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征收補償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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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征收補償辦法范文1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人口規模的不斷擴張,城市可利用的建設用地日益匱乏。而日新月異的現代化城市建設對土地的需求十分迫切。目前,土地法律制度及國家相關政策,均對城市新增建設用地設定了嚴格的條件、程序和責任。因而,無論是通過拓展城市規模增加建設用地,還是改變土地類型增加建設用地,在操作層面都存在一定的困難。在這種情況下,有效利用城市原有的建設用地,不失為理性的選擇。然而,在城市的發展進程中,特別是1984年國務院《城鄉規劃條例》、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城市原有的建設用地已經有了合法的用地單位(或個人),重新進行開發建設存在障礙。實踐中,行政機關往往采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提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本文特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情況)的方法,解決用地緊迫的難題。這一做法固然加快了城市現代化建設的步伐,但同時也引發了一系列社會矛盾。本文擬從兩者的概念、實施主體、程序、補償標準等方面展開分析,以期探求規范該項工作、化解風險的有效路徑。

從法律上講,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兩種方式可以達到收回國有土地的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在制定之初,就設立了兩種方式:

一種方式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里的具體辦法就是剛剛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該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另一種方式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0條規定:“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另外提前收回國有土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也有類似規定,其第5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但在實踐過程中,各級政府多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

提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必然涉及到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必然涉及到國有土地的收回。那么提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是一個什么樣的法律關系呢?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提前收回國有土地在概念上的異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指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的行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客體是房屋的所有權。

《物權法》第42條明確規定,“能夠成為征收對象的只限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根據該條,能夠成為征收對象的一定是被征收人擁有所有權的財產,被征收人擁有所有權以外的權利的財產不能成為征收的對象。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是指當出現某種法定事由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經原批準用地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依法收回用地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政行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用益物權。提前收回國有土地的客體是土地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

二、設立兩種收回國有土地方式的原因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在設立之初,為何都是公共利益,其目的都是為了取得土地,而設立兩種不同的方式呢?

筆者認為首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是針對的房屋,而提前收回國有土地主要的是針對未開發的國有土地、工廠或其他用途的土地等,在上述國有土地上建設不是為了單純的居住的建筑物和附屬設施。其次在數量上,房屋的征收主要是征收涉及到的多數人或者大量的房屋。提前收回國有土地涉及到少數或者個體的單位和個人的國有土地的收回。

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提前收回國有土地在實施主體的異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因此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實施主體是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因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實施主體是縣、市人民政府。

四、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提前收回國有土地在程序上的異同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

1、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

2、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3、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戶、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4、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予以征收公告。

5、對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

6、簽訂補償協議。

7、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

8、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二)提前收回國有土地的程序

1、立案;

2、調查取證,認定事實;

3、擬訂收回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并將擬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權人,并告之聽證的權利。

4、聽證。土地使用權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接到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內向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聽證申請后,應該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中規定的期限內組織聽證。

5、報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聽證后規定的一定期限內,將所擬訂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連同聽證結果報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6、下達收回決定書。根據市或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之

日起一定期限內,向原土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同時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復議和提訟權利。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提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后若干期限內(按照《行政復議法》規定,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行政復議或者。

7、注銷登記。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后,由原登記發證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收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公告。對于出讓的土地,還應當依法終止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8、補償。

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提前收回國有土地在補償標準上的異同

(一)、提前收回國有土地的補償標準。

從理論上講,目前有兩種補償標準:

1、相應的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法》)第20條規定:“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p>

2、適當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法》)第5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p>

正是由于我國Ⅸ土地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在補償標準問題上規定不一致,導致了我國土地補償秩序的嚴重混亂。因此,在現實中某些地方政府濫用《土地管理法》第58條,收回國有土地,不給補償或者給被拆遷人很少補償。市、縣人民政府往往打著公共利益等旗號,收回國有土地,既不履行相關的審批手續,國土部門發個通知就把正在使用的土地收回了,導致一些單位或者居民的房屋被強拆,沒有得到合理的補償。實踐表明,地方政府濫用收回國有土地方式、規避征地拆遷程序和補償、引發激烈矛盾和沖突已經成較普遍的現象,造成很惡劣的社會影響。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補償標準――公平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僅從法律的字面上來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提前收回國有土地在補償標準是不同的,有相應的補償、適當補償、公平補償等有很多的學者也進行了大量的篇幅進行分析,試著找出其中的不同點。

但筆者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提前收回國有土地在補償標準的本質上是一致的,政府部門都是為了公共利益,其目的都是為了取得使用權人的土地。從最終的效果來講,政府最終都是獲取了使用權人的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不論是征收還是收回,政府最終獲得的財產是相同的,按照公平、等價的原則,政府應該支付的是相同的對價。因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提前收回國有土地在補償標準上應該是一致的。

這一點,在物權法上得到了充分體現:

1、房屋征收的補償標準

《物權法》第42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在制定時,嚴格依據物權法第42條規定的原則,對房屋和土地的補償做出了規定。

2、提前收回國有土地的補償標準

根據《物權法》第148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2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與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國有土地征收補償辦法范文2

有土地證的拆遷還是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進行賠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來源:文章屋網 )

國有土地征收補償辦法范文3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100號)、《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6〕68號)、《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7〕17號)等有關文件精神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具體包括:

(一)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

(二)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三)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四)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五)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國土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七)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

(八)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區(市)縣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不含征地管理費);

(九)其他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

第三條財政部門、國土部門、地方國庫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做好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相關工作。

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國土部門具體負責土地出讓收入的征收;地方國庫負責辦理土地出讓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撥付等各項業務,及時向財政部門、國土部門提供相關報表和資料。具體操作為:土地出讓收入入庫當日,地方國庫向財政部門提供入庫款項信息資料,次日,財政部門向國土部門提供入庫款項信息資料。

第四條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政府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在地方國庫中設立專賬,專門核算土地出讓收入和支出情況。

第二章預決算管理

第五條國土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在每年第三季度按規定編制下一年度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預算(以下簡稱預算),納入基金收支預算,按規定程序批準后執行。根據預算執行情況,可按預算法相關規定程序對預算進行調整。

第六條編制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土地出讓收入預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讓收入情況、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地價水平等因素編制;土地出讓支出預算根據預計年度土地出讓收入情況,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計劃、拆遷計劃以及規定的用途、支出范圍和支出標準等因素編制。

第七條在預算未經規定程序完成審批前,為保證土地出讓工作的順利推進,可由財政部門根據土地出讓收入的繳庫情況,采取預撥的方式,在國土部門提交撥款申請表后三個工作日內及時將土地成本撥付到國土部門,預撥款不低于入庫土地價款的70%。

第八條考慮到土地出讓項目的不確定性,未在預算中填列的土地出讓項目,財政部門可根據該項目的土地收入繳庫情況,采取預撥的方式,在國土部門提交撥款申請表后三個工作日內將不低于入庫土地價款的70%撥付到國土部門,并按規定程序做好預算調整及相關賬務處理。

第九條財政部門、國土部門和地方國庫要建立土地出讓收入每月定期對帳制度,對應繳、已繳和欠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數額進行定期核對,確保有關數據的準確無誤。

第十條每年年度終了,財政部門和國土部門應按規定編制土地出讓收支決算,納入相應的政府性基金收支決算。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十一條土地出讓收入由財政部門負責征收管理,由國土部門負責具體征收。

第十二條國土部門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繳納的土地出讓收入具體數額、繳交時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三條國土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督促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以下簡稱受讓人)嚴格履行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確保將應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對未按照繳款通知書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并提供有效繳款憑證的,國土部門不予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四條采取協議、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競買者交納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包括劃撥土地預付款和出讓用地預申請資金),由國土部門收取,預付款可用于土地征收補償支出。公開出讓土地使用權成交后,中標者交納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抵作土地成交價款,除用于土地征收工作的預付款外,定金、保證金由國土部門填制非稅收入繳款書繳入國庫,中標者將土地成交價款與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的差額部分直接繳入國庫。未中標者交納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由國土部門不計利息直接退還于競買人。

經批準墊資進行儲備土地一級開發的單位參與后期土地出讓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可只繳納超過所墊成本資金部分的土地價款。

第十五條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若發生退庫事項,財政部門依據國土部門提供的相關材料和有關規定到地方國庫辦理退庫,退庫資金應退付給國土部門,再由國土部門退還給繳款人。

第十七條任何部門都不得以“招商引資”、“舊城改造”、“國有企業改制”等名義減免土地出讓收入,實行“零地價”,甚至“負地價”,或者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后返、以獎、補貼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城市建設支出、廉租房保障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十九條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按照經批準的預算執行。其中,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土地出讓業務支出、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以及其他屬于國土部門的支出,由財政部門依據預算(或采用預撥方式)撥付給國土部門。

第二十條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其他征地補償安置相關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土地開發支出。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財政部門規定的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主要包括:因出讓土地涉及的需要進行的相關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新增建設用地應繳納的耕地占用稅、征地管理費、耕地開墾費等稅費;銀行貸款利息;土地儲備管理費,以實現土地供應的出讓價為基數,按2%比例確認列支,撥付到土地儲備機構,可用于彌補儲備交易機構日常經費不足。

第二十二條支農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農業土地開發支出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一)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補貼支出。

(二)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支出,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明確征地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昆政發〔2006〕50號)規定的按3萬元/畝標準建立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全市統籌,專門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三)農業土地開發支出。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使用管理辦法》(財建〔2004〕174號)和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國土資源廳、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云財綜〔2007〕151號)的規定,按照土地出讓純收益的21%計提,主要用于土地整理復墾、宜農未利用地的開發、基本農田建設以及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等。

(四)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農村飲水、沼氣、道路、環境、衛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支出。

在具體工作中,可將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進行統籌安排使用,全額用于對“三農”的投入。

第二十三條城市建設支出。含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以及城市公共設施建設支出。

第二十四條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讓業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等。

(一)土地出讓業務費。包括出讓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測費、評估費、公告費、場地租金、招拍掛費和評標費用、其他與土地出讓相關的費用,按土地出讓純收益的2%計提。

(二)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通知》(財綜〔2006〕48號)規定執行。

(三)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云政辦發〔2007〕193號)的規定,按照土地出讓純收益的10%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專項用于土地收購儲備支出。

(四)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財政部、建設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落實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通知》(財綜〔2006〕25號)和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國土資源廳、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云財綜〔2007〕151號)的規定,按照土地出讓純收益的10%計提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專項用于購建城鎮廉租住房、向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等。

(五)保障公交優先資金支出。按照土地出讓純收益的5%計提保障公交優先資金支出,專項用于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的優先發展和建設。

(六)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支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支出。

(七)上繳省級土地出讓純收益。根據云政辦發〔2007〕193號文的規定,按照土地出讓純收益的9%計提上繳省級土地出讓純收益,用于全省農業土地開發。

第二十五條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要確保足額支付征地和拆遷補償費、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利益。在出讓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過程中,涉及的拆遷補償費要嚴格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遷權利人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建立對被征地農民發放征地補償費的公示制度,改革發放方式,減少中間環節,防止被截留、擠占和挪用,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利益。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門、國土部門、地方國庫和審計部門要建立健全對土地出讓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制度,強化對土地出讓收支的監督管理,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支出嚴格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對國有土地使用權人不按土地出讓合同、劃撥用地批準文件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的,按日加收1‰的違約金,在繳清前取消其參與土地招拍掛的資格。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規定,擅自減免、截留、擠占、挪用應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不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會計、政府采購等制度的,要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會計法》、《審計法》、《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國務院令第26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國有土地征收補償辦法范文4

一、實行征拆分離

為了改變多年來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房管部門(拆遷辦)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窘境,2006年縣政府成立了征地拆遷指揮部,明確了縣房管局(拆遷辦)負責對全縣各房屋拆遷項目法定程序的把關、拆遷計劃與拆遷方案的審定等相關工作,現在征地拆遷指揮部和各鎮以及六個工業園區(正科級事業單位)負責房屋拆遷與補償的具體實施工作。理順了拆管關系,真正實行了征拆分離。

二、理順職能、設立房屋征收部門

2012年5月我局向縣編委報告,縣人民政府設立縣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為正科級事業單位。同年7月縣編委核定縣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領導職數一人,事業編人員六人。

工作職責: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審核征收與補償方案、獎勵辦法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范圍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房屋征收征求意見、聽證、論證、公示;對房屋征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公告;與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

三、我縣房屋拆遷工作現狀

我縣經過二十多年的舊城改造,城市建設日新月異,城市規劃面積不斷翻番,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早已完成,現在的房屋拆遷工作都集中在縣城規劃區以外及各鎮、各工業園區的農村集體土地上。因此,房屋拆遷工作主要由縣國土部門負責,各鎮、各工業園區具體實施本轄區的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國有土地征收補償辦法范文5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價款。包括政府向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收取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儲備機構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等收入。具體內容如下:

(一)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政府收益和政府儲備機構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不含代收代繳的稅費)。

二)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三)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四)轉讓房改房以及購買、轉讓經濟適用住房(含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五)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六)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區(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

(七)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八)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

(九)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

按照規定依法向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收取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土地出讓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價款。劃撥土地的預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條有關部門職責

市財政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市建設管理委員會制定我市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政策,指導區(縣)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區(縣)分局以及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做好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土地出讓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區(縣)財政局具體負責土地出讓收支預決算管理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土地出讓收入征收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市、區(縣)支庫負責辦理土地出讓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撥付等各項業務,及時向財政部門提供相關報表和資料。

第四條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市、區(縣)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收入收繳按照非稅收入管理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執行,全部繳入市、區(縣)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市、區(縣)政府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進行核算。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條土地出讓收入管理方式及收繳程序

(一)土地出讓收入管理方式

我市土地出讓收入實施非稅收入管理,全市土地出讓收入繳入市級國庫,其中:遠郊區(縣)土地出讓收入扣除應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后采取調庫的方式,分別劃轉各遠郊區(縣)級國庫。

(二)收繳程序

1、城八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遠郊區(縣)繳納的土地出讓收入由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用地批準文件,開具繳款通知書和《北京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依法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按照繳款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應繳納的土地出讓收入繳入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

2、轉讓房改房以及購買、轉讓經濟適用住房(含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由市國土資源局和各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按現行的管理體制屬地征收。市國土資源局和各區(縣)房屋管理部門開具《北京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由出賣人或買受人按照有關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繳入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

3、市財政局將繳入非稅收入專戶的土地出讓收入定期繳入市級國庫,并將遠郊區(縣)的土地出讓收入扣除應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后采取調庫的方式,分別劃轉各遠郊區(縣)級國庫。

第六條市財政局從繳入市級國庫的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政府收益和政府儲備機構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中,按照市政府確定的比例或定額,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各遠郊區(縣)結合實際情況參照執行,并將提取的比例或定額報市財政局和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購儲備。

市財政局和遠郊區(縣)財政局計提的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使用“預算收入更正通知書”分別從市級國庫和遠郊區(縣)級國庫“政府性基金收入”“土地出讓總價款”(103014601)科目劃入“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1030147)科目。

第七條從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政府收益和政府儲備機構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中計提用于農業土地開發資金。

(一)計提標準

按照《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辦法和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經二[2005]855號)執行。

(二)計提程序

1、市國土資源局按季提供各區(縣)及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土地出讓面積、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征收標準(對應所在地征收等別)和應提取的金額。并于季度末當月的20日之前將全市的提取金額(含電子版)送市財政局;對12月21日—30日全市的提取金額(含電子版)于12月30日送市財政局;12月31日全市提取金額轉入下年度辦理。

2、市與各遠郊區(縣)財政局根據市國土資源局按季提供的土地出讓面積、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征收標準(對應所在地征收等別),提取用于農業土地開發資金。

(三)計提手續

市財政局和遠郊區(縣)財政局使用“預算收入更正通知書”分別從市級國庫和遠郊區(縣)級國庫“政府性基金收入”“土地出讓總價款”科目(103014601)劃入“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收入”科目(1030148)。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八條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城市建設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九條征地、拆遷補償和土地開發支出。主要指政府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等。

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按照有關標準執行。

土地開發支出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財政部門規定的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含因出讓土地涉及的需要進行的相關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以及相關需要支付的銀行貸款本息等支出,按照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安排。

土地前期開發要積極引入市場機制、嚴格控制支出、通過政府采購招投標方式選擇評估、拆遷、工程施工、監理等單位,努力降低開發成本。

第十條支農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農業土地開發支出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一)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和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應嚴格按照《北京市建設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號)執行。

(二)用于農業土地開發支出。按照《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辦法和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經二[2005]855號)的有關規定,以及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執行。

(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農村飲水、沼氣、道路、環境、衛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支出,按照市、區(縣)政府規定,以及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執行。

第十一條城市建設支出。含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具體包括:城市道路、橋涵、公共綠地、公共廁所、消防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第十二條其他支出。包括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以及土地出讓業務費等。

(一)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按照《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土資源局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關于轉發財政部等部門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補充通知》(京財經二[20**]823號)執行。

(二)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購儲備的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前期土地開發支出,按照市、區(縣)政府批準的收購土地補償方案、拆遷補償方案以及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執行。

(三)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關于印發〈北京市關于落實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施意見的通知〉的通知》(京財經二[20**]3**0號)規定以及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安排。

(四)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支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土地出讓收入中,統籌安排用于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支出。

(五)土地出讓業務費。包括出讓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測費、評估費、公告費、場地租金、招拍掛費和評標費用等,按照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安排。

(六)其他支出。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要確保足額支付征地和拆遷補償費、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利益。在出讓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過程中,涉及的拆遷補償費要嚴格按照我市有關規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遷居民、搬遷企業及其職工的合法利益。

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要重點向新農村建設傾斜,逐步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和居住環境,努力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和水平。

城市建設支出和其他支出要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的,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收支科目管理

第十四條我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科目的管理執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68號)中對《20**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調整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增設部分目級收入科目和部分項級支出科目。

對《20**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附錄二基金預算收支科目具體調整情況請詳見本辦法的附件1。

為了準確反映我市各級政府土地出讓收支狀況,本辦法僅對調整后政府收支科目的正確使用做出說明。

第十五條刪除了《20**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收入分類103類“非稅收入”項下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2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入”及目級科目。

第十六條在《20**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中,分別設立了下列科目:

(一)設立了46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入”科目。

對01目“土地出讓總價款”,做出了如下說明:反映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儲備機構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扣除財政部門已經劃轉的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和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后的余額。

對02目“補繳的土地價款”,做出了如下說明:反映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以及購買、轉讓經濟適用住房(含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改變土地用途和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對03目“劃撥土地收入”,做出了如下說明:反映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區(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

我市新設立95目“區縣土地出讓總價款調庫”,并做出了如下說明:市級專用科目,反映市級國庫劃轉遠郊區(縣)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儲備機構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

我市新設立96目“區縣補繳的土地價款調庫”,并做出了如下說明:市級專用科目,反映市級國庫劃轉遠郊區(縣)補繳的土地價款。

我市新設立97目“區縣劃撥土地收入調庫”,并做出了如下說明:市級專用科目,反映市級國庫劃轉遠郊區(縣)劃撥土地收入。

我市新設立98目“區縣其他土地出讓金收入調庫”,并做出了如下說明:市級專用科目,反映市級國庫劃轉遠郊區(縣)其他土地出讓金收入。

對99目“其他土地出讓金收入”,做出了如下說明:反映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等其他土地出讓收入。

(二)設立了47項“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其科目說明為:反映從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儲備機構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中按照規定計提的國有土地收益基金。

(三)設立了48項“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收入”,其科目說明為:反映從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儲備機構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中按照規定比例計提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

第十七條對《20**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支出功能分類212類“城鄉社區事務”08款“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出”科目已進行了下列調整:

(一)01項“前期土地開發支出”已經修改為“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并對科目說明進行了調整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過程中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支出。

(二)02項“土地出讓業務費用”,已經修改為“土地開發支出”,并對科目說明進行了調整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用于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支出。

(三)03項“城市建設支出”科目說明已經修改為:反映土地出讓收入用于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四)04項“土地開發支出”,已經修改為“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科目說明已經調整為:反映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村飲水、沼氣、道路、環境、衛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五)05項“農業土地開發支出”,已經修改為“補助被征地農民支出”,科目說明已經調整為:反映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以及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支出。

(六)**項“土地出讓業務支出”,科目說明已經調整為:反映土地出讓收入用于土地出讓業務費用的開支。

(七)保留了**項“廉租住房支出”,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八)我市新設立了94項“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的支出。

(九)我市新設立了95項“舊城區解危排險專項資金”,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舊城區解危排險專項資金的支出。

(十)我市新設立了96項“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土地出讓收入中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支出。

(十一)我市新設立了97項“污染擾民企業搬遷資金”,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污染擾民企業搬遷的支出。

(十二)我市新設立了98項“綠化隔離地區基礎設施支出”,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綠化隔離地區基礎設施的支出。

(十三)99項“其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出”,科目說明已經修改為:反映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條在212類“城鄉社區事務”中設立了10款“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其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購儲備等支出。

01項“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的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收購儲備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支出。

02項“土地開發支出”的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收購儲備土地需要支付的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支出。

99項“其他支出”的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其他支出。

第十九條在212類“城鄉社區事務”中設立了11款“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科目說明為:反映從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收入中安排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支出。

第二十條在《20**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支出經濟分類科目310類“其他資本性支出”中增設了下列科目:

(一)09款“土地補償”,其科目說明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購土地過程中支付的土地補償費。

(二)10款“安置補助”,其科目說明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購土地過程中支付的安置補助費。

(三)11款“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其科目說明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購土地過程中支付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四)12款“拆遷補償”,其科目說明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購土地過程中支付的拆遷補償費。

第二十一條按照財綜[20**]68號文件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出、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應根據經濟性質和具體用途分別填列支出經濟類相關各款。

第五章預決算管理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決算管理制度。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規定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并分別納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報經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批準后執行。土地出讓收入資金的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一)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編制

編制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土地出讓收入預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讓收入情況、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地價水平等因素編制;土地出讓支出預算根據預計年度土地出讓收入情況,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計劃以及規定的用途、支出范圍和支出標準等因素編制。其中: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1、收入預算的編制

市國土資源局編制全市以及城八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及各遠郊區(縣)下年度的土地出讓收入計劃、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計劃、用于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的提取計劃、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提取計劃。并按照部門預算報送時間將土地出讓收入等上述計劃報送市財政局,同時將土地出讓收入計劃分別通知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局和各遠郊區(縣)財政局。

市財政局根據市國土資源局提供土地出讓收入等計劃,編制土地出讓收入預算。

市財政局根據市國土資源局提供的城八區當年1-3季度土地出讓項目簽訂的合同價款,按照返還城八區的比例,于10月底之前向城八區財政局提供下一年度政府性基金補助收入計劃。城八區財政局據此編制土地出讓收入預算。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遠郊區(縣)財政局根據市國土資源局提供的土地出讓收入等計劃,編制土地出讓收入預算。

2、支出預算的編制

財政部門根據土地出讓收入情況,按照國土、發改、建設等有關部門提供資金需求情況和項目管理要求,編制各項支出預算。

(二)土地出讓收支決算編制

每年年度終了,各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土地出讓收支決算,并分別納入政府性基金收支決算,報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上報時間按照決算編制要求的時間報送。

第二十三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財政部門、房屋管理部門要加強協作,建立國有土地出讓、儲備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將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以及簽訂的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中有關土地出讓總價款、約定的繳款時間、繳款通知書等相關資料及時抄送財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房屋管理部門要與市區(縣)國庫建立土地出讓收入定期對賬制度,確保有關數據的準確無誤。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要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房屋管理部門、人民銀行機構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讓收支統計報表以及分季收支統計明細報表體系,統一土地出讓收支統計口徑,確保土地出讓收支統計數據及時、準確、真實,為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提供準確的基礎數據。

第六章以前年度土地出讓收入專戶結余資金處理

第二十六條使用以前年度土地出讓收入專戶結余資金時,通過調入資金的方式,調入基金預算。其中:

(一)用于本級支出時,在土地出讓收入相關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反映。

(二)市財政局用于城八區支出時,直接通過“政府性基金補助支出”安排到城八區,城八區財政局通過“政府性基金補助收入”列入基金補助收入。

(三)市財政局用于遠郊區縣支出時,仍通過土地出讓收入專戶撥付到遠郊區(縣)土地出讓收入專戶。遠郊區(縣)使用時,也通過調入資金的方式,調入基金預算,并在土地出讓相關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反映。

(四)此文下發之前已發生的以前年度土地出讓收入支出應補辦預算指標下達手續,并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門、市國土資源局、房屋管理部門、人民銀行機構以及審計機關要建立健全對土地出讓收支情況的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制度,強化對土地出讓收支的監督管理,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支出嚴格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規定,擅自減免、截留、擠占、挪用應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不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會計、政府采購等制度的,要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會計法》、《審計法》、《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國務院令第26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國有土地征收補償辦法范文6

一、征收范圍:白堡居委會(詳見規劃用地紅線圖)。

二、征收人:雙莊鎮人民政府。

三、被征收人:規劃用地紅線內的房屋產權人。

四、計戶規則:以房產證或宅基證為依據,一證一戶。

五、征收補償簽約及搬遷期限:每期自分戶資料公示之日起55日(含)以內。

六、征收補償與安置辦法

住宅房屋可以選擇產權調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不提權調換?!白「姆恰狈课菀筮M行產權調換的,按照住宅進行產權調換。(“住改非”房屋即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并已持續依法經營、持續依法納稅壹年以上的住宅房屋)

(一)貨幣補償辦法

1、房屋補償。參照《宿遷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技術細則(試行)》(宿政辦發76號)規定,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進行評估,并依據評估結果進行補償。

2、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參照《宿遷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技術細則(試行)》評估確定。

3、搬遷補助費。住宅房屋和商業用房按10元/平方米支付;生產用房按20元/平方米支付,有重型機械設備或精密儀器需要搬遷的,搬遷補助費上浮20%;辦公用房按6元/平方米支付,教學、醫療用房參照執行;倉儲用房按12元/平方米支付。搬遷補助費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計算。搬遷補助的面積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計算。

4、停產或停業補償。征收非住宅房屋(合法面積)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根據實際生產、經營狀況,給予不超過貨幣補償評估總金額(包括房屋補償、剩余土地補償、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5%的停產或停業補償。

5、臨時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助標準為8元/平方米·月,月臨時安置補助費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補齊。臨時安置補助面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計算。

(二)產權調換辦法

1、住宅房屋產權調換

(1)調換房源:新城名居小區。

(2)調換面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原則上實行“征一換一”,并互找差價。

(3)安置房價格:實行低于同類型房屋市場價的政府定價。新城名居小區安置房均價不高于本次被征收住宅中磚混結構二等8成新住房(相當于具有兩層圈梁的普通樓房及平房)平均補償單價(含下列第七款(一)(二)項的頭等獎勵金額,不含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安置房均價為2580元/平方米。

(4)被征收房屋補償價格:①房屋補償、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搬遷補助費同貨幣補償一樣;②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期限為18個月,補助標準為8元/平方米·月,月臨時安置補助費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補齊,如超過18個月,參照《宿遷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有關條款執行。臨時安置補助面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計算。

產權調換房屋面積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的,超過部分按貨幣補償標準執行,給予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其余部分按產權調換的相關規定計算臨時安置補助費。

(5)結算:被征收人選定的安置房價格總額與其被征收房屋補償總額實行差額結算。產權調換房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內的按安置房價格結算,超出10平方米之外的部分按照市場價結算。

(6)選房:按照搬清交鑰匙時間先后順序領取選房號,擇日集中選房。

2、營業用房實行貨幣補償,不提供營業用房產權調換。

七、獎勵政策

(一)提前簽約獎勵

被征收人在分戶資料公示后1至15天(含)簽訂協議的,給予不超過補償總額(包括房屋補償、剩余土地補償、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7%的簽約獎勵;在分戶資料公示后第16天(含)至30天(含)簽訂協議的,給予不超過補償總額4%的簽約獎勵;在分戶資料公示后第31天(含)至40天(含)簽訂協議的,給予不超過補償總額2%的簽約獎勵;分戶資料公示后第41天(含)以后簽訂協議的,沒有簽約獎勵。

(二)提前搬遷獎勵

1、被征收人簽訂協議并在前款規定的當期簽約獎勵時限到期后7天(含)以內完成房屋搬遷交鑰匙的,給予180元/平方米的搬遷獎勵,搬遷獎勵金額不足10000元的按照10000元計算。

2、被征收人簽訂協議并在當期簽約獎勵時限到期后第8天(含)至15天(含)完成房屋搬遷交鑰匙的,給予100元/平方米的搬遷獎勵,超過第16天(含)的沒有獎勵。

3、提前搬遷獎勵的面積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計算。

(三)特別獎勵政策

為鼓勵被征收人提前簽約,在分戶資料公示的第15日舉行集中簽約儀式,對參加集中簽約及在此之前簽約的被征收人產權調換安置房優惠100元/平方米。

八、救濟保障

被征收人家庭經濟困難且只有這一處住宅房屋,且獲得的貨幣補償總額(不含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獎勵)低于征收補償最低標準(10萬元/戶)的,按最低標準給予補償。享受最低補償標準的必須符合以下兩種情況之一:

1、有“兩證”,即土地證、房產證;

2、有土地證和合法建筑面積。

九、其他事項

(一)合法面積的認定依據為房屋所有權登記證書或年航拍圖上標明的未登記合法產權房屋,以及取得區級以上規劃部門審批手續的房屋。

(二)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權登記證書標明的為準。所有權證書與房屋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記檔案為準;所有權證書未標明用途或標明的用途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記錄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為準;已改變用途的,以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文件為準。

(三)對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不提權調換房源給予安置。

(四)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在征收范圍內實施以下行為不予補償:

1、新建、改建、擴建或裝修房屋;

2、改變房屋和土地性質用途;

3、房屋析產、典當、贈予、買賣、租賃或抵押;

4、戶口遷入或分戶;

5、房產公證;

6、新辦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7、企業轉制、出售、租賃、承包、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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