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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荒地規定范文1
關鍵詞:擴大農業用地;意義;途徑;保護土地資源
中圖分類號:F323.3 文獻標識碼:A
我國是世界上土地資源豐富的國家之一,土地總面積約9.3億hm2,地跨溫、熱、寒3帶,絕大部分地區處于溫帶,氣候條件多種多樣。我國地形錯綜復雜,土地資源總量豐富,尚未納入農業生產的土地資源還很多。從其潛力很大,可以因地制宜發展農、林、牧、副漁業多種生產來說,這是我國農業生產的有利條件。但由于我國人口眾多,平均每人占有的土地資源數量較少,而且土地資源后備數量不足,這些情況又為我國農業發展帶來了一些不利條件。這就決定了我國土地利用的基本任務之一,就是盡力擴大農業用地,把全國可以利用的土地資源都因地制宜地充分利用起來。
1 擴大農業用地的意義
擴大農業用地的途徑之一就要有計劃地開墾荒地,變宜墾地為耕地,提高土地墾殖率。這對我國來說具有重大意義。我國是人口眾多,耕地不足的國家。不僅遠遠低于世界上土地遼闊、人口較少的國家,而且低于某些人口稠密的國家和世界平均數。隨著人口的增長,城鎮、工交占地的增多,這種矛盾還將日益尖銳。因此,必須根據需要與可能,逐步地把一切可以用作耕地的荒地資源都利用起來;我國已耕地大部分集中在東南半部,廣大的西部、北部的已耕地很少,但尚有大量宜墾荒地。開墾這些荒地,將十分有利于開發邊疆、鞏固國防、繁榮少數民族經濟、支援大工業的均衡分布等。
2 擴大農業用地的途徑
墾荒是改造大自然、利用大自然的斗爭,必須按客觀規律辦事。荒原是由氣候、地貌、土壤、水、植被和動物等各種因子綜合構成的生態系統,長期處于自然平衡。墾荒,特別是短期內大面積墾荒,就要打破已有的平衡,引起上述各種因子的變化。如果墾荒符合自然界的客觀規律,就會促成有益的新的平衡,提高荒原的生產能力;否則,便宜會導致大范圍自然環境的惡化。因此,要嚴禁亂開荒山荒坡,防止造成水土流失。要嚴禁毀林開荒,濫開草原,盲目圍湖圍海,防止破壞林、牧、漁業生產,防止生態環境的惡化。任何地方墾荒,都要對荒地資源進行綜合性考察和深入研究,然后科學地確定利用方向和分期分批的開發利用方案。開荒既要考慮農作物的需要,又要考慮林、牧、副、漁業發展的需要,從全局利益和長遠利益出發,選擇最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同時,新墾區的生產建設,要因地制宜做到農、林、牧、副、漁合理布局,山、水、田、林、路、村綜合規劃,切實注意保持水土和保護森林、草原以及水產等自然資源,力爭收到全面的經濟效益。
講求開荒投資的經濟效果,對于多快好省地開墾荒地具有重要意義。因為各地區的自然、社會經濟條件不同,開荒所需要的基本建設費用也有多有少,這就必須考慮開荒投資與可能取得的產量和收益之間的比例關系。而影響這個比例的因素,除了開荒的基本建設投資量的多少外,還和各地區的自然條件、新墾荒地的合理利用、作物的合理布局等有很大關系。因此,開荒以前的勘察規劃設計工作與開荒后的土地利用規劃,以及投入生產后的經營管理工作等,都是提高開荒投資經濟效果的很重要環節。
擴大農業用地,并不只是開墾荒地,把荒地變成耕地,它還包括把荒地改造成各種各樣的其他農業用地??傊^不應把開荒種地看成充分利用土地資源的唯一途徑,必須因地制宜地來確定向農業的廣度進軍的方式和方法。在這個問題上,要十分注意講求經濟效果,注意農、林、牧的正確結合。
3 防止水土流失
在擴大農業用地時,還要必須十分重視保護土地,防止水土流失。如果不抓緊對我國水土流失的治理,將會大大影響我國農業和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為了防止水土流失,必須貫徹“以土為首”,土、水、林綜合治理,為發展農業生產服務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針。在擴大農業用地和保護土地資源的任務中,改造沙漠占有重要地位。改造沙漠是一項綜合性的任務,工作量大、時間長,必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因害設防,普遍治理與重點治理相結合,改造沙漠與利用沙漠相結合,生物措施(植樹、種草)與工程措施(水利工程、防沙墻等)相結合。小片沙漠依靠群眾改造,大面積沙漠的改造實行國家與群眾相結合。
4 節約用地保護土地資源
土地法荒地規定范文2
農村土地問題實際是三大土地問題:第一是承包經營土地問題;第二是農村建設用地問題;第三是宅基地問題。物權法在這三個集體土地的改革或者流通的問題上采取了謹慎的態度,既保持現行土地法規定的現狀,但又留有了余地,為將來一些地方進行試點和改革留下了充分的空間。
那么對這三種土地的權利應該怎么看呢?
第一,對于承包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可以用于入股出資,但是在《物權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界定中包含了一個“等”字,可以理解為并不禁止。而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中也沒有禁止入股,但有一條限制,就是用途不能改變。所以從這一點上說,重慶方面的規定并不算是創新,創新之處在于擴大了對“農業經營”的理解。我認為這樣理解完全正確。過去理解農業經營就是農業用地,就是種地,當然也包括用于畜牧業和林業等,現在重慶將它擴展到了可以辦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去年已經通過了,專業合作社可以進行農產品加工合作,甚至也可以搞信用合作社、消費合作社,只要是服務于農業,應該對農業用地的農業目的作更廣泛的解釋。但是,現在的問題是,如果擴大到拿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搞企業、搞商業,甚至開發商品房可不可以呢?我看完全可以在重慶小范圍內搞搞試點。
當然,對于擴大農業用地的解釋,仍然應該有底線,因為終究還有保護耕地的限制,現在不是在提要死守18億畝耕地這條紅線嗎?太放開了,底線就難說了,這一點要注意。
第二,在農村集體土地上能不能搞建設,這也是一個爭論比較大的問題。重慶這次倒沒有涉及這方面的問題。我覺得在條件成熟的地方完全可以試試。按照現行《土地管理法》,這些土地只能用于村里自己的鄉鎮企業、公益設施、學校和養老院。現在的問題是,對于農村的建設用地,其用途能不能再擴大?能不能不僅限于自己的鄉鎮企業和村內設施?為什么不能把這部分地用來投資?為什么不能跟人家合資搞一個先進的技術企業?我覺得在這點上可以也應該逐步放開。
最近,爭議最大的就是農村集體土地能不能蓋商品房賣的問題,也就是“小產權”、“鄉產權”問題?,F在有一種呼聲,要求“鄉產權”、“小產權”的房子能夠按照正常產權辦理,這個弄不好很危險??墒且辉试S的話,實際上利用農村集體土地蓋商品房已經大量存在。農民完全有理由問:我們自己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為什么不能用來蓋房子?老百姓可以說,我是低收入者,我買不起每天上漲的商品房,我只能買個“小產權”、“鄉產權”房住,若這也不讓住,是不是太說不過去了?所以,現在看起來城市人買“鄉產權”、“小產權”房的居住權并不能一個“禁”字了之,我們必須承認其中的合理性?,F在的底線是在二級市場這類的房子產權不能轉讓,可老百姓說了,我買房子就圖有個地方住,你不讓我賣就可以,但我死了以后能不能繼承呢?按現行法律規定,不動產登記部門不可能給這樣的房子辦理變更,怎么辦?
小產權房問題其實涉及到一個更大的問題:農村土地增值以后利益歸誰的問題。這不光需要法學家的智慧,也需要經濟學家的智慧。在《物權法》的討論過程中就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農村土地之所以升值那么快,就是因為城市建設發展,國家經濟發展,好比地鐵修到你那兒了,高速公路修到那兒了,水電修到那兒了,上下水道修到那兒了,集體土地的價格也就上來了,要不然這個地能值多少錢呢?這些土地的增值完全是靠城市投資形成的,按經濟學上的原理,土地增值是投資使然,級差地租應歸投資者享有,因為不是土地本身質量的好壞引起的增值,而是因為投資引起的土地價格上漲,所以增值部分應該歸投資者。當然也有人主張,這樣不行,集體土地增值收益為什么農民就不能獲得呢?所以我覺得這個問題最終還在于如何分配其中的利益。我覺得對于增值部分,有一部分利益肯定要歸農村集體土地所有人,一部分可以采取土地收益稅的辦法解決,我覺得這樣可能更好。在這個問題上,我看也完全可以讓重慶搞試點,在允許在農村集體土地上蓋商品房的同時,征收特別的土地增值稅,看看通過土地增值稅的辦法能不能解決,可以試試。
第三塊是農村宅基地。對于宅基地如何利用,恐怕爭論得更厲害。在這個問題上,我們法律上的規定就有矛盾的地方。比如《物權法》規定房子可以抵押,但同樣在另一條又規定宅基地不得抵押,如果是宅基地上的房子拿去抵押了,那必然涉及到宅基地,但是農村宅基地按規定是不允許動的。這個問題從法律上講,本身就是矛盾的,房子流轉必然連著宅基地,但你又不允許動宅基地,后來變成了更具體的禁止性規定,比如城里人不得到農村買房子,引來一大堆意見。為什么農民自己的房子就不讓賣?不允許農民對自己的房屋有任何的處分權,如不能轉讓或者抵押,這過分限制了農民的權利,他最大的財產就是這個東西了。這個問題怎么辦呢,我也希望重慶拿出一個試點的辦法來。
廣東最近提出一個辦法,就是宅基地上的房子可以轉讓,連帶宅基地上的土地使用權也可轉讓,惟一的重要條件就是轉讓后不能再申請任何宅基地。如果真這樣,這條就必須把牢。至于城市的人到農村買荒山、荒地和灘涂就更可以鼓勵了。首先它們不是耕地和基本農田,既可以轉讓,又可以出資,在荒山、荒地搞個別墅或者游樂場所有何不可?所以我認為在這些問題上應該進行改革,也給農民更多的自,給他們更多收益權,這樣才可以使農村富裕起來。但是又不能影響幾個大原則,土地用途的變更,土地量的控制等等,這些東西都要掌握好。
土地法荒地規定范文3
土地抵押權是指在土地抵押關系中,抵押權人對作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權和土地附著物所享有的處分權和優先受償的相關權利。
土地抵押權的法律特征:
1、土地抵押權具有擔保物權和土地它項權利雙重性質;2、土地抵押權的標的為土地使用權;3、土地抵押附屬于土地使用權;4、土地抵押權的設定屬于要式行為;5、土地抵押權具有擔保物權的功用和效力。
土地抵押權的客體范圍:
1、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2、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4、鄉(鎮)村企業的建筑物戰勝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抵押登記制度:
1、土地抵押登記的作用。2、土地抵押權登記程序。3、土地抵押權登記的效力。
土地抵押權的消滅:1、債務清償;2、抵押物消滅;3、土地抵押權實現;4、抵押權無效。
土地抵押權制度中需要思考的幾個問題:
1、土地抵押權的客體是否限于土地使用權;
2、關于“四荒”土地抵押;
3、土地抵押權登記效力能否對抗土地使用權收回;
4、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抵押權的設定是否應征得批準劃撥該土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或同意。
內容提要:土地抵押權是附屬于土地使用權的一項土地他項權利,土地抵押制度也是人們在經濟發展中一直探討的一個問題。本文先從土地抵押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談起,對土地抵押權的客體范圍、登記制度及土地抵押權的消失進行闡述,并對土地抵押權制度中幾個需要思考的問題略作探討。
關鍵詞:土地抵押權
土地抵押權登記
土地使用權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全局發展,土地在國民經濟發展中越來越顯示其重要性,人們已不再單獨將土地作為一種資源來對待,而是將其當作一種資產進行科學的管理,以充分發揮其在國民經濟中的經濟杠桿作用。為此,筆者通過對土地管理知識的一些學習和了解,感到這是一門非常廣泛和深奧的學說,其中有許多知識需要我們進行學習,有許多問題需要我們進行思考和探討,在此本文就其中的土地抵押權進行闡述,并對土地抵押權制度中幾個需要思考的問題略作探討。
一、土地抵押權的概念
在我國,土地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權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在不轉移土地占有的情況下,將土地使用權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務人有權依法處分該土地使用權并由處分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其中,提供土地使用權作為擔保的,為抵押人,接受土地使用權擔保的債權人,為抵押權人。
土地抵押權是指在土地抵押關系中,抵押權人對作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權和土地附著物所享有的處分權和優先受償的相關權利。
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來看,土地抵押權是指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權,法律只允許對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而對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土地他項權利,沒有明確規定。
二、土地抵押權的法律特征
首先,土地抵押權具有擔保物權和土地他項權利雙重性質。土地抵押權作為抵押權的屬概念,應當歸入擔保權或者擔保物權的范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4條第三項和第五項均把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作為可以抵押的財產,因此,從物權法的意義是說,土地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同時土地抵押權又是土地他項權利的一種,是設立于土地使用權之上的權利和負擔。因此,土地抵押關系的調整,不僅要適用擔保法的規定,而且要適用土地法的規定。
其次,土地抵押權的標的為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與抵押權是兩種不同的權利,但土地抵押權必須是基于土地使用權(主權利)才能成立,并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實現抵押權的標的。土地抵押權成為他項權利,因其標的物為土地,地上物及某些土地權利,抵押在于確保債的經濟價值的實現。故提供擔保之物必須具有交換價值。出讓土地使用權是使用者以出讓金錢為代價而取得的,因此,土地使用權可以成為抵押標的物。目前,我國尚無法律明確規定其他土地他項權利可以作為抵押,故土地抵押權的標的僅是土地使用權而非其他。
第三,土地抵押權附屬于土地使用權,但兩者又有著密切的聯系,土地抵押權的效力對土地使用權有著重大影響。一方面,它的發生要以土地使用權的存在和行使為條件,根據我國現行法律,作為主權利的土地使用權,因行政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而消滅時,在該土地使用權上設定的抵押權隨之消滅。另一方面,它的實現必然導致土地使用權歸屬的變動。
第四,土地抵押權的設定屬于要式行為。設立土地抵押權必須訂立書面的抵押合同,并進行土地抵押權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我國對土地抵押權登記實行強制登記制度,抵押權登記應當作為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當事人訂立書面抵押合同后未辦理登記的視為效力未定,效力未定的書面抵押合同,其效力經登記而確定。
第五,土地抵押權具有擔保物權的功用和效力,它的目的是通過土地權益歸屬的變更來實現債權的保障,而不是直接滿足對土地的利用需求。因此,它不具有對土地占有使用的權益。從土地他項權利性質來分,土地抵押權是擔保性他項權利,而其他諸如地上權,地役權等均歸屬于用益性他項權利。這也是土地抵押權不同于其他土地他項權利的重要特征
三、土地抵押權的客體范圍
1、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所謂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使用者在繳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由于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所以以土地使用權作抵押應符合下列條件。(1)土地使用者須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2)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3)以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4)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者房產管理部門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6條規定: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由此可以看出,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能單獨設定抵押權,但是,如果以劃撥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的,該劃撥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2、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謂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國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因此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是有償取得使用權,對土地使用權有權作出處分,包括抵押。但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一般不能抵押。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包括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是為了促進荒地的開發利用,《擔保法》對“四荒”的土地使用權規定允許抵押,但是必須要符合下列條件:第一、用來抵押的使用權必須明確為荒地使用權。第 二、對該片荒地抵押人應享有承包經營權。第三、須取得發包方的同意。
4、鄉(鎮)村企業的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根據《擔保法》的規定,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只能隨其地上的建筑物一同抵押,而不能單獨抵押。當以鄉(鎮)村企業的建筑物抵押時,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同時抵押。該土地使用權抵押的設定條件類似于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規則。
四、土地抵押權登記制度
1、土地抵押登記的作用
(1)抵押權的公示及生效的作用。土地抵押權屬于擔保物權,是一種對世權。因此,對土地抵押權的設立應進行公示,向社會公眾展示土地抵押的設立、變更及消滅的法律狀況;并且登記制度對土地抵押權的生效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如前所述,抵押權的生效均以登記為必要條件。(2)警示效力。土地抵押權登記的目的在于告知公眾土地抵押權設立、變更以及消滅的法律信息。其目的,是讓公眾了解該抵押權的變動情況,自己決定是否進行有關的法律行為。因為根據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法律對債權人對自己是否成為土地抵押權人以及成為第幾順序的抵押權人的事宜無權作出禁止性規定。如果在土地使用權上已經存在著順位優先的抵押權,抵押權人的權利實現就會存有風險,但如果進行土地抵押登記,就可以給抵押權人提供足夠的警示,使之了解設立后順位抵押權的風險,從而為其行為選擇提供全面的法律幫助。
2、土地抵押權登記程序。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辦理抵押權登記,首先應當由當事人根據不同的土地使用權情況進行地價評估,并鑒定書面的抵押合同,其次在鑒定抵押合同后15日內,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持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證、抵押合同、地價評估及確認報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如一方到場申請抵押登記,必須持有對方授權委托文件)。最后,土地管理機關審查,進行登記注冊,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書》。
3、土地抵押權登記的效力
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土地抵押登記為抵押合同的生效條件,也就是說,以抵押登記為生效條件的土地抵押合同,自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登記生效日即為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抵押權登記后,抵押權人可以對抗一切的第三人。其效力具體表現為:(1)當同一土地使用權存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抵押權的,如果有的抵押權已經登記,有的抵押權未登記,先登記的抵押權優先于后登記的抵押權受償。(2)在土地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權已經登記,抵押權人仍可行使抵押權。也就是說,抵押權一經登記,無論抵押財產的受讓人是否屬于善意,抵押權人都可與之對抗行使追及權。(3)抵押合同成立后,抵押人又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租賃合同不具有對抗抵押權受讓人的效力。(4)已經設立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被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措施或執行措施的,抵押權不受影響。(5)在抵押期間,抵押人的行為足以導致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減少或者土地使用權滅失的,抵押權人有權予以制止;(6)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實施扣押,并自扣押之日起對由該土地產生的自然孳息、法定孳息享有收取權。(7)債務人到期未清償債務的,抵押權人有權通過拍賣、變變的方式將該土地使用權轉讓于第三人,并在轉讓所得的價款中優先受償。
五、土地抵押權的消滅
土地抵押權消滅的情形有下面幾種:
1、債務清償。債務人到期清償債務或者債務人的擔保人或者債務人的清算組織在債務到期后已經將債務清償完畢,該抵押權自行消滅。
2、抵押物消滅。抵押物消滅主要有三種情況(1)被抵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被國家收回或者期限屆滿。(2)被抵押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所涉的土地被國家征用(3)土地使用權隨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滅失。
3、土地抵押權實現。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并就處分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轉歸第三人。此時,抵押權實現,設立于土地使用權之上的抵押權也隨即消滅。
4、抵押權無效。抵押權因抵押合同或者主合同具有法定無效事由而被依法確認無效。抵押權無效是土地抵押權消滅的一種特殊情況。例如,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單獨設立抵押的,以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單獨設立抵押的,以劃撥土地房地產設定抵押未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審批的。又如破產企業擅自轉讓已經抵押的土地使用權。按照《破產法(試行)》第49條的規定,在抵押期間,破產企業對已經抵押登記的房地產進行轉讓時,應當通知抵押人并告知受讓人該房地產已經抵押的情況。破產企業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該轉讓行為無效。
六、土地抵押權制度中需要思考的幾個問題
1、土地抵押權的客體是否限于土地使用權。
我國的土地抵押權實際是指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權,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的法律能否突破這個界限,把土地抵押權的客體擴大到其他土地項權利,答案是肯定的。只要是能夠有償轉讓的土地他項權利,就應允許抵押。例如,空中權和地下權。我國部分學者也贊成其他部分土地他項權利可以進行抵押①。
2、關于“四荒”土地抵押
《擔保法》第34條規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集體土地使用權被允許抵押的條件之一,必須是抵押人對該荒地擁有承包經營權,筆者認為,該限制是不合理、不全面的。應該將包括以購買、租賃、股份合作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使用權規定為允許抵押的條件。對于四荒土地使用權,只要是有償取得的允許轉讓的,原則上都可以抵押。
3、土地抵押權登記效力能否對抗土地使用權收回
土地抵押權附屬于土地使用權,在土地使用權被收回的情況下,土地抵押權自行消滅。這是我國法律關于二者之間法律效力的規定。但筆者認為,現行法律規定,限制了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獨立性,使抵押的擔保功能降低,交易的安全難以保障。理由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其一,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效期間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是一種民事行為,是土地所有人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合同行為。土地所有人的收回行為不能對抗抵押人。因為抵押是物權行為。而土地使用權收回是債權行為,根據“物權優于債權”的原理,抵押權自應當得到優先受償。其二,土地使用權設有抵押并登記后,該抵押即有公信力,它可對抗任何第三人。抵押公信力旨在保護商業信譽及維護善意抵押權人的交易安全。這種公信力不僅是民法中的誠信原則的組成而分,且是各部門立法的基礎。因此,一旦發生違反這種公信力的行為時,該行為的效力應當次于具有公信力的抵押效力。其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并經登記后,抵押權人即:(1)可以登記的先后次序享有抵押登記利益(2)可以對抗任何第三人的主張。(3)可以排斥次登記或尚未登記的但已“收回”的(土地使用權)效力?;谏鲜鲂Я?,當發生土地使用權收回情形時,抵押權人當然可以主張經登記的權利,并排斥未登記的權利主張或其他債權,先于其他權利享有優先受償權。
4、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抵押權的設定是否應征得批準劃撥該土地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或同意。
前面已論及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能單獨設定抵押權,如果該土地使用權土地之上有房屋并且房屋所有人以該房屋設定抵押,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但該法律規定產生的后果是抵押人無法履行其債務時,必然會出現土地的轉讓問題。而抵押人自身因為對土地使用權無權作出處分,因此,必須要經過有關政府土管部門的審批,轉讓方為有效?,F在的擔保法和房地產管理法對此沒有加以明確規定,筆者認為是立法的一個缺憾。劃撥土地上的房地產未征得政府同意即可去進行抵押,在法理上也是講不通的。抵押是對物的一種處分,未征得權利人的同意就以自己并不享有處分權的物去進行抵押,顯然是違反了有關物權原理。劃撥土地的處分權在國家,政府仍然是地的主人,建筑在這種土地上的房產實際是與地產一起形成了一種國家與土地單位的共有關系。共有的財產未征得共有人的同意擅自作出處分,其處分行為應屬無效。因此,劃撥土地的房地產未征得政府同意進行抵押應該是無效的。從實踐看,未經批準即可以劃撥土地的房地產進行抵押也會帶來一些不良的后果。其一,離開土地的房屋價格不好確定,其價值只減不增,從而使得房屋價值難以評估,而評估抵押物的價值是抵押的一個程序,不能準確地評估抵押物,必將影響到抵押權的設定和實現。其二,國家對劃撥土地可以根據需要收回,如其設定抵押物發生收回,必將嚴重損害抵押權人的利益。而經過有關部門批準設定的抵押一般是不會轉讓回收的。其三,影響國家對土地使用權的正常管理和統一安排。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國家出讓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應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而將劃撥土地的房地產抵押實際上就難以執行這些規定,因為在實現抵押權時無論是協議方式還是法院訴訟后強制拍賣開式,都將影響國家對土地的管理,否則又會影響抵押權人的利益。如果在設定抵押權時,將政府有關部門審批作為必要條件,這些問題就都可以解決。
參考文獻資料:
一、《國土資源管理實務全書》(中國物資出版社)謝經榮 主編
第五章第八節 地產抵押
二、《中國土地資源全書》(四川人民出版社)車夫 主編
第五篇 土地他項權利
三、《房地產抵押貸款如何避風險》(《中國土地》2001年11期)
姬泓 夏軍 著
土地法荒地規定范文4
摘要:本文剖析了《村集體會計制度》制度實踐在執行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建議,以期為同行參考。
關鍵詞 :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運用;建議《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村集體會計制度”) 自2005 年1 月1 日在全國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現就《村集體會計制度》執行中碰到與存在的問題,談幾點淺顯的認識。
一、核算內容的不全面性,導致村集體資源性資產流于賬外
《村集體會計制度》“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第一條“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分為流動資產、農業資產、長期投資和固定資產”,第八條“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資產包括牧畜(禽)資產和林業資產”。2003 年執行的《土地承包法》對農村土地如此界定“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第三條規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村集體的資產由土地類資產、林業類資產、農業資產、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對外投資等構成,其中土地類資產涵蓋了荒山、荒地、荒水、荒灘等資源性資產,林業類資產涵蓋了風景林、水源林、觀賞林等資源性資產。
農村三資中資源是農村最為關注也是最能產生效益的資產,土地類可以稱之為資源類資產的核心代表?!洞寮w會計制度》未對此類資產做說明或做完整界定?;鶎迂攧諏Υ寮w經濟的會計核算僅僅流于對資金的核算,導致大量資產流于賬外。體制上村集體負責人實行三年一換,如果大量的資源性資產流于賬外核算,其潛在性流失的風險十分大,不利于村集體經濟的長遠發展與完整真實反映。
二、會計科目核算的不嚴謹性導致核算斷點或難以操作
(一)“內部往來”科目的核算
“內部往來”科目是《村集體會計制度》區分村集體外部債權、債務與內部債權、債務時啟用的科目。目的是清晰核算村集體對自身村民的債權與債務,更好地了解村集體經濟中屬于農民的債權債務?!皟炔客鶃怼笔莻€雙性科目,即是債權類也是債務類科目,關鍵看借貸方向。其科目說明“本科目各明細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合計數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單位和農戶欠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款項總額;期末貸方余額合計數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欠所屬單位和農戶的款項總額。各明細科目的年末借方余額合計數應在資產負債表的“應收款項”項目內反映。各明細科目的年末貸方余額合計數應在資產負債表的“應付款項”項目內反映“?!皯湛铐棥迸c“應付款項”日常核算,實行的是同類科目的借貸方核減后期末采用余額合計數登列賬表。但“內部往來”科目借貸方表述的一個債權一個債務,債權與債務發生人不一致時日常賬務處理不允許直接數字對沖核減,只能是債權與債務分別核算。手工記賬可采用一筆一筆勾兌的形式將同筆業務的借貸核銷,最終分別反映“內部往來”科目的借方(債權)與貸方(債務)余額的合計數。但電算化會計核算則無法實現此過程,只能按常規債權或債務核算,違背《村集體會計制度》啟用此科目的本意。
(二)公積公益金的核算
“公積公益金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從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來源取得的公積公益金”,說明部分第二條“收到應計入公積公益金的征用土地補償費及拍賣荒山、荒地、荒水、荒灘等使用權的拍賣價款,或者收到其他來源取得的公積公益金時,借記“銀行存款”“固定資產”…貸記本科目?!币颉洞寮w會計制度》荒山、荒地、荒水、荒灘等使用權會計賬務未處理,當此使用權被拍賣后,從會計處理程序看,是村集體得到了額外來源的公積公益金,但此公積公益金的來源實質是村集體讓渡村集體資產使用權所獲得,屬村集體資產轉換而得到的收益?!洞寮w會計制度》此部分的說明核算顯得不嚴謹或是不完整。
(三)“一事一議資金”與“補助收入”的核算
“一事一議資金”“本科目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生產、公益事業,按照一事一議的形式籌集的專項資金”。2012 年“全國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工作視頻會議”統計,自2008--2011 年,各級財政投入全國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的財政獎補資金為1050 億,建成項目近100 萬個,財政獎補資金占項目總投資近50%。財政等有關部門給予村集體一事一議的資金從形式來說屬于補助收入,但從資金的實質使用與核算來看,此部分資金屬項目資金的組成部分。由于“補助收入”第一條“本科目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的財政等有關部門的補助資金”?;鶎迂攧罩灰盏截斦嘘P部門給予的資金,無論資金用途,比如公益林補償、少數民族扶持項目資金等,都計入了“補助收入”。而“補助收入”是損益類科目,是村集體的正常經營收益或者其他來源的收入,財政等有關部門給的此部分專項資金屬于項目專用資金,最終應該形成資產而不是收益類進入村集體收入,至于未來資產轉換為貨幣資金或通過固定資產消耗轉為產品銷售,則是另一個核算業務或資金流。因此,“一事一議資金”與“補助收入”兩科目,一是存在核算資金的可能重疊性,二是不能有效界定村集體組織的收入界限,三是“一事一議資金”資金核算內容不完整。
(四)“固定資產”與“累計折舊”的核算
由于目前對公益性用途的村寨道路、電桿、公廁等固定資產國資管理部門沒有明確的使用年限,基層財務對固定資產不提取折舊。
三、靈活借鑒,解決實際工作中會計核算難點
(一)增設“無形資產”會計科目,將村集體的資源性資產全部納入核算體系
根據《村集體會計制度》第三部分《會計科目表》附注,“村集體經濟組織有無形資產的,可增設“無形資產”科目”。實際賬務處理時一是先清理,將資源性資產納入管理;二是區分可營利性資源與公益性資源并分別處理;三是將村集體的荒山、荒地、荒水、荒林、荒灘等可營利性資源納入“無形資產”科目核算;四是對于風景林、水源林、觀賞林等屬于公益性資源但在村集體行政區劃內的資源性資產,作輔助備查賬登記不在賬內反映;五是對《村集體會計制度》界定的農業資產按制度核算;六是對“無形資產”不攤銷,這由村集體組織本身的特殊性所決定;七是“無形資產”科目從賬務上給出如下會計處理。即清理出來后,借記無形資產---- 荒山等二級明細,貸記公積公益金;拍賣或讓渡使用權等時,借記銀行存款等,貸記無形資產---荒山等二級明細。
(二)豐富固定資產核算內容,將村級固定資產納入核算體系
在《村集體會計制度》中,固定資產主要界定為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房屋等勞動資料。近幾年國家對村集體道路、引水工程等公益性項目形成的固定資產很多,如不將此部分資產納入賬內核算,將來無人管理,不符合農村公益性一事一議項目由村民負責管理與養護,村集體制定管護措施,承當管護責任,保證項目正常運轉及發揮效益的管理要求。納入核算體系,可讓村民管理事務有據可依,提供決策依據,真實核算村集體經濟狀況。但納入核算的只針對所有權屬于村集體的,所有權屬于電力、水利、鄉鎮等部門直接管理的固定資產則不納入村集體財務核算體系。
(三)按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重新界定“補助收入”科目內涵
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財政等有關部門的補助資金時,按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分析補助資金性質,對此部分資金分解為“一事一議資金”、“內部往來”、“補助收入”三類。屬于財政或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農村一事一議項目獎補的資金作為“一事一議資金”科目核算;屬于財政或其他有關部門獎補或具體補償給村民的如公益林補助、土地征收補償資金等個人性質的資金作為“內部往來”科目核算;屬于財政或其他有關部門獎補給村集體屬于集體補質的資金作為“補助收入”科目核算。如不屬于補助收入類資金,但也不屬于上述三類資金性質的資金,則啟用“專項應付款”科目核算,比如少數民族地區的扶持少數民族資金,則屬于“專項應付款”科目核算范圍的資金。
(四)對“一事一議資金”進行完整核算
由于對“補助收入”的資金實行分解,“一事一議資金”核算的資金來源就分為村民籌資酬勞自籌與財政或相關部門獎補兩部分。實現了“一事一議資金”核算項目資金的完整性,與項目預算資金額度相互吻合。一是可以對一事一議項目資金完整核算,二是直接從賬面了解資金來源與缺口。具體核算,按項目建立二級賬,按村民自籌與財政等部門獎補為三級明細,三級明細可根據具體情況增設或減設。實際處理時需根據財政獎補資金的給撥與否采用不同的會計科目。
四、對執行《村集體會計制度》的一點建議
(一)根據實際情況盡快修訂《村集體會計制度》
每個行業會計制度的出臺都隨國際與實際情況進行修訂與完善?!镀髽I會計準則》自1978年,前后經歷四個期間的發展歷程,才構建成《企業會計準則》核算體系。因此應根據未來農村經濟形式的需要與現狀,盡快修訂《村集體會計制度》。
(二)在修訂的《村集體會計制度》,應給予制度一定自由選擇與適用空間
(三)修訂《村集體會計制度》應與其他法規制度接軌如土地法中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 屬于集體所有。從土地產權性質而言,此部分土地資源應屬于“資本”性質。雖然“資本公積”與“資本”同為所有者權益,但是二者有不同的定義,因此修訂的《村集體會計制度》應與相應的法規制度接軌,界定好會計科目的具體核算內容。
參考文獻:
[1]《村集體會計制度》.財政部財會[2004]12號.
土地法荒地規定范文5
一、臺灣三次歷程
(一)第一次
發生在1949—1953年,是臺灣經濟發展史上最具影響力的事件之一。主要分為三個步驟,即“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
“三七五減租”。主要是指從1949年5月起,臺灣當局出臺《三七五減租法》和《臺灣省私有土地租佃管理條例》,對地主出租的土地限定租額不得超過正產品全年收獲量的37.5%,根據農田的普遍收獲量,在扣除其中25%的種子、肥料和耕作費用等生產成本后,將其余的75%由農民和地主平分,各得37.5%。到1952年,實行“三五七減租”的農田達到24.9公頃,占私有農田的29.2%,受益農戶約30余萬戶,占農戶總數的43.3%。
“公地放領”。是指1951年6月,臺灣當局公布《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即將從日本人手中接收過來的公地出售給農民,地價為耕地主要農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獲量的2.5倍,由承領者分10年20期平均攤還,不必負擔利息。放領對象以依法承租的自耕農為第一優先,其次為住所十里之內的雇農、承租耕地不足的佃農和耕地不足的半自耕農。1948—1958年,臺灣共放領公地6批,總面積7萬公頃,占公地總面積的40.3%,占耕地總面積的8.1%,承領農戶14萬,約占農戶總數的20%。
“耕者有其田”。是指讓所有租用私有耕地的農民,在法定范圍內取得土地所有權,享有完全的使用權和耕種成果。臺灣政府從1953年5月起依據《耕者有其田》和《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規定,征購地主水田超過3甲(即43.5畝),或者旱地6甲的耕地,地價按耕地正產品的2.5倍計算,以實物土地債券(占70%)和公營企業股票(占30%)作為補償。實物土地債券由臺灣土地銀行發放,年利率為4%,在10年內分20期償清本息。公營企業股票是從日本人手中接收過來的四大公司(水泥、造紙、農林、工礦)的股票。臺灣政府把從地主手中征購的土地以原價轉售給農民,承領土地的償還辦法和公地放領相同。實施“耕者有其田”的土地達13.9萬公頃,其中水田11.8萬公頃,旱地2.1萬公頃,共占地主原有耕地的30%,或占耕地總面積的16.4%,承領農民達19.5萬戶,約占農戶總數的27.9%,平均每戶承領0.72公頃(10.8畝)。
(二)第二次
一是推行農地重劃,輔導小農專業,促進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整合。農地重劃主要是耕地的轉移和合并,以互換耕地把分散在多處的小塊土地整合,利于耕種和管理。輔導小農轉業主要是鼓勵耕種意愿低的小農戶出售或者轉讓土地,輔導其轉業。
二是推廣共同經營、專業區經營和委托經營等形式,擴大農業經營規?;?。共同經營指土地相鄰的農戶,達成共同耕作或者飼養同類畜產協議,組成一個單位進行合耕分營、合營分耕或者合耕合營。到1985年,接受輔導、參加共同經營的農民共有19.48萬戶,占農戶總數的22%,累積形成6061個班場,涵蓋12.22萬公頃土地,占耕地面積的13.76%。專業區經營是按照農業生產規定的種類劃定并建立產、制、儲、銷專業化生產經營體系。到1980年代,已形成水稻、雜糧、茶葉、蘆筍、香蕉、鳳梨等30余種400余處參與農戶近30萬戶耕地面積超過5萬公頃的專業經營區。委托經營主要指耕地面積較小或者農業機器缺乏的農戶,將農地的部分作業或全部作業委托另一農戶或農業服務組織經營,全部委托經營稱為“代營”,部分委托稱為“代耕”,其中“代耕”較為普及。
三是普及耕作機械化和進一步推動產品商業化,提高農民務農意愿。為了加快農業機械化的進程,臺灣當局先后出臺多項措施:在1972—1978年間,先后貸款給農場主購買5.2萬臺農業機器,在1979年開始實行的十二項重點建設項目中,把農業機械化作為專項,并設立2億多美元的“農業機械化基金”。政府制定了農業機械化計劃,計劃每公頃耕地平均使用機械達1馬力以上,實際上每公頃使用馬力數約1.68馬力,各項指標均超過原計劃。在促進農產品商品化方面,臺灣頒布實施《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規定重要農產品,如稻米、蔬菜、青果、豬肉、魚貨等,由農民團體組織共同運銷;設置批發市場,直接供應零售商,建立重要農產品契約產銷制度,加強農產品貿易與生產之間的聯系和配合。在提高農民務農意愿方面,1973年出臺了《農業發展條例》,主要內容有:獎勵從事專業生產的農民;采取補助農用生產資料貸款、提高稻谷收購價格以及收購民間余糧等措施,減低農業生產成本,增加農民收益;加強農村福利措施,如改善農民居住環境,實行農民健康保險,研擬農作物災害補助制度等。在修訂農業政策方面,廢除田賦制度、《三七五減租條例》以及《耕者有其田條例》中不符合時代要求的部分,制定新的土地法規,加強對土地資源的調查研究和合理利用,全面規劃山坡地、海埔地、河川地以及其他未利用荒地的發展利用。
(三)第三次
核心內容是農地市場化的問題。一是適應時代要求,完善土地流轉制度。舉措有1991年7月廢止《耕者有其田條例》,修訂《土地法》中的條款,使得土地流轉制度在法律上得到暢通解決。二是實施農地釋放政策。1993年8月,臺灣農業委員會批準《臺灣農地釋出方案》實施,規定“特定農業區為配合政府之重要建設需要,亦得變更使用”,放寬農地變更限制,從總量上控制釋出農地。三是重修農業發展計劃。1996年11月,臺灣政府全面修訂1988年頒布的《“國土”綜合開發計劃(1987—2000)》,強調以市場經濟機制來經營農地,進而保護農地的理念。2000年1月又修訂《農業發展條例》,將“農地農有、農地農用”政策調整為“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的政策,作為新世紀臺灣農業發展的行動綱領。
二、對臺灣農業轉型發展的積極作用
(一)第一次的積極作用
一是調整了社會關系,確保了社會穩定,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促進了農業生產。二是改善了資本積累結構,促進了工商業發展?!案哂衅涮铩辈粌H盤活了土地,還盤活了企業,農林工礦4個公司的私有化帶動了民間企業的發展。三是加快了農村、農業勞動力的流出和轉移,為工業化、城市化提供了強大的人力資源的動力。
(二)第二次的積極作用
第二次著眼于以工業為主體的經濟形態,主要解決因發展工業而造成農業的不協調和落后局面。通過再次進行,實現了從自然農業向現代化農業的重要轉型,生產越來越專業化和機械化作業,產品越來越商品化和市場化交易,農業人口分化為農村企業主和農村勞動者,臺灣農業開始走上了專業化生產、機械化耕作和企業化管理之路。
(三)第三次的積極作用
以農地市場化為核心的第三次,是臺灣經濟發展步入以服務業為主的后工業社會,農業以大生產為基礎,重點發展創意性農業,與旅游、觀光、文化及高科技等密切結合,在協調農業與非農業用地以市場化尋找平衡,在提高農民收入與改善投資環境以制度化尋求共贏,在農業創意與農地釋放以多元化統籌協調,實現了農地流轉的市場化、規范化和法律化。
三、對我們研究制定土地政策的啟示
(一)農業政策要主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變化進行調整
農業發展與工業發展是相輔相成的,在整個社會進入工業化時代以后,農業也必然要實現現代化大生產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當前,應加快修改完善相關法律,適時推動農業和土地政策的調整,這對于提高農業生產效益、改善農民生活水平都十分重要和必要。
(二)完善土地政策要以實現農業現代化為出發點
在修改完善土地政策時,不僅從農業自身發展出發,還要根據整體經濟發展特別是結合工業、城市的發展進行科學設計,在工業化、城鎮化快速推進的進程中,同步實現農業現代化。
(三)要穩步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政策
實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政策必須滿足兩個前提:一是經濟主導從工業向服務業過度,二是農業用地與非農業用地矛盾突出足以影響到整體經濟發展。否則,大范圍推動土地流轉,其結果可能會適得其反,應當在一些經濟發達地區先行開展試點,條件成熟后再有序推行。
土地法荒地規定范文6
1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重要意義
中國一直以來都堅持土地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一共有兩種,分別是屬于國家所有和屬于勞動人民集體所有,后一種勞動人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就是集體土地。土地流轉的概念是農戶將自己手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他人,可以是其他的農戶也可以是經濟組織,使用權轉讓了出去,但是承包權還保留在自己手中。自從2013年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后,國家倡導集體土地入市,對于農村土地來說其土地流轉是一種優化和再分配的過程,一些農戶家中勞動力不足或者去從事其他產業了,那么就可以將承包權保留下來,然后流轉使用權給那些農作大戶進行集中經營,讓農業經營的規模得到進一步擴大,從而提高其生產力水平,通過現代化的發展來進行生產成本的降低。還可以進行農村土地轉讓使用權市場的建立,鼓勵并且引導農戶將手中的土地使用權合理的轉讓出去,將土地集中起來然后結合市場經濟的要求進行生產布局。建立市場不僅可以將土地資源從當地農戶的手中集中起來然后進行優化配置,還可以有效的促進城市工商企業的進駐,實現農、工、商一體化經營,讓城鄉一體化建設變得更加快捷。
2土地使用權流轉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傳統的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的形式有很多種,例如土地轉包、土地轉讓、土地股份合作、委托經營、返租倒包、拍賣四荒地等,將其在市場中主要流轉形式的作用發揮了出來。如今時代在發展變化,土地股份合作社、宅基地換房、換社保等全新的形式與時俱進誕生了出來,讓我們可以有更多的形式用來選擇。主要出現的問題有以下幾點:
(1)土地在承包權、所有權以及使用權的權責方面劃分的還不夠清楚,這是土地流轉所有問題中的核心所在。
(2)沒有建設起相應的社會保障體制,價格體系也不夠完整,不利于土地流轉市場進一步的健康發展。我國在進行土地流轉的時候沒有可供參考的一個完整的價格體系,在流轉市場中信息比較封閉沒有媒介進行溝通,所以其交易量一直難以提升,只有少數土地資源在進行交易,而且過低的流轉價格對農民自身的利益是很大的損害。對我國的絕大多數農民來說,其安身立民的根本仍然是土地,為其提供社會保障,但是很多地方沒有做好社會保障制度,不能提供充分的就業機會,所以農民不愿轉讓自己手中的土地承包權,哪怕出門打工荒廢掉。所以如果不能建立起一個完善科學的社會保障制度,農民就不可能獲得足夠的安全感以及抵抗市場風險的能力。
(3)對土地流轉進行行政干預。雖然中央對于土地家庭承包制的重要性一再進行強調,但是仍然有不少基層干部抵抗不住私人利益的驅使,用行政權力迫使土地流轉并從中謀求私利,對于廣大農民的正當權益是非常大的危害。
(4)沒有明晰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所有權主體是比較繁雜的,有的是村集體,有的是鄉鎮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權代表的多元化模糊了土地事權以及財政權,容易出現權益紛爭的問題,交易成本人為的得到了增加,不能有效的進行分配。尤其是集體土地的征用權以及土地利用的綜合規劃權仍然保留在國家手中,相比起所有權人來說國家擁有的控制權更為高級,這進一步對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過程造成了阻礙。
3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的政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