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補償方法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土地征收補償方法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土地征收補償方法

土地征收補償方法范文1

[關鍵詞]城市;土地征收補償制度;補償原則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8.151

[中圖分類號]D92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5)18-0-01

新世紀以來,城市土地征收與補償工作不斷健康持續推進。然而,筆者在對土地征收補償機制調查中發現,土地征收補償機制依舊存在很多不足之處,這給城市土地征收帶來一定影響,甚至制約城市化發展,本文主要分析城市土地征收與補償的完善措施。

1 當前城市土地征收與補償機制的不足之處

城市土地征收補償工作是城市化發展的產物,為避免市民的利益受損,應對市民展開相應的補償工作,以保證被征地市民得到有效補償。然而,就現階段城市土地征收與補償制度的實施情況來看,還存在很多不足之處,例如,土地征收補償原則不夠明確,很多補償制度實施的過程中,未能嚴格落實“三嚴三實”,給市民的利益造成一定影響,不利于土地征收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土地征收程序缺乏規范性、征收補償標準與實際不符等;另外,征收補償方法過于單一,不夠靈活,局限性較強,甚至會影響市民自身的利益。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過程中,應不斷改進和完善城市土地征收與補償制度、標準及補償方法等,以確保城市土地征收和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2 城市土地征收補償機制的完善

2.1 明確土地征收補償原則

對城市土地征收的補償,應嚴格遵循市場原則。土地征收補償是我國經濟體制形成的一種形式,而且,在市場經濟背景下,完善補償制度,保證補償的合理性、有效性,有利于保證土地征收更符合市場的發展要求。另外,在明確土地征收補償的過程中,應嚴格貫徹談及的“三嚴三實”,做到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謀事要實、創業要實、做人要實,將土地征收補償落實到實處,確保城市土地征收補償實施的有效性。

此外,應控制土地征收行為,尤其是對一些弱勢群體的補償,應根據城市化的實際發展情況以及政府發展規劃等進行相應補償。從城市土地征收補償的概念來分析,這屬于一種所有權神圣不可侵犯的補償觀念,應站在平等的角度上實現損失補償,而且,在法律面前,土地征收人人平等,對受到侵害的財產權,政府必須給予全面的、合理的補償,以滿足土地征收補償的公平正義性。

2.2 完善土地征收程序

城市土地征收補償中所存在的不足,絕大多數是由于土地征收程序不合理造成的,因此,應完善土地征收程序。首先,應完善土地征收補償的標準。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應與市場發展保持一致,而并不僅僅是對市場價值規律及農民生活水平的反映和表現。但在實踐中卻存在一定的矛盾沖突,因此,城市土地征收補償應從實際出發采取征地綜合片區價的方式進行補償,以確保土地征收的有效性。其次,應結合城市發展的實際情況,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在此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區位、土地產值及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以更好地保證城市土地征收程序實施的有效性。另外,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土地征收程序也應不斷改進和完善,適當調整征地補償標準,才能更好地符合市場發展規律,保證土地征收補償實施的有效性。

2.3 靈活運用征收補償方法

在以往的城市土地征收工作中,經常存在一些征收困難的現象,采用的征收補償方法過于單一,缺乏靈活性,導致城市土地征收補償遇到一定困難。因此,應靈活運用多樣化的土地征收補償方法,以確保土地征收補償工作順利進行?,F階段,城市土地征收補償主要考慮以下幾點。第一,貨幣的安置,主要是讓土地被征收的群眾從心理上更有安全感,從現階段城市土地征收補償的情況來看,貨幣的安置主要分為分期貨幣安置、一次性貨幣安置及終身貨幣安置等,相對來說,分期貨幣安置、終身貨幣安置比一次性貨幣安置更有利于市民的利益,而且,也能讓市民從心理上更有安全感。第二,企業補貼的安置,一般情況下,城市土地在被征收之后,要對其進行相應的補貼作為補償安置,這也是保證市民在被征地后,能有一定的生活補貼。在此過程中,如果企業補貼與企業經營密切相關,那么,被征地的市民就會面臨企業經營不善因素所帶來的市場風險,從一定程度來講,企業補貼的安置與土地征收投資入股安置是相同的,被征地的市民同樣面臨著相應的市場風險。因此,要結合實際情況,科學選擇征收補償方法。

3 結 語

綜上所述,在城市土地征收與補償制度實施的過程中,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再加上補償機制未能及時根據市場的發展情況進行更新等,會對城市土地征收補償效率造成直接影響,甚至會制約城市化發展。因此,必須展開有效的完善措施。本文分析城市土地征收與補償的完善措施,筆者結合自身多年的工作經驗,主要從明確土地征收補償原則、完善土地征收程序以及靈活運用征收補償方法等三方面內容展開分析,同時指出,在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完善的過程中,應嚴格落實“三嚴三實”理念,促進城市土地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可持續進行。

主要參考文獻

土地征收補償方法范文2

論文關鍵詞 集體土地 征收 征收程序 征地補償安置

一、集體土地征收制度概述

(一)概念與背景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只有國家和集體經濟組織。依照現行的法律制度,土地所有權不能自由地在流通市場買賣,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也受到了較大的限制。因此,當國有土地難以滿足公共利益的需求時,國家就只能依靠征收和征用兩種強制手段取得其他主體的土地,以滿足其用地需求。征收和征用雖均以公共利益為出發點,但二者存在明顯的區別。具體而言,土地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將原土地的農民集體所有權變為了國家所有權,即土地所有權的主體發生了變化,而征用僅僅是臨時性地改變了土地使用權的主體。

所謂集體土地征收,指的是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依法將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變為國有,確定給建設單位使用,并對集體經濟組織及有關農民給予補償和安置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集體土地征收包含三層法律關系,其一,國家作為征收主體與被征收主體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之間的征收與被征收的關系,其二,國家作為征收主體與用地主體建設單位之間供地與用地的關系,其三,建設單位與集體經濟組織、農民之間補償與被補償的關系。目前,這三層法律關系沒有理順。集體土地征收作為一項具體的行政行為,應當表現為政府與集體組織、農民兩者之間的直接而簡單的關系。對集體組織、農民進行補償不應由用地主體建設單位進行,在實踐層面上,這種做法容易導致被征收主體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切實的保障。不牽涉到建設單位,單純的政府與集體的征收補償關系才是制度未來發展的方向。

(二)集體土地征收的基本程序

《土地征收管理法》規定了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依據該法規定,集體土地征收包括如下基本程序:征地審批、征地公告、補償登記、確定補償安置方案、事實補償安置。

征地公告是指縣級以上政府告知集體土地所有人其所有的土地,經有權機關批準已被國家征收?!锻恋毓芾矸ā返谒氖鶙l第一款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薄锻恋毓芾矸▽嵤l例》第二十五條則對公告程序的具體內容進行了明確說明:第一,公告主體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第二,公告內容是批準征地機關、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人員安置辦法以及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第三,公告地點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村。

補償登記程序在《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規定存在差異。根據《土地管理法》,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權屬證書到當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但《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則將登記機關規定為公告中指定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條例將辦理補償登記的機構規定為公告指定的相關部門,相比《土地管理法》之規定在實際操作上更具靈活性,因而更有利于征收主體在進行征收公告時從高效便民的角度出發,選擇更便利被征收主體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機關進行登記。征地補償登記這一程序的內容主要分為兩個方面:第一,辦理登記的期限為公告規定的期限。在相關法律上,由于征用土地涉及面積、人數等多種因素,登記期限并沒有給出一個具體的時間限制,而是交由公告主體依據不同的實際情形進行確定;第二,登記機關為公告指定的機關。

確定補償安置方案,包括以下幾個步驟:第一,補償安置方案的確定。法律規定只對補償安置方案的主體進行了限定,并未涉及安置方案確定程序的具體內容。依此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是行政機關的內部程序,被征收人無權參與方案的確定過程。因此,補償安置方案系屬行政機關作出的單方面決定;第二,公告補償安置方案;第三,聽取意見;第四,上報批準。補償安置方案應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三)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在土地征收體系中處于核心位置。它既是一種權力約束機制,更是一種利益協調、權利保障機制。就其對權力約束的功能而言,征收補償費的支出能夠有效限制政府過于草率地采用征地權這一行政權力,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是對公權力的實質性約束。就其作為權利保障機制的一點而言,被征收對象依據公平原則應當獲得適當的補償,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相沖突時,補償制度提供了一條救濟途徑。

除憲法之外,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法律依據還集中體現在《土地管理法》與《物權法》等法律文件之中?!锻恋毓芾矸ā芳皩嵤l例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規定較之于《物權法》更為詳實具體,是該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

從征收土地的補償范圍來看,我國法律規定只對直接損失予以補償,被征收主體的間接損失和其他相關損失一般不予補償;從征地補償標準來看,被征收主體獲得補償的數額根據被征收土地原有用途的不同基本采平均年產值的倍數方法計算;從補償爭議處理程序來看,補償標準產生爭議時,由縣級以上政府處理,如果協調不成,則交由批準征地的政府通過裁決的方式予以解決。

此外,國務院于2006年頒布的《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源部分別于2010年、2014年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落實中國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若干意見有關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三個法律文件均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進行了不同程度、不同方面的完善。

二、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的主要缺陷

(一)征收目的界定不清

國家行使征收權的正當性之前提在于征收土地是為公共利益之必要。換言之,國家只有為了公共目的,才能夠對公民的基本財產權利給予一定的限制,否則,將可能導致政府行政權力的濫用。我國立法對“公共利益”作出了規定,但對于其概念并沒有進行明確的限定。公共利益這一概念本身具有模糊性,包涵相當廣泛的外延,對其若不進行明確的界定,有可能造成政府征收權的濫用,征收土地行為的擴大化,進而損害集體組織及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

由于立法對公共利益界定不清,直接導致在實踐中我國公共利益認定的行政主導性與征收泛化。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公共利益的認定完全由行政機關單方面決定。立法層面授予了行政機關最大化的自由裁量權,而缺乏被征地者等相關利益主體的監督約束。在國土資源部對北京、上海等十六個省市征地項目的一次調查中,數據顯示東部城市近十年來的所有征地項目真正用于公共利益的比例不到百分之十,大量的被征收土地用于經營性目的。

(二)征地補償的非市場化

2005年國土資源部下發《關于開展制定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通知規定“必須按照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對農民補償”,這在本質上是政府主導定價,由政府利用所處的優勢地位單方面決定被征收土地價值。多年來,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用過低已成為引發征地矛盾的最突出原因。征地補償的非市場化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計劃經濟的色彩,長期以來過低的補償標準無法體現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的真實價值,因此農民的合法權益也無法得到公平受償。

(三)征地程序不完善

前文已對集體土地的征收程序進行過討論,在此不再贅述。我國征地程序的一個非常明顯的特征是程序設置更傾向于保證政府的行政效率,被征收人則處于相對被動的地位。涉及被征收人的利益保護的程序如聽證、申訴等缺乏應有的具體的制度保障。盡管2004年《國土資源聽證規定》中賦予了相對人對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要求聽證的權利,但難以解決根本上的問題,整個征地過程群眾參與度低、透明度不高是普遍現象。目前關于保障農民知情權、參與權的程序性規定大多過于原則化,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此類程序性權利難以得到真正落實。

三、完善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的建議

(一)引入市場機制,建立合理的補償標準和范圍

目前,在我國,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用過低無疑是引發征地矛盾的最突出原因。雖然各地在原有基礎上不斷提高征地補償標準,但這種非由市場機制確定的補償標準不僅存在嚴重的滯后性,而且遠遠不能體現土地的實際價值,從而對農民的損失做到公平補償。

合理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應當在公平市場價值的基礎之上,充分考慮到集體土地的市場價格,對征收土地的實際價值與原所有人的交易成本給予完全的補償。這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求擴大征收補償范圍。

(二)具體完善集體土地征收程序

首先,法律應當嚴格、明確地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疇。界定公共利益時,可以采用列舉加概括的立法方式,在進行概括時,還應當運用比例原則,進一步縮小公共利益的范圍。按照法律明確列舉和比例原則概括的雙重限制方法能夠有效的防止因公共利益不明確導致的行政權力濫用,加強對公共利益審查的力度。

土地征收補償方法范文3

擴大法定補償范圍

我國《物權法》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锻恋毓芾矸ā芬幎?,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 3 年平均年產值的 6-10 倍,“在調研中,很多地方反映政府都是按照該幅度的下限進行補償”。土地補償費作為主要補償費用,這種補償方式只是一種直接補償,沒有囊括農民離開土地后造成的間接利益的損失,從而導致補償標準偏低。從征地補償范圍來看,絕大部分國家和地區均不僅補償財產的直接損失,而且對間接損失都會給予一定的補償。不僅補償財產所有人的損失,而且對于存在該財產上的其他物權、債權或者無形財產權均在補償的范圍之內。針對這個問題,我國補償應該包括財產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按照對土地原有用途給予補償的同時,還應增加集體土地投入損失、殘余地分割損害、經營損失、租金損失等補償項目。而且應該提高補償標準以確保農民的權利得到保障。

構建合理的市場價格調節機制

由于國家壟斷著土地一級市場,導致集體土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造成了國家對集體土地交易價格壟斷。所以農民并不能夠從城市化和工業化所帶來的土地增值分配收益。在交易中集體土地的價值不能完全表現出來。所以在集體土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交易的前提條件下,對集體土地的價格評估應該引入市場價格機制,政府負有公平合理補償農民財產損失的職責和義務,即必須給予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按公平價格給予公平補償。特別是在商業開發中應引入價格協商機制,對集體土地在進行合理的價格評估之后,國家按照評估價格征收土地,然后再將土地出售給開發商,所以引入市場機制是公平補償重要標志。市場價格補償是限制政府和保護集體土地的重要方式。

構建集體土地征收精神損害補償制度

由于現實生活中房屋或墓地等不動產在個人感情上的重要性。鑒于“有損害必有救濟”的民法原理,即使是適法有責行為在同一法律規范之尺寸下,一方面不認之尺寸不合,他方面認之應負法律關系變動之責任。例如澳大利亞的土地征用給付的慰藉金就是對被征收人的精神補償。我國對征收中的物質損害建立了補償制度,同樣也要對農民所受到的精神損害給予一定范圍的補償。

具體的補償標準應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現狀,采取最高額補償方法和酌定補償方法相結合的方法。一是最高限額補償方法,即對精神損害補償的數額限制最高標準,美國、瑞典、捷克等國對精神損害賠償均采這種賠償標準。二是酌定因素,即法官在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時應考慮的因素。這樣有利于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有客觀標準指引?!蛾P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兩種精神損害補償方式相結合,不僅能設定精神損害最高補償數額也有利于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使得政府與農民之間的矛盾減少到最低程度,利于司法操作和實踐。

結語

土地征收補償方法范文4

關鍵詞:城建;征地;農民;權益

為提高政府處理被征地農民問題的能力,我國政府部門應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和高效溝通機制。同時,對于征地信息的告知時間應提前至土地征收申請正式獲批之前,便于被征地農民及時、全面地了解征地信息,從而形成一種決策壓力,防止政府部門濫用行政權侵害被征地農民權益,還應當為民眾監督政府是否合法行政提供便捷渠道?!缎姓幜P法》和《行政許可法》確立的聽證程序,從實體和程序上同時完善了我國的聽證制度。然而,我國征地過程中的聽證制度只在補償階段適用,對于政府決策本身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目的,被征地農民無權聽證,所以最終征地變成了政府單獨決定的行為,被征地農民只是被動履行征地公告的要求?;诖?,我們應健全土地征收中被征地農民享有的聽證權,以維護被征地農民權益。政府以治療為主而非以防范為主的方法是一種高成本、低收益的治理模式。土地被國家行政機關強制征收后,征地機關及時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安置補償,才能有效緩解被征地農民的權益困境,避免被征地農民發生。根據相關土地法規定: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包括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助費及其他補償費用,應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但是,時至今日,不少地區仍存在嚴重拖欠征地補償費的情況,甚至造成嚴重后果,征地補償費將根據國土資源部門的測算,建立全額預存制度,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征地補償費及時足額支付到位,防止出現拖欠現象。

一、被征地農民實體性權利保障體系的構建。

1.1明確征地補償原則。

當前,世界通行的補償原則有三種:完全補償、不完全補償與合理補償。我國對土地征收按土地原用途補償,這種補償沒有考慮土地的市場價格和增值收益,對被征收人是不公平的。而我國經濟發展水平還不夠高,要實現完全補償難度較大,而且完全補償原則實際上是將征收完全等同于侵權,背離了征收性質。因此,我們應選擇既能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又能較公正補償被征收人損失的合理補償原則,對直接損失(農地被征收產生的已有利益減損)和間接損失(土地被征收致使期得利益的減損)給予補償。

1.2拓寬被征農地補償范圍。

為了變革農地征收補償范圍狹窄的現狀,合理保護被征地農民權益,我國可從以下方面拓寬補償范圍:(1)對被征收土地本身的補償。應當以農地最佳效用下的土地市場價格為基礎進行補償,才符合我國實際。此時的土地價格除考慮土地征收前的價值,還應考慮土地區域地理位置、當地土地供求狀況、經濟發展水平、土地交易市場價格和農地轉為建設用地后的價格差等因素。(2)相鄰土地和殘余地分割損失。土地被征收帶來的噪音污染、塵土飛揚和水污染等導致周圍殘余地的農地效用下降,甚至不能耕種。對該類損失,應給予適當補償,補償金額不應超過殘余地所降低價值的最低限。(3)其他附帶損失。包括:土地征收給被征地農民造成的營業損失、原建筑物租賃造成的租金損失、被征收土地核實、測量支出的費用及被征地農民被迫遷移產生的搬遷費用等。

1.3提高農地征收補償標準。

作為我國現行農地征收補償標準的“產值倍數法”,補償費偏離市場價格,不具備調節土地市場供求關系的作用。主張確立合理的補償標準以維護土地權益,即“綜合因素法”,以被征農地平均收入水平為基準,綜合考量被征農地的區域地理位置、地力情況、當地土地供求關系、土地征收可能產生的潛在增值等項目,建立科學的計算標尺,發揮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讓被征地農民享受土地市場帶來的增值收益,提高農地征收補償標準,從而改變征地補償數額偏低的客觀局面。不少國家已驗證,“綜合因素法”這種市場化運作確定的農地征收補償價值標準能更好地促進征收工作的順利完成,并減輕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壓力,避免引發其他社會問題。

1.4合理分配土地征收補償款。

公平和效率是土地權利配置優劣的重要價值標準和土地資源配置的基本目標。應規范征地補償款的分配,規定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戶的比例下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取用以扶持公益性事業的金額上限,并規定政府不得以任何名義提取征地補償款。應加大對征地補償款使用的監督力度,明確征地補償款的分配辦法,并將補償情況和分配方式公告給被征地農民,接受農民監督。出現截留、私吞、挪用征地補償款的,依法嚴懲。同時,完善地方政府官員考核體制,實行政府最高行政官員責任制。

二、創新土地征收安置模式。

創新多元化安置方式更能有效保障被征地農民權益。如浙江推行“土地換保障”安置模式,廣東南海開創“保留產權型”安置模式,湖南咸嘉實行“集中開發型”安置模式等,均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更好地維護了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創新土地征收安置模式:

2.1貨幣安置。

這是安置被征地農民的主要方式。鑒于一次性貨幣安置的弊端,國家可以變一次性貨幣安置為分期發放,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發放安置費用。

2.2以置換土地方式安置。城市建設征收規劃外的農村集體土地時,征地機關應給被征地農民安置農村集體機動地、承包流轉地、承包戶自愿交回地或者土地開發整理增加的土地,讓被征地農民失去土地后仍有部分必要的土地耕作,以解決農民勞作問題,減少將更多的被征地農民拋入社會給政府和社會帶來壓力。

2.3留地安置。征地機關征收農地后,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按照規劃確定的用途,

為被征地農民留出部分土地,由其自行開發用于發展二三產業經營,獲取穩定收益。在置換土地進行農業生產安置存在困難的地區,可采用該模式。

2.4土地入股安置。即土地被征收后,征地機關給被征地農民發放一定數量的債券作補償,或將給予的土地補償款投資入股參與經營。這種安置模式多適用于綜合效益周期較長,收益穩定的重點能源、水利、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而征收農地的情況,它不僅可以實現農民附屬在土地上的權益,而且能夠獲得穩定、長期的收入,充分保證了被征地農民的土地權益。

三、被征地農民救濟性權利保障體系的構建。

在全國范圍內的土地市場清理整頓活動已開展多次,許多違法征地案件被查處,嚴懲了有關責任人員,取得了階段性成績,特別是違法、違規低價出讓國有土地現象大大減少,全國各地基本建立了有序的土地出讓市場,但是,土地違法案件數量并未明顯減少,據統計,2012年,全國發現違法用地行為7萬件,其中,國家、省級重點工程違法突出,地方政府違規用地占比較高。為徹底清理我國土地市場的各種違法行為,遏制土地違法發展勢頭,我們應健土地征收行政監察制度、土地征收糾紛行政復議制度、征地補償安置糾紛仲裁制度、土地征收糾紛訴訟制度、長效的救濟機制,更有效地維護被征地農民權益。

參考文獻:

土地征收補償方法范文5

關鍵字:農村土地征收 主要問題 解決措施

一、 農村土地征收概述

土地征收是征收的下位概念,對土地的征收是國家財產權征收的最主要形式,同時由于土地本身在一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因而土地征收也就成為國家征收的最重要內容。依據征收的定義,土地征收可以界定為: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或者對他人土地權利過度限制的行為和制度。就我國而言,由于國家實行土地二元化所有制度,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因此,不存在國家對城市土地的征收問題,只有對農村土地的征收一種情形,即單向性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被征收為國家所有的土地。由此,可以將農村土地征收定義為:國家強制取得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或對農民集體土地權利過度限制的一種行為和制度。

二、 農村土地征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土地征收權利只有在符合公共目的時才能為法律和社會所接受,土地征收權利不能濫用。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借土地征收的機會隨意侵犯被征收者合法權益的情形時有發生,從而引發了一系列矛盾。

(一)農村土地征收范圍過寬

土地征收作為一項重要的政府公權力,應當保證公權公用。但是,在我國土地征用實踐中,一些征地范圍已經突破了法律的界限,造成了濫用土地征用權的現象。個別非國家建設用地也是沿用國家建設用地征用土地的辦法獲得的。非公共利益的征地已經涉及住宅、娛樂場所、廠房等商業用地。與土地征用權相關的公共利益,內涵已經發生改變,使得一些經濟建設領域開始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牟利。

(二)農村土地征收法律程序缺乏系統的專門規定

目前,我國尚無一部專門規范征收的法律法規,更談不上專門規范征收程序的法律法規。由于缺乏系統且專門的農地征收程序法律法規,致使實際的農地征收過程中出現大量的違法違規問題?!锻恋毓芾矸ā泛汀锻恋毓芾矸▽嵤l例》對于農地征收的規定比較原則化,致使農地征收中的很多程序性規定根本無法實施,有損國家的權威性。同時,我國各地制定的農地征收程序也是五花八門,有的甚至與《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相左,特別是有利于農民的規定大打折扣,從而導致“合法”地侵犯農民權益的現象大量發生。

(三)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偏低

我國土地征用補償項目主要是土地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費、附著物補償費等。征用補償項目存在的問題是:

1、土地補償費是按農地收益來計算,并沒有反應農地轉為非農地的預期土地收益,單純以被征用土地年均產值為依據來確定和計算補償安置標準的方法并不科學。因為我國農業已由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傳統農業已向現代農業過渡,農業種植結構呈現多元化,種植方法科技含量提高,這使得土地年產值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從而造成了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差異性和不確定性。

2、征地低價位補償與供地高價位出讓反差明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用途的變化將直接帶來經濟效益的變化。除國家按規定用途采用劃撥方式工地之外,凡是采用出讓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讓價格都明顯高于征地補償安置標準。這就造成了同一土地因法律調整標準不同產生的不平等。

三、農村土地征收問題的解決措施

(一)健全農村征地補償的監督制約機制

嚴格區分經營性建設用地和公共利益用地,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經營性用地確實需要土地的,其行為屬于市場交易行為,受民事法調整。對于公共利益作狹義解析,并結合現實情況考慮對其做明確的列舉式規定,以防止對公共利益的不當解釋。對于征收的土地嚴格限定公用,建立專門的舉報監督機制,如果發現借公用名義予以私用的現象,取消其用地資格,并且處以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

(二)統一農地征收補償法律程序的制度體系

1、盡快頒布實施《土地征收法》,對農地征收主體的實體性權利義務和程序性權力義務進行詳細規定。其中,對于農地征收程序中的各個環節進行有效的規制。

2、進一步修改《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監察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完善涉及農地征收的相應法律程序,確保被征地主體獲得有效的權利救濟,確保土地執法嚴格、公正,確保農地征收違法行為得到有效的追究。

(三)細化補償標準,擴大補償范圍,實行可得利益補償和土地附屬利益補償原則。土地征用是依法定事由發生的合法而不可抗辯的強制,對土地所有人來說,它所導致的財產關系變化 而非自然原因可預測、法定原因可預期,其突發性往往使土地權利人、相關投資者始料不及,財產風險也大于一般的商業風險,這里的風險不僅指土地及附著物的直接損失,而且包括因征用而發生的可預期利益,相鄰土地商業經營環境的變化。按國際通行的征地補償管理理論,這些都屬于特定權利人為征用而所負擔的普通民事主體所未能負擔的特別犧牲,所以,只有對預期利益、附帶的商業利益如殘余的分割損害、征用發生的必要費用等可物化、量化的財產損失給予補償,才能符合被征用個體為公共利益而負擔特別犧牲的精神,才能使國家與民眾的關系更公正、民主。

參考文獻:

[1] 郭潔:《土地資源保護與民事立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 陳小君:《農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3] 胡信彪:《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M],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4] 潘善斌:《農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M],民族出版社,2008年版。

[5] 邢鴻飛 陳廣華 吳志紅 鄭瑋煒:《土地征用及房屋拆遷法律問題研究》[M],中國方正出版社,2010年版。

土地征收補償方法范文6

    論文關鍵詞:土地征收 補償水平 補償原則

    一、我國土地征收補償水平的現狀

    1.征地補償范圍窄。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從而將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嚴格限定在與被征收土地有直接聯系的經濟損失上,與被征收土地有間接聯系以及因此而延伸的一切附帶損失均未被列入補償范圍。按照現有規定,不僅那些難以量化的非經濟上的損失未列入補償的范圍,而且那些可以量化的財產上的損失,比如殘余地分割的損害、經營損失、租金損失等通常所受的損失,以及其他因征地所產生的必要費用,如臨時租房費用、律師或專家的費用等具有客觀價值而又能夠舉證的具體損失也未列入補償的范圍。事實上,殘留地和相鄰土地受損很常見,比如被征收的土地可能導致土地分割,形成不經濟的土地規模,造成土地利用效率的損失。另外,被征用土地的新用途也可能降低相鄰土地的生產力,比如水污染、河流堵塞或改道都可能降低農作物的產量,額外增加農地投入成本等。我國土地征收補償范圍過窄,無法補償被征地人所遭受到的全部損失,勢必導致農戶生活水準的下降,從而侵犯相關當事人的權利。

    2.征地補償標準低。與補償范圍過窄同時存在的問題是補償標準過低?!锻恋毓芾矸ā返?7條規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同時,《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真正能夠到達農民手中的只有安置補助費,按照現有的規定,失地農民能拿到的安置補助費最多只有土地年產值的4至6倍,如果地少人多,那么每個農戶拿到的補償費會更低。因此,雖說經修訂后的補償標準較原來提高了許多,但對失地農民來說,仍然過低,試想,如果土地不被征收,農民可以在集體土地上承包經營至少20多年(許多農村的新一輪承包才開始幾年),這就意味著他們可以從土地上獲得至少20多年的收益,相比之下,6倍的征收補償額顯然不足以彌補農民的損失,不足以保障發展再生產。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它不僅是農民生產經營的基礎,而且在目前農村社保體系尚未建立、勞動力轉移又面臨困境的情況下,更具有重要的保障功能和歸依功能,對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存在著廣泛的潛在影響,農民一旦失去土地,就意味著失去了基本的生存條件。我國目前的征地補償費只體現了農村土地作為勞動生產資料價值的一面,而對于農村土地本身所具有的養老保障、醫療保險、最低生活保障、子女就學等社會保障價值功能,以及被征地滅失后所產生的連帶損失的補償均未能充分體現,充其量只能滿足于解決失地農民眼前的經濟利益,對于土地本身承載的各種價值功能體現明顯不足。

    二、提高我國土地征收補償水平的理論思考

    明確征地補償制度的理論基礎,有助于合理地認識對被征收人補償行為的性質和責任,合理的理論基礎也是依法確立公正的補償范圍、補償標準和補償原則的理性依據。目前,世界各國的征地補償理論依據大致有以下幾種:既得權說、恩惠說、社會職務說、不當得利說、社會保險說、公共負擔平等說和特別犧牲說等。在諸多學說中,“特別犧牲說”具有較強說服力,在實際當中為大多數人們所接受。該學說的倡導者是德國的奧托·麥耶(ottoMayer)。他認為,一方面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國家機能與日俱增,國家公法上活動損害公民權利的現象時常發生,而國家既須完成安全、秩序、公道、自由與福利等目的,故無法終止其活動。所以要求人民忍受各種可能的犧牲乃為必然,但出于公平正義的要求,這種犧牲必須公平。若有不公平情形,片面令人民承擔,則必須由國庫予以補償。另一方面任何財產權都不是絕對的,其內容和行使都要受到一定內在的或社會的限制,但這種限制不能超出內在的限度。在他看來,使特定的、無義務的且無應課以負擔特殊事由的人,造成其財產上或人身上的損害,便意味著使之為國家或公益而蒙受了特別犧牲。這一點與國家課以人民一般的負擔是不相同的。因此,這種犧牲不應該由他個人來負擔,而必須由公眾平均負擔。辦法是通過國家從公眾的稅收——國庫中支付,給作出特別犧牲者一定的補償。即以國家負擔的形式,有組織地予以平均化,即經由損害補償而轉嫁給國民全體。他特別強調,由于在公法領域中,“賦予”與“剝奪”全集于單一國家,所以國家予特定人以利益時,應征收費用,對特定人的財產為損害時,亦應予以相應的補償。唯有如此方才符合自然法上的公平正義精神,并求得國家公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協調。

    “特別犧牲說”理論可以對行政補償制度的存在進行較合理的法理解釋,同時還可以對補償原則及標準提供法理依據。該理論認為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實施的征收等行為,實際造成了特定社會主體為了社會公共利益承擔了其他社會主體未曾擔負的負擔,構成了特別犧牲,從社會的角度來看這是不公平的,因此必須對這種特別犧牲給予補償。也就是說,對這些社會主體進行行政補償是因為“特別犧牲”的存在,其目的是為了消除他們所承擔的“特別犧牲”。這樣的補償原因同時決定了補償范圍必須包括所有“特別犧牲”的內容,補償結果必須要達到完全消除“特別犧牲”的程度,因為,如果沒有消除全部的“特別犧牲”,不管剩余多少,程度如何,類別怎樣,都意味著“特別犧牲”仍然存在,按照“特別犧牲說”的理論,就仍然需要給予補償,直至“特別犧牲”完全消除為止。可見,補償的發生和進程完全由“特別犧牲”來掌控:“特別犧牲”產生,補償進行,“特別犧牲”消失,補償停止;“特別犧牲”大,則補償多,“特別犧牲”小,則補償少。而所謂“特別犧牲”是對被征收者所受損害的評價,是從被征收者的角度進行的衡量,也就是說,被征收者的得失內容與程度是決定補償范圍和規模的最根本因素。因此,補償的原則應當確定為按照“所有權人所失去的,而不是征收者所得到的”來進行補償。因為“征收者所得到的”是征收行為之后的另一件事情,它與補償的原因及目標無關,自然也不應成為衡量補償高低的杠桿,權利人“所失去的”即“特別犧牲”的存在才是補償的原因和決定補償多少的標尺。

    要確定我國農民在土地征收中“失去的”是什么,就需要了解土地帶給農民的利益有哪些,農民在擁有土地時享受到的利益實際上就是土地被征收后“失去的”內容。我國農村土地對于農民而言,承載著非常多的利益,它不僅帶給農民經濟收益,還可以為農民解決就業安置和提供社會保障,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首先,經濟收益。雖然越來越多的研究表明,農民非農就業所獲得的收入已成為農民收入增長的主體,增加農民非農收入是解決農民增收問題的主要途徑。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農民的農業收入所占比重逐漸下降,但從對農戶純收入的貢獻來看,目前貢獻最大的仍是農業家庭收入,2004年的貢獻率高出非農收入近兩個百分點。農業家庭經營收入包括農業收入、林業收入、牧業收入和漁業收入,其中的每一分收入都與土地資源緊密相連,都是土地權利的經濟表現,即農民對土地所擁有的權利是其獲得農業收入的權利基礎。由此可見,土地是農民創造財富的重要資源,可以帶給農民巨大的經濟收益,在現階段仍具有較強的經濟收益功能。其次,就業安置。土地能夠具有就業安置功能是源于土地的自然屬性,即它能為勞動者帶來經濟收入,從而可以為勞動者提供就業崗位。按照一般規律,土地對勞動力的承載能力有限,即它所提供的就業崗位本應有限。隨著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會產生大量的農業剩余勞動力。在沒有制度性障礙的情況下,這些勞動力應該流向城市的非農業部門,在那里尋找就業崗位,解決他們的就業問題。但是,在我國,這種流動受到人為阻礙,致使土地對勞動力的承載能力被無限擴大,大量剩余勞動力在無法進入或留在非農業部門就業的情況下,會選擇留在或回到農業部門就業,因為我國制度規定農民可以長期使用土地,所以只要農民需要,土地就可以安置他們就業,我國土地的就業安置功能被極大強化。第三,社會保障。我國的是以集體所有為法律基礎,以家庭占有和耕種為實現形式。在土地分配方面,它采取平均主義的原則,全村每個人所擁有的土地量大體相等。這樣一種承包制度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意味著生產效率的損失,但是卻具有一種內在的社會保障功能。首先,土地是一種“平易近人”的生產資料,它沒有很高的進入門檻,即使與受訓練極少的勞動力組合在一起,也能為勞動者提高足夠的食品。其次,土地作為一種資產,可以通過土地市場帶來收入。就算那些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尤其是老人,也可以靠出租土地獲取足夠的租金以維持其基本生活。可見,土地可以作為農村失業和養老保障的基礎。均分土地雖然要付出生產效率方面的代價,但是它帶給農民最大的好處就在于其具有極強的社會保障功能。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