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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管理法范文1
[作者簡介]萬政偉,浙江警察學院法律系講師,經濟法學碩士,浙江杭州310053;王坤,浙江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浙江杭州310053
[中圖分類號]D91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8)11―0097―03
一、西方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總體特征
在西方各國中,德國第一個征收法是黑森大公國于1821年公布的,隨后,各邦國也陸續制定了征收法典,1874年普魯士土地收用法基本確立了土地征收法律制度,1919年魏瑪憲法第153條第2款以精密技術性的方式,將征收之過程,在世界上首次規定于憲法內。二戰以后,德國基本法承繼了魏瑪憲法的相關規定,構成了德國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憲法基礎。在法國,在大革命期間和第一帝國時期確立了公用征收的原則,以后經過多次立法規定和判例補充,逐漸發展成為現行的公用征收法律制度,主要規定于1977年的公用征收法典中。在美國,《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修正案》第5條規定:“沒有正當的補償,私有財產不得為公共所收用?!币栽摋l款為基礎,運用“深厚的人權理念,積極的司法解釋程序,來予以憲法理念以新的內容”,逐步發展起以判例法為主要表現形式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在日本,1901年的土地收用法基本確立了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二戰后,《日本國憲法》第29條第3款規定了征收的目的和條件。西方其他國家如英國、比利時等國也確立了各自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
盡管西方各國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在具體制度設置方面存在很大的區別,但是,這些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大都建立在市場調節機制和資本主義土地私有制的基礎上,市場調節機制和土地私有制對土地征收制度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使之很明顯地呈現了“四公”特征,即在土地征收目的上堅持公共利益標準;在土地征收補償上,堅持公平補償標準;在土地征收制度中,著重賦予被征地者以各種“公權利”,以“公權利”為本位構建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注意運用嚴格的程序制約國家土地征收公權力。
(一)在土地征收目的上體現公共利益要求。在西方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公共利益構成了土地征收的唯一正當理由,它既賦予了國家行使土地征收權力的合法性依據,又限制了國家行使土地征收權力的范圍。從這個意義上講,由于公共利益要求和標準的存在,土地征收法同時也應當是一部限制土地征收、保障土地所有權的法律?!稓W洲人權公約第一議定書》第1條第1款規定:“每一個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權平等地享受其財產。非為公共的利益及依據法律的一般原則所規定的條件,任何人均不得剝奪其財產所有權?!薄兑獯罄穹ǖ洹返?34條規定:“不得全部或部分地使任何所有人喪失其所有權,但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宣告征用并且給予合理補償的情況不在此限?!?0世紀以后,法國公用征收的目的限制即“公用”概念就不再局限于公產、公共工程和公務觀念了,行政法院認為只要能夠滿足公共利益就是達成公用目的。從1954年Berman v?Parker一案以后,美國的“公共目標”概念也從原來的“公用征收”擴展到“公益征收”。
(二)堅持公平補償標準。公平補償又稱為“正當補償”或“相當補償”。這種公平補償的要求構成了對國家強制權的反向制約,主要是從經濟利益上保障被征地者的權益。在必須征收時,補償應當符合財產的價值,財產的存續保障轉化為財產的價值保障補償,通行做法是依照市場價格來厘定被征收土地補償標準,以被征收土地的市場價格為基礎決定土地征收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說到底,土地征收的過程其實就是一個強制購買的過程,它要求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模擬市場交易的結果,給予被征收者以相當于市場價格的土地征收補償對價,從而在公共利益和個體利益之間達致均衡。德國最高法院在案例法中也指出:征用(征收)之特征,在于對平等原則之侵犯。為了補償這項侵犯,就有必要對受到征用的個人授予一種公平補償。法國院認為,一旦構成征用,其補償就必須符合兩項條件:首先,政府必須在征用之前支付補償;其次,補償必須公正。日本憲法第29條第3款也規定:“私有財產,在正當補償之下可收歸公共所用?!?/p>
(三)強化公權保障。公權保障指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必須賦予并保障被征地者的各種公權利。公權利是同私權利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是公民所享有的針對國家機關的權利。由于土地征收是一個運用國家公權力強制剝奪他人土地所有權的過程,為了防止國家公權力肆意侵害土地所有權,就有必要在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賦予被征收人以下各種公權利:
1.知情權。被征地者的知情權包括事前知情權和事中知情權,事前知情權要求用地單位在土地征收程序啟動前,就應當通知被征地者并聽取其意見;事中知情權要求征收機關在作出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時,除應當及時地進行公告外,還應當以通知方式個別告知被征地者。
2.買回權。土地買回權指土地所有者在征收所據以存在的公益目的未能實現的情況下請求買回該幅土地的權利。對財產的侵害僅限于為實現特定的大眾福祉利益所必要的范圍內,這意味著。原先作為征收正當理由的目的一旦消滅,返還請求權即告成立。土地買回權制度的設立旨在促進土地的合理利用,維護被征地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土地征收的效率。買回權是被征地者維護其所有權的一種補充手段,實際上是對土地征收行為的否認,從性質上看,它是一項保障土地所有權的公權利。
3.殘余土地建筑物強制征收請求權。被征地者強制征收請求權指在被征收土地或其附著物的殘余部分喪失全部或大部分經濟價值時,被征地者享有在法定期限內請求征地機關一并予以征收的權利。該權利性質上屬于公權利,是被征地者針對政府的權利,目的是為了維護被征地者的經濟利益。
(四)堅持公正程序。公正程序又稱為正當程序,從程序法理上講,征地過程中的公正的法律程序既是被征地者權利的重要保障,也是對政府征地權力的有效限制。作為對政府行使征收權力的制約,公正程序已經越來越廣泛地體現在世界各國的土地立法之中。在美國的土地征收法中,公正程序包括兩項基本程序性規則:其一是聽取對方意見:其二是不能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在第一項規則下,必須保證相對方在行政機關作出一項行政決定時享有如下三項權利:(1)相對人在合理時間得到通知的權利;(2)相對人有了解行政機關的論點和根據的權利;(3)相對人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第二項規則是避免偏私的必要程序規則。
日本土地征收也有著嚴格的程序,根據2003
年6月20日最新修改的《土地征收法》規定,日本的土地征收要經歷以下一些程序:(1)編寫調查報告;(2)裁定程序的開始;(3)土地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提出補償的請求;(4)征收委員會作出征收區域、損失補償以及權利取得或喪失時間的裁定;(5)不服申訴和訴訟。
比利時普通公用征收程序依次要經過行政階段和司法階段。在行政階段,針對公務機關的財產征收計劃,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財產征收計劃15天內提出異議和意見,如果雙方達不成協議,行政機關必須經過開會才能決定公用征收。由此形成的決定如果被征收人仍不執行,征收便進入司法階段,即由征收機關向征收財產所在地的法院提訟。如果經審查確定行政機關征收合法,那么接著由法院指定三位專家,對補償費進行估價。在聽取了雙方當事人意見后,法院在專家所作結論的基礎上決定補償費額,然后由法院授權行政機關執行征收財產。被征收人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以向上級法院上訴,但上訴不停止原判決的執行。
除了在征收過程中應當遵循公正程序的要求以外,在征地程序啟動之前也必須要有一個民事前置程序。盡管公共利益是國家啟動征地程序的唯一正當理由,但遠遠不是充分理由。即使是為了公共利益,也要經過民事途徑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情況下,才能進入土地征收程序。這就是說,在國家啟動土地征收程序之前,必須要有一個民事前置程序,這也是公正程序的一個必然要求。
二、對我國土地征收立法的啟示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礎上,這就決定了我國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既要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礎上,也要符合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相對而言,西方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建立在資本主義土地私有制基礎上,也就是說,西方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必然與我國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差異,盡管如此,經過了幾百年的發展,西方國家已經形成了一個比較完善的、符合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體系,對我國土地征收法律制度體系的建構具有重要的啟示。
啟示一:盡快明確公共利益標準。我國《憲法》第10條第2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薄锻恋?a href="http://www.www-68455.com/haowen/300410.html" target="_blank">管理法》第2條第4款也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收?!睉斦f,我國現行立法已經確立了公共利益標準,但是同西方土地征收制度相比較,依然存在著很大的缺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除了少量的非農化建設不需要經過征收程序外,絕大部分需要利用集體土地的建設用地都要經過土地征收程序,而不管這些建設用地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標準,這實際上取消了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標準。為了保障集體土地所有權,減少土地征收的頻率,筆者認為,在我國未來的土地征收立法中,應當盡可能地確定公共利益的內涵,并且詳細地列舉屬于公共利益范疇的建設項目,以徹底杜絕為了商業利益或國庫利益而濫用土地征收權的可能性。
啟示二:以“公權利”保障為核心重新建構一系列土地征收制度。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土地征收實質上就是由政府主導的強制性地把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是否征收、如何征收、如何補償等方面,被征地單位和失地農民既缺少知情權,也沒有殘余地強制征收請求權、買回權等一系列權利。政府的征收行為明顯具有單方面性和強制性,威權過重,充分體現了國家的權威,反映了計劃經濟體制時期的行政權力支配一切的時代特征,遠遠不能適應現代多元化法治社會的要求。因此,在我國未來的土地征收立法中,應當形成一個以“公權利”保障為核心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體系。
土地征收管理法范文2
第二條 自治區土地使用稅的征收范圍:
(一)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
(二)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
(三)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
(四)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縣級以上工礦區。
第三條 在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是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稐l例》規定免征土地使用稅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尚未確定的,由實際使用該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
(一)大城市為人民幣1元至5元;
(二)中等城市為人民幣0.80元至4元;
(三)小城市為人民幣0.60元至3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人民幣0.40元至2元;
各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本地區市政建設、經濟繁榮程度等情況,將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規定相應的稅額標準,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五條 對《條例》規定免繳土地使用稅的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名單,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名單予以免稅。
第六條 改造利用廢棄土地的,持土地管理部門證明,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第七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征收,分兩次繳納。具體繳納時間為每年1月份和7月份。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原則上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征收。自治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舉辦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1994年1月1日以后投產、經營的,其土地使用稅由自治區地方稅務機關直屬征管機構負責征收。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對尚未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待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后,再予以調整。
第九條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本實施辦法執行。
土地征收管理法范文3
第二條本市個人(含外籍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出租房屋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地方稅務局是本市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具體負責本轄區范圍內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條將個人所有的房屋用于出租并取得收入的,應依法分別申報繳納以下稅費: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房地產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
第五條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應稅收入是指出租房屋所收取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利益,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條對個人出租房屋應征收的各項稅費按綜合征收率的方式計征。即:按應稅收入的6%計征。
第七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并結合房屋的地區分布、結構類型、市場租金價格等因素,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二)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八條個人出租房屋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納稅人收訖房租收入或取得索取收入款項憑證的當天;其申報納稅期限為納稅義務發生之次月起10日內。
第九條區(縣)地方稅務局可以委托區(縣)房屋租賃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代征人)代征代繳個人出租房屋應繳納的各項稅費。
第十條區(縣)地方稅務局委托代征人代征個人出租房屋稅費的,應與代征人簽訂《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并向代征人頒發《委托代征證書》。
第十一條納稅人應自房屋出租行為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納稅登記手續。
區(縣)地方稅務局委托代征人征收個人出租房屋稅費的,納稅人應到房屋所在地街道、鄉(鎮)房屋租賃管理中心辦理納稅登記;沒有委托代征人代征的,納稅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局辦理納稅登記。
第十二條代征人應按照《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規定的代征范圍、內容、權限和期限進行代征代繳工作,履行代征義務。
代征人不得再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代征稅款。
第十三條地方稅務局應當對稅款代征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并對代征人進行業務輔導和培訓。
第十四條地方稅務局應當及時向代征人提供代征稅款所需的各種稅收票證。
第十五條代征人應依法領用稅收票證,做好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代征人應于代征稅款當日持稅收繳款書向銀行解繳代征的稅款。
第十七條代征人應于每月10日、20日和28日(節假日不順延)將所使用的稅票和稅款征收情況報送委托地方稅務局。
第十八條代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稅務局可以終止《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取消代征人代征資格和《委托代征證書》:
(一)未按照《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規定辦理代征業務的;
(二)代征人,不征、少征稅款的;
(三)代征人故意刁難納稅人或者多征稅款的;
(四)代征人再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代征稅款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終止代征協議的情形。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私分稅款。
第二十條納稅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地方稅務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對委托代征人作出的代征稅款行為不服的,應當向委托地方稅務局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二十二條納稅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土地征收管理法范文4
第二條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三條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
第四條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增值額。
第五條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條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第七條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第九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
(一)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
(二)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
(三)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條納稅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十一條土地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并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稅。
第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的權屬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土地征收管理法范文5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農業特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農業特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為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農業特產稅。
收購農業特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收購金額和規定的稅率繳納或者代扣代繳農業特產稅。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農業特產品,是指農業特產初級產品,以及為保鮮、防腐經過初級加工或簡單加工的產品。
第四條對下列農業特產品收入征收農業特產稅:
(一)煙葉收入,包括晾曬煙葉、烤煙葉收入;
(二)園藝收入,包括水果、干果、毛茶(紅毛茶、綠毛茶、烏龍毛茶和邊銷茶原料等)、蠶繭(桑蠶繭、柞蠶繭等)、藥材、果用瓜(西瓜、香甜瓜等)、花卉、經濟林苗木及其他園藝收入;
(三)水產收入,包括水生植物(蘆葦、席草、蒲草、蓮藕、荸薺、海帶、紫菜、石花菜等)、灘涂養殖、海淡水養殖及捕撈品(魚、蝦、蟹、貝、海蟄、龜、鱉、烏賊、墨魚、魷魚等)等水產品收入;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橡膠、天然樹脂、木本油料及其他林木收入;
(五)牲畜收入,包括牛皮、豬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絨、駝絨等收入;
(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銀耳、香菇、蘑菇及其他食用菌收入;
(七)市政府授權市財政局確定的其他農業特產品收入。
第五條農業特產稅稅目、稅率,依照本辦法所附的**市農業特產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除全國統一規定的稅目、稅率外,本市個別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市政府授權市財政局決定。
第六條生產農業特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除生產煙葉和牲畜產品外,按規定的生產環節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農業特產稅。收購煙葉、毛茶、水產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樹脂、牲畜產品、黑木耳、銀耳、貴重食品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的收購環節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農業特產稅。
收購生產環節應稅未稅農業特產品的國有、集體收購單位,代銷農業特產品的國有、集體單位,發放蠶種、食用菌種的國有、集體單位以及發放水產品捕撈證的發證機關,為農業特產稅的扣繳義務人,分別按規定的生產環節或收購環節的適用稅率代扣代繳農業特產稅。
第七條農業特產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和規定的稅率計算確定。
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是指生產農業特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產品銷售收入,包括價外收入和其他各種補貼性收入,以人民幣計算。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難以確定的,由當地征收機關按照農業特產品實際產量或實際收購量和國家規定的收購價格或市場價格計算核定。
對應稅未稅農業特產品連續加工的產成品,折算成原產品的實際收入作為計稅收入。
對在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納稅人,照征農業稅,但在計算征收農業特產稅時,將農業稅扣除。
第八條對農業特產稅的減稅、免稅,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院校進行科學試驗所取得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試驗期間準予免稅;
(二)對在新開發的灘涂、水面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自有收入時起一至三年內準予免稅;
(三)對民政部門尚在補助的納稅確有困難的貧困農戶,準予減稅或者免稅;
(四)對因自然災害造成農業特產品歉收的,酌情準予減稅或者免稅。
農業特產稅的減稅、免稅,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區、縣財政機關審核,報市財政局批準后方可執行。具體減稅、免稅的審批程序和辦法,由市財政局另行規定。
第九條農業特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生產農業特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農業特產品收獲的當天;收購農業特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收購農業特產品(即生產者出售)的當天。
第十條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征收機關申報納稅。具體繳納稅款期限,由當地征收機關確定。
第十一條農業特產稅在農業特產品生產地繳納。收購農業特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在收購所在地繳納農業特產稅。在收購地發現生產環節應稅未稅農業特產品的,收購所在地征收機關和扣繳義務人應該負責補征或代扣代繳生產環節的農業特產稅。
第十二條納稅人未如實申報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的,由當地征收機關核定征稅。
第十三條農業特產稅由本市各級財政機關征收。
第十四條農業特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從***納稅年度起,農業特產稅依照本辦法計算征收。
第十六條各級財政征收機關可以根據需要,以農業特產稅收入建立稅源培植基金,主要用于農業特產品生產,培值稅源。
土地征收管理法范文6
Xx鎮的行政執法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縣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下,以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干部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推進依法治鎮進程為總出發點,把法制宣傳教育,依法治理同農村經濟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緊密結合起來,努力開創依法治鎮的新局面,推動全鎮經濟快速發展。
Xx鎮結合實際情況,認真安排部署行政執法工作,以加強行政執法力度為基礎,以政務、村務公開為契機,努力開創依法治鄉工作的新局面,整體推動全鄉經濟發展的工作思路,扎實有效的開展了工作,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下面將我鎮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落實情況作如下匯報。
一、加強組織領導。
鎮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由鎮政府鎮長負總責。黨委副書記任組長,黨政辦主任為副組長,鎮司法所所長、鎮計生辦主任、派出所所長、鎮國土所所長、林業站站長為成員,下設辦公室,鎮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辦設在鎮司法所,按職責分工負責承辦各項行政執法工作。鎮行政執法聯絡員由馮炳坤同志擔任。
二、加強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有針對性地實施培訓,不斷提高各執法干部的執法水平。凡新申領行政執法證的,都要進行培訓,考試合格的才予以辦理。
三、把好法律關。嚴格執行各項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鎮各執法部門把好法律、法規關,確保規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規要求,要及時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