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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對股權激勵的規定范文1
為指導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以下簡稱上市公司)規范實施股權激勵制度,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中長期激勵機制,進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充分調動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規范上市公司擬訂和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我們制定了《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是一項重大制度創新,政策性強,操作難度大。為規范實施股權激勵制度,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試行股權激勵實施分類指導。對中央企業及其所出資企業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權激勵計劃在報股東大會審議表決前,由集團公司按照《試行辦法》規定的程序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部門審核;對中央企業所出資三級以下企業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權激勵計劃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前,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部門備案。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部門自收到完整的股權激勵計劃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未提出異議的,國有控股股東可按申報意見參與股東大會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二、地方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試行股權激勵辦法,應嚴格按《試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執行。在試點期間,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生產建設兵團國資委或財政廳(局)統一審核批準后,報國務院國資委和財政部備案。
三、對在《試行辦法》出臺之前已經公告或實施了股權激勵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要按照《試行辦法》予以規范,對股權激勵計劃修訂完善并履行相應的審核或備案程序。
四、政企尚未分開的部門以及國家授權投資的其他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其他單位),按照《試行辦法》的規定審核批準所管理的集團公司及其所出資企業控股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
公司法對股權激勵的規定范文2
資本股份化問題
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不劃分為等額股份,也不發行股票,沒有明確的股份數量和價格。因此,要實施股權激勵計劃,首先就要將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若干個份額,通過對公司資產的評估與核算,對公司的資本進行股份化。明確持有公司股權的職工,一旦離開公司,即由讓渡股東或其他相關股東進行回購。另外,《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公司可收購獎勵給本公司職工的股份,但不能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股價的確定問題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定價是一個既重要又敏感的問題。有限股份公司的股份價格是由內部價格來確定的,而不像上市公司的股票價格一樣,是由市場決定的,但內部價格的確定是一個透明度不高的過程,容易引起員工的質疑。因此,如何保證“內部定價”的透明、公平、公正,獲得激勵對象的認同,是有效推行股權激勵的難點所在。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的價格只能依據內部價格來確定,而成為一個非常關鍵,又非常敏感的問題。一般情況下,在綜合考慮公司近年來自身的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前景情況下,確定股份價格。如果激勵對象對公司發展有充分的認知和信心,股權的激勵作用會比較充分發揮出來。但是,如何保證“內部定價”的透明、公平、公正,獲得激勵對象的認同,是有效推行股權激勵的難點所在。
股份來源問題
根據修訂后的《公司法》(2006年1月1日生效),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來源問題得到很好的解決。主要的方式是:公司設立時,可以預留部分股份用于股權激勵計劃,但需在2年內使用完畢;增資擴股;公司收購獎勵給職工的股份(但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并務必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老股東轉讓。目前,采用較多的方式是老股東轉讓,特別是控股股東股份轉讓。
實股激勵問題
有限責任公司可使用的股權激勵方式有股份期權、虛擬股票、業績股票等。在這里特別談談涉及到實股激勵的注意事項。
首先,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則設計實股時,激勵對象的人數受到限制。如果股權激勵對象的人數眾多,則不能以直接持股的方式進行,可以考慮間接持股的方式。間接持股通常包括:職工持股會、工會、自然人代持和信托等方式。
其次,職工持有實股,盡量建立在激勵的基礎上。如果建立在增資擴股的基礎上,職工按照定價直接購入股權,就是實打實的股東了,任何人是沒有權利處理他所持有的股權,為此引起的官司處理起來也會很麻煩,除非職工離開公司時,愿意配合退出股權,并到工商部門變更股權狀況;而如果是建立在激勵基礎上,職工購買的實股或是得到的獎勵實股,職工離開公司時,就可以通過相關協議書,由讓渡股東或其他股東回購,或者由公司回購(公司回購必須滿足《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即使因此產生糾紛,打起官司時,也有辦法處理,因為相關協議中會明確規定:授予數量、授予條件、行權時間、流程、回購條件、特殊情況處理等。
最后,建議有限責任公司謹慎實行實股激勵,而多考慮讓渡分紅權利,畢竟,一旦涉及實際股權問題,處理起來就比較繁瑣,增加管理成本。
行權條件問題
公司法對股權激勵的規定范文3
定向增發是公司針對特定的范圍定向定價出售公司股份,定向增發的對象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是總數量不能超過十家。定向增發往往用于上市公司對大股東增發,收購資產減少關聯交易,避免同業競爭;也用于上市公司并購。
【法律依據】
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公司法對股權激勵的規定范文4
[關鍵詞] 股權分置改革 上市公司 股權激勵 經營績效
股權分置問題是指由于某些歷史原因,中國的上市公司中存在著非流通股與流通股兩類股份,非流通股的控制權、所有權不能自由轉讓,導致同股不同權現像的存在。激勵和約束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是公司治理理論研究和實踐的核心內容。然而,由于股權分置問題的存在,我國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著激勵制度缺陷。
隨著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全面展開,一批含有管理層激勵的方案見諸于上市公司的股改計劃中,引起了市場的極大爭議。對此,2005年9月9日國資委正式頒布了《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國有股股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當前股權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管理層激勵規定如下:“積極研究上市公司管理層股權激勵的具體措施,對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可以探索實施管理層股權激勵。”至此有關股權分置改革中實施管理層激勵的政策問題得到了解決,即實現全流通的上市公司可以嘗試實施管理層激勵。這也使得全流通后上市公司的管理層激勵成為擺在我們面前一個十分值得研究和分析的問題。
一、股權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對管理層激勵的現實需要
1.對于國有非流通股股東而言,股權分置改革的一個深遠影響將是從根本上改變目前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的激勵方式和激勵導向。在原先的股權分置格局下,由于國有股權不能在市場上自由流通,股價的漲跌對于國有股東來說并無實際意義,有價值的僅僅是每股凈資產的增減,而股價則根本不在其考慮范圍之內,這在某種程度上助長了上市公司的“再融資饑渴”。而在實現全流通后,國有股東將面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問題,這勢必會帶動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的評價由凈資產的評價體系轉向以股價為核心的市場評價體系。如果這種體系得以確立,將從很大程度上改變目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主要是由經營者單方渴望的格局,國資監管部門就有可能從幕后走到臺前。從而,國有股東、管理層和流通股東三者的利益將會逐漸趨于一致,國際上通用的管理層激勵勢必成為一種現實的可能。
2.對于流通股東而言,全流通將可能使其因信息不對稱產生的風險進一步加劇我國上市公司的信息不對稱,一是表現在公司管理層與全體股東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二是表現在控股大股東和中小股東間的信息不對稱。因為我國上市公司管理層和控股股東的特殊關系,所以在某種程度上公司管理層和中小流通股股東才是真正利益對立的博弈雙方。在無相應制衡機制的情況下,公司管理層甚至可能與大股東“聯合”起來利用其信息優勢與公司控制權,在一定程度上按照其利益訴求操縱股價并通過二級市場直接獲利。而相對應的便是中小股東的利益損失。因此,只有讓經營者也成為部分所有者,最好是強制性地通過股東大會迫使管理者從收入中拿全流通時代上市公司管理層激勵探索.
3.對于上市公司管理層而言,境內滬深股市上市公司高層經理人員的薪酬極不合理,表現在以固定收入為主,與公司經營績效掛鉤等短期激勵比例很低,僅有少數上市公司實施了基于股權激勵的長期激勵。這些不足使得股東和管理層之間的委托―問題愈加嚴重。同時,由于在股權分置改革中我們僅僅考慮的是流通股東與非流通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卻忽略了上市公司管理層的利益,因此在對價空間一定的條件下必然導致兩類股東之間零和博弈的局面。企業的實際控制者是其管理人員,企業的業績取決于他們的經營績效和努力程度。并且,在上市公司實現全流通后,對于管理層在企業經營發展中所付出的精力、智慧和努力的激勵也是對黨的十六大所提出的“確定勞動、資本、技術和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政策要求的具體貫徹落實。
二、當前我國股權激勵機制的發展現狀
1.在我國上市公司中,正在或已經實施了股權激勵計劃的公司,已有近100 家,但由于相關管理辦法尚未出臺及有關法規存在一定的障礙都被迫擱置。而且我國會計制度和準則正處于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對這類業務還沒有明確的規定,企業也難以對其進行恰當的會計處理。
2.在股權分置背景下,非流通股以國有法人股和社會法人股的形式存在,上市公司管理層不可能以自然人身份獲得法人股股份;至于持有流通股,我國新股發行政策沒有可以預留股份以實施公司股權激勵的規定。在相關的法律中也有限制股權激勵的規定,如《公司法》第78條規定公司注冊必須采用實收資本制,《證券法》第68 到70 條規定高管不得買入或賣出本公司股票,也削弱了高管持股的積極性。
3.由于我國現有資本市場的不完善性以及缺乏自由競爭的經理人市場,所以股權激勵機制發展緩慢,一些上市公司不得不采取“變通”手法。有些公司從凈利潤中計提所謂的股權激勵基金,可是其數額和用途的透明度卻很低。對于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存在高管層報酬偏低、長期激勵機制缺位的問題,監管部門也在努力尋找解決途徑。早在2002 年初,證監會就有關修改《公司法》若干條款的問題向國務院法制辦提交了專門報告。而目前的股權分置改革必將進一步促進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機制的建立。首批改革試點公司中,很多公司之所以對改革表現出積極的態度,其中一個重要原因也是為了爭取配合公司高管的股權激勵計劃。
三、全流通時代上市公司實施管理層激勵的機制設計與具體措施
在全流通后我國上市公司具體實施內部激勵,尤其是股權激勵的過程中,仍然會面臨許多難題:
1.管理層激勵實施中所存在的法律障礙及其解決方法。在美國,上市公司實施管理層股權激勵時,其股份來源一般都是由企業回購本公司股票作為庫藏股來提供的,但在我國卻需要法律上的銜接,因為一直以來,現行《公司法》第149條是其最大障礙,該條款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時除外”。這實際上是限制了不以注銷為目的的股份回購行為。而對于目前已經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則可以考慮通過轉配股和增發新股的方式來獲得股權。
2.管理層激勵計劃方案設計的科學性。管理層激勵方案設計要科學合理,除了加強對經理人員的獎金、分紅等短期激勵外,更應注重建立以股權激勵為核心的長期激勵的方案設計。在對管理層進行股權激勵時,行權成本、行權期限和行權所涉及股票的穩定性是主要應該特別關注的問題。在管理層激勵方案中,關于行權成本的確定是至關重要的,因為只有管理層的持股成本與市場持股成本接近時,才能充分實現股權激勵的“利益捆綁”功能。最后,為了避免管理層激勵所涉及股份被質押或凍結而影響股權過戶,應保證其在行權期限內的穩定性。
3.管理層激勵應遵循物質激勵與精神激勵相結合的原則。股權激勵作為物質激勵的一種形式,是調動經營者積極性的重要手段,但不能忽視精神激勵的作用,事實上,即使在發達市場經濟中,金錢也不是衡量經營成就的唯一標準。相反,越是有能力的經營者,越看重的是成就感和社會責任感等本身非物質性回報的價值。因此,在重視經營者物質激勵的同時,應當避免矯枉過正,防止走向另一極端而忽略精神激勵的傾向。。
4.管理層激勵的實施需要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目前我國大部分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現狀是:國有大股東主體缺失、董事會結構不合理及監事會獨立性不強等。這就造成了實施管理層激勵的過程中,董事會對于管理層的權利制約失效,“內部人”控制現象愈發嚴重。因此在實施全流通后,上市公司應積極改善公司治理結構,首先是要明確國有資產的主體,強化所有者對公司的控制與監督,使之體現在對公司運作的“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的全過程中。其次要改善董事會的結構,提高董事會的質量。適當增加董事會中外部董事、獨立董事的比例,甚至可以考慮引入部分職工代表,以充分體現共同治理原則。再次,提高監事會的獨立性,強化監事會的監督力度。監事會應由股東大會選出,負責監督董事會和經營者,其業績評價和收入應由股東大會決定。并且可在監事會中設置職工和債權人代表,以維護職工和債權人代表的利益。最后,可考慮在董事會下設立薪酬委員會,具體負責制定和實施管理層激勵的方案。同時在股東大會上成立一個獨立的監督委員會,以專門負責監督管理層激勵的實施過程。
綜上所述,在我國上市公司實現全流通,為實施管理層激勵創造良好空間和機遇的時候,我們應該及時構建起管理層激勵機制,在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的同時,又能確保股東的利益,以促進企業長遠健康的發展。
參考文獻:
[1]王斌:股權結構論[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
公司法對股權激勵的規定范文5
我國第三次修訂通過的《公司法》于20**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就有關企業財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以非貨幣資產作價出資的評估問題
根據《公司法》第27條的規定,企業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資產出資設立公司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資產。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非貨幣資產出資或者接受其他企業的非貨幣資產出資,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資產評估的規定,委托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和執業人員進行;其他的非貨幣資產出資的評估行為,可以參照執行。
二、關于公益金余額處理問題
從20**年1月l日起,按照《公司法》組建的企業根據《公司法》第167條進行利潤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時,為了保持企業間財務政策的一致性,國有企業以及其他企業一并停止實行公益金制度。企業對20**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結余,轉作盈余公積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彌補,仍有赤字的,結轉未分配利潤賬戶,用以后年度實現的稅后利潤彌補。
企業經批準實施住房制度改革,應當嚴格按照財政部《關于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295號)及財政部《關于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企〔20**〕878號)的相關規定執行。企業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后,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盈余公積金不得列支相關支出。
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或者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企業,原屬于公益金使用范圍的內設職工食堂、醫務室、托兒所等集體福利機構所需固定資產購建支出,應當嚴格履行企業內部財務制度規定的程序和權限進行審批,并按照企業生產經營資產的相關管理制度執行。
企業停止實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經董事會確定繼續提取的,應當明確用途、使用條件和程序,作為負債管理。
三、關于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本公司股票的財務處理問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第143條規定回購股份,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進行財務處理:
(一)公司回購的股份在注銷或者轉讓之前,作為庫存股管理,回購股份的全部支出轉作庫存股成本。但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導致的股份回購,參與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及合并后如均屬于同一股東最終控制的,庫存股成本按參與合并的其他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相關投資賬面價值確認;如不屬于同一股東最終控制的,庫存股成本按參與合并的其他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相關投資公允價值確認。
庫存股注銷時,按照注銷的股份數量減少相應股本,庫存股成本高于對應股本的部分,依次沖減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低于對應股本的部分,增加資本公積金。
庫存股轉讓時,轉讓收入高于庫存股成本的部分,增加資本公積金;低于庫存股成本的部分,依次沖減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
(二)因實行職工股權激勵辦法而回購股份的,回購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所需資金應當控制在當期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數額之內。
股東大會通過職工股權激勵辦法之日與股份回購日不在同一年度的,公司應當于通過職工股權激勵辦法時,將預計的回購支出在當期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中作出預留,對預留的利潤不得進行分配。
公司回購股份時,應當將回購股份的全部支出轉作庫存股成本,同時按回購支出數額將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轉入資本公積金。
(三)庫存股不得參與公司利潤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其作為所有者權益的備抵項目反映。
四、本通知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隨時向我部反映。
公司法對股權激勵的規定范文6
在股權激勵計劃獲得上市公司如此追捧之時,其負面效應也不斷顯現。相關數據調查顯示,實施股權激勵后,上市公司總體水平的業績逐年下降,股權激勵很難維持長期效果③。公司管理層甚至通過激勵計劃套取額外利益。管理者和所有者之間的利益博弈在無形中卻損害了上市公司廣大中小股東的利益。為進一步加強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管理,證監會于2016年8月13日起正式施行《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新激勵辦法”)。從新激勵辦法的革新措施中可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監督機制有了進一步的完善和發展。
新激勵辦法對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監督機制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三方面:以獨立董事和監事為主的內部監督、以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為主的中介監督和以投資者為主的外部監督。
一、內部監督
內部監督,即通過上市公司內部的監督機制實行監督,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制度?,F代公司制度中,董事作為股東的人對公司實行管理時往往存在一些問題,獨立董事旨在解決現代公司所面臨的問題④。獨立董事制度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于2005年的《公司法》,這推動了上市公司內部監督機制的不斷完善⑤。根據現行《公司法》,監事會的組成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由此可見,監事會既代表了公司股東的利益,又代表了公司職工的利益,這對監事的義務和責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從法律規定和實踐來看,獨立董事制度和監事制度從確立之日起就各自發揮著內部監督的作用,尤其在新激勵辦法中更加明顯。
相比原激勵辦法,新激勵辦法第8條⑥排除了監事作為股權激勵對象,更加明確了監事的監督作用。第35條、40條、46條、47條、50條等規定突出了獨立董事及監事會對于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及變更后的方案,以及在向激勵對象授出權益與股權激勵計劃的安排存在差異時、上市公司在向激勵對象授出權益前等情形下發表意見的必要性。并且,從40條的規定可見,獨立董事通過“向全體股東征集投票權”進一步凸顯了獨立董事起到的代表股東監督管理層的作用,這種內部監督的機制在新激勵辦法中得到了加強。
新激勵辦法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中的各個環節都設置了獨立董事和監事發表意見的環節,也就為計劃的后續審核提供了前期監督的作用,突出了內部監督機制在公司內部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中介監督
中介監督,即通過作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專業性中介機構實行監督。雖然存在于上市公司的外部,但由于上述中介機構與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本身并無直接的利益相關性,這里需要對其特殊看待。對于上市公司而言,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從其準備IPO⑦之日起就一直承擔著專業性的監督作用,這種監督形式可以說是證監會監管要求中的最低配置。尤其對上市公司,以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為出發點,證監會設置了一系列的措施來提高上市公司進行市場交易的合規性。為了降低上市公司在某些專業領域,諸如財務、法律等方面的非專業性導致的市場風險,證監會往往會要求上市公司聘請中介機構對其進行的相關交易和操作提出專業性意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在我國一直處在探索和積累經驗的階段,新激勵辦法正是將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和管理思路進行了總結。很明顯,縱觀新激勵辦法,就律師事務所而言,其在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的推行過程中提供專業性法律意見的重要性不斷加強。
根據新激勵辦法,律師事務所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中所需要發表法律意見的事項涵蓋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購股份方案、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獲授權益的條件是否成就、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出權益與股權激勵計劃的安排存在差異、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條件是否成就、需要調整權益價格或者數量的、變更后的股權激勵方案、上市公司終止實施激勵等情形和對象。可見范圍在不斷擴大,律師事務所專業性監督的角色越來越重要。
三、外部監督
外部監督,即通過披露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相關的重要信息并由廣大投資者進行的監督。外部監督是上市公司公眾性的首要要求,即通過上市公司外部的利益相關者或者潛在投資者進行的監督。而外部監督的基礎就在于上市公司應當將相關重要信息進行及時有效的披露。
信息披露制度是證券市場賴以建立和發展的根本和證券法律制度的核心⑧,這也體現在了新激勵辦法之中。相比原激勵辦法的原則性規定,新激勵辦法中對于信息披露做了更加全面詳細的規定,尤其體現在上市公司的臨時報告制度中。新激勵辦法要求上市公司將股權激勵計劃推行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包括通過股權激勵計劃草案、變更股權激勵方案、分次授出權益,股票除權、除息或者其他原因調整權益價格或者數量、終止股權激勵計劃等相關的事項予以及時、有效地披露。披露的具體內容包括股東會、董事會作出的相關決議,獨立董事、監事會提出的相關意見,以及中介機構的相關財務意見、法律意見等。
四、小結
新激勵辦法在加強監督的同時對計劃實施的主體資格、實施對象和程序等多個方面進行了完善,正體現了國家監管理念的更新和進步。這種內部、中介和外部相結合的多元監督機制有利于規范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并促進上市公司的內部治理體系的完善。特別是對于上市公司的外部監督,是新激勵辦法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辦法監督機制中的核心部分,這對于內部監督和中介監督的有效開展起到了保障和促進作用,從而在整體上形成了更加完善和健全的監督機制。
注釋
①包括2008年3月17日的《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2號》及2008年9月16日的《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3號》。
②截至2008年上市公司數量,滬市864家,深市740家。
③顧斌、周立燁:“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實施效果的研究”,載自《會計研究》2007年第2期,第83頁。
④姿芳、原紅旗:“獨立董事制度:西方的研究和中國實踐中的問題”,載自《改革》2002年第2期,第52頁。
⑤謝思敏:“關于獨立董事的獨立性的幾點思考”,載自《新經濟》2016年第9期,第106頁。
⑥《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八條 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g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在境內工作的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