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方案審核意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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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方案審核意見范文1

一、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督檢查工作

監督檢查工作是證監會派出機構對上市公司進行日常監管的重要手段。各派出機構應當在證監會的統一部署、組織和指導下,開展對上市公司的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以巡回檢查和專項核查為主要工作形式。

巡回檢查是針對上市公司存在的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每年按一定比例對上市公司改制和運作情況進行合規性現場檢查。通過巡回檢查,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經營管理的透明度。特別要檢查“三分開”的落實情況,及時發現那些集團公司吃股份公司“大鍋飯”的情況。巡回檢查工作要加強針對性,突出預防性,注重實效性。對于上市公司存在的不規范問題,應向被檢查公司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公司董事會提出整改方案并形成決議,督促其限期落實整改措施。各派出機構應及時向地方政府通報巡檢情況,以取得有關單位支持,幫促上市公司完成整改工作。同時,要建立整改情況回訪制度,切實監督整改。

專項核查是針對投資者投訴及社會輿論反映集中的上市公司問題以及證監會審核業務中涉及的有關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各派出機構應認真處理好投資者投訴,密切關注社會輿論反映集中的上市公司問題,根據對證券市場的影響程度,及時組織專項核查。

對于監督核查中發現的上市公司涉嫌違規的問題,有關派出機構要在掌握重要事實和線索的基礎上,視情節輕重分別采取內部批評或提出通報批評、公開批評、移交稽查立案等處理建議。

二、加強配股初審工作

各派出機構要加大對上市公司配股申請初審工作的力度。嚴格按照有關上市公司配股和信息披露的各項規定,對上市公司的配股申請進行審核。在配股審核工作中,要特別關注上市公司為達到收益率指標人為調節利潤、拼湊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上市公司大股東以不良資產配股、控股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以及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在人員、資產和財務上沒有分開等問題。

各派出機構對經審核認定為暫不宜配股的公司,應明確說明理由,及時通知該公司,并書面報告證監會。通過加強各派出機構與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在審核工作中的聯系和人員交流培訓,進一步統一審核尺度,提高審核質量。在此基礎上,逐步擴大派出機構審核人員直接向發行審核委員會報告初審情況的試點范圍。

加強審核工作的透明度。各派出機構要參照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擬定的《上市公司辦理配股申報業務須知》,制定本單位的配股申報來訪者須知,向申報配股的上市公司公開審核程序、注意事項、紀律要求等有關規定。

三、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工作

各派出機構應建立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事后審查制度。在審查中重點關注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運作情況、公司資產的安全性、資產債務重組、控制權變更(或主要高級管理人員變動)、募集資金使用、重要關聯交易、擔保、訴訟事項、財務會計報告真實性、完整性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風險因素等方面內容,認真做好審查工作底稿。

各派出機構要通過對年度報告、中期報告的事后審查,摸清轄區內上市公司總體狀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和發展前景,并撰寫匯總分析報告、專題報告和典型案例。在定期報告法定披露期結束后十五天(即五月十五日和九月十五日)內,將上述文件報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

各派出機構要針對轄區內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暴露出來的突出問題和潛在的風險,確定本年度巡回檢查對象。發現上市公司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存在重大遺漏、虛假或誤導性陳述的,應及時向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和證券交易所報告或通報,以進一步采取監管措施。

四、加強對涉及上市公司資產重組活動的監管

各派出機構要密切關注涉及轄區內上市公司的收購兼并、資產重組活動,對這些上市公司建立專卷,重點跟蹤,發現有可能存在較大風險的公司,要及時了解情況,研究對策,提出監管建議。各派出機構要加強對上市公司資產重組信息的監管,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通報證券交易所。各派出機構要依法或根據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的要求,對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吸收合并、重大資產交易等行為的備案或申報材料進行審閱或審核,并及時將審閱或審核意見報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

五、逐步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監管信息系統

為了更好地發揮集中統一監管體制的優勢,提高上市公司監管工作效率和質量,各派出機構要根據證監會的統一部署和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轄區內上市公司實物檔案庫和電子信息系統。上市公司實物檔案庫應完整保存上市公司自首次公開發行以來的全部公開信息資料,上市公司依法申報和報備的材料,上市公司巡回檢查、專項核查的相關資料,定期報告的事后審查工作底稿以及對上市公司申報事項的審核文件和監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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