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土地確權政策具體規定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土地確權政策具體規定范文1
穩定土地承包關系是農村土地政策一以貫之的重要取向。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十八屆三中全會進一步強調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把“長久不變”的要求落到實處,既是當前的迫切任務,更事關長遠發展。
1.明確“長久不變”的土地承包周期為70年。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土地承包期一直呈延長趨勢。從改革之初土地承包合同一年一定到確定15年的土地承包期,再到二輪承包將土地承包期延長30年,都明確體現出穩定土地承包關系的政策取向?!伴L久不變”之后是否需要規定土地承包期,或者就以長久不變的規定替代具體的土地承包期,目前各方的爭議還比較大。從實現政策目標而言,只要能穩定農民預期,不設具體土地承包期限,或者是以目前的30年為一個承包周期,本質上并無區別。但為了保護農民土地利益,也為了土地資源管理、土地承包管理等方面的操作便利,設置具體承包期限的辦法更為可行。建議可參照城市建設用地使用權70年的規定,明確“長久不變”的土地承包周期為70年,并且在一個承包周期屆滿后,符合條件的承包者的承包周期自動延長。
2.實行“長久不變”與土地確權登記頒證掛鉤。在什么樣的基礎上實現“長久不變”,存在著是與二輪土地承包還是與土地確權登記頒證相掛鉤的不同選擇。我國不同地區土地承包模式差異較大,除了比較常見的“大穩定、小調整”模式之外,還存在“生不增、死不減”、“大調整、大變動”等不同做法,大部分地區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調整土地行為,二輪承包時很多歷史遺留問題也未得到有效解決,這些地區很多群眾對土地調整還有較強預期,特別是寄期望于二輪承包期結束后再調整一次土地。如果是在二輪承包的基礎上“長久不變”,可能會因難以處理好穩定的調整關系而引發矛盾,影響農村社會穩定。2013年中央提出用5年時間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要求,有105個縣(市、區)開展了試點,這是強化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保護的重要措施。建議把“長久不變”與土地確權統籌考慮,允許群眾在民主決議的基礎上對土地適當微調,妥善解決好歷史遺留問題,在此基礎上確權登記頒證,同時宣布“長久不變”,自此之后土地不再調整,相對長時期解決問題。
3.做好“長久不變”與土地流轉期限規定的銜接。這與流轉土地的基礎設施建設、地力培肥、耕地質量提升、產業發展方向和定位密切相關。由于《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流轉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土地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目前各地土地流轉期限普遍較短,導致土地流轉關系不穩定、土地流轉行為短期化。實行“長久不變”后,土地流轉雙方可以簽訂相對較長期限的流轉合同,以保障土地流轉關系相對穩定。因此,建議可結合對“長久不變”下土地承包周期為70年的考慮,支持流轉雙方簽訂期限相對較長的土地流轉合同,形成長期穩定的土地流轉關系,便于強化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確定產業發展方向,平等保護土地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
二、健全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對于適度規模經營的形成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育影響重大。近年來,農村土地流轉速度加快,截至2013年底,全國耕地流轉面積達到3.4億畝,流轉面積占家庭承包耕地總面積的比重為26%。但在土地流轉加速的同時,也出現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需與時俱進明確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1.進一步明晰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相關概念。在目前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中,都采用的是籠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提法。但從理論上分析,土地承包經營權實際包含了承包權和經營權兩種不同的權利內容,在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流轉形式中,只有轉讓等少數流轉方式涉及到承包關系的變化,轉包、出租等占據主導地位的流轉方式并不涉及土地承包關系變化。從實踐情況看,土地流轉中采用轉讓方式的情況很少發生。目前采用轉讓方式流轉的土地不到流轉總面積的4%,絕大部分情況下土地流轉并不影響原有承包關系。從農業現代化的要求看,無論是推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還是提高土地產出率、勞動生產率和資源配置效率,關鍵都在于用活土地經營權,而與承包權沒有必然聯系。為進一步明晰土地流轉政策、細化土地流轉服務,建議今后在相關政策文件中,除涉及到土地承包關系變動的轉讓等流轉方式外,明確用土地經營權流轉來替代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概念表述。
2.正確引導工商資本流轉土地的行為。企業經營是我國農業經營方式的組成部分之一,工商企業是參與農村土地流轉的重要主體。工商企業參與土地流轉有助于解決現代農業發展急需的資金、技術、人才等迫切問題,但同時也容易形成助長耕地“非糧化”和擠壓小農利益空間等問題。應正確引導對工商資本流轉土地參與農業經營,興利除弊,重點引導工商資本到農村發展資本密集、技術密集、人才密集型的現代種養業,向農業輸入現代生產要素和經營模式。與此同時,還應未雨綢繆探索建立防控工商資本參與土地流轉潛在風險的有效機制:一是要明確進入門檻。工商資本流轉農地達到一定規模的,需要具備應有的農業經營能力并經農業等部門認可。二是經營要遵守法律。國土、農業等部門要加強執法,對工商企業的土地利用進行監控,確保不改變土地用途。三是要提前防控風險。借鑒部分地區設立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或準備金制度的辦法,建立健全土地流轉風險防范機制。
3.扎實穩妥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賦予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這是重大的政策突破與創新,有利于發揮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融資功能,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緩解農業農村發展融資難題。要按照中央的要求,扎實穩妥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一是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的政策界限。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的客體是使用權,農戶利用自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其他主體利用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均不改變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不改變集體與農戶之間的土地承包關系。二是切實防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的潛在風險。為防止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造成金融風險、經濟風險和社會風險,建議進一步明確,相關主體用于抵押的只能是自有或合法取得并已經支付流轉費用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用于抵押、擔保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超過一定比例(如成都市規定抵押的承包地不超過農戶承包地面積的2/3),用于抵押、擔保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最長不能超過20年(參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關于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的規定),政府通過設立保證基金等形式來防范風險。
4.規范引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行為。股份合作是土地流轉的形式之一,估計2013年底,采取股份合作方式流轉面積占土地流轉總面積的7.4%,所占比重不高,但增長速度較快,同比增長了53.4%。目前的政策法規對土地入股的要求比較嚴格,《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愿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從政策內涵看,對入股的主體有限制,只能是在承包方之間;對流轉的目的也有規定,只能是從事農業合作生產。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進一步拓寬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范圍。為防范農民入股工商企業等法人之后,因法人經營不善倒閉導致農民失去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議進一步明確,農民土地入股不得改變原有土地承包關系,即使企業倒閉破產清算,因此受到影響的也只是有限年度的土地使用權。與此同時,在程序上還應盡到告知義務,在土地流轉時向農戶警示土地入股企業的相關風險。
三、逐步探索建立承包經營權退出機制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轉為城鎮居民。在農民變市民化的過程中,必然要涉及到農村的土地等財產權益的退出問題。目前我國的城鎮化率已經達到53.73%,未來一個時期到達城鎮化高峰時,這一比例可能會超過70%,還有幾億農民將要進城。進城農民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包括退出土地經營和退出土地承包兩個層次。隨著農村土地流轉機制的建立健全,進城農民通過依法自愿有償流轉土地來退出經營已經沒有制度障礙,但是否退出、如何退出土地承包還需要深入研究。
1.是否退出應尊重進城農民的意愿和選擇。目前,《農村土地承包法》僅規定在全家遷入設區的市,并且轉為非農戶口的情況下,應當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但由于我國“候鳥型”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和不徹底的城鎮化模式,只解決了轉移農民的就業問題,2.34億被統計為城鎮人口的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實際上遠未市民化。因此,我國只能是有條件、有步驟地逐步建立進城農民的土地退出機制。一是堅持以戶作為退出的基本單位。農戶是農村最基本的生產生活單元,也是土地承包的基本單位,即使個別或部分成員遷入城市,農戶作為承包主體依然存在,因此應堅持以農戶而非個人作為土地退出的基本單位。二是農戶退出要具備充分的前提條件??紤]到承包地還承擔著農戶基本生活保障和社會“穩定器”的功能,因此除了全家遷入城市之外,還應把是否具有穩定的就業、收入和享受平等基本公共服務作為退出承包地的前提條件。是否退出要充分尊重農民的意愿。即便具備了退出承包地的硬條件,也應尊重農民的意愿和選擇,并設置一定時間作為過渡期,不急于收回農民承包地。
2.明確退出承包地應由集體給予經濟補償?!段餀喾ā访鞔_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用益物權性質,這是農民的一項重要財產權利,應對農民退出承包地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并作為重要前提條件。一是以集體經濟組織作為補償主體。鑒于承包地屬農民集體所有,集體經濟組織處于所有權主體的地位。因此,進城農民交回承包地的,要由集體給予補償,包括補償標準、補償條件等具體規定,應充分尊重集體經濟組織的主體地位。對于經濟困難的集體經濟組織,國家可以給予支持,但不能“越俎代庖”替代集體的功能作用。二是以省為單位制定具體的退出辦法。由于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土地承包具體辦法差異較大,可以省為單位,依據國家法律和政策,制定對全家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償退出的具體辦法。
3.統籌考慮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與退出問題。目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并未明確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的規定。但由于農村土地承包以戶為基本單位,只要農戶作為承包單位存在,而不論戶中單個成員的變化,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會一直延續。因此,盡管法律法規未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做出規定,但實際上已經包含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在農戶家庭內繼承的認可。只有在農戶全家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情況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才成為問題。建議可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與退出問題統籌考慮,通過退出的方式來解決喪失集體成員資格農戶的承包地問題。
四、健全符合現代農業需求的土地制度
與傳統農業相比,現代農業有著完全不同的組織制度、產業形態和生產目標,資源配置方式發生了重大變化,對土地制度提出了新要求。
1.確保土地規模經營在“適度”范圍。當前我國推進土地規模經營,對于解決“誰來種糧”問題、保障農產品供給、對接現代農業生產要素和增加農業生產者收入具有重要意義。但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農情,決定了我國的規模經營要把握好“適度”問題。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既有量的問題,也要體現出質的提高。因此,我國規模經營的目標既要追求勞動生產率,更要追求提升土地產出率,而且國家的政策導向更應強調和鼓勵提高土地產出率。土地適度規模經營要體現出量的要求。土地適度規模經營不是簡單的“歸大堆”,經營規模也不是越大越好。從當前我國的資源稟賦和工農收益看,一年兩熟地區戶均經營50―60畝,一年一熟地區戶均經營100―120畝,較為符合國情。土地適度規模經營要受外部條件制約。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推進步伐和規模擴張,要與農村勞動力轉移和市民化的進程,以及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健全完善相適應,不能超越或滯后于發展階段。
土地確權政策具體規定范文2
【關鍵詞】農村金融 抵押擔保
一、農村信貸產品及其抵押擔保方式發展現狀
(一)農村信貸產品需求供給特點
隨著農村經濟產業化趨勢,農村各經濟主體,如農戶、中小企業、專業合作組織、集體經濟對資金需求的缺口越來越大。鑒于此,農村信用社對信貸服務新品種也進行了積極探索拓展,先后推出了農戶聯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林權抵押貸款、營業房抵押貸款、青年創業貸款等創新品種。從內容上看,現有信貸產品只對一些擁有特定資源的生產經營型農戶或中小企業起作用,而普通農戶由于無足夠的抵押品、保證人,一般得不到貸款。此外,養殖業較高的風險使得種養大戶無法得到足額貸款支持,抑制了其擴大生產規模、發家致富的腳步。
(二)農村信貸產品抵押擔保發展現狀
一是仍以傳統擔保方式為主。農村地區擔保方式仍以房產、土地等作為抵押物,存貨抵押、應收賬款、股權、倉單以及知識產權質押等新型擔保貸款占全部貸款的不足1%。二是抵質押物種類單一。農村地區不動產抵押以房產、土地為主,動產抵押以機器設備為主。三是現有擔保方式已無法滿足農村金融需求。
二、農村金融抵押擔保方式創新的制約因素分析
(一)保障機制缺失的制約
一是合格的擔保主體較少,擔保機構沒有真正發揮擔保作用,隴南市擔保公司有13家,但注冊時間短,資金較少,導致擔保能力受限,擔保費用明顯偏高。二是農戶擔保貸款體系未建立。目前農村尚未建立農戶擔保貸款體系,限制了部分農民的貸款需求。三是農業保險發展嚴重滯后。由于農業產業本質上的弱勢性,加上農業保險發展滯后,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機構對農戶貸款的風險評估。
(二)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制約
各金融機構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經營目標,不愿涉足風險較大、成本較高的農業領域,更無信貸品種擔保方式創新。一是農業受自然災害等因素影響較大,收益與損失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影響了金融機構信貸投放的積極性。二是信貸產品成本較高。農村地域較廣,農民居住相對分散,金融機構信貸人員配備和設備購置方面的成本費用較高,影響了金融機構農村信貸供給量。
(三)政策法規不完善的制約
一是房地產抵押登記不統一?!段餀喾ā访鞔_規定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的登記制度,但未明確登記機構。目前登記機構不統一,且存在登記機關收費過高等現象。如辦理抵押登記按抵押物評估值收取登記費,甚至規定抵押登記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再登記、再收費;二是浮動抵押操作流程無明確規定。因浮動抵押物價值的不確定性,實踐中很難客觀準確的評估抵押物價值,導致無法準確確定抵押的比例和借款的額度;三是未明確界定應收賬款出質的范圍和程序?!段餀喾ā肺淳唧w規定可質押應收賬款種類,辦理出質手續方式等。
(四)社會信用環境差的制約
目前,農村信用環境較差,農戶信用意識淡薄,缺乏信用概念,尤其是部分貸款農戶在貸款到期后,不及時履行合同規定的償還義務。潛在風險致使金融機構難以加大農戶貸款發放力度,也影響了金融機構信貸投入與創新的積極性。
(五)嚴格監管制度的制約
一是機構及產品準入限制。金融機構嚴格的準入限制,使現有金融機構缺乏外部競爭壓力,加之農村金融產品與服務仍局限在傳統的存貸款,不利于農村金融服務質量的改進和提高。二是區域準入限制。目前,國家對農村信用社經營區域范圍有限制,如農村信用社不能跨區開展業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機構間的競爭。
三、完善農村信貸融資擔保體系的對策及建議
(一)認真履行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社會責任,不斷加大信貸投入
人民銀行要發揮好“窗口指導”作用,充分運用支農再貸款、匹配等額信貸規模引導轄內金融機構支持弱勢群體就業創業。金融機構應積極開展信貸創新,積極探索和大力推行多種適合“三農”經濟發展需要的信貸新產品、信用新模式。
(二)擴大農戶抵押擔保物覆蓋范圍,提高貸款的運作效率
拓展土地用益物權、林權等新型權利可質押種類,為銀行創新信貸業務提供廣闊的空間。政府部門要加快對林權、湖泊權、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等權利的發證確權和依法登記工作,為農村地區有效運用上述權利進行擔保抵押提供確權基礎。
(三)引導和推動基層農村金融機構開展信貸業務品種與擔保方式創新
積極推動金融機構創新貸款模式,適當簡化貸款手續;目前,農村信用社對農戶最高授信額原則上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授信水平,在農資日漸上漲的現實條件下已難以滿足農戶信貸需求,因此建議農村金融機構適當調高授信額度。探索建立涉農貸款風險保證和補償機制、小額信貸擔?;?,為農村借款創造條件;完善各項抵押擔保貸款管理辦法,從法律上規范操作規程和貸款行為。
(四)不斷增強農戶金融意識,改善農村地區金融生態環境
一是通過信用鄉、鎮及信用示范戶的評選活動,以示范作用增強農村經濟體的信用意識,為擔保方式創新夯實基礎。二是借助各級政府、金融機構及鄉村組織的合力,推廣金融產品和服務在廣大農村地區的認知度。同時,加快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和信息體系建設,提高農村金融服務使用的便利性。
(五)進一步降低農村地區金融機構市場準入門檻
土地確權政策具體規定范文3
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的產權歸屬是各種紛爭和矛盾的核心所在。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產權歸屬不明,將令房地產開發商和置業者的合法利益處于不確定……
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的產權,是指其房地產權。房地產權包含土地使用權和建筑物、附著物所有權兩方面的財產權利。
長期以來,由于我國物權立法的缺位,忽視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共有財產的確定和權利邊界經常處于含糊不清的尷尬狀態。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的產權歸到底屬于誰?在現有的條文中,人們似乎無法直接找到答案,其產權歸屬似乎仍處于混沌狀態。
對于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產權歸屬的認識,現行有以下幾種通說:一是合同確定論。住宅小區停車位的產權由房地產開發商與買方置業者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中約定,依合同約定確定其產權歸屬。二是推定歸屬論。當房地產開發商與買方置業者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中對小區停車位產權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推定小區停車位的產權屬于買方置業者共有,或由房地產開發商所有。三是銷售成本收益歸屬論。當房地產開發商未將小區停車位建設成本及利潤計入其計劃的房屋銷售收益時,小區停車位的產權屬于房地產開發商,反之,其產權屬于買方置業者共有。四是登記憑證確權論。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的產權依買賣合同約定,經房地產登記機關登記確權,由房地產權證持有者所有;否則,其產權處于不明狀態。本人認為,上述的登記憑證確權論相對恰當,登記憑證確權論中的“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的產權,依買賣合同約定,經房地產權登記機關登記確權,由房地產權證持者所有”的認識是正確的。但是,登記憑證確權論中“否則,其產權處于不明狀態”的認識有失偏頗,其忽視了我國現行房地產登記制度的現實和缺陷,以致認識上出現以偏概全的狀況。
以上所述的四種不同認識均不能全面、恰當、準確地解答有關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產權歸屬的問題。
本人試圖在現行法律制度框架之下,和有關房地產權法律制度的特征、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的存在形式、商品房住宅小區土地使用權的取得與房地產權的產權登記等過程,從所有權(物權)法和債權法兩個角度,分析土地使用權與上蓋建筑物、附屬物之間的法律關系,計入建筑容積率的建筑面積和不計入建筑容積率的建筑面積與土地使用權之間的法律關系,運用邏輯推理的,探討和研究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房地產權的歸屬。
一、現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房地產法律制度的形式、房地產權的內涵和特征。
1、房地產法律制度的形式。
在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有關房地產行業的法律規范構成了現行的房地產法律制度。房地產的法律制度涵蓋了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房地產開發和轉讓、房地產行業行政管理五大方面的,其各方面的內容都有可能涉及到房地產權這個重要問題。
2、房地產權法律制度的具體內涵與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第四十一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第四十八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第六十條規定: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第六十二條規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上蓋的建筑物、附屬物同時轉讓。第二十四條規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移,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第二十五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按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2003年9月1日實施的《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業主依法享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建設部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第六條規定:房屋權屬登記應當遵循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房地產權證》、《房地產共有權證》、《房地產他項權證》。
《廣東省城鎮房地產權登記條例》第四條規定:依法核準登記的房地產受法律保護。房地產證是房地產權利人依法經營、使用或者處分該房地產的憑證。
《深圳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第五條規定:房地產建筑物、附屬物轉讓時,該建筑物、附屬物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移,不得分割。
《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房地產,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著物。本條例所稱的權利人,是指權利人對土地的使用權和土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所有人,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他項權利。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依法登記的房地產權受法律保護。第五條規定:房地產權利證書是權利人依法管理、經營、使用和處分房地產的憑證。
1994年9月實施的《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積細則》第一條第(二)款第2項規定:公用面積分為應分攤公用面積和不能分攤公用面積兩部份。應分攤的公用面積包括室外樓梯、樓梯懸挑平臺、內外平臺、門廳、電梯房、多層建筑中突出屋面結構的樓梯間等。不能分攤的公用面積除前款所列之外,建筑報建時未計入容積率的公共面積和在關文件規定不進行分割的公共面積,包括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消防避難層、地下室、半地下室、設備用房、梁底標高不高于2米的架空結構轉換層和架空作為公眾休憩或的場所等。第一條第(五)款規定:“公共面積(包括應分攤公用的和不應分攤的)應由物業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其產權屬應屬于建筑物內參與分攤該公共面積的所有業主共同擁有,物業管理部門不得改變其使用功能或有償出租(售)”。
1999年7月1日實施的《深圳市建筑設計技術經濟指標計算規定》第2.1.8條規定:建筑物內可供公用使用的面積,包括應分攤公用建筑面積和和不分攤公用建筑面積。第3.5條規定:公用建筑面積分為應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和不分攤公用建筑面積。第3.5.2條、第3.5.2.1條規定:不分攤公用建筑面積包括地下室用于人防、設備用房、車庫的建筑面積。
3、房地產權法律制度的特征。
從上述的相關規定中,人們可以清楚地知道我國現行的房地產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的特征:
(1)在規范土地使用權與土地上蓋建筑物之間的關系時,采用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上蓋建筑物所有權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規范。
(2)只有具備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才有可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的權利主體一致,權利歸屬合一①。
(3)土地使用權與土地上蓋建筑物不可分離的法律規范是強制性的。
(4)房地產權是土地使用權與土地上蓋建筑物所有權合二為一的法律權利。
(5)在二級房地產市場中,不允許將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分離、分割。
這意味著,只有土地使用權份額的建筑物才可能取得有房屋所有權,沒有土地使用權份額的建筑物的法律權利只能依附于具有土地使用權份額的建筑物,而且是一種從權利。
(6)在二級房地產市場中,房地產的共用部位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由買方依法所有,房地產開發商不得擅自處分。
(7)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或房地產權經國家機關法定登記后,其財產所有權(物權)的法律權利才得于確認和保護。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或房地產權并非由合同約定而確權,其須經法定登記才得于確權和保護。
(8)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可以分別登記,亦可合二為一登記。分別登記時,財產權利人分別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合二為一登記時,財產權利人取得《房地產證》、《房地產共有權證》、《房地產他項權證》。
(9)《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證》是當事人房地產財產權利的法律憑證。
上述我國房地產法律制度特征,表明作為財產法律權利的房地產權,其形式和內容都較為特別,房依地存,地為房載,地轉房隨,房轉地隨②,法定登記,確權保護。房地產權是土地使用權與上蓋建筑物、附著物的所有權合二為一的財產權利,房地產權經法定登記而確權,只有國家確認和保護的房地產權才能取得《房地產證》等房地產權證。
4、商品房住宅小區建筑物的房地產權表現形式與特點。
上述房地產權的法律制度和特征,表明住宅小區建筑物的房地產權具有以下特點:
(1)在形式要件上,只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證》的建筑物才具有房地產權。
(2)在實質要件上,只有取得有相應土地使用權面積份額的建筑物才具有房地產權。
(3)在現行的房地產行政管理制度下,只有計算建筑容積率(建筑面積容積率=建筑總面積/土地使用權面積)的建筑物才可以取得相應宗地號的土地使用權面積份額。
計算建筑容積率的建筑物權利人要依法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費,并可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證》。
(4)對于不計算建筑容積率的建筑物(面積),由于其沒有相應宗地號的土地使用權面積份額,因此,其權利人無須向國家交納土地使用費,其初始登記時的法律權利依附于具有房地產權的建筑物(面積),不能單獨取得《房地產證》。
(5)不計算建筑容積率的建筑物的房地產權利完全依附于計算建筑容積率的建筑物,其不能單獨地從計算建筑容積率的建筑物中分離或分割。否則,將違反房地產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6)依據經典的“物權法”,計算建筑容積率的建筑物(面積)是主物,不計算建筑容積率的建筑物(面積)是從物。從物的法律權利依附于主物。主物轉移,從物隨之轉移,主物與從物不可分割。
從物的法律權利依附于主物,但從物依然享有與主物相互聯系的、可分離的使用、占有、收益的三項法律權利。
(7)在二級市場的房地產首次轉讓時,如果房地產開發商不違反與政府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規定,房地產開發商與買方雙方當然可以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中作出如下的約定:主物和從物所有權轉移給業主后,從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三項法律權利由房地產商享有。
但是,必須指出,上述的約定只是一項債權約定,而非是一項財產所有權轉移的確認,從物的所有權仍然依附于主物而屬于買方
(8)房地產共用部位建筑物的所有權及使用權由業主依法享有,房地產開發商不得擅自處分。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中有關建筑物轉讓的約定。
政府通過拍賣、協議買賣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房地產開發商,土地的用途是建設商品房住宅,在付清地價,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登記后,房地產開發商取得宗地號土地使用權證書,宗地號的土地使用權屬房地產開發商。
政府與房地產發展商訂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約定了出讓宗地號的土地面積、用途、地價、建筑容積率、開發建設完工期限等規定。同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通常還有如下的約定:(1)房地產開發商除向政府給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外,每年還必須按規定繳付土地使用權費。(2)房地產開發商在土地使用年限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3)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包括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的轉讓。(4)建筑物必須連同土地使用權一起轉讓,轉讓雙方簽訂轉讓合同并到產權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按政府有關規定繳納稅費。(5)建筑物連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后,新的土地使用者仍應遵守《土地使用規則》。
由此可見,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房地產開發商在二級市場首次轉讓建筑物時,必須連同土地使用權一起轉讓。
在商品房住宅小區建筑物時首次轉讓時,當房地產開發商將不計算容積率的建筑物(面積)以買賣合同方式來約定不轉移,為房地產開發商所有時,房地產開發商將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規定,買賣合同將違反房地產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三、商品房住宅小區建筑物的房屋單元房地產初始登記和轉移登記。
1、初始登記。商品房住宅小區的建設工程取得法定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書等文件后,房地產開發商將向房地產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商品房住宅小區建筑物的房地產初始登記。上,房地產權登記機關應按如下原則辦理房地產權的初始登記:(1)明確容積率建筑物的建筑面積與宗地號的土地使用權面積的除商關系,以確定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攤分的土地使用權面積份額。(2)明確每一房屋單元的建筑面積(含應直接分攤到每一房屋單元的公用面積)的土地使用權面積份額,以確定每一房屋單元的房地產權。(3)將不計算容積率的建筑物(面積)的法律權利確立并歸屬于計算容積率建筑物(面積)。
由此可見,在初始登記中,由于不計算容積率建筑物(面積)不能取得其所在地塊的土地使用權面積份額,不能取得完整、獨立的房地產權利,不能取得《房地產證》,其法律權利只能依附并歸于計算容積率建筑物(面積)。
,在房地產初始登記的實務中,房地產權登記機關除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證》外,對于共有、他項的房地產權證,房地產登記機關并不辦理,停車位的法律權利歸屬亦不記載于房地產權證。
2、轉移登記。在房地產二級市場,房地產開發商與買方簽訂《買賣合同》,買方依約付清購房款后,雙方共同向房地產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首次房地產轉移登記。
在二級市場首次房地產轉移登記中,房地產登記機關將按《房地產買賣合同》的約定辦理轉移登記,將房屋單元的房地產權轉移登記給買方,確認買方的房地產權。
在首次轉移登記實務中,停車位的法律權利歸屬的轉移亦不記載于房地產證權。
由于不計算容積率建筑物(面積)的法律權利只能依附在計算容積率建筑物(面積),當房地產開發商將商品住宅小區的房屋單元全部出售完后,不計算容積率建筑物(面積)的法律權利將全部轉移并歸屬于小區房屋的所有權人,由小區全部房屋的所有權人共同共有。
四、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的形式和房地產權歸屬。
1、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的形式。
目前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存在可以分成二類四種形式:第一類是城市區域或商品房住宅小區里,獨立建設的多層經營性停車位(場);第二類是商品房住宅小區內的地面停車位、樓房首層架空層停車位、樓房地下停車位(場)。
2、多層經營性停車位(場)的房地產權歸屬。
在政府與房地產開發商訂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政府發出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法律文件中,均明確規定多層經營性停車位的土地使用權面積,該類停車位建筑物(面積)是計算建筑容積率的。因此,多層經營性停車位可以依法獨立辦理房地產權的初始登記和轉移登記,該類停車場的房地產權利人為持有《房地產證》的當事人。
3、住宅小區地面停車位的房地產權歸屬。
地面停車位是經政府發出的《建設工程規劃許證》批準同意,在商品房住宅小區地面上直接設置的停車設施。
房地產開發商預售或現售商品房住宅小區建筑房屋單元后,房屋單元辦理初始登記及轉移登記,房屋單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擁有該小區宗地號的全部土地使用權。
由于地面停車位是直接設置在土地表面的停車設施,即是直接設置在房屋單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擁有使用權的土地表面上,地面停車位的房地產權,實際上是土地使用權。鑒于房屋單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擁有住宅小區宗地號的土地使用權,因此,地面停車位的房地產權由住宅小區房屋單元的所有人共同擁有。
4、住宅小區樓房首層架空層停車位的房地產權歸屬。
在現行的房地產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下,首層樓房架空層停車位的建筑面積是不計算建筑容積率的,不能獲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面積份額,其法律權利依附于計算建筑容積率的房屋建筑物(面積),是住宅房屋單元的從物。
首層樓房架空層停車位的房地產權,實際上是依附于房屋單元的占有、使用、收益的不完全物權。初始登記時,樓房架空層停車位依法不能取得獨立的房地產權,其法律權利依附于計算容積率的房屋建筑物。在轉移登記時,其不能取得房地產權證,其房地產權依附于取得《房地產證》的房屋單元。
根據本文以上闡述的房地產法律制度,房地產開發商在轉移房地產時,首層樓房架空層停車位不能從計算建筑容積率的房屋單元中分離或分割,不能將首當其首層樓房架空層停車位的產權約定為房地產開發商所有。否則,將違反相關房地產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房地產開發商預售或現售小區房屋單元后,房屋單元辦理初始登記和轉移登記,首層樓房架空層停車位的房地產權應依法隨房屋單元的轉移而轉移。
可見,首層樓房架空層停車位的房地產權依附并歸屬于該幢樓房的全體房屋單元所有人。
5、小區樓房地下停車位(場)的房地產權歸屬。
在現行的房地產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下,樓房地下停車位的建筑面積亦是不計算建筑容積率的,因此,樓房地下停車位的產權狀況與首層樓房架空層停車位的產權狀況如出一轍,樓房地下停車位的房地產權依附并歸屬于該幢樓房的全體房屋單元所有人。
五、商品房住宅小區的停車位不計算建筑容積率的建筑物(面積)時,房地產開發商與買方在《買賣合同》中約定“停車位的產權屬于房地產開發商”的條款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該類條款無效。
在二級市場的房地產買賣實務中,許多房地產開發商在《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小區不計算建筑容積率停車位的產權歸所有。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或房地產開發商往往在格式合同文本約定:“小區停車位的產權屬于賣方”、“停車位的法律權利屬于賣方”。
從本文上述的闡述中,人們可以清楚地知道,該約定違反了政府與房地產開發商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有關約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一條有關不允許二級市場將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分離、分割的強制性規定,違反《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強制性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規定,該類約定條款無效。
此外,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應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和法律規定,追究房地產開發商的違約責任;買方可提起民事訴訟或申請仲裁,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確認該類條款無效。
當然,對上述房地權利發生分離時、交易無效的法律觀點,有學者認為值得商榷,認為“對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在交易過程中是否只能作為一項交易的財產對待,應當根據各類交易的具體情況具體”③。
六、買賣不計算建筑容積率停車位的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買賣該類停車位的合同無效。
在目前的房地產法律制度之下,不計算建筑容積率停車位依法不能取得《預售許可證》或《房地產證》。
在房地產買賣實務中,房地產開發商往往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中約定,不計算建筑容積率停車位產權為其所有,然后再出售停車位,或以出租為名,行買賣之實。房地產開發商在沒有取得政府房地產管理機關發出的《預售許可證》或《房地產證》的情況下,售賣小區不計算建筑容積率停車位,或將停車位與住宅房屋單元捆綁售賣的現象司空見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六十七條、《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四)項和第三十九條、《深圳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條和第五十九條、《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條等規定,房地產開發商預售或現售房地產的,法律強制規定房地產開發商應取得《預售許可證》或《房地產證》后,才能進行房地產買賣活動,否則,房地產管理機關將依法給予查處。
由此可見,房地產開發商在未取得小區停車位的《預售許可證》或《房地產證》的情況下,售賣不計算容積率停車位的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此外,售賣不計算建筑容積率的停車位,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一條有關不允許二級市場將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分離、分割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規定,房地產開發商與買方簽訂的買賣停車位合同應依法定程序確認為無效合同。
七、應進一步完善房地產的法律度,明確商品房住宅小區中不計算建筑容積率停車位的法律權利歸屬。
目前,對商品房住宅小區不計算容積率停車位可否買賣、應否買賣有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房地產開發商群體和消費者群體的意見涇渭分明。房地產開發商大多主張不計算容積率的停車位可以買賣,其主要理由在于充分調動房地產開發商的投資停車位的積極性,滿足大眾的需要。消費置業者則大多主張不計算容積率的停車位作為住宅小區的公用設施,不宜由少數人或強勢集團獨占,以避免有限的不計算容積率停車位的共用資源被少數人壟斷使用,損害住宅小區的普通市民的整體利益,而且住宅小區的不計算容積率的停車位已計入房地產開發的建設成本之中,房地產開發商不應利用不計算容積率的停車位謀取非法的商業利益。
據媒體報道,深圳市目前平均每3.3部車輛才有一個停車位④,全國各地均存在停車位的資源遠遠不能滿足社會的需要的狀況。如何有效地調動房地產開發商投入更多的資源建設停車位?怎樣才能合理地、有效率地利用停車位資源,并在二者之中取得平衡?如何才能有效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這值得人們的關注與思索。
1、加強對房地產財產權利的法律保護?,F行的房地產法律制度存在諸多的缺陷,如:對土地使用權與上蓋建筑物所權之間的關系,不計算建筑容積率的建筑物所有權或他項權利的歸屬關系,主物與從物之間的關系,建筑物共用部位的范圍界定等等,缺乏明確全面而又清晰的規定,對房地產財產權利的來源、確權、保護產生不同的認知與解讀,給社會經濟秩序帶來諸多的。小區停車位產權歸屬的爭議,源于現行房地產法律制度的缺陷,源于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對房地產市場行政管理的缺位和錯位。應盡快完善我國的房地產法律制度,強化法律對房地產財產權利的保護。
2、提高有關房地產制度的法律位階?,F行房地產制度的法律位階大多處于較低的層次,許多事關房地產財產權利起源產生于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對房地產財產權利的保護缺乏力度。應進行一步提升房地產財產權利制度的法律位階,將具有前瞻性、公平性、合理性的具體規定上升為法律或行政法規。
3、完善房地產財產權利的登記確權保護措施。房地產作為要式登記、確權保護的不動產,登記確權保護的具體措施是否完善,直接關系到房地產財產權利的保護能否真正落實這一重大問題。登記機關現行發放的《房地產證》,對建筑物共用部位、他項權利不予記載的登記方式,無意中給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房地產開發商擬定的,有違法律規定的格式合同條款大開方便之門。房地產財產權利人無法借助所持有的《房地產證》,以完全物權的絕對權直接對抗該類違法的合同條款,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盡快完善房地產財產權利的登記確權保護措施,提升登記確權制度的法律位階,對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遏制違法行為,將會起到立竿見影的良好效果。
我國房地產法律制度的完善,不能離開法律追求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在土地資源緊缺的國情下,利用有限的城市土地資源尤顯重要,立法機關和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對城市房地產公共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應有一個長遠的戰略目標,住宅小區內共用的停車位資源有限,不應買賣。住宅小區內不計算容積率停車位的法律權利應進一步明確定位歸屬于小區的全體房屋所有人,由全體房屋所有人共同擁有。同時,要采取優惠和鼓勵的政策措施,調動和刺激房地產開發商建設各類經營性的停車位(場),以滿足不同層次、不同要求的社會需要。
綜上所述,在目前的房地產法律制度下,商品房住宅小區計算容積率停車位的產權由取得停車位《房地產證》的權利人擁有,不計算容積率停車位的建筑物或其法律權利歸屬于住宅小區的全體房地產權人。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不計算容積率停車位產權歸屬于某一當事人的條款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該類條款無效。買賣不計算容積率停車位的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其買賣停車位的合同無效。只有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房地產法律制度,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
注釋:
①王利明著:《物權法》、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第319頁
②王利明著:《物權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第317頁
③王利明著:《物權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第319頁
④羅艾文:《深圳停車到底有多難》、《深圳法制報》2002年8月19日第13版
:
①王利明著:《物權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
②深圳市規劃國土局編:《深圳市規劃國土房地產規范性文件匯會編》、中國建筑出版社2001年3月出版。
土地確權政策具體規定范文4
[關鍵詞]土地流轉 農民權益 現狀 法律問題 法律建議
本文所稱農村土地流轉,即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下文簡稱土地流轉),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存在的基礎條件下,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農業用途,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其他人或經濟組織的行為。但在土地流轉的過程中,農民權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損害。筆者基于綿陽市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農民權益保護的調查,從法律角度出發,對維護農民權益進行探討。
一、土地流轉過程中農民權益保護的現狀
(1)土地流轉市場不完善,農民利益易受到損害
一是土地市場流轉市場還未真正形成。根據調研數據顯示,全市的土地流轉主要是通過政府相關部門牽線搭橋為主,農戶間的自發流轉為輔。二是土地流轉價格體系不完善,土地價格評估還沒有統一的參考標準,流轉價格不一。例如鹽亭縣八角鎮,土地流轉價格由每畝400-600元/年不等,而涪城區關帝鎮則是每畝500-900斤黃谷/年,而黃谷價格以每年政府指導價為準。由于流轉價格混亂,土地流轉價格不能真實地體現土地應有的價值,導致農民的利益受到侵害。
(2)土地流轉程序不規范,農民利益易遭到侵害
一是農戶間土地流轉多是口頭協議,無書面合同。例如涪城區某鄉鎮的一個土地流轉案例,李某因外出務工將自家承包的3.7畝土地出租給張某,僅口頭約定李某每年支付租金3000元,至于租金支付的時間、方式、糧食直補收入分配,農業用水費用承擔等問題都未做約定。后因相關費用支付問題訴至法院。二是部分大宗土地的流轉,農戶雖然與業主簽訂了書面土地流轉合同,但合同文本不規范,內容過于簡單,對流轉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為土地流轉糾紛的產生埋下了隱患。
(3)土地流轉保障制度缺失,農民利益缺乏保障
一是農民合法權益缺乏有效保障。①租金兌現難。據調查,租賃土地的業主(尤其是大宗土地租賃業主)出于對自己經濟利益的考慮,對土地流轉的費用大多采取一年一給付的方式,但農業是一個生產周期長、投入資金周轉慢、受氣候影響大的產業,一旦經營失利,農民的租金難以得到保障。②土地恢復難。土地流轉(特別是集中連片流轉)后,業主大多都會對土地進行田型調整和配套的水利設施建設,這無疑將改變原有農戶土地承包的劃分界線,流轉期滿后很難能按原樣歸還給農戶。
二是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在農村,土地仍然具有較強的社會保障和就業功能,因此,一旦離開土地,農民將面臨巨大的社會風險,一是剩余勞動力就業風險,二是生存生計風險。目前失地農民的文化素質、勞動技能和就業能力偏低,流轉后如果不能及時就業,子女教育、父母養老、生病就醫等問題將會很大程度上威脅農民的正常生活。
(4)土地流轉過程中糾紛多,解決難度大
伴著近年來綿陽市土地流轉規模的擴大、面積的增多,因其引發的糾紛也日益增多。據調查,由于土地承包關系變化多、事實認定困難,農村土地流轉行為不規范、部分案件缺乏真實有效的證據,涉及人群多、當事人對立情緒大等因素而導致該類糾紛解決難度大。
二、土地流轉過程中農民權益保護存在的法律問題
(1)土地流轉權利屬性不明確,土地流轉缺乏法律依據
我國相關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如果流轉的是土地所有權,但法律規定土地所有權屬于集體所有,那么農戶根本就無權對土地進行流轉。如果流轉的是承包經營權,農戶雖然可以30年、50年或者更長時間地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其并非該項權利的所有者,也無權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如果流轉的土地的使用權,但《土地承包法》又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流轉方式中包括轉包,即轉讓承包權,則相互矛盾,這就使得土地的流轉缺乏理論和法律依據。因此農村土地流轉的權利是先天的畸形。
(2)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經營權、土地使用權權能不完整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作為農村土地的所有權者,集體組織既不能買賣農村土地,也無權隨意改變土地的用途;農戶雖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并未完整的享有土地占有權、使用權以及收益權等權利;在實際中,代表國家的各級政府則享有對農村土地的最終支配權,這就使得農民對土地享有的權能具有了后天的缺陷。
(3)土地流轉公示方式不確定
一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公示方式。在《土地承包法》中,第22條規定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時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但第23條則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證書確認該項權利,同一法律中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的公示制度分別采取了意思主義和登記生效要件主義。這就使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的公示方式難以確定,在實踐中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可以作為依據。
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的公示方式。《土地承包經營法》第38條,規定采取互換和轉讓方式流轉的,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這說明對互換和轉讓的土地流轉方式法律采取了登記生效要件主義。但采取轉包或出租等方式流轉,采取哪種公示方式卻未做規定。
(4)土地流轉程序不明確
《民法通則》、《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都未對土地流轉相關程序及合同做明確規定。農民及基層政府在土地流轉的過程中都沒有可以遵循的具體規定,就導致土地流轉不規范,為土地流轉糾紛埋下了隱患。
三、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加強農民權益保護的法律建議
(1)明確農村土地的產權
一是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度不變,進一步明確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享有者。即明確規定是村民小組、村委會或是鄉鎮政府其中哪一個主體來享有土地所有權。二是繼續堅持和穩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保證農民承包經營權的穩定性、長期性和安全性,從根本上保證農民權益。三是對農戶的承包經營權進行確權,賦予承包經營權更為完整的物權性質。
(2)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公示制度
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不動產的一種用益物權,應該采取登記生效主義作為其公示制度。一是農戶取得承包經營權,應經過縣級人民政府登記并統一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二是農戶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時,在以轉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時,認定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只需在縣級人民政府登記即可生效;在以轉讓、互換等方式流轉時,原土地承包關系發生變化,在履行登記程序的同時,應對承包經營權證書的內容進行變更,從而保證土地流轉雙方的權利,減少糾紛。
(3)建立完善土地流轉的相關法律法規
一是制定農村土地流轉示范性合同(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互換、轉包、出租、入股等類型),并將其作為《合同法》有名合同類型之一。二是研究制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將散見于黨的政策文件中的土地流轉規定進行細致地梳理,上升為中央立法。同時要進一步細化、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相關表述,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程序、雙方權利和義務、相關行政部門的職責(備案、審查、監督等)、救濟途徑(司法、行政、民間等)等內容,使其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
(4)建立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一是健立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進一步完善農村醫療保險制度、建立農民失業救濟制度,從而全方位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減輕農民對土地的依附性。二是制訂《農村養老保險法》,將其納入社會保障法之中?!掇r村養老保險法》中要對農村養老的宗旨、性質、形式、種類、保險基金的繳納籌集(堅持個人繳納、集體補助、國家扶持有原則)、管理運營、發放方式等內容進行規定,切實保障農民養老問題。
參考文獻:
[1]王燕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制環境探析”,《法制與社會》,2011年第15期。
[2]蔣北辰,王東東:“加強土地流轉中農民權益保護的立法建議”,《安徽農業科學》2011年第39期。
[3]胡正輝:“農村土地流轉制度的構建—農村改革視野下的土地流轉之法律思考”,《經濟縱橫》2011年,第5期。
[4]許小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根源性問題法律研究”,《重慶科技學院學報》,2010年第21期。
作者簡介:
土地確權政策具體規定范文5
一、規范完善環評審批制度的總體要求
(一)充分認識規范完善環評審批制度的重要意義。規范完善環評審批制度,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從源頭上防止環境污染、加強環境保護的必然要求,是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深化行政審批制度和投資體制改革、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的必然要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充分認識規范完善環評審批制度的重要性,進一步加強領導,明確權責,規范程序,提高效率,嚴格依法依規,切實做好環評審批管理工作。
(二)規范完善環評審批制度的指導思想。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認真貫徹執行行政許可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令第253號)、《浙江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66號),堅持依法依規審批,嚴格建設項目環境準入,加強環評、技術評估、監理和環評審批機構隊伍建設,著力提高環評審批管理服務水平,促進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三)規范完善環評審批制度的基本原則。
——依法依規原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建設項目環評審批,禁止越權審批、違規審批。
——公開公平原則。堅持公眾參與,及時向社會公布環評審批事項、內容、條件、程序和時限,以及辦理的進展情況和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高效便民原則。規范統一環評審批要求,不斷規范和優化環評編制、技術評估、監理和環評審批工作流程,建立完善相關制度,精簡審批環節,提高審批效率。
——權責一致原則。對因環評、評估、審批或監理不當導致環境污染事故和相關群體性糾紛的,按照“誰編制、誰評估、誰審批、誰監理,誰負責”的要求,依法依規對環評機構、技術評估機構、行政審批部門和監理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二、規范環評審批要求
(一)堅持建設項目審批的總體要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中,要嚴格依據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等各類規劃,認真落實產業政策、清潔生產、節能減排等有關規定和要求,共同把好建設項目準入關,為建設項目環評專項審批創造更好的環境和條件。
(二)制訂重污染行業環境準入政策。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行業準入的要求,根據我省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升級和環境功能達標的需要,抓緊制訂出臺我省重污染行業環境準入政策,提高重污染、高能耗項目環境準入門檻,落實生態環保和節能減排的強制性、約束性要求。
(三)落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減排要求。環評審批要認真落實國家和省制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和減排要求,按照“同區域削減替代”、“增產減污”的原則,通過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騰出環境容量,既保障必需的建設項目,又確保實現污染減排計劃。對重污染行業和太湖流域、錢塘江流域等重點流域,要執行從嚴的同區域削減替代政策。
(四)加強規劃環評管理。對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及工業園區、工業功能區等工業項目集聚區域的開發建設規劃,和依法由省和設區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審批的專項規劃,要依法開展規劃環評。已完成環評的規劃中的具體建設項目和已完成環評的整體建設項目中的單個建設項目,其環評內容可適當簡化。
(五)完善公眾參與機制。除法律法規規定需要保密的外,各類建設項目的環評和環評審批,必須公開有關信息,征求公眾意見。要進一步規范公眾參與的形式、程序、內容和要求,保證公眾參與的客觀性、公正性、代表性、有效性和公眾的滿意度。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制定社會公眾依法有序參與環評和環評審批的具體規定和辦法。
三、優化環評審批管理
(一)明確環評審批權限。各級政府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嚴格實行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分類分級管理。對于國家明確由省以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除國家規定必須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以及國家和省嚴格限制的、對生態環境敏感的、屬重污染行業的、選址或環境影響跨設區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外,原則上由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提出分級審批的實施方案,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根據各地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完成情況、環境功能達標情況和環境質量改善情況等,經省政府批準,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調整相關地區和相關行業的環評審批權限。根據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采取相應的區域限批、行業限批和企業限批措施。
(二)簡化環評審批程序。自20*年10月1日起,省級以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環評審批的建設項目,取消環評大綱的編制和報批。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在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前,需行業主管部門預審或相關部門審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各相關部門共同召開環評文件專家審查會組織審查,切實簡化程序,提高審批效率。各相關部門原則上不再單獨召開環評文件匯報會、審查會或組織專家審查等。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健全環評審批工作聯系單制度,積極做好建設項目環評前期服務工作,提前介入,主動指導,及時提供咨詢服務,并以工作聯系單的形式將有關信息和要求及時告知項目業主單位和相關部門,避免決策失誤和盲目投資。
(三)縮短環評審批時限。原則上,在環評委托單位及時全面提供真實資料的前提下,環評機構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在90個工作日內完成,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及相關資料后,應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進一步縮短審批時限。原則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登記表后,應分別在20個工作日內、10個工作日內、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特殊項目的環評審批按法定時間要求執行。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就此進一步作出明確規定。
(四)完善環評審批公開制度。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推行政務公開,以互聯網、審批大廳、行政服務中心等為載體,公開環評審批事項的依據、內容、條件,以及辦理程序、時限和結果,對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實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務”、“一條龍審批”的窗口式標準化管理。要加快環評審批電子政務建設,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審批效率。
四、加強環評審批和服務機構隊伍建設
(一)加強環評審批和技術評估機構隊伍建設。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選派政治素質好、專業技術精、工作能力強、熟悉產業政策的人員充實到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崗位和技術評估崗位。各設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建立環評技術評估機構,著力提高技術評估人員素質,充分履行環評文件技術審查等非行政職能。加強環評審批和技術評估人員作風建設和廉政建設,規范行政審批和技術評估行為,督促技術評估機構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合理收取評估費用。有條件的地區,要積極推行環評技術評估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要建立健全環評委托單位全過程監督環評、技術評估和環評審批的相關制度。
(二)加強環評機構隊伍管理。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對環評機構的指導、監管和考核力度,加強行業自律,規范環評機構從業行為,嚴格執行相關收費標準,不斷提高環評文件編制質量。要嚴格執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降低畜牧業生產建設項目環評咨詢收費加強環評管理促進畜牧業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8號)的規定,對所有畜禽養殖、屠宰環節的建設項目,督促環評和技術評估機構實行減半收取環評咨詢費。要積極開放環評市場,促進公平競爭,積極探索并加快推行環評文件編制招投標制度,促進環評市場有序健康發展。要強化對環評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責任追究,對環評服務質量差、亂收費,因環評文件嚴重失真失實導致建設項目嚴重污染環境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等部門應視情節輕重,采取公開曝光、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建議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吊銷資質等措施,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土地確權政策具體規定范文6
(一)以進行主體功能區規劃為契機,開展國土規劃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規劃中,有以經濟發展為主導的五年計劃,有以土地利用管制和耕地保護為主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以滿足城市化發展的城市建設規劃和鄉村規劃。這幾個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各自為政,相互沖突,導致規劃的效力大打折扣。經濟發展規劃以GDP等增長指標為主導,決定一個地方在一個階段的經濟面貌,也決定地方領導的政績,因此,往往成為主導性規劃。城市建設規劃直接與一個地方的城市化程度相對應,而且城市外延的擴大也決定一個地方城市政府的財政能力,加上我國目前正處于城市化的快速發展階段,在城市建設規劃方面,出現2-3年各地就進行一次規劃修編,也就不奇怪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在給定一個時期的經濟發展速度和城市化程度的前提下,對一個地方土地利用結構、土地轉用和耕地保護量的指標性規劃,但是,由于各地的經濟發展速度和城市化水平大大超過預期,另一方面,由于我國改革后的第一個土地利用規劃是1997年編定的,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色彩,對經濟發展預期明顯過低,造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大滯后,越來越失去其權威性,甚至在一些地區成為制約經濟發展的瓶頸。主體功能區規劃,是國土開發戰略性、基礎性、約束性的規劃。要以主體功能區規劃為基礎,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依據,以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為支撐,逐步建立定位清晰、功能互補的國土開發規劃體系。以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為契機,把國土規劃提上議事日程,從可持續發展和區域協調發展的角度,對國土進行全面規劃,實行科學的國土開發和保護,對于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的土地進行科學布局,以《國土規劃法》的形式予以明確,提高規劃的科學性,減少行政干預,減少下位法之間的沖突和矛盾。
(二)有利于空間合理布局,形成區域梯度發展
改革二十多年來,區域之間的調整,土地政策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20世紀80年代鄉鎮企業的發展打破了國有企業一統天下的局面,區域朝著均衡方向發展,而鄉鎮企業之所以能全國遍地開花,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當時的政策鼓勵農民利用集體的土地自辦企業,解決農民的就業和收入問題。90年代初,珠江三角洲的崛起,除了比鄰港澳的便利外,也得益于當時廣東比較靈活的集體土地進入市場的辦法,據調查,這一區域50%以上的建設用地屬于集體建設用地,這就大大降低了企業創辦的門檻,為招商引資創造了大大便利。90年代末以后,長江三角洲的發展盡管已面臨新《土地管理法》的嚴格管理,但這一區域80年代鄉鎮企業大發展時,留下了大量存量集體建設用地,為長三角工業化城市化提供了巨大的土地空間。
隨著珠三角和長三角的高度工業化,土地稀缺性大大提高,產業轉移勢在必然,中部和西部局部地區成為承接產業轉移的重要區域。土地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必須要充分考慮各地經濟發展狀況不一,土地要素的角色和功能應有所差異。在優化開發區,由于土地稀缺性十分高,如果繼續沿襲政府獨家控制土地、低價供應土地支持工業和大比例行政劃撥用于基礎設施土地的思路,不僅導致土地的不集約、節約利用,而且也不利于這些地區的城市化和工業化的匹配發展;重點開發區域將扮演承接優化開發區產業轉移的重要角色,土地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應當借鑒優化開發區起步和發展階段以靈活性和創新性支持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經驗,避免建設用地完全通過征用的傾向,給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開辟一個通道,將對優化開發區的發展具有重要戰略意義;限制開發區和禁止開發區是以環境保護為主,土地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則應以強調補償機制的完善為主,通過補償和轉移支付,縮小這兩個區域與優化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的差距。因此,在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建設中,根據不同區域的功能定位,形成區域性的土地政策,將有利于區域發揮比較優勢,形成區域之間協調發展。
(三)建立和健全補償機制,縮小區域差距,實現區域共同發展
我國經濟區域發展之所以形成各地單純追求經濟發展,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一個地方不抓經濟,該地區與其他地區的差距就會不斷拉大,地方政府收入也上不來。
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由它們之間的工業化、城市化程度決定,而工業化、城市化程度的差異又帶來政府獲得的土地收入的差距。一個地區的工業化、城市化水平越高,居民購買力越強,房地產業越活躍,土地市場也越發展,政府土地收入也越高。反之,一個地區的工業化、城市化程度越低,居民購買力越低,房地產業不發展,土地市場也無法發展,政府土地收入也極其低微。這是這一輪經濟發展背后政府收入狀況差異的真實寫照。
盡管我們力圖通過財政轉移支付解決地區之間的平衡,但由于地區之間差距的根源在于預算外收入的差距,一個地方的產業不發展,尤其是地方可支配的收入上不來,光靠財政轉移支付,無法帶來地方富裕和地方政府財政狀況的好轉。
解決的辦法是,根據主體功能區的區域劃分原則,對于能發展的區域(優化開發區域和重點開發區域)在土地政策、尤其是建設用地指標有所放松,支持優化開發區域城市化的進程和重點開發區域的工業化進程;對于限制開發區域和禁止開發區域,除了已經實行的財政轉移支付和退耕還林、還草政策外,在財政上專辟生態和環境保護基金,給予補償;除了中央財政渠道外,還應探索區域之間發展權機會損失補償機制,即由優化開發區域和重點開發區域獲得了發展權的區域向被限制和禁止發展區域進行發展權補償,辦法包括建設用地指標可交易,建立政策性移民專區等等,讓限制和禁止發展區域享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成果,讓優化開發區域和重點開發區域享受優良的環境,形成全局范圍的經濟、社會、自然可持續發展。
(四)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實現稀缺土地資源的集約、節約利用
我國上一輪經濟發展中,政府通過壟斷土地供應主導經濟發展進程,這種增長模式,雖然保證了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高速度,但也帶來政府經營土地和金融的高風險,農民權益受損,土地的粗放利用,形象工程林立,環境惡化,土地腐敗。
我國經濟已進入追求增長質量和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可持續發展新階段。土地盡管在區域發展中還將扮演重要角色,但土地啟動經濟成長的機制必須要有根本改變。那就是,要減弱政府對土地的行政配置和獨家壟斷,發揮市場在土地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通過價格機制反映土地資源的稀缺性,引導土地的更集約、更節約及更有價值利用;將財產權在土地利益分配中的作用擺在重要位置,讓土地所有者農民集體分享城市化工業化帶來的土地價值增值的成果,促進社會和諧和政治穩定。
具體而言,在優化開發區,土地政策的重點是,強化市場機制的作用,政府逐步退出對土地征用和供應的壟斷,誘導目前過量的基礎設施用地和工業用地向城市用地的配置,將一些對農民財產性補償的個案探索上升到地方普適性做法,并形成地方規章,對農民土地權益實行合法保護。在重點開發區的經濟起飛階段,一定要吸取優化開發區的經驗教訓,改變靠土地招商引資和以土地抵押從事城市基礎設施投資的思路,真正發揮市場在配置土地資源中的作用,既通過價格機制保證稀缺土地得到最優利用,又通過健全市場和農民土地產權保護,降低企業創辦門檻,實現農民土地權利對土地級差收益的分享,為實現城鄉統籌和共融提供制度空間。
二、
迄今為止,我國依然維持城鄉分治、政府壟斷城市土地一級市場的制度。一方面,造成農村與城市土地分屬不同法律約束,由不同機構管理,形成不同的市場和權利體系;另一方面,形成只要涉及農地變為建設用地,就要通過政府征地,任何單位建設用地都要使用國有土地。這種制度使政府成為農地變為建設用地的唯一決定者,成為城市土地一級市場的唯一供應商。改革提高了市場配置資源的程度,但是政府同大型國有企業壟斷上游資源一樣,對土地的壟斷卻進一步強化。中國經濟由投資拉動的現狀,是與大部分投資由銀行提供以及地方政府用土地撬動金融密切相關的。法律賦予地方政府對土地的壟斷權,不僅是地方政府賴以生存和維持運轉的重要保障,而且也促成了地方政府以土地啟動經濟增長的特殊激勵結構。政府征地、賣地越多,地方可支配收入就越多,政府掌握的土地越多,城市擴張成本就越低,招商引資越便利,政府稅源越多。這種增長方式的弊端已在財政、稅收、金融、投資、價格形成機制、社會和諧、政府行為諸多方面彰顯出來。土地參與宏觀調控,其宗旨是約束地方政府行為。但是,土地調控的閘門在中央,而土地閘門的把手還在地方,加上地方財政嚴重依賴土地及其相關收入的現狀得不到改變,地方政府就有將閘門把手擰開甚至放閘的沖動,進而使中央政府的土地調控效果大打折扣,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出嚴峻挑戰。必須對現行土地制度進行根本改革。
本報告強調了以建設主體功能區為契機進行國土規劃的必要性,提出了主體功能區建設中制定土地政策的基本原則,并按優化開發區域、重點開發區域、限制開發區域和禁止開發區域,設計了相應的土地政策。
三、主體功能區的土地政策設計
(一)優化開發區的土地政策
1.優化建設用地供應結構,促進城市化和工業化協調發展。(1)改變優化開發區土地供應目前工業用地比重過高,城市商業等三產用地比重過低的局面。應著力研究發達國家和地區同等經濟發展水平下,城市用地與工業用地的比重關系,提高土地的集約度和利用效率,推動優化開發區從過于依賴工業增長向依賴城市三產發展的轉變,促進城市集聚效應對整個經濟的帶動作用。(2)在土地增量不大幅增加的前提下,增加商業和房地產用地的市場供應量,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具體途徑是,將建議(2)中提到的減少的行政性劃撥用地,轉用于通過市場方式供應于經營性用地,以及將建議(4)中提到的工業性協議用地減少的部分直接通過市場方式供應轉用于城市經營性用地。
2.強化市場在建設用地配置中的作用,探討政府逐步退出壟斷土地供應的途徑。(1)嚴格限定行政劃撥用地的用途和比重。目前行政劃撥用地的用途過于寬泛,占地過多,既浪費土地,又易滋生腐敗。建議對建設用地中劃撥用于公共設施建設的比重做出嚴格限定,清理一些以公共利益名義實際是營利性的用地。進行某些公共用地按市場價賠償的試點。減少行政劃撥的公共建設用地的用途和比重進行嚴格限定,尤其是作為所謂提升城市品位的大廣場、大馬路、豪華辦公樓等做出嚴格限定。(2)著手制定“公共利益征地否定式目錄”,明確規定以盈利性為目的的用地不得征用,土地的征用必須堅持《憲法》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土地實行征收和征用”的原則,改變目前只要是經濟建設需要就實行征用的做法。為了解決“公共利益”在法律上難以準確界定的情況,建議出臺政策明確規定,只要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用地,即可判定為非公共利益,這類用地不得通過征用獲得,并列出不屬于公共利益用地的名錄,作為將來國土部門監察的重要內容。(3)限定政府儲備土地為存量土地,嚴禁征用農民集體土地納入土地儲備范圍,明確土地儲備中心主要通過對存量建設用地的收購和收回以獲取土地。
3.嚴格控制建設用地增量,把盤活存量作為土地政策的著力點。(1)出臺政策統一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在制度上堵住新的土地空閑置。抓住當前土地資產價格上漲的有利時機,以盤活閑置土地為目的,由國務院盡快出臺關于處置國有閑置建設用地歷史遺留問題的規定,對閑置用地的界限、類型、范圍、期限,金融機構抵債土地繳納閑置費、土地收回和相關稅費等作出明確政策規定。同時,加強土地利用制度改革,加大土地腐敗的處罰力度,進行土地保有環節的稅收征收試點,提高房地產商持有土地的成本,防止土地投機。(2)對存量集體建設用地的確權進行分類處理,在政策上既要給出路,又要防止違法用地合法化。對“無證用地”、“歷史用地”要視情給予專項指標支持和減免稅費,由登記機關直接按歷史用地進行確權發證。屬于舊廠房改造,須根據有關規定完善用地和規劃報建手續后方可進行。對違法用地的舊廠房拆遷,應視情給予補償。為防止地方借改造之機擴大集體建設用地范圍,建議國土部門在珠三角地區進行存量集體建設用地確權試點。(3)尊重農民土地財產權利,構建利益共同體。政府應主要從舊物業改造帶來的產業升級和物業的稅收中受益,土地價值升值的絕大部分應留給農民集體;在物業改造中,尊重農民意愿,盡可能保持土地的集體所有;對于需要政府和社會資本介入的大型物業改造項目,要保留合理比例和位置較好的物業給農民集體,讓農民集體長期享有物業出租的收入。
4.實行功能區內城市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掛鉤試點。(1)由城市建設用地區域向對口農村建設用地減少區域支付土地復墾費用。(2)在建設用地掛鉤過程中,城市區域要留一定比例的建設用地給原騰出建設用地的農村區域,作為工業和城市發展用地;(3)城市區域應向騰出建設用地吸納一定比例的人口進城,這部分進城農民享受與城市市民同等的公共服務。(4)對于整理出的閑置建設用地,可以不占用年度建設用地指標。
5.以主體功能區的范圍界定耕地占補平衡,逐步實行功能區域之間的耕地保護與補償機制。(1)在優化開發區,既要阻止稀缺土地資源被大面積圈占,又要解決建設用地后備資源的供應瓶頸。以浙江為例,土地嚴管前,浙江省已有各類開發區規劃面積1521平方公里,啟動開發面積484平方公里,僅占32%,大量土地未被利用。但是,受制于建設用地的按計劃指標控制與管理,再過5到10年,浙江的一些城市將面臨無地可用的窘況。2000至2004年,全省建設用地平均年使用量約50萬畝,最高年份達70萬畝。土地嚴管后,2005年國家下達的建設用地指標16.5萬畝,加上已獲批準可使用的折抵指標共20多萬畝,大量已批項目等地開工。建議對優化開發區域的現有農保率作出調整,以適應地方經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2)在劃定功能區之后,為了協調區域內的經濟發展,可以考慮改變目前以省為單位實行耕地占補平衡的辦法,改為以功能區域為單位,實行耕地占補平衡。(3)建立農田保護的地區補償機制。鑒于區域之間以及同一地區不同縣市之間發展工業化、城市化程度的差異,它們占用基本農田的量也不一樣,各地只能通過縣內、地區內、省內基本農田指標的置換,解決經濟發展用地與基本農田保護平衡,這種做法一直沒有得到中央認可。隨著經濟發展,這種做法將越來越普遍,甚至出現跨省平衡。建議出臺功能區域之間就基本農田指標異地置換的原則、方式和補償機制等出臺有關政策,這樣既可以解決工業化、城市化快速發展地區的用地需求,又有利于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大的地區獲得一定的貨幣補償。
6.進行土地財產稅改革試點,培植地方政府可永續利用的地方稅源。(1)啟動土地財產稅改革,讓城市政府有永續的收入來源。根據各國經驗,土地財產稅一般作為地方政府主要稅種,可以成為地方政府可持續性收入的重要來源。在操作上先易后難,合并稅種,統一征收,分步實施。建議將與土地財產相關的稅費由多個部門征收,改為只由稅務部門征收;將現行的各種土地稅費合并為三個稅種,即土地占用稅、土地保有稅和土地交易稅。土地占用稅是對土地農轉非行為的征稅,將現在的耕占稅、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有償使用費合并征收,體現保護耕地的目的;土地保有稅是對持有建設用地者的征稅,基于土地的不可再生性和隨著經濟發展必然升值的情況,可由中立的土地評估機構公布一個地區一定時期的土地價格,稅務部門根據地價上漲的情形對土地持有者征收一定比例的土地保有稅;土地交易稅是對建設用地的交易行為征稅,既讓地方政府可以獲得穩定的稅源,也有利于土地轉向最有價值的使用。(2)在土地財產稅改革探索階段,盡快出臺土地出讓金納入地方預算管理實施辦法,并明確土地出讓金由地方使用,中央不參與其利益分配。中央可明確規定,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總價款全額納入地方預算,繳入地方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有利于這筆資金的規范有效使用。但是,在操作上要注意以下兩點:一是,預算資金管理是年初進行預算,年終審核,而土地出讓金是政府出讓土地所得,它是一種政府壟斷下的市場行為,當年計劃出讓多少土地可以由有關機構控制,但出讓金多少則受市場左右,土地出讓金如何納入地方預算管理要有具體實施細則。二是,中央在土地出讓金預算管理的規定中,應規范和提高土地出讓金的使用效率,決不可成為主管部門在摸清地方家底后分配地方土地收入的契機。
7.嘗試工業用地和農民宅基地進入市場,讓農民分享工業化、城市化成果。(1)嘗試政府放棄對工業用地的壟斷供應,讓農民集體土地直接進入工業用地市場。建議政府放棄對工業用地的壟斷供應,讓農民集體土地直接進入工業用地市場,這樣,一方面可以減輕政府的財政壓力,另一方面有利于農民分享土地級差收益,使稀缺的建設用地按市場價格配置到更有價值的使用。廣東省政府積極推行以農民集體建設用地直接進入市場的做法,值得推廣。(2)給被征地村留一定比例的經濟發展用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建造標準廠房、鋪面等,用于出租,租金收益以股份形式在村民中分配。實踐證明,村留用地既有利于村級經濟壯大,在農村公共財政缺位的情況下,土地出租收入成為農村公共品提供的重要來源,而且土地分紅也成為發達地區農民分享土地級差收益的重要途徑。建議中央出臺專門的政策,就留用地的比例、使用辦法、收益分配原則等作出具體規定。(3)保護農民利用宅基地出租房屋獲取收入的權利。在城市化進程中,農民受益最大的一塊是利用宅基地蓋房,獲取出租收入。鑒于現行法律中對宅基地的權屬沒有明確規定,出現政府侵占農民宅基地或農民在現有宅基地上超規定蓋房的雙重局面,因此,必須在法律上明確宅基地為農民財產的同時,對宅基地的申請、使用與出租等作出明文規定。尤其防止一些地方以舊村改造和新農村建設為名,侵犯農民宅基地權利。
(二)重點開發區的土地政策
1.逐步加大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的作用,警惕和防范政府經營土地風險。(1)改變建設用地指標過于集中于大城市的局面。在重點開發區,政府在建設用地上行政配置資源的色彩濃,對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大。在一些省份,2/3以上的建設用地指標被集中使用于省會城市和少數幾個中等城市,不利于區域協調發展,應該予以改變。(2)在重點開發區,地方政府也借鑒優化開發區的做法,實行政府土地儲備和獨家經營土地,但是,由于經濟發展尤其是房地產市場發育不足,土地出讓收益不理想,政府經營土地并非一本萬利,應減少政府獨家供應土地的局面,禁止政府將增量土地放入土地儲備。(3)在重點開發區,基礎設施用地比重過高,帶來供地結構的不合理,也影響土地收益,應當予以改變。
2.嘗試工業用地直接進入市場,維持我國制造業的全球優勢。審慎評估政府壟斷工業用地“招、拍、掛”對我國工業化的影響,讓農民集體土地直接進入市場。工業用地“招、拍、掛”出讓政策的出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地方政府壓低地價招商引資行為,但也會提高重點開發區的工業用地的成本。我國現在正處在工業化的關鍵階段,農業勞動力的轉移和工業向重點開發區轉移,都有賴工業化繼續保持一定增長速度。優化開發區的經驗表明,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農民直接將集體建設用地以出租、出讓、轉讓等形式供應給企業,既大大降低了企業的用地成本,又保證了農民可以長期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地方政府可以獲得企業稅收和土地使用費。推廣地方農民集體建設用地直接進入市場的做法,有利于大量中小企業到廣大重點開發區域落戶,促進制造業向重點開發區域的轉移,繼續保持我國制造業在全球的競爭優勢。
3.維持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中集體和國有土地的“同地、同價、同權”。(1)城市化進程中的土地國有化趨勢應該有所遏制。在法律有待修改的情況下,要用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規劃這個龍頭。規劃就是法律,一切用地以規劃為藍本,不能突破規劃,也不能利用政府權力隨意修改規劃。防止地方利用村改居、市改區、區域調整、城市化改制等所謂創新,變相大面積圈占農地。(2)在制度上確保建設用地兩種所有制的長期并存。我國憲法確立的土地國有制和集體土地所有制的并存,有利于維護我們這樣一個農業人口大國的長期穩定。但是,由于現行有關法律造成城市化的同時土地就必須國有化的現實格局,建議在憲法中可考慮修改以城鄉分割來劃分兩種土地所有制的提法。不僅要賦予農民農地農用時的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而且要賦予農民在農地轉為建設用地時的土地使用權、收益權和轉讓權。(3)給被征地村留一定比例的經濟發展用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建造標準廠房、鋪面等,用于出租,租金收益以股份形式在村民中分配。實踐證明,村留用地既有利于村級經濟壯大,在農村公共財政缺位的情況下,土地出租收入成為農村公共品提供的重要來源,而且土地分紅也成為發達地區農民分享土地級差收益的重要途徑。建議中央出臺專門的政策,就留用地的比例、使用辦法、收益分配原則等作出具體規定。(4)保護農民利用宅基地出租房屋獲取收入的權利。在城市化進程中,農民受益最大的一塊是利用宅基地蓋房,獲取出租收入。鑒于現行法律中對宅基地的權屬沒有明確規定,出現政府侵占農民宅基地或農民在現有宅基地上超規定蓋房的雙重局面,因此,必須在法律上明確宅基地為農民財產的同時,對宅基地的申請、使用與出租等作出明文規定。尤其防止一些地方以舊村改造和新農村建設為名,侵犯農民宅基地權利。
4.盡快制定規范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法律,結束集體建設用地大量非法流轉的局面。(1)應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集體土地應與國有土地一樣,可以出租,出讓,轉讓,抵押;可以獲得與國有土地具有同等權利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農民可以獲得土地流轉的絕大部分收益;集體非農建設用地必須符合規劃控制,依法取得。(2)所有非農建設用地的安排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用地轉非農建設用地必須在規劃的控制下,按年度用地計劃實行農用地轉用,依法進行土地登記,辦理轉用手續,取得轉用證書。(3)要對所轄地域的非農建設用地作一次認真普查,制定出補辦轉用手續的最后期限和罰則,使所有非農建設用地必須依法取得,禁止私下流轉的土地黑市;建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市場。在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依市場原則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進入市場進行交易,這一過程不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性質,任何建設用地使用者都可根據市場公平交易的原則,與集體土地所有者或建設用地使用者進行等價交換。土地使用權價格應該是市場價格。(4)加強集體土地收入的管理,確保農民成為土地流轉收益的主要獲得者。在土地產權上,嚴格界定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在土地權利,在流轉收益分配上的關系,要加強對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收益資金的管理,將土地流轉收益最大程度地運用于農民的社會保障,以保障農民的長遠生計。
5.進行功能區內城市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掛鉤試點。(1)由城市建設用地區域向對口農村建設用地減少區域支付土地復墾費用。(2)在建設用地掛鉤過程中,城市區域要留一定比例的建設用地給原騰出建設用地的農村區域,作為工業和城市發展用地。(3)城市區域應騰出建設用地吸納一定比例的人口進城,這部分進城農民享受與城市市民同等的公共服務。(4)對于整理出的閑置建設用地,可以不占用年度建設用地指標。
6.以主體功能區的范圍界定耕地占補平衡,逐步實行功能區域之間的耕地保護與補償機制。(1)在劃定功能區之后,為了協調區域內的經濟發展,可以考慮改變目前以省為單位實行耕地占補平衡的辦法,改為以功能區域為單位,實行耕地占補平衡。(2)建立農田保護的地區補償機制。鑒于區域之間以及同一地區不同縣市之間發展工業化、城市化程度的差異,它們占用基本農田的量也不一樣,各地可以通過縣內、地區內、省內基本農田指標的置換,解決經濟發展用地與基本農田保護平衡。(3)隨著經濟發展,跨省耕地動態總量平衡將不可避免,建議出臺功能區域之間就基本農田指標異地置換的原則、方式和補償機制等出臺有關政策,這樣既可以解決工業化、城市化快速發展地區的用地需求,又有利于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大的地區獲得一定的貨幣補償。
(三)限制開發區的土地政策
1.建立生態保護的財政和地區補償機制。(1)國家財政專門設立生態保護基金,作為對限制開發區域保護環境的補償。(2)繼續維持10-15年的退耕還林補償政策。這一政策在其他區域可以停止,但是對于限制開發區域必須繼續,這對于生態修復將起到十分有效的作用。(3)國家出臺政策,建立發達地區向限制開發區域的環境補償辦法。
2.加大林權、草場權屬改革,增大當地人口從林業、草業中的獲利。(1)改革森林采伐制度,提高林業經濟效益;(2)林地權屬的長期化;(3)解決草場的“公地悲劇”問題,解決草場界定中的技術和產權問題。
3.對于資源性利用的產業發展予以土地政策的支持。限制開發區不可能完全脫離工業化進程,帶來當地人口致富,應該支持當地資源性產業的發展。在建設用地指標上,改變完全集中于大中城市的格局,對于限制開發區內一些縣發展資源性產業給予一定的土地指標。
(四)禁止開發區的土地政策
1.建立生態保護的財政補償機制。由于本區域主要是國家森林公園或自然保護區,資源的保護具有國家公共品的特性,因此,必須建立限制開發區域的土地和資源保護的受益主體已經超越本地區人口,因此,必須由中央財政專門設立生態保護基金,作為對限制開發區域保護環境的補償。
2.繼續執行退耕還林和生態修復補償政策。前些年實施的退耕還林還草政策,對于禁止開發區的生態恢復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考慮到這些地區的生態正處于修復期,當地農民還沒有經濟能力承擔后續功能,繼續10-15年的中央財政支持相當關鍵,因此,這一政策對于禁止開發區域必須繼續,這對于生態修復將起到十分有效的作用。不僅如此,在實施主體功能區以后,由于禁止開發區主要承擔生態功能,中央財政應對本區域生態修復以后的維護設立專門資金。
3.加大政策性移民力度,讓禁止區域人口分享工業化城市化成果。禁止開發區域多為生態脆弱區域,資源的承載力不堪重負是環境惡化的主要原因。國家應和優化開發區域及重點開發區域協同,做好政策性移民工作,讓限制性區域的人口分享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好處,尤其是分享土地級差收益帶來的好處。(1)由禁止開發區域政府與優化和重點開發區域政府聯手,建立政策性移民專區,輸入區和輸出區政府聯合組織管理區,在土地、就業、教育、社會政策等方面形成特殊政策,利于移民長期安置;(2)輸入區和輸出區建立建設用地指標交易平臺,輸入區給予輸出區土地收益補償。
4.加大林權、草場權屬改革,增大當地人口從林業、草業中的獲利。禁止開發區域不僅要進行生態的修復,還要增加生態保護的效益,關鍵是改變在林、草方面只重保護、忽視效益的思路,應建立從保護中增加收益的制度安排。(1)改革森林采伐制度,提高林業經濟效益;(2)林地權屬的長期化;(3)解決草場的公地悲劇問題,解決草場界定中的技術和產權問題。