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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重組方案范文1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是鄉、鎮、村企業改制的責任主體。各責任主體和企業應建立健全企業改制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工會負責人必須進入領導小組。
鄉、鎮人民政府可建立推進企業改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協調,形成合力,加大力度,推進企業改革工作。
村級企業改制應以資本結構調整為目標,應注意與撤制村隊政策的有效銜接,同時鼓勵開展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試點工作,鼓勵結合村級企業實際情況,進行不同形式的改革探索。
二、抓住關鍵,規范操作
各責任主體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市、區有關文件精神,規范推進鄉、鎮企業改制工作。在企業改制實施過程中,必須抓好以下幾個關鍵環節:
(一)改制申請與方案設計。擬改制企業應向責任主體提出申請,并附企業改制的初步方案。責任主體10天內給予答復。凈資產1000萬元以上企業改制、重組方案必須報區體改辦核準備案。
企業改制初步方案的主要內容:企業的基本概況(資產、負債和職工情況等);改制的基本框架(改制形式、出資者及出資比例等);職工安置方案;其他需要說明或解決的問題等。
(二)職代會討論。擬改制企業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企業改制方案。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形成書面決議,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三)稅務清理。擬改制企業向稅務主管機關申請稅務清理,由稅務主管機關按稅法規定進行稅務清理,并出具稅務清理書面意見或在“鄉鎮企業改制備案材料簽收表”上簽字。
(四)資產的清理、審計和評估。擬改制企業應首先組織有關人員對企業的資產、債權債務及各種生產、經營、銷售、借貸、擔保合同(協議)等進行內部清理,做到完整、準確。
經內部資產清理,由資產所有者委托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和資產評估。
(五)資產評估結果的公示和確認。責任主體應將改制企業資產評估后的主要資產、擬核銷的不良資產及其他重要事項于企業范圍內實行公示。10個工作日內,企業職工如對資產評估范圍和內容的真實性無異議,由中介機構正式出具資產評估報告。如企業職工在10個工作日內,對評估范圍和內容的真實性有疑義,可將有關問題書面提交責任主體核查,確有問題的,由責任主體答疑,并通知中介機構按規定進行調整。
資產評估結果須經資產所有者確認。鄉、鎮辦的集體企業由鄉、鎮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或經管站)核準后,報鄉、鎮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確認。
(六)不良資產的核銷。核銷不良資產應由企業提出申請,報經責任主體授權的資產管理部門審批。送審材料包括:不良資產核銷申請,相應明細清單及有關證明材料。
經批準核銷并作賬銷案存處理的資產,可移交鄉、鎮資產經營公司,鄉、鎮資產經營公司應加強管理和追討。
(七)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改制企業應與職工建立新的勞動關系。以實物資產形態作為職工經濟補償的擬改制企業,須以書面形式明確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權利義務關系,切實保障職工權益。
(八)產權交易與變更。企業改制凡涉及集體資產或股權轉讓的,須經有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辦理產權交易手續,并提交“鄉鎮企業改制備案材料簽收表”。嚴格禁止場外交易。鼓勵采用公開掛牌、招標、拍賣等市場化方式進行產權交易。
改制企業產權交易后,應及時辦理工商、稅務登記等的變更手續。
三、強化監管,及時匯總
責任主體應對企業改制工作實施全過程指導,并對關鍵環節加強監督和管理。
對改制企業的審計和資產評估工作,應嚴格要求,力求規范。
對企業改制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可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也可通過企業改制工作聯席會議予以協調解決。
對改制企業的交易合同履行情況加強督促檢查,促使交易資金按期、足額到位。
對改制企業工商、稅務登記變更等相關手續完成情況加強督促檢查,促使企業改制手續完備,合法有效。
對改制企業職工安置、保障等相關協議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維護社會穩定。
企業改制重組方案范文2
關鍵詞 雙匯集團 資產重組 MBO(管理層收購) 國有資產流失社會責任
2010年11月29日,A股上市公司雙匯發展在長達8個月的停牌之后復牌,迎接它的是連續數天的無量漲停。與此同時,即便是以50元股價計算,雙匯管理層的最低身價也超過2000萬,董事長萬隆的身價更是達到數十億元。在停牌的8個月中,雙匯厚積薄發,終成為國內證券市場整體上市同時完成MBO的首宗案例,具有轉折性的意義。其中資產重組作為此次MBO的一部分,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一、資產重組與MBO概念
資產重組是指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時將原企業的資產和負債進行合理劃分和結構調整,經過合并、分立等方式,將企業資產和組織重新組合和設置。狹義的資產重組僅僅指對企業的資產和負債的劃分和,廣義的資產重組還包括企業機構和人員的設置與重組、業務機構和管理體制的調整。目前所指的資產重組一般都是指廣義的資產重組。
所謂管理層收購(ManagementBuy-Outs,即MBO)是指:公司的經理層利用借貸所融資本或股權交易收購本公司的一種行為,從而引起公司所有權、控制權、剩余索取權、資產等變化,以改變公司所有制結構。通過收購使企業的經營者變成了企業的所有者。由于管理層收購在激勵內部人員積極性、降低、改善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因而它成為20世紀70-80年代流行于歐美國家的一種企業收購方式。
二!復雜又成功的資產重組
吸收合并、定向增發、股權回購、要約收購、控制權調整,經過八年的長跑,雙匯發展五箭齊發組成了2010年以來中國最為復雜的重組方案。通過實現肉類加工業務整體上市,雙匯發展已經將銷售目標指向了1000億元。因此,雙匯集團MBO最大的成功經驗就是復雜又成功的資產重組。其創新之處總結為以下四點。
力爭肉制品行業第一
此次重組完成后,雙匯發展的主營業務將涵蓋肉制品加工上下游的所有環節,從而形成主業突出、產業配套的完整產業鏈。重組后2010年的預測收入較2009年重組前增長24.2%,2010年的預測凈利潤較2009年重組前增長217.9%。
(二)避免同業競爭,降低關聯交易
雖然方案比較復雜,但是問題解決得比較徹底,為以后上市公司長治久安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公司推出了關于放棄少數股權優先購買權補充履行決策程序的整改方案,擬將相關公司中由羅特克斯收購的9家外部股東股權以當時收購股權時的原始出資價格從羅特克斯收回。由此,徹底解決了九家公司的歷史遺留問題,不僅體現了公司對投資者利益的關注與保護,更為整個重組的順利完成奠定了基礎。
(三)基金對于復牌后雙匯發展的走勢表示樂觀
在2010年11月份以來宣布限制大額申購的基金中,興業全球視野、富國天惠精選、匯添富策略回報3季報公布的前十大重倉股中,均出現了雙匯發展的身影。雙匯發展是興業全球視野第2大重倉股,倉位比例為8.23%,同時也是富國天惠精選和匯添富策略回報第5大重倉股,倉位比例分別為4.21%和3.74%。
(四)搭建未來穩定的雙匯發展公司治理架構基礎
長期以來,雙匯發展曾被外界質疑股權架構透明度不夠。為了解決透明度問題,此次重組方案結合了主業資產注入和實際控制人調整。經過調整,雙匯發展進一步明晰了其境外股權架構,改變公司目前由財務投資者控制的局面,使公司股權結構和控制權結構趨于穩定,為雙匯未來持續快速發展奠定更為堅實的治理結構基礎。
三!順應國家政策,發展激勵型MBO
監管部門一直背負涉嫌國資流失的壓力,2003年以來對MBO和職工持股一概封殺。只有理順產權關系,才能促進生產力的發展。2006年1月,國務院國資委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了國企管理層持股解禁的信號。漯河市政府通過研究雙匯管理層股權激勵,希望通過改制,引入國際投行,在未來能按照國際上的激勵機制,給管理層一定的激勵,讓管理層在企業中擁有真正的發言權。
四!兼顧各方利益,達成各方利益共贏的局面
經過復雜又成功的資產重組達到了使各方利益共贏的局面。一方面,管理層實現了控股;另一方面,外資的市盈率、外資的股東和A股的流通股東的利益達成了一致。其中A股流通股在這次重組中應該是獲利最多的,尤其是雙匯復盤以后,每天在沒有量地漲停,對參股者無疑是大豐收。
五!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國有資產的流失問題
雙匯集團的評估后賬面凈資產只有6.68億元,雙匯集團按照國資部門管理規定掛牌的出轉讓底價僅為10億元,爾后高盛—鼎暉組合以20.1億元的報價成交,遠遠超過了掛牌價。雙匯國有產權轉讓實現國有資產增值13.43億元,增值率為201.35%,這些數據表明雙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國有資產的流失問題,在國企中起到了模范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張鳴.高級財務管理[M].上海財經出版社,2006.298-339.
[2]文風.雙匯集團整體上市打造肉類食品超級航母[C].證券日報,2010年11月29日.
企業改制重組方案范文3
現將《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3**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在市屬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中建立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重*事項報告制度。
企業對于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的重*事項,包括合并、分立、轉讓、中外合資合作、公司制改建、注冊資本變動、核銷盈余公積、資本公積等,應當在企業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決議后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送市財政局。其中按規定需報批的,按有關規定申報批準。
二、轉讓國有產權(股權)、企業改制、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清算,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機構,對所涉及的資產,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20**年12月31日財政部令第14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評估。
三、企業合并、分立、轉讓、中外合資合作、公司制改建等涉及國有資本變動的,應當按以下權限報經批準:
(一)母公司國有資本變動的,報請市政府批準;
(二)子公司國有資本變動的,屬于集團內部結構調整的,由母公司審批,涉及集團外部的,由母公司報市財政局審批。
在企業改制前一年內,母公司不得隨意調整改制企業的資產和負債。確需調整的,由母公司與主管部門協商后,報市財政局審批。
(三)企業單項固定資產轉讓實行審批、備案制。
企業對外轉讓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工具等單項固定資產,按以下規定審批:
1.實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集團所屬企業,由母公司審批,報市財政局備案。
2.未實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企業,轉讓的固定資產原值在規定標準以上的,需要報市財政局審批;規定標準以下的,報市財政局備案。
廠房、辦公樓、房屋、場地等,以原值200萬元(含200萬元)為限;
主要生產設備、運輸工具,以單臺(套)原值3O萬元(含30萬元)為限。
3.轉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10%以上的,由市財政局審批。
4.實行授權經營集團所屬企業轉讓單項固定資產和未實行授權經營企業在規定審批標準以下轉讓單項固定資產,需要將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國有企業單項固定資產轉讓備案表(見附件)一并報市財政局,辦理備案。
(四)辦理國有產權(股權)轉讓需報送的材料:
1.母公司(或轉讓方)產權轉讓申請報告;
申請報告應當包括:轉讓方、被轉讓方及受讓方的概況,轉讓理由和轉讓收入的處置等主要內容;被轉讓方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還需提供股東會(股東*會)或其授權董事會同意產權轉讓的有關文件。
2.企業主管部門關于產權轉讓的批準意見;
3.轉讓方、受讓方草簽的產權轉讓協議書;
4.轉讓方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營業執照,受讓方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營業執照、資信證明;
5.轉讓方、被轉讓方、受讓方上年財務審計報告及近期財務報表;
6.資產評估報告核準文件或備案表。
四、企業改建、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門應按規定行使有關職責。企業國有權益出資部分必須進行國有股權的確認程序,由市財政局出具國有股權的確認批復文件。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國有股權確認需報送的材料:
1.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確認申請報告;
2.政府有關部門同意企業設立的批準文件;
3.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營業執照、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及近期財務報表;
4.公司設立方案;
方案應當包括:設立公司的可行性、企業資產評估結果、資產重組方案以及國有股權管理方案。
5.資產評估報告核準文件或備案表;
6.公司制企業股東認購股份的協議;
7.公司制企業的章程。
企業改制重組方案范文4
關鍵詞:國有資本;重組;企業價值評估
中圖分類號:F2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3890(2011)11-0033-06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國有資本是資本性質的經營性國有資產,即投入市場運營的國有資產。國有資本通過投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實現資本增值,實現其宏觀調控和國民經濟的主導功能。當前,我國國有經濟布局較寬,整體素質不高,資源配置也不盡合理,市場化改革對國有經濟重新布局,通過市場方式優化資本結構、資產重組提出了要求。這是優化國有企業資本結構的現實選擇,也是用積極市場手段實現國有經濟戰略調整的重要方式。企業價值評估正是伴隨著我國國有資本重組和國有企業改革產生和發展的,并日益成為國有資本重組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涉及國有資本重組和國有企業產權交易、股份制改造、整體上市、企業租賃或兼并收購、合資聯營等資產業務時,需要依法對企業價值進行評估,通過反映企業獨立完整的獲利能力來確定企業整體資產的價值。
一、幾個概念的界定
在我國,國有資本是指國家直接或間接出資形成的經營性國有資產,是企業中國家投資的屬于國家所有的凈資產,即國家所有的所有者權益。國有資本與國有企業、國有經濟具有高度的相關性,通過投資企業發揮其對國民經濟的控制力、帶動力和影響力。
“十二五”時期是我國加快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發展方式的關鍵時期,要從戰略上調整國有經濟布局,轉變國有企業經營機制,用市場化指導國有資本重組。國有資本重組是指從整體上改變國有資本的存量結構,提高資本質量,促進資本向高效益領域運動,并增強國有資本對社會資本的支配作用和控制能力,從而提高國有資本獲利能力的行為。
Business Valuation在20世紀90年代初引進我國時,先后被譯為商業評估、業務評估,1997年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翻譯美國《專業評估執業統一準則》(USPAP)將其譯為“企業價值評估”。2004年12月中評協《企業價值評估指導意見(試行)》首次給出企業價值評估的明確定義,即企業價值評估是評估師對評估基準日特定目的下企業整體價值、股東全部權益價值或部分權益價值進行分析、估算并發表專業意見的行為和過程。企業價值評估是傳統評估業務的延伸,同時又有別于傳統資產評估,主要表現在:(1)評估目標企業整體的價值或股權(所有者權益)的價值,可能是全部股權,也可能是部分股權,尤其當評估標的為部分股權時,很難說這部分股權與企業的哪部分資產是對應的,因此,企業價值評估是將企業整體作為評估對象確定其評估價值,而不是對構成企業的各個單項資產的評估值的簡單加總。(2)企業價值評估是基于企業的整體盈利能力,需要根據企業的獲利能力、市場競爭條件等各因素計算確定其公允價值,企業價值評估所揭示的公允價值有別于企業的賬面價值和公司市值。(3)企業價值評估與傳統的資產評估在評估對象和評估考慮的因素等方面存在差異,因此其評估結果也會不同。這種差異主要表現在企業的評估價值中包含不可確指的無形資產――商譽的價值。商譽通常是指企業的組織成本,包括公司中人的價值,同時涵蓋客戶關系的價值(劉玉平,2007)。
二、國有資本重組的形式
在國有資本重組中,針對不同的評估目的,企業價值評估將采用不同的價值類型和評估方法,評估結論的作用也不同,因此,有必要對國有資本重組的形式進行系統探討。關于國有資本重組的形式,在不同的語言及法律背景下,有一系列相互關聯而又彼此區別的名詞和術語。在西方市場經濟發達國家,資產剝離和購并是資本重組的兩種基本形式。我國國有企業改革與國有資本重組交織在―起,既要在改革中重組,又要在重組中改革。因此,伴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資本重組的方式多種多樣,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五種形式。
(一)國有企業公司制改組中的資本重組
國有企業改革必然伴隨著大規模的資產重組,現代企業制度有兩種主要形式:一是有限責任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無論是改組為哪種形式,都不可避免地對國有企業的資產進行剝離和重新整合。在這種類型的資本重組中,主要包括新建企業進行股分制改造、擴建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共同重組、合資聯營、通過發行股票進行股份制改造等形式。
(二)兼并收購重組
兼并是指在市場競爭機制的作用下,被兼并企業將企業全部產權一次性讓渡給兼并企業,兼并企業實現資產一體化,同時取消被兼并企業法人資格的一種經濟行為。收購是指一家企業出資收購另一家企業的資產或股權,從而獲得對該企業資本的實際控制權。由于兼并、收購往往同時進行,人們通常把兩者連在一起稱之為“并購”,是我國國有企業進行資本重組和產權重組的重要途徑。兼并收購重組類型包括投資控股兼并、資產置換并購、承擔債務式兼并、資產換股、借殼上市等形式。在實際的并購重組過程中,以上方式的應用往往并不是單一的,經常需要數種方式同時進行。
(三)國有企業資產合并重組
相對于改制重組和兼并收購重組來講,國有企業資產合并重組更多地表現為行政劃撥而非市場交易,更多地表現為政府行為而非企業行為。這種資本重組的模式主要有三種方式:授權合并重組、控股公司轉型重組(在這種模式中,政府授權的投資機構,如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可以成為國家股權的持股主體,通過授權的投資機構來重組國有資本)和國有股權協議轉讓重組。盡管我國進行并購的部分案例與行政性產權劃撥有較密切的聯系,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完善,這種帶有較強政府意圖的資本重組方式將會逐步減少。
(四)剝離與分立
剝離是指將公司現有的某些子公司、部門、產品生產線、固定資產等出售給其他公司,并取得現金或有價證券的行為。分立是指將原來的企業分立組成若干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剝離和分立都是資本重組的重要方式,并且這兩種方式與并購之間存在著一定的聯系,往往在并購之后收購方會采用剝離的方式出售部分被收購公司的資產或業務以換取現金。
(五)其他重組方式
上述幾種國有資本的重組方式適合于國有大企業的資本重組,同時也是國有資本重組的主要方式。除此之外,國有資本重組還有許多其他方式,比如股份合作制重組、管理層收購、出售重組、租賃重組、托管重組、破產重組等。
三、在國有資本重組中開展企業價值評估的動因和相關法律法規
(一)基本動因
國有資本重組的中心問題是國有資本存量結構
調整所引發的利益協調,實質是通過產權交易進行利益結構的調整。在國有資本的并購重組交易中,若要實現交易,需要明確交易價格,而企業或者其部分股權并不是市場上的商品,無法獲得交易價格,交易雙方需要借助價值評估確定一個價格,最終實現企業的并購重組。在采取兼并、收購等國有資本重組方式時,支付方式主要有資產置換、股權交換和支付現金三種。在前兩種方式下,除對目標企業的價值判斷進行評估外,還要對作為支付手段的資產和股權進行價值評估。
在企業股份制改造過程中,通過企業價值評估可以明確企業資產的價值總量并明確企業資產的產權,從而為資產折股和股權劃分奠定基礎。在企業發行股票及股票上市時,為了能夠對新證券進行合理定價,也需要對企業的整體價值有一個精確的判斷。
在運用合資合作等方式進行國有資本重組中,無論是企業以整體資產或部分資產作價,如果依靠財務會計信息,只能反映企業歷史成本價值,通常不能為合資合作雙方提供公平交易的尺度,因此要進行企業價值評估,揭示企業的公允市場價值,作為企業作價合資合作的價值尺度。
國有資本重組無論采用何種方式,目的都是為了實現企業資本價值的增值。重組作為一種經營方式必然存在著經營風險,企業重組的價值也并非總是增長,因此科學、客觀地評估企業價值才是判斷企業重組價值增加與否的關鍵。在內部調整的重組中,需要通過重組前后的企業價值評估比較了解企業重組是否創造了績效;在涉及企業間的重組中,為了評估重組對購買公司股東的價值潛力,必須評估賣方價值和收購獲益價值,以控制賣方所要求的價格,因此,企業價值評估也是維護國有資本重組各方利益的重要依據。
(二)相關法律法規
與西方國家不同的是,我國的資產評估伊始就將企業價值評估作為重要內容。在國有資本重組和國有企業改革進程中,為維護國家對國有資本的所有者權益,防止國有資本流失,政府通過一系列行政立法強制推行評估業務的開展。1991年11月16日,國務院了《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簡稱第91號令),其中第3條和第4條對需要開展評估業務的行為進行了規定。第3條規定,國有資產占有單位(以下簡稱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1)資產拍賣、轉讓。(2)企業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3)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4)企業清算。第4條規定,占有單位如果進行資產抵押及其擔保、企業租賃,當事人認為需要時,可以進行資產評估。第91號令明確了國有資產產權變動必須進行評估,對公平維護國家所有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企業改制和重組上市業務的開展《公司法》中強制要求以非貨幣資產出資設立公司均須進行獨立資產評估,核實資產,公允作價。這是國家通過立法,以評估作為一種獨立鑒證手段,保護公眾利益,維護資本市場正常秩序的重大舉措。現行法規對評估結果的使用已經超出了評估咨詢的范疇,評估結果已經不僅僅是為交易價格提供―個參考數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與財政部頒布的第3號令《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2月1日施行)指出:“評估報告經核準或者備案后,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9月1日施行)中再次明確,企業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原經濟行為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交易?!边@些法規的出臺,形成了交易價格基本上使用評估結果的事實。此外,證監會公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2008年5月18日施行)等監管文件對資產評估的執業情形、方法、信息披露、責任、監管等進行了規定,體現了資產評估在并購重組中的定位、地位和影響。
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各種市場創新手段層出不窮。在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明確規定,在涉及管理層收購和換股時,必須評估上市公司的股權價值,因此企業價值評估進入了一個更廣闊的發展空間。2008年重新修訂并實施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使得換股收購成為可能,換股合并須在對合并雙方的價值都進行評估的基礎上,根據雙方公司的相對價值確定一個折股比例,這將直接關系到合并雙方股東的利益并進而決定合并能否成功。此外,在上市公司定向增發時,如果是優質龍頭公司利用自身的較高估值,通過定向增發這種新的并購手段,去并購那些估值水平較低的其他上市或未上市公司,從而實現并購式成長。在這類業務中,如果并購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或并購主體是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按照國有資產的有關監管規定,應當對擬定向增發購買的資產進行估值作價。綜上所述,在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下,涉及國有資產的重組行為大部分需要進行法定的資產評估,資產評估已是許多重要經濟活動的必備程序。
企業價值評估的誕生、成長壯大,并最終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項中介服務行業,得益于國有資本重組和國有企業改制,反過來,企業價值評估技術水平的不斷改進和提高又極大地促進和規范了我國國有資本重組的健康發展。隨著國有企業在進而有為、退而有序原則下進一步深化產權制度改革,企業價值評估的中介服務作用必將得到更大發揮。
四、完善國有資本重組中企業價值評估的建議
(一)建立完善的制度與法律法規體系。明確企業價值評估的功能與定位
關于評估的屬性,國內有關方面存在不同的意見,有人認為評估是咨詢性的,因為評估結果只是專業評估師向委托方提供的專家意見,委托方可以選擇是否采用。但有的人認為評估是鑒證性的,因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涉及國有資本產權交易的諸多經濟活動中,評估是法定的,評估結果對交易價格也有重要參考價值。作為市場經濟的重要參與者,評估作為一項重要的中介服務業務,需要一套完善的規章制度體系明確其業務領域、作用及法律定位,從而更好地引導和推動評估行業的發展。
迄今為止,財政部門、國資監管部門和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已經相繼制定出臺了一系列法規、準則、指南和指導意見,覆蓋了評估業務的主要領域,對規范評估執業發揮了重要作用。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評估業務的開展必須建立在法制的基礎上。因此,應繼續重視加強制度、法律法規建設,努力為我國評估行業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首先,應從源頭上通過制度安排,發揮企業價值評估在國有資本重組中的功能,在兼并、收購、股權轉讓等交易中判斷和確定標的企業的價值,在企業股份制改造發行股票時發現企業價值及確定股票價格,積極拓展評估服務領域,繼續
鞏固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產權交易等傳統評估業務,積極開拓金融資產管理、企業財務報告評估等新興業務。其次,加快推進評估法的立法工作,通過立法,解決評估行業的法律地位、管理體制和法律責任等根本問題。最后,針對評估行業當前存在的多部門管理問題,建議加快形成統一的準則規范體系,解決專業準則之間的銜接和協調問題。
(二)加強企業價值評估技術研究
1.合理界定企業價值評估的內容。在進行企業價值評估時,從產權角度,評估范圍應該包括企業的全部資產和負債。在界定企業價值評估的具體內容時,應注意以下兩點:一方面,對評估師而言,國有資本重組方案是評估工作順利開展的關鍵因素之一,應積極參與方案的討論與制定。根據重組方案,確定重組的范圍,特別是土地使用權、商標、專利等無形資產的處置;確定各項債權、債務關系的調整,特別要注意或然負債的責任;由于歷史原因,有的企業產權關系不清楚,應通過資產或股權的認購、置換等方式予以規范。另一方面,企業價值評估是基于企業的盈利能力,對盈利能力形成貢獻的視為有效資產,因此,要正確揭示企業的價值,就是要將有效資產作為企業價值評估的具體資產范圍。將企業中的有效資產和無效資產進行必要合理的區分,是進行企業價值評估的重要前提。對無效資產通常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進行“資產剝離”,將企業的無效資產在進行企業價值評估前剝離出去,不列入企業價值評估的范圍;二是當企業出售方擬通過“填平補齊”的方式對影響企業盈利能力的薄弱環節進行改進時,評估人員應在無形資產不影響盈利能力的前提下,用適當方法對其進行單獨評估并單獨列示。
2.清晰界定價值類型。《企業價值評估指導意見》中第13條對價值類型有所表述: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目的等相關條件選擇適當的價值類型。在《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及其釋義中關于價值類型的表述為:價值類型分為市場價值及非市場價值,并列舉了主要的非市場價值類型,即在用價值、投資價值、持續經營價值、保險價值、課稅價值、清算價值等。任何一項價值評估結果,都是質和量的統一。所謂質,即其價值類型,也就是價值評估值的內涵?!秶H評估準則》中指出:“專業評估師應避免使用未經限定的‘價值’概念,而應對所涉及的特定價值類型進行詳細描述?!睆膶崉諄碇v,明確價值類型,對于評估方法的選擇、評估報告使用者合理理解評估結論尤為重要。
在國有資本重組中,根據不同的重組目的和企業的狀況,總是存在著某種交易模式,這種交易模式與作為交易對象的資產相對接,往往內生地決定價值類型,作為產權交易的價值尺度。評估目的決定適用的價值類型和對價值的定義,因此,研究與把握價值類型,必須正確認識價值類型與資本重組交易形式的關系,被評估的資產發生的經濟行為是決定價值類型的重要依據。每一種價值類型所反映的評估結論,都是資產在一定市場條件下的價值反映。價值類型是由注冊資產評估師與評估委托方共同討論確定的,注冊評估師應恰當選擇價值類型,并對選用的價值類型進行定義,明確其價值含義。
3.科學選擇評估方法。在我國,對于企業價值評估方法一直以來有嚴格的規定。中國資產評估協會頒布的《企業價值評估指導意見》中第23條規定,企業價值評估方法有收益法、市場法和成本法,并由注冊資產評估師根據具體情況選擇一種或多種資產評估基本方法。同時第33條規定,“以持續經營為前提對企業進行評估時,成本法一般不應當作為惟一使用的評估方法?!逼髽I價值評估本質上是一種主觀判斷,但并不是隨意的,需要按一定的科學方法和長期經驗驗證的原則進行判斷,可以使用多種方法對目標企業的價值進行評估。評估機構應依據評估目的及對應的價值類型、企業所處的行業和產業生命周期、競爭環境、外部條件、股權結構、交易控制權和可獲得資料的充分度等來確定合適的評估方法。
改革開放以來,大量的國有企業戰略性重組和規范化股份制改革成了資產評估機構的主要業務來源。由于評估經驗和技術的缺乏,傳統的成本法成為主要的評估方法。選擇成本法的另一目的是為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傮w而言,以賬面價值為主要依據的成本法能夠站在公正的立場上,較為客觀地反映出資產和企業的價值,較好地完成歷史賦予的使命。盡管成本法已不能作為惟一使用的評估方法,但是也不能簡單否定成本法,我國企業價值評估長期使用此法,說明其具有一定的適用性。在采用成本法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評估時應當考慮被評估企業所擁有的全部有形資產、無形資產以及應當承擔的負債;應在分別就企業資產進行分類、清查的基礎上,科學分析各類資產對于企業價值的貢獻;當對外投資占被投資企業股權比例很高時,應對被投資企業進行評估,然后按股權比例確定對外投資價值;對負債的評估原則應與流動資產中債權類資產評估的原則保持一致性,保證評估結果的合理。
收益法是通過預測目標企業未來所能產生的收益,并根據獲取這些收益所面臨的風險及所要求的回報率,對其進行折現,得到目標企業的當前價值。運用收益法的必要前提是企業具有持續的盈利能力。在收益法應用中,有三個重點,一是科學估測收益額,包括收益額的涵義和類別;二是收益期限的確定;三是折現率的確定。收益法中的預期收益可以現金流量、各種形式的利潤或現金紅利等多種口徑表示。目前,國際上通常的做法是現金流量口徑。收益期限應根據資產未來獲利情況、損耗情況或法律、契約和合同規定而確定,如果企業經營正常且沒有對影響企業繼續經營的某項資產的使用年限進行限定,即可確定收益期限為無限期限。折現率是直接影響收益法評估結果的重要參數,根據所對應的不同類別現金流,折現率主要涉及權益報酬率和企業資本報酬率兩類,相關的確定模型或方法主要有資本資產定價模型、風險累加法和加權平均資本成本模型等。數據顯示,2010年我國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中,運用收益法進行企業價值評估的比例為85%,以收益法作為最終評估結論采用方法的比例為45%。可見收益法已成為并購重組企業價值評估很重要的評估方法。目前,評估機構對于應用中大部分參數的確定方法,特別是通用性參數的確定已達成共識。評估行業應進一步提高評估師對于評估參數最終選取的專業判斷水平,并規范收益法應用參數確定規范及細則性指引,從而為企業價值評估提供更為科學的價值參考。
市場法是指通過比較被評估資產與最近售出類似資產的異同,并將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進行調整,從而確定被評估資產價值的一種資產評估方法,是一種最直觀、有效的方法。在企業整體價值評估方面,國際上較為通用。其估值模型主要有市盈率評估模型、市凈率評估模型和收入乘數評估模型。應用市場法對資本市場的完善和發育程度,與評估對象相同或相似的參考企業或交易案例的數量,以及參考企業和案例的市場信息、財務信息等資料的可搜集
程度等都有一定的要求。我國資本市場發展歷史較短,市場法應用過程中不同主體之間的“可比性”判斷也缺乏統一標準,使得目前市場法在企業價值評估方面的應用比例仍然較低。
收益法、市場法和資產基礎法是從三種途徑對企業價值進行考量的手段,根據委托方需求,選用適當的評估方法對目標資產進行科學、合理的估值是國有資本重組中維護和平衡多方利益的價值標尺和重要手段,是推動國有資本重組順利開展的基礎性保障。
(三)重視無形資產,完善無形資產評估程序
企業價值由諸多價值貢獻因子組成,一個持續經營并能獲利的企業是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的組合體。無形資產作為由企業創新活動、組織設計和人力資源實踐所形成的非物質形態的價值創造來源,具體表現在企業的顧客成本、組織資本和人力資本等三方面。隨著科技的發展,無形資產價值占企業資產價值的比重越來越大。然而,由于受會計歷史成本計價原則的影響,企業會計報表并不能反映無形資產的真實價值。在國有企業改制和國有資本重組過程中,如何揭示和計量過去被掩蓋和隱藏的無形資產,從而還原國有企業價值完整的本來面目,是企業價值評估需研究的重要領域。
無形資產的評估是指以無形資產作為投資手段或確認的轉讓對象所進行的評估,或者說,是將無形資產作為獲利能力進行的評估。因此,無形資產能夠帶來超額利潤或壟斷利潤,才可以作為獨立的轉讓、投資對象。無形資產評估通常按下列程序進行:首先,明確評估目的。即判斷無形資產是用于轉讓、投資、股份制改造、清算、納稅或保險等需要。其次,鑒定無形資產,需解決以下問題:一是證明無形資產存在;二是確定無形資產種類;三是確認其有效期限。然后選擇確定評估方法,可以采用成本法、市場法,但根據無形資產的特性,通常使用收益現值法。它是將評估對象剩余經濟壽命期間每年的預期收益用適當的折現率折現,累加得出評估基準日的現值,以此估算被評估資產價值的方法。最后,整理報告,做出評估結論。
(四)科學使用企業價值評估結果
企業改制重組方案范文5
關鍵詞:企業;債務重組;財務問題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4)16-0140-02
引言
當前,隨著中國最新企業會計準則的頒布與實施,不論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十分關注新企業會計準則同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鑒于此,債務重組作為新企業會計準則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也成為必然的發展趨勢。目前,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中全面引入了公允價值計量,采用公用價值這一計量基礎取代了重組債權的賬目價值計量,這不僅在客觀上滿足了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同時也進一步同國際會計準則趨同。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與完善,再加之相關政策的建立健全,公允價值的計量基礎將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在很多領域都將發揮出重要的作用,能夠得到企業的支持。在今后的發展中,中國的所有企業都將繼續實施最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對于在經營發展中出現財務困難的企業,實行債務重組的行為都需要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眾所周知,資金的流動是企業發展的核心基礎之一,而資金的流動會受到企業內外部各種因素的影響,包括經濟環境、產品質量、管理模式、企業形象等等。一旦企業的流動資金出現周轉困難、資金量匱乏等問題,債務危機就容易爆發,如果企業不能妥善處理財務危機,那么企業的生存和發展都將受到致命的威脅,甚至需要申請破產保護。鑒于此,如何讓企業能夠利用有限的資源,實現最有效率的債務重組,將是每一個企業都需要重視的問題。
一、企業進行債務重組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債務重組不同于破產清償
債務重組的定義為:當債務人遭遇財務困境時,債權人能夠在與債務人原來簽訂合同的基礎上,修改部分債務條件,從而達到減輕債務人財務負擔的效果。因此,客觀上來,進行債務重組,是企業在遇到財務困境、經營不善時度過難關的有效手段,對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有著積極意義。然而,企業的債務重組的過程中,必須意識到債務重組與破產清算之間的區別,避免出現法律問題,更好地維護企業的利益。首先,破產企業的債務重組前提是法院已經宣告該企業破產,并且已經終止經營,企業正常關閉,不再存續。反觀債務重組,卻是具有積極意義的,是為了幫助企業繼續生存下去,破產清償是企業難以維系所要履行的最后一道程序。破產企業的償債順序首先是支付破產費用,其次是償還職工工資、國家稅金、勞動保險費用,最后才是債權人能夠得到清償的部分,因此,債權人很有可能只能得到部分清償,甚至是得不到任何清償。中國最新的企業會計準則中明確規定,債務重組的前提條件必須是企業仍然能夠持續經營,并且需要在債權人、債務人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保障債權人能夠擁有在一定期限內收回大部分債權的權利。
(二)債務重組不同于企業改制
隨著新企業會計準則的頒布,債務重組的內涵與外延都有了一定的發展,不僅僅是遭遇財務困難的企業,正常經營的企業也有可能進行債務重組。比如,企業可以憑借債務重組這一經濟活動,獲得額外的稅收收益、技術資源等等。此外,如果債務人有轉產計劃,那么一批固定資產將會被報廢或者閑置,此時債權人正好需要這一批固定資產,那么雙方便可以簽訂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采取固定資產清償。由此延伸開來,債務重組不同于企業改制。債務重組的適用條件之一是企業要有持續經營的能力。如果企業一旦改制經營,雖然在此基本上可以將債務轉為資本,從表面上來看企業仍然生存,但是由于企業已經完成改制,老企業已經在企業的申請下由工商部門進行注銷,新企業在辦理了從業登記之后,也建立起了新的會計賬目,此種情況下的“持續經營”與新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中所規定的持續經營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另外,企業在改制時的債務轉資本必須聘請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而評估的對象則是企業凈資產,由此可見,債權人也不會發生重組損失,也就是債權人并沒有讓步。新會計準則中規定,債務重組對凈資產的評估,可以采用評估價或者協商價,有發生重組損失的可能性。如果某項資產暫時不存在較為公允的市場價格,那么還可以通過折現率貼現計算、計算未來現金流量等方式進行確定。
(三)債務重組不同于產品抵債
隨著新企業會計準則的頒布與實施,中國的會計實務也發生了新的變化,針對財務重組這一業務,凡是事能夠改變債務條件的事項,都有可能成為未來的債務重組方案。從現有的債務重組案例來看,債務重組有著兩個明顯的特征,一是顯著修改了原定的債務條件,二是企業實實在在發生了難以解決的財務困難,債權人愿意做出讓步。對已債務人拆東墻補西墻,或者在雙方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將可轉換債券轉化為資本的情況,都不滿足新企業會計準則中對于債務重組的定義,因此企業在進行債務重組之前,需要深入、準確地把握債務重組的內涵。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債務重組同產品抵債之間有著明顯的區別。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關聯企業之間存在大量的產品轉移情況,但是只要債務條件并未修改,那么也只能看作是一方將自己生產的產品賣給另一方,并不屬于債務重組的范疇。然而,如果涉及到了債務條件的修改,尤其是其中一方還正好處在財務困境之中,并且債務人與債權人雙方對債務條件的修改都達成了一致,那么這種情況就應該屬于債務重組。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是否存在對債務條件的實質性修改,是我們判斷一項業務是否屬于債務重組的顯著依據,因此,產品抵債不能歸納到這一范疇。
二、規范企業債務重組的對策
(一)進一步規范針對公允價值的確認與計量
進一步規范針對公允價值的確認與計量,是債務重組得以推廣的重要前提。在企業開展公允價值評估之前,應該對公允價值的內涵進行深入、全面地學習,針對一些資金流并不是十分明確的資金,應該盡量轉化為明確的資金,通過無風險報酬率來體現其凈值。其次,公允價值的實施需要一個誠信、法制健全的氛圍,這也能夠在很大程度上保障重組信息的真實可靠。因此,社會審計機構、中國審計機關都需要對公允價值的實施進行全面、嚴格的監督,及時進行抽查與跟蹤。同時企業還應該繼續強化自身內部控制制度,優化公司治理結構,營造良好的企業文化,為公允價值的實行創造良好的條件。最后,還應該在準則中體現出對資金時間價值的重視。對于應收賬款的改動、重組造成的賬面內容的改變,都需要及時折算為現金,體現出當下的價值,嚴格防范相關風險,為企業的長遠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二)把握現金流量,重視對費用的處理
一方面,企業應該加強對現金流量的管理,現金流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必備“血液”。企業如果能夠做到準確反映出各個階段的各類損益情況,并且及時提供完整精確的信息,那么對于企業戰略決策的制定將有著十分積極的影響。如果還能夠將企業利潤在重組期間進行全面、準確、客觀的反饋,那么企業將能夠掌握到凈利潤的動態變化程度,最終的財務報表將更加準確與真實,大大提高了財務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另一方面,企業還應該重視對各類費用的規范處理。在已有的重組案例中,企業往往不會特別關注費用的處理情況,也沒有對涉及到的稅收項目進行仔細辨別,這種做法將嚴重制約企業財務管理水平的提升,也不利于企業實施債務重組的最終效果。在債務重組的過程中,稅費具有重要意義,其設置的精確性與合理性關乎整個重組信息的質量。如果重組過程中單位將其他現金做了抵押,那么加上法律顧問等多項資金,具體的稅費金額就十分可觀了。鑒于此,重視稅費設置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完善針對債務重組的法律法規,強化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
同西方經濟發達國家相比,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還不夠成熟,因此,政府應該積極發揮宏觀調控作用,繼續完善針對企業債務重組的相關法律法規。企業一旦負債過多,其生存與發展都將受到嚴重的威脅,這就要求政府應該在市場經濟建設的大潮中起到應有的宏觀調控作用,促進企業發展同國家經濟發展二者的相互協調,相互促進。其次,企業在進行資產評估的過程中,尤其要重視踐行真實、可靠、科學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的相關政策,防止國有資產的巨額流失。最后,還應該進一步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機制,這是債務重組工作得以順利開展的基礎。另一方面,為了更好地減輕企業的經濟負擔,為企業解決后顧之憂,中國還應該加強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和投入。一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能夠幫助企業減少用于職工的福利開支,為企業實際減負,也能維護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結語
從現有的情況來看,在整個宏觀經濟大背景下,企業的債務重組活動在給企業帶來新的發展機遇的同時,也帶來了不可忽視的壓力。一些對資金管理不當的企業,面對財務危機,不要通過債務重組來度過難關。隨著中國最新企業會計準則的頒布,債務重組行為得到了進一步的規范,會計計量更加準確一致。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和完善,中國會計準則將與國際準則進一步趨同,在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方面也會投入更豐富的資源,企業的負擔有望得到減輕。同時,各級地方政府應該充分關注企業的發展,在危機來臨的時候,能夠為企業提供相應的問題解決方案,搞好宏觀調控,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債務重組是企業擺脫財務和經營困境的重要手段,能夠在協調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相關各方利益的基礎上,對企業的資本結構、管理模式進行優化,為企業帶來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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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重組方案范文6
一、2007年改革工作進展
(一)明確了“十一五”電力體制改革的各項任務
為進一步統一思想,明確任務,在認真總結改革經驗、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4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電力體制改革工作小組《關于“十一五”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這是繼國務院國發〔2002〕5號文件之后,推進電力體制改革的又一個綱領性文件。文件在總結“十五”電力體制改革工作、分析當前電力發展的主要問題和突出矛盾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十一五”電力體制改革的總體思路、基本原則、主要任務和工作步驟。為貫徹落實好《實施意見》,明確工作責任,提高工作效率,切實把各項改革工作落到實處。8月24日,電力體制改革工作小組又將《實施意見》,分解為30項具體工作,印發了《關于“十一五”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主要任務與工作分工的通知》,根據發改委、國資委、電監會、財政部等有關部門的工作職責,進一步落實了任務分工。
(二)組織實施了預留發電資產變現工作
為支持電力主輔分離改革,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和電力體制改革工作小組的工作部署,從2006年8月開始,電監會牽頭組織實施920萬千瓦發電資產變現工作。在國家發改委、國資委、財政部、證監會等有關部門和電力企業的大力支持及共同努力下,按照“依法合規、公開透明、規范操作、縝密細致”的要求,經過中介機構選聘、盡職調查、審計評估、出售方式確認、競價、簽署出售協議等過程,順利完成了920萬千瓦發電資產變現工作。變現結果超過原有預期,變現資金收繳工作進展順利。
按照國務院和電力體制改革工作小組的要求,為支持電網建設、支付必要的改革成本,2007年上半年,電監會會同國家電網公司啟動了647萬發電資產變現工作。在聽取主要發電企業、目標企業、有關部委司局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647萬千瓦發電資產變現工作操作方案》,提出了具體工作計劃。2007年底,647萬發電資產變現主體工作按期完成:定價方式、出售方案及后續工作安排建議已經電力體制工作小組審定,并在年前簽署了安全生產和經營管理的移交協議。
(三)研究解決了發電資產劃轉移交遺留問題
自2002年廠網分開后,有關發電資產移交工作,計劃于2003年6月底完成,由于在建項目資本金、投資收益分配、折舊和流動資金返還、擔保責任、債權債務和陳欠電費等資產財務問題,以及產權歸屬、企業改制、外商投資等遺留問題遲遲得不到解決,資產財務劃轉移交工作一直沒有完成,不僅影響到發電企業的項目建設、安全運行,也影響到職工隊伍穩定和電力體制改革形象。
從2006年10月份開始,按照電力體制改革工作小組的要求,電監會牽頭,會同財政部、發改委、國資委對廠網分開以來所有遺留問題進行了全面梳理,區分共性和個性問題,分類處理,協調和督促有關各方互諒互讓、形成共識,經過近一年的艱苦努力,發電資產劃轉移交遺留問題已處理完畢。
對共性問題,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電力企業采取集中辦公方式,按照依法合規、公平合理、操作簡便和先易后難的原則,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認真聽取有關各方意見,經過反復核對和多次協商,最終提出了一攬子解決方案,提請工作小組印發了《關于電力資產劃轉移交有關遺留問題的通知》,處理了涉及40余家發電企業、18家網省公司,高達346億元爭議資金的遺留問題。對個案問題,采取專題小組方式,按照輕重緩急原則進行專題研究,按照有關政策文件,深入調查研究,分清是非曲直,逐一取得了實質性突破,協調處理了丹河電廠歸屬、青山熱電廠“一廠多制”、閘口艮山門離退休職工上訪、天生橋二級電站股權歸屬等一批典型個案問題。
(四)研究提出了主輔分離改革和規范電力企業職工持股行為的有關方案
按照國務院154次常務會議精神和電力體制改革工作小組的工作要求,國資委會同國家電網公司和中國南方電網公司,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研究提出了《電網主輔分離改革及電力設計、施工企業一體化重組方案》。為了規范電力市場秩序和企業改制工作,按照《實施意見》的要求,國資委會同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電監會研究制定了《關于規范電力系統職工投資發電企業的意見》。
(五)繼續加強和完善電力市場建設工作
電監會繼續推進區域電力市場平臺建設,對東北、華東電力市場試點工作進行了總結,客觀分析了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加強市場建設的工作意見。開展了電力市場建設的理論研究,進一步完善了東北、華東、南方區域電力市場的制度設計,為進一步模擬運行創造了條件。華北、西北、華中區域電力市場建設方案的研究工作,也取得重要成果。
結合電力市場建設,電監會會同國家發改委等有關部門開展的大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工和扎實推進。吉林、廣東的直接交易試點初見成效。同時,研究制定了大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用電企業準入技術條件和能耗標準,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大用戶和獨立配電企業情況調查。在積累改革經驗、統一各方認識的同時,有效促進了企業技術升級和節能減排,為進一步組織和完善大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奠定了工作基礎。
(六)著手開展電力體制改革重大問題研究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國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提高改革決策的科學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電力體制改革工作小組于2007年下半年印發了《關于組織開展電力體制改革重大課題研究工作的通知》,要求在電力體制改革工作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由電力體制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會同電監會、發改委、國資委、財政部,計劃用一年左右的時間,分別對輸配電和調度管理體制、農電發展與管理體制、節能調度與電力市場建設、輸配電價與銷售電價、輸配業務財務分開核算、深化電力企業改革等涉及繼續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組織國內外專家和電力企業進行專題研究,并適時組織相關試點工作。
二、2008年改革動態
“十一五”期間,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任務依然十分艱巨。按照黨的十七大精神和〔2007〕19號文件要求,在鞏固廠網分開的基礎上,逐步推進主輔分離,改進發電調度方式,加快電力市場建設,創造條件穩步實行輸配分開試點和深化農村電力體制改革試點,積極培育市場主體,全面推進電價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初步形成政府宏觀調控和有效監管下的公平競爭、開放有序、健康發展的電力市場體系。主要工作有以下方面:
1.利用市場化手段,大力開展節能優化調度。
2.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加快區域電力市場建設。
3.繼續深化電價改革,逐步理順電價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