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常見問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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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糾紛常見問題

土地糾紛常見問題范文1

關鍵詞: 建筑工程 預結算 常見問題與對策

中圖分類號:TU198 文獻標識碼: A

1 建筑工程預結算管理問題分析

業主對建筑工程預結算的管理工作,在定額與價格管理、索賠管理、信息管理三個方面,尚未有較為明顯的問題,然而這些問題的客觀存在,對整個工程的造價管理工作,具有直接的影響作用:

1.1 定額與價格管理問題

任何建筑工程的成本費用,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均為工程預結算的主要定額與價格管理內容,同時也是施工單位保持投標競爭的重要條件。業主在進行定額與價格管理時,一般會綜合考量施工單位的能力水平,然后再權衡以上三種費用定位的合理性。在此以某建筑工程的人工費定額管理為例,業主將外部隊伍50元/工日的標準定額,但工程所在區域現行的標準是82元/工日,即與標準人工定額相比,該工程人工費尚存32元/工日的差距,業主這種最低限度的估算,迫使施工單位在參與投標之際,就必須將人工費壓縮到最低,而施工單位不愿意承受這種定額虧損,就會通過其他渠道彌補虧損,譬如使用價格偏低的一般標準材料,甚至采用“偷工減料”等極端手段,反而給工程帶來難以估量的質量隱患。

1.2 索賠管理問題

站在業主的角度,索賠管理是影響與施工單位正常合作的主要糾紛事端,索賠管理工作不到位,可能會影響工程的進度、質量與成本,不僅無法達到預結算的目標,反而會增加工程的投資。在索賠管理方面,業主方在預結算期間就需要有所考慮,在施工前將各種可能導致索賠糾紛的事端全部預計并有效解決,譬如土地征收、民擾、地下障礙物、地面障礙物、工程地基地質變化等,均是常見索賠糾紛的導火線,如果業主方未能提前預計和做好防治準備工作,其造成的不利影響和工程損失,其后果往往是無法預計的。

1.3 信息管理問題

目前常見的預結算管理系統,有價格管理系統、定額管理系統、造價管理系統,這三個系統,均是工程預結算管理的重要信息平臺。信息管理系統給工程預結算管理帶來很大的便利性,但其普及程度還不是非常理想。在實際工程管理中,業主預結算管理的重心,偏向于市場價格、定額編制,但至于管理的效率,一般沒有考慮在內,而實際上,業主預結算管理,需要與多方面保持信息溝通的關系,尤其是施工單位,只有將準確的價格定位信息和工程量信息,及時反饋給施工單位,方可避免糾紛問題的出現,譬如工程設計方案調整的同時,工程量隨著增加或者減少,如果工程量變化時,業主無法第一時間通知施工單位,可能需要承擔部分工程變更的損失,由此可看出業主預結算信息管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2 建筑工程預結算管理采取的措施

2.1 定額與價格管理措施

預結算方式的改善,前提是加強定額與價格管理水平,而針對定額與價格管理的問題,在此將以某人工開挖室外管道溝槽工程為例,據了解,施工位置的土為二類土,其中溝

槽的長度、寬度、深度分別為40m、0.9m、1.8m,地下水位與地面距離為1.5m。

以上形式的室外管道溝槽工程,由于基本底寬度在3m以內,而長度為寬度的3倍,所以決定采用人工挖地槽的方式,并且溝槽施工區域的二類土為普通土,可分別將放坡起點和放坡系數定為1.2m、0.5m。施工前業主分別以B、K、H、L代表槽底寬度、放坡系數、槽深、槽長,根據公式V=(B+KH)HL計算出地槽放坡工程量,然后根據預期的基價,分別計算干土1-30區域人工挖地槽與濕土1-30/區域人工挖地槽的綜合基價,最終確定整體工程的綜合基

價,為工程科學的定額與價格管理做好鋪墊。

①2m以內干土1-30人工挖地槽綜合基價:

工程量: ( 0 . 9 + 2 × 0 . 5 × 0 . 3 + 0 . 5 × 1 . 5 )×1.5×40=1.170(100 m3)

基價:844.39(元/100m3)

綜合基價:1.70×844.39=987.94(元)

②2m以內濕土1-30/人工挖地槽綜合基價:

工程量: ( 0 . 9 + 0 . 5 × 0 . 3 ) × 0 . 3 × 4 0 = 0 . 1 2 6(100 m3)

基價:935.715(元/100 m3)

綜合基價:0.126×935.715=117.90(元)

最終確定整體工程綜合基價為:987.94+117.90=1105.84(元)

以上的工程綜合基價的確定,業主還需要考慮新工藝與新技術采用時對基價的影響,編制出統一的估價,以及統一定額、文件說明和統一需審批材料、設備的價格,為定額與價格管理提供基礎保障。施工前,業主單位在調研的基礎上,與施工單位共同協商工程估算價格,然后在預算管理部的定額管理科審核、估價之后,對于發現的新工藝,也進行統一的估價,以此減少預結算管理部門的工程量,有效防止高估冒算現象的出現。至于定額及

文件說明、需審批材料設備價格等,均需要保持統一的節奏,兼顧對施工單位的公平性,讓施工單位覺得定額及說明文件、需審批材料設備價格等符合實際,而減少施工時互相推諉事由的出現。

2.2 索賠管理措施

業主角度的索賠管理問題,強調工程索賠糾紛的防范,而大多數工程的索賠糾紛問題,癥結點常見于工程量的不準確,其中招標時工程量清單、合同訂立時合同約定工程量等不準確是主要的原因。針對該問題,筆者認為業主在預結算工作中,需要對其進行科學實施和控制。在此筆者將以某地基工程為例,該工程共有40根鋼筋混凝土板樁,樁長為8m,截面面積為450×200mm,o等級為C30。

業主方在確定預制樁制作工程量時,根據樁的設計截面與樁長的乘積,同時考慮構件的損耗率等,得出工程的設計工作量,期間要求o要分清楚預制或者現澆,并注意石子的粒徑和水泥強度等級等。另外本工程屬于小型的打樁工程,其中打樁定額按照人工、機械與系數1.25的乘積,最終確定工程量控制在50m?之內。至于鋼筋工程量的調整,其調整量為預算用量與定額用量的差值,前者根據設計用量、構件損耗率、制作損耗率計算得出,后者是定額用量與構件制作工程量的乘積。以上案例地基工程中,可看出工程量確定的復雜性,業主預結算階段在進行索賠管理時,就必須按照這種思路全方位管理的工程量,方可進行準確估價和控制價格,譬如在招投標階段計算工程量清單和標底、合同簽訂階段明確工程內容和對應合同金額、索賠發生時認真分析索賠的內容和原因等,以便確定索賠緣由是否為本單位原因,從而判斷施工單位的索賠要求是否合理。

2.3 信息管理措施

業主預結算的信息管理對象,涵蓋了材料價格、設備價格、新技術估價、新工藝估價,以及各個階段工程量與工程價格的實時信息等,縮短預結算信息傳遞的時間差。在此筆者建議業主要加強對預結算信息管理的重視程度,建設預結算信息管理平臺,將預結算相關信息,準確無誤地在平臺公布,同時提供自由討論的板塊,讓業主、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均可以在平臺上各抒己見,實施無障礙溝通,這樣一來,工程預結算管理質量方可得到提升。

三 結 語

文章通過研究,基本明確了業主視角建筑工程預結算管理的問題及管理措施,但鑒于不同建筑工程預結算管理條件和要求的差異性,因此業主需要根據具體工程的主客觀情況,詳細分析工程的預結算管理問題癥結點,然后有的放矢地實施預結算管理,方可保證預結算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綜上所述,要想有效的解決建筑工程預結算的常見問題,應從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兩方面入手,強化建設單位的監督管理職能,并且明確施工單位的工作任務以及工作范圍,進一步完善建筑工程的預結算工作,從而減少工程雙方的沖突,充分確保工程施工的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1】羅浩洪,建筑工程預結算常見問題與采取措施。現代物業,2015(01)

土地糾紛常見問題范文2

 

1.1油田建筑安裝工程施工法律風險概述

 

油田企業要正常生產經營,必然要進行大量的建設工程,這其中無可避免要發生大量的合同關系。而我國法律對建設工程施工單位的法人資質和法律責任有明確規定,因此,油田企業對建設工程的管理也非常嚴格,有的還建立了專門的工程技術服務的市場準入制度,這一舉措對于維護油田企業合法權益、保障正常生產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但是,由于建設工程合同關系所涉及的法律問題眾多,甚至牽扯到個人利益,因此就存在著巨大的法律風險,如果管理不規范,很容易引發拖欠工程款、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各類糾紛,甚至造成上訪事件和訴訟案件,嚴重影響到油田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1.2油田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常見法律問題

 

1.2.1項目規劃立項法律問題

 

項目本身合法是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條件,因此,在合同簽訂之前,需要考慮項目本身規劃立項的合法性,例如未經規劃審批、變更規劃設計、變更土地用途、變更項目性質等,這些都會導致施工合同無效。

 

1.2.2項目招投標方面的法律問題

 

在項目招投標方面可能影響到施工合同的效力和相應法律責任的承擔的行為有.虛假招標、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投標人串通投標報價、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投標、以他人名義投標、投標人弄虛作假等。

 

1.2.3項目開工與工期方面的法律問題

 

在施工期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否則便屬于違法施工,將遭到行政處罰。此方面常見的法律問題有延期開工、工期順延停工、窩工、逾期竣工及相應的索賠等,必須嚴格依照施工合同的約定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

 

1.2.4項目工程承包與分包方面的法律問題

 

在工程進行過程中,分包也是常見的一種形式,但是分包須征得業主同意,施工主體與掛靠施工的需厘清法律責任歸屬。值得特別指出的是:業主方指定分包對總承包方有很大風險。

 

1.2.5項目施工現場管理方面的法律問題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經理代表施工方,須按照合同約定條件,履行好管理的義務,包括施工資料、現場施工人員、施工機械、工程材料等。項目經理在施工現場的行為表現是法院認定施工方責任的重要依據。

 

1.2.6工程材料檢測的法律問題

 

工程材料是否合格常常是引起糾紛的重要原因,為此,國家專門出臺工程材料的行政監管制度,并對材料的取樣與送檢有詳細規定,不同行業的工程材料檢測標準是不同的,材料檢測結果歸入建設檔案管理的范疇。

 

1.2.7項目墊資施工的法律問題

 

在我國法律中,墊資施工是合法的,并且施工方可以主張所墊付資金的利息損失。在這一方面,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黑白合同變更、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的效力值,法律對改變招投標實質類容的黑合同不予保護。

 

1.2.8項目施工技術規范的法律問題項目的施工規范是業主和施工方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在通常的訴訟過程中,其意義常被忽略,項目施工合同的知識性和專業性使得某些當事人甚至律師在這個領域有很大的局限性,使得對訴訟結果產生反面影響。

 

1.2.9項目變更洽商簽證的法律問題

 

施工過程具體的增、減項及現場簽證對于工程的工期、結算、索賠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義,也常是引發矛盾的焦點。在不能及時辦理簽證的情況下應當及時保全證據并采取補救措施。

 

1.2.10項目工期延誤法律問題

 

延誤工期是業主和施工方爭訟的常見問題之一,施工方在拿到相關證書后應如期開工,不可拖延。但由于發包方拖延工程款的原因造成的停工,應按照當初約定的合同處理。

 

1.2.11項目工程索賠的法律問題

 

經濟補償和違約懲罰是工程索賠所具有的雙重特性,但是索賠并不等同于訴訟糾紛。一般索賠主要發生在如下方面,如:延期開工、工期延誤、加速施工、設計變更、現場管理等,所以這些方面必須嚴格控制,嚴格依照合同約定的程序進行。

 

1.2.12安全生產法律問題

 

安全生產是項目進行的重要前提,另一方面,安全生產也是行政監管范疇的重點行業之一。

 

1.2.13項目工程質置的法律問題

 

質量合格是項目的最基本要求,因此,項目必須依據合同規定及時辦理驗收手續,尤其是隱蔽工程的施工部分。如果在分項驗收中發現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應該及時提出并尋求索賠。但如果發包方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是工程,施工方的責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除。

 

1.2.14項目竣工驗收責任和工程保修法律問題

 

項目工程按照相關條件竣工后,業主方應及時組織驗收,不可拖延。如果驗收中發現問題,承包方應按照相關要求及時作出整改。若因此延誤工期,責任由施工方承擔。

 

1.2.15工程款結算法律問題

 

施工合同對工程結算程序已經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對此也有比較具體的規定,但在實踐中,仍然會經常發生因工程結算引發的糾紛。結算糾紛主要圍繞設計洽商變更引起的工程量改變、簽證文件的真實有效性、施工方提交結算報告資料的完整性、發包方及時對結算報告審核的及時性、合同履行中的違約索賠事由、黑白合同效力、工程稅費抵扣、工程質量違約以及施工中的民事侵權糾紛和其它債務關系等。

 

1.2.1°6正確行使訴訟權利法律問題

 

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而言,律師常常需要面對訴訟程序與實體審理兩大方面的諸多難點問題。例如在訴訟程序上,經常會遇到訴訟管轄問題、訴訟參加人的地位和權利義務問題、舉證貴任分配問題、法律關系的界定問題、反訴與抗辯的區分問題、訴訟時效的認定問題,等等。施工合同糾紛訴訟涉及非常專業的建筑法律知識,需要將一般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與建筑施工的行業特點有機結合。施工合同糾紛訴訟中比較常見的問題是一些當事人委派的訴訟人,

 

也包括不少律師,缺乏對建筑專業法律知識的必要了解,對施工合同的特殊性缺乏深刻的認識,因此在證據保全、申請法院調取證據、先予以執行、造價鑒定、質量鑒定、其他技術鑒定、訴訟管轄異議等訴訟權利行使方面明顯經驗不足。缺少建筑法律方面專門人才的支持是不少施工合同當事人在糾紛訴訟中敗訴的重要原因之一。

 

1.2.17其他法律問題

 

除上述問題外,還存在其他類型的法律問題,具體如.造價鑒定法律問題、質量鑒定法律問題、履約保函與工程保險法律問題、實際施工人結算權法律問題、拒絕撤離工地法律問題、內部審計法律問題、合同檔案管理法律問題、建設檔案行政管理法律問題、工程款優先受償法律問題、施工干擾法和侵權的法律問題、通知送達的法律問題等等,都應特別注意努力防范。

 

2防范對策

 

2.1完善合同,明確義務

 

合同是正確行使法律工具的必要手續,因此,在合同簽訂之前,雙方必須從技術、權利義務、法律風險等各個方面進行仔細分析,對可能發生的情況作出明確而詳細的約定,一旦有違約事故出現,便可依據合同保障自己的權益。

 

2.2在施工過程中加強對承包人的監督

 

在施工過程中對承包人進行有效監督也是規避風險,保障權益的必要方法,一般而言,監督分五個層次:一是要對工程合同進行有效監督。如涉及工程分包的,則必須對分包合同進行嚴格的檢査,應特別注意分包是否涉及主題結構;如采用的勞務分包的,應特別注意是否為包工包料;還有其他一些問題,如承包價款與分包價款的比例、分包方式與分包價款的符合性、分包企業是否存在二次分包等,也是應該特別注意的地方。二是要對相關人員進行監督。如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質量員、工長、材料員、安全員、定額員等人員,應認真審查其是否為承包方的自由員工,如果出現中途換人的情況,必要取得發包方的認可并辦理合法的手續。三是要對工程材料的供應進行監督。尤其是涉及工程主體和安全的材料進行監督,審核購銷合同和收發憑證以及施工現場材料賬目。四是要對工程設備進行監督。主要包括設備的所有權、使用權以及承包合同等。五是要嚴格監督工程現場的管理資料。如施工日志、安全交底、技術交底、質量評定資料、安全檢査資料等。

 

2.3加大對企業內部員工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

 

除上述外,還應嚴格控制企業內部員工,杜絕其違法違規發包工程、指定轉包、分包、掛靠等行為,一旦發現,嚴肅處理,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責令賠償,必要時可由訴訟管理部門代表公司對有關責任人員提起訴訟,進行追償。

土地糾紛常見問題范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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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 2015年01月28日08:56 來源:北京青年報]這一新聞。本案例中,直到該房主挖塌道路后果產生才引起政府關注,之前則對此不作為。政府顯然存在由結果到原因的逆推,如果不發生嚴重后果,不僅不會有刑事責任,也不會有民事責任。

現實中同樣存在多起市政各部門重復開挖利用地下空間權的案例?;靵y管理、反復開挖,體現了政府對于地下空間規劃的缺位和權利分配意識的缺失。如能通過民法對空間權進行厘清和分配,不僅能夠對土地進行充分利用,還將迫使政府重視地下規劃問題,限制公共權力胡亂作為。也是私權對公權的抑制。

三、中國土地空間利用的考量

(一)主體問題

空間權論文嘗嘗講,空間權體現了物權從“所有權中心”向“利用中心”的轉變。中國土地除集體所有的農地、林地以外,均為國家所有,特別是城市土地歸于國家所有。在這個意義上,國家作為中國城市土地所有權人成為地上空間權的設立主體,是適格的,也便于進行全局性的統籌規劃。

但如果國家作為城市建設用地所有權人不作為(實際也如此),則會損害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可期待利益。《物權法》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可以續期,那么如非遇到拆遷被收回使用權,這個使用權理論上是無限期的(甚至可以考慮房屋重建),在這樣的期限內,土地使用權人(比如四合院房主)如果得不到國家規劃批準就無法實現本應屬于他的合理的地下空間權利益。

是否應當考慮將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主體權利給予城市土地使用權人?所有權人(國家)設立地上空間權必然伴隨著利益分配以及主體資格論證問題,設立地上空間權的利益歸屬在土地所有人(國家)與土地地面使用權人之間如何平衡,以及發生侵權糾紛后何者為適格主體,還有待分析。

(二)地上空間權客體

《物權法》136條列在第十二章建設用地使用權項下,所以《物權法》是否由僅限于城市建設用地使用權,僅僅針對城市空間權?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以及宅基地為何不能自行決定設立地上空間權。如果國家不批準其規劃,那么國家限制其所有權的實現有何法律依據和現實依據?

在城市土地使用權中,為何僅僅局限于建設用地使用權,僅僅保障房地產商建車庫等空間利用的利益,而忽略四合院房主的地下空間權。四合院房主利用地下空間權合理范圍界定,小區業主對于地下空間利用(車庫等)是否存在地役權都是需要解決的問題。

(三)地上空間權的利用存在問題

雖然地上空間權設立主體是否歸于國家仍有疑問,但必須承認的是,對于公共利益的把握以及在地上地下空間利用整體規劃上應當實現政府主導。因為測量和厘定空間范圍和合理避讓地下交通、排水等公共設施和文物、礦產的保護都不是個體土地使用權主體能夠解決的,都依賴于國家立法層面的先行引導和厘定私權范圍。

現實中空間權存在于地下和空中,當權利存在利益沖突時,如何定紛止爭,法律應當選擇何種方式進行立法需要分析。能否認為地下空間權基于地面產生,構成地役權;還是應當將地下空間與地面認定為相鄰權有義務供其合理使用?一旦發生地面塌陷侵權責任如何規定等等具體問題,都是規定城市土地使用權得以分層設立而應當被法律先行調整的問題。這些都不僅僅是《物權法》一條可以原則規定的,都有待于立法具體規定。

參考文獻:

[1]馬栩生.論城市地下空間權及其物權法構建[M].法商研究,2010,(3) .

[2]陳祥健.關于空間權的性質與立法體例的探討[M].中國法學,2002,(5).

土地糾紛常見問題范文4

實踐中因線路維護處置種植物產生的矛盾也較多,個別地方甚至出現司法機關因種植物處置未取得砍伐許可而對電力企業人員定罪處理的過激個案,入罪化處理不僅于法值得商榷,更嚴重的是挫傷了電力企業線路維護的積極性,從長遠看不利于電力安全。

美國是重視電力線路通道內種植物處置的國家。2003年8月14日發生的美國東北部和加拿大部分地區的大面積停電事故,影響5000余萬人,俄亥俄州境內發生過熱輸電線路下垂與樹木接觸并導致345KV線路跳閘,被認為是本次重大電力事故連鎖反應的起因。大停電事故之后,美國在州和聯邦兩級立法實踐中均提高了線路維護中的種植物處理的重視程度。雖然美國在物權法律體系上與我國存在一定差異,但無論何種制度,解決“樹線矛盾”本質上都是公共利益與個體利益之間的再平衡,因此在制度設計、權利義務設置、矛盾解決等方面均有可借鑒之處。

聯邦層面

美加大停電事故之后,美國2005年的《能源政策法》授權美國聯邦能源監管委員會(FERC)審查和批準全國電力系統可靠性的強制性標準。美國能源監管委員會據此指定北美電力可靠性委員會(NERC),具體制定和執行電力可靠性標準。北美電力可靠性委員會進一步指定8家區域性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區域性的標準。

其中,與我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其細則類似,北美電力可靠性委員會制定的電力可靠性標準FAC-003-1中規定了線路與種植物的最小安全距離,并考慮了風偏、植物生長速度和線路弧垂等因素,提到了電力線路通道內種植物處置問題。通過安全距離的設定,形成了類似我國的電力設施保護區的概念。該標準雖沒有具體明確電力企業應采取何種方式(修剪、移植或砍伐)進行線路維護,但明確要求電力企業需根據自有線路實際情況制定詳細的處置預案,以確保通道通暢和電力線路安全,并根據預案確立、實施和歸檔管理具體實施計劃。

由于聯邦和地方監管權的劃分,聯邦能源監管委員會負責跨州輸電線路種植物處置的標準,標準應用范圍特指電壓等級高于200kV的輸電線路和部分100-200kV的輸電線路。在較低電壓等級,通常是100kV以下的配電線路,可靠性標準及種植物處置事宜由州公用事業監管機構負責制定。

能源監管委員會未限制超出最小安全距離的種植物處置。但是,由于各州具體政策不同、電力企業降低頻繁修剪成本的考慮、與產權人的具體協議內容等因素,電力企業實踐中往往超出最小安全距離處置種植物,為運行維護留有余量。

對于維護線路性質的修剪和砍伐,美國聯邦環境保護署(EPA)已從環境角度進行了評估并總體性的批準,電力企業不需要再就具體修剪和砍伐行為申請行政許可。

美國法律中有地役權(easement)體系,即,在他人物權之上設定,電力企業往往也需要書面獲得土地產權人的地役權,通過獲得電力線路通道的相關物權,才能自由開展相應的種植物處置活動。有的州法認同物權的時效取得,即如果一條線路在他人土地上不少于20年,那么將被法律視同等效于協商取得了地役權。沒有取得地役權,電力企業開展種植物處置往往陷入法律糾紛。

地方層面

加利福尼亞州要求樹線之間的安全距離已有60多年的歷史。1996年,加州預算法案要求立法保障加州監管機構(PUC)制定統一的種植物處置標準,以確保電力安全穩定供應。在加州,電力企業線路管理如未按要求的安全距離,將被處以罰款。美國知名電力企業太平洋電力公司在該州曾因未達安全距離引起山火被當地檢方以過失罪。

近期,加利福尼亞州在電力線路保護上更加激進。例如該州監管機構經過近一年的研究和討論,最終于2012年1月12日,同意授權電力企業可以基于線路安全公共利益考慮,對妨礙維護人員修剪、砍伐不符合安全標準樹木的相關產權人的主要住所或商業設施實施停電。

如果說美國多數州種植物處置的立法深受2003年美加大停電影響,那么加州本次立法突破更多則主要是受2007年火災影響。2007年南加州發生多次火災,過火面積累計達780平方英里,死亡17人,并燒毀上千所民居和建筑物。其中幾起最嚴重的火災,系由導線點燃引起。此外,冬季風暴和太平洋沿岸的兩次大停電對立法產生影響。在本次新規定中,強調了通過定期巡線和種植物處置消除電力線路火災隱患,作為保障種植物處置的措施,停電手段被授權使用。

但是,PUC相關負責人表示,種植物處置還應主要依據地役權物權合同的協商機制,盡量避免停電手段的濫用,同時要加強對停電的監管,限制其僅在極端場合下使用。

紐約州境內有超過1.5萬英里的電力線路。公用事業監管機構也鑒于電力線路通道內的種植物處置事關電力安全,鼓勵當地電力企業通過締結地役權合同或者按次付費等形式,取得電力線路通道內財產的處置權,包括樹木的修剪、砍伐,并要求電力企業在財務和環境等方面審慎考慮的基礎上,制定有利于電網高可靠性的長期和具體的種植物處置計劃。紐約州法和當地監管機構的具體指令,為電力企業如何研究、制定、實施其長期種植物處置計劃提供了框架性指導。主要是要求建立線路通道維護的日常工作機制,例如確立處置周期,定期巡視和處置。立法者強調在電網可靠性和環境之間以最小的成本代價達到平衡。

紐約州對砍伐、修剪有比較嚴格的程序,要求電力企業應盡告知義務,告知事項有:作業時間、作業區域以及聯系人和電話,以減少砍伐、修剪引起的財產權糾紛。發生爭議時,電力企業應當先行處理,用戶也應當先尋求與電力企業的接觸。如果對處理結果不滿意,再向州監管機構投訴。

紐約州還根據安全距離設置了樹木種植標準,如規定,樹木種植地點距離電力線路通道中心線30-60英尺的,生長高度不得超過15英尺;60-90英尺的,不得超過25英尺;90-120英尺,不得超過60英尺。這也成為修剪和砍伐的重要參數依據。

立法借鑒

美國解決“樹線矛盾”的經驗,首先是條文精細。電力線路保護及種植物處置在美國是重要的立法議題。形成了從聯邦到州的立法結構,形成了從安全標準到砍伐、修剪程序和標準的詳細內容。甚至在企業層面,都有關于種植物處置的具體專項實施方案。各州基于不同的考慮,立法取向和標準略有區別??傮w上,體系完備、內容精細、主體明確、便于操作。

我國電力設施保護特別是種植物處置等方面的立法條文應當更精細。種植物處置涉及電力安全和私有產權,為增加安全系數和減少產權糾紛,必須以立法的精細確保操作的精細。在基本原則、安全標準、處置程序等方面,應當建立國家統一的標準。對不適宜在全國性立法中出現的過細內容,如具體的修剪標準和程序,可以在地方立法層面解決。在企業層面,應要求制定更加詳細規劃并納入監管范圍。

其次是重視公共利益。在美加大停電、加州山火等歷次事件的作用下,美國監管機構以電力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為立法的第一考慮因素,對電力企業要求嚴格,將種植物處置問題作為重要的電力安全議題,對不達標的電力企業有處罰機制,以安全監管推動電力企業積極開展種植物處置。此外,立法例中將林業部門許可作為整體許可,而非一事一申請。在對待不當砍伐時,通常沒有采取入罪處理。相反,沒有及時砍伐導致事故時,則可因過失被。

為更好保護公共利益,對于我國相關立法,應明確電力線路通道內采伐許可豁免,或者給予整體許可,避免一事一申請。解決當前電力法回避了林業法關于采伐許可的條文沖突問題。主要考慮有:電力線路通道內種植物處置屬經常性工作;有的電力線路通道設立在先,種植物在后,種植物權利受限;即使電力線路通道在后,但有的屬情況緊急,臨時申請許可不現實等等。

退一步說,即使立法為保持采伐許可制度的完整性,在今后的立法中不承認電力線路通道內采伐許可作為特例豁免,對于無許可砍伐也應避免入罪處理。電力線路通道內維護性砍伐出發點在于公共利益,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伐、濫伐林木案件應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解釋》關于濫伐林木罪所稱的“任意采伐”有本質區別,不宜定罪。責任確定應當區分線路在先還是種植物在先。入罪化處理將損害電力企業消除隱患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利于公共利益保護,也容易使各利益主體協商過程更加復雜,不利于協商解決問題。

最后是重視產權保護。美國是注重私有產權保護的國家,在種植物處置問題上也不例外。通過詳細規定種植物處置程序,并結合地役權等民事權利,保障電力企業依法正常行使權利、不濫用權利,保護私有產權。即使是立法比較激進的加州和猶他州,制度創新賦予了電力企業行使處置權的便利,但同時通過嚴格程序限制權利濫用。

土地糾紛常見問題范文5

關鍵詞:建筑工程 招標階段 造價管理

一、建筑工程招標階段造價管理的常見問題分析

由于工程具有復雜性特征,以致在計價依據、計價模式、計價程序、計價方式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專業性要求,而造價管理也因此面臨相關瓶頸性問題,具體為:

(一)工程量清單問題

以《建筑工程量清單》的要求為基準,以及根據工程相關的圖紙資料和技術文件,形成體現工程明細的工程量清單。但由于實際項目的工程量清單,經常存在缺陷、漏項、錯項等問題,給招標造價管理工作造成了誤導,甚至滋生各種爭議性的造價糾紛。

(二)投標報價問題

投標報價是確定中標的重要依據,同時也是保證工程后期施工利益獲得的關鍵性因素,但投標報價時所存在的總包服務費率偏低和綜合單價組價的失誤,將導致投標報價喪失競爭力,以及報價時的缺陷和漏項,未能有效結合市場行情報價,同樣會影響后期施工造價的有效控制。

(三)合同簽訂問題

合同是造價管理的重要依據,通常情況下,合同根據《工程建設項目合同示范文本》訂立后簽訂,但實際工程合同條款復雜,要求結合合同協議書、設計圖紙、施工方案、預算文件、報價單等資料,為投標時造價管理提供完善的合同依據,而這恰恰是合同簽訂過程中所容易忽略的問題。

二、建筑工程招標階段造價管理的問題解決建議

針對建筑工程招標階段在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合同簽訂幾方面的問題,要求我們針對性采取問題解決措施,提高該階段造價管理的水平,為工程項目利益的獲得,騰出更多的空間。具體的問題解決措施如下:

(一)提高工程量清單編制水平

工程量清單的編制,準確性和完整性是最為基本的要求,為了滿足這兩個方面的要求,我們有必要提高工程量清單的編制水平:

(1)工程量清單編制時,全面剖析可能存在的風險性因素,擬提出消除相關因素的合理舉措,作為清單缺項、漏項、錯項部分彌補或者糾正的可行性依據,另外還要求根據合同相關的條款,針對性解釋清單對應工程量。

(2)在與中介機構簽訂委托合同后,分析清單中所體現的工程利益內容,由中介機構提供專業的分析性建議,為工程量清單編制提供更為專業的技術性內容,這也是規避工程量清單缺項、漏項、錯項等問題出現的奏效性措施。

(3)安排專職的投標人員,認真檢查工程量清單的內容,并以問答的方式,為工程量清單存在的問題,對應性地予以回答。另外在仔細復核清單后,適當調整不合理的投標價格。

(二)提高投標價格的合理性水平

投標價格涉及業主和施工單位雙方的經濟利益,因此投標價格的合理性與否,將是保證雙方利益的關鍵:

1、詳細剖析招標文件中的具體要求并作為投標價格確定的依據

投標時,詳細剖析招標文件中的條款、要求,以及附帶的設計圖紙等,在明確招標具體要求后,書面提出相關的招標問題,由招標方安排專人回答,作為投標價格確定的依據。

2、施工企業自行編制工程定額

可結合工程造價相關的文件資料,按照工程量清單的內容,在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工程定額范圍內,合理編制投標方案中的工程定額,通過工程定額,可折射出企業的實力水平,也是有力的競標條件。

3、投標文件的完整性

有利于投標價格擬定時各種措施費范圍的控制,但前提是商務標與技術標人員的溝通效果,否則在方案變更后,無法全面調整有關的措施費。

(三)提高合同簽訂的科學性水平

工程施工蘊藏各種不確定性因素,在合同簽訂性未能綜合考慮到相關的因素,可能會影響工程投資的有效性。在此,投標時就要綜合考量合同所要簽訂的具體條款:

1、合同簽訂意識的強化

在合同條款擬定前,就工程具體的施工要求和施工單位本身掌握的施工條件,在合同文本和法律法規的規范要求范圍內,初擬合同專用的條款,找出施工時可能遇到的問題,并就問題提出解決方法,以免施工時出現工程效益受損現象。

2、合同重點的羅列

建筑工程的造價,與工期、質量等工程要求息息相關,譬如工期過短,需要工程耗費更多的人力資源、物力資源、財力資源等,滿足工期加快時的資源性需求,因此投標時,應該就本身的實際條件,商榷合理的工期,并作為合同的重點內容,以免工期延誤而發生索賠事件。除此之外,合同條款還應該突出權利和義務,以便規避可能出現的合同糾紛問題。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由于工程具有復雜性特征,以致在計價依據、計價模式、計價程序、計價方式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專業性要求,而造價管理也因此面臨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合同簽訂等方面的瓶頸性問題,要求在工程招標階段,全面剖析可能存在的風險性因素和根據合同相關的條款,針對性解釋清單對應工程量,并提高投標價格的合理性水平和提高合同簽訂的科學性水平,以保證工程雙方利益和提高該階段造價管理的水平,為工程項目利益的獲得,騰出更多的空間。

參考文獻:

[1]王紅.招投標與工程造價管理[J].中華建設,2013;8:24-125

土地糾紛常見問題范文6

關鍵詞:不動產;測量技術;應用

中圖分類號:P228 文獻標識碼:A

隨著科學技術水平的不斷發展,GPS技術得到了極大的應用,其中GPS技術的地圖測繪就需要用到地籍測繪中的數據,所以地籍測繪數據的準確性至關重要。目前我國的不動產測量技術仍然存在很多的缺點,無法滿足GPS測繪技術對于不動產數據要求的精確性。所以不動產測量技術亟須改進,無論是對于房地產開發還是GPS技術來說都十分重要。

1.不動產測量的相關概述

不動產測量的內容主要包括現代地籍測量以及房產測量等,是用來管理土地以及房產等不動產的重要根據。地籍測量主要包括地籍變更測量、地籍圖測繪以及地籍控制測繪等內容。地籍測量具有4個明顯特征:①測繪工作具有政府性;②測量信息具有可靠性和準確性;③測量工作的基礎是地籍調查;④測量技術種類多。至于實際測量不僅要考慮地籍圖,還要對界址點、宗地等信息進行準確核對。房產測量則更著重于房屋等相關建筑物的測量,通過測量和調查進行房屋繪圖,仔細核查房地產利用、數量、權屬以及位置等詳細信息。從而為房地產的開發利用、產籍管理以及產權等內容提供主要依據內容,同時也是現代規劃和發展城鎮化建設的重要依據。

2.不動產測量中的常見問題分析

2.1 地籍測繪中必不可少的一項內容就是凈高與層高的測量,然而在實際的測量中測試者往往容易將二者混淆,甚至直接用凈高的測量結果來代替層高。我們這里所說的層高是指,樓層與地面、樓層于樓層、樓層與頂樓之間的距離,對于這些數據的測量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誤差,如果再直接用凈高代替誤差將會更加嚴重。我們這里所說的凈高則是指地面到樓層下表面之間的距離,對于凈高的測量同樣存在著一定的誤差,但是國家卻沒有對誤差的范圍進行具體的界定,也沒有一個統一的規范標準。但是不動產的測量要求在對測量的結果進行計算時,如果有層高的數據,這主要用層高的數據進行計算。

2.2 不動產測量中有邊長度丈量誤差存在

在不動產測量工作中,就算是同一棟樓同一樓層測得的數據有可能不相等,一般情況下,由于房屋的構造不合理或者是常年的使用過程中發生過了形變,同一棟樓的前后左右的高度通常是不相等的。所以為了保證測量數據的準確性,我們通常要求測量工作者經過多次測量求平均值,并且根據這些數據推算出建筑物的實際面積。

2.3 面積分攤問題在不動產測量中較為突出

有時候在不動產的測量中還需要計算建筑物的面積,需要計算樓層面積的建筑物通常是住宅建筑物,但是同時也需要注意不同住戶建面積分攤的問題。建筑物的種類眾多,他們的用途也是各不相同,有時候分攤的問題十分復雜,甚至涉及二級甚至多級分攤的問題,所以工作人員需要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采用不同的分攤方法。分攤問題的復雜性要求測量過程中測量的結果一定精確。

3.不動產測量領域中測量技術的具體運用

3.1 不動產測領域中數字化測圖技術的應用

隨著科學技術水平的不斷發展,不動產的測量技術也有了很大的改進,高科技產品在不動產測量中的引入,極大地提高了不動產測量結果的精確性。就拿當前比較流行的數字化測圖技術來說,它不僅在不動產的測量中有著廣泛的應用,在地籍測量中也是必不可少的技術手段。它主要的技術優點就是需要的人力物力資源都比較少,同時搜集的數據信息也比較準確,而且速度相對較快。根據收集來的數據信息工作人員可以大致描繪出建筑物原有的模樣,這樣的圖像就可以用于不動產的分攤以及測繪工作了。

3.2 不動產測量領域中解析法的應用

不動產測量領域中的解析法主要應用于房屋面積、用地面積、公攤面積等面積結果的測量中,避免因面積、產權、用地等存在糾紛。作為不動產測量領域中較為準確的方法,解析法是解決糾紛性問題較為實用的一種方法。在實際測量中,主要通過界址點坐標,引用坐標解析的方法進行實際測量,從而得到更為精確的測量結果,減少誤差。在保證操作流程規范的情況下,引用坐標解析的方法進行方差測量,能夠盡量避免誤差的出現,從而取得更為精確的測量結果。為有效提高標準中面積誤差限差的精度,進而控制估算中存在的誤差等,采用解析法可以達到令人滿意的效果。

3.3 不動產測量領域中GPS技術的應用

進入21世紀以來人們對于GPS技術的運用越來越廣泛,甚至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以及出行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GPS技術也是測繪技術領域的重要手段。但是如果能將GPS技術對于不動產的測量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所以在當前的已經大部分的不動產測量中都用到了GPS技術,通過計算GPS技術測得的數據,我們可以準確的描繪出房產的大致外形,以便用于不動產的劃分。

結語

隨著測量技術以及測量工具的不斷改進,不動產測量數據的精確性也不斷地提高,測量的水平逐漸增加。但在不動產測量的實際操作中,不動產的測量也遇到了不少的難題,在解決這些問題的時候我們需要根據不動產測量的目的采用不同技術手段。尤其是將GPS測繪技術運用于不動產的測量中,提高了測量結果的準確性。

參考文獻

[1]石偉達.測繪新技術在工程測量中的應用與展望[J].建筑知識,2016(10):9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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