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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法經營權范文1
一、工作任務與目標
這次換發證基本任務是:按省、市、縣統一的要求,在**年第二輪延包合同書的基礎上,對全鄉農村責任田重新進行清查登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要求,對全鄉承包責任田的農戶換發、補發全省統一印制的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并建好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及相關資料的檔案。
工作目標:省、市、縣要求到**年底,全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證到戶率達90%,2009年第一季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證到戶率達到100%,并建好鄉土地承包合同紙質檔案,逐步建立農村土地承包合同電子檔案。
二、加強組織領導
鄉里成立換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領導小組,由**同志任組長,***同志任副組長,**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楊松華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地點設鄉農村經濟管理站。
三、工作步驟
(一)提高認識,搞好宣傳發動
各村黨支部、村委會必須高度重視,站在嚴格執法,對人民負責,對歷史負責的高度來做好這次農村土地承包期糾正及換發證工作。
今年秋收后,鄉、村、組要逐級召開專門會議,搞好宣傳發動,對農戶講清依法糾正承包期及換發證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過宣傳,使廣大農村基層和農民群眾進一步明白換發證書,是落實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法性,確立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重要舉措。
(二)搞好摸底調查,清理登記,匯總情況,開展試點工作
各駐村干部進組入戶,會同村、組干部、群眾代表上戶調查摸底,對農村土地狀況(包括地塊名稱、土地面積等級、地類、丘塊四至、基本農田等情況)和農村土地承包情況進行核實登記,填寫《農村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對未發包的土地也要逐一清理登記,并將清理登記情況匯總,同時要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的相關法律、政策,以事實為依據,尊重歷史,結合實際,妥善處理好土地承包的遺留問題。
(三)組織實施
各村要在廣泛宣傳發動,調查摸底,充分準備的基礎上,精心組織,統一領導,集中力量,周密安排,有序開展農村土地承包換發證工作,對在第二輪延包進沒有按政策調整到位的村民小組,則由駐村干部及村干部組織按第二輪延包政策在一個月之內調整到位,將承包合同簽到**年年底,并重新發證,承包期為30年(**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對已按土地承包法承包30年和不需要調整的村民小組,由鄉組織力量,核實承包面積、丘塊、丘塊四至等相關資料后,按省規定的統一模式逐戶重新填寫承包合同書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經核實無誤后,將承包合同書交農戶簽字,合同簽訂日期全鄉統一為**年12月30日,原證宣布作廢,換發新證。在這次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工作中,各村要根據本村情況認真分析存在的問題,正確制定換發證工作方案,防止引發新的土地矛盾糾紛。
(四)做好承包合同的歸檔管理工作
要切實做好工作承包合同的歸檔管理工作,村里要設置承包合同專柜,鄉經管站也要分村設置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檔案柜,對土地承包合同書統一存檔保管。有條件的情況下,要將承包合同信息錄入到承包合同信息化管理軟件中,逐步建立省、市、縣、鄉、村聯網的農村土地信息化管理平臺。
(五)總結驗收
各村必須在**年12月20日以前將農村土地承包換證工作的總結交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鄉農村經濟管理站),并接受縣里檢查驗收。
四、時間安排
這次換發證工作,時間服從質量,但全鄉統一要求在**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個換發證工作,個別情況特別復雜,工作難度特別大的村組也必須在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具體時間安排如下:
9月19日——9月30日,鄉、村、組逐級召開專題會議,下發文件,搞好宣傳發動。
10月1日——10月31日,調查、摸底、匯總、處理有關遺留問題。
11月1日——11月30日,對承包合同,權證重新填寫、核對。
農村土地承包法經營權范文2
[關鍵詞]私法自治,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法定
私法自治也稱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在法定的范圍內的廣泛的行為自由,可依自己的意志產生、變更和消滅法律關系。其作為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貫穿于整個民法之中,體現了民法最基本的精神。[1]那么,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維持現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基本框架不變的前提下,私法自治具有多大意義,并且發揮著什么樣的作用呢?本文以《中國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為參照,試對此問題進行探討。
一、私法自治的必要性-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建構的價值考量
任何一項法律制度的設計,其背后都會有一定的價值考量,由于農村土地事關我國根本,因此農村土地物權制度從一開始便承載了相當的價值期許。在權衡物權法的價值目標時,傳統法學往往以公平、正義標準來衡量。但在資源稀缺的約束條件下,面對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如何更有效率的利用現有資源,保證資源能被流動到效用更高的人手中,從而實現社會財富的最大化,這無疑是物權法的一個重要價值追求。[2]如臺灣學者謝哲勝所指出:“財產權之指定首先可以停止人們掠奪性的活動,并減少財產權之糾紛,此即物權法定主義之精髓所在,此有助于人們安定的從事生產活動,增加社會之總生產量,而私有財產權則可以使所有人盡其所能利用該財產資源生產財貨,使資源不至于浪費閑置,然后籍助債法的契約自由、交易自由原則,使財產能自由流動,藉自由市場之運作,使資源達到最高的使用效率,生產出更多的產品和服務,以滿足大多數國民生活所需,此符合國民之最大利益,亦是財產權所欲達成之功能?!笨梢哉f效率原則是我國物權立法所必須遵循的一項重要原則。在由梁慧星先生主持起草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中的第九條關于物權的解釋的規定,便明確體現了效率的價值取向。[3]
具體到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律制度的建構中,對我國這樣一個人口眾多,土地相對稀少,農業基礎薄弱,整體效率低下的大國,效率的意義更為重要。實際上,從農民最早對此制度的草創及支持來看,便可看出效率的吸引力。
雖然在物權法的制定過程中,主流意見便是強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效力,使農民獲得一個穩定的心理預期,防止發包人及第三人的侵害,從而保護農民的利益。但實際上,通過一些學者的調查,穩定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雖然會對農民對土地的長期投資有促進作用,但對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卻并不那么明顯。[4]而私法自治堅持資源本位,體現了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充分發揮每個人的主動以求得最佳績效。[5]可以說,只有強調私法自治這一民法基本原則在農村土承包經營權中的作用,才能真正的解放農民,從而解放和發展農村的社會生產力,從而提高我國農村土地的利用率。
二、私法自治之可行性-物權法性質分析
在強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中私法自治的必要性的同時,我們也不得不同時考慮另外一個問題,也即私法自治是否會對物權法的基本體系結構造成沖擊,這便是私法自治的可能性問題。而對私法自治產生阻礙的便是物權法中的物權法定原則及物權法規范的強制屬性。
首先,從物權法定原則來看,雖然有不少學者對此原則多有詬病,但三個物權法草案都堅持了此一原則。那么,在物權法定原則之下是不是便沒有私法自治的空間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可從以下三個方面得出結論,(一)物權法定原則限制物權種類的目的在于權利之保護而不在權利之限制。物權法定主義成立的第一個前提便是物權與債權的可分性與對立性。[6]與債權相比物權為支配物的權利,具有絕對性,物權的不能實現,可因任何第三人的行為,亦即任何人均得成為物權的侵犯者。為使物權不致無端遭受他人侵犯,權利的公示便有其必要,而公示手段的有限,則決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必須明確,否則,第三人對物權的尊重便無從談起。(二)物權法法定原則限制物權的自由創設但不限制權利人對物權的選擇自由。私法自治的要義在于民事權利義務創設的自由。雖然物權法定原則剝奪了當事人創設物權的自由,但其并未限制其選擇物權本身的自由。在法定物權范圍之內,要不要設定物權關系,設定何種物權關系,要不要變動物權,以何種條件變動物權,純由當事人定奪。因此,從物權設定的角度,對于物權人而言,實行的也是意思自治。(三)當事人設立的物權雖然無效,但如果其行為具備其他法律行為的要件的,則該行為在當事人之間仍然具有該種法律行為的效力。[7]因此,即使在物權法定原則之下,私法自治仍有其適用空間。
其次,從物權法規范的強制屬性來看,物權法被列為“強行法”,從而使物權法似乎遠離私法自治。但正如臺灣學者蘇永欽所指出:物權法規定多屬權限規范,不屬行為規范,是強制而不強行。權限規范和行為規范最大的不同就在還有沒有自治的空間。行為規范限制的是行為,因此任何其他迂回的安排,都可能構成脫法行為,同樣不容許起生效。但權限規范的功能只在定分止爭,以杜爭議,立法者沒有禁止當事人間依此分際做出進一步交易的必要。[8]
三、私法自治的前提-承發包雙方平等主體的重建
若要真正的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律制度中實現私法自治,其前提便是對真正的私法關系主體的塑造,也即使作為發包方的集體成為一個真正的民事主體,使之與承包方農民處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從集體所有的確立過程來看,我國當初確立集體所有的目的便是為了解決貧富差別的問題,為了全國廣大農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9]但現實的困境卻是,為了農民共同利益建立起來的農民集體卻在不停的侵犯農民利益。我國目前的情況是,農村土地名為集體所有,但由于在大多數地區農民集體組織已經解散或者名存實亡,因此,致使所謂的土地集體所有實際上成了擁有公權力的鄉(鎮)、村干部的小團體所有,有的甚至成為個別鄉(鎮)、村干部的個人所有,造成了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錯位。[10]在此情況下,私法自治只會是一個空談,因此,當務之急是將村民自治的公共管理職能與經濟管理職能進行分離。由于集體本身并不是一個法律術語,其帶有很強的政治色彩,為使農村土地的所有權者成為一個真正民法意義的主體,因此,建議以合作社法人來塑造集體經濟組織,使之成為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如此,既能滿足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要求,同時亦使私法自治成為可能,從而提高農地的利用效率。
在《草案》第五十六條中,堅持了農地為集體所有,并主要由集體經濟組織來行使所有權。本人認為此條文有重建集體經濟組織,并使之與公權力相分離的意味,極具進步意義。但其如此設計仍不能避免所有權虛化之弊病,并且由于集體經濟組織并不是所有權主體,而只是行使主體,從而必然會徒增土地利用層次,影響土地的利用效率。因此可直接將所有權主體構建成合作社法人,并且依照合作社自身的運作來行使其所有權。
四、私法自治之體現-兩個矛盾的解決
《草案》中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定很多都體現了私法自治的要求,例如:第131條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的規定,第134條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合并的規定等。但私法自治若要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中真正體現,尚需處理兩個矛盾,即:
(一)社區性與開放性之矛盾
農村土地集體所有,雖然會導致一定的社區化,但這并不代表在農地利用中便會否認開放性。惟有通過更廣泛主體之參與,才能真正的實現私法自治,也才能真正提高農地的利用效率。目前我國農村在實行家庭聯產承包制以后,采納了“一人一畝三分地”的種田模式,這種模式并不是現代化農業的經營模式,其規模效益并不強,尤其是因為技術落后,不利于將資金、技術、知識、管理等現代生產要素吸引到農業中來,與土地、勞動等傳統生產要素進行最優化配置,也不利于節省成本和開支。所以提高土地的效益和土地利用率,就必須擴大生產規模,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資本加以轉讓,使土地向種田能手和經營者集中。規模的擴大有利于機械化耕作及引進新技術品種,調整種植結構。農民因此可以節約開支提高農產品產量增加收入。尤其是只有通過規模經營,才能真正使中國的農業從低效率的勞動模式向現代化的大農業發展。[11]同時以我國現實來看,我們不能忽視農村土地的社會保障作用,由于前述合作社法人主體的構建,即使開放性也會是不直接利用土地的農民能有一個基本的生活保障,從而保障農村的穩定。
并且從更深遠的意義講開放性的確立也才能突破城鄉分治,一國兩策的政治藩籬,從而真正的解決三農問題。因為如果盲目強調社區性的話必然會導致城鄉分治的二元結構不斷強化,更加拉大城鄉之間的差距。因為正是因為二元戶籍制度及粘附其上的二元社會福利制度的存在,才形成了城鄉之間的鴻溝和分割體制,進而在社會福利共享、資源分配、社會就業和升學等發面形成一系列不平等待遇,嚴重影響了城鄉統一市場的形成和要素的市場發育,妨礙了農村的發展及城鄉收入水平差距的縮小。[12]此也是造成三農問題的癥結所在。在私法自治的前提下,土地利用的社區性一旦被打破,城鄉分治在經濟上的基礎便會松動,進而可以為政治上的解決提供條件。
《物權法草案》(第二次審議稿)中堅持了開放性,并未將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局限于社區內,并且刪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8條“須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的規定,但其第55條對集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土地的規定似乎過苛,并且會對效率造成影響。因此,建議將此限制性規定刪除,從而賦予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更多自治權利。
(二)物權性利用與債權性利用之矛盾
雖然在物權法的制定中,強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但這并不否認債權性的利用。并且債權性利用也有其靈活,便捷的優勢。同時,債權性利用并不代表就會損害利用人的利益,實際上目前對農民利益的侵犯主要來自公權力,與是否為債權性利用是無關的。因此,當事人可基于私法自治原則,在物權關系上為債權的約定。并且,此種債權約定若經登記,則可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13]
因此,建議將來的民法典制定中對經濟學界及部分民法學者所支持的農村土地租賃權及其它一些債權利用方式進行更為詳細的規定,以為私法自治留出足夠的空間。同時,應在即將出臺的物權法中對農村土地的債權利用登記進行規定。
「注釋
[1] 參見王利明:《民法總則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109-110頁。
[2] 參見周林彬:《物權法新論-一種法律經濟分析的觀點》,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3月第1版第31頁。
[3] 此草案第九條規定:對物權的爭議,應以維護物的經濟價值和發揮物的效用為基準解釋。參見《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
[4] 參見姚洋:《中國農村土地制度的法律思考》,civillaw.com.cn
[5]參見曾世雄:《民法總則知現在與未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17頁。
[6] 參見梁慧星、陳華彬:《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第49頁。
[7] 參見尹田:《論物權的定義與本質- 從一種方法論的角度》,《中外法學》2002年第3期。
[8] 參見蘇永欽:《走入新世紀的私法自治》,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第88-89頁。
[9] 參見關濤:《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的完善-以“三農”問題為背景的分析》,《煙臺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3期。
[10] 參見蘇運來:《物權法視野中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的整合》,civillaw.com.cn
[11] 參見王利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若干問題探討》,《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1年第6期。
[12] 參見譚洪江:《農民利益流失的成因、消極影響及對策》,《嶺南學刊》2004年第2期。
農村土地承包法經營權范文3
我的問題是,我沒有與原村民簽訂租地合同,我與村民委員會簽訂租地合同時也沒有說明土地實際面積因任何原因變化而租金不變.我要求因道路建設使我實際承租的土地面積減少而相應減少租金合理嗎?
重慶市壁山區劉先生提出該問題后。河南的金先生提出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管理問題,廣西的桃先生也提出了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及交易有關的問題。
“在線律師”:
重慶的劉先生、河南的金先生、廣西的桃先生好!您們提出的問題是關于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流轉管理的有關法律規定問題。由于我國地域廣闊,經濟發展水平各異,農村土地面積、農業耕地面積和農業人口狀況不一,全國各省以及許多省轄市制定了適應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的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我在這里僅就國家層面的法律規定作一些介紹,必須強調的是,某地這類問題的解決,必然要同時適用當地的法律規定。
對于您們提出的問題,我分3個部分來回答,第1部分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的主要法律規定:第2部分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的法律規定:第3部分是r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及交易的一些規定。本篇是第2部分。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發放及權證記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承包耕地、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從事種植業生產活動,承包方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應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予以確認。承包草原、水面、灘涂從事養殖業生產活動的,依照《草原法》、《漁業法》等有關規定確權發證。
權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備案、登記、發放等具體工作。權證只限承包方使用。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所載明的權利有效期限,應與依法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期一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應包括以下內容:①名稱和編號;②發證機關及日期:③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④承包土地名稱、坐落、面積、用途: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情況:⑥其他應當注明的事項。
實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①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兩份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②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報送的材料予以初審。材料符合規定的,及時登記造冊,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書面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補正。
實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①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報承包土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②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和承包方的資格、發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審,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上簽署初審意見。③承包方持鄉(鎮)人民政府初審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申請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登記申請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請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本內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應一致。登記簿、承包合同及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農村土地承包方有權查閱、復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和其他登記材料??h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限制和阻撓。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
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①查驗申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②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③如實、及時地登記有關事項:④需要實地查看的,應進行查驗。在實地查驗過程中,申請人有義務給予協助。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領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給承包方。發包方不得為承包方保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農村土地承包法經營權范文4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訴訟;問題
【作者簡介】羅楚湘,北京郵電大學人文學院副教授,博士,北京100876
【中圖分類號】D923.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434(2013)07-0103-04
在我國,依法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是一項基本經濟制度。所謂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權利人對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享有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我國特用的用益物權制度。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基層法院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的認識模糊。用解決債權爭議的方式處理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從而導致出現錯誤適用法律等方面的諸多問題。
一、問題的提出
湖北省某縣漁場(以下簡稱漁場)屬于某鎮政府集體所有。2006年lO月。鎮政府與王某簽訂了《漁場承包合同》;2006年12月,王某、張某簽訂《關于共同承包漁場的協議》;2007年1月1日,王某與張某開始共同經營漁場。此后,王某與張某因為經營理念等不同,發生激烈沖突。2012年1月1日,張某訴至法院,提出三項訴訟請求:一是判令被告王某退出合伙;二是依法清算、分割合伙財產;三是判令被告王某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此外,本案一審時,法院就案件的實體處理征詢了漁場的發包人(鎮政府)的意見,而鎮政府提出了以下書面意見:如果法院將經營權判與其中任何一人,鎮政府均無異議。一審法院判決除了滿足了原告的三項訴訟請求外,還將漁場的承包經營權歸原告。一審判決后,王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F本案已經進入再審程序。
本案所折射出的法律問題極具代表性和典型性。筆者曾作為王某的二審及再審的人參加訴訟,現就本案中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解剖,以求教于同仁。
二、本案引發的法律問題
(一)關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質問題
《民法通則》第一次在法律上確立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是,由于《民法通則》并沒有使用物權的概念,因而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為物權有著較大的爭議。在司法實踐中,人們大多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只是一種債權。此后的《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也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出規定,但是,它們都沒有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物權?!段餀喾ā返谝淮纬姓J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物權。
本案既涉及到物權法又涉及到合同法的適用問題。物權法和合同法在調整社會財產關系方面具有密切的聯系。物權法也規范一些合同關系,如本案涉及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然而,我國立法不承認物權合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承包經營權合同、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等涉及物權的合同主要由物權法加以調整。物權法通過物權請求權這一特有方式對物權進行保護:在合同法中則通過違約責任如違約金、損害賠償等方法來保護債權。
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完全用《合同法》的理念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質進行解釋會遇到一些不可克服的障礙。將其置于一般民事糾紛的處理平臺,用經典合同法理論予以考量至少是不完全準確和適當的?!北景钢?,兩級法院用動態的合同關系否定了靜態的物權關系。殊不知,物權法和合同法相互配合,才能共同對社會經濟發揮著完好的調整作用。
(二)關于土地承包經營證書的權利屬性問題
《物權法》第127條第2款也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笨梢?,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等是承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是承包人享有用益物權的權利憑證。在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后。各級地方人民政府都有義務向土地經營權人頒發土地承包經營證書。本案中,王某早已取得了訴爭漁場的灘涂水域養殖使用證。王某所合法領有的灘涂水域養殖使用證,表明了國家對其水面養殖權利的保護和認可,也是證明其擁有承包經營權的有力證據。但是,法院無視王某依法領有灘涂水域養殖使用證的事實,將漁場的承包經營權強行判給張某,不僅是漠視政府行政決定的行為,而且通過司法判決強行改變政府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嚴重侵犯了行政權的正常行使。
(三)關于承包費及優先承包經營權問題
通過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承包等其他方式的取得承包經營權的,承包費是承包合同的一個關鍵條款。是承包合同的對價。家庭承包時。不一定要支付承包費;而在其他方式承包時,原則上要繳納承包費。本案中,所有的承包費都是由王某一人所交納。張某沒有繳納任何承包費。因此。我們暫且撇開法律適用,而改用簡單的公平合理原則來衡量:法院在王某繳納完畢全部承包費之后。強行將漁場的承包經營權判給張某。于情于理都是說不過去的。簡言之,張某對于《漁場承包合同》沒有支付任何對價,卻獲得了剩余10多年的漁場承包經營權,屬于不當得利。
其次。關于優先承包經營權的規定?!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47條規定:“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蓖跄呈擎偧w經濟組織成員,在同等條件下,王某優先享有漁場的承包經營權。必須指出的是,這個同等條件是鎮政府的發包條件,不是其他人或其他組織臆想出來的其他什么條件。簡而言之,鎮人民政府的關于承包費用100多萬元的條件,就是本案漁場最為重要的發包條件。而這100多萬元承包費用是王某一人繳納的,與張某沒有任何關系。王某是該鎮農業戶口,屬于鎮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承包權。即使漁場的承包經營權在法院的受訴范圍之內。法院也不應該將承包經營權直接判給張某,而應該首先考慮王某的優先承包經營權,否則,侵犯了王某的優先承包權。
(四)關于合伙的認定問題
《民法通則》第30條規定:“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薄叭撕稀笔呛匣镪P系的基礎,主要體現在: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合伙成立和存在的基礎;合伙人共同投資;合伙人共同參加經營決策和日常經營活動;合伙人為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和達到共同經濟目的達成書面合伙協議。對于個人合伙,不僅要有合伙協議、共同投資,而且還必須共同經營。張某參與所謂的“合伙”后,就一直以旁觀者的身份。置身于漁場之外。張某與王某的合伙協議應該是名為合伙。而實為借貸的關系。如果認定上述協議為真正的合伙協議,則對承擔了大量債務及經營風險和責任的王某來說,這是非常有失公允的。
(五)關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訴訟中涉及到的程序問題
1.關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案由。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訴訟案件的名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性質,是人民法院將訴訟爭議所包括的法律關系進行的概括。本案張某在一審時,是以合伙協議爭議提訟的,并沒有涉及到承包合同及承包經營權的歸屬問題,而兩級法院也是以合伙協議糾紛為案由立案的,但法院實際上卻審理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并對承包經營權作出了判決。法院的這種做法嚴重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規定。兩級法院在案由上的錯誤,又進一步導致其在適用法律上的錯誤,可謂一錯再錯。
2.關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訴訟的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明確規定:“承包合同糾紛。以發包方和承包方為當事人。前款所稱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的農戶,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單位或個人。”因此,一審法院如果認為案件確實涉及到承包經營權的,應該及時通知發包方參與訴訟。本案中的發包方是鎮人民政府。一審法院在涉及承包經營權時沒有依職權追加其為當事人,而是將其以證人身份對待,剝奪了鎮人民政府的訴權,在程序上存在嚴重錯誤。對于該程序錯誤,二審法院應該發回重審而不應該維持原判。
3.關于法官的釋明權問題。法官釋明權,是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法官在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陳述的意見或提供的證據不正確、不清楚、不充分、不適當的情形下,依職權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啟示、提醒或要求當事人對其作出解釋、澄清或予以修正、補充的訴訟行為。釋明權之所以重要,在于釋明權與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之間存在著這樣一種關系:釋明權與民事訴訟所實行的“不告不理”、“無請求即無訴訟”等訴訟原則存在著一定的矛盾關系。根據當事人主義和建立在此基礎上的辯論主義原則,法官只能就案件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的主張法院就不能進行審理和裁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中。當事人的法律知識有限,更不能夠區分理解承包經營權是債權還是物權。因此,如果原告的訴訟請求模糊,一審法院的法官應該依職權進行釋明,以便當事人修正其訴訟請求。
4.關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及法院的審理范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原告時,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本案張某在一審時的訴訟請求有3項,且只要求人民法院審理合伙協議糾紛即債權糾紛,并未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提出訴求。但是,一審法院卻對此案做出了4項判決,明顯超出了當事人訴訟請求范圍,擅自替當事人做主張,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嚴重背離審判常識。
三、對于本案的思考
(一)在立法層面,《物權法》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用益物權的規定,并沒有徹底解決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的爭論。但是,《物權法》公布后,圍繞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利性質問題的爭論,集中在通過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承包經營權之上,主要存在兩種觀點:一是認為該權利屬于物權;二是把該權利歸為債權。其根本原因在于,《物權法》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一章基本準用了《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內容,對于諸如轉讓條件以及抵押等反映物權性質的關鍵性問題沒有作出更為明確的規定,而且沒有沿襲《農村土地承包法》將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其他土地承包經營權分開立法的做法。造成學界和實踐的不同解釋與做法?!币虼耍\統地說通過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承包經營權屬于物權?;蛘邆鶛?,都是不準確的。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9條和《物權法》第14條和133條的規定,通過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承包經營權,如果經過依法登記,則具有物權性質;反之,則是普通合同債權。上述爭議應在以后的立法解釋中予以明確。
農村土地承包法經營權范文5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和年中央1號文件精神為指導,以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為基礎,以優化配置土地資源、促進適度規模經營、提高農業生產水平、增加農民收入為目標,按照統籌城鄉發展、建設現代農業的要求,創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有效形式,培育多元化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服務體系,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范、有序、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1.堅持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不動搖的原則。農村土地流轉要始終堅持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不改變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超過家庭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2.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原則。農戶是農村土地承包和流轉的主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形式、流轉期限、流轉收益等由流轉雙方自主協商確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阻撓農戶依法流轉承包地,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截留、扣繳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
3.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以農村勞動力轉移和現代農業發展需要為基礎,與工業化、城鎮化發展水平相適應,既要積極引導,又要堅決禁止不顧客觀條件違背農民意愿強迫流轉土地,嚴禁行政干預。
4.堅持管理、服務、規范、有序的原則。要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和服務,強化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政策宣傳、信息咨詢、綜合服務和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各項制度,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市場建設,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簽訂、登記,及時解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維護各方合法權益,確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規范有序。
二、積極探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有效形式
一)按照現有土地承包關系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要求,繼續抓好農村土地承包突出問題專項治理,限期解決好兩田制機動地超標、違法調整農戶承包地等問題,按照四到戶標準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落實到位,全面推行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微機化、網絡化、信息化。
二)農民可以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適度規模經營。農戶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自行協商流轉,也可以委托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他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介服務組織集中流轉。受讓方可以是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種養專營企業等規模經營主體,也可以是其他有農業生產經營能力的組織和個人。集中流轉、連片開發過程中,對少數不愿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承包方自愿的基礎上,可以用集體經濟組織內其他愿意流轉的農戶承包土地或集體經濟組織的機動地進行調換解決,妥善平衡互換雙方利益。
三)允許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愿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農戶可以采用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方式,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參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將集體土地與村(組)集體資產統一量化,實行股份合作經營。股份合作終止時入股土地應退還承包戶。
四)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集體土地和四荒地等,要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招標、拍賣、協商等方式進行發包,承包方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依法再流轉。
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流轉收益,應本著實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協商的原則確定,可以現金或貨物兌現。實行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收益分配提倡保底分紅。
三、鼓勵支持各類主體發展適度規模經營
一)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參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支持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進行合作生產,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承接和連片開發經營農民流轉的土地。
二)鼓勵農業龍頭企業、種養專營企業或其他工商企業以公司+基地+農戶或訂單農業的方式參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允許各種社會資本和城市工商企業到農村承租土地,單獨興辦或與農民聯辦農業企業,其利用流轉土地依法興辦的農業龍頭企業,按照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政策予以支持。
鼓勵各類人才參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支持專業種養大戶或外出務工經商回鄉創業者帶頭創辦規?;r場或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鼓勵各界人士利用技術、資金、項目等參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從事農業合作生產;鼓勵大中專畢業生參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從事農業經營;鼓勵基層農技推廣人員利用技術承包、技術參股等形式參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建立科技示范基地。成績顯著的安排有關專項資金時予以優先考慮。
三)鼓勵規模經營主體對農田基礎設施和現代農業設施進行投入。對受讓面積較大,流轉期限較長的經營主體,符合相關條件的優先安排農田基本建設、土地整理、農業綜合開發以及特色農產品基地等建設項目,享受國家惠農政策。
四)委托發包方或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組織統一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新增連片土地種植規模在50畝以上,流轉期限在5年以上,且流轉手續規范,有條件的市縣可對土地流出戶給予適當補助。農村金融機構可把受讓土地100畝以上,流轉期限5年以上的規模經營主體作為信貸支農的重點,對實力強、資信好的主體給予一定的授信額度。政策性農業保險可把規模經營主體作為重點參保對象,有條件的地方財政可對其保費給予一定的補助。
五)對經營農田面積100畝以上的規模經營主體,不破壞耕作層的前提下,可允許其按照不超過經營土地面積的0.5%用于建設生產管理輔簡易設施,其性質按臨時建設用地審批管理,期滿后自行復墾。畜牧規模養殖用地按農業用地對待。
四、切實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
一)家庭承包土地經營權全部轉讓的農戶,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認定,參加就業培訓、接受崗位推介以及其他社會保障等方面,享受被征地農戶同等待遇。
二)嚴禁借股份合作或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作等名義進行違法集資,侵害農民利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期內,因不可抗力導致受讓方無法繼續經營的土地應歸還原承包方耕種。以個人名義承租承包土地受讓人在履約期內死亡的可以由其第一順序繼承人繼續經營受讓土地,直至合同期滿。繼承人放棄經營的土地應當歸還原承包方。但死者個人在經營期間應得的個人收益,由其繼承人繼承。
三)受讓方通過流轉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除原流轉合同另有約定外,可在不超過原流轉合同約定期限內依法再流轉。受讓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再流轉的應當取得原承包方的書面同意。
四)國家各項惠農補貼依據中央和省有關規定由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協商,協商結果在流轉合同中明確約定。
五)規范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管理。流轉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流轉合同,流轉合同應報發包方備案,需要公證的應到公證機關依法辦理公證手續。實行委托流轉的應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委托書,注明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簽名蓋章。未經承包方書面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代替承包戶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合同文本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格式,縣級合同管理部門統一印制。
六)做好流轉土地的質量監測,防止受讓方采取掠奪式經營,以保護耕地質量,維護原承包農戶的利益。
五、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和服務
一)加強組織領導和宣傳引導工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關系到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和農村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爭取黨委和政府的支持,制定并落實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政策措施。同時要利用各種形式宣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規政策,注重發現和總結典型經驗,發揮好示范作用,順勢而發,有序推進。
二)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各級農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好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指導、協調、管理和服務職能??h(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要承擔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合同審查、備案、登記、管理、相關獎勵和項目申報工作。
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要依托農村經濟管理部門建立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和村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機構,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納入政府為民全程服務的內容,依法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供求登記、流轉委托信息、價格評估、合同簽訂、檔案管理、糾紛調處、法規政策咨詢等服務。年前,各市、縣(區)要全面搭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平臺和信息網絡,形成比較完整的信息收集、整理和體系。鄉(鎮)和街道辦事處要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交易大廳,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務。
四)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調處體系。明年上半年全省各鄉(鎮、街道辦)都要依法設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委員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同級農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門設立有編制、有人員、有經費的專門辦事機構,負責仲裁委的日常工作。村居要明確一位熟悉農村土地法規政策和辦事公道的人員作為專職調解員。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接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農村土地承包法經營權范文6
村集體土地流轉合同范文1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和《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協商、自愿、有償原則,就本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事宜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 鎮 村 社 畝土地(詳情見下表)流轉給乙方從事 生產經營。
轉包土地詳細情況
二、流轉期限
自年月同期限不得超過 年 月 日。
三、土地流轉價款的支付
1、流轉價款的計算與支付:田坎計入田的面積內。
2、支付方式與時間:將此產量按當年9月20日至30日之間的______平均價折合現金于
四、雙方約定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在簽訂合同后應報土地發包方備案,并按期將合同標的物移交給乙方經營使用,轉讓或互換須報發包方變更原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經營權證書。
2、甲方有權按期收取流轉費用,并承擔作為原土地承包方應履行的相應義務。
3、乙方應按期交納土地流轉費用,并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合法經營,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不得荒蕪土地。
4、甲乙雙方不得未經對方同意將土地轉租給第三方。
五、其他約定
1、在流轉經營期間,如國家支持農業生產的政策性補助由甲方享受。僅限種糧直補,如遇由乙方原因取消直補,由乙方按當年標準補給甲方。
2、流轉經營期間,如遇開發征地,征地補償由甲方享受,種養殖及設施補償由乙方享受。
3、本合同到期后,甲方如需繼續流轉,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權。
4、本宗流轉合同屬(轉讓、轉包、出租、互換、入股)合同,雙方協商是(否)請鄉鎮農村土地管理機構進行鑒證。
5、合同到期后,土地歸還及地面附著物和相關設施的處理:由雙方協商是否拆除不利于耕種的設施。
六、違約責任及爭議的解決
1、如違約,應由違約方支付給未違約方10000元/畝違約金,并承擔相關的違約責任。
2、如雙方發生爭議,可請求村組干部或鄉鎮農村土地管理機構調解,也可向法院起訴。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八、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及 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村集體土地流轉合同范文2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見證方: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于 鄉(鎮) 村 組的 畝(具體面積以現場測量為準)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依法占有、使用、收益、處分。
轉讓土地狀況:
地塊名稱及坐落:
四至界限:東至南至西至北至具體轉讓包括的承包農戶情況及各自土地、轉讓金清單及簽認詳見附后清單。
二、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轉讓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年限)。期滿后,若國家法律和政策沒有明文禁止延長承包期限的,則轉讓期滿自動無條件無償延長至下輪承包期限屆滿,甲方及村組集體協助辦妥相關手續。
三、轉讓費
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金為總計人民幣 元。(具體轉讓包括的承包農戶土地、轉讓金清單及簽認詳見附后清單)。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1、本協議簽訂后日內乙方支付元作為定金;
2、甲方收到定金后向乙方移交土地并著手辦理農村土地流轉的手續,移交完成及手續辦妥后,乙方按雙方約定分期支付給甲方轉讓金。
3、分期分紅付款辦法:乙方承諾甲方每五年進行一次分紅
第一次250/畝(5年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第二次400/畝(5年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第三次600/畝(5年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第四次800/畝(5年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剩余合同時間按1000/畝計算,每5年分紅一次。
五、承包經營權轉讓土地的交付時間和方式:甲方應于 年日前將轉讓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為:甲方騰空地上一切附著物后由乙方直接占有并接手土地。甲方未按前款約定時間交付的,雙方約定乙方可以單方面直接自行占有接收土地及并自行處置地上一切附著物,甲方不得干預。甲方應因此承擔違約責任。
六、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甲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須辦理轉讓認可手續,在合同生效后各農戶終止與發包方(甲方)的承包關系。
2、甲方交付的轉讓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3、乙方依據合同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即與發包方甲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辦理有關手續。附件清單內農戶直接適用本合同約定,不再另簽合同。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承包期內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經營決策、產品處置和收益等權利。
5、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必須按土地畝數承擔國家政策規定的費用和其他義務。
6、乙方必須管好用好承包土地。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守約一方賠償經濟損失的同時,合同繼續履行。違約經濟損失的計算方法:
①乙方對土地未作任何投入之前,按照本合同總價款的10倍計算;
②乙方對土地進行任何形式的投入之后,則按照乙方委托評估的投資市場價值的10倍計算。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具體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確定。
八、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3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調解;
2、提請 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在本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各承包經營農戶在附后清單上簽字捺印后生效,按規定報經轉讓承包經營權土地的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十、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多份,由甲乙雙方、發包方等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村集體土地流轉合同范文3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供雙方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積、位置 甲方將中梁村茶山依法流轉給乙方使用。
土地范圍: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二、土地用途及流轉形式
1.土地用途為種植業和養殖業。
2.流轉形式:承包經營。承包范圍內現有茶園等附著物一并移交乙方使用、維護。
三、土地的流轉經營期限
該地流轉經營期限為 30年,自20xx年 月 日起至2045年 月 日止。
四、土地的流轉費標準及金額
該宗土地流轉費每年每畝14.44元,共計300畝合計每年流轉費金額4333.3元,30年共計金額 13 萬元。
五、土地流轉費支付方式及時間
乙方負責將土地流轉費一次付給甲方,于合同簽定時一次性付清流轉費13萬元。
五、特別約定
1、乙方如果需要修建道路必須從中梁村修建,不得從其他地點修建,若遇乙方從其他村修建公路甲方有權制止并解除合同。
2、甲乙雙方在簽訂合同后三年以內若沒有開發利用,甲方視為乙方自動放棄承包權,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
3、在修建公路過程中甲方應協助乙方解決問題。
六、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擁有土地的所有權。承包到期后,甲方有權收回乙方的土地經營權。
2.有權監督乙方仿照流轉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
3.按照合同約定時收取土地流轉費。在合同有效期內,如遇政策性調整,甲乙雙方可共同商量解決,但必須充分考慮由此對乙方造成的損失,并予以賠償。
4.維護乙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單方面解除流轉合同,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6.甲方按合同簽訂時的現有狀態交付乙方。
7.經營過程中,若發生土地權屬地界糾紛及當地群眾干擾、阻撓、破壞等情況,甲方應及時出面化解。
8.乙方如果發展政府鼓勵提倡的產業,甲方應當給予配合乙方相應的政府政策性扶持。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權依法利用和經營所流轉的土地。
2.享有流轉土地上的收益及對公共設施的使用權。
3.乙方可在流轉的土地上建設與農業生產有關的生產、生活設施。
4.不得隨意改變土地用途。按合同約定只能用于種植業、養殖業,決不允許用于搞工業廠房修建、辦企業用地。
5.乙方不得用流轉土地抵押貸款。
6.乙方不得用流轉土地抵償債務。
七、合同的轉包
1.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可以將流轉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轉包給第三方。
2.轉包時簽訂轉包合同,不得擅自改變原來流轉合同內容。
3.本合同轉包后,甲方與乙方之間仍應按原流轉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乙方與第三方按轉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書面協議方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員的變更,都不得因此而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建設征用該土地,征地補償歸甲方所有,乙方自建的地上附著物和林木的補償歸乙方所有。
4、如甲方重復發包該土地或擅自斷電、斷水、斷路,致使乙方無法經營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其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
5、本合同期滿,如繼續流轉,乙方無條件享有優先權,雙方應于本合同期滿前續簽流轉合同。
九、違約責任
1、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足額支付流轉費。如乙方不能按合同規定一次性支付土地承包費,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轉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轉包合同不能履行,給轉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應承擔相當于承包期所有流轉費的違約金。
十、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的,請黑譚鄉人民政府調解;調解不成的,向南江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南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由雙方約定后作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和見證人各執一份,黑潭鄉政府存檔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