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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范文1
關鍵詞:國有土地 房屋征收 公平補償 革新 局限性 社會影響
社會經濟文化的不斷發展,需要相應的法律法規與之相配套,在國有土地房屋征收政策方面,2001年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經不能適應現在的社會發展,因此,《條例》的出臺,對國有土地的征收程序以及條件做了更加規范、嚴格的要求和補償標準,一定程度上,使我國的國有土地征收與補償制度從根本上發生了變化。
(一)征收條件做了嚴格限制
《條例》中明確規定國有土地房屋的征收只能用于“公共利益”,商業建設對土地的征用不適用于本條例,《條例》主要維護的是被征收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并在第八條里對公共利益的所涵蓋的范圍做了詳細的限制,嚴格的征收條件從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國家和人民的公共利益。另外,政府對房屋進行征收前,一定要走嚴格的法律法規程序,進行風險評估。
(二)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的關系得以明確
房屋征收的當事人是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兩者之間是補償與被補償的關系,征收部門指的是縣級以上負責房屋拆遷管理的部門,而之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的拆遷人,包括了商業建設單位,在《條例》中規定了政府才是房屋征收的補償主體,避免了建設商與被征收人之間的矛盾沖突,更好的維護了被征收人的利益,促進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房屋征收和補償程序更加規范具體
在房屋征收過程中,要堅持民主的基本原則,要嚴格按照標準程序進行房屋征收,結果要公開、公示,要維護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房屋征收部門應該將相關征收法律和相關內容以宣講、公告的形式傳達給被征收人,《條例》還賦予了被征收人參加聽政會、自主選擇評估機構等,公眾的意見由政府和專家認真考慮并給出最后結果和原因,這種相對民主化的方式有效維護了被征收人的權利,提高了公平、公正、公開的透明化程度。此外,嚴格按照先補償、后搬遷的房屋征收原則,在走正規程序的同時,最大程度的保護了被征收的合法權益;《條例》中規定,土地被征收后,被征收人的土地所有權被收回,國有土地根據公共利益需要重新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四)完善了補償機制
《條例》結合了《物權法》的相關內容,將公平作為最基本的補償原則貫穿始終,只有保證了公平公正,才能使社會和諧穩定,因此,補償價格作為敏感問題,一定要做到相對公平,要給被征收者最基本的公平對待,避免因賠償引起的上訴、糾紛等現象;之前,房地產價格評定機構都是由拆遷人選定,容易出現不公平或者讓被征收者心理產生不公平的現象,因此《條例》中規定評估機構可有被征收者選定,以保證民主和公平;《條例》中還將補償內容作了補充,被征收者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房屋補償等,規定補償安置資金不得挪為他用,必須??顚S?,并確立獎勵機制,鼓勵被征收者積極配合,降低起抵觸情緒;對于等級范圍之外的違建建筑,堅決維護國家財產,不給予補償。條例的補償標準比《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更具體、公平,更好的保護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社會安定。
(五)建設單位不得參與搬遷活動
過去,建設單位為了滿足自己的利益目的,采取一些過激乃至違法等暴力行為,強迫拆遷人搬遷,因此引發了不少事故,影響了社會和諧,所以,《條例》中明確規定,建設單位等有利益關系的部門單位不能參與拆遷活動。
(六)完善“行政裁決”體制,取消強制拆遷
《條例》中規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也就是政府既是補償主體也是拆遷當事人,那么政府享有裁決權就不合理了。因此,法律規定的事項和被征收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情況才能申請行政裁決,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此外,為了維護被征收者的權益,防止強制拆遷激發政府與公民的矛盾,所以不保留政府強行拆遷的權利。
二、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盡管《國有土地房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頒布,進一步規范并具體規定了一些內容,但是仍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
集體土地房屋征收未納入規定?!稐l例》中只保障了國家土地上房屋征收規范內容,卻忽略了城中村集體土地的征收,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性質都是為了公共利益,但是房屋征收問題被區別對待,而沒有確立統一的法律法規。
償價格是國有土地房屋征收中最受關注的問題,《條例》中雖然規定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選擇,但是最后的評估費用都是由房屋征收部門出資,因此,評估結果存在“泡沫”,難以達到真正的公平公正。
土地使用權的相關補償沒有在《條例》中明確規定,而且只對房屋所有權者進行了賠償,承租人作為受害者,沒有對其給予一定的補償,只能通過合同法來維護自身權益;搬遷過程中,執行力度有待完善,《條例》中規定了防止政府的強制征收權利,但是遇到特定情況和緊急需要時,就會因此耽誤拆遷進程。
三、結束語
總而言之,《國有土地房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頒布雖然一定程度上完善革新了征收補償制度,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糾紛,但是法律治理是一個長期的過程?!稐l例》中部分補償價格、承租人補償機制和行政訴訟等相關機制還不夠完善,這些問題都會影響公平公正,不利于維護社會穩定。因此,新《條例》是我國法治的進步,在此基礎上,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法律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
參考文獻:
[1]陳坦文.我國城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制度完善研究[D].安徽大學,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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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范文2
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于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由2011年1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0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5章35條。第一章總則,共7條,包括本法的適用范圍、原則和有關部門的職責。第二章征收決定,共9條,包括征收補償方案要征求公眾意見、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收補償費用要專款專用等內容。第三章補償,共13條,包括補償的項目和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等內容。第四章法律責任,共5條,包括對各種違法亂紀行為的處理等內容。第五章附則,共1條,規定本法的施行日期。
問: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征收房屋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問:補償項目有哪些?
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問:被征收房屋價值如何補償?
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問:選擇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調換有何規定?
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問:對被征收人臨時安置有何規定?
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問:對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有何規定?
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問:實施房屋征收在程序上有何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范文3
為便于對接市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業務,更好地開展城區本級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通知》、市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的《關于明確及調整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機構和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現將我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機構、實施單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明確區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作為區房屋征收部門(區住建局)的工作機構和實施單位,在征收部門監督管理和指導下開展城區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能:
(一)組織實施轄區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也可以委托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管理,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二)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并公布調查結果。
(三)城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時,做好相關協調工作。
(四)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對本轄區內房屋征收項目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并對評估結果的全面性、真實性、公正性負責。
(五)具體承辦被征收人選定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根據被征收人對征收評估機構的選定情況,委托評估機構進行房屋征收補償評估。
(六)擬定項目征收補償方案并上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審批。
(七)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分戶析產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行為的相關手續。
(八)與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九)對在規定期限內達不成征收補償協議的,擬定分戶征收補償方案,報城區政府做出補償決定;如果征收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的,應申請市房屋征收部門進行調解,調解后達不成補償協議的,報城區政府做出補償決定。
(十)向法院提供申請強制執行搬遷的相關證據資料,并報市房屋征收辦備案。
(十一)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二)辦理被征收房屋的產權注銷手續,配合被征收人辦理稅費減免、住房保障等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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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房屋征收 評估機構 選定方式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中,對被征收的房屋價值補償,依法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如何選定評估機構,一方面應當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條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另一方面要結合具體工作實際,考慮選擇方式的可操作性,應從制度和程序上保障評估機構選擇的公開、透明,增加社會公信力,保證選擇確定的合法性。為此,評估機構選定的具體方式和程序值得探討。
一、評估機構應在符合條件且報名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中選擇。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通過當地報刊上或網上以公告形式,公示擬征收項目的名稱、范圍、戶數、建筑面積、需房地產估價機構報名參與條件以及聯系方式等相關情況,房屋征收部門應接受符合條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報名,并應以公告等形式,在征收范圍內公布申請參加該片區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名單、基本情況和行為規范,并將協商選定房地產估價機構的期限等相關事宜告知被征收人;明確協商選定評估機構期限時間不少于5天。
二、被征收人協商選定評估機構
為了便于組織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評估機構,可由公信力的第三方如征收項目所在地的村(居)委員會負責組織召集被征收人;為保證協商選定評估機構的有效性,參與協商選定評估機構的被征收人數量應超過被征收人總數的50%以上。在協商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過程中,明確50%以上被征收人選擇同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視為協商選定。被征收人選擇的某一房地產評估機構未獲得5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的,視為未協商選定。選擇結束后,被征收人應按一個被征收人(產權戶)一票的原則簽字畫押,再由公信力的第三方蓋章鑒證。最后,由被征收人代表或第三方在規定期限內將協商選定結果以書面形式報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部門應及時將協商結果予以公布。
三、征收部門組織選定評估機構
被征收人協商選定評估機構的結果則有二個:成與不成。協商不成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前7天將投票選擇房地產估價機構的相關事項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持房屋權屬證書,按一個被征收人(產權戶)一票的原則,到指定地點參與投票。為保證投票選定評估機構的有效性也應明確參與投票選擇的被征收人數量應超過被征收人總數的50%以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的票數最高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確定為該項目的評估機構。同時明確參與投票選擇評估機構的被征收人數量未超過被征收人總數的50%以上時,應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選定的方式確定估價機構。為了公正起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可推薦代表進行搖號或者抽簽。
投票選擇、隨機選定房地產估價機構時,房屋征收部門應邀請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四、房地產估價機構確定后處理事項
房地產估價機構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以書面告知被確定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并與其簽訂書面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托的房屋征收評估業務。同時,將受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本人簽字的資格證書、評估工作紀律及評估工作監督電話在擬征收范圍內公示。
總之,房地產評估機構的選定關系著征收補償、也關系著征收活動的開展,是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門和房地產評估機構都關注的一個問題。只要房地產評估機構本著獨立、客觀、公正地評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中干預評估活動,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一定會順利完成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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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償決定
(一)補償決定的法規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6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該條明確規定了申請補償決定的條件、主體,作出補償決定的主體、依據的方案以及補償決定的公告等。其中“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通常指被征收房屋產權有糾紛或暫時不能確定產權人這兩種情況。
(二)補償決定所經程序
目前,國務院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補償決定所經程序并沒有明確規定,結合城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補償決定的作出需經過申請、受理、調查、作出并送達四個程序。
1.補償決定的申請
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屆滿后,被征收人拒絕簽訂補償協議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時,房屋征收部門可向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補償決定。征收部門申請補償決定時需提供以下資料:(1)補償決定申請書;(2)征收決定書、征收公告及申請征收決定的相關資料;(3)評估機構選定情況材料及評估報告;(4)征收補償方案;(5)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明材料;(6)被征收人身份證明;(7)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就被征收房屋補償安置的談話記錄;(8)安置房屋的相關資料;(9)其他與補償決定有關的資料。
2.補償決定的受理
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接到補償決定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房屋征收部門的申請進行審查,對提交的資料齊備的,及時向征收部門送達《補償決定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征收人送達《補償決定申請書》(副本)、《調查通知》、《權利告知書》、《答辯通知書》。對資料不齊的,一次性告知征收部門應補齊的資料。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及時向征收部門送達《不予受理補償決定申請通知書》。
3.調查
市縣級人民政府相關工作人員在調查過程中,需了解被征收房屋的權屬、建筑面積、結構、使用性質等,征收當事人雙方就征收房屋補償的洽談情況,被征收人的補償要求等,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宣傳征收法規政策,引導征收當事人尤其是被征收人依據法規政策洽談被征收房屋的補償事宜。根據調查情況,必要時可向征收當事人發出《舉證通知書》,就其主張的事實提供依據。
4.作出《補償決定》并送達
市縣級人民政府在調查的基礎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6條的規定,在受理補償決定申請后的30日內作出《補償決定》?!堆a償決定》應包括以下內容:(1)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的名稱、姓名、地址,被征收房屋的基本狀況等;(2)征收部門陳述的征收補償方案,被征收人的補償要求;(3)調查的事實;(4)適用的法律依據;(5)決定的具體補償內容,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6)告知當事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及期限等。
《補償決定》作出后,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送達征收當事人,并留有送達的證據。根據情況,送達可采用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公告送達?!堆a償決定》送達后,市縣級人民政府還應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二、強制執行
(一)申請強制執行的條件和主體
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的規定,申請強制執行的條件是:市縣級人民政府送達《補償決定》后,被征收人在60日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未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未搬遷。申請強制執行的主體是作出《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
(二)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筆者認為,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法院、需提交的資料應該如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范文6
關鍵詞: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國有土地
中圖分類號:F293.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07-0174-02
近年來,在社會民生領域很少有一個話題像拆遷這樣面臨如此持續密集的關注和爭論。拆遷不僅僅是拆遷方和被拆遷方的事,它還直接關系到房價、交通、城市環境、治安等民生問題。然而,無論是拆遷補償的內容和程序,還是公共利益的界定,各方的意見都存在很大的分歧,并由此引發了大量暴力沖突事件。從2003年的湖南嘉禾血腥拆遷事件到重慶“最牛釘子戶”手持《物權法》拒絕拆遷事件;從深圳“最貴釘子戶”到成都唐福珍以自焚對抗強拆事件,都凸顯出2001年頒布實施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經無法適應于當前的形勢,與時俱進修改制定相關法規,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非常必要。通過對40多個典型城市的房屋拆遷、土地征收等情況的專項調查,東、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政府和被拆遷人的多次座談,經濟、法律、規劃、土地、評估等方面的專家論證,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正式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引起社會各方面的廣泛關注和熱議。與此前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相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具有以下幾大特點:
第一,由房屋拆遷到房屋征收的轉變。為了準確把握城市房屋從“拆遷”到“征收”的歷史性轉變,必須明確拆遷和征收的含義。從本質上說,拆遷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一個事實行為。就拆遷的含義而言,包括“拆”和“遷”兩個方面,“拆”是指拆除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遷”是指遷移他處(或者重新安置)。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拆遷人經申請并取得拆遷許可證后,可以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由被拆遷人將私有房屋及土地轉移給拆遷人,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損失進行補償。在這種意義上,城市房屋拆遷應該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雙方權利義務受民事法律調整。政府在其中只負責管理、監督以及服務職能 [1]。
征收是國家基于公共權利的行使而取得單位、集體或者個人財產所有權的行為。由此可以看出,征收是一種國家行為,即國家因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過公正補償,依法強制性地改變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歸屬,單位、集體或者個人必須服從 [2]。在很多情況下,征收都會導致房屋的拆遷,但并不是所有的房屋拆遷都是由征收引起的。如果將拆遷與征收混同,或以拆遷的名義實施征收,公共權力勢必強行干預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從拆遷到征收的轉變,既可以體現城市房屋征收的本質,又可以規范公共權利在財產征收領域的運用,切實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公共利益的界定。房屋征收的核心問題是公共利益的界定問題,中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因此,無論是房屋的征收還是土地使用權的征收,都不可避免地需要界定“公共利益”。
然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并沒有對“公共利益”的內涵及外延做出具體規定,導致實踐中極大的隨意性,“公共利益”的范圍被無限放大。為公共利益與為商業開發而實施的拆遷混淆不清,很多商業項目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申請拆遷許可。據16個?。▍^、市)國土部門對各類建設項目用地的調查,在東部省會城市的項目用地中,真正用到公共利益的不到10%,大量的是商業、房地產經營性用地 [3]。為公共利益的拆遷主體應為政府部門主導,側重于改善民生;為商業利益的拆遷則由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解決,政府不應該介入。要想把這兩種性質不同的利益區分開來,必須準確地界定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在不同時期,不同環境下對公共利益的理解不完全一樣 [4]。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須考慮中國的國情。在中國現階段,工業化、城鎮化是社會經濟發展、國家現代化的必然趨勢,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遏制房價過快上漲,滿足人民群眾的基本住房需求,也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秶型恋厣戏课菡魇蘸脱a償條例》以列舉加概括的模式對公共利益進行明確界定:因國防、外交需要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教科文衛體、資源環保、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實行房屋征收。這種以分類的形式對公共利益的外延進行列舉十分必要,既明確了公共利益的范圍,又明確了公共利益的判斷標準,使公共利益的征收和商業開發徹底分開,控制了國家征收權的濫用。
第三,公平、合理的補償??v觀近幾年因房屋征收引發的矛盾,大多集中在對征收補償的標準和補償公平性的爭議上。雖然《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房屋拆遷補償做出一些規定,但是在實踐中存在很多問題。該條例明確規定要給予補償,但卻沒有規定具體的補償原則和標準,政府和拆遷人可以隨意制定。另外,該條例只針對房屋進行安置補償,對土地使用權損失卻沒有考慮,補償范圍不夠完整。此外,該條例規定了兩種補償方式,但在實踐中,基本上以貨幣補償為主 [5]。房屋的價格評估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市場評估價確定。拆遷補償款由政府支出,補償價格評估具體辦法由政府制定,這樣產生的補償價格難以保證公平、合理,現實中很多被拆遷者拿到了補償款,卻買不到類似地段類似的房屋。
為了保護被征收人的利益,使其居住條件有所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必須保證公平、合理的補償。針對房屋征收實踐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就補償制度做出了重大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明確征收補償的內容,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和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費以及政府的補助和獎勵。老《條例》對于經營性用房的補償沒有詳細規定,而新《條例》的補償內容列舉了停產停業的損失,全面考慮了被征收人的利益損失。其次,被征收人具有選擇權,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對于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政府應當提供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與調換房屋的價值差價;對于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的,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最后,確定征收補償原則,即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于被征收人對土地并不擁有所有權,所以在過去的貨幣補償中往往“只補房不補地”,不能完全體現房屋價值。而現在以市場價格作為補償標準,意味著補償當中包括對房屋價值和土地使用權價值的補償,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利益。
第四,由行政強拆到司法強拆的轉變。房屋征收過程中的強制搬遷是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另一熱點問題,對此問題目前有兩個方面的觀點:一是認為政府作為房屋征收主體,不應有行政強拆權,只能依法申請法院強制拆遷,建議取消行政強拆制度。二是認為為了提高征收工作效率,有必要保留行政強拆權,但應當對行政強拆的條件和程序作出嚴格規定。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該條例并沒有對“相關部門”做出詳細規定,在實踐中,大多數是由公安、城管、國土、房管等政府相關部門聯合拆遷,有些甚至是委托拆遷公司代為拆遷。為了達到拆遷目的,暴力非法的拆遷手段經常被使用,例如停水停電停氣停熱等,甚至對被拆遷人進行恐嚇、人身傷害等。這樣的拆遷行為容易侵犯公民的人身財產權益,導致一些惡性事件的發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將房屋的強制拆遷權賦予了法院,由法院依照人民政府的申請實行強制搬遷,實現了由行政強拆到司法強拆的轉變,體現了一種法治理念的回歸,是法治的進步 [6]。同時還規定采取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這樣規定,有利于規范拆遷主體的行為,有利于加強對基層政府征收補償活動的制約,有利于減少在房屋征收與補償中的矛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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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許明月,黃東斌.城市房屋從“拆遷”到“征收”的跨越與私有財產保護制度的完善[J].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10,(12).
[3] 王才亮.房屋拆遷典型案例與點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66-67.
[4] 趙瑞,李紅.房屋拆遷不能將任何一方的利益絕對化[J].中國黨政干部論壇,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