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地安置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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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地安置辦法

土地征地安置辦法范文1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因住宅建設征用集體所有土地(以下簡稱征地)中的農業人口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勞動局是本市征地農業人口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區、縣人民政府應配合做好轄區內征地農業人口的安置工作。

第四條  被征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提供需安置的征地農業人口的總數、姓名、年齡結構、文化程度、男女比例等情況,配合做好征地安置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五條  住宅建設征地指標由市建委統一分配并下達到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征地可統一進行,也可由各單位分頭進行。

第六條  按照“誰用地,誰負責安置”的原則,征地農業人口的安置由征地單位負責;幾個單位同時征用同一片住宅用地時,由其中一個單位負責牽頭,安置費用由各用地單位分攤承擔。

第七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下發后,征地單位可向公安機關申請在征地范圍內控制戶口遷入。具體辦法由市勞動局會同市公安局制定。

第八條  區、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核發建設用地許可證后,征地單位應與被征地單位協商征地農業人口的安置工作。

第九條  需安置的征地農業人口必須是征用土地范圍內具有常住戶籍的十六周歲以上的農民;戶口不在被征地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口不予安置。

需安置的征地農業人口,按被征用的耕地面積(包括自留地、果園、精養魚塘等,下同)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符合征地安置條件的農業人口每人平均占有的實有耕地面積計算。

需安置的征地農業人口分為:

(一)男性十六周歲至五十五周歲、女性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具有從事正常生產勞動能力的勞動力(以下簡稱征地勞動力)。

(二)男性超過五十五周歲、女性超過四十五周歲的養老人員(以下簡稱征地養老人員)。

第十條  征地勞動力安置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由征地單位吸收安置;

(二)由征地單位委托區、縣、鄉(鎮)、村辦各類經濟實體接受安置,其中已在鄉(鎮)、村辦企業或鄉(鎮)、村辦企業與其他企業舉辦的聯營企業工作的征地勞動力,由所在企業作為農方職工接受安置;

(三)由征地單位委托其他單位接受安置,其中已在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征地勞動力,由所在單位接受安置;

(四)由征地單位委托勞動服務機構培訓并予安置;

(五)征地勞動力自謀出路。

第十一條  征地單位按下列標準支付征地勞動力安置補助費:

(一)按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方式安置的,由征地單位按每名三萬元向接受安置單位支付安置補助費,并向征地勞動力本人支付安置補助費一萬元。

(二)按本辦法第十條第(三)項方式安置的,由征地單位按每名三萬元向接受安置單位支付安置補助費;或者由征地單位按每名一萬元向接受安置單位支付安置補助費,并允許接受安置單位在征地單位的建房指標中參建,每安置一名征地勞動力可參建建筑面積一百二十平方米。

(三)按本辦法第十條第(四)項方式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由委托與受托雙方協商。

(四)按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方式安置的三十五周歲以下男性、二十五周歲以下女性,由征地單位向征地勞動力本人支付安置補助費一萬五千元;超過上述年齡的,應另行增發安置補助費,具體標準為每超過一周歲增發一千元,但增發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超過一萬五千元。

上述安置補助費標準的調整,由市勞動局報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二條  按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方式安置在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征地勞動力,應將征地單位發給其本人的安置補助費,作為個人股金投入企業,參加年終分紅;安置在尚未實行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征地勞動力,征地單位發給其本人的安置補助費,由企業暫存金融機構(利息由存款方式、期限決定),待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后,存款本息一并轉為個人股金,參加年終分紅。

征地勞動力離開企業時,按前款規定投入企業的個人股金或者由企業代存于金融機構的存款本息,歸還征地勞動力本人。

第十三條  征地單位應當為安置在區、縣、鄉(鎮)、村辦企業的征地勞動力辦理一定年限的待業保險,費用由征地單位承擔。具體辦法由市勞動局制定。

第十四條  對暫時難以安置的征地勞動力,由征地單位發給生活費過渡,直到安置為止。

對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安置的,在十二個月內由征地單位發給基本生活費;超過十二個月仍不服從安置的,征地單位不再安置,退回戶口所在地區視為城鎮待業人員。其安置補助費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標準提取,暫存勞動部門。

第十五條  征地單位應與征地勞動力本人、接受安置單位簽訂征地勞動力安置協議;征地勞動力安置協議應報市或區、縣勞動部門備案。征地勞動力安置協議生效后,征地單位即應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十六條  自謀出路的征地勞動力的安置手續為:

(一)本人具有生產勞動能力,并自愿提出書面申請;

(二)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給其出具自謀出路證明書;

(三)征地單位與征地勞動力本人簽訂征地勞動力安置協議,并經公證機關公證,有關費用由征地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者,應予養老。

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年滿五十周歲的男性征地勞動力和年滿四十周歲的女性征地勞動力,可提前養老。

經市勞動局指定的市級醫院確診,患有嚴重疾病、傷殘或低能等無法堅持正常生產勞動的征地勞動力,應當提前養老。

第十八條  征地單位應與征地養老人員簽訂養老安置協議。

第十九條  養老安置協議簽訂后,征地單位即應向養老機構繳納養老費;養老安置協議生效后的次月起,征地養老人員即可領取養老金。

征地單位繳納的養老費、征地養老人員領取的養老金均包括生活費、醫療費;養老費、養老金的標準由市勞動局另定。

第二十條  養老費的繳費年限為男性十五年、女性二十年,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三款規定提前養老者,其養老費的繳費年限還應加上提前養老年限。提前養老階段的養老金、養老費的標準,可適當提高,具體標準由市勞動局另定。

第二十一條  對已生效的征地勞動力安置協議或養老安置協議,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

第二十二條  勞動部門可按征地農業人口安置總費用的百分之一點四收取征地農業人口安置管理費,主要用于征地農業人口安置的辦公、業務培訓、宣傳教育、設備購置及其他必需的支出。

勞動部門可按征地農業人口安置總費用的百分之一點四收取不可預見費,專項用于補充征地農業人口安置中因預計不到的情況而發生的安置費用的不足。

第二十三條  撤銷建制的被征地單位的集體所有財產(含公積金、土地補償費等),應當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同級土地管理部門、勞動管理部門、審計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及村民代表成立清理小組進行清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挪用和私分。

上述財產必須用于征地勞動力和征地養老人員的安置。集體財產具體處理方案,由清理小組提出,村民委員會通過。

第二十四條  撤銷建制的被征地單位農業人口的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具體辦法由市勞動局與市公安局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征地單位按本辦法支付的征地勞動力安置費用和養老安置費用,可計入征地成本。

第二十六條  征地單位或接受安置單位不依照本辦法履行安置義務的,由市或區、縣勞動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七條  征地農業人口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安置且干擾公共秩序或者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克扣、挪用、侵占、私分征地農業人口安置補助費的,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征地單位與接受安置單位在執行安置協議中發生糾紛,可向被征地所在區、縣勞動局申請處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解釋由市勞動局負責。

第三十一條  因其他建設征用的集體所有土地上的農業人口的安置,參照本辦法執行。

土地征地安置辦法范文2

1.1不同項目的補償價格差異過大

雖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面已有了相關的法規制度,然而由于相關規定中的標準過于模糊,這就使得當地政府擁有相當自由的操作空間。因此,在實際工作中,模糊的標準與規定容易造成不同項目之間的補償價格存在著很大的差異性。

1.2不同類型用地的收益風險不同

1.2.1盈利性用地以自身的實際盈利來為農民群體提供土地補償費用,通常采用分批支付的形式。而在長期的市場競爭中,存在各種不可預測的風險與隱患。若在土地補償費用尚未結清時出現用地方的破產等狀況,農民群體就有很大的可能性將面對錢地兩失的境地。這類情況下,農民群體將面臨最大的風險。

1.2.2公益性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用一般較高。然而公益性機構并不面臨市場競爭,這使得農民群體在取得收益時存在一定的時間問題。

1.2.3國家項目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用標準較低。然而這類項目通常為全包形式,農民群體可一次性取得全部土地補償費用,其土地收益的風險最小。

1.3收益分配不公

在具體工作中,因征地補償費用過低而造成的土地糾紛問題已成為了目前農村發展中的重要影響因素。在陜西關中地區的終南山下有一個占地60hm2的別墅小區,其的售價為7000元/m2,但當地農民所得到的只是不到100元/m2的補償費用。在成本價與出讓價之間的巨大收益通常被開發商或當地政府取得。

1.4安置政策不能有效地安置農民生活

當前,我國在征地后的相關安置政策仍不夠全面,無法科學、有效地為被征地農民群體提供一定的工作機會與社會福利等保障機制。因此,被征地農民群體將在不擁有生產資料、得不到工作機會且未取得相關社會保障的情況下進入城市生活,這無疑會使得他們成為城市中的新底層群體,而由此也很可能成為城市社會中的不穩定因素。

2以健全征地補償安置制度實現新農村建設中的利益協調

2.1明確征地補償安置標準

隨著《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及《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的頒布實施,圍繞保障人民群眾利益、維護社會穩定的核心,征地補償標準的明確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蛾P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直到意見》(2004)中明確規定: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應按照土地價格的30倍計算,并由當地政府按照實際情況給予一定補貼。然而這一標準仍無法全面保障土地持有者原有的經濟水平。因此,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的制定應以該征地地區的綜合地價為依據,按照土地類型、農用地等級、區位、產值、供求關系、經濟水平以及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與合理測算,圍繞土地所在城市、建設規模等作為重點明確補償標準。

2.2明確征地補償項目

《關于開展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2005)中明確說明:補償標準應考慮到土地類型、農用地等級、區位、產值、供求關系等多方面因素,同時也將這些因素作為制定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依據,從而保障被征地者自身的禮儀。此外,農村集體土地在長期使用中的收益權及農民再就業的教育補償也應包含在考慮范圍內。被征地農民在失去土地后即失去了原有的主要經濟來源,他們在再就業的過程中自身專業知識、技能有限無法很快適應農業以外其他組織、管理形式的行業,因此,教育補償在征地補償中的比例應提高,為這部分勞動力轉業、再就業及接受再教育提供保障。同時,由于大部分農民缺乏利用補償費用進行投資、增值、保值等相關知識,更加需要通過教育提高自身的知識水平與生存能力,真正實現保障他們的后續發展及生活經濟水平。農村集體土地在長期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收益也是農民長期收入中的主要組成內容,可以通過將土地產權以作價入股的方式為農民提供收取年租金的途徑,從而擴大就業機會并提高農民收入的穩定性。

2.3健全征地補償方式

當前我國征地補償方式主要包括:一是當地政府、征地企業按年向農民交租金作為補償;二是將補償款一次性或分幾次存入銀行獲取利息,作為農民日常生活、醫療、養老等各項支出的保障;三是農民通過將補償款投入到征地企業,以“入股分紅”的形式保障農民的經濟來源;四是以土地本身作為收益來源,如土地入市;五是國家將征地后收取的出讓金向農民返回一部分。在征地補償安置及新農村建設中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及被征地農民的意愿合理選擇某項或某幾項補償方式實現利益協調。

2.4突出征地后農民安置的重要性

保證失地農民的主體地位是保障其根本利益的重點,農民土地被征用后其需要進行主體地位再造,在這一過程中產生的費用與代價不能簡單地以一次性的補償費用來抵消,應綜合、全面地從長遠角度考慮農民的利益,以農民知識水平、受教育程度、年齡階段以及土地類型、等級、區位等多方面因素為依據,在補償其財產權的基礎上堅持“以人為本”、尊重“價值規律”的理念,制定靈活、合理的安置辦法。

2.5促使征地工作規范化、程序化、合理化

首先,在確定土地征用地區后當地政府及征地企業應將土地各方面的擬用情況、范圍、補償標準、安置辦法等詳細、全面地告知被征地農民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于繼續在擬征土地上進行搶建、搶栽的附著物一律不在補償范圍內。其次,對擬征土地的數量、類型、面積及附著物的現狀進行調查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進行確認。最后,在擬征土地依法批報前采取征地聽證的方式明確補償標準、安置辦法,農民具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并以《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為依據按照相關程序、要求進行。

3結束語

土地征地安置辦法范文3

原告訴稱:被告沒有依法定程序取得拆遷許可證時就越權在市規劃區內拆遷通告,屬違法行為;被告清源街道辦事處多次上門騷擾其正常生活,并指使北峰工商所不再辦理營業執照和進行年檢,影響其正常營業,致使原告在精神上和經濟上均受到損失,請求賠償原告的精神損失和經濟損失1000元。

被告辯稱:該拆遷改造范圍的土地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因此不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被告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本級政府有權收回其土地,拆遷改造符合法定程序和有關法律法規。至于責令拆遷范圍內經營店面停業問題,是工商部門根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采取的行政措施,因此不存在賠償問題。

事實:

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豐澤區人民政府依據泉州市人民政府泉政(1999)專9號“關于市區湖濱西路拆遷安置會議紀要”的精神,于1999年1月22日做出泉豐政(1999)綜10號“關于湖濱西路西段貫通及其配套工程拆遷安置工作的通告”,由北峰鎮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拆遷安置辦法,并組織實施,爾后豐澤區設立清源街道辦事處,將城口村劃歸清源街道辦事處管轄,被告清源街道辦事處依據通告的要求,制定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該紅線圖是泉州市城鄉規劃局所確定的,但沒有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已向有關部門辦理了安置用地手續。原告認為被告沒有依法定程序取得拆遷許可證,就越權拆遷通告和發出拆遷通知書,被告要被拆遷戶與被告簽定拆遷協議。

判案:

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法院認為:城口村屬泉州市規劃區內的村莊,其土地尚未辦理國有征用手續,原告要求拆遷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主張不符合客觀事實,不予支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用地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持國家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城市規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由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許可證,兩被告在未取得建設用地許可證,未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劃撥土地,只以泉州市人民政府的會議紀要為依據做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屬主要證據不足,依法予以撤銷。原告提出賠償精神損失和經濟損失理由不成立。

解說:

本案爭議焦點是:

土地征地安置辦法范文4

第二條  征用本市渝中區、南岸區、九龍坡區、沙坪壩區、江北區、大渡口區、北碚區、巴南區、渝北區集體土地的青苗、附著物補償適用本規定。

除上述地區以外的其他區市縣,可參照本規定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補償標準,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條  下列情況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其他合法權證的房屋;

(二)《建設用地預辦通知書》下達后搶栽、搶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和搶建的建(構)筑物等;

(三)租用集體土地和違法占地修建的建(構)筑物;

(四)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無規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的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筑物等;

(五)天然野生的灌木雜叢。

第四條  青苗補償按實際種植面積計算,建筑物(房屋)補償以實測包墻閉合面積為準計算,構筑物按實計算。

第五條  青苗、附著物補償標準一、青軒補償標準(見附表一);

二、附著物補償標準:

(一)建筑物(房屋)補償標準(見附表二);

(二)構筑物補償標準(見附表三);

(三)林木補償標準(見附表四)。

第六條  零星征用集體土地,每畝按該地區糧食作物補償標準的1至2倍給予補助,用于被征地單位調整承包地和發展集體經濟。

第七條  征(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和經政府認定的林地,按本市有關規定進行補償。

第八條  征地范圍內不屬住房安置對象的農業人員的房屋拆適可按本規定標準上浮40%予以補償,確需異地建房的,由所在經濟合作社按有關規定劃給宅基地,由被拆適人員自建住房。

農轉非人員的住房在征地范圍以外的,不拆適、不補償、不安置。但應根據該住房占用的宅基地面積(以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確定的面積為準),每畝按該地區糧食作物補償標準的3至5倍向被占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次性支付農轉非人員占用宅基地綜合補償費。補償后,農轉非人員在公共設施使用、公益事業等方面與所在地的農業人員享受同等待遇。因國家建設需征用該宅基地時,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按征用時的房屋拆適規定辦理。

第九條  在規定時間內搬遷的拆遷戶,搬家補助費按戶一次性計發,3人及3人以下戶每戶300元,3人以上戶每戶400元。

臨時過渡戶按兩次計發。

第十條  因建設需要,被拆遷戶須提前搬遷過渡的,從過渡之日起以批準征地時的在籍戶口為準,發給搬遷過渡費。屬統一安置的,按實際過渡時間計算,每人每月50至80元;屬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發給300至500元。

第十一條  被征地單位(不含被征地的社員住戶)的水、電設施按實際安裝費用適當補償。

第十二條  閉路電視線路、天燃氣安裝按實際安裝費用補償。電話移裝按電信部門規定的移機費補償。房屋裝飾物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  征地范圍內,經確定需要搬遷的企業,按搬遷還建辦理,其房屋按重置成本計算補償費,構筑物和林木按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標準進行補償。

房屋按重置成本補償后,原房屋歸國家所有,由征地管理部門負責處置。

企業搬遷還建的土地以原企業實際占地面積為準,按當時當地平均征地成本計算還建土地費。

被搬遷企業在搬遷過程中動產設備耗遷費合并為搬遷損失費,搬遷損失費按正常使用的動產設備折舊后凈值的5%至10%計算。在協議搬遷期間,因搬遷造成停工損失的,可參照被搬遷企業實際停產期間在冊職工的日標準工資金額,由被搬遷企業與土地管理部門商定補償。

第十四條  征地范圍內經補償后的建筑物(房屋)、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處置按《重慶市征地拆遷安置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征地工作中,受賄、索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敲詐勒索的,按《重慶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第六章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青苗附著物補償標準劃分為三類,其中,市城市建設規劃區范圍內適用一類標準;市城市建設規劃區范外的經濟比較發達的鎮(街道)適用二類標準;上述范圍以外的其他區域適用三類標準。

各類標準的具體適用區域,由各區人民政府根據轄區經濟差異,以鎮、街道、鄉為單位,明確適用范圍和額度,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重慶市國土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

附表一:

青苗補償標準

                                              單位:元/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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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標             準          ┃

┃ 作物類別       ─────┬──────┬──────

┃                ┃ 一類標準 │  二類標準  │  三類標準  ┃

┃  蔬菜類        ─────┼──────┼──────

┃                ┃1300-1600 │ 1200-1500  │  1100-1400 ┃

───┰────╂─────┼──────┼──────

┃      ┃主糧    ┃1000-1300 │  900-1200  │   800-1100 ┃

┃糧食類┃        ─────┼──────┼──────

┃      ┃其他雜糧┃ 600-800  │  500-700   │   40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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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經政府劃定的糧食制種地上的作物可按糧食類補償標準上浮30%

計算補償費;;

2.蔬菜類包括多經作物。

3.專用魚池按水面積補償(含魚苗損失),其補償標準與蔬菜類一致。

附表二:

                      房屋補償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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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補  償  單  價       │

│結構類別│     房屋結構           ────┬────┬────┤

│        │                        ┃一類標準│二類標準│三類標準│

├────┼────────────╂────┼────┼────┤

│        │磚墻(條石)預制蓋      ┃140-160 │130-150 │120-140 │

│磚混結構├────────────╂────┼────┼────┤

│        │磚墻(條石)瓦蓋        ┃130-150 │120-140 │110-130 │

├────┼────────────╂────┼────┼────┤

│        │磚墻(木板)穿逗瓦蓋    ┃100-120 │ 90-110 │ 80-100 │

│        ├────────────╂────┼────┼────┤

│磚木結構│磚墻(片石)瓦蓋        ┃ 80-100 │ 70-90  │ 60-80  │

│        ├────────────╂────┼────┼────┤

│        │磚墻瓦蓋(含油氈、波纖)┃ 70-90  │ 60-80  │ 50-70  │

├────┼────────────╂────┼────┼────┤

│        │穿逗、土墻瓦蓋          ┃ 80-100 │ 70-90  │ 60-80  │

│土墻結構├────────────╂────┼────┼────┤

│        │土墻瓦蓋(石棉、波纖)  ┃ 50-70  │ 40-60  │ 30-50  │

├────┼────────────╂────┼────┼────┤

│        │土墻氈蓋(含棚蓋)      ┃ 30-50  │ 20-40  │ 10-30  │

│簡    易├────────────╂────┼────┼────┤

│        │簡易棚房                ┃ 30-40  │ 20-30  │ 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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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房屋層高在2.4米)以下,1.5米(含1.5米)以上的,按同類標準的70%計算補償;

2.房屋層高在1.5米以下的,按同類標準的50%計算補償;

3.預制板作樓板的多層瓦蓋房屋,使用瓦蓋一層的,按瓦蓋房屋補償,其余樓層按預制蓋房屋補償;

4.外陽臺按同類房屋的50%計算;

5.經補償后的村社集體、個人房屋由被拆遷人自行處置。

附表三:

構  筑  物  補  償  標  準

                                                       單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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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單         價              │                  ┃

┃名  稱│ 結  構 │ 單位 ├─────┬─────┬─────┤                  ┃

┃      │        │      │  一類標準│  二類標準│  三類標準│    備      注    ┃

───┼────┼───┼─────┼─────┼─────┼─────────

┃堡  坎│ 條  石 │平方米│   35-50  │   30-45  │   25-40  │集體改田土堡坎,  ┃

┃圍  墻│ 片  石 │平方米│   25-40  │   20-35  │   15-30  │房屋基礎堡坎不予  ┃

┃(含 魚│   磚   │平方米│   30-45  │   25-40  │   20-35  │補償              ┃

┃塘坎) │ 土圍墻 │平方米│    4-6   │    3-5   │    2-4   │                  ┃

土地征地安置辦法范文5

一、項目實施意義

實施G205線公路改造和S322線公路改建項目,可將銅湯高速、G205線、S103線、S322線和*北大門旅游公路連接起來,形成交通主干網絡,進一步改善交通條件,加快旅游資源開發利用,提升我區對外形象,促進區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為確保如期完成征地拆遷任務,區委、區政府已成立*區世行Ⅲ公路項目建設指揮部,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區交通局)。各有關鄉鎮、區直有關部門要及時成立相應領導機構,并按照指揮部的統一部署,精心組織,強力推進,確保按時按質完成征地拆遷任務,為項目順利實施創造良好條件。

二、方法步驟

征地拆遷工作分四個階段進行:

㈠宣傳發動階段(11月5日—12月20日)

由區指揮部印發《關于做好G205線、S322線公路建設征地拆遷工作保障施工環境的通告》,并通過網站、電臺和電視臺廣泛進行宣傳。各有關鄉鎮、區直有關部門要加強宣傳發動,上門入戶向群眾講清項目建設重要意義、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及方式方法,使廣大群眾自覺顧全大局,主動配合、積極參與,為征地拆遷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㈡勘界調查及摸底階段(12月20日—20*年1月5日)

在區指揮部辦公室指導下,相關鄉鎮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統一口徑和標準,逐村逐戶進行地類和房屋情況調查,分門別類登記造冊,切實掌握詳實的基礎數據。

㈢征地拆遷階段(20*年1月5日—1月31日)

相關鄉鎮會同有關部門嚴格按照征地拆遷規定,組織群眾及時騰空房屋并完成拆遷,交付土地使用權。同時,區電力、通訊、廣電等部門按要求完成各自桿線的調查及遷移工作。

㈣支付補償款及資料匯總階段(20*年1月31日—2月15日)

各有關鄉鎮、區直有關部門在全面準確核實被征遷土地及房屋面積的前提下,與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協議,經區指揮部辦公室核實后按規定標準及時足額支付補償款。同時,各有關鄉鎮應在交付項目用地前,將所有征地資料收集完整并報區指揮部辦公室匯總。

有關鄉鎮和區直部門要對照各階段工作要求,加強動員部署,確定專人負責,分解落實任務,制定具體工作計劃,各司其職,相互配合,扎實穩妥、快速高效地開展工作,確保20*年1月31日前全面完成征地拆遷任務。

三、補償、獎勵及安置辦法

㈠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及獎勵辦法

⒈分地類征地補償標準: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三項費用(具體標準詳見附件1)。

⒉公益林每畝另行補償225元。

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詳見附件2)。

⒋對按時完成遷墳的給予每棺200元獎勵,逾期未遷的視同無主墳處理。

㈡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及獎勵辦法

⒈房屋及附屬物拆遷補償標準(詳見附件3)。

⒉考慮到龍門鄉拆遷戶建房的二次或三次搬運費用情況,按房屋拆遷(主房面積)補償金額的20%增加補償。

⒊凡在20*年1月20日前完成房屋騰空的,按房屋拆遷(主房面積)補償金額的15%予以獎勵。

⒋凡在20*年1月31日前完成拆遷的,每提前一天給予500元獎勵(最高不超過6000元)。

㈢房屋拆遷補償評估辦法

⒈評估價計算公式:評估價=房屋結構類型基準價×成新率×建筑面積。

⒉房屋結構類型基準價(詳見附件4)。

⒊成新率:1985年前建成的房屋按80%、1985年—1995年的按85%、1995年—2000年的按90%、2001年—2006年的按95%、2007年的按100%計算。

⒋建筑面積:以房屋外墻測量為基準,懸挑陽臺按50%、封閉陽臺按100%計算。

㈣搬遷安置補助標準

⒈搬遷補助按7元/平方米(以主房面積為準)標準予以補償。

⒉被拆遷戶的臨時安置以自行安置為主。自行安置的臨時安置費補助標準為18元/平方米(以主房面積為準)。有條件的鄉鎮可實行統一安置,其安置補助標準為9元/平方米(以主房面積為準)。

四、資金管理

㈠補償資金發放形式:征地拆遷補償由當地鄉鎮政府登記、造冊并經區指揮部辦公室審核后,由區指揮部統一撥付到鄉鎮指定的帳號,由鄉鎮負責補償資金的發放。各鄉鎮應積極引導被征遷戶合理使用補償資金。

㈡征地拆遷過程中不得擅自帶征土地、隨意上調征地面積、虛報房屋面積。確需帶征土地的,須報區指揮部審核同意。

㈢對以各種形式侵占、截留、挪用、騙取征遷補償資金及其他相關費用的,將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㈣區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資金發放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五、其他事項

土地征地安置辦法范文6

隨著群眾的逐步入住和房屋登記意識的不斷加強,許多擁有農民征地拆遷安置房的住戶迫切需要辦理房屋登記,領取房產證。就無錫而言,與建設總量相比,該類房屋的辦證率是相當低的,主要原因是建設單位的建設手續不規范、不齊全,費用繳交不及時、不充分。如何更好地為群眾服務,為拆遷安置戶辦好安置房產權證,是我們登記機構的新課題。

拆遷安置房不同于普通商品房,該類房屋的買賣除受法律、法規的規范之外,還受到當地政府相關地方政策的約束,同時涉及拆遷安置、規劃及用地、建設、住房保障等多個相關部門。而且時間跨度較長,個性化建設情況較多,相關配套政策不夠完善。因此,拆遷安置房登記比商品房登記要繁雜。

一、拆遷安置房登記中的問題及原因

從目前拆遷安置房建設管理的程序和辦理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要求的現狀來分析,我們發現安置房不能及時辦理房屋登記原因有三個方面:一是辦證進度與建設速度不符。目前安置房建設速度比較快,與安置房的辦證進度脫節,拆遷戶入住安置房幾年都辦不好房產證。二是安置房的辦證進度與群眾的期望不符。由于種種原因,導致安置房辦證遲緩,與拆遷戶及時辦好產權證的期望差距較大。三是辦證進度緩慢導致與物權要求不符。《物權法》的立法之本是平等保護私人物權,而目前廣大的拆遷安置戶領不到房產證,擁有的住宅最基本的“合法性”得不到落實,合法物權得不到合法保護。

我們認為,造成上述問題主要有以下兩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是安置房建設單位進行初始登記不及時。安置房初始登記辦理進度緩慢主要由三個因素造成:其一是建設單位前期手續不齊全、不到位。拆遷安置房在竣工后,應申請辦理初始登記,領取房產證。根據《房屋登記辦法》,其前提條件是各項建設手續齊全,如立項、規劃、土地、竣工及消防驗收等,直至通過綜合驗收并備案,才符合房產登記的基本條件。從拆遷安置房建設的情況來看,不論是已竣工的還是在建工程,都普遍存在建設手續不規范、不到位的問題,主要是因為不少安置房都是先建設,然后補辦各項手續,或者是邊建設邊辦手續,相比正常建設流程而言,補辦手續比正常辦理難度大、時間長,導致安置房小區建設完成之后,各項建設手續卻還在辦理或補辦過程中,各項書證材料不齊,自然無法進行初始登記。其二是建設資金不到位。各種專項建設基金和規費的欠繳等問題也導致了建設單位登記資料不齊,無法辦理初始登記。由于拆遷安置房建設項目規模較大,建設單位資金不足,部分專項建設基金和規費緩繳甚至不繳,比如征地費用、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以及大修理基金等,這些費用沒繳清,就無法辦理各項手續書證,造成無法進行安置房初始登記。其三是綜合驗收及竣工備案的缺失。在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對項目規劃進行了調整,有些項目易地建設了,有些項目取消了,有的增加了項目,還有的項目數量按實際要求進行了調整,但是建設單位沒有及時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導致整個安置房小區建設完工后,部分甚至是全部建設項目無法進行綜合驗收和備案,無法進行初始登記。

另一方面是安置房轉移情況復雜。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1.由于從拆遷到安置的時間跨度較大,加之種種原因導致辦證延后,可能出現原權利人死亡,產生繼承引發糾紛,導致無法順利登記等問題。2.有些被拆的農村老房子參加過,產權人眾多、產權歸屬錯綜復雜,且因年代久遠,加上有的書證遺失,房屋權利人中有人死亡、有人居住在外地無法尋訪等情況,公證處和法院無法受理,給安置房登記帶來難度。3.被拆遷人欲添加子女為共有人或直接將安置房變更到子女名下,但無法提供有效手續,登記審核通不過。4.夫妻離異發生產權轉移或者歸并。5.因房屋拆遷導致家庭內部財產分配不均,產生安置房產權糾紛,導致登記不暢。6.被拆遷的房屋原為多人共有,安置時歸并給一人所有或者各個共有人分別安置。7.有的拆遷人常年居住在外地,分配到安置房以后,因基本不會回當地居住,因此私下賣掉安置房,但限于地方政策約束,無法進行登記。8.有些村民辦證意識不強,認為辦不辦證無所謂。此外,辦理安置房轉移登記中會涉及到相關稅、費的繳納,當事人的抵觸情緒非常普遍,也影響到辦證的數量和進度。

二、加強溝通協調,盡量簡化手續,加快拆遷安置房登記

作為房屋登記機構,應本著“尊重事實、依法遵規、化解矛盾、及時辦證、服務群眾”的原則,積極與建設、安置單位協調、溝通,解決辦證中出現的疑難問題。

1.“溝通”與“協作”并舉

房屋登記機構在登記發證過程中應十分注重與相關單位的溝通與協作,在初始登記中嚴格按照《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當地規章規范性文件要求,做到材料規范、手續齊全,特別是對立項批復、土地證、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消防驗收證明等手續更應嚴格審核,從嚴把關,遇到不符合要求的及時要求建設單位補正。在為安置戶辦證的過程中,涉及到需要辦理公證手續的,工作人員應主動幫助當事人聯系公證部門辦理公證事項,甚至可請公證人員到安置房辦證現場聯合辦公,為當事人提供便利。同時,應與建設局安置辦、契稅征收部門等相關單位及時溝通,相互配合,積極協作。

2.“探索”與“規范”共進

農民征地拆遷安置房是城市化建設進程中出現的新生事物,其登記沒有現成的經驗和方法可供學習和借鑒,因此,對于登記中遇到的問題只能努力探索,以《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為指導,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和規范登記行為。工作人員在辦證工作中,應一切從維護群眾利益著想,從保障穩定和諧大局著想,嚴格依法依規操作,堅決杜絕違規違法辦證,防止埋下不穩定隱患,確保安置房產證辦理經得起時間的檢驗。例如:我們在登記過程中常常會遇到同一拆遷項目拆遷主體不同,有村委、街道拆辦、拆遷公司等;建設局安置辦審核通過的安置名單與拆遷協議不符;拆遷協議的性質也不一樣,有拆遷安置協議,也有拆遷置換協議等。針對上述問題,我們嘗試引入拆遷安置審核環節,在建設局安置辦審核通過拆遷安置名單的前提下,就實際操作過程中遇到的常見問題研究制定了《關于農民拆遷安置房轉移登記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使工作人員在遇到類似問題時規范處理,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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