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合作社法律規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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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合作社法律規定

農業合作社法律規定范文1

關鍵詞:聯合社 制度設計 組織體系

一、不同國家農民合作社聯合社的制度設計

(一)日本模式

在近百年的實踐中,日本農協已經形成了一個包括地方性組織和全國性組織在內的完整體系,自下而上建立基層農協、縣級農協、全國農協三級網絡,即市町村、都道府縣和全國三級組織。基層農業協同組合按照經營業務的種類可分為綜合農業協同組合和專業農業協同組合。綜合農協從事指導、信用、購銷、保險等有關農協成員務農和生活方面所有的事業,并經營本地區內生產的所有農產品。專業農協為菜農、果農和畜牧農等特定種類的由生產者組織的農協,專門從事其生產品種的銷售和加工、生產指導和資料的購買等。

縣級農業協同組合聯合會是農業協同組合組織系統中的都、道、府、縣級機構(相當于我國的省),由基層農業協同組合入股組成,其主要職能是與基層農業協同組合對口開展業務,并對基層農業協同組合的業務給予指導和監管。隨著日本農業協同組合制度的發展,縣級聯合會正在逐步與基層農業協同組合或全國聯合會合并。

全國農業協同組合聯合會由基層農業協同組合和縣級聯合會入股組成,農業協同組合的全國性組織與縣級聯合組織在職能上的最大區別是,它可以打破縣行政區劃的界限開展活動。全國農業協同組合聯合會作為全國農業生產者和農業協同組合組織的最高代表,一方面可以起到協調各縣級農業協同組合組織之間合作經濟的作用,同時作為農業協同組合的最高組織形式,還可以作為全國農業生產者代表參與國家農業政策的制定,承擔著連接政府和農民的重要作用。

(二)德國模式

根據經營范圍進行橫向劃分,目前德國的合作社有信貸合作社、農村商品和勞務合作社、工商業商品和勞務合作社、消費合作社、住房合作社共五大類。在上述分類的基礎上又形成了從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層,共3個層次的5個全國性合作社的縱向組織系統。本文只討論農業合作社,即農村商品和勞務合作社的體系。

農業合作社的基層合作社的成員是由處于一定地域內的同行業的企業主和勞動者組成的:地方性合作社聯合會是由本地區、本行業的單個合作社(基層社)構成;國家級合作社機構主要是由本行業的地方性合作社聯合會以及少量具有較大影響和較強經濟實力的單個合作社構成,如德國萊弗艾森聯盟的直接會員是8個地區性合作社協會,21個區域中心合作社和3個全國性中央合作社。而目前在德國最具影響的合作社組織是德國合作社及萊弗艾森聯盟總會。該組織成立于1972年,由當時德國工商業合作社的最高機構一德國合作社聯合會(舒爾茨一德立茲)和農村合作社的最高機構一德國萊弗艾森聯盟合并而成。目前3個國家級的合作社機構,即代表信貸合作社的德國大眾銀行及萊弗艾森銀行聯合會代表農村商品和勞務合作社的德國萊弗艾森聯盟以及代表工商業商品和勞務合作社的工商業聯盟中央聯合會均為該組織成員。可見,德國合作社及萊弗艾森聯盟總會是德國農業合作社的最高一級機構。

(三)美國模式

按分類標準的不同,美國的農業合作社可分為不同的類型。其中較為科學和流行的是把美國的農業合作社視作美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中的一部分――集體農業社會化服務系統。這一服務系統主要由三部分組成:農場主合作社、合作農業信貸體系以及農村電力電話合作社。本文只討論農場主合作社在全國的體系結構。

美國的農場主合作社是農場主為了保護自身利益。共同對抗商業壟斷組織而形成的生產、加工、銷售服務組織。包括生產合作社、銷售合作社、購買合作社和服務合作社等形式。按地域范圍分類,大致可以分為:基層合作社、中層合作社、地區合作社、全國性合作社。

二、我國農民合作社聯合社制度設計的缺陷

(一)發展規模不合理,重視程度低

盡管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21世紀以來,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事業得到了較快的發展。但從總體上看,合作社及其聯合社的發展尚處于起步發展階段,在發展速度、組織規模、輻射能力等方面與發達國家的合作社事業相比都存在較大差距,自身也存在很多不足之處。

按照提供的服務不同,國際上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可分為科技服務、供銷運輸、生產加工、金融合作、經營管理和咨詢服務等。但是從全國范圍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所從事的服務主要停留在種植業、養殖業等方面的初級農產品的生產上,大多數還只是停留在農業生產的產中環節,從事加工、運輸等行業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較少,由此導致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所經營的農產品在加工轉化水平、科技含量和附加值等方面都較低,因而市場競爭力不強,獲得利潤的空間狹窄。這就導致合作社聯合社的組織功能結構單一,發展規模小。

(二)聯合社主體地位的不統一

我國憲法一直都把合作經濟稱為集體經濟,這種混淆合作經濟和集體經濟本質區別的界定導致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確,給合作社注冊登記和正常營運帶來困難。雖然這種情況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頒布實施后得到了明確的解決,但是對于合作社聯合社主體地位的認識仍處于不統一的狀態。

深究這種認識不統一的原因,我們不難發現。這與合作社聯合社的創建主體不同有密切關系。大部分合作社聯合社是由包括基層政府、農業部門、供銷社、科協和涉農企業等牽頭組建的,而由農民專業合作社自己聯合創建的只占少部分甚至是很少一部分,這不僅違反了違背了“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使農民的主體地位受到削弱,而且讓合作社聯合社的主體地位難以確定。給其登記注冊問題帶來了不確定因素。

另外,由于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法律法規尚屬空白,沒有法律依據,這就給工商管理部門如何辨認合作社聯合社,能否給予登記注冊帶來了困難。因此,應該盡早出臺關于合作社聯合社的基本法律法規,以便給合作社聯合社的發展提供法律支撐。

(三)公共政策支持程度低

除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組建未受足夠重視外。對于聯合社公共政策的支持也未達到理想的程度。從產業政策方面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是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重要載體,而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的提高又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提供廣闊的發展空間,因此應該加快農業結構調整的步伐,提高農業生產的市場化、專業化和規模經營水平,帶動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建立和發展。國外的實踐也表明,明確的法律保護和強有力的產業政策扶持,是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健康發展的根本保

證。然而在我國,盡管近年來中央連續幾年都強調了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聯合社的重要性,但部分地區的產業政策扶持力度仍然不大,并未形成因地制宜發展具有特色主導產業的定向發展戰略。

從財政政策支持角度看。一方面,面對農業產業化和合作社聯合社發展的新形勢,部分省份的政府資金扶持政策并未落到實處;另一方面,稅收政策,特別是依法減稅工作未能有效落實,這無疑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發展的數量和規模。

三、國外聯合社制度設計模式對我國的啟示

(一)正視政府在聯合社中的地位和作用

針對我國的國情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發展的現實情況,一方面,應該摒棄計劃經濟時期指令性強逼農民加入合作社的做法。在市場經濟背景下,政府應該扮演引導者的角色。加大宣傳力度,使農民明白合作社聯合社的意義,提高農民對合作社聯合社的認識和參與合作社聯合社的積極性,在落實各項扶持政策、協助合作社聯合社健康發展的同時,應避免行政色彩的渲染,始終保持引導者、服務者的地位;另一方面,政府應該放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發展。只有加強農民之間的聯合,才能讓農民的生活更加富裕,只有農民生活富裕了,才有整個國家的安定和富裕。因此,政府應是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發展的引導者、扶持者、服務者。

結合各國政府的成功經驗,對我國各級政府在合作社聯合社的發展過程中如何發揮積極有效的促進作用提出以下幾點建議:第一,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設立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專項資金,支持合作社聯合社開展各項培訓、技術帷廣活動,這一支出應列入中央及地方每年的財政預算中專款專用,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發展。第二,對于由農民這樣的弱勢群體組成的合作社聯合社,政府應在稅收上給予最大限度的優惠,以減少生產成本,加快農民增收。第三。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提供信息和培訓等方面的服務,提高聯合社工作人員的素質,以保障聯合社合法、有效地運轉。

(二)立足國情建立自下而上的組織體系

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到底是采取“自下而上”還是“自上而下”的組織形式,不僅在理論界爭論不休,在各國實踐中也是有所不同。綜觀各國的經驗,我們可以發現,西方合作運動大多是“自下而上”的組織形式,即先有基層社,待基層社發展數目已多,感到有聯合的必要時,才共同組成它們的聯合社。以德國的農業合作社為典型。當基層社發展到一定程度后,因業務發展的需要?;鶎由缤ㄟ^自發聯合建立起了聯合社。

通過比較不難看出,與“自下而上”相比,“自上而下”的發動方式比較迅速,但依此組建的聯合社容易變質,上下級之間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明顯,因而保持基層社的民主、獨立精神至關重要。而我國封建官僚統治歷史悠久,部分地區政府人員思想嚴重,若依“自上而下”的形式組建合作社聯合社,可能得到事倍功半的結果,不僅不能促進聯合社健康、有效地運轉,而且可能導致行政干預色彩過濃,違背了合作社聯合社自由、民主的基本原則。而“自下而上”地組建合作社聯合社,更符合我國農民人口多、農產品地域差異明顯的現實國情。針對不同地區不同產品,由基層社組建符合地方特色產業的聯合社,發揮資源優勢,協調和整合基層社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在更大范圍內實現規模經濟,促進農民增產增收。支援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農業合作社法律規定范文2

對于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農民專業合作社,筆者完全贊成。但是,對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農民專業合作社,尚不敢茍同。

合作社不能成為受讓方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要求, “公司應當于成立后半年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彪m然與公司相比,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有關規范性文件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注冊資本登記規定得十分寬松,但從法理上講,農戶把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農民專業合作社,仍須在一定期限內,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農民專業合作社,否則就是出資不到位。然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可見,在現有法律框架內,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之間進行轉讓,農民專業合作社不能成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受讓方,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農民專業合作社存在著無法逾越的法律障礙。

此外,有人以《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條“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愿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為依據,認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作價出資農民專業合作社。需要指出的是,本條所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僅具有“根據虛擬出資份額按比例分配盈余”的功能,而不涉及“設立新的民事主體”,也就意味著“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不能成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依據。

土地承包經營權不是完整物權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第五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第四十八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由此可見,如果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農民專業合作社,那么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僅可以處分該土地承包經營權,而且在破產清算時還有可能以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清償債務。鑒于目前土地承包經營權事實上承擔著農村社會保障的功能,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農民專業合作社顯然不利于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穩定。不利于農村社會的和諧。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明確規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償債務的,應當認定為無效?!笨梢?,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是一種完全意義上的物權,允許其作價出資農民專業合作社,一方面,其法律效力難以把握,另一方面,還可能侵害善意第三人的正當權益。

加個“地”字更科學穩妥

首先,以“承包地經營權”作價出資農民專業合作社,符合中央在農村土地制度安排方面的基本方針。中央的方針可概括為“明確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搞活經營權、保障收益權”,以“承包地經營權”作價出資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穩定承包權”的同時,實現了“搞活經營權”,因而與中央的方針政策保持了高度一致。

農業合作社法律規定范文3

一、采取擔保抵押措施

在發達國家,貸款抵押和擔保是一種普遍采取的保障措施。其中,長期不動產貸款的期限從5年到40年不等,而且必須由不動產第一次抵押。貸款的上限為允許抵押財產價值的85%(在被私人抵押保險的情況下可以超過這個比例)或者在由州、聯邦或其他政府機構擔保的情況下可以達到評估價值的97%。抵押貸款是美國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貸款的重要形式。

發展中國家中,南非土地和農業發展銀行規定合格的農業經營者在申請長期貸款之前必須提供足夠的抵押品,銀行將對這些抵押品的價值進行評估,同時考慮借款人能夠從農業經營中和其他渠道獲得預期收入的情況,這些因素將決定借款人從銀行借款的數量。另外,該銀行還設置了特別抵押貸款。這種特殊貸款的目的就是要解決農地所有權的不平衡問題,幫助那些歷史就處于弱勢的人群第一次購買土地,借款人可以獲得購買土地價值80%的貸款

額度。

二、建立專門的保險公司或安全網絡

有些國家為保障整個農業政策性金融系統的安全性,專門設置了維持系統安全的保險公司或特別安全網絡,這其中以美國農場信貸系統中的農場信貸系統保險公司最為典型。

農場信貸系統保險公司的主要任務包括:(1)通過正確地管理保險基金,保護農場信貸系統的投資者,確保投保債務以及保護納稅人的利益。(2)行使其職能以減少保險基金的損失。(3)確保農業借款者的未來有永久暢通的信用體系。它負責管理農場信貸保險基金,并負責從系統銀行收取每年的保險費。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存在超額的保險基金余額,將被分配給農場信貸系統內的投保機構,這就建立了一種促進農村金融機構發展的良性循環機制。

日本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中央農林金庫的運行是建立在一種特殊的安全網之上的,并且建立了專門的風險管理體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農業合作社銀行成員安全網建立在兩個機制之上:第一個是由合作社自身建立的獨立安全網,一般不被其他銀行了解;第二個是儲蓄保險系統,該系統將保護在該系統中存款顧客的利益。近年來,金融機構的經營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要求金融機構建立一個優化的風險管理體系,確保機構經營的穩健性。為此,中央農林金庫根據新的形勢建立了一個風險管理基本戰略來優化其風險管理能力。日本農林中央金庫根據風險分類指南追求單獨分類風險管理,所有的風險管理措施都遵循該項基本政策。其所有的風險管理活動都

要得到內部審計部門的檢驗和評估。

三、通過司法渠道加強貸款催收

在司法保護中,摩洛哥的情況值得一提。摩洛哥國家農業信貸銀行為了進一步保證其權利,設置了一些條件,如:借款人必須把其收入存在銀行的分支機構賬戶中;對于那些必須受銀行監督的大型項目貸款的支付必須根據項目工程的進展情況實行分期支付等等。除了上述保證措施外,國家農業信貸銀行為了保證其資金安全以及正常的經營秩序,在貸款回收過程中,主要采取兩種措施:一是簡單的措施,直接對借款人收取到期貸款;二是極端的措施,即把那些故意不還款而有償還能力的貸款人送入監獄關押。1961年的法律規定,對貸款違約可處以罰金,對于那些到期不能還款的可以增加其利率,而且這些規定在貸款合同中做了說明。違約金一般要比預定的利率高出兩個百分點,這個規定當然只適用于還款期限超過兩個月的情況。

四、設立專門的壞賬處理部門

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由于其特殊性質,在經營過程中出現不良資產也是很正常的,但是為了保證這一機構的正常運轉,其不良資產比例也不能太高。在這種情況下,化解不良資產風險就顯得十分重要。泰國國家農業信貸委員會就是處理不良資產問題的機構。

泰國國家農業信貸委員會的主要功能包括:與有關根據內閣同意的綱領沖銷壞賬或進行債務調整的政府部門合作,進行有關這方面的協調和追查工作;接受農民和農民組織有關債務問題的咨詢;收集信息、分析情況并提出意見,等等。農民欠債的類型一般有兩種:一是正式(制度性)債務,是指那些屬于政府機構或組織的款項,或者是與政府的某些項目相關的款項,如某些為繁榮地區或增加生產投入的扶貧項目等,正式債務可能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而農民自身原因導致的債務一般不在該機構考慮減免之列。第二種是非正式(非制度性)債務,是指那些由金融機構提供的債務,這類債務可以由一些醫療事件或其他緊急事件造成,對債務人來說經常是不公平的,因為可能有高利率,而且設置了不合理的還款期限。根據統計,到2005年前后該委員會已經解決了正式欠債問題,價值總額為169.59億泰銖,使462,256農民受益,另外有價值32.55億泰銖的債務被調整,從而對10,169戶農民有益;非正式債務總額有3,393百萬泰銖被解決,從而對45,610戶農民有益。

五、對不同客戶實行風險“防火墻”隔離

由于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服務對象、業務品種存在重要差別,因而與之相關的信貸業務的風險水平也明顯不同。因此,把不同風險程度的業務或客戶分開經營也是規避風險的重要選擇,事實上,各國金融體制中一度盛行的分業經營制度也是根據業務的不同風險而作出的一種制度創新。

作為一家專業性金融機構,南非土地和農業發展銀行要接受政府的指令,同時法律規定該銀行對促進農村發展提供服務。該銀行新設計的貸款標準已經減少了對那些高風險貸款的抵押要求,并且充分考慮到了農業經營的具體情況、農民的管理能力以及農民獲得資源(諸如土地和設備)的途徑。為了控制風險,南非土地和農業發展銀行設立了風險基金、貸款最高限額以及在低風險、中等風險和高風險客戶之間設置了防火墻,以防止銀行的資產變成壞賬。這些措施實施之后,那些高風險的客戶也能獲得與低風險的客戶相同的貸款類別。所有的客戶都可以獲得該銀行發放的購買土地的長期貸款,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土地必須作為抵押品。通過這些措施,該銀行實施分類管理,在有效擴大服務群體的同時也有效保護了本銀行的信貸資產。

農業合作社法律規定范文4

關鍵詞:三權分置;土地承包權; 有償退出;經營權

中圖分類號:D922.3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7)009-0-01

一、退出的必要性

1.三權分置的政策利好

在“三權分置”背景下,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承包權歸農戶所有,經營權歸經營主體所有,著重保護農戶的土地承包權。事實上,現行土地承包關系普遍將于2030年或2033年到期,理清三權關系,增強了農地流動性,也讓土地承包權逐步退出看到了希望。

2.土地利用的現實需求

土地承包權的有償退出以進城農民為主要對象,這部分群體在城鎮有穩定的職業或經濟來源和穩定住所,其擁有的土地撂荒嚴重,及時“變現”,可以使其帶著財富進城。讓市場配置土地資源,既能實現規模經營,也能保障農戶的財產利益,最大程度激發已荒地的經濟價值,促進農地保障功能與財產屬性相結合。

實踐證明,建立農地承包權有償退出機制,更符合土地經濟發展的長遠利益。因為,如果只是短期流轉,流轉關系不穩定,一方面農民時刻擔心承包方違約,加重后期土地修復成本;另一方面,承包方顧慮前期投資負擔過高,難以取得預期回報收益,投資承包的積極性受到抑制。

二、創新退出機制

樵黽油戀贗順齙目尚行裕筆者提出了具有針對性的解決對策,旨在讓更多有條件的農民退出土地承包權,提高農村土地使用效率,推進新型城市化進程。

1.處置原則:尊重農民意愿

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嚴格保護承包權,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發揮其主動性和創造性,不論是完全退出,僅流轉經營權,還是保留其全部權利、自主經營,都由農民自愿申請,集體投票或簽字,不得違背承包農戶的意愿。

各級政府、村集體都不得強迫進城農民退出“三權”,要在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開展試點。其中,山地村荒棄土地退出可通過直接經濟補償的方式,城鎮周邊可通過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或允許農民將土地作為資本入股合作社,保護農民實質權益。

2.循序漸進:先流轉再退出

土地是農民安身立命之本,考慮到農民的戀土情節及家園依賴心理,退出是一個漫長的過程,農地制度改革具有長期性和復雜性。退地門檻更高,退地者須有穩定、可靠的居所與收入來源。要尊重農民的選擇,就必須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 從幫助農民流轉土地經營權做起,同時逐步推進承包權的退出。流轉向退出的轉變,要由點及面開展,審慎穩妥推進,同時“因地制宜”,充分考慮各地土地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差異,鼓勵進行符合自身的實踐探索和制度創新。

3.能動立法:消除制度障礙

政策方面,實行“三權分置”是農村土地制度變革的創舉,實踐方面,試點地區開展土地承包權有償退出、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土地經營權入股農業產業化經營等已取得一定成效,總結形成可推廣、可借鑒的做法和經驗,政策先行,在此基礎上完善法律制度。

然而法律規定卻滯后于政策規定,因此要加快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立法修訂工作,密切關注集體經濟組織、家庭農場發展等法律問題,及時制定健全農村土地承包權退出的具體辦法,明確退出在法律上的正當性和法律效力,消除制度障礙。村集體要幫助農民審核退出協議,保證農民利益,減少法律糾紛。

4.榜樣帶動:宣傳成功案例

根據社會心理學和經濟學理論,當一個理性經濟人對公用品有兩個選擇時,往往會傾向于多數人選擇的那一方,即從眾心理。鄉鎮政府、村委會可以通過宣傳前期試點流轉、退出,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成功案例,合理運用農民的從眾心理,積極引導有條件、有意愿的農民先行退出承包經營權,吸引更多農民隨之退出,帶動普通農戶分享農業規模經營收益。

同時,應積極鼓勵農戶以土地入股的形式組建農業合作社,自主經營,自享收益。各村可以充分利用自然優勢,挖掘人文資源,嘗試創建示范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農業產業化示范基地、果蔬采摘示范園等,培育新型經營主體。

5.經濟補償:加大財政扶持

設計合理的土地退出經濟補償機制是實現土地承包權順暢退出的核心。針對退出補償金籌措難的問題,很多學者提出以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的融資方式,筆者認為,這種短期捆綁不是長久之計。

一方面,政府部門、農業信用社可以設計針對土地承包權的專項退出基金或貸款,建立補償周轉資金池,對通過金融機構融資的村集體給予貸款貼息貼費支持,幫助其解決“贖金”的籌措問題。另一方面,政府可以設立針對承包方的小額信用貸款、補貼政策或專項資金,完善新型經營主體財政、信貸保險、用地、項目扶持等政策,減輕承包大戶的經濟壓力,降低其經營風險。

6.社保隨身:減少后顧之憂

土地通常是進城務工農民群體失業收入無保障的最后依賴,失地農民雖然能獲得一定的退出補償,但仍面臨失業、社會保障、制度法律等風險。因此,構建土地承包經營權退出風險控制機制,防范農民的退地風險必不可少。

政府可以試點推行以退出土地換城市社保政策,用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給農民一顆“定心丸”,確保農民退地進城生活后都能和城市居民一樣,享受最低生活補貼、失業保險等社會基本保障,減少其后顧之憂,促進農村轉移人口市民化。

參考文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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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合作社法律規定范文5

關鍵詞:農地流轉;農村經濟;發展狀況;研究

一、農地流轉對農村經濟發展的作用

1.能夠對農業產業進行適當調整,優化產業結構,實現規模經營。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要加快發展農村經濟,就需要擴大農業生產的規模,實現規?;洜I。但是在實際工作中,農戶小規模生產與社會化大市場已經逐漸成為社會的主要矛盾之一,這就導致農業不能夠實現規模經營,經濟效益也無法提高。這就要求加快土地的流轉,從而實現農業的規模化經營,提高其經濟效益。

2.農地流轉能夠加快農村勞動力的遷移,提高農民的經濟收入。農村經濟發展的最終目的也就是為了提高農民的收入。近年來,隨著新農村的建設,農民的收入渠道也越來越多,而土地生產的收入只占據農民收入的一小部分,更多的則是通過外出打工或者經商來獲得。農戶小規模生產所獲得的低收入與非農產業所獲得的高收入形成的鮮明的對比,這就給土地流轉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另外,農民通過農地流轉可以漸漸淡化他們對土地的深厚情結,還能夠促進第二、第三產業的發展,促進城市化的發展,最終增加農民的經濟收入。

3.農地流轉能夠避免農業遇到各種風險問題。從當前的社會現狀來看,我國農業在生產過程中,生產環境仍然比較惡劣,并且也沒有有效的措施來避免自然災害,導致農業產量不夠理想。因此,為了改變這一現象,我們就需要不斷加快農地流轉,推動農地大規模的經營與生產,這樣才能夠有效的改善惡劣的生產環境,采取先進的技術設備來避免農業遭到各種風險問題,提高農業的產量。

4.土地流轉的強制和非法現象較多 。我國法律規定土地的流轉必須基于農民自愿,任何人不得干預強制他人進行土地流轉,然而,在實際情況中,有些領導或農業生產大戶,卻枉顧農民意愿,對農民進行威逼利誘。有些領導為了追求政績,有些農業合作社為了進行更大面積的耕種,采用各種手段獲得農民的土地經營權,卻沒有農民應用的土地補償。更為嚴重的是,農村存在的非法流轉現象,將農業用地使用于非農業并沒有經過審批程序。

二、農村經濟發展中農地流轉加快的必要性

在現代化社會發展中,農地流轉已經成為了農村經濟發展的必然改革趨勢,我們只有了解到當前農地流轉的發展現狀,才能夠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農地流轉的速度,從而促進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

1.增加農村土地流轉資金投入。設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專項資金,用于規范農村土地承包權經營流轉,推動土地適度規模經營。以土地使用權抵押融資的方式,使農民較為方便地獲得急需的啟動資金,發展農村二三產業,以此促進農村土地流轉。

2.規范農地入股機制。建立相應的合作社規范土地的使用,進行土地使用權的處理:一是明確土地使用權入股合作社的合法性。二是規范合作社明確土地使用權的入股年限。三是要建立完善土地使用權入股的登記備案制度。四是規范明確土地入股特殊情況下的土地使用權處理辦法。五是明確和堅持入社土地農地農用的原則。六是建立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評估機制。

3.優化產業結構要求實行農地流轉。過去,在農村發展的過程中,由于結構單一、土地利用率相對較低,這就無法提高農業生產技術水平,無法促進農業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實行農地流轉能夠進一步優化農業結構,合理配置農村土地資源,是農村產業結構實現多元化、現代化的發展。

三、農地流轉的農村經濟發展策略

1.充分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職能針對農村的實際情況,建議成立專門的農地流轉領導機構,有專門的人員負責指導、監督、處理土地流轉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避免糾紛復雜化。政府在農地流轉中的作用是引導、服務和監督,要充分發揮宏觀調控職能,制訂完善相P政策措施。

2.做好農村土地流轉工作是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必須下大力氣從人、才、物方面予以投入和支持,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來抓,特別是農業經營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及合同的管理工作的指導,實行規范化管理。提高農民的意識,強化他們對農地流轉的認識。在發展農村經濟的過程中,我們必須要轉變農民的固有觀念,使他們正確理解農地流轉問題,只有轉變他們的觀念,正確理解到農地流轉問題,才能夠讓他們在實際工作中資源進行農地流轉,在當期較快的推行農地流轉,從而促進農村經濟的較快發展。

農業合作社法律規定范文6

2006年,德國在冊的冷藏和冷凍運貨車有55521輛。冷藏和冷凍拖掛車達到44915輛。冷藏和冷凍貨車在噸位上第一次超過100萬噸。

據VDKL統計,德國保鮮物流企業目前約有890萬立方米的冷藏倉庫。加上不制冷的倉庫,總容量可達1180萬立方米。230萬個歐盟標準托盤位。

在德國,國家沒有專門負責管理農產品保鮮物流的機關,全部實行行業自律、自負盈虧。物流運輸業務由行業協會,如德國物流協會(BVL)、德國物流集團(BLG)組織和協調。具體負責德國農產品保鮮物流的是德國冷庫和冷藏物流企業協會(VDKL)。政府部門除了對該領域的個別研究項目有支持外,沒有針對農產品保鮮物流的專項資金和優惠政策。但在農產品的食品安全監控和執法方面投入較大。

冷鏈基礎完善

德國的農產品保鮮物流體系已經與現代工商業實現了高度融合,它也是德國高效物流體系的衍生物。近年來德國不斷加大對食品保鮮包裝技術的研究開發力度,積極采取各種食品保鮮技術措施。在德國、無論是肉類、魚類、還是蔬菜、瓜果,從產地或加工廠到銷售網點,只要進入流通領域,這些食品始終處在一個符合產品保質要求的冷藏鏈的通道中運行。在冷藏保鮮庫中,全部采用風冷式,風機在電腦的控制下調節庫溫,葉菜在這種冷藏中能存放2-5天。另外,德國食品保鮮包裝種類繁多、科學合理。即便是生鮮果蔬,也會分級包裝,貼上標簽。只要是塊莖類不易壓壞的均用小網袋袋裝。對易損產品,如瓜果和禽蛋用專門紙箱包裝,紙箱透氣性良好。對肉類,分別有冷凍、真空和含氣等包裝形式。在批發市場,無論是蔬菜還是鮮魚、肉類均在良好的冷藏環境中存放,蔬菜經產地清理加工后,成箱地存放在有冰塊的塑料保溫箱中。肉類包裝普遍采用真空或含氣包裝。德國的肉類包裝中含氣保鮮包裝比較普遍。含氣保鮮包裝與真空保鮮包裝相比,在色澤、滲出液等方面,明顯優于真空包裝。

嚴格的食品安全檢驗

在農產品保鮮物流體系的各個環節上,同樣需要質檢、技術標準等眾多有效的保障措施。在德國,聯邦層面負責食品安全管理的部門是聯邦食品、農業與消費者保護部(BMELV)。具體執行機構是聯邦消費者保護與食品安全局(BVL2)和聯邦風險評估所(BFR)。在食品安全和質檢方面,德國政府通過完善的立法、嚴格的監督、嚴厲的懲罰等措施擔當農產品市場的“鐵面裁判”。 BVL2負責對各聯邦州開展食品安全監測和協助聯邦州實施國家食品安全法規、建立統一的工作體系。當食品安全事件發生時,BVL2代表BMELV成為事故處理中心。其次,遍布全國的農業合作社、食品工業協會、零售商協會等,更是農產品流通中的“監督員”。除了上述人為的安全措施,有關機構還對保鮮物流系統中的運輸工具制定例行的檢查,對冷藏鏈中的各種設備作了具體的技術要求,包括容器和托盤的衛生標準等。

德國冷庫和冷藏協會(VDKL)

該協會是一個由冷庫和冷藏物流企業組織的經濟協會。為歐盟范圍內的食品公司提供冷凍食品和各類保鮮商品,涉及行業包括低溫貯存、保鮮分發和物流配送等。其成員包括保鮮物流服務公司、制冷工業廠商和與之有關的商業公司和供應商。德國超過80%的該領域的企業是該協會的會員。除了提供一般性的服務,VDKL還代表會員與政府機構在國家和歐盟層面上交鋒,積極為會員爭取利益。另一項服務是為會員提供能源服務,作為一個共同體(vdkl-Strompool)批量購買電力,在萊比錫電力市場直接參與交易。為其會員提供極具吸引力的電力價格,并起到蓄水池的作用。

保鮮的規定和技術標準

食品衛生規定《EG Nr.852.2004》,是一個將歐盟的食品安全指令轉化為國家法律規定的文件,對食品的衛生標準做出了明確規定。為了保證食品安全,對食品生產、加工和流通的每一個環節都有嚴格規定和具體要求。以動物食品為例,無論是屠宰場還是食品加工廠,無論是商店還是食品在轉運過程中,食品必須處在冷藏鏈中,不新鮮的肉絕對不允許上市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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