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賠償標準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土地征收賠償標準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土地征收賠償標準

土地征收賠償標準范文1

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設計主要分為以下4個階段,即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的研究報告、初步的設計與技術施工設計;而水電工程的移民安置規劃計劃主要分為3個階段,即預計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與移民安置實施。兩者在程序上雖有較大出入,但其主要任務一致,即:確定工程所需征地以及移民的范圍、調查因征地而影響的具體人口數量、國民經濟對象的經濟損失;評估項目可能會對社會、周圍環境及周遭地區造成的影響;論證工程的建設方案與規模是否合理;制定詳細的移民安置規劃方案;開展農民移民安置工作;改建并恢復專業項目;處理工業企業遷建;規劃與設計與項目相關的防護工程;清理水庫庫底;編制年度計劃與總進度計劃并實施;估算建設征地所需的移民補償等。

二、移民安置規劃設計的主要內容

針對移民安置規劃的設計工作,在不同階段,雖設計內容基本一致,但在處理淹沒對象時,其設計的深度是不同的。在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設計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其主要包含了如下內容。(一)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工作主要包括:確定工程建設所需要的征地范圍;調查所需征地范圍內的實物、移民區及移民安置區內的經濟社會狀況、承載環境資源的能力,移民安置規劃設計的一切工作均需圍繞已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大綱來進行。(二)開展水利工程項目必然會涉及到洪水、泥沙淤積等內容。為保證工程項目的安全,應合理設計水庫淹沒處理標準內容,制定合理的泥沙淤積年限,精確計算水庫洪水回水量、風量爬高值及船行波的影響。(三)影響預測及復核。水庫淹沒所影響的處理范圍應由水庫回水計算成果對其影響的預測成果來確定。若該項與第(二)項工作滿足設計階段所要求的深度,那么在此項工作完成后,下階段只需進行必要的復核便可。(四)水庫淹沒區與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調查。開展水利工程建設,需對項目所涉及的水庫淹沒區與移民安置區做好經濟社會調查,評估水庫淹沒對該地區社會經濟帶來的影響。要求水庫淹沒所影響的區域人民應以村或組為單位,共同調查樣本并搜集相關資料;移民安置區內的人民則以鄉、村為單位,進行樣本調查并搜集相關資料。(五)針對工程設計方案,提出意見。分析淹沒對象的重要性、對工程的建設將造成何種影響以及影響的程度。

三、建設征地補償投資

(一)征收耕地需按相應倍數進行補償。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條例》規定,應取被征收耕地最近3a的平均產值,按照其平均產值給予16倍的補償。但同為水利水電工程,在大型城市中的飲水工程、灌區工程與防洪整治工程中,所占地所采取的賠償仍然以16倍作為標準。這樣的賠償標準難免造成農民心理不平衡的情況,主要原因是公路工程、鐵路、高鐵工程等工程占地的賠償標準遠遠高出水利水電工程的賠償標準。同時,根據《條例》所涉及的內容,水利工程占地失地農民將無法享受后期的扶持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移民安置工作的順利開展。(二)工程建設征地區與移民安置。區耕地的經濟產出有較大的差異根據相關《條例》規定,若工程建設征地區域耕地經濟產出與移民安置區耕地的經濟產出存在較大的差距,則低于部分按安置區耕地的年產值計算并給予土地使用經營權的費用,這對生產安置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阻礙。(三)關于移民搬入新址建房問題。據相關《條例》規定,被占用住房的補償標準應按照原住房的房屋結構,以現在的物價水平進行計算后給予相應的補償。這樣,大多數農民為獲得與原住房面積相等的新住房,更難以恢復生產,這對移民工程的實施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因此,在開展移民工程安置項目時,為保證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應結合村鎮建設標準做出與村鎮發展相適應的規劃,并圍繞移民生產安置規劃標準進行移民安置新村的建設。

四、結語

開展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農村移民生產安置工作,需把握好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確保人民的基本權益,為工程的順利實施營造良好的環境,進而推動國民經濟穩定、有序的發展。

作者:劉占兵 單位:河北省遷西縣水務局

參考文獻:

土地征收賠償標準范文2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森林資源的培育、保護和合理利用,促進天祝藏族自治縣(下稱自治縣)林業持續、穩定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有關的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天然林和人工林資源。

森林資源包括林地、林木以及林區內的野生動植物資源。

第三條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森林、林木分別屬于全民所有、集體所有和個人所有。

(一)國有林場經營管理的森林資源屬全民所有。

(二)鄉村集體營造的林木屬鄉村集體所有。

(三)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廠礦及企事業單位,在規定的用地范圍內,或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并按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

(四)村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和村社指定的地方或承包種植的林木,城鎮居民、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栽植的林木,屬個人所有。

第四條全民、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發給林權證,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森林資源管理。國有林場和林業工作站是森林資源管理的基層單位,隸屬林業主管部門領導。

第六條自治縣森林資源的管理方針是:以保護為主,積極造林,封山育林,采育結合,不斷擴大森林資源,充分發揮森林的生態、社會和經濟效益。

第七條自治縣合理利用上級國家機關對自治縣林業生產建設在投資或貸款方面的傾斜和照顧。自治縣對森林資源保護單位必需的事業費要優先保證。

第八條自治縣鼓勵、支持林業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人員發明、創造、引進、推廣、應用林業新技術和新成果。

第二章森林資源培育

第九條自治縣森林覆蓋率的奮斗目標為28%以上。

(一)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森林經營方案,縣直各部門、各鄉(鎮)、各單位應當配合林業部門開展工作,實施造林綠化規劃,組織群眾植樹造林。

(二)自治縣造林綠化實行縣、鄉(鎮)、村、部門、行業領導任期造林綠化目標責任制。

(三)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居住的有勞動能力的適齡公民(男十一至六十歲,女十一至五十五歲),每年要完成五至七株義務植樹任務,或完成相應勞動量的育苗、管護和其他任務。自治縣義務植樹檢查驗收實行登記卡制度,凡未完成植樹義務的,除未成年人外,按省上規定標準繳納綠化費。

(四)自治縣采取租賃、承包、拍賣等方式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宜地林,開展植樹造林,期限五十年不變。

第十條自治縣各鄉(鎮)和國有林場封育保護本行政區域內適宜恢復植被的林地。國有林場在林權證確認范圍內開辟封育區和更新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三章森林資源保護

第十一條林木良種基地、林木種子由自治縣林木種子管理部門統一管理、統一組織采收和經營,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采收、經營、倒賣和販運,違者除沒收非法所得外,并處以非法經營種子價值一至二倍的罰款。

第十二條征、占用林地必須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苗圃地三畝以下,其它林地十畝以下,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三畝以上苗圃地,十畝以上其它林地的審批權限,按《甘肅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定執行。

經批準征用、占用林地的單位必須依法交納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植被恢復費。其征收標準按《甘肅省實施森林法若干規定》第八至十二條規定執行,非法占用林地按林業部《林地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自治縣各級人民政府應負責其轄區內的護林防火工作,護林防火實行縣長、鄉(鎮)長負責制。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護林防火的宣傳教育,建立健全護林防火組織,訂立護林防火公約,分片劃段確定責任區,組織群眾護林,并配合林業部門查處毀林案件。因失職、瀆職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其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自治縣各級人民政府切實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為森林防火期;元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為森林火險期。在防火期內林區設置防火設施,發生森林火災后,必須立即組織當地軍民和有關部門撲救。

第十五條自治縣境內盜伐和濫伐林木,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罰,盜伐和濫伐水源涵養林區的林木可加倍處罰。

因盜伐和濫伐林木責令補種十倍的樹木,因故不能補種的安規定收取林木補種費。

第十六條嚴禁砍樹干、剝樹皮、劈林內尖梢和擅自在國有林區挖樹根,違者沒收非法所得,并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零星偷砍灌木和喬木活枝者,按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罰款。

第十七條自治縣行政區域內毀壞灌木按以下標準進行處罰:

(一)毀壞灌木一畝以下,按規定標準賠償損失并且每三平方米補栽一株樹木或按規定繳納補種費,同時處以賠償標準一至三倍的罰款。

(二)毀壞灌木一畝以上、五畝以下除按本條第一款的標準賠償損失、補種樹木外,并處以賠償標準三至五倍的罰款。

(三)毀壞灌木五畝以上、十畝以下,除按本條第一款的標準賠償損失、補種樹木外,并處以賠償標準五至十倍的罰款。

(四)毀壞灌木十畝以上,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嚴禁破壞更新地、封山育林區、苗圃、母樹林及其它生產、試驗基地的設施,對破壞者除照價賠償損失外,并處以損失價值一至三倍的罰款。嚴禁在封育區和更新地內放牧,違者按有關規定罰款。對毀壞樹木的應按實際價值,賠償損失,并補種兩倍的樹木或者繳納補種費。

第十九條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病蟲害的預測預報和防治工作。森林發生嚴重病蟲害時,由各級人民政府采取緊急措施除治,防止蔓延。

自治縣林木病蟲防治檢疫站檢疫人員有權進入轄區種苗基地、良種基地、車站、倉庫、農貿市場以及其它場所執行檢疫任務。對拉運林木種苗、木材和其它繁殖材料的車輛進行檢查檢疫,發放《植物檢疫證書》,按規定收取檢疫費,對妨礙林檢人員執行公務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條加強林區內的野生動物保護,嚴禁非法捕殺、出售、倒賣、走私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甘肅省實施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一條煽動群眾搶占林地,哄搶林木,拒絕、妨礙林政管理人員、木材檢查員、護林員、森林植物檢疫員、林業公安干警依法執行公務,以及圍攻、毆打以上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具有下列情況的單位和個人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一)在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二)在林地管理和保護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三)在本行政區域或者在護林責任區連續五年以上偷砍盜伐林木控制在千畝十株之內的,木材檢查和查處毀林案件等護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

(四)在森林資源基礎管理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五)在森林病蟲害防治、預測預報及其林木檢疫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六)科學經營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七)在發明、推廣林業新技術、新成果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第四章森林資源利用

第二十三條凡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木材,以及在國有林區采集林副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甘肅省育林基金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向自治縣林業部門繳納育林基金。

在林區開礦辦廠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甘肅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向林權所有者繳納育林基金。育林基金每半年上繳一次,不按時上繳者,按《甘肅省育林基金征收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每天加收5‰的滯納金。

第二十四條自治縣對進入林區從事副業、放牧和砍柴者征收補償費:

(一)凡進入林區從事淘金、采礦、挖煤、采藥等各種林副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持有國有林場簽發的入山證。并按有關規定繳納補償費。

(二)經批準,外縣群眾進入林區放牧,根據有關規定按實際放牧牲畜頭(只)數繳納補償費。本縣牲畜放牧免繳補償費。

(三)經國有林場批準在林區內打房梢和取柴,按有關規定征收補償費。林區群眾計劃供應,減半征收。

第二十五條自治縣根據科學營林的原則,對行政區域內的水源涵養林進行合理的撫育間伐和低產林改造。每年提出設計方案,報經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六條自治縣轄區內的天然林屬水源涵養林。為加強水源涵養林的保護和建設,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建立水源涵養育林基金。

第二十七條對腰折木、斷梢木、風倒木、枯立木、病腐木等災害性林木,自治縣林業部門要及時調查設計上報清理方案,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清理。

第二十八條林木采伐均實行限額管理。采伐林木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除外。

作業前,國有林場應提交伐區調查設計文件和上年度更新驗收證明,其他單位和個人采伐,應向所在區(鄉)林業站提出申請,由區(鄉)林業站提交設計報告,報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批準,采伐證由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核發,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對采伐作業不符合規定的,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有權收繳采伐許可證,中止作業,情節嚴重的按林業部《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處罰。

采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采伐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樹種、株數、期限完成更新任務,否則,林業主管部門有權不再發給采伐許可證。直到完成更新任務為止,或者按相當于所需造林費用的標準收取補種費,由業務部門代為更新造林,并處以補種費標準的罰款。

第三十條自治縣行政區域內運輸木材必須持有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木材運輸證件,或者持有國家統配木材調撥證件,違者按《甘肅省實施森林法若干規定》第十六、十七條規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林業職工、兼職護林員監守自盜或縱容包庇他人破壞森林資源,,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由有關部門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林業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土地征收賠償標準范文3

關鍵詞 流域生態補償; 補償標準; 核算方法; 政策分析

中圖分類號 F205;F062.2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 1002-2104(2011)09-0014-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9.003

生態補償是以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生態系統服務為目的,以經濟手段為主要方式,調節利益相關者關系,減少或消除外部性的制度安排。廣義的生態補償既包括對保護生態系統和自然資源所獲得的效益的獎勵或破壞生態系統和自然資源所造成損失的補償,也包括對造成環境污染者的收費[1]。建立合理、規范及有效的補償標準測算依據與方法,是流域生態補償機制建立和實施的關鍵要素之一。在實踐和研究兩個方面,流域生態補償都是比較活躍的領域。近年來,我國相繼有10個省份制定了流域生態補償的法規,其中一部分省份明確了流域生態補償標準的核算方法。歸納已有的地方政策,并結合研究成果對流域生態補償標準核算方法進行分類和分析,對推動國家層面制定政策以及規范地方實踐活動具有重要的意義。

1 主要省份流域生態補償政策基本內容

2007年以來,在前期實踐的基礎上,我國浙江、福建、河南等10個省相繼和實施了流域生態補償的政策。這些政策大多以省人民政府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內容主要涉及流域生態補償的原則、目標、標準、措施和管理等內容。各省實施的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的名稱、實施時間、部門及主要內容見表1。

2 主要省份流域生態補償標準核算方法

2.1 流域生態補償政策的分類

流域生態補償在補償類型上可以分為兩類:①上游地區的污染物排放量超過排污限制總量,對下游地區的水環境造成污染,上游地區應該對下游地區進行賠償,稱為污染賠償;②為了保護下游地區的水源區等具有特定用水功能的區域,上游地區實施了特殊的水生態環境保護措施,付出了額外成本或限制了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下游地區應該對上游地區進行補償,稱為保護補償。

我國10個省實施的流域生態補償政策中,關于生態補償類型也基本是這兩種類型,只是各個地區由于區域特征和關注重點的差異,在流域生態補償政策中涉及的內容也存在一定差異。各省實施政策涉及的補償類型見表2,浙江、河南和山西三個省的流域生態補償政策涉及了兩種補償類型,江蘇、河北、遼寧、陜西四個省的政策屬于污染賠償的類型,福建、海南、山東三個省的政策是屬于保護補償的類型。

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 2011年 第9期2.2 流域生態補償標準核算方法類型

在這些省級政府制定和實施的生態補償政策中,海南和陜西兩個省份的政策主要規定了生態補償的目標、原則和主要措施等總體制度安排,沒有具體涉及補償標準如何確定,其他八個省的政策都有關于補償標準的內容。浙江、河南和山西三個省在污染賠償和保護補償兩個方面都提出了補償標準的核算方法,江蘇、河北、遼寧提出了污染賠償標準的核算方法,福建和山東提出了保護補償標準的核算方法。

本文對10個省份的流域生態補償標準核算方法進行了分類,其中污染賠償標準核算方法分為兩種類型(A1-A2),保護補償標準核算方法分為三種類型(B1-B3),這些類型的具體描述如下:

A1:各個地區按照水環境質量低于設定標準的情況,扣繳一定數額的補償金。

A2:按照考核斷面超標污染物通量((水質濃度監測值-水質濃度控制目標值)×斷面水量)的治理成本確定補償金。

B1:設立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各個地區按照水環境質量達到設定標準的情況,獲得資金補助。

B2:設立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各個地區按照生態區位、對流域的貢獻以及經濟發展水平,進行專項資金的分配;或者根據各個地區申報的環保治理項目,進行專項資金的分配。

B3:當飲用水水源地為跨省直轄市提供飲用水時,下游省轄市按照年度用水量扣繳水源地生態補償金(下游省轄市每年度利用水量×單位水量的補償額度),全額補償給上游飲用水水源地省轄市。

對于兩種補償類型,制訂污染賠償標準核算方法的省為6個,制定生態補償標準核算方法的省為5個。污染賠償類型中,屬于A1和A2類型的省份的個數均為3個;保護補償類型中,屬于B1、B2和B3類型的省份個數分別為2、2和1個。各種補償標準核算方法的分類見表2。

在污染賠償方面,按照出境斷面水質超標情況扣繳補償金的方法,補償金數額一般是根據出境污染物濃度超標倍數而定(污染物指標基本為化學需氧量),例如遼寧省規定遼河干流超標0.5倍及以下,扣繳50萬元,每遞增超標0.5倍以內(含0.5倍),加罰50萬元,河北省還根據入境斷面是否超標規定了相應的核算方法。

在保護補償方面,環境保護保護專項資金補助(B1)和分配(B2)兩種方法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前者建立了與本地區水環境質量狀況的聯系,而后者是一種環境保護項目資金的分配方式。例如,浙江省規定,凡市、縣(市)主要流域各交界斷面出境水質全部達到警戒指標以上的,給予100萬元的獎勵資金補助。山東省規定,根據試點地區各環境保護主體為實施國家和省環境保護規劃、污染減排計劃而做出的貢獻和付出的額外成本,合理確定補償標準。河南省的核算方法(B3)體現了下游受益區域補償上游區域的原則,并且反映了水源地下游地區受益程度的差別。

3 流域生態補償標準核算方法的分類與分析3.1 流域生態補償標準核算方法的分類

流域生態補償標準核算方法最重要的作用是確定生態補償支付方和接受方之間的補償量和分配,其中補償量的大小是生態補償標準的關鍵環節,因此本文以生態補償量的確定依據作為補償標準核算方法分類的基礎。

為了全面反映流域生態補償標準核算方法的類型,本文對流域生態補償政策和研究兩個方面涉及補償標準核算方法的內容進行了分類,結果如圖1所示。首先,流域生態補償分為污染賠償和保護補償兩種類型,對于這兩種補償類型,都可以從成本或價值的角度對補償量進行核算。對于污染賠償,可以根據超過允許排放量的污染物治理成本確定上游地區應該給予下游地區的補償量,或者根據污染物超標排放對下游造成的經濟損失確定補償量,這種方法可以視為根據水污染對水環境價值的影響確定賠償量。對于保護補償,可以根據水資源保護的直接和間接成本確定下游地區應該支付給上游的補償量,也可以根據水資源保護產生的價值確定補償量。在成本或價值的角度之外,污染賠償和保護補償也都可根據實際的需要從其他一些角度確定補償量。

3.2 流域生態補償標準核算方法的分析

不同類型的流域生態補償標準核算方法有其自身的優缺點,本文對各類方法進行了比較和分析(見表3)。

污染賠償方面:①通過水污染治理成本的方法計算出的補償量核算依據充分,但是這種方法僅僅根據下游地區需要處理這些污染物需要支付的治理成本確定賠償數額,相當于上游地區應該承擔的污染物治理責任等價轉移給下游地區,這一方面存在下游地區無償承擔上游地區責任的不公平性,另一方面也沒有反映上游地區超過限制排污總量排放對下游地區的損害,勢必難以調動下游地區治理的積極性,從而阻礙著水污染的有效治理[2]。目前,在污染補償標準核算方法研究方面,諸多研究成果都是基于污染物處理成本確定補償標準[3-4],政策層面的污染賠償標準核算方法也都可以視為基于水污染物處理成本的類型。地方政策中按照污染物濃度超標倍數確定補償數額的方法,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治理成本的因素,因此與按照污染物通量確定補償數額的方法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由于化學需氧量不同水質類別的濃度限值不同,因此按照污染物濃度超標情況確定補償數額在公正性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問題,例如COD的Ⅲ類標準為20mg/L,Ⅳ標準為30mg/L,同樣超標0.5倍的情況下,其向下游排放的超標污染物量相差50%,但是付出的賠償金卻相同,與按照超標污染物通量確定賠償金的方法相比較,這顯然對下游地區更加不公平。②根據水污染經濟損失確定補償量的方法反映了上游超標排污對下游的實際損害,比較符合公平性的原則,而且有利于調動下游地區治理的積極性,但其核算方法仍不成熟,實際的可操作性不強,目前僅限于研究領域,政策層面還沒有得到應用。③專項資金扣減方法是在實際應用中出現的方法,方便計算和資金管理,因此適用于行政管理,但是其沒有反映出水污染的經濟屬性(成本和損失)。

保護補償方面:①基于水環境保護成本方法計算的補償量的核算依據易于利益相關者接受,但是目前核算方法仍不成熟,特別是機會成本核算的不確定性較大。在生態補償標準核算方法研究方面,大多數研究者是根據水資源保護的成本確定補償標準[5-9],政策層面上生態環境保護資金補助(B1)和按照用水量補償(B3)兩種方法可能是根據當地水資源保護成本進行測算的結果,因此本文將其視為依據水資源保護成本進行生態補償標準核算的類型。②水資源保護價值方法根據上游地區保護水資源所產生的價值作為下游地區需要支付的補償量,易于調動上游保護地區的積極性,但是用這種方法計算的補償量過大,可能導致下游地區負擔較重,且計算方法不成熟,不確定性很大。因而這種方法目前僅限于研究領域,對于補償量的核算,研究者探討了多種量化的價值核算方法[10-11]。③專項資金補助或分配的方法實際上是一種項目資金的分配方法,是在實際應用中產生的方法,易于行政管理,但是與保護成本和水資源價值都沒有直接的關系。

3.3 流域生態補償標準的國際政策比較

為了更加深入分析我國流域生態補償標準的政策,本文進一步進行了國內外流域生態補償標準政策的比較。國際上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把經濟激勵的手段引入生態環境保護管理,一般稱為環境服務付費或生態服務付費,其目標、內容、方式都與我國的生態補償制度基本相同。例如,哥斯達黎加的埃雷迪市在征收水資源環境調節費時,以土地的機會成本作為對上游土地使用者的補償標準 [12,13]。美國Catskill/Delaware流域為確保相關利益群體廣泛參與生態補償方案的制訂,借助競標機制和遵循農戶自愿原則確定與各地自然和經濟條件相適應的補償標準,這種方式確定的補償標準實際上是不同責任主體協商后的結果,可以化解許多潛在的矛盾[14]。Morana等對蘇格蘭地區的居民生態補償的支付意愿進行了問卷調查,并采用層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AHP)和選擇實驗(Choice Experiments, CE)方法進行了計算分析[15]。Johst建立了生態經濟模型程序,以實現分物種、分功能的生態補償預算的時空安排,并為補償政策實施提供了數量支持[16]??傮w而言,在流域生態補償的類型方面,國際實踐和研究主要側重于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流域生態補償;我國流域生態環境惡化和上下游生態經濟條件差異顯著的問題都比較突出,因此生態補償涉及了污染賠償和保護補償兩個方面。對于補償標準的確定,國外比較關注補償意愿的調查,大多是通過利益相關者協商的方式確定補償標準;我國相關政策一般把補償標準進行量化規定,以保證生態補償政策的可操作性。

3.4 流域生態補償標準政策的發展趨勢

相對而言,流域生態補償標準核算方法的研究工作在多樣性和前沿性方面更加突出,對于污染賠償和保護補償標準核算的各種方法都有所涉及,并且提出了一些比較前沿的方法。政策層面的補償標準核算方法在類型上比較單一,污染賠償和保護補償都是基于成本進行補償量的核算。這些差異符合實踐和研究工作的特點。

從發展的角度,現行政策和研究成果中比較符合生態補償基本原則和經濟規律、適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特點的內容,有可能為補償標準核算的完善和規范提供方向和依據。在污染賠償標準核算方面,政策和研究提出的方法都是以成本核算為主流,因此可以主要根據超標污染物的處理成本確定補償量,在此基礎上,為了避免僅僅根據成本進行補償的不合理性,可以通過修正系數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水污染經濟損失的作用。在保護補償標準核算方面,現行政策大多可以視為基于成本的方法,研究工作在成本和價值兩方面的比例基本相當,在一些經濟社會發展程度較高的地區,可以嘗試采用基于價值或者成本與價值結合的核算方法。在我國流域生態補償的管理工作中,相關方面協商確定補償標準的趨勢將會日益明顯,在這個過程中各種量化測算和調查方法可以發揮比較重要的支持作用。

4 結 論

為了推動和指導流域生態補償機制的實施,在已經實施的省級政策中大多規定了生態補償標準核算的內容??v觀政策和研究工作的成果,以生態補償量的確定依據作為補償標準核算方法分類的基礎,可以把生態補償標準核算方法劃分為成本和價值兩種基本類型。政策層面的生態補償標準基本是基于污染物治理成本或水資源保護成本進行核算,而相關研究工作在成本和價值兩個方面都進行了廣泛的探索。為了體現經濟規律,同時增強生態補償制度的激勵作用,在今后流域生態補償標準政策完善的過程中,在污染賠償方面需要進一步體現污染損失的作用,在保護補償方面需要體現水資源保護價值的作用。

主要應用于指導實踐的政策需要考慮各個方面的因素和條件,因此往往是利益相關方協商的結果,流域生態補償標準的核算也具有這種特點。但是,流域生態補償標準的協商往往需要量化的方法提供依據或參考,因此即使政策的表現形式不是量化的核算方法,但是建立在量化分析基礎上的協商結果才更加有效。

參考文獻(References)

[1]中國生態補償機制與政策研究課題組.中國生態補償機制與政策研究[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7.[China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and Policy Research Team. China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and Policy Research [M]. Beijing: Science Press,2007.]

[2]禹雪中,李錦秀,駱輝煌,等.河流水污染損失補償模型研究[J].長江流域資源與環境,2007,16(1):57-61.[Yu Xuezhong, Li Jinxiu, Luo Huihuang,Wu Jinping. Theoretical Model for Water Pollution Compensation in Rivers in China[J].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in the Yangtze Basin,2007,16(1):57-61.]

[3]劉曉紅,虞錫君.基于流域水生態保護的跨界水污染補償標準研究――關于太湖流域的實證分析[J].生態經濟,2007,(8):129-135.[Liu Xiaohong, Yu Xijun. Research on Standardization of Compensation for Transregional Water Pollution Based on Protection of Water Ecosystem in River Valley: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Tai Lake Basin[J]. Ecological Economy, 2007, (8):129-135.]

[4]黃北新.跨區域河流污染經濟補償機制研究[A].見:王金南等主編.生態補償機制與政策設計國際研討會論文集[C].2006:97-101.[Huang Beixin. A Study on Economic Compensation Mechanism for Transregional River Pollution[A]. In: Wang Jinnan etc. Research Collection of International Seminar on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and Policy Design[C].2006: 97-101.]

[5]沈滿洪.在千島湖引水工程中試行生態補償機制的建議[J].杭州科技,2004,(2):12-15.[Shen Manhong. Suggestion on Tentative Implementation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in the Qian Dao Lake Diversion Work[J]. Hangzhou Science and Technology,2004,(2): 12-15.]

[6]劉玉龍.生態補償與流域生態共建共享[M].北京: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2007.[Liu Yulong.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and Joining and Sharing Watershed Ecology [M]. Beijing: China Waterpower Press, 2007.]

[7]黎元生,胡熠.閩江流域區際生態受益補償標準探析[J].農業現代化研究,2007,28( 3):327-329.[Li Yuansheng, Hu Yi. On Regional Ecological Benefit Compensation Standard in Minjiang River Basin[J]. Research of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2007, 28(3): 327-329.]

[8]蔡邦成,陸根法,宋莉娟,等.生態建設補償的定量標準―以南水北調東線水源地保護區一期生態建設工程為例[J].生態學報,2008,28(5):2413-2416.[Cai Bangcheng, Lu Gengfa, Song Lijuan, et al. Th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tandardization for Ecological Restoration:A Case Study of Ecological Restoration in the Water Resource Protection Zone for Eastern SouthtoNorth Water Transfer Project[J]. Acta Ecologica Sinica, 2008,28(5): 2413-2416.]

[9]禹雪中,楊桐鶴,駱輝煌.流域水資源保護補償標準計算模型[J].長江科學院院報,2010,27(10):10-14.[Yu Xuezhong, Yang Tonghe, Luo Huihuang.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tandard Model of 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J]. Journal of Yangtze River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e, 2010,27(10): 10-14.]

[10]徐琳瑜,楊志峰,帥磊等.基于生態服務功能價值的水庫工程生態補償研究[J].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06,16(4):125-128.[Xu Linyu, Yang Zhifeng, Shuai Lei, et al. Ecocompensation of Reservoir Project Based on Ecosystem Service Function Value[J]. China Population,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2006,16(4): 125-128.]

[11]李懷恩,龐敏,肖燕,等.基于水資源價值的陜西水源區生態補償量研究[J].西北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10,40(1):149-154.[Li Huaien, Pang Min, Xiao Yan, et al. A Study on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Quantity Based of Water Resource Value in Shaanxi Water Source Area[J]. 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Natural Science Edition,2010,40(1): 149-154.]

[12]Chomitz K, Brenes E, Constantino L. Financing Environmental Services: The Costa Rican Experience and Its Implications [J]. The Science of the Total Environment,1999, 240: 157-169.

[13]Zbinden S, Lee D R. Paying for Environmental Services: An Analysis of Participation in Costa Rica’s PSA Program [J].World Development, 2005, 33(2):255-272.

[14]Hoffman J. Watershed Shift: Collaboration and Employers in the New York City Catskill/Delaware Watershed from 1990-2003[J].Ecological Economics, 2008, 68:141-161 .

[15]Moran D, McVittie A, Allcroft D J, et al. Quantifying Public Preferences for Agrienvironmental Policy in Scotland: A Comparison of Methods [J]. Ecological Economics, 2007, 63(1): 42-53.

[16]Johst K,Drechsler M,watozlod F. An Ecologicaleconomic Modeling Procedure to Design Compensation Payments for the Efficient SpatioTemporal Allocation of Species Protection Measures [J].Ecological Economics, 2002, 41:37-49.

Analysis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tandard Estimation of River Basins in China

YU Xuezhong FENG Shi

(China Institute of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power Research, Beijing 100038,China)

土地征收賠償標準范文4

【關鍵詞】城市房屋拆遷

拆遷矛盾

相應對策。

自70年代末期起,中國房地產業突破了理論與實驗進入了較為理性的平和發展之后,也隨著中國經濟飛速發展而崛起,自2003年至今進入了發展高峰。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城市形象建設也逐漸被重視。城市拆遷問題,成為我國目前比較重視的城市問題。妥善安排城市拆遷工作,也是我國城市建設發展的重要紐帶。

一、城市拆遷中的主要問題。

1、城市拆遷中的利益沖突。

城市拆遷中,雙方的利益沖突矛盾斗爭最為激烈。我國各大城市拆遷工作中,都面臨拆遷賠償安排中,雙方對彼此利益分配不滿,未能和諧調節,從而引發經濟糾紛的實例。經濟利益分配未滿足被拆遷方的條件,基本上拆遷工作就很難繼續進行下去了。拆遷方與被拆遷方,各自立場不同,若雙方不能達成合作協議,拆遷方市場不能及時拓展,被拆遷方無法獲得利益,雙方均有損失,影響甚遠。甚至雙方會將矛盾擴大,引發法律糾紛。

2、城市拆遷中政府相關部門分工不明確。

城市拆遷工作中,政府各相關部分部門分工不明確,各項拆遷手續、拆遷證明無法及時到位;拆遷賠償條款不明確、不公開。使得部分拆遷方無法在計劃時期內解決拆遷工作,影響市場開拓進程,帶來部分損失。同時也使得被拆遷方無法明確自己應得的賠償金額、房屋;易導致不必要的誤會,引發民事糾紛。

3、城市拆遷中賠償不公所引發的糾紛。

往往城市拆遷過程中,被拆遷方處于較為弱勢的一方。拆遷方難免會忽視部分被拆遷方的某些賠償要求及附加條款,引發不公賠償的產生。后期未及時協商,導致被拆遷方做出過激行為來拖延拆遷工作進行,甚至引發社會強度關注。

二、城市拆遷矛盾的相應對策。

1、拆遷方做出相應的賠償措施。

在城市拆遷矛盾中,比較常見的都屬于被拆遷方對于拆遷方所賠償的不滿而引發的矛盾。一般情況下,拆遷方只要做出相應的房屋賠償、部分的經濟賠償就可以與被拆遷方達成協議,解決問題的。而實際工作中,往往工作的展開比較困難,多戶被拆遷戶的賠償也讓拆遷方承載著較大的經濟壓力,從而導致工作中出現些許紕漏。致使拆遷雙方未達成利益賠償共識,引發利益矛盾。拆遷方最好在拆遷工作做,做好統計工作、協商工作、賠償內容的詳細分析。從而減少矛盾的產生,加速市場拓展的工作。

2、相關賠償法則的公開。

現今我國正在高度關注城市拆遷工作,相關法律法規也相繼出臺,只是尚未完善。詳細具體的相關賠償標準內容尚未完善?!冻鞘胁疬w管理條例中》表明: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由于國家并沒有給予詳細的賠償規定,被拆遷方無法獲知自己的應得賠償,故矛盾也較多。

3、設立拆遷矛盾協調的相關中介部門。

在城市拆遷工作中,拆遷雙方所引發的矛盾的時候,此時雙方無法繼續協商洽談。此時就若出現一個中間部門進行調節洽談工作,平復雙緒,致使雙方能在較為理智的情況下提出自己的拆遷要求,使得工作正常進行。調節部門的產生,使得拆遷工作在進行的過程中,矛盾不會急劇加增,過激抵制行為也會得到相應的控制減少,拆遷工作的進行也相對容易進行些。拆遷過程中所產生的矛盾也較為平和些,解決矛盾也較為容易。

4、政府相關部門工作分工明確化。

城市拆遷工作中需至各個相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部分手續在辦理過程中相對而言較為緩慢繁瑣。由于部分部門無法得到相關答復,致使部分工作無法進行,影響開工進程,無法達到預期市場拓展目標,造成部分經濟損失。部分被拆遷方對自己的利益賠償不滿、對拆遷賠償無法得知相關詳細內容,無法找到相關部門解決問題。如若有良好的政府部分分工,各項拆遷工作的進行也就稍微比較容易進行。

三、城市拆遷工作過程中問題矛盾的原因分析。

1、拆遷賠償相關制度的不明確。

現今我國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具體相關賠償經濟利益細則的規定不是很明確。致使我國城市拆遷賠償工作落差較大,被拆遷方不明確自己應得的賠償具體價值,以及拆遷方對賠償的價值沒有達到被賠償方的期望值,以至于彼此雙方在進行協調時,容易發生部分誤解,從而引發矛盾的產生。

2、拆遷方的不公賠償。

由于被拆遷方現今處于較為弱勢的狀態,許多被拆遷方家庭收入較低,生活壓力較大,社會地位較低。而拆遷方往往社會影響力較大,在進行拆遷工作的同時往往會動用部分社會資源,來推動自己工作進度。這方面便致使被拆遷方承載的壓力更大,很容易妥協部分不公賠償條款。而部分被拆遷方會因為壓力太大,進行部分過激的抵抗行為,導致矛盾最大化,產生不良后果,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四、結束語。

關于城市拆遷中所產生的各種問題矛盾及糾紛,都有相應的解決辦法對策。城市拆遷工作中的問題,需在工作實踐中不斷需求正確的解決方式,需要政府各個相關部門積極配合、明確分工、制度透明。

隨著我國的房地產業的高速發展,城市拆遷問題矛盾解決也成為了我國不可回避的一大重要問題。本文的以上觀點對該問題及問題產生的原因進行了詳細的分析,也相應提出了部分解決觀點。

參考文獻。

[1]徐墁臨。城市拆遷中存在問題及解決對策探究。[J]科教創新2010.4(361):246

[2]施曉蘭。對新時期城市房屋拆遷中政府管理的幾點建議[J]中國房地產2005(10):50-51

[3]邢海娜。我國政府在城市房屋拆遷中的不當行為問題研究[J].現代商貿工業2008,20(3):245—246

土地征收賠償標準范文5

民法獨立人格與平等原則的動態發展性

民法獨立人格及平等原則的內涵也是一個動態發展的過程,從羅馬法到近代民法再到現代民法,人們對民法獨立人格和平等價值的追求從未停止。恩格斯就曾指出:“平等的觀念……本身都是一種歷史的產物,這一觀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歷史條件,而這種歷史條件本身又以長期的以往的歷史為前提?!保?]民法(civillaw)一詞源于羅馬法的市民法(iuscivile),市民法是只適用于有羅馬市民權的人的法律,是特權階級的法律。奴隸乃至婦女要么不屬于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民事主體,要么僅屬于具有部分法律人格的他權人,他們也都無法成為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特征的民事主體。近代基督教思想、啟蒙哲學和自然法理論共同提倡“人的解放”,攻擊封建身份制社會,并對近代民法平等理念的貫徹起到了重要作用??档吕硇哉軐W則成為“人的解放”理論的集大成,“在任何情況下,把人當作目的而不只是當作工具”,“不能把你自己僅僅成為供別人使用的手段,對他們說來,你自己同樣是一個目的?!保?]受康德哲學的影響,德國民法典的立法者認為,在基本概念和基本價值之后所存在的人的典型形象是倫理學人格主義(ethischerPersonalismus),其雖未被明確表達卻是一個不言而喻的前提。倫理學人格主義要求人與人的相互尊重,相互尊重原則也成為實定法的基本原則。[9]在這一方面,黑格爾曾說:“法的命令是,成為一個人,并尊敬他人為人?!保?0]社會的變遷和思想的解放帶來了近現代實定法上獨立人格范圍的擴張和進步。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第1條就彰顯:“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804年《法國民法典》在此基礎上于第8條規定:“一切法國人均享有民事權利。”1900年《德國民法典》更進一步于第1條規定:“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完成之時?!痹摲ǖ涓怯诘谝徽碌诙澇姓J了法人制度,將民事主體的范圍進一步擴大。我國《民法通則》第3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钡?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p>

從近代民法向現代民法發展的過程中,民事主體平等價值在法律上獲得彰顯,平等民事主體的范圍愈加擴大,民法平等原則的具體內涵也在側重強式意義上平等對待的同時,更加重視兼顧弱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近代民法制度建立在對當時社會生活所做的平等性和互換性兩個基本判斷之上,在不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民事主體的經濟實力相差無幾,在經過17、18世紀的發展、于19世紀歐洲各國編纂民法典而獲得定型化的近代民法上,人的形象是強而智的經濟人,而且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頻繁互換位置,平等性方面的不足會通過互換性的存在得到彌補。然而,隨著壟斷和寡頭企業的不斷增加,以強者為前提的近代民法卻在一定意義上不幸扮演了制造弱者痛苦的角色?,F代民法所處的此種社會環境中,在社會分工的基礎上越來越明顯地出現企業主與勞動者、生產者和消費者等社會群體之間的分化對立,勞動者和消費者等成為社會生活中的弱者。[11]于是,抽象的、理性的、強而智的人之外,具體的、輕率的、弱而愚的人也逐漸被發現并施予特別保護②。20世紀延續發展的現代民法在人的形象問題上,也就產生了兩個轉變,即從對所有的人完全平等法律人格的承認到承認人格權、從理性的強而智的抽象法律人格到弱而愚的具體法律人格的轉變。[12]現代民法出現了企業主和勞動者、生產者和消費者等具體人格的強弱對立,也就相應地要求兼顧實質正義的民法理念和兼顧社會妥當性(Rechtsgemessenheit)的民法價值取向。[11]現代民法注意根據民事主體“具體人格”在“事物性質”(語境)上的不同而做出適當的差別對待,比如在近代民法根據自然人的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等區分其行為能力和法律規則之外,也更加注意對消費者、勞動者、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的保護。③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在分配利益和負擔的語境中可以有兩種意義上的平等對待。一種是強式意義的平等對待,它要求盡可能地避免對人群加以分類,從而使每一個人都被視為‘同樣的人’,使每一個參與分配的人都能夠在利益或負擔方面分得平等的‘份額’。另一種是弱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它要求按照一定的標準對人群進行分類,被歸入同一類別或范疇的人才應當得到平等的‘份額’,因此弱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既意味著平等對待,也意味著差別對待———同樣的情況同樣對待,不同的情況不同對待?!保?3]民法平等原則從近代到現代的發展,也包含著民法上價值判斷問題的一項實體性論證規則:“在沒有足夠充分且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應當堅持強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保?4]在倫理生活領域對婦女、老人、兒童、殘疾人等的傾斜保護,在生活消費領域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在生產經營領域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均構成對民事主體做類型區分、區別對待的足夠充分且正當的理由。

民法中獨立人格和平等原則的立法準則意義及其體現

民法上的獨立人格獲得越來越全面的承認,而在此支撐下的平等原則也在立法上得到更加充分的體現。在我國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解釋的實踐中,法律上獨立人格理念也主要通過對平等價值的規定和具體化而加以落實。作為民法基本原則的平等原則具有法律效力的貫穿始終性和規范性質的強行性。民法平等原則應當貫穿于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④乃至學者討論民法價值判斷問題的始終。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必須是全面肯定民事主體的獨立法律人格并妥當貫徹平等價值之內涵的法律。亞里士多德就認為,公正的真實意義主要在于平等,對相等的人應該配給到相等的事物。立法者在分配利益和負擔時就要做到使得全體人民各得其所、各安其宜、各有職司、各盡所司。[15]拉德布魯赫更進一步指出,法律在制定的過程中,構成正義核心的平等原則被有意識地否定時,法律本性就會缺失,這就是“拉德布魯赫公式”在論證惡法時的“否定公式”。[16]民法上平等原則的立法實踐首先體現在民法各部門法基本原則部分對平等這一原則的規定。第一,平等原則要求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和民事主體的主體資格平等。我國《民法通則》第10條就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比魏巫匀蝗?,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等,其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即在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方面一律平等。推而廣之,自然人和法人、其他組織彼此民事權利能力或有差別,但其民事主體資格也是平等的。第二,民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的主體地位平等。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主體地位平等,一般不存在隸屬服從關系,當事人發生民事法律關系特別是財產性質的民事法律關系時原則上都要平等協商。而當國家參與民事活動,成為民事主體時,其與其他民事主體也處于平等地位。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之間不存在等級、特權、歧視、操縱、控制、領導等非平等關系。我國《合同法》第3條就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薄段餀喾ā返?條第3款也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民事主體民事權利能力和法律地位的平等并不意味著其在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方面都是一樣的,平等原則所要求的并非結果均等意義上的實體平等觀,而是機會平等意義上的程序平等觀。第三,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平等地受法律保護。民事權益受侵害時會因為其權益的類型不同而在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上有所差別,而不會因為權益主體所有制身份等的不同而對其施加不同的保護?!段餀喾ā返?條就明確規定了物權平等保護原則:“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泵穹ㄉ掀降仍瓌t的立法實踐還體現在民法具體規則中也多有直接對強式意義上平等對待的規則設計。如在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具體承擔方面,《侵權責任法》第17條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這就從侵害生命權的死亡賠償金承擔方面做出了立法完善,一定程度上回應了“同命不同價”的問題⑤,力圖實現強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又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也注意到對娶進的媳婦、出嫁的婦女、離婚的婦女等群體的土地承包權益取得和保護方面的強式平等對待:“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2條進一步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钡?3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薄耙蚪Y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這些規定都有助于實現婦女在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權利取得和保護方面與男子的平等地位。需要指出的是,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解釋中的平等原則也經歷了從單純注重強式意義上平等對待到兼顧弱式意義上平等對待的價值變遷。

如我國《合同法》第41條中段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這就對經濟能力相對弱勢一方的交易相對人進行傾斜保護,以提高其在法律上的實際締約協商能力⑥。又如在我國《婚姻法》上,立法者也確立了男女平等原則和對婦女、兒童和老人在法定情況下的傾斜保護原則,可謂是強式和弱式兩種意義上平等對待同時體現最為集中的領域?!痘橐龇ā返?條第1款就規定了實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4條還規定了維護平等的婚姻家庭關系⑦?!痘橐龇ā返?條第2款則從弱式意義上平等對待的角度規定:“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贝送猓诿袷滤痉ń忉屩幸捕嘤袑ζ降仍瓌t具體化的操作實踐。如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3]7號《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就通過任意性規范的配置,來解決商品房面積誤差情況下對買受人的保護,意圖基于弱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實現對買受人的傾斜保護??傊袷铝⒎ù_認平等原則并將之具體化,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動平等原則的實現,當然也不能附加給民事立法積極實現平等的更多任務,實現民事主體之間的平等主要不是民法的使命,而有賴于民法之外的社會法、經濟法等。⑧

獨立人格、平等原則與民法的解釋適用

民法獨立人格和平等原則主要作為立法準則體現于民法基本原則和具體規則之中,分別起到立法上價值宣示和司法上個案裁判規范的功能。而在民法適用領域,主要通過對平等法律規則在個案中的具體化而發揮作用⑨,即民法平等原則在司法實踐中通過立法上基于平等原則所配置具體規則的適用而間接得到實現。對平等原則的司法功能,有學者甚至進一步指出,平等原則不具有授權條款的性質,不能直接使用作為裁判依據。[17]不過,筆者認為,在疑難民事案件裁判過程中,民法平等原則仍然可以起到司法準則的裁判功能,以填補具體法律規則存在的漏洞,平等原則還有助于在法律解釋過程中澄清對有異議之法律規則的理解和適用。民法平等原則有助于保障在司法裁判過程中做到同案同判,避免因法律規范的競合或者體系違反而帶來裁判的不統一和不公正。例如,有法院就在客運合同糾紛案件裁判過程中認為:“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既有提起侵權之訴的受害者,又有提起違約之訴的受害者,法院應當按照司法平等原則的要求,對這些受害者適用相同的賠償標準確定賠償數額,做到同案同判。這樣既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又在客運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妥當地實現了利益平衡,能夠取得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爆伂姠灴梢姡谕唤煌ㄊ鹿手?,有的受害人提起侵權之訴并經法院裁判后,有的受害人又提起違約之訴,法院應適用與前案相同的賠償標準確定后案的賠償數額,以實現對同一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平等保護。民法平等原則有助于在法律解釋過程中澄清對有異議之法律規則的理解和適用,解決因立法技術等原因而存留的法律規則上的模糊現象。例如,同樣針對《侵權責任法》第17條的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痹摋l采取“可以”之立法表述,而非“必須”或者“應當”,從文義解釋的角度入手,就可能將該規定解釋為任意性規范,致使此規定在司法審判中不被采用而淪為空文。這就需要結合歷史解釋等方法探究該條規定總結實踐經驗、便于糾紛解決之立法目的,[18]并進一步考察本條規定背后民法平等原則之價值支撐,如同一案件中因為同一交通事故、礦難等原因導致多人死亡,針對城鄉居民區別對待,甚至賠償標準相差數倍,這就確實不符合民法乃至憲法上人人平等原則?;诿穹ㄆ降仍瓌t,《侵權責任法》第17條在同一侵權案件中,遵循死亡賠償金“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既無損于城鎮居民的救濟,也符合社會大眾的公平正義觀念”。[19]可見,不能簡單地將《侵權責任法》第17條解釋為任意性規范。不過,民法平等原則在司法實踐中也不能過于擴張以致沒有邊界,必須妥當協調其與私法自治原則的關系。平等原則是私法自治原則的邏輯前提,私法自治原則又是處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則。民事主體民事活動中針對不同的相對人選擇不同的交易價格等對待方式,而相對人仍可根據自己的自主意志選擇是否接受時,一般就不認為違反民法平等原則瑏瑡。當然,這種交易上的差別對待可能會受到其他法律部門的規制,如我國《價格法》第14條第5項就禁止經營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梢姡降让袷轮黧w一方對彼此平等的其他多個民事主體之差別對待,仍屬于私法自治的范疇,司法不宜過多介入,市場競爭更有利于消除此類不良現象,而若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活動屬于一方壟斷性質的生活必需品供用合同(如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時,則會存在強制締約或者價格管制問題,不宜完全交由供用方自主決定。

結語

土地征收賠償標準范文6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自愿、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承諾共同遵守。

1.甲方必須保證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針對乙方對該房屋的的出租行為完全合法有效,且不會損害乙方及任何第三的合法權益。

2.除乙方外,甲方不得將附近的、可能對乙方經營造成竟爭的房屋再租賃給任何與乙方經營項目相同或類似的單位或個人。

3.甲方變更包括但不限于其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等,必須在變更后日內書面通知乙方,本合同對甲方變更后的主體依然具備法律效力。

4.甲方應提供房產證(或具有出租權的有效證明)、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人身份證)等文件。如房屋抵押給第三人,應由第三人提供允許甲方出租的證明文件,乙方應提供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雙方驗證后可復印對方文件備存,所有復印件僅供本次租賃使用。

5.出租房屋坐落地點及設施情況:

5.1、甲方將其擁有的位于市區號棟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租給乙方使用,房屋面積為平方米。

5.2、該房屋現有裝修及設施情況見附件。除雙方另有約定外,該附件做為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賃期滿交還該房屋的驗證依據。

6.房屋用途:

該項房屋用途為,乙方保證在租賃期間內未征得甲方同意不擅自改變該房屋的用途。

7.租賃期限、交付時間

7.1、房屋租賃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計年個月,交房期為年月日,計租期從年月日開始,計租期前為裝修期,裝修期不計租金。

7.2、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乙方有意繼續承租的,應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書面續租要求,征得甲方出意后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甲方在租期屆滿后仍要對外出租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8、租金、支付時間及方式

8.1、租金標準:元/(月/季)年租金總計:元(大寫:)

8.2、該房屋租金前年不變,自第年起,雙方可以協商對租金進行調整。有關調整方案為:或另行約定。

8.3、租金支付時間:該房屋租金按(月/季/半年/年)支付一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內支付第一筆租金,以后每期租金支付時間為上一(月/季/半年/年)終結前日、以甲方實際收到為準。

8.4、乙方應按8.3約定的時間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若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則乙方需按月租金的0.5%支付滯納金。拖欠租金超過一個月,甲方有權收回此出租房,乙方須按實際使用日交納租金并承擔違約責任。

8.5雙方均同意按(銀行轉帳/承兌匯票/現金/其他:)方式支付租金。

8.6、甲方向乙方收取租金必須提供租賃業正規發票,每次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前,甲方先向乙方開具租賃業發票后個工作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如遇節假日則順延。

9、保證金和其他費用

9.1、甲、乙雙方約定,甲方交付該房屋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賃保證金,保證金為元(大寫:圓整)。保證金收取后,甲方應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在經營過程中如果因為市場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經營下去,應當提前1個月通知甲方,保證金轉作租金;

9.2、租賃關系終止時,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賃保證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約定由乙方承擔的費用外,剩余部分甲方應在合同履行完畢后3個工作日內歸還乙方'否則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保證金1%的滯納金……

9.3、租賃期間房屋和土地的房產稅、土地稅、營業稅及相關聯的其他費用由甲方依法交納。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項目但與該房屋有關的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9.4、租賃期間乙方因經營活動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如果甲方代收以上費用的,甲方必須依據有關國家或行業規定收取,不得高于國家或行業標準從中獲利,并且必須提供正規稅收發票。

10.定金:

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幣元(大寫圓整),房屋交付后定金轉作租金。如甲方不能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租賃房屋,則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將定金雙倍返還乙方,并按照現行國家銀行貸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

11.裝修、門頭裝飾

11.1乙方可對房屋進行裝修,裝修風格、裝修材料及裝修施工人員由乙方自行選定,甲方不得干預;租賃期滿后,屬不動產及不可拆除部分歸甲方所有,乙方增添的經營設施、設備及動產部分歸乙方所有。

11.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門頭于,門頭尺寸規格為,門頭字樣內容由乙方自己確定。乙方可對該門頭進行裝修,裝修風格、裝修材料及裝修施工人員由乙方自行選定,甲方不得干預。

11.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門頭應符合國家有關法規、政策的規定,可以正常使用和對外戶外廣告。

12.房屋的維修義務:

12.1在租賃期內,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該房屋及所屬設施的維修責任除雙方在本合同及補充條款中約定外,均由甲方負責(乙方使用不當除外),維修期間影響乙方經營的免計租金。甲方提出進行維修須提前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積極協助配合。乙方向甲方提出維修請求后,甲方應在內及時提供維修服務,如逾期甲方未提供維修服務,則乙方有權自行維修,但因此產生的損失及維修費用由甲方予以承擔。對乙方的裝修裝飾部分甲方不負有修繕的義務。

12.2、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如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按已使用情況折舊折價賠償。

12.3、本合同在履行期間,甲方對房屋進行施工改造,須提前日通知乙方,并應積極協調保障乙方對外的正常營業。如因此導致乙方停止營業,則甲方必須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標準由雙方協商決定,但不得低于乙方同期的營業收入標準。

12.4、甲方對房屋進行施工改造后,如因施工改造產生新的經營房屋,乙方享有優先租賃權,除乙方外,不得再租賃給任何與乙方經營項目相同的單位或個人。

13.轉租、轉讓

13.1租賃期內,若因為市場、行業的狀況導致乙方不能繼續經營的,乙方可以將該房屋轉租,分租;乙方將該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必須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乙方轉租該房屋應與接受轉租方訂立書面的轉租合同。

13.2租賃期內,乙方將該房屋轉讓給他人承租或與他人承租的房屋進行交換,必須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轉讓或交換后,該房屋承租權的受讓人或交換人應與甲方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并繼續履行本合同。

13.3、甲方若出售該租賃房屋,須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13.4、租賃期間,乙方書面

放棄優先購買權的,甲方有權依照法定程序轉讓該租賃房屋。轉讓后,本合同對新的所有人和乙方繼續有效(即租賃物發生所有權變動,不影響合同效力)。

14.合同的解除

14.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14.2.1該房屋因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遷范圍的。

14.2.2因地震,火災等不可后抗力致使房屋毀損、滅失或造成其他損失的。

14.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4.3.1未按約定時間交付該房屋達日的;

14.3.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約定嚴重影響乙方使用的;

14.3.3不承擔約定維修義務致使乙方無法正常使用該房屋的;

14.3.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14.3.5交付房屋的消防設施不符合國家消防安全要求的。

14.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該房屋:

14.4.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日的;

14.4.2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14.4.3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14.4.4擅自將該房屋轉租第三人的;

14.4.5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的。

15.違約責任

15.1甲方有本合同第14.3規定形式之一的,應按年租金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15.2因甲方未按約定履行維修義務造成乙方人身、財產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15.3租賃期內,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應提前日通知乙方,將已收取的租金余額退還乙方并按年租金的20%支付違約金。

15.4乙方有合同第14.4約定情形之一的,應按年租金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15.5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交付該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約定支付租金但未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約定時間返還房屋的,應按標準支付違約金。

15.6其他:

16.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乙方以加蓋合同專用章為準)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及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以下兩種方式只能選擇一種,未選擇時默認為第2種方式)

17.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17.2、依法向人民法院。

18.本合同用中文制作,合同的書寫和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