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補償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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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補償辦法

農村土地補償辦法范文1

馬巷村村民陳青田(本欄目當事人均系化名)在本村集體第二次發包土地時承包了2.3畝土地。2002年10月,陳青田一家遷出本村到縣城落戶,并將戶口轉為城鎮居民。但陳青田并未將家里的承包地交回,而是交由大哥陳青禾代耕。2006年,天翔公司與馬巷村村委會簽訂土地征用協議。天翔公司在支付征地補償款后,依照法律程序征得村集體69,8畝土地。但馬巷村村委會在發放土地補償款時,以陳青田已經“農轉非”為由,拒絕向其分配土地補償款。陳青田不服,認為村委會無權扣占自己的補償款,于是將村委會告上了法庭。

爭議焦點:

1.土地補償款分配權遭受村集體侵害,能否向法院?

2.本案中陳青田要求分配土地補償款,是否有法律依據?

律師說法:

按照《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但卻并沒有禁止村民要求村集體分配土地補償款。該解釋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由此可見,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事關集體經濟的發展。屬于村民自治權行使范疇,法院無權介入。但是,村民的土地補償款分配權卻是一項基于特定身份而取得的財產權,被納入了司法保護范圍,并無不當。因此,陳青田有權向法院要求分得土地補償款。

本案中。陳青田雖然已經屬于非農業戶口,但其并沒有自愿退還承包地。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只有陳青田全家遷入設區的市,集體才有權收回承包地,終止土地承包合同。農民到城市落戶,是社會發展的趨勢,但是無論戶口是否改變,剛到城市落戶的農民都還不能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為此國家以法律形式維護承包權長期穩定,保障農民落戶城市無后顧之憂。據此,在入城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尚未落實時就剝奪他們的土地補償款分配權顯然不合法律規定,陳青田的要求合理合法。

人已外嫁十余年,能否索要補償款?

徐華平為東溝鎮小唐村村民,1998年2月,徐華平外嫁到營盤村與吳國民組成新的家庭,并生育一子一女。但十余年來,徐華平一直未將戶籍進行變更。2007年3月,旗山酒廠擴建,征用小唐村400余畝耕地。小唐村村委會在將土地補償款分發給農戶時,以徐華平已外嫁營盤村,應隨丈夫在營盤村分地為由,沒有將所得的征地補償款分配給徐華平。徐華平認為自己雖然外嫁,但是戶籍一直未曾遷出,仍應屬于小唐村村民,有權獲得補償。于是,徐華平將小唐村村委會告上法院,要求小唐村村委會支付其應得的土地補償款。

爭議焦點:

1.徐華平是否應隨丈夫在營盤村承包耕地?

2.徐華平有無權利分得土地補償款?

律師說法:

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保持承包經營權長期穩定是我國農村改革的基本政策。徐華平雖外嫁十余年,但是一直未將戶籍遷出,仍是小唐村村民,因此仍應在小唐村承包土地。

本案中,盡管徐華平丈夫屬于另一村村民,但由于徐華平仍屬于小唐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以根據《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仍有權要求小唐村村委會支付其應分得的土地補償款。

但是,如果徐華平將戶籍遷至營盤村,那么農村各集體經濟組織在按照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重新發包土地時,她將喪失在小唐村承包土地的資格。若屆時小唐村土地再被征用,因其承包關系已經轉至營盤村,就無權要求分配補償款了。

征地補償費有哪些項目?

我省征地補償費的具體標準如何?

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三項費用。對這三項費用,我省地方性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均以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為基數計算。征用耕地土地補償費為基數的6~10倍,征用其它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征用耕地標準減半計付。

2.每一個安置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基數的4~6倍,安置人口數以征地數量除以征地前人均耕地量計算。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能超過基數的15倍。征用其它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征用耕地標準減半計付。

3.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我省沒有具體規定,而是將制定補償標準的權限下放給了市、州人民政府。土地補償費應當支付給誰,

實踐中是如何使用的?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應當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我省的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與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由此看來,征用土地的補償費應當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

土地補償款是國家征收了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后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的再生產的款項。按照以前的政策,土地補償款是不能私分的。但由于村集體缺乏完整的財務系統,土地補償款的使用亦缺乏有效監督,致使款項列支出現了諸多問題。于是,通過民主程序發放土地補償款逐漸得到國家認同。我省對此是這樣規定的,土地補償款的使用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還將土地補償款的分配權引入司法救濟,并原則性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我是四川省雅安市一個村的村委會主任。前幾年村里的青壯年外出打工的不少,加上國家減免農業稅,部分家庭便不再耕種承包的土地。原先我們的做法是將承包地收回,發包給愿意耕種的村民,但是也遇到了不少的問題,經過兩場訴訟都以敗訴告終。但是,看著村民將土地拋荒,土地肥力下降,難道只能聽之任之、不管不問嗎?村委會能夠采取什么積極措施才能既利用閑置的土地又不會出現法律爭議呢?

雅安――讀者

村委會該如何處理棄耕拋荒的土地?

讀者朋友:

你好!你說的現象在我國農村地區出較普遍,特別在農村勞動力輸出較大的省份更是如此。村集體往往不忍心土地拋荒,土地肥力下降,將承包地收回另外發包也是普遍做法。但是此類訴訟往往以發包方敗北,原因在于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為了穩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承包權人利益,對承包地的收回作了嚴格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也認為,如果原承包權人主張承包經營權,發包方應將收回的土地退還。

農村土地補償辦法范文2

土地征收是有權行政主體基于公共利益以法定程序征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土地并承擔補償責任的法律制度。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第42條明確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苯陙恚^度征收、違法征收甚至野蠻暴力征收農民土地的現象屢見不鮮,農村土地征收糾紛已經成為農民維權活動的核心內容。在城市化進程中,城郊集體土地成為土地征收糾紛的重災區,并繼而向農村推進。違法征地、暴力征地使得征地糾紛成為目前社會糾紛中極其突出的熱點問題。農村土地糾紛已取代稅費爭議而成為影響農村和諧的主要因素。

二、農村土地征收糾紛產生的根源

中國農村土地征收之所以糾紛不斷,主要根源在于:(1)地方財政制度弊病促使“征地忙”。2001年后,隨著稅費改革推行,農民負擔開始逐步減輕,并使稅費矛盾趨向緩和。長期依靠稅費收入的地方財政被迫進行結構性轉嫁,土地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2)部分地方政府追求政績,盲目招商引資。(3)集體所有權主體虛位,農民維權能力薄弱。(4)征地程序設置不合理,透明性和公正性不足,農民在征地程序中的平等協商權、知情權沒有得到保護。(5)征收補償安置制度不合理,拖欠情況嚴重。(6)征地裁決機制不健全,糾紛解決機制不暢通,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救濟途徑沒有發揮作用。

雖然中國憲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等都規定,國家征收土地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在土地管理法中又規定,建設用地只能為國有土地,因此任何集體土地要進行開發建設必須先轉化為國有土地。這實際上意味著供應土地可以出于任何目的,也使政府征收土地的目的難以被有效限定在公共利益之上。在實踐中,地方政府絕大多數土地征收都屬于商業開發,而非公共利益。土地的增值被政府和開發商所分享,這刺激了政府儲備大量土地備而不用,大量征地引發大量糾紛也就不足為奇。

三、完善土地征收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議

完善中國農村土地征收糾紛解決機制,必須從源頭、過程、結果三個方面,同時著手,方能力求標本兼治。首先,要堅持“政府僅能在公共利益需要情況下征收土地”這一基本原則,對于非公益性用地,應盡快完善農地入市的有關制度,以農民自主出讓土地為核心要素。在目前所有制情況下,政府將集體土地變更權屬關系改為國有,只能也應當是“公共利益”,如果政府是出于非公共利益的原因使用土地,也應當按照農地入市的規則進行。關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有多種主張,為避免政府以各種各樣的辦法“演繹”公共利益,“包裝”公共利益,比較多的是主張立法予以明確,先給出概括定義,然后明確列舉。筆者主張,即便是公用事業用地亦不當然優先于農業用地,學校、醫院等用地依然需要進入市場機制。對公共利益的目的認定需要在征地程序中構成單獨的環節,并且需要經過聽證,若有爭議,應以法院的認定為最終裁決。其次,建立與被征地農民和被拆遷居民平等協商的機制,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申訴權。征地前,有關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關部門應對擬征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的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并且賦予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申請聽證的權利。任何征地項目和拆遷項目都要與被征地農民集體、被征地農戶和被拆遷居民充分協商,補償安置工作沒有落實的,征地和拆遷不得進行。再次,完善征地補償制度,建立公平、公正、可行的土地征收糾紛裁決制度。農民失去土地使用權所遭受的損失和預期的利益都應當得到公正的彌補,從結果上看,補償是充分的、合理的、及時的。征地補償必須考慮對失地農民的安置,在幫助農民維持簡單生計的基礎上,保證農民失地后選擇就業、改善生活條件等基本需要,使之獲取良好的居住、就業和生存保障(包括教育、就醫、養老)。補償還要“遵循控制耕地非農化趨勢的原則,以確保工業化和城市化對農地的占用納入合理利用和保護有限的土地資源,實現生態經濟持續協調發展。”應當根據土地的區位和相應的使用權市場轉讓價格制定的補償數額。土地補償費、青苗及建筑物、構筑物補償費等主要補償項目的補償價格參照當前土地市場的價格,實行公平補償。除了上述補償外,還應適當增加補償費用,具體包括:(1)殘地損失,主要是被征地塊剩余的非征地,因建設或公共工作所遭受的損害;(2)土地區位價差;(3)其他間接損失,如個人營業損失及適當的精神損失等;(4)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在具體確定土地補償標準的程序上,既可以推行價格聽證制度,也可以由法院在具體個案裁決中決定。應該設立專門的機構對土地征收糾紛予以裁決,該裁決機構獨立于批準和實施征地的政府機構,裁決人員既可以是專職的、具有充分任職保障的、中立的官員,也可以仿效商業仲裁采取委員會制,組成人員可以由官員和專家組成。對裁決的申請時效、程序、裁決期限等都應當有詳細的規定,更為重要的是應當將裁決的受理范圍擴大,不僅僅是補償和安置問題,對聽證、公告、征地實施等程序的異議都可以提請裁決機構解決。對裁決機構做出的裁決不服,可以針對原征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必須指出的是,農村土地征收,必須遵循和諧社會理念,建立和健全農村社會保障機制,采取多項措施解決農民生活和生存問題。目前中國社會保障機制尚沒有覆蓋農村,對失地農民的安置也僅側重于金錢補償,如果缺乏計劃和理財的能力,有限的補償款將很快花光,農民將陷入赤貧狀態,對生活和生存都將構成嚴重威脅,同時對社會秩序和安定局面也將造成重大影響。因此,必須建立和健全農村社會保障機制,建立養老保障制度和失地生活保障制度,并將失地農民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養老、醫療、就業等保險進行推廣。此外,還需要采取各項有效措施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生存問題,比如采取留地安置、社會養老保險安置、土地入股安置和生產資料置換安置等多種形式,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筆者以為失地農民的保障,將最終通過調整和優化社會保障政策,實現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對接來解決,政府可以通過對土地轉讓征收特別稅來加速這一變革的進程。

農村土地補償辦法范文3

近來,一些文章、報道常常將“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兩個概念混用,主要原因是在實踐中人們對此還存在模糊認識,認為二者沒有實質區別,只是表述不同。實際上,二者確有共同之處,但又存在較大區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準后依法對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實施征收并給予征地補償。土地征用是指國家在緊急狀態下,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以強制方式在一定期間內使用集體土地的行為。共同之處在于,都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經過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給予補償。區別在于,征收涉及所有權的改變,征收后的土地由農民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而征用只是使用權的臨時轉移,土地所有權仍然屬于農民集體,且在使用結束后國家應當返還征用的財產,并支付必要的費用。簡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權改變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權改變的,是征用。在厘清征收和征用概念的基礎上談征地問題,不僅有助于大家根據情況正確使用,也有利于大家在解讀相關政策規定時能更加清楚自己的權利義務。

2.農村土地征收過程中的常見問題

2.1因征收土地引起的政府與村集體、政府與村民的矛盾對抗日益激烈

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政府是征收主體,村集體是被征收主體,村民是利益關聯體,由于利益的驅逐,各利益主體之間的矛盾沖突愈益突顯,并且呈現出多種不同類型的矛盾格局。比如渭南市西馬路贏田村狀告臨渭區人民政府,渭南高速東入口改造工程土地征收案等等,這些矛盾由最初的利益分配糾紛,逐步演變升級成為社會矛盾,甚至對抗。

2.2征收土地補償政策不能有效落實

2.2.1補償收益主體不明確,補償截留現象嚴重

我國的《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都明確規定,中國農村的土地歸農村集體成員共同所有,但到底誰是“集體”,相關立法并沒有明確指出,農村土地的集體產權實際上是“一種無確定主體的產權”。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虛位,導致在征地補償費的利益歸屬上存在著很多問題?!锻恋毓芾矸ā芬幎ǎ恋卣饔煤?,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提取土地補償費和部分安置補助費及集體提留的資金由村委會統一納入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范圍。村委會作為群眾服務組織,由于缺乏必要的監督成了政策的盲區,土地補償中,鄉(鎮)、村克扣、截留補償金的現象比比皆是,補償金真正落實到土地權利人手中的所剩無幾。

2.2.2征地補償標準有失合理

《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對征地補償應依據何種原則并沒有明確。依據《土地管理法》,我國現行的征地補償費計算方式為“產值倍數法”,即征用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這種測算辦法對農民說服力較差。第一,以產值作為征地補償標準不盡合理,被征用的土地,往往是城市周邊地區,如果不考慮其所在的地理區位優勢,僅以產值作為征地補償唯一標準,將明顯低估土地的價值。第二,現行征地補償制度與市場經濟規則不相適應。城市土地除劃撥者外,已同其他生產要素一樣,通過市場進行配置,唯獨農村集體土地還實行計劃經濟條件下的配給制征用和補償。農民在參與社會生產過程中,是按照市場價格購買生產資料的,但他們所擁有和使用的土地卻被征地主體以較低的“計劃”價格拿走,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顯得不合理、不公平。

2.2.3重公權、輕私權的傳統觀念影響我國土地征收補償立法的發展

從本質上講,土地征收補償是政府公權力與農民私權利的一場搏弈。我國幾千年來一直流行著“官本位”思想,人們重公權、輕私權的傳統觀念根深蒂固,私有財產權觀念相對薄弱,我國對于私權主體人格的尊重和財產權的保護都不盡完備。筆者認為,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首先必須轉變觀念,權力本位的思維模式應當讓位,對于財產權的尊重和保護應當置于顯要的位置。

2.2.4征地程序不透明,農民參與程度低

雖然《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但事實上,農村集體尤其是農民在征地過程中參與的程度非常有限。在現行體制下,國家征地面對的是集體,而非農戶,有權去談補償條件的也只是集體,農民往往不參與征地補償談判,而所謂的集體常常不過是兩、三個鄉村權力人物,能不能完成征地任務,也成了這些人是否能繼續居于權力位置的決定性條件。雖然國家政策法律多次強調征地過程中的各項補償最終要落實到農民,但農民無法以獨立權利主體的地位參與到征用協商談判中來,征地過程又缺乏暢通的申訴渠道,這就使得其財產權利的保障就更成為問題。

3.作為村干部如何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3.1熟悉土地征收相關的法律政策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等都是國家政府在土地征收時所依照的法律依據,作為村里主持該項工作的干部,一定要熟悉和清楚相關條款,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即使自己了解掌握了國家的相關政策,又能對村民進行普及教育,使村民也能清楚地知道國家的有關規定,使我們能在合法的基礎上統一征收大局。除此之外,法律政策還設定了很多的救濟途徑,要幫助大家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2做好群眾征地工作,構筑起化解群體性事件的第一道堅固防線

土地是農民的根本,失去了土地,農民就失去了生存之本,農民因此而產生的恐慌不安、思想波動,要從感情上進行理解。其次,要深入群眾,耐心聽取群眾反映的困難和問題,并千方百計幫助其解決。最后,要處事公道,對群眾合理的要求,盡快予以滿足;對一時無法解決的,要解釋清楚,爭取他們的理解和支持;對不合理、不合法、侵犯群眾利益的規定、做法,要及時予以修正。除此之外,要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積極引導他們按照國家政府相關政策、法律、程序辦事和維權。把解決群眾實際困難和做好群眾思想工作結合起來,構筑起化解群體性事件的第一道堅固防線。

農村土地補償辦法范文4

乍一聽來,提高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這是一個巨大的利好,能夠很好地維護農民的利益,但是,仔細推敲,有許多值得思考的地方。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誠然不錯,但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不應該只是解決補償標準過低的問題,更應該明確誰是土地交易主體,應該讓農民作為適格交易主體,直接參與市場,流轉部分集體建設用地。

眾所周知,土地是重要的宏觀調控手段和實現社會再分配的介質。土地是城市化、城市現代化建設須臾不可離開的物質載體。政府通過土地收入可以實現公共財政轉移支付,提高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水平,從而使整個社會受益。

籠統地為“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叫好,雖有保護農民土地權益的良好初衷,但也有過于武斷之嫌。

首先,農村土地轉變為城市土地后的迅速升值,既不是土地由農村集體所有轉變為國有的結果,也與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個人的努力無關。城市土地以城市中心區為原點形成的巨大級差地租,基于城市基礎設施的完善、區位的改變,城市土地的高價來源于其更高的使用價值,而城市土地高價值是大量社會資本集中投入的結果,城市土地升值收益歸公、歸社會天經地義。而代表社會的,目前只能是公共財政收入。

其次,土地升值收益應該向農民傾斜,但目前受益的只是城市土地征用拆遷直接涉及的農民。那些遠離城市的農村地區、永遠沒有被征地拆遷機會的農民,要受惠于土地升值收益的傾斜,還要以城市土地升級收益歸公,再進行公共財政的轉移支付為前提。否則,邊遠地區的農民肯定沒有辦法分享到城鄉一體化的改革成果。

第三,在現實生活中,城市土地征用拆遷既有失地與失業相聯的問題,也有因征地拆遷而過度、過高得利問題。在一些城市近郊農村和城中村改造過程中,因為征地拆遷的高額補償而一夜暴富者大有人在。因此,有人提出,為了解決公平問題,因土地收益而暴富的農民,可以設立土地收入調節稅或者增值稅,通過征稅來解決政府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所需費用。

有學者甚至斷言,政府補償得越多,地價越高,開發商成本越高,最后還是普通百姓買單,房價不可能降下去;此外,工業化成本必然提高,進而會攪動整個經濟社會。

目前農村土地征用最大的矛盾在于補償標準過低,主要是按農地價值進行補償的,如征地土地補償金為征用前3年內的平均收成的6~10倍。農地通過征地變成非農地,但補償卻按農地來補,這顯然不合理,應該按照非農地的現行市場價補償。

農村土地補償辦法范文5

關鍵詞:土地征用 補償標準 提升依據

中圖分類號:F32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8-286-01

土地是人類活動的基本載體,強化新農村建設中的土地管理是擺在我們面前一個重要課題。土地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農村土地資源的使用、利用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顯得尤為重要。

目前,土地管理事業已經步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但由于土地權屬的二元性,即土地分為國有和農村集體所有這兩種所有權形式,導致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管理方面還存在一些不盡人意的問題。主要是:征地程序不規范,未能認真執行征地告知、確認、聽證、公告、登記等規定程序;未能在經批準公布實施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基礎上,向村民公開征地補償標準;未能很好地維護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申述權,接受群眾監督;未能有效保證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一、農村征地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征地補償費用偏低。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而土地補償安置費用是農民的“保命錢”?!锻恋毓芾矸ā芬幎?,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用為該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產值的6至10倍,安置費為4至6倍。某省經濟相對發達,其對失地農民的補償標準與全國平均水平相比略有提高,據統計,1998年以來,全省各類征地給村里的補償費平均每畝12164元,安置補助費每人2377元,經過村集體留存,實際到農民手上的只有土地補償費平均每畝7958元,安置補助費平均每人2078元,青畝補償費平均每畝498元。農戶家庭得到的所有土地征用費總額人均8828元。據這個省農調隊的調查,53.2%的農戶認為偏低。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實行統一征地,并對經營性用地實行招標和掛牌交易。這種“低征高賣”對失地農民刺激很大。農民認為隨著城市規模的擴大,現在給他們的補償偏低,普遍存有異議,這給征地工作造成很大的難度。

2.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和就業問題。從以往的普遍情況看,農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最根本的就業崗位?,F在土地被征用,由農民變為城鎮居民,在工作崗位的競爭上一般都處于弱勢,找不到工作,基本生活就難保障,他們對今后的生活,十分擔憂。由于被征地農民的文化素質和勞動技能普遍不高,參與市場競爭能力差,對市場的應變能力有限,一旦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長期生活保障。加之部分農民缺乏長遠打算,往往在短期內把有限的安置費消費光,“坐吃山空”,相當一部分人落到了生活無著落的困境;盡管農村中已有部分農民進入二、三產業,脫離了土地不再從事農業,但是這絕非全部,有相當一部分農民仍然無法找到謀生的出路。

3.征地后對農民的管理和安置問題。土地被征后,失地農民如何管理、如何安置,這也是農民關心的問題。征地拆遷后,大部分農民要納入城市化管理,撤村建居委會工作如何進行,農民在戶籍管理、子女入學、醫療、就業、社會扶助等方面享受何種待遇,都必須解決。

二、探索征地補償費用標準,加快建立社會保障體系

1.探索征地補償費用標準。法律規定的不完善,導致征地權限運用不規范;征地制度沒有充分尊重農民對土地財產的使用、收益和處分權;現行土地征用補償標準的測算辦法還不夠科學合理;現行土地的補償制度與市場經濟規則不相適應。從當前來說,主要應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完善貨幣化、市場化的征地安置制度,建立合理的征地補償和利益分享機制,征地補償是失地農民在城鎮化進程中獲得的最直接的經濟利益,也是最容易引發征地矛盾的焦點。因此,尋找政府、征地主體、失地農民三者之間最佳的利益聯結點,建立合理的征地補償和利益分享機制,是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關鍵。

筆者認為,征地補償標準應按當地城鎮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以國家統計資料為準)來作為年產值的標準。理由是:(1)被征地的位置,一般都在城鄉結合部,在城鎮或城市規劃的規劃區內。(2)被征地農民,以后必成為城鎮或城市居民。(3)被征地農民,生活不能永遠在最低層,為了保障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按城鎮或城市居民的平均生活水準,是應該的。(4)農用地的年產值一般都變化不大,但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是逐年提高的,讓農民享受改革開放帶來的成果,也是應該的。

2.加快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為保障失地農民享受應有的社會保障,應加快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政府部門應當進行失地農民“創業培訓”,轉變失地農民傳統的農業觀,使失地農民樹立新觀念,促進其向都市市民轉變,將農村剩余勞動力納入城市就業體系,在城市化進程中切實保障農民利益和充分就業。2004年溫州市政府頒布了《關于建立溫州市市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很大程度上保證了失地農民老有所養,貧有所助,解決了失地農民的后顧之憂。

3.制定優惠政策,確保農民安置工作順利進行。失地農民的安置,事關黨和國家的形象,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一是住房安置;二是生活安置;三是就業安置。搞好服務,為失地農民就業創造條件。安排農民進入第三產業從事服務工作,政府應拿出一部分資金設置一些就業安置崗位,如從事旅游服務、飲食業等。政府部門還可以通過聚集農民閑置資金及村集體資金發展養殖業和農副產品加工業來盤活資金,增加失地農民的收入。建議政府制定相關政策對農民安置用地稅費予以減免,以降低安置成本。

4.建立監督機構,確保補償資金足額到位。土地補償款是農民失去土地后的替代“土地保障”的“貨幣保障”,不僅是農民失去土地后從事其他產業的資金基礎,也是失地農民生活保障的唯一資本。農民失去土地之時,也就是政府引導農民建立長久生活基礎的最關鍵時刻,政府對村土地補償款分配和使用的監管必須到位。成立一定的監督機構,不僅要監督村集體組織把該發的錢發給農民,而且對村集體拿土地補償款進行的項目投資也要監控,確保不損害失地農民的切身利益。

農村土地補償辦法范文6

關鍵詞:農村;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社會保障

中圖分類號:F323.24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10-0033-02

一、中國農村土地征收糾紛的基本特點

土地征收是有權行政主體基于公共利益以法定程序征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土地并承擔補償責任的法律制度。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第42條明確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苯陙恚^度征收、違法征收甚至野蠻暴力征收農民土地的現象屢見不鮮,農村土地征收糾紛已經成為農民維權活動的核心內容。在城市化進程中,城郊集體土地成為土地征收糾紛的重災區,并繼而向農村推進。違法征地、暴力征地使得征地糾紛成為目前社會糾紛中極其突出的熱點問題。農村土地糾紛已取代稅費爭議而成為影響農村和諧的主要因素。

二、農村土地征收糾紛產生的根源

中國農村土地征收之所以糾紛不斷,主要根源在于:(1)地方財政制度弊病促使“征地忙”。2001年后,隨著稅費改革推行,農民負擔開始逐步減輕,并使稅費矛盾趨向緩和。長期依靠稅費收入的地方財政被迫進行結構性轉嫁,土地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2)部分地方政府追求政績,盲目招商引資。(3)集體所有權主體虛位,農民維權能力薄弱。(4)征地程序設置不合理,透明性和公正性不足,農民在征地程序中的平等協商權、知情權沒有得到保護。(5)征收補償安置制度不合理,拖欠情況嚴重。(6)征地裁決機制不健全,糾紛解決機制不暢通,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救濟途徑沒有發揮作用。

雖然中國憲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等都規定,國家征收土地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在土地管理法中又規定,建設用地只能為國有土地,因此任何集體土地要進行開發建設必須先轉化為國有土地。這實際上意味著供應土地可以出于任何目的,也使政府征收土地的目的難以被有效限定在公共利益之上。在實踐中,地方政府絕大多數土地征收都屬于商業開發,而非公共利益。土地的增值被政府和開發商所分享,這刺激了政府儲備大量土地備而不用,大量征地引發大量糾紛也就不足為奇。

三、完善土地征收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議

完善中國農村土地征收糾紛解決機制,必須從源頭、過程、結果三個方面,同時著手,方能力求標本兼治。首先,要堅持“政府僅能在公共利益需要情況下征收土地”這一基本原則,對于非公益性用地,應盡快完善農地入市的有關制度,以農民自主出讓土地為核心要素。在目前所有制情況下,政府將集體土地變更權屬關系改為國有,只能也應當是“公共利益”,如果政府是出于非公共利益的原因使用土地,也應當按照農地入市的規則進行。關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有多種主張,為避免政府以各種各樣的辦法“演繹”公共利益,“包裝”公共利益,比較多的是主張立法予以明確,先給出概括定義,然后明確列舉。筆者主張,即便是公用事業用地亦不當然優先于農業用地,學校、醫院等用地依然需要進入市場機制。對公共利益的目的認定需要在征地程序中構成單獨的環節,并且需要經過聽證,若有爭議,應以法院的認定為最終裁決。其次,建立與被征地農民和被拆遷居民平等協商的機制,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申訴權。征地前,有關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關部門應對擬征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的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并且賦予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申請聽證的權利。任何征地項目和拆遷項目都要與被征地農民集體、被征地農戶和被拆遷居民充分協商,補償安置工作沒有落實的,征地和拆遷不得進行。再次,完善征地補償制度,建立公平、公正、可行的土地征收糾紛裁決制度。農民失去土地使用權所遭受的損失和預期的利益都應當得到公正的彌補,從結果上看,補償是充分的、合理的、及時的。征地補償必須考慮對失地農民的安置,在幫助農民維持簡單生計的基礎上,保證農民失地后選擇就業、改善生活條件等基本需要,使之獲取良好的居住、就業和生存保障(包括教育、就醫、養老)。補償還要“遵循控制耕地非農化趨勢的原則,以確保工業化和城市化對農地的占用納入合理利用和保護有限的土地資源,實現生態經濟持續協調發展?!睉敻鶕恋氐膮^位和相應的使用權市場轉讓價格制定的補償數額。土地補償費、青苗及建筑物、構筑物補償費等主要補償項目的補償價格參照當前土地市場的價格,實行公平補償。除了上述補償外,還應適當增加補償費用,具體包括:(1)殘地損失,主要是被征地塊剩余的非征地,因建設或公共工作所遭受的損害;(2)土地區位價差;(3)其他間接損失,如個人營業損失及適當的精神損失等;(4)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在具體確定土地補償標準的程序上,既可以推行價格聽證制度,也可以由法院在具體個案裁決中決定。應該設立專門的機構對土地征收糾紛予以裁決,該裁決機構獨立于批準和實施征地的政府機構,裁決人員既可以是專職的、具有充分任職保障的、中立的官員,也可以仿效商業仲裁采取委員會制,組成人員可以由官員和專家組成。對裁決的申請時效、程序、裁決期限等都應當有詳細的規定,更為重要的是應當將裁決的受理范圍擴大,不僅僅是補償和安置問題,對聽證、公告、征地實施等程序的異議都可以提請裁決機構解決。對裁決機構做出的裁決不服,可以針對原征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必須指出的是,農村土地征收,必須遵循和諧社會理念,建立和健全農村社會保障機制,采取多項措施解決農民生活和生存問題。目前中國社會保障機制尚沒有覆蓋農村,對失地農民的安置也僅側重于金錢補償,如果缺乏計劃和理財的能力,有限的補償款將很快花光,農民將陷入赤貧狀態,對生活和生存都將構成嚴重威脅,同時對社會秩序和安定局面也將造成重大影響。因此,必須建立和健全農村社會保障機制,建立養老保障制度和失地生活保障制度,并將失地農民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養老、醫療、就業等保險進行推廣。此外,還需要采取各項有效措施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生存問題,比如采取留地安置、社會養老保險安置、土地入股安置和生產資料置換安置等多種形式,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筆者以為失地農民的保障,將最終通過調整和優化社會保障政策,實現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對接來解決,政府可以通過對土地轉讓征收特別稅來加速這一變革的進程。

Analysis of solving the dispute during the rural land acquisition

ZHENG Yu1,CHU Yin2

(1.Bureaucracy of Hua Dong Forestry ,Jinghua 321001, China;2.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Beijing 100091,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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