合法勞動權益方面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使全社會保障女職工合法權益的意識不斷增強,女職工自身的法律意識和整體素質有了明顯提高,女職工的勞動保護逐步得到改善。市總女職委加大源頭參與力度,積極參與平等協商集體合同簽訂和勞動爭議調解,在合同文本中增加了女職工勞動保護條款。20xx年以來,開展了女職工勞動保護專項協議試點工作,并以此為基礎,以點帶面,全面鋪開,在企業中廣泛開展女職工勞動保護專項協議,取得良好成效。

二、存在的問題

在督查中我們發現工女職工勞動保護衛生情況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 職業層次偏低。據我們調查統計,60%以上的女職工文化程度只有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偏低。大多數女職工在自身素質不高、生活壓力大、就業形勢嚴峻的現實面前,選擇較易適應和技術程度不高的服裝鞋類加工業、餐飲業、美容美發業和家政服務業等,擇業路子不寬,這成為大部分女職工合法勞動權益更容易受侵害的主要原因。有些女職工在私營企業工作后,對今后的出路很茫然,放棄了繼續學習職業技能的機會,即使不滿足現狀,也束手無策。

(二)用工制度不規范。一些企業主不依法與女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只是“口頭協議”或是“押金合同”和“生死合同”,合同中沒有女職工勞動保護內容,對孕、產、哺乳期女工隨意單方終止合同,有的企業雖然簽了合同,但不履行合同規定。據統計我市目前仍然有30%的企業未簽訂集體合同。有的企業在招收女工時,只招收18-22歲的女職工,有意識避開結婚生育段的婦女,也就“合法”地避開了女職工在懷孕、生育、哺乳期應提供的特殊勞動保護。

(三)加班加點現象比較普遍。在調查中,我們發現部分服裝和鞋業等生產任務季節性較強的企業,女職工加班加點現象很普遍。有的女工從早上7點開始上班至下午6點才下班,中間只有一兩個小時的休息時間,甚至有的晚上還繼續加班加點至9點多。這些企業以計件制為由,超時勞動不發加班工資,部分女職工勞動付出與工資收入相差懸殊,嚴重侵害了其勞動權益。

(四)參加社會保險比例低。在被調查企業中,部分企業主認為進城務工人員流動頻繁,不穩定,因此對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很消極,加上職工對參加社會保險不甚了解,故實行社會保險的企業為數不多。部分企業只為女職工保了工傷險,而參加養老保險和生育保險的企業則寥寥無幾。在這些企業中,女職工月平均收入800元及以下者占了三分之二以上,如遇天災人禍,她們將無法抵御。

(五)特殊勞動保護落實不到位。 部分企業主存有“女職工事多麻煩多”的錯誤認識。部分企業對處于“五期”的女工給予了工種、勞動環境等方面的照顧,但工資收入卻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響,有的女工產假期間只發基本工資,有的不發工資,有的甚至被辭退,有的不給生育后的女工哺乳時間等,嚴重影響了女工和子女的身心健康。

那么,為何上述侵犯女職工合法權益的事時有發生且屢禁不止,經分析,我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一是私營企業主法制觀念淡薄。多數私營企業主認為《勞動法》和《婦女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只是在國有或集體企業實施,對個私企業不適用。也有的知道上述規定同樣適用于個私企業,但未引起足夠重視。

二是私營企業重利忘義。一些企業一味考慮自身效益和利潤,因而不顧女工的生理特點,安排女工從事不適應其生理特點的勞動,取消女工依法享有的一系列合法權利。

三是女工缺乏維權意識。女職工大多來自農村,從田頭到車間,心理上有一種滿足感,加上她們多數不懂法律,不懂自己享有的一系列權利,被侵權了還不知道,沒有意識到要用法律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還有的苦于找不到工作,覺得找個工作不容易,怕再度失去,就忍辱負重,不敢據理力爭。

四是有關部門和組織監督不到位。有的私營企業根本不設立工會組織,上級工會鞭長莫及,沒有人出面維護女工權益。勞動主管部門執法監督不到位,致使私營企業為所欲為,等等。

三、對策和建議

改善女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狀況是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需要社會各界的關心和支持,齊抓共管,形成合力,真正把《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及《勞動法》落到實處。為解決前述問題,我們認為應當通過多方面途徑進行:

(一)廣泛宣傳,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充分利用報紙、電臺、電視臺等多種宣傳媒體,深入宣傳《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多開展一些寓教于樂 的活動,全方位多層次進行宣傳,加大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宣傳力度,要深入企業進行調查研究,使企業工會干部和職工自覺學法、懂法、用法,增強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法制觀念,特別要使企業主了解工會維權與發展是相輔相成的,逐漸打消其抵觸情緒,加入到工會中來,并且認真按照工會章程辦事,在這個大前提下,女職工的權益就能夠逐步得到維護。同時,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對個別侵犯婦女權益的事件進行曝光,為女職工勞動保護法規的全面貫徹落實奠定輿論氛圍,形成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良好社會環境。

(二)各司其職,加強社會保障和監察體系。要切實發揮勞動、工商、衛生等部門的職能作用,加強監督,把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作為考核企業的一項重要標準,加大勞動監察力度,預防和糾正各種侵害婦女勞動權益的行為,積極推進女職工生育基金社會統籌辦法的實施,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縮小因企業性質不同而造成的兩性在享受社會保障水平上的差距,不斷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切實將女職工的社會保障納入法制化管理的軌道。

勞動衛生制度范文2

第一條  根據《遼寧省工業勞動衛生管理條例(試行)》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境內的一切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中外合資經營工業企業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

第二章  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管理、監督工業勞動衛生工作的職能部門;應根據工作的需要,設置專職機構或專職人員,全面負責本地區工業勞動衛生工作。

第四條  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的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工業勞動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規、規章和標準,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二)制定并組織實施本地區工業勞動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向上級提出年度總結及專題報告;

(三)領導所屬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研究機構的勞動衛生監督、監測、科研、培訓、衛生宣傳、職業病預防和治療等工作;

(四)對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的工業勞動衛生工作進行監督和業務指導;

(五)完成工業勞動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五條  各級計經委、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應協同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工業勞動衛生工作,對職業危害的治理也負有監察、監督職能。

第六條  各級企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專職機構或專職人員,負責本部門的工業勞動衛生工作,其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和上級有關工業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的規定,建立健全本部門工業勞動衛生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門工業勞動衛生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企業貫徹實施;

(二)制定本部門改善勞動條件措施,擬定治理、粉塵、毒物、物理性職業危害規劃,統籌經費安排,組織企業實施;

(三)指導所屬企業衛生機構,全面開展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工作,加強對職業病人治療、安置、勞動能力鑒定等管理工作;

(四)管理本部門各企業勞動衛生監測統計報表工作;

(五)完成衛生行政部門布置的有關工業勞動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任務。

第七條  市勞動衛生監督監測所、各縣(區)衛生防疫站(或勞動衛生監督監測所)(以下簡稱勞衛機構),分級行使勞動衛生監督權。

各縣(區)衛生防疫站(勞動衛生監督監測所)應配備人員和設備,全面開展勞動衛生監督、監測和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八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下設市勞動衛生監督監測所作為全市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工作中心,對各縣(區)勞衛機構、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的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機構,實行業務和技術指導。

第九條  企業接受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勞衛機構的監督,應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職人員,全面負責本企業的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十條  實行勞動衛生監督員和助理監督員制度。勞動衛生監督員,按監督區域分市、縣(區)兩級,由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各級勞衛機構和與工業勞動衛生工作有關部門現職工作人員兼任。市、縣(區)兩級各設勞動衛生主任監督員一人,副主任監督員二至五人,監督員若干人。

各級勞動衛生監督員,由衛生行政部門提名,報同級人民政府委任。

助理監督員在縣(區)勞衛機構和企業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機構內設立,由各級勞衛機構提名,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委任。

第十一條  各級勞動衛生監督員和助理監督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二)辦事認真,廉潔奉公,不以權謀私,作風正派;

(三)熟悉本專業技術,能獨立進行工作,熟練掌握本細則和國家有關規定;

(四)主任監督員,由衛生局主管工業勞動衛生工作的局長擔任。

副主任監督員,由衛生局工業衛生處處長、防疫科(股)長、勞動衛生監督監測所所長、縣(區)衛生防疫站站長、主任醫師、主管醫師、醫師一級的人員擔任。

監督員,由衛生局主管工業勞動衛生工作人員、各級勞衛機構具有醫士以上技術職稱并從事勞動衛生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員或與勞動衛生工作有關的相應一級的人員擔任。

縣(區)勞衛機構的勞動衛生助理監督員,應有醫士以上職稱和一年以上勞動衛生工作經驗。企業內的勞動衛生助理監督員,應有醫師以上職稱和三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或具有醫士職稱和五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

第十二條  勞動衛生監督員的職責:

(一)對本地區內各企業的勞動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根據調查和監測結果,簽署勞動衛生監督意見書;

(二)遇有發生多人重大急性中毒事故時,有權制止生產、疏散現場人員,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三)參加急性中毒事故的調查處理,有權在調查報告或結案報告書上簽署意見;

(四)參加企業新、擴、改建工程項目、技術改造和引進項目的勞動衛生防護設施的設計審查或竣工驗收,對不符合國家及上級有關工業勞動衛生規定的項目,有權拒絕簽字;

(五)對違反本細則和國家有關規定者,有權根據勞衛機構的決定,提出處罰意見。

第十三條  勞動衛生助理監督員的職責:

(一)對本地區、本部門、本企業內的勞動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根據調查與監測結果,簽署勞動衛生監督意見書;

企業內的勞動衛生助理監督員,對企業外行使監督權時,須在各級勞衛機構的組織和授權下進行。

(二)遇有職業危害嚴重的現場或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時,立即向當地勞衛機構報告,協助勞動衛生監督員處理事故現場;

(三)對違反本細則的企業,有權根據勞衛機構的決定,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章  防護措施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企業工程項目(包括技術改造和引進項目)的勞動衛生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查,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一)企業在委托設計單位進行建設項目設計時,必須向設計單位提供工藝流程、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材料、中間產品、成品、副產品、“三廢物質”等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情況,要求設計單位依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工廠安全衛生規程》、《礦山安全條例》、《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及國家與地方其他有關規定,設計衛生防護設施,使職工作業場所的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強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二)設計單位根據企業所提供的職業危害情況,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編寫工業衛生專篇,保證衛生防護設施的效果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三)企業向衛生部門申請設計審查或竣工驗收時,須填報《工業企業三同時審批表》,并提供工程任務書、選址平面圖、工藝流程、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衛生防護設施及效果、勞動衛生學評價書等書面材料;

(四)設計審查或投產驗收,在《工業企業三同時審批表》上須有勞動衛生監督員簽字(蓋章)和衛生部門的蓋章,方能生效。設計一經審查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更改,須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五)未經審查批準或驗收合格的“三同時”項目,不準列入計劃,不予貸款,不準施工或投產。

第十五條  對“三同時”項目的審查、驗收實行分級管理:由各企業主管部門和縣(區)立項并下達計劃的工程項目,由縣(區)衛生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和驗收;由中央、省、市立項并下達計劃的工程項目,由市衛生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和驗收。

第十六條  企業必須按有關規定,正確使用安技措施費,加強粉塵、毒物和物理性職業危害的治理,對衛生防護設施應經常檢修和定期保養,大修周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年,設備完好率要達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并建立設備檔案。

第十七條  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必須正確佩戴個人防護用品,遵守操作規程。

第十八條  企業不得擅自將有毒有害作業轉移或外包給其他企事業單位或個,確需轉移或外包的,企業須事先向主管部門和勞衛機構提出申請報告 ,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并經計經委和勞衛機構同意。

第十九條  女職工不宜從事特別繁重的體力勞動、井下作業和有強烈震動的作業,在妊娠期、哺乳期不得從事具有致癌、致畸、致突變作用物質的生產勞動。

第二十條  企業或校辦工廠,不得組織中、小學生參加有粉塵、毒物、射線等有害作業的生產勞動。

第二十一條  工業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毒性和防護性能的效果鑒(檢)定,一律由各級勞衛機構進行,企業應慎重考慮鑒(檢)定結果和意見,盡量采取無毒代有毒,低毒代高毒。

第二十二條  接觸放射性同位素或X線的單位,要按有關規定,加強保管、使用和防護工作。放射性同位素,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擅自轉移、轉賣或銷毀。

接觸放射性同位素或X線的人員,須定期進行個人放射劑量檢查,所在單位不得擅自中斷。

第二十三條  凡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都要接受職業衛生教育。未經職業衛生教育的,不準上崗工作。

第四章  勞動衛生監測

第二十四條  勞動衛生監測系指對作業場所各種粉塵、毒物、物理因素及氣象條件的測定。分預防性監測和經常性監測。

第二十五條  預防性監測:

(一)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技術改造和引進項目的衛生防護設施,在投產驗收前,須對衛生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鑒定;一般在生產試運轉正常三十天后,。連續進行三至七天測定,勞衛機構根據測定及調查結果,提出勞動衛生學評價書;

(二)非“三同時”項目的衛生防護設施效果鑒定;

(三)現有衛生防護設施大修后,在試運轉十五天后進行衛生防護設施效果鑒定。

預防性監測費,由受測單位支付。

第二十六條  經常性監測,分定期監測和抽樣監測。

(一)定期監測。企事業單位須按照《沈陽市勞動衛生監測暫行規定》,定期進行現場濃度(強度)測定。企業無自測能力時,可以委托各級勞衛機構完成;

(二)抽樣監測。各級勞衛機構,要對本地區內的各企事業單位的有毒有害作業崗位,隨時進行抽樣監測。受測單位應協助工作,不得以不正當理由拖延或拒絕監測。

經常性監測費,由受測單位支付。

第二十七條  企業、企業主管部門和各級勞衛機構,都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制定的勞動衛生監測報表,建立健全工業勞動衛生檔案,加強工業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章  職業病防治

第二十八條  凡接觸有毒有害作業的各企事業、科研單位,校辦工廠,都要加強職業病的檢查、治療、安置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職業病檢查須按照《沈陽市從事有害作業職工健康檢查和職業病管理暫行辦法》進行。

第三十條  接觸有毒有害作業的新職工,須進行全面健康檢查,建立健康檔案,經過工業衛生醫師同意后,方準上崗工作。

第三十一條  對有就業禁忌癥的職工,應及時調離,妥善安排。

第三十二條  企業、企業主管部門和各級勞衛機構,都要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按期填報職業病報告卡、職業病報表、建立健全職業病管理檔案。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將體檢結果、職業病診斷,及時報告職工群眾,接受群眾監督。

第六章  獎勵

第三十四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驗收核實,由市政府授予《工業衛生模范單位》稱號:

(一)全廠有毒有害作業點的合格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二)勞動環境監測率和職業病體檢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三)無急性職業中毒或其他急性職業病人;

(四)慢性職業病發病率逐年下降。

第三十五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驗收核實,由市政府授予《工業衛生先進單位》稱號:

(一)全廠有毒有害作業點的合格率在百分之八十以上;

(二)勞動環境監測率和定期職業病體檢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三)無急性職業中毒或其他急性職業病人;

(四)慢性職業病發病率逐年下降。

第三十六條  凡榮獲《工業衛生模范單位》和《工業衛生先進單位》的企事業單位,對其主管負責人和有突出貢獻的責任者,酌情獎勵,同時授予榮譽證書。

第三十七條  集體或個人在防止職業危害工作中,取得成果,經過鑒定達到國內、省內、市內先進水平的,分別酌情獎勵,并同時授予榮譽證書。

第三十八條  各級勞衛機構在監督、監測、科研、職業病普查、勞動衛生管理等工作中,經評比最佳者,授予《勞動衛生先進單位》稱號;對負責勞動衛生工作的科室,酌情予以獎勵。

第三十九條  對認真貫徹本細則,取得監督實效的勞動衛生監督員或勞動衛生助理監督員;在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和研究工作中有突出貢獻者;在工作中及時發現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者,分別酌情予以獎勵。

第七章  處罰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細則,造成危害的單位、有關責任者或直接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行政處分、經濟制裁;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并限期改進;對其有關負責人及直接責任者,予以警告、記過處分:

(一)違反本細則第十四條關于“三同時”的規定,在投產一年內,作業場所內有毒有害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五倍以上者;

(二)違反本細則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關于改善勞動條件,保護人體健康的規定,百分之三十的作業點的有毒有害物質濃度,經常超過衛生標準十倍以上的;

(三)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關于監測、體檢與報告的規定,不按規定時間完成監測、體檢與報告者。

第四十二條  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處以二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限期改進:

(一)違反本細則第十四條第(一)、(二)款關于“三同時”的規定,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細則第十四條第(三)、(四)款關于“三同時”的規定,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細則第十四條第(五)款關于“三同時”的規定,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三同時”項目,在投產后一年內,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作業點的有毒有害物質濃度,經常超過國家衛生標準五倍以上,或有可疑職業病人發生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細則第十六條關于衛生防護的規定,導致衛生防護設施效果顯著下降,現場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五倍以上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1.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塵毒作業點的濃度,經常超過國家衛生標準十倍以上;或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物理因素作業點超過國家衛生標準者;

2、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作業點的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經常超過國家衛生標準二十倍以上;

3.百分之十五以上作業點的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經常超過國家衛生標準四十倍以上;

4.百分之十以上作業點的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經常超過國家衛生標準五十倍以上;

5.百分之五以上作業點的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經常超過國家衛生標準一百倍以上;

6.有一個有毒有害作業點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二百倍以上。

(七)一次發生三人以上急性中毒事故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發生急性中毒死亡事故的,每死亡一人罰款五千元,最高罰款為二萬元;

(八)慢性職業病發病率增高,遞增超過百分之三以上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本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的,對發包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并責令發包單位限期采取措施;

(十)違反本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的,對接收單位罰款五百元,并責令停止勞動;

(十一)違反本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的,罰款五百元;

(十二)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二)、(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不按期進行監測、體檢、完成報表的,罰款五百元;

(十三)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二條關于放射性同位素和X線管理規定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十四)違反本細則第十七條關于個人防護的規定的,處以五百元罰款。

出現以上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分別處以一次性罰款(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扣發獎金(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或記過處分。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實行責令停產;對其有關負責人與直接責任者,予以撤職或降薪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三同時”項目,在投產三年內,有百分之三十以上作業點的有毒有害物質濃度,經常超過國家衛生標準十倍以上;

(二)造成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三)損壞、拆除勞動衛生防護設施的;

(四)挪用勞動保護技術措施經費,使勞動條件得不到改善的;

(五)勞動條件非常惡劣,慢性職業病發病率或發病人數逐年增高的;

(六)限期改進,逾期不改的;

(七)未經各級衛生部門審查同意或驗收合格的“三同時”項目。

第四十四條  勞動衛生監督員、助理監督員、各級勞衛機構負責人、監測與報告人員,因失職、受賄、瀆職、弄虛作假、以權謀私,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以及違反本細則有關條款,造成不良影響的,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一次性罰款(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扣發獎金(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警告、記過、撤銷監督員或助理監督員資格、撤職等處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對單位處罰和對職工罰款,由各級勞衛機構執行。罰款五千元以上或責令停產,須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同時報市衛生行政部門、計經委、勞動部門、工會組織及企業主管部門備案??郯l職工獎金,由各級勞衛機構通知受罰職工單位執行,執行結果須報勞衛機構。對職工的行政處分,由各級勞衛機構提出意見,按干部管理權限履行手續,其結案報告,須報衛生行政部門、計經委、勞動部門、工會組織及被處分人的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  追究刑事責任,可由各級勞衛機構或受害者,向危害者所在縣(區)的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審理。

第四十七條  受罰單位和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后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拒交罰款的,每日加收百分之一的滯納金,由勞衛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  受罰單位不得將罰款攤入成本,擠占利潤;對個人罰款的,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繳,不準在公款中報銷。

勞動衛生制度范文3

關鍵詞:  公共衛生

        1 食品衛生

        食品衛生是指“為確保食品安全性和適合性在食物鏈的所有階段必須采取的一切條件和措施”。從狹義上講,食品衛生是指食品干凈、未被細菌污染,不使人致病。食品衛生只是食品安全的一個部分。食品安全與食品衛生在公共管理方面的差異也比較明顯。

        2 環境衛生

        環境衛生是研究自然環境和生活環境與人群健康的關系,揭示環境因素對人群健康影響的發生、發展規律,為充分利用環境有益因素和控制有害環境因素提出衛生要求和預防對策,增進人體健康,提高整體人群健康水平的科學。

        環境衛生是預防醫學的二級學科和主干課程,現屬勞動衛生與環境衛生學科,是預防醫學學生的必修課。環境衛生學是預防醫學與環境科學相互結合的學科,并與許多學科有著密切的聯系,涵蓋領域比較廣闊。(1)環境衛生學的基本理論,如人類自然環境和生活環境的基本特征、人與環境之間的辯證統一關系、環境與機體的相互作用、人對環境有害因素反應的特征等;(2)環境與健康關系的研究方法及應用,包括環境流行病學研究方法和環境毒理學研究方法,先進的細胞生物學和分子生物學技術在環境污染物在細胞水平、蛋白質水平及基因水平上相互作用研究的應用;(3)自然環境與健康的關系,如大氣衛生、水體衛生、飲用水衛生和土壤衛生;(4)生活環境與健康的關系,如住宅與公共場所衛生、城鄉規劃衛生、家用化學品衛生;(5)環境相關疾病,如環境污染與公害病、環境污染與致癌、致畸、致突變危害、微量元素與生物地球化學性疾病等;(6)環境質量評價的理論和方法,科學闡述環境質量與人群健康的關系。 

        3 勞動衛生

        勞動衛生與職業病學,是預防醫學的一個分支學科,旨在研究勞動條件對健康的影響。通過改善勞動條件,創造安全、衛生、滿意和高效的作業環境,提高勞動者的職業生活質量。勞動衛生與職業病學的研究和服務對象應包括個體、人群及其所處環境。個體是群體的基礎,對職業人群中個體健康狀況和異常發病現象的觀察,常能獲得職業性有害因素對該人群潛在危害的證據。同時,充分了解人群所處環境狀況,才能判斷疾病與環境間的聯系。所以,對個體、群體和環境的研究,三者缺一不可。

    勞動衛生與職業病學的任務:首先,是識別、評價、預測和控制不良勞動條件中存在的職業性有害因素,以防止其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其次,是對職業性疾病的受損者進行早期檢測、診斷和處理,促使其盡早康復。

        4 學校衛生

        學校衛生的主要任務是:監測學生健康狀況;對學生進行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改善學校衛生環境和教學衛生條件;加強對傳染病、學生常見病的預防和治療。

        主要內容包括:監測學生的健康狀況。對學生進行各項身心發育指標、疾病發生、發展狀況進行動態的觀察、記錄、分析,掌握學生的生長發育特點和規律,從中發現問題并提出問題的對策或方案,最終達到保證學生健康發育成長的目的。

        對學生進行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健康教育的內容有:個人衛生環境衛生、青少年生長發育常識、營養衛生、生理衛生保健、心理衛生保健、常見病、多發病防治常識等。常用的形式有:黑板報、宣傳畫、廣播電視、知識競賽活動、課堂授課、專題講座、檢查評比等。

        改善學校衛生環境和教學衛生條件。環境衛生是指學生學習、生活、運動、休息的所有場所,重點是教室、寢室、食堂、廁所及運動場?;拘l生標準是干凈、整潔、文明優雅、要求環境噪聲、通風、采光、照明、教室建筑、黑板桌椅等設施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

勞動衛生制度范文4

摘 要:我國鄉鎮企業勞動保護現狀不容樂觀,勞動合同中缺少勞動保護方面的條款,勞動保護用品和設施欠缺,職工缺乏安全保護培訓,自我保護意識不強。主要原因在于,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內容抽象,缺乏可執行性,行政部門和工會對勞動保護工作監督不力,用人單位的法律意識薄弱,技術的落后也是原因之一。應制定狹義的勞動保護法,強化企業法律責任,加強勞動保護執法監督,加強法制宣傳,強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法律意識,以有效改善我國鄉鎮企業勞動保護狀況。

關鍵詞:鄉鎮企業;勞動保護;現狀;對策

中圖分類號:C97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2)23-0137-03

我國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法》用兩章的內容對勞動保護有關問題進行了規定,在勞動保護問題上,我國還相繼頒布了《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一系列專門性的法律法規。在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制下,我國勞動保護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們還要清醒地認識到我國勞動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尤其是在鄉鎮企業,勞動保護狀況不容樂觀。為了進一步了解鄉鎮企業的勞動保護狀況,我們成立了課題組,在江蘇省的連云港、南通、南京、蘇州4座城市進行了“鄉鎮企業勞動保護措施實施狀況調查”,有大約2 000名職工接受了調查訪問。本文擬根據調查結果所反映的當前鄉鎮企業勞動保護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運用勞動法的相關理論,結合勞動立法實踐,剖析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并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 一、我國鄉鎮企業勞動保護存在的問題 1.勞動合同中缺少勞動保護方面的條款 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從調查結果來看,42%的職工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沒有相關內容,44%的工會與企業簽訂的集體合同中也沒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內容。就目前而言,鄉鎮企業職工很難憑借自己與企業之間的勞動合同、工會與企業之間的集體合同中的相關條款來有效保障自己在法律上的合法權益。 2.勞動保護用品和設施欠缺,缺乏安全保護培訓 調查結果顯示,60%的企業不向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用品和設施,而是用一定的金錢補助來作為勞動保護用品和設施的替代品。在提供勞動保護用品和設施的企業中,12.5%的企業只提供質量較差、種類不全的防護設備、設施。45%的企業在職工上崗前,沒有對其進行如何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和設施方面的專門培訓。勞動保護措施的不完備無疑給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造成了威脅,是對職工權益的極大侵害。 3.勞動保護監督力度不夠 全國總工會早在1985年就已《基層(車間)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該條例第3條規定:凡有300名職工以上的基層工會和500名職工以上的車間工會,設立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300名職工以下的基層工會和500名職工以下的車間工會,設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均在同級工會領導下和上級工會勞動保護部門指導下工作。 改革開放以來,大量中小企業迅速發展,企業經營方式發生改變,加之我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以及管理和監察體制不健全,使原有的安全管理體系受到沖擊,甚至不復存在,安全生產受到很大影響(《人民日報》,2003-02-12)。如一些私營個體企業和改制后的國有集體企業呈現無主管部門、無工會組織、內部管理不規范的現象。據調查,28%的企業沒有設立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分別有38%和30%的企業沒有設置監督檢查員和保護檢查員。正是由于缺乏這些監督、檢查專門委員會和專員的設置,以致工會在鄉鎮企業勞動保護的監管力度不夠,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企業在安全生產的運行中問題頗多。 4.職工自我保護意識不強 調查發現,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了相應勞動保護用品的情況下,仍有52%的職工不會使用。其中有的是嫌麻煩,有的則抱有僥幸心理,認為只要自己注意安全即可,不使用也無所謂,還有很大一部分人認為安全保護用品不會對勞動保護產生作用,只在應付檢查時才使用??梢娐毠ぐ踩庾R、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對于勞動安全保護措施的重要性沒有給予足夠重視。 二、勞動保護現狀原因分析 1.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內容抽象,缺乏可執行性 我國已出臺的法律法規由于涵蓋范圍廣、包容性強,對于解決勞動保護措施方面的問題針對性不強,很多都只是籠統地提出對策或者努力方向,缺少實施細則等配套的法規來輔助提供一種具體、可行性的操作機制,使得一些法律條文還停留立法層面,真正由紙上法轉化為活法的微乎其微。如衛生部和原農牧漁業部1987年頒發的《鄉鎮企業勞動衛生管理辦法》規定,所有鄉鎮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勞動衛生法規、標準,接受衛生部門的勞動衛生監督。凡新建、改建、擴建的鄉鎮企業,勞動衛生保護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已建成投產的鄉鎮企業,勞動條件不符合國家衛生要求的,應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逐步達到國家或地方衛生標準?!掇k法》還強調指出,鄉鎮企業不得安排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者從事有害作業和繁重體力勞動,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胎兒和嬰幼兒健康有影響的有害作業。凡在生產過程中產生職業危害的鄉鎮企業,應建立定期監測制度和勞動衛生檔案。違反本辦法,造成職業危害加重或嚴重后果的企業領導及直接責任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經濟制裁,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本辦法從宏觀上對企業的勞動保護措施提出了要求,但在微觀有待完善。其未能有針對性地對鄉鎮企業職工這樣特殊的弱勢群體給予特殊的保護,為他們提供便捷有效的保護措施和手段。 2.行政部門和工會對勞動保護工作監督不力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中第10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履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等職責。這里所說的檢查是指日常檢查、定期檢查還是抽查?法律規定的模糊性導致該項職責運作起來沒有形成固定的檢查周期。舉報制度不完善,沒有建立激勵機制,鼓勵勞動者積極檢舉揭發用人單位的不法行為。同時,也沒有對檢舉揭發的勞動者進行專門保護,部分勞動者害怕打擊報復,不敢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導致用人單位存在勞動保護方面的問題得不到及時發現??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履行職責的實際狀況不令人滿意。 用人單位內部的工會組織也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對企業因勞動保護措施不完備而損害職工利益的行為未及時進行有效的監督。工會不是執法機關,沒有足夠的權力,且其成員大部分本身就是勞動者,受制于用人單位,現實生活中還大量存在著工會主席被用人單位收買的情況,從而導致工會這一重要的監管機構形同虛設,不僅降低了工會組織的權威形象,也使得工會在保護勞動者方面顯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3.用人單位的法律意識和勞動者的維權意識薄弱 用人單位法律意識薄弱,沒有社會責任感。企業在逐利天性的驅使下,追求利潤最大化,勢必會盡可能減少成本,從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設備下手,能省則省,或者選擇較為劣質、便宜的用品和設備,弱化了勞動保護工作,沒有承擔其理應承擔的社會責任。 勞動者維權意識薄弱,缺乏相應的知識。勞動者在利益上受制于用人單位,經濟上不獨立,就業形勢依然嚴峻,勞動者對于用人單位存在的勞動保護方面的問題,不敢檢舉揭發。加之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力度不夠,勞動者維權意識不強,對于用人單位侵害其勞動權益,不會據理力爭,拿起法律武器去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4.技術不達標,存在潛在危害 當前社會新興產業飛速發展,由于勞動防護措施不完備而導致的潛在的職業危險在現有的技術條件下有時很難發現和檢測,容易誘發一些勞動安全事故。比如在電子廠中的核輻射、化工廠中的塵毒危害煤礦的粉塵危害等等。一樁又一樁的職業危害事件無不在向我們敲響警鐘,必須加強技術發展,提高檢測水平,及時淘汰劣質防護用品、設備,更新、引進先進勞動器具,使得勞動保護措施真正有保障[1]。 三、完善鄉鎮企業勞動保護措施的對策與建議 1.加強勞動保護立法,強化企業法律責任 盡快出臺與已有立法相配套的細則、條例,彌補法律法規的漏洞,使其更有可操作性。建議制定狹義上的勞動保護法,專門調整勞動保護問題,規定可涉及勞動防護用品、設施的配備與監管,勞動保障監察的運行程序和強制措施,勞動衛生安全工作環境監管等等方面。在這方面可以借鑒西方國家的做法,比如德國,在20世紀70年代西方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立法的中,原聯邦德國也于1974年頒布了《職業安全衛生法》。兩德合并后于1996年修改完善并頒布了《勞動保護法》,該法規定詳盡具體,規定了企業是勞動保護的責任主體,企業要建立由雇主代表、工人代表和企業醫生及勞動保護專業人員組成的企業勞動保護委員會,并對該委員會的任務做出了規定[2]。現行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規定輕微,要加大對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為了懲治對待勞動防護用品能省則省的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83條明確了處罰力度:對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但目前相比較企業收益而言,很多企業會選擇接受5萬元以下的罰款,而對整改意見置若罔聞,究其原因,就在于違法成本太低,這無形中助長了違法者的囂張氣焰。所以必須盡快調高懲罰基準,同時相對明確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使處罰落到實處,給違法者以警示。 2.加強勞動保護執法監督,嚴格依照法律進行監察,強化執法監督功能 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應嚴格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履行自己的職責,完善檢查和檢舉揭發機制。確立日常檢查制度,定期對鄉鎮企業勞動保護實施狀況進行監督。同時明確檢舉、揭發的激勵機制,加強對勇于揭發的勞動者的保護,消除勞動者的顧慮。 各級工會組織要配合、協助勞動監察部門對企業勞動保護工作的開展進行定期、全方位的檢查與監督,對其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指出,提出一定的整改意見[3]。對置若罔聞、一味追求經濟效益,置職工安全于不顧的企業應建議有關部門對其采取懲罰、整治措施。 3.加強法制宣傳,強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法律意識 加大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學習、宣傳、貫徹的力度,通過各種途徑加強勞動保護的法律意識。對于鄉鎮企業而言,要提高其安全意識,自覺做好勞動保護工作,提供質量合格與種類齊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設備,積極主動接受工會組織和勞動監察部門的監督;對于職工而言,要提高自我保護和法律意識,綜合運用協商、調解、訴訟、仲裁等各種途徑切實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4.設立行政許可,加強對勞動保護用品和設施生產的監督 政府對于勞動保護器具的生產許可應從嚴把關,將許可證頒發給真正有資質的生產商。并由具有國家資質的社會檢驗機構對器具進行強制檢驗認證,質量合格的頒發認證標志[4]。在投入企業生產過程中,政府也不能放松監督,采取抽查或者定期檢查的方法,保證勞動保護器具的質量。 企業應當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嚴格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產品說明及相關標準中的要求督促、教育職工正確佩戴,制定并實施適宜有效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針對不同的職業、工種要求發放不同種類的、質量合格的防護用品。職工也有按要求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維護勞動防護用品的義務和責任[5]。 四、結束語 勞動防護措施猶如是司機身上的“安全帶”,如何讓這根“安全帶”真正發揮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值得企業、職工和政府進行深層次的思考,同時這也是三方主體共同努力的目標和方向。只有企業提供完備的“安全帶”、職工正確佩戴和政府、工會對質量及使用情況等方面進行有效的監督這三者相結合,才能最大程度地處理好當前鄉鎮企業勞動保護工作中出現的種種問題和漏洞,最大限度地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權益。參考文獻:[1] 溫仁.美國的職業安全衛生監察體制[J].勞動保護,1993,(1):45.[2] 陳黎.友邦的啟示——在德意志感受勞動保護(連載一)[J].現 代職業安全,2004,(12).[3] 賀媛媛.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資關系[J].法制與 社會,2009,(6):335:339.[4] 李嘉.我國勞動防護用品監管發展[J].勞動保護,2008,(10):35-37.[5] 王銀有,閆慧芝.加強職工勞動保護的實踐與探索[J].管理薈萃, 2012,(1):40-41.(責任編輯:趙蕾)

勞動衛生制度范文5

關鍵詞:城市衛生;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R126.2文獻標識碼:A

前言

城市衛生體現的是一個城市的文明程度、綜合實力、發展水平、城市品質,也是人們生活狀況和社會發展程度、文明程度、衛生健康水平的綜合體現,更是衡量城市進步程度的基本條件和內容。是具有重要價值的城市無形資產和城市形象品牌。

一、城市衛生的含義及要素

城市衛生是城市范圍內個人及群體的生活衛生、生產衛生及環境衛生的總稱,其根本就是人民的健康。個人的衛生狀況總會通過各種途徑影響到群體的衛生,因而城市衛生有個人和群體的劃分。城市衛生的要素有很多,主要的有環境衛生、勞動衛生和生活衛生。環境衛生指大氣、水、土壤、城鄉規劃建設和生活居住條件等自然和社會環境因素與人體健康的關系。勞動衛生亦稱生產衛生,指生產勞動場所和活動過程中諸因素對生產勞動者的健康的影響,及為保護勞動者健康和預防職業病所采取的各種衛生措施。生活衛生指家庭、社會活動公共場所和日常生活中諸因素對人們健康的影響。

二、城市衛生工作的目標

充分發揮主人翁的主觀能動性,積極投入到環境衛生工作中。突出抓工作中重點、難點和薄弱環節,同時做好宣傳教育,營造環境衛生工作的良好氛圍,開展好環境衛生集中整治活動。清除衛生死角、清理積存垃圾,對地面墻面、路燈廣告牌等處張貼噴涂的小廣告進行徹底清除。加大監管、完善機制、加強落實、查漏補缺、突出重點、合力推進、進一步加強督促檢查。對環境衛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及時整改,改善城區人們的居住環境;為做好環境衛生工作,應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加大宣傳力度,做到全民參與;加大投入,完善基礎設施的建設,完善環境衛生管理機制。集中力量以更大的決心、更高的標準、更實的措施,扎實推進城市衛生工作的順利開展,確保各項目標任務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三、城市衛生建設問題及對策分析

(一)市政衛生基礎設施建設。環境衛生管理是城市管理最基礎的工作,直接反映著一個城市的現代化水平。按照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要突出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改善城市環境衛生,就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一個重要體現,也是關注民生的一個重要方面。要堅持硬件與軟件同步抓,一要堅持高起點規劃。市規劃部門要積極與環衛部門配合,保證環衛設施建設的水平與城市建設的總體水平協調一致,互相配套。二要堅持高標準建設。要分期分批逐年加大投入,按照設施齊全、配套完備、以人為本、方便使用、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的原則,高標準配建各類環衛設施。三要堅持高水平管理。要適應城市整體管理水平的提升,逐步推進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切實提高環境衛生管理的整體水平。

(二)市容衛生管理。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加大市容與環境衛生及市場秩序管理力度。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制度,用制度約束居民的行為。改善城市街道衛生條件,實行單位和居民衛生“門前三包”,規范經營秩序,嚴禁亂擺亂放,提升城市檔次,所有店面及流動商販一律不得占道經營,不得擺上街道上面,下大力維持城市交通暢通,保持一個良好的市場秩序,為城市居民營造一個整潔舒適的生活環境。

(三)環境保護。天藍碧水、綠樹青山,是一個城市不可或缺的硬件;呼吸新鮮的空氣、喝上干凈的水,是每個老百姓最民生的要求。城市環境質量的好壞,與一座城市的發展息息相關,與老百姓的生活緊密相連。因而應采取措施加大環境保護的整治力度,開展整治機動車鳴笛、餐飲油煙、文化娛樂噪聲等專項行動。牢牢把握改善環境質量這一中心,不斷強化機制建立和資金投入兩個保障,扎實做好總量減排、工業污染防治、環境安全保障三項重點,按照重過程、重實效、重特色、重民生的總體要求,以規劃實施為龍頭,以工程建設和運行為基礎,以指標達標為核心,深入實施環保優化發展、空氣質量達標、水環境質量達標、基礎設施建設、企業環保達標、創模能力建設、城鄉環境整治、公眾滿意度提升等系列工程。實現發展水平上臺階,環境質量上臺階的目標。

(四)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衛生。在公共場所衛生管理過程中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衛生監督、監測和技術指導規范,資料齊全;旅館、理發業經營單位和公共浴室(含桑拿浴室)及游泳池、歌舞廳等公共場所,均持有效衛生許可證進行經營;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證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設有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五病”調離率達100%;健全各類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五)食品安全。建立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制度,建立市場準入屬地管理、分類檢驗查驗、產地準出、市場自檢、結果公示、不合格農產品退市及包裝管理等規章制度。建立食品流通環節監控機制,食品流通環節直接與消費者相聯,把好流通環節質量關,對于維護食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嚴格食品流通環節監管,嚴格落實食品經營進貨查驗、記錄和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運用信息化手段,構建從批發到零售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溯源機制,努力實現流通環節食品經營流向可控、源頭可溯。并力爭用三年時間,完成對食品經營主體和食品質量信息化監管和遠程監控平臺的搭建。落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食品安全事件一方面說明政府食品安全監管體系需進一步改進完善。另一方面更加凸顯了落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的重要性。建立食品企業“黑名單”制度,建立食品生產企業誠信檔案,可以有效的督促和幫助企業初步建立以確保質量安全、防范失信風險為重點的企業誠信管理體系。

勞動衛生制度范文6

1 基本情況

1.1 接塵行業及人員情況 根據職業病年度報表統計,某市接塵工業企業總數為366家(不含鄉企及民營企業),其中礦業集團16家、地方煤礦183家、非煤企業167家。涉及到的行業除煤碳外,還有建材、交通、機械、電子、化工、金礦、鐵礦、瑪瑙等;粉塵危害因素接觸人群約5萬人,年齡集中在20~50歲之間,其中35歲以下的占70%以上;長期接觸粉塵危害工人總數為39362人;截止2008年末累計確診塵肺病例2575例,其中煤工塵肺2252例、矽肺86例、焊工塵肺76例、其他塵肺155例;死亡593例,現患1982例,2008年度新發病例6例。由于該市屬老工業基地,大部分粉塵接觸人群和塵肺病患者集中在煤炭行業,以煤工塵肺為主,占全市塵肺病發病總量的87.5%。塵肺患者大多數合并結核、肺氣腫等并發癥,基本喪失了勞動能力,給社會和家庭造成巨大負擔和痛苦。

1.2 職業病防治機構建設情況 該市職業病防治機構主要分兩部分,一是市、縣(區)職業病防治機構,二是礦業集團公司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所。共有職業病防治專業人員100余人,其中有高級職稱人員8人,中級職稱人員35人,設有床位100張。

市級職業病防治機構于2005年完成了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三項資質認證,2007年198項檢驗項目通過了國家實驗室認可,進一步提高了職業病防治能級。

礦業集團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所是礦業集團專門設立的職業病防治機構,2002年完成了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認證工作;2003年通過了省衛生廳的職業健康體檢機構認證成為省煤炭行業唯一一家具有職業病診斷和職業健康體檢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

2 存在的問題

2.1 企業對塵肺病防治工作重要意義認識不夠 相當一部分企業管理者重視生產建設,忽視塵肺病防治工作,認識不到“職業病防治是企業責任”,工作不主動,甚至對“三同時”、工作場所檢測、勞動者健康檢查等工作有一定反感情緒,認為是給企業增加麻煩和負擔,在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不重視粉塵防護設施的投入,從2004年至今,據不完全統計,我市工業建設項目約200多個,經衛生部門審查驗收的工業企業僅為20家左右,不足10%。

職業衛生檢測逐年下降,尤其是與安監部門進行職能調整后,檢測覆蓋率下降較明顯,用人單位粉塵危害因素檢測覆蓋率已由原有的90%降至85%。另外,由于大批勞動者待崗,流動性增強,部分企業忽視或不進行職工健康的管理,使體檢人數一直在3300人/年這一水平徘徊。

個別企業不認真履行《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各項義務,使塵肺病患者無法獲得及時診治,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不能落實,造成了一定的不安定因素,也使衛生部門不能準確評價企業的職業衛生現狀和職業病防治水平。

2.2 勞動者自我保護意識不強,維護自身健康權益意識淡漠 部分勞動者不清楚自己應享有的相應權利,有的不參加單位組織的職業健康檢查;有的懷疑自己得了職業病也不主動去職業病防治機構診治;有的工作在無防護設施或粉塵嚴重超標的工作場所也不向衛生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檢舉反映。是導致職業健康檢查率較低及塵肺病發生的因素之一。

2.3 投入不足,職業病防治機構力量相對薄弱 多年來,各級政府在職業病防治機構建設上十分重視,但由于地方經濟條件所限,職業病防治機構的條件按照職能的要求和各級政府對保護勞動者健康的需求還有一定差距,設備條件較為落后,力量不足,特別是縣(區)級機構問題更為突出。

2.4 鄉鎮企業和地方煤礦職業病防治工作難以展開 據統計目前鄉鎮企業有2000多家(含民營企業)、地方煤礦有183家,從業人員近20萬人,主要存在粉塵等職業病危害因素,由于上述企業隨市場需求而變化,生產不穩定,加上用工制度不健全,勞動人群流動性、臨時性較大,且基本無職業病防護設施,使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難度加大,尤其是接塵人員的健康體檢難以保障,所以職業病防治措施無法落實,工作難以展開。

3 管理對策

3.1 政府重視加強領導 多年來,市政府及衛生等各相關部門對塵肺病防治工作極其重視,市政府下發了《關于加強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新、改、擴建工業企業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即“三同時”衛生審查、評價和驗收制度,從源頭上控制了粉塵危害,有效的防止了塵肺病的發生。2003年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職業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根據實際制定本地區的職業病防治規劃,嚴格控制對勞動者身體健康危害較大的幾類職業病尤其是塵肺病的發生,加強協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切實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并拔專項經費加強職業病防治機構建設。

3.2 加強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職業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是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重要內容之一,也是防治塵肺病的前題。幾年來,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正式實施后,政府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堅持宣傳教育培訓工作“三個面向”的原則,面向社會、面向企業、面向勞動者,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為防治職業病尤其是塵肺病的發生打下了良好基礎。

3.3 加強職業衛生監督 ①規范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為進一步加強職業病危害申報工作,在2004年初市局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市衛生監督所對用人單位下發了《關于開展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驗收的通知》,要求用人單位尤其是接塵企業及時、如實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履行申報義務,切實做好職業衛生監督的基礎性工作。2006年根據《關于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衛監督發〔2005〕31號)文件精神將申報工作移交安監部門;②預防性職業衛生監督即“三同時”工作:從源頭上預防,控制職業病發生,加強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即“三同時”工作是關鍵,每年在與相關立項審批部門積極溝通的基礎上,根據市項目信息管理網,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和初篩,進一步明確職業病危害因素存在的情況,確定了年度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尤其是粉塵嚴重的重點建設項目,加強職業衛生監督服務,監督率為100%;③經常性衛生監督工作:在建立建全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檔案的同時,加大經常性職業衛生監督力度,制定了全市職業衛生監督分級管理規定,確定了市、縣區各級監管用人單位,全部完成了建檔工作,建檔率為100%。

3.4 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 在系統的做好接塵作業勞動衛生調查的基礎上,認真開展粉塵工作場所的檢測工作,每年定期對接塵崗位進行檢測。

職業健康監護的目的是為了是排除職業禁忌證和篩查疑似職業病患者,了解職工健康狀況,同時也為職業病診斷積累本底資料。從1993年至今的統計資料顯示,接塵工人每年平均檢查3140人,體檢率約30%,塵肺病檢出率為0.70%~12.87%。

3.5 發揮專業優勢加強粉塵治理 對重點行業如煤炭、建材、金礦等技改項目,把塵肺病防治作為一項重要驗收指標,對達不到衛生標準的項目不予驗收;在國有企業技術改造期間,充分發揮衛生部門專業優勢,幫助并指導存在粉塵作業的企業開展職業病防護設施改造工作,對防塵設施嚴格把關,保證質量,經過衛生等有關部門和企業共同努力,通過技術改造使上述企業的粉塵危害各項指標大幅度下降,工人作業環境得到了改善,工作場所檢測合格率逐年提高,接塵作業點定期檢測率85%以上,到目前為止經過改造的非煤企業均沒有塵肺病新發病例報告。

3.6 加強專業治療機構管理保證塵肺病現患治療 不斷加強職業病專業治療機構管理,發揮專業優勢,開展塵肺病現患治療工作。礦業集團職防所具有職業病患者治療優勢,每年平均收治住院患者300人次,其中塵肺病合并癥患者占60%,40%為各類職業性急、慢性中毒患者。為了盡早解除塵肺病患者的痛苦,曾經進行了多方面的嘗試,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如開展氣功療法、中西醫結合方案、藥物飲食療法、塵肺灌洗項目等,為塵肺病患者尋求有效的治療途徑,并確定為長期工作目標,為保證塵肺病現患治療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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