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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細則范文1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場,是指從事食品交易活動的批發市場、零售市場(包括集貿市場、超市、百貨店、倉儲式會員店、便利店、食雜店等)。
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是指從事食品批發、零售、現場制作銷售等活動的組織或個人。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流通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商務部負責全國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的行業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的行業管理,負責指導、督促市場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條市場和經銷商應當取得營業執照等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經營食品的相關證照,其食品經營環境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安全衛生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第六條市場應當設立負責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門或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控本市場的食品安全狀況。
第七條市場應當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協議準入制度。市場應與入市經銷商簽訂食品安全保證協議,明確食品經營的安全責任。
鼓勵市場與食品生產基地、食品加工廠“場地掛鉤”、“場廠掛鉤”,建立直供關系。
(二)經銷商管理制度。市場應當建立經銷商管理檔案,如實動態記錄經銷商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經營產品和信用記錄等基本信息。經銷商退出市場后,其檔案應至少保存二年。
禁止偽造經銷商檔案。
(三)索證索票制度。市場應當對入市經營的食品實行索證索票,依法查驗食品供貨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證明文件,留存相關票證文件的復印件備查。
(四)購銷臺賬制度。市場應當建立或要求經銷商建立購銷臺賬制度,如實記錄每種食品的生產者、品名、進貨時間、產地來源、規格、質量等級、數量等內容;從事批發業務的,還要記錄銷售的對象、聯系方式、時間、規格、數量等內容。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場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記錄在案。
發現在本市場銷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經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確認,市場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依法報相關部門處理。
第八條鼓勵市場申請綠色市場認證,并使用相應的認證標志。
禁止冒用、使用偽造的前款規定的認證標志。
第九條市場現場制作食品、散裝食品及生鮮食品銷售應當具備保障食品安全的設施設備和條件,遠離污染源,并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
鼓勵市場現場制作食品在消費者可視范圍內操作。
市場生、熟食品應分區銷售,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場巡查制度,對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流通領域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的市場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十二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與食品流通行業中介組織建立溝通協作機制,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自律作用。
第十三條鼓勵新聞媒體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任何單位或個人可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舉報、投訴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市場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商務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依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或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食品安全細則范文2
論文關鍵詞 基本原則 全程監管 信息公開
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則是食品安全法基礎理論中的核心,它是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和靈魂,它體現著食品安全法的根本價值,反映著食品安全法的本質,并對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和貫徹執行起著普遍的指導作用。客觀、準確、科學地概括、分析、提煉我國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則對于我國食品安全法理論和實踐都具有重要的意義。研究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則,使我們能夠正確認識《食品安全法》的本質,有利于建立科學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有利于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制內容,更好的指導食品安全活動,滿足國家在調節社會食品安全活動中所產生的對食品安全關系調整的需要。由于食品安全法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范疇、任務和目標與其他法律不同,所以食品安全法具有獨特的基本原則。
一、分段監管原則
分段監管原則是指在堅持按照食品生產、加工、流動每一個環節由一個行政部門負責下,采取以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各盡其責為主導方針的多機構分段監管原則i。
分段監管原則首先形成與美國,1906年6月30日,美國通過了第一部《食品和藥品法》,之后的32年為了適應食品安全發展的需要,美國先后頒布了五部法案,進行了兩次大的修改,確立了詳細的檢驗標準和檢驗程序,使涉及食品和藥品安全的法律不斷得到完善,這些法律涵蓋了美國所有的食品領域,使各個食品環節在監管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至此分段監管原則在美國的食品安全法律中被充分體現出來。為了更好地完善這種分段監管原則,美國在1998年成立了“總統食品安全管理委員會”來協調全國的食品安全工作。這樣就形成了由一個委員會總協調,六個部門來進行分管,對各自領域的食品安全問題進行分段監管從分落實了分段監管的特。
2004年國務院出臺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心》將《食品衛生法》的監管體制變為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充分體現了分段監管原則在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中的作用。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頒布進一步明確規定了我國食品安全遵循分段監管原則,對應的實行分段監管體制。在這種分段監管的原則下我國形成了與之適應和配套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這種監管體制是國家對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采取的組織形式和基本制度。2010年2月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現行的分段監管體制,國務院設立了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國務院食品安全工作的最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共有15個部門參加。至此我國正式形成了在中央層面由一個總體機構協調,具體監管由五個部門在各自領域分別管理的分管監管體制。因此,我國現行的監管體制就是在分段監管原則的指導下構建的,他直接體現了食品安全法分段監管原則的核心精神。
二、信息公開原則
信息公開原則,是指為了實現公眾的知情權、食品監管部門、食品生產經營者,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信息外,與食品安全有關的任何信息應向公眾公布的準則。iv《食品安全法》始終堅持信息公開原則,食品安全信息如果不公布或公布不規范、不統一,會造成消費者不必要的恐慌?!妒称钒踩ā芬幎?,我國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開制度,堅持信息公開原則。食品安全關系著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受到廣泛關注。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總體情況、標準、監測、監督檢查(含抽檢)、風險評估、風險警示、事故及其處理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相關信息。
首先,明確了信息公開的責任主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客觀。根據食品安全信息的內容,及其重要程度、影響范圍的不同,公布信息的部門主要有:(1)衛生部負責公布國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國務院確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即現行體制下的省衛生廳、直轄市衛生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統一公布其影響限于特定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這些信息的特點是影響力限于特定區域。(3)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h級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本部門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其次,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報告、通報制度??h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獲知《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由上級主管部門立即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h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預防性原則
預防性原則,它是一項行動原則,是指將來很有可能發生損害健康、或者以現有的科學證據尚不足以充分證明可能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現有科學證據尚不足以充分證明因果關系的成立,為了預防損害的發生而在當前時段采取暫時性的措施。v食品安全預防原則意在將食品安全事后規制變為重點預防事故的發生,這是對食品安全監管理念的重要轉變。預防原則和風險分析原則是相對應的,它針對的是風險,而不是損害。風險是將來發生損害的可能性,一旦這種可能性成為現實,那就是實際損害。預防的目的并不是將風險降為零,因為從實際情況來講,即便根據預防原則采取措施,也不可能將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的根源在當前消除為零。
預防原則的概念最早始于20世紀80年代德國的Vorsorge法則。2002年《歐盟食品基本法》該法第7條第2款對預防原則的具體措施提出如下要求:“根據第1款所采取的措施應恰如其分,對貿易的限制作用不超出實現共同體所選擇的高水平健康保護所必須的、技術經濟上可行的,以及考慮事情的其他合法因素。應在適當時期根據鑒定作出的風險對生命及健康危害的性質及所需科技信息種類,澄清科技不確定性并開展更全面的風險分析?!眝i美國采取的開放政策和歐盟的限制管理截然相反,其認為對風險預防原則的過度適用將阻礙技術的進步、妨礙貿易自由,因此必須給予一定的限制。
我國規定的預防性原則的內涵和外延要比歐美更加寬泛,預防性原則在我國《食品安全法》中體現在下具體內容:第一,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條件、程序,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執行,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范圍。第二,食品安全標準制度。制定并且實施嚴格的食品安全標準是真正實現食品安全源頭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條件。食品安全標準為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食品安全標準分為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應成為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的科學依據。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企業生產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第三,食品安全強制檢驗制度。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食品不準出廠銷售。對于不具備自檢條件的生產企業強令實行委托檢驗。第四,食品安全標簽制度。食品標簽是粘貼在產品外包裝上的標識。食品標簽提供了食品的內在質量信息、營養信息、時效信息及食用指導信息等,是消費者選擇食品的重要依據。食品標簽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食品與標簽應當一致。
四、風險分析原則
風險分析(riskanalysis)原則是指的是對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評估進而根據風險程度來采取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以控制或者降低風險并且在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的全過程中保證風險相關各方保持良好的風險交流狀態。viii這一原則是對食品安全進行科學管理的體現也是制定食品安全管措施和食品安全標準的重要依據已成為國際公認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風險分析是對人體接觸食源性危害而產生的已知或潛在的對健康不良影響的科學評估是一種系統地組織科學技術信息及其不確定性信息來回答關于健康風險的具體問題的評估方法。
1997年4月30日歐盟委員會鐵于歐盟食品法的一般原則委員會綠皮書肋歐盟食品法確定了6個基本目標“確保法規主要以科學證據和風險評估為基礎”是其中之一。2000年2月12日《歐盟關于食品安全自皮書》,該自皮書在第二章食品安全原則中認為風險分析必須成為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礎歐盟必須把它的食品政策建立在三項風險分析的運用之上:風險評估(科學建議和信息分析)、風險管理(管理與控制)和風險交流同時認為如果合適的話預防原則將應用于風險管理的決議中。
在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都明確地規定了風險預防原則。探索該原則實現的法律機制,其實質在于落實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貫徹執行與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措施?!妒称钒踩ā肥状翁岢龅慕⑹称钒踩L險監測和評估制度,標志著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從經驗監管向科學監管、從傳統監管向現代監管逐步邁進。
食品安全細則范文3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6)05-179-02
當前,我國的食品安全現狀是不容樂觀的,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社會各界對食品安全給予了高度的關注?!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在這樣的情形下作出最新修訂,比起原先的食品安全法標準更加的嚴謹,監管更加的嚴格,處罰更加的嚴厲,問題更加的嚴肅,目的就是要整治解決當前問題,保障人民群眾的飲食安全。所以,在法律中明確的提出了社會共治原則。這不僅僅是一項原則的提出,更代表著食品安全監管形式的突破。改變原先單一的行政監管模式,讓社會中所有的食品安全參與者都加入到食品安全的監管治理之中。這樣一來就彌補了單一行政監管的不足,使得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督治理更加的合理,更加的完善。社會中存在著多元的主體,把社會上多元的力量合理有序的運用到食品安全上,就可以實現食品安全的社會共治之路。
一、 提出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必要性
早在2013年的時候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就發生了大變革,由原先的分段式監管變成了一部門監管,這種改變從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一些問題。分段式的監管模式已經實施了十年之久,但是食品安全問題卻仍然存在,作出這樣的改變也是為了適應社會的發展。深入的分析這次改變的原因可以發現是把我國食品安全問題頻繁發生認定為監管的不到位,正因為如此,才對分段式的監管模式作出了調整。如果這樣的看法是成立的,我國食品安全的問題要想得到解決,就要加強監督管理的力度。單一的行政監督管理必然已經不能滿足當前的需要,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提出的社會共治,不僅是一項基本原則,更是食品安全治理的一項新理念。食品安全的社會共治能夠有效的彌補我國當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不足,能有效的整合社會多元的力量,來迎合當前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的解決。
二、 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復雜性
雖然食品安全社會共治原則的確立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一大亮點之一,但是也應該認識到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復雜性。要想實現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社會各界在思想上,制度上不斷的學習建設。了解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復雜性才能更好的推行食品安全社會共治。
(一)治理對象
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治理對象不能簡單的理解為食品安全,因為食品安全涵蓋的內容是十分豐富的。食品安全涉及的范圍很廣泛,從原料到加工,從生產到銷售牽涉眾多的產業,食品的生產經營是一條龐大的產業鏈,而且極其容易受到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的影響。同時,食品安全與社會的經濟發展以及消費人群和消費能力等因素息息相關。所以,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治理對象并不能簡單的理解為食品安全。按照聯合國糧農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等國際性組織的基本界定,就微觀的安全食品而言,至少應該符合三個基本標準:無污染、無公害、健康營養。所以想要界定食品是否達到安全的標準本身就是個復雜的難題,因為需要考慮的因素太多,而且信息的獲取也是十分困難的。目前,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有近萬項指標,在不考慮健康營養,只考慮是否有污染和公害時就會遇到很大的困難。有些復雜性是客觀存在的,比如土壤的環境,肥料的安全性能等。但是有些復雜性是人為,有些地方的生活水平和質量不高,生產水平低下,環境臟亂,這些情況也決定了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治理的復雜性。認識到治理對象的復雜性也是了解食品安全社會共治復雜性的第一步。
(二)治理主體
也正是因為食品安全治理對象的復雜性才使得行政機關單一的監督管理模式不能獨立的完成食品安全的治理工作。所以,食品安全社會共治原則應運而生,強調社會各界的參與。
這樣一來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治理主體就變得復雜了起來。在食品生產銷售和消費的各個環節都有很多主體的參與,這些參與主體都應該納入食品安全社會共治體系之中。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于新聞媒體、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檢驗機構以及個人監督舉報等都進行了詳細的規定。這樣一來就使得政府、消費者、行業協會、新聞媒體以及相關機構都成為了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治理主體?,F實的生活中,食品從原材料到餐桌,經過了很復雜的程序,每個參與者都存在著利益的聯系。所以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治理主體是很復雜的。各個主體在食品安全社會共治中扮演的角色也不會是一樣的,獲取的利益不同,承擔的責任也是不同的,而且如何維持社會共治的穩定性也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三)治理過程
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治理對象和治理主體的復雜性就決定了治理過程也不會簡單。復雜的治理主體面對復雜的治理對象,要想社會各界的力量合理有序的運行,就需要社會各界之間進行優勢互補,進行良性的互動。食品安全的社會共治,需要國家、市場、社會三個系統力量的良性互動。所以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治理過程需要政府與社會各界的配合,充分發揮每個主體的優勢,在食品生產龐大的產業鏈中發揮各自的作用,調動積極性,也要避免重復的工作。所以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治理過程是十分復雜的,既要激發各個主體的動力,也要使得社會共治良性發展,找到固定的權益保護制度、沖突的解決制度以及主體之間的協調制度,這些問題不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是需要解決的。只有這樣,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才能起到大家期待的作用,真正的確保食品的安全。應根據我國實際,不斷推進制度創新和具體政策措施的完善,探索一條可行、適用的共治之路。
三、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重點
(一)食品企業責任的明確
食品企業可以說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線,作為食品生產的主體,食品企業理應成為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者。食品企業應該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來保障食品的安全,應該在食品進入產業鏈的下一步之前保障食品的安全,進行相關的檢測。但是現在很多的企業不注重這些問題,包括一些知名的大企業。很多食品的安全問題在最初生產加工的時候就產生了。食品生產是個十分龐大的產業鏈,牽涉到很多的企業,比如原材料供給商,生產商,運輸商,商和外包裝,加工環節等供給商。 這些企業共同決定了食品的安全,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帶來的后果都是不可估量的。再加上各個環節的信息不夠透明公開,很容易出現問題,而且難以判斷責任的歸屬。所以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重點之一就是要明確食品企業的責任,使得各個企業都必須不斷的完善內部檢測系統,保障自身的安全生產。同時,要把食品產業鏈整體的信息公開化,這樣一來,食品企業之間也能進行相互的監督。一旦食品企業的責任明確之后,最大的好處就是食品安全社會共治將食品的生產者也納入了社會共治的體系之中,有利于從源頭上保障食品的安全。
(二)政府監管方式的優化
制度性經濟學家認為,安全應該由政府負責,且由社會公眾集體享有。一直以來,行政機關代表政府直接參與經濟活動的監督管理,而且作為監督管理的主體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應該認識到這種監督管理的模式是存在劣勢的。很明顯的表現是地方政府對于地方的食品安全企業是有地方保護思想的,很多時候能瞞則瞞,甚至會幫助食品安全企業作假,這樣的例子在中國屢見不鮮。這就暴露出了我國由政府監管方式的劣勢,因為地方政府會因為政績、稅收等原因不能公正的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且,由于信息的不公開,上下級政府機關也難以形成有效的監督,同時,我國的政府層級很多,行政機關眾多,任何一個機關的不作為都有可能最終損害到社會公共的利益。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食品生產的產業鏈是十分龐大復雜的,過程眾多,每個環節都需要政府的監管,而當前的政府監管力量明顯是難以完成對如此復雜過程的監管。所以,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另一重點就是對政府的監管方式進行優化,充分利用社會的多元力量輔助政府的監督管理。
(三)第三方監管力量的強化
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主體是多元的,出了食品企業和政府以外,其余的主體統稱為第三方。作為第三方監管力量最突出的代表,當屬新聞媒體、消費者以及檢測機構。
從新聞媒體的角度來看,新聞媒體的監督可以促進行政機關職能更好的履行,而且通過新聞媒體的力量還可以減少行政機關監督管理的成本。與此同時,新聞媒體作為獨立的第三方主體,不必考慮一些不相關的因素,可以彌補很多地方監督管理不利的現象,使得真實的信息被社會各界所知,有效的解決地方保護主義的問題。而且新聞媒體的曝光會帶來巨大的輿論壓力,使得食品企業不敢再犯,也能督促政府的有效治理。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消費者作為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第三方主體是理所應當的,因為最關心食品安全的主體應該就是消費者。我國擁有眾多的人口,可想而知這份監管力量有多么的巨大。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也認識到了這個問題,采取獎勵的方式鼓勵消費者進行監督舉報。消費者遍布各個層級和領域,可以對食品生產的事前、事中、事后都進行有效的監督,彌補政府監督管理的不足。這樣一來,就可以形成對食品安全的全面監管。從檢測機構來說,檢測機構作為獨立的第三方,應該嚴格執行法律規定的標準,獨立的作出自己的判斷,不受不相關因素的影響。給社會公眾提供準確的信息引導。
食品安全細則范文4
2011年12月31日,中國國際跨國公司促進會了《2011·跨國公司社會責任問題報告》。該《報告》對2011年度中國境內發生的影響較大、具有代表性的跨國公司社會責任問題進行了篩選整理,涉及的公司大部分為世界500強跨國公司,該《報告》匯總了家樂福(法國)、沃爾瑪(美國)、葛蘭素史克(英國)、寶潔(美國)等企業,這些跨國企業嚴重背離了承擔社會責任義務的承諾。再縱觀歐盟,2011年歐盟地區爆發了大規模的大腸桿菌疫情并蔓延至北美地區,毒黃瓜、毒豆芽事件讓歐盟食品安全神話破滅,跨國公司企業社會責任感缺失引發的食品安全問題再次引起公眾的關注。
一、 跨國企業社會責任承擔之國際化延伸
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還要承擔對消費者、雇員、社會和環境的責任。企業社會責任要求企業必須超越把利潤作為唯一目標的傳統理念,強調要在生產過程中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強調對消費者、對環境、對社會的貢獻。
(一)國際法對跨國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規制
許多國際法律文件都專門規定了如何實現私人的權利,因而跨國公司成為國際法主體的現實性重新被審視。如果跨國公司可以作為國際法的主體,那么其也應承擔國際法上的責任。國際公約中的企業社會責任會通過間接調整的手段對跨國企業進行法律規制。近年來,不少跨國公司不僅在內部制定和推行社會責任標準,還要求其在全球各國的供應商和合約工廠遵守社會責任標準,作為今后繼續采購合約的一個必要條件,從而迅速將企業社會責任運動擴散到了生產制造基地的發展中國家。印尼、泰國、越南、中國等發展中國家也先后成為該運動的焦點。近年來發達國家逐漸對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加大關注力度,對發展中國家所存在的勞工問題、環境問題提出質疑,并嘗試將社會責任標準引入WTO 的談判框架中。
對跨國公司社會責任進行規制的國際法規則主要體現在國際公約或文件中,其分成兩大類:一類為政府間國際組織制定的國際公約(締約主體為主權國家),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等,該類公約具有法律強制約束力;另一類為政府間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制定,直接調整跨國公司的行為,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如《OECD多國企業指南》、《全球契約》等。
(二)跨國公司社會責任擔當的全球化
2010年11月,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正式社會責任國際標準,但該標準屬于自愿性標準,世界各國及各組織可根據自身實際需要自主選擇是否采用ISO 26000,其主要技術內容強調組織遵紀守法、尊重人權、關心員工、保護消費者、熱心社會公益、關愛環境,為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做貢獻等??鐕臼侨蚧闹鲗д吆椭饕w現者,從跨國公司的原創地到投資東道國,從單一市場走向全球市場,跨國公司已成為推動經濟全球化的主導力量。在全球經濟一體化和資本跨國運作的情況下,任何一個國家都沒有能力處理好跨國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英國勞動法院法官、華威大學法學院Alan.C.Neal教授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一種理念,在這種理念之下公司決定采取自愿的行動來為社會做貢獻。它是高于法律的行為,是自愿的行為,也是企業應當如何經營的問題,而不是企業經營核心活動的附加選擇?,F行的國際法規范的軟法性導致了跨國公司社會責任擔當的全球化進程遲緩,對西方企業而言,公司治理和企業公民是其關注的首要對象;而對發展中國家而言,納稅和公司治理是其首要目標,因此,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應加強合作,共同簽署國際條約,共同規制跨國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制化與一體化,促進社會責任擔當的全球化進程。
二、食品安全體系之跨國企業社會責任法制現狀
(一)西方國家食品企業社會責任法制現狀
從法律建構層面看:在歐美,很多國家已經建立起非常完善的食品監管體系。美國于1906年制定的《食品與藥品法》和《聯邦肉類檢驗法》開創了美國聯邦政府食品安全方面立法的先河,隨后又頒布了食品質量保障法規以及多項管理機構所應遵循的程序性法規;英國政府除了直接干預和進行立法管制之外,還與企業聯合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項目;而歐盟的食品質量安全法以“從農場到餐桌”一體化過程為根基,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規范,尤其是2000年通過的《食品安全白皮書》提出了80多項保證食品安全的基本措施,其別強調關于食品安全的國際合作問題。
從食品安全監管層面看:從2008年法國嬰幼兒乳品受沙門氏菌污染再到當年的愛爾蘭豬肉事件,歐盟國家現有的食品安全監管措施仍存在漏洞。歐盟雖然實施了《食品及飼料安全管理法規》,但各成員國主要還是按照各國的食品安全法律進行處置。歐盟委員會由于職權限制和有效政策的缺失,實際上也無法采取任何實質性措施,導致歐盟內部各成員國標準不同,互相矛盾。但無可否認的是,美國和歐盟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依然存在很多優勢:美國負責食品安全的管理機構包括食品和藥品管理局(FDA)、美國農業部(USDA)和美國國家環境保護機構(EPA)。歐洲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局為歐洲最高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其技術含量指數高,以公開性、透明性、科學性和嚴格性為特征的權威機構,對歐盟各政府與公民高度負責地進行食品質量安全檢驗和監管。
(二)中國食品企業社會責任法制現狀
從法律建構層面看:我國制定并實施了《食品衛生法》、《產品質量法》和《農業法》,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公布了《關于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锻ㄖ穼ξ:κ称钒踩缸锏牧啃烫岢隽司唧w要求。對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慣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以及銷售金額巨大的犯罪分子,要堅決依法嚴懲,罪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在犯罪成本上加大懲罰力度,有助于跨國公司社會責任感的增強。但這些法律對食品質量僅涵蓋了概括性的規定,缺乏食品安全基本法,即缺乏向西方國家那樣的在生產、加工和流通各個環節都能有效規制的食品安全基本法,而該法的缺失又恰恰削 弱了跨國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原動力,導致了跨國公司食品安全事件頻發。
從食品安全監管層面看:2008年實施的《食品安全法》被稱為中國食品安全管理立法的一個“里程碑”。它不但建立了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食品標簽制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還加大了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2011年,國家質檢總局下發通知,進一步明確了有關食品生產和企業產品生產許可認證過程和檢查的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和農業部紛紛加大了禁止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力度。國家工商總局進一步加大了對食品流通的監管力度,尤其是對奶制品、食用油、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劑和假冒產品的監管。2012年12月4日,第五屆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國際研討會的召開使跨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數量與日俱增,食品安全監管跨入了一個新的階段。但由于中國目前的食品安全監管方面存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分級管理問題,使得二者間職能相互沖突。因此,要加大國內監管力度,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三)跨國企業社會責任之“雙重標準”引發食品安全危機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和貿易自由化速度的日漸加快,傳統貿易措施如關稅配額等對國際貿易的影響日趨削弱,而以標準、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對國際貿易的影響與日俱增。國際消費者聯合會主席瑪麗蓮娜·拉扎里尼認為,基于跨國食品企業所承擔的社會責任,應考慮消費者的利益,在不同國家拒絕采用不同的食品標準,即雙重和多重標準,這一點已經達成共識。發達國家的標準會高于發展中國家,但作為跨國企業不應實施雙重標準,這也是其社會責任之所在。而如今頻發的食品安全雙重標準事件,如印度的“可口可樂”事件、某些品牌食品在歐洲市場承諾不使用轉基因原料,但在中國市場卻大肆銷售轉基因食品……等,跨國企業食品安全與社會責任的關系如何嫁接令人深思。
三、跨國食品企業社會責任法制化構建之路徑
(一)在國際法層次上,WTO法律體系框架下應增設締約國關于食品安全的義務
WTO的法律框架由《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定》及其四個附件組成,WTO諸邊協議項下兩個專門協議——《國際奶制品協議》與《國際牛肉協議》規定了食品安全、動物和植物健康與安全以及總體的產品標準。除此之外,WTO諸邊協議附件之一《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SPS協議)涉及食品安全。在WTO的法律框架下,全體WTO成員都應簽署WTO框架下的所有協議,但在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束之后,有四個國家原來在東京回合中所達成的協議,簽署的國家很少,這些協議被稱為諸邊協議。因此,這三個關于食品安全的諸邊協議僅對簽署方有效力,而且WTO各成員國可自愿選擇參加。WTO諸邊協議允許各國制訂自己的標準,但其限于在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與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內實施,并且不得在情況相同或近似的國家之間進行隨意的、不公正的歧視。諸邊協議還允許使用不同標準和方法檢驗產品。如果出口國能夠證明其適用于出口的措施達到進口國保護健康的相同水平,則進口國就應接受出口國的標準和方法。但恰恰就是技術法規和標準對于食品安全非常重要,對于跨國食品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質量也具有關鍵性的控制作用,因而各國消費者的食品安全難以得到保證。
因此,基于對跨國食品企業社會責任承擔的法律控制,增加食品安全性,保證人類的生命安全,應當在WTO的法律框架下,將諸邊協議中三個關于食品安全的協議增加法律的強制約束力,也就是改變其軟法的特征,強制要求WTO各成員國(截止2012年10月,共158個成員國)有簽署的義務,促進各成員國督促本國的跨國企業履行WTO食品安全協議下的一系列義務,提高食品安全,這也符合國際法的原則和精神,即保護和促進人類的生命健康;在WTO的法律框架下,制訂涉及食品安全與技術性貿易措施的多邊規則,對發達國家的貿易保護主義行為進行約束和規制。
(二)在國際合作層面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應建立雙邊合作機制
全球化的食品安全問題已不局限于一國境內,其與跨國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息息相關。
首先,從發展中國家來看,中國近些年來已與美國、日本、韓國、菲律賓、印度尼西亞簽署了關于食品安全合作備忘錄,這些備忘錄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一是履行關于食品貿易中發生的質量安全問題的通報義務;二是建立雙方管理人員及技術專家間的交流平臺;三是履行進口食品檢驗監管的法律制度變化通報義務;四是共同打擊非法進出口食品行為。但從總體來看,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這種食品安全合作備忘錄的建立數量較少,缺乏廣泛性,因此,國際食品安全協會要督促發達國家積極履行這一道德義務。
其次,發達國家應與發展中國家進行廣泛而深入的國際食品安全技術、管理信息等方面的合作,特別是要加大對發展中國家的技術援助力度,以此提升全球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再次,各國應積極加入GFSI(即全球食品安全倡議組織),其為全球性的利益相關團體平臺,能填補公共與私營標準中的空白領域,并建立從科學到商業、從農場到餐桌、從私營企業到公共部門之間的聯系并授權給所有食品安全和利益相關者。通過加入GFSI,發達國家的先進技術和理念可以傳導給發展中國家,以促進國際食品安全標準的統一化,提高食品質量。
(三)加強國際間的知識產權合作,增強跨國食品企業社會責任觀念
眾所周知,跨國企業既是知識產權的主要創造者和使用者,也是侵權行為的受害者。因此,企業應擔負起保護知識產權的社會責任,創造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知識產權保護需要社會責任的支撐,一個合理而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防御體系的存在,將為營造高質量的食品安全體系提供切實的保障。如今,各國食品安全執法效率的最大障礙依然是缺乏知識產權的有利保護以及假冒名牌食品泛濫現象的大量存在。從國際公約角度而言,2001年在多哈召開的WTO部長級會議通過了《關于知識產權協議與公共健康的宣言》, 該協議提出應修改TRIPS協議,以便于國際社會解決公共健康問題。2005年,在我國香港地區召開的WTO部長級會議修改了TRIPS協議,但該協議都是概括性的、指導性的規定,操作性不強,因此,當務之急是通過締結知識產權條約的 形式,加強國家間的知識產權合作,特別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關于知識產權信息的互相通報義務,以及對締約國跨國食品企業違反義務的懲罰機制,以法律的強制手段來增強跨國企業的社會責任觀念,建立良好的食品安全體系。
(四)在國內法層次上,建立先進、科學的食品安全機制
首先,各國均應建立食品安全強制可追溯制度,包括規定具體的可追溯期以及履歷信息,可追溯的深度從生產者組織到單個生產者;各國應參照歐盟的RASFF建立食品快速預警系統,該制度能迅速發現食品安全風險,并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以減少風險事件的惡性后果,最終給予消費者高水準的食品安全保障;各國應參照美國、歐盟的做法,在法律上規定跨國食品生產企業必須建立HACCP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體系,并且制定適合于各國具體情況的、按行業區分的HACCP實施指南,以及建立一套評價和認證嬰幼兒跨國食品企業的HACCP制度準則,制訂有特色的食品加工安全評估和危害控制法規。
其次,各國要加強跨國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規制,強調企業在追求利潤的同時要兼顧人類的生命安全,并針對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如股東、消費者建立一套完善可行的法律制度,使各個法律條款彼此有機聯系構成法律制度的統一性和協調性。
再次,各國應引入風險評估制度,應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而且該風險評估必須建立在有效的監測制度基礎之上;在安全性檢測方面,則采用全球各個國家都認可的SGS認證;在品質檢測方面,各國應從法律上規制跨國食品企業與全球頂尖的品質檢測第三方獨立機構——美國BV國際檢驗集團合作,以法律強制力要求其履行社會責任,從而提高食品安全度。
最后,各國應建立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監管機制。各國可以參考歐盟的做法,不僅對食品安全監管實行集中管理模式,而且決策部門、管理部門與風險部門應采取分權治理模式,以此作為食品安全體系的基礎性支撐。為了促使跨國企業更好地履行社會責任,提供高質量的食品,各國應根據實際情況將食品生產者即跨國企業歸入到食品安全的管理者范圍,即跨國企業不僅作為食品安全的被管理者,也應成為管理者。雙重身份不僅有助于跨國企業參與各項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和執行,積極、有效地實施各項指令,如HACCP標準等,而且有助于其社會責任的高質量履行,從而建立高層次的食品安全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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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細則范文5
關鍵詞: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強制
中國近年食品安全事故頻發,劣質奶粉事件,“蘇丹紅”事件,PVC保鮮膜致癌事件,瘦肉精,假牛肉,宜昌的毒生姜事件,白酒的塑化劑風波,廣州大米抽檢超四成鎘超標等等的發生一次次給人們敲響了食品安全的警鐘。
一、必要性分析
(一)消費者權益得到保障
當各種食品出現安全問題后,給消費者造成很大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相關的責任部門很難在短時間內界定產生問題的原因,也因此,賠償問題在短時間難以解決,就會延誤消費者病情的整治和治療。涉及到重大的安全事故,責任廠商無力賠償的,受害者的后續治療和生活費用更是無法落實。例如:2008 年發生的“三鹿嬰幼兒奶粉”事件為例,事件造成近30 萬人受到傷害,其中85%以上是兩歲以下兒童,性質極其惡劣。
(二)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
目前,一些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造成大范圍的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而責任方或者是整個責任企業經濟能力有限,無力對每一個消費者給予賠償,又沒有參加相關保險,政府就成為最后實際的買單人,這極大的加重了政府的財政負擔。反之,如能參加投保,則保險公司在理賠調查之后,對于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會給予賠償。
(三)有利于預防和減少食品安全事故
財產保險的程序當中,有一個必要的程序為防災防損,其目的是為了有效的控制承保風險,減少事故的理賠率,保險公司會對其食品生產、運輸、銷售各個環節進行檢查和風險的控制,除此之外,也會結合社會公共部門,如消防、工商等對其例行檢查,識別可能出現的風險和管理風險。因此,在專家團隊的支持下,保險人能夠給被保險人提供全方位的防災防損服務,這就會使得食品安全責任事故及其損害后果得以避免或是減輕。
二、可行性分析
(一)市場上可行
1、有效需求的大量存在
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能使食品產生、食品運輸及其食品銷售企業有效的轉嫁食品安全責任風險,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次序和再生存的順利進行。因此,對未來不確定的損失進行合理的財務安排,是一個致力于長期經營并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的食品相關類企業,必須要具有良好的風險管理意識。從這一角度說,對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的需求巨大。另一方面,隨著消費者維權意識的日益增強,消費者利用訴訟維權的案例不斷增加,更進一步加強食品企業對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需求。
2、有效供給的存在
21世紀,是責任保險大力發展的時代。而責任保險發展代表這一個國家保險行業的發展程度。我國責任保險與西方發達國家責任保險相比差距巨大,截至2012年底,我國責任險占財產險業務比重僅有5%,而發達國家一般都在20%以上,美國各種責任保險早在20世紀70年代就占據非壽險的半壁江山,在人壽保險日趨成熟下,責任保險作為一個新型的領域,以被保險人的民事法律風險作為保險標的,是保險公司新的業務增長點,發展潛力不可估量。
雖然,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大量存在,使得保險公司對于過高的責任保險不愿意承保,但是,一方面政府可以通過財政、稅收手段,對具有社會巨大公益效應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進行扶持,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可以通過提高風險識別、風險管理的技術,區別核定保險費率來減少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二)法律上可行
完善的民事法律制度是責任保險發展的基礎。責任保險指的是以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或經過特別約定的合同責任作為承保責任的一類保險。換句話說,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民事法律風險作為保險標的,那么,其與整個民事法律的發展密不可分。
目前,我國現在關于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框架已基本建立。這就為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發展奠定了基礎。主要法律包括《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這些法律對民事責任的認定提供了法律依據。換句話說,我國已經具備實施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的法律基礎。
(三)技術上可行
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發展,商業保險公司識別風險、管理風險的手段日趨成熟,一方面可以借鑒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來對此進行管理,另一方面,保險公司也建立起一支能夠專門從事風險管理的專業隊伍,對其各種食品安全責任風險準確的風險識別、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主要手段如下:第一,實行浮動匯率,保險公司根據投保人的特征、風險情況,確定一個與風險相匹配的保險費率,其歷史的保險事故的發生率也可用來參照。第二,賠償限額,可以規定在保險期間內總共的賠償限額,以及每次事故、每個受害人的賠償限額,有效的減少道德風險。第三,免賠條款,可以以絕對免賠或是相對免賠的方式確定,使被保險人自擔部分風險,激勵被保險人對其食品生產、加工、運輸的過程進行管理。第四:除外責任,對其風險過大的方面,將其作為保險公司的除外的責任,有效的控制保險公司的賠償風險。
三、結語
食品安全事故頻發,食品安全糾紛日益增加。借鑒交強險,我們應該在全國建立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有效的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盡管還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但理論和實踐中,構建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是必然的,也是可行的。(作者單位:吉林大學珠海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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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細則范文6
四川省《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全文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餐飲服務許可工作,加強餐飲服務監督管理,根據《 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眾健康的通知》(川辦發〔20xx〕49號)的精神,結合全省的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全省 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服務許可活動適用本細則。
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餐飲服務活動。
第三條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飲服務許可管理工作。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省直管餐飲服務單位的餐飲服務許可管理工作。
各市(州)、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下同)按照屬地監管、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許可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許可工作實施方案,規定本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受理和審批的行政許可機關。
第四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服務許可的信息和檔案管理制度,每月公告取得或者注銷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名錄。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圍逐步推行統一的餐飲服務許可監管信息系統。
第五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示下列與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事項相關的內容:
(一)餐飲服務許可依據及具體條款;
(二)餐飲服務許可條件、程序、期限;
(三)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所需申請材料目錄;
(四)餐飲服務許可申請資料的示范文本;
(五)餐飲服務受理機關的通訊地址、咨詢電話、投訴舉報電話。
第六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實施餐飲服務許可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餐飲服務許可實施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七條 餐飲服務許可實施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
特大型餐館,大型餐館,學校食堂,供餐人數500人以上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設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其他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設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八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鼓勵具備條件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建立并實施危害分析及關鍵控制點等先進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第九條 餐飲服務單位在選址和建設時,應當符合國家環保、消防等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十條 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許可條件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十一條 申請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書;
(二)相關部門核準主體資格的證明材料復印件(如: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等由工商、機構編制部門、民政部門核發的單位登記證明等);學校食堂需提供教育部門核發的辦學許可證;
(三)提出申請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以及不屬于《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情形的說明材料;
(四)餐飲服務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房產證或租房協議);
(五)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和設備布局、加工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
(六)特大型餐館,大型餐館,學校食堂,供餐人數500人以上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提交所屬類別的《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表》自評表;
(七)食品安全管理員經過食品安全培訓、符合相關條件的證明;
(八)餐飲服務從業人員體檢健康合格證明;
(九)飲用水采用二次供水或自取水源的,需提供水質安全檢測報告;
(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培訓管理、原料采購查驗和索票索證、倉儲管理、餐飲具清洗消毒管理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十一)特大型餐館、大型餐館,學校食堂,供餐人數500人以上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還應提供關鍵環節食品加工操作規程、食品安全檢查計劃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十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承諾書;
(十三)省、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已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申請變更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或者地址門牌號(實際經營場所未改變)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許可變更申請表;
(二)原《餐飲服務許可證》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變更核準證明;
(四)省、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已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申請變更《餐飲服務許可證》許可類別、備注項目以及改變布局流程、主要衛生設施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許可變更申請表;
(二)原《餐飲服務許可證》復印件;
(三)更改事項說明;
(四)更改后的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和設備布局、加工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
(五)省、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需要延續《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應當在《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部門書面提出延續申請。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照新申請《餐飲服務許可證》辦理。
第十五條 申請延續《餐飲服務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許可延續申請表;
(二)原《餐飲服務許可證》復印件;
(三)原《餐飲服務許可證》的經營場所、布局流程、衛生設施等內容有變化或者無變化的說明材料;
(四)省、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準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證》記載內容或者準予辦理變更手續的,頒發新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原《餐飲服務許可證》證號和有效期限不變。
準予延續的,頒發新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原《餐飲服務許可證》證號不變。
第十七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遺失《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張貼《餐飲服務許可證》遺失的公開聲明書,并于遺失后60日內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十八條 申請補發《餐飲服務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已公開聲明《餐飲服務許可證》遺失的影像資料證明;
(三)省、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 按照《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有下列不再符合餐飲服務許可條件情形的,應當依法撤銷《餐飲服務許可證》:
(一)餐飲服務提供者指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員,因不在崗被書面責令整改兩次后,第三次仍不在崗的;
(二)擅自改變制作加工場所布局流程、主要設備設施發生改變或無法正常使用,導致不再符合餐飲服務經營要求,經書面責令改正后,不在限定時間內完成改正的;
(三)未按照食品安全法規要求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經書面責令改正后,不在限定時間內改正的;
(四)餐飲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明不全,被書面責令整改兩次后,第三次仍不全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部門應當依法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
(一)《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或者延續申請未被批準的;
(二)餐飲服務提供者依法終止的;
(三)《餐飲服務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被吊銷的;
(四)餐飲服務提供者主動申請注銷的;
(五)依法應當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餐飲服務許可證》應當依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樣式要求印制和填寫。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餐飲服務:指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活動。
(二)餐飲服務提供者:指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三)餐館(含酒家、酒樓、酒店、飯莊等):指以飯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韓餐等)為主要經營項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鍋店、燒烤店等。
特大型餐館: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館。
大型餐館: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館。
中型餐館: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館。
小型餐館: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館。
(四)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當場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務為主要加工供應形式的提供者。
(五)小吃店:指以點心、小吃為主要經營項目的提供者。
(六)飲品店:指以供應酒類、咖啡、茶水或者飲料為主的提供者。
甜品站:指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主店經營場所內或附近開設,具有固定經營場所,直接銷售或經簡單加工制作后銷售由餐飲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飲料、甜品為主的食品的附屬店面。
(七)食堂:指設于機關、學校(含托幼機構)、企事業單位、建筑工地等地點(場所),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就餐的提供者。
(八)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根據集體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提供者。
(九)中央廚房:指由餐飲連鎖企業建立的,具有獨立場所及設施設備,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給餐飲服務單位的提供者。
(十)省直管餐飲服務單位:機構改革職能職責調整中,由 四川省衛生廳移交給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管的原省衛生廳按照歷史沿革直接管理的餐飲服務單位。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有效期5年,自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條件1.具有與制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制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風、冷凍冷藏、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具有經食品安全培訓、符合相關條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及與本單位實際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