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征收規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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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征收規定

農村土地征收規定范文1

關鍵詞:農村土地;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現狀;措施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的種種問題涉及國家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農民切身利益。因此全社會要積極努力,切實保障廣大被征收土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推進我國和諧社會的建設。

一、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概述

農村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批準程序對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收歸國有土地的行政強制行為。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是國家依照法律或相關批準程序,為了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需要,對國家強制征收的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農民給予經濟補償的法律制度。

通過上述兩個概念,我們可以看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強制征用后實施經濟補償,并建立一系列的補償制度,這是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

二、目前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存在的問題及現狀

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越來越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具體闡述如下:

1、農村征地補償原則規定模糊

農村征地補償原則很多國家是在憲法中規定的,如德國、法國和美國。我國在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上提出過“合理補償”原則,2004年《憲法》修正案也沒有明確規定,只是大線條地規定了“給予補償”的理論。2007年《物權法》中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這個規定相比《憲法》有所進步,有了關于農村征地補償的一些提法,但是還不是很具體明確,沒有確立“公平合理補償”原則。

2、農村征地補償標準不是很合理

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補償標準存在不合理性,主要問題如下:

2.1補償標準的土地價值有時不能反映土地的實際價值。有些土地原來可能是荒地一文不值,但現在由于國家政策調整和本地區經濟發展需要,現在處于優勢地段,如果還按照劣勢地段土地給予補償對農民來講是極其不公平的,嚴重后果損害農民的合法權益。

2.2補償標準不能反映被占耕地本身的實際產出價值。征地時,依據的可能是傳統農業產值,而實際很多地區發展了生態農業,旅游農業和新型農業等,例如進行大棚養殖和家禽飼養的村屯,每畝的產值可達萬元。這個時候在補償時如果還按照傳統產值的標準進行補償,這對征地農民來不公平的。

2.3程序設計不完善,利益分配不均。為了規范農村土地征收的程序,《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了“兩公告一登記”制度,即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和補償登記。政府在征收農村土地的方案做出后,由縣級以上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而未廣泛聽取農民的意見?,F行土地征用程序上存在的缺陷極大地侵害了農民的權益。

3、司法救濟途徑欠缺

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的規定,被征地農民如果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如果協調不成的,可以申請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通過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政府的裁決為終局裁決。被征地農民的權益不能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對于被征地農民存在不公正方面,缺少司法救濟途徑。

三、完善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對策

1、在憲法中應明確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的原則

具體而言我國應先在《憲法》中規定出公平補償的原則,公平原則會隨著不同時期,不同地方的補償而有所不同,也就是說會遵循市場原則,按照該區段土地平均價格和被征收土地的使用用途予以確定補償金額和方式。具體而言,公平補償原則是以完全補償原則為主,同時又伴有不完全補償原則來防止亂征地、濫用公共利益等不良現象,最大程度的保證失地人的正常收入。其次在憲法的指導下完成相關法律的制定,使得一些模糊的補償規定更加的明確化,在事發過程中維護農民的利益。

2、適當借鑒國外的一些成功經驗

根據我國國情適當擴大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具體而言,可以包括被征收土地本身的補償、搬遷費的補償、土地改良物的補償、領地損失的補償、安置征地農民生活的補償以及殘地損失的補償等方面。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必然會損害到農民的承包經營權,對農民造成損失,因此對于這部分也需要作出補償。對于具體補償的金額而言,可以參照農民就業的成本以及從事新工作所冒的風險來進行計算,盡量緩解因征地造成的緊張氣氛,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3、健全我國的農村征地補償標準

由于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差別比較大,因此也不宜采取相同的補償標準,可依照各地區的不同進行適當的調整。在補償標準的確定中一定要體現土地所有權的價值,也就是說補償標準應參照市場的交易價為準。應逐漸建立專業的土地評估制度,以明確補償的市場價格,同時還需要體現出土地的潛在價值。逐漸增加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的方式,從多方面多角度來增加補償的種類。目前我國常用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方式是一次新的貨幣交換,雖然也有一些其他的方式進行補償,但是相對來說其他的方式還存在很大的缺陷,無法為失地農民提供以后的生活保證,我國應在現有的補償方式上進行完善,可以根據當地發展狀況采取分期性的貨幣補償方式等,解決失地農民以后生活需要。

4、完善農村土地征收的補償程序

4.1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方案應將雙方協商作為必經的程序。在具體制定方案時要體現自愿原則,失地農民代表與政府部門代表就征地補償標準和補償方式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認真聽取意見,真正從農民角度出發,維護被征地農民的權益。

4.2健全農村土地征用補償的救濟機制,完善司法救濟程序。農村土地征收對農民的財產權造成損害,造成損害就要有補償。因此建議完善司法救濟,從國家法律層面上明確人民法院對于土地征收補償的司法管轄權,使越來越多的征地農民可以向法院尋求司法救濟,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結束語

綜上所述,雖然目前我國對于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的制度方面存在著許多的缺陷,但是相信經過人們的不斷改善,必然能夠使我國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政策不斷的完善及有力落實,使之能夠推進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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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征收規定范文2

關鍵詞:補償原則;現狀與問題;子原則

中圖分類號:C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16-0086-02

1 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原則的現狀與問題

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原則的總體現狀是:制度層面上現行立法規定不明,采取回避態度;實踐操作中受償主體虛位,補償范圍狹小,補償標準過低,補償利益不及損失利益。

1.1 制度層面上現行立法規定不明,采取回避態度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第三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第三款進一步完善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2004年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于土地征收補償原則做了如下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第二條第四款);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第四十七條)。2007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則作了如下明文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第四十二條) 。

對以上法律文本進行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1)憲法對土地征收補償原則沒有涉及。2004年修憲后將“補償”明文寫入憲法,為征地補償提供了憲法依據,但對補償原則仍采取了回避態度。(2)專門性立法對土地征收補償原則做了折射性的潛在規定,出現了“按用途補償”。管理法第47條規定了“按用途補償”,并規定了補償的最高限額以及各省區在一定范圍內的自決權,折射出了立法者在補償原則采取了有限補償原則。盡管學者們多認為我國的補償原則是“合理補償”(相當補償),但從法律文本解釋學上看,管理法第47條在文本上沒有明確化,并未出現“適當合理”的字眼。 (3)物權法在補償原則上遵從先例。從內容上看,物權法第42條有了兩點變化,一是擴大了補償費的項目種類,明文規定了“社會保障費”這一補償項目;二是在對各項費用的計算上并未像管理法第47條那樣規定最高補償額以及明確的計算方法,也沒有相關的地方自決權條款,而是以“足額”一詞作了概括化處理。從一般法與特別法關系的角度看,管理法是關于土地征收補償的特別法,而物權法則屬一般法,依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前提是兩者在內容上無抵觸)的適用原則,應優先適用土地管理法。從文意解釋角度看,“足額”僅是用來強調四個補償項目中的前三個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足額”。關于“社會保障費”,文本僅用“安排”一詞進行限制,“安排”本身即具有不確定性,隱含了“可以”的意思。所以“足額 ”并未波及被征地主體的社會保障費,更非是對補償范圍的周延性規定。

1.2 實踐操作中受償主體虛位,公共利益扭曲,補償范圍狹小,補償利益不及損失利益

1.2.1 受償主體虛位與土地征收補償費的流轉次序

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在實踐操作中,擔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角色功能的卻是同時存在、相互包含、相互隸屬的三個主體:一是鄉鎮級別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二是村委會級別的農村村集體經濟組織,三是村民小組級別的農村經濟組織,而且三者都是合法主體。 三主體并存所造成的弊端表現在三者爭相充當受償者而導致的補償費被層層克扣的“雁過拔毛、見者有份”的不良規則的形成,失地者在補償順序上是列在第四次序上的:村民小組級的集體經濟組織在留足自己的“可以獲取”的補償費之后,剩下的補償費才真正進入失地者手中,造成這種扭曲化的流轉規則的根本原因在于受償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實踐操作中的虛位。

1.2.2 公共利益的扭曲與“私益征收”

“公共利益意味著在分配和行使個人權利時決不可以超越的外部界限” ,在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中,公共利益更是分配和行使國家土地征收權時“決不可以超越的外部界限”。但是,公共利益的內涵和外延究竟該如何界定,學界觀點不一。就國內的爭論而言,焦點主要集中在是否應將國家利益納入公共利益的范疇。

這種對公共利益的外延的界定直接影響到我們究竟應該采取什么樣的征收補償原則:如果公共利益不包含國家利益(此時公共利益即等同于社會公共利益),那就應采取有限補償說,因為此時的“公共利益中”中也包含了被征收者的個人利益;如果公共利益中包括了國家利益,那就應采取適當補償原則,具體如何補償應視個案的具體情況而定――對其中的為了“國家利益”而采取的農地征收進行完全補償,因為政治國家是與市民社會相對立的,國家利益中并不包含個人利益;對其中的為了“社會公共利益”而采取的農地征收進行有限補償。在我國的實踐操作中,公共利益往往被無限地擴大化,一些主要目的在于營利的私人商業行為因為其會附帶產生一些很小的社會公共利益的效應,也被劃入“公共利益” 的范疇,比如房地產開發、私人煤礦開采等,極大地扭曲了立法者的原意,損害了被征收者的合法權益。

此外,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原則面臨的現狀還有補補償范圍狹小、補償標準過低、 補償利益不及損失利益等,這些已是不爭的事實。究其原因,一是立法精神上的有意傾斜,二是現有行政體制上的弊端,三是實踐中無詳細的法律可遵循,執法者無所適從;這些問題必然使得公權侵害私權,增加了社會的不和諧因素,不利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發展,因此加快構可操作性強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原則體系勢在必行。

2 對策: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原則子原則之構建

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原則體系的構建必須以行政法中的一般原則為基礎,在相當補償原則的框架內探求適合我國國情的一系列子原則。本文所主張的這些子原則主要包括公益恪守原則、窮盡啟動原則、先補后征原則、限時補償原則和失敗回轉原則。這些子原則是構建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原則體系的主要內容。

2.1 公益恪守原則

公益恪守原則是指對農村土地進行征收時,必須以“公共利益的需要”為其必要條件,當且僅當該征收是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時才得以啟動征收程序,如果是為了個體私人利益,則不得進行征收。公益恪守原則的功能在于防止行政主體任意濫用土地征收權侵害有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以維持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建立的最初價值意愿的權威。

2.2 窮盡啟動原則

窮盡啟動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只有在一切可行的方法都是用盡之后仍然無法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時才能啟動征地補償程序,如果尚有可替代性的方法即便是為了公共利益也不得啟動該程序。

窮盡啟動原則的價值在于它控制著整個征地補償程序的啟動樞紐,在整個農村征地補償體系中起著關鍵作用。公益恪守原則僅僅為征地補償程序的啟動提供了一種可能性,不符合公益恪守原則必然導致征地補償程序無法啟動,但符合了公益恪守原則的要求則不必然使征地補償程序得以啟動,該程序究竟能否啟動,還在于是否符合窮盡啟動的原則。換句話講,單個的公益恪守原則或者窮盡啟動原則都無法使得征地補償程序得以啟動,它們只是該原則得以啟動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只有當某種情形同時符合了公益恪守原則與窮經啟動原則的要求時,征地補償程序的啟動才獲得了更大意義上的可能性,但此時公益恪守原則與窮經啟動原則的結合也僅僅是征地補償程序中的一部分得以啟動的充分條件――此時必然可以啟動補償程序但不必然得以啟動征收程序, 兩者的結合也不是土地征收程序得以啟動的充分條件,僅僅是征地程序得以啟動的必要條件。

2.3 先補后征原則

先補后征原則即先補償后征收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只有在補償程序完成以后才得以開始征收程序。先補后征原則的功能在于它避免了因傳統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中先征收后補償而產生的“只征收不補償”或“多征收少補償”的弊端的出現。通過先補后征原則的調節機制,把補償程序設為征收程序的前置程序,有利于更好地規范行政主體的征地行為,保護被征地者的切身利益。先補后征原則的功能還在于,它與公益恪守原則、窮盡啟動原則共同構成了整個土地征收補償程序得以完全啟動的充分條件――當某種情形同時符合公益恪守原則、窮盡啟動原則與先補后征原則的要求時,整個土地征收補償程序就得以完全啟動。

2.4 失敗回轉原則

失敗回轉原則是指當征收程序完成以后,如果用地者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因主觀或者客觀的原因無法實現預先設定的公共利益的目的時,必須恢復被征收的土地的原有用途。

失敗回轉原則是杜絕行政主體以“公益征收”為名以“私益征收”為實的濫用土地征收權現象的最后一道防線, 對徹底消除“私益征收”現象意義重大。但“回轉”僅僅是對被征收的土地的原有用途的回轉,并非是恢復該土地的所有權歸屬的原狀,并不是原被征地者退回土地補償金、原征地主體返還被征地,它是獨立于原土地征收補償法律關系之外的一種全新的、獨立的所有權轉讓法律關系。失敗回轉原則的實質是僅僅賦予了原被征地者及其繼承人一種優先購買權。

3 結語

由上可見,本文所主張的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原則體系是以行政法中的一般原則為基礎,在相當補償原則的框架內所提出的具體包括公益恪守原則、窮盡啟動原則、先補后征原則和失敗回轉原則等在內的一系列子原則為主要內容的全面的、開放的體系,這個體系符合可操作性強的基本要求,同時也適合我國國情,它對規范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秩序、保護失地農民切身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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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征收規定范文3

關鍵詞: 農村土地征收 補償方式 就業安置

注:本文系吉林省“十一五”社會科學項目——可持續發展下吉林省土地征收法律研究成果之一。

一、我國農地征收補償方式的存在的問題與反思

當前,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方式單一,補償方法粗糙,不能科學合理地解決不同情況下的土地征收補償需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現行法律關于土地征收的規定太過籠統。我國現行的法律中,關于土地征收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但兩法對于土地征收補償問題僅一筆帶過,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倍鴮τ谌绾窝a償、補償的數額、方式等問題卻沒有明確規定。

2.農地征收補償的方式簡單趨同。目前,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還是各級政府出臺的“土地征收管理辦法”都沒有對農地征收補償方式進行規定。實踐中,各征收補償單位基本上“一刀切”的采用現金補償,不能夠真正有效的維護被征土地使用權人的利益。

3.現行農地征收補償方法單一,沒有考慮到補償的長效性。以現金方式補償為例,目前,各補償主體基本上都采用一次性發放補償金的形式。這樣的補償金發放方式卻有許多弊端,如“鄂爾多斯現象”,一夜暴富后的失地農民的生存都將面臨嚴重困難。

二、完善補償方式的重要意義

1.保證農地征收的順利進行,為城市化、工業化發展提供必要的土地支持。作為城市發展、工業進步的必要前提,農地征收至關重要。現代社會的進步不能以剝奪農民的生存空間作為發展的手段,科學合理的農地征收是工業化進程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

2.維護社會穩定,保證失地農民的生存和可持續發展。失地農民的生活保障不能僅憑一次性的金錢補償就可以真正解決,正確的補償方式是在獲得城市發展、工業進步所必需的土地的同時,使供地農民的生產、生活能夠得以有序的維系和可持續性發展。

3.保護基本耕地面積,保證國家農業基礎。我國耕地保有量只有183億畝,人均耕地只有1.4畝,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 “十一五”規劃綱要確定,到2010年耕地保有量必須保持18億畝。 科學合理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方式,不僅要保障農民的基本利益,更要確保農業產業的安全。

三、補償方式完善之初探

1.現金補償現金補償應有明確的使用范圍,主要適合工商業發達地區的征地對象。這類征地對象一般比較希望通過征地補償獲得經商的資金,并且具備經商的能力和條件,土地對其收入的影響不大。而對于那些年齡、身體、環境都不適宜經商的征地對象而言,現金補償的方式應盡量避免使用。

同時,應結合征地對象的財產管理能力,建立長效補償機制,如對于補償金的發放方式可以分為一次性發放和分期發放。

2.以土地使用權入股是指被征地農民以其土地使用權評估作價,入股征地項目,獲得相應股份以及由此產生的股份收益。這一方法可以保證失地農民在征地后獲得穩定的收入來源,同時還可以實現資產的增值。但這一方式只適用于工商業用途的土地征收,對于非營利項目征地不適宜。

3.土地使用權置換即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積、用途及收益率等,對征收土地進行評估,在附近區域分配給征地對象使用,以置換原有被征收的土地的補償方式。此種補償方式要注意置換土地與被征收土地的使用價值及收益率的合理換算,保證征地對象的土地收益不因此而明顯減少。

4.異地移民受客觀條件限制,一些大型征地項目不便采用如上方式補償,同時,為保證農地面積穩定,可考慮采取對征地對象實行異地移民安置,如上個世紀90年代末長江三峽移民 即為此。但異地移民要合理考慮安置地的人口和經濟吸納能力,將移民排斥反應降到最低。

5.就業安置在對征地對象進行現金補償后,還可根據征地項目的用工情況,優先吸納征地對象務工,尤其在一些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較為適宜。這樣不僅保證了征地后項目的用工需求,而且能夠充分發揮征地對象建設家鄉的積極性,使其為當地的經濟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

科學合理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體系應該充分考慮到征地對象的地域特點和個體特點,使具體的征地補償與地域相適應,與對象相適應,切實保障國家、集體和農民的合法利益,同時,還要夠保障農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楊潔.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對策研究.載《法制與社會》,2011年12月

[2]靳利飛.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問題研究進展.載《安徽農業科學》,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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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農村土地征收規定范文4

關鍵詞:農民土地權益 土地制度 征用體制

一、前言

農民土地權益是指在一定歷史經濟條件下,以特定的農民所有制為基礎,農民個體、農民群眾及農民組織,能夠和應該享有的土地權益的總稱。它是由經濟權益、社會權益與政治權益等諸多權益構成的復合體系,其中經濟權益是農民權益的核心。農民權益的保障首先是經濟權益的實現與保障,包括土地的使用權、受益權、處置權與農業補貼權等表現形式?!叭r”問題的核心是農民問題,農民問題的實質是農民權益的實現和保障問題,即立足現有土地權利制度基礎,讓農民公平地分享公共服務,平等地擁有發展機會。

二、我國當前農民土地權益損失現狀及成因分析

目前法律上雖然對于農村土地流轉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但是農民土地權益在

土地征用過程中卻呂遭損失,這不僅說明我國的土地制度有漏洞,而且凸顯農民土地權益保障的迫切性。

(一)集體土地產權主體不明晰

《憲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等與土地有關的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行使所有權,其中所有權包括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等,但是農村實行,農民和集體之間對于上述權利是如何劃分,并沒有相關法律文件進行界定,從而導致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虛位,農民土地利益被虛化,造成集體土地人人所有,卻人人無權的現狀。

(二)集體土地征收補償不完善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問題是我國農民土地權益實現的核心,但是我國現行土地制度運行中在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方面存在諸多難題:一是,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過低。目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對比國家土地一級開發市場價格過低,導致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征收方與被征收方矛盾尖銳。其深層次原因是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形成了其與民爭利的土地依賴性;二是,集體土地征收補償項目不完整。我國現行的土地征收補償項目,只包括土地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沒有其它被征收土地的補償項目,補償只限于與土地有直接聯系的一部分損失,殘余地損失和其他間接損失并未列入補償標準的項目之內;三是,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混亂。目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過程中,耕地與宅基地補償混亂,土地征收與集體土地地上房屋拆遷程序基本無法律依據可循,甚至出現先將集體土地征為國有,再按照國有土地拆遷補償政策對農民予以補償安置的違法狀況,農民僅能就集體土地地上房屋獲得補償,其享有的集體土地利益完全被剝奪。

(三)集體土地征收程序不規范,征收過程缺乏透明度

在整個征地調查、征地補償分配過程中,農民通常被排除在外,參與的主體僅僅是征地調查人員、鄉政府有關領導、用地單位和農民集體領導,以至在征地過程中,農民無法了解到自己被征土地的實際面積、國家具體的補償標準、鄉政府及本集體領導是否參與了非法分配等具體情況。

(四)現行土地制度無法適應農村市場經濟的發展

隨著農村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的土地制度已無法為農民獲得收益做保障,主要原因在于土地制度無法適用農村經濟發展的開放性以及本身存在的缺陷。首先,農村土地的雙層經營體制無法適應現代農業的發展。農村廣泛推行聯產承包責任制后,“村”成為農村土地的所有者。伴隨著農村市場經濟的發展,這種分散經營已經不能適應現代農業要求的規模經濟,加強農村土地產權的流動,是實現農業集約化經營的必然選擇,但是村民委員會無論其權威性還是公正性,都不能使其擔當起農村土地產權流動的監督與裁判職能。其次,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一種特殊的物權,其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是受限制的。就現狀而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所有權人其占有權實際上是間接的,甚至可以說是“虛占”,土地由村委會或使用權人實際占用,而使用權要受到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制約,收益權要受到政府行為、法律規定的制約, 特別是存在“非公共利益”的征地時缺乏法律的救濟渠道等。

三、完善我國農民土地權益保障的對策分析

針對我國農民土地權益損失的現狀及成因,要著重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來來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一是要強化農民自身的維權意識和保護維權行為。在完善農民土地權益保障模式中,最重要的是讓農民了解他們可以和如何維護自身利益。鼓勵農民積極參與農村民主法制建設,同時完善政務處理模式,增加民意反映渠道,利用互聯網、電話等工具,讓農民及時地表達他們的需求。二是要明確集體土地產權的相關主體。農村實行,農民理應擁有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和部分處置權。并且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剝奪,這就增加了農民維護自身權利的砝碼。三是要將市場機制引入到農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二級市場,這樣一方面可以使農民清晰地知道自己的土地在市場上的價位,而不是之前聽由政府和開發商給的價格,另一方面,農民也可以自主地在二級市場上靈活地轉讓土地使用權,為其轉讓創造一個公平、公正的外部環境,最終使土地征收程序公開透明,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四是要確定保護農民土地權益的救濟制度。這是完善農民土地權益的保底底性措施。當農民土地權益受損時,要確保維護農民土地權益的救濟渠道暢通。要確立司法機關在保護農民土地權益方面公正地位,如果政府在審批征收土地方案時超越或濫用權限或違反了法定程序,司法機關有權依法予以撤銷。

參考文獻:

[1]王志彬.農民土地權益立法保護研究[J].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學報,2009,3

農村土地征收規定范文5

1.1 農村土地制度管理架構制約了土地流轉

家庭聯產承包經營責任制以來,土地逐漸分散化,多數農民的耕地被分散于不同地段,難以做到集約化經營。對承租人而言,即使大多數農戶同意租出,但個別農戶如果不愿意轉出的話,結果必然是成片土地得不到有效流轉,加大了土地流轉的難度和成本,制約了土地規模化經營的形成。

1.2 農村土地制度保護弱化制約了土地流轉

一是農村土地使用權期限過短,削弱了投資者的心理預期。目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只有30年,且部分土地的使用期已過十幾年,期限過短削弱了投資人的積極性。二是目前農村土地承包權的流轉一般限于特定的農村集體組織內部,《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經本集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笨梢?,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受讓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被作為例外受到了嚴格的限制。這種身份限制造成土地承包權流轉的封閉性,從而土地承包權無法按照市場方式自由轉讓,對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制造了障礙。三是土地征收制度的不健全,讓受讓人對未來利益保障缺乏積極的心理預期。地征收補償標準過低,僅能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然而土地流轉的受讓人受讓土地的動因在于增加對土地的投入,提升土地的利用價值,提高土地收益。在土地征收制度不健全的情形下,土地流轉受讓人受讓的土地隨時可能被征收且得不到合理補償,其對受讓土地缺乏積極的心理預期。

1.3 農村土地市場管理制度缺位制約了農村土地流轉

一是土地流轉沒有專門立法。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由于相關內容和程序不夠明確具體,缺乏可操作性,導致許多地方出現有法難依的現象。同時,由于典出多門,司法部門在仲裁此類糾紛案件中缺乏權威性,裁定結果往往令糾紛雙方不服。二是對土地流轉合同的指導、審核不規范、不嚴格,容易引發土地糾紛。三是土地流轉市場尚未形成,缺乏中介服務平臺。一方面想轉出土地的農戶尋找流轉對象難度大,而另一方面具有一定規模的種植大戶、合作社、龍頭企業卻苦于和農戶的談判費時費力,又不能保證連片規模發展。土地流轉信息不暢,嚴重影響了土地成規?;鬓D。

2 促進農村土地流轉的幾點建議

2.1 遵循農村土地流轉原則,積極探索土地流轉新思路

一是堅持在不變的前提下,把不改變農村土地性質和用途作為先決條件,不能讓一些人以改革之名行占用耕地之實,對于流轉后的土地,必須用于農業生產,決不能挪作它用,否則就有違土地流轉的根本目的;二是按照“穩制活田”和“自愿、依法、規范、有償”的原則,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切實保護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三是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是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促進土地經營權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四是把農民利益放在第一位,保障農民土地流轉收益權。

2.2 加強政府引導,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服務新體系

一是建立農村土地使用權有形市場交易網絡。農民、合作社或銀行拿到土地使用產權證,可以到土地交易所進行交易;同時土地交易所對土地進行客觀公正的評估,給交易雙方提供參考價格,這樣就形成了農村土地產權交易的有形市場,提供了土地使用產權交易的平臺,解決了制約農地流轉的市場缺位問題。二是大力發展農村土地流轉合作社,促進土地與資本的結合,實現土地流轉效益最大化。三是為農村金融注入新活力,為農民擴大生產經營規模,發展特色優質高效農業項目提供資金支持。

2.3 加快農村社會保障體制改革,建立農村土地保障新制度

農村土地征收規定范文6

【關鍵詞】土地征收;利益分配;法律保障;補償方式多元化

一、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現狀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后,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依據我國現行的土地征收法律法規征收具有以下特征:

(一)依照土地原有用途制進行補償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都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蓖ㄟ^具體法條我們看到,在土地征收上是以土地原有用途作為補償依據。

(二)“產值數倍法”彌補農民損失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边@種“產值數倍法”在實踐中,顯現出明顯的不合理性和不公平性,不同地域的農業生產結構不同,農業產值也存在很大差異,通過制定產值標準雖然可以解決地方政府在產值標準上的隨意性問題,但卻偏離了“產值數倍法”對農民損失的土地收益補償的本來意義。

(三)由行政機關依據土地所有權來確定補償對象

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根據實施細則,在土地征用補償方案是行政審批的方式,農民并不享有前期參與的權利。并且補償費是下發到村集體,由村集體管理和使用。在安置補償上,或是交付安置單位或是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險費用。接受統一安置的才能領取安置補助金,實際上農民獲得的僅僅是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及青苗補償費。

二、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存在的問題

(一)政府主導下“公共利益”界定范圍不明確

《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钡螢椤肮怖妗?,憲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大量營利性商業項目,都以公共利益的名義強制征用土地,從而引發農民的群體性上訪和干群沖突,嚴重影響農村的社會穩定和發展。我國的土地征收前提“公共利益”的判定機關與征收執行機關都是“政府”。實質上在我國土地買賣的一、二級市場上政府形成了“壟斷”。

(二)補償局限于直接經濟損失,且行政救濟局限性大

2004年,國務院下發了《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對農民最關注的征地補償作了新承諾;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但是在現實的執行中仍然是僅保障最基本的生活,而且補償的范圍也僅僅是直接的經濟損失,對于因征地產生附加損失的補償卻鮮有關注。

(三)土地流轉承包之后補償費分配不到位

土地在租用后,為了形成規模生產,轉化為現代農場模式經營,會有大量的資金投入。再者流轉后的土地在使用性質上發生變化。經過改良由低產變為高產,由旱地變為水田,這些改良的基礎是大量資金、技術、人力等方面的大量投入。然而在現行的土地征收補償對象是單一的,對于這種新產生的所有權、使用權分離的情況缺乏保護與關注。在征收補償上對這部分投入如何補償沒有規定,水田、旱地的改變后增值部分的收益如何分配,也是缺乏制度的約束。如果立法與政策無視這種新型關系,必將極大的損害的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嚴重阻礙農業現代化的進程。

三、完善土地征收補償分配政策、健全土地征收法律法規

(一)土地征收嚴格區分“公共利益征收”與“商業征收”

土地作為稀缺資源,現行僅僅允許“公共利益受益”的制度不能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將商業征收納入到合法的增收途徑中更有利于對土地的利用與保護。在立法的思路上可以將“公共利益征收”與“商業征收”嚴格區分開來,讓政府在土地征收的問題上回歸到宏觀調控與監督保障的軌道上去。為失地農民謀取更多的社會保障,以政府力量保障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二)明確征收補償原則,法律保駕護航

明確土地征收補償基本原則,用土地征收補償基本原則作為補救具體法律法規不足。在法律法規缺失具體規定的情況下,法官可以依據基本原則的精神做出判決,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及各方責任劃分。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后,明確征地補償的歸屬與分配

最高法院關于《農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釋第22條涉及到青苗和附著物的補償分配,但對于土地補償費以及安置補助費卻沒有明確規定。對于這一問題應該依照土地流轉的性質做出不同的區分,保障農村經濟發展,保護農民切身利益。

總而言之,在很長一段時間內,農民土地權利的狀態是不穩定和不確定的?;谠谡鞯匮a償中的問題,筆者認為應該改革征地補償分配政策,規范土地征用法律法規。以實現以下兩個目的:首先,明確征地補償各項基本原則。在分配土地補償款上的規定,應符合我國基本國情,切實反映被征地農民的生存和社會保障的價值。其次明確征地補償方案的內容,通過一套合理的土地征用程序,合理的救濟途徑,以及各種法律責任的規定,并監督政府的行為,為了征地補償制度在保障農民利益方面的實體內容和程序內容相一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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