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地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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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地法

土地征地法范文1

樂山市國土局:

你局有關征地問題的來電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辦理。近幾年來,一些地方改革征用土地方式,根據1984年原農牧漁業部、國家計委、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頒發的《關于征用土地費實行包干使用暫行辦法》實行由縣、市人民政府統一征地的辦法,從實踐看,有利于減少征地中的矛盾,加快征地速度,保證國家建設用地,應繼續推行。各級人民政府應切實加強領導,給予積極支持和具體的指導和幫助,保證這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土地征地法范文2

2006年以來,市國土資源局緊緊圍繞市政府提出“一手抓空間,一手抓項目”的經濟發展戰略,認真研究和落實市政府關于國土資源工作的一系列部署,把拓展城市發展空間做為當前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明確了一手抓國有存量用地出讓,一手抓增量用地農轉用和土地征收。在工作中認真消化理解《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文件精神,不斷強化“一個理念、七個意識”,通過采取一系列切實可行的措施,不斷破解工作中的難題,深度推進這項工作的開展。通過全局干部職工的共同努力,這項工作超目標、超歷史的完成了任務,為拓展城市發展空間提供了大量的用地,實現了歷史性的突破,為我市經濟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

通過對國有土地的收購儲備和依法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實現了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籌措了大量的資金,解決了國企改革遺留的問題和建成區工業企業的搬遷,進而改善了城市環境。加大了土地收購儲備力度,強化了政府對土地市場的高度壟斷,做到“一個池子蓄水,一個龍頭放水”。提出了土地談遷收購儲備要四個結合:一是與國企改革相結合,二是與清欠閑置土地相結合,三是與騰出城市發展空間相結合,四是與舊城改造相結合。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過程中,嚴格執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的11號令,采取了四項措施:一是國有土地全部實行凈地出讓,不斷提高土地收益;二是擴大信息面,廣而告知;三是對外招商,吸納有實力的外商來鞍投資;四是簡化了辦事程序,加強售后服務,為外商投資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從2006年初到現在,國有土地出讓共公告7期,公開掛牌出讓國有土地80宗,191.2萬平方米,收取土地出讓金總額為33.9億元,其中,2007年收取土地出讓金總額為23億元。土地出讓金收益是2005年以前年收益的10倍。

通過加大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工作的力度,特別是在國家從嚴從緊管理土地的情況下,搶抓機遇,跑省跑部,爭取用地指標、爭取農用地轉用審批、爭取基本農田補劃審批、爭取征地報件費執行漲價以前的價格,全地區80%以上的征地卷于2007年上半年獲國務院和省政府批準。很好地實施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擴大了城市建設用地范圍,解決了城市建設用地的需求,特別是建成區工業企業搬遷的承接地和全市招商引資項目的用地問題。我們主要采取五項措施不斷破解征地工作中的難題:一是市本級征地,從征地測圖、地類認定、組卷公告、農民補償、起草各種文件等統一由國土資源部門完成,在全省率先實現了征地“五統一”,即:統一征地、統一付費、統一供地、統一開發、統一管理。二是強力推進征地進度。市政府通過規委會建立了征地聯席會議制度,及時解決征地前期需要協調的問題,實現了舉全市之力解決征地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為征地工作帶來了加速度。三是各部門密切配合,步調一致地推進征地工作。在工作中千山區政府、立山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發改委、城建局、交通局等單位給予了大力支持,同唱一首歌,同下一盤棋,為征地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了基礎。四是積極跑省跑部,爭取國土資源部和省國土資源廳對我市新增建設用地指標、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方案、征地預審等方面的幫助和支持。從2006年初到現在共爭取新增建設用地指標2047公頃,用地指標量僅次于沈陽市。2007年國家對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實行分配到市制度,我市得到540公頃的用地指標,在這方面我們抓住了機遇,緩解了我市用地緊張的矛盾,基本解決了今后新增建設用地的瓶頸問題。在省國土資源廳的支持下,通過大量的工作,2007年上半年國土資源部對我市五個批次用地的征地報件費價格全部按原標準執行(原標準32元/平方米,新標準從2007年1月1日起執行,標準是64元/平方米),為我市征收土地節省了大量資金。五是全力做好征地占補平衡工作,在全市耕地占補平衡指標沒有的情況下,對全地區耕地后備資源進行了全面普查,及時做好耕地補充,確保先補后占、占補平衡。2006年以來共投資3600余萬元,專項用于補充耕地,解決征地報批的要件問題。2006年1月至2007年7月,全市共獲得國家和省批準的征地面積1164公頃,已報卷待批的征地面積558公頃,為市政府節省報件費1.9億元,征收土地面積是2005年以前年度征收土地面積的6倍。

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為了進一步加強國土資源管理工作,重點完成國有土地出讓和集體土地征收任務,我代表市國土資源局向大會表決心:

一、認真貫徹國務院、省政府關于國土資源一系列方針政策、法律規章,在市政府的領導下,做到依法報批土地、依法供應土地、依法監督利用土地、依法依規維護土地所有者的權益,在我市形成一個健康有序的土地市場環境。

二、嚴格落實基本農田和耕地保護制度,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確保我市耕地和基本農田保有量分別是24萬公頃和21萬公頃。按照市政府和各縣(市)區政府簽訂的年度責任狀,認真檢查落實,形成驗收報告。

三、認真做好土地的開發整理和復墾工作。年末前再投資2000萬元以上,專項用于補充耕地,達到省國土資源廳對我市征地需要補充耕地入庫數量的要求,滿足本年度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需要。

四、認真做好新一輪土地利用規劃修編工作,為拓展城市空間擴大建設用地范圍,滿足城市建設對用地的需求,提供規劃保障。推進達道灣地區污染地基本農田補劃方案的編制和報批工作,落實達道灣地區土地利用規劃的修編和上報工作。

五、鑒于本年度國家對征地制度實施了改革,用地指標從嚴管理、指標到我市數量少的實際情況,加大力度爭取省再給我市部分指標,解決征收土地的瓶頸問題。

六、年末前再談遷、收購、儲備一部分土地,適時掛牌出讓,力爭本年度土地出讓收入達到30億元。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業用地掛牌出讓和最低限價標準,對新增工業建設用地要加快速度掛牌出讓,掛牌出讓率不低于80%。

七、本年度省下達我市的用地指標,在國家方案批準后,立即組卷報批,并做好供地工作。

土地征地法范文3

關鍵詞:土地征收;行政訴訟;程序構建

永嘉縣屬溫州市轄區,土地面積有2674平方公里,人口已經超過百萬,在溫州各縣市區中總面積最大,但是山地面積也是最多的縣,達到2397平方公里,平原面積為277.0平方公里,擁有耕地面積僅有36.16萬畝,在如此稀缺的土地資源下,土地征收行為對民眾的土地所有權的剝奪顯得更為重要。

一、永嘉縣行政訴訟概述

1.永嘉縣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特點

2009年-2013年五年內,浙江省永嘉縣人民法院共受理行政訴訟案件198件,年均收案數達到40件,在浙江省溫州市各基層法院中收案量中等偏上,具有一定的考量價值。通過5年的數據分析,可以得出一些較為清晰的特點:

一是收案量少。年均40件的行政訴訟案件,在浙江省溫州市地區已屬中等偏上的數量,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比較規范,還是基于其他原因導致案件量偏少。二是被告單一。在每年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主要集中在政府、公安、規劃、國土等部門。是其他部門都依法行政,合法行使職權,還是這幾個部門易有爭議,還是法律的設置本身造成的,還需進一步分析。三是撤訴比例高。在結案方式中,以撤訴方式結案的達到50%以上,高比例的撤訴率,是否是真實情況反映,還是因為無法以其他方式結案,只能選擇以撤訴結案為妥。

2.土地糾紛案件存在的問題

從永嘉縣人民法院的案件特點可以反映出以下的問題:

一是國土部門在行政訴訟案件中占了較大的比例,在這么多行政部門中,擔任被告身份的情況占到了1/10以上。這說明土地問題一直存在,即使土地征收多數問題無法進行行政訴訟,但是其他土地問題仍然使其成為被告。

二是土地征收案件多數未進入行政訴訟中。雖然行政訴訟案件中,國土資源局多次作為被告,但是土地征收糾紛基本沒進入行政訴訟。造成這樣的問題,主要是由于相關法律對于因土地征收決定、土地征收補償等產生的爭議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加上抽象行政行為的不可訴性以及行政裁決的終局性等,行政訴訟這一救濟途徑的實施在土地征收中面臨著很大的障礙。

三是行政訴訟多數以撤訴結案,我在創新項目浙江省永嘉縣行政訴訟研究中曾作過論述,撤訴率高是有一定原因的,尤為重要的一點就是法院對雙方進行協調,最終以調解式撤訴。因此,我建議調解可以引入行政訴訟,尤其是土地征收案件,希望能夠依靠行政訴訟的角度保障農民權益。

二、溫州土地征收存在的問題及制度構建

從實際征地工作情況看,村集體和農民對征地政策上基本上沒有意見,在征地協商中村集體和農民往往都提出政策外的一些問題,要求政府予以解決,影響了征地工作的順利進行,主要有以下的問題:

1.溫州土地征收存在的問題

(1)因征地政策調整引起的征地歷史遺留問題。如龍灣街道狀元村的林東京上訪案。90年代金溫鐵路、金麗溫高速等重點工程項目是一個項目一個征地政策,金溫鐵路路基部分還出現過裸征,2003年后市區執行統一的征地政策,同樣類型的重點工程項目和其他項目一樣實行了同地同價,較早征地的就覺得很吃虧,通過上訪形式要求政府給予解決,導致狀元油庫擴建項目無法在當地落地。再如鹿城區南匯街道南塘村的耕地1994年左右已基本被征完,由于我市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是從1998年以后開始實施的,該村村民就無法得到社會保障,民眾意見較大,導致目前一些零星征地都無法實施。

(2)因房地產市場價格上升引起的征地歷史遺留問題。如90年代后期、2000年代初,我市實行的勞力安置房政策,因當時的征地成本加上建筑造價高過房屋市場售價,在經濟上不劃算,龍灣區大部分村都沒有選擇使用勞力安置房指標,鹿城區如箬笠岙等村選擇把勞力安置房指標直接由安居工程指揮部收購。2000年后,城市中心區也同樣根據村里要求回購龍沈、嶼田等村三產留地指標。由于之后房地產市場發展,地價上漲,在新的征地過程中部分村民反悔提出異議。

(3)征地實施單位征地前后對村里態度不一,誠信缺失。征地是村里能集中提出訴求的唯一機會,提的大多是村里長時間得不到解決的問題,征地實踐中征地實施單位對村里態度往往是前熱后冷,一達到目的,就把村里的訴求晾在一邊,缺乏認真解決問題的誠信,而村里的訴求長期得不到及時解決,日積月累成為歷史遺留問題,在下次征地中這種互信缺失的矛盾突出表現。

(4)農民對村集體的意見影響征地。比如換屆后新一屆村委會否定前屆村委會的征地決定(如龍沈村);村民對村里征地補償分配方式、分配方案、分配對象不滿引發;對村干部本身能否做到公平公正公開的不信任。而這些村內矛盾激化會引起涉及征地。

(5)征地地類爭議問題。如村里要求10米高程以上林地或山園地要求認定為耕地,現狀違法建設用地按違法前地類耕地認定,落實留地指標。而違法占用農用地,根據溫州市里2005年規定是不再核給留地指標的。因涉及經濟利益重大,近幾年時間這類問題出現較為頻繁。

2.土地征收中的正當法律程序構建

很久以來,國家就征收土地這方面沒有規范且完善的制度安排,因此,我們一致認為國家只有先意識到這個問題,其次不斷地完善法律內容,以全新的法律思想去考慮國家征收土地行為,不僅僅要理解公民內心的想法,更要搞清楚被征地者內心的想法,一方面尊重人們的權利,另一方面要不斷地為公眾獲取利益,讓百姓知道國家是為了他們好,心甘情愿地交出土地的使用權。

(1)制定《財產征收法》

我國目前的征地程序是國家本位主義理念下的產物。明確土地征收程序的根本目的是規范行政權、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利,增強征收程序的公開性和民主性。應當制定專門的《財產征收法》,對土地征收的程序做詳細規定。

目前,我國土地征收程序無統一的法律法規規定,其條文分散在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甚至規范性文件等不同效力層次的法律文件中。立法機關對征收程序的法律規定應盡量詳細、完整,具有可操作性。

現在的《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強土地管理,重在保障土地管理秩序,而土地征收涉及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的博弈和平衡,是國家征收權和公民私權利的沖突和協調。二者的理念不同,涉及的法律關系主體不同,具體制度也有很大差異。土地管理主要包括土地所有制、土地利用規劃、耕地保護、建設用地、監督檢查等內容,而土地征收則主要包括征收目的、征收程序、征收補償、救濟、法律責任等制度。所以,《財產征收法》的制定在程序上符合立法本意,對公權力的行使又可通過程序加以限制,且內容更符合征地的性質和特征,更容易達到控制和約束征收權、切實保護被征收農民合法權益的目的。

(2)確定行政機關為征收主體

國外發達國家對征收主體主要做兩種方式的規定,一種是議會征收的方式,這種方式主要集中在美、英等國,第二種方式是行政征收,主要在德、法、日等國家實行。我國在理論界也主要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是立法機關為主體,另一種是行政機關做主體。當然也有部分學者認為可以由司法機關做主體。

中國國情造成以行政機關做征收主體更加合適。一是人大難以代表公眾意見。我國的制度造成人大代表對決議投票,但是并不是這些代表就能真正體現民眾的意見。二是人大代表是各個行業各個領域的非專職人員,對土地征收的各個環節并不熟悉,可以說是非常外行,不能保證征地正常進行。三是人大的召開并非隨時隨地,諸多問題需要馬上解決在人大難以實現。四是政府權力來自人民,行政機關行使征收權有正當性。行政機關涉及各個領域,且均有該領域的專業人員,結合其原有的土地信息,可以更好的統籌土地征收。

(3)設立公共利益認定

國家征收土地只能基于公共利益考量,但是公共利益無法界定最終導致征地目的混亂。但是多數國家和地區都有相應的公共利益認定程序來加以規范。各個國家對是否是公共利益有專門的機關來認定,對是否屬于公共利益也需要作出相關認定,只有符合法律法規以及確有必要,則可以通過認定。對公共利益的認定有比較復雜的認定程序,與土地征收的認定應當具有相似性。比如日本由事業認定機構來認定,臺灣也需要通過事業認定。

(4)增設調查程序

國外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征地程序中都設有專門的調順絳頡7ü行政階段包括兩個調查程序:(1)事前調耍是否屬于公共利益則由該階段進行。接到需用地人申請后,由調查員或者調查委員會對事業是否屬于公用目的、事業所涉及的環境和城市規劃進行詳細的調查論證。(2)擬征地項目位置調恕S墑〕せ蚱涫諶ǖ鈉淥副省長親自進行,對被征的土地位置、面積做調查,具體哪些人應當受到補償也應該在調查范圍??v觀來看我國的調查程序還是不夠具體和規范,準備階段不充分,市場調研不完善,很難順利地開展一系列的活動,所以為了維護公民利益不受侵犯我們更應該完善調查程序。另外,調查應公開進行,調查結論應對外公布,允許公民查閱和質疑。

三、溫州地區補償問題和建議

由于溫州處在沿海發達地區,相對于國家統一制定的補償標準,明顯補償過低。2003年溫州全方面考慮補償標準低的問題對產值片區做了規劃,兩者相結合做出比較適當的補償。2008年溫州提出新舉措,進一步提高補償標準,縮小不同區域間的土地補償標準。原來的標準是按行政區域劃分,市區范圍里總共有三種標準,現縮小為兩個區域,劃分為山地和平原。原來土地類型多樣化達到七種,現在只劃為三種。從之前的不同區域得到的補償不相同轉變為同一標準,對低標準進行了更大的提升,現在每畝可以補償2000元。1998年,溫州地區征收每畝耕地補償18000元,到2014年已經上升到每畝90000元,是之前補償的5倍,標準大幅度高。

1.溫州土地征收補償問題

2012年溫州開展土地征收陽光工程建設,土地征收各環節得到進一步控制,補償更加陽光透明,但在調研中發現補償標準過低仍然是個大問題,在補償方面還有其他幾個問題:

一是補償遠低于土地市場價。近6年來,溫州房價一直居高不下,2009年溫州市區新房成交均價為22532元/平方米,2010年均價則25415元/平方米,2011年上升到35336元/平方米,2012年、2013年、2014年均價分別為26121元/平方米、23278元/平方米、19789元/平方米。高房價帶來的是土地價值的持續上升,雖然近年房價略有下降,補償標準也已有提升,但是兩者相比較,仍是相差過大。

二是有的縣(市)補償安置費是通過鄉鎮政府直接收取和支付,沒有經過統一征地事務機構,有個別縣統一征地事務機構連征地費財政專戶也未建立,征地補償安置費是否及時足額到位,征地主管部門無法掌握,存在著征地補償未能按時足額到位風險存在著征地補償不按時足額到位風險。

三是因個別被征地村存在征地補償內部分配機制不夠健全公開,村民參與征地補償的程度很低。征地補償過程中,從村集體的補償費如何分配,以及政府作出的保證基本生活的社保名額給誰,安置留地的用途都無法參與其中,且認為可能存在不公平,而該類征地補償又沒有相應的監督機制予以制約,造成部分村民對村集體不信任,影響征地本身的合法性。

2.土地征收中確定公平補償的原則

要改革征地制度,必須盡快構筑公平補償制度。公平補償制度之建立是一個系統的工程,應從建立公平理念、實行市場標準、拓寬補償范圍、提高農民參與權等方面全面展開。

(1)重構補償公平的理念

經過一段時間發展,先農業后工業,當經濟總量達到一定程度后,更應當注重農業發展,達到平衡。如今我們的經濟發展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4年,中國國內生產總值達到63.6萬億元,在世界主要經濟體中名列前茅,人均GDP約為7485美元(約合人民幣46531元),①現在應該到了適當減緩經濟發展速度,提高社會福利建設,注重社會公平的階段了。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公民個人的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物權法》也對私人財產保護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因此,在建立和法治社會背景下的今天,在國家與農民利益關系問題上,仍然抱持實現城市化實現經濟發展必須犧牲農民利益的觀念,繼續采取“農業為工業積累”的征地補償思維,已經不符合時代的要求。

(2)提高征地補償標準。溫州屬沿海發達地區,高房價、高物價導致在溫州生活的成本進一步加大,失地農民若無相應的足額補償,很可能會因失地造成無法生存。依據溫州地區的生活水平,再次提高征地補償。遠期應考慮允許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自由轉讓,建立集體土地市場體系。改革開放后城市土地也遇到過實行市場化問題,當時遇到的障礙要比現在困難得多。許多人擔心土地市場放開會導致農民大量賣地,加劇耕地的流失,威脅國家糧食安全,我們認為國家可以通過提高土地增值稅,通過稅收手段調節土地買賣行為。對土地保有農業用途的農民,可以給予免除稅收、給予獎勵等各種優惠政策。

(3)推行征地補償安置費預繳制度。征地補償安置費統一在征地報批前預存入統一征地機構財政專戶,在征地批準后由統一征地機構統一支付,確保征地補償安置費及時足額支付到存。農民失地后獲得的補償的具體分配,應有相應的程序予以監督,最好能有農民參與其中,進行村民監督,讓補償費、社保名額、留地指標如何分配有具體的制度規范。

(4)事先需確定補償安置方案。“征地必須補償,非經合理補償不得征收”是國家在征收制度中的通用規則,也是財產權憲法保障的主要內容。我認為,征收補償程序在征地程序中不僅不應設置為子程序,而且應設置為前置程序,提到征地決定作出之前,即補償安置方案被農民接受以后,再決定征收。這種制度設計也符合我國為解決因征地引起的大量糾紛而提出的“先補償后征收”的思路和安排。

(5)完善補償安置實施程序。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和征地方案確定并公告以后,政府應該鞏固征地,確保行為順利開展,并采取措施,策劃方案,然后開展。之前政府應該明確自己的責任和任務,尤其是補償資金方面妥善處理,要做到足額及時。補償費應確定被征地農民和集體應得的具體份額,直接交由權利人或其指定人受領。補償費和安置費支付完畢后,土地征收程序終結。在程序的設定中,應當明確補償安置與征地是否生效相結合,補償安置為征地最終能否生效的必要條件。補償安置費發放完畢,被征地農民得到合理的補償,征地決定生效,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轉移。

四、土地征收救濟制度構建

1.完善民間性救濟制度

(1)強化基層調解制度。我國《物權法》第32條明確規定,權利人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保障自己受侵害的權益。土地糾紛主要有兩種類型的糾紛,一種是被征地者包括集體組織和個人,由于補償不到位,安置不妥當引起的與征地方發生的糾紛;另一種是補償金分配不合理導致個人與村集體之間發生糾紛。很顯然,調解比司法救濟有著高效率的優勢,不至于想要獲取救濟而花費一年兩年甚至更長時間。健全基層調解制度并加強其執行力,實為一條便民的救濟通道。

(2)建立征收仲裁制度。我國目前由作為土地征收方的政府既吹哨又參賽對征地糾紛進行裁決的做法,很難保證裁決的公正性,也不符合國外通常由獨立于政府的機構對此類糾紛進行裁決的國際慣例。“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明確規定該法并不適用于集體土地征收,”②使得土地征收仲裁至今仍舊無法可依。我認為,借鑒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這幾點內容,未來我國土地征收仲裁制度的設立,有兩條可行的路徑:

其一,可考慮修改《糾紛調解仲裁法》,將其仲裁的范圍進一步拓展,不只接受土地承包糾紛,還可以將土地征收糾紛囊括進來。其二,可以考慮參照《糾紛調解仲裁法》之規定,單獨制定《土地征收糾紛調解仲裁法》或者在專門的《財產征收法》中規定有關土地征收糾紛調解仲裁的內容,并據此設立專門的仲裁機構,降低甚至免除申請人的仲裁成本,避免無法可依、費用過高等缺陷。

2.完善行政救濟制度

解決征收糾紛使用行政救濟是最常用的手段,浙江省溫州市每年的土地案件保持在150件左右。對于被征地農民而言,所要防范和應對的主要是但不僅僅是行政機關的侵權行為,還包括來自農村集體組織的不法行為,其所需要的救濟路徑顯然更多。

(1)行政和解與調解?!皬挠蛲夥ㄖ频膶嵺`看,行政調解、和解已經成為各國普遍運用的行政糾紛解決方式?!?008年最高法院頒布《關于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撤訴規定》)。該規定的出臺并不是以撤訴為目的,是為了給行政訴訟和解提供依據,由于行政訴訟法并無和解制度的規定,若以和解的規定出臺,則會導致與法律沖突。撤訴就成為了最高院司法解釋的切入點,以撤訴的方式達成和解,雖是撤訴規定,但包含了和解的意思。行政訴訟禁止調解,不應有行政調解的依據。對于學界熱議的能否適用調解,主要的焦點集中在行政機關是否具備處分權的問題。公權力不能自由處分這是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的觀點,公權力在行政機關來看,既是權力也是責任,行政機關不得自行處分,包括放棄、轉讓等行為。據此,行政機關無實體處分權,以此為調解基礎的方式就無生存空間。但是民事訴訟中最為適用的調解,以及“大調解”環境下的調解結案,均是行政訴訟調解應當發展的方向。③

在我國土地征收的整個過程中,這類糾紛既牽涉鄉規民約,又牽涉基層的自治。在這種情況下,最好能由基層通過人民調解組織來進行解決,在基層調解仍舊無法解決、必須動用公權力時,可以考慮采取行政和解、行政調解的手段。

(2)行政裁決。行政機關的行政裁決權取決于法律的規定,依據規定,享有征地補償定價權的征收方同時握有被征地方不同意該定價時的爭議裁決權,后者則完全失去討價還價的權利和機會。法律未明確對裁決決定不服是通過行政復議還是行政訴訟解決,由此裁決效力并不完全有效。我國目前的土地征收行政裁決制度仍存在諸多問題,需要逐步加以完善。

首先,提倡協調功能,在行政裁決中要合理運用協調解決糾紛。其次,明確被征收人的主體資格,明確裁決的具體實施部門,建立專門的裁決機關,由在百姓中享有一定聲望的專家來裁決,向人們說明,更加具有說服力,政府還能表現得更加親民。再次,法律可以規定優化裁決程序,畢竟相當一部分百姓經不起法律官司的拖延。最后,應擴大裁決標的的范圍,只要需征地有關則都可以適用該裁決。

結語

今后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城市化還將是我國發展的主要方向,而大規模的城市化往往伴隨著大規模的土地征收。合理的土地征收制度對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對促進經濟發展、對社會的和諧穩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也顯得愈發迫切。

(作者單位:青海民族大學法學院)

基金項目:本文系青海民族大學研究生創新項目:永嘉縣行政訴訟研究課題結項成果。

注解:

① 國家統計局2015年1月20日的數據。

② 該法第2條第2款規定:“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不屬于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

③ 朱凱:“簡述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及結案方式――以永嘉法院行政訴訟案件為例”,載《開封教育學院學報》第4期。

參考文獻:

[1] 朱凱:《簡述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及結案方式――以永嘉法院行政訴訟案件為例》,載《開封教育學院學報》2014年第4期。

[2] 季金華、徐駿:《土地征收法律問題研究》,山東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3] 王利民:《論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載《政法論壇》2009年第3期。

[4] 李集合、鄒愛勇:《土地征收補償之同地同價的理性分析》,載《河北法學》2009年第9期。

土地征地法范文4

[關鍵詞]土地征收土地征收程序土地征收程序的缺陷土地征收程序的完善

土地在我國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既是重要生產資料和財產,也是人民安身立命之本,還是重要的環境資源要素。土地征收意味著對所有權的剝奪,牽涉的權益很多,權益之間的沖突也很大,需要按照嚴格的法定程序進行。沒有科學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作保障,就會嚴重地影響土地征收活動和國家建設活動的順利進行,也會加劇和激化政府與農民之間的矛盾,更會影響農村和整個社會的安定團結。1所以,建立科學完善的土地征收程序迫在眉睫。

一、土地征收程序的作用

實體法公正性的實現,必須以程序的公正為保障。沒有程序的公正,實體法的公正就不能實現??茖W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可以限制土地征收權的濫用,防止行政權力的泛濫,通過預先設定行政機關的權限,規范行政機關的行為,增加土地征收的透明度和公示性,避免暗箱操作和肆意妄為等現象的出現,以保證行政權力的公正合理行使;可以緩解征收者與被征收者間的矛盾,通過對土地征收施加嚴格的程序制約,對被征收者的利益進行必要保護,使被征收者明白征收的決策、執行依據和步驟等信息,增強征收者的權威性和公信力,有利于土地征收的順利進行和征收目的的實現;可以節約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通過規定征收者決策、執行的依據和步驟等重要內容,具有明顯的條件導向性,有利于減少不必要的論證、內部決議等過程,保證結果的一致性和穩定性,避免行政機關專斷和反復無常,同時也可以增加被征收者的可預見性,增強其對行政機關征收行為的信服度,避免產生糾紛,保證土地征收的順利進行。

總之,科學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有利于平衡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并促進土地征收的順利進行,帶動經濟和社會發展。

二、我國土地征收程序的缺陷

如上所述,科學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起著巨大作用,但在我國,由于立法經驗的不足和立法技術的落后,土地征收程序規定得粗糙,簡單,存在著明顯的缺陷與不足。

(一)我國關于土地征收程序的規定

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對土地征收程序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根據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我國的征地審批權和農用地轉用審批權集中到國務院和省兩級政府,縣市政府只有執行權,起到約束土地征收、防止耕地流失的作用。我國的征收程序可分為四個階段,即建設單位申請、擬定補償方案、政府核準方案、撥付發證。其程序從表面看與其他國家差異不大,但在具體規定和實質內容上卻存在著較大差距。

(二)我國土地征收程序的缺陷

1.有關土地征收程序的立法比較簡單、粗糙,在許多具體的制度設計上存在漏洞。具體表現在:

(1)土地征收目的合法性審查沒有納入程序中。土地征收目的必須合法,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征收土地,這是國際上通行的原則,亦為我國法律所接受。但這一原則在實施過程中卻受到了嚴重扭曲,表現在:

首先,我國對公共利益的界定不夠明確?,F行立法對“公共利益”語焉不詳,僅做出了概括性規定,為征收權的膨脹和濫用提供了可乘之機。新近出臺的《物權法》第42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這一規定強調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對何謂“公共利益”卻只字未提,無法為“公共利益”提供把握尺度,極易成為政府擴大征收范圍的借口。更為甚者,《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這實際上將公共利益的界定無限擴大,嚴重侵害農民的合法權益。

其次,公共利益在程序上沒有保障。土地征收目的審查機制既包括土地征收申請、批準前,有關機關對土地征收目的合法性的事前審查,也包括土地征收被批準后,被征收人認為土地征收目的不具有合法性時的救濟機制,可以稱為事后審查。1

我國現行立法中,沒有充分考慮征地利害關系人的利益,未賦予其廣泛的參與權;土地征收審批程序中沒有征地目的合法性的專項審查,在征地公告中也沒有征地目的合法性的專門說明;當集體或農民對公共利益的認定存在疑慮,對征收的程序存在異議時,卻缺乏合法有效的救濟方式,這樣的一個直接后果是,無論在實際操作中還是在觀念上都淡化了對征收土地目的合法性這一基本前提的重視,導致一些經營性用地也采用征收方式,從而嚴重侵害了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2

(2)缺少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機制。在我國,行政機關既是土地征收的決定者,亦是執行者,處于絕對優勢地位,必須嚴加監督,防止權力濫用,但我國現行土地立法并沒有規定必要的監督機制,如在征地范圍的決定權、征地審查權、賠償方案確定權等方面都只規定由行政機關自主決定、具體實施,缺少對行政機關的必要監督,導致行政機關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為權力尋租提供機會。實踐中,政府集土地征收者、土地交易者、土地爭議裁決者等多種角色于一身,根本無從監督,導致違法征地行為大量發生,侵害了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也帶來了行政權力的泛濫,破壞政府和人民的關系,危害社會穩定和繁榮。

2.土地征收程序中對被征收者的保護不足。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土地征收程序透明度和公示性不夠。作為征收利害關系人的集體和農民在征地前被剝奪了知情權、協商權和申訴權,幾乎處于任人宰割的地位。1從土地征收的決定,到補償費的標準和征收爭議的解決等,都完全由行政機關決定并實施,實難保障征收程序的公示性,無法避免暗箱操作行為的發生,因而難以保障被征收者的利益獲得公正的保護。

(2)被征收者在土地征收過程中缺乏表達自己意見的機會。整個征地過程中,被征收者都處于比較被動的局面。《土地管理法》第48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但既然征地補償方案已經確定,被征收者的意見所起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因此,盡管土地征收中有“兩公告”制度,但實際上是讓農民到指定單位辦手續的“通知書”,因為征收方案和補償安置方案均是在經批準之后方才公告的,此時,對農民提出的意見只有在確需修改的情況下才改動方案,極大地限制了農民的參與權。2除此之外,被征收者在征收目的性、征收的范圍等方面都沒有表達自己意見的機會。

(3)對被征收者的救濟措施規定不足。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被征收者在征地范圍、補償標準等方面存在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地的政府裁決,該裁決為終局裁決,并沒有規定被征收者向司法機關獲得救濟的權利,導致征地糾紛被拒于司法審查的大門之外。這種制度安排,給征收者以過大的權力,而被征收者連起碼的司法救濟權都沒有。雙方的攻防武器嚴重失衡,無法通過司法權來制約政府征地行為,也不能有效地維護被征收者的利益。對于土地征收出現爭議時的行政和司法救濟措施,現行立法缺乏明確全面的規定。

三、我國土地征收程序的完善

針對當前我國土地征收程序所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應結合本國實際情況,重點是在其具體規定和實質內容上加以改革、完善,構建科學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限制征地過程中政府廣泛的自由裁量權,以保障土地征收的公平正義。

(一)公共利益的認定。這一階段要解決的首要問題是合理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常隨實踐的發展而變化,難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設定窮盡公共利益的事項。立法上應采取概括式和列舉式并舉,1直接設定與間接設定相結合的形式,從財產利用的目的和利用的效果兩方面進行解釋,將商業性用地嚴格排除在外,為“公共利益”提供尺度把握,增強可操作性。在法律不便直接設定公共利益時,轉而為行政機關判斷公共利益設定標準,授權行政機關依照這些法定標準判斷公共利益。2另外,當發生爭議時,政府部門或其他強勢主體必須就某一項目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這一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這一階段包括兩個環節:申請和核準。首先,由需用地人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征地申請,申請人應就征地目的、條件、補償等方面做出詳細說明,并舉行征地條件聽證會和補償安置聽證會,充分保障有關人員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異議權,通過公告和聽證程序聽取有關專家和民眾的意見,使得各種不同甚至彼此針鋒相對的觀念、意見、利益全部一一展現,從而有可能根據法律的精神和規則對它們進行研究、斟酌、識別、協調、衡量,做出最能平衡各方利益的征地方案,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接著,由政府有關部門根據需用地人提出的申請文件和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審查,重點審查其目的合法性,要嚴格按照法定標準,對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進行專項審查。一旦符合即可以結合其他因素,做出是否批準土地征收的決定。土地征收的申請被批準以后,必須予以公告并通知被征收者。這一環節對保證土地征收程序的公開性和透明度非常重要,有利于保障最終決策結果的科學性、民主性和正確性。此外,土地征收核準的公告在土地征收程序中對土地權利的確定、需用地人和土地權利人行為的限制等具有特殊的效力。

(二)土地征收范圍的決定。政府有關部門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通過必要的聽證和論證程序,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確定征收土地的范圍,并及時予以公告,通知被征收者,允許被征收者乃至社會公眾提出異議。如果對征地范圍有爭議的,利益關系人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復議或者申訴,對復議或者申訴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訟;當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訟。這樣的規定,既有利于對行政機關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加強對其約束,防止其濫用征收權,同時賦予被征收者選擇權,為其提供有力的救濟途徑,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土地征收的補償。補償方案的制定是土地征收補償實施的前提和基礎。征地方案確定后,征收者與被征收者應對征地的補償標準等問題進行談判、協商,由政府和農戶選派的代表組成委員會共同確定征收補償方案,意見不一時,由批準征收土地的政府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由法院裁定,以保證補償方案的公正性。這種做法,有利于減少土地征收中的不公平性,使雙方可以在相對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協商,實現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和平衡化。

接著,對補償方案進行公告,這是土地補償的必經程序,也是有關地方政府的義務和職責。對征地補償進行公開,讓征地補償透明,既保護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知情權,方便了國家機關、社會團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監督,又可以避免因土地權屬不清等而產生的糾紛。1

第三,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根據《征用土地公告辦法》有關規定,土地征收補償方案公布以后,有關市、縣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土地征收補償方案的意見和建議,以保證土地征收補償的公平與合理以及土地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

最后,公布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補償費用分配是否及時、合理,使用是否正確,關系到每個農民的合法權益,因此,法律賦予并保障政府部門和農民的依法監督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阻撓和干涉。

(四)土地征收的執行與完成。如果雙方達成協議或法院裁決維持征收決定,則可確定具體征收事宜。首先,由需用地人按照補償方案繳納土地征收補償費用,之后雙方到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登記,需用地人獲得征收土地的所有權。這樣既有利于被征收者盡快獲得合理的補償,又有利于需用地人早日獲得土地的所有權,有利于雙方利益的實現,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維護交易安全。

當然,在整個土地征收過程中,要增加透明性,在征收過程的每一個環節都要進行公示并向公眾或者相關利害關系人隨時提供可查閱的相關文件報表,以對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進行有力制約,以權利制約權力,防止征收權濫用;2要加強協商性,注重被征收者在征地行為過程中的參與,讓他們在征收目的性、征收范圍、征收補償安置和征收補償安置費用的使用、管理等方面都有充分發表意見的機會,并能采取足夠的措施及時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明確可訴性,設置科學、合理的救濟措施,保證在被征收者存有爭議時,可以通過多種救濟途徑,有效地維護自身合法利益。允許被征收者采取復議、申訴或者訴訟等救濟措施,在條件成熟時,還可設立由專業人員組成的征地仲裁機構,主持有關征地過程中產生的異議仲裁,以更好地維護被征收者的合法利益。

通過以上程序,可以使我國的土地征收程序更細致、科學和具有操作性,有力地維護各方合法權益,促進土地征收的順利進行和土地征收目的的最終實現!

結語

綜上所述,科學合理的征收程序起著重要作用。但當前我國的土地征收程序尚存在不少缺陷,需要進一步改革、完善,以構建嚴格、周密的土地征收程序。筆者相信,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隨著我國立法經驗的豐富和立法技術的進步,必將構建出科學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以實現各方利益平衡,更好地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

參考文獻:

[1]王興運。中國土地征收補償法律制度研究[A],轉引自楊紫火亙。經濟法研究[C],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2]李強?!吨袊恋卣魇辗芍贫妊芯俊?weizhang/default.asp?id=17110.

[3]梁亞榮、李雪艷。修憲與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J],實事求是2004(6)。

[4]丁文,溫世揚。土地征收侵權責任機制研究[J],浙江社會科學,2006(4)。

[5]段應碧。改革現行土地征用制度,切實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J],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簡報,2003(4)。

[6]符啟林。土地征用中公共利益的考量[A],經濟法研究[C],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7]王興運。集體土地所有權補償問題探析[J],河北法學,2005(4)。

[8]張玉東。公益征收程序的探討——以一般征收程序為對象[J],政法論叢,2006(6)。

*中山大學法學院06級經濟法研究生,研究方向:企業與公司法、經濟法。

1王興運:《中國土地征收補償法律制度研究》,載楊紫火亙主編:《經濟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90頁。

1李強:《中國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weizhang/default.asp?id=17110.

2梁亞榮、李雪艷:《修憲與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載《實事求是》2004年第6期,第64頁。

1丁文、溫世揚:《土地征收侵權責任機制研究》,載《浙江社會科學》2006年第4期,第65頁。

2段應碧:《改革現行土地征用制度,切實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簡報2003年第4期。

1梁慧星教授便是主張采用一般概括式和列舉式的方法,具體可參見:梁慧星:《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中國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以及《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物權編),法律出版社,2004年。

2符啟林:《土地征用中公共利益的考量》,載楊紫火亙主編:《經濟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67頁。

土地征地法范文5

土地征用制度是世界各國為公共事業而設置的一種制度。本論文從我國土地制度的概念,包括全民所有制、農民集體所有制兩種形式,土地所有權也相應存在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兩種類型。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地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這是我國實行土地征用地憲法依據。

其土地征用制度的現實意義一是滿足集體土地進入房產市場的內在沖動和外在需求的需要,我國存在較大面積的集體所有的土地,這既是的產物,也是現實的需要;二是適應我國國情,保護農業用地的需要。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同時又是一個人多地少,耕地資源貧乏的國家,集體所有的土地肩負著十幾億人口的溫飽重任,隨著人口的急劇增長與建設的發展,人地相爭的矛盾將十分突出集體土地的補償安置,集體土地征用的補償,是征地工作的主要,亦是一項難度較大的重要工作,其涉及到國家,集體,個人利益,既要考慮到建設項目的投資和國家建設的發展,又要考慮被征地單位以及農民地生產生活水平,力求做到國家利益優先,兼顧用地單位和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各方利益。集體土地的補償安置主要有以下問題:1、征用集體土地的補償原則;2、征用集體土地的補償范圍和標準;3、安置剩余勞動力。4、土地補償費用的處理。

國家有關部門應盡快通過立法措施完善土地征用制度,使之更加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1、嚴格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圍,土地征用權只能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2、以農用地市場價格作為確定土地征用費的基本依據;3、合理分配土地征用補償收益,明確界定產權是實現征地補償費合理分配的關鍵。盡快建立以法律機制和經濟機制為紐帶的土地征用制度。

我國土地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農民集體所有制兩種形式。作為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現形式,土地所有權也相應存在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兩種類型。土地征用是發生在國家和農民集體之間的所有權轉移,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批準權限和程序批準,并給農民集體和個人補償后,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土地征用是保證國家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所需土地的一項重要措施。無論是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為了發展社會公共事業,都設置了土地征用法律制度,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地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這是我國實行土地征用地憲法依據。土地征用具有下列特征:

1、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主體必須是國家。

只有國家才能在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法律關系中充當征用主體,因為只有國家才能享有國家建設之需要依法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權利,盡管直接需要土地的并非國家,而是具體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但是他們作為土地需要的單位只能根據自己的用地的實際需要,依照法律規定地程序向土地機關提出用地申請,并在申請批準后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另外還要明確國家雖是征用土地的主體,但是實際行使征用土地權的是各級土地管理機關和人民政府,他們對外代表國家具體行使此權。

2、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是國家行政行為,具有強制性。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并非民事行為,而是國家授權的并依照法律規定的依據和程序所實施的行政行為。這是因為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法律關系的主體--國家,土地被征用的集體組織(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土地征用法律關系的產生并非基于雙方的自愿和一致,而是基于國家的單方面的意思表示,無需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同意。國家征用土地的指令,是行政命令。對此,土地被征用的集體經濟組織必須服從。而且在這種法律關系中也不遵循等價有償原則。

3、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是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原因是國家建設之需要,也即憲法第5條所指的公共利益的需要。這里所講的國家建設需要或是公共利益需要,均是從廣義上理解的。大體可以從兩個層次上加以理解:其一,是直接的國家建設需要或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發展和興辦國防建設,公用事業,市政建設,運輸,水利事業,國家機關建設用地等等,皆是以公共利益為直接目的地事業,其二,是廣義地國家建設需要或者廣義的公共利益需要。就是說,凡是有利于社會主義化建設,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綜合國力的加強,諸如設立國家主管機關批準的集體,三資企業,興辦國家主管機關批準的民辦大學以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等等,均是廣義上的國家建設和公共利益之需要。這些情況都可作為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原因。

4、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必須以土地補償為必備條件。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與沒收土地不同,它不是無償地強制地進行,而是有償地強制進行。土地被征用地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取得經濟上的補償。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與土地征購不同。它并不是等價的特種買賣,而是有補償條件的征用,但是,對被征用土地的適當補償,則是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所必不可少的條件,所謂適當補償,就是嚴格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給予補償,征地補償以使被征用土地單位的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為原則。應當指出的是,盡管土地為國家征用,但是土地補償費以及其他費用并不是由國家直接支付,而是由用地單位支付,這是因為國家并不直接使用這些土地。用地單位支付這些費用的義務是直接產生于國家征用土地行政行為和國家批準用地單位用地申請及被征用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5、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標的只能是集體所有的土地。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標的,建國以來經歷了一個發展變化的過程,隨著農業合作社在全國范圍內的實現,農村土地都變成了農村合作經濟組織集體所有以后,到了1986年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征用土地的標的就只能是集體土地了。應當指出的是,國家建設用地需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來滿足,也需要用國家所有的土地來滿足,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滿足國家建設用地的法定辦法是征用,用國有土地來滿足國家建設用地之需要的法定辦法是出讓,劃撥等方式而非征用方式,因為國有土地本來就是國家的,不需要再通過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國家可直接行使處分權利。

(一)土地征用制度的現實意義:

1、滿足集體土地進入房產市場的內在沖動和外在需求的需要。我國存在較大面積的集體所有的土地,這既是歷史的產物,也是現實的需要。在我國現代化進程中,城鄉差距長期存在,城鄉之間始終存在著一個農村向城市所取資金和城市向農村所取土地的問題,資源配置的經濟學不可避免要使集體土地涉足城市房產市場;另外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順速發展和社會城市化的加速進行城市對土地的需求將不斷擴大。為了滿足城市對土地的需求,填補需求缺口,城市出了向高空發展外,就剩下向城市郊區農村索取集體土地這一唯一途徑了,這是必然的,也是解決城市土地需求問題的根本途徑。幾十年來,土地征用制度為完善土地法律制度,保障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

2、適應我國國情,保護農業用地的需要。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同時又是一個人多地少,耕地資源貧乏的國家,集體所有的土地肩負著十幾億人口的溫飽重任,隨著人口的急劇增長與經濟建設的發展,人地相爭的矛盾將十分突出,因此,國家將“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作為我們的一項基本國策。農業用地改為房地產開發用地,其短期經濟效益確實十分明顯,這成為導致我國耕地減少的直接原因之一,如果對農業用地改為房地產用地不加以限制,任其自由發展,勢必到作為我國經濟基礎的農業,增加不安定因素,導致經濟結構的混亂和的效益。設立土地征用制度就是為了限制集體土地任意進入房產市場,確實需要的,必須履行國家機關的嚴格審批程序收歸國有后,方可有償出讓。

(二)集體土地征用應遵循的原則: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

我國人口多,耕地少并且在某些地區耕地又浪費嚴重。隨著人口的逐年增長,耕地將繼續減少,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因此土地管理法規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在國家建設征用土地中要做到這一要求,必須堅持:1,加強規劃,嚴格管理,嚴格控制各項建設用地2,要優先利用荒地,非農業用地,盡量不用耕地3,要優先利用劣地,盡量不用良田4,加大土地監察和土地違法行為地打擊力度,切實制止亂占耕地地濫用土地行為

2、保證國家建設用地地原則。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被征地單位必須無條件服從, 這不但因為征用土地是國家權力的行使,而且因為國家權力的行使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是一國的最高利益,是全體人民的共同利益體現,私人行使權利不得文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而且在與社會公共利益相抵觸時就得對私人利益加以限制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建設即是社會公共利益得體現,因此應在貫徹節約土地,保護土地得前提下保證國家建設用地。

3、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原則。

集體土地征用意味著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喪失,意味著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收益利益的喪失,故用地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妥善安排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生產和生活:一是對被征用土地的生產單位要妥善安排生產,二是對征地范圍內的拆遷戶要妥善安置,三是征用的耕地要適當補償,四,是征地給農民造成的損失要適當補助。

4、誰使用土地誰補償的原則。

土地征用的補償并不是由國家支付,而是由用地單位支付,這是因為,國家并不直接使用所征用的土地,也不是使用該被征用土地建設項目的直接受益者,而用地單位則兼具這兩個因素,由其支付征用土地補償是合理的。用地單位的補償是一項法定義務,承擔此項義務是使用被征土地的必要條件。用地單位必須按法定的標準,向被征用土地的集體組織給予補償。

(三)集體土地的補償安置問題。

集體土地征用的補償,是征地工作的主要內容,亦是一項難度較大的重要工作,其涉及到國家,集體,個人利益,既要考慮到建設項目的投資和國家建設的發展,又要考慮被征地單位以及農民地生產生活水平,力求做到國家利益優先,兼顧用地單位和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各方利益。

1、征用集體土地的補償原則:

(1)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原則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征用農民的土地等于剝奪了他們的生活來源。因此,征地補償應使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為原則,以保障農民兄弟的利益不因征地而受損。

(2)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的原則。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和補償范圍不能因征用土地之后的用途改變而改變,而是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確定補償標準和補償范圍原來是耕地的,按耕地的標準給予補償,原來是林地的,按林地的標準給予補償,對地上物的補償和對人員的安置也是如此。

2、征用集體土地的補償范圍和標準: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補償費用。征用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以下三項:

(1) 土地補償費,主要是因國家征用土地而對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土地投入和收益損失給予的補償,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產值的6至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規定。

(2) 安置補償費是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標準規定。

(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如房屋,水井,林木及正處于生長而未能收獲的農作物等,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3、安置剩余勞動力。

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被征用單位,用地單位和有關單位,通過副業生產和舉辦鄉鎮等途徑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安排符合條件的人員到用地單位或者其他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全民所有制單位就業,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

4、土地補償費用的處理。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歸集體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四)我國土地征用中存在的若干及其對策。

我國現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50年代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時期形成的,當時對于保證國家建設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這個制度的缺陷就日益凸現,主要存在如下一些問題亟待解決:

1、相關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界定。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這些規定都強調了征用的前提必須是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說,只為某個或某些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利益需要,是不能征用集體土地的。但是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界定哪些建設項目用地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或界定哪些項目用地不是為“公共利益需要”。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征地審批程序的規定,可以間接推斷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城市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需要占用土地,以及能源、、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應當屬于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而事實上,為實施城市規劃分批次征用土地后,由哪些具體的建設項目來使用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往往是誰申請使用,就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出讓或劃撥給誰使用。這里面的“公共利益需要”尺度很難把握。

2、土地征用的補償問題。土地征用是政府強制性取得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一種方式。這種所有權的轉移是在有償的方式下發生的。在此過程中,土地權利的轉移不是一種市場行為,而是一種行政行為。為了國家建設的需要,農民集體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政府。此時農民集體所有權表現為一種不完全的所有權,其收益權受到削弱。我國《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了土地征用的補償標準,這種補償標準雖在原來的基礎上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它難以正確體現地塊的區位差異及各地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等等,進而難以維持農民現有的生活水平,導致農民對征地的不滿;政府低價獲得土地所有權、高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也難以為農民所接受。

3、土地征用權的行使問題。從世界各國對土地征用權力的行使來看,大多是為了公共利益。一些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政府更多的是采用通過與所有者合作或商議的形式獲得土地,實行土地先買為主,征用為輔。當收買發生困難時,才實行土地征用。在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土地,但《土地管理法》則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使用土地,必須使用國有土地。即凡是不屬于該集體經濟組織的用地單位或個人需要使用土地,都必須請求政府動用征地權,從而滿足其用地的需要。我國自實行土地有償制度以來,各級地方政府為增加財政收入,對征地權的行使樂此不疲。有的地方往往通過建立開發區、園等向投資單位提供優惠政策,而土地使用費往往作為其優惠的條件之一。盡管現行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征用審批權由國務院及省級人民政府行使,但各級地方政府仍擁有一定的權力,加之監督機制不完善,便在征地申報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弄虛作假的行為。

4、土地收益分配和管理問題。土地征用過程中,土地收益為土地的所有權及使用權收益,因此這部分收益應該在失去土地所有權及使用權的產權主體之間進行分配,即在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個人之間進行合理的分配。然而在實際中,一些縣、鄉鎮政府也參與補償收益的分配,從而導致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個人獲取的補償收益減少。據有關部門統計數據表明,地方政府占了補償收益的大部分,而農民作為集體土地的直接使用者和經營者,在補償中往往處于劣勢,掌握在集體經濟組織手中的征地補償費也往往被少數村干部所侵吞。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從而使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成為虛置。加之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很不健全,農民未被納入社會保障之列,因此盡管在征地中對完全失去土地的農民進行相應的安置,但這種安置方式是在計劃經濟的背景下產生的,隨著我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并趨向成熟的過程中,企業地位及用工制度發生了巨大變化,競爭上崗,能者上,弱者下,農民即使通過安置獲得一份非農職業,但受其自身素質的限制難以適應企業的需要,往往成為下崗的首選對象。

以上問題的存在,主要是法律制度的設計存在問題,建議國家有關部門應盡快通過立法措施完善土地征用制度,使之更加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

1、嚴格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圍,土地征用權只能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均明確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據國外經驗和我國實際,我們認為,“公共利益”應嚴格限定在以下幾類:(1)軍事用地;(2)國家政府機關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用地;(3)能源、交通用地,如煤礦、道路、機場等;(4)公共設施用地,如水、電、氣等管道、站場用地;(5)國家重點工程用地,如三峽工程、儲備糧庫等;(6)公益及福利事業用地,如學校、、敬老院等;(7)水利、環境保護用地,如水庫、防護林等;(8)其它公認或法院裁定的公共利益用地。在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的前提下,要確保土地征用權只能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其它非公益性用地,不能依靠征用農地,而應當主要依靠盤活城市土地存量市場以及開放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市場來解決。

2、以農用地市場價格作為確定土地征用費的基本依據?,F行《土地管理法》盡管提高了根據土地產值補償的倍數,但還遠未消除低成本征地的不合理狀況。耕地的常年產量因為不能反映土地的位置、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人均耕地面積等土地價格的經濟因素,也不能反映同一宗土地在不同投資水平下出現產量差別的真實價值,目前世界大多經濟發達國家或地區將土地市場價格作為征地補償依據。在計劃經濟年代,土地沒有價格,征地補償依其常年產量未嘗不可。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繼續這樣作就不利于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利益。為了切實保護農民利益,也為了建立我國完善的土地市場,征地補償必須以土地的市場價格為依據,實行公平補償。在公平補償原則下,征用補償金包括兩部分:土地的市場價格和相關補助金。土地的市場價格是指某一宗特定土地處于現狀土地利用條件下,在公開市場中所有權形態所具有的無限年期的正常市場價格。在我國目前農村,集體土地具有多重功能,即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資料功能和對農民進行生存保障的社會保障功能及發展功能,農地所有權的市場價格要體現這三重功能。相關補助金是指因征地而導致搬遷費用、新的工作的前期費用以及農地中一些尚未折舊完畢的投資,對農村建設用地(如宅基地)則還包括建筑物的補償費。

3、合理分配土地征用補償收益,明確界定產權是實現征地補償費合理分配的關鍵。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農村土地屬集體所有,農民享有本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這些權利可以通過土地登記,并發放相應的土地權利證書,從而在法律上得到有效的確認和保護。在權利證書中應明確規定集體土地權利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通過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或地籍調查查清各權利主體的土地邊界、面積、位置、四至等基本情況,使權利的行使能夠對應特定的物,從而防止權利的虛化,使其不被他人侵害,從而真正享有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由于我國特殊的國情,集體土地對農民而言不單是生產資料,還是保障資料。土地征用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永久性轉移,農民將永遠失去土地的經營權,失去生活的可靠來源和保障。因此在土地補償中應考慮這一特殊性,使補償收益更多地偏向失地農民,并指導他們合理使用這部分收益,用于再就業及改善和提高生活水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得份額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生產建設,如興修農田水利建設,購置農機具,幫助農民引進先進的農業技術,更新品種,提高農業單產,同時還可進行鄉鎮企業的建設,為失地農民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傊恋匮a償收益必須進行合理的分配和使用,真正體現農民的利益。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體現產權工作的經濟利益。

此外,我國土地征用制度,其他相關措施也要跟上,才能使其順利地通行。一是建立城市土地儲備制度之后,可以真正實現政府壟斷城市土地一級市場,城市公益性用地可以通過征用農地解決,其它非公益性用地則主要通過土地儲備機構在城市存量土地市場上采取“回收、收購、置換、整理”方式取得的土地來解決。這就為收縮征地范圍后非公益性用地找到了途徑,這既盤活了城市土地存量市場,又十分有利于保護耕地。二是縮小征地范圍,實行依價補償,就為土地市場的正常運轉提供了基本前提條件。非公益性項目用地則由市場來解決,這就需要建立集體土地產權市場,尤其是要建立和開放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市場。但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用途管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進行運作。三是加快我國農用地定級估價的步伐,以促進農用地市場迅速發育并使之逐步成熟,為改革我國土地征用制度作出貢獻。四是應盡快出臺土地征用方面的法律,盡快建立以法律機制和經濟機制為紐帶的土地征用制度。

資料:

1、《房地產法》符啟林著

2、《城市房地產開發用地法律制度研究》符啟林著

3、《房地產管理法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梁書文 馬建華 張衛國主編

4、《土地管理法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梁書文 黃赤東主編

土地征地法范文6

第二條 各項建設用地,確需征用本市郊區農村人民公社集體所有制的土地,應按《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辦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按本辦法辦理安置、補償等有關事宜。撥用國有土地,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種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審批權限和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審批手續。各項建設用地,必須按照城市規劃布局合理安排,由城市建設部門統一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借用、轉讓或變更使用土地。嚴格禁止出租、租用、買賣土地或以物易地。違者,要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法律制裁。

第四條 各項建設,必須注意節約用地。凡有荒地、劣地、空地可以利用,或可結合舊城改造的,應盡量不征用或少征用耕地。蔬菜基地和魚塘要嚴格控制。

第五條 民用建設項目的用地,由市規劃部門根據用地性質和定額指標統一確定;其它建設項目用地,由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在城市各項用地的規劃范圍內,組織勘察設計,會同市規劃部門,按照工程定額指標控制建筑密度,確定征地面積。

第六條 用地單位必須憑有權批準本項工程機關的正式批準文件,向市規劃部門申請用地,由市規劃部門核轉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辦理有關征地事宜。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按照年度基建計劃分期征用,防止早征遲用、多征少用。

第七條 建設單位因施工需要,臨時借用生產隊土地時,必須征得當地生產隊、生產大隊、公社和區的同意,報市規劃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借用時間不得超過二年。借用土地也應給予適當補償。借用單位不得在借用土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如在借用土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按違章建筑論處。

第八條 未按規定辦理好征地審批手續,處理好安置、補償問題,不得使用土地,生產隊有權拒絕用地單位進場施工。已按規定作了妥善安置和補償后,生產隊應即移交土地,不得以種種借口影響用地單位進場施工。

第九條 已被征用的土地,產權屬國家所有,用地單位不得改變用途,不得擅自轉借、轉讓土地。用地單位因建設計劃變更而不再使用或征而未用超過一年的建設用地,應交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收回統一處理。以后建設單位需再用時,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因暫時緩建,必須保留的征而未用土地,須經市土地管理、基本建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十條 在經過批準征用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如有需要安置的勞動力,需要動遷的房屋、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以及需要補償的種植物等,必須遵照兼顧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社員個人利益的原則,由用地單位負責妥善安置,合理補償。有關單位應服從國家建設需要,積極配合用地單位處理好安置、補償問題。

第十一條 生產隊土地被征用后,對社員生產、生活影響不大,一般只給土地補償費,不安置社員做工。

土地的補償費,按征用面積以近二至四年實際產量總值及同期農田基本建設投資計算,一次補清。對于菜地、茶山、桐山、桑園、竹林、果園、魚塘、藕塘、葦塘等特殊土地,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合理補償。

土地補償費只能用作開墾土地、發展農工副業生產及擴大再生產的基金,??顚S茫坏昧腥肷鐔T集體收益分配,不得移作他用。

青苗補償費,按“有苗補償,無苗不補”的原則處理。生產隊自接到批準征用的通知之日起,不得在征用的土地上搶種;自行搶種的,不予補償。

各種補償標準均按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生產隊土地被征用后,對社員生產、生活影響較大的,可根據征用土地的面積,按照生產隊總人口的百分之七十與土地總面積的比例確定招工和領取生活補助費的人數。已安排招工的,不再給土地補償費。

需安排招工的社員一般從集體指標中安置。安置招工的條件、工資待遇和審批手續等,由市勞動部門根據國家和省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以及本市具體情況辦理。

經批準,全民所有制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因征地招工的人員,其戶糧關系允許遷入工作單位,吃國家商品糧。

對因病殘或年老喪失勞動能力、不符合做工條件、無子女贍養或其子女無贍養能力的男女社員,由用地單位按照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的具體辦法發給生活補助費。對于生活安置方面有關問題,可根據具體情況酌情處理。

領取生活補助費的社員,須經生產隊提名和生產隊社員大會通過,經當地生產大隊、公社、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核準,向用地單位領取生活補助費。對其中不符合招工條件而又有勞動能力的社員,由公社、大隊負責組織他們從事生產勞動。也可由用地單位在計劃外安排做臨時性勞務工作。并由生產隊與用地單位簽定協議,當他們符合領取生活補助費的條件時,再按規定領取生活補助費。在再次被征地時,領取生活補助費的人員不得重復計算為生產隊人口。

第十三條 征用人民公社、生產大隊或生產隊集體所有制的荒山、荒地,只給土地補償費,不安置社員做工,不發個人生活補助費。

第十四條 在征地范圍內,需拆遷農村社員自有房屋,應本著充分利用原房舊料原拆原建的原則,由建設用地單位按照房管部門的規定,補助工費和材料,委托生產隊包建或由社員本人自行遷建。遷建社員房屋所需地基,應按農村規劃,由社隊負責解決。

社員私人出租的房屋拆建后,仍應安排原租戶居住,不得因拆建隨意解除原租賃關系。

拆遷社員房屋需要搬家的,由用地單位發給一次搬家費(生產隊社員以常住人口每人四元計算),需要租用房屋臨時安置的,其租金由用地單位按實補貼。

第十五條 在征地范圍內,農村居民私有房屋和單位公房拆遷問題,可參照杭州市《國家建設拆遷城市房屋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生產隊或生產大隊集體所有制的房屋拆遷問題,可參照單位公房或社員自有房屋的拆遷辦法辦理。

第十六條 凡在征地范圍內的拆遷戶的動遷工作,由征地單位會同有關部門和當地區、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共同進行。拆遷戶工作單位應配合征地單位做好拆遷戶的動員教育工作。拆遷戶應服從國家建設的需要,積極搬遷。在作了妥善安排以后,不得借故不遷,不得索取額外的費用和提出其它無理要求。

第十七條 拆遷豬羊牛棚、柴間、圍墻、籬笆、爐灶、水井、糞坑等附屬建筑,以及遷移墳墓等,由建設用地單位按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規定發給補償費或遷建費。

第十八條 生產隊土地被征用后,其征購任務及農業稅應予減免。

第十九條 在執行上述條款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超越本辦法提出其它不合理要求。有關部門和有關區、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都要積極負責地按照本規定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及時地辦理審批手續,以保證國家建設及時順利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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